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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起源及物业管理案例培训手册(10页)
物业的起源及物业管理案例培训手册(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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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方案
上传人:偷**** 编号:452060 2022-07-15 10页 25.54KB
1、物业的起源及物业管理案例物业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当时英国正值工业发展时期,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造成了严重的房荒。有些开发商相继修一些简易的住宅,以低廉的租金租给工人家庭居住。由于环境恶劣,人为破坏时有发生,租金拖欠严重,业主的经济收益也得不到保障。当时,有一位名叫奥克维姬.希尔(Octvia Hill)女士为在其名下出租的物业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要求租户严格遵守,从而改善居住环境。自此以后,物业管理逐渐得到了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被推广到世界各地。迄今为此,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化城市管理和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上十分流行并获得了蓬勃发展,被人们视作现代化城2、市的朝阳产业。 我国是一个有着漫长封建历史社会的国家,封建社会制度下的管家、佣人既便是现代物业管理和物业人员的前身。解放后,我国从半封建半殖民社会进入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后勤服务作为一项社会公益福利事业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到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全国住宅小区兴建,现代物业管理从香港传入内地。1981年3月,全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诞生。此后,物业管理行业迅速发展,各地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数量迅速增加。1994年3月23日,原建设部以第33号令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这为我国有关城市住宅小区管理3、工作正规化、法制化奠定基础。同年6月18日,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并于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其后,北京,上海等地区也相继制定出台了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推动了城镇物业管理的进一步发展,使全国各地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工作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进入了高效、法制、规范的高速发展新时期。 改革开放后新生企业的物业顺理成章进入现代物业管理,企业轻装奔市场,以强烈的优势迫使老的国企、央纷纷改制减负,就形成了目前这种后勤福利型、物业后勤过度型、现代物业管理型的局面。 大家都4、知道2017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吗?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以下是具体的相关文章,欢迎阅读!1、为什么要制定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答: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第一条)。2.什么是物业管理?答:条例中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二条)。3.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针对实践中业5、主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的问题,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享有10项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6项义务:6、(1)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4.如何成立业主大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答: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7、第十条)。5.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如何确定?答: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确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来确定。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由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尚未制定,条例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第十八条)。6.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什么形式召开?如何作出决定?答: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召开会议,都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第十二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8、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还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第十二条)。7.业主委员会是怎样产生的,它和业主大会间是什么关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业主大会成立时,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9、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第十六条)。8.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之间有何关系?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第二十条)。9.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承担什么责任?答: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10、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向物业管理企11、业移交竣工总平面图等资料(第二十九条);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三十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第三十一条)。10.条例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了哪些要求?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附终止条件的合同,约定的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案例分析常见案例分析电梯大修费的支用由谁决定?专案简介某商品房小区12、物业公司建议对大楼电梯进行大修,约需费用2万元。业主委员会为此进行了讨论表决,业主委员会7名委员中,4名赞成,主任及另外2名委员等3人反对。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费用过高,于是决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征求业主代表的意见。分析解答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及其应用解释的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构筑物建设,房屋改建、加层、大修,物业维修基金不足时再次筹集的标准,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的筹集方式、来源、标准,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撤销业主委员会不当决定等事项。本案的2万元电梯大修费属于房屋大修范围,应作为物业管13、理重大事项,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因此,业主委员会不能对2万元电梯大修费的支用做出决定。对于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行为,应予支持。屋顶水箱应由谁来清洗?专案简介夏季来临,P小区的物业公司按规定打算清洗屋顶水箱,并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提出依据物价局的规定标准向业主收取有关费用开支。但业主委员会主任还是感到物业公司的收费太高,为节省开支,他决定自行在外找几名无任何健康证明的民工来清洗水箱。物业公司得知后表示反对。双方各持己见,相持不下。分析解答清洗水箱是物业管理中共用设备管理服务的一项具体作业行为,是基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下列服务事项:14、(一)住宅公共部位、公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的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本案中业主委员会已将其物业的专业管理委托给物业公司,按规定不能违约另请民工来清洗水箱;再者,根据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水箱的清洗消毒人员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合格证,没有健康合格证的,不能清洗水箱。小区住户失窃物业公司管理被追责物业公司收取了业主的管理费,却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致使业主家中失窃。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对该县首起因物业管理疏漏导致住户失窃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由湘阴精密物业公司赔偿业主何女士夫妇30%的失窃损失3510元。【案情回放】何女士夫妇是湘15、阴县精密现代城小区的业主。2010年7月21日,何女士向湘阴精密物业公司缴纳了自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的物业费609元。2010年7月27日上午,怀孕的何女士出现分娩前兆,家人连忙将其送往湘阴县康复医院分娩。下午7时许何女士的父亲回家取东西时,发现家中大门敞开,挂在客厅的液晶电视不见踪影,房间里的衣服等物品翻得乱七八糟,一片狼藉。何父马上意识到:“家中很可能被盗了”,于是立即报警,湘阴县公安局的干警到达现场后做了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由于现场留下的线索有限,该盗窃案至今尚未侦破。【法院说法】盗窃案发生之后,何女士家人找到物业管理处,要求物业管理处赔偿损失。但是由16、于双方对于过错程度的认定及损失金额的确定存在较大的分歧,最终未能协商一致。于是,何女士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请求法院给个说法。何女士认为,被告物业公司收取了业主的管理费,却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职责,致使业主家中失窃,所以应当承担责任。根据调查了解,案发前精密物业公司所管理的精密现代城小区15栋至21栋之间靠西边围墙有一段缺口(案发后已修复),物业公司没有对这一段缺口进行修复,而且,物业公司的保安也未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管理,从而推定物业公司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被告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义务,没有过错。何女士的损失,应该由犯罪嫌疑人也就是小偷来承担,而不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湘阴县人民法17、院审理认为,原告何女士依约按时向精密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内住户的财产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但是精密物业公司在其管理的小区内围墙有损坏时,既没有派人及时修复也没有派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而且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和人员没有进行适当的管理,门岗值勤形同虚设,其工作存在重大疏漏,对何女士家中财物被盗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过错,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作出前述判决。一审宣判后,精密物业公司不服,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岳阳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该案尘埃落定。【案情分析】第一,双方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这一点是双方认同的,这一点18、也正是法院据以判定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假设,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那么何女士就不能以此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既然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就没有合同约定的所谓“保管”义务,既然没有义务,当然谈不上责任。那么,对于何女士的损失,就只能直接由小偷来赔偿了。至于小偷能否被抓到,那是后话。第二,在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被告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在此类案件中,物业公司一般通过构筑两道防线来达到免除、减轻赔偿责任的目的。第一道防线就是辩解自己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真正应当承担责任的是19、小偷,业主应该在案件侦破时向犯罪嫌疑人主张赔偿。假如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物业公司无法继续坚持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失守第一道防线时,它马上退到第二道防线,继续抵抗:在赔偿数额上做文章。也就是说,退一步来讲,就算物业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那也不是你业主说赔偿多少就多少的。首先你业主必须证明自己受到了多大的损失,然后再根据物业公司在此案中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承担多大份额的赔偿。而界定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不是业主说了算的,是法院根据案子的实际情况断定的。这就是物业公司的第二道防线。在这一道防线中,业主面临两个巨大的障碍:一、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到底有多大,这一举证有相当大的难度,一般人很难证明案发时20、自己家里藏有多少财物并且在案发时丢了多少。二、影响法官内心的天平,让这把天平尽量往自己一方倾斜。要做到这一点同样很难,因为法官为了减少案子上诉率,通常会小心翼翼地平衡原被告双方的利益。轻微的倾向一方,意味着必然以牺牲另一方的利益为前提,同时更意味着案子被上诉到上级法院的几率在提高。 正是基于原告方(业主)面临举证的巨大压力,为了平衡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显示公平,法院往往只要求原告方初步证明自己的损失即认为原告完成了举证义务。如果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数额有异议的,被告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异议。举个例子,业主拿出案发前几天从银行提出现金5万元的提款回单以及记载有损失现金5万元的派出所报案笔录,以证明21、自己损失了现金5万元。那么,如果被告认为原告损失的没有这么多,只有损失了现金2万元,那么被告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这一主张。否则,法院一般会按物业公司的过错承担分担这5万元的部分损失。 第三,在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的过错比较明显。从法院调查的结果来看,被告疏于防范,在小区围墙出现缺口后不闻不问,对进出小区的人员和车辆也没有适当的管理,值勤门岗更是形同虚设,由此推定被告存在过错。根据该过错的程度,法院认定被告应分担原告的损失的30。在界定过错程度及厘定赔偿比例上,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也不意味着法官就可以天马行空随意为之。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中,我们观察到在物业公司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法院一般判决其承22、担的赔偿额度在10一30之间。 但是,就算物业公司没有过错,法院也会出于平息事件、息事宁人、共建和谐社会考虑,要求物业公司给予“弱势”的原告一定金额的经济支援,双方调解完事。 【案例启示】 尽管因盗窃引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最终进入诉讼程序的数量远比盗窃案件少,尽管业主作为原告就此类纠纷进行诉讼可能面临较大的困境,尽管物业公司最终承担的赔偿数额比业主的实际损失要小,但这些都不能成为我们工作麻痹大意或者心存侥幸的理由。 为了防止盗窃案件的发生,物业公司在日常的工作中仍然必须时时提高警惕,做足安全防范措施,坚持完整、详细地记录每天的巡查、值岗情况。同时,也应该未雨绸缪,在日常工作中注意保存巡逻登记、23、来访登记等与安防制度相关的资料,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及时提供证据,减轻自己面临的法律风险。楼上坠物砸车谁负责 案情介绍: A先生居住的某小区对机动车辆的停放采取统一管理,即划定固定的车位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某日,A先生下班回家将车停放在固定车位。当晚,物业公司的人上门告知,A先生的车被3层B住户阳台上跌落的花盆砸了。那么,A先生所遭受的损失是由B住户还是由物业公司来负责呢? 法理分析: A先生的这一遭遇,是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一种典型的特殊侵权行为,即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24、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几项要件:1、必须有建筑物或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行为;2、必须存在损害事实,也就是说给他人造成了实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3、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4、建筑物或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在A先生的遭遇中,B住户的花盆是与房屋相连的位于高处的附属物,属于典型的搁置物,除此之外还有空调等。因为花盆的跌落而造成A先生的车被砸坏,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这种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规定,只要发生了事实的损害就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25、事责任。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是,事实上B住户作为居住在房屋高层的住户,应当注意到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或保护措施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在阳台上放置花盆,一旦遇到较大级的风或其他原因将很容易发生花盆跌落的情况。因此,B住户在此事件中是有过错的,应当对A先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虽然,A先生按规定交纳管理费并停放车,与物业公司形成一种保管关系,物业公司对A先生的车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和危险告知的义务。但是,在此事件中,并非是因为物业公司的过错才导致A先生的车受损。花盆的跌落,是物业公司所无法预见和避免的,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处理方式: 在此事的处理上,如果A先生的车没有办26、理保险,那么A先生可以通过与B住户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损失,如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司法程序解决。如果A先生的车已经办理了保险,则可以通过保险理赔弥补损失,在理赔之后,由保险公司向B住户行使追偿权。如果理赔款仍不足以弥补损失,A先生仍可以对B住户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取适当的赔偿。 案件点评: 这件事情并不是A先生、B住户和物业公司所希望发生的。要解决它,就必须住户、物业公司一起尽到注意义务。作为住户,在阳台等地方放置物品时一定要做好保护措施,如焊接防护栏等;而作为物业公司,则应当在划定停车位或其他固定区域时,尽可能离建筑物远一些或加盖护棚等。只有多方一起努力,才能防止此类的损27、害发生。幼童高坠致死谁之过 【案例】 王女士居住于广州市金泉大厦1502室,20l0年8月13日上午7时12分,她上完早班后打电话叫其7岁的儿子下楼吃早餐,半小时后儿子仍没有下楼。王女士觉得有些不妥,遂赶回家,却发现一部电梯已被卡在三楼。无奈,她只好要求广州市菲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德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打开另一部电梯上楼。回到家后,王女士发现儿子已不在家。遂四处寻找并报案。8时30分左右,王女士的儿子被他人发现倒在金泉大厦西侧地面上的血泊中。事发后,经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鉴定,王女士的儿子属高坠致死,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王女士认为,菲德物业公司不顾住户方便,两部电梯(没有准用证)平时28、只开一部,且经常发生故障。事发当天,正是因为电梯发生故障,她儿子才步行楼梯,而楼梯窗口又过矮,且没有任何防护设施,以致造成她儿子坠落死亡。王女士找到金泉大厦的开发商广州市金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未果,遂将菲德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及精神损失费合计326401元,两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至案发地现场勘察发现,原告所居住的大厦楼梯通风窗口距楼梯地面最近点仅70厘米。该通风窗口高151厘米,宽147厘米,没有加设任何防护网及设置醒目警示标志。 被告一菲德物业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可能预见到王女士的儿子会从楼梯的通风窗口坠落死亡,其死亡完全是意外事件,并非29、是由于我公司有某种违法行为造成的,与我公司电梯发生故障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我公司的行为不符合一般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四个构成要件,不应对王女士的儿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作为其儿子的监护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监护义务,应对其儿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二广州市金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现所居住的金泉大厦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被评为优良工程。我公司对原告儿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况且,原告儿子的死已经被公安机关鉴定为“意外死亡”。原告将我公司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争议焦点】 l、原告的父母是否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30、任? 2、两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如何分摊?两被告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一、原告的父母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作为孩子的父母对未成年人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应认真审慎地履行监护义务。该小孩在下电梯时没有成年人陪同,原告作为其父母未尽到应有的注31、意义务。因原告儿子年幼,无法正确判断和识别风险,导致从高楼坠亡,原告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两被告应根据其过错按照比例承担侵权责任。两被告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处理。该款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0年7月1日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本案应根据该法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32、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是规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人行为事先并无共同的过错,而数个行为偶然结合导致了同一受害者遭受了同一损害。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间接结合而致使损害后果的发生,其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不具有同时性,通常是相互继起,各自独立,但互为中介,数行为分别构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或间接原因。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根据行为人过错大小或数行为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按份责任。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方面不存在共恶性,并以让数人侵权33、行为中的一人因他人的主观过错和侵权行为而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及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对此类型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就不应适用连带责任,而是各自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具体地说,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行为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大小的确定,可以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 本案中,被告一与被告二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事先无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只是两被告的行为偶然结合而导致原告儿子的死亡,两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应按照过错的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责任。被告一菲德物业公司作为为金泉大厦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应按照物34、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物业服务的责任,包括对大厦的共用设备电梯履行日常的维修养护义务。被告菲德物业公司在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过程中,两部电梯平日只有一部能够正常运行,且经常发生故障。事发当天,正是由于其中一部电梯发生故障,被告没有及时组织人员抢修,也没有及时开通另一部电梯,以致造成原告儿子在步行楼梯下楼时不慎坠楼死亡。被告菲德物业公司未能认真履行物业服务职责,该过错行为与原告儿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50的责任。 被告二广州市金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金泉大厦的开发商,应保证其开发建设的房屋适合人体居住,保障居住人的人身安全。大厦虽然通过了竣工验收,但竣工验收标准并不能作35、为房屋不存在设计、施工瑕疵的惟一依据。被告二没有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根据建设部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3.9.1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米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米。被告兴建的金泉大厦楼梯通风窗口距楼梯地面最近点仅0.70米,没有设置任何防护设施,违反了住宅设计标准的规定。被告应当预见楼梯通风窗口过低,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却从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致使原告儿子坠楼死亡,被告的这种过错行为与原告儿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二应负次要赔偿责任,即30的责任36、。 【法院判决】生故障,被告没有及时组织人员抢修,也没有及时开通另一部电梯,以致造成原告儿子在步行楼梯下楼时不慎坠楼死亡。被告菲德物业公司未能认真履行物业服务职责,该过错行为与原告儿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50的责任。 被告二广州市金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金泉大厦的开发商,应保证其开发建设的房屋适合人体居住,保障居住人的人身安全。大厦虽然通过了竣工验收,但竣工验收标准并不能作为房屋不存在设计、施工瑕疵的惟一依据。被告二没有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根据建设部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3.9.1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米时,应有防37、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米。被告兴建的金泉大厦楼梯通风窗口距楼梯地面最近点仅0.70米,没有设置任何防护设施,违反了住宅设计标准的规定。被告应当预见楼梯通风窗口过低,可能会发生损害后果,但却从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致使原告儿子坠楼死亡,被告的这种过错行为与原告儿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二应负次要赔偿责任,即30的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根据侵权人的责任大小各自承担责任。被告菲德物业公司未能认真履行电梯的日常维修养护义务,明显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原告儿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50的主要责任。被告广州市金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大厦的开发商,违反住宅设计规范设计施工,导致建筑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楼梯通风窗口过低,被告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致使原告儿子坠楼死亡,这种过错行为与原告儿子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二应负30的次要赔偿责任。原告对其儿子监护不力,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也应承担20的责任。原告儿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总计人民币274300元。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274300元的50即137150元,被告二赔偿原告274300元的30即82290元,原告本人承担274300元的20,即54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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