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执法依据(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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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45250
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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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执法依据1、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 成环境污染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款。2、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 运输的单位处置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罚款。3、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 撒随意倾倒的,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 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50000万以下罚款。4、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的,依据浙江省城 2、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处5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5、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 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6、工程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 除;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500元以上20003、 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7、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200元罚 款,并扣留车辆。8、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200元罚款,并扣留车辆。9、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 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扣留。10、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4、以上10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货物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规定,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 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2、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 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八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14、车辆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 路畅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15、运输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限载、限高、限宽、限长) 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