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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管理办法(12页)
珠海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管理办法(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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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故事 编号:420611 2022-06-24 12页 24KB
1、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保证金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2、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为保障工人工资支付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在银行开设,由建设单位或者总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划入,专项用于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的账户。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户共同监督管理,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户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采用开设保证金专户划入资金或者出具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第七条 采用开设保证金专户方式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按照标准一次性划入资金,并就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的专款专用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工资保证金标准如下:(一)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上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100万元;(二)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专业承包二、三级企业、劳务分包企业30万元。第八条 在本市开设有营业网点的商业银行均可承办工4、资保证金业务。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应当按照支付结算和账户管理规定做好工资保证金专户的开设及监管工作。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并向银行出具相应的提取或者销户公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提取、挪用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或者核销保证金专用账户。当出现有权机关对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账户依法进行冻结或者扣划等情况下,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第十条 采用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保函方式设立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有资格从事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本市设有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开具工人工资支付保函用于保5、障工程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施工单位工资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为项目施工合同金额的3%,上限可不超过100万元。支付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不早于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的90天。第十一条 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保函是强制性的不可撤销担保,除非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受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撤保的,恢复施工前应当按照规定重新设保。第十二条 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但被保证人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被保证人应当在保6、函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作出续保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续保函原件。第十三条 采用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方式设立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有资格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本市设有的总部或分支机构购买工人工资支付保险,用于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保险的保证金额为项目施工合同金额的3%,上限可不超过100万元。支付保险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不早于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的90天。第十四条 项目工人工资支付保险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但投保人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有效期截止前30日内,作出续保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7、提交续保险原件。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后30日内,完成工人工资保证金的办理工作,并将办理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人工资保证金的检查,督促项目办理工人工资保证金。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施工单位逾期仍不支付的,由项目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认定的拖欠工资数额,在2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担保金融机构或者保险公司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支付意见函进行工资支付。由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可从其工资保证金中支付。由于分包单位的原因导致拖欠8、工人工资的,应当从分包单位的工资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资保证金支付。第十七条 工资保证金已全部或者部分用于支付拖欠工资的,施工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标准等额补足。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工人全部被欠工资的,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另行筹集资金进行支付。第三章 工资专户 第十九条 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信息化平台,在我市设有营业网点的商业银行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工资专户监管协议,银行系统与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对接后,可开展工资专户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9、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工资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单位的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用于其他经济来往。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开户银行订立三方监管协议,委托银行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确保该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出现有权机关对施工单位的工资专户依法进行冻结或者扣划情形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编制发布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要求施工企业设立工资专户。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10、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并与开户银行订立三方监管协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建设项目分包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企业设立工资专户、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的比例、工资款拨付的期限等事项,并与开户银行订立三方监管协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单独足额拨付到分包企业的工资专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分包企业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及11、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人工资占项目总造价的最低比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时约定的工资比例原则不得低于发布的最低比例。特殊项目约定的工资比例低于发布的最低比例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合理解释。第二十四条 全市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建立实名制管理系统,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工人实行统一登记。施工单位应当将工人考勤记录统一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考勤记录作为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用于发放工资时,只能划入已进行实名制登记并且在对应项目有考勤记录的工人的工资个人专用12、户。发生工资纠纷时,对没有考勤记录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明料材的工资诉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不予支持,对恶意讨薪的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作业工人名册、入职登记、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台账、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在工程竣工且作业工人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保存2年。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委托银行支付工人工资。工资专户开户银行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工资表(实行分包13、的项目需提交总承包单位确定的工资表),直接从工资支付专户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如数划转工资。施工单位可按照上款规定的程序随时向工作不足一个月的工人划转工资。工资专户一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第二十七条 工资专户内资金少于作业工人当期应发工资总额的,开户的施工单位应当在15日内补足。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作业工人工资款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建设项目作业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当期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14、付作业工人工资款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分包项目作业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前款规定责令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将建设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生拖欠工资的,由违法分包、转包的发包人先行垫付作业工人工资。第二十九条 工资专户的资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办理工资专户承诺书,并在承诺的时间内将工资专户账号、双方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时间等相关材料提交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和工资支付专户的注销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在我市15、全部项目竣工,按照以下程序退还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一)持项目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报告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退还工资保证金申请。(二)符合要求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出具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退款通知书,并抄送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三)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接到退款通知书后,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将专设账户内的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全部返还施工单位,同时将办理情况函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一条 提交工资支付保函的工程项目竣工或者交工验收且工人工资已足额支付后,施工单位可凭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证明,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回工资支付保函原件,办理撤保手续。第三十二条 工16、程项目竣工或者交工验收,且工人工资已全部足额支付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工资专户,退回账户资金第五章 激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 对连续两年无发生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按照规定标准50%缴存工资保证金,作为诚信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对连续三年无发生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免提供工资保证金,作为诚信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对减免期间发生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双倍标准补齐工资保证金,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第三十四条 对上一年度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施工单位,下一年度不予诚信登记,期满后在我市承接工程的,按照双倍标准缴存工资保证金第17、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査,督促建设项目按时拨付工人工资;逾期未拨付的,应当及时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第三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开立工资专户,未通过工资专户按时足额发放作业工人工资,或者将工资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其它用途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施工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同时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管;情节严重的,向社会进行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后,行政处理或者处罚信息应当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同时将相关信用信息通报当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9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2月10日联合颁发的珠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和支付专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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