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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餐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8页)
中学学生餐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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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木** 编号:417442 2022-06-22 47页 168.54KB
1、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县xx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县xx镇xx中学学生餐厅 面积1745,门式钢架结构,地上一层 工程地点:xx县xx镇唐华路以西、耿焦路以北 工程内容: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通风工程等所有分部工程以及土石方工程、外墙保2、温工程、消防工程、门窗工程、防水工程等所有分项工程。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屋面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通风工程等所有分部工程以及土石方工程、外墙保温工程、消防工程、门窗工程、防水工程等所有分项工程。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xx年9 月5日竣工日期:xx年12月3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90 天。四、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约计叁佰零伍万捌仟 元(人民币): 3058000.00 元六、组3、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 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xx 年 9 月 10 日合同订立地点: xx镇人民政府4、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委 托 代 理 人: 委 托 代 理 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帐 号: 帐 号: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 词语定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5、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体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6、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 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7、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有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8、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或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9、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10、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11、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12、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3、。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14、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15、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16、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17、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18、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19、;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20、,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21、)、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 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 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2、。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23、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 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24、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 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 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25、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26、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l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27、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 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经认可验收记28、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29、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30、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31、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32、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 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33、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34、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 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 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 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35、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 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36、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 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 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37、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 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38、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 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检查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检查,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39、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 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40、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检查。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41、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 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42、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43、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l 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44、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 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45、竣工验收报告后2 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 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46、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 3、竣工结算33.l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 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定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 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47、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 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48、,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49、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 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 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 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50、。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l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l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51、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 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 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52、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 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53、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54、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立即通知工程师,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维修的费用。不可抗力时间持55、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相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有双方按一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损伤有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56、。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57、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58、,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59、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60、)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 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61、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62、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通用条款第2条,本工程已委托监理、发包人与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也作为组成合同文件的内容,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本款排列为第9 3.、语言文字适合运用法律、标准和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3.2、使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3.3、适用标63、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由设计单位在本图纸中注明的标准,规范及国家建设部和相关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时间: / 国内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共提供四套图纸(含返还两套图纸),开工前七天一次性提供。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得将图纸用于本工程施工以为的任何用途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工程师姓名: 魏强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在本合同范围内,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139-2000以及发包人的合理要求,对本工程的质量、进度、64、投资、安全进行全面监理及项目内部各方面关系的协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设计变更、工期延长、造价增加以及索赔事项。具体的授权范围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承包人。监理单位工程师易人,发包人应提前5天通知承包人。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李修村 职务: 现场负责人 职权: 按照本合同,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的协调和管理监督施工、监理合同的履行情况,负责设计变更,技术资料以及承包方支付等各种程序的签字和现场签证。发包人工程师可委派自己的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都应提前5天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易人,发包人应65、提前5天通知承包人。 7、项目经理姓名: 田家华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7日内,施工现场具备,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施工前现场具备开工条件。 将施工所需要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供应要求 开工前7日内,将电等施工管线接至施工现场内,距新建建筑物中心50米半径内,并按施工用电要求确保用量,水另议。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发包人负责办理临时用地和占道许可证,确保开工前具备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公共道路间的畅通 工程地质与66、地下管线的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7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对资料真实准确负责。 由发包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办理完施工许可证及本工程施工所需所有证件的批件。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5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现场交验办理签证 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时间:发包方提供图纸后7日至10日内会审图纸并向承包人交底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第8.1条第八款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另行约定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另行协商。 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67、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规范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提供本月进度报表以及下月进度计划和材料计划一式三份,发包人收到后五日内审核完毕,并返还承包人一份。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第9.1条第3款,并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免费提供满足工作需要的业主及监理办公室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68、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提出特殊要求,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保护工作,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文明施工,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另行协商 三、施工组织设计及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69、 图纸会审后七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5日内 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执行通用条款规定,特殊情况临时约定 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 五、安全施工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0、21、22条内容及省市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加强管理,严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措施费执行淄建发200628号关于实施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淄建发【2008】11号关于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实施专户储存统一管理的通知、淄建造管70、字20089号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户储存统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合同价款和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的波动,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承包范围的变化、工程量的变化、材料暂估价、不可抗力以为的其他因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的风险范围为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幅度5%(含),人工费波动幅度8%(含)机械台班费用波动幅度10%(含)在以上波动幅度内不做调整,超过以上波动幅度(以招标控制价为计算基础71、),其超过或减少后剩余部分通过工料机费用调整,其超过或减少后剩余部分人工费参照山东省发布的综合工日单价、材料、机械台班参照淄博市造价信息网价格动态及施工期间造价指南据实调整。 2、由于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连清单有误或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不符,以及其他非承包人导致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的所影响的工程价款,按下列方法调整。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a、合同中已由适用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按合同中已的综合单价确定。 B.合同中有工程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组价原则制定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72、执行。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有误或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应按实进行调整。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含)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调整:当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不含)以外时,其超出10%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有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其综合单价。因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发生变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对承包人予以补偿,3)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或非承包原因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费发生变化的,按下列方式调整:原措施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 原措施73、项目清单中没有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材料暂估单价表中的材料价格应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共同认定货源、质量、价格、结算时该部分材料按三方确认的价格调整差价差价部分只计取现费和税金,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责任由承包方负责、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均应保证其质量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并附有出厂合格证和化验单,并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否则责任自负,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成品机半成品,应满足设计要求和有关质量标准,采购合同必须经过发包人的认可。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施工图纸及现场签证 采用成本加酬金74、合同,有关成本和薪金的约定 无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 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提供工程量报表一式四份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承包人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进度统计报表,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计量确认并经发包人按程序审核后,发包人支付完成工作量的80%的工程价款。于下月5日前拨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给承包人并承担因此给承包人造75、成的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进度款累计附到工程合同价款的85%时候,停止拨付,竣工审计完成后14天内支付至工程造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不计利息)。 、水、电费用采用装表计量,发包人按水电费的实际单价收费,从工程款项内扣除。结算时调整差价。 建设单位须认真执行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制度,每次拨付工程款前,优先100%拨付本阶段实际发生工程量的人工,并通过县清欠办共同监督施工企业发放,工资发放表经公示无异议后再拨付剩余工程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无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76、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由承包方供应的材料,需由发包方、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及价格,经监理,发包人确定后。由承包人采购供应。承包人采购材料使用前必须经发包人及监理质量认定后方可使用,如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承包人无条件更换材料,产生的任何责任及后果由承包人负责,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设备、半成品必须具备、检验、化验、合格证等的各种手续。综合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提前一个月(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提前一至两个月)向发包人提报计划,由发包人确定施工单位或认证质量、品牌、材质或专业队及价格,若承包人未按上述时间规定提报计划或材料数量有误,造成的工期延误以及所有损失由承包方承担责任。77、八、工程变更 执行”通用条款”第29、30、31条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各三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双方约定 33.竣工结算:执行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日内进行核实。确认,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不能按时定案,结算时间相应顺延。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78、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26.4款,工期相应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33.3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程工期延误,工程工期按双方签证工期天数相应顺延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赔偿工期延误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承包人按每拖延1日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未按时支付所引起的经济损失,需赔偿其相应损失,若工期提前,发包人按每提前1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总造价的万分之三作为79、奖励,由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三方签字认可后工期顺延。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双方约定的承包让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7.争议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淄博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五级以上地震;发生社会动乱、战争;大于等于六级持续4小时以上的风;24小时内降雨量达到80mm以上的80、降雨;(以上四项以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实际报告为准)区域性、突发性、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灾害发生后,承包人将损失报发包人,其处理方法执行通用条款第39条。 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发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40条第1款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执行通用条款40条第3款 承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40条第4款 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两份,由发81、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副本六份,各执三份 47补充条款 1、结算依据:执行2003年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xx年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淄博市价目表及配套的费用定额:工程类别按定额规定执行:材料价格按淄博工程造价指南xx年第五期执行:安装部分主材价格暂按招标文件中的材料暂估价一览表执行,结算时据实调整,缺项或实际使用不相符的材料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及监理单位共同确定 2、模板制作执行木胶版厚度9-10mm的系数,计算模板费用 3、工程所涉及的签证及变更均要由监理、建设单位工程师签字并盖章后方能作为结算依据进入结算。4、材料的检验试验费:所有进场材料必须有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材料检验试82、验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5、本工程拨款时必须使用盖有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章的正规发票或收据,所有拨款必须存入齐泰公司指定的帐号,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6、竣工结算定案完成时间:执行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件。 7、缺陷责任期:土建部分为1年,其他部分为2年。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 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2)结构层数跨度()设备安装内 容工程造价(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学生餐厅1745框架及钢结构一57.66305800013.9.513.12.3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单价供应时83、间送达地点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xx县xx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xx镇xx中学学生餐厅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84、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所有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5、供热及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无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85、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86、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附件2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以下称甲方)与施工单位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xx县xx镇xx中学学生餐厅工程的额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87、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力和义务。 (6)发现对方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力。 2、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一切宴请88、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者推荐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安排个人施工队伍。1、 乙方的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89、(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其一切宴请及娱乐活动。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除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处罚。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90、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失效之日止。 7、 本合同作为xx县xx镇xx中学学生餐厅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xx县xx镇人民政府 承包单位: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甲 方 监督单位:91、 乙方监督单位:附件4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专用合同书为规范本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此工程文明施工专用合同。在xx县xx镇xx中学学生餐厅项目工程施工 中,双方根据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承诺按本合同要求执行之。工程建设单位(甲方)在工程管理和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不文明的施工行为,将责令限期整改,同时酌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5000元经济处罚(从工程款中抵扣)。对拒不执行合同规定,情节特别野蛮严重的,将责令限期退出施工现场,中止工程承包合同。一、文明施工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同时做好文明施工设施的维护利用。二、在施工现场醒目92、位置处应设置文明施工公示标牌(标准板面:高2米宽2.5米),标明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和文明施工措施、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三、在施工路段和区域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做好人员、车流的交通疏导。不打桩设挡、随意封堵施工路段和区域,影响人员、车辆交通。过往行人和车辆密集的路桥施工时,要与当地交警部门协商制定交通示意图,并做好公示与交通疏导,交通疏导距离一般不少于50米。封闭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通行的通道和人行通道。因施工造成沿街居民出行不便的,应设置安全的便道、便桥,施工中产生的沟、井、槽、坑93、应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如遇恶劣天气应设专人值班,确保行人及车辆安全。四、不敞开露天施工。施工现场应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划分物料堆放区。施工用料应当采用预拌材料,现场不得堆放沙石、灰土类施工物料,工程弃土应当及时清运。禁止在施工区域外堆放施工物料。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设置分隔围挡设施予以隔离,对施工现场按标准进行分隔围挡,围挡设施连续、稳固、整齐划一、新颖美观。根据本工程特点,本工程施工现场在不断绝交通的前提下,施工阶段和区域采取全封闭施工分隔设施,分隔围挡应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彩钢板或其它类似硬质材料。五、垃圾随产随运,不堆积弃土、淤泥和用不合格的车辆运输渣土、砂灰,保持施工运94、输车辆整洁封闭,运输渣土、砂灰覆盖严密,符合不撒、不漏标准。驶出工地的车辆要保持整洁,轮胎要清扫冲洗干净。 六、因路灯拆除等原因造成施工现场亮度不能满足安全需要的,要采取临时照明措施,保证夜间车辆和行人出行安全。七、在进行地下工程挖掘前,建设单位应会同管线产权单位查清施工区域内各类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交底。施工过程中,管线产权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专人做好施工监护。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安全。因施工单位工作疏忽或操作不当引起的破坏地下管线等情况,所有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管线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地下工程施工及地下管线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应急95、预案。 八、施工现场要有临时沉淀、排放施工用水设施和防汛措施,保证施工工地及临时人行、车行道路排水通畅、不积泥水。禁止随意排放污水或工程废水;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九、施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工期,在定额工期或合同工期内完成施工任务。对严重影响交通和环境的路段或施工环节,要做到精心组织,统一协调,边施工边清理,最大限度地缓解交通和减少污染。十、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及公共设施的保护,减少因施工对市容、环境和绿化造成的污染。施工现场要设专职的清扫保治人员,每天定时对易产生粉尘的施工路面采取洒水压尘等措施,每天洒水压尘不少于3次。禁止在施工现场96、及市区范围内消解生石灰。十一、不随意排放污水和工程废水,禁止未经沉淀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十二、市政施工应当控制使用强噪声、强振动的施工机具。22点以后禁止使用电锯、电刨、混凝土振捣器等强噪声施工机具。如确因工期或施工技术要求需要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告知周边单位、居民。十三、施工单位在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前,清理工地及周围环境,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恢复道路原貌。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委 托 人:委 托 人:签订时间:签订时间: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为在 xx县xx镇xx中学学生餐厅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97、,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xx县xx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98、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加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察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备操作人员,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察、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99、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专职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规、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100、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由专人负责保管,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或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三、违约责任如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还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分,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双方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甲方:xx县xx镇人民政府 乙方: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日期: 日期: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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