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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外科病房楼外幕墙工程施工合同(26页)
医院外科病房楼外幕墙工程施工合同(2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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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木** 编号:417432 2022-06-22 26页 67.04KB
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幕墙施工合同XXXX年6月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XX市第一医院 (以下简称“发包人”)总包人(全称):XXXX建设股份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分包人(全称):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分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XX市第一医院外科病房楼外幕墙工程设计及施工,发包人、总包人和分包人三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 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XX市第一医院外科病房楼外幕墙工程; 分包工程承包方式:由分包人包工包料施工; 分包工程2、地点:XX市XX路XX号;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全部幕墙、干挂石材、铝板(包括相应的保温)、外门窗及百叶、钢结构装饰柱、钢结构挑檐、钢结构装饰带等外装饰部分、外挑檐下吊顶等(详见招标文件)。二、分包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伍万叁仟玖佰陆拾叁元整;小写:12653963.00元。三、工期开工日期: XXXX 年 6 月 21 日开工; 竣工日期: XXXX 年 11 月 18 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150 天。四、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合格,配合总包单位争创“安济杯”及“鲁班奖”按总包人创奖标准施工。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5.1.下列文件作为合3、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按照以下顺序作为合同解释的优先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书及其附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量清单报价;(8)、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5.2.三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称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分包人向发包人、总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在工程竣工前签订保修证书。八、发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4、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分包人向总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总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XXXX 年 6 月21 日; 合同订立地点: XX市第一医院;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发包人:(公章) 总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住所: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传真:5、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XX银行XX市XX支行帐号: 帐号: 帐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总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总包6、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总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总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7 分包工程:指由总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总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总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7、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总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总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1.13 分包合同:是指本分包工程的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书、合同条件、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合同图纸、合同价格组成明细单中除工程量以外的内容8、合同价格汇总表的各项费率、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备忘录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发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发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发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总包9、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9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总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0保修期:“保修期”是指按国家管理条例规定并且在保修书中约定的开始和结束的期间。1.21天(日):“天”和“日”具有同样的含义,是指一个公历日,包括公休和法定假日,每连续24小时计为一天。1.22合同价款:指发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3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10、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4施工场地:是指由总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1.25书面形式:本合同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令、申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等,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邮件。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或由一种约定的电子传送系统发送但随后以书面形式对文件收发进行确认。1.2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11、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1.2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30样品:是指样品报送、审批、存放、费用、到厂家和产地的选择和考12、察及样板,以及合同中可能约定的其他样板、样板间和示范。1.31最高限价:是指拦标价。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8)、合同履行过程中,总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总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13、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总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14、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总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总包人确认后执行。4、图纸 4.1 总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总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发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15、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关于总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3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二、三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总包合同 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 总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总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16、合同(有关总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总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总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总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5.3 分包人与总包人的关系分包人须服从总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6、指令和决定 6.1 总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总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总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总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17、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总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总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1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总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总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总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总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总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 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19、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总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 总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分包项目经理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20、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总包人或第三人,由总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人,并征得总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5 总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9、总包人的工作 9.1 总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21、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6)总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总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总包人赔22、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0、分包人的工作 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总包人。(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总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总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总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总包人批准的23、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总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总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总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人,总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总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24、方便。(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总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总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总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总包人有关损失。11、总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总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25、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 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总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总包人,由总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12、转包与再分包12.1 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总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总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总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12.2 分包人经总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126、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三、工期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总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发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总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总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总27、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发包人、总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总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2)发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3)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发包人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6)不可抗力的原因;(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总包人同意工期顺延28、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5、暂停施工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总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16、工程竣工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29、担违约责任。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四、质量与安全17、质量检查与验收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总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总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总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总包人30、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18、安全施工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总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总包人承担。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总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总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分包工程合同价款31、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32、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人,总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总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19.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20、工程量的确认 2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总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总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总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33、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总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 总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总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总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总包人不予计量。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总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34、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总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总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总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1.3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1.4 总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总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21.5总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35、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总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六、工程变更22、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总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总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总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36、确定后11天内向总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总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总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2.5 总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七、竣工验收及结算23、竣工验收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总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23.2 总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总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37、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总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总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23.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24、竣工结算及移交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总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总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38、工程竣工结算。24.2 总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总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总包人。24.3 发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质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总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39、修书执行。八、违约、索赔及争议26、违约26.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总包人违约:(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总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总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总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总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总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总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26.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40、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总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总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总包人免41、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总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总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27、索赔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27.2 总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总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总包人索赔。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42、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总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总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总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总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总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总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27.4总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总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总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分包人未予积43、极配合,使得总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总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28、争议28.1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三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三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三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三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三方接受44、;(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九、保障、保险及担保29、保障 29.1 除应由总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总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2 总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总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45、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30、保险 30.1 总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总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总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总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1、担保 31.1如分包合同要求总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总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46、专用条款内约定。31.2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总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总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1.3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总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十、其他32、材料设备供应32.1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总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32.2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总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总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33、文物 33.1 总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47、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总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总包人。34、不可抗力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总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5、分包合同解除35.1发包人、总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48、。35.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总包的工程,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三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36.2 发包人、总包人49、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总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7、补充条款三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8、合同份数38.1 本合同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总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38.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三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合同主要条款 XX市第一医院 (以下简称“发包人”), XXXX建设股份责任有限公50、司 (以下简称“总包人”)为一方, 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分包人”)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合同组成1.1下列文件作为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按照以下顺序作为合同解释的优先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书及其附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量清单报价单(8)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1.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合同范围本合同范围即为本招标文件的招标范围。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 不使用其他 语言文字3.2适用法51、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筑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及地方法规文件等。 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适用标准3.3.1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下列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要求,执行的规范、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建筑幕墙JG52、3035-1996金属、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XXXX建筑幕墙物理性能等级GBJ75225-94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XXXX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优质碳素结构钢GB/T699-1999铝合金建筑型材GB/T5237-2000浮法玻璃GB11614-1999夹层玻璃GB9962-1999钢化玻璃GB/T9963-98中空玻璃GB119453、4-2002硅酮建筑密封胶GB/T14683-XXXX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阳极氧化膜的总规范GB8013-87碳素结构钢GB700-88建筑幕墙空气渗透性能检测方法GB/T15226-94建筑幕墙风压变形性能检测方法GB/T15227-94建筑幕墙雨水渗漏性能检测方法GB/T15228-9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3.3.2 上述标准、规范及规程仅是本工程建筑安装的最基本依据,并未包括实施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标准、规范和规程。在合同有效期内,如相关54、主管部门对上述的规范、规程、标准等进行了修订或更新,或者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对其制定的相关补充规定或要求进行了修订,则总包人应以更新或修订后的版本为准,并予以执行。4、各方职务4.1发包人派驻的驻场代表姓名: 张治强 职务: 科长 4.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李 刚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4.3总包项目经理姓名: 李全达 职务: 项目经理 4.4分包项目经理姓名: 李亚军 职务: 项目经理 5、合同价款根据上述合同文件要求,合同的总价款为12653963元人民币,该价款为中标价,分项价格在详细报价书中有明确规定。6、付款方式分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发包人向分包人下达进场通知书后15日内支55、付合同金额10的预付款, 在发包人支付分包人预付款同时,由分保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其有效期在抵扣预付款完到期。第二月开始按审核工程量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工程款的20逐月扣回;分包人进场施工后,按招标文件承诺的工期完成相应的工程量,分包人每月底申报当月工程量,由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核;次月底前发包人支付上月经审核工程量70的工程款,工程款付至合同总价的70时停止拨付,待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经审计的工程款总额的95%,余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无息)。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二十四个月。7、专用条款合同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除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情况外不调56、整,施工过程中,为便于计量与结算,价款的调整方式、方法应遵守以下原则: a.投标人投标时所填报的综合单价中的主要材料单价,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其上涨或下降,材料单价变动在8幅度以内,其所报的综合单价不变;材料单价变动超过8幅度的,用材料价差调整相应的综合单价。主要材料单价仅作为计算上涨或下降幅度、调差使用,以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指导价为准,作为结算依据(市场价格波动幅度以报价时最高限价中材料单价和采购时发包人认定的材料市场单价为准)。b.施工过程中,为便于计量与结算,价款的调整方式、方法应遵守以下原则:(1)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57、施项目金额,由总包人提出,经发包人认可,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作为结算的依据。(2)由于工程数量计算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数量的增减,增减数量在实际发生工程量与清单中工程量偏差在10以内,中标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增减数量在实际发生工程量与清单中工程量偏差超出10的工程数量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金额,应由总包人提出,经发包人认可,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作为结算的依据。(3)如果招标人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发生变化,该材料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均应由总包人提出,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作为结算的依据。8、人员组织8.1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实际施工期间除不可抗拒原因不得更换,否则58、发包人有权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合同金额10做为违约处罚;8.2项目组成员:项目组成员在实际施工期间必须全员到场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合同金额的3的款项做为违约金。9、质量、安全及工期9.1工程质量需达到建筑工程各项规范要求9.2材料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发包人提出的质量技术要求。凡招标书要求、投标承诺确定的材料样品,除因工程变更或招标人提出改变时,一律不准调换。9.3施工进入现场前需与总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9.4施工进度计划安全及质量均需服从总包管理。10、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工期相应顺延:10.1遭遇不可抗力及政策性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准59、,可按实际停工和处理的天数顺延工期。 10.2因重大设计变更等影响造成工程主导工序连续停工,经监理单位签认业主确认后可按实际停工天数顺延工期。11、违约责任11.1由于分包人的原因不能按时完工,则每延误一天,建设方有权扣除合同价的千分之五,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常规违约金是要定上限的,这里没有)11.2若由于发包人和总包人原因未按有关要求验收设备及工程或总包人的原因致使分包人延期交工等双方协商解决。11.3分包人由于资金、技术、质量、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人和总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履约保证金将被按照损失额度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履约担保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或总包人损失的,分包人应当60、另外补偿;11.4争议本合同再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通用条款第第二种方式,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2、合同履约地点:XX市第一医院。13、补充条款13.1必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13.2竣工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分包向总包提供4套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13.3总包管理费: 管理服务及配合费用标准为在合理工期内分包合同结算价款(工程类,扣除设备费)的3;对发包人及总包人共同确认的分包项目,分包人对使用总包人材料(含周转材料)、水、电、机械等费用为有偿使用,使用周转材料(含脚手架)按使用期乘以用量计算费用,该费用由总包人与分包方协商报发包61、人,由发包人在支付分包工程款时代扣返给总包人。13.4政府审计:根据XX市人民政府文件秦政【2006】42号,本工程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审计最终文件,对发包人及总包人有约束力,同时双方必须遵守政府审计的时间安排并配合其工作。13.5所有进场材料的检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整体幕墙设计及使用功能的检验,分包人需配合完成,具体费用按规定执行。13.6本合同约定,中标后的综合单价需经过分包人修正合理后,由发包人确认的综合单价作为今后结算依据,该综合单价均不能超出最高限价中的综合单价。13.7分包人进行深化设计时将所有石材厚度要求均按3cm厚进行修正列入。15、合同生效本合同经三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发包人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后生效。合同一式十二份,发包人六份、总包人二份、分包人四份。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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