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弱电系统供货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2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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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木**
编号:416455
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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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弱电系统供货及安装工程 安装工程承包合同109 合同编号:宁波xx住宅小区2#地块弱电系统安 装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目 录1. 合同文件及词语涵义CD/022. 工程概况CD/033. 承包范围CD/034. 分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CD/045. 材料供应及贮藏责任CD/076. 工程质量CD/087. 工程竣工及缺陷保养责任CD/098. 设备及系统的维修保养CD/109. 总承包单位的责职和义务CD/1010. 合同工期及延期赔偿CD/1111. 业主指令及合约变更CD/1212. 合同金额及其涵义CD/1313. 确定合约变更造价的原则及方式CD/1514. 付款方式CD/1715.2、 对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CD/1816. 索赔时限CD/1917. 总承包要求业主停止向分包单位付款的权利CD/1918. 分包单位要求业主保留部分总承包应收款的权利CD/1919. 不可抗力和自然灾害CD/2020. 保险CD/2021. 消防与安全CD/2022. 工程分包及合同转让CD/2023. 业主终止合同CD/2124. 违约与索赔CD/2125. 法定义务CD/2226. 争端与纠纷CD/2227. 专利权CD/2228. 业主的优先权CD/2229. 廉政协议CD/2230. 合同数量CD/22宁波xx住宅小区2#地块弱电系统安 装 工 程 合 同本合同文件于xx 年 月 日由业3、 主: 宁波至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总承包单位: 与分 包 单 位: 所签订 兹业主宁波至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在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南路75号地块投资建造以小高层、高层公寓楼为主体的宁波xx住宅小区2#地块工程。总承包单位 以施工总承包的方式承担宁波xx住宅小区2#地块工程的施工、管理及协调工作。 分包单位 公司有意以工程分包的方式承担本项目弱电系统供货及安装工程的施工任务,并于xx年12月 日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投标。鉴于业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已完全确认了本合同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内容以及分包单位为完成其承包范围内一切工程所需的承包金额。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4、法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叁方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1.合同文件及词语涵义1.1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 【中标确认书】;(2) 本【安装工程合同】;(3) 招标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及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及图纸等;(4) 【投标书(标函)】、投标报价文件等全部投标文件;(5) 招标阶段双方的往来函件及会议记要;(6) 履约担保书。1.2 “合同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之间产生矛盾时,以较后时间制订的文件为准。1.3 质监部门:宁波市共赏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1.4 工程监理:浙江工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1.5 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总承包单位及分5、包单位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自然灾害等确对工程造成影响的事件或事由1.6 自然灾害:a四级以上地震 b持续二天或二天以上的六级以上的大风 c1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连续五天的高温(或严寒)1.7 法律法规:适用于本合同文件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及宁波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法律、法规。2 工程概况2.1 工程名称:宁波xx住宅小区2#地块2.2 工程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南路75号2.3 基地面积:17,087M22.4 建筑面积:总计约48,510M2;其中地面以上约38,585M2;地下面积约 9,928M22.5 建筑功能:由2栋25层公寓(约168户)、2栋11层公寓、1栋6、9层公寓及一个地下车库组成的住宅小区3 承包范围3.1 按【中标确认书】中所确定的范围,完成宁波xx住宅小区2#地块弱电系统工程的设计、设备及材料的供应、安装及调试工作,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测和验收;3.2 负责对业主的职员或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职员进行各个系统操作、维修、保养及紧急处理程序的培训;3.3 在两年质量保证期内,对工程缺陷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服务。4 分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4.1 分包单位必须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涉及本工程所有弱电系统工程的设计及施工的一切报批手续,并办理相关的证明和批文。4.2 本项目弱电系统工程的设计工作由分包单位承担。建筑设计图和国家规范是业主根据合同提供给分7、包单位的全部资料和文件,分包单位必须自己准备和搜集所需要的其他一切资料以完成设计,并达到业主的要求。分包单位必须在合同签订后的30个日历天内完成各弱电系统工程的设计工作,并报业主与业主委托的设计顾问单位批准及确认。同时协助和配合机电设计单位完成机电预埋工程的施工图设计。4.3 分包单位收到业主与业主委托的设计顾问单位的审批确认意见后,应依照审批意见对图纸进行修改,并再向业主报送正式施工图8套,以供各有关施工单位使用。4.4 分包单位完成的所有弱电系统工程的设计图及竣工图必须加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的公章及图签章。4.5 分包单位必须对自己完成的设计承担全部责任,业主与业主委托的设计顾8、问单位对分包单位设计图的批准及确认并不免除或减轻分包单位的责任或义务。因分包单位的设计不符合政府有关部门(包括且不限于政府安保部门、消防部门、有线电视部门、电信公司、宽带网络公司及质监部门等)及规范的要求而造成的设计修改及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及损失将由分包单位承担。4.6 分包单位应精心组织设备与材料的供应以及弱电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与维修工作,并提供一切劳务、工作监督、设备与材料的供应(业主提供设备及材料除外)、施工机械设备及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临时或永久性工程或物品。4.7 分包单位须按宁波市政府发布的甬建质2005309号【宁波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确保施工现场的管9、理达到文明工地的标准。分包单位需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配合总承包单位切实地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否则,业主与总承包单位可按【施工现场安全与文明施工违规处罚规定】对分包单位进行处罚。4.8 分包单位有权查阅业主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价目及单价除外)。4.9 分包单位须遵循总承包施工合同中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条款,并承担下列责任:(1) 分包单位及其雇员违反或不履行总承包施工合同中相关条款所造成的损失或索赔;(2) 分包单位及其雇员的疏忽或错失(包括错误使用总承包单位搭设的脚手架及其他设备)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索赔;4.10 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必须满足总承包单位的工程进度及工程总进10、度的要求。分包单位需根据总承包单位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详细编制本分包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表,并须分阶段地标明设备材料送至现场的日期,以及与其它工程配合及衔接的工期。4.11 分包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存放一套完整的设计图、有关的规范、所有业主的指示及附加图纸,以供业主、监理单位及总承包单位随时审阅。4.12 分包单位必须每周向业主及总承包单位递交一份按工程实际进度编制的工程进度报告,其中应包括工程量完成情况和材料供应进度及相应的造价金额。4.13 施工现场的交通出入口及场地内的通道均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须遵照总承包单位的安排并配合总承包单位及其他分包单位的工作。4.14 分包单位须遵从总承包单位对整11、个工程现场的材料安置、施工水电、垂直运输及临时设施等方面的统一协调与管理,并按时参加总承包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4.15 分包单位须与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进度上进行紧密配合,使总承包单位能根据分包单位的施工需要及时向分包单位提供施工场地;4.16 在结构工程施工前,分包单位须向总承包单位提供与弱电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有关的施工次序及其所要求的预埋件、预埋管及预留孔等的位置。由于分包单位未能向总承包单位交待清楚而发生的额外工作,其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4.17 下列辅助工程包括在本合同内,由分包单位执行:A、 支承设备的钢梁、钢平台、座板及垫板;B、 所有上述工程所需要的面层油漆;C、 安装从独立开关至设12、备及控制板之间的电线管及电线;D、 提供预埋件、预埋管及与预埋件位置有关的资料,并由分包单位自行预埋;E、 施工时,为自已的施工人员提供保障安装场地安全的围网和围板等;4.18 在施工阶段,分包单位须按照总承包工程的施工进度,配合完成须由分包单位自行完成的预埋管、预留孔、预埋件的预留及预埋工作,并及时向业主、总承包单位及设计单位提出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在施工前使上述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否则,因分包单位未能很好地审核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而造成返工的责任应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并不得向业主提出任何索赔要求。同时,业主及总承包单位将视为分包单位已认可并接受了已经由总承包单位或其他分包单位所完成的工程。413、.19 分包单位应与总承包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并了解浇筑混凝土的时间,以便有足够时间安放预留在混凝土内的物件。4.20 在土建结构或其他构筑物浇筑混凝土的7天前,分包单位须将所有影响土建浇筑的事项书面通知总承包单位。由于分包单位未能向总承包单位交待清楚或未能提前通知总承包单位而发生的额外工作的相关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4.21 分包单位需在进行弱电系统工程安装工作的15个日历天之前通知总承包单位,并派代表查看现场,同时向总承包单位提出建议或要求。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分包单位的建议或要求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施工环境,并排除施工面的积水与污物。4.22 总承包单位允许分包单位的雇员及工人在进行本工程时使用其尚14、未拆除的脚手架,但分包单位使用脚手架时不能影响总承包单位的施工。本合同特别指明:上述许可并不意味总承包单位或其他分包单位对脚手架的性能及适用性承担任何保证或其他责任。4.23 如分包单位在进行本工程时影响了总承包单位及其他分包单位的工作,则分包单位有责任向总承包单位提供有关分包单位已遵从本合同及施工总承包合同相关规定的依据及资料。否则总承包单位可以认为分包单位违约,并要求分包单位承担相关的责任。4.24 分包单位应尽量在施工中减少修补工作,同时分包单位必须对由于自己直接或间接的错误或遗漏而造成的其他工程、邻近建筑物或其他承包单位必须进行的修改或修复工作负责,一切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概由分包单位承担15、。4.25 分包单位必须聘用合格的测量员负责本工程的定位及检查,以满足业主和总承包单位的要求。定位基准及参考线由总承包单位提供,分包单位须核实所有轴线、座标的尺寸和标高。如发现某些尺寸和标高与图纸有差异时,分包单位须立刻要求总承包单位予以澄清。总承包单位对定位工作的检查,并不免除分包单位对正确定位的责任。4.26 分包单位须对所有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产品进行试验并支付试验费。其试验方案包括次数、方法及程序等均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如原材料或成产试验未能达到规范的要求,则分包单位须负责更换原材料或产品并重新进行试验直至达到要求为止。所有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损失及工期的延误均需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4.16、27 在弱电系统工程的调试过程中,如业主及监理单位发现设备及材料的质量与合同、规范和标准的规定不符或系统服务不佳(包括漏供辅料等),则分包单位须在7天内向业主提交技术论证报告及处理上述问题的书面报告,并立即进行整改。4.28 分包单位需对工程的防护工作负责。分包单位必须向业主及总承包单位呈报防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包括在施工前、施工时及竣工后防止因尘埃及湿气的侵入而造成绝缘不良或电源接触不良的措施等。4.29 分包单位须对弱电系统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承担全部责任。4.30 合同签订后,分包单位应在15内向业主及总承包单位呈报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方案中需包括派专人进行成品保护等内容,并须注明施工各阶段17、专职进行成品保护的人数及具体措施。4.31 竣工后,在未交付业主之前,分包单位需用塑料纸覆盖所有已安装的设备和管道管线,以防灰、防漆、防水及防止损坏表面油漆。4.32 合同期内,弱电系统工程发生的任何损坏,无论何种原因,分包单位均须无条件予以修复并不得向业主索取任何额外的费用。修复后,分包单位有权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并要求责任者或责任单位实施赔偿,但分包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据。4.33 分包单位须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由于总承包单位或总承包单位需负责的其他单位或人员的行为或疏忽而造成设备零件和机电材料破坏、损失及损毁的清单。分包单位应提供维修并更换这些损坏的零部件和材料,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由总承包18、单位承担。4.34 竣工验收后,分包单位应在工程移交前按业主要求的时间对弱电系统工程中的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清洗、维护及保养工作;4.35 竣工后,分包单位应负责清理所有遗留在施工场地内的剩余材料和废弃物,并按总承包单位的要求将废弃物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处理。4.36 分包单位须在竣工后的30个日历天内向业主呈交一份比例正确并可晒印蓝图的竣工图底图及五套由监理审阅后签字盖章的竣工图(蓝图)。5 材料供应及贮藏责任5.1 分包单位须在签订合同后,尽快安排订购经业主批准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并向总承包单位提供三份订购材料及配件的文件副本。5.2 分包单位应按照投标时确定的品牌与规格购买工19、程所需的设备及材料。否则,业主有权要求分包单位予以更换。由此而发生一切增加的费用均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5.3 分包单位在订购主要设备和大批量的材料前,应向业主及总承包单位提供样品,并获得业主及总承包单位的批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分包单位承担。5.4 分包单位应将业主及总承包单位批准的材料样品存放在总承包单位的样本间内。5.5 分包单位为本工程所提供及使用的所有设备及材料均必须是全新的,并且符合所有相关设计及规范的要求。同时,分包单位必须在设备及材料安装前向业主提供材料性能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及质量保证书,并附有制造厂出厂检验报告和详细的说明。5.6 分包单位在建议使用某种材料时,不论是20、否已注明其品牌,均须保证这些材料在所有情况下都能适合宁波市的环境、气候条件并能符合正常使用的要求。5.7 分包单位须对所有设备及材料(如果需要)进行试验并支付试验费。其试验方案包括次数、方法及程序等均须符合有关的规范及规定,并同时须符合业主的要求。如设备及材料试验未能达至上述要求,则分包单位须负责更换材料并重新试验直至达到上述要求为止,由此而发生的费用、损失及工期的延误均需由分包单位全面负责。5.8 施工期间及质量保证期内,如经业主、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检验,发现分包单位所提供的设备、材料的规格、材质及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材料的缺陷,则业主21、有权向分包单位进行索赔。5.9 分包单位须及时向总承包单位提交关于运送材料的时间表并与总承包单位协商在施工场地内贮藏材料的有关事项。如分包单位未能有足够的时间通知总承包单位而将材料比原定时间提早运至施工场地,导致总承包单位无法在施工场地及时安排好贮藏空间,则分包单位须在施工场地以外自行安排适当的贮藏地,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仓储及保险费等均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5.10 分包单位须用防风雨的包装运送各种原材料及成品。所有货物在运送至施工场地后皆不可随意叠放,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应力、变形和变质。分包单位尤其须注意保护油漆过的设备、配件及材料的表面不遭受损坏。5.11 分包单位须负责所有的设22、备、配件及材料在施工场地贮藏期间不变形、不变质、不损坏;并且各种产品上的保护材料应保留到业主指定的日期。5.12 分包单位在原材料安装后应除去所有非永久性的标记。6 工程质量6.1 分包单位须按照现行国家和浙江省的技术规程与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及质量检查,以确保本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所规定的等级,并达到合同文件中所约定的标准,否则,分包单位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中所规定的金额向业主支付违约金。6.2 “施工规范及技术要求”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浙江省的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及合同文件中的技术要求、施工阶段补充的技术要求。本工程必须按施工规范施工和验收。如分包23、单位需要更改施工技术,则事先必须得到业主和设计顾问单位的书面认可。否则,由此而造成的返工或报废的责任由分包单位承担。6.3 当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浙江省地方现行标准、规范、技术要求及图纸上的说明互相之间有矛盾时,则必须遵从最严格的标准或规定。6.4 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须随时接受业主及监理单位的检查。因分包单位自身的原因造成施工质量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则分包单位需承担返工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如仍不能达到约定标准,则分包单位需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则应按争端与纠纷条款解决,并且,诉讼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需由败诉方承担。6.5 隐蔽工程验收应遵照国家有关工程验收的24、规定进行。分包单位自检合格后48小时内提前书面通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通知中应包括分包单位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在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单位方可继续施工;如验收不合格,分包单位应在限定的时间整改,并在整改后通知监理单位重新验收。6.6 如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的24小时前向分包单位提出延时要求,延迟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否则,分包单位可自行组织验收,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承认其验收记录。6.7 如分包单位不通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而自行进行隐蔽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或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分包单位对已隐蔽25、部分剥露后进行验收,不管验收结果是否合格,分包单位均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6.8 无论监理单位是否参加验收,当其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进行检验时,分包单位应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复盖或修复。如检验合格,则由业主承担相关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6.9 当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及要求时,分包单位应自费修复整改。如分包单位未能在业主及总承包单位的指定时间内完成上述修复整改的工作,则业主可委派其他单位完成此项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工期责任将由分包单位承担。7 工程竣工及缺陷保修责任7.1 分包单位必须在工程实26、际竣工前七个日历天通知业主、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以便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并在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向业主、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组织业主、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如业主、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认为工程验收已合格,则工程竣工之日以分包单位发出工程竣工报告之日为准,业主将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7.2 在竣工验收时,如发现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本合同文件的规定而出现的任何缺陷,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将发出书面指示,分包单位应在收到书面指示后的合理期限内,自费修复所有缺陷。缺陷修复竣工后,分包单位应另行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总承包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再行27、验收认为合格后,则工程竣工日以分包单位发出缺陷修复竣工报告之日为准。竣工后,分包单位应继续承担合同范围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直至总承包单位向业主办妥移交手续为止。7.3 在质量保证期内,业主可发出书面指示要求分包单位修复因材料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国家规范而出现的任何缺陷,而分包单位应在收到该书面指示后尽快到场自费修复这类缺陷,修复后,分包单位应就此向业主及总承包发出修复竣工报告,该报告发出之日应作为缺陷修复竣工日期,如分包单位未按业主所指定的期限开始修复,则业主有权另行聘请他人完成修复上述缺陷,由此而需支付的费用,业主可从其应付给分包单位的质量保证金款项内扣除,并支付给执行单位。如所付款28、额超过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则业主可将超出部分的金额作为债务向分包单位索取。7.4 分包单位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责任是永远的,并不因保修完成证书的发出而解除。8 设备及系统的维修保养8.1 分包单位应向业主/总承包单位提交一份详细资料以保证所有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配件、机电器件及其维修保养服务均可在宁波地区迅速获得。8.2 分包单位须向业主呈交三套弱电智能化系统的维修保养手册。分包单位如在工程完成后不能向业主呈交上述保养手册,则分包工程将不能获得业主签发的竣工证书,并且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业主支付工程结算款。8.3 如业主及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无法依照分包单位提供的保养手册对本工程弱电智能化系统及其29、设备进行系统保养,并使系统正常运作,则分包单位必须免费进行维修,并承担由此而发生一切费用支出。8.4 本工程完成后,分包单位须在现场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业主及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雇员正确、有效地操作和使用弱电智能化系统的全部设备及整个系统。9 总承包单位的责职和义务9.1 总承包单位应按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中的规定对本项弱电系统分包工程实施有效的、全面的管理,并做好本工程与其他分包工程的协调工作。9.2 总承包单位应做好统筹安排,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以下各项必要的设施和服务:(1) 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规划和建造在施工场地内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藏设施,或由总承包单位在工地上或建造中的建筑物内提供适30、当的场地给分包单位搭设这些设施;(2) 共同使用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场地上架设而仍未拆除的梯子、临时平台及脚手架;(3) 共同使用施工场地上的通道及业主与总承包单位认可的施工空间。分包单位应负责修缮自己对施工通道所造成的损坏;(4) 共同使用总承包单位统一规划和建造的现场公共卫生设施;(5) 总承包单位提供并开通电话线路,电话费由分包单位自理;(6) 总承包单位提供临时照明、施工用电及用水;水、电费由总承包单位支付;(7) 总承包单位提供施工必须的装置及机械,以满足安装、卸货、水平及垂直运输的需要(包括在塔吊及垂直升降机械能力范围内的所有运输工作);9.3 总承包单位需根据设计顾问单位提供的机电设31、计图及弱电系统分包单位提供的弱电系统设计图完成机电系统综合平衡图,并确定各种预埋管线及预留洞的位置及尺寸。9.4 由总承包单位在弱电竖井内按消防要求进行防火封堵。9.5 总承包单位需统一处理分包单位堆放在总承包单位指定地点的垃圾,所需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9.6 总承包单位在施工时须十分小心地避免损坏弱电系统工程的设备、管线及其他物品,总承包单位及其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在进行电、气焊施工时须用防火材料遮盖这些设备、管线及物品,以避免电、气焊火星及焊碴对其造成损伤。否则,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对弱电系统工程的损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赔偿。9.7 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均须经过业主的书面认可。1032、 合同工期及延期赔偿10.1 本项目设计、设备材料供应、安装、调试及验收的合同工期以【中标确认书】中的约定为准。合同工期的起计日为业主发出书面通知之后的第8个日历天。分包单位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7天内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并在开工后有序地将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运至施工现场,进行系统的安装工作。10.2 分包单位须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弱电系统工程的设计、供货、安装及调试工作,并取得政府质检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鉴定及验收证明。10.3 如因分包单位未能配合总承包单位的工程进度进行施工而导致工期延误,或因分包单位自身的原因而造成工期延误时,分包单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向业主支付延期赔偿金。延期赔偿金的数33、额为本工程合同结算总价的万分之五乘以延误的总天数。10.4 当工程进度受阻时,分包单位应立刻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单位及业主,说明工程进度受阻的原因,并提出切实、有效的措施以弥补工期上的损失。同时也应尽可能地减少对总承包单位及其他分包单位施工进度的影响。10.5 如总承包单位和业主收到上述通知后,确认该工程进度受阻的原因是由于业主的设计修改或工程变更或总承包单位及业主及其他分包单位的错误所引起的,则总承包单位及业主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分包单位进行磋商,并由业主以书面形式确认合同工期所应增加的日历天数。10.6 合同工期包括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总承包单位及业主签发的验收证明所需的时间。如工程质量未能符合34、政府质检部门的要求或合同条款、国家规范及设计图纸的要求,则分包单位须负责完成一切补修工作及额外的试验,同时须承担因上述原因而引起的一切费用、损失及所延误的工期。11 业主指令及合约变更11.1 业主有权向分包单位发出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指令,包括书面指示、经书面确认的口头指示及合约变更(包括设计修改及工程变更指令),分包单位必须遵循业主的指令,并尽快执行业主的指令。11.2 业主指令及合约变更由业主代表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与指定的代表人签字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发出。业主的口头指示也将在该口头指示发出的7个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当业主未能及时以书面形式确认口头指示时,分包单位有义务提醒业主将口头指35、示转发为书面形式。11.3 当业主向分包单位发出合约变更指令时,分包单位应立即执行,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经业主审核批准后,由业主承担。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无论什么原因,分包单位均不得因业主未批准变更的造价为由而停止施工、或拒不执行业主的指令、或要求在业主批准变更造价后在进行施工,否则,按分包单位违约论处。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且工期不得顺延。11.4 在业主发出合约变更指令的7天内,如分包单位以各种理由或无理由地拒不执行此项变更指令,则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单位,将全部或部分的涉及项目委任其他承包单位承造,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将从应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合同金额中扣除;11.5 36、本项目由分包单位负责设计弱电系统工程,因此,所有分包单位提交给业主、总承包单位及设计顾问单位进行审批的技术核定单均不可视为业主的合约变更,也不可作为分包单位申请合约变更费用的依据。与此同时,分包单位也不得在竣工结算中以技术核定单作为向业主要求增加任何费用的理由或依据。但是,如果业主批准此类技术核定单后会降低工程造价,则业主有权按技术核定单内确定的内容,按实核减应扣除的费用,并相应调整分包单位的合同总价。12 合同金额及其涵义12.1 弱电系统工程设计、供货及安装工程的合同总价以【中标确认书】中的约定为准。12.2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分包单位在投标时的确认,以下内容也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1)37、 分包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涉及本工程弱电系统工程设计及施工的一切报批手续、并办理相关证明和批文所需的全部费用;(2) 因施工现场各种条件或因素(包括且不限于:施工临时设施、脚手架及现场运输设备和条件不能满足分包单位的需要、总承包单位及其他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造成本项目弱电系统工程安装难度增加、因现场场地狭小而需进行二次倒运以及施工现场因政府部门规定或因总承包单位及其他分包单位施工而造成的各种限制条件等等)造成分包单位需要增加的各项相关费用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各种成本增加所需的补偿及补贴;(3) 分包单位进行弱电系统工程设计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并在设计图及竣工图上加盖具有弱电38、系统工程设计资质的图签章及单位公章所需的全部费用;(4) 分包单位为本工程准备和搜集所需要的资料及文件而发生的费用;(5) 分包单位为达到【中标确认书】中所约定的质量标准而需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加班费及奖金等全部费用;(6) 分包单位为达到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而需采取的相关措施的费用;(7) 分包单位为了完成本工程而需要发生的加班费及夜班费;(8) 分包单位在施工前及施工中对弱电系统工程进行产品保护所需的全部费用;(9) 分包单位为达到相关政府部门、业主及总承包单位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而需采用环保材料或配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10) 分包单位对业主的员工或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员工进行弱电系统操作及维39、修保养的培训而发生的一切费用。;(11) 竣工验收后,分包单位在工程移交前按业主要求的时间对弱电系统工程中的设备进行全面清洗、维护及保养所需的全部费用;(12) 分包单位为准备和进行本工程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及所有本工程与整体项目内的其他工程之间的一切配合、协调、衔接、返工和修复的费用;(13) 分包单位编制竣工资料及竣工图所需的费用;(14) 竣工后,分包单位实施两年免费缺陷保修所需要的全部费用;(15) 合同期内物价上涨及外币汇率浮动因素的风险费用;(16) 进口设备及材料的报关和清关费用;(17) 分包单位因承接本工程而需向政府缴纳的所有税项;(18) 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分包单位向银行40、借贷流动资金等所需支付的利息;(19) 分包单位的利润;(20) 除业主的合约变更指令所引起的费用增减以外,分包单位承包本工程、并为了履行合同、准时完美地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而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12.3 【中标确认书】中已确定的造价是按照招标文件、本合同条款、总承包单位合同中相关的条款、规范及图纸的要求而计算的“包干”总价。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除设计变更以外,这部分已确定的包干造价不再作任何调整,并由分包单位按包设计、包人工、包设备材料、包工期及包质量的形式实行总价包干,一次性闭口包净。12.4 对于招标文件和【中标确认书】中列为尚未确定的工程费用将在施工阶段由分包单位按合同单价和业主确认41、的施工图编制预算后报业主核定后批准。12.5 合同价格已包括所有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费用,无论有关项目是否已在规范、图纸或合同里加以特别说明。合同价格也包括所有政府有关部门在发出验收合格证等文件前所要求完成的一切有关的工作和费用;12.6 分包单位在【中标确认书】中所确认的弱电系统工程的各项单价和单价组成将在整个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并且不会因为工资、材料的涨价、汇率的涨、跌、政府部门可能颁布的任何条令、条例、通知等法规规定的改变而调整。12.7 在以下情况下本工程的合同总价将作调整:(1) 分包单位对合同中未确定的工程费用所编制的预算被业主批准后调整合同总价;(2) 因业主的合约变更指令造成工程量42、及造价增、减时,分包单位应按以下第12条款中规定的原则计算并确定增、减费用,在报送业主审核批准后调整合同总价;(3) 当业主发出书面或口头合约变更指令通知分包单位取消某些项目时,如分包单位已购买、或已加工、或已安装,则分包单位应立即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由业主、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共同进行核实,核实后,分包单位的损失将由业主承担,并按实调整合同总价。但下列情况下,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损失:a. 分包单位未及时向业主提出报告,致使由业主及总承包单位无法进行核实;b. 分包单位未能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分包单位已购买、或已加工、或已安装;c. 分包单位未能及时向业主提出报告,致使业主在结算阶段无法进行核实43、;(4) 对于上述应由业主承担损失的产品中可以再利用、或再加工且不影响产品质量的物料,分包单位应尽可能地的加以利用,以减少业主方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将根据扣除可利用的物料后的实际损失的价值调整合同总价。12.8 因分包单位的设计不完善或不符合规范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而造成的设计修改,以及由此而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或造成返工损失的责任均应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并且分包单位不得向业主提出任何增加费用或调整合同价格的要求;12.9 本合同中各项已确定的包干费用及报价清单内的各项单价已包括由于政府安保部门、消防部门、有线电视部门、电信公司及宽带网络公司对设备及材料指定品牌及价格而需增加的费用以及分包44、单位协调上述政府安保部门、消防部门、有线电视部门、电信公司及宽带网络公司对工程进行验收而需发生的所有费用,分包单位不得以上述各政府部门及各相关单位的任何要求为理由向业主要求增加任何费用。12.10 分包单位不得以某些设备(或材料)已更新换代、或已被淘汰、或无法找到供货单位、或不再适合本工程等理由向业主提出改变合同内已确定的设备(或材料)的品种、品牌、规格及型号的要求,更不得在未获得业主的书面批准前,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各种设备(或材料)的品种、品牌、规格及型号,否则,业主有权要求分包单位按业主指定的设备(或材料)的品种、品牌、规格、大小及数量购买替代产品,由此而需增加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全部损失均45、由分包单位承担。12.11 因其他承包单位的责任而造成的弱电系统工程的损失及返工费用由相应的责任方承担。分包单位应直接向责任方索赔,而不应要求业主调整合同价格以弥补损失。13 确定合约变更造价的原则与方式13.1 并不是业主所有合约变更指令都会发生费用。对于某项业主合约变更指令,如合同规定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则此项费用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如合同规定其费用未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则此项费用按以下要求、经业主审核批准后将由业主承担。13.2 分包单位须在收到业主的合约变更指令后的14个日历天内完成该项变更的预算书,并报送业主审核批准。逾期不报,对于业主要求增加的内容,将被视为分包单位对此项变更不46、发生任何额外费用,今后,分包单位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追加任何费用;对于业主要求减少的项目业主有权在结算时扣减应扣的费用,分包单位不得提出异议。13.3 分包单位向业主报送合约变更预算书的同时应附带完整的资料及依据,否则,业主有权要求分包单位重新报送全部资料及依据或补齐相关的文件。13.4 分包单位在编制合约变更的预算时,如原合同中已有相应的单价,则一律按合同单价计算合约变更的造价。无论何时,分包单位均不得以物价上涨、汇率涨跌、数量多、少等理由要求调整合同中已确定的任何单价。13.5 分包单位在编制合约变更预算时,如发现某些项目尚未列入合同内已确定的单价中,则双方应根据以下次序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以47、确定单价:根据【投标报价清单】中同类项目的单价进行差价换算后确定变更项目的单价;按分包单位【投标报价清单】中所报的各种设备及材料的单价及各项所需收取的费用的费率计算变更项目的单价;按网络、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发布的价格信息等资料确定变更项目的单价;分包单位向业主如实提交此项变更或签证实际所发生的人工费及材料费、并按双方已商定的费率计取管理费及其他一切费用;按业主确定的单价计算工程造价;13.6 如分包单位在编制合约变更预算时,发现某些设计选用的设备及材料在原报价清单中无相应的单价,则应采用差价法即在原合同单价的基础上增、减按以下方式认定的变更前的设备及材料与变更后的设备及材料之间的差价确定设备及48、材料的价格: 按网络、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发布的价格信息等资料确定差价; 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差价; 由分包单位向业主提供设备及材料的市场价格、供应商的名称及联系电话供业主审定和批准后确定差价;13.7 在确定合约变更造价或设备及材料价格时,如原合同中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价格或费率,或者市场、网络、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发布的价格信息等资料中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价格时,业主均有权按孰低孰优的原则,选择并确定最有利于降低合约变更费用的价格,分包单位不得对此提出异议。13.8 业主有权要求分包单位按照业主指定的供应商及业主已商定的价格购买合约变更所需的设备及材料,分包单位必须予以执行。但分包单位可以按照合同49、中已确认的费率对这些设备及材料收取各项费用。13.9 未经业主批准,分包单位不得擅自高价购买合约变更所需的设备及材料,并要求业主接受高价。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后,业主可按分包单位实际购买的价格计算合约变更的费用,但分包单位必须提供真实的、具有法律效用的依据及资料。13.10 分包单位在编制变更预算时必须执行投标报价的原则,所有合约变更的预算价格均应包括设备及材料的费用、运输及仓储费、装卸费、二次搬运费、保险费、人工费、机械费、损耗、物价上涨引起的差价、税项、进口材料的清关费用、管理费、利润及各种间接费等全部费用,并包括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其他所有费用。分包单位不得在竣工结算时对双方已确认的50、变更造价提出异议或要求增加费用。13.11 在审核合约变更预算时,如分包单位与业主之间对工程量的计算或单价的确定产生分歧或不同意见时,双方应协商解决,但分包单位不应以变更造价未确定为由而拒绝执行该项变更或影响正常的施工进度。如协商不成,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及工程付款,分包单位应先接受业主审定的单价及工程量,分包单位可以向业主提交备忘录以保留对上述有分歧的工程量或单价进行复审的权利。双方如在工程竣工决算时仍不能对分歧达成一致意见,则分包单位可以按本合同中有关争端与纠纷条款的规定,向宁波市人民法院起诉。否则,双方将仍按业主方审定的单价和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14 付款方式14.1 为了确保分包单位的民51、工及其他施工人员能及时拿到工资,业主向分包单位直接支付合同规定的各项工程款。14.2 分包单位需在合同签订后的14天内向业主提交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消的履约担保书(担保金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否则,业主将有权根据分包单位实际逾期的时间推迟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如分包单位无法办妥履约担保手续,则分包单位应以书面形式申请在业主应付款中扣除合同总价的10%,以代替履约担保;14.3 业主在施工过程中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工程进度工作量的统计截止日为25日。分包单位须按已审定的预算及合约变更预算编制“已完工作量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并于每月25日提交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逾期不52、交,本月工程款将转入下月的付款内。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在7个日历天内完成审核工作。业主收到经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查的报表和账单后,应在7个日历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分包单位书面答复给予批准或部分批准。14.4 分包单位收到业主的书面答复后,应根据业主已批准的金额向业主提交【付款申请书】,业主须在收到【付款申请书】后的21个日历天内(以银行汇出日期为准)向分包单位支付应付款项,逾期未付,业主应按中国建设银行的贷款利率向分包单位支付应付款额的利息。14.5 业主按合同内已确定的包干费用、已审定的预算、增减工程预算和其他按照合同规定已确定的款项支付工程进度款。对于任何未经双方审定并确认的费用及工53、程款,分包单位不应提出付款申请。14.6 业主按审定后的工程造价的80%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甲供材料的费用同步扣除),竣工结算完成后,业主按结算总价的95%、并扣除已付的工程款后,在21天内向分包单位支付余款;其余5的保修金在质量保证期满1年后的21天内支付4;在工程质量保证期满2年后的21天内再支付1。14.7 本工程的总承包管理费及服务、配合费(以下简称总包管理费)由业主按照中标确认书中确定的数额分两次支付给分包单位,并由分包单位按下述规定付给总承包单位:(1) 在向分包单位支付第一期工程进度款的同时,业主将按中标确认书中确定的数额向分包单位支付50%的总包管理费。分包单位须在收到后54、的15个日历天内将此款项如数支付给总承包单位;(2) 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在向分包单位支付结算尾款时,业主将按总承包合同的规定计算本项目的总包管理费,并在扣除已付的总包管理费后将余款支付给分包单位。分包单位须在收到此款后的15个日历天内,将此项总包管理费的余款如数支付给总承包单位;(3) 分包单位须承担一切因延迟支付给总承包单位上述费用的相关责任。14.8 分包单位必须及时向所有自有的雇员支付工资,并在合同期内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避免及制止发生自有的雇员在施工现场或业主办公地点聚众闹事、追讨欠薪的事件,并确保此类事件不会对业主造成不良的影响。如因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上述情况时,业主有权向公安局、55、法院等政府部门寻求保护,并要求这些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以维护正常的施工秩序。与此同时,业主可扣减分包单位的工程进度款并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中被欠薪的雇员。15 对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15.1 在竣工验收报告批准后,分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30个日历天内向业主提出完整的工程结算文件、办理竣工结算。业主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30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毕,并与分包单位就工程结算造价取得一致意见。15.2 分包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须签名、注明日期及加盖公章,并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结算申请书及对结算总价的承诺书(承诺结算总价已包括所有费用);(2) 各分部分项的工程结算书及工程结算总造价计算汇总表56、; (3) 合约变更文件及相关的资料及依据;(4) 根据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收款及索赔的相关资料;(5) 【项目竣工确认书】(包括开工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6) 经业主及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竣工图;(7) 分包单位已收到的各期工程款数额(需列出明细账)及总金额;15.3 对于合同规定的包干工程或已审定的合约变更预算,如分包单位在施工期间无论由于何种原因实际未予实施或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小于原核定的数量时,均需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按实调整。与此同时,业主有权扣除业主已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通知总承包单位撤消或减少的工程量。15.4 一切不符合规范及图纸要求的工程在结算时均不得计入结算总价内57、,这些费用将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分包单位未经业主的书面批准而擅自改变的工程内容也不得计入工程结算造价内。16 索赔时限当分包单位根据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或总承包单位提出索赔时,分包单位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7个日历天内提出书面的索赔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的证据。逾期,一切索赔均告无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包单位在提出索赔请求时应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据,否则,业主或总承包单位有权拒绝任何无法成立的索赔。17 总承包单位要求业主停止向分包单位付款的权利由于分包单位的失误造成总承包单位损失时,总承包单位应直接向分包单位索赔,当总承包单位有证据证明由于分包单位的失误造成其工期延误及其他经济损失、并拒不58、承担责任时,总承包单位可以向业主提出停止向分包单位支付合同款的要求。业主将支持总承包单位的要求,直至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纠纷经协商或仲裁后解决。18 分包单位要求业主保留部分总承包单位应收款的权利由于总承包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的其他分包单位的过失及错误造成分包单位的损失及工期延误时,分包单位应直接向总承包单位索赔。当分包单位有证据证明总承包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的其他分包单位拒不承担责任时,分包单位可以向业主提出保留部分总承包单位应收款的要求。业主将支持分包单位的要求,直至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纠纷经协商、仲裁或法院判决后解决。19 不可抗力和自然灾害当发生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时,分包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59、,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业主及总承包单位通报受害情况、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工作所需的费用。分包单位并需在15个日历天天内提交灾害详细情况的书面报告及有效的证明文件,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双方按灾害的实际情况协商解决。20 保险20.1 业主已为本工程投保了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中的免赔额(包括附加条款的免赔额)需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如分包单位发现业主所投的保险不足时,可自行加大保额,但此项费用也由分包单位承担;20.2 上述保险不包括承包单位所拥有或负责的施工机械和设备的损失或破坏。承包单位必须自费为自已的建筑施工机械、设备、临时建筑物及其他未在保险单样版附录中60、列明的项目购买保险;保险期限应涵盖本工程竣工之日前的整个施工期。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时须将上述保险单据副本交给业主及总承包单位保存。20.3 总承包单位已根据宁波市政府的规定以总承包单位及所有有关分包单位的名义联名为未受任何劳保保障的雇员购买并维持所需的保险,保险的赔偿责任是无限的。此保险容许被保人数在施工阶段根据分包单位雇员人数的增加而增加,同时明确了为每一个被保人投保所需缴纳的费用。分包单位须向总承包单位缴纳上述总承包单位为分包单位中未受任何劳保保障的雇员购买保险所需的费用。21 消防与安全21.1分包单位必须遵守宁波市消防安全条例的规定,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21.2施工期间分包单位需在其61、施工范围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及设施,如分包单位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并且在收到总承包单位书面指示后仍不改正,则总承包单位有权要求分包单位撤换有关的不称职人员。21.3对于分包单位未按业主及总承包单位的要求或违反国家安全操作规程而引起的任何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业主及总承包单位将免除赔偿及连带责任。22 工程分包及合同转让分包单位不得转让本合同。未经业主及总承包书面形式的批准,分包单位也不得向其他承包人发包本工程中的任何部分。23 业主终止合同23.1 如分包单位违反合同的规定并出现以下情况时,业主与总承包单位商定后有权以书面形式,采用挂号邮件的方式通知分包单位终止本合同对分包单位的委托及任用:(62、1) 在本工程完成前,分包单位无理停工或未能有序地进行本工程;(2) 工程严重脱期或影响其它分包单位的工程及总承包单位的计划进度;(3) 分包单位拒绝遵循或忽视监理单位及总承包单位有关拆除不符合合同及规范规定的工程或材料的书面通知,并使工程受到相当程度的影响。23.2 如分包单位未能按时运送材料至施工场地,并使竣工日期延迟超过二个月时,业主与总承包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分包单位必须在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向业主赔偿因终止合同而给业主及总承包单位所造成的全部损失;23.3 当分包单位因上述原因被中止合同对其的委托时,业主只须向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单位已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价值,以及已运63、到现场准备用于本工程的材料价值。这些材料须按合同的规定成为业主的财产。业主有权在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中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和因终止对分包单位的委托而造成的损失及其费用。24 违约与索赔24.1 除叁方协议将合同终止外,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24.2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应在提前十个日历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按正常途径终止或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所遭受的损失,则应足额赔偿。24.3 当业主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分包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24.4 如果分包单位提供的设备及材料与合同要求不符,业主可在合64、同期内向分包单位提出索赔,分包单位应按业主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1) 分包单位同意业主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付还给业主,并负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税金、利息、运费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或保护被拒收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2) 分包单位根据货物的低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业主遭受的损失,相应降低货物价格;(3) 分包单位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或设备,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并修好缺陷部分。分包单位应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业主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分包单位应根据合同的规定相应延长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25法定义务2565、.1 分包单位必须遵守政府所有有关的法令、条例和通知,并向有关部门支付政府法令及条例对本工程所征收的所有费用及各种税项。25.2 分包单位可自行缴纳建筑工程税,也可通过总承包单位缴纳建筑工程税。分包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即与总承包单位商定缴纳建筑工程税的方式和办法,并向业主报告。25.3 分包单位需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建筑工程税。凡国家已纳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范围的设备费用也必须缴纳建筑工程税。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后果及其法律责任均由分包单位承担。26争端与纠纷当业主、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发生任何争端或纠纷时,叁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两方将此类争端或纠纷向宁波66、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宁波市人民法院进行仲裁及判决。27专利权分包单位须保证业主在使用弱电系统工程时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则一概与业主无关。分包单位须主动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28 业主的优先权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业主与总承包单位意见不同时,应以业主的意见为准。29廉政协议分包单位承诺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且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回扣、报酬、福利、利益或好处)诱惑或贿赂业主及总承包单位的职员、代表或受托人,无论分包单位是否从这些诱惑或贿赂中获取利益。如有证据表明分包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业主及总承包单位有权追究分包单位给业主及总承包单位造成的全部损失。30合同数量本合同正、副本各叁份,具有同等效力,叁方各执正、副本各一份。兹证明叁方於xx年 月 日在中国宁波市签署如下:业 主:法定地址:法定代表: (签字)电 话: 传 真:邮政编码:总包单位: (盖章)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 (签字)电 话: . 传 真: .邮政编码: .分包单位: (盖章)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 (签字)电 话: . 传 真: .邮政编码: .TENDER DOCUMENT FOR CD / 023 INTELLIGENCE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