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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手册(814页)
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手册(8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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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故事 编号:415792 2022-06-20 795页 12.69MB
1、福建省建筑工程文件管理规程(施工分册)1 总 则 为提高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施工过程控制,完善工程技术资料,统一全省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依据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的编制、整理归档。水利、交通、铁路等专业工程中与本规程有关专业相符的可参照使用,同时,应按相关专业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子单位)工程中电梯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的要求及其相关记录表格,仅供电梯安装单位使用参考。1.0.4 执行本规程时,尚应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2 术 语 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2、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指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施工文件: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而填写、收集、整理的文字记录、图纸、表格、音像材料等必须归档保存的文件。 立卷:按照一定原则和方法,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门别类整理成案卷,也称组卷。 归档:文件形成单位完成其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单位工程:具备独立的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子单位工程: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列为一个3、子单位工程。3 基本规定 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工程施工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按本规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积极协助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施工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各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发包给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监理(建设)单位移交。 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见附表A.0.1),主要是考核施工单位对施4、工现场质量管理的综合水平,如项目多,表中空格不够,可增添附页。该表由施工单位填写,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结论,归入本规程的施工准备文件。 建筑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使用本规程各专业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附有相关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见附表A.0.2),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按国家相关规范及本规程规定,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填入表中验收记录栏。表中验收结论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5、织验收后填写。综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组进行验收,对验收结果进行商定后,建设单位根据参加验收各方所提意见填写验收结论。 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见附表A.0.3),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经监理(或建设)单位逐项细致、认真地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核查结论。 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见附表)中,资料核查部分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经监理(或建设)单位逐项对照核查,提出核查意见,交总监理工程师(或建6、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核查结论;主要功能抽查部分,由项目验收组成员商定抽查项目进行资料抽查,有疑义时可对实物局部(或全部)进行现场实测,并由验收组填写抽查结论。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中“室内环境检测报告”项,应在建筑工程竣工时按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 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时,如某项核查未达到本规程规定的相应“核定原则”,则该项目核查结果应定为“不符合要求”。 各类核查资料出现“不符合要求”项目时,如该项7、目关系到结构安全、人身健康和重要使用功能或影响环保和公众利益时,则该单位工程不具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条件,必须进行技术鉴定处理,达到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后,方可重新验收。 建筑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见附表A.0.5),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抽查。抽查数量及质量评价规定按下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数量及评价表执行。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数量及评价表项目序号观 感 抽 查 项 目抽 查 数 量建筑与结构1室外墙面、变形缝、水落管及屋面全数检查2室内墙面、室内顶棚、室内地面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3个自然间,不足8、3间时应全数检查3楼梯、踏步、护栏按楼层数的10抽查,且不少于3层4门窗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5抽查,且不少于3樘,不足3樘时应全数检查;高层建筑的外窗,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6樘,不足6樘时应全数检查给排水与采暖1管道接口、坡度、支架管道接口、支架按不同类型各抽查不少于10个,不足10个时应全数检查;管道坡度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各不少于5段,不足5段时应全数检查2卫生器具、支架、阀门按不同类型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5组(处),不足5组(处)时应全数检查3检查口、扫除口、地漏按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各不少于5处(个),不足5处(个)时应全数检查4散热器、支架按不9、同类型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5组(处),不足5组(处)时应全数检查建筑电气1配电箱、盘、板、接线盒配电箱(盘、板)按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各不少于5台,不足5台时应全数检查;接线盒一般按总量的5抽查,且不少于10个2设备器具、开关、插座按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10个,不足10个时应全数检查3防雷、接地防雷、工作、重复接地及系统保护接地应全数检查;线路、设备接地及等电位联结等按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10处,不足10处时应全数检查智能建筑1机房设备安装及布局按各自总量的10抽查,且各不少于5台,不足5台时应全数检查2现场设备安装按各自总量的5抽查,且不少于10台(个),不足10台10、(个)时应全数检查通风与空调1风管、支架按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洁净工程按制作总量的2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2风口、风阀按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洁净工程按制作总量的2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3风机、空调设备按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1台4阀门、支架按总量的1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洁净工程按制作总量的20抽查,且不少于5件,不足5件时应全数检查5水泵、冷却塔全数检查6绝热按总量的10抽查,其中风管部件、阀门不少于2个,管道阀门、过滤器不少于5个,不足最低数时应全数检查电梯1运行11、平层、开关门按电梯台数的50抽查,不足10台时应全数检查;每部电梯除首层及顶层必查外,中间层抽查数量每10层抽查1层,不足10层抽查1层;自动扶梯运行应全数检查2层门、信号系统按电梯台数的50抽查,不足10台时应全数检查;每部电梯除首层及顶层必查外,中间层抽查数量每10层抽查1层,不足10层抽查1层3机房按电梯台数的50抽查,不足10台时应全数检查;自动扶梯机房按自动扶梯梯台数的50抽查上下机房,且不少于5台,少于5台时应全数检查质量评价:(1)抽查结果有90及以上的点、处符合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外观质量,其余量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评价为好。(2)抽查结果有12、80及以上的点、处符合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外观质量,其余量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外观质量的缺陷,评价为一般。(3)抽查结果达不到80的点、处符合相应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外观质量,评价为差。评价为差的子目应进行返修。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及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是全面系统地反映工程主要结构技术性能、使用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记录证实文件,各类证据、数据必须及时、真实、可靠、齐全,并统一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各类检(试)验报告中的数据应按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进行采集、检(试)验而得,检(试)验结果所代表的批量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检(试)验报告及施13、工试验报告应由企业实验室负责出具,当本企业试验室无法检(试)验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见证检测报告必须由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出具的检(试)验报告必须按本规程的表格填写,字迹清晰、数据真实、结论明确,不得涂改或错填、漏填,并予以编号,具有可追溯性。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检(试)验、测试所用的检(试)验测试设备、仪器等必须定期由相应的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出厂合格证应随产品供货提供,重要设备应提供质量保证书及安装技术和使用说明书。进口材料或设备应提供商检证和有关中文技术说明书。 本规程所有工程施工文件的纸面尺寸统一采用A4幅面(297mm210mm),书写应采用不易褪14、色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或兰黑墨水。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按本规程规定将所有施工文件整理立卷后随工程竣工报告一并报建设(监理)单位。附表:A.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A.0.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A.0.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A.0.4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A.0.5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4 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4.1 建筑与结构4.1.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1)图纸会审1)图纸会审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交底,勘察、施工等单位参加(15、含分包)。2)图纸会审前各单位应做好图纸自审,形成自审记录,报建设(监理)单位并由其转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准备。3)图纸会审纪要由施工单位按建筑、结构、安装等顺序整理、汇总,各单位技术负责人会签并加盖公章形成正式文件。4)图纸会审纪要是正式文件,不得在纪要上涂改或变更。5)对图纸会审提出的问题,凡涉及设计变更的均应由设计单位按规定程序发出设计变更单(图),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6)图纸会审的主要内容:设计是否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施工技术装备条件;特殊技术措施在技术上是否有困难、能否保证施工安全;特殊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是否满足需要;建筑、结构、水卫、电气、设备16、等之间有无矛盾;图纸尺寸、座标、标高及管线、道路交叉连接是否正确;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清楚、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意见是否已反馈并通过其认可。(2)设计变更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不合理,或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够完全符合设计要求需进行施工图修改时,应由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由建设(监理)单位签认。2)建设(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提出的修改意见,须设计单位同意并由其修改设计。3)涉及工程规模、规划、环境、消防、人防等政府监管內容的修改,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4)设计变更应及时办17、理,內容必须明确具体,变更应注明原图号,必要时应附图。5)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签证制度,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实施。6)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通过工程总包单位确认后,方可办理设计变更。7)所有设计变更应汇总于设计变更汇总记录,见质控(建)表4.1.11。(3)工程洽商记录 1)工程洽商是有关单位就技术或其他事务交换意见的记录文件,其内容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方签认并满足设计变更记录的有关规定。不涉及设计变更的,由洽商涉及各方签认。2)工程洽商记录按日期先后顺序编号,填写质控(建)表4.1.12。3)工程洽商经签认后不得随意涂改或删除。4)18、工程洽商记录原件存档于提出单位,其他单位可复印(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核查办法(1)核查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程序是否正确,各方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到位,相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字是否完整。(2)核查重要设计变更是否有经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3)核查涉及工程规模、规划、环境、消防、人防等政府监管內容的修改及设计变更,是否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4)核查是否在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上涂改。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文件签章不完整或由不具备资格人员签字。(2)重要设计变更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3)涉及政府监管內容的修改及设计变更,未获19、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4)文件有涂改和删除且未按程序要求重新核定。(5)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中应变更的未有变更通知单。4.1.2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基本内容和要求(1)测量工作开始前,应熟悉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根据设计图纸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测量技术方案。(2)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工作中,应注意内外业等复核检查,防止发生差错。测量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原始资料,并应进行验收。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213。(3)根据施工场地控制点、水准点、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建筑红线桩等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进行测量。(4)当建筑区域范围较大、20、单位工程较多时,可根据设计总平面布置图和现场实际情况,在施工场地内布设平面控制网(点)和高程控制点,作为施工定位测量的依据。(5)桩基应根据设计图纸进行定位测量,其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规定。(6)测量工具和测量人员应固定,测量前应严格校验仪器。测量所使用的仪器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7)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可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分段进行验收。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每一楼(层)段均应进行验收。(8)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复核情况应以简图形式记录在验收表中,简图中应标明轴线控制桩的位置及标高、桩位偏差、轴21、线位置及偏差、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等位置。(9)建筑物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复核情况应以简图形式记录在验收表中,简图中应标明轴线位置及偏差、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的位置。 核查办法(1)根据现场的具体条件,核查施工场地控制点、水准点、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建筑红线桩、平面控制网(点)和高程控制点的布设是否稳定可靠。(2)根据建筑物形式,核查轴线控制桩、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布置是否合理,位置、数量是否能满足测量的要求。(3)核查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建筑物定位测量、桩基定位测量复核情况简图中是否标明轴线控制桩的位置及标高、桩位偏差、轴线位置及偏差、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等位置。轴线及标高放线测量复核情22、况简图中是否标明轴线位置及偏差、轴线投测点、标高投测点等位置。(4)核查测量仪器的精度是否符合规定,测量工具和人员是否固定,仪器是否校验。(5)核查参加验收各方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验收记录上是否签字。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建筑物定位测量验收记录、桩基定位测量验收记录、轴线及标高测量放线验收记录。(2)上述各项验收记录中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不齐全。4.1.3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4.1.3.1 钢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基本要求和内容(1)凡结构设计施工图所配各种受力钢筋应有钢筋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单,出厂合格证23、备注栏中应由施工单位注明单位工程名称、使用部位和进场数量。(2)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现象,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并做出鉴定处理结论。(3)使用进口钢筋应有商检证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进场后应严格遵守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进行力学性能及化学成分检验,其各项指标符合国产相应级别钢筋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后,方可根据其应用范围用于工程。当进口钢筋的国别及强度级别不明时,可根据检验结果确定钢筋级别,但不应用在主要承重结构的重要部位。(4)冷拉钢筋、冷拔钢筋、冷轧扭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除应有母材的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检验报告外,还应有冷拉、冷拔、冷轧后的钢筋出24、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5)预应力砼工程所用的热处理钢筋、钢绞线、碳素钢丝、冷拔钢丝等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及力学性能现场抽样检验报告,其技术性能和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6)无粘结预应力筋(系指带有专用防腐油脂涂料层和外包层的无粘结预应力筋)现场抽样检验的力学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钢绞线、钢丝束无粘结预应力筋JG3006的要求。防腐润滑脂应提供合格证,其有关指标必须符合无粘结预应力筋专用防腐润滑脂JG3007标准的规定。(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有出厂合格证,进场后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其指标应符合标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无合格证时,应按国家标准进行质量25、检验。 预应力筋用锚具系统的质量检验和合格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和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的规定。 (8)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螺旋管应有出厂合格证,进场后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其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螺旋管JGT 3013后方可用于工程。(9)钢材检验报告应根据有关规定按质控(建)表112格式内容填写,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10) 钢材进场后的抽样检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砼用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不大于60t为一批。2)钢26、结构工程用碳素结构钢、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以同一牌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材不大于60t为一批。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及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以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不大于60t为一批。4)钢绞线、钢丝束无粘结预应力筋以同一钢号、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生产的钢绞线、钢丝束不大于30t为一批。5)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以同一类产品、同一批原材料、用同一种工艺一次投料生产不超过1000套组为一验收批。外观检查抽取10,且不少于10套。对其中有硬度要求的零件,硬度检验抽取5,且不少于5套。静载锚固能力检验抽取3套试件的锚具、夹具或连接器。6)冷轧带肋钢筋以同一牌27、号、同一规格、同一外形、同一生产工艺和交货状态的钢筋为一验收批,每批不大于60t。取样数量:弯曲试验每批2个,拉伸试验每盘1个。7)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螺旋管每批抽检9件圆管试样(12件扁管试样)。8)其它建筑用钢材按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组批。(11)钢材力学性能检验时,如某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应根据不同种类钢材的抽样方法从同批钢材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件重做该项目的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钢材即为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不合格品的钢材必须有处理情况说明,并应归档备查。(1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级抗震等级的28、框架结构,纵向受力钢筋检验所得的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核查办法(1)按照单位工程结构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和单位工程材料用料汇总表(质控(建)表),核查钢材出厂合格证(商检证)与进场检验报告是否一致,有否按批取样,取样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2)核查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是否按批取样检验,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3)核查合格证、检验报告中各项技术数据、信息量是否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方法及计算结论是否正确,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29、合先检验后使用,先鉴定后隐蔽的原则。(4)核查钢筋代换使用是否有设计签证。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承重构件的受力钢筋(含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检验报告。(2)应见证的钢材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3)当钢材的品种、规格与设计文件不一致时,无钢材代换设计签证书。(4)钢材力学性能检验项目不齐全、力学性能指标不合格,且未按规定进行复验。(5)进口钢材技术指标经检验不符合国产相应级别的钢材技术标准,又未作技术鉴定。4.1.3.2 水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基本要求和内容(1)凡建设工程用的30、水泥均应按厂别、品种提供水泥出厂合格证,合格证备注栏中由施工单位填明单位工程名称及使用部位、进场数量,散装水泥还应提供出厂卡片。(2)水泥进场使用前必须进行强度、凝结时间和安定性检验。(3)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并提供水泥检验报告单:1)水泥出厂时间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2)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3)水泥因运输或存放条件不良,有受潮结块等异常现象;4)使用进口水泥;5)设计中有特殊要求的水泥。(4)水泥检验应按批进行,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31、批水泥抽样不少于一次,散装水泥取样必须在散装车上,以一辆次为一取样点,每点取样不少于1kg,累积留样不得少于12kg,袋装水泥可以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5)水泥检验报告按质控(建)表4.1.3.2填写,并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之前提供,检验结论要明确。(6)当水泥质量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中的初凝时间或安定性指标不符合有关标准时均为废品,不得用于工程。终凝时间、细度不符合标准规定或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为不合格品,不合格品经鉴定可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章处理。(7)钢筋砼结构、预应力砼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8)进口水泥除须按国产水泥检验标准做检验外尚应对水泥32、有害成分含量(氧化镁、三氧化硫)做检验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9)特种水泥(白色硅酸盐水泥、低热水泥、膨胀水泥)也应提供合格证或按(2)条的要求提供检验报告,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10)水泥检验报告上注明的水泥品种、出厂日期、强度等级、出厂编号等应与水泥合格证相一致。 核查办法(1)核查水泥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项目(如水泥品种、各项技术性能、编号、出厂日期等)是否填写齐全,检验项目是否完整,数据指标是否符合要求。),核对水泥出厂合格证与进场检验报告、砼配合比试配报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别、编号是否一致;核对出厂日期和实际使用的日期是否超期而未做抽样检验;各批量水泥之和是33、否与单位工程的需用量基本一致。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水泥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2)应见证的水泥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3)使用本节(3)条所列情况的各种水泥,未提供水泥检验报告。(4)主要的检验项目(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5)实际使用的水泥与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上的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厂家不相一致。4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基本要求和内容(1)砌体工程所用砌墙砖应有出厂合格证,其外观检验、强度检验数据及结论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同时还要符合烧结普通砖GBT51034、1、烧结多孔砖GB13544、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13545和普通砼小型空心砌块GB8239标准的要求。(2)进场的砌墙砖应按规定取样检验,并提供强度检验报告。(3)砖检验报告应按质控(建)表4填写。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砌墙砖试验方法GB2542规定,加气砼砌块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总则GBT11969规定。(4)砌墙砖应以同厂家、同规格3.5万15万为一批,不足3.5万的按一批计算,普通砼小型空心砌块1万块为一批,每批按标准规定抽取一定数量做有关项目的检验。 核查办法(1)核查砖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砖的强度等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检验项目是否35、齐全,检验结论是否正确。(2)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2)应见证的砖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3)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4 砂、石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基本要求和内容(1)砼用砂、石及砂浆用砂应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同时砼用砂、石还要符合普通砼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标准的要求。(2)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按要求取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3)砂、36、石检验报告应根据有关规定按质控(建)表412填写,对一些主要的检验指标不得缺检,检验方法应符合普通砼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和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标准的规定。(4)砂、石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检验,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汽车)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批,用小型工具运输的,以200 m3或300t为一批,不足上述数量以一批论。(5)每批砂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如为海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如对其它指标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以检验。使用新产源的砂时,应由供货单位按普通砼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37、法JGJ52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6)每批石子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含量检验,高强度等级混凝土石子应有压碎指标检验。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其它指标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以检验。用新产源的石子时,应由供货单位按普通砼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的质量要求进行全面检验。 核查方法(1)核查砂、石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正确。(2)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2)38、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4 外加剂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基本要求和内容(1)砼用外加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泵送剂JC473、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混凝土膨胀剂JC4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标准的要求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用于防水工程中的外加剂还应同时符合建筑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DBJ1339标准中对外加剂的要求。(2)凡属工程使用的外加剂,必须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进行取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单。(3)外加剂检验报告应根据有关规定按质控(建)表4填写,对一些主要的检验指标不得缺检,检验方法应符合产品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39、(4)混凝土配制应根据混凝土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通过试验确定使用外加剂的品种与掺量。(5)进场的外加剂应同时附有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还必须提供有效的抽样型式检验报告。对首次使用的外加剂或使用间断三个月以上时,厂方必须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或经型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存放期超过三个月的外加剂,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并相应调整配合比。(6)混凝土外加剂、泵送剂应以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10t为一批,不足10t按一批进行检验,每一批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同批号的产品必须混合均匀。(7)砂浆、砼防水剂以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40、50t为一批,不足50t按一批进行检验,每一批号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同一批号的产品必须混合均匀。(8)砼膨胀剂以同厂家、同品种一次供应50t为一批,不足50t按一批进行检验。袋装和散装膨胀剂应分别进行编号、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取样方法按水泥取样方法GBT12573进行。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小于10kg。(9)预应力砼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外加剂。钢筋砼结构中,若使用含氯化物外加剂时,砼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砼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10)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外加剂应有专项性能检验报告。 核查办法(1)核查外41、加剂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外加剂的品种性能指标是否与应用要求一致。(2)对照单位工程材料用料汇总表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一致。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出厂合格证或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复验报告。(2)外加剂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3)使用的各种外加剂,未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4)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5)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实际用量不符。4 掺合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基本要求和内容(1)砼及砂浆用粉煤灰应符合粉煤灰在42、砼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标准的要求。高炉矿渣粉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标准的要求。(2)粉煤灰检验方法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标准的规定,对一些主要的检验指标不得缺检,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高炉矿渣粉检验方法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标准的规定,高炉矿渣粉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2。(3)相同等级连续供应的粉煤灰以200t为一批,不足200t者按一批计,粉煤灰的数量按干灰(含水率1)的重量计,必要时需方可对粉煤灰的品质进行随机抽样检验。(4)每批粉煤灰必须按粉煤灰在砼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要43、求,检验细度和烧失量,有条件时,可加测需水量比。(5)设计有特殊要求的粉煤灰,应有专项性能检验报告。(6)矿渣粉按同级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以200t为一编号,不足200t按一编号计。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以在20个以上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20kg。 核查办法(1)核查粉煤灰、高炉矿渣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粉煤灰和高炉矿渣粉等级是否和应用要求一致,检验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正确。(2)核查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总数是否和实际用量基本一致。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44、报告。(2)应见证的掺和料检验未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3)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4)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总数量与单位工程实际用量相比,严重不足。4.1.3.7 防水材料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基本要求和内容(1)建筑工程用的防水材料如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卷材胶粘剂、涂料胎体增强材料,密封材料及刚性防水材料等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2)防水材料检验报告应按质控(建)表4.1.3.713填写,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3)各类防水材料进场复验项目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 建筑防水工程材料进场复验项目序号材料名称现场抽样数量外观质45、量检验物理性能检验1沥青防水卷 材大于1000卷抽5卷,每5001000卷抽4卷,100499卷抽3卷,100卷以下抽2卷 ,进行规格尺寸和外观质量检验。在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卷材中,任取一卷作物理性能检验孔洞、硌伤、露胎、涂盖不匀,折纹、皱折,裂经纬度,裂口、缺边,每卷卷材的接头纵向拉力,耐热度,柔度,不透水性2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 材同1孔洞、缺边、裂口,边缘不整齐,胎体露白、未浸透,撒布材料粒度、颜色,每卷卷材的接头拉力,最大拉力时延伸率,耐热度,低温柔度,不透水性3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同1折痕,杂质,胶块,凹痕,每卷卷材的接头断裂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低温弯折,不透水性4石油沥青同一批至少46、抽一次针入度,延度,软化点5沥青玛蹄脂每工作班至少抽一次耐热度,柔韧性,粘结力6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 涂 料每10t为一批,不足10t按一批抽样包装完好无损,且标明涂料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厂名、产品有效期;无沉淀、凝胶、分层固体含量,耐热度,柔性,不透水性,延伸率7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同6包装完好无损,且标明涂料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厂名、产品有效期固体含量,拉伸强度,断裂,延伸率,柔性,不透水性8胎体增强材 料每3000m2为一批,不足3000 m2按一批抽样均匀,无团状,平整,无折皱拉力,延伸率9改性石油沥青密封材料每2t为一批,不足2t按一批抽样黑色均匀膏状,无结块和未浸透的填料耐热度,低温柔47、性,拉伸粘结性,施工度10合成高分子密封材料每1t为一批,不足1t按一批抽样均匀膏状物,无结皮、凝胶或不易分散的固体团状拉伸粘结性,柔性11平 瓦同一批至少抽一次边缘整齐,表面光滑,不得有分层、裂纹、露砂12油毡瓦同一批至少抽一次边缘整齐,切槽清晰,厚薄均匀,表面无孔洞、硌伤、裂纹、折皱及起泡耐热度,柔度13金属板材同一批至少抽一次边缘整齐,表面光滑,色泽均匀,外形规则,不得有扭翘、脱膜、锈蚀14高分子防水材料止水带每月同标记的止水带产量为一批抽样尺寸公差;开裂,缺胶,海绵状,中心孔偏心;凹痕,气泡,杂质,明疤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撕裂强度15高分子防水材料遇水 膨胀橡胶每月同标记的膨胀橡胶产48、量为一批样尺寸公差;开裂,缺胶,海绵状;凹痕,气泡,杂质,明疤拉伸强度,扯断伸长率,体积膨胀率 核查办法(1)核查防水材料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2)核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中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单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是否有复检及处理办法等。(3)核查是否按批取样,取样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4)核查所选用的防水材料是否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和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要求的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主要防水材料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复验报告。(2)防水材料检49、验未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3)使用的防水材料与规范、设计要求不符。(4)防水材料的主要检验项目缺项或品种等级,技术性能不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又无鉴定处理结论。(5)各种拌合物(如玛蹄脂、聚氯乙烯胶泥、细石砼等)无配合比或现场抽样检验报告。4.1.3.8 隔热保温材料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基本要求和内容(1)隔热保温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2)隔热保温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3)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50、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4)进场后需要进行检验项目必须包括:抗压强度、吸水率、导热系数、密度。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同批次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报告见质控(建)表4.1.3.8。(5)每批产品中应随机抽取8块制品作为检验样本,进行尺寸偏差与外观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样品用于其它项目检验。 核查办法(1)核查隔热保温材料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2)核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中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单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是否有复检及处理办法等。(3)核查是否按批取样,取样批量51、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检验报告。(2)使用的隔热保温材料与规范、设计要求不符。(3)主要抽样检验项目抗压强度、吸水率、导热系数、密度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4)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明显小于实际用量。4.1.3.9 建筑外墙涂料及外墙腻子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基本要求和内容(1)外墙涂料和外墙腻子的品种、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2)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外观等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3)建筑外墙涂料进场后需要进行检测52、项目主要包括:耐水性、耐碱性、耐洗刷性、耐沾污性。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同批次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报告见质控(建)表41。(4)外墙腻子进场后需要进行检测项目主要包括:打磨性、粘结强度、耐水性及耐碱性。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同批次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报告见质控(建)表2。(5)从每批产品中按涂料类产品取样方法GB3160的规定抽取2kg作为检验样本,进行检验项目的检测。 核查办法(1)核查外墙涂料和外墙腻子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2)核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中的各项物理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如单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是否有53、复检及处理办法等。(3)核查是否按批取样,取样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检验报告。(2)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不符。(3)使用的材料与规范、设计要求不符。(4)主要检验项目缺项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4.1.4.1 地基压实系数试验报告 基本要求和内容(1)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粉煤灰地基及土方回填工程,应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分层填筑,夯压密实,现场分层取样,实测试样的密度、含水率,据此计算压实系数。(2)设计未提出控制干密度指标的工程,在施工前应对填料做击实试验(粘性土)或54、砂的相对密度试验(回填砂)确定其最大干密度d,max,再根据设计压实系数,分别计算出填料的施工控制干密度。(3)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粉煤灰地基的取样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 m2以上工程,每300 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 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土方回填的取样数量应按协议规定,协议未规定的也可按上述规定执行。(4)环刀法取样应在每层压实后的下半部,含水率及环刀法密度试验应进行两次平行测定,两次测定的差值不大于规定时,取两次测值的平均值。(5)密度及含水率试验、灌水、灌砂法密度试验、击实试验、砂的相对密度试55、验及压实度试验报告见质控(建)表16。压实度试验报告应附分层取样平面示意图。 核查办法(1)核查设计图纸、施工记录、试验报告、检查回填是否按层取样,检验的数量、部位、范围和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若干密度(压实系数)低于质量标准时,是否有补夯措施和重新进行测定,或其它技术鉴定和设计签证确认。(2)核查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完整,计算数据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3)核查设计未提出控制干密度指标的工程,是否通过试验确定施工控制干密度。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未按规定取样试验或取样数量、部位与规定严重不符。 (2)试验结果不符合56、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又无补夯措施和重新测定,或其它技术鉴定和设计签证确认。(3)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所缺项目造成试验报告不能对应实体情况。 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 基本要求和内容(1)砂浆应按设计要求由试验室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提交配合比设计报告,见质控(建)表。当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2)砂浆配合比试配应符合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砂浆配制尚应满足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3)试配砂浆的各组成材料应经检验,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4)现场施工的砂浆配合比,应根据砂的含水率做相应调整。 检查办法(1)核对设计图纸、57、施工记录和配合比设计报告,核查砂浆配合比是否按不同品种,强度等级提供,当砂浆的组成材料变更时,其配合比是否重新确定。(2)核查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3)核对砂浆各组成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核查原材料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设计或实际所用的原材料与配合比存在明显差异。(2)配合比设计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配合比设计未按规范进行。(3)砂浆配合比组成材料未检验或检验结果主要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基本要求和内容(1)砂浆58、应按设计分类提供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4.3。(2)砂浆试件取样留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取样一次。2)建筑地面工程水泥砂浆强度试件,按每一层(或检验批)不应小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 m2应增做一组试件,剩余不足1000m2的按1000m2计。当配合比不同时,应相应制作不同试件。3)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件。(3)砂浆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配合比和原材料基本相同的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砂浆划分为同一批。基础和主体(多、高层建筑按施工组织设计划定)各作为一59、个验收批。一个验收批的试件组数原则上不少于3组。(4)每批试件抗压强度应符合以下规定: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件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件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2)当同一验收批只有一组试件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5)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件抗压试验结果为准。(6)当砂浆试件块强度评定不合格或试件留置组数严重不足或对砂浆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60、标准的规定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鉴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鉴定处理应有处理记录,并经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核查办法(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砂浆试件强度试验报告。核查砂浆试件的取样组数、制作日期、品种是否相符,留置数量是否满足要求。(2)核查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养护方法、龄期是否符合要求,计算数据是否正确,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3)核对设计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核查砂浆强度评定是否按不同品种、强度等级及验收批进行评定,评定方法是否正确。当评定不合格时,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并由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砂浆无试件强度试验报告或试件留置组61、数严重不足或试件严重超龄。(2)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应见证而未实施见证的。(3)砂浆试件抗压强度验收评定不合格又无鉴定处理记录和设计单位签认;或评定方法、计算出错将不合格验收批评定为合格的。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 基本要求和内容(1)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由试验室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提交配合比试验报告,见质控(建)表。当混凝土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2)混凝土配合比试配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GBT50081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配制尚应满足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3)试配混凝土的各组成62、材料应经检验,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4)现场施工时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砂、石的含水率做相应调整并做好记录。 核查办法(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和配合比试验报告,核查混凝土配合比是否按设计的混凝土特性和不同强度等级提供,当混凝土的组成材料变化时,其配合比是否重新确定。(2)核查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3)核对混凝土各组成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进场检验报告,核查原材料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试验室提供的配合比报告,或实际所用的原材料与配合比存在明显差异。(2)配合比试验报告63、主要内容不全或配合比设计未按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3)混凝土配合比的组成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结果主要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基本要求和内容(1)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提供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见质控(建)表12。(2)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64、得少于一次;5)建筑地面工程混凝土强度试件每一层(或检验批),每1000m2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增加1000m2应增取一次,不足1000m2的按1000m2计。当改变配合比时,亦应相应增加制作试件取样次数。6)基坑工程的地下连续墙,每50m3应取样一次,每幅槽段不得少于一次。7)灌注桩每浇注50m3混凝土应取样一次,单桩单柱时,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8)对设计成熟、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构件,在不作结构承载力检验时,混凝土取样按每5m3且不超过半个工作班生产的同配合比混凝土,留置一组试件。9)非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100m3,至少取样一次,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500m3,至少取样一次;不足65、上列规定数量时,每台班至少取样一次。10)混凝土配合比开盘鉴定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11)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3)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4)对采用蒸汽法养护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试件应先随同结构构件同条件蒸汽养护,再转入标准条件养护共28d。当混凝土中掺用矿物掺合料时,确定混凝土强度时的龄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J146等的规定取值。(5)结构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张拉、放张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的混凝土66、强度,应根据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按设计要求和规范确定。(6)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7)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混凝土强度的代表性不真实或有怀疑而又无从证实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鉴定,并作为处理的依据。经鉴定处理的结构或构件应有处理记录,并经设计单位同意签认。 核查办法(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混凝土强度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试块的取样组数,制作日期,取样部位等是否相符,留置数量是否满足67、要求。(2)核查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养护龄期是否符合要求,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3)核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评定是否按验收批进行评定。评定方法是否正确,当评定不合格时,是否按规定进行鉴定并由设计单位同意签认。(4)核查各施工阶段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应的规范规定。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混凝土无试块强度试验报告或试块留置组数严重不足以及试块试验时龄期普遍超龄。(2)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或应见证而未实施见证的。(3)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又无鉴定处理记录和设计签认。或验收评定方法、计算错误,将不合格验收68、批评定为合格的。(4)各施工阶段的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应规范规定。 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 基本要求和内容(1)混凝土应按设计要求提供试件抗渗试验报告,见质控(建)表。(2)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与试样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不少于一组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2)预拌混凝土当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不少于二组试件,且每部位(底板、侧墙)的试件不少于二组,当每增加250500m3混凝土时,应增加二组试件,当混凝土增加量在250m3以内时不再增加试件组数。(3)混凝土69、抗渗性能,应采用标准条件下养护混凝土抗渗试件的试验结果评定。抗渗性能试验应符合现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GBJ82的有关规定。试验时的龄期不少于28d,最长不得超过90d。 核查办法(1)核对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核查试件的取样组数、制作日期、取样部件等是否与规定相符,留置数量是否满足要求。(2)核查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养护方法、龄期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无抗渗试验报告或试件留置组数明显不足、部位不符,以及试验时试件龄期严重超龄70、。(2)试验报告主要内容不全,无最大水压力和破坏特征记录。(3)混凝土抗渗试验结果不合格,又无鉴定处理记录和设计方签认。4.1.4.7 焊接及机械连接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验报告 基本要求和内容(1)凡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的受力钢筋均应有力学性能检验告,其被连接母材质量检验结果均须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规范及规程的规定。(2)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3)不同的钢筋接头其力学性能检验应从外观检查合格的成品接头或制品中按批随机抽取试件分别作拉伸、弯曲或抗剪等检验,见质控(建)表4.1.4.713,其批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凡71、钢筋牌号、直径及尺寸相同的焊接网和焊接骨架为同一验收批,且每300件为一批,一周内不足300件亦按一批。2)闪光对焊以同一台班,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牌号、同直径的钢筋焊接接头作为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时,可在一周内累计,若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则亦按一批。3)钢筋电弧焊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以同牌号钢筋、同接头类型不大于300个接头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按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同型式接头为一批,不足300个仍按一批。4)钢筋电渣压力焊和钢筋气压焊在现浇混凝土结构中,以同牌号钢筋不大于300个接头为一批;在房屋结构中,按不超过二楼层中300个同牌号钢筋接头为一批,不72、足300个仍按一批。5)预埋件钢筋埋弧压力焊T型接头以300件同类型预埋件为一批。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以累计,不足300件时亦按一批。6)钢筋机械连接以同一施工条件下采取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式、同规格不超过500个接头一批,当现场检验连续10个验收批抽样合格率为100,验收批的数量可为1000个接头(现场安装同一楼层不足500个或1000个接头时仍按一批)。7)预埋件钢筋电弧焊T型接头以300件同类型预埋件为一批,一周内连续焊接时,可以累计,不足300件时仍按一批。(4)钢筋焊接和机械连接检验报告应按质控(建)表4.1.4.713规定内容填写每个试件检验结果数据及结论,应说明破坏部位(断在73、接头、热影响区或接头外)及破坏状态(呈现脆性或延性断裂等);焊接接头弯曲检验应注明弯心直径、弯曲角度及每根试件弯曲后在焊缝处是否发生断裂,并判断该组试件的拉伸及弯曲检验结果是否合格。(5)钢筋焊接接头、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制品(焊接骨架、焊接网片及预埋件等)力学性能各项目的检验结果判定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及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的要求。(6)凡施焊用的各种钢筋及型钢均应有质量证明书;焊条、焊剂应有产品合格证,焊条的规格、型号必须与设计要求一致。当设计未作规定时,钢筋电弧焊焊条牌号应按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规定选用。进行电渣压力焊和埋弧焊若设计对焊剂的牌号未作规74、定时可采用431焊剂(高锰、高硅、低氟焊剂,适合于、级钢筋的焊接)或其它性能相似的焊剂。(7)对焊条质量有怀疑时(如锈蚀、受潮严重),应按批抽样检验,并提供焊条检验报告。(8)凡从事焊接及机械连接的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取得焊工考试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焊接工作,焊接报告中应填上操作人姓名及焊工证编号。(9)机械连接接头使用的连接件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当在操作过程中发现异常时,应对该批连接件材质进行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及其它专项检验。合格证报告中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JGJ108、钢筋锥螺纹接头技术规程JGJ109、镦粗直螺钢筋接头JCT3057等标准的规定。75、(10)进口钢筋在力学性能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焊接前应先进行化学成分检验和焊接工艺检验,内容见质控(建)表4.1.3.13及质控(建)表4.1.8.411,当碳、硫、磷、锰、硅含量、碳当量及可焊性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工程焊接。 核查办法(1)核查每份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内容是否按规定填写完整,试件取样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检验结果及结论是否正确。(2)对照钢筋隐蔽验收记录,核查钢材焊接是否按规定逐批抽样检验,批量总和是否和用量一致。(3)采用电弧焊和埋弧焊、电渣压力焊、机械连接的接头等,应分别核查焊条、焊剂、连接件等的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4)核查进口钢材应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化学76、成分检验及可焊性检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5)对照施工技术资料,核查接头有否先隐蔽,后提供检验报告。(6)核查焊接操作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不按规定提供检验报告或应见证而未实施见证的。(2)钢材接头力学性能检验报告中,缺少主要项目或任一指标不符合检验标准,又未按规定进行复验,且无鉴定处理意见。(3)焊接或机械连接检验报告所代表的批量之和少于实际接头数量。(4)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机械连接接头所使用的焊条、焊剂、连接件无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或连接件的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的规定。(5)进口钢材焊接前没做化学成分检验或化学检验报告中的C77、S、P、Mn、Si元素的含量及碳当量不符合有关规定,且未做可焊性检验。4.1.4.8 见证检测报告 基本要求和内容(1)建筑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对外检测单位进行检测。(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3)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78、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4)见证人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员证。(5)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见证记录见质控(建)表。(6)见证检测报告应注明检验性质为见证送样,并注明见证人姓名。 核查办法(1)核查设计图纸79、进场材料汇总表、施工记录、见证记录、见证检测报告,检查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实施见证取样送检。(2)检查见证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签章与证件是否相符。(3)核查见证检测报告是否注明检验性质,是否注明见证人姓名。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未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或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明显不符。(2)见证人员无证上岗,签章与证件不符。(3)出具见证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见证检测报告未注明检验性质与见证人姓名。4.1.4.9 建筑地面、屋面坡度检查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1)建筑地面基层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表面坡度的允许偏差应不大于房间80、相应尺寸的21000,且不大于30mm。(2)整体面层、砖面层、大理石和花岗石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3)建筑地面坡度检查的批次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作为一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作为一批,每批抽查数量应按自然间(或标准间)随机检验不少于三间(点),不足三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一间计算;(4)建筑地面坡度80以上的检查点,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要求,不合格点不得明显影响使用,其最大偏差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1.5倍。(5)屋面找平层(含天沟、檐沟)的排水81、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平屋面采用结构找坡不应小于3,采用材料找坡宜为2;天沟、檐沟纵向找坡不应小于1。沟底水落差不得超过200mm。(6)屋面找平层(含天沟、檐沟)的排水坡度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2抽查一处,且不得少于3处。(7)建筑地面、屋面坡度检查记录见质控(建)表4.1.4.9。 核查办法(1)核查设计图纸、施工记录、检查记录,核查检查点数、检查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若检查结果不合格时,是否返工及重新测定。(2)核查检查记录中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评定是否正确。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或检查批次、数量与规定82、严重不符。(2)检查记录主要内容不全或评定结论错误。(3)检查结果不合格未经返工及重新测定的。4.1.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1.5.1 地基验槽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1)地基验槽必须经土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合格后,方可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验槽,并提供验槽记录,见质控(建)表4.1.5.1。(2)基槽(坑)开挖过程中,要严禁地基土受到扰动。验槽时,应对已开挖的基槽按顺序详细、认真地全面观察检查槽底土层的情况;检查地基持力层是否与勘察设计资料相符,地基土的颜色是否均匀;土的含水量是否一致;表层土坚硬程度有无局部软硬不均。并对地基的匀质性作出评价,确定是否继续下挖或进行技术处理。(3)基槽(坑)的几何尺83、寸和槽底标高或挖土深度(最小埋置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有局部加深、加宽者,应附图说明其原因及部位。(4)基槽施工中遇有坟穴、地窖、废井、旧基础、管道、泉眼、橡皮土等局部异常现象时,应将其所处部位、深度、特征及处理方法进行描述,并有附图说明。(5)对地质复杂的或重要的工程,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以及地基开挖后对地基土有疑义的工程,应根据设计要求或验槽磋商的意见进行有关试验。(6)经过技术处理的地基基础及验槽中存在的问题,处理后须进行复验,复验意见和结论要明确,签证应齐全。必要时应有勘察部门参加并签字。 核查办法(1)核查验槽记录能否反映验槽的主要程序,填写内容是否齐全,其主要质量特征(包括基底持84、力层、地基匀质性、基槽尺寸、标高、基土类别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规定。地基出现异常或与地质勘察资料不符时,是否有处理方案或所采取的技术处理措施有否设计单位认可,有无复验意见,结论是否明确,参加单位的签证是否齐全。(2)对照基础平面设计的钎探点平面图,核查钎探布孔和孔深是否满足要求;打钎记录的锤重、落距、钎径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要求;钎探完毕后是否作出打钎记录分析,需处理的是否有处理意见。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验槽记录或验槽内容记录不全。(2)验槽记录签证手续不齐全。(3)基底持力层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又无技术处理。(4)地基处理无记录,处理后未进行85、复验或复验后无明确结论。(5)需要进行钎探试验的无钎探记录或无打钎平面图。4.1.5.2 现场预制桩钢筋安装 基本要求和内容(1)现场预制桩钢筋必须在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2。(2)桩在现场预制时,应对原材料、钢筋骨架进行检查。(3)主筋距桩顶距离、锚固钢筋位置、预埋铁件、主筋保护层厚度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4)主筋间距、桩尖中心线、箍筋间距、桩顶钢筋网片、锚固钢筋长度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核查办法(1)核查钢筋合格证、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核查钢筋连接方式和试验报告。(3)核查86、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4)核查主筋距桩顶距离、多节桩锚固钢筋位置等是否符合预制钢筋骨架质量检验标准规定。(5)核查主筋间距、桩中心线、箍筋间距、桩顶钢筋网片、多节桩锚固钢筋长度是否符合预制桩钢筋骨架质量检验规定。(6)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不能体现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87、确,签证手续不齐全。4.1.5.3 预制桩的接头 基本要求和内容(1)预制桩的接头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1)电焊接桩的焊缝及电焊接桩结束后的停歇时间;2)电焊接桩的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垫铁;3)硫磺胶泥接桩的上节桩的外露锚筋和下节桩的预留孔;4)硫磺胶泥接桩的胶泥浇注时间和浇注后的停歇时间。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2)电焊焊缝质量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及设计要求;电焊接桩结束后的停歇时间应大于1min,焊条应按设计要求采用。(3)电焊接桩的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应用铁片垫密焊牢,不得用钢筋头或塑片叠焊。(4)硫磺胶泥接桩的上节桩的外露88、锚筋应除锈无污染和下节桩的预留孔无杂物堵塞。(5)硫磺胶泥接桩的胶泥浇注时间不得超过2min;送上节桩使两端面贴合,硫磺胶泥自然冷却时间应大于7min。 核查办法(1)核查隐蔽工程的焊接材料、硫磺胶泥材料等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中文说明及检验报告等。(2)核查电焊接桩结束后的停歇时间、硫磺胶泥接桩的胶泥浇注时间和浇注后的停歇时间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3)核查硫磺胶泥接桩的上节桩的外露锚筋是否除锈和下节桩的预留孔有无杂物堵塞,硫磺胶泥注入预留孔是否溢出孔外至桩顶整个平面。(4)核查电焊接桩的上下节桩节间的缝隙是否用铁片垫密焊牢并符合规定要求。(5)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89、。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4.1.5.4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 基本要求和内容(1)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必须在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后,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2。(2)放置钢筋笼前,应对原材料、钢筋连接件、钢筋笼进行检查。(3)主筋、箍筋直径、间距和长度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4)钢筋的90、材质检验应符合设计要求。(5)钢筋笼埋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核查办法(1)核查钢筋合格证、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核查钢筋连接方式和试验报告。(3)核查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4)核查主筋间距、长度、箍筋间距是否符合混凝土灌注桩钢筋笼质量检验标准的规定。(5)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6)核查钢筋笼埋置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体现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91、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4.1.5.5 钢筋混凝土工程 基本要求和内容(1)钢筋混凝土工程钢筋必须在钢筋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在模板合模前或浇捣混凝土前,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2。(2)纵向受力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3)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4)箍筋、横向钢筋品种、规格、数量、间距等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5)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6)重要构件的钢筋结点隐92、蔽应附简图。 核查办法(1)核查钢筋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是否合格,并与实际钢筋相符。(2)核查钢筋连接件试验报告,连接试件是否合格。(3)核对纵向受力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4)核对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面积百分率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5)核查箍筋、横向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间距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6)核查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7)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8)核查重要构件的钢筋结点隐蔽是否附有简图。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隐蔽工程验93、收记录不能反映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3)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4.1.5.6 砌体工程 基本要求和内容(1)砌体工程中所含有的隐蔽工程主要有以下内容:配筋砌体工程钢筋安装、填充墙拉结钢筋;(2)配筋砌体工程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3)填充墙拉结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4)砌体工程验收前,必须提请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 核查办法(1)核查钢筋合格证书、钢筋性能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94、。(2)根据设计图纸检查配筋砌体工程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核查填写砌体留置的拉结钢筋或网片的位置是否与砌体皮数相符合,拉结钢筋、规格、数量和竖向间距是否符合设计要求。(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3)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4.1.5.7 钢结构工程 基本要求和内容(1)钢结构工程需要进行隐蔽95、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1)焊缝;2)钢结构涂装工程涂装前处理后的钢材表面、紧固件、螺栓等被覆盖零部件;3)每遍涂层;4)网架结构的支承垫块、螺栓球节点接缝、多余螺孔封口。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2)焊缝外观质量尺寸允许偏差、焊缝长度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附录A及设计要求。(3)涂装前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焊疤、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所有紧固件、螺栓等被覆盖的零部件的数量、间距、布置方式等应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4)每遍涂层的次数、厚度应满足设计及有关规定。(5)网架结构的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96、,橡胶垫块和刚性垫块之间或不同类型刚垫块之间不得互换使用。(6)螺栓球节点应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应将多余螺孔封口。 核查办法(1)核查上述隐蔽工程的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等相关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等。(2)核查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是否均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3)检查支承垫块的种类、规格、摆放位置和朝向是否符合规定。(4)检查螺栓球节点是否将所有接缝用油腻子填嵌严密并将多余螺栓孔封口。(5)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97、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工程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4.1.5.8 地面工程 基本要求和内容:(1)地面工程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1)各构造层隐蔽验收;2)建筑物地面下的沟槽、暗管;3)建筑物地面的变形缝(沉降缝、伸缩缝和防震缝)节点构造作法;4)有特殊要求的立管、套管、地漏与地面、楼板节点之间的密封处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2)各构造层所采用的材料、厚度、作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3)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位置98、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4)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沉降缝和防震缝内应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并应与面层齐平。(5)有特殊要求的立管、套管、地漏与地面、楼板节点之间的密封处理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有排水要求的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核查办法(1)核查所用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重要材料的复验报告是否齐全。(2)核查各构造层、上述项目各构造节点位置、施工情况、所用材料等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主99、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工程内在质量,核查的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4.1.5.9 门窗工程 基本要求和内容(1)门窗工程包括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特种门及门窗玻璃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1)预埋件和锚固件的埋设;2)隐蔽部位的防腐、填嵌处理;3)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的数量、规格、位置及玻璃垫块的设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2)门窗预埋件和锚固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及与框的连接方式必须符100、合设计和规范、规程要求。(3)门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应符合设计、规范、规程的要求,塑料门窗框与墙体间缝隙应采用闭孔弹性材料填嵌饱满。(4)木门窗预埋木砖的防腐处理、金属门窗和特种门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规程要求。(5)固定玻璃的钉子和钢丝卡的数量、规格、位置安装方法以及橡胶垫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6)金属门窗防雷装置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核查办法(1)核查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和锚固件、固定玻璃的钉子或钢丝卡与特种门的防腐处理情况。(2)核查窗与墙体间缝隙的填嵌材料的填嵌情况。(3)核查金属门窗防雷装置的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4)核查验收意101、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 (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4.1.5.10 幕墙工程 基本要求和内容(1)幕墙工程包括玻璃幕墙(含全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组合幕墙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1)埋件(或后置埋件)的埋设;2)构件的连接节点处理;3)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处理;4)幕墙防雷装置施工;102、5)幕墙防火构造处理;6)幕墙保温层及防潮层的设置。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2)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各种连接件紧固件应安装牢固,螺栓应有防松脱措施。(3)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安装必须牢固。(4)幕墙应形成自身的防雷体系,并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地连接,严禁串联。(5)幕墙的防火、保温、防潮材料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填充应密实、均匀、厚度一致,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衬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的钢板,不得采用铝板,防火层103、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防火层与玻璃的间距应大于40mm。(6)幕墙四周,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幕墙立柱下部节点应符合有关规定。(7)幕墙金属框架、金属框架与金属挂件的连接节点的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8)幕墙上、下及侧边四周应镶入固定玻璃槽内,不得与槽底及槽侧壁直接接触,悬吊式玻璃幕墙与槽底间间隙,落地式玻璃幕墙玻璃与槽底间垫块应符合设计要求。(9)组合幕墙不同面板材料的分界线处框架龙骨应设置双立柱、双横向杆件,分别固定牢固,并应留置不小于10mm的间隙。 核查办法(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104、或后置设件)的埋设。(2)核查防雷、防火、防潮、保温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3)核查构件的连接节点,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的处理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3)主要的检查内容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4.1.5.11 墙面工程 基本要求和内容(1)墙面工程包括室内顶棚、105、墙面的抹灰工程以及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裱糊饰面、软包饰面、罩面板饰面、纺织品类壁饰工程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1)饰面板的连接、连接件之间的连接;2)外墙面的防水层;3)裱糊饰面工程用的腻子、基底封闭底漆;4)软包饰面工程的封闭底胶、内衬材料;5)饰面工程的基层(或基体)质量;6)抹灰工程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及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2)饰面板安装中连接件与墙体的连接、连接件与饰面板的连接、连接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3)外墙防水层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4)裱糊饰面工程的基层含水率应符合不同基层的要106、求:混凝土或抹灰基层含水率不得大于8;木材基层的含水率不得大于12;新建建筑物的混凝土或抹灰层基层墙面在刮腻子前应涂刷抗碱封闭底漆;旧墙面在裱糊前应清除疏松的旧装修层,并涂刷界面剂。基层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及阴阳角应符合规范要求;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5)软包饰面工程所使用的封闭底胶,内衬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6)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核查办法(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饰面板的连接情况(连接件与墙体、连接件与饰面板、连接件之107、间)。(2)核查外墙防水层施工情况,饰面工程基层处理情况,软包饰面工程使用内衬材料情况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无基层的处理情况,软包饰面工程内衬材料使用情况,饰面板安装连接情况,外墙防水层及裱糊工程施工情况,抹灰工程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及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等。(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108、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4.1.5.12 轻质隔墙工程 基本要求和内容(1)轻质隔墙工程包括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1)木龙骨防火、防腐处理;2)预埋拉结筋埋设;3)龙骨安装;4)填充材料的铺置;5)设备管线的安装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2)轻质隔墙工程包括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墙等,隔墙安装所需的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和数量以及连接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3)骨架隔墙中龙骨间距及构造连接方法,木龙骨及木饰的防火和防腐处理,设备管线安装,门窗洞口部位加强龙骨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边框龙骨安装与基体109、结构连接必须位置正确、牢固平直,无松动。(4)骨架隔墙内填充材料应干燥,填充密实均匀,接头无空隙、下坠。(5)玻璃砖砌筑隔墙中预埋拉结筋及玻璃隔墙框樘与基体结构的连接必须牢固,位置正确。 核查办法(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连接件的设置及连接方法。(2)核查木龙骨及木饰面板的防火、防腐处理,龙骨及设备管线的安装,填充材料、拉结筋的施工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体现不出隔墙安装所需的预埋110、件、连接件的位置及数量以及连接方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骨架隔墙边框龙骨安装与基体结构连接,中龙骨间距及构造连接、门窗洞口部位加强龙骨安装情况,木龙骨及木饰面板的防火、防腐处理(使用涂料的品种、涂刷遍数或厚度等),填充材料施工(使用材料、填充情况)。(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4.1.5.13 吊顶工程 基本要求和内容(1)吊顶工程包括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花栅吊顶、玻璃吊顶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1)房间净高和基底处理;2)预埋件和拉结筋的设置111、;3)龙骨及吊(杆)的安装;4)木龙骨、木吊杆防火、防腐处理;5)填充材料的设置;6)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调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2)安装龙骨前应对房间净高和洞口标高进行交接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吊顶内的管道、设备及其支架安装应符合设计标高要求,基层缺陷应处理完善,所有管线应验收合格。(3)基底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用金属网做抹灰基底时,金属网必须铺钉牢固,接头在骨架主筋上。(4)预埋件和拉结筋的设置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预埋件、钢筋吊杆和型钢吊杆应进行防锈处理。(5)木龙骨、木吊杆的防火、防腐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规定。(6)吊顶内填充吸声材料的品种和铺设112、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7)吊杆、龙骨的安装必须牢固,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吊杆长度大于1.5m时,应设置反支撑。(8)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应在安装饰面板前完成。 核查办法(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拉结筋、填充材料的设置。(2)核查基层缺陷的处理,木龙骨、木吊杆防火、防腐处理,龙骨及吊杆、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调试等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13、(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体现不出房间净高、洞口标高以及吊顶内管道、设备及其支架的安装标高,预埋件、拉结筋、填充材料设置情况(材料、位置、数量)及填充料铺设厚度等,基层缺陷的处理,木龙骨、木吊杆防火、防腐处理情况(使用材料、涂刷遍数或厚度),龙骨及吊杆、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及调试(使用材料、安装位置,接头处理,调试时间、吊杆长度大于1.5m时的处理),花栅的防火、防潮、防锈处理等。(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4.1.5.14 细部工114、程 基本要求和内容(1)细部工程包括细木制品、木制固定家具、花饰、栏杆、栏板、扶手等,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1)木制品的防潮、防腐、防火处理;2)细部工程的预埋件埋设及节点的连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2)木制品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潮、防腐、防火处理。(3)橱柜、护栏和护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位置以及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核查办法(1)核查上述项目的隐蔽验收记录能否反映预埋件的设置以及节点的连接情况。(2)核查木制品防潮、防腐、防火的处理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3)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凡出115、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体现不出预埋件的设置(数量、规格、位置),护栏与预埋件的连接情况,木制品的防潮、防火、防腐处理(按设计及相关规范、规程要求)。(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4.1.5.15 地下防水工程 基本要求和内容(1)地下防水工程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1)细部节点(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加强部位等)的设置和构造;2)水泥116、砂浆防水层的平均厚度;3)阴阳角处水泥砂浆圆弧形处理;4)顶板、底板、外墙防水层的保护层;5)涂料防水层的遍数、厚度及胎体增强材料、卷材、涂膜防水层的搭接宽度;6)塑料板防水层的塑料板缓冲衬垫、两幅塑料板的搭接焊缝;7)金属板防水层中金属板的拼缝及金属板与建筑结构的锚固件连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2)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3)水泥砂浆防水层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的85。(4)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塑料板防水层等阴阳角处应做圆弧形处理。(5)防水层保护层的做法应满足设计117、要求及现行规范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规定。(6)涂料防水施工前应先在基面上涂一层与涂料相容的基层处理剂,防水层的遍数、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80;两幅卷材短边和长边的搭接宽度均不应小于100mm,涂料防水层施工缝搭接宽度应大于100mm。(7)缓冲衬垫应用暗钉圈固定在基层上,下部塑料板应压住上部塑料板。(8)金属板防水层中焊缝处理质量、尺寸允许偏差应满足设计要求及现行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 核查办法(1)核查相关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现场抽样试验报告或试块强度报告是否齐全。(2)核查防水混凝118、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加强部位等设置和构造及各防水隐蔽工程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3)核查相关操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监理手续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体现不出各防水层的做法及细部构造。(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处理后未重新报验。(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 4.1.5.16 屋面防水工程 基本要求和内容(1)屋面防水工119、程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1)屋面基层及各构造层隐蔽验收;2)水落口、泛水、变形缝、伸出屋面管道、天沟、檐沟、檐口、立面防水层端部等节点防水构造做法或收头处理;3)分格缝及密封材料(找平层、保温层、细石混凝土防水层、水泥砂浆保护层、细石混凝土保护层等需设分格缝和密封材料的构造层);4)卷材、涂膜防水屋面阴阳角处找平层圆弧处理,刚性防水屋面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与立墙及突出屋面结构等交接处柔性处理;5)卷材、涂膜防水层的搭接宽度和附加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1)屋面基层及构造层所采用的材料、厚度、作法(包括防水层遍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2)水落120、口、泛水、变形缝、伸出屋面管道、天沟、檐沟、檐口、立面防水层端部等节点防水构造做法及收头处理应按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设置。(3)水泥砂浆和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刚性防水层)纵横最大间距不宜大于6m,沥青砂浆找平层不宜大于4m,水泥砂浆保护层分格面积宜为1m2,细石混凝土保护层分格面积不大于36m2。使用新型材料应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分格。(4)卷材、涂膜防水层面阴阳角处应做圆弧处理,转角处圆弧半径应满足规范要求,刚性防水层面的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与立墙及突出层面结构等交接处抱歉应做柔性密封处理。(5)卷材搭接宽度应满足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要求,涂膜防水层胎体长边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0mm,短121、边搭接宽度不应小于70mm。 核查办法(1)核查相关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告)、现场抽样试验报告或试件强度报告。(2)核查各构造层、各构造节点位置、施工情况、所用材料等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3)核查相关操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无基层的处理情况,无防水各细部的处理情况。(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4)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4.1.5.17122、 隔热保温工程 基本要求和内容(1)隔热保温工程包括屋面与墙面的隔热保温,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的内容有:1)架空屋面的架空隔热制品、浆砌承托材料(粘土砖或混凝土砌块)、通风屋脊(当屋面宽度大于10m时)剖面高度及做法;2)松散或板状保温材料或整体现浇(喷)保温材料用于屋面保温层的各构造层(按设计图纸要求,可能是结合层、找平层、防水层、保护层等)的做法;3)蓄水屋面的溢水口、过水孔、排水管、溢水管的大小、位置、标高,防渗漏蓄水试验隐蔽验收;4)种植屋面的挡墙泄水孔及孔内侧放置的疏水粗细骨料,防渗漏蓄水试验隐蔽验收;5)板状保温材料用于墙面保温层的各构造层隐蔽验收、排风节点的做法。隐蔽工程验收123、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2)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3)松散保温材料施工基层须干燥同时应分层铺设并压实,及时进行找平层和防水层施工;板状保温材料也要求基层干燥,铺设要求基层平整,铺板要平,缝隙要严,上下层接缝要相互错开;整体现浇(喷)保温层材料宜用机械搅拌并应色泽一致。(4)蓄水屋面的溢水口、过水孔、排水管、溢水管的大小、位置、标高的留设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装完毕。(5)种植屋面的挡墙泄水孔的留设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得堵塞。 核查办法(1)核查上述隐蔽项目所用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124、场验收记录,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2)核查各构造层、各构造节点位置,施工情况、所用材料等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3)核查蓄水屋面、种植屋面的各孔、管、口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有防渗漏蓄水试验隐蔽验收。(4)核查验收意见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能反映隐蔽工程的内在质量,无保温隔热层的材料、厚度、做法等情况。(3)主要的检查内容和质量指标不符合设计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且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重新报验。(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不真实或验收意见不明确,签证手续不齐全。4.1125、.6 施工记录4.1.6.1 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1)工程定位测量前,应先由城建规划部门根据建筑红线以及城市规划要求,确定方位,提供建设各方以测量标志。(2)施工单位应根据城建规划部门提供的水准点、坐标点以及施工红线图等,作出包括建筑位置线、现场标准水准点、坐标点(包括标准轴线桩、示意图)等,填写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见质控(建)表4.1.6.1,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3)界桩点、红线点定位及高程测量,可按下列细部点测量技术进行:1)细部坐标,宜采用极坐标法施测。水平角可采用经纬仪观测半测回,距离采用钢尺量距时,不宜超过一尺段,细部标高,可采用水准仪或经纬仪望远镜置平126、施测;2)采用速测仪或测距仪测细部点时,应进行测桩检查,仪器对中偏差不应大于5mm,归零差不宜大于1;当采用经纬仪半测回测角时,测距的长度不应超过100m;同时施测细部标高时,垂直角范围应在10以内,并应观测1测回,测量仪器高和觇标高的取值精确至1mm;3)坐标及标高成果取值,均应精确至10mm,坐标展点误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 核查办法(1)核查有否城建规划部门提供的水准点及红线图。(2)核查是否有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工程定位测量检查记录。(2)检查记录与施工规划红线图或与现场不符。4.1.6.2 地基钎探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127、容(1)对地质复杂的或重要的工程,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以及地基开挖后对地基土有疑义时,应根据设计要求或验槽磋商的意见进行钎探试验,并做好测试记录,钎探记录应填写清楚、真实,并有钎探记录人、施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钎探记录应附有打钎平面图以及钎探结果的分析。(2)钎探打钎按平面图标定的钎探点顺序进行,记录每打入300mm(一步)深度的锤击数,填入地基钎探记录见质控(建)表4.1.6.2, 钎探锤重、落距、钎径应符合规范规定。(3)钎探完毕,要认真分析钎探记录,查明槽底以下土质的变化,分析孔深范围内基土坚硬程度是否均匀,如有异常需处理,应在打钎平面布点图上标明部位、区段、标高及处理方法。(4)128、钎探孔的布置一般均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钎探,设计无要求时可按下列规则布置:1)槽宽小于800mm时,在槽中心布置探点一排,间距12m,一般为1.5m;2)槽宽8002000mm时,在距两边200500mm处,各布置探点一排,间距12m,一般为1.5m;3)槽宽2000mm以上时,应在槽中心及两槽边200500mm处,各布置探点一排,每排探点间距12m,一般为1.5m,3排成梅花形布置;4)矩形基础:按梅花形布置,纵向和横向探点间距均为12m,一般为1.5m,较小基础至少应在四角及中心各布置1个探点。(5)钎探的钎距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按规范的要求进行,矩形基础应等于或大于1.5m129、,一般不小于1.8m,并不小于短边长度,也不宜大于3m。如土质情况复杂可适当减少钎距和加深钎探深度,钎距纵横两个方向的间距应不大于1.5m。(6)钎探应绘图编号,按编号顺序进行击打,打钎人员应固定。结果填入钎探平面布点图,见质控(建)表4.1.6.2,发现地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会同设计、勘察人员确定处理方案。 核查办法(1)对照基础平面设计的钎探点平面图,核查钎探布孔和孔深孔距是否满足要求。(2)核查钎探记录的锤重、落距、钎径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要求。(3)核查钎探完毕后是否作出打钎记录分析,需处理的是否有处理意见。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钎探平面布130、点图。(2)无钎探记录或钎探记录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规定要求。(3)钎探结果需处理的无处理意见。 地基处理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1)地基处理方案应由勘察、设计单位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或下达设计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2)地基处理记录包括地基处理综合描述记录、试桩试夯试验记录,地基处理施工过程记录,施工单位应根据确认的处理方案做好相应的记录。(3)地基处理综合描述应对地基处理前状态、处理方案、处理部位、处理过程、处理结果作一综合的描述,必要时附简图见质控(建)表1。(4)换土垫层法施工记录要求:1)用换土垫层法做浅层地基处理时,其垫层材料应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2)素土、灰土、砂垫层在131、施工前应对填料进行击实试验见质控(建)表4.1.4.14,垫层施工应根据不同的换填材料选择施工机械、分层厚度与分层遍数。垫层的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可用贯入法或环刀法检验压实系数见质控(建)表4.1.4.16;3)重锤夯实地基应作试夯记录见质控(建)表2,夯实过程应填写施工记录见质控(建)表3。(5)深层密实法施工记录要求:1)强夯施工的夯击点布置及技术参数(锤直、落距、夯击点、次数等)应设计要求,夯击遍数和两遍间的间歇时间,应符合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2)施工过程中应对各项参数及施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夯点记录见质控(建)表.34与每遍的汇总记录见质控(建)5,对强夯地基的质量检验应在夯后一定的132、间歇期之后进行;3)振冲地基在正式施工前,应在现场在代表性的场地上进行试桩试验,确定有关施工参数,做好记录见质控(建)表4.1.6.36。施工时应检查振冲器与填料的性能,施工中应检查各种施工参数,并做好施工记录见质控(建)表4.1.6.37。对振冲地基的质量检验应在根据不同的填料,在施工结束后间歇一定时间进行。(6)胶结法施工记录要求:1)高压喷射注浆地基、水泥土搅拌桩地基在方案确定后应进行现场试桩试验,并通过试验性施工或根据工程经验确定施工参数及控桩标准,并做好记录见质控(建)表4.1.6.36;2)高压喷射注浆地基在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外掺剂等的质量、桩位、压力表与流量表的精度和灵敏度、施工133、设备的性能等,施工中应检查施工参数及施工程序,如实记录各项参数和出现的异常现象,施工记录见质控(建)表4.1.6.38,桩体质量及承载力检验应在施工结束后28d进行;3)水泥土搅拌桩地基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搅拌机工作性能及各种计量设备完好程度,施工中应检查机头提升速度、喷浆时间、复搅次数、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施工记录见质控(建)表9,搅拌深度记录误差不得大于50mm,时间记录误差不得大于5s,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桩体强度、桩体直径及地基承载力,强度检验应取90d龄期的试件。(7)各类地基处理的取样试验按本规程4.1.4.1和有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核查办法(1)134、核查地基处理方案是否经勘察、设计单位的确认后进行施工。(2)核查各种地基处理是否做了相应的试验段施工,并经设计单位确定了有关施工参数后再全面施工。(3)核各种地基处理是否按基本要求做好综合描述记录,试桩试验记录与过程施工记录。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地基处理方案未得到勘察、设计单位确认进行施工,或施工前未确定有关的施工参数。(2)未做地基处理施工记录或签字手续不全。4.1.6.4 试桩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1)工程桩正式施工前,由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单位参加,根据地质勘察资料和设计要求在施工现场进行试桩, 以明确打桩标准及施工参数。(2)试桩过135、程应描述打桩情况,如试桩位的选择、该试桩位与地质报告中描述的地质情况是否吻合等,其原始的参数记录均按各类桩基施工记录表进行记录。(3)试桩后应填写试桩记录,见质控(建)表4.1.6.36,以明确工程桩正式施工各类桩的参数标准,如持力层的确定、进入持力层的深度、桩长、贯入度、锤击数、压桩力、终压力、终孔条件的判定等。(4)设计要求试桩需提供承载力情况时,应由具有静载试验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静载试验。 核查办法核查试桩记录是否齐全,标准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试桩记录。(2)试桩记录中打桩标准不明确或参加单位签认手续不全。4.136、1.6.5 桩基施工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1)桩基记录包括各种砼预制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锚杆静压桩、砼灌注桩等。工程桩施工前应作好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各种桩的记录应按不同的要求做出详尽记录,要求填写齐全,数据准确真实,且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竣工时应附桩位竣工平面图。(2)桩基工程施工前应在现场作试打桩(压桩)或成孔试验,并按质控(建)表4填写试桩记录。(3)打桩的标高或贯入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控制值应通过打(压)桩试验,由设计单位确定。(4)砼预制桩质量检查验收应在制作点进行,根据桩的设计施工图要求,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打(压)桩。(5)137、钢管桩及预应力砼管桩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附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检验报告,经进场验收合格后才能打(压)桩。(6)锤击预制桩的施工记录用表,见质控(建)表4.1.6.512。(7)静压预制桩施工记录见质控(建)表4.1.6.534。压桩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压桩施工各阶段的记录,锚杆静压桩与基础连接前,应对压桩孔进行认真检查。(8)各种预制桩施工过程中对需要接桩的,应检查接桩质量,并提供隐蔽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9)砼和钢筋砼灌注桩(包括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干作业成孔灌注桩、人工挖孔灌注桩和套管成孔灌注桩等)应进行成孔质量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桩位轴线、孔径、垂直度、持力层土层情况、孔底沉渣厚138、度及孔的深度检查等,对于泥浆护壁成孔的桩还应进行孔底泥浆比重的测定,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质控(建)表4.1.6.55。1)灌注桩孔底沉渣厚度检查,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端承桩50mm;摩擦桩150mm;套管成孔的灌注桩不得有沉渣。泥浆护壁孔底500mm以内的泥浆比重应控制在1.151.20。2)灌注桩的深度控制应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对于沉管桩还应根据地质条件、贯入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贯入度控制标准:振动沉管桩在最后一次抬架的贯入度应符合设计或试桩规定的要求;锤击沉管桩最后三阵10击的贯入度,应满足规范规定或按试桩确定。3)灌注桩砼充盈系数应大于1。4)人工挖孔桩应复验孔底持力层土(岩)性。嵌139、岩桩必须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10)沉管灌注桩宜采用钢筋砼预制桩尖,其砼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30且应提供合格证。(11)水下砼的浇注应有专人测量导管埋深及管内外砼面的高差,并提供水下砼灌注记录汇总表,见质控(建)表4.1.6.56。(12)灌注桩施工过程,应按各类桩的不同要求做好施工记录,并按质控(建)表4.1.6.5712填写。(13)基桩施工完,应提供按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的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报告。(14)经测试单桩承载力和桩身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或是在打桩过程中发现贯入度剧变、桩身突然发生倾斜位移、严重回弹、桩身碎裂或泥浆护壁成孔时发生斜孔、弯孔、缩孔和塌孔,地面沉降等异常情140、况者,应有技术鉴定,需采取技术措施处理的,应有处理记录和示意图,并须经设计、监理(建设)、施工等单位验收签证。 核查办法(1)核查桩基施工记录以及试桩记录等的子目是否齐全,计算数据是否准确,结论是否明确,签证是否完整。(2)核查打(压)桩贯入度控制值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3)核查灌注桩的孔底沉渣厚度和砼充盈系数;锚杆桩的压力值、孔位平面位置偏差等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钢管桩、预应力管桩有无出厂合格证和材质检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打(压)桩接头有无节点隐蔽验收记录。(4)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若达不到质量标准时,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是否有记录。 核定原则凡出141、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桩基施工记录或记录签证手续不全。(2)桩基施工和验桩资料中的主要质量指标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需处理的又未采取补强措施。4.1.6.6 预检工程检查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1)本预检工程检查记录为通用施工记录见质控(建)表4.1.6.6。(2)模板预检记录:要求按施工组织设计的方案进行,保证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要求几何尺寸、轴线、标高、预埋件及预留孔位置准确,柱墙应预留清扫口,模板内应清理干净,模板应涂刷隔离剂,节点作法应符合操作规程要求。(3)预制构件预检记录:预制构件型号应符合图纸要求,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142、及结构性能应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预制构件的端头加固以及搁置长度,预制构件与结构之间的连接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对于预制构件安装的高程偏差等应符合图纸设计要求。(4)设备基础预检记录:要求设备基础的位置高程、几何尺寸以及预埋件、预留孔的标高、中心距、深度、平整度、孔垂直度等均应符合图纸及规范要求。(5)混凝土工程结构施工缝预检记录:要求施工缝的留置位置、留置方法以及接槎处均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以及确定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 核查办法核查预检工程检查记录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预检工程检查记录。(2)预检工程检查记录签证手续不全。4.1.6.7 大体积砼143、测温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1)大体积砼施工前,尤其是砼底板厚度H1.00m和板式转换层等,应对施工阶段大体积砼浇筑块体的温度、温度应力及收缩应力进行验算,确定施工阶段大体积砼浇筑块体内部升温峰值,内外温差及降温速度的控制指标,制订专项施工方案。一般情况下,温度指标宜不大于下列数值:1)砼浇筑块体在落筑入模温度基础上的最大温升值为55;2)砼浇筑块体的内外温差(不含混凝土收缩的当量温度)为25;3)砼浇筑块体的降温速度为3d。大体积砼的温度应力与收缩应力表面保温层的计算应符合块体基础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技术规程YBJ224的要求。(2)大体积砼浇筑块体温度监测点的布置,以真实地反映出砼块体的内外温差144、降温速度及环境温度为原则。(3)大体积砼的温控施工中,除应进行水泥水化热的测试外,在砼浇筑过程中还应进行砼浇筑温度的监测,在养护过程中应进行砼浇筑块体升降温、内外温差、降温速度及环境温度等监测,同时填写大体积砼养护测孔平面图和大体积砼测温记录,见质控(建)表4.1.6.712。其监测的规模可根据所施工工程的重要程度和施工经验确定,测温的办法可以采用先进的电子自动测温方法,如有经验也可采用简易测温方法,测温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砼浇筑温度的测试每工作班应不少于2次;2)大体积砼浇筑块体内外温差、降温速度及环境温度的测试,每昼夜应不少于6次;3)测温记录要求:第1天至第5天,每2小时测温一次;145、第6天至第25天,每4h测一次;(4)每次砼浇筑完毕后,应及时按温控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保温养护,保温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保温养护的持续时间,应使砼浇筑块体的内表温差及降温速度满足温控指标的要求。2)保温养护的持续时间,应根据温度应力(包括砼收缩产生的应力)加以控制、确定,但不得少于15d。保温覆盖层的拆除应分层逐步进行;3)保温养护过程中,应保持砼表面的湿润;4)塑料薄膜、草袋可作为保温材料覆盖砼和模板,在寒冷季节可搭设挡风保温棚。覆盖层的厚度应根据温控指标的要求计算求得;5)在大体积砼保温养护过程中,当实测结果不满足温控指标的要求时,应调整保温养护措施;6)在大体积砼养护过程中,不得采用146、强制、不均匀的降温措施。 核查办法(1)核查大体积砼的专项施工方案,其温度应力、收缩应力表面保温层是否进行计算。(2)核查大体积砼测温记录是否填写完整。(3)核查大体积砼养护测温记录数据是否符合要求。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大体积砼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大体积砼测温记录。(2)大体积砼测温记录图表不完整。(3)大体积砼测温记录数据大部分均不符合要求或部分严重超标。4.1.6.8 混凝土开盘鉴定 基本要求和内容(1)凡符合下列规定的现场搅拌混凝土或预拌混凝土,应实行混凝土开盘鉴定,并填写记录,见质控(建)表4.1.6.8。1)承重结构当第一次使用的配合比时;2147、)防水混凝土第一次浇筑前;3)特种或特殊要求混凝土当每次浇筑前;4)大体积混凝土当每次浇筑前。(2)在施工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其开盘鉴定应在现场浇筑点进行;预拌混凝土的开盘鉴定除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检验在施工现场进行外,其它鉴定内容在预拌混凝土站进行。(3)混凝土的组成材料水泥、砂、石、水、外加剂及掺合料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4)混凝土应根据其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和易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要求。特种或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开盘鉴定时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5)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148、砂、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6)预拌混凝土宜根据不同泵送高度选用入泵时混凝土的坍落度值。(7)混凝土拌合物的和易性应能满足施工工艺要求,拌和物应具有良好的粘聚性和保水性,在浇筑地点不得出现离析和大量泌水。(8)搅拌设备、运输车、泵机及输送管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并保持整洁。现场搅拌宜使用强制式搅拌机。(9)各种计量仪器应定期检验,保持准确。(10)混凝土开盘鉴定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建设)单位、混凝土搅拌单位进行,采用现场搅拌的,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建设)单位进行。参加人员为:建设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混凝土搅拌单位149、的质检部门代表。开盘鉴定最后结果应由参加鉴定人员代表单位签字。(11)开盘鉴定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或供货申请单;2)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单;3)水泥出厂质量证明书;4)水泥3d复试报告。5)砂子试验报告;6)石子试验报告;7)混凝土掺合料合格证;8)混凝土掺合料出厂检验报告;9)混凝土掺合料试验报告;10)外加剂使用及性能说明书;11)外加剂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12)外加剂型式检验报告;13)外加剂复检报告;14)试配混凝土抗压试验报告;15)混凝土试块28d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后补上)。 核查办法(1)核查开盘鉴定的范围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2)核查标准养护150、试件的试验报告,验证配合比。(3)核查开盘鉴定是否填写正确、完整,参加鉴定单位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混凝土开盘鉴定无鉴定结果,或鉴定结果不符合基本要求。(2)混凝土开盘鉴定签字手续不齐全。4.1.6.9 混凝土施工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1)混凝土拌制方式可分为现场搅拌及预拌两种,使用现场搅拌混凝土填写混凝土工程(现场搅拌)施工记录见质控(建)表4.1.6.91;使用预拌混凝土填写混凝土工程(预拌)施工记录见质控(建)表4.1.6.92。(2)拌制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必须是合格的,并具有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151、。砂、石含水率的测定每工作班不少于一次。(3)混凝土强度等级必须满足设计要求,配合比应经试配提供,试配用的原材料与施工所用的材料必须是一致。拌制混凝土时应根据骨料的含水率调整配合比。现场自拌混凝土应根据搅拌机的容量将施工配合比换算成每盘用量。有掺合料的混凝土,水灰比系指水与粉料量之比即水胶比。(4)浇筑部位应明确至轴线,施工缝留设应有准确的定位。(5)浇筑混凝土时应记录施工的气候情况,包括温度、湿度及天气情况等。(6)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的检测每工作班至少两次。 (7)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的12h内应按规定对混凝土进行保湿养护。(8)混凝土施工过程应随机取样留置试块,试块的留置应满足本规程4.1.152、4.5、4.1.8.3和有关规范的要求。(9)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况应做异常记录:1)施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如突然降温、降雨等;2)混凝土搅拌设备,输送设备等机械发生故障或停电,造成混凝土浇捣间断1h以上(含1h)时;3)混凝土拌合物超差,经技术处理后仍用于工程上,应记录该混凝土浇筑的部位;4)模板安装不牢靠,发生较大漏浆或坍塌;5)施工缝留设不符合规范或设计要求;6)混凝土浇筑后发现超长终凝、起砂、裂缝等异常情况;7)模板拆除后混凝土构件大面积麻脸、蜂窝、孔洞等;8)混凝土试块留置,构件养护不符合要求;9)施工过程出现其他对混凝土质量有影响的异常情况。10)施工过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153、处理并记录采用的技术措施及处理结果。 核查办法 (1)核查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是否填写完整。(2)核查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的内容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施工配合比调整不正确。(2)未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检测。(3)对施工过程出现异常情况未进行处理。(4)混凝土养护方式不符合要求。(5)未如实填写混凝土施工记录。4.1.6.10 烟(风)道、垃圾道施工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1)烟(风)道垃圾道的常规做法为砌砖与预制两种,常见的施工方法可随主体施工时逐层同步进行,也可在主体施工时按设计预留孔洞,待主体完工后再进行砌筑或安装。(2)烟(风)道、垃圾154、道应进行实物质量检查与功能检查,应由检查人或复检人填写检查记录。当第一次检查不合格时,应进行整改,再由复检人进行复检。实物质量检查应按质控(建)表4.1.6.10内容填写完整,功能检查应按检验(建)表5.1.5内容填写完整。(3)烟(风)道、垃圾道的实物质量检查包括:1)内壁断面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孔道垂直度应符合:楼层偏差5mm,楼层累计偏差10mm;3)上下楼层处孔道是否垂直对中,接缝是否严密;4)道壁是否有破损与裂缝,是否粉刷,砖砌道壁内粉刷砂浆配合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5)孔道内垃圾是否清理干净;6)基础是否同单体建筑共同沉降。(4)烟(风)道、垃圾道的功能检查包括:1)烟(风)道155、是否做到通(抽)风,并无漏风与串风现象;2)垃圾道是否畅通。(5)烟(风)道的功能检查方法:在烟(风)道口处观察火苗的朝向和烟的去向,判别通风情况。(6)烟(风)道、垃圾道的检查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7)烟(风)道、垃圾道均应按部位进行100检查,主烟(风)道与垃圾道的检查部位按轴线记录,副烟(风)道按户门编号记录。 核查方法(1)核查检查部位,是否进行100检查。(2)核查砖道内壁是否粉刷。(3)核查第一次检查不合格后,是否经过整改与复检。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未做烟(风)道、垃圾道检查记录。(2)砖道内壁未全部粉刷。(3)检查记录未经签字。(4)复156、检结果不合格。4.1.6.11 沉降观测记录建筑物施工过程沉降观测记录按本规程5.1.7的规定执行。4.1.6.12 结构吊装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1)吊装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有关单位审批。吊装施工过程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2)对预制砼框架结构、钢结构、网架结构及大型结构构件的吊装,应有逐层、逐段的构件型号、安装位置、安装标高、搭接长度、固定方法、连接和接缝处理以及构件外观与吊装节点处理的质量情况等的检查记录,见质控(建)表4.1.6.12,并附有分层段的吊装平面图。(3)吊装时,构件的砼强度、预应力砼构件孔道灌浆的水泥砂浆强度、下层结构承受内157、力的接头(接缝)的砼或砂浆的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4)钢结构安装前,应按设计图和构件明细表,核对进场的构件,查验产品的合格证。工厂预拼装过的构件在现场组装时,应根据预拼装记录进行。安装过程中,制孔、组装、焊缝或高强螺栓、涂装等检查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规定。当设计要求钢结构进行结构试验时,应附有结构检验报告,检查结果应符合相应的设计文件要求。(5)网架结构各部位节点、杆件、连接件的规格、品种及焊接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网架结构总拼完后,应进行质量验收。(6)各类结构吊装的复核应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内容全面检查,重点突出(如挠度、搁158、置长度、节点处理等)。检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如实记录,提出鉴定和处理意见,并经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序施工。 核查办法(1)依据设计施工图,核对结构吊装的施工记录是否真实、齐全,构件的型号、部位、搁置长度、固定方法、节点处理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2)核查结构吊装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存在的隐患是否进行鉴定处理,处理后是否复验,复验结构是否明确,设计单位有否签证。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结构吊装记录。(2)吊装记录内容不齐全,或吊装的主要质量特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3 现场施工预应力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1)预应力筋及预应力筋用锚159、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的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试报告。(2)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3)预应力筋应采用砂轮锯或切断机切断,不得采用电弧切割。(4)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的75。(5)预应力筋张拉机具设备及仪表,应定期检定,张拉设备应配套标定并配套使用。(6)预应力筋的张拉应力、张拉或放张顺序及张拉工艺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的要求。当施工需要超张拉时,最大张拉应力不应大于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当采用应力控160、制方法张拉时,应校核预应力筋的伸长值,实际伸长值与设计计算理论伸长值的相对允许偏差为6。(7)预应力张拉记录包括预应力施工部位、预应力筋规格、平面示意图、张拉顺序、应力记录、伸长量等见质控(建)表31 。(8)预应力张拉应对每根预应力筋的张拉实测值进行记录,见质控(建)表32。(9)有粘结预应力结构灌浆记录包括灌浆孔状况、水泥浆的配比状况、灌浆压力、灌浆量、水泥浆试块强度等,见质控(建)表33。(10)灌浆用水泥浆强度不应小于30MPa,每工作班应留置一组(六个试件),边长为70.7mm立方体试件。 核查办法(1)核查预应力筋张拉和放张时混凝土强度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要求。(2)核查161、张拉设备、仪表的检定报告和配套标定记录。(3)核查预应力施工记录是否齐全,计算数据是否准确,结论是否明确,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核查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现场施工预应力记录或计算数据不准确,结论不明确,签证手续不完整。(2)无预应力筋张拉和放张的强度报告。(3)张拉设备和仪表未经检定或配套标定。4.1.7 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4.1.7.1 预制构件合格证 基本要求和内容(1)本规定构件主要指预制钢筋砼构件、预应力钢筋砼构件、钢结构构件、网架结构构件、隔墙板、门窗、建筑幕墙等。(2)生产产家应有生产许可证或资质。各类预制构件合格证应在安装前逐批提供,并162、在明显部位加盖出厂标记,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和质量验收标志。构件上的预埋件、插筋、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或标准图的要求。合格证的格式见质检(建)表4.1.7.117。所有产家提供的合格证应涵盖上述表格内容的信息。(3)建筑结构承重预制构件应按规定提供合格证及有关结构性能检验报告。现场预制的承重构件应提供原材料质量证明书、检验批、分项质量评定及有关试验报告。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使用。普通钢筋砼预制构件应符合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规定。(4)各类门窗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设计要求做“三性”试验的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应提供“三性”试验报告。当设163、计未明确时,按本规程规定进行。(5)钢结构构件进场时,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钢结构构件质量应符合设计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网架构件的质量还应符合网架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J78的要求。(6)建筑幕墙构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建筑幕墙JG303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及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要求,进场时所用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书及有关试验报告。(7)玻璃幕墙构件出厂时应有质量检验证书。(8)隔墙板应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9)先张法预应力砼管桩出厂时应提供出厂合格证及材质检验报告,检验程序及结果164、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 核查办法 (1)对照图纸,核查构件合格证中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满足要求。(2)核查结构性能试验是否满足要求,必要时检查构件厂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台帐。(3)对照构件安装隐蔽记录,核对构件出厂(或生产)日期,检查是否存在先安装,后提供合格证或试验报告的现象。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主要承重的预制钢筋砼、预应力砼构件,钢结构、网架结构构件及铝合金、钢、木、塑钢门窗、建筑幕墙等构件实物与合格证不符或无合格证。(2)结构承重构件无试验报告或主要检验项目的质量指标不合格或主要检验项目缺、漏。(3)构件合格证内容不完整,主要技术指标缺漏,165、不能反映构件质量。(4)出现先安装、先隐蔽,后提供合格证或检验报告。4.1.7.2 预拌砼合格证 基本要求和内容(1)预拌砼出厂合格证应按质控(建)表内容填写完整,签字应完整,结论应明确。(2)预拌砼所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进厂的原材料必须有相应的产品说明书、每批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进厂原材料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3)预拌砼出厂应进行检验,出厂检验试样取样应在搅拌地点进行,由供方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不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依据。(4)预拌砼交货检验砼拌合物性能不合格,需方或施工单位有权拒收和退货,并做好记录。(5)判决砼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强度、坍落度以及抗166、渗等级检验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氯化物含量可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在原材料不变下,每台班提供一次,不足一台班亦提供一次),其它的检验项目可按合同规定执行。(6)交货时,预拌砼生产产家必须向需方提供有关质量控制资料及每一车发货单。质量控制资料按开盘次数提供。 核查办法(1)核查供需订货单或合同,与发货单内容是否相符。(2)核查预拌砼出厂合格证是否与施工记录相符。(3)核查出厂合格证中的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质量控制资料是否齐全,原材料试验方法、计算数据是否正确,试验结论是否明确。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出厂合格证或出厂合格证内容不全不能代表预拌砼的真实情况167、。(2)实际工程量与出厂合格证所体现的供应量严重不一致。(3)供需合同或订单所写明的工程名称及浇筑部位与实际工程名称不符或浇筑部位不符。(4)缺本规程规定须提供的预拌砼所用材料的质控资料。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测资料 地基检验1地基承载力检测 基本要求与内容(1)地基处理工程其竣工后的结果,如设计要求或协议有规定时,应进行地基承力检验,以验证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2)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载荷确定,其检测数量按设计要求或协议规定但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3)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数量为总桩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168、求时,数量为总桩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4)单桩承载力很高的大直径端承桩,可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确定桩端土的承载力特征值。(5)载荷试验加载等级可为812级,最大加载压力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提前终止试验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并在报告中注明。(6)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格式见质控(建)表。 核查办法(1)核查设计文件及检测报告,检查检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2)核查检测报告格式、内容是否完整,结论是否正确。(3)核查检测终止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规定。(4)核查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169、测的地基处理工程,无地基承载力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2)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填写不完整,或检验方法不符合要求,结论不正确。(3)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不满足设计要求,又未采取其它补强措施。2静力触探试验 基本要求与内容(1)地基处理工程,其竣工后的结果,如设计要求或协议有规定时,应进行静力触探试验,以验证地基处理的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2)静力触探的检测数量为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3)静力触探试验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探头测力传170、感器连同仪器、电缆应定期标定,其室内标定误差应小于1FS,现场试验归零误差应小于3。(4)静力触探试验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仪器情况;试验结果 (触探试验贯入曲线及各土层触探数据统计分析、空间变化规律);检测结论。 核查办法(1)核查设计文件及检测报告,核查检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2)核查试验仪器是否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3)核查静力触探试验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应做静力触探试验的工程无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明显不足。(2)检测报告主要内容不全,试验仪器标定不合格或不在有效期内。(3)检测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又未采取其它补强措施。3标准171、贯入试验 基本要求与内容(1)地基处理工程其竣工后的结果,如设计要求或协议有规定时,应进行标准贯入试验,以验证地基承载力的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2)标准贯入试验的检验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每一主要土层标贯试验不宜少于6次,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进行标贯试验,检验深度应不小于处理深度。(3)标准贯入试验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试验设备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4)标准贯入试验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仪器规格;试验结果(各孔NH关系曲线或直方图);结论分析。 核查办法(1)核查设计文件及检测报告,核查检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2)核查试验仪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172、定。(3)核查标准贯入试验报告内容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应做标准贯入试验的工程无检测报告出或检测数量明显不足。(2)检测报告主要内容不全,试验仪器规格与规定不符。(3)检测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又未采取其它补强措施。4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 基本要求与内容(1)预压法加固软土地基处理前后,以及设计有要求或协议有规定的地基处理工程,应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以验证地基处理的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2)十字板剪切试验的检验数量为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173、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3)十字板试验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十字板探头连同仪器应定期标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重新标定。(4)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仪器情况;试验结果(各孔土的不排水抗剪峰值强度,残余强度、重塑土强度和灵敏度实测值及随深度变化曲线);分析结论。 核查办法(1)核查设计文件及检测报告,检查检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2)核查试验仪器是否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3)核查原位十字板试验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应做原位十字板试验的工程无检测报告或检测174、数量明显不足。(2)检测报告主要内容不全,试验仪器标定不合格或不在有效期内。(3)检测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又未采取其它补强措施。4.1.8.2 桩基础检验1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基本要求与内容(1)施工前,当设计有要求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静载试验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1)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桩基;2)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3)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检测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且不宜少于总桩数的1;当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2)施工后,对单位工程内且在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175、用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检测: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2)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3)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4)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3)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应加载至破坏;当桩的承载力以桩身强度检测时,可按设计要求的加载量进行, 施工前的试验桩如未破坏又用于实际工程的可作为验收依据。(4)对工程桩抽样检测时,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的2.0倍。(5)通过桩身内力及变形测试,测定桩側、桩端阻力应进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桩身内力测试应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76、106(以下简称JGJ106)的规定执行。(6)验证高应变法判定单桩竖向桩压承载力检测结果,应进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7)为设计提供依据的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8)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前的休止时间应符合JGJ106的有关规定。(9)抽样检测的受检桩选择宜按下列规定核查: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施工工艺不同的桩;适量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为类的桩;同类型桩宜均匀随机分布。(10)单桩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当需要进行扩大检测时,应经有关各方确认。(11)应填写单桩竖向抗压静载检测报告,见质控(建)表4.1.8.21。(12)177、检测数据记录见质控(建)表4.1.8.22。 核查办法(1)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的仪器设备、安装、现场检测、检测数据分析与判定应按JGJ106的有关规定核查。(2)核查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3)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结论是否准确。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无相应检测资质。 (2)单位工程无相应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3)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不满足设计要求,又未采取补强措施。(4)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2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 基本要求与内容(1)设计有要求,桩基承受较大拔力时,应进行单桩竖向178、抗拔静载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试验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2)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应加载至桩侧土破坏或桩身材料达到设计强度;对工程桩抽样检测时,可按设计要求确定最大加载量。(3)当埋设有桩身应力、应变测量传感器时,或桩端埋设有位移测量杆时,可直接测量桩侧抗拔摩阻力,或桩端上拔量。桩身内力测试应按JGJ106的规定执行。(4)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5)受检桩的休止时间应符合JGJ106的有关规定。(6)应填写单桩竖向抗拔静载检测报告,见质控(建)表4.1.8.23。(7)检测数据记录见质控(建)表4.1.8.22。 核查办法(1)单桩竖向抗拔静载179、试验的仪器设备、安装、现场检测、检测数据分析与判定应按JGJ106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的有关规定执行。(2)核查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3)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结论是否准确。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无相应检测资质。(2)单位工程无相应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3)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不满足设计要求,又未采取补强措。(4)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3单桩水平静载试验 基本要求与内容(1)当设计有要求,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应采用单桩水平静载试验来确定,试验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180、单位承担。(2)对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基,应进行单桩水平承载力静载试验,判定单桩水平承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3)当埋设有桩身应变测量传感器时,可测量相应水平荷载作用下的桩身应力,进而计算桩身弯矩,桩身内力测试应按JGJ106附录A的规定执行。(4)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宜加载至桩顶出现较大水平位移或桩身结构破坏;对工程桩抽样检测,可按设计要求的水平位移允许值控制加载。(5)水平静载试验可用于确定试验桩的水平承载力和地基土的水平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或对工程桩的水平承载力进行检测和判定。(6)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7)受检桩的休止时间应符合JGJ106的有关规定。(8)应填181、写单桩水平静载检测报告,见质控(建)表4.1.8.24。(9)检测数据记录见质控(建)表4.1.8.25。 核查办法(1)单桩水平静载试验的仪器设备、安装、现场检测、检测数据分析与判定应按JGJ101单桩水平静载试验的有关规定执行。(2)核查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3)核查检测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无相应检测资质。(2)单位工程无相应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3)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不满足设计要求,又未采取补强措施。(4)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4钻芯法 基本要求182、与内容(1)检测混凝土灌注桩的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底沉渣厚度、桩身完整性、判定或鉴别桩底持力层岩土性状可采用钻芯法,试验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2)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采用钻芯法测定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3)当采用钻芯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时,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且每根柱下承台的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4)对于嵌岩灌注桩,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方法可采用钻芯法。1)低应变法实测桩底时域反射信号为单一反射波且与锤击脉冲信号同向时;183、2)低应变法实测信号复杂,无规律,无法对其进行准确评价;3)设计桩身截面渐变或多变,且变化幅度较大的混凝土灌注桩;4)高应变法实测信号桩底同向反射强烈,且在时间2LC后无明显端阻力反射。(5)当采用声波透射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宜采用钻芯法在未检桩中继续扩大抽检。(6)钻芯时,受检桩的混凝土龄期应达到28d或预留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7)桩身完整性类别应按钻芯法桩身完整性检测结果判定表的规定进行判定。钻芯法桩身完整性检测结果判定表类 别分 类 原 则特 征类桩桩身完整混凝土芯样连续、完整、表面光滑、胶结好、骨科分布均匀、呈长柱状、断口吻合、芯样侧184、面仅具少量气孔类桩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混凝土芯样连续、完整、胶结较好、骨科分布基本均匀、呈柱状、断口基本吻合、芯样侧面局部见蜂窝麻面、沟槽类桩桩身有明显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有影响大部分混凝土芯样芯样胶结较好,无松散、夹泥或分层现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芯样局部破碎且破碎长度不大于10cm;芯样骨料分布不均匀;芯样多呈短柱状或块状;芯样侧面蜂窝麻面、沟槽连续类桩桩身存在严重缺陷钻进很困难;芯样任一段松散、夹泥或分层;芯样局部破碎且破碎长度大于10cm(8)应填写钻芯法检测现场操作记录和芯样编录表,见质控(建)表4.1.8.267。(9)钻芯法检测芯样综合柱状图应按质控185、(建)表4.1.8.28填写。(10)应附芯样彩色照片。 核查办法(1)钻芯法所用仪器设备、安装、现场操作、芯样试件截取加工、芯样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检测数据分析与判定应按JGJ106的有关规定执行。(2)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3)核查成桩质量评价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4)核查有无芯样彩色照片。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无相应检测资质。(2)钻芯法评价结果桩身完整性类别为类的桩,又未采取补强措施。(3)受检桩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代表值小于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的桩,或桩长、桩底沉渣厚度不满足设计与规范要求,或桩底持力层岩土性状、厚186、度未达到设计与规范要求,又未采取补强措施。(4)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5)检测报告无芯样彩色照片。5低应变法 基本要求与内容(1)施工后,宜先进行工程桩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当基础埋深较大时,桩身完整性检测应在基坑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进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检测桩身缺陷及其位置,判定桩身完整性类别,检测方法应采用低应变法。低应变法试验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2)当采用低应变法抽检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类桩之和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宜采用低应变法在未检桩中继续扩大抽检。(3)抽检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1根;2)设计等级为甲级,187、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得少于10根。3)当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施工工艺不同的桩数量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应适量增加抽检数量。(4)当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时,受检桩混凝土强度至少达到设计强度的70,且不小于15MPa。(5)低应变法的有效检测桩长范围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6)桩身完整性类别应按低应变法桩身完整性类别判定表判定。低应变法桩身完整性类别判定表类 别分 类 原 则时 域 信 号 特 征幅频信号特征类188、桩桩身完整2LC时刻前无缺陷反射波,有桩底反射波桩底谐振峰排列基本等间距,其相邻频差fC2L类桩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2LC时刻前出现轻微缺陷反射波,有桩底反射波桩底谐振峰排列基本等间距,其相邻频差fC2L,轻微缺陷产生的谐振峰与桩底谐振峰之间的频差fC2L类桩桩身有明显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有影响有明显缺陷反射波,其他特征介于类桩和类桩类桩桩身存在严重缺陷2LC时刻前出现严重缺陷反射波,或周期性反射波,无桩底反射波;或因桩身浅部严重缺陷使波形呈现低频大振幅衰减振动,无桩底反射波缺陷谐振峰排列基本等间距,相邻频差 fC2L,无桩底谐振峰;或因桩身浅部严重缺陷只出现单一189、谐振峰无桩底谐振峰(7)应填写基桩低应变法检测报告,见质控(建)表4.1.8.2-9。 核查办法(1)核查试验是否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2)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3)核查检测报告是否附有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线。(4)核查检测报告有无桩身波速取值、桩身完整性描述、缺陷位置及桩身完整性类别、无时域信号时段所对应的桩身长度标尺、指数或线性放大的范围及倍数或幅频信号曲线分析的频率范围、桩底或桩身缺陷对应的相邻谐振峰间的频差等基本信息。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无相应检测资质。(2)应采用低应变法检测的单位工程无相应检测报190、告或检测数量不足。(3)评价结果桩身完整性类别为类的桩,又未采取补强措施。(4)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6高应变法 基本要求与内容(1)打入式预制桩符合下列条件要求之一时,应采用高应变法进行试打桩的打桩过程监测:1)控制打桩过程中的桩身应力和监测锤击能量传递比;2)选择沉桩设备和确定工艺参数;3)选择桩长和桩端持力层。在相同施工工艺和相近地质条件下,试打桩数量不应少于3根。试打桩与打桩监控应按JGJ106的有关规定进行。(2)施工工艺相同、地质条件相近,施工中无挤土效应设计等级为乙、丙级的桩基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试验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3)当191、有本地区相近条件的静动对比验证资料时,高应变法也可作为符合本规程 1.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中(2)的规定条件时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测的补充。(4)验收检测抽检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5)检测时应记录锤重、贯入度,应填写基桩高应变法检测记录,见质控(建)4.1.8.210(6)检测前的休止时间应符合JGJ106的有关规定。(7)应填写基桩高应变法检测报告,见质控(建)表4.1.8.211。 核查办法(1)核查试验是否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2)核查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3)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高应变法的仪器设备、现场检测、检测数据分析192、与判定应按JGJ106的有关规定执行。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无相应检测资质。(2)单位工程无相应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3)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不满足设计要求,又未采取补强措施。(4)检测报告无力与速度的实测信号曲线。(5)检测报告无锤重、实测贯入度记录、桩身波速值和Jc值。(6)采用实测曲线拟合法判定桩承载力,其检测报告无各单元桩土模型参数、拟合曲线、土阻力沿桩身分布图。(7)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7声波透射法 基本要求与内容(1)对已预埋声测管的混凝土灌注桩,可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桩身完整性、判定桩身缺陷及其位置193、。声波透射法试验应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2)当设计有要求,对端承型大直径混凝土灌注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也可采用声波透射法。(3)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总桩数的10。(4)当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时,受检桩混凝土强度至少达到设计强度的70,且不小于15MPa。(5)桩身完整性类别应按下表判定。声波透射法桩身完整性类别判定表类 别分 类 原 则特 征类桩桩身完整各检测剖面的声学参数均无异常,无声速低于低限值异常类桩桩身有轻微缺陷,不会影响桩身结构承载力的正常发挥某一检测剖面个别测点的声学参数出现异常,无声速低于低限值异常类桩桩身有明显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有影响某一检测剖面连续多个测点的声学参数出194、现异常;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剖面在同一深度测点的声学参数出现异常;局部混凝土声速出现低于限值异常类桩桩身存在严重缺陷某一检测剖面连续多个测点的声学参数出现明显异常;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剖面在同一深度测点的声学参数出现明显异常;桩身混凝土声速出现普遍低于低限值异常或无法检测首波或声波接收信号严重畸变 核查办法(1)核查试验是否由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2)核查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3)核查检测报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声波透射法检测的仪器设备、现场检测、检测数据分析与判定应按JGJ106的有关规定执行。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无相应检195、测资质。(2)单位工程无相应检测报告或检测数量不足。(3)检测结果桩身完整性类别为类的桩,又未采取补强措施。(4)检测报告中受检桩每个检测剖面无声速深度曲线、波幅深度曲线。(5)当采用主频值或PSD值进行辅助分析判定时,无主频深度曲线或PSD曲线。(6)检测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或结论不准确。 混凝土结构检验1混凝土强度检验 基本要求和内容(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的混凝土强度检验。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2)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也可根据合同的约定196、,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3)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法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4)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强度试验报告见质控(建)表。(5)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197、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1)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核查办法(1)核查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是否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其留置部位是否符合要求。(2)核查各混凝土强度等级是否均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组数是否满足要求。(3)核198、查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中的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计算数据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实施见证。(4)核查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5)核查混凝土强度评定是否符合标准要求。(6)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时,应核查其检测部位是否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是否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未按规定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或留置组数严重不足及试件未经见证的。(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部位未经各方共同选定或留置部位明显不符。(3)无日平均温度统计,无法计算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或试件龄期普遍超龄。(4)混凝土强度评199、定不合格,或混凝土强度评定方法、结论不符合标准要求。(5)混凝土强度报告内容不全,所缺项目造成试验报告不能对应实体结构,不能代表混凝土的真实强度。(6)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检测方法时,无合同约定或未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基本要求和内容(1)对涉及混凝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的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检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2)对梁类、板类构件,200、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3)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在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1点。(4)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定,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1mm。(5)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件为+1201、0mm,7mm;对板类构件为+8mm,5mm。(6)对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2)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点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点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3)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节(5)规定的允许偏差的1.5倍。(7)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报告及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验收评定见质控(建)表。 核查办法(1)核查检202、验的结构部件是否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其实测部位是否相符。(2)核查其检验的构件数量和构件类型是否满足要求。(3)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核查其仪器说明书的精度及校准记录的校准有效期。(4)核查检验报告中的内容填写是否完整,保护层要求的厚度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实施见证。(5)核查评定办法看结论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未按规定进行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或检验构件数量、类型严重不符或检验未经见证的。(2)检验结构部位未经各方共同选定或实测部位与选定明显不符。(3)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仪器精度不符要求或203、校准严重超期。(4)检验报告的内容不全,所缺项目造成检验报告不能对应实体结构、不能代表实体结构真实状况。(5)钢筋保护层验收评定不合格或评定方法、结论不符合标准要求。 钢结构质量检验记录1原材料及成品进场 基本要求和内容(1)原材料及成品进场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出厂检验报告等。(2)钢材1)钢材、钢铸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并附有商检证。2)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 a.国外进口钢材;b.钢材混批;c.板厚等于或大于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d.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204、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e.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f.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复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1。(3)焊接材料1)焊接材料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2)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4)连接用紧固标准件1)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205、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2)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复验其扭矩系数,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规定。复验用螺栓应在施工现场待安装的螺栓批中随机抽取,每批应按规格抽取8套连接副进行复验。复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2。3)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复验预拉力,其检验结果应符合规定。复验用螺栓应在施工现场待安装的螺栓批中随机抽取,每批应按规格抽取8套连接副进行复验。复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206、.8.43。4)对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结构,其连接高强度螺栓应进行拉力载荷或表面硬度试验,其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网架螺栓球节点用高强度螺栓GBT16939或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3098.1的规定。对8.8级的高强度螺栓其表面硬度应为HRC2129;10.9级高强度螺栓其表面硬度应为HRC3236,且不得有裂纹或损伤。检查数量:同规格的螺栓每600只为一批,不足600只仍按一批计,每批取3只为一组随机抽检。螺栓拉力荷载复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4。螺栓表面硬度复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5。5)对设计有螺栓实物最小荷载检验要求的螺栓,其抗拉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207、无要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3098.1或其它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要求。复验用螺栓应在施工现场待安装的螺栓批中随机抽取,每批应按规格抽取8套连接副进行复验。螺栓拉力荷载复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4。(5)焊接球1)焊接球及制造焊接球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2)焊接球焊缝应进行无损检验,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中规定的二级质量标准,检查数量:每种规格按数量各抽查5,且不应少于3个。焊接球焊缝检验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J208、GT3034.1执行。焊缝超声波探伤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6。3)焊接球节点应按设计指定规格的球及其匹配的钢管焊接成试件,进行轴心拉、压承载力试验,其试验破坏荷载值大于或等于1.6倍设计承载力为合格。检查数量:每项工程中取受力最不利的同规格的焊接球600只为一批,不足600只仍按一批计,每批取3只为一组随机抽检。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7。(6)螺栓球1)螺栓球及制造螺栓球节点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2)螺栓球不得有过烧、裂纹及褶皱。检查数量:每种规格各抽查5,且不应少于5只。表面磁粉探伤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209、48。3)螺栓球节点应按设计指定规格的球最大螺栓孔螺纹进行抗拉强度保证荷载试验,当达到螺栓的设计承载力时,螺孔、螺纹及封板仍完好无损为合格。检查数量:每项工程中取受力最不利的同规格的焊接球600只为一批,不足600只仍按一批计,每批取3只为一组随机抽检。螺栓球节点抗拉强度保证荷载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9。(7)网架杆件1)杆件的钢管与封板或锥头的连接焊缝抗拉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网架螺栓球节点JG10或网架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J78的规定。检查数量:取受力最不利的拉杆,以同规格杆件300根为一批,不足300根仍按一批计,每批取3根为一组随机抽检。杆件连接焊缝抗拉强度检验210、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10。2)杆件的钢管两端对接焊缝应进行无损检验,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中规定的二级质量标准,抽检杆件接头焊缝数量的20。杆件焊缝检验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JGT3034.2执行。焊缝超声波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6。(8)封板、锥头和套筒1)封板、锥头和套筒及制造封板、锥头和套筒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2)封板、锥头、套筒外观不得有裂纹、过烧及氧化皮。其表面磁粉探伤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8。(9)金属压211、型板1)金属压型板及制造金属压型板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2)压型金属泛水板、包角板和零配件的品种、规格以及防水密封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10)涂装材料1)钢结构防腐涂料、稀释剂和固化剂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2)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品种和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1)其他1)钢结构用橡胶垫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2)钢结构工程所涉及到的其他特殊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212、。 核查办法(1)按照单位工程结构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和原材料配料汇总表,核查原材料与产品出厂合格证(商检证)及试验报告中的原材料品种、规格是否一致,是否按批取样,取样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2)核查原材料或成品试验(复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3)核查合格证、试验(复验)报告中的工程名称是否与实际工程一致,各项技术数据是否符合标准规定,试验方法及计算结论是否正确,试验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先试验后使用,先验收后隐蔽的原则。(4)核查原材料或成品代换使用是否有计算书及设计签证,计算结果是否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213、。(1)进场原材料或成品无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2)进场原材料或成品的品种、规格和设计文件不一致,又无代换设计签证。(3)进场原材料或成品的抽检数量不足,或性能试验项目不齐全,或某一性能指标不合格且未按规定进行复验,又未经鉴定处理。(4)进口钢材技术指标经试验不符合国产相应级别的钢材技术标准,又未作技术鉴定。2钢结构焊接工程 基本要求和内容(1)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熔嘴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熔嘴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2)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214、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3)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评定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11。1)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包括钢材牌号与标准相符但微合金强化元素的类别不同和供货状态不同,或国外钢号国内生产);2)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3)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方法以及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参数、预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为施工企业首次采用。(4)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做出判断时,应采用射215、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GJT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GJT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焊缝超声波探伤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6。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焊 缝 质216、 量 等 级一 级二 级内部缺陷超声波探伤评定等级检验等级B级B级探伤比例10020内部缺陷射线探伤评定等级检验等级AB级AB级探伤比例10020(5)T形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等要求熔透的对接和角对接组合焊缝,其焊脚尺寸不应小于t4(t为较薄板件的厚度,下同);设计有疲劳验算要求的吊车梁或类似构件的腹板与上翼缘连接焊缝的焊脚尺寸为t2,且不应大于10mm。焊脚尺寸的允许偏差为04mm。检查数量:资料全数检查;同类焊缝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条。焊脚尺寸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12。(6)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且217、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焊缝表面外观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13。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型焊缝按条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条;每条检查1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处。(7)施工单位对其采用的焊钉和钢材焊接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瓷环应按其产品说明书进行烘焙。应提供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烘焙记录。(8)焊钉焊接后应进行弯曲试验检查,其焊缝和热影响区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件检查焊钉数量的1,但不应少于1个。焊钉弯曲试验报告218、见质控(建)表4.1.8.414。 核查办法(1)核查焊接材料质量证明书及焊接材料品种、规格与单位工程结构设计、变更设计文件是否一致。(2)核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3)核查钢构件焊接工程的焊接工艺试验、焊缝无损检测、焊脚尺寸、焊缝表面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要求。(4)核查焊钉和钢材焊接工艺试验及弯曲试验是否符合设计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要求。(5)核查检验报告中的抽检批量之和与实际数量是否一致。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进场焊接材料无质量证明书或焊接材料品种、规格与设计不一致。(2)无焊工合格证或其认可范围、有效期219、不符合要求。(3)钢构件焊接工程未按设计要求提供焊接工艺试验、焊缝无损检测、焊脚尺寸、焊缝表面质量检验报告。(4)焊钉(栓钉)焊接工程未按设计要求提供焊钉和钢材焊接工艺试验及弯曲试验报告。(5)检验报告中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检验标准,又未按规定进行复验,且无鉴定处理。(6)检验报告中的抽检样品所代表的批量之和少于实际数量。3紧固件连接工程 基本要求和内容(1)当普通螺栓作为永久性连接螺栓且设计有要求或对其质量有疑义时,应进行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荷复验,试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其结果应符合规定。检查数量:每一规格各抽查8个。(2)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现行国220、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每批三组试件。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15。(3)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1h后、48h内应进行终拧扭矩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个;每个被抽查节点按螺栓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2个。终拧扭矩检查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16。(4)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除因构造原221、因无法使用专用扳手终拧掉梅花头者外,未在终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对所有梅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终拧并作标记,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进行终拧扭矩检查。检查数量:按节点数抽查10,且不应少于10个节点,被抽查节点中梅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全数进行终拧扭矩检查。 核查办法(1)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中的产品品种、规格与单位工程结构设计、变更设计文件和原材料配料汇总表是否一致,有否按批取样,取样所代表的批量之和是否与实际用量相符。(2)核查普通螺栓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222、荷复验。(3)核查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复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4)核查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施工扭矩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进场产品无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2)进场产品的品种、规格和设计文件不一致,又无代换设计签证。(3)普通螺栓未按设计要求进行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荷复验。(4)无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复验报告或施工扭矩检验报告。(5)抽检数量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4钢结构安装工程 基本要求和内容(1)钢结构主223、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规定。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整体垂直度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17。整体平面弯曲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18。(2)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检查数量:跨度24m及以下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跨度24m以上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一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 核查办法:(1)核查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度或挠度值224、是否符合标准要求。(2)核查钢网架主体结构的挠度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度不符合标准要求。(2)钢网架主体结构的挠度值不符合设计要求。5钢结构涂装工程 基本要求和内容(1)防腐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m,其允许偏差为-25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m。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应少于3件。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19。(2)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225、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检验报告见质控(建)表4.1.8.419。 核查办法(1)核查设计文件、试验报告,核查防腐涂料的涂层干漆膜厚度是否符合要求。(2)核查检查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防腐涂料、防火涂料的涂层干漆膜厚度不符合要求。(2)检查数量不符合要求。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1)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26、的规定。(2)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规定。(3)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统一编号的相应的检验批表格执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见质控表4.1.91。砼分项、砂浆分项验收应附强度检验评定表,见质控(建)表25。2)当工程按子分部进行验收时,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应按质控(建)表4.1.9635内容填227、写完整。其中:a.桩基、地基处理、无支护土方、有支护土方4个子分部的验收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且桩基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应加盖公章。b.地基基础分部中的地下防水、劲钢(管)砼、钢结构、砌体基础等4个子分部,主体结构分部中的砼结构、劲钢(管)砼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木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6个子分部,建筑装饰装修分部中的幕墙子分部的验收,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且幕墙、网架和索膜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应加盖公章。3)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228、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其中地基与基础分部的验收工程的勘察单位也应参加,且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应加盖公章。当工程按子分部验收程序进行时,其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93639;当工程未按子分部验收程序而直接使用分项进行验收时,其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见质控表4.1.940,但地基处理、桩基、幕墙、网架和索膜结构必须按子分部规定进行组织验收。(4)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检员填写,记录应明确验收结论,签字手续应完整。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检验部位、区段填写完整、不得错漏,施工单位检查229、结论及监理(建设)单位验收结论应明确,各方签证手续应齐全。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分部表内容填写完整,验收记录清楚,验收结论明确,参加验收各方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各方签字、盖章手续应齐全。 核查办法(1)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2)核对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核查检验批、分项划分是否正确,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规定。(3)核查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应签证的人员是否签证完整,签证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本规程规定参加验收单位应签章的是否盖章齐全。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230、未提供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或提供的验收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2)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签证不完整或签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结论不明确。(3)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内容严重缺漏无法判定质量的真实性。(4)检验批、分项的划分混乱,无法判定工程质量情况。4.1.10 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1)因质量原因引起的重伤或发生估计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及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见质控(建)表4.1.101,将质量事故的情况及估计损失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2)23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应有经审批的事故技术处理方案。(3)质量事故处理后须填写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记录见质控(建)表4.1.102,将事故的性质、实际损失情况、处理方法、是否造成永久性缺陷等内容填写清楚备查。 核查办法(1)对照施工日记等有关记录,检查是否存在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而又未将质量事故的情况及估计损失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事实。(2)核查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是否有有关部门审批的事故处理方案。(3)核查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有否填写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记录,是否将事故的性质、实际损失情况、处理方法、是否造成永久性缺陷等内容填写清楚。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发生工程232、质量事故未将质量事故的情况及估计损失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无有关部门审批的事故处理方案。(3)质量事故处理无质量事故处理记录。4.1.11 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1)新材料、新工艺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建筑工程材料和施工工艺。(2)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3)新材料应提供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应标准的规定。(4)工程中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填写新233、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见质控(建)表4.1.11。 核查办法(1)核查设计图纸和文件,对照新材料、新工艺使用部位是否与工程实际相符。(2)核查新材料是否具有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其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相应标准的规定。(3)核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新材料、新工艺是否有专题技术论证,报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4)核查工程所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是否有施工记录,表格填写是否完整。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使用范围与设计不符。(2)无出厂合格证或进场复验报告。(3)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新材料、新工艺,无技术论证和报批手续。(4)填表粗糙,不能反映实际施234、工情况,签章不齐全。4.2 给排水与采暖工程4.2.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按本规程4.1.1的规定执行。4.2.2 材料、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基本要求和内容(1)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主要包括给水(生活给水和消防给水等)、排水、采暖、热水供应及燃气管道的管材、管件,及其附件、附属设备等,对非标产品应有检验记录,生活给水系统所涉及的材料必须提供饮用水卫生检验报告。(2)设备除有合格证外,还必须有铭牌、产品说明书等完整的设备技术文件资料。(3)新型材料、设备必须提供省级以上的技术质量鉴定文件及定期检验报告,按企业标准生产的材料、设备必须提供该企业标准在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235、门的备案文件。(4)进口的材料和设备应提供商检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5)出厂合格证所证明的材质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6)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验收和开箱检查,核验其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格产品严禁用于工程。主要设备开箱检验情况应填写在质控(安)表4.2.21中。(7)对设计或规范有要求检验的附件,或对质量有怀疑的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及抽样试验,检查、试验结果应有详细记录。(8)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管材和管件必须进行抽样检查,每次进场都应抽查,每批按同牌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236、10,且不少于一根(一个),抽检情况可记录在质控(安)表4.2.22中。检查项目应含内径、壁厚、承口深度,并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外观有严重缺陷的管材或管件,严禁使用。(9)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统一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若确需由建设单位订货、供货,其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且应有产品合格证或技术质量鉴定文件。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质量检查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10)所有合格证应编号,然后将设备或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名、出厂日期及批号、进场日期、安装部位等填写在质控(安)表4.2.23中。 核查办法237、(1)核查时应与施工图及有关设计变更签证相对照,核查其合格证的品种、规格是否齐全,合格证与实际使用的材料品种、规格是否相符。(2)核查开箱检查记录中,主要设备的型号、规格及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附件是否齐全,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外观检查。(3)核查主要管材及管件抽样检查记录的各项技术质量指标是否符合要求。(4)对于主要设备的合格证应逐件归档,逐一编号,不得遗漏,核查方法与上述相同,但不能用复印件或抄件代替。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主要设备无开箱检查记录。(2)主要管材及管件无抽样检查记录。(3)主要管材及管件的技术性能指标238、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4)无合格证或合格证有涂改,与实物不符。4.2.3 管道和设备的强度、严密性试验 基本要求和内容(1)强度试验应包括单项试验和系统试压两方面内容。(2)单项试验是指设备及附件等应按规范规定进行单体试压,经试压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应有解决办法和处理结论。 1)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应以每批(同牌号、同规格、同型号)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压力应为阀门公称压力的1.5倍。阀门试验情况应按质控(水)表4.2.31要求填写。2)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玻璃前,应对集热排管和上、下集管作水压试验239、,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不降,不渗不漏为合格。3)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在安装之前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试验时间为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4)辐射板在安装前应作水压试验,如设计无要求时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试验压力下23min压力不降且不渗不漏。5)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稳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不渗不漏。 6)敞口箱、罐安装前,应做满水试验,静置24h观察240、,不渗不漏为合格。 7)密闭箱、罐,如设计无要求,应以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但不得小于0.4MPa,在试验压力下10min压力不降,不渗不漏。 8)锅炉本体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以工作压力的范围来确定。试验时先将压力升至工作压力,停压检查,然后再升至试验压力,10min内压力降不超过0.02MPa,观察检查,不得有残余变形,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不得有水珠和水雾。 9)热交换器应以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作水压试验。蒸汽部分应不低于蒸汽供气压力加0.3MPa,热水部分应不低于0.4MPa,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不下降,不渗不漏为合格。(3)系统试压是在管道安装完毕后进行,主要包括给水241、管道、采暖管道、热水供应管道的试压,系统试压一般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隐蔽前(埋地、管道井、吊顶、墙体内等)和明露管道试压。 1)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质的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金属及复合管给水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压力降不应大于0.02MPa,则认为强度试验合格; 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则认为强度试验为合格。 2)室内采暖管道水压试验压力应以工作压力的范围来确定,试验时将压力升至试验压力观测10min,压力降不大于0.02MPa为合格;242、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为合格。 3)热水供应系统的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热水供应系统水压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的工作压力加0.1MPa,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金属或复合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02MPa;塑料管道系统在实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则强度试验合格。 (4)各系统试压完毕应将试验过程和结论填在质控(水)表2或质控(水)表3中,填写试验记录应具体、清楚明确,无漏试项目或部位,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质检员、施工员、试验人员的签证应完整,试验结果应符243、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措施返修,重新试压,直至试验结果符合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验收签证。(5)严密性试验应包括给水系统及在其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采暖和热水供应管道、设备、附件以及设计有要求的项目,应按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进行系统试验和逐件试验。 1)阀门:严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1倍,试验压力在试验持续时间内应保持不变,且壳体填料及阀瓣密封面无渗漏。 2)给水、采暖及热水供应管道:强度试验合格后,将试验压力降至工作压力进行严密性试验,在工作压力下对管道进行全面检查,未发生渗漏现象,则严密性试验合格;对于塑料给水系统,应在工作压力的1.15倍状态下244、稳压2h,压力降不得超过0.03MPa,同时检查各连接处不得渗漏。 (6)严密性试验的项目和部位应齐全、无漏试,试验完毕应将试验过程和结论记录在质控(水)表1或质控(水)表2或质控(水)表3中,并经各有关单位签证。 核查办法(1)对照施工图、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进行核查,核查隐蔽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是否在隐蔽前进行。(2)核查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时,应将试验记录与施工图、施工日志对照检查,除检查其项目内容是否齐全,结论是否正确外,还要检查其试验程序(升压情况和降压情况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试验设备装置情况是否有说明或图示,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3)核查焊口检验数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245、定,检验报告记录是否详尽、准确,签章是否齐全,不符合要求者是否有修整情况记录。(4)核查强度及严密性试验不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时,是否采取措施返修处理,有无复试记录与鉴定,结论是否明确,签章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阀门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或管道、设备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2)试验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且无复试记录与处理结论。(3)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中存在试验内容、部位不全,程序不正确、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等情况。4.2.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1)给排水工程隐蔽验收是指各种暗装、埋地(地下、结构内、沟井246、管道井、吊顶内、夹皮墙内等)和绝热的管道、阀门、设备以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水箱壁的防水套管等安装完毕应进行隐蔽前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隐蔽。(2)有绝热的管道,应在管道绝热前先对管道安装质量情况进行隐蔽验收;绝热层完成后,再对绝热层进行隐蔽验收,全部符合要求后方可隐蔽。(3)给排水工程隐蔽验收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进行,验收时应检查管道的管径、走向、坡度、接口、支(吊)架、支墩、防腐、绝热质量情况;验收前给水管道水压试验和排水管道灌水、通水、通球试验应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4)隐蔽验收情况应记录在质控(建)表4.1.5.3中,表中应详细填写下列内容:被验收的分部、分项、检验247、批工程名称;验收部位、位置(标高、坐标及层次);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水平度或坡度要求;连接处质量情况;防腐措施;测试、试验情况;支(吊)架、支墩制作和安装;管槽土质处理及复土时土质情况;简图及说明。(5)每次检查验收的隐蔽工程项目,如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参加检查验收人员应及时签字,验收结论栏内应明确验收意见。(6)如果在检查验收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之处,应立即进行纠正,并在纠正后再进行验收;经验收仍不合格者,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核查办法(1)对照施工图、施工日志进行核查,检查隐蔽项目是否进行隐蔽验收,隐蔽部位是否有缺漏项。(2)核查记录中的内容是否完整,结论是否明确,有关人员248、签证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隐蔽工程验收记录。(2)隐蔽项目未进行隐蔽验收已隐蔽,隐蔽部位有缺漏项。(3)记录中的内容不完整,结论不明确,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4.2.5系统清洗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1)系统清洗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管道和设备安装前,清除内部污垢和杂物;管道和设备安装完毕,进行清洗除污;饮用水管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并取样送检。(2)管道、设备以及水箱、水池安装完毕,应进行冲洗除污。工作介质为液体的管道,一般应进行水冲洗;工作介质为气体的管道,应用空气吹扫;蒸汽管道应用蒸汽吹扫;忌油的管道,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脱脂处理。清洗过程249、出现的问题及修复的情况应填写在质控(水)表1或质控(水)表2中。(3)生活给水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消毒过程记录在质控(水)表1中并附有关部门提供的检验报告。 核查办法(1)核查系统清洗记录所包括的内容是否齐全。(2)对照施工图,检查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有无缺漏项,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3)核查出现问题是否有返修处理,处理后是否有复检,处理结论是否明确。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系统清洗记录。(2)清洗中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理,亦未复检和作出明确结论。(3)记录中缺项较多,不真实,签证不齐250、全。4.2.6 排水管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1)排水管道灌水试验记录应包括隐蔽或埋地(地下、结构内、沟井、管道井、吊顶内、夹皮墙内等)的排水管道和室内及地下的雨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按系统或分区(段)做灌水试验。(2)埋地管道的灌水高度应不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3)室内雨水管道的灌水高度必须到每根立管上部的雨水斗。灌水试验持续1h,不渗不漏为合格。(4)暗装或埋地管道未经灌水试验或灌水试验不符合要求,不得进行隐蔽。试验完毕应将试验过程和结论填写在质控(水)表1中,记录应完整、准251、确,不得缺项、漏项。(5)室内排水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通水能力试验,按给水系统的13配水点同时开放,检查各排水点是否畅通,接口处有无渗漏。高层建筑,可根据管道布置采取分层,分区段做通水试验。(6)所有排水管和落水口都应进行通水试验,不得缺漏,试验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试验过程中若有流通不畅,堵塞等现象发生,应按质控(水)表2如实记录下来,并及时返修疏通,经有关人员复验签证。(7)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的23,通球率必须达到100。(8)排水管道通球试验结果必须符合规范规定,试验过程中若有堵塞等现象发生,应按质控(水)表3如实填写,并及时返修252、疏通,重新试验,经有关人员复验签证。 核查办法(1)对照施工图、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核查灌水试验是否在隐蔽前进行,试验数量和范围是否齐全,有无漏试,试验方法(如灌水高度、灌水次数和时间等)及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是否有返修复试,复试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2)对照施工图、施工日志,核查通水、通球试验记录是否真实,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出现问题是否及时处理,有无复验记录。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排水管道灌水或通水或通球试验记录。(2)记录中发现有先隐蔽,后灌水试验的现象。(3)253、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亦未返修及复试。(4)试验方法不正确,数据不真实,签证不完整。4.2.7 锅炉烘、煮炉、设备试运转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1)锅炉烘炉期间要注意观察炉墙、烘炉情况,火焰烘炉时间,温度及效果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按时做好温度记录,并画出实际温升曲线图。(2)锅炉煮炉用的药量及成份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煮炉工序应按规范要求进行。(3)设备试运转记录:主要包括锅炉、水泵、风机和热交换站、煤气调压站等设备、管道及附件,其运转工作性能(热工、机械性能、压力及安全性能等)及水质、烟尘排放浓度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专门规定。记录应包括单机试运转和设计有要求的联合整件试运转记录,试验254、数据、控制参数以及有关要求应记录详细、准确,并有确切结论。其中水泵试运转情况记录在质控(水)表4.2.7中。(4)锅炉的烘炉、煮炉以及设备试运转等试(检)验工作应有专业部门出具证书及有关试(检)验资料。 核查办法(1)核查火焰烘炉记录是否符合升、降温要求,烘烤时间和效果是否正确。(2)核查煮炉的药量及成份,加药程序,蒸汽压力,升、降温控制,煮炉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煮完后有否冲洗除垢,签证是否齐全。(3)核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运转工作性能、水质和烟尘排放浓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专门规定,试运转试验数据是否真实,控制参数是否准确,结论是否正确,能否满足设计要求。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255、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锅炉烘炉记录、煮炉记录或设备试运转记录。(2)锅炉火焰烘炉试验结果不符合规范要求。(3)煮炉的药量不足,成份不纯。加药程序、蒸汽压力、升降温控制、煮炉时间等不符合规范要求。(4)煮炉完毕没有进行冲洗和清除沉积物。(5)锅炉及其附属设备运转工作性能和试运转结论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专门规定。4.2.8 施工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 (1)一般施工记录应反映从开工到最终验收的各个施工阶段的操作过程、检查结果以及执行各项施工工艺规程和操作程序的全过程真实情况。 (2)一般施工记录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施工日志,其要求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7.1、7.2、及256、7.3的规定。 核查办法 (1)核查一般施工记录中是否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施工日志。 (2)核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记录中签证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3)核查施工日志是否真实反映现场实际情况。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技术交底或施工日志。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记录中签证不齐全或签证不符合要求。(3)施工日志不能反映现场实际情况的。4.2.9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包括下列子分部工程:室内给水系统、室257、内排水系统、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卫生器具安装、室内采暖系统、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系统、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 (2)各子分部工程由下列分项工程组成: 1)室内给水系统:室内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给水设备安装。 2)室内排水系统:室内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3)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室内热水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安装。 4)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 5)室内采暖系统:室内采暖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及金属辐射板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 6)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系统:建筑中水系统管道及辅助设备安装258、,游泳池水系统安装。 7)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锅炉安装,辅助设备安装,工艺管道安装,安全附件安装,烘炉、煮炉和试运行,换热站安装。 (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项工程,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等划分。分项工程可划分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4)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检查员填写,并填写检查评定结果。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填写验收结论。 (5)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表1填写。 (6)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水)表4.2.917填写。 (7)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水)表4.2.98(或质控表4.1.936)填写,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259、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填写内容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作出评价。 核查办法 (1)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2)核查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GB50242的规定。 (3)核查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的应签证的人员是否签证完整、签证人员资格是否符合GB50242的有关规定。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应该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提供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或提供的验收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260、定。(2)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签证不完整或签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范规定,结论不明确。4.3 建筑电气4.3.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按本规程4.1.1的规定执行。4.3.2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基本要求和内容(1)电气设备、主要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电气设备尚应有铭牌和产品说明书等完整的技术文件。(2)工程中所用的电气设备、材料的品种、规格、电气、机械等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电气产品,必须认证合格、在产品上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用于工程。(4)电气设备、主要材料应对261、照产品出厂合格证、订货合同、设备装箱单、施工图以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以下简称GB50303的规定在进场时或安装前进行检查,填写电气设备开箱检查记录和材料进场抽样检查记录,见质控(安)表4.2.21和质控(安)表4.2.22,其检查内容主要有:1)出厂合格证应符合要求;2)随带的技术文件、设备出厂试验记录等应完整;3)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气产品,应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4)塑料绝缘材料制成的导管及配件、线槽及配件、阻燃电线电缆、开关、插座、接线盒等电气产品必须采用阻燃型产品;若对阻燃型产品的阻燃性能有异262、议时,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 5)对成套灯具的绝缘电阻、内部接线等性能和开关、插座的绝缘电阻、电气和机械性能应进行现场抽样检测;6)对电线、电缆的绝缘层厚度和圆形线芯的直径应进行现场抽样检测;7)电气设备(如柜、屏、箱、盘)内的电气原元件、仪表等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无损坏、丢失;随带的附件、备件和备品应齐全;8)外观质量检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的有关规定。(5)依法定程序批准进入市场的新电气设备、材料,在进场时或安装前的检查,除符合本规程4.3.2(4)的规定外,尚应提供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6)进口电气设备、材料进场时或安装前的检查,除符合本规程4263、.3.2(4)的规定外,尚应提供商检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7)电气设备、材料应检查合格,并经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检查认可签证后,才能用于工程;检查发现问题应有记录和处理意见,并应有处理结论;不合格的严禁用于工程,专业监理人员应督促施工单位对不合格的电气设备、材料的进行处理或退场。(8)对电气设备、材料技术性能有怀疑时,可解体检验或按批抽样送有资质的试验室检测,试验室应出具检测报告,确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和产品技术标准规定,才能用于工程。(9)工程使用的电气设备、材料,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264、若确需由建设单位订货、供货,其所提供的电气设备、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和产品技术标准规定,并提供产品合格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质量保证文件。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电气设备、材料进行检验,合格的才能用于工程。(10)同型号规格的材料应有计划地分批采购,且宜为同一生产厂家的产品。同型号规格的材料不同批采购的或不同生产厂家的产品,每批或每一生产厂家的产品均应提供一份合格证。(11)电气设备、主要材料合格证应分类整理汇总,逐一编号,不得遗漏,并填写设备、材料合格证汇总表,见质控(安)表4.2.23。 核查办法(1)核查电气设备、主要材料是否有合格证。(2)核查合格证中各项性能是265、否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3)核查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电气产品,是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4)核查应采用阻燃产品的电工产品是否为阻燃型产品。(5)核查电气设备、材料是否有在进场时或安装前进行检查,记录是否完整,有质量缺陷时是否有处理意见和结论。(6)对照施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核查实际使用的电气设备、材料的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7)核查合格证或其复印件是否真实。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电气设备、主要材料在进场时或安装前未作检查。(2)用于工程的电气设备、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266、行的有关产品技术标准。 (3)用于工程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电气产品,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没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4)应采用阻燃产品的电工产品未采用阻燃型产品。(5)合格证或其复印件不真实。4.3.3 设备调试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1)电气设备调试记录应包括高低压配电装置、电力变压器、发电机组、备用和不间断电源设备、电气动力设备和低压电器等电气设备的试验调整报告、交接试验报告和电气设备(系统)试运行记录等。(2)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试验调整和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以下简称GB50150267、的规定,并出具试验调整、交接试验报告。(3)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试验调整和交接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规定,并出具试验调整和交接试验报告。(4)发电机交接试验包括静态试验和运转试验,其试验部位、试验内容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技术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规定,并填写试验调整和交接试验报告,并经有关人员签证齐全。发电机交接试验报告见质控(电)表4.3.31。(5)现场单独安装的低压电器交接试验内容、试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规定,并填写试验调整、交接试验报告,并经有关人员签证齐全。低压电器交接试验报告见质控(电)表4.3.32。(6)高低压变配电装置268、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试运行应在试运行前有关的电气试验调整、交接试验项目完成,并出具合格试验调整、交接试验报告,以及施工单位编制出书面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明确试运行程序后,方可进行;2)二次回路应在绝缘电阻测试合格后,方可接通控制电源和操作电源,模拟试验二次回路的控制、联锁、保护和信号等动作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灵敏可靠、正确无误。若有不正常,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做好记录;3)试运行过程应严格按照设备技术文件和试运行方案中的程序和步骤认真操作,做好各项调试,测量记录各项运行数据,检查各部位有无异常情况;4)试运行过程若出现质量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原因,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5)填写269、试运行记录,见质控(电)表4.3.33,并经有关人员签证齐全。(7)发电机组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发电机组空载试运行应在静态试验、随机配电盘控制柜接线检查合格后进行;2)负荷试运行应在调试和空载试运行合格后进行;3)试运行过程应严格按照设备技术文件和试运行方案中的程序和步骤认真操作,做好各项调试,测量记录各项运行数据,检查各部位有无异常情况;4)按设计的自备电源使用分配预案进行预定负荷试验,机组连续运行12h,无机械、电气等故障和无漏油、漏水、漏气等缺陷,试运行合格,才能投入使用;5)发电机馈电线路连接后,两端的相序应与原供电系统的相序一致;6)试运行过程若出现质量事故,必须立即停车,查明270、事故原因,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7)填写试运行记录,见质控(电)表4.3.33,并经有关人员签证齐全。(8)低压电气动力设备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试运行前,相关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的规定交接试验合格;2)电气设备的控制回路模拟动作试验合格,盘车和手动操作,电气部分与机械部分的转动或动作协调一致; 3)试运行时,成套配电(控制)柜、台、箱、盘的运行电压、电流应正常,各种仪表指示应正常; 4)交流电动机试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a电动机试运行应在绝缘电阻测试合格后进行;b试运行前,应通过试通电检查电动机的转向和机械转动有无异常现象;c可空载试运行的电动机,连续试运行时间一271、般为2h,其空载电流、电压、机身与轴承的温升和温度等应符合要求;d电动机在空载状态下可启动次数及间隔时间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无要求时,连续启动2次的时间间隔不应小于5min,再次启动应在电动机冷却至常温下后进行;5)做好试运行过程的电流、电压、温度、运行时间等有关数据的测量及运行情况记录,填写电气设备试运行记录,见质控(电)表4.3.33,并经有关人员签证齐全。(9)高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电气试验调整报告、交接试验报告表格的内容、表式应符合规范和设备(系统)的产品说明书规定的试验调整项目、内容、试验标准及填写试验数据和结论等的要求。(10)高压272、配电装置、电力变压器的电气调试、交接试验工作应由有资质的调试单位进行,并出具电气试验调整、交接试验报告。电气调试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11)电气试验调整、交接试验以及电气设备(系统)试运行时,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应在现场进行检查,并签证确认。(12)电气调试用的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13)专业施工单位或调试单位调试的有关电气试验调整报告、交接试验报告及试运行记录等质量控制资料,应经专业施工单位或调试单位整理、核实、签章后归档,与建筑电气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汇总在一起,以保证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完整性。 核查办法(1)核查各项电气试验调整、交接273、试验的项目、内容、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2)核查高低压配电装置、电力变压器、发电机组、电气动力设备等试运行记录是否完整,试运行情况是否正常,各项运行数据、文字记载和试运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3)核查在电气试验调整、交接试验及试运行过程出现安装质量问题或设备缺陷时,是否有处理,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4)核查各项报告、记录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未按要求进行电气试验调整、交接试验和试运行,项目不齐全,内容不完整。(2)未进行电气照明系统通电测试。(3)各项报告、记录是否真实,签证不齐全。4.3.4 接地、274、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1)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应包括避雷接地、工作接地、设备及系统的保护接地、重复接地等接地电阻测试记录。(2)接地电阻采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试,且应在天气晴朗、土壤干燥的环境条件下进行。(3)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测试应在接地体施工完成及时测试合格;避雷接闪器安装完成,整个防雷接地系统连成回路后,应对防雷接地系统进行测试。(4)接地电阻测试应按设计要求对避雷接地、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重复接地等接地电阻分别逐点测试。(5)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发现接地电阻值大于设计值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重新测试,直至符合设计值为止。(6)接地电阻测试后应及时填写接地275、电阻测试记录,附上必要的平面示意图和文字说明,见质控(电)表4.3.41,并经有关人员签证齐全。(7)接地电阻测试记录中的接地装置名称、类别、测点部位等应与施工图一致,测试项目应齐全。(8)绝缘电阻测试记录应包括电气设备、低压电器、照明器具、电线电缆等绝缘电阻的测试记录。(9)绝缘电阻采用兆欧表测试,测试应在天气良好,且被试物及兆欧表周围的温度不低于5、空气相对湿度不高于80的环境条件下进行。(10)电气设备、低压电器、照明器具、电线电缆等绝缘电阻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规定。若发现绝缘电阻值小于规定值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重新测试,直至符合规定值为止。(11)绝缘电阻测试后276、应及时填写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见质控(电)表4.3.42或质控(电)表4.3.43,并经有关人员签证齐全。(12)绝缘电阻测试记录中的设备名称、线路名称、回路编号、设备位号等应与施工图一致,测试项目应齐全。(13)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时,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应在现场进行检查签证确认。(14)测试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的仪表必须有检定证书,并在其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核查办法(1)核查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项目和内容是否齐全,测试方法是否正确。(2)核查接地电阻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若接地电阻值大于设计值时,是否有处理,并重新测试,复测值是否符合要求。(3)核查接地电阻测试记录中的接地装置名277、称、类别、测点部位是否与施工图一致。 (4)核查绝缘电阻值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303规定。若绝缘电阻值不符合规定值时,是否有处理,并重新测试,复测值是否符合要求。(5)核查绝缘电阻测试记录中的设备名称、线路名称、回路编号、设备位号是否与施工图一致。(6)核查测试记录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7)核查测试仪表是否有检定证书,并在其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接地电阻测试记录或绝缘电阻测试记录。(2)接地电阻实测值不符合设计要求或绝缘电阻实测值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且未进行处理及复测。(3)测试项目不齐全,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278、(4)测试用的仪表无检定证书或测试时已超过其检定有效期。4.3.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1)电气安装工程的隐蔽工程是指电气专业的某一道施工工序将被本专业下一道施工工序或其它专业的某一道施工工序所掩盖而正常情况下不能再检查的工程项目。(2)电气隐蔽工程的主要检查内容:1)品种、规格、数量;2)部位、位置、标高、坐标;3)质量标准要求;4)安装工艺质量状况。(3)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好电气安装工程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见质控(建)表4.1.5.3,必要时应附图,并经专业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专业人员)检查符合要求,明确可予隐蔽的意见,签证确认后方可隐279、蔽。(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内容填写应清楚、具体、完整,结论应准确,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核查办法按本规程4.2.4的规定执行。 核定原则按本规程4.2.4的规定执行。4.3.6 施工记录按本规程4.2.8的规定执行。4.3.7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1)建筑电气分部工程包括下列子分部工程:变配电室、供电干线、电气动力、电气照明安装、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安装、防雷及接地安装。 (2)各子分部工程由下列分项工程组成: 1)变配电室: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裸母线、封闭母线、插接式母线安装,电缆沟内和电缆竖280、井内电缆敷设,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接地装置安装,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 2)供电干线:裸母线、封闭母线、插接式母线安装,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 3)电气动力: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低压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接线,低压电气动力设备试验和试运行,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开关、插座、风扇安装。 4)电气照明安装:281、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槽板配线,钢索配线,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普通灯具安装,专用灯具安装,建筑物景观照明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和庭院灯安装,开关、插座、风扇安装,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 5)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安装: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柴油发电机组安装,不间断电源安装,裸母线、封闭母线、插接式母线安装,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接地装置安装。 6)防雷及接地安装:接地装置安装,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地282、干线敷设,建筑物等电位联结,接闪器安装。 (3)检验批、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以下简称GB50300、GB50303的规定及工程实际情况。分项工程可划分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检查员填写,并填写检查评定结果。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填写验收结论。 (5)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表4.1.91填写。 (6)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电)表4.3.716填写。 (7)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电)表4.3.77(或质控表4.1.936)填写,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283、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填写内容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作出评价。 核查办法按本规程4.2.9的规定执行。 核定原则按本规程4.2.9的规定执行。4.4 智能建筑4.4.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竣工图及设计说明按本规程4.1.1及8.5的有关规定执行。4.4.2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文件和进场检(试)验报告 基本要求和内容(1)主要设备、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的规定,设备还应有铭牌和中文的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有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3)电284、线电缆、桥架、线槽、电工套管等的品种、规格、结构、尺寸及物理机械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4)进口的设备、材料除应有产品合格证之外还应有法定的产品商检证明或报关单。(5)规范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检测的,应有检测报告,不合格的产品、材料严禁用于工程。(6)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应有公安部计算机监察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商业化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等软件应有使用许可证。(7)同一型号、规格的材料分批进场时,每批次均应做进场抽样检查,且每批次应各提供一份合格证;主要设备应逐台开箱检查并记录。若发现有问题应有记录、处理意见和处理结论。若对设备285、材料的质量、技术性能有怀疑时,可解体检查或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及构配件严禁用于工程。设备开箱检查、材料进场抽样检查情况分别填写在质控(安)表4.2.21及质控(安)表4.2.22上。(8)设备、主要材料合格证应分类整理汇总,逐一编号,不得遗漏,并填写设备、材料合格证汇总表,见质控(安)表4.2.23。 核查办法(1)核查设备、材料是否有合格证。(2)核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是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3)核查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技术标准的规定。(4)核查进口的设备、材料是否有法定的产品商检证明或报关单。(5)核查规范要286、求对材料、设备进行检测的设备、材料,是否按规定要求在安装前对设备、材料进行检测且符合要求。(6)核查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是否有公安部计算机监察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核查商业化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等软件是否有使用许可证。(7)核查设备、材料进场是否按要求进行开箱检查或进场抽样检查,签证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主要设备、材料没有合格证或合格证与实物不符。(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没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3)主要设备、材料经检查或鉴定不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287、规定。(4)主要进口设备、材料无法定的产品商检证明或报关单。(5)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无公安部计算机监察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商业化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等软件没有使用许可证。(6)主要设备及材料无进场检查记录或检查记录不齐全,签证不齐全。4.4.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按本规程4.3.5的规定执行。 系统功能测定及设备调试记录4.4.4.1 通信网络系统 基本要求和内容(1)通信网络系统功能检测记录包括通信系统(电话交换机系统、会议电视系统及接入网设备)、卫星数字及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等。(2)通信系统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功能检测应进288、行可靠性、障碍率、性能检测、中继检测、接通率检测、故障诊断等功能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7等规范规定及合同要求。(3)会议电视系统应进行信道检测、系统效果质量检测及监测管理功能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会议电视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5033等规范规定及合同要求。(4)接入网设备应进行线路、接口、传输性能及功能等检测。(5)卫星数字及有线电视系统应进行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和客观检测。图像质量损伤的主观评价项目表中每项参数应达到五级损伤制标准中4级以上标准,客观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线电视系统技术规范GB50200等规范的规定。(6)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应进行系统289、的放声系统分布、音质音量检测、音响效果评价、功能检测(业务内容、消防联动、分区控制等)及设计和合同要求的其它内容等功能检测。(7)各子系统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填写在质控(智)表4.4.41上,并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见质控(智)表4.4.42。 核查办法(1)核查检测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产品说明和规范规定。(2)核查检测记录是否存在缺漏的项目和部位,各项功能检测的项目、内容、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3)核查检测过程发现问题是否有处理,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4)核查检测记录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应提交的检测记录290、。(2)通信系统性能指标检测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3)卫星及有线电视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或客观检测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4)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的系统检测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6)检测过程发现问题未进行处理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7)各项检测记录不符合要求,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 信息网络系统 基本要求和内容(1)信息网络系统检测记录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应用软件检测及网络安全系统检测等。(2)计算机网络系统应进行网络设备连通性、局域网内的用户之间及与公用网之间的通信功能、路由检测、容错功能检测、网络管理功能等检测。(3)应用软件应进行系统功能检测、性能检测、文档检测、可291、靠性检测、回归检测及操作界面、可扩展性、可维护性检测等。(4)网络安全系统应进行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的配置检测、系统信息安全性检测、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安全性等检测。(5)各子系统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填写在质控(智)表4.4.41上,并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见质控(智)表4.4.42。 核查办法(1)核查检测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产品说明和规范规定。(2)核查检测记录是否存在缺漏的项目和部位,各项功能检测的项目、内容、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3)核查检测过程发现问题是否有处理,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4)核查检测记录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292、不符合要求”。(1)无应提交的检测记录。(2)检测记录不完整,存在缺漏的项目和部位。(3)检测过程发现问题未进行处理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4)各项检测记录不符合要求,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4.4.4.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基本要求和内容(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功能检测记录包括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冷冻和冷却水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设备)间的数据通讯接口及系统实时性、可维护性、可靠性检测等系统。(2)空调与通风系统应进行空调系统温湿度控制、新风量自动控制、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节能优化控制、293、设备连锁控制、故障报警,以及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其它内容的功能检测。(3)变配电系统应进行变配电系统电气参数和电气设备工作状态监测,以及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其它内容的功能检测。(3)公共照明系统应进行公共照明设备的光照度、时间表自动控制、程序灯组控制及手动开关,以及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其它内容的功能检测。(4)给排水系统应进行给水、排水及中水系统参数监测、水泵运行状态监控、故障报警及保护等功能检测。(5)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应进行系统参数监测、系统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控制、节能优化控制及故障报警、能耗统计等功能检测。(6)冷冻和冷却水系统应进行系统参数监测、系统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控制、节能优化控制及故障报警294、能耗统计等功能检测。(7)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应进行运行状态监测及故障报警等功能检测。(8)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应进行参数监测、设备控制、控制参数设置、联机测试、报警功能、打印功能、统计功能、操作权限等功能检测。(9)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设备)间的数据通讯接口应进行子系统工作状态参数监测和控制命令响应等功能检测。(10)系统实时性、可维护性、可靠性检测应进行系统采样速度、系统响应时间、报警响应、在线编程、网络通信故障检测、系统可靠性检测等功能检测。(11)各子系统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填写在质控(智)表4.4.41上,并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见质控(智)表4.4.42。 核查办法按295、本规程4.4.4.2的规定执行。 核定原则按本规程4.4.4.2的规定执行。4.4.4.4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基本要求和内容(1)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功能检测记录包括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系统、火灾报警控制系统及消防联动系统。(2)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报警试验应正确响应。(3)火灾报警控制系统控制器的功能试验应进行下列功能检测:火灾报警功能、自检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消音、复位功能、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消防联动设备自动手动控制功能、消防主机的图形显示界面及中文屏幕菜单显示及操作、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转换、主、备用296、电源供电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试验。(4)消防联动系统应进行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系统、电梯消防联动、电源的自动切换、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联动、消防通讯设备、可燃气体联动等系统的功能检测。(5)各子系统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填写在质控(智)表4.4.41上,并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见质控(智)表4.4.42。 核查办法按本规程4.4.4.2的规定执行。 核定原则按本规程4.4.4.2的规定执行。4.4.4.5 安全防范系统 基本要求和内容(1)安全防范系统的功能检测记录包括综合防范功能、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297、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等。(2)综合防范功能检测应进行防范范围设防情况、防范功能、各防范子系统之间的联动、监控中心图象记录、报警及系统集成信息等功能检查。(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进行摄像机功能检测、图象质量检测、系统整体功能检测、录像机存储记录检索、回放及保存时间等功能检测。(4)入侵报警系统应进行入侵探测器的盲区检测、防破坏检测、灵敏度检测、控制器的系统布防、撤防、报警响应、记录等功能检测及与视频安防系统联动功能检测等功能检测。(5)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应进行系统功能检测和系统软件检测等功能检测。系统功能检测应进行控制器独立工298、作及在线工作时准确性、实时性和存储信息功能、备用电源工作时系统工作的准确性、系统报警能力及联动功能等检测;系统软件检测应进行软件所有功能、性能及安全性检测。(6)巡更管理系统应进行系统巡更终端、读卡机的响应功能、在线联网式巡更系统电子地图显示功能、巡更记录采集、统计、打印、存储及报警、联动等功能检测。(7)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应进行入口管理系统、出口管理系统及管理中心功能检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车辆探测器对车辆灵敏度检测、自动栅栏升降功能、防砸车功能 ,读卡器功能检测、发卡器功能检测、管理中心计费、显示、收费、统计、信息存储、通信、空车位显示及联动等功能检测。(8)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完成安全299、防范系统中央监控室对各子系统的监控功能,功能检测包括对各子系统的数据通信接口功能检测和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软件、硬件的显示、记录、报警、统计、打印等。(9)各子系统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填写在质控(智)表4.4.41上,并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见质控(智)表4.4.42。 核查办法按本规程4.4.4.2的规定执行。 核定原则按本规程4.4.4.2的规定执行。4.4.4.6 综合布线系统 基本要求和内容(1)综合布线系统功能检测记录主要是系统的电气性能检测记录。(2)对绞电缆布线应进行连接图、长度、衰减、近端串音及其它相关性能的检测,光缆应进行连通性、衰减、长度及其它相关性能的检测。(3)综合布300、线系统图、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端口分布图、综合布线系统各配线区布局图、信息端口与配线架端口位置的对应关系表、综合布线系统路由图应符合现场实际路由。(4)系统的电气性能检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填写在质控(智)表4.4.41上,并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见质控(智)表4.4.42。 核查办法:按本规程4.4.4.2的规定执行。 核定原则按本规程4.4.4.2的规定执行。4.4.4.7 智能化系统集成 基本要求和内容(1)智能化系统集成功能检测记录包括集成系统网络连接、系统数据集成、系统集成整体协调、系统集成综合管理及冗余功能及系统集成可维护性和安全性等。(2)集成系统网络连接应进行连接线测试、专用网301、关接口连接、网卡、路由器、交换机等功能检测。(3)系统数据集成应进行服务器和客户端界面的人机界面、各系统数据显示、响应时间等功能检测。(4)系统集成整体协调应进行服务器和客户端的系统报警信息及处理、设备连锁控制及应急状态联动逻辑检测等功能检测。(5)系统集成综合管理及冗余功能应进行综合管理、信息管理、服务功能、视频图像接入、系统冗余和容错功能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性检测等功能检测。(6)系统集成可维护性和安全性的功能检测应进行可维护说明及措施检查、系统故障检查、处理、安全隔离身份认证、访问控制、信息加密和解密、抗病毒攻击能力等检测。(7)各子系统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填写在质控(智)表4302、.4.41上,并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见质控(智)表4.4.42。 核查办法按本规程4.4.4.2的规定执行。 核定原则按本规程4.4.4.2的规定执行。4.4.4.8 住宅(小区)智能化 基本要求和内容(1)住宅(小区)智能化功能检测记录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控制器、综合布线系统、电源和接地、环境、室外设备及管网等系统。(2)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按本规程4.4.4.4的规定执行。(3)安全防范系统按本规程4.4.4.5的规定执行,增加访客对讲系统的功能测试。(4)通信网络系统按本规程4.4.4.1的规定执行。(5)信303、息网络系统按本规程4.4.4.2的规定执行。(6)监控与管理系统应进行表具数据自动抄送及远传、建筑设备监控、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住宅物业管理系统的功能检测。(7)家庭控制器应进行家庭报警功能检测、家庭紧急求助功能检测、家用电器监控功能检测、家庭紧急求助报警装置检测等功能检测。(8)综合布线系统按本规程4.4.4.6的规定执行。(9)各子系统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填写在质控(智)表4.4.41上,并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见质控(智)表4.4.42。 核查办法按本规程4.4.4.2的规定执行。 核定原则按本规程4.4.4.2的规定执行。4.4.5 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 基本要求和内容智能建筑304、各系统应有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 核查办法核查智能建筑各系统的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智能建筑各系统的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2)智能建筑各系统的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不齐全。4.4.6 系统管理、操作人员培训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智能建筑各系统应有按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由施工单位开展的针对管理、操作人员的培训记录。 核查办法核查培训记录、培训内容是否按要求进行。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未做培训计划,无培训记录。(2)未按合同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培训。4.4.7 系统检测报告 基本要求和内容(1305、)智能建筑各系统检测时应具备以下条件: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已进行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已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2)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制定系统检测方案。(3)检测机构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4)系统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然后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加倍,但存在不合格项,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并提交整改结果报告。 核查办法(1)核查智能建筑各系统是否有系统检测报告。(2)核查智能建筑各系统检测报告项目是否齐全,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306、3)核查智能建筑各系统检测报告中不合格项是否已整改。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智能建筑各系统无系统检测报告。(2)智能建筑各系统检测报告项目不齐全,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3)智能建筑各系统检测报告中不合格项未整改。4.4.8 分项、子分部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1)智能建筑分部工程包括下列子分部工程: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环境,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2)各子分部工程由下列各分项组成:1)通信网络系统:程控电话交换系统307、,会议电视系统,接入网设备,卫星数字电视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2)信息网络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应用软件,网络安全系统。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冷冻和冷却水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数据通信接口,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系统实时性、可维护性、可靠性,现场设备。4)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5)安全防范系统:综合防范功能,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6)综合布线系统:系统安装,系统性能。7308、)智能化系统集成:系统集成网络连接,系统数据集成,系统集成整体协调,系统集成综合管理及冗余功能,系统集成可维护性和安全性。8)电源与接地:电源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9)环境:环境。10)住宅(小区)智能化: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控制器,室外设备及管网系统等。(3)分项、子分部工程的划分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规定。 (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检查员填写,并填写检查评定结果。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填写验收结论。 (5)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智)309、表4.4.8110填写。 (6)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智)表4.4.811(或质控表4.1.936)填写,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填写内容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作出评价。 核查办法按本规程4.2.9的规定执行。 核定原则按本规程4.2.9的规定执行。4.4.9 施工记录按本规程4.2.8的规定执行。4.5 通风与空调4.5.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按本规程4.1.1的规定执行。4.5.2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基本要求和内容(1)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310、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进口设备还须出具商检合格证明文件,设备还必须有铭牌和产品说明书等完整的设备技术文件。(2)外购风管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和测试报告,对不燃型无机玻璃钢风管,产品进场时应进行型式检验。(3)消声器进场时除应提供产品的合格证外,还应提供产品的消声性能检测报告。(4)防火阀和排烟阀(口)必须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排烟风机、保温隔热材料及粘结剂的防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5)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进场时均应进行验收或开箱检查,核对其型号、规格、质量是否符合设计、产品技术标准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不合格产品严禁用于工程311、,验收应有监理(建设)单位的签字认可。主要设备开箱检查情况应填写在质控(安)表4.2.21上,主要材料进场抽样检查情况应填写在质控(安)表4.2.22。(6)材料或设备进场后当产品指标不全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规定进行抽样复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工程。(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应统一由施工单位负责提供,若确需由建设单位订货、供货,其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且应由产品合格证或技术质量鉴定文件。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质量检查或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8)同一型号、规格的材料应有计划地分批采购,不同批采购的,每批应312、提供一份合格证,每台设备均应提供合格证。(9)主要设备、材料、成品与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应分类整理,逐一编号,不得遗漏,并按质控(安)表4.2.23上的要求填写。 核查办法(1)核查主要设备、材料、成品与半成品有无出厂合格证。(2)核对合格证中各项技术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3)对照设计施工图和设计变更签证,核对合格证是否齐全;实际使用的设备、材料、成品与半成品的型号、规格与合格证上的型号、规格是否相一致,且符合设计要求。(4)核查合格证或其抄件(复印件)是否真实。(5)核查设备有无开箱检查,材料、成品与半成品进场有无检验,记录是否完整,有质量缺陷时是否有处理意见和结论。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主要设备、材料、成品与半成品合格证中的技术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2)主要设备、材料、成品与半成品经检查或鉴定不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3)主要设备未进行开箱检查或主要材料、成品与半成品进场未进行检验。(4)合格证或其抄件(复印件)与实物不符或有涂改。4.5.3 制冷、空调、水管道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4.5.3.1 制冷管道严密性试验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1)制冷管道严密性试验记录包括制冷剂管道系统的清洗吹污记录、气密性试验记录、真空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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