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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33页)
回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3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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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上传人:木** 编号:415625 2022-06-20 33页 50.91KB
1、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xx有限公司买受人: 说 明1、本合同文本为xx(原xx)项目回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文本。2、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3、签订本房屋买卖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2、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5、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 xx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xx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_ 【身份证】: _国籍: _ 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 _ 联系电话: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xx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 房屋基本情况出卖人委托测绘该房屋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xx京怀信房产测绘有限公司,该房屋编号为 (该房号为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实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的用途为住宅。二、 计价方式与房款差额买受人作为xx项目上述拆迁安置房屋回购人,根据出卖人与买受人签署的xx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xx住宅小区居民回购房意向书及相关补充协议等一系列文件,就房屋价款的计算和结算约定如下:1.该房屋交付买受人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4、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房屋的面积实测数据(简称实测面积)。2.按照实测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每平方米人民币_ _元,总价款人民币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 元整)。3.【出卖人应向买受人退还房款】【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补交房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元整),该款项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结算并支付完毕。三、 最终房款差额结算办法该房屋交付时,出卖人与买受人签署的xx住宅小区居民回购房意向书所约定的图纸测算面积与实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出卖人与买受人已按xx市怀柔区xx住宅小区拆迁补偿补充方案规定5、以新回购单价(按前述拆迁补偿补充方案调整后,楼盘均价5000元/)换签xx住宅小区居民回购房意向书的,(1)若图纸测算面积大于实测面积,则房屋交付使用前出卖人应向回购人退还的房款差额=xx住宅小区居民回购房意向书所约定的预留回购房款1.070.07+(图纸测算面积-实测面积)13000元/;(2)若图纸测算面积小于实测面积,则房屋交付使用前结算的房款差额=xx住宅小区居民回购房意向书所约定的预留回购房款1.070.07-(实测面积-图纸测算面积)xx住宅小区居民回购房意向书约定的回购单价,数值为正表示出卖人应退款、数值为负表示买受人应补款。2.出卖人与买受人未按xx市怀柔区xx住宅小区拆迁补6、偿补充方案规定、未以新回购单价(按前述拆迁补偿补充方案调整后,楼盘均价5000元/)换签xx住宅小区居民回购房意向书的,(1)若图纸测算面积大于实测面积,则房屋交付使用前出卖人应向回购人退还的房款差额=xx住宅小区居民回购房意向书所约定的预留回购房款1.070.07+(图纸测算面积-实测面积)5850元/;(2)若图纸测算面积小于实测面积,则房屋交付使用前结算的房款差额=xx住宅小区居民回购房意向书所约定的预留回购房款1.070.07-(实测面积-图纸测算面积)xx住宅小区居民回购房意向书约定的回购单价,数值为正表示出卖人应退款、数值为负表示买受人应补款。四、 逾期交房责任1.除不可抗力及买受7、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结算和交房手续外,出卖人未按照第五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自第五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1)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千分之叁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出卖人按原房租补贴政策向买受人发放租房补贴。2.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与出卖人办理房款结算手续、付清房款差额并办理交房手续。(1)若买受人因故不能及时办理上述手续,应在通知规定的交房时间之前向出卖人提交书面申请;(2)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结算和交房手续的,自买受人接到书面交房通知之8、日起视为已交房、出卖人不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同时买受人应自通知规定的交房时间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款结算和交房手续之日止,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总额千分之叁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五、 交房时间和标准(一)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6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房屋。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30日内通告告知买受人的;2、因政府规划等行政部门对项目调整导致工期延误的;3、 买受人没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的。(二)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1、采暖系统:市政集中9、供暖,散热器。2、保温材料: 外墙保温。3、结构: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4、外墙:石材、面砖或涂料墙面。5、内墙:刮腻子。6、顶棚:刮腻子。7、室内地面、楼梯:水泥砂浆找平。8、空调机位:预留空调外机位置。9、 供电:供电接入户,一户一表,入户后至各点位。10:电话、有线电视、网络:预留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入户,开户费用用户处理。11:首层大堂及首层电梯间:石材或高级面砖。12:楼梯间:防滑地砖,白色内墙乳胶漆墙面,白色乳胶漆天花,感应灯具。13、门窗: (1)窗型材:断桥隔热铝合金窗双层中空玻璃,开启扇配纱窗。(2)进户门:美心牌进户门;室内门:预留门洞。14、厨房:(1)地面:地面水泥砂浆10、找平。(2)墙面:水泥砂浆毛面,预留装修面层。(3)水暖:上下水接至入室,预留上下水接口。(4)水表、天燃气:市政燃气,管道燃气,一户一表。15、卫生间: (1)地面:地面水泥砂浆找平,设地漏。(2)墙面:水泥砂浆毛面,预留装修面层。(3)水暖:上下水接至入室,预留上下水接口。16、阳台:封闭阳台,刮腻子,预留主灯位置。17、电梯: 上海三菱牌电梯。18、智能化:小区围墙设置红外线对射探头、主要功能区域设门禁系统读卡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采用一卡通管理及收费系统,首层、二层及顶层住户门窗处设置红外幕帘报警,可视对讲终端。六、 产权登记(一)初始登记 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6月30日前,取得该房11、屋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期限内取得该房屋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买受人不会以此为由提出退房或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二)款“转移登记”的约定予以执行。(二)转移登记1、 房屋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1)自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2)委托出卖人指定的机构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2、 出现如下情形,无法办理房屋权属手续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1)买受人未能办理完毕入住手续的;(2)买受人未结算完毕房屋价款的;(3)未按照政府部门要求提供齐全相关客户资料的。七、 共有权益的约定1、该房屋所在楼栋的屋12、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2、该房屋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共有; 3、该房屋所在楼栋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4、该房屋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 八、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同意,出卖人出卖该房屋时,该房屋附属的本项目地下车库、社区卫生服务站 、地上商业服务、 地下商业服务 、 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 、物业管理用房、警卫室、配电室、换热站、以及未列入分摊的其他部位不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三份,买受人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13、起生效,同时双方所签署的xx住宅小区居民回购房意向书和相关补充协议失效。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附件二xx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 (业 主): 乙方(建设单位):xx有限公司 使用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使用。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按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3.本合同文本“【】”14、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4.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署,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xx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业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15、方(建设单位):xx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xx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xx 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 xx 【委托代理人】: xx 通讯地址: xx市xx 邮政编码:xx 联系电话: 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及xx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名称: xx 。类型: 住宅及商业配套 。坐落位置: xxxx 。规划建筑面16、积: 155173 平方米。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迎宾路 ;南至 府前街 ;西至 府东一条 ;北至 后横街 。规划平面图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分别见附件一、二。第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48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48 平方米,位于 服务楼B 【号楼】【幢】【座】 二 层 单元 01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90 平方米,位于 服务楼B 【号楼】【幢】【座】17、 一 层 单元 号。(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标准及有关约定第四条 乙方指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 xx ,联系电话: xx 。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7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的有关制度;2.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3.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18、件四;4.负责共有绿地、景观的养护和管理;5.负责清洁卫生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6.负责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7.其他服务事项: 。第六条 乙方按以下第 1 种方式提供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1.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的 三 级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2.选择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不同等级的具体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五;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标准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住宅物业服务标准范围以外的具体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六。第七条 经乙方委托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评估测算,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1.8 元/平方米月;【办公楼】: 19、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2.8 元/平方米月;【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详见附件七。第八条 交付房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发放该套房屋的“业主一卡通”。甲方入住前,甲、乙双方与xx农村商业银行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甲方按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 12 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第九条 在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1.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3.首20、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乙方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开始查验的;4.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乙方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交接的。第十条 发生第九条约定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出现之次日起,乙方可按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的约定,通过银行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相应的物业服务费。但除非发生第九条约定的情形,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从该账户中划转任何款项。第十一条 乙方对甲方物业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特约服务协议,服务事项、标准及费用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可按21、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第十二条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甲方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第十三条 物业装饰装修前,甲、乙双方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甲方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甲方所在楼内公示。除约定收取【装修管理费】 6 元、【装修保证金】 3000 元、【装修垃圾清运费】 元、【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 每人30 元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22、7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甲方。第十四条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甲方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出租情况告知乙方。甲方转让物业前,应当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2.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利;3.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4.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23、规章制度;5.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6.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7.对乙方根据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提供的管理服务给予必要配合;8.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1.可自行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并承担物业服务责任;2.按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3.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得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 4.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5.对甲方和24、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阻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方式督促甲方和物业使用人改正;6.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或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业主所有的共用部分用于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并及时恢复原状;7.乙方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8.25、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四章 合同终止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后,与乙方完成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的,自完成查验交接之日起,本合同终止。第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接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以及移交相关档案资料等,见附件八。 第五章 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就乙方的物业服务质量是否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评估;乙方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26、,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甲方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缴纳,同时乙方应当按 超额部分的双倍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一条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第3款的约定,擅自将甲方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应当按甲方一个月的物业费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的,乙方应当补足。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第十一条的约定,或在“业主一卡通”中预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物业服务费,经乙方书面催缴后甲方仍未续缴的,甲方应当按日万分之五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7、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实施妨害物业服务行为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对违约责任进行补充,见附件九。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或28、物业使用人自身的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2.因维修养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第六章 争议解决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或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按以下方式解决: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xx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九条 合同正本连同29、附件一式肆份,甲方执壹份,乙方贰份,相关管理部门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条 其他约定: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一、规划平面图二、物业构成明细三、物业共用部位明细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五、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六、其他服务事项和标准七、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八、移交资料清单九、违约责任约定附件一: 规划平面图附件二:物业构成明细类 型楼(幢)号套(单元)数建筑面积(平方米)高层住宅118771.99多层住宅别 墅商业用房6741.53工业用房办公楼自行车库机动车车库会 所学 校幼儿园文化活动场所_用房合 计备 注最终以实测报告为准附件三:30、物业共用部位明细1.房屋承重结构: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2.房屋主体结构: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轻质砌体。3.公共门厅;4.公共走廊;5.公共楼梯间:防滑地砖,白色内墙乳胶漆墙面6.内天井;7.户外墙面:石材、面砖或涂料墙面8.屋面;上人屋面为瓷砖面,非上人屋面为砂浆9. ;10. ;11. ;12. ;13. ;14. ;15. 。 附件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共用设施设备名称部位备注1电梯垂直梯 46 部;扶梯 0 部。每个单元入口2绿化率: 30.05 % ;楼间、集中绿地 1.56万 平方米;砖石铺装 未定 平方米。3区域内市政:【道路】【楼间甬路】 未定 平方米;【室外上下水管道】 未31、定 米;【沟渠】 未定 ;【蓄水池】 2 个;【化粪池】 4 个;【雨水井】 未定 个;变配电系统包括照明,动力,防雷, 接地,等电位联接 ;高压双路供电电源10KV 双路 ;公共照明设施【路灯】 未定 个;【草坪灯】 未定个; 【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拦及围墙】未定 ;【高压水泵】【高压水箱】 10 个;【污水泵】 66 个;【中水及设备系统】 1套 ;地下一层中水及给水泵房 A3,B1南侧,A7西侧 各楼服务楼A西侧及A1于A2之间 地下室水泵房 地下室各集水坑A1A3地下中水机房 4燃气调压站 暂定B2南侧5消防设施 各楼楼道6监控设施 未定7避雷设施各楼楼顶及楼基座8空调设备B1B2屋顶32、电梯机房9电视共用天线各楼楼梯间10电脑网络线房间11电讯电话房间12车道 未定13地上机动车停车场138个,车位1725米2。各楼前14自行车库 2913 平方米地下室夹层15垃圾中转站 46 个各楼前16信报箱 46 个各楼单元入口17值班室 平方米未 定18物业服务用房 48 平方米服务楼B备注:最终以实际交付的清单为准附件五: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见xx市住宅物业服务三级标准附件六:其他服务事项和标准无附件七: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中建府前家园项目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宝信佳诚(评)字【2011】第004号重要提示以下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全文33、。xx宝信佳诚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于 2011年 4 月 15 日受xx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xx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383号)、xx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京建发2010391号)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中建府前家园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标准进行了评估。本项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三级标准)。本次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为:以运营成本法为主导、市场比较法为参考。在评估过程中,xx宝信佳诚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评估人员对评估项目按照物业服务评估规范要求,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具体包括:对委托方提供的评估资料及其来源进行了必要的34、查验,并收集了相关的项目评估资料复印件;对项目实施了实地查勘与核对。同时,根据评估项目的特点,进行了必要的市场调查与征询等等。在实施了上述评估程序后,中建府前家园项目在评估基准日2011年5月6日的物业服务费用市场总价为:¥2847402.55元/年;其物业服务费用测算单价见下表:物业服务费用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基准日: 2011 年5 月 6 日 单位:人民币元序号项目类型收费面积全年费用单价()(元 / 年)( 元/ 月)1住宅118479.192559150.501.802商业8578.93288252.052.80评估结果的成立依赖于各种假设和前提条件,请评估报告使用者认真阅读评估报告全35、文,并请关注特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有效,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5 月 6 日起,至 2012 年 5 月 5 日止,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项目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报告使用期限。附件八:移交资料清单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3.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4.设施设备的出厂随机资料,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5.36、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6.业主名册;7.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附件九:补充协议一、本协议为xx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协议。二、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业主明示合同示范文本及本补充协议,同时按照业主要求作出了合理说明,业主已清楚无异议。三、对合同第七条和第二十条的补充和修改:1、物业服务费标准参照乙方委托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评估测算确定;以“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月”作为计算单位。2、本项目住宅性质商品房使用住宅收费标准;本项目商业性质商品房使用商业物业收费标准。3、乙方或其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物价上涨幅度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五、对合同37、第八条补充和修改:甲方委托乙方选定“业主一卡通”的开户银行,甲方入住前,甲、乙双方与乙方选定的银行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因开通“业主一卡通”和物业服务费托收发生的手续费由甲方承担。六、对合同第九条的补充约定如下:1、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设方案中当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乙方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公告形式召集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若报名的业主人数仍未达到xx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占总人数5%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条件,导致筹备组未能成立的,则甲方应在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缴纳物业服务费,并自公告之日起第31日开始缴纳。2、合38、同第九条第4项约定的“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以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准。七、对合同第十条补充约定如下:1、发生甲方应在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情形之次日起,乙方(或者承接乙方权利义务的乙方选定之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约定通过银行直接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前期物业服务费,如甲方预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前期物业服务费的,不足部分甲方应自接到乙方或乙方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乙方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直接支付。2、前期物业服务费按年缴纳,首期缴费期满后,物业服务费应于期限届满后首月10日内交纳。八、对合同第十二条修改:甲方应按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暖、燃气、信息、环卫39、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供暖、燃气、信息、环卫等有关费用。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暖、燃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水、电、供暖、燃气、信息、环卫等费用的,甲方应于上述专业单位通知的缴费截止日前10日内向乙方交清相关费用。逾期未交纳相关费用的,乙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收违约金。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九、对合同第十三条的补充约定:甲乙双方同意,装修服务协议由甲方与乙方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署,各项费用的收取标准如有调整以甲方所购房屋交付时的公示文件为准。十、对合同第十四条补充约定:因费用未结清导致受让人或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物40、业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十一、对合同第十五条补充约定:1、甲方需要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及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乙方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受本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所限,除按规定无偿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外,全体业主同意无偿提供必要的共有、共用部分作为物业服务人员的宿舍、培训室、食堂等,作为本项目物业服务的后勤保障。十二、对合同第十六条补充约定:1、乙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共同遵守。十三、对合41、同第十七条补充约定:甲方同意,如发生合同第九条和本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情形之一的,乙方在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自动转移给乙方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甲方授权乙方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接收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企业的查验接收视为甲方的查验接收。十四、对合同第十九条补充约定:如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原因,导致乙方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原因,造成乙方或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予赔偿。十五、补充约定关于物业经营与管理的以下条款:1、甲方同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共有的停车位、物业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42、施设备委托乙方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2、各类停车位收费标准: 1)地面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xx市规定的停车收费标准缴纳车位服务费;2)停车服务费按露天停车场车位 150 元/个/月、地下停车库、停车楼车位 90 元/个/月的标准收取,费用由乙方向使用人收取。3)临时停车的,收费标准由乙方依据政策法规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3、停车场收费标准可根据物价上涨、服务成本上升及政府停车场收费政策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调整后,车位租用人、车位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4、车位租用人应当与乙方或乙方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车位租用协议(临时停车除外),车位43、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应当与乙方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车位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车位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5、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乙方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固定或非固定车位等车辆停放模式,合理划分停车区域。 6、业主共有车位及其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纳入前期物业服务费使用。7、采暖费按实测建筑面积收取,价格执行本小区供热公司规定价格。甲方按照上述标准自采暖季开始十日前交纳采暖费用(首期采暖费自办理入住交接手续前或视为交付之日起交纳),该费用中已包括所有的运营费、燃料费管理费及相关税金等;乙方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自负盈亏。甲方逾期未交纳采暖费的,乙方从逾期之日起44、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收违约金。对本条上述涉及的各种费用若遇政府的相关费用标准调整则乙方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上述费用进行调整,调整前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十六、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或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1、雷暴、台风、雪灾、地震、火灾、泥石流、洪水等不可抗力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2、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但因乙方故意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不在此限。3、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业主45、专有及专用部分的任何受损,但因乙方故意或违反本合同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不在此限。4、因业主、物业使用人或其他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或违反本合同、管理规约及其它物业管理规定、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5、乙方曾向业主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设备或改进管理措施,而业主未采纳所致之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违章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提供维修便利等)。6、自业主迟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至乙方收到欠付费用期间(如通过票据或托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则以乙方实际收到欠付费用日为收到欠付费用日)产生之任何损害。7、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46、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供热、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的损失;非因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失。8、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十七、本协议与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十八、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的,其他标准(包括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地方行业标准等)均不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十九、有关通讯地址及通知送达约定与预售合同附件十补充协议约定一致。特别提示:本协议系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对涉及免除或者限制47、建设单位责任的条款,采用加粗字体的方式特别提醒甲方(业主)注意,且提供合同的一方已向甲方(业主)作过特别沟通、说明及解释,甲方(业主)表示理解和同意。业主: 建设单位:xx有限公司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xx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使 用 说 明1.本临时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是自首户业主入住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期间,业主与业主、业主与建设单位等主体之间,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的约定。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48、务。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4. 本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启用。xx 临时管理规约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一、物业管理区域:东至_迎宾路_ ;西至_府前街_ ;南至_府东一条_ ;北至_后横街_ 。二、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48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48 平方米,位于 服务楼B 【号楼】【幢】【座】 号商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筑面积为 90 平方米,位于 服务楼B 【号楼】【幢】【座】 一 层 单元 号;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层 单元 号。第二部分 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维修和管49、理三、物业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所购房屋的“业主一卡通”,与银行、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并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 12 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新建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交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明确告知物业买受人房屋建筑的各项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质量保修内容等。四、物业专有部分维修、使用和管理(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50、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专有部分时应当遵守xx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物业安全隐患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二)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热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否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承担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所有维修费用、损失、处罚等均由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承担。(三)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51、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合理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处理。(四)建设单位需要进入专有部分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应当提前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确实无法通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应当在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五)业主出租或者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遵守房屋租赁以及房屋转让的有关规定,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52、并将出租及转让情况告知建设单位。(六)业主应保证其物业的受让人、继承人、承租人及其他使用人承诺遵守本规约,业主应在将其物业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或变卖时,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交承受人或受让人签署的遵守本规约之 “承诺书”(见本规约附件),原业主在建设单位接到承受人或受让人签署的承诺书前,不论该物业是否已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或变卖,原业主仍要履行本规约的责任,包括支付所有物业服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直到其承受人或受让人签署遵守本规约的承诺书生效止。 业主不履行此条款义务的,应对承受人或受让人的任何违约及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须依照本规约的规定,负责按时缴纳其使用物业应分担的物业53、服务费、应付的水、电、采暖等能源费用以及其他特殊服务费用等(如有)。对于其他的额外有偿服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须根据缴费标准和方式另行承担相应的服务费用。(八)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宜自行为其物业、物业装饰物、财产购买相关保险。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及时对其物业房产购买保险,则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该物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负责。第三部分 物业共用部分使用、维修和管理五、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六、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在使用物业共用部分时,应当遵守建设单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订的物业共用部分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因使用人不当使用给物业共用部分造成54、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八、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共用部分时,应当遵守下列约定:(一)宠物饲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xx市养犬管理规定,遵守管理单位饲养家畜、家禽及宠物的管理规定。不得使其进入本物业的绿地内,及时清理宠物粪便。各业主饲养的动物或宠物须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由于饲养者饲养不善使其动物或宠物骚扰、攻击、咬伤其他业主、使用人、管理人员或其他第三人,由饲养者承担责任。(二)车辆停放: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协议,按位停车;在小区地面行55、驶时,要注意减速避让行人;遵守管理单位小区交通及车辆管理规定。占用消防通道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劝阻;拒不改正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消防主管部门。(三)电梯使用: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乘梯须知及电梯使用规定。(四)阳台封闭:业主安装阳台、窗户防护栏应向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遵守管理单位关于安装护栏的相关规定。加装防护栏必须统一样式,具体样式由管理单位规定。(五)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本物业禁止私自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六)出租房屋管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xx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及管理单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七)交通行驶:在园区车场内行驶时,要注意减速避让行人。机动车在停车场56、范围内行驶、停放应遵守物业服务企业的有关规定,时速应低于5公里;机动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八)物业内的停车场,除已将产权转让给业主的车位之外,建设单位对其余停车位拥有产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停车场管理规则并收取车位租金及管理费用,业主或使用人应当遵守该规则并按期缴纳车位租金及管理费用。停车场车位的业主或其使用者只可将车位用作停放车辆的用途,不得放置货物或其他物件,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九、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分、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57、垃圾、杂物;(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分悬挂、张贴、涂改、刻画;(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十、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十一、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秩序,秩序维护人员可以对陌生来访人进行询问并登记来访情况,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告知来访人予以配合。发生火险、盗窃、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业主、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反映有关情况。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58、证,监控录像保存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十二、建设单位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出现的不符合物业共用部分使用要求的行为,可以采取批评、规劝、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业委会等方式予以劝阻。十三、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季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第四部分 前期物业服务十四、建设单位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具体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一)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前,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之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关于业主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及59、费用缴纳的相关约定即时生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约定通过银行直接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前期物业服务费(以业主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起计):1、 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2、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3、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开始查验的;4、 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交接的。(二)暂定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住宅物业管理费:1.80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管理费:2.80元/月/平方(三)不论物业是否空置、被占用或60、出租等,该物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须负责缴纳全额物业管理费及水、电、气等其他应付费用,业主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四)业主按年度缴纳物业管理费,并于办理入住手续时,在“业主一卡通”预存1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其余各期物业管理费应在每年到期日前一个月(以入住通知书规定时间为准)预付下年度的物业管理费用。(五)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欠费超过六个月时,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部分 装饰装修十五、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以及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61、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十六、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单位申报登记。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十七、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建设单位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要求、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十八、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建设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62、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拒不办理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十九、业主、物业使用人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分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十、其他:装修材料的运送及装修垃圾清运遵守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注: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六部分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二十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63、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二十二、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筹备组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所需费用的事项(包括打印、复印相关材料的费用,必要的通讯和交通费用等)和具64、体数额。第七部分 物业项目查验交接二十三、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且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就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具体方法按照xx市物业项目交接有关规定执行。二十四、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不免除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二十五、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在物业使用、管理中产生矛盾纠纷时,可以提请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十六、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其他权利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65、十七、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九部分 附则二十八、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包括房屋承租人、共居人等。二十九、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三十、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等具有约束力。物业转让的,本规约效力直接及于物业受让人。三十一、本规约由业主、建设单位各持一份。三十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三十三、本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自该物业项目首个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共同决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起终止。附件:承 诺 书本人是 xx (小区名称) (楼号、房号)的买受人,已经详细阅读并承诺遵守 xx 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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