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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综合体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29页)
文化综合体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2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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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木** 编号:415357 2022-06-20 29页 70.09KB
1、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项目名称:xx中心区文化综合体项目委托人:项目代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条例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严格控制投资概算,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委托人、代建人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xx文化综合体项目总投资:投资匡算(万元) (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准)建设地点:xx深汕路以西,丹梓西路以南,半月环公园西侧建设规模:占地面积 52164.4m 2,建筑面积 74300m 2 ,总投资约万元。建设内容:主要建筑包2、括文化阅览中心 m2 ;文化活动中心 m2;公共展览中心 m 2;演艺中心 m2;配套商业设施 m2,公交首末站配套用房 ,以及用地范围内的规划兰竹西路(约)用地的临时绿化工作。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自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办理开始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的保修整个期间内(含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除属于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的审查、批准、备案以及需要加盖委托人公章以委托人名义申请办理相关报批报建手续工作外, 其余建设管理工作均属于本次工程代建管理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策划、决策、负责环评等工作,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二)项目准备阶段、负责办理土地分宗、土地登记、公共配套设施等手3、续报批工作和管理协调。、负责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消防、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等各项工作的报批报建手续。、负责组织本项目规划及勘察设计的招标工作,选定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本项目的勘察、设计。、负责组织实施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监理、造价咨询单位由委托人招标确定)。(三)项目实施阶段、负责项目实施阶段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工作计划表, 制定项目建设管理计划和建设组织大纲并报委托人备案。计划和大纲必须详细列明下列内容:()拟选派项目工作组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资料员等)的姓名、学4、历、工作经历,并将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报送委托人;()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计划;()项目建设期间的造价控制 (包括项目重大调整或变更的报批程序);()对项目进度、质量(含各施工工序的质量) 、安全、文明施工的管控措施。、严格按建设工程规范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概算和工期等组织建设,保证项目如期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四)项目竣工验收和总结评价阶段、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负责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移交(含项目相关资料)。、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后的保修管理(保修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配合新区审计局完成对本5、项目的审计以及其它部门组织的项目后评估。(五)产权办理、负责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并以委托人名义办理完成项目产权初始登记 (项目产权初始登记在委托人名下)。(六)税费缴纳、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项目面积测量测绘费、产权登记费、契税等有关税费(代建人自行承担的税费除外)。(七)其他工作、根据委托人要求承办下列事项并承担有关费用:()迎接政府、人大、政协等各级各部门以及兄弟省市相关单位对本项目的监督、检查与学习、考察等工作;()对本项目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报道, 包括制作项目展示模型、图片、影像资料、媒体广告等;()向省、市和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示范项目等奖项和评价、认证等工作;()为6、建设本项目需要进行的考察、课题研究、专家评审等。、本协议隐含的应由代建人负责的其它工作。、经协商一致由委托人临时委托的其他工作。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工期管理目标本项目签订合同后即开始进行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必须于年 8月 1 日前开工建设,工期从 2013 年 8 月 1 日起计算, 在年月日前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移交委托人 (计划招拍挂程序于年月日前完成)。、项目合同和招投标管理目标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合同和需要招投标工作必须符合国家、 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同的签订计划及招标计划应与工程进度计划一致, 不应因招标工作滞后给项目的总体进度计划带来影响。、项目建设7、安全管理目标代建人应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立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避免发生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与重大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代建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管理责任, 并与各有关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合同单位共同承担发生安全事故相应的法律责任。代建人应控制专项安全管理资金的支付, 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系统、完善。、项目建设质量管理目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进行质量评定和组织验收,符合设计标准,并通过质检站竣工验收合格。为保证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 委托人将监督代建人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项目8、保修监督管理工作,编制项目保修方案,建立保修制。、投资管理目标项目投资控制在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之内。、环保管理目标达到深圳经济特区 绿色建筑评价规范铜级标准,优先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反腐保廉目标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反腐保廉规定。四、代建管理费金额暂定为(大写): 人民币(暂定价以项目批复概算中的建安费的计算)¥:万元结算时新区审计局审定的项目建安费小于概算批复建安费时, 以新区审计局审定的项目建安费作为计价基数计取; 当新区审计局审定的项目建安费大于概算批复的建安费时, 以概算批复的建安费为基数计取,多退少补。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双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9、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委托代建合同书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建设监管方案成交确保书描述代建项目的技术性文件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国家现行的行业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双方认为应作为合同构成的其他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 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九、本合同一式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邮编:电话:本合同签于份,具有10、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代建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邮编:电话:年月日份。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项目 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 委托人 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 代建人 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项目经理部 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 项目经理 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正常工作 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 附加工作 是指: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11、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 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额外工作 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专业工作单位 是指由代建人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12、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 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权利委托人权利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对建设进行监督、 检查和审查 (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造价、质量、进度、安全、环保、节能减排等 ),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第五条 监督代建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对代建人进行奖罚。第六条 要求代建人定期召开工程例会,由代建人、施工、 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共同参加, 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各项工作的开展,决定工程重大事项。第七条监督代建人定期上报项目管理月报和其它报表。13、第八条 设计方案的选定权、扩大初步设计审定权,施工图设计及工程变更审定权。第九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负责上级领导对该项目视察和兄弟单位考察现场接待工作等。第十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协助承办开、竣工仪式等。第十一条 有权组织对项目精装修所用主要材料的样板进行进场前的确认,并对已装饰好的样板房 (或样板段) 进行确认。第十二条 委托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要求代建人组织召开专项协调会或评审会等各项会议,并给出指导意见。第十三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使用功能等方面提出调整要求。第十四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的各项合同标底及结算资料送xx审计局审计备案。第十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用14、于项目建设的费用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款项有权拒绝支付。第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 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第十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代建人权利第十九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 并与其签订合同。()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在约定范围内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与有15、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第二十条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组织工程建设,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环保、文明施工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审核与各专业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第二十三条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第三章各方的(合同)义务委托人义务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应根据项目的建设性质、 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对设计方案进行确认。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提出的符合合同约定的代建管理费申请及时进行审批。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16、的建设实施。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三十条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 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代建人义务第三十二条 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 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 代建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 应遵守国家和深圳市颁布的有关法律、 法规,严格执行相关行业管理标准及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 审慎勤勉尽责地执行本合同, 办理有关报17、批报建手续,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代建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 在将项目建议书、 可研、概算上报市发改部门审批之前,必须先报委托人对项目需求和建设标准进行确认。第三十五条 负责按基建程序编制项目管理计划和建设组织大纲,并报委托人备案。第三十六条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 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第三十七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18、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代建人应将因委托人需求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工程变更报委托人审批,所有的变更由代建人代理委托人报请审计人员现场见证。第三十八条 代建人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办法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及材料采购,项目所有招标文件在招标前天送委托人进行审查、备案后方可发标。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委托人监督。将所有签订的与项目有关的合同文本和承包商名录(含分包商)于合同签订后天内报委托人进行备案。第三十九条 代建人负责向政府投资部门申报年度投资计划,19、 保证工程资金及时到位。第四十条 项目精装修所用主要材料的样板须经委托人确认后方可进场,样板房或大规模的装饰经过委托人验收和确认后代建人方可批量装修。第四十一条 为便于新区审计局对本项目的审计,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手续,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第四十二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 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第四十三条 代建人有义务将所有项目建设费用支付向委托人解释,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方可付款。第四十四条代建人有义务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下,全面配合委托人完成对建设工作所进行的检查、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第四十五条为减轻项目风险,代建人应购买项目20、的工程保险、至少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用纳入工程建设费用 ;代建人应负责监督专业工作单位为其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将代建人及其它专业工作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有关保险合同报委托人备案 。第四十六条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 组织竣工验收, 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第四十七条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第四十八条代建人应根据委托人提出的要求, 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相关培训费用由代建人承担。第四十九条该项目作为政府投资项目, 代建人有义务在项目实施中推广新技术、 节能材料的应用, 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相应的示范作用。第五十条代建人应建21、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 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 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否则,代建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并按照代建管理费全额的支付违约金 。第五十一条 承担委托人因方案审查、开竣工仪式、项目考察、专项协调、专家评审、项目宣传等方面的开支费用(含交通费用)第四章责任委托人责任第五十二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五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 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22、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五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 火灾,一定级别的风、 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代建人责任第五十五条 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 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 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代建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而发生的费用由代建人自行承担。第五十六条 代建人有权就因23、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 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五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 火灾,一定级别的风、 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第五十八条 代建人方不得采取任何形式以本项目名义对外进行融资,不得以本项目的土地、设施、权益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 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代建人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第五章风险分担第五十九条委托人要求变更的处理在项目概算批复后因法规政策调24、整、客观情况变化引起, 委托人提出新增、减少或修改原项目设计内容,功能分区方案修改,主要材料、设备选型发生变化等项目变更,委托人应以书面公函形式通知代建人。项目变更如突破概算的, 代建人必须在收到委托人变更通知及政府相关部门同意进行变更并调整概算的文件后方可执行。委托人提出的除上述之外其它项目的变更,代建人应尽量予以执行。第六十条代建人决定变更的处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 代建人有权根据工程条件变化 (地质、水文、不可抗力等)按基建程序进行工程变更, 同时对单次金额人民币万元以外的变更在须于实施前日报委托人及及新区审计局备案, 委托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单次变更金额在万元以内的变更在累积达到万元时报委25、托人及新区审计局备案。第六十一条代建人合约责任与本项目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个人产生的工程质量、工期、贷款、工程款及酬金等争议,由代建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委托人因本项目原因被使用单位、勘察、设计、施工、供应等单位、个人诉至法院的,委托人为应对诉讼而支出的费用(含委托律师的费用、诉讼费)由代建人负担。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六十二条如因委托人责任导致工期延期的, 委托人应顺延代建人的工期,但不承担相关费用。第六十三条代建人未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招投标工作,出现其所属或关联企业参加本工程投标的,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支付本项目代建工程管理费的的违约金,并且委托人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26、,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代建人承担。第六十四条代建人采取任何形式以本项目工程名义对外进行融资,或以本项目的土地、 设施等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和其他形式的担保,代建人应向委托人支付本项目代建工程管理费的违约金,并且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代建人承担。第六十五条代建人应结合投资限额对工程变更进行管理,当因工程变更或其它原因导致总投资超过投资限额时,代建人应及时自行负责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并承担相关责任。第六十六条 代建人如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应等单位串通采取不正当手段提高工程造价谋取非法利益的 ,代建人除负责退回非法所得外, 还应按非法所得金额的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27、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十七条 代建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管理人员 ,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即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或不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撤换不合格管理人员的 ,代建人应按项目经理每次人民币万元,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人民币万元, 其它人员每人每次万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代建人派驻现场人员应该常驻现场, 每人每周驻现场不少于个工作日, 否则,由代建人按每人缺席一天支付元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限期要求代建人予以改进。第六十八条 代建人非因委托人、 政府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程整体竣工验收逾期的 ,每逾期一天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逾期超过个月,委托28、人可限期代建人进行改进。代建人非因委托人、 政府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程整体竣工验收逾期天,委托人可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代建人自行承担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委托人保留追究代建人责任的权力。代建人虽已尽管理义务 ,但因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供应等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 ,代建人仍应按前述条款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如委托人在监督及抽查工程质量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施工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重大质量问题或工程验收不合格,代建人应承担相关责任,负责向承包商追索相关的违约金或罚款。若代建人管理的本项目质量不合格 ,应负责无条件组织返工达到合格。返工期间项目工期不顺延, 返工的费用由代建人承担后向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单29、位追索。因返工和修复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 ,则分别按实际损失和本合同相关约定由代建人承担或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若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使用单位、 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由代建人负责赔偿;造成恶劣影响的,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进行索赔。第七十条 若代建人管理的本项目发生死亡人以上或重伤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代建人应按每发生一起向委托人支付人民币五万元的违约金。发生安全事故引起的停工不顺延工期。 因安全事故造成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由代建人和专业工作单位自行承担。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一方就另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予的任何宽限或延缓行使根据法律或本合同规定享有的权利 ,不应被视为该方对自身权利的放弃。第七十二30、条代建人根据前述约定向委托人支付的违约金从应付代建工程管理费中抵扣, 不足部分由代建人补交。 各项违约金之和最高不超过代建工程管理费的。第七十三条因代建人审查不严致使财政部门向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应等单位多拨付工程建设费用的,代建人应负责向财政部门返还多拨付的费用。第七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七十四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 暂停或终止,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如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 代建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 直至提出解除合同。 委托人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第七十六条当31、代建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要求代建人限期整改,代建人仍不履行的,委托人有权 解除合同,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因自身原因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七十八条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否则,违约方按照代建管理费全额的支付违约金。第八章争议的解决第七十九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双方可向委托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部分专32、用合同条款第八十条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计算方法:建安费的计算)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无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无万元(暂定价根据工程批复概算的代建管理费结算: 在工程竣工移交后, 委托人将结算资料送造价咨询单位和xx审计局审定, 以审定的建安费用的作为代建管理费结算价,当审定的建安费用大于概算批复建安费时, 以概算批复建安费作为代建管理费的计价基数。第八十一条 委托人、代建人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第八十二条 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 时间、金额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建设资金的计价办法:代建人在进行设计、勘察、 施工招标及材料采购的时候, 应设置报价上限,33、报价上限参照已公布的上一年度深圳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相对于标底的平均下浮率,结算按新区审计局审定的价格执行。建设资金的拨付:代建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委托人支付预估暂定投资总额的,作为前期费用,待方案确定、 概算批复后,委托人支付至批复概算中建安费的,施工图纸审查完毕、施工合同签订以后,支付至建安费的,基础工程施工完毕,支付至建安费的,主体工程施工完毕,支付至建安费的,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建安费的,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支付至所有经过新区审计局审定的合同标底价款的。结算审定后, 如果审定款项小于概算批复款项,则以审定的款项作为结算款;如果审定的款项大于概算批复的款项,则以概算批复款项作为结算款。结34、算款审定后付至,余款在保修期满一次性付清。代建管理费:在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 委托人支付暂定代建管理费的作为预付款, 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至暂定代建管理费的, 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至暂定代建管理费的,工程完成后付至暂定代建管理费的,竣工结算后, 付至结算代建管理费的,余款在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第八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天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第八十四条委托人的联系人:第八十五条代建人应按项目总投资的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保函金额要大于已支付建设费用与实际进度款的差额)。履约保函在委托人收到项目决算新区审计报告后个工作日内退还。第八十六条代建人的派驻项目35、机构要求:序号职务名称人数要求项目经理建筑专业一级建造师项目副经理高级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土建工程师土建中级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给排水中级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电气中级工程师智能化工程师智能化专业中级工程师暖通工程师暖通专业中级工程师装饰工程师装饰专业从业年以上经验安全负责人中级安全员造价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料员持相关资料员证书第八十七条代建人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日采用书面形式汇报第八十八条 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 委托人要求按照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办法进行专业工作单位选择。第八十九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 代建人建立三方监管帐号,由代36、建人、 委托人、监理单位共同监管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所有资金的使用须经三方同意后方可支付。第九十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 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 超出部分由代建人承担。()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进行赔偿。()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 委托人可继续向代建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新区审计局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后个工作日内, 代建人可依据本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结算代建工程管理费用。完成代建管理费用结算后, 委37、托人与代建人须签署代建工程管理费用结算书。结算价按新区审计局审定的价格执行第九十一条不可抗力、如因委托人、政府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的 ,委托人应相应顺延代建人的工期。、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代建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小时内代建人向委托人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 代建人应每隔天向委托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天内, 代建人向委托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 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按以下方法38、分别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委托人承担。() 停工期间,代建人应委托人或监理单位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代建人承担;()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代建人承担。() 代建人、专业工作单位各自遭受的损失(含设备、材料损坏、停工损失、人员伤亡)由其自行承担。、因委托人和代建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第九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可向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附件: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委托人:(全称):代建人:(全称):为保证xx文化综合体 (工程名称)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委39、托人和代建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特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 代建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工程、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 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40、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室外工程以及绿色环保节能项目等。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工程为年(最低位年);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年(最低为年);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个(最低为个)采暖期、供冷期;装饰装修工程为年;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对于绿色环保节能项目,超过质保期限后的保修仍由代建人负责, 或由代建人委托单位进行, 其保修费用根据保修41、发生时的市场行情进行合理收费,具体费用标准双方另行协商。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代建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后小时内派人维修, 其中渗水、漏水、线路等影响正常办公、生活的情况,代建人应在委托人通知后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及时进行维修;代建人不在约定的期限内派人维修, 委托人可委托其他人员维修,费用从保修款中支出。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代建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方式工程质量缺陷保证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结算价的, 委托人、代建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合同结算价(含建设资金及代建管理费)的,具体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小写):工程质量保证金银行利率为: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六、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元元采用工程质量保证金方式时, 委托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满年后天,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利息返还给代建人, 但不免除代建人依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尚未履行完的义务七、其他委托人、代建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合同附件,由委托人、代建人双方共同签署。委托人(公章):代建人(公章):法定代笔人(签字):法定代笔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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