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房及会所土建、安装及室外管网等配套工程施工合同(5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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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木**
编号:413074
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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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项目示范区土建总包 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x工程名称:xxxx项目一期示范区工程发 包 人: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 包 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日期:xx-5-7签订地点:xxxx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xxxx项目一期示范区工程工程地点:xx县2、(北京路与上海路交汇处)工程内容及规模:示范区工程(1幢会所+16#洋房),建筑面积约5400平方米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承包人包工包料建设(发包人另有指定除外),施工范围为:1、示范区工程(1幢会所+16#洋房)的土建、安装及室外管网等配套工程(具备交房条件),同时给精装修及景观公司提供施工工作面,建筑面积约5400平方米。2、河道清淤及换填、场地平整按合同约定另行结算。3、一期工程的临时道路、临时围墙。作为项目措施费。若一期工程承包人不中标,按造价比例分摊,双方结算价款,分摊费用由一期中标单位支付;若一期工程承包人中标,此部分费用不再计取。4、提供发包人、3、监理、咨询单位的临时办公设施及空调(不含电脑)。若一期工程承包人不中标,双方结算价款,此部分费用由一期中标单位支付;若一期工程中标,此部分费用不再计取。由于本项目的特殊性,承包人接受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需要,以书面通知形式(单位盖章、授权代表人签字)对本合同项下承包内容的调整增减。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xx年5月1日 ;竣工日期: xx年9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53天。工期从取得发包人开工令之次日起计算,承包人开工延迟时则工期不顺延。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 五、合同价款暂估价:(大写):玖佰万元整(小写:¥900.00 万元)。实际工程结算价:以经最终审计确认的工程量4、清单为依据,按执行xx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xx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04、xx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xx县工程建设材料预算指导价等相关计价规范,总价下浮8%,不计赶工措施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卸车、二次倒运、保管等相关费用,约定为1万元,承包人包干使用,不作调整,不参与下浮。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一律不另行计取采保费。合同外另行委托的工程项目以及签证工程量,均采用本条款的计算方式及下浮率。建筑安装工程配套的计费定额表序号取费项目配套定额(计取比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1执行定额版本及其类别2004年版,类别按标准核定2004年版,类别按标准核定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2.2%5、0.8%3现场安全文明考评费不计取不计取4大型机械进退场费按照实际发生计算按照实际发生计算5检验实验费0.2%0.15%6临时设施费1.6%1.05%7签证按实计算按实计算8税金3.4%3.4%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0.025%0.025%10材料保管费、二次搬运费、按质认价费不计取不计取11夜间施工费0.05%0.05%12冬雨季施工费0.125%0.075%13规费按当地工程造价文件按当地工程造价文件14赶工费不计取不计取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对应部分);46、中标通知书;5、投标文件及补遗;6、招标文件及补遗; 7、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文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工程量清单 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2、工程质量保修书13、其他有关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若有不一致处,以列举在先的文件为准,但对发包人有利的条款优先适用,本合同经双方协商签署,非为任何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应依合同解释的方法确定。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7、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承包人特别承诺: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承包人出具暂定总价款0%的银行履约保函,期限不短于工程总工期日历天数的1.1倍; 2、本工程完全由承包人公司本部人员进行施工,不转包及擅自分包他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分包的应先行报告发包人,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报告中至少应包括分包的理由、拟分包项目的名称等内容。分包单位的资质、履约能力应与所分包项目需要的资格条件相适应。承包人应将拟选择的分包单位的名单、资质、履约能力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对分包单位考察合格后方能签订分包协议或合同。分包合同或协议签订后10日内,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分包单位资8、质、现场项目经理、人员及机械设备进场情况报发包人。承包人确保分包承包人具有承揽该工程所应具备的所有资质,否则,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承担向发包人赔偿本合同暂估价30%的违约责任;且发包人有权单方无条件地解除本合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承包人仍应就整体工程质量对发包方承担责任。3、承包人委派由其推荐、经发包人考察确认的项目经理人选在本工程现场组织施工和全面负责履行承包人义务,保证非经发包人同意或实现工程竣工该项目经理人不被调离;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承包人承担合同暂估价10%的违约金。但承包人发生特殊情况,报经发包人同意其更换项目经理,且更换的项目经理资质与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的资9、质相同时不算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书面要求调整项目经理的意见后一周内,即无条件调整更换有施工组织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的新的项目经理到场工作。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承担合同暂估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如经三次调换项目经理但仍不能符合发包人施工组织要求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对本工程协议的履行。4、承包人对因承接本工程项目由发包人交付或者承包人主动获知的包含但不限于本工程的工艺、技术、设备、进度、数据、商务、现场图片,以及发包人生产经营情况等一切资料、信息均须严格保密。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同时具有单位法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10、由转告(或转交)其他任何第三方或发布、公开,或引领其他任何人员进入发包方工程、生产现场进行窥视、学习。双方一致确认:本条禁止事项如有发生,即为承包人侵犯发包人的商业秘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不低于本合同项下实际支取工程款总额100%的违约金,承包人同意本条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一致确认:签署本合同的代表人已经取得各自单位的充分授权,本合同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后即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11、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 话: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12、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13、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14、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15、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16、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17、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图纸4.118、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19、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2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21、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22、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23、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24、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25、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26、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27、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28、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29、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30、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31、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32、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33、承担。、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34、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35、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36、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37、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38、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39、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40、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41、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42、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43、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44、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45、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46、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47、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承包48、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49、。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50、确定变更价款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51、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5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53、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54、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55、,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略)。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质保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违约35.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56、;(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57、准;(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58、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59、,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争议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60、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61、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62、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63、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专利技术及特64、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65、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6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67、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68、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执行协议书第六条。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本合同使用汉语。2.2 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2.3 适用标准、规范使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以 69、xxxx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xx一期 项目 示范区工程招标文件和该项目施工图中各有关章节所列的标准、规范为准,技术要求若有未指明的标准、规范,则采用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3、图纸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本合同签订后,将根据工程设计、施工进展情况提供施工图纸一式 肆 套 。如果发包人需承包人做竣工图,则发包人另外提供图纸2套。3.2 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它文件,以及发包人现场、现状分布图纸图片、生产信息等属于发包人商业秘密,若非法定事由,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或转给第三方,或者公开、发布。3.3 发包人代表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使工程合理及正确70、施工、竣工以及保修所需的补充文件和指示。承包人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3.4 向承包人提供的或由承包人提交的上述图纸副本,应由承包人保留在现场,并且这些图纸在所有合理的时间内皆可供发包人或由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其他人进行检查和使用。3.5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设计文件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对外泄露、扩散。如有违反,承包人应按照协议书第九条第4项对应的责任内容承担违约责任。3.6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技术资料和设计文件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包括电子文件、储存介质),工程竣工移交后全部移交给发包人(电子文件可以在储存介质中全部删除)。对此,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书同时出具71、本项目的保证书。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工程师4.1 监理单位名称:南京旭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4.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王庆本 职务:总监 联系电话:_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施工及保修阶段工程监理,详见委托书。4.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任德利 职务:项目经理_联系电话:_18913224753_职权: 代表发包人行使合同规定的职权 ,技术管理、协调土建及各专业工程之间的设计、施工5、承包人派驻的项目经理姓名: 王斯海 职务: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13814324988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经济管理人员、施工员、安全员、质量检72、查员等)及其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预留签名样本作为合同附件,项目经理证书从开工之日起由发包人保管至项目验收合格止。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坚守岗位,不得另外承担其它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管理工作,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撤回,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一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为此解除本合同,并向承包人追偿因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承包人确认本方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班子成员纳入发包人的考勤管理,项目经理每周不少于5天、每天至少8小时在本项目工程现场开展工作,且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参加每周召开的例会(有事须提前向发包人告假,并征得同73、意),如项目经理违反上述约定,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项目部班子成员每周不少于6天,每天至少8小时在本项目工程现场开展工作,且参加每周召开的相关例会(有事须提前向发包人告假,并征得同意),如违反上述约定,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5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双方同意发包人有权安排专人负责考核。6、发包人工作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6.1.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xx-3-25 。6.1.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发包人在厂区内提供电源和水源接口,承包人在发包人监审下装表计量、结算74、,接受发包人表差分摊,水电费可由发包人按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售价按月计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6.1.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xx-3-25 。6.1.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xx-3-30 。6.1.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根据完成情况提供。6.1.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6.1.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另行通知 。6.1.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75、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上述内容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6.1.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7、承包人工作7.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提供总进度计划,每月25日前提供本月进度报表及下月计划一式三份,发包人收到后,3日内审核完毕,并返还承包人一份。(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承担,执行通用条款9.1.(3)。(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76、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当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并承担其费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若有发现须立即报告发包人,经发包人协调有关77、事宜后方可施工。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或损失,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工程所在地、市政府有关规定。交工前现场应达到的要求:工完料净场地清,所有构筑物、建筑物、设备及界区内无污染。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如有)报告。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承包人提供的所有施工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负责保管,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发包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运出现场。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承包人上述的设备、临78、时设施和其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负责协调与承包人相关的工、农、地方关系 。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卸车、二次倒运、保管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进度计划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7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应于接到施工组织设计之日起 7天内书面答复。 8.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xx年5月1日基础开挖,xx年9月30日示范区对外开放。9、暂停施工根据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应在要求的时间内,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对工程要进行发包79、人认为必要的妥善保护,并保障其安全无损。若承包人责任,工期不予延期;若发包人责任,相应顺延工期。顺延时间在10天(含)以内的,不计延期费用,若超过10天,则双方协商延期费用,但承包人不得因此影响工程施工。10、工期延误10.1各对应节点发生工期延误,若为发包人原因则工期相应顺延;若为承包人原因则工期不作顺延,每个单项工程和逐个节点,每超期一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合同暂估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以选择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扣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若承包人按期竣工,则发包人可不再要求承包人承担节点工期违约金。若承包人未按期竣工,则竣工工期延误违约金与节点工期延误违约金一并由承包人承担。10.2 如遇下80、列情况,经发包人批准后工期相应顺延,以书面形式顺延期限,但发包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发包人未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图纸及材料设备;(2)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影响工程网络计划中关键路线的关键工程48小时以上;(4)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连续24小时或一周内累计停工48小时以上;(5) 不可抗力。四、质量与验收1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有关规范及规定执行,一切验收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五、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12、 安环施工与检查12.1. 承包人对现场安全负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有81、关的安全文明生产规定,全面履行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安健环保协议约定的义务,并遵守发包方行政管理制度与安全管理规定。12.2承包人负责对己方施(务)工人员进入发包人厂区作业前,必须实施入厂安全教育书面教育资料经施(务)工人员学习签字后由承包人收回存档备查并登记造册,于每月5日前向发包人指定的部门报告备案或更新上月人员名单(承包人项目部须盖章);12.3承包人须向进入发包人厂区的施工、务工人员,发放具有该人员姓名、照片并经承包人盖章确认的胸卡,经发包人审验确认后加盖“准予入厂”印章。12.4承包人负责对工程现场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内人员的安全。施工现场发生一切安全事故82、人身与财产损害,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造成发包人或第三人损失的,由承包人全额赔偿。承包人的安全事故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追偿。为工程建设需要,发包人有权先行处理事故,代承包人垫付相关费用,并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12.5 承包人应当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值班,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12.6承包人应文明施工,与其他单位友好相处。如出现野蛮施工、盗窃或发生打架斗殴等治安事件,损害发包人或其他人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即为承包人违约。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0.5-1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83、或其他人利益损失的,由承包人全额赔偿。12.7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合同实施中保护现场附近的环境,以避免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等造成伤害或妨碍,如造成损害则由承包人承担行政处罚及经济赔偿责任。12.8 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及发包人对施工安全、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双方签订施工安健环保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协议中所涉及的违约金款项,发包人有权选择在结付工程款时直接扣除。13、事故处理 紧急补救: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事故或故障或其他事件,发包人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其他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84、即进行此类工作或修理时,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或修理,并垫付有关费用。如果发包人有理由认为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的,则经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偿付该垫付款项;发包人也可选择索赔,也可以选择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或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同意此处理方式。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4、合同价款及调整14.1 合同价款:按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计价方法进行结算。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所有涉及工程量或工程价款的签证及文件,必须具有经发包人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聘请的有资质的跟踪审计单位、发包人授权的人员、发包人的项目造价控制人员的85、签字并同时加盖发包人公章方为有效,其他任何人的签字或任何形式的文件均不得作为确定或增加工程款或工程量的依据。14.2 发包人在红线内提供电源和水源接口至施工现场50米内,由承包人负责接管,结算时根据水表、电表数按实并接受发包人调差(损耗)结算。14.3应由承包人缴纳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政府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障费和税金等,下同)和保险费,承包人必须依法及时缴纳。如果承包人不能依法、及时缴纳,发包人可以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3日后予以代扣代缴,并按照实缴款项总额加上其5%的手续费,在向承包人结算工程款时直接扣除。如因承包人不缴或迟延缴纳政府税费,造成发包人或其他相关方出现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86、工程施工、验收不能正常进行而影响预期效益,或者因此遭受事故赔偿、罚款等),则由承包人向受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可以选择索赔,也可以选择在向承包人结算工程款时直接扣除。承包人同意此等处理方式。 15、工程预付款与银行保函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占合同暂估价的比例:无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 无 银行保函:无 16、工程量确认 无。17、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无预付款,示范区花园洋房结构封顶付至已完成工程量(不含施工范围第3、4条的内容)的70%,示范区开放付至已完成工程量(不含施工范围第3、4条的内容)的80%;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87、提供结算报告经发包人初审(发包人可请审计单位进行初审)后付至初审价的90%,总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报发包人复审后(发包人可请审计单位进行复审),除留工程保修金外(保修金为初审价的5%。)余款在 审定后的 30 天内付清。保修金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 2年(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付清,但法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保修责任不予减免。各期工程款由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开具等额发票(或提供工程所在地当地税务部门确认的发票)至发包人处办理手续,发包人向本合同指定的承包人银行帐户支付款项。七、材料设备供应18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8.1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发包人供货地点在工地施工现场或工地仓库(含承包人仓88、库和发包人仓库)。货到工地如发包人通知货物卸放在施工现场或承包人仓库,则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验收后交承包人看管和调用;若施工现场或承包人仓库不具备卸车条件,则货运至发包人仓库,由承包人办理手续后到发包人仓库提取领用。承包人应当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质量检验,质量不符合工程使用标准的,应书面提出意见,并拒绝使用。承包人疏于检验的,造成工程质量或工期延误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清单暂定 :电梯,发包人指定专业分包暂定:门窗、各类栏杆,发包人有权在开工后调整甲供材料设备清单和专业分包项目。182 材料、设备到货,经发包人通知,一律由承包人负责卸车、移货入库和现场转运(含往复运输89、),其相关费用,承包人包干使用,发包人不作调整。19、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9.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承包人采购的材料,须在采购实施的10日前制定采购计划(包括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单价、生产厂家等)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审定、批准。采购材料到货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供应商信息、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证明、质保书等资料报经工程师验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应报经政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检测的材料必须在工程师监督下随机采样并送有资质的单位检验),符合投标书要求,质量检验合格、产品合格证、质保书等证件齐全的材料,方可用于本工程90、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具体程序、验收程序可由发包人另行规定,本工程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需发包人认质认价的品种如下: 外墙面砖、保温材料等,发包人有权在开工后调整甲指乙供材料设备清单。除此以外统一执行当地同期工程造价信息价格。19.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未经工程师验收,承包人不得用于本工程。对验收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违者如造成工程质量损害事件和事故后果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验收应视为一种监督性质的验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材料和工程质量应当承担的质量责任91、,若工程质量经检验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19.3 承包人采购运至发包人工程现场,经发包人审验确认进场的与工程有关的材料(无论在发包人仓库存放还是在承包人设在发包人工地现场的仓库存放的材料),其产权全部归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进行转移或者变卖,如有发生,发包人有权选择承包人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承包人自带的工程设备、材料物资(指未向发包人申请并实际列入工程账款的)进入工程现场及承包人设在发包人工地现场的仓库,应事先向发包人登记备案。否则,发包人的保卫机构有权进行查询,发包人的门禁有权禁止将材料物资运出。八、工程变更:20、设计变更按通用条款执行。292、1、发包人自主决定的工程变更必须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同时加盖公司印章方可生效。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工程签证的程序按发包人基建管理标准执行。22、确定变更价款执行专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九、工程竣工与结算23、竣工验收承包人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准备交付给发包人投入使用时,由发包人组织勘探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主要设备供应商、调试试验单位等有关单位依照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该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等所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23.1 竣工验收工作内容和分工:执行通用条款内容。23.2 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承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两套(93、其中原件一套),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用来编制竣工图的蓝图两套。对竣工资料的要求: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照建设部及地、市档案馆的有关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含施工原始记录、照片、录像、竣工图纸(含电子光盘)、变更、签证等资料)。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竣工图应详尽,并在有关工程完成后陆续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前二十一天内将整个工程的竣工文件提交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查同意,方能进行竣工验收。23.3工程交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清理完场地,办理工程使用移交手续并退场。每延期一天,承担合同暂估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工程结算不得影响工程交付,结94、算存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诉讼解决。23.4双方特别约定:承包人已完工部分,在部分具备机器设备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提前进行安装调试,承包人给与应予提供方便,不得阻碍,并不能视之为“实际使用”,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质量保证责任。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组织的工程专项验收或试验检测工作,差旅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检测验收中发现属于承包人的原因存在的质量缺陷或未完项,承包人应无偿进行修复。非承包人的原因存在的质量缺陷或未完项,承包人有协助的义务配合发包人进行修复,费用由发包人协调解决。24、 竣工结算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按规定编报完整的工程结算书报发包人(未来软件编制),95、发包人按规定审批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同意,本工程对工程造价实行跟踪审计、初审与复审。即除发包人聘请的工程审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外,在进行竣工结算时,先由发包人认可的一家有资质的工程审计机构进行初审,再由发包人认可的另一家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工程复审。以最终复审意见为准。注:实际工程结算价以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初审、复审后最终确认的工程造价为依据。(发包人反对高估冒算,如审减额超过送审额8%,超过部分的审计费由承包人承担,如审减额超过送审额15%,审计费由承包人全额承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确认的造价结算报告后,30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90天内必须进行确认、签字,96、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同意造价结算报告的内容。十、违约、索赔和争议25、违约2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向承包人承担应付而未付部分的工程预付款的利息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向承包人承担应付而未付部分的工程款的利息。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向承包人承担应付而未付部分的工程款的利息。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发包人未按期付款应当按上述条款承担违约责任,但承包人无权97、停止施工。 2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25.2.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暂估价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每个节点违约金额计算时点从计划完成之日起至该节点实际完成之日止。违约金从当月进度款中扣除,若被拖延的节点在次月完成,违约金连续从次月进度款中扣除。总工期拖延违约金在结算中扣除。若工期延误期满九十日,承包人仍不能使工程完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承包人再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暂估价30%的违约金。同时,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对于已完工的合格工程,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承担了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后,以发包人认可的审计98、机构审计后的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 25.2.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担合同暂估价10%的违约金,并立即返工维修直至达到标准,因此延误工期,每延误一日,由承包人承担合同暂估价的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若因返工延误期满三十天,承包人仍不能使工程达到质量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再承担合同暂估价2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当赔偿实际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返还所有的工程款。并在发包人通知的合理期间内退场完毕,每延误一天,承担合同暂估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25.2.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款约定承包人99、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逾期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每日承担本合同暂估价千分之三的违约金。26.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26.1.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九条“承包人特别承诺” “1-4”中的任何一条,都应向发包人按该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6.2、承包人未将投标文件中拟派于本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施工机械用于施工现场且拒绝纠正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承担合同暂估价10%的违约金。26.3拒绝执行设计变更或发包人新增加的工作内容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20000元次。26.4负责自身原因对厂区道路损坏的修复,以及所承担保洁区域道路被其他单位损坏而承包人未发现责任人时的修复100、。26.5每月27日前未报当月完成工程量和下月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500元,发包人可不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26.6经双方商定,需通过发包人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递送给发包人的相关资料,在形成资料后的第二天上午10时前必须送达,承包人如递送延误按5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26.7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其它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包人已经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就超出违约金的损失部分向承包人追偿。发包人可以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扣除承包人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也可以另行向承包人追偿),工程款不足以扣除的,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追偿。101、承包人违约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时,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仍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26.8承包人在收到施工图纸后15日内编制出施工图预算,每迟一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27、 中止发包人有权要求暂缓或中止履行合同,但中止合同的期限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由双方协商对承包人已完工的工程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若因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发包人战略发生重大调整,发包人有权调整工程建设进展和建设内容。承包人将予以配合。若承包人无法或不愿承接变化后的工程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行使该权利时,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退场,否则视为违约,由承包人承担合同暂估价20%的违约金。发包102、人行使该权利时,由双方协商对承包人已完工的合格工程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28奖励发包人可以另行提付奖励基金,对承包人安全施工、质量优秀、工期进度、文明施工、合理化建议等进行考核奖励,具体奖励措施另行商订。29.争议29.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 依法向工程所在地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30、工程分包本工程禁止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分包的,须事先申请并取得发包方书面同意,分包工程由本合同承包人承担责任。分包人就分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1、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103、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及项目所在地建设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规定的自然灾害。 32 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在发包人责任范围内投保。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 (2) 承包人投保内容:本工程承包人负责办理应由承包人办理的保险,承包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造成发包人或第三人损失的,由承包人全额赔偿。 33、担保 33.1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 (2) 承包人向发104、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承包人提供本合同暂估价0%的银行履约保函,保函期限不短于工程总工期日历天数的1.1倍(质量保修期满退还)。承包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否则,发包人可解除合同,由承包人承担本合同暂估价20%的违约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34 合同份数34.1 本合同正本 2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分别保存。34.2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8份,发包人6份,承包人2份。本合同正本与副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35 补充条款35.1当承包人出现施工进度拖期,承包人的人力资源不到位,且承包人已收到发包人的督促指令7日后仍未见明显效果时,发包人有权动用105、其他人力资源完成承包人的相应工作,其相应工程量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以在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扣除划转给他人且另外加扣对应费用15%的管理费。35.2对于承包人项目部(或工程部)盖章的文件,发包人均有权视为承包人已予以认可;对于承包人为处理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而委派的人员(包括现场的项目经理)无论是否具有书面的授权书,其对工程问题的处理、作出的认定及签署的会议纪要等文件,发包人均有权视为已获得承包人的授权。35.3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安健环保协议、施工质量协议保密协议、反商业贿赂及廉政协议。35.4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36 附件 本合同106、的附件,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体有:36.1工程质量保修书36.2施工安健环保协议36.3施工质量、工期协议36.4保密协议36.5承包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参加发包人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限公司xxxx项目一期工程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一览表36.6反商业贿赂及廉政协议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授 权 代 理 人(签字): 授 权 代 理 人(签字):年 月 日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107、,对 xxxx项目一期示范区工程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涉及的结构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二、质量保修期1 双方遵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以下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不低于如下时间约定:(1)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4)其他质量保修期限约定如下:108、工程竣工后2年。(5)屋面防水保修期为5年。2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维修总价(含税金)在承包人质保金中扣除,同时,发包人可在维修总价基础上加扣15%的管理费。质保金不足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109、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保修金自工程实际竣工并验收合格移交使用之日起满2 年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付清,保修责任不予减免。质量保修金返还时,由于部分项目质保期未满,因此,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开具与工程项目质量保修金等额的保函。最长质量保修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时退还其保函。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 若质量保修期间发生工程质量维修事件时,承包人必须在 1 天或 24 小时内到现场维修处理,每延误一天则 按合同暂估价的千分之三承担违约金。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110、,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 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 授 权 代 理 人(签字): 授 权 代 理 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施工安健环保协议发包人: 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承包人: 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国家建筑行业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发包人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保责任、义务,确保施工111、安全,本着自愿、公正、平等和相互协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下列工程施工安健环保协议: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xxxx项目一期示范区工程 2、工程概况:示范区工程(1幢会所+16#洋房),建筑面积约5400平方米 3、工程地址:xx县(北京路与上海路交汇处) 4、承包范围:土建、安装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二、工程项目期限:自 xx年5月1日起开工至xx年9月30日竣工。三、甲乙双方职责(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检查承包人及人员资质、安全人员数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的情况;112、3、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健环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与审批,同时施工与验收,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4、定期召开安健环会议,及时传达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精神;5、组织承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健环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环境隐患。6、对承包人在施工生产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人员有权给予批评、警告、罚款,对承包人在施工生产安全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予以奖励。7、组织或参与大型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有关机械安全技术问题的讨论113、研究。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火灾及厂内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避免事故事件再次发生。(二)承包人职责1、承包人在进场前,必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许可证、专(兼)职安全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及其他资质材料,到发包人项目部办理登记手续。并由发包人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装置区施工现场作业,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2、承包人因工作(或工程)需要而新增加的人员,进入发包人施工作业前也必须履行登记和培训教育手续。如经检查发现未经教育而入者除清退出场外,承包人对此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为每人10002000元。114、3、承包人必须设立安全环保机构及施工现场专(兼)职安全环保员,并报发包人项目部备案,4、承包人必须对其承包商和分包商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5、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有关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并承担合同中明确的其它责任,当发现异常或施工中出现危险时,要听从发包人、监理人员等现场主管人员的指挥。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其施工。6、承包人应对施工作业实行风险管理,进行危险源分析,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列出重大危险源,并针对潜在的事故编写应急救援预案,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115、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施工。7、对查出的安全环保隐患要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8、必须把好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措施关,交底关,教育关,防护关,检查关,改进关。9、施工现场中施工人员应当配备的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并符合国家、地方及发包人的有关规定,并正确佩戴劳保用品。10、承包人项目经理是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11、建立本单位包括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文明方针、目标、管理制度、控制措施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予以交底和实施;编制大型施工机械的配置计划、进出场计划116、维修保养计划,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12、严格执行大型施工机械进场报验程序,编制大型施工机械安拆以及各种重要作业方案(指导书),并报审;负责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进行安装告知与报验取证;并建立大型施工机械台账,收集、整理各种资料,按规定要求上报监理单位。13、保证有效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投入,确保各项安全与环境防护措施的落实。14、坚持日常安全巡查,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和综合安全检查,每周召开安全生产例会。15、做好本责任区域的文明施工管理,整齐规范摆放施工设备与材料,每道工序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16、为其从业117、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施工与生活环境,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等安全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与职业病的发生,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施工。17、为从业人员购置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18、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施工;19、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四、违约责任1、承包人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次118、。2、安全检查时每发现一处安全隐患,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300元;安全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完成,承包人应在300元基础上另外再行承担违约金1000元。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整改要求,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同时发包人可签发停工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顿。3、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正确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不拴安全带或不正确拴挂安全带、酒后进入施工现场,每发现一人次,承包人均应承担违约金200元。4、承包人发生人身死亡事故1人/次以上者(含死亡1人)、重大机械(设备)、重大火灾、重大交通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30000元,具体数额由发包人确定。5、发生人身重伤事故1119、人/次、一般机械(设备)、火灾、交通事故,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3000元5000元,具体数额由发包人确定。6、隐瞒安全事故不报,发现后,承包人应按同类型事件违约金的标准加倍承担违约金。7、未及时完成所承担厂区道路的保洁工作时,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500元次。8、每道工序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当天各类材料和工具未及时回收,或上一道工序施工完毕时未及时将区域内材料、设备、建渣清理干净,将责令改正,他那个是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500元次。9、承包人施工临建不修建在发包人指定位置,设备材料堆放不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安排,而影响其它项目施工的,除责令改正外,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次。10凡在发包人厂区施120、工用火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票证等手续,否则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10002000元人民币,如因此发生事故后果,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造成发包人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承包人负责向受损方赔偿全部损失,直到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11、承包人施工机具及设备、材料等,不得占用路面。施工中所设的绳索、线缆不准妨碍交通,更严禁绑扎在生产装置、设备及其他建筑物上。12、承包人自有或外借租赁的车辆,进入发包人厂区必须采取防火措施,并严格遵守发包人内部交通及厂区车辆停放的有关规定。13、承包人及其施工人员必须遵守121、发包人有关施工安全环保的各种制度和管理规定,违者由承包人比照发包人内部处罚规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以保证施工中的安全、环保。14、承包人施工人员的在发包人厂区内的活动范围,仅只限于作业区及指定区域,不得随意活动,严禁触动发包人机器设备,违者比照发包人内部处罚规定的二倍金额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 1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发包人项目部书面批准后方可排放,违者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承担10002000元违约金。承包人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持现场卫生,不准乱排、乱放;施工中产生的废物料必须按要求回收或存放到指定场所,违此,承包人每次122、向发包人承担200500元的违约金。16、在产生粉尘、噪声污染的工程项目施工前,承包人必须采取降尘消音措施,并在事前2日报经发包人安全环保部书面批准后方可施工,违者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承担200500元违约金。17、对违反发包人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发包人有权实行承包人承担违约金或一并停止当事人工作的处理。承包人违约金必须在三日内上交发包人项目部,过期每日增加应付违约金额的3%作为滞纳金。 18、承包人要加强对自有人员的管理,教育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及有关管理制度的给予处罚。19、承包人人员在进入发包人区域后,由于作业不当引发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及其它安全环保事故,所造成的123、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担和赔偿。20、如因发包人人员违章指挥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发包人人员负责。21、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反本协议造成其他安全事故的,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五、协议通用条款:1、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和发包人关于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关于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规、条例和规定。2、双方都必须建立安全环保组织机构,包括主管安全的领导,各级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环保人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3、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内容要详实可行;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及124、发包人的安环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办理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按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环保要求施工。4、双方必须认真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环保法规及安全环保知识教育,增强员工法制观念,提高员工的安全环保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及遵章守纪的自觉性。5、发包人指派任德利(联系电话为 18913224753 )为本工程项目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消防工作代表;承包人指派 王斯海(联系电话为13814324988)为本工程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消防工作代表。双方代表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处理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消防工作,共同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6、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125、严格执行和遵守发包人的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包人有协助承包人搞好安全生产、消防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检查出的隐患,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7、承包人应对其所施工的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进行自行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需发包人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协调解决。8、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事故等制度,需要动火作业的应到作业区域的单位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固定动火点除外)。承包人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等保暖措施时,应提前取得发包人的同意,落实防火灾危险、防中毒措施,并派专人值班。9、双方在施工中,应126、注意对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发包人对地下管网和障碍物等应向承包人进行详细交底,承包人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线路管道所有部门反映,采取保护措施。六、协议专用条款:本工程合同价格中已包括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定额标准计入的相应安全文明措施费,承包人应专款专用并建立财务报表,保证安全文明措施费用足额投入至本项目中,并确保实施到位。承包人需按照工程投标报价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内容及工程实际,细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费用计划的安排,报发包人审核,并由发包人监督落实。七、事故管理:1、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如发生事故,应立即将事故的有关情况通知发包人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并同时127、上报本单位的上级安全、环保管理部门。2双方有义务协助对方做好事故处理、伤员抢救及事故现场保护等工作。3、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应根据情节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5000 -500000元人民币,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如发生重大特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比如被媒体披露),承包人必须承担本条最高额违约金,在此基础上,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并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顿。4、关于事故经济损失赔偿规定:(1)承包人施工人员在发包人施工中如引发责任事故,造成承包人及其员工自身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造成发包人及其员工人身或第128、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单位向受损方全额赔偿,赔偿款应一次性付清,发包人也有权选择在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扣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以追究承包人肇事者本人和承包人单位领导责任。同时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杜绝发生不良事件。(2)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受伤、经济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八、为切实搞好安全施工管理,承包人施工进厂前,需向发包人安全环保部门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20000 元人民币,发包人出具收据,工程完工后返还(扣除应承担的违约金)。九、本协议与工程施工合同正本同日生效和终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十、本协议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即生效。十一、本协议共四分,甲、乙129、双方各执两份。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施工质量、工期协议发包人: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承包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确保施工的质量,经双方协商一致,对 xxxx项目一期示范区工程工程 达成下列施工质量、工期协议:一、承包工程项目:1、工程名称:xxxx项目一期示范区工程 2、工程概况:示范区工程(1幢会所+16#洋房),建筑面积约5400平方米 3、工程地址:xx县(北京路与上海路交汇处) 4、承包范围:土建、安装5130、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二、工程项目期限:自xx年5月1日起开工至xx年9月30日竣工。三、发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的基本要求:1、承包人应制定完善的质量管控体系并认真开展本工程的各项质量管理活动,遵循发包人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作好各项工作,使该项目的质量可控、在控。2、 承包人在合同生效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本工程项目的质量计划(或质量保证大纲),并提供发包人认可后组织实施。3、承包人项目质保负责人组织质量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各项质量管理活动,包括现场检查、质量例会、质量专题会等,及时处理现场出现的质量隐患及质量问题。4、承包人定期向发包人提供土建、安装质量简报,包括向发包人提供施工质量情况和重大131、关键工序(如焊接等)质量统计情况。5、 承包人对项目的再分包,必须要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且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再分包出现的质量问题不减轻或解除承包人的责任。6、 承包人必须全面满足合同中规定的质量、工期控制目标。四、承包人及其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质量、工期管理约定,否则按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2000元,并限期改正。2、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未得到批准或未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即进行施工,或无开工令自行开工的,承包人132、应承担违约金20000元。3、承包人未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20000元次,并限期改正。4、承包人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000-5000元次,并限期改正。 5、承包人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000-5000元次,并限期改正。6、承包人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或未按照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000-5000元次。7、施工工序未经检查检验或检查检133、验不合格而进行下道工序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20000元次,并限期改正或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8、施工过程中不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或半成品、成品采取保护措施,或保护不力造成二次污染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000-5000元次,并限期改正。9、存在施工质量通病且消除不力,或同一标段重复出现相同的质量通病,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500-1000元次,并限期改正。10、承包人对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质量问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答复或不处理,或返工、修复仍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1000-3000元次,并限期改正。11、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134、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2000-5000元次,并限期改正。1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和合理手续拖延开工的,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金2000-200000元,严重时,发包人有权将部分项目收回或终止合同。13、当工程按发包人需求需提前完工时,承包人应增加人员和机械,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并不得影响施工质量。若承包人未增加人员和机械,或增加的人员和机械不能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发包人有权根据影响工期的程度要求承包人承担3000-200000元次的违约金,严重时,发包人有权将部分项目收回或终止合同。五、协议通用条款: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和发包方关于工程施工质量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质量管理的135、法规、条例和规定。2、甲、乙双方都必须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包括质量第一责任人、各级专职或兼职的质量管理人员,应有各工序的质量保证措施。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承包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质量管理的内容要详实可行;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及发包方的质量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承包方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质量要求施工。4、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对本单位员工进行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水平和质量意识。5、发包方指派 任德利(联系电话为18913224753 )为本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联系人;承包人指派王斯海(联系电话为13814324988)为本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联136、系人。甲、乙双方代表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处理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质量工作,共同预防质量事故的发生。六、本协议与工程施工合同正本同日生效。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七、本协议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即生效,本协议共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4保 密 协 议发包人: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承包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鉴于:在承包人为发包人实施 xxxx项目一期示范区工程的过程中,发包人可能向承包人披露或承包人主动知悉一定的机密信息、技术资料和其他信息(下称“保密信息”)。为使合作得以开展,137、双方就上述保密信息披露事项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且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全部或任何部分保密信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信息涉及到保密事项时,发包人应当在该保密信息中注明“保密”字样或采取其他方式注明以提醒承包人。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应当包括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发包人与各单位的合同、图纸、会审纪要、变更通知、隐蔽工程验收单、材料价格、工业图集等;双方所有来往信函、备忘录、摘要、研究报告、模式、信息摘要和记录,同时还应该包括所有的复印及其他相关的复制品,而无论载体为书面、电子版本、磁盘或音像资料抑或其他任何形。保密信息内容包括但138、不限于:(1) 生产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规模、设备、原料等的来源渠道、价格,生产方式,原料的质量、数量,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的定价等。(2) 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市场分析数据,市场宣传方式、融资方案。(3) 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图纸、工艺、技术数据、科研成果、专利数据、计算机程序。(4) 合作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双方合作的内容、进程和任何待决或已决的意向、历史记录等与本次合作相关的信息。(5) 其他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过公共渠道无法获得的以纸张、实物、磁(光)盘、磁带、仪器及以其他任何形式为载体的与本次合作内容相关的信息。第三条:本协议所称保密139、信息:不包括已进入公知领域的信息。第四条:在没有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 除了用于本协议的目的之外,承包人不得为了任何目的披露或使用全部或部分保密信息。第五条:在没有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就本协议及双方于本协议下的合作做出任何公开声明或以任何方式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任何沟通.第六条:如果承包人未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且给发包人造成损害的,发包人有权就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享有以下所有适当的求偿权:即因承包人违反信义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违反合同、违反法定义务或其他规定而可能由任何有权管辖的机构赋予的民事救济。发包人损害无法计算的,根据违约情形,承包人应支付10-100万元人民币的违140、约金。第七条:发包人于任何时间可自行判断终止向承包人进一步提供保密信息。承包人同意终止本协议时,所有保密之信息必须立即(接到终止要求14天之内)返还发包人并销毁承包人保留的所有复件;但,如有按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需作为工程技术档案保留的保密信息,则必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此类强制规定后双方共同整理归档,并在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予以封存,以后有权机构调阅时,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到场方可提供.此终止行为不得影响双方在协议下的其他保密义务。第八条:如果法律要求或有权机构强制命令或要求承包人披露资料或信息或其他任何部分或复印、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资料或信息,则上述规定不限制承包人照此办理。承包人应向141、发包人提供被要求披露内容的完整描述,且应当对所需透漏信息寻求最大程度的保密,且若可能,应为发包人提供其与有关机构就披露范围进行协商的机会。第九条:本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据其解释.若发生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无关的争议,协议双方必须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在争议发生后六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双方可以向任一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败诉方必须履行判决并承担诉讼费。第十条:双方对有关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应当自本协议签署后生效并持续到双方合作完毕后满10年或本协议被宣告无效或被解除或终止之后10年.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142、表(签名): 日期: 日期:附件5:承包人xx建设有限公司参加发包人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一期项目示范区工程项目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一览表序号名称姓名职务资质职称1项目经理管光耀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高级工程师2商务经理曹沪林经理工程师3项目副经理路六金经理工程师4技术负责人张启楼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5质检管理周海艳质量部主任助工工程师6材料管理杨军材料部主任材料员工程/经济师7资料管理施芹资料部主任资料员工程师8安全管理陈清安全部主任安全员工程师9专业技术人员高赛赛测量仪施工员工程师10专业技术人员陈德龙测量仪施工员工程师11专业技术人员孙力测量仪施工员工程师附件6反商业贿赂及廉政协议项目143、名称:xxxx项目一期示范区工程发包人: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 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的招、投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防止违纪违法事件的发生,经双方同意,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条款。一、发包人的廉政责任(一)发包人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向承包人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发包人的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对双方在招、投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二)发包人的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包人泄露招、投标中的商业秘密。(三)发包人的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包人索要贿赂、收受回扣及好处费等;不得接受承包人馈赠的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144、;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向承包人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和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要求承包人为其装修房子;不得要求承包人为亲属、朋友等安排工作、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收受承包人的钱(含有价证券)、物。(四)对承包人主动给予的钱(含有价证券)、物,发包人工作人员要坚决谢绝,无法拒绝的要在两周内上交发包人的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五)发包人的工作人员负责在招标及执行合同过程中,召开廉政会议,通报情况,解决廉政建设问题。(六)发包人的工作人员在招标及执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其他有关规定。二145、承包人的廉政责任(一)承包人的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对双方在招、投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并积极配合发包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就有关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二)承包人有权了解发包人在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主动配合发包人遵守执行。(三)承包人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发包人的工作人员了解招投标中的商业秘密。(四)承包人的工作人员在投标过程及中标后的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向发包人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好处费等;不得向发包人的工作人员馈赠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给发包人的工作人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为发包人的工作人员购置或长期无偿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不得邀请146、发包人的工作人员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接受发包人的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或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为发包人的工作人员装修房子;不得为发包人的工作人员的亲属及朋友等安排工作、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向发包人的工作人员赠送钱(含有价证券)、物。(五)承包人有责任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按时参加发包人的廉政会议。(六)承包人发现发包人的工作人员有不廉政的行为,必须在48小时内署名报告发包人的纪检监察人员或有关领导。三、违约责任(一)发包人的工作人员违反廉政责任,经调查属实的,发包人将依据党、政纪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嫌147、犯罪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二)承包人违反廉政责任,经调查属实,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与其签订的合同暂估价的30%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执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在今后项目中,发包人有权不再考虑与承包人的合作。四、举报受理方式发包人、承包人或其他相关方发现有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时,必须及时举报。举报邮箱:jubaogcl-举报电话:五、协议的生效(一)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二)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三)本协议在本次招、投标及合同授予、履行的过程中保持有效,并作为主合同的附件。发包人: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字):_盖章:_签字日期:_承包人: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字):_盖章:_签字日期: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