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1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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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木**
编号:412899
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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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词语定义11.1合同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3工程和设备11.4日期11.5合同价款11.6其它2一般约定1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2法律12.3语言文字12.4标准、规范12.5图纸和文件2.6保密12.7联络12.8现场查勘2.9招标文件错失的修正2.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算术性错误的修正12.11施工准备2.1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13交通运输12.14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12.15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12.16联合承包12.17员工2.18工程档案12.19严禁贿赂3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13.1发包人12、3.2承包人13.3监理人13.4工程造价咨询人3.5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3.6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13.7专业工程分包3.8承包人劳务分包4工期14.1开工14.2施工进度计划14.3工期延误14.4暂停施工4.5复工4.6加快进度4.7竣工日期4.8提前竣工奖励4.9误期赔偿5材料和设备供应15.1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15.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15.3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5.4样品5.5材料代换5.6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5.7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6.1安全施工16.2安全防护16.3事故处理16.4工程保护与照管6.5治安保6.6文明施工6.7环3、境保护7工程质量17.1工程质量要求7.2测量放线17.3质量检查17.4隐蔽工程验收17.5重新验收和额外检验7.6缺陷修复17.7工程试车8工程变更18.1工程变更的条件18.2工程变更的范围8.3工程变更的权限8.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9工程造价19.1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9.2工程计量9.3暂列金额9.4暂估价9.5计日工19.6合同价款调整9.7法律法规变化9.8工程变更9.9项目特征描述不符9.10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9.11工程量偏差9.12物价变化9.13现场签证9.14工程款支付事项19.15预付款支付9.16安全文明施工费19.17进度款支付19.18竣工结算9.19结算款支付4、9.20质量保证金9.21最终结清10工程验收110.1工程竣工10.2中间验收110.3竣工验收10.4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10.5竣工清场10.6施工队伍撤离110.7质量保修11.索赔11.1承包人索赔11.2发包人索赔12.工程担保、保险与风险12.1承包人履约担保12.2承包人预付款担保12.3发包人支付担保12.4保险12.5发包人风险12.6承包人风险12.7不可抗力13违约责任与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13.1发包人违约113.2承包人违约13.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3.4合同解除13.5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6合同终止14合同争议的解决14.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14.2友5、好协商14.3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14.4争议调解14.5仲裁14.6诉讼14.7继续履约15合同补充与备案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及履约担保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2、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从发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或批准承包人开工报告的次日算起3、质量标准工程质6、量标准:4、合同价款合同总价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人民币)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适用于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4)投标书及其附录(包括评标期间承包人的澄清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适用于招标工程)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7、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担保资料及其他6、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7、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除不可抗力外,承包人由于非发包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其保证人按“承包人履约保函”的约定,向发包人履行保证责任8、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由其保证人按照“发包人支付保函”的约定向承包人履行保证责任9、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且双方按专用条8、款的约定提供履约担保后生效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合同备案机构(备案专用章): 经办人: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词语定义在本合同包括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中,下列词语和措辞应具有以下所述的含义1.1合同文件1.1.1合同(或称合同文件):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录(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9、分的其他文件(如果有)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签订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签署的正式接受中标的承包人投标书的函件1.1.4投标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填写的投标函及其提交的所有其他文件1.1.5投标书附录:指附在投标书后作为其一部分,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1.1.6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合同条款1.1.7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10、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1.8履约担保:指在合同工程施工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在本合同中指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支付担保1.1.9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技术规范,以及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规程、标准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发包人所做或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批准的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1.1.10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或其代表)按照合同发出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1已标价11、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书及其附录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各项说明和表格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承包人1.2.2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3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由发包人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2.4发包人之保证人:指在担保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资格,能为承包人所接受的,具有工程款支付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专12、业担保公司1.2.5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6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已方代表,或有时根据第3.5.2.2款(承包人代表更换)的规定,由承包人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的其他人员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2.7承包人之保证人:指在担保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资格,能为发包人所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1.2.8分包人:指被承包人接受和发包人认可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本合13、同中指专业工程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1.2.9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10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11监理工程师:指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派出的负责本合同工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2.12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并取得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2.13造价工程师:指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派出的负责本合同工14、程造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2.14调解人:指根据本合同第14.4.1款(调解人的任命)的规定,由发包人、承包人聘请的就本工程合同争议进行调解的人员1.2.1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3工程和工程设备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图纸,能单独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1.15、3.5分包工程:指在本合同中经发包人认可,由承包人依法分包的承包工程中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程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3.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4日期1.4.1合同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施工天数1.4.2开工日期:指根据第4.1.2款(工程开工)的规定,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开始施工的日期1.4.3竣工日16、期:指自开工日期算起至工程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求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4.3.1款(发包人延误及工期顺延)和第12.7款(不可抗力)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1.4.4交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提出交工申请的日期1.4.5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1.4.6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证书1.4.7基准日:指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非招标工程合同签订前28天的日期1.4.8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17、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1.4.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5合同价款1.5.1计价规范: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1.5.2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5.3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18、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变更和价款调整1.5.4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5.5工程量清单:指发包人按计价规范规定提出的,表现本合同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和规费、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1.5.6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1.5.7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19、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5.8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5.9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1.5.10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约1.5.11措施项目费: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120、.5.12现场签证:指经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包括双方签字认可的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以及材料价格变动签证等1.5.13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经双方按约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的,作为办理价款支付和(或)工期顺延的依据1.5.14追加(减)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减)的合同价款1.5.15质量保证金:指合同双方在21、合同中约定按一定比例从应付工程价款中预留,用于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合同工程出现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1.6其他1.6.1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6.2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6.3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6.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一般约定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22、同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4)投标书及其附录(包括评标期间承包人的澄清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适用于招标工程)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施工图纸(9)担保资料及其他2.1.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本合同第3.6.2、3.6.3款规定的职权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23、意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解释时,按第14条(合同争议的解决)中约定的方式处理旁注和其他标题在本合同的解释中不应考虑2.2法律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2.3语言文字2.3.1本合同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2.3.2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2.4标准、规范2.4.1本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标准、规范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24、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必须遵守2.4.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汉语文译本标准内容以汉语文文本为准2.4.3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和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5图纸和文件2.5.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和文件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可自费复制2.5.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25、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2.5.3承包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或其他文件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2.5.4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代表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致使调整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给承包人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26、利润2.5.5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2.5.6按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数量和期限递送发包人,需要答复的,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答复2.5.7承包人和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均应在施工现场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本条在内的图纸和文件发包人有权在所有合理时间查阅、复制这些文件2.6保密2.6.1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要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2.6.2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27、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6.3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7联络2.7.1本合同不论在何种场合规定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或做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一方面交对方并应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传送,或发包人、承包人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2.7.2含当事人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28、面通知或文件,均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总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当事人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同样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向承包所发任何书面通知或文件,亦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包人或另一方复印件应加盖其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同样2.7.3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接收来往信函的人员姓名,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其指定的接收地点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应在法定的和(29、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及时签收来往信函2.7.4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补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2.7.5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当事人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视为对方已签收并承担相应责任2.8现场查勘2.8.1发包人应按照第3.1款(发包人的工作)第(4)项的规定提供资料作为附卷同招标文件一起发行发包人对其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人30、则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2.8.2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或签订合同之前,应被认为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2)水文和气候条件;(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4)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和施工措施;(5)进场道路和水、电、气、通讯、食宿供应条件;(6)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2.9招标文件错失的修正2.9.1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31、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2)完成本合同第3.1.2款约定工作的义务;(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2.9.2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施工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2)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和(或)工程量偏差的;(3)出现第9.6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事项的;(4)未按照国家有关计价规定编制的其它情形2.10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算术性错误的修正2.10.1承包人投标文件32、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2)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3)工程质量保修的义务2.10.2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承包人必须完成该项目,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2.10.3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汇总的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1)汇总的造价高于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时,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为33、准,修改单价和合价(2)汇总的造价低于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时,以汇总的造价为准,修改以文字表示的报价总金额2.11施工准备2.11.1施工前,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当做好相应的施工人员和设备安排与调遣,确保工程开工时所需人员全部到位,工程现场的施工管理、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保证人员的职业技能到位2.11.2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要满足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于出现问题的设备,要及时修理、替换,不得影响施工的进行2.11.3施工所需工程材料,应当足量保质,及时进货,保证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对于施工中需要的新材料、新技术,承包人应当及时联系材料供应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保证用料的供应和技术的应用2.34、11.4施工前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足额到位,不得在资金未落实或者落实不足的情况下擅自施工2.1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12.1承包人应按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发包人应办理其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施工设备,需经总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施工设备的,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2.12.2如果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的时间、地点、费用承担及违约责任等内容235、.12.3如果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2.12.4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和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设施,均应视为专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除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外,承包人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2.13交通运输2.13.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36、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可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2.13.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使用2.13.3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2.13.4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应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37、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2.13.5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2.13.6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2.14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2.14.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总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38、担有关费用2.14.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专利法规定的原则,约定本条各款的相关内容2.15文物、化石和地下障碍物2.15.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15.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39、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总监理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生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2.16联合承包2.16.1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组成该联合体的成员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应在合同履行上共同地并分别地对发包人负责2.16.2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人,并应由该主办人指派的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被授权的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2.17员工2.17.1承包人不应从发包人员工中招收或试图招收员工2.40、17.2除专用条款或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承包人员工提供和保持一切必要的食宿和劳动条件劳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或当地的标准承包人还应按合同约定为发包人员工提供设施承包人不应允许承包人员工中的任何人,在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建筑物内,保留任何临时或永久的居住场所2.17.3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承包人员工的相关劳动法规,保证他们享有所有合法权利承包人应要求其员工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有关工作安全的法律2.17.4在国家或当地规定的休息日,承包人不应在现场进行工作,除非出现下列情况:(1)合同中另有约定;(2)总监理工程师同意;(3)为保护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安全或为工程质量所不可避免或必需41、的工作,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通知总监理工程师2.17.5承包人所付工资标准,应不低于从事该工作的当地行业现行的标准并应按时足额向员工支付2.17.6如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引起的工资延误发放,造成的任何处罚,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17.7承包人员工都应是在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或促使撤换)受雇于现场或工程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适当时也包括项目经理:(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3)不遵守合同的任何规定;(4)坚持有损安全、健康,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如果适宜,承包人随后应指派(或促使指派)合适的42、替代人员2.17.8承包人应始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人员工或其内部发生任何非法的或无序的行为,以保持安定,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18工程档案2.18.1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档案种类、数量、时间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当设置专人负责施工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档案管理工作2.18.2承包人应负责收集、汇总专业工程分包人和(或)劳务分包人(如果有)形成的工程文件并及时归档由于专业工程分包人和(或)劳务分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档案存在缺陷而造成的后果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2.18.3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承包人不得补做、伪造施工档案,若有43、证据证明承包人存在补做、伪造施工档案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改正,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档案应由管理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2.18.4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人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承包人改正并将问题及改正情况存档2.18.5工程完工、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承包人应在7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工程档案,发包人未办理完毕竣工结算,承包人可以不移交工程档案和工程2.19严禁贿赂2.19.1在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除应按有关44、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含发包人和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因而本合同条款第13.4.3款的各项规定将随之适用2.19.2在合同谈判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廉洁自律,禁止索贿、收礼,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或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工有上述行为,应向发包人纪检部门和(或)有关部门举报3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3.1发包人3.1.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并保证承包人免于因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而引起的任何责任3.1.2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45、内容和时间完成但不限于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气、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承担施工场地内专用条款约定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修建的有关费用;(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其工程地质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46、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3.1.3发包人可以将3.1.2款的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1.4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47、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3.1.5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3.1.6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按照第10.3款的规定组织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等进行竣工验收3.1.7发包人未能完成第3.1.2款(发包人工作)约定各项工作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根据第11.1款(承包人索赔)的规定,有权要求:根据第4.3.1款(发包人延误及工期顺延)的规定,对延误给予延长期,第9.14款(费用索48、赔)的规定此类费用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3.2承包人3.2.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并保证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而引起的任何责任3.2.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下工作:(1)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及总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2)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专用条款约定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安全标志;(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49、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工程或本工程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施工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2.3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50、安全性负责但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技术要求原因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3.2.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计量申请,工程价款支付申请(包括工程价款调整、签证、索赔等)3.2.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第三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3.2.6承包人未能完成第3.2.2款(承包人工作)约定的各项工作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3.3监理人3.3.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51、而通用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3.3.2监理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3.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4工程造价咨询人3.4.1工程造价咨询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工程造价咨询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3.4.2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工程造52、价咨询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4.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工程造价咨询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或为实施造价咨询作出的指示等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5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3.5.1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范围和更换3.5.1.1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5.1.2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按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发包人因而没有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均由发包人53、代表担任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3.5.1.3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后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3.5.2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3.5.2.1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项目经理,该代表人选应具有相应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由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任命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项目经理,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3.5.2.2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54、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并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项目经理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3.6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3.6.1发包人代表3.6.1.1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3.6.1.2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3.6.1.3发包人代表在本合同中55、的职权不得与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以及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的造价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6.2总监理工程师3.6.2.1实施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将委托监理人的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职务、职权在专用条款内写明,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权力3.6.2.2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56、知等指令总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3.6.2.3除属于第14条规定的合同争议外,总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1)根据第3.7.1款(承包人的分包)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2)根据第2.12.4款、第5.2.6款的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移出施工场地;(3)根据第4.2条(施工进度计划)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4)根据第4.1.2款(工程开工)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5)根据第4.4(暂停施工)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6)根据第4.5(复工)规57、定发出复工令;(7)根据第4.6.2款(发包人原因加快进度)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8)根据第5.5款(材料和工程设备代换)规定使用代换材料和工程设备;(9)根据第8.3.1款(变更的提出)规定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10)根据第9.5款(计日工)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的工作指令;(11)根据第9.12款(现场签证)规定确认的现场签证;(12)根据第11条(索赔)批准的索赔事项;(13)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3.6.2.4当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58、,总监理工程师可先行行使第3.6.2.3款(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的限制)中的权利,但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做出书面报告3.6.2.5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工程师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任何此类授权或撤销,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该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授权或撤销均为无效3.6.2.6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第3.3.1款(监理人59、的权力)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指令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合同工程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6.2.5款(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或撤销)约定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字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令后24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的正式指令3.6.2.7承包人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按第3.6.60、2.6款(总监理工程师指令)发出的指令后应遵照执行指令构成变更的,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变更处理3.6.2.8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令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在确认更改或撤销前,不影响其执行3.6.2.9由于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6.2.10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61、审慎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4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6.3造价工程师3.6.3.1实施工程造价咨询的,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名称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3.6.3.2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预付62、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3.6.3.3除属于第14条规定的合同争议外,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1)根据第9.2款规定核实的工程量;(2)根据第9.3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3)根据第9.4条规定确定暂估价;(4)根据第9.5条规定确定的计日工费用;(5)根据第4.8条规定确定的提前竣工奖;(6)根据第4.9条规定确定的误期赔偿费;(7)根据第9.12款确定63、的对材料、工程设备价格的签认;(8)根据第9.6款规定调整的合同价款;(9)根据第9.13款规定计算的现场签证费用;(10)根据第11条规定计算确定的索赔费用;(11)根据第9.18款规定确定的竣工结算;(12)根据第9.15款规定支付的工程预付款;(13)根据第9.16款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14)根据第9.17款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15)根据第9.19款规定支付工程结算款;(16)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3.6.3.4造价工程师可以授权给其任命的造价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销,但任何此类授权或撤销,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未将该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64、此类授权或撤销均为无效造价工程师代表行使造价工程师授权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未曾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3.6.3.5造价工程师应按照第3.4.1款(工程造价咨询人的权力)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工作所需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指令应盖有工程造价咨询人授权的合同工程管理机构章,并由造价工程师或其授权的造价工程师代表签字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效在紧急情况下,造价工程师或其授权的造价工程师代表可以当场签署临时书面指65、令,承包人应予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造价工程师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造价工程师的正式指令3.6.3.6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以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3.6.3.7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3.6.4项目经理(承66、包人代表)3.6.4.1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项目经理人选,同时在开工前将承包人项目经理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3.6.4.2项目经理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约定或必然隐含的权力,对承包人负责项目经理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3.6.4.3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3.6.4.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67、权范围通知发包人与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3.6.4.5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合同工程管理机构章,并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3.6.4.6项目经理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总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68、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7专业工程分包3.7.1承包人分包3.7.1.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3.7.1.2承包人按投标书附录或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承包人不得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及施工能力的分包人3.7.1.3承包人向投标书附录或专用条款中已指明的分包人进行分包时,无需取得发包人认可对其他建议的分包人,应取得发包人的事先同意3.7.169、.4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7.1.5专业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7.1.6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项下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将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后,承包70、人未按分包合同约定将款项支付给分包人,因此影响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7.1.7如果基于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命令,致使发包人需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发包人有权将此款项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3.7.2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分包3.7.2.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的监督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71、中招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在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7天将招标工作计划送交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方法、招标文件的内容、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等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招标工作计划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7天,分别将相关文件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誉清整理并准备出开72、展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备查(3)承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天内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招标文件开标后,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应予拒绝(4)评标委员会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专家的权利外,属招标人应委派的评标专家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委派(5)承包人在收到评标委员会73、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根据评标报告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依法与中标的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订立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副本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6)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文件等进行审批,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7)承包人违背本款上述程序或者未履行本款上述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款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3.7.2.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74、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招标应依法进行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3.7.2.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如果承包人具有相应资质的,可转承包人直接承包,如果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的,由承包人按照第3.7.1(承包人分包)的规定选择分包人,此款分包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调整按第9.4.3款(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确认)办理3.7.3发包人对专业工程的另行发包3.7.3.1发包人对合同工程中的特殊工程或虽不在合同工程约定范围,但与合同工程具有密不可分联系的专业工程进行发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3.7.3.2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分包人,应尽快向总监理工程师发75、出有依据的合理异议,其中任何以下事项引起的反对,应被认为是合理的:(1)该专业工程分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业务;(2)有理由相信,该分包人没有足够的能力或财力;(3)分包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该分包人应对分包的工作为承包人承担此项义务和责任,保障承包人免除对合同规定的、但由于分包人不能完成这些义务或履行这些责任的影响所产生的义务和责任如发包人坚持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应同意保障承包人免受上述事项影响的责任否则,承包人可拒绝与该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3.7.3.3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应和承包人就分包的专业工程签订分包合同3.7.3.4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应76、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负责对于因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担3.7.3.5总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分包工程提供总承包服务,协助分包人实施分包工程,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总承包服务费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使用总承包人提供的监时设施或施工设施,但均应事先取得总承包人的同意3.8承包人劳务分包3.8.1承包人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及施工能力的劳务分包人3.8.2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无需得发包人同意,但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3.8.3劳务分包不77、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派驻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劳务分包的作业,督促合同的履行,劳务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承包人应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费因承包人拖欠劳务费而造成的群体性事件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若承包人拖延支付劳务费是由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引起的,则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工期4.1开工4.1.1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4.1.2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的28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78、告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开工报告后的14天内,开工日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开工令,工期自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次日起计算,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施工,直至其被改变或竣工为止4.1.3承包人未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报告发包人后予以书面答复,明确是否同意延期开工总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开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1.4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4.1.2款(工程开工)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总监理工程师79、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的,由此造成损失的扩大由发包人承担4.2施工进度计划4.2.1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的28天内或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4天内或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该进度计划已被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4.2.2群体工程中单项工程分期进行施工80、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2.3承包人必须按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4.2.4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承包人应编制月进度报告,一式二份提交给总监理工程师第一次报告应自开工日起至当月底止以后每月报告一次,在每次报告最后一天后7日内提出内容包括:(1)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的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2)材料、工程设备、货物的采购以及进入现场情况;(3)主要工程设备、材料的生产、制造商名称、地点;(4)发包人、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发生的索赔通知的清单;(5)安全统计;(81、6)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4.2.5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4.2.6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三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总监理工程师施工过程中,如果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已同意的进度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每1个月提交1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182、4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总监理工程师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4.2.7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进度计划和说明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但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4.3工期延误4.3.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构成争议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4条(合同争议的处理)办理(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83、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3)增加合同工作内容;(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5)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6)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7)总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等;(8)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9)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10)不可抗力;(11)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况4.3.2当第4.3.1款(发包人延误及工期顺延)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在随后7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承包人要求84、延期的详细情况与缘由,供总监理工程师调查4.3.3如果导致延期的事件有延续性,承包人应按第4.3.2款(承包人发出延期通知)规定的7天内先报告初步情况,然后每隔7天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进展的详细资料,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暂时的详细资料时尽快做出工期延长天数的暂时决定,并要求承包人在该事件造成的影响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再确定关于该事件的延长工期总天数4.3.4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4.3.2款(承包人发出延期通知)和第4.3.3款(延长工期的暂时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报告情况并提交详细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弃顺延工期的权利事后总监理工85、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4.3.5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按第4.3.2款(承包人发出延期通知)规定提交的延期通知或按第4.3.3款(延长工期的暂时决定)提交的最终详细资料后,应在28天内将核实意见报发包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延期的理由如果总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不予答复,则应视为承包人要求的工期延长已经发包人批准4.3.6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4.3.1款(发包人延误及工期顺延)规定外,若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进度处在施工进度计划规定的下限之外时,则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86、施,以便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竣工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要求为了采取这些措施而支付任何费用4.3.7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4.4暂停施工4.4.1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指令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4.4.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工程师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令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书面87、报告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报告4.4.3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因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4.4.4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4.4.5暂停施工时在下列条件下,承包人有权得到尚未运到现场的工程设备和(或)材料(按暂停开始的日期时)的价值付款:(1)工程设备和(或)材料的交付被暂停88、达28天以上(2)承包人已按总监理工程师指示,标明上述工程设备和(或)材料为发包人的财产4.4.6承包人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施工后56天以上,总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第4.4.3款(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规定的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28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逾期未得到批准,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将停工工程视为根据第8条(工程变更)规定的删减项目,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89、第13.4.4条(因发包人解除合同违约)的规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对发包人发出解除对本合同的承包的通知4.5复工4.5.1暂停施工后,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期限内复工4.5.2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修复费用由造成停工的责任方承担4.5.3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90、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4.6加快进度4.6.1在非发包人延误工期的情况下,如果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承包人实施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过慢,迟于进度计划或不能按期竣工,则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如果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进度进一步延迟;或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改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照第13.3款规定解除合同,也可将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即使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91、,也不能免除其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4.6.2如果发包人希望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施工进度而编制的提前竣工建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后的7天内完成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以及与原计划的对比;(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含第4.8.3款规定的提前竣工奖)提前竣工类按照专用条款约定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如果发包人接受了该建议书,则总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造价工程师应核实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4.7竣工日期4.92、7.1除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发包人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外,实际竣工日期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按照第10.3.1款规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但发包人未按照第10.3.2款规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4.7.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合同工期的竣工日期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竣工日期迟于合同工期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应按照第4.9.3款93、(误期赔偿费)规定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4.8提前竣工4.8.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承包人按照第4.6.2款规定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为发包人接受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4.8.2提前竣工天数按照第4.7.1款规定确定的实际竣工日期减去合同工期计算,其公式为:提前竣工天数=合同工期-实际竣工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4.8.3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94、日期早于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的乘积计算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4.9误期赔偿4.9.1如果承包人未按照第4.2条(施工进度计划)规定按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4.9.2误期(实际延误天数)的计算公式为:实际延误天数=实际工期-合同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95、并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4.9.3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如果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并得到实际延误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赔额度的乘积计算的误期赔偿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5.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5.1发包96、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5.1.1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入“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写明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等5.1.2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双方在总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5.1.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承包人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材料和工程设备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保管费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发包人支付因承包人97、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承包人不负责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5.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一览表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不符时,发包人应按照以下规定承担有关责任:(1)材料和工程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约定的地点;(5)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98、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的由发包人负责补齐;多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合同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通知总监理工程师,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5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结算方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列有规费、税金、项目的额度外,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部份的规费和税金5.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5.2.1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除合同约定99、由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外,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符合专用条款约定、有关设计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5.2.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中,采购前需由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供货人及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和供货时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在采购上述专用条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将拟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登记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总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专用条款约定以外的材料设备100、采购中,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向承包人提出书面采购要求,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和验收5.2.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5.2.4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责任5.2.5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如发包人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应视为发包人供应,发包人应当按第5.1款(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5.2.101、6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工程设备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但运输车辆进出现场可不需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5.3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5.3.1本工程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由双方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5.3.2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的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施行5102、.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保证或确定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有关设计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而进行(包括自行或委托他人)的材料和设备检验,其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3.4如总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要求,或第三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103、.3.5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总监理工程师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5.4样品5.4.1本合同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4.2对第5.4.1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明、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数量应符合发包人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104、设备,依法不需要招标的,所附资料除第5.4.2款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如有),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5.4.4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报发包人并附上书面审核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样品以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批复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14天内给出书面批复,则视为该样品已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5.4.5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105、的环境条件5.4.6提供的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5材料和工程设备代换5.5.1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条约定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总监理工程师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5.5.2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并附下列文件:(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106、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6)价格上的差异;(7)总监理工程师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逾期总监理工程师未给出书面指令,应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5.5.3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5.5.4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造价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协商之后确定替代材107、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报经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报经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5.6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5.6.1本合同工程如需要使用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6.2专用条款约定的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5.7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108、备5.7.1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7.2总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7.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施工6.1.1承包人的安全责任:(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管理规定109、以及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2)承包人应当设立安全施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施工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安全施工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操作规程,定期专项检查,并做好安全记录(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总监理工程师有关安全施工的指令,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送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批(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5)承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110、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6)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1.2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3)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进行施工(4)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111、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5)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的全部员工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员工工伤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6)发包人应负责赔偿因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7)发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6.1.3监理人的安全责任(1)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2)总监理工程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和危险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及时进行审批,监督、检查承包人执行情况6.1.4总监理工112、程师发现承包人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或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后的48小时内仍未整改的,总监理工程师可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指派第三方采取措施发生的费用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6.1.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总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商定,报发包人批准后进入合同价格,并通知承包人6.2安全防护6.2.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113、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6.3事故处理6.3.1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114、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3.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6.4工程保护与照管6.4.1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本工程接收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即交给发包人如果在整个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接收证书,则从接收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须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115、工程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竣工为止6.4.2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工程设备的损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6.4.3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6.5治安保卫6.5.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116、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6.5.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6.5.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6.6文明施工6.6.1承包人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档合理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及工117、程设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各种残物、垃圾和不需要的临时工程,保持施工现场清洁6.6.2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6.7环境保护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6.7.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118、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6.7.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7工程质量7.1工程质量要求7.1.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的,应采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采用行业或地方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119、标准执行7.1.2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2)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5)负责工程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返修;(6)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7.1.3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在工程开工前120、,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体系所有程序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7.1.4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7.2测量放线7.2.1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确认7.2.2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施工控121、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7.2.3监理工程师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7.2.4承包人应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根据总监理工程师书面确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资料,准确完成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对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的正确性负责7.2.5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位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总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约定为122、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2.6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位置、标高、尺寸、定线的检查,不能免除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准确性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基准线和其他有关的标志,直到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7.2.7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123、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总监理人工程师7.3工程质量检查7.3.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总监理工程师7.3.2承包人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以及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发出的指令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随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提供便利和协助7.3.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124、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应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即使经总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7.3.4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应迅速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通知承包人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为止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包括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125、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3.5总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质量的检查,不得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改正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予以改正,否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工期顺延和费用增加并得到补偿7.3.6如合同有约定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总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承包人应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确认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4隐蔽工程验收7.4.1没有总监理工程师的126、批准,任何隐蔽工程均不得覆盖承包人经自检认为,隐蔽工程具备覆盖条件应在覆盖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7.4.2如果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应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验收指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得超过48小时如果总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延期验收指令也未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验收,视为该验收是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完成的;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记录,总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总监理工程师事后对验收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照第7.5.1款(重新验收)的规定重新检查7.4.3隐蔽工程验收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验收记127、录上签字,并形成验收文件,承包人可进行覆盖继续施工验收合格24小时后,总监理工程师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已认可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4.4如总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承包人应对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保证总监理工程师能充分检查和测量隐蔽的工程7.4.5承包人未通知总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工程覆盖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5重新验收和额外检验7.5.1当总监理工程师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有疑问,要求重新验128、收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剥露,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验收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重新返工,直到验收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5.2当总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进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查检验,以核实合同工程某一部位或某种材料、工程设备等产品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照要求进行检查检验存在缺陷的,分别按照第5.3.4款(再次检验的费用处理)、第7.3.4款(工程质量不达标准的处理和责任)的规定处理;没有缺陷的,检查检验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129、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6缺陷修复7.6.1为使本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正常磨损除外),承包人按照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尽快完成缺陷的修复工作7.6.2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应共同调查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如调查结果确定是承包人的原因所造成,承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调查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收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计入合同价格7.6.3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合理的利润的承担,按第7.6.2款(缺陷的责任和费用处理)的规定办理7.6.4承包人完成总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工程质量缺陷修复,并经总监理130、工程师检验,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时,承包人缺陷责任中止7.7工程试车7.7.1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7.7.2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131、应承认试车记录(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7.7.3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试车中的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工程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工程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工程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132、用,工期不予顺延;工程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总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总监理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5)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7.7.4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8.工程变更8.1工程变更的条件具备以133、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进行工程变更(1)由于原勘察的水文、地质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变更将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的;(2)由于采取新的施工工艺或材料可以大幅度节约成本或有益于工程质量或有助于缩短工期的;(3)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化,不适宜采用原工艺或已不能使用原材料和工程设备的;(4)由于发包人的客观需要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目标的;(5)由于合理化建议,有助于实现项目管理目标的;(6)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原计划无法实现工程目标的;(7)出现必须进行工程变更才可以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其他情况8.2工程变更的范围8.2.1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134、量或数量作出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2)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3)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4)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5)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6)改变合同工程的施工时间和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8.2.2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工程变更应按照第9.8款(工程变更)的规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调整但由于下列原因引135、起的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2)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3)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8.3工程变更的权限8.3.1工程变更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并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1)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监理工程师审核;(2)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3)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报发包人批准;(4)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工程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136、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方能变更8.3.2如果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8.3.3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变更但如果工程量的增减是由于清单的工程量偏差造成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则这类增减不需变更指令8.3.4承包人应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人立即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变更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的强制性规定(附详细依据)或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材料等物品监理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令8.4承包137、人的合理化建议8.4.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工程师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8.4.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9工程造价9.1资金需求计划和安排9.1.1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修订后,承包人应及138、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9.1.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28天内,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有能力按照第9.16款(工程款支付)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对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的详情通知承包人9.2工程计量9.2.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依据,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执行9.2.2工程量清单计价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总价合同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9.2.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发包人提供的预计工程量,结算工程139、量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合同工程的准确工程量9.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完成该项目的施工所必须的工作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对于依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计量的工作,应根据第9.8款(工程变更)的规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9.2.5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会同总监理工程师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造价工程师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140、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9.2.6造价工程师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造价工程师的计量核实结果造价工程师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9.2.7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造价工程师收到书面意见后,应会同总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报发包人批141、准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14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的规定处理9.2.8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含设计变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均不予计量9.2.9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造价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造价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造价工程师要求派员参加的,造价工程师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项目的准确工程量9.2.10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合同项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142、定进行(1)总价合同项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因第9.12款(物价变化)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造价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3)造价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除按照第8条(工程变更)规定的变更外,总价合同各143、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9.3暂列金额9.3.1经发包人批准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就承包人实施第1.5.7款(暂列金额)定义规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造价工程师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9.3.2暂行金额在按第9.3.1款所作支付后,如有余额归发包人9.4暂估价9.4.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中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9.4.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144、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第5.2款(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定采购经造价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9.4.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下,由造价工程师按照第9.8款(工程变更)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经确认的专业工程价款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差额以及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9.5计日工9.5.1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报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145、承包人应予执行9.5.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总监理工程师复核:(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品种、规格、型号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9.5.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报发包人,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146、总监理工程师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9.5.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造价工程师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并提出应付计日工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造价工程师与承包人按第9.8款(工程变更)的约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计日工价款,报经发包人同意后,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9.5.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第9.17款(进度款支付)的规定向造价工程师提交本支付周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支付周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147、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9.6合同价款调整9.6.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3)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4)工程变更;(5)工程量偏差;(6)物价变化;(7)现场签证;(8)费用索赔;(9)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9.6.2出现第9.6.1款(合同价款的调整事项)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事项的,(1)(6)、(9)项调整合同价款的提出、核实、确认与支付等事项,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现场签证按照第9.13款,费用索赔按照第11条(索赔)的规定办理9.6.3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工程量偏差除外)后的148、14天内,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如承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造价工程师可在报发包人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调整的金额9.6.4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报送发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造价工程师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造价工程师在14天内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149、书面通知造价工程师和发包人如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9.6.5如造价工程师与承包人对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出现暂定结果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第14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的规定被改变为止9.6.6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造价工程师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9.6.7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时,造价工程师可参照本条其他条款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以及调150、减的金额并抄报发包人9.7法律法规变化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9.8工程变更9.8.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8条工程变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9.8.2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该项目的调整151、应按照第9.11款(工程量偏差)的约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造价工程师和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152、(参考)价格缺价的,由造价工程师和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9.8.3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变化进行调整(2)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工程量和第9.8.2款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措施项目费(3)凡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153、照实际发生的变化和投标报价中的系数(招标工程)或合同约定的系数(非招标工程)调整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款规定事先将拟变更实施的方案提交给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9.8.4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可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2)当P0P1(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54、(1+15%)调整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L第9.8款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9.8.5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9.9项目特征描述不符9.9.1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155、其被改变为止9.9.2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9.10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9.10.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漏项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9.10.2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第9.8.2款规定计算调整的分部分项工程费9.10.3由于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增加措施项目的,应按照第9.8.3款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156、施方案被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由造价工程师与承包人计算调整的措施费用9.11工程量偏差事件9.11.1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图纸和履行本合同的相关大样图等)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且符合第9.11.2款、第9.11.3款规定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时,出现第9.8.4款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款规定调整9.11.2对于任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工程量偏差和第8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除专用157、条款另有约定外,超过15%部分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2)当Q10.85Q0时,S=Q1P1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最终完成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确定方法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11.3如果因工程量偏差158、使措施项目工程量相应发生变化,则发生变化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措施项目计价方式的不同,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调整结算措施项目费:(1)凡采用工程量清单项目与综合单价方式计价的,按照第9.11.2款的规定计算;(2)凡按系数计算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9.12物价变化9.12.1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的人工费和机械费调整幅度以及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或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日期相应单价或价格比较出现涨落,且符合第9.12.3款、第9.12.4款规定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整合同价款9.12.2按照第9.12.1款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工程159、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的人工费调整幅度时,应按照合同工程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执行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人工费调整幅度的差值计算调整的人工费9.12.3发、承包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承担机械费价格风险的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承包人承担机械费价格风险的幅度为10%按照第9.12.1款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的机械费调整幅度,且其调整幅度与基准日期执行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机械费调整幅度的差值超过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险幅度,或没有约定,机械费调整幅度的差值超过10%时,按超过部分的差值计算调整机械费9.12.4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的名称、品种、规160、格和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或幅度,如风险范围或幅度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风险为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算调整材料和工程设备费,但应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一方承担上述幅度的风险费用(1)价格系数调整法Cn=cnPn=cn(a+bLn/L0+cEn/E0+qMn/M0)式中Cn调整后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Cn调整前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应支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Pn第n支付期间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款调整系数“a”是基准日期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付款中的不予调整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权重系数;“b”、“c”、“q”分别表示基准日期可调材料和工程设161、备的权重系数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资源的权重系数,要求:a+b+c+q=1“Ln”、“En”、“Mn”表示合同履行期间第n支付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或发包人确认的各可调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L0”、“E0”、“E0”表示基准日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或发包人确认的各可调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2)价格差额调整法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可调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乘以应调整的价差计算可调材料和工程设备应调整的价差确定原则如下: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低于基准价:合同履行期间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和工程162、设备价格下跌,其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为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应调整的价差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高于基准价:合同履行期间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下跌,其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上涨,其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为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应调整的价差非招标工程或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等于基准价:合同履行期间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为可调价材料和工程设备应调整的价差9.12.5执行第163、9.12.4款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或单价: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9.12.6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164、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定即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9.12.7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第9.12.4款、第9.12.5、第9.12.6款规定均不适用,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在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列支9.13现场签证9.13.1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现场签证的,应调整合同价款9.13.2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指令后,应及165、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9.13.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7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提交现场签证报告,报告中应写明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等内容,并抄送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9.13.4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中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166、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9.13.5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批准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按照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及时组织施工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9.13.6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13.7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造价工程师应与承包人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并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9.14工程款支付事项9.14.1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167、种款项:(1)预付款按照第9.15款的规定支付;(2)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第9.16款的规定支付;(3)进度款按照第9.17款的规定支付;(4)结算款按照第9.19款的规定支付;(5)质量保证金按照第9.20款的规定扣留和支付(6)最终结清按照第9.21款的规定支付9.14.2如果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9.14.3对于分包人或供应商已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有权得到下述款项,发包人应予支付(1)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168、指令,并根据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款;(2)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已提供的劳务作业支付的劳务费用此费用应按已列入工程量清单的此项(如果有)价款计价(3)承包人对发包人按照第3.7.3款(发包人另行发包)的规定,对专业工程分包应收取的总承包服务费等,其金额应按合同约定计算并经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认可9.14.4如果造价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供其对劳务分包的劳务费、专业工程分包人已完工程款以及材料、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向分包人、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9.14.5如果发包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及169、其他应支付的款项而承包人未按照劳务合同或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未按照购销合同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货款,均视为承包人违约如在造价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后的7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在不损害承包人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实施下列工作:(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2)在相应支付期应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分包人和材料、工程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7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抄送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9.15预付款支付9.1170、5.1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预付款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30%9.15.2承包人在完成下列工作后,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向造价工程师发出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1)按照第12.1款(承包人履约担保)的规定提供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2)按照第12.2款(承包人预付款担保)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的正本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预171、付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9.15.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9.15.4发包人不应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预付款应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预付款金额为止造价工程师应依据专用条款约定的抵扣方式,在签发支付证书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项中扣回9.15.5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172、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9.16安全文明施工费9.16.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应以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专用条款对安全文明费的内容和范围等的约定不能低于或少于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9.16.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金额和支付办法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9.16.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9.14.2款(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173、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9.16.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造价工程师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9.17进度款支付9.17.1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交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同时抄送发包人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174、括:(1)累计已完成工程的工程价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3)本期间完成的工程价款;(4)根据第9.5款本期间完成的计日工价款;(5)根据第9.6款至第9.13款规定应支付的调整工程价款;(6)根据第9.15款规定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7)根据第9.16款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8)根据第9.20款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第11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和应扣除的索赔金额;(10)根据合同约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11)本期间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9.17.2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175、实报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9.17.3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9.17.4如果发包人未在第9.17.2款规定的期限内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也未对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9.17.5发包人未按照第9.17.3款和第9.17.4款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9.14.2款(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规定获得延176、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9.17.6发现以前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造价工程师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付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9.17.7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进度支付期限、支付方法等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9.18竣工结算9.18.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计价规定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竣工结算按照第9.18.2款177、至第9.18.5款规定办理在办理竣工结算期间,发包人按照第9.14款规定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及其他款项不应停止9.18.2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前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造价工程师催促后14天内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复,造价工程师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9.18.3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9.18.2款规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核实完毕并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14天内审核完178、毕造价工程师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14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工程师核实后报发包人审核后批准9.18.4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第9.18.3款规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14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14天内审核完毕(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2)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179、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第14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的规定处理9.18.5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审核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承包人在收到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造价工程师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9.18.6发包人按合同约定仅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将自身保存的涉及工程造价的资料以及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移交给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审核完毕,审核结论与承包人180、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审核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递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按第9.18.4款(1)点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第9.18.4款(2)点规定办理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9.18.7对造价工程师与承包人经审核后无异议,发包人代表也无异议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拒不确认的,承包人可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181、算文件承包人未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担照管永久工程的责任9.19结算款支付9.19.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结算款支付应按照第9.19.2款至第9.19.4款规定办理承包人应根据按照第9.18款(竣工结算)的规定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同时抄送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各一份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总额;(2)已支付的合同价款;(3)根据第4.8款(提前竣工)应支付款的提前竣工奖;(4)根据第4.9款(误期赔偿)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182、;(5)根据第8.4款(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应给予的奖励;(6)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7)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或扣回的其他款项;(8)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9.19.2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发的竣工结算支付证书9.19.3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9.19.4发包人未按照第9.19.3款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9.14.2款(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的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183、,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9.20质量保证金9.20.1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9.20.2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应按照该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直到扣留的金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为止9.20.3在专用条款约定的保修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184、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9.21最终结清9.21.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最终结清款的支付时限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向造价工程师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造价工程师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9.21.2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7天内审核完毕,由造价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发的最终结清证书9.21.3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185、支付最终结清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9.21.4如果造价工程师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造价工程师认可;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承包人提出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经发包人同意9.21.5发包人未按期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9.14.2款(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的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9.21.6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第14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的规定的处理10工程验收10.1工程竣工10.1.1当本合同工程已按合同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并通过了合同规定的各项质量检查、检测,符合国家规定的186、验收条件,承包人应申请工程验收10.1.2工程验收分中间验收(含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单位工程、分包的专业工程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可实行中间验收10.2中间验收10.2.1承包人或分包人完成了单位工程、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其他在专用条款约定的关键性部位工程(如隐蔽工程)的施工,可以申请中间验收中间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1)该工程质量经承包人自检合格;(2)该工程档案齐全,符合验收标准;(3)承包人提出进行中间验收的申请,负责该工程的监理工程师在申请书上署名同意10.2.2承包人申请中间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递交带有负责该工程的监理工程师署名同意的187、中间验收申请书,并附自检记录(2)总监理工程师对申请书进行审核,认为可以进行中间验收的,进行中间验收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由承包人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认为需要承包人对材料进行澄清和说明的,承包人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和说明(3)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该工程后续施工人(如果有)约定中间验收时间(4)在约定的时间,由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该工程后续施工人(如果有)一同进行中间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出具经发包人签发的中间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予以修复10.2.3无正当理由,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或该工程后续施工人(如果有)的一方或两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参加验收,不影响188、中间验收的进行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中间验收方须承认验收数据10.2.4该工程后续施工人(如果有)如果对三方共同验收的数据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验收,另两方须同意重新验收重新验收的结果证明原数据没有实质性错误的,发生的费用由后续施工人承担重新验收的结果证明原数据存在实质性错误的,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0.2.5中间验收的文件将成为竣工验收文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时,对此部分工程不再重新验收10.3竣工验收10.3.1当合同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1)除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列入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189、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已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编制了完成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4)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的其他工作;(5)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10.3.2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审查申请的各项内容,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进行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总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直至总监理工程190、师同意为止(2)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3)发包人应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竣工验收(4)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总监理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的56天内,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应由承包人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总监理工程师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5)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191、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按(1)-(4)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56天内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10.4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10.4.1发包人应在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接收工程若不按照约定接收工程,则承包人依然负有照管工程的责任,但发包人要为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10.4.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且192、该部分工程已通过中间验收发包人接收该部分工程的,应当在该部分工程通过中间验收之日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该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并接收该工程发包人在接收该部分工程后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长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0.5竣工清场10.5.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总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193、地;(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总监理工程师指令全部清理;(5)总监理工程师指令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10.5.2承包人未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0.6施工队伍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的56天内,除了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需在完成尾工(甩项)或缺陷修复工作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并清理完毕10.7质量保修10.7.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时,共同194、签署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具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10.7.2质量保修期自实际竣工之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0.7.3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质量保修完成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承包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1索赔11.1承包人索赔11.1.1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195、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总监理工程师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196、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1.1.2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1)总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报请发包人确认后,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则视为对承包人索赔要求已经发包人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4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办理11.1.3承包人获得赔付的方式197、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工期;(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11.1.4承包人在按本合同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按第9.21款(最终结清)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当双方当事人最终结清时终止11.2发包人索赔11.2.1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要求索赔的,应参照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11.2.2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98、(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12工程担保、保险与风险12.1承包人履约担保12.1.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前7天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否则,视为放弃该工程承包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人保证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1.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12.1.3承包人应确保199、履约担保直到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如果在履约担保的条款中规定了其期满日期,而承包人在该期满日期前28天尚无权拿到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应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延长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为止12.1.4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但此类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的同意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12.1.5除出现以下情况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获得的金额外,发包人不应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1)承包人未能按第12.1.3款的要求延长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这时发包人可以索赔履约担保的全部金额;(2)承包人未将承200、包人同意的,或按照第11.2款(发包人索赔)或第14条(合同争议的处理)的规定,确定的承包人应付的金额付给发包人;(3)承包人未能在收到发包人要求纠正违约的通知后42天内进行纠正;(4)根据第13条(承包人违约)的规定,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不管是否已发出解除通知发包人应保障使承包人免受因发包人根据履约担保提出的超出发包人有权索赔范围的索赔引起的所有损害赔偿费的伤害12.2承包人预付款担保12.2.1预付款担保的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担保的提交时间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无条件兑付的和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提供预付款担保所发201、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2.2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12.2.3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当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递减,发包人在签发每一期进度付款证书后14天内,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具预付款保函的担保人并附上一份经其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副本,担保人根据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等额调减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自担保人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该经过递减的担保金额为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12.2.4发包人根据预付款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202、赔的原因,但此类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的同意12.3发包人支付担保12.3.1承包人按照第12.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支付担保发包人逾期未提供支付担保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要求开工的指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和)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2.3.2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12.3.3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203、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但此类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发包人的同意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12.4保险12.4.1发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3)为第三者办理第三者责任险;(4)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工程设备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将其中事项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所需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204、付合理利润12.4.2承包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包括分包人在内)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设备、第12.4.1款第(4)点以外采购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12.4.3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按照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凭证12.4.4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本条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事项如果未按规定投保的,应按下列规定补偿:(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205、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则该项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2.4.5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人的报告和理赔工作12.4.6当合同工程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照本条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由此造成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2.5发包人风险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发包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由于永206、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外)损失或损坏;(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的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害;(5)由于地质、邻近建筑物、古树名木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费用的增加;(6)由于法律、法规变化以及物价上涨超过专用条款约定幅度造成的合同价款增加等;(7)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冲突而导致的工期延误12.6承包人风险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07、,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承包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除第12.5款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或损坏;(2)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发的冲突而导致的工期延误;(3)由于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作出的错误判断而导致的损失;(4)物价上涨未超过专用条款约定幅度造成的施工费用增加12.7不可抗力12.7.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骚乱、暴动、社会性突发事件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4)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2.7.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书面通知208、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相应措施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7天内,承包人向总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总监理工程师递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12.7.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1)永久工程本身的损害、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209、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和用于合同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以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施损坏,由发包人承担;(3)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和本款第(1)点、第(2)点以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照管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7.4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误期赔偿费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2.7.5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210、免除另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12.7.6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因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13.违约责任与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3.1发包人违约13.1.1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竣工结算导致付款延误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总监理工程师未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不211、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人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5)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13.1.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因发包人违约,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13.1.3如果发包人出现了第13.1.1款(1)项的违约行为,承包人可暂停施工,但应在暂停施工前14天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除非和直到承包人收到了付款证书或付款为止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影响其根据第13.5款的规定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承包人随后收到了付款证书或付款,承包人应尽快恢复施工如果因本款暂停工作,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212、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违约13.2.1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又拒绝修复的;(3)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4)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13.2.2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因承包人违约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13.2.3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或承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继续施工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213、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13.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与第三人的约定解决13.4合同解除13.4.1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3.4.2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3.4.3因承包人严重违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承包人未在第4.1款(开工)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总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2)按照第4.2款(施工进度计划)规定的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且总监理工程师也未按照第4.4款(214、暂停施工)规定发出暂停施工令,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56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70天的;(3)承包人违反第2.12款(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或第5.2.6款(工程专用)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的;(4)承包人拖延完工且能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到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5)承包人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工程的;(6)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工作,经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7)承包人违反第2.19款(严禁贿赂)的规定向发包人或其相关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的;(215、8)承包人未能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进行修复,且又拒绝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修补的;(9)承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10)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11)承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12)承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另行委托其他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并可使用扣留下的承包人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和临时工程,直至永久工程完工为止13.4.4因发包人严重违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非承包人原因未按照第4.1款(开工)规定期限内发216、出开工令,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发出开工令的;(2)按照第4.4款(暂停施工)规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或累计停工时间超过了70天的;(3)发包人按照第2.5款(图纸和文件)规定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按照第5.1款(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修正或更换的;(4)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出工作指令,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的;(5)发包人未按照第9.14款(工程款支付事项)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经承包人催告后28天内仍未支付的;(6)发包人延迟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经催告后217、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7)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以机构重组或联合为目的的除外;(9)发包人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合同的其他违约行为13.4.5根据第13.4.2款至第13.4.4款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收到通知时合同即告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照第14条(合同争议的解决)规定处理13.4.6合同一旦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证现场安全,保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尽快撤离现场,并将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施工文件、设计文件移交给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218、撤离提供便利和协助13.5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5.1根据第13.4.1款(协商一致解除)规定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13.5.2根据第13.4.2款(不可抗力)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款项:(1)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款项;(2)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3)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款项,且该项款项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4)根据第12.7.3款(不可抗力)规定的任何219、工作应支付的款项;(5)根据第13.4.6款规定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款项,包括雇员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款项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9.18款(进度款支付)、第9.19(竣工结算)的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但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项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发包人应按本款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回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如果有)13.5.3根据第13.4.3款规定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造价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运220、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项,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照第9.19款(竣工结算)规定办理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款项超过了应支付的款项,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13.5.4根据第13.4.4款规定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第13.5.2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项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项该笔款项由承包人提出,造价工程师核实后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确定后的7天内由造价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221、发包人签发的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14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的规定处理13.6合同终止13.6.1合同解除后,本合同即告终止,但不损害因一方当事人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而另一方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结算和支付条款的效力13.6.2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14合同争议的解决14.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14.1.1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本合同的条款、规范、图纸、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包括对总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作出222、的任何指令、决定、确定、核实和估价发生争议,首先应根据本条规定书面提交专用条款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抄给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之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14.1.2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认可该暂定结果14.1.3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223、一方当事人,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除非本合同已解除,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14.2友好协商14.2.1合同争议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将协议抄送总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书面协议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14.2.2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争议其他解决方式提请相关管理机构认定或调解或申请仲裁,提起诉讼14.3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14.3.1合同争议发生后,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外,可就下列事项以书面形式提请下列机构224、对争议作出解释或认定:(1)有关工程安全标准规定等方面的争议应提请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作出解释或认定;(2)有关工程质量标准等方面的争议应提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出解释或认定;(3)有关工程计价依据等方面的争议应提请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解释或认定上述机构应对上述事项就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提请的争议问题作出书面解释或认定14.3.2合同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在收到第14.3.1款规定的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上述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以及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第14.3.1款规定的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225、终结果,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14.4争议调解14.4.1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调解人组成方式为:(1)发包人和承包人意见一致,可从调解专家名册中或其他方式共同选定1人,调解人由1人组成;(2)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共同选定时,调解人由3人组成,发包人、承包人从调解专家名册中或其他方式各选定1人,再由双方选定的调解人协商确定第3位成员,此人为首席调解人调解人的报酬由双方协商共同商定,每方应负担报酬的一半对任何调解人的任命,可以经过双方相互协议终止,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226、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即终止14.4.2如果双方当事人发生了有关合同的争议,任一方可以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送另一方和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委托调解人做出调解决定此项委托应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做出的在首席调解人收到委托的日期为收到该项委托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人可能提出的要求,立即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14.4.3调解人应在收到此项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它的调解决定,调解决定应是有理由的,并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提出的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意见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合同双方当227、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14.4.4如果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决定有异议,应在收到调解决定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表示异议的通知应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发出的,并说明争议的事项和不满的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决定在友好协商或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14.4.5如果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双方提交了调解决定,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人决定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调解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14.5仲裁14.5.1如果按第14.214.4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的友好协商或调解均未能奏效,而且当事人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通知另一方根据228、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具有最终法律效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和第十六条,双方已根据本款形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法院起诉但一方按上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可以提出证据,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4.5.2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以及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则对本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14.5.3在第14.114.4款规定的期限之内,上述有关的暂定或友好协议或调解决定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一方229、未能遵守这样的暂定或友好协议或调解决定,则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友好协商或调解达成书面协议的事项提交仲裁14.6诉讼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或根据合同约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7继续履约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当事人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15.合同补充与备案15.1本合同正本两230、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15.2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的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5.3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函件、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4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签署后的14天内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关备案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词语定义1.1合同文件1.1.9技术标准和要求本合同工程需由发包人所做或由承包人提交发包231、人批准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2.3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指定的发包人代表:姓名:职务:职权: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编:发包人任命的其他人员发包人任命的其他人员是在发包人代表授权下负责执行发包人代表的部分工作的人员,其在授权范围内发的指示视为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效力发包人任命的其他人员:姓名:职务:所授职权范围: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限制:1.2.6项目经理承包人指定的项目经理:姓名:职务:职权:项目经理于到职履行职责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编:承包人任命的其他人员承包人任命的其他人员是在项目经理的授权下负责执行项目经理的部分工作232、的人员,其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工作视为己得到项目经理的同意,均视为是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行为承包人任命的其他人员:姓名:职务:所授职权范围:1.2.10监理人本合同工程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为:本合同工程发包人委托给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1.2.11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派出的负责本合同工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代表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为本合同工程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编:其他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工程师是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工作的监理人员,其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233、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工程监理人派出的其他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所授职权范围:1.2.12工程造价咨询人本合同工程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本合同工程发包人委托给工程造价咨询人的咨询内容及权限:1.2.12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是工程造价咨询人派出的负责本合同工程造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造价咨询人派出的造价工程师具体身份和职权:姓名:职务:职权: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编:造价工程师代表造价工程师代表是在造价工程师授权下负责执行造价工程师部分工作的造价人员,行使造价工程师授权的职权,对造价工程师负责造价工程师代表在造价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工作,造价工程师应予认可,但造价工程师保留因造价工程师代表234、未曾对合同工程的工程计量和计价工作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本合同工程工程造价咨询人派出的造价工程师代表:姓名:职务:所授职权范围:2一般规定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1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2.3语言文字2.3.1使用语言文字本合同除使用汉语语言文字外,还使用语言文字,合同的解释和说明以汉语语言文字为准2.3.2少数民族语言双方约定可使用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2.4标准、规范2.4.1适用标准及规范本合同工程适用的标准及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标准及规范的时间:2.4.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发包人向承235、包人提出施工技术的要求及时间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出的施工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的时间,发包人批准认可承包人施工工艺的时间2.5图纸和文件2.5.1图纸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2.5.6承包人文件由承包人提供图纸和文件的名称、数量及时间要求:承包人提供图纸和文件需要发包人答复的,其答复时间:2.6保密2.6.1保密要求发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保密要求:保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双方对保密费金额及支付的约定:2.7联络2.7.1书面通知与本合同有关的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指令、商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或做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一236、方面交对方并应取得对方收据,通过邮寄的应采用挂号传送上述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商定可采用电子传输方式发送2.7.3联络地点变动书面通知采取面交和邮寄方式时,发包人、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接收地点均为其在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1)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发包人指定的接收电子信箱: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传真号码:(2)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电子信箱: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传真号码:(3)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接收人: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接收电子信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接收传真号码:(4)造价工程师指定的接收人:造价工程师指定的接收电子信箱:造价工程师指定接收传真号码:发包人、承包人、总监理工237、程师、造价工程师约定在其施工场地管理机构办公地点外接收信函的地点:(1)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邮编:(2)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邮编:(3)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接收地点:邮编:(4)造价工程师指定的接收地点:邮编:2.1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12.2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提供时间、地点、费用承担及违约责任:2.13交通运输2.13.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双方约定,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修建或通行权需由承包人负责取得并承担有关费用的为:双方约定,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需由承包人负责取得并承担有关费用的为:2.13.2场内238、施工道路双方约定,由发包人负责修建或提供并承担费用的施工场地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负责修建或提供的施工场地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其维修、养护、管理以及撤除费用由承担2.13.4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本合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双方约定如下:2.13.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其修复损坏的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的费用承担双方约定如下:2.14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2.14.2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双方依据专利法,对责任者应承担的责任约定如下:2.17员工2.239、17.2员工设施承包人为员工提供食宿和劳动条件的特别要求:2.17.4工作时间(1)在国家或当地规定的休息日,承包人可以在现场进行工作的情况:2.18工程档案2.18.1承包人档案管理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档案种类、数量、时间:2.18.3档案应当真实承包人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3合同当事人及相关人3.1发包人3.1.2发包人工作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时间:(2)将施工所需水、电、气、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指定的地点、时间和要求分别为:(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2.13.240、2条约定的施工场地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要求和时间:(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其工程地质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要求和时间:(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的要求和时间:(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的要求和时间:(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要求和时间(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的要求和时间:(9241、)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3.1.3发包人委托发包人可以将应由自己完成的工作部分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办理的工作为:3.1.4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3.2承包人3.2.2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2)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的时间和要求:(4)向发包人、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要求:(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3.6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3.6.2总监理工程师3.6.2.3总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13)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时,需要发包人事先242、批准的其他事项:3.6.3造价工程师3.6.3.3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造价工程师行使职权时,需要发包人事先批准的事项:3.7专业工程分包3.7.1承包人分包3.7.1.2对专业工程分包的要求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以下专业工程进行分包:3.7.1.3分包经发包人认可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确定的分包人如下:专业工程分包人:3.7.2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分包3.7.2.1承包人对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双方约定,下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虽然承包人不参与投标,但仍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承包人不参与投标,但仍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暂估价专业工程:4工期4.1开工4.1.2工程开工承包243、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的28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开工报告后的天内,并于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开工令工期自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次日起计算,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天内开工,并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施工,直至其被改变或竣工为止4.2施工进度计划4.2.1提交进度计划承包人应签订本合同协议后的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其要求为: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后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该进度计划已被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244、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4.2.2单项工程进度计划本合同工程中承包人需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的单项工程名称及编制的内容和时间要求:4.2.4进度报告承包人编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进度报告的时间、内容和要求:4.3工期延误4.3.1发包人延误及工期顺延(11)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的其他情况双方约定为:4.4暂停施工4.4.3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5)应由承包人承担暂定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的其他暂停施工双方约定为:4.8提前竣工4.8.3提前竣工奖双方约定,承包人早于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提前竣工发245、包人给予承包人提前竣工奖,每提前一天的奖金额度为,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4.9误期赔偿4.9.3误期赔偿费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标准: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方法: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5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5.1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5.1.1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名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等见本合同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5.1.3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承包人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材料和工程设备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收取的总承包服务费标246、准和(或)金额: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承包人不负责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5.1.5结算方式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价款的结算方法:5.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5.2.1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除专用条款第5.1款中约定由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外,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中,采购前需由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供货人及材料和设备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地点的见本合同附件3“承包人供应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附件3“承包人供应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247、的约定、有关设计和标准、规范的要求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5.2.2承包人供货与清点承包人采购本合同附件3“承包人供应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于采购前天将拟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标准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总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承包人采购本合同附件3“承包人供应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向承包人提出书面采购要求,承248、包人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和验收5.3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5.3.3检验费用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费用的承担,双方约定:5.4样品5.4.1承包人提供样品本合同工程需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本合同附件4“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样品一览表”5.4.2样品的详细资料对第5.4.1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于(期限),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样品并附上说明书、出厂合格证明、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数量应符合发包人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收样品5.6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5.6249、.1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本合同工程需使用的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见本合同附件5“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5.6.2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及费用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及费用承担方式见本合同附件5“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施工6.1.1承包人的安全责任(3)承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为:承包人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送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时间要求6.1.2发包人的安全责任(1)发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为:6.5治安保卫6.5.1建立治安机构双方对建立治安机构及治安保卫职责的约定为:6.5.3应对突出事件在工程250、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双方对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约定为:6.5环境保护6.7.1遵守法律保护环境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承包人应履行的环境保护义务为:承包人应对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环境保护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251、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6.7.2未环保施工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第6.7.1款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的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6.7.3水土保护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承包人采取的水土保护措施为:7工程质量7.1工程质量要求7.1.2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252、,通用条款7.1.2款中承包人应承担的其他工程质量责任双方约定为:7.2测量放线7.2.1测设施工控制网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令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基准高程等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资料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绘施工控制网,并在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确认7.2.5测量放线误差的处理双方对测量放线误差范围的约定为: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施工测量放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永久工程任何部位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超过上述约定误差的,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总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上述约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总253、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3工程质量检查7.3.1承包人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总监理工程师7.3.2承包人质量检查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可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承包人应随时准备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并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提供便利和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检查中需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等时,除在施工场地察看和查阅外,还254、可在察看和查阅7.3.2工程质量检查的要求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的要求为:承包人应按照上述约定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并报发包人发包人应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对合同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即使经总监理工程师检查,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7.3.6现场工艺试验双方约定应进行现场工艺试验的内容为:除上述约定内容外,总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后,认为有必要进行大型现场工艺试验的,总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指令承包人应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书面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总255、监理工程师确认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额度外,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工程试车7.7.1工程试车约定本合同工程双方约定进行试车试车内容:试车费用承担:8工程变更8.4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8.4.2承包人建议的奖励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纳后,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效益,发包人的奖励办法为:9工程造价9.1资金需求计划和安排9.1.1提交资金需求计划书承包人按照第4.2.1款的约定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合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工程进度计划修订后,承包人应计划修订后天内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256、书9.1.2提供资金安排证明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28天内,应提供以下资料作为发包人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表明发包人有能力按照第9.16款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提供的资金安排证据资料为:如果发包人对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的详情通知承包人9.2工程计量9.2.1工程量计算规则本合同工程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9.2.2计量周期工程量清单中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项目,其计量周期可采用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本合同工程的计量周期为:计量周期采用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时,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的划分标准为:工程量清单中采用总价合同计价的项目,其计量周期按257、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9.2.10总价合同的计量本合同工程实行总价合同计价的项目为:总价合同项目计量周期的划分及其需达到的工程形象进度或时间节点为:(1)总价合同项目的价格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项目各计量周期的支付分解表应包括的支持性资料为:9.4暂估价9.4.1招标暂估价的要求工程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以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对招标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1)承包人作为招标人时,双方对招标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为:(2)承包人参与投标或按专用条款第3.7.2.1款约定,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双方对招标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为:9.4.258、3非招标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确认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时,专业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为:9.6合同价款调整9.6.1合同价款的调整事项双方约定以下事项发生时应调整合同价款应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为:9.8工程变更9.8.4调整承包人报价偏差的方法当工程变更项目中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中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偏差超过15%时,该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9.11工程偏差事件9.11.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当工程量偏差和第8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259、的增减超过15%时,综合单价应予调整综合单价调整原则及方法:(1)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具体调整方法为:(2)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具体调整方法为:综合单价调整后,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2)当Q10.85Q0时,S=Q1P1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9.12物价变化9.12260、.3机械费的调整方法双方约定,承包人承担机械费价格风险的幅度为:9.12.4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费的方法双方约定,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费的方法为:(1)价格系数调整法;(2)价格差额调整法本合同工程双方根据约定材料和工程设备费的方法,确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中可调价格的范围、基准价、风险系数、权重系数等见本合同附件6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费用调整基准表9.13现场签证9.13.3现场签证报告的确认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承包人应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261、师提交现场签证报告,报告中应写明所需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的消耗量等内容,并抄送发包人9.14工程款支付事项9.14.2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双方约定,如果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经与承包人协商并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的,发包人按月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迟款项的利息9.15预付款支付9.15.1约定预付款(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及支付办法:(2)预付款的抵扣时间、比例:9.15.2预付款支付申请的核实与支付承包人应在向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支付担保,并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天内向造价工程师发出预付款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造价工程师应对支付申请进行262、核实,并在收到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9.16安全文明施工费9.16.1安全文明施工费范围和金额双方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和范围为:9.16.2约定支付方式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安全文明费的时间、金额和支付办法:9.17进度款支付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比例和方式为:9.17.7支付期限、支付方法调整本合同工程为政府投资资金工程,双方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期限、支付方法调整为:9.18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可由发包人组织办理或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办理方式:一、263、发包人组织办理竣工结算,双方约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如下:(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约定: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造价工程师催促后天内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复,造价工程师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在报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2、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上述第1点的约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天内核实完毕,并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天内审核完毕造价工程师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的,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并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核264、实意见后的天内按照造价工程师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递交给造价工程师核实后报发包人审核后批准3、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照上述第2点的约定再次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天内复核完毕,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报发包人审核(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2)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款第(1)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第14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的规定处理二、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竣工结算的,双方约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程265、序、时限和要求如下: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的约定: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递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天内仍未递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送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后,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上述第1点的约定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天内,将涉及工程造价的资料以及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移交给工程造价咨询人3、工程造价咨询人在接收发包人移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后天内将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论送承包人(1)承包人同意审核结论的,发包人、承包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天内在竣工结算266、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2)承包人不同意审核结论的,应在收到审核结论天内将不同意见的说明递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应在天内复核完毕工程造价咨询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发包人、承包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工程造价咨询人和(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款第点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工程造价咨询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第14条(合同争议的解决)的规定处理双方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递交的267、竣工结算文件的金额支付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的审核结论或复核结果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的审核结论或复核结果,发包人按该审核结论或复核结果的结算金额支付结算价款9.19结算款支付发、承包双方对结算款的支付时限、程序、要求约定如下:1、承包人在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天内向造价工程师递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一式份,同时抄送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各一份2、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发的竣工结算支付证书3、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并通268、知造价工程师4、发包人未按照第3点的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按照第9.14.2款(延迟支付的利息计算)的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永久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永久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永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9.20质量保证金9.20.2约定质量保证金本合同工程的质量保证金额双方约定为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按照该比例从每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9.20.3质量保证金返还双方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约定为:9.21最终结清9.21.1提交最终结算支付申请269、承包人向造价工程师提交最终结算支付申请的期限: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的时限:10工程验收10.1工程竣工10.1.2验收方式的约定工程验收分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双方约定实行中间验收的单位工程、分包的专业工程为:10.2中间验收10.2.1中间验收条件除专用条款10.1.2款约定进行中间验收的单位工程、分包的专业工程外,双方约定应进行中间验收的关键性部位工程为:10.3竣工验收10.3.1承包人竣工申请(2)承包人应备齐的竣工资料内容和份数为:10.3.2竣工验收程序(3)发包人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进行竣工验收的时间约定:10.5竣工清场10.5.1场地清理承包人完成施工场地清理的要求270、及费用承担双方约定为:12工程担保、保险与风险12.1承包人履约担保12.1.1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本合同工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12.2承包人预付款担保12.2.1提交预付款担保本合同工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金额和时间为:承包人应按照上述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无条件兑付的和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提交预付款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3发包人支付担保12.3.1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本合同工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同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等值的支付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金额和时间为:271、发包人逾期未提供支付担保的,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要求开工的指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和)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2.4保险12.4.1发包人办理保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为:12.4.3双方提供保险单和凭证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保险单和凭证的内容和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和凭证的内容和要求:12.7不可抗力12.7.1不可抗力因素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其他情形为:13违约责任与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3.1发包人违约13.1.2违约赔偿约定发包人违约,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违约,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为:13.2承包人违约13.2.2违约赔偿约定承包272、人违约,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违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为:13.2.3继续履行合同双方约定,发包人或承包人一方违约后,本合同继续履行14合同争议的解决14.2友好协商14.2.2友好协商不成的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时,双方约定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合同争议(1)提请相关管理机构解释或认定;(2)提交调解人调解在上述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未能解决或未能全部解决合同争议时,双方约定合同争议解决的最终方式为(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14.3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14.273、3.1解释或认定对合同争议的解释或认定,双方约定需解释或认定的事项及相关的解释或认定管理机构为:14.4争议调解14.4.1产生调解人对合同争议的调解,双方约定聘请为调解人进行调解,其中为首席调解人调解人的任期:15合同补充与备案15.1合同文本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本合同副本份,其中发包人份,承包人份,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等效力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层数跨度(米)设备安装内容工程造价(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附件3:承包人供应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质量等级备注附件4: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样品一览表序号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生产厂商或供应商样品提供时间要求备注附件5: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采购、进口、报关、商检、境内运输、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备注附件6: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费用调整基准表序号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品种、规格、型号基准价风险系数(%)权重系数(固定系数a=)备注
合同表格
上传时间:2021-01-22
24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