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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工程建设—移交(BT)项目合同(32页)
桥梁工程建设—移交(BT)项目合同(3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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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合同
上传人:木** 编号:412810 2022-06-17 31页 73.54KB
1、正本-工程建设移交(BT)项目投融资建设合同回 购 人: 投 资 人: 签订日期:xx年1月 日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回 购 人(全称): 投 资 人(全称): 根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xx102号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BT投融资建设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项目名称:-县-工程建设移交(BT)项目。2.工程地点:-县平桥村。3.项目范围和内容:-县-工程,工程发包价*元。项目采用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由投资人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施工,并承担施工期风险。4.资金来源:施工项目采用“BT(建设移交2、)”建设模式,由投资人自行融资。二、建设期建设总工期为300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xx年5月1日进入桥面工程施工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回购价款回购价款为经审计部门审定后的本工程竣工结算价和投资回报费用的总和。1、工程竣工结算价:工程竣工结算价采用固定单价法,竣工结算依据招标人提供预算造价文件的规定及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17.2条规定等。2、投资回报:本工程的投资回报是指回购人支付投资人的项目建设期的利息(不计复息),利息按月息1%结算,投资回报费用按工程量月报进度价款的80%金额为基数计算,建设期利息均按月结算。计息时间为项目第一次进度3、付款的第二天起至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结算审核定案之日止。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结算审核定案之日的第二天进入回购期。回购期到期后,回购人不能按期回购工程,投资人按审计部门审计确认的工程结算造价的95%为基数,利息按月息2.5%结算,计息时间从审计报告出来后第16天开始计算。项目回购后,回购人向投资人支付部分工程结算价款的,投资人以剩余部分工程款(不含5%的质量保修金)作为计息基数,利息按月息2.5%结算,计息时间从支付部分工程结算价款的第二天开始结算。3、回购人在支付项目回购款余款时,可扣除相当于项目竣工结算总造价5%的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待质保期满后无息返还给投资人。五、项目4、回购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包括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并经审计部门结算审核定案后15天内回购。六、保证金投标报名时投资人必须向回购人提供8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保证金返还时间:经回购人、监理单位及投资人三方确认已完工程量达到100万元及以上时,保证金给予退还。七、项目建设要求(1)必须按回购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2)投资人必须承担施工期及质保期安全、质量等责任。 回 购 人(全称): 投 资 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xx年1月 日 xx年1月 日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第1条 定义和解释1.1 定义在本协议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B5、T模式”:BT是英文BUILD-TRANSFER的缩写,在本合同中的中文意思即:建设-移交。本合同双方认可的BT模式是指:投资人按本合同约定负责筹措投入本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和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的施工,并承担施工期间的风险;回购人负责本项目开发建设的应管理职责(包括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的委托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回购人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回购并向中标人支付回购价款。“协议”: 指回购人与投资人签订的本投资建设-回购协议,包括附件以及各工程的建设协议,上述每一文件均应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适用法律”: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项目”或“本项目”:指采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选定投资人,并允许投资人投融资建设本项目,并在建设期结束后回购人将以协议回购价回购的整个工程项目。“工程”:指本协议项下的各个独立的建设项目。“回购人”:指-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投资人”:指中标单位。“贷款人”:指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其它资金提供人。“融资文件”:指投资人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任何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票据、保函及其它文书。“生效日期”:指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和投资人正式签署本协议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移交日期”:指回购人7、接受投资人移交全部或部分本工程项目之日,从此日起,本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归回购人所有,并自此时起即作为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日期。“建设期”:指自开工日期(含)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完工日(不含)的期间。“工程的建设合同”:指投资人与回购人签订的本协议项下的各工程的协议,这些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预定完工日”:指根据设计部门提供的预定工期完成本项目期限的最后一日,可根据第2.6条延期。“完工日”:指根据第15条本协议的最后一项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或视为备案之日。“质保期”:指根据第16.2.2条所规定的本项目工程或各分项分部工程或设备的质保期。“竣工验收”:指本协议第13条所规定的过程。“8、移交证书”:指按照本协议第14.7款颁发的证书。“临时工程”:指为实施和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材料”:指由投资人通过招标采购或直接采购(用于工程中系统设备的除外)并用于工程的各类物品。“现场”:指用于建设本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一般设计变更”:指在本协议项下的某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该工程合同时的预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如工程量、合同价款、工期、质量要求、位置、标高尺寸及施工方法等方面的变化,且此变化控制在一定的变量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条款)之内。“重大设计变更”:指9、由回购人提出的或由投资人提出并由回购人确认的关于引起工程项目内容、工程量、质量、工期要求、工程价款、施工方法等重大变动且变动超出某控制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的变更。“回购承诺函”: 指回购人向投资人作出的对本工程进行回购的承诺。“建设”:指工程的规划、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试验与竣工,包括场地勘查和调查、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维护、交付、安装、完成、验收、质量监督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它活动。“项目建设用地”:指第6条所述的项目建设用地,不包括施工临时用地。“环境污染”:指项目之上、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或其任何部分的沾污或污染,且该等沾污或污染违背或不符合任何有权部门的环保法10、律、法规或规定。“不可抗力”:具有第23.1条所规定的含义。“项目文件”:指本协议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进度计划”:本项目在施工前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的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合同”:指回购人和施工监理人为项目的监理订立的协议。“违约”: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任何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或由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投资咨询人”:指为投资人在法律、财务等事物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技术咨询人”:指为投资人在工程技术方面等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1.2 释义在本协议中:(1)“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2)“人民币”指1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5)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一方无论何时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该同意或批准;前提是该同意或批准符合本协议条款精神或法律法规。(6)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7)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8)若要求回购款支付之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此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9)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12、”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10)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第2条 双方义务2.1 特许权的授予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授予投资人以下独家的权利:(1)对本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和施工建设;(2)按第6条规定使用项目建设用地。2.2 担保权在建设期内,投资人有权为第4.4条允许的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以回购人的回购承诺书作为担保。2.3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投资人应(1)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施工和移交;(2)根据第14条将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移交给回购人。213、.4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回购人应:(1) 按时完成立项、可研、征地拆迁工作;(2) 依法委托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完成勘探、设计、施工图审查备案等前期工作程序;(3)保证投资人能够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及在建设期间有权进入该土地;(4)向投资人提供“水、电、施工道路”三通工程。(5)根据第14条及时接收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移交;(6)及时、足额地拨付回购资金。2.5 建设期除非依据本协议第2.6条延长建设期或第12条终止协议,建设期自开工日期(含)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前一日(含)止,建设总工期为300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xx年5月1日进入桥面工14、程施工。2.6 建设期的延长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1)第21.3条所述的情况致使建设工程延误;(2)由于回购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建设工期延误;(3)因回购人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期延误;(4)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第23条项下的工期延误;(5)国家法律变更导致工期延误;由此引起的投资人的支出、损失、损害或费用应由回购人进行补偿,同时建设期应予以相应延长,以使投资人保持在未发生该事件之前同等的经济地位。第3条 合作前提条件3.1 投资人条件投资人应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力,并在本合同生效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3.2 回购人条件完全有权签署15、本协议,并有权力和能力履行其义务或责成协议的其它当事方分别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3.3 回购承诺函回购人应在生效日期向投资人出具回购担保承诺函。第4条 项目融资4.1 投资人的投融资义务投资人负责本项目工程的建设及移交的全部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的筹措。4.2 项目资本金建设期内,投资人应确保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适用法律和政府批准文件的要求。4.4 担保权益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并经回购人同意,投资人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凭本协议和回购人出具的回购承诺函向贷款人质押贷款。贷款人可以根据适用法律、本协议及融资文件行使质押担保权益。4.5 融资文件4.5.1投资人应在本协议签订后_30_日内签16、订形式和内容均符合的融资合同,并将副本送交回购人备案。4.5.2投资人不得重复使用前述回购承诺函进行质押融资。4.5.3除第4.4款规定的质押外,投资人不得在本工程的任何资产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及处置本工程的任何资产,除非得到回购人的书面同意。4.6 资金使用投资人根据第4.4款获得的融资,只能用于本项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第5条 项目监管5.1 回购人的监管权5.1.1回购人有权对项目的投融资、施工进度、现场等进行抽查、检验、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前述活动。5.1.2回购人有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等重大问题变更事项的审批权。5.1.3回购人有17、权要求投资人提交融资计划、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质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5.1.4投资人若更换本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须事先通知并经回购人同意。5.2 财务监管5.2.1财务报表。投资人应在项目工程投资期间,对项目工程进行独立核算,每季依照中国现行会计制度和准则编制工程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独立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5.2.2编制资产目录。投资人应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将各工程的资产(即依本协议建设的、采购或其它有偿、无偿方式取得的动产、不动产、权利或利益等)逐项详细登记制作成资产目录,并应注明取得该资产和权益的名称、种类、取得时间等。5.2.3回购人为18、执行检查,应通知投资人限期提出帐簿、表册、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文件供回购人查核。回购人对于财务报表内容及相关财务问题的查询,投资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5.3 施工监理由回购人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费用控制等实施监督工作。第6条 土地使用6.1 征地、拆迁和补偿6.1.1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土地报批等工作由回购人负责。 6.2 建设用地的权利投资人将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建设用地的范围和面积见相关工程设计图纸标明的红线图。回购人应在工程的建设期内:(1)使该工程建设用地保持不设置任何留置权和债务保证,从而使投资人为该工程建设之目的在建设期19、内对该土地享有独家使用权;投资人有权为该工程建设之目的根据土地使用权合同自由地、独占性地使用建设用地;(2)协助投资人根据工程建设计划办理相关手续、进入项目建设用地。6.3 对建设用地的限制无回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将第6.2条所述的任何土地用于该工程建设之外的任何目的。6.4 临时用地回购人应协助投资人根据适用法律和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获得建设用地以外的临时用地。6.5 公用设施使用建设用地投资人应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允许与项目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用设施通过项目建设用地,但应事先征得投资人的同意,投资人不得无故拒绝同意。这类工程的建设费用不应由投资人承担。回购人或承担建设的单位完成公用设施工程20、建设后应将项目用地恢复原状或清理至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如果这类工程的建设导致本协议项下的工程损害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则应给予投资人相应的补偿。如果由于此公用设施的施工导致本协议项下的工程延误,回购人应相应的顺延此工程工期,并给予投资人相应的补偿。第7条 前期工作7.1回购人负责本项目的工程设计、勘察、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证办理等施工前所需的各项工作,确保投资人可以直接施工。7.2对回购人签定协议前已经完成的部分工作,包括这些工程的资料、临时设施、前期融资款、前期施工费用等完成有关该项目的前期费用都将移交给投资人。该部分已完成工作产生的费用由回购款人负责,投资人不对该部分工作的缺陷和引发的问题21、承担责任。第8条 设计修改和设计变更8.1回购人可以对本项目工程的设计进行修改,如果这些修改:(1)将加快建设速度;(2)降低建设、运营和维护成本;(3)提高本项目的质量;(4)公共利益需要;(5)发现设计错误;如果上述款项的修改使投资人获益,回购人不承担相关费用;否则,回购人应承担可能增加的费用(包括工程费用)。8.2除非回购人提出设计变更要求,投资人不应对已批准的工程施工图、招标图设计、技术标准等进行任何更改和/或修改。但是当投资人在遵守关于变更设计规定的前提下,在各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投资人发现某些变更可以:(1)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将加快建设速度;(2)在不降低原设计22、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能降低该工程的建设、维护成本;(3)提高该工程的质量。那么投资人可在各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向回购人提交设计变更的建议书。如果投资人的此类建议书获得回购人批准并实施,因此节省或增加工程成本,则相应调整回购款,涉及需要回购人批准的变更节省的投资,双方各按50分成。但因投资人私自变更设计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应由投资人承担。8.3变更程序应按国家和福建省的有关规定进行,任何涉及工程范围、规模及标准的变更必须报回购人同意,并取得原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此规模和标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总投资的变化,在不改变原回购款计价原则条件下,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可以调整回购款、移交日及回23、购款支付时间。8.4除工程范围、规模和标准之外的其它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不损害工程的使用功能、寿命,并应得到设计单位的同意,报回购人批准后方可实施。8.5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图纸和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若由于设计文件的缺陷,导致不能完全涵盖和反映本工程的全部工作而引起的变更,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交书面变更说明,说明中应对工程量和造价作详细增减分析,经回购人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和说明后,由投资人组织实施。8.6一般设计变更由投资人或施工监理人提出,由回购人和设计单位批准。第9条 施工9.1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投资人应根据本项目协议规定负责本协议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施工24、,并承担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施工期间的风险。在不限于前一句一般原则的情况下,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前提,投资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投资人应在本协议项下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将该工程的项目筹划、施工组织计划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回购人审核。并在工程建设协议规定的进度日期或之前开始施工。(2)投资人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回购人的要求向回购人提供除建筑安装工程费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3)从工程开工日期起至该工程建成颁发移交证书的日期为止,投资人对该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并对工程资产的完整负责。(4)投资人应针对项目建设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设置满足本项目需要的机构,机构人员配备25、必须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和专业资质证书,主要人员的资格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报回购人及相关部门备案。主要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5)投资人应保证完成的工程完全符合协议规定并适合于工程的预期目的。工程应包括为满足回购人要求的、经审查批准的投资人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必须的、或协议隐含或由投资人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协议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所必须的全部工作。(6)投资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有权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投资人安全措施不得力造成的事故责26、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不计入回购价款。(7)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规定,减少施工期间给公众、地区居民以及商业造成的混乱和其它不便。(8)及时申请并获得需要在建设期内获得的对本项目的批准,并使其在此之后保持有效,并支付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支出。(9)对于主体结构工程外的专业工程,如有分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定规定,同时分包前必须征得回购人的书面同意。(10)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回购人及有权部门汇报。(11)投资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将该工程竣工验收报备资料完整提供给回购人,逾期一切责任由投资人承担。9.2 回购27、人的主要义务(1)回购人应及时取得工程所需的并只能由回购人取得的核准;(2)积极协助投资人取得各种工程建设所需的执照、许可和核准;(3)确保本协议项下投资人权利的实现;(4)为投资人的融资出具相关支持性文件;(5)确定工程的规模、范围和标准及回购价款;(6)协调与政府有关方面的关系及项目所在地与工程有关的有权部门的关系并从有权部门获得批准;(7)提供竣工文件所需的有关建设程序的法律文件及各种政府批文;(8)完成投资人进场前应由回购人完成的各项工作,并向投资人完整移交所完成工作的资料;(9)对投资人进场前由回购人与相关第三方签定的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各种协议负责。(10)所有现场鉴证、设计变更及材料28、设备品牌确定等涉及价格及验收因素的资料均应由投资人提交给回购人确认。(11)负责项目实施中其它配套设施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电等项目的立项、投资、规划、设计等施工前各项工作,协调好与相关单位的关系,确保投资人顺利施工。9.3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人应确保依照已核准的设计并按已签订并生效的工程合同所列标准和规格实施工程。9.4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9.4.1在工程开工前,投资人应制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并报回购人备案。9.4.2投资人应按月向回购人提供关于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结果的完整文件。9.4.3回购人有权定期检查投资人质量控制情况,以证实本工程的质量控制29、是否符合要求。投资人应协助进行此种定期检查,但回购人的上述检查不免除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第10条 进度计划及控制10.1 进度计划10.1.1工程的进度计划都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计划、设备及大宗材料招标、采购计划、工程施工等计划。10.1.2在工程开工之前,投资人应向回购人和施工监理提交一份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资人计划实施该工程的次序(包括资金、采购、施工、检验等各个阶段);(2)该工程施工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的主要事件与活动;(3)施工前审查的期限以及在回购人的要求中规定的各项期限;(4)该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10.1.3投资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为实施工程计30、划采用的工期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并给回购人备案。在未通知回购人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这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若工程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回购人可通知投资人修改进度计划,指出为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须作的必要更改。10.2 进度报告投资人应负责编制和上报工程的进度月报告,并将 2 份副本提交给回购人。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该工程开工日期起至完工日期所在月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均应在该月最后一天之后的14日内提交月度进度报告。报告应持续至投资人完成了该工程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为止。每一份报告应包括:(1)投融资、施工、检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说明;(2)表明施工文件31、采购订单和施工状况的图表;(3)(与每一项主要材料的)生产商名称、生产地点、进度百分比,以及开始生产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期望日期;(4)在现场的人员的设备记录;(5)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6)安全统计,包括涉及环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括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以及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8)回购人需要的其它文件。10.3 建设中的预期延误10.3.1如果投资人在任何时候合理地预计无法按进度计划规定的某一重大日期完成建设工程,投资人应立即通知回购人,对下述方面作出比较详细32、的说明:(1)预计不能如期达到的某一重大日期;(2)延误或预计延误的原因,包括说明任何据称的不可抗力情况;(3)预计的延误天数以及任何其它可适当预见到的对建设工程产生的不利影响;(4)投资人为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而已经采取或建议采取的措施。10.3.2上述通知的发出如是投资人原因造成的延误不应解除投资人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如非投资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应顺延,造成成本增加的费用计入回购价款。如果投资人提议采取或已执行的措施不足以克服预期的延误问题,回购人可要求投资人为遵守进度计划而采取回购人认为必要的额外措施。因采取此额外措施增加的成本费用计入回购价款。10.4 建设过程中的监测、检验及异33、议10.4.1回购人应有权随时监测建设工程的实施并在不干扰工程进展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检验。此种监测和检验的一切费用均应由回购人承担。回购人拟进行的任何检验应提前通知投资人。投资人配合回购人进入现场,以使回购人得以对建设工程进行监测和检验。10.4.2回购人有权在工程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对任何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投资人对此进行适当解释或纠正。10.4.3回购人未能监测、检验,不应解释为回购人放弃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也不应免除投资人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任何义务。10.5 工程停建或缓建10.5.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回购人、投资人双方之外原因导致本34、工程项目停建或缓建,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投资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回购人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回购人应为投资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经济支出,并按协议规定支付已完工工程的回购价款。10.5.2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组织退货,不能退货的价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回购人承担。第11条 完工延误11.1 逾期赔偿金非因第2.6条款的原因,投资人未能在目标完工日后的 30 天内交付工程,投资人应自该日起直至该工程(视情况而定)的完工日止逐日向回购人支付该工程总造价 万分之零点五 逾期赔偿金。11.1.2非因第2.6条款的原因,投资人未能在目标35、完工日后的 30 天至60天内交付工程,投资人应自该日起直至该工程(视情况而定)的完工日止逐日向回购人支付该工程总造价 万分之一 逾期赔偿金。11.1.3非因第2.6条款的原因,投资人未能在目标完工日后的 60 天内交付工程,投资人有权终止合同,投资人向回购人支付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该赔偿金纳入终止合同时的估价。第12条 合同终止12.1 终止合同12.1.1在下列情况下,回购人可终止合同:(1)因投资人原因,项目未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日以后 60 天内完工;(2)投资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回购人,投资人已终止建设工程而且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3)投资人在完工日之前停止建设工程或检验或直接地或通过总36、承包人的行动从现场撤出所有或大部分人员;(4)投资人未经回购人许可擅自转让本协议工程。12.1.2在下列情况下,投资人可终止协议:(1)回购人不能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回购款,投资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协议;(2)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无法实施;(3)因回购人或第三方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建设,使投资人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12.2 终止合同时的估价在根据第12.1款终止合同后,回购人和投资人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 60 天内共同确定投资文件、财务文件、施工文件、工程设备、材料、投资人的设备和工程的价值,以及到终止合同日期为止投资人应得到的所有款项。如回购人违约终止协议,除应考虑投资人的成本、利润37、等因素外,还应包括由于投资人提前终止采购、施工和劳动合同等增加的费用。12.3 终止后的支付12.3.1在回购人根据第12.1款的规定终止协议之后,回购人在确定投融资、施工、竣工和任何工程缺陷修复的费用、延误赔偿金(如有时),以及回购人应支付的所有其它费用之前,没有义务向投资人支付进一步的款项。12.3.2回购人应在12.2款规定的_60天内向投资人支付任何结余金额。第13条 工程验收13.1 验收标准:应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有关相应的工程验收规范分别进行验收。13.2 验收13.2.1具备验收条件投资人应提前 28 天将某一确定日期书面通知回购人代表,说明在该日期将进行验收,回购人应派代表参38、加验收组进行检验。13.2.2投资人要确保完成该工程项目中各项内容,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13.3 重新验收如果工程或某系统未能通过验收,投资人应负责修复;在修复缺陷后,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任何相关工程的验收。13.4 检验争端如果回购人与投资人之间对本条规定的检验的结果产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依照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或福建省的有关规定解决此种争议。当工程实际标准因客观现实存在的困难而难以达标,必要时,可以适当降低验收标准,但应以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为前提。第14条 工程移交14.1 移交的范围和时间14.1.1本协议中的移交是指对本项目的分项工程分别验收合格后,39、对该工程向回购人的移交。按照验收一项移交一项的原则进行移交。包括:(1)该工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2)与该工程相关使用的所有器材、机械、设备和设施;(3)材料、库存和全部改扩建设施;(4)投资人拥有的与该工程相关的有形资产;上述所有各项应是得到良好维护和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以及(5)投资人拥有的与该项目相关的资产使用权及相关的权利等所有无形资产。所有约定的该工程实体及设施;资料(含工程竣工资料、缺陷责任期内全部的养护资料和检测、评定资料);移交一个月内,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交由其出具的保证函,保证投资人完全履行在移交期内所有义务,并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的义务。14.1.2移交时间按照项目中每项工程40、所标定的进度计划中所确定的时间范围内验收合格后进行移交并投入使用。工期顺延的要相应的调整移交时间。14.2 移交文件投资人应向回购人移交完整的项目所有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设备、仪器、仪表,资产清册,维修操作手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资料。按照移交一项工程移交一份文件的原则移交相应的工程文件资料。14.2.1资产清册移交开始之前,投资人应按照回购人的要求提交所有资产清册,资产清册应包括该工程项目所有资产应列明项目。具体内容按相关规定办理。在此类资产清册提交回购人之前,不得认为此资产清册对应的工程的移交目的业已完成。14.2.2操作及维修手册移交开始之前,投资人应按照回购人的要求编制针对此项工程的操41、作及维修手册。操作及维修手册应足够详细地使回购人能对此项移交的工程进行操作、维护、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在此类操作及维修手册提交回购人之前,不得认为此项工程移交工作业已完成。14.3 技术移交在移交之日,投资人应在技术和专门知识可由投资人移交或转让的最充分范围内向回购人或其委派人移交和转让或责成移交或转让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和专门知识。14.4 移交效力自该工程移交日期开始,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工程建设合同项下有关该工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但在移交日期前累积及未付的债务除外。回购人或其指定机构应接管该工程的运营使用及本协议明示或默示的、因协议产生的、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它权利和义42、务。14.5 合同的取消和转让如果回购人提出要求,投资人订立的而且在移交时仍然有效的任何设备采购合同、供货合同及所有其它合同应由投资人予以解除,回购人对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解除费用负赔偿责任。14.6 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14.6.1工程所有权移交应满足以下条件:(1)工程通过验收;(2)投资人移交全部项目文件。14.6.2在工程满足所有权移交条件后,回购人向投资人颁发移交证书。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回购人即享有该工程的所有权。14.6.3在颁发移交证书之前,投资人应承担该工程的整体或部分受到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在颁发移交证书之后,上述风险由回购人承担。14.7 移交证书当该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了43、协议规定的文件后,回购人应接收该工程,并颁发该工程的移交证书。14.8 投资人设备的移出投资人应在工程移交完毕 30 日内自费从现场与工程中清除并运走投资人的所有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因工程后续建设或保修需要留下的除外。投资人应保持现场与工程处于相关规范规定的清洁和安全状态。若投资人在上述时间内未能迁出前述物品,回购人有权将前述物品移至某一合适地点保存,运输和保存所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应由投资人承担。第15条 项目整体移交在本项目最后一项工程移交完毕之日起 15 日内投资人应将拥有的与项目有关的且其费用列入回购款中的有形资产移交给回购人。当最后一项工程通过验收,并移交了协议规定的文44、件后,回购人应接收全部工程,并颁发项目的整体移交证书,至此,项目整体移交完毕。第16条 缺陷责任期16.1 完成收尾工作和修补缺陷为在工程验收之时或之后尽快使施工文件或工程符合协议要求的条件(合理的磨损除外),则应:(1)投资人应切实尽快完成尚未完成的任何工作;(2)投资人应在该工程合同的维修期内进行修正、重建和补救缺陷或损害的所有工作;(3)若该缺陷或损害致使回购人基本上无法享用该工程或部分工程所带来的全部利益,对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那部分工程,经双方商定期限完成履约合同,并按事件发生的原因确定费用承担方;(4)若此类缺陷或损害不能在现场迅速修复时,在回购人的同意下,投资人可将有缺陷或损害的工45、程的任何部分移出现场进行修复;(5)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任何缺陷或损害的修复可能影响到工程使用时,回购人可要求重复必要的检验。该要求应在修复缺陷或损害后 28 日内通知投资人;(6)如果回购人要求的话,投资人应在其指导下调查产生任何缺陷的原因。除非此类缺陷应由投资人负责,否则,调查引起的费用可加入回购款中。16.2 保修期16.2.1投资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回购人的项目工程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16.2.2质保期执行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从验收合格起始日起算。16.2.3投资人应在工程验收之前,与回购人签订质量保修书。第17条 回购价款计算46、调整17.1 回购价款的计算回购价款由审计部门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投资回报两部分费用的总和。(1)建筑安装工程费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按以下程序和原则确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投资人应根据相关计价依据和规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回购人将结算书报-县审计局审计并以审计确认的金额作为最终结算价; 工程竣工结算的相关计价依据和规定:工程竣工结算价采用固定单价法,竣工结算依据招标人提供预算造价文件的规定及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第17.2条规定等。 (2)投资回报本工程的投资回报是指回购人支付投资施工方的项目建设期的利息(不计复息),利息按月息1%结算,投资回47、报费用按工程量月报进度价款的80%金额为基数计算,建设期利息均按月结算。计息时间为项目第一次进度付款的第二天起至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结算审核定案之日止。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结算审核定案之日的第二天进入回购期。回购期到期后,回购人不能按期回购工程,投资人按审计部门审计确认的工程结算造价的95%为基数,利息按月息2.5%结算,计息时间从审计报告出来后第16天开始计算。项目回购后,回购人向投资人支付部分工程结算价款的,投资人以剩余部分工程款(不含5%的质量保修金)作为计息基数,利息按月息2.5%结算,计息时间从支付部分工程结算价款的第二天开始结算。17.2回购价款的调整除下列情况外,48、回购价款不予调整。回购价款的调整应于验收完成日至回购完成前进行。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1)若施工期间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在合同实施期间,本合同工程除钢筋和水泥材料价格按下述办法调整外,其余合同价格包干不变,中标后不作调整。钢筋和水泥材料价格调整办法为:根据宁德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当期信息价,钢筋(不包含型钢)价格变化在正负5%以内的,不予调整,超出正负5%以外部分按实调整(增减)。水泥价格变化在正负10%以内的,不予调整,超出正负10%以外部分按实调整(增减)。其单价调整办法为:工程施工期间当月完成工程中所使用的钢筋和水泥的当月信息价与投标截止日当月的信息价进49、行比较,得出价格变化率q:q=(施工当月信息价-投标截止日当月的信息价)/投标截止日当月的信息价100%。当q+5%时,钢筋单价调整值T(增)投标材料报价(q-5%),业主补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金额T(增)当月钢筋使用量;当q+10%时,水泥单价调整值T(增)投标材料报价(q-10%),业主补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金额T(增)当月水泥使用量;当q-10%时,水泥单价调整值T(减)投标材料报价(q+10%),业主扣减承包人的工程款金额T(减)当月水泥使用量。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2)非因投资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产生的合同价格调整办法:本招标项目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50、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3)其他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工程设计变更价款按以下调整: 合同中有类似于增减工程量项目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未包含的项目(有定额项目的),单价按编制预算价采用的定额及信息价套价;若无相应的定额子目或材料价格的,由投资人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回购人确认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变更合同价款。以上价格调整及政府批准的政策性价格调整所发生的价格调整全部费用计入本项目协议回购价款内。17.2.2重大变更:重大变更在报回购人同意、并取得原审批机构批准后,且在此设计变更的规模和标准引起的总投资的变化不改变原回购款计价原则条件下,51、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可以调整回购款;17.2.3如果在项目协议生效日期之后,由于我国的立法变更导致费用的增减,则回购款应作相应调整。此类立法指一切法律、指令、规章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细则。如果投资人由于此类在协议生效后所作的立法变更而遭受延误(或将遭受延误)和(或)承担(或将承担)额外费用,投资人应通知回购人;回购人在收到此通知后,应同意或决定:(a)投资人有权获得的任何延长的工期;(b)有关额外费用的总额,并将之加入回购款,同时相应地通知投资人。17.2.4由于不可抗力或非投资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引起增加的费用。第18条 项目回购程序及回购款支付18.1回购款的支付18.1.1回购款在项目竣工验52、收合格并经审计部门结算审核后15天内付清。在支付回购款余额时,扣除相当于竣工结算总造价的5%的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质保期满后返还给投资人。回购资金来源为县财政收入。回购人保留提前支付回购款的权利。18.1.2回购人对投资人自行超出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要求及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不予支付。18.1.3回购人可以用其他款项予以提前还款。18.2 项目回购程序项目完工后,回购人与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回购条件的,回购人按合同约定进行回购,并支付回购款。项目不能达到回购条件的,由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18.3 审计投资人应保存能清楚证53、明有关可变费用的所有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回购人提供工程审计所需资料。投资人向审计部门提供完整的审计资料后28天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第19条 回购人的一般义务19.1 遵守法律和合同回购人任何时候均应遵守有权部门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条例和法令的规定以及为本项目签订的所有合同和有关协议。19.2 支付回购款回购人应按照协议规定向投资人支付回购款。回购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投资人在支取回购款时,应提交同等金额的税务发票。19.3 协助批准19.3.1在投资人提出适当和及时的要求时回购人应尽最大努力协助投资人从有权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所需的一切批准。回购人应在现行规定制度要求的可行范围内,尽最大努力54、帮助协调有关保持和延续这些批准的审批过程,减少投资人为获得保持或延长这些批准的各级有权部门审批环节。19.3.2回购人还应确保使投资人为施工、移交项目所需的所有公用设施及服务,包括电、水和通讯,能获得同等条件下的公平价格。19.4 协调和配合回购人应积极配合投资人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19.5 法律和条例变动19.5.1如果在项目协议生效日以后,适用于本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了对投资人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变动,投资人可书面申请调整回购款或者调整本协议的其它条件,投资人应在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的任何通知中详细地表明这类变动所造成费用增长情况及投资人建议如55、何应对这类变动的意见。回购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投资人处于与其变动前所处的经济地位和合同权益相当的地位。19.5.2从项目协议签订之日到回购期届满前,如果国家税收政策在此期间发生变化,回购人应调整回购款。所做的调整仅限于由投资人支付的税款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未曾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9.6 征地和拆迁回购人应负责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及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等相关工作。第20条 投资人的一般义务20.1 遵守法律20.1.1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投资人应始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布的一切有关法律、条例和法令,投资人应经常取得与适用于本项目已公布的法律、条例和法令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资料。并始终被56、视为对这些资料有充分的了解。20.1.2投资人为本工程签订的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所有法律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20.1.3在工程建设期及回购人回购期应依法经营、依法纳税。20.2 全面管理20.2.1投资人全面负责本项目下所有工程的建设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包括与工程范围内各有关单位的协调等,回购人应全力支持与帮助,保证工程顺利实施。20.2.2投资人应根据协议规定的期限统一安排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并根据工期节点合理协调、管理。20.3 法律和条例的变动20.3.1如果在本项目的工程协议生效日之后,中国法律、条例和法令发生了有利于投资人的重大变动,回购人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对本协议57、条件进行调整,以使投资人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经济地位基本相同的地位,投资人不得拒绝。20.3.2如果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中国法律、条例和法令发生了有利于回购人的重大变动,投资人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对本协议条件进行调整,以使回购人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经济地位基本相同的地位,回购人不得拒绝。第21条 环境及文物21.1 环境保护21.1.1投资人应保持各项工程的现场(包括土壤、地面和地表的水和空气)免受环境污染,保护现场和周围的环境,并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建设期间预防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周边建筑及住户的干扰。21.1.2投资人责任的例外:对下述情况引起的空气、地上或水(项目建设用地之上、下58、或周围)的污染,投资人不负责任:(1)生效日期或之前存在的;(2)由于非投资人原因引起的。由上述污染所造成的损失或所提起的索赔,回购人按国家相关规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现金的方式给投资人合理补偿。补偿应与有关的还本付息(如有)时间相一致。如果是投资人的经常性支出,补偿的支付应与投资人实际发生开支的时间相一致。在所有情况下,补偿的计算应考虑到(除其它事项外)给投资人带来的所有税务后果,不论是不利的还是有利的。21.2 付款到期日除非有其它明确规定,本协议项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应由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在收到另一方书面支付要求后的 10 日内支付。21.3 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投资人应采取有效措59、施保护在建设施工期间发现的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和遗址、历史艺术珍品以及任何其它具有考古、地质和历史价值的物品。投资人应在任何这类发现后立即将有关发现及其已经或提议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通知回购人。回购人在收到此类通知时,应迅速核准投资人采取或提议采取的保护措施或就要求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发出书面指示。投资人应以应有的小心谨慎实施要求采取的这些措施。采取这些保护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应由回购人承担。因采取这类措施而造成的项目时间表的任何延误,应适当延长施工期作为补偿,因时间的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回购人承担。第22条 项目文件及保险22.1 项目文件的协调22.1.1投资人应确保一切项目文件、融资文件、本协议项60、下要求的保险单以及其它由投资人与回购人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相关文件同本协议保持一致:(1)符合本协议的规定;(2)包含使投资人能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本协议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22.1.2由回购人向投资人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或者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发展的文件和程序,是属于回购人的财产。上述各项的所有复制件均适用同样的原则。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投资人用于本项目之目的。除非回购人和投资人另有协议,否则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复制件应在建设期结束之际归还回购人。22.1.3由投资人向回购人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或者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发展的61、文件和程序,是属于投资人的财产。上述各项的所有复制件均适用同样的原则。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回购人用于本项目之目的。在项目移交给回购人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后,回购人或其指定的执行机构有权使用仅与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有关的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复制件,并将获得全部付讫、免交许可费或使用费来使用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复制件。22.1.4任何一方或其雇员、监理人、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如果尚未公布或公开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保修期最后一天之后的五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除外。这一限制不应影响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后发布包括62、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的新闻出版物。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22.2 保险22.2.1投资人应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程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并使其在工程开工日至移交日之间保持有效,投资人应向回购人和相关部门提供保单和有关保险费付款凭证的副本。22.2.2保险事故发生时,投资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资人应加强理赔工作,如因投资人原因理赔不利或漏保,对回购人造成损失,投资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2.3 知识产权投资人应保障回购人免于因使用本协议项下的工程承担因侵犯任何专利权、已注册的版权、商标或商品名称、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导致的一切索赔。第23条 63、不可抗力及影响23.1 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任何一方由于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该事件(1)在签订本协议时是不能合理预见的;(2)后果是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每一事件在符合上述条件的范围内,不可抗力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1)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大雾、海冰、暴雪、台风或龙卷风;(2)流行病、饥荒或瘟疫;(3)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4)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它有害物质所引64、起的放射性污染;(5)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6)有权部门对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没收、征用、充公或国有化;(7)有权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或(8)国家或省有关法律法规的变更。若发生上款所述的不可抗力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本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该方有权中止履行。前述不可抗力只有在宣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协议订立时不能在合理范围内预见到这种情况或不能在合理范围内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或其后果时才构成暂停权。宣称不可抗力情况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况不再存在后尽快恢复对其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的履行。23.2 通知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情况影响的一方应在知道不可抗力之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65、通知并说明这种不可抗力情况所造成影响的详细情况,包括这种不可抗力情况发生的日期和估计停止的日期及其对该方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的影响。23.3 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和延误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情况对其造成的支出。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第23.2条的通知程序,本协议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23.4 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并决定为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声称不可抗力66、的一方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23.5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以第23.1条的规定为前提,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 90 天,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者同意终止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180 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23.6 灾害保险和项目的修理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设工程的实质性损坏,使投资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并且该项损失无法通过保险得到赔偿,或者保险赔款额低于损害修复总支出的 百分之七十(70%) ,或者根据保险67、条件,本项目或其项下的任何工程或分项分部工程被宣告为全部损失,除非不能得到保险赔偿的原因是由于投资人未根据本协议规定保持保险,投资人无义务完成建设或修复建设工程,直至双方就完成工程或修复的条件达成一致,以使投资人基本保持与发生该不可抗力之前同等的经济地位。如果回购人要求投资人完成建设工程或者修复项目,或者虽经回购人要求,但投资人未能或拒绝完成建设工程或修复项目,则任何一方可以在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如果回购人同意进行补偿,该补偿应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现金的方式,付款到期日按21.2条规定。但是如果双方未能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 一百八十 天内就补偿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或经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68、,则任何一方可经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第24条 双方合同转让24.1 由回购人的转让回购人在未事先征得投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24.2 由投资人的转让投资人在未征得回购人事先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或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但是为了项目融资的目的在回购人同意的情况下向贷款人转让其权利和权益或设立担保除外。投资人在未得到回购人事先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权益,以及对本工程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其它担保。第25条 解释规则25.1 合同文件本协议包括附件 / 至附件 / ,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协议的一69、部分。本协议正文与附件之间如有歧义,应以本协议正文为准。25.2 完整的协议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协议或安排。25.3 变更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增补或改动,只有在形成文字并经双方经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方为有效和具有约束力。25.4 可分割性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1)其它部分仍应保持有效;(2)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第26条 争议解决26.1 定期讨论在70、本协议履行期间,双方应定期举行会议,原则上每两月一次,以讨论建设工作的进度,从而确保本协议的充分履行。26.2 友好解决如果双方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对其中任何规定的解释而出现任何争议或索赔,双方应根据任一方提出的要求迅速举行会晤,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索赔。26.3 诉讼若无法根据上述26.2款友好协商解决,则双方均有权在福建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6.4 诉讼期间的履约各方在将争议或索赔提交诉讼直至判决书公布之前,均应继续履行各自根据本协议规定承担的一切义务,但不影响根据该判决书进行最后调整。26.5 继续有效本项目争议的各项诉讼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应继续有效。第27条 其它规定27.1 回购71、人应组织相关审计部门对本项目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27.2违约责任27.2.1因投资人过错(不可抗力原因除外)投资人未能按约如期完成BT项目时,应向回购人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内的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零点五;逾期30天至60天内的每逾期一日,违约金为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一;此违约金,回购人有权从回购人应向投资人支付的回购款中扣除。投资人未能在目标完工日后的 60 天内交付工程,投资人有权终止合同,投资人向回购人支付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该赔偿金纳入终止合同时的估价。投资人建设的BT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而给回购人造成损失时,投资人应按不合格项目的投资总额及相应的投资收益赔72、偿甲方的损失;此赔偿金,回购人有权从应向投资人支付的回购款中扣除。27.2.3回购人逾期支付回购款的,回购人应按第17.1(2)条款向投资人支付利息。27.2.4因回购人原因引起工程延误,如未及时提供完整设计资料、场地提供不及时,中途临时停建缓建,施工期限予以顺延,并视具体情况甲方酌情给予投资人补偿。27.3通知除非另有规定,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以中文书面形式由面呈、公认的快递、邮寄、电邮或传真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回购人:- 投资人: 地 址:-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人: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或一方可随时通知另一方的其它地址、电邮或传真号码。下述情况应视为已发送或寄出:(1)如用信件进行的任何通信是由专人递交时,为通过公认的快递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送达至上述地址;(2)如用电邮或传真形式进行的任何通讯则为以上述地址或号码正确发出时,但应索要回执作为发出的证据。如果一方的地址和/或收件人更改时,应在新地址和/或新收件人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须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回购人:(公章) 投资人:(公章)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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