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委托加工定作合同(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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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木**
编号:412211
2022-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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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_合同主控部门备案编号: 建筑(安装)构配件委托加工定作(安装)合同(标准文本)工程名称: 加工产品: 建筑安装构配件委托加工定作(安装)合同定作方:_ 承揽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公平、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加工成品名称及基本描述: 序号加工成品名称加工成品规格单价数量合价计划进场日期质量要求 注:加工成品规格可设附图。第二条 加工成品基本要求加工成品除满足第一条“加工成品名称及基本描述”表中的质量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原材料/构配件基本要求:1、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构配件的要求:(1)2、未经定作方同意,承揽方不得自行补充、调整、更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构配件。(2)对于定作方未提供的辅材,承揽方按照定作方要求或规范、标准等要求,匹配相应的辅材。(3)承揽方根据定作方加工要求,提出原材料/构配件使用计划,经双方审核确认后,按照本合同的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构配件提供数量及消耗标准表履行合同,承揽方承担原材料/构配件检验试验费用以及超额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费用,超额原材料/构配件必须由定作方提供。(4)原材料/构配件由定作方负责运送至承揽方加工现场,经双方确认后,卸于指定位置,其保护和照管等责任由承揽方负责。(5)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构配件超量的(正常合理节余除外),由定作方负责收回3、,或者经双方协商折抵加工成品价款。2、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构配件的要求:承揽方除满足本合同的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构配件标准要求表的原材料/构配件质量要求外,尚需满足以下条件:(1)按照定作方要求提供原材料/构配件出场合格证明文件原件或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印章的复印件,规范、标准等要求进场复检时,承揽方还应按照要求出具市级以上相关检测部门的复检证明,并承担一切费用。(2)对于辅材,定作方有明确要求的,承揽方应当按照定作方要求进行加工,定作方未明确要求的,承揽方应当按照相关现行规范、标准等的要求,予以匹配。(3)承揽方应当对进场的符合合同要求的原材料/构配件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确保不因保管不当出现质量隐患4、或缺陷,造成损失由承揽方负责赔偿。(4)原材料/构配件的进场与装卸费用均由承揽方承担一切费用,不论何种原因,定作方对于承揽方提供的原材料/构配件均不承担除按加工产品支付价款外的任何责任。3、本合同约定原材料/构配件由 提供。(二)加工成品基本要求:1、无论何方提供原材料/构配件,加工成品均由承揽方负责按照合同要求期限进场,并承担运输、装卸等费用。2、加工成品采用焊接工艺时,要保证成品不变形、扭曲、翘曲等,保证焊缝均匀、饱满、无夹渣且保证焊缝长度和宽度;采用车丝工艺时,要保证丝扣均匀、无断丝、无跑丝、无缺损,要保证丝扣长度和深度,做好上油润滑,必要时要包装到位。3、进场的加工成品其实测偏差应符合5、以下要求:加工成品名称长度误差(mm)宽度误差(mm)平整度(mm)顺直度(mm)角线方正(mm)角度误差( )(三)承揽方安装基本要求:1、安装人员须经培训上岗,并持证上岗。特殊工种需持有市级以上特殊工种培训合格证。2、上岗前应接收或索取定作方技术交底或其他操作要求,无交底不得进行安装作业。3、上岗前承揽方应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或班前交底。4、承揽方同意遵循定作方或定作方同意接受的各项现场管理和考核标准,同意接受定作方或定作方同意接受的有关部门依据标准做出的奖罚决定。5、承揽方对其安装的加工成品以及安装过程中的未完作业成果承担保护责任,加工成品以及安装期间未经验收的作业成果在安装期间发生的损坏、6、丢失等损失,均由承揽方承担。6、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承揽方自身财产损失、员工或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承揽方及其员工和雇员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等均由承揽方自行承担,以上产生的损失和损害赔偿由定作方代为承担的,定作方有权向承揽方全额追偿,并可追究承揽方的违约责任。7、本合同约定加工成品由 负责现场安装。第三条 原材料/构配件的提供办法及规格、数量、质量本合同约定原材料/构配件有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一)用承揽方原料/构配件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承揽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定作质量时,定作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7、价款或退货。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构配件标准要求序号原材料/构配件名称厂家或品牌规格型号质量要求 (二)用定作方原材料/构配件完成工作的双方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部件,发生上述情况承揽人对定做人负责赔偿。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构配件提供数量及消耗标准序号原材料/构配件名称厂家或品牌规格型号计划数量消耗标准成品数量备注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一)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8、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及时通知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定作方赔偿。(二)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三)定作方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的日期_。(四)关于图纸等资料的其他约定事项 第五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一)约定的验收手段:_依据定作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技术要求,使用相对应的通用检测工具,采用清点、测、量、称、标准容器对比的那个手段进行验收,验收工具以定作方工具为准。(二)验收执行标准:(按以下优先顺序执行)9、1、_执行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标准;2、本合同约定标准不清的,执行行业标准或惯例标准 。(三)验收发生异议时约定的仲裁机关:_济南仲裁委员会 (四)验收出现问题时的约定处理意见:验收出现争议时,首先应本着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由双方的直接责任人保持理智地商谈解决,确实达不成一致意见,各自如实及时向自己的上级反映客观情况,由双方的上级领导相互沟通,未在双方领导协商前,任何一方不得作出过激行为或私自退场,否则做出过激行为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五)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10、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第六条 价款或酬金(一)该合同商定的产品价格调整范围:1、该合同加工成品的单价按照第一条加工成品名称及基本描述表中所列单价执行,清单表中未列明的加工成品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单价,所有加工成品单价为固定单价,不随合同履行期间的任何因素变化而调整。2、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构配件的,承揽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损耗标准仍有节余的(按照定作方最终确认的加工成品推算),余材归承揽方所有,如承揽方需退还定作方的,按照退还余材原采购价的50%给予承揽方奖励,余材由定作方收回。(11、二)该合同商定的产品货款结算办法:1、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构配件的结算办法:(1)合同签订后,承揽方按照本合同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构配件提供数量及消耗标准表中的计划数量领取原材料/构配件,并向定作方出具收料证明。(2)承揽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加工制作,并接受定作方的随时监督和检查。(3)承揽方对加工成品负责运至定作方指定位置,经定作方指定的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出具合格加工成品验收单,定作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单价和该合格验收单数量如实结算。(4)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加工成品,定作方同意接收利用的,按质论价,按照合同约定单价(定作方原材料款扣减后)的50-80%标准结算;定作方不同意接收的,承揽方负责返修或重做,发12、生重复用料的,自行到定作方处领取,并按照定作方原材料/构配件实际采购价的120%扣减费用,定作方有权自合格加工成品价款中自行扣除;因验收不合格导致延误定作方使用的,承揽方还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2、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构配件的结算办法:(1)合同签订后,承揽方按照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准备各种材料或构配件,定作方可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给承揽方 的定金或预付款。(2)承揽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加工制作,并接受定作方的随时监督和检查。(3)对加工成品负责运至定作方指定位置,经定作方指定的负责人验收合格后,出具合格加工成品验收单,定作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单价和该合格验收单数量如实结算。(4)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加13、工成品,定作方同意接收利用的,按质论价,按照合同约定单价的50-80%标准结算;定作方不同意接收的,承揽方负责返修或重做,所有增加的费用均由承揽方承担;因验收不合格导致延误定作方使用的,承揽方还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5)本合同约定支付给承揽方的款项性质为: 定金 预付款(6)本合同约定支付上述款项的比例为 % 。3、承揽方负责安装的结算办法:(1)承揽方按照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安装完成后,经定作方指定的负责人,有监理等第三方监督的,还应经过第三方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合格证明,定作方对已完验收合格部位支付安装款。(2)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作业成果,定作方同意接收利用的,按质论价,按照合同约定安装14、价格的50-80%标准结算;定作方不同意接收的,承揽方负责返修或重做,所有增加的费用均由承揽方承担;因验收不合格导致延误定作方使用的,承揽方还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3)安装期间承揽方需用定作方资源(该资源合同约定本由承揽方承担)的,定作方如实扣减费用。(4)本合同约定安装价款以下列 方式进行结算:安装固定总价 元; 安装固定单价 元/(每约定计量单位);计日工(含安装辅材) 元/工日。(5) 固定单价计量单位以安装面的验收合格工作成果计量单位计或验收合格工作成果所需的加工成品计量单位计,数量以实际验收合格数计。(6)安装期间如需发生安装辅材的,其辅材费用均由承揽方承担。(7)对于加工成15、品定作方需要承揽方拆除再次周转安装的,承揽方应当保证连续提供服务,直至定作方解除为止;再次周转安装需要更换辅材的,承揽方应当按照与原成品同材质的标准要求予以更换。本合同约定拆除再次安装费用标准(含更换的辅材及装运卸): 4、对于验收时不易发现的质量缺陷,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缺陷的,出卖人应当及时到场确认,未及时确认或有异议的,双方同意以第三方(监理、发包人等)的检验意见为准。5、对使用承揽方称量容具提供产品或其他不方便逐一检验的产品,定作方采用抽查检验的方法,承揽方应诚实信用,若定作方检验发现数量少于承揽方提供数的,承揽方同意该批次或此次进场至上一次检验日期间的所有同类型产品均按照此次检验16、的数量误差或差率进行结算(正常的允许偏差除外)。6、定作方结算上述价款时,承揽方必须出具承揽方单位全称的相应数额的收款收据,收据与实际收款账户的单位保持一致。7、上述价款均包括承揽方应缴的各种税费和其管理费以及利润,承揽方应当提供税票,确不能出具税票时,定作方可代扣代缴出租方应缴的税费。(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1、一般规定:所有加工成品进场验收合格后(需安装的,安装工作验收合格后),定作方支付合格成品或工作成果价款的3070%,全部完成加工工作或安装工作成果付至合格成品或工作成果的5080%价款,定作方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竣工后,付至合格成品或工作成果的95%价款,余款自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的保修期满17、后一月内无息付清。2、本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 。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及包装要求(一)产品的接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1、产品的接货单位: 定作方 。2、到货地点: 。3、交货期限:本合同第一条加工成品名称及基本描述表中的进场日期,表中未说明的,自定作方通知进场日期起的3日内。4、该合同商定的交货方法及运输方式:(1)加工成品进入合同约定到货地点的运输费均由承揽方承担;(2)运输方式由承揽方根据经验自行选择,定作方在到货地点实施验收。(3)所有加工产品以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双方指定负责人现场验收数量为准,交货地点以外的产品损耗、损坏、灭失、交通事故等所18、有费用或损失均由承揽方承担责任。(二)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以及维护或维修1、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2、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3、该合同商定的产品包装、回收以及维护或维修要求:(1)承揽方应当按照规范、标准等要求,对产品进行有效包装,尽量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损耗、损坏或丢失,保障定作方验收通过。(2)承揽方还应在运输过程中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实施覆盖、防遗撒、防防尘等措施,并承担因此可能出现的一切损失。第八条 承揽方的违约责任(一)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酌减酬金或价款;不同意19、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二)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迟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三)未按合同规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方应当偿付定作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四)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换、补20、交等),应当向定作方偿付逾期交付部分价款总额或酬金总额的1030%的违约金。(五)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六)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的_20_%或酬金总额的_30_%(两者取高值)的违约金。(七)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方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八)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收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九)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21、,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十)未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对工作质量、数量承担责任。(十一)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办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第九条 定作方的违约责任(一)定作方可中途变更或退(换)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承揽方接到定作方的变更或退(换)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加工或其他生产行为。承揽方已经加工或生产的成品或半成品货物,由定作方帮助协调消化;确实消22、化不了的,由承揽方自行消化,定作方向承揽方偿付已生产成品或半成品部分货款_%的违约金。(二)中途因定作方原因废止或终止合同,属承揽方提供原村料的,偿付承揽方的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_10_%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履行部分酬金总额的_15_%违约金。(三)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技术资料、包装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承揽方给予一定期限的书面敦促通知,通知内敦促最终期限届满定作方仍无法满足合同要求生产条件的,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定作方应当赔偿承揽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定作方应当偿付承揽23、方停工待料的实际损失。(四)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应向定作方发出要求领取的书面通知,通知内要求领取的最终期限届满,定作方仍不领取的,自通知最终领取日期起,除按本条第五款规定偿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12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保养费后,退还给定作方;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补偿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变卖,应当赔偿承揽方的损失。(五)定作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承揽方应在一定期限内向定作方发出要求付款的催函,在催函最终要求付款的期限届满或30日内定作方没有明确答复的24、,定作方应自催函发出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承揽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应自催函发出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酬金总额的万分之三偿付违约金。)承揽方自定作方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未按照约定提交书面付款催函的,视为同意延期付款。第十条 不可抗力(一)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30天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二)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25、承担违约责任。遭遇不可抗力方逾期提供证明的,合同相对方有权选择是否予以认可,不予认可的按照未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处理。第十一条 纠纷的处理1、在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参照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2、加工定作(安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1)项处理:1.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期间和生效(1)本合同的履行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定作方与发包人签署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定作方承包工作内容所需要承揽方产品的工作内容全部完成之日;包括定作方与发包人就同一个工程施工合同签署的补充内容中所需要承揽方产品的工26、作内容。(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如以定作方项目部名义签订,须经定作方法人书面授权或予以追认后方可对定作方法人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实际施工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承揽方承担。第十三条 其他1、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定作方和承揽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二_份,双方各留存一份。定作方:_ 承揽方:_代表人: 代表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附表一: 原材料/构配件收料单序号原材料/构配件名称单位数量质量标准备注合计总价: 元27、。注:1、该单为收料单位与发料单位之间的材料往来凭证,收料单位未按照收发双方合同约定完成所收材料的工作任务,应当及时负责返还发料单位,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2、该单未经收发双方另行签订协议,不得进行任何转帐。3、收料单位未按照收发双方合同约定完成所收材料的工作任务,发料单位有权单方选择或收回所发材料或按照单中所列总价的120%索赔收料单位;单中未列明总价的,发料单位有权按照单中所列材料当期市场价格的120%索赔收料单位(完成任务的剩料除外)。发料单位: 收料单位: 发料人(签字): 收料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二: 加工成品/工作成果验收合格单序号加工成品/工作成果名 称使用/工作部 位加工/工作数 量合格数量不合格说明(折价标准)不合格可以利用的成品或成果的折算价款合计:注:1、该单作为验收方经济师或其他人员开具结算的依据,没有本单不得开具结算。2、对于不合格数量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被验人: 验收人: 被验方负责人: 验收方负责人: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