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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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80466
202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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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及信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资质, 在我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是指根据房地产企业资格、经营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定期对企业资质进行考核、对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并根据资质考核情况,给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考核结论;根据信用评价情况,从高到低评定出A、B2、C 的信用等级。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一)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A 级信用评价;(三)二级及以上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第五条设区市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一)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B 级(含)以下信用评价;(二)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三)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暂定等级企业不进行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第3、六条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如下:(一)企业资格:包括企业的资质等级、注册资金、财务、人员、管理制度等情况。(二)企业业绩:包括上一年度企业业绩等情况。(三)社会信誉:包括获得表彰、工程质量优劣、建设示范项目、参与保障房建设、社会投诉等情况。(四)市场行为:包括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有无合同违约行为等情况。第七条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100 分为满分。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评分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定期修订。第八条根据综合评分结果,70分及以上的,动态考核结论为合格;60分69分的,动态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59分及以下的,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根据综合评分结果,85分及以上的,信用等级为A 级;60 分84分的,信用等级为B 级;59 分及以下的,信用等级为C 级。根据得分高低和信用评价需要,信用等级可细分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