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个人出租居住房屋和经营用房税收征收管理办法(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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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79329
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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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房县个人出租居住房屋和经营用房税收关于印发房县个人出租居住房屋和经营用房税收征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管理科室、稽查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促进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鄂办发200813 号)文件精神,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湖北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房县地方税务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了房县个人出租居住房屋和经营用房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 0 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房县个人出租居住房屋和经营用房税2、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个人出租居住房屋和经营用房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配合城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凡个人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出租用于居住和经营用房的房屋而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二章税收管理第三条个人出租居住房屋和经营用房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为房屋出租人。第四条房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城关镇所管辖的社区、自然村出租房屋管理部门或流动人员管理机构等部门(以下简称代征单3、位)代征个人出租居住和经营用房的房屋税收。第五条出租人应向出租居住和经营房屋所在地的代征单位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第六条个人出租居住和经营用房的房屋税收按综合征收率征收。(一)出租人取得房屋出租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及其他规费。(二)综合征收率如下:1、对个人出租居住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1)、对个人出租居住房屋月租金收入在 5000 元以下的,按 4%计征房产税;(2)对个人出租居住房屋月租金收入在 5000 元(含)以上的,按 6.67%计征。其中:房产税 4%、营业税 1.5%、城市维护建设税 0.1%、教育费附加 0.05%、地方教育附加 0.02%、个人所得税 1%;(3)对个人出租居住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2、对个人出租经营用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计征。(1)对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