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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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77422
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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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黑龙江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推进我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房地产估价机构综合素质,促进房地产估价机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对估价机构的资格和人员素质、市场经营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机构内部综合评价。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辖区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和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的机构,应当接受省、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中省直单位、外阜进驻的房地产2、估价机构应当参加所在市(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等级评价。省森工、农垦系统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参加省森工、农垦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等级评价。第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行业管理部门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奖罚。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第二章信用评价程序及应具备条件信用评价程序及应具备条件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由估价机构所在市(地)建设(房产)2行政主管部门初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终评。暂定资质估价机构的信用等级评价及申请转正的,报市(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等级3、评审合格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正手续。第七条 每年定于 3 月 15 日至 5 月 15 日对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价活动。第八条 信用等级评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由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业协会组织相关部门、行业专家成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统一组织考评。第九条 信用等级评价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估价机构向所在市(地)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材料的申报,应当满足书面纸质材料和网络材料同步报送的原则。第十一条 申请信用等级评价参评除满足第十条规定报送材料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或合伙制(有限公司)机构,并持工商部门核准的工商许可;(二)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许可;(三)法人单位的税务登记、机构注册登记代码、资质;(四)具有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相应的注册资本金;(五)具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