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寨县农民建房宅基地及建设规划审批与管理办法(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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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77097
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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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寨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金寨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民建房审批程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加快推进美好乡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自建房屋。第三条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自建房屋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第2、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和宅基地审核工作,应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制宣传和宅基地使用监督, 增强全民保护土地意识, 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第五条第五条 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房屋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必须符合乡、村庄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在规划的中心村和保留的自然村庄内建设。(二)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必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必须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确需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3、意书。(三)严格遵守“一户一宅”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160 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住宅的,每户不超过 300 平方米;层数原则上不超过 3 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层数超过 3 层或建筑面积超过 300 平方米的,建房户应提供具有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四)建房选址不在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范围和控制地带内。(五)不影响村庄的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村庄综合整治。(六)符合建筑消防、安全、日照采光等规范要求。(七)符合道路红线退让要求。(八)无地质灾害隐患。(九)已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应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按照乡村规划要求的房屋风貌和建筑风格实施建设。(十)符合其他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的。第六条第六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