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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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77064
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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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31233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 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具备房地产小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企业,接 受委托,为委托人有偿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血的中介服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统-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实行政府指导 价和市场调节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办法和重耍 项目的指导2、性收费标准;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 为实施监督和管理,并在省定指导收费标准内确定当地属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第四条下列厉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商品房销售代理费:中介服务企业受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 41.2%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代理费。实行独家代理销售的,按不超过成交价格总额的2. 5%向 委托方收取代理费。(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根据服务内容的多少实行差别收费。提供买卖(置换)全过程服务的 (包括提供信息,勘查评估、置换配对,陪同看房、代缴税费、代收代付购3、房款、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及上 地使用证、协助办理物业交割等),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5-2%收取;只提供部分服务事项的,由交易双方 在低于上述标准内协商确定。代理费用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三)权证代理费: 个介服务金业接受委托, 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 单独代办上 地使用权变更和上地使用证的,按每户不超过50元收取代办服务费;同时代办“两证”的,按每户不超 过50元收取服务费;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商品房销售单位,接受购房者的自愿委托,集中成批代办“两 证”的,按每户不超过60元收翩(四)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 中介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 按每八100-300元 收取服务费。(五)房屋租赁代理费: 无论租赁期限长短, 均按半刀至一刀成交相金额标准住计收。 租赁代理费由租 赁双方各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六)厉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