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地时配建保障房涉税处理方法汇总报告.pdf(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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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88537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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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拿地时配建保障房涉税处理方法汇总 一、分类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加强,各地政府对房企拿地均出台了新 的政策,其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并移交政府成为新形势下的拿地条件之一。 根据目前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形式,配建保障房根据其移交方式的不同, 可以将其分为建成后无偿移交与建成后由政府低价回购;根据配建保障性 住房的建设地点的不同又可以将其分为红线内配建保障性住房和红线外配 建保障性住房。其中配建红线内的保障性住房是目前比较多的形式。 二、不同形式下的税务处理 (一)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 加入投行群微信: 对于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保障房,在这过程中主要有两大类观点,第 一,产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从而2、不发生相关纳税义务。第二,因为产权发生 转移而涉及的各种税费。 1.产权并未转移,不产生相关的纳税义务。 主要是因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配建保障房协议时候,一般就约定将 配建保障性住房移交给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机构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机构。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权初始便登记在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机构或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机构名下,从而配件的保障房初始所有权就不在房 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公司只是将本不属于其拥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移交 给政府指定的住房保障机构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机构,并没有产权登 记变更交付的情形,也就不存在开发企业转让房产的行为,也就不会产生 相关的纳税义务。 2.产权转移而3、发生的税务处理。 对于建成后无偿移交保障房的,产权发生转移,在税务处理上主要涉及不 同税种间的税务处理问题,增值税如何缴纳?视同销售?若视同销售,那 么视同销售的收入怎么确定?应该作为何种性质进行税务处理?另外,计 算土地增值税时成本如何扣除,视同公共配套还是土地成本?下面具体分 析如下: (1)增值税 加入投行群微信: 常规处理方法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保障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属于向其他单位无偿转让不动产,应视 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处理。 相关政策依据:财税20163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如果视同销售处理,那么销售价格按照财税201636 号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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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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