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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对外)(29页)
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对外)(29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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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
上传人:Le****97 编号:1306953 2026-01-28 29页 656.40KB
1、 合同编号:项目项目 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钢结构加工承揽合同 定 作 人: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承 揽 人:签约地点:深圳市南山区 签约时间:1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协议书协议书 定 作 人: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住 所:承揽人:_ 法定代表人:住 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双方就 钢结构加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一、工程概况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以下简称“本工程”)1.2 工程地点:_ 1.3 业 主:_ _ 1.4 总2、承包商:_ 1.5 设计单位:_ 1.6 监理单位:_ 二、二、保密协议保密协议 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将本合同书或本合同内容向第三人透露,否则对定作人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揽人承担。三、三、承揽人资质承揽人资质 3.1 资质证书号码:_ 资质专业及等级:复审时间及有效期:3.2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_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_ 2 四四、工程承揽范围及承揽内容、工程承揽范围及承揽内容 4.1 承揽范围:。4.2 承揽内容:具体承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定作人及业主提供的钢结构设计图纸、资料、有关文件及现场安装分段要求,完成承揽范围内的钢结构材料采购(钢材、栓钉等主辅材),按深化设计、定作人3、现场安装分段分节要求进行技术准备、检验试验、构件除锈处理、油漆涂装、开孔、分段、制作、预拼装(全部屋盖结构及桁架需在工厂进行预拼装,合格后发出)、焊缝检测、残余应力消除、变形校正、半成品及成品检测试验、包装、钢结构运输前的堆放、编号、按定作人安装进度计划和顺序的要求运输至工地指定的吊装现场(按图纸编号统一颜色标注)、工程服务以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的工作内容,并按要求做好交工资料、保修等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工作及相关手续。钢构件必须满足深化图纸和现场安装的分段要求。免费提供吊耳、耳板、引弧板、临时连接板、焊接衬垫板、摩擦系数检验、焊接试验用的试板。承揽人无偿向定作人提供的吊装耳板、连接板,定作人4、应对可循环使用的吊装耳板和连接板进行循环、节约使用。底漆、中间漆的费用已经含了现场补涂费用,构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坏,现场补涂由承揽人负责。构件运至现场后焊接、安装损坏的油漆材料由承揽人提供(现场补涂油漆工程量由双方根据深化图纸关于现场补刷区域核算确定,此部分油漆用量按照节点理论用量*1.5 计取),补涂工作由定作人负责。完成构件高强螺栓摩擦面处理、承揽人承揽范围内的工厂内及现场的验收,现场技术支持及与设计人员的技术配合;按合同规定完成本工程所需采取的各种措施以及合同中规定的其它工作 五五、承揽方式及合同价款、承揽方式及合同价款 5.1 承揽方式:含税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含主材/不含主材)。包5、含税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主材费(材料品牌要求见附件 1)、辅材费、材料损耗、机械费、制作费(含焊缝检测,其中检测方须为有资质的检测单位,且满足定作人、监理及业主要求)、油漆费(品牌要求见附件 1)、预拼装费(全部屋盖钢结构及桁架均需进行工厂预拼装)、运输费(运输至项目指定地点)、二次细化费、技术服务费、厂内措施费、管理费(含办公、住宿、交通等)、风3 险、利润、税金、保险、厂内安全文明施工费、赶工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以及为完成本工程钢结构制作及供应工程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所承揽内容的全部费用。5.2 本合同价款暂定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6、)(元),增值税率为%,增值税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六六、合同工期、合同工期 暂定开工日期:_ 暂定竣工日期:_ 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具体以定作人(或定作人授权相关方)发布的进度计划为准,并须满足业主/总承包商的过程进度节点和工期目标要求。七七、质量标准、质量标准 _其他质量要求不低于定作人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的相关规定。八八、合同组成文件、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若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作出解释。甲方有权就某项文件中含糊或歧义的内容作出解释和校正,且此类解释和校正文件具有优先解释效力。1、本合同协议书及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7、 2、本合同专用条件的补充条款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本合同通用条件 5、中标通知书(如有)6、投标书及双方明示纳入本合同的投标书其他部分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甲方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 上述文件按“前优于后”的顺序进行解释。如同一序列文件中之条款和/或4 条件发生不一致,应按该类文件的签署生效时间按“后优于前”的顺序进行解释。对于同一类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签署的为准。九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十十、承揽人向定作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钢结构加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8、十十一一、定作人向承揽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一、合同生效与份数十一、合同生效与份数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定作人执 份,承揽人执 份。定作人(盖章):承揽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 月 日 5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通用条款 一、一、词语定义、合同解释及适用标准词语定义、合同解释及适用标准 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9、用于钢结构加工工程的条款。1.1.2 专用条款:是定作人与承揽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1.3 定作人:指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定作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4 承揽人:指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定作人接受的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揽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5 总承包商:指与业主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工程师:指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业主指定的履10、行合同的代表。1.1.7 定作人项目经理:指定作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钢结构工程施工管理、履行钢结构施工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1.1.8 承揽人项目经理:指由承揽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加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1.9 图纸:指由定作人提供的符合钢结构施工合同要求及本合同需要的所有设计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10 报价书:指由承揽人根据定作人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完成本项目,向定作人提出的加工合同报价。1.1.11 开工日期:指定作人和承揽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揽人开始履行合同的日期。1.1.12 竣工日期:指定作人和承揽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11、揽人完成本项目的日期。1.1.13 合同价款:指定作人与承揽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定作人用以6 支付承揽人按照本合同完成承揽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14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定作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15 书面形式: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1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计入。时12、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时。1.2 合同文件的解释 1.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解释。1.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定作人和承揽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3 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1.3.1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钢结构施工合同中所规13、定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1.3.2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定作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揽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定作人确认后执行。1.3.3 定作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揽人提供图纸。承揽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定作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揽人承担。二、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1 钢结构施工合同 2.1.1 承揽人对本项目的责任:承揽人应当承担本合同中约定的承揽人应当7 承担的所有义务与责任。2.1.2 承揽人与业主/总承包商的关系:承揽人应当服从定作人转发的业主/总承包商或工14、程师与本项目有关的指令。未经定作人允许,承揽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业主/总承包商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承揽人不得直接致函,也不得直接接受业主/总承包商或工程师的指令。2.2 指令和决定 定作人指令:就本项目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定作人可以向承揽人发出合理指令,承揽人应执行定作人根据本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承揽人拒不执行指令,定作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承揽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2.3 定作人项目经理 2.3.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2.3.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授权以书面形式通知15、承揽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3.3 定作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定作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揽人,确有必要时,定作人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揽人对定作人的指令应予执行。定作人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揽人应于定作人发出口头指令后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2.3.4 定作人如更换项目经理,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2.4 承揽人项目经理 2.4.1 承揽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2.4.2 承揽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揽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定作人,定作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16、后生效。2.4.3 承揽人按定作人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定作人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承揽人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小时内向定作人送交报告。否则,由承揽人承担费用,且不顺延工期。2.4.4 承揽人如需更换承揽人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定作人,并征得定作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 2.4.5 定作人可与承揽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揽人项目经理。2.5 定作人的工作 2.5.1 定作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2.5.117、.1 必要的情况下,协助承揽人向总包或业主办理工程所需的各类证件。2.5.1.2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承揽人参加业主组织的图纸会审,向承揽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2.5.1.3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承揽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单位之间的交叉配合。2.5.1.4 定作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2.6 承揽人的工作 2.6.1 承揽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2.6.1.1 承揽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本项目进行材料采购(如有)、排版、加工、运输和保修。2.6.1.2 承揽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本项目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18、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定作人。2.6.1.3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定作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承揽人不能按定作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定作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本项目如期竣工。2.6.1.4 承揽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定作人提交一份构件加工质量方案,定作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承揽人方可执行。2.6.1.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劳动保障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遵守定作人关于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2.6.1.6 承揽人应允许定作人、业主/总19、承包商、工程师及其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项目加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加工场地以外与本合同有关的承揽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承揽人应提供方便。2.6.1.7 已加工完成的构件未交付定作人之前,承揽人应负责成品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揽人自费予以修复;定作人要求承揽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9 2.6.1.8 承揽人应按时发放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并随时接受定作人对劳务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2.6.1.9 承揽人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2.7 转包与再分包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项目20、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揽的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否则将被视为承揽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2.8 对外宣传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揽人不得对第三方宣传本工程业绩及透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信息。否则将被视为承揽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完工后,承揽人在确保不损害定作人的企业形象及利益的前提下,获得定作人同意后可对外宣传。三、三、工期工期 3.1 开工与延期开工 3.1.1 承揽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揽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定作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定作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揽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321、.1.2 因定作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揽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3.2 工期延误 3.2.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项目工期延误,经定作人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3.2.1.1 定作人根据钢结构施工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本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3.2.1.2 不可抗力的原因;3.2.1.3 定作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3.2.1.4 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定作人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10 况;3.2.2 在前述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承揽人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定作人提出报告,逾期未提出22、申请的,视为放弃工期顺延申请。3.3 暂停施工 定作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加工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承揽人发出暂停加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 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揽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加工所发生的费用,参考钢结构施工合同相应条款履行。3.4 工程竣工 3.4.1 承揽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定作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3.4.2 因承揽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定作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四、四、质量与安全质量与安全 4.1 质量检查与验收 4.1.1 本项目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4.1.2 承揽人应就本项目23、向定作人承担钢结构施工合同约定的定作人应承担的义务。4.1.3 承揽人应配合定作人或业主/总承包商、工程师进入承揽人加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并为定作人驻厂人员的食宿及业主/总承包商、工程师的考察提供方便。4.2 安全生产 4.2.1 承揽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生产,承担由于自身安全保障措施不善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承担由于自身劳动保障措施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金和支出的费用。4.2.2 若需在现场加工生产,承揽人应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全员。五、五、合同价款与24、支付合同价款与支付 11 5.1 合同价款及调整 5.1.1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定作人与承揽人依据承揽人的投标报价或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5.1.2 本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5.1.3 因工程需要赶工时,承揽人应尽一切赶工措施确保按期完工,此部分费用已在综合单价中予以考虑,承揽人不得向定作人提出任何费用要求。5.2 工程量的确认 5.2.1 承揽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定作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25、由定作人审批后,作为合同进度款支付的依据。5.2.2 承揽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定作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定作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当期不予计量。5.3 合同价款的支付 5.3.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预付款数额及支付、回扣时间。5.3.2 定作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揽人支付工程进度款。5.3.3 定作人对承揽人的付款以定作人收到业主/总承包商的付款为前提条件。六、六、工程变更工程变更 6.1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如承揽人直接收到业主/总承包商或工程师的工程变更指令,应立即向定作人报告,按照定作人的处理意见执26、行。6.2 本项目变更价款的确定依据钢结构施工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承揽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向定作人提出变更请求,经定作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6.3 承揽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不向定作人提出变更项目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七、七、竣工验收及结算竣工验收及结算 7.1 竣工验收 12 7.1.1 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揽人应向定作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揽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7.1.2 本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且属于承揽人原因的,承揽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7.2 竣工结算 7.2.1 本工程的结27、算以定作人与业主/总承包商的结算办理完毕为前提条件。7.2.2 定作人与业主/总承包商的结算办理完毕后 28 天内,承揽人向定作人递交本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7.3 质量保修 在钢结构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揽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八、八、违约、索赔及争议违约、索赔及争议 8.1 违约 8.1.1 当定作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时,视为定作人违约。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揽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8.1.2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视为承揽人违28、约:8.1.2.1 承揽人与业主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8.1.2.2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其承揽的项目转包或再分包;8.1.2.3 因承揽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定作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8.1.2.4 因承揽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8.1.2.5 承揽人不执行定作人的指令或违反定作人关于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办法的;8.1.2.6 承揽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定作人造成的经济损失。8.2 索赔 13 8.2.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8.2.229、 定作人根据钢结构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承揽人协助时,承揽人应就本项目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定作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定作人能遵守钢结构施工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8.2.3 承揽人未积极配合,使得定作人涉及到本项目的索赔未获成功,则定作人可在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给承揽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8.3 争议 8.3.1 双方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向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8.3.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30、,保持本项目施工连续,保护好已竣工程:8.3.2.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8.3.2.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8.3.2.3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九、九、保障、保险及担保保障、保险及担保 9.1 保障 除应由定作人承担的风险外,承揽人应保障定作人免于承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9.1.1 人员的伤亡;9.1.2 项目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9.2 保险 9.2.1 承揽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自有人员、加工机械设备及钢构件运输投保,承担保险31、费用。9.2.2 事故发生时,双方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9.3 担保 14 如合同要求承揽人向定作人提供担保时,承揽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担保方式及担保额度办理有关担保。十、十、其他其他 10.1 材料供应 10.1.1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10.1.2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10.1.3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10.2 不可抗力 10.2.1 不可32、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钢结构施工合同相应条款。10.2.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承揽人的,承揽人应立即通知定作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10.2.3 承揽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10.2.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10.3 合同解除 10.3.1 定作人和承揽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0.3.2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揽的工程,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10.3.3 如承揽人自行采购物资质量不合格且拒绝更换或返工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10.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0.3.133、.1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10.3.1.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10.3.5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15 10.4 合同生效与终止 10.4.1 双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10.4.2 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完工的工程项目后,除本合同保修条款继续有效外,其余条款即告终止。10.4.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定作人、承揽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10.5 合同份数 10.5.1 本合同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6 34、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6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专用条款 一、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 词语定义 1.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承揽人的投标书及附件;(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7)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8)合同履行过程中,定作人和承揽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1.3 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1.3.1 本项目适用的工程建35、设标准:国家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上标准都以最新版本为准。定作人不提供以上标准规范。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钢结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工程标准均适用于本项目。上述所有建设标准较严格者执行。同时必须满足业主、监理及设计单位的要求。1.4 图纸 1.4.1 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图纸的日期:根据定作人项目部计划;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图纸的套数:根据定作人项目部要求,承揽人需要的其它图纸承揽人自行复制;1.4.2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均由承揽人承担;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若发生另行协商。1.4.3 知识产权:定作人提供给承揽人的图纸、定作人为实36、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包括各类施工方案等)以及反映定作人要求的各类制度文件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定作人,承揽人为实现合同目的可以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未经定作人书面同意,承揽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4.4 承揽人在实施、完成或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17 损失、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揽人承担。定作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37、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5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定作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1定作人项目经理 姓名:,职称:项目经理。2.2 承揽人项目经理 姓名:,职称:项目经理。2.3定作人的工作 2.3.1 行使定作人管理职责,进行加工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对承揽人不服从管理和违约行为有处罚和终止合同的权力。2.3.2 向承揽人提供供应条件:定作人负责提供构件进场场地。2.3.3 提供施工图给承揽人。2.3.4 按时支付工程款。2.3.5 38、双方约定定作人应做的其他工作:。2.4 承揽人的工作 2.4.1 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要求、规范要求进行钢构件的加工。2.4.2 承揽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5 天内向定作人项目经理提交本项目总体进度计划。承揽人向定作人提交年度、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以定作人通知为准。2.4.3 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2.4.4 向定作人提交构件加工质量方案的时间: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天内。2.4.5 在合同签订后三天内,承揽人将组织架构及联系方式书面报予定作人和项目部。若施工期间人员有调整,应及时书面向定作人汇报。2.4.6 按照经定作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按期分次分批的运输构39、件进场,将构件运输到定作人现场构件指定堆放场地。所有进场构件必须按图纸进行编号。2.4.7 承揽人负责其承揽范围内的材料采购,按国家相关规范进行材料性能复验和相关试验,如图纸、定作人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有任何不一致或差异的18 地方,承揽人应按照质量标准中要求较高者进行整改,由此引起的费用被认为承揽人已在其合同价款做了合理的考虑。2.4.8 提供出厂标识、标志和编号(按定作人指定颜色),提供构件测量基准线和监测基准点的标识等。2.4.9 负责钢结构制作的现场技术支持及与深化设计人员的技术配合。2.4.10 钢材进加工厂后,在下料之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原材料复检。在钢构件进场一周前,提交给定作人的资40、料(一式拾份):材料合格证明、原材料检验报告及探伤报告(原件八份)、钢构件出厂合格证、钢构件制作相关检查记录、有探伤资单位出具的构件制作探伤检验报告(检测单位应由承揽人提前报定作人审批,通过方可采用)、钢结构制作相关质量验收资料、钢结构制作相关质量保证资料(均为原件)。承揽人负责按照定作人要求提供竣工资料给定作人,并配合定作人进行项目质量验收及备案工作。2.4.11 承揽人自行解决钢构件运输途中的一切问题,保证运输途中加工件不造成损坏及变形,因运输途中造成的构配件损坏及变形由承揽人修正并赔偿定作人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若承揽人未能按定作人要求及时整改,定作人可代为整改或委托第三方整改,相关费用由41、承揽人承担。2.4.12 将构件按定作人要求时间运输到定作人现场构件指定堆放场地。未按本规定的时间、质量标准、构件配套顺序交付构件,定作人有权拒收,承揽人应承担质量缺陷、整改和不按时供货的责任,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返工、整改及影响定作人施工的经济损失。2.4.13 任何工程联系函件必须经定作人认可,并以定作人的名义转发。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以任何途径和方式与本工程的业主、总包、监理、设计院等相关方面独自联系,否则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揽人承担。2.4.14 配合定作人驻制作厂代表共同根据国家规范、标准和深化设计图纸在钢结构材料采购及构件制作过程中对构件制作质量及进度进行全过程的检查和监督,包括原42、材料的检验检测、制作探伤检测、构件的出厂检验检测和验收。定作人驻厂代表有权利对构件制作过程中的每一道工序进行监督检查。2.4.15 负责为定作人驻制作厂和监理代表免费提供办公及食宿条件,负责定制人、监理及业主考察接待,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19 2.4.16 按定作人提供的钢结构工厂分段要求对全部屋盖钢结构进行工厂预拼装,如实际分段方案与报价时分段方案发生调整,综合单价不予调整。2.4.17 构件进场必须保证连续性。2.4.18 完成构件高强螺栓摩擦面处理、承揽人承揽范围内的工厂内及现场的验收,现场技术支持及与设计人员的技术配合;按合同规定完成本工程所需采取的各种措施。2.4.19 构件成品43、移交前的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由承揽人承担。2.4.20 承揽人负责按照定作人要求提供竣工资料给定作人,并配合项目质量验收及备案工作。2.4.21 协助定作人进行相关的现场签证和索赔工作,积极配合签证及索赔资料的归集,协助定作人办理钢结构工程的结算工作。2.4.22 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属于承揽人质量问题,承揽人要负责免费修理,并承担相关责任。2.4.23 全面履行主合同有关承揽人承揽范围内的各项义务,承担因承揽人原因造成的业主对定作人的各项责任和违约金。2.4.24 不得擅自对外宣传本工程相关事宜,若承揽人未经定作人书面同意而私自对本工程进行宣传,由此给定作人造成的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由44、承揽人承担。2.4.25 承揽人供货期间派驻现场代表进行日常事务协调。2.4.26 本合同制作综合单价已包含构件制作难度、超宽超高运输、运至现场、卸车、由于场地有限等待卸车(72 小时内)等所有加价,实际履约过程中定制人将不再补偿任何加价费用。若履约过程中运输规定发生调整,承揽人需积极配合定制人,以保证构件正常供应。2.4.27 若承揽人不再承接后续工程,分界处构件加工因吊装或者运输需要而超出或者减少本工程承包范围,承揽人需无条件配合。2.4.28 若发生变更、签证,承揽人应及时上传定作人监理签字的变更单、照片等相关签证资料,积极配合定作人向业主申报签证,并满足项目申报时间要求。2.4.29 45、承揽人需配合现场在制作厂内免费进行开孔及预留孔洞。2.4.30 如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存在差异,综合单价不予调整。20 2.4.31 如承揽人参与项目质量创优等并获得相应奖项,承揽人应按照合同造价比例分摊创优费用。2.4.32 定作人可根据承揽人的履约情况,增加或减少承揽人的加工范围,承揽人须无条件接受。2.4.33 监理、业主、总包审核进度款过程中,承揽人须积极配合,并按定作人要求提供计量所需的详实资料。2.4.34 承揽人须遵守定作人项目部制定的相关规定。2.4.35 承揽人联络方式:文件送达地址:电子邮箱:指定接收人:联系电话:承揽人在本合同中注明的指定接收人、接收地点、通讯地址或电子46、邮箱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七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定作人,否则定作人给承揽人合同中约定的地址或电子邮箱发出的任何函件将视为承揽人收到。定作人若使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向承揽人发送函件的,此数据电文进入承揽人提供的电子邮箱运营商服务器即视为承揽人已收到相关函件。2.4.36 双方约定承揽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三、三、工期工期 3.1 工期进度 定作人就工程工期对承揽人交底,承揽人应在工期交底后 日内制定详细的工期计划报定作人批准后实施。合同工期为包括完成本合同要求范围的全部工作并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的时间。3.2 工期延误 因承揽人原因造成各阶段性的工期延误,定作人有权立即采取措施避免因工47、期延误给定作人造成损失,包括将本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或者解除与承揽人的合同,由此造成定作人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承揽人承担。3.3 进度调整 实施过程中具体的节点工期以定作人审批为准,定作人代表业主、监理代为转达相关要求至承揽人,承揽人的施工计划安排必须随定作人工期计划的调整而调整。定作人有权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对施工进度进行调整。承揽人应按21 定作人的要求对施工安排作相应调整,这种调整不构成承揽人向定作人申请任何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索赔的理由。四、四、质量质量与安全与安全 4.1 质量检查与验收 4.1.1 双方关于本项目质量标准的约定:一次性验收合格,满足设计图纸要求,争创/确保 。4.1.2 承48、揽人为本工程钢结构制作采购的所有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满足业主、设计、监理单位要求,并且需要进行复检,其复检结果也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对于焊接节点,当板厚不小于 40mm 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作用时,其钢板的 Z 向性能要求如下:60mm钢板厚度40mm,应达到 Z15 要求;80mm钢板厚度60mm,应达到 Z25 要求。承揽人采购材料均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揽人按定作人及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材料的检验或试验(满足定作人、监理及业主送检要求),相关费用由承揽人承担。若采购材料与设计和标准要求不符时,由承揽人重新采购合格产品,承担由此发生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赔偿由此给定作人造成的49、相关损失。4.1.3 本工程钢构件所有除锈、防腐涂层材料的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计要求,并应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4.1.4 除国家规定的检验试验外,定作人有权对进场的材料或半成品进行检验,对有疑问的材料或半成品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进行试验或破坏性试验,经检验或试验证明材料或半成品不符合要求,承揽人承担实验费用并负责返工以及承担由此造成定作人的损失。4.1.5 承揽人应委派得力的驻场代表,负责与定作人及其他相关单位之间的工程联系、洽商、配合构件到场后卸车清点以及计划呈报等工作,承揽人应确保构件一次性交验合格,定作人在现场验收。构件在安装过程中若发现构件质量缺陷属承揽人50、所用材料或制作原因,承揽人驻场代表对存在问题的构件负责确认事实并按定作人要求进行修整,费用由承揽人自理;若无委派,经定作人通知后仍无实际行动,则定作人有权组织人员整改后直接从将支付给承揽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若影响工期,承揽人承担相应责任。4.1.6 若定作人有要求,承揽人按定作人的标识要求免费在出场钢构件上进行标识。22 4.1.7 构件出厂前按照定作人的打包要求进行打包装车,进场构件规范有序、分类明确、排放整齐、标识清楚。4.2 安全生产 4.2.1 承揽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承担由于自身劳动保障措施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金和支出的费用。4.2.2 在施51、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承揽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定作人批准后实施。4.2.3 承揽人应严格服从定作人的统一指挥,遵守定作人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2.4 若需在现场加工生产,承揽人应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全员。五、五、合同价款与支付合同价款与支付 5.1 合同价款及其调整 5.1.1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最终结算按经定作人确认的工程净量计算,以固定综合单价乘以结算工程净量计取。5.1.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5.1.3 承揽人承诺已充分考虑本工程的52、实际情况,图纸中不确定的因素承揽人已清楚了解,如果变化,按照清单列项中类似项目确定综合单价。具体构件的规格、材质等相关要求依据定作人提供图纸进行采购、加工,必须满足图纸要求。5.2 工程量确认 5.2.1 承揽人应于每月 日之前向定作人提交上月已完工程量报定作人审批,定作人审批后作为支付月进度款的依据。5.2.2工程量计量方式/规则: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参与计量,承揽人收到通知后不参与的,定作人作出的计量结果有效,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揽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且未作整改的,当期不予计量。工程量最终结算方式以承揽人认可的深化设计图按现场安装校验完成的钢结构实际几何尺寸计算计量,不计53、任何损耗、耳板、定位板、临时连接板、栓钉、焊缝、螺栓及工艺性附件重量。23 5.3 合同价款的支付 5.3.1 付款原则:所有款项以定作人收到业主/总承包方支付的对应款项为前提,在收到对应款项后,定作人按照承揽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的相应比例支付给承揽人。5.3.2 支 付 方 式:现 金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其他:。5.3.3 预付款的支付: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预付款支付以定作人收到承揽人出具的有效的履约保函及预付款发票为前提。5.3.4 预付款的扣回原则:。5.3.5 进度款的支付:进度款以现场实际安装形象进度进行计量,按月支付。承揽人在每月的15日前向定作54、人报送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提交一式三份上月已完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表)、进度款申请报告(表),格式按照定作人现场要求上报,经定作人审核后支付至当月审核完成量的%(含预付款,预付款在过程中扣除)。5.3.6 双方关于工程结算时间及金额的约定:当主体钢结构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定作人收到业主/总承包方相应款项后14天内支付承揽人至合同价款的%(如发生工程量减少,定作人可视情况调低该付款比例)。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在双方结算完成且承揽人按照合同及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移交了档案资料、向定作人提供工程结算价款的全额发票并且定作人收到业主/总承包方支付的相应款项后支付至双方结算价款的%,剩余%55、作为质量保修金。5.3.7 双方关于质量保修的期限及金额的约定:合同结算金额的%作为质量保修金。其中,合同结算金额%的保修金在竣工日起满2周年且定作人收到总承包方支付的相应款项后10天内支付,留下合同结算审定金额%的保修金在竣工日起满5周年之日且定作人收到业主/总承包方支付的相应款项后10天内支付。保修金不计利息。5.3.8 变更部分的付款:经定作人审核确认变更签证金额累计超过200万元可支付到变更签证金额的50%;累计未超过200万元,结算前暂不支付变更费用。5.3.9 定作人在向承揽人支付每月工程进度款时有权扣除承揽人因违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有关条款需要承担的违约金及定作人的其他56、损失。24 5.3.10 定作人每次付款前,承揽人向定作人提供与审核金额一致的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及与付款金额一致的收据(支付工程款至结算价的%时,承揽人应当提供全额发票),否则,定作人有权延迟支付工程款,承揽人不得以此作为索赔及工期调整的依据。5.3.11 施工过程中,非因定作人的原因造成资金暂时不到位,承揽人应确保连续正常的加工供应并给予定作人理解和配合。5.3.12 对承揽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揽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5.3.13 材料调差:材料调差的条款、原则同定作人与总承包方签订的主合同相关约定一致,定作人对承揽人确认材料调差必须以业主向定作人确认为前提,57、否则定作人对承揽人不进行调差。具体为:5.3.13.1 调差时间:5.3.13.2 调差计价规则:5.3.13.3 价差计算方式:5.3.14 承揽人收款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若承揽人发生信息变更,应在 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定作人。六、六、工程变更工程变更 6.1 本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本工程所有变更签证以定作人获得业主确认为前提,若业主未确认,定作人可不对承揽人进行确认。6.1.1 变更价款的确认原则为:6.1.1.1 本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6.1.1.2 本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58、变更合同价款。25 6.1.1.3 本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揽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定作人确认后执行。6.1.1.4 工程发生变更时,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友好协商。承揽人不得以价格确认等原因影响变更指令的执行进度和质量。6.1.2 在设计变更实施完成后 天内,承揽人须向定作人提出现场计量要求,对涉及变更部分的现状、已完成的工程量等做出准确说明,报定作人核实。6.1.3 在设计变更实施完成后 天内,承揽人未向定作人提出现场计量要求,视为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增加。但对于因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的,定作人有权在竣工结算前或竣工结算时调减。6.1.4 在设计变更实施完成后 天内,承揽人须59、向定作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批准后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作为结算依据。变更扣减部分金额在当期付款中全额扣除。6.1.5 凡涉及合同价款增加的设计变更,在设计变更实施完成后 天内承揽人未向定作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工程价款的增加,合同价款不予调整。6.1.6 承揽人依据设计变更指令及变更文件的要求,合格完成该项设计变更指令的全部内容后,应及时通知定作人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双方依据已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6.1.7 变更指令发生后,如未按以上规定办理的,不纳入结算范围,承揽人对此无异议。6.1.8 承揽人不得以变更价款未得到定作人审批为由拒绝实施后续变更,60、不得以未能接受定作人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为由拒绝按时实施后续设计变更或不完全实施后续设计变更。承揽人与定作人就变更工程价款协商不成时,承揽人应先按定作人要求实施设计变更,然后按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6.1.9 因承揽人自身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的,承揽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6.1.10 包含在招标书及招标图纸范围内的因投标书或预算书漏项的工作量,发生变更时,变更前后的材料价款均按第 6.1.1 款约定的规则确认;因设计变更不实施的,亦按第 6.1.1款约定的规则计算扣减价款。七、七、竣工验收及结算竣工验收及结算 7.1 竣工验收 26 7.1.1 承揽人提供竣工资料的日期:;承揽人提供竣工资料的份61、数暂定 套,最终以档案馆要求为准,同时提供电子版本及光盘。7.2 竣工结算 7.2.1 本工程结算以定作人与总包方结算完毕为前提,定作人与总包方结算完毕后,个月内与承揽人办理结算。八、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8.1 违约 8.1.1 本合同关于定作人违约的具体责任:执行通用条款。8.1.2 本合同关于承揽人违约的具体责任:8.1.2.1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1.2款约定的承揽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应当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大写:元),相应款项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定作人有权解除本合同。8.1.2.2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7 款约定的违约应承62、担的违约责任:若发生,承揽人应承担由此给定作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向定作人支付本合同暂定金额%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定作人有权解除本合同。8.1.2.3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8 款约定的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若发生,承揽人应承担由此给定作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向定作人支付本合同暂定金额%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定作人有权解除本合同。8.1.2.4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4.2 款约定的承揽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揽人应按照约定的工期进度计划完成其工作内容,若未按工期要求完成的,工期每延误一日,应当向定作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由此造成定作人的一切损失及违约责任由承揽人承担;情节严重的,定作人有权63、解除本合同。8.1.2.5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4.1.1 款约定的承揽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揽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要求的,承揽人须无条件对其进行修复直至合格;承揽人不能在定作人要求的时间内修复工程使其达到合同要求的,定作人有权聘请第三方完成相应的工作。以上所有费用均由承揽人承担并应支付本合同暂定金额%的违约金;由此造成定作人的一切损失及违约责任由承揽人承担。8.1.2.6 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4.3 款约定的承揽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承揽人应当承担由此给定作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向定作人支付 27 元(人民币大写: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定作人有权利解除本合同。64、8.1.2.7 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4.5 款约定的承揽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揽人原因导致定作人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泄露的,承揽人应当承担由此给定作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向定作人支付本合同暂定金额%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定作人有权利解除本合同。8.1.2.8 承揽人不执行定作人的指令或违反定作人关于现场管理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应当向定作人支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大写:元);承揽人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关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定作人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8.1.2.9 未经定作人书面同意,承揽人不得将任何对定作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承揽人擅自转让的,债权转让行为对定作人不65、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承揽人擅自处分债权,导致第三方向定作人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保全,发送律师函或债权转让通知书等)的,定作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承揽人需向定作人支付合同额的 10%作为违约金。8.1.2.10 承揽人确保定作人免于承担由承揽人导致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律师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否则由此给定作人造成的直接及间接费用均由承揽人承担。8.1.2.11 其他违约责任:。8.2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地为深圳,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66、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九、九、保障、保险及担保保障、保险及担保 9.2 保险 9.2.1 承揽人投保内容和责任:为投入本工程所有的人员、设备购买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一切保险,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中。9.3 担保 9.3.1 预付款担保:选择下列第 种担保方式。28 银行保函;其他(例如可用其他项目合作的未支付尾款作为担保);担保金额及提供担保的时间:预付款担保的延长:根据项目工期和定作人的要求顺延。预付款担保的返还:预付款保函是承揽人就定作人支付的预付款所给付的一种保证。除非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在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内且承揽人严格67、履行分包合同的情况下,保函应在有效期届满后 7 日内归还;若承揽人在保函有效期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不能胜任合同的工作,则预付款保函将作为违约补偿的一部分,定作人有权抵扣预付款保函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对定作人的赔偿,如全部抵扣后仍不足以补偿损失,则定作人将从承揽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依法追偿。9.3.2 履约担保:选择下列第 种担保方式。银行保函;现金担保;其他(例如可用其他项目合作的未支付尾款作为担保);担保金额及提供担保的时间:。履约担保的延长:根据项目工期和定作人的要求顺延。履约担保的返还时间:履约保函(保证金)自开具之日起至整个工程部竣工之日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如承揽人具有违约行为,定作人无须出具证明和陈述理由,可以随时无条件兑付保函和扣除履约保证金。十、十、其其 他他 10.1 材料供应:。10.2 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10.3 补充条款:。附件一:材料品牌要求 附件二:合同价格清单 附件二:廉洁从业共建协议 附件三:定作人项目部印章使用说明及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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