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煤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管理制度7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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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煤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1、 目 录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7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办法12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办法14内蒙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办法17内蒙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制度23内蒙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及评价制度29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3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35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38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办法41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办法45内蒙古煤业2、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办法47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60前 言中华人名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xx年5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实关系到亿万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它规定了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煤炭行业的职业卫生状况尤为突出,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快转变经济的发展方式,切实把安全生产和改善劳3、动者条件作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表现,实现安全发展,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作为一个以煤炭生产为主的国有企业,存在着明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了搞好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轻职业危害,特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护广大员工身体健康,维护员工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内蒙古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纳入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通4、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内蒙古煤业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从组织上和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健康”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层层落实,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公司生产可持续发展。第三条 职业危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区队。 第二章 公司领导成员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第五条 总经理职责(1)总经理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2)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5、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3)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4)研究和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案,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5)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规划和落实情况,听取职工意见,责成有关部门落实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第六条 分管副总经理职责(1)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2)组织制定(修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病并监督执行。(3)负责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工作计划与方案,负责组织编制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4)定期组织检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情6、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要求各科室、区队按期整改落实。(5)定期组织专题会议,听取各科室、区队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推广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6)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报告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和处理,并对事故相关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 安全监察部主任职责 (1)负责全公司职业卫生的预防与宣传工作。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卫生的文件。 (3)落实职业卫生预防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 (5)负责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工作。 (6)负责职业卫生应7、急预案的演练工作。 (7)负责噪声监测与汇总。(8)负责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第八条 财务资产部主任职责 (1)负责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所需资金的提取。(2)负责所需资金的专款专用。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人资)主任职责: (1)负责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登记和使用。(2)负责劳动者职业健康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及应急检查并将其结果告知劳动者。(3)负责对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4)负责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设施和相关待遇告知劳动者。(5)负责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6)负责建立职业病监护档案。(7)负责对新工8、人进行不少于8学时的岗前职业卫生培训。(8)负责组织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卫生培训。第十条 生产技术部(通防)主任职责 (1)负责检修、维护、保养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2)负责井下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化学毒物的监测与汇总。 (3)负责井下各地点的风量、风速调节,确保职工在良好的环境下作业。 (4)负责监督井下喷雾洒水设备完好运行。 第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党群)主任职责: (1)负责对职业病防护工作进行监督并开展监督活动。 (2)设立劳动防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调度室主任职责 (1)负责矿井温度的监测及台账汇总(监测监控)。 (2)负责采掘工作面粉尘的9、在线监控及台账汇总(监测监控)。第十三条 综采队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检查综采工作面、各转载点喷雾设施并进行维护。 (2)负责检查井下全体人员个体防护用品佩戴情况。 (3)负责检修、维护、保养职业病防护设施。 (4)有权对不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的职工进行处罚。第十四条 掘进队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检查掘进机内外喷雾情况。 (2)负责检查掘进工作面人员防护用品佩戴情况。 (3)负责检修、维护、保养职业病防护设施。 (4)负责检查掘进工作面、各转载点喷雾设施并负责维护。第十五条 机运队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压风机的运转减振,防止振动和噪声危害职工。 (2)负责井下大巷管路的运行、维10、护、保养。 (3)负责检查本部门职工佩戴防护用品情况。 (4)有权对不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的职工进行处罚。 (5)负责矿井水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第十六条 销售管理部负责人职责 (1)负责各作业环境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对危害因素超标的生产作业环境提出整改意见。 (2)负责检查本部门职工佩戴防护用品情况。 (3)有权对不正确和使用防护用品的职工进行处罚。 第三章 日常管理第十七条 公司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员工职业病危害告知机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11、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第十九条 公司以职业危害因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并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整改,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第二十一条 公司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1)煤矿领导及管理人员培训必须到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2)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必须到内蒙古煤监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3)全员培训,由公司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12、。并保存培训记录。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托经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并向员工公布。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管理,保护员工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13、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告知内容第二条 职业危害告知就是将员工的职业健康状况、作业场所危害因素、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等内容对员工进行告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三)公司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五)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六)工伤保险缴纳情况;(七)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第三条 告知的方式(一)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附件);(二)公告栏告知(1)在井14、口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2)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第四条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分析、控制和预防措施的制定 ,负责设计警示牌制作和相关制定、规范的编制。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员工入职、岗位变更的告知和合同补充修订等。第六条 通风队负责日常教育及现场告知设施、牌板的维护。第三章 告知管理第七条 公司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鄂尔多斯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同时,向员工公布检测结果。第八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15、如实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 第九条 公司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中,发现员工有疑似职业病的, 应当及时告知员工本人并积极组织治疗。第十条 公司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公司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员工要履行以下义务:(一)自觉遵守公司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二)正确使用、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三)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四)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时,及时报告矿职业危害领导小组;(五)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16、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 件: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告知书甲方名称: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 乙方姓名: 甲、乙双方在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本告知书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告知书期限 第一条 本告知书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与合同一致)。二、工作岗位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岗位职责见岗位说明书。三、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所在部门及岗位名称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禁忌症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危害职业病防护措施噪声 听觉器官疾病耳聋耳塞、耳罩煤尘 活动性肺结核病尘肺病尘肺病除尘装置17、防尘口罩岩尘 慢性阻塞性肺病尘肺病矽肺病除尘装置防尘口罩粉尘 慢性阻塞性肺病尘肺病尘肺病除尘装置防尘口罩高温 心血管系统器疾病心脑血管疾病隔离热源降温加强通风其 他四、甲方职责第三条 甲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职业危害制度和岗位职业危害健康操作流程。第四条 乙方在作业场所内可能接触到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 第五条 甲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免费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乙方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六条 甲方定期在作业场所内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如实公布结果。 第七条 甲方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定期进行职业病体检18、并将结果如实告知乙方。第九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内患职业病,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治疗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提供保障。五、乙方职责第十条 乙方须自遵循甲方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乙方须正确佩戴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六、其他第十二条 本告知书一式三份,乙方执一份,甲方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有效。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名指模)签订日期: 年 月 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结合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19、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培训,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培训内容第二条 职业健康宣传培训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五)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第三章 培训管理第三条 培训对象(一)矿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由取得二级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卫生资格证书”;(二)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由煤监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三20、)全员培训,由公司培训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培训,并记录存档。第四条 培训周期(一)矿长、各区队队长及管理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二)粉尘监测人员每三年复训一次;(三)全员培训,每年一次; 第五条 培训的组织与经费保障。(一)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培训由职业危害预防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二)职业卫生培训经费由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中有关规定计提。(三)职业危害预防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四章 附 则第六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21、效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安全可靠有效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切实保护本公司员工健康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防护设施管理第二条 公司按规定配备2台(含)以上粉尘采样器或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等粉尘浓度测定设备,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检测仪器名称及具体数量:(一)防尘供水管线1套;(二)供水水源及防尘水池2个;(三)采煤机内外喷雾装置2套;(四)破碎机防尘罩2套;(五)直读式测尘仪2台(六)矿用本质安全型噪声检测仪2台;(七)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监测仪100台;第三条 公司指定22、由通风队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单位,配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监测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包括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更新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第四条 生产部门、职能部门、生产辅助部门、各区队员工均不得损坏、破坏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违者按“三违”论处。第五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部门应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保持喷雾装置畅通,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处理,不得拖延,各生产部门协助检查。第六条 公司配备的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校正。第七条 公司在设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旁设说明牌板,牌板标明职23、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功能用途及使用注意事项。第八条 各区队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修、维护、保养等情况应设立档案。第九条 公司设立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时,通风准备队应及时告知各区队,对设置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性质、用途,各生产部门应充分了解并加以保护。第十条 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严重损坏,危及安全生产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待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修完毕下达作业命令时方可恢复生产。第十一条 各科室、各区队协助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部门,每年对公司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进行业务培训。第三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24、起执行。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员工生产、工作条件,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文件精神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和员工劳动强度、作业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主要业务内容,包括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准则、配备标准、验收与监督、质量标准。第三条 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为避免或者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必要保25、护装置。配备、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是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基础。公司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的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第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原则: (一)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坚持“谁采购,谁负责,谁领用,谁建账”的原则。 (二)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发放范围包括公司合同制员工及劳务派遣员工。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人资)是公司劳动保护用品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和配备标准,确保符合国家或行业要求。第七条 工会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的制定及各单26、位按配备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开展劳保用品满意度调查,提出改进建议。第八条 机电物资部负责劳保用品的集中招标采购、合同签订、保管及发放工作。第九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劳保用品招标、采购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配备兼职劳保用品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劳保用品需求计划的申报、组织验收、领用及建立台帐(包括劳动者姓名、工种及劳动保护用品型号、规格、领用时间等),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 种 类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劳动保护用品包括一般性劳动保护用品、特殊性劳动保护用品和日常用品。其中:一般性保护用品包27、括工作服、棉衣裤、绒衣裤、秋衣裤、布袜子、背灯带、红线裤腰带、分身雨衣、轻便水靴、反光马甲、线手套、涂胶手套、乳胶手套、点珠手套、防寒衣裤、防寒鞋、防寒帽、防寒手套、防油套袖、纱口罩;特殊性劳动保护用品包括:防尘口罩、防尘滤棉(滤盒)、防尘眼镜、防护耳塞、地面防护鞋、防砸绝缘水靴、绝缘鞋、井下安全帽、地面安全帽等、防寒安全帽;日常性用品包括毛巾、香皂、洗衣液、洗发水及沐浴液。第四章 标 准第十三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技术标准必须以符合和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力求可靠、适用、美观,特殊保护用品还必须“三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齐全。第十四条 劳28、动保护用品的发放范围以及使用期限标准,按照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标准。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规定劳保用品配备标准,按照当前劳保用品供应价格执行。第十六条 各科室不得擅自采购劳保用品,必须统一在物资供应库领取。 第十七条 物资供应库及时对劳保用品库存数量进行核实,避免劳保用品库存缺项。第五章 工作流程第十八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申领遵循以下流程:使用单位提报计划综合管理部(人资)审批、汇总机电物资部照计划采购工会、使用单位代表、综合管理部(人资)、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验收机电物资部供应中心发放、建账财务资产部审核报销。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第十九条 劳动保护用品实行季度申报制度,各单位于季度首月10日前,29、将下季度所需劳动保护用品计划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后交物资供应中心组织采购,并在申报该季度计划的季度内完成发放。第二十条 工会、使用单位代表、综合管理部(人资)、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组成劳动保护用品验收小组,其中领用单位验收人数占验收小组人数60%以上方可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主要对劳动保护用品的产品质量、适用性等情况进行验收。对于验收评价不合格的劳保用品按内蒙煤业有限公司物资验收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应按照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规则、方法和安全保护要求指导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监察单位要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使用情况,严禁穿戴公司发放以外的劳动保护用品,30、并将其纳入安全和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范畴。第二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不在岗一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应停发其劳动保护用品,已经发放的,应顺延使用期限。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公司内部调动单位或工种岗位的,已发的劳动保护用品适用于新单位、新岗位的应继续使用;不适用的要按新岗位标准补发。第二十四条 特殊急需劳保用品采购,应按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第七章 质量标准第二十五条 特殊劳动保护用品质量要求:(一)防砸绝缘水靴,符合国家标准GB25037-2010;(二)地面防护鞋,符合国家标准LD50-94;(三)防寒安全帽,符合国家标准GB2811-2007;(四)井下安全帽,符合国家标准GB2811-31、2007;(五)地面安全帽,符合国家标准GB2811-2007;(六)防尘口罩/, 符合国家标准GB/T-18664-20xx;(七)电绝缘鞋,符合国家标准GB12011-2000;(八) 防尘护目镜,参照国家标准GB12011-2000;第二十六条 一般性、日常性劳动保护用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第二十七条 特殊防护用品购置必须经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批准颁发相应安全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并经安全质量检测合格,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殊劳动保护用品须经公司安全生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验收。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综合管理部(人资)负责解释、补充、32、修改、完善。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司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粉尘、噪声、高温、毒物对员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成效,应对生产环境中的尘毒、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执行。 第三33、条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一)为了保证公司员工的健康安全,评价生产环境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对员工的健康危害,公司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日常监测,职业危害日常监测见附表。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表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采煤工作面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工人作业地点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巷距工作面1015m 处掘进工作面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工人作业地点多工序同时作业距掘进头1015m回风侧其他场所巷道维修、转载点工人作业地点露天煤矿穿孔机作业、挖掘机作业下风侧35m处司机操作穿孔机、司机操作挖掘机、汽车34、运输操作室内地面作业场所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处生产作业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第四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和仪器。一、粉尘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制判定标准表粉尘种类游离SiO含量(%)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g/m3)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煤尘1042.5矽尘105010.750800.70.3800.50.2水泥尘1041.5(二)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三)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粉尘监测人员及监测仪器配备表测尘点数35、量测尘人员数量测尘仪器数量201人2台20-402人4台40-603人6台604人8台煤矿和地面工厂2人4台粉尘检测周期表监测种类监测地点监测周期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剥)工作面3个月1次其他地点6个月1次定点呼吸性粉尘运输顺槽、皮带机头1个月1次粉尘分散度地面:选煤厂;井下:采掘工作面、转载点6个月1次游离SiO2地面:选煤厂;井下:采掘工作面、转载点6个月1次二、高温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一)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36、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二)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三)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份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份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三、有毒有害气体日常监测。(一)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机构。配备专人和专用仪器,按规定开展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限值如下表。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限值表化学毒物名37、称最高允许浓度(%)一氧化碳CO0.0024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0.00025二氧化硫SO20.0005硫化氢H2S0.00066(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的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三)氮氧化合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合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然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四、噪声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一)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机构,配备或聘请有资质的部门开38、展噪声监测工作;(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天至少监测1次;(三)煤矿作业场所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井下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检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第三章 附 则第七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及评价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职业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损害,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文件精神,结合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监护方法第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预39、防监测管理机构。第三条 公司对接触职业危害(粉尘、高温、有毒有害气体、噪声)人员的健康监护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信息管理。第四条 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经内蒙古煤监局备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向员工公布。第五条 公司根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要求。开展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噪声的日常监测工作,并将其结果向员工公布。第六条 公司根据员工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安排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和离岗时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承担。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按照下表执行。健康检查周期表接触有害40、物质检查对象检查频率煤尘(以煤尘为主)在岗人员2年一次观察对象、1期煤工尘肺病患者每年一次岩尘(以岩尘为主)在岗人员、观察对象、1期矽肺患者每年一次噪声在岗人员高温在岗人员化学物质在岗人员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前期预防第七条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必须执行卫生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其中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须与公司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和使用。第九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时,须向卫生行政41、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劳动卫生防护设计方案经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按要求填写“三同时”审批表,并在内蒙古安监局审批备案。第十条建设项目的劳动卫生部门防护设施卫生效果评价鉴定程序:工程竣工试生产时,应向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提出防护设施卫生效果鉴定评价申请;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提出卫生效果鉴定评价方案,并进行测试及鉴定评价工作;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完成评价后,提出工业劳动卫生鉴定评价报告书,并将结论数据填入“三同时”验收审批表上报公司主管部门,经审批后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履行“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第四章有害作业场所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害作业场所每年监42、测一次,按要求统一安排进行,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结果及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第十二条 公司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监督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内蒙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在全区范43、围内开展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职业危害申报方法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内蒙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向内蒙古自治区煤监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第三条 公司对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内蒙古自治区煤监局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第四条 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委托内蒙古矿山安全职业危害检测中心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必须做一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第五条 公司申报后,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申报机构申报变更内容44、。第六条 公司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构办理申报注销手续。公司应当按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填报说逐项填报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后报鄂尔多斯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第七条 公司指定安全监察部负责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第三章 附 则第八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职业病鉴定及治45、疗方法第二条 公司要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检查周期按下表执行。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表接触有害物质检查对象检查周期煤尘(以煤尘为主)在岗人员2年1次观察对象、期煤工尘肺患者每年一次岩尘(以岩尘为主)在岗人员、观察对象、期矽肺患者噪声在岗人员高温在岗人员化学毒物在岗人员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退休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例的,应当通知本人。并向鄂尔多斯疾病检测中心报告。(二)职业病诊断应到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46、三)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四)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诊断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五)公司要为职业病诊断鉴定,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的真实资料。(六)公司员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对于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七)职业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47、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八)公司员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如公司员工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障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公司承担。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用人单位承担。第三章 附 则第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职业病诊断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48、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章 档案管理方法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记录;(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记录;(七)公司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49、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十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记录;(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第三条 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一)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名单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五)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六)职业病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七)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第四条 员工离职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50、复印件,档案室应如实、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字盖章。第五条 职业病诊断期间,鉴定单位需公司提供员工有关职业卫生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第六条 借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室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第四章 附 则第七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为了保护职工健康和维护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者实际情况,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订本办法。第二章 职业健51、康监护第一条 公司职业危害领导小组负责为每一位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第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三条 劳动者离职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四条 公司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52、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第五条 公司职业健康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保证档案完整。第六条 公司职业卫生小组将员工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第七条 公司员工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第八条 其他依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第九条 公司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有关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第十条 职业病诊断档案。(一)公司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应包括:(153、)职业病诊断证明书;(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3)公司和员工提供诊断所用资料;(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第十一条 档案的保管(一)档案保管要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二)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三)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员工使用提供方便服务;(四)公司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第十二条 档案的借阅(一)各有关部门、单位、个人查阅档案资料,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并54、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必要时提供复印材料;(二)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须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进行;(三)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拆卷、标记、涂改档案资料,归还时保证档案完整无损。第三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我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开展,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保证资金的使用规范、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55、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 职 责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安全投入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二)职业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由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中有关规定计提,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另外支出。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的投入费用的使用范围:(一)完善和改造综合防尘系统支出;(二)员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费的支出;(三)采购粉尘检测设备、噪声检测设备的支出;(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支出;(五)职业病防治的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四条 职业病防治投入的提取及使用由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56、负责,如因职业病防治投入不足或职业病防治的投入资金的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条 职业病防治的投入要有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责任及责任人,循序渐进,做到心中有数。第六条 年终公示职业病防治投入的资金提取使用情况,并制定下年度职业病防治资金的投入计划。第三章 附 则第七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治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根据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内蒙古蒙煤业有限公司(57、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第二条 危害程度分析:(一)由粉尘引起的矽肺、煤肺、煤矽肺病;(二)由有毒、有害气体导致的急性和慢性中毒;(三)由物理因素的噪音、振动、不良照明、异常气候条件(高温、高湿、低温)等造成的人身健康危害;(四)由意外事故引起的伤害,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第三章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第三条 保护受困人员和应急人员的安全优先。第四条 防止危害事故扩大优先。第五条 保护环境优先。第四章 应急组织体系第六条 在公司原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井下职业危害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第七条 公58、司成立矿井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设在矿调度室。第八条 指挥机构及职责总 指 挥:副总指挥:成 员:第九条 指挥部职责(一)分析判断事故的影响区域、危害程度;(二)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各应急组织进行救援行动;(三)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四)报告公司,通报事故、灾害情况;(五)评估事态发展程度,决定警报级别,应急救援级别;(六)根据事态发展,决定请求煤业公司救援;(七)监督应急救援组织的行动,保证现场抢救和场外人员的安全;(八)协调物资设备、医疗、通讯、后勤等方面,以支持应急抢救;(九)宣布应急恢复、救援结束。第十条 各单位职责(一)调度室:负责接受矿井职业危害事故报告59、;通知指挥部成员到指定地点集结;负责向上级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传达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传递现场抢险救灾信息,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抢险救灾总结;(二)生产技术部:负责提供矿井相关技术资料,并为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三)通风队:负责掌握矿井通风状况,分析查找职业危害及地点,分析危害发展状况,为危害事故防治提供技术支持,搞好通风保障工作,预防事故的扩大;(四)机电物资部:负责掌握矿井供电系统和危害事故发生地点及沿途巷道电气设备的停送电工作,保障风水管路的畅通,并为事故救援提供机电技术支持;负责提供危害抢险事故中所需的材料、设备,并按命令负责将材料、设备运送到60、指定地点;(五)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抢险救灾工作的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负责组织应急抢险队、配合矿山救护队进行事故救灾工作;负责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评估、汇总和上报;(六)车队:负责安排抢险救援所需的车辆,负责救援物资和人员的运输;(七)救护队:负责召集医疗救治队抢救伤员。第五章 预防与预警第十一条 粉尘所致职业病的预防(一)通防工区应严格落实执行粉尘检测制度,要求落实责任到个人,检测结果要有详细的、真实的、完整的记录;(二)粉尘浓度超标时,要及时逐级上报,同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粉尘浓度;(三)定期按照职业健康检查周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及时进行复查确61、诊。确诊后应及时上报,并转送专业医院进行治疗。 第十二条 有毒气体中毒、触电、溺水的预防与救援。 (一)作业场所发现有毒气体浓度超标时,应及时撤离所有可能受威胁作业地点的人员,同时加强通风,尽快降低有毒气体的浓度;(二)凡发现有毒气体中毒人员,发现者应及时把伤者抬到安全、通风良好的地点;发现昏迷和呼吸停止者,及时进行心肺复苏(包括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并联系调度室及救护队,组织抢救。汇报时必须说明伤者情况以及伤者所在的具体位置; (三)发现触电人员时,现场人员应首先切断电源,如果距离断电开关较远时,必须用不导电的绝缘材料将触电者从电源上挑开,并立即对触电者进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并及时62、联系调度室及救护队,组织抢救。汇报时必须说明伤者情况以及伤者具体所在位置; (四)发现溺水人员,首先把伤员从水中救出,立即送到比较温暖和空气流通的安全地点。搬运时要采取俯卧位,头低脚高,同时立即检查溺水者口鼻,清除其口鼻中的污物,保持呼吸道畅通;对于呼吸道有水堵塞的伤者,要首先进行控水;对于呼吸停止心脏未停的伤者,要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对于呼吸心脏都停止的,立即进行胸外心脏按压,并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 (五)救护队值班人员接通知后,要迅速携带氧气、急救药品及其它急救物品等,由调度室安排专人带路下井,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现场进行急救;(六)在急救过程中,急救人员要随时利63、用就近的通讯工具和调度室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伤员的病情及抢救效果。 (七)调度室要根据现场抢救人员反馈回来的信息,及时联系煤矿工伤定点医院,以便医院提前做好接诊及进一步抢救的准备工作; (八)遇有毒气体大量涌出时,调度室在安排有关单位及时处理的同时,要及时了解灾区人员的情况,设法把危害降低到最低。 第十三条 其它职业因素危害预防与救援(一)根据污染性质不同,可用清水、肥皂水、生理盐水、12%碳酸氢钠等彻底清洗被污染的皮肤、毛发和器官等; (二)高铁血红蛋白症可用美蓝,锰中毒可用依地酸二钠钙,铬中毒可用硫代硫酸钠溶液冲洗等。第十四条 预警行动(一)矿井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施工人员或领导要立即向64、调度室和安全监察部汇报,安排人员进行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当日值班领导汇报,同时向应急救援总指挥汇报。应急救援总指挥(矿长)根据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迅速作出判断,确定警报和应急级别。第六章 信息报告程序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报告,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组织抢救和自救。第十六条 调度值班员必须坚持24小时职守应急电话,负责事故信息的接受和汇报工作,要做好详细记录。第十七条 调度室值班员接到报告后,要认真检查所报告情况的真实性,报告情况属实的做好记录,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被困人数、初步原因判断等详细情况,按事故报告程65、序立即向矿当日值班领导报告。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迅速分析判断,按应急救援响应级别立即启动公司应急救援预案。第七章 应急处置第十八条 应急救援程序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现场自救互救封闭现场对外联络联合救护事故分析责任落实(一)现场急救互救: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掌握心肺复苏及外伤急救包扎技术,备有现场急救包。一旦发生事故,便于现场急救互救,并及时对外联系,争取应急救援;(二)建立应急救援联络通讯系统:各岗位人员要熟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联络电话,以便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联系,取得救援;(三)封闭现场:发生事故时除参与救援人员外,疏导无关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封闭现场,以免造成混乱,不利于急救和事故处理及分析66、。第十九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一)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二)调度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三)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通讯组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四)领导小组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组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67、五)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成立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建设。第八章 救护规范第二十条 处理职业危害事故时,矿山救护队应在灾区附近的新鲜风流中选择安全地点设立基地,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井下基地应尽量靠近灾区。井下基地具体指挥救灾工作,并及时与应急救援指挥部进行沟通。第二十一条 基地要铺设有通往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灾区的电话,备有必要的装备和救护器材,并由专人经常检查基地风流和气体变化情况。第二十二条 救护队员除佩带氧气呼吸器外,必须携带一定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发现被困人员后,首先将其抢救脱68、险。为了防止二次危害事故,发现火源应立即扑灭,并切断灾区电源。第二十三条 当有爆炸危险时,必须将全部人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措施,排除爆炸危险或立即采取保证安全作业的措施。第九章 处置措施第二十四条 抢救遇险人员,恢复通风,清理堵塞物和消灭因危害事故引起的火灾和环境破坏等灾害地点的不安全因素。第二十五条 抢救遇险人员的原则:抢救出伤员,特别是重伤人员,同时帮助轻伤人员,抢救中要做到有灾地点必查,应在查过的地点做好标记,防止漏洞。第二十六条 密切监视灾区有害气体浓度及其变化,认真检查有无残留因素,发现后立即彻底处理。第二十七条 在灾区无危险时,先恢复通风,排除有害气体,尽可能使人员在不佩带69、呼吸器的情况下参加抢险工作。清除堵塞物,寻找灾区内人员。第二十八条 侦察中应查清现场情况,根据发生灾害后遇险人员的伤害部位与伤害程度,确定灾害源与影响区。第二十九条 对于复杂与极度复杂的事故认真分析,将侦察详细报告指挥部,再按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达的任务采取行动。第三十条 抢救方法与安全注意事项。(一)选择最短路线和安全路线进入灾区。一般应从进风侧进入救险灾区,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二)井下救援时,未经谨细研究不允许反风,应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遇有害气体威胁回风侧人员时,为了救人,可在撤出进风流中的人员后进行局部反风;(三)井下救险时,如遇独头巷道,应及时清理堵塞物。巷道堵塞严重,短时间不能清除时70、,应恢复通风后再进行;(四)独头巷道距离较长、有害气体浓度大,支架损坏严重的情况下,严禁冒险进入工作,要在恢复通风、支护好支架后,方可搬运遇难人员;(五)进入井下灾区时,要有专人检查瓦斯、各种有害气体、温度及通风设施破坏情况,先恢复通风,再进行处理;(六)不连沟煤矿应急保障物资储备在井上和井下非常材料仓库,分别由物资供应部、通风准备队负责管理和维护,要及时更新,保证随用随取。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自己的职责配备相应的应急保障物资;(七)调度室及相关抢救单位要做好矿井抢救记录。第十章 防护措施第三十一条 综合防尘措施。(一)采取有效的综合防尘降尘措施;(二)加强通风管理,确保供风充足;(三)佩戴好防尘71、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第三十二条 噪音防护措施。(一)保持设备的经常性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二)工作人员配备切实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三)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四)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噪声的设备;(五)对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六)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第三十三条 高温防护措施。(一)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员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二)加强工作现场72、温度监测;(三)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第三十四条 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措施。(一)加强气体监测;(二)加强通风管理;(三)准备好个人防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四)加强员工培训,掌握自救互救知识。第三十五条 有关规定和要求。(一)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公司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二)应急救援小组,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第十一章 附 则73、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 则为规范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处置和报告煤矿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内蒙古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事故处置报告第一条 公司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第二条 公司发现有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应当及74、时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第三条 应急救援小组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第四条 煤矿调度室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伤员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公司和员工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第五条 公司专职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行政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一)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二)公司进行分析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四)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五)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六)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第三章 附 则第六条 本办法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