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县煤炭实业责任公司煤矿安全管理十八项管理制度汇编8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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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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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库车县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二零一七年目 录一、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1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会议制度3三、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5四、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制度7五、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12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制度16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20八、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检查制度25九、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审批制度27十、矿用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32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39十二、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49十三、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奖惩制度55十四、入井检身制度与出2、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制度57十五、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举报制度59十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操作管理制度61十七、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追究制度63十八、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66十九、粉尘检测制度80二十、巷道维修制度81一、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方针,牢固树立“用心做事,追求卓越”核心理念和“从零开始,向零奋斗”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理念,落实和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生产与3、职业病危害防治,根据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制的制定、落实、监督、考核和完善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制的制定第三条 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和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各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技术)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技能,遏制事故的发生。第四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对各4、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员工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应负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的制度。它是贯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方针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管生产必须首先管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人人有责”的具体措施,是确保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实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目标的有效手段。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管理采用分级负责制。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管理的最高机构,统管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制度、目标的制定、落实、监督、考核、完善5、和改进;安通科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制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各分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是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业务保安责任人,负责执行、落实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制度、分解目标,并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各区队、班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直接责任人。从而形成层次分明、分级管理、监管有序的管理架构。第三章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六条 各级领导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在计划、布置6、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七条 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员工要认真履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真正把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制。第八条 为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职责,对各级人员进行定性考核,形成架构严谨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管理制度保证体系,考核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及各类员工。第九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实行7、分级考核的办法。即:总经理负责对副职、科室、区队负责人考核;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对科室人员考核;区队负责人负责对班组长考核;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工人进行考核。第十条 由于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追究其个人行政责任和经济处罚外,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及各类员工。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通科负责监督、落实。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煤矿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会议制度第一条 公司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8、防治会议,地点定于公司三楼调度会议室,时间定于每周一17:30(若有变动另行通知)。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由矿长主持召开(总经理因公出差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正常主持召开会议时,会议召开时间另行通知)。总工程师、生产经理、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各科科长、基层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因出差或其它事由不能参加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的,必须向矿长请假。第三条 会议时间原则上应控制在2小时之内,其中:安通科发言原则上应控制在8分钟之内,其他职能科室发言(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原则上应控制在5分钟之内,副总工程师发言原则上应控制在5分钟之内,分管经理9、发言原则上应控制在8分钟之内,矿长发言原则上应控制在30分钟之内(特殊情况下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第四条 会议议程:1、职能科室通报上月及本月近阶段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情况。2、分管业务经理、副总工程师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文件精神,并结合分管业务总结、部署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重点。3、矿长作总结讲话。第五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内容:1、通报上次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安排工作落实情况。2、学习贯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方针及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政策、规定、指示。3、听取有关10、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汇报和建议,总结本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布置下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4、研究分析当前存在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问题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隐患,提出解决的措施、办法,并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人员。5、对有关事故进行分析,通报事故责任处理结果,制订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第六条 相关要求:1、安通科负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的召集及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的记录工作,并在当天形成会议纪要,由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副矿长审核后,于第二日早会前下发。2、自安通科公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纪要之日第3天起,安通科利用3天时间,对11、全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内容贯彻学习及领导安排重点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安通科将各单位会议贯彻学习及各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3、会议期间不许窃窃私语,谈论与会议无关的事情,手机必须设到关机或震动状态,若有特殊情况者、请示后方可到外面接听电话。4、参加会议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严格落实会议上安排部署的工作。第七条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实行签到制(会前五分钟签到完毕),所有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照要求的会议时间、地点准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最迟在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向矿长履行请假手续。第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旷会或不按规定进行签到的人员罚款100元,对迟到、早12、退的人员罚款50元,会议期间发现手机铃响的罚款50元。第九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用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各科科长、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被召集的需要参加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的人员。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通科负责监督、落实。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煤矿,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三、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坚定不移地贯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方针,不断创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卓有成效地搞好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实现我公司安全13、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形势的长治久安,依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必须根据总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指标和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发展水平,结合生产计划制定,充分体现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第三条 公司每年根据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年度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工作要点。第四条 各业务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要进行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形成自下而上一级保一级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保证体系。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14、标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制订规划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实现。第六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主要包括以下指标:1、全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奋斗目标为0。2、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3、井下辅助及地面单位消除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4、其他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指标。第七条 保障措施:1、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月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确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目标、思路和重点,加强月度考核兑现,指导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2、根据季节和节假日等阶段性工作特点,积极开展百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竞赛、安全生产与职业15、病危害防治生产月等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活动和冬、夏季“三防”工作,增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3、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建设,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抓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原则,逐级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业务部门、群监组织和各个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长效机制。4、保证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坚持“装备、管理、培训”并重原则,积极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竞16、赛等活动,不断改善职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卫生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保障水平。5、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重点演练,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努力控制一般事故,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第八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通科、调度室、企管科负责监督、落实。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煤矿。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四、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保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管理,保证我公司安全生产与职17、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的有效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改造项目,是指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改造项目。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矿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成立煤矿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改造项目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总经理、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成 员:各分管经理 副总以上人员 安通科、机电科、生产技术科、地测防治水办公室、财务科、供销科等部门负责人18、。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科,财务科科长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有关人员组成。第三条 领导小组职责1、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改造规划,审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改造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负责向总公司上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2、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改造计划,负责项目实施的过程监管,参与对项目的验收、考核,建立项目档案。3、负责上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改造项目实施的检查工作。第四条 小组成员责任分工1、总经理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负总责。2、总工程师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19、用中一通三防、防治水、巷道维修等使用管理负责。3、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副矿长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负监督、落实、控制、审核及综合协调等。4、机电副矿长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中机电设备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设备设施、供配电系统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设备设施、电费、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负责。5、其它分管经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的使用管理负责。6、财务科负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及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改造项目(国债项目)的年度计划汇总、上(申)报,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月度结算20、对全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的计划、使用管理、总体协调负牵头责任,负责月度计划的上报和下达、监督落实,年度项目完成统计报表,参与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改造项目验收,分别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档案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工作,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单独建帐等财务管理工作。7、安通科负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投入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的监督落实,参与项目验收等。负责通风系统、瓦斯监测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8、生产技术科负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中一通三防、防21、治水、巷道维修等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9、机电科负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中机电设备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设备设施、供配电系统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设备设施、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设备设施、电费核算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10、供销科负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中物资的计划、采购、储备、供应等日常管理工作。11、其它相关单位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第三章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及使用范围第五条 我公司提取标准为15元/吨,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变动,确22、需变动的,上报总公司备案同意后统一制定新的提取标准。1、主要通风设备更新改造支出。2、完善和改造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3、完善和改造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4、完善和改造防灭火支出。5、完善和改造防治水支出。6、完善和改造机电设备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设备设施支出。7、完善和改造供配电系统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设备设施支出。8、完善和改造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防护设备设施支出。9、完善和改造防尘系统支出。10、其它与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四章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的管理第六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必须设立专23、户管理,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公司提取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需报总公司备案并接受监督。第七条 公司提取资金全部上交财务科,月度需用资金由公司各相关部门提出使用计划,财务科统一向公司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公司审批拨款后统一安排在计划内使用,保证专款专用。第八条 每年总公司关于编报下一年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计划的通知下达一周内,公司各单位按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的使用范围将下一年度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24、治费用项目列表报,要求内容项目齐全。根据各单位报送计划,按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范围及实际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并经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副矿长审核后统一汇总编制计划,并提交公司平衡会讨论,确定正式报送总公司项目,经总经理批准后再行上报。第九条 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资金计划下达后,按总公司批准的计划安排使用,并纳入全面预算,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季度、月份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的计划编制上报和监督落实,负责办理结算、编制统计报表。在生产过程中,凡计划内25、项目,由公司安通科负责逐月监督实施;计划外需要投入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支出,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生产、机电相关部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经审核后报送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副矿长,总经理审批同意,提报总公司申请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计划。第十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使用计划应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编制,应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解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急需的重大和关键问题。第十一条 经总公司批准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公司审批。未列入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合同签订、采购订货、付款及财务结算等。第十二条 计划外追加项目26、所增资金不超过本单位年度计划的,可自行处理,但须报总公司计划部、安监局备案;超过年度资金计划的必须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急需项目,可先实施,后报批。第十三条 各单位计划中单项工程超过50万元的项目(正常的煤层底板加固除外)、单台(套)超过20万元的设备,必须经总公司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实施。第十四条 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和工程、设备管理。工程竣工和设备到货后,应及时进行验收交接。未按规定程序验收的计划项目,财务科不得付款。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专人负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项目的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使用管理台帐;每月2427、日向企管科上报下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使用计划(备案),每月3日前向企管科上报上月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者,将纳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双基”考核。第五章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考核及奖罚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时上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计划、完成情况等资料,每推迟一天罚单位负责人100元。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计划、完成情况等资料必须按照规定要求上报,数量、规格型号、用途等都要详细,有漏报、错报的罚填报人50元/处。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使用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与职28、业病危害防治费用使用范围进行列支,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列支错误的罚填报人50元/处。第十九条 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以矿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计划为依据,进行年底考核。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落实。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煤矿。五、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29、治生产工作的基础,为不断巩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地位,实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高效型、本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型矿井建设目标,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方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公司生产技术科是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下发通知、检查人员组织、检查情况通报以及表彰奖励等。第二章 考核标准第三条 前提条件:1、公司达到省三级标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地面设施专业达标。2、公司实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文明生产,杜绝重30、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力争杜绝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3、巩固已达标的亮点工程。年底井下大巷、生产采区主要上下山、机电硐室达到亮点工程标准。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班子成员成 员:副总工程师 生产 机电 安通 调度 供销财务 地测等单位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办公室主任:生产技术科科长(兼)办公室成员:生产技术科副科级管理人员第五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职责1、牵头组织迎接上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工作;根31、据规定与验收挂钩,兑现奖罚;负责验收问题的落实整改工作。2、负责牵头汇编年度和季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划资料,汇总和上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资料。3、安全检查各专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省局标准的符合性,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差的专业或单位,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4、负责对各区队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项奖励资金提取,按考核期内实际产量吨煤不少于1元。第六条 专业组职责1、各专业组内部制定出年度和季度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划及内部检查评32、比奖罚办法。2、根据现场实际,每季度制定本专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划,每季度牵头组织一次专业内亮点工程验收评比工作。3、负责月度内本专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评比工作,并根据检查评比结果提出奖罚意见。4、每月底前填写三份本专业各地点检查表格和专业得分定级情况,一份本专业内部保存,两份交给安通科(其中一份由安通科上报至总公司安监局)。5、组织本专业组成员迎接上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6、编写月度、季度和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总结。第七条 生产技术科职责1、编制本单位年度、季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划。233、严格按照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规划组织实施,开展亮点工程建设,做好日常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3、严格控制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费用,按照预算数额投入使用,不得浪费或挪作它用。4、工程技术人员参加专业组内部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做好公平、公正合理性的监督工作。5、按照矿统一安排部署,迎接上级组织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第四章 考核细则第八条 亮点工程考核办法1、制定亮点工程示范区。根据我公司生产实际,每季度对采、掘、机、运、通等专业,各制定12个亮点工程,主要包括:副斜井、主皮带巷、开掘巷道、回采工作面、机电硐室34、通风示范区。迟报或不报的单位,给予单位主管领导100500元罚款,专业负责人50100元罚款。2、亮点工程条件:(1)达到三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2)亮点工程单位不得出现轻伤(二级非伤亡事故)及以上事故。3、同一地点不得重复申报(巷道一次性检查不得少于300m,车场、硐室、新掘巷道以实际巷道长度为准),经公司检查验收达90分以上的工程方可定为亮点工程。经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小组验收,凡达到亮点工程的区队奖励2000元(奖励金额由区队制定分配方案,自行分配)。4、亮点工程通过公司验收时,给予亮点工程的区队奖励5000元,验收不通过的按照奖励标准的5035、%处罚。5、亮点工程要做到验收一个,巩固一个,凡出现下滑的给予对等处罚。第十条 月度考核办法一、月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检验收办法月度由生产技术科、机电科、调度室、供销科、通风科等单位,分别组织相关专业人员验收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并将检查验收结果、原始记录及月度总结于每月30号17:00前报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迟报或不报的单位,给予单位主管领导100500元罚款。二、旬、月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奖惩及报送办法1、旬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评比会议,每旬11、21号15:00召开,由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副矿长36、召集,分管领导、专业负责人和区队负责人参加,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通报本旬专业内考核情况及区队亮点与不足,提出下步改进措施。旬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得分,纳入月末综合考核(纸质版单位主管签字及电子版)。2、月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按照生产技术科(月末工程质量验收)、机电科(月末机电互检)、通风科(月末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比)等打分情况,对区队进行百分制综合量化考核,相关专业检查验收结果(纸质版单位主管签字及电子版),于每月4号12:00前报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迟报或不报的单位,给予单位主管领导5001000元罚款。三、月度文明施工考核奖励办法1、每37、月安通科根据各单位施工地点的变化情况,及时划分文明施工责任区,并及时公示。第五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煤矿。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与培训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以全面提高煤矿职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素质为目标,以培养企业文化,打造团队精神,提高职工业务技能,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文明生产,消灭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38、和重大工程、机电非伤亡事故为目的,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以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大纲为依据,规范培训管理,创新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严格培训制度,落实培训责任,为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全体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与培训,未经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和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技术知识,倡导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文化,使培训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39、第二章 培训原则第四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与培训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坚持“强制培训、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统一标准、考核发证”和“教考分离、严格考核”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第三章 培训方式第五条 实行集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全员培训和特殊培训相结合、内部学习培训与上级培训相结合、理论与现场相结合、科技创新和参观学习相结合。第六条 采用课堂教育、岗位教育、实物教育、事故案例等方法进行。第七条 对技术较强的工种采用请进来或送出去的方法进行培训。第八条 与大专院校结合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系统管理人员进行理论强化学习,取得相应资质,以适应现代化矿井发展的需40、要。第四章 培训对象、时间、内容第九条 在职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再培训。(一)三项岗位人员(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必须参加年度再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对考试不合格者,再培训一切费用全部自理。(二)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三)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资格操作证后,每年接受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第十条 新工人必须进行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任何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下井作业。招41、收新工人时,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入矿手续办理,安通科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组织新工人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办理入矿手续。新工人下井,必须在老工人带领下实习3个月,经鉴定考核合格后换发上岗证,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第十一条 职工转岗后与原工种不同或差别较大的,必须进行不少于48学时的岗位培训,重点学习新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作业过程中的可能风险,应急救援知识。经考核合格后,登记(或变更)培训档案,换发上岗证,方可持证上岗作业。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培训、学习参观等,42、必须经矿长签字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概不负责。第五章 培训组织与管理第十三条 各单位正职对本单位的培训工作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培训工作负责。第十四条 各单位接到培训通知后,必须认真组织并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安通科。每期培训人员不得低于20人,每期培训的第一天,各单位培训负责人必须按上报名单带领参加培训人员参加培训。所有参加学习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制度。 第十五条 基层班组、区队等必须针对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及岗位练兵活动。每月以班组为单位组织学习,时间不得低于8个学时。每次学习必须有记录,详细记录培43、训时间、地点、内容、学习人数及学习人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六条 安通科不定时对各基层单位学习情况进行抽考,一般工种,合格率不得低于9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操作知识、避灾自救知识达100%。 第十七条 安通科对各工种进行定期考核或不定期岗位抽查,督促各岗位人员养成自学提高自身技术素质的良好风气。对于考试或岗位抽查不合格的人员,自学一星期后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停班待岗。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职工培训档案。每次培训或举办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活动,安通科都要建档,详细登记培训的岗位、时间、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培训内容、授课教师、考试试卷等。 第十九条 特殊工种必须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或复训,考44、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不得调换持有操作证人员的岗位。 第二十条 入井前30分钟班前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由区队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学习记录,做好保管、存档。第二十一条 安通科按照上级规定的培训教学大纲、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培训教材,制定教学年度计划。第二十二条 安通科按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学习。第二十三条 根据培训岗位的需要,安通科可抽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授课,被抽调授课的人员在合理安排工作后应做好备课、授课,不得无故推托。第二十四条 学员的考勤册、成绩登记、学员考勤、电子信息档案45、管理由安通科培训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考核合格后的证件建档工作由安通科负责。第六章 培训实施与管理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实行考核登记制度。必须建立职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档案,没有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师资配备。安通科可根据情况在公司干部和员工中挑选所需的教师,凡被选中的教师必须接受教学任务,遵守培训有关制度,写出教案。教案必须阐明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教案纸张统一采用A4纸,并提前3天送安通科审核,授课后教案交安通科存档备案。第二十八条 每期学习结束,由安通科命题、出46、卷,学员考试由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系统等单位进行监考。第二十九条 在职干部、职工外出学习,按照矿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不予报销学费。第三十条 证件管理。对于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由安通科负责人统一管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所有从业人员。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通科负责监督、落实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主体责任,47、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保障矿井生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生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二条 公司成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班子成员成 员:副总工程师 安通科 机电科 生产技术科供销科 保卫科 财务科 地测防治水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通科,安通科长(兼)办公室主任。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事故隐患排48、查和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矿井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上报等日常业务。领导小组职责:1、总经理对全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实,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2、总工程师对全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负责。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人员编制、制定整改治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3、分管经理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的一般事故隐患整改。4、专业副总对专业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49、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专业事故隐患的整改。配合总工程师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和应急预案。5、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副矿长负责全公司事故隐患的管理、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工作。6、业务部门配合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专业事故隐患排查,并负责隐患的整改落实、隐患建档、复查和隐患分析、上报等工作。第三章 隐患排查分级第三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四50、条 依据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事故隐患。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3、主要排查内容:人的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行为、物的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状态、管理的失误、设计的缺陷、通风、安全生产与职业病51、危害防治监测、供电、运输、防治水、调度指挥应急反应等生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系统、采掘接替、劳动组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装备、设备运行状态、技术管理、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六大系统”、“五大”灾害方面的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因素,重点是系统管理。第四章 隐患排查与报告第五条 公司每月要进行一次综合排查,由矿长组织,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隐患排查会议,对排查要有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第六条 每半月由各专业分管领导或(专业副总)牵头,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对所分管专业内的事故隐患,逐头逐面排52、查一次。各专业每月底将检查的事故隐患问题及分析结果报安通科备案。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通科汇报,安通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实。经核实的重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隐患向矿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汇报。同时安通科、调度室、业务部门做好登记台帐。第八条 每月底由安通科按照要求汇总、统计、分析,并按要求及时向总公司和上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监察部门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第五章 隐患排查治理第九条 一般隐患确认后,能现场整改的,必须现场进行整改。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确认后,业务科室要提出初步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53、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批准等。需要申请公司给予技术、资金支持或编制施工计划、设计进行报批的,业务部门按程序报批准后组织整改,整改结束后提请公司或上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及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要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汇报,并组织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第六章 隐患责任追究第十一条 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必须按照“五定”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凡发现存在重大隐患未建立档案、未制定计划、未按照要求期限整改的,严格比照事故给予以下责任追究:1、在本公司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1条重大隐患,对跟班54、队长罚款200元;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查出1条主要隐患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单位负责人和跟班队长罚款100元。在总公司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未列入整改计划的1条重大隐患,对跟班队长罚款5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查出1条主要隐患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单位负责人和跟班队长罚款200元。2、在本公司隐患排查时,一次查出单位内未列入整改计划的2条重大隐患,对跟班队长罚款500元;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相应处罚。在总公司隐患排查时,一次55、查出单位内未列入整改计划的2条重大隐患,给予跟班队长1200元罚款,给予单位负责人1200元罚款;已列入整改计划无故未按期整改的,给予单位负责人1200元罚款;给予其他有关责任领导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直至给予降职或免职处分。3、上级部门排查出专业系统内有1条重大隐患,未列入整改计划的,给予业务科室分管负责人300元罚款,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300元罚款,并纳入科室“双基”考核。4、上级部门排查出专业系统内有2条重大隐患,未列入整改计划的,给予业务科室分管负责人800元罚款,给予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800元罚款,并纳入科室“双基”考核。5、凡被上级部门查出应整改而未整改的隐患,如果是力所不能及的隐56、患,且已经及时汇报到了上一级,而该级领导未及时安排处理,那么该级领导应付主要责任,比照给予责任追究。6、各业务科室、基层区队,未按规定建立重大隐患档案的,分别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隐患分管负责人200元罚款。7、对于重大隐患的制造者,比照上述最高标准给予处罚。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等处分:1、对本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掌握不清的;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未采取监管措施的;3、对编制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未及时审批的。第七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57、防治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落实。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煤矿。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八、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方针,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公司正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秩序,根据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专项与综合检查相结合”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综合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组织方式58、:由公司安通科牵头组织,公司领导及各业务科室配合参加。综合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日期:公司每月不少于一次。第四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检查以现场为主,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文件、会议贯彻落实情况。2、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工人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3、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批、各项规章制度及施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4、机电设备和生产系统的各类保护、仪器仪表、监测装置及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使用情况。5、工作现场文明生产及环境59、状况、职工个体劳动防护佩戴、使用状况。6、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费用使用和计划进展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演习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7、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工作开展情况。8、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情况。9、各类事故分析处理及汇报情况。10、生产现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情况。11、其它需要安全检查的内容。第五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问题,统一用纸质版汇总至安通科,由安通科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任单位按“五定”整改表进行整改闭环,业务科室负责复查落实。第六条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组织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并对检查60、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被检查单位不予配合甚至拒绝、阻挠的,或单位负责人拒绝整改签字的,纳入公司月度“双基”考核,情节严重的责令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追究被检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第七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技术人员。第九条 本制度由安通科负责监督落实。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煤矿。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九、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审批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是煤矿生产全过程中为保证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所涉及的技术。为加强公司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工作,规61、范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审批行为,实现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的编制、审批流程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审批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总经理、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各分管副矿长成 员: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安通科、机电科、调度室、地测防治水办公室等有关科室或区队技术人员总工程师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审批管理分管负责人,日常审批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科具体负责。第三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安全生产与职62、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日常审批管理工作,组织会审、审批。(2)负责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审批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工作。第三章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审批内容第四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内容分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常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发展规划,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措计划,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按涉及的范围、时效性、工程量,分为重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问题,重要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63、术问题,一般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问题。重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问题是指对公司生产环境有根本改善,工程量大,工程实施后时效性长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问题,需经公司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并上报批准。重要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问题是指对整个单位工程起作用,时间从单位工程开工至竣工,需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问题。一般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问题是指对工程局部起作用,不涉及生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系统构建,时间短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问题。第五条 重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1)采区设计、开拓延深设计;(2)瓦斯等64、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报告;(3)地面建筑物、河流、铁路、防水等煤柱留设及变更;(4)调整全矿井通风系统的措施;(5)采用专用瓦斯巷解决采煤工作面瓦斯的措施;(6)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7)试验涉及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措施;(8)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措工程计划;(9)采掘工作面防治水方案设计;(10)需要报批的其它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设计、措施。第六条 重要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包括以下内容:(1)采掘工程设计;(2)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3)“一通三防”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4)一般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措工65、程设计、措施;(5)巷道贯通措施;(6)涉及“一通三防”的机电运输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第七条 一般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包括以下内容:(1)采煤、掘进、巷修、“一通三防”工作的局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2)机电、运输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3)工程局部的变更设计;(4)作业规程的复审意见、补充措施;(5)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的正常预报、业务联系通知单(书)、技术业务委托书等。第四章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审批程序第八条 重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审批程序总工程师召开专题会议说明工程的内容、目的和意义业务科室论证、设计优化总工66、程师组织会审、签字总经理审批拟文呈报上级公司审批。第九条 重要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审批程序根据业务科室的施工图设计或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需要施工单位(一般为技术人员)编制业务科室审查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总工程师批准。第十条 一般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审批程序根据现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需要或工程的局部变更设计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业务科室审批(涉及到“一通三防”的通风科也要审批)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总工程师批准。第十一条 排放瓦斯措施审批程序通风科技术人员编制分管副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组织排放地点的施工单位、安通科、调度室进行会审。第十二条 井下电气焊、气割措67、施审批程序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分管机电副总工程师(或机电副总经理)组织机电科、安通科、调度室、通风科、施工单位进行会审、签字总工程师审批总经理批准。第五章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会审办法(1)准备会审的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等,设计或编制单位必须至少提前2天在公司群上发布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预审。(2)责任科室至少提前半天通知相关科室人员按时参加会审。(3)参加会审人员应为已对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等进行预审的人员。(4)有关人员对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等进行预审时,应自行详细记68、录预审时发现的问题及预审意见。(5)会审时,预审人员将预审时发现的问题及预审意见逐一提出,让参加会审人员讨论,让编制人员整改。(6)会审时,责任科室负责整理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形成“会审意见”;设计或编制人员必须根据会审意见,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形成“会审意见落实情况”。(7)参加会审人员必须对分管专业的内容签字认可。如相关内容需要修改,参加会审人员可不签字,待设计或编制人员修改完善后再签字,但签字落款日期仍为会审时的日期。第十四条 传审办法(1)一般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必须由主管科室首先审批,编制人员根据审批人员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只有在主管科室审批人员签字确认后,方69、准传审到其它科室。(2)传审时,相关科室审批人员分别对分管专业内容逐页签字确认并将审批意见按序号写明在“审批意见”页中。如相关专业内容需要修改,审批人员可待修改后签字确认。(3)措施传审时间不得超过一天,即所有参加传审人员的审批日期为同一日期。第十五条 审批分工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审批时,各业务科室针对不同专业内容,分工负责。(1)生产技术科负责文字部分:概况、地质、水文情况、巷道布置、巷道支护、公司压观测、质量标准、采煤工艺、掘进支护工艺、施工方法、采煤工作面顶板控制、循环作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中的采煤、顶板管理、防治水等相关内容。图表部分:综70、合柱状图、巷道平面布置图、剖面图、断面图、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图、采煤工作面支护图、巷道开口大样图、炮眼布置三视图、爆破说明表、循环作业表。(2)机电科负责文字部分:装载运输、管线敷设、供风、供水、供电、排水、运输、照明、通讯与信号、油脂管理、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中的各类机电设备管理、斜巷运输管理、供电与电气管理等相关内容。图表部分:设备布置图、设备与工具配备表、供风供水图、供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运输系统图。(3)安通科负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所有内容。爆破作业、通风计算与验算、风机选型与安装、风筒吊挂、局部通风机管理、瓦斯管理、综合防尘、防灭火、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71、害防治技术措施中的通风与瓦斯管理、爆破与火工品管理等相关内容、灾害预防与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避灾。图表部分:炮眼布置三视图、爆破说明表、通风系统图、防尘防火系统图、避灾路线图。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测监控部分、瓦斯监控系统图。(5)调度室负责煤质管理、灾害预防与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避灾部分。(6)供销科负责劳动组织与人员配备部分。(7)企管科负责技术经济指标部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领导班子、各专业副总和参加编制、预审的所有单位和责任人。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通科负责监督落实。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十、矿用设备、设施72、检查维修制度为加强我公司机电设备、器材的回收管理,确保设备及器材的及时升井,加快设备、器材的周转,加强管控,减少损失和浪费,堵塞经营管理漏洞,进一步规范回收及修理验收管理程序,特制定煤矿公司矿用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现予以下发,望认真贯彻执行。第一条 设备回收管理办法1、机电科应随时掌握设备动态,闲置设备应及时回收,严禁井下积压设备,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机电科及机修队相关人员必须全面认真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造成设备损坏和附件丢失的要赔偿,当时无法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13日内由机电科、使用单位共同拆检后再进行处理。2、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必须把井下不用的机电设备或机电科73、下发回收单的设备及时运送至井上,并于当天及时交至机修队。对设备升井后,私自乱放不及时交回的,给予该单位100元台天的罚款,给予正职和机电队长各罚款50元台天。如果因没有及时回收而丢失的,回收单位按设备原值的2倍进行赔偿,另对单位责任人处200元/台的罚款,所有罚款从该队当月工资总额中扣除。3、回收设备时要将与其配套的部件一并收回,否则按100元/件进行罚款。有标志牌(管理牌板)的必须将标志牌一并收回,否则按100元个进行罚款。4、设备使用单位(或矿指定的回收单位),应按机电科下发的设备回收单按期回收,超过期限的给予单位队长100元/台天的罚款,直至升井为止,另按设备租赁单价的两倍收取租金。使用74、单位(回收单位)回收的设备推到大巷口车场后,要及时通知运输队、调度室将设备运至井底车场,设备在大巷口或大巷中存放两天以上的,对运输队罚款100元台天,直至设备升井为止。5、对井下更换的不良设备、附件要在3天内升井进行检修,每推迟1天给予单位负责人和机电队长各罚款100元。发现工作面存放有不良设备、附件的,罚使用单位1000元/件,并对单位负责人和机电队长各罚款100元件,当班损坏更换的除外;发现备用设备丢失时,使用单位按原价进行赔偿。6、工程施工结束后,不需要的设备应由原使用单位(维护单位) 及时拆除、升井。各使用单位应在工程结束接到设备拆除通知后,在要求期限内将设备升井,交机修队维护保养。超75、过书面拆除通知单要求期限仍没有升井或升井后未将设备运到指定地点的单位,除按超期用设备提取租赁费外,另罚该单位各队长100元/人 。第二条 井下回收设备的入库验收程序1、机电科根据生产接续和日常管理情况,给区队下达设备、器材回收计划,各单位按规定要求及时将设备、器材回收交至矿机修队,并办理入库验收手续,机修队负责开设备、器材入库验收单,入库验收单一式四联,由机修队回收管理员负责将第一联转给机电科设备管理员(系统维护员),设备管理员负责在系统办理退租手续,第二联转给机电科包队人员,第三联机修队自己留存,第四联由区队留存,区队设备管理员凭设备退租单到机电科包队人员处销除记录。2、机修队同区队专(兼)76、职设备管理员或材料员按设备或器材回收清单逐台(件)检查、清点数量,查看有无损坏、丢失情况。若有损坏、缺件,要及时通知机电科设备管理员,机电科设备管理员按本矿机电设备管理处罚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回收单位进行处罚。3、机修队同区队专(兼)职设备管理员或材料员对入库设备、器材零部件等进行逐项登记后,分类摆放整齐。4、机电科每周统计各单位设备损坏情况,每月在机电例会上进行通报。机修队对损坏的设备无法修复时,应及时提出外委修理申请,机电科修理负责人根据机修队提出的外委修理申请进行鉴定后,及时编制检修计划报机电科长、机电副矿长审批,进而安排外委进行修理。5、对机修队检修的设备,机电科设备管理员组织机修队、回收77、单位进行拆检,并按设备修理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6、机电科包队人员应根据煤矿公司设备、器材出租及退租单,及时建账、消账、转移、并对设备布置图进行及时修改。7、机修队设备回收管理员要及时建立设备回收台帐并登记入册,每天向机电科反馈信息。违反以上规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各处100元/台天的罚款。第三条 设备修理、验收管理制度1、机电科为矿机电设备修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下达设备修理计划、核定设备修理类别、质量安全检查、验收等工作;机修队为我矿机电设备的主要检修单位,所有设备均由机修队承担。若需外委,必须由机电队提出书面申请,经机电科、企管科鉴定,报机电副矿长批准后,方可外委修理。2、机电科根据设备使用78、情况,向机修队下达月度设备修理计划,机修队应按修理计划的要求按期完成修理任务,不得借故推诿。对生产急需修复的设备,由机电科安排机修队给予加急修复,机修队应积极配合,否则给予机修队队长罚款100元;由此造成生产受到影响的,由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负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第四条 设备修理、验收程序1、公司所属各单位使用的机电设备需维修时,都必须由机电科以设备修理委托单的形式委托机修队检修,并注明检修项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修理工期等。待修设备由使用单位送至机修队,因人为损坏应承担各项维修费用。2、各区队升井设备的修理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机修队共同拆检,并区分修复件和报废件,价值超过80079、元/件的部件更换必须经机电科确认,确认无修复价值后方可更换,拆检后需填写设备拆检记录并签字。设备维修费用、零部件损坏(丢失)的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承担,有异议的由企管科仲裁。3、机修队对机电设备检修完工后,应对承接检修设备的技术性能做全面试验,并组织内部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如实填写机电设备检修、验收记录,并作为验收资料存档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检修内容、检修负责人、检修人员、检修日期、材料配件消耗情况、检修自检情况、主要参数测定及试运转情况等。4、每周日下午17:00前机修队应持上周检修设备检修、验收记录到机电科申请验收(没自检的设备一律不予验收)。每周一由机电科组织矿相关单位对上周检修的设备80、进行集中验收,并填写设备内部修理验收单。验收单应注明检修内容、验收情况、验收结果等,验收后有关人员进行签字。、机修队持设备内部修理验收单到机电科办理设备入库手续,机修队根据设备内部修理验收单和设备入库手续办理结帐手续,否则企管科不予结算。6、机修队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检修标准进行检修。机修队班组应配备兼职验收人员,负责本组修理设备的拆检、验收和有关记录工作。7、机修队若没有按设备修理程序修理设备,无委托修理单,无自检验收单、设备内部修理验收单,其修理的设备不予结算,一切费用由承修单位自己承担。8、机修队严格按拆检记录、委托修理单的内容进行设备修理,据实填写设备检修记录,不准弄虚作假,以次81、充好。机电科不定期对承修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发现与实际不符的,按零部件原值的2倍进行赔偿,并扣除该台设备50的修理费用,同时罚承修班组负责人及质量检查员各50元/台。9、机修队修复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标准,设备要进行防腐刷漆。防爆设备达到防爆标准要求,并进行试运转;电气部分进行检测,并记录相关数;修理设备必须经机电科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10、机修队对修理的设备实行保修制。采掘设备(各种低爆开关、喷浆机、调度绞车、回柱绞车、双速绞车、乳化液泵,各种皮带机、刮板机,各种减速器,75kW以下电机,30kW以下水泵,各种滚筒等)保修期为2个月;大型设备(75kW以上电机,30kW以上水泵,高爆开关,变压器82、,移动变电站等)保修期为6个月。保修期内设备出现的问题,由机电科、企管科、使用单位、机修队共同鉴定,因检修质量原因而损坏的,由机修队免费修理,造成影响生产3个小时以上的,对机修队罚款500元/台,承修班组负责人和质检员各100元/台;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承担所有修理责任,使用单位机电队长和责任人各罚款200元/台。11、机修队必须按机电科下达的修理计划修理设备,特殊情况下安排检修的设备必须按要求完成检修任务。对机电科安排的检修任务推诿不执行的,一次罚款500元。12、机修队不经机电科同意不得擅自发放设备,否则罚款100元/台。特殊情况下,需经值班领导同意、调度室签字后方83、可发放,但第二天必须到机电科办理相关手续。13、机修队拆检的设备因缺件且库房无配件的,应立即把缺件计划报供销科、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由机电科、机修队共同督促供销科进货。因常用配件无计划或计划不全,造成配件没有及时到位,影响生产的,对机修队罚款500元/次,紧急配件计划供销科应无条件组织,企管科应不予考核。14、设备入井安装后,因设备检修质量问题发生事故的,机修队应派人现场处理。15、机修队检修设备时,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发现不合格的材料、配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并到供应部门退换。16、机修队领用材料配件时,应按设备拆检记录中缺、损件数量领用,其费用计入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拆检记录84、以外的材料配件(磨损超限零部件除外)费用由机修队自己承担。17、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升井设备当天应及时交至机修队。否则一次100元/台。18、机电科设备管理员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承修单位修理设备,严格按制度对承修单位进行考核,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9、所有检修设备,经机电科和机修队共同验收合格、填写设备、器材入库验收单、发放设备验收合格证后,方准出厂或入库。第五条 修理的设备入库验收程序1、机修队对承修的设备、器材修理结束后,要及时通知机电科,机电科设备修理管理员组织下列单位人员参加修理设备入库验收:机电科库房管理员;机电科设备管理员;机修队85、质检员及检修负责人;2、根据下达的修理任务单,对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查、试验,所修理的设备要达到完好要求。防爆电气设备必须达到防爆标准,并经防爆检查员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3、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填写设备内部修理验收单,发放验收合格证。4、机电科库房管理员根据设备内部修理验收单办理入库收续,对验收不合格的设备或器材不准办理入库手续,由机电科设备管理员负责办理煤矿公司设备、器材入库验收三联单(在类别处标明机修队修理),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后,机电科设备管理员、机修队、库房管理员各留存一份,并做好入库记录。第六条 其它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乱拆、乱卸设备零部件,发现一次罚款500元;并86、限期交回,每推迟一日罚款100元直到交回为止。如因生产急需拆卸设备部件的,由使用单位打借条,由机电科科长签字后方可拆卸。但使用单位必须在六日内把所拆部件交回,并恢复好。每推迟一日对单位责任人、领用人员各罚款200元,直到交回为止。2、各单位在使用皮带机、刮板机等机电设备时,其随机配件不经机电科批准一律不准用作其它用途,一经发现,对使用单位进行100元/件次的罚款。第七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用公司各基层施工单位及和矿用设备器材有关的业务部门、个人。第九条 本制度由供销科、企管科、机电科负责监督落实。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煤矿。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87、行。十一、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煤矿瓦斯、水、顶板、火、煤尘等主要灾害和机电运输事故,保障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现根据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程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瓦斯、水、顶板、火、煤尘等主要灾害和机电运输事故的预防工作的领导,我公司特成立主要灾害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总经理、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 分管副矿长成 员:副总工程师 安通科 机电科 生产技术科调度室 通风科 地测防治水办公室 保卫科 等单位主要领导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预防瓦斯、水、顶板、火、煤尘等主要灾害和机电运输、88、全公司或大面积停电停风事故技术措施和管理制度,并按照公司预防灾害的需要成立相应机构,配齐有关人员,及时掌握公司灾害的存在状态和发展情况,组织、监督和落实灾害预防措施,保障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第三条 公司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修改。公司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财务、供应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总经理组织实施。第三章 管理制度第四条 顶板灾害预防制度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有关科室和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2、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放顶,控顶距89、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工作面禁止采掘作业。用垮落法控制顶板,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3、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4、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一炮三检”,用好前探梁。对掘进巷道贯通要作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放炮崩透着火、防止崩坏设备、防止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等工作。综掘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5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掘进,炮掘90、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掘进。5、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放顶与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6、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7、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91、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8、采掘工作面要坚持有组织地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定期对顶板管理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9、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梁。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10、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11、生产技术科要定期进行检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第五条 瓦斯事故预防管理制度1、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测两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和瓦斯喷出92、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2、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3、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总经理、总工程师审阅,并进行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技术措施,进行处理。4、公司必须从生产管理上对采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具体按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5、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程的有关规定。6、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7、井下所有的盲巷93、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及时封闭,打上栅栏,挂上警示牌。密闭的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第六条 水灾预防管理制度1、公司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2、公司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3、公司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有“探、防、堵、截、排”的综合措施。4、地面防治水:(1)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3)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4)排到地面的矿井水94、,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5)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5、井下防排水制度:(1)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2)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能力要符合设计;(3)排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95、通到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防水密闭门、防火门;(5)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6)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两次淤泥;(7)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6、井下探放水制度:(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2)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3)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4)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第七条 火灾预防管理制度1、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1)预防明火: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禁止烟火,也不准用火炉取暖。严禁携带烟草、引火物下井,井下严禁吸烟。井口房和井下不准电焊、气焊或用喷灯焊接96、,如果一定要在井下焊接时,必须制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经批准并有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而且要求事先清除附近的易燃物品,备足消防用水、砂子、灭火器等,并随时检查瓦斯和煤尘浓度。井下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或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和布头等必须集中存放,定期送到地面处理。预防放炮引火:严格执行放炮规定,煤矿井下不准放糊炮,严禁用煤块、粉煤等易燃物品代替炮泥,同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预防电气引火:要正确选用易熔断丝(片)和漏电继电器,以便电流短路、过负荷或接地时能及时切断电流。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应做好井下机械运转部分的保养维修工作,及时加注润滑油,97、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因摩擦生热而引起火灾。预防火焰蔓延:井下应使用绝缘阻燃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阻燃输送带。(2)井筒、井底车场、主要巷道及硐室或与大巷相连的地点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3)地面和井下都要建立消防材料库,储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库储存的消防材料要定期检查和更换。(4)进风井口要装有防火铁门,铁门要能严密的遮盖井口,并易于关闭。此外,机电硐室也应装有防火门。(5)地面和井下都应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及其有关设施。井下消防既可利用地面水池供水,也可利用钻孔压力水供水。消防管路每隔50m或100m安装三通阀门,以便连接水带。2、地面火灾事故的预防(1)严格遵守有关煤矿企业地面防火的规程98、要求,积极取得当地消防部门的指导,在生产过程中加强防火检查、消除一切隐患,并做好防火的准备工作。(2)在设计和建筑厂房时,必须遵守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有火源危险的建筑物,其建筑物质量要达到要求的耐火等级。在进行地面工业广场布置方案设计时,应当考虑地形和常年风向,将火灾危险性大的厂房建于其他厂房的下风侧,并且相临建筑物外墙之间应保持规定的防火距离。各建筑物之间还应设有通道,其宽度应能保证消防车畅通无阻。3、建立完善的消防系统,要按规程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及用品。第八条 粉尘灾害预防管理制度1、制定综合防尘和煤尘管理责任制。2、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3、必须对尘毒等进行监测、测定时间间隔为:(1)粉99、尘作业地点,井下每月测定两次;(2)生产性粉尘中游离的SiO2含量每半年检测一次。4、掘进面必须采用湿式凿岩,刷洗井帮巷壁,采用水泡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干式打眼。5、采煤工作面应采取水泡泥、喷雾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6、喷射混泥土工作面:喷射应采用潮喷或湿喷,不得干喷。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劳保用品。7、井下煤仓、翻罐笼装车和其他转载地点等都应进行喷雾洒水或设置捕尘器。井下所有的矿车都应保持完好,防止漏煤,漏岩粉。8、井上、井下所有人员工作地点和人行道的空气中粉尘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含10%以上游离SiO2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为2mg/m100、3;(2)含10%以下游离SiO2的粉尘和煤尘,最高允许浓度为10mg/m3。9、正确合理的计算和分配风量,使各采掘工作面、硐室都有足够的风量,合理风速。10、定期清扫沉积在巷道壁上和支架上的落尘,防止煤尘堆积。第九条 预防机电运输事故制度1、采用双回电源线路。双回路电源应满足下面要求:(1)当任意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外一回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2)双回路电源上不得分接任何负荷;(3)正常情况下,如果采用一回路运行方式,另一回路应带电备用;(4)10KV及其以下的架空电源线不得共杆架设;(5)电源线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2、下面各地点不得少于两回路供电线路,并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101、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2)主排水泵房;(3)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4)主要通风机房;(5)提升人员的绞车房。注:(1)、(2)、(3)要求:当任何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的供电;(4)、(5)要求: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条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3、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压,不应超过10KV;(2)低压,不应超过1140V;(3)照明、手持式电器设备的102、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4)远距离控制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5)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电压时,低压电器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起动器、检漏继电器)上,应明显的标出其电压额定值。4、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5、电气作业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作业时,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6、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7、电气设备可能被人所触及的裸露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等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装置。8、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103、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任务的工作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和送电。9、必须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力设备布置图,并及时修改。10、所有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电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要接地。11、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1)每一个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硐室;(2)铠装电缆应每隔100m左右就接地1次,遇有接线盒时也要接地。12、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一般规定:(1)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都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形成接地网;(2)所有应接地的设备要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禁止将几104、台设备的接地线串联连接;(3)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不论使用电压的高低)都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以构成接地干线;(4)无电缆金属外皮可以利用,应另敷设接地干线;(5)主接地极应设在水仓或积水坑中。主接地极不应少于两组;(6)局部接地极可设置在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7)每一个主接地极的接地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就地接地装置止,不得大于2;(8)每台移动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导线电阻,不得大于1;(9)当高压系统的单项接地电流大于20A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A;(10)接地电阻每年应测定1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雨季进行。13、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安全105、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点的人行道都应设有照明。14、在380/220v的照明线路中,中性线不应装熔断器或开关。15、井下电气信号必须能同时发声和发光。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电源不宜超过127v。16、为防止非防爆设备或失爆电气设备入井,矿井应实施电气设备入井证制度,由机电防爆检查组办理。17、编制与实施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运输(行车、提升)的技术组织计划,应用系统工程理论解决运输薄弱环节。18、编制与实施线路、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从技术上把住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关,严禁不符合防爆规定的设备入库。19、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进行各106、种设备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性能试验、测定工作,提出结论性的技术结果报告,参与设备选型、改造和鉴定。20、贯彻执行质量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从技术上解决质量、隐患问题,并参加工程验收。21、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培训、技术讲座、交流推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新技术。22、参与事故分析,制定技术防范措施。第四章 附则第十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主要灾害预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落实。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煤矿。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十二、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第107、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公司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并在发生事故时能正确启动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地处理事故,阻止事故范围的进一步扩大,迅速抢救人员和恢复矿井正常生产秩序,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煤矿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领导小组组 长:总经理、矿长副组长:公司班子成员成 员:副总工程师、办公室、职能科室以及各区队负责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调度室,负责应急预案工作及监督整改落实工作。第三条 煤矿生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通风、采掘、机电、地108、质、技术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并邀请专业救护队进行指导。第四条 煤矿大生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编制完毕,并报总经理批准。第五条 为保证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在每季度开始前15天,由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应修订和补充完善一次。遇条件变化或重要人事变更,要随时修订、补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第六条 职责组 长: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工作。副组长:是总经理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的第一助手,协助总经理制定抢险方案和落实应急处理计划,带领相关副总工程师、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抢险救援指挥部,对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协调。109、成 员: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监督落实。负责应急救援预案实施过程中所必需人员的待命组织工作,及时调整救灾所必须的材料准备,严格控制进入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第三章 贯彻和执行第七条 已批准的预案由总经理和总工程师负责贯彻执行。第八条 已批准的预案应立即向全体职工贯彻,组织学习,并熟悉避灾路线。各专业队应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并进行考试。没有学习或考试不及格,不熟悉避灾路线和预案相关内容的人员,不准下井工作。预案如有修改和补充,还应组织职工重新学习。第九条 已批准的预案应报送上级公司有关领导及部门、救护队。第十条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纠正。第十一条 110、已批准的预案连同所附工程图和表册,应分别送交总经理、各分管经理、安通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调度室、通风科各一份。上述单位和负责人应经常或定期检查预案的贯彻执行情况。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召集的单位和人员名单。(1)总经理(2)各职矿长(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领导小组成员 (4)救护队联系人(5)定点医院联系人(6)其他联系人第十三条 上报时限:发生死亡事故,10分钟内报至总经理,1小时内报至主管部门并报安监、公安、保险、工会等部门;发生轻、重伤事故,10分钟内报至总经理,24小时内由总经理报至县安监局和保险公司;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同死亡事故报告程序。第十四条 上报内容:事故发生111、的时间、地点、死亡人数、受伤人数。未从井下撤离的人数和位置。生命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受到威胁的人数和位置。事故性质的初步判定。第十五条 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组织措施(1)发生火灾时:迅速查明并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积极组织矿山救护队抢救遇难人员。同时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发火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火灾瓦斯向有人员的巷道蔓延。切断火区电源。根据已探明的火区地点和范围,确定井下通风制度。无论是正常通风或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及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等都必须:a不致造成瓦斯积聚、煤尘飞扬;b不致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c不使超限的瓦斯通过火源或不使火源蔓延到瓦斯积聚112、的巷道内;d有助于阻止火区扩大,抑制火势,创造接近火源的条件;e在火灾初期,火区范围不大时,应积极组织人力物力控制火势,直接灭火。直接灭火无效时,应采取隔绝灭火法封闭火区,并规定为隔离火区而建筑的密闭墙的位置和建筑顺序。封闭火区时,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爆炸;f必要时应将排水管和压风管路临时改为消防管路。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其他分管经理及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及灾情启动煤矿生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2)发生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事故时:迅速组织撤退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全力以赴抢救遇难人员,组织矿山救护队探明事故地点和范围113、。为了防止二次爆炸,发现火源立即扑灭,并切断灾区电源。迅速恢复被破坏的巷道和通风设施,以恢复正常通风,并规定为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的储存数量和存放地点。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其他分管经理及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及灾情启动煤矿生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3)发生透水事故时:撤出灾区人员,及时关闭水闸门,并规定关闭顺序;在现有排水设备能力不足时,应增设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它管路作临时排水管);针对具体情况进行阻水;在有流砂涌出时,应建筑滤水墙,并规定滤水墙的建筑位置和顺序;必须保护排水设备不被淹没,其中,当水和泥114、砂威胁到泵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时,在下部水平的人员撤出后,应将水和泥砂引入下部巷道;在有瓦斯从水淹区域涌出的危险时,应制定排放瓦斯的措施;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任副组长,其他分管经理及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及灾情启动煤矿生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4)发生顶板事故时:探明冒顶区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积极恢复冒顶区的正常通风。如一时不能恢复时,可利用水管、压风管等对被埋压、堵截的人员输送新鲜空气;在处理中,必须始终坚持由外向里,加强支护防止二次冒顶。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难人员的专用115、巷道;遇有大块岩石威胁遇难人员时,可使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冒落岩石的堆积状态;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生产经理、机电副矿长任副组长,其他分管经理及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及灾情启动煤矿生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5)发生突然停电时:迅速制定抢险方案,指挥和协调相关单位正常开展工作;组织事故抢险人员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及时完善调度指挥系统和通讯系统;紧急调拔救援物资;负责矿井发生停电事故后供电系统的停送电指挥和协调联系工作。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其他分管经理及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116、救援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及灾情启动煤矿生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第四章 预防灾害和处理事故过程第十六条 预案应根据各级干部和职工岗位责任制以及职能部门业务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在预防灾害事故中的任务和职责,使预防事故的各项措施都能落实到每个人身上。第十七条 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总经理是负责处理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总经理未到前,由值班经理负责指挥。第十八条 处理事故过程中,各有关人员的职责:组长: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有关人员和矿山救护队队长协助下,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签发抢救事故专用的入井特别许117、可证。副组长:协助总经理进行抢险救援,负责抢险救援时的技术指导工作。成员:负责召集为处理事故所必需的待命工人,保证调集救灾所必需的设备材料和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矿山救护队队长:领导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难人员的援救和事故处理;有关采区的跟班队长、班长:负责查明留在本采区或工作面内的人数,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地撤退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地点或直至地面;将在现场所见到事故性质、范围和发生原因等情况详细报告矿调度室,并随时接受总经理的命令,完成有关抢救任务;灯房负责人:根据灯牌号码查清在井下的人数及其姓名,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对没持有经总118、经理签发的特别准入证的人员,一律停止发给矿灯;材料供应负责人:及时准备必要的抢救器材,并根据总经理命令,迅速发运救灾地点;机电科长:根据总经理的命令,负责改变主要通风机的运行方式,并掌握停送电工作和完成其它有关任务;运输队队长:负责将遇难人员及时运往井上,保证救灾的人员和器材能及时运到事故地点,满足救灾需要;值班调度员:接到调度室的事故通知后,发出事故信号,并按照预案中所规定的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召集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及时按顺序通知所列各单位的人员到调度室报到待命。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煤矿。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主要灾害预防工119、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十三、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奖罚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方针,保证职工的劳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矿山山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程和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监察条例等国家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法令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目标,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细则。第2条 各单位正职(主持工作副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120、防治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第3条 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措施,认真学习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第4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条 实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奖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提高121、职工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水平,达到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文明生产的目的。第6条 要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卫生的工作环境。第二章 奖励第7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单位推荐,安通科审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批准,分别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1、发现事故征兆,采取措施或及时向上级报告,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2、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或安通科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3、制止或举报“三违”,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第8条 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推行先进经验,经采纳后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122、害防治生产有明显效果的,奖励300元。第9条 在季度或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奖励。第10条 公司实现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目标,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奖励。第三章 处罚第11条 按照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奖罚实施细则执行第四章 附则第12条 安通科是具体办理本细则奖罚手续的执行部门,有权按本规定对全矿井职工实施奖罚。首先及时出示罚款通知单给受罚单位,月末统一汇总交财务科执行。第13条 由于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安通科及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第14条 全矿井任何部门组123、织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质量检查和各种专业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质量检查,都必须将检查情况,特别是存在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隐患报安通科一份,以便于对处理情况进行安全检查。第15条 本规定奖罚金额专款专用,单独设立帐户,作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基金统一支配使用。第16条 安通科要尽职尽责,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敢于坚持原则,大胆工作,否则追究安通科的责任。第17条 各部门,协助做好对“三违”人员的帮教工作。第18条 对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三违”行为,安通科有权根据情节给予500元以下的罚款。第19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上级规定执行。第20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矿范围内的所124、有单位和工作人员。第20条 本制度由安通科负责监督落实。第21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煤矿。第22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十四、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井上下人员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保障公司正常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达到员工人身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为目的,根据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程等行业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入井人员检身制度第二条 凡出入井人员,必须接受井口检查人员检身。第三条 井口20m范围内严禁吸烟或有烟火,严禁闲杂人员在此逗留。第四条 入井电钳工必须将工具放入工125、具包内,其他人员必须将带的长柄工器具及材料放入工具车内下井。第五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佩戴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帽、携带矿灯。入井人员严禁喝酒,严禁携带烟火和易燃物品,劳动保护必须穿戴整齐,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第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汽油、煤油或松香水等危险品者,必须持业务部门审批证明,方可入井,用后要及时带上井。第七条 出井人员严禁携带炸药、雷管以及其它生产资料。第八条 运输队必须每班在井口设一名专职检身人员,配备酒精探测仪等检身仪器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检身。第三章 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第九条 入井人员在领取矿灯后,进行入井考勤登记,升井后进行升井考勤登记。第十条 考勤员每班依据考126、勤情况,分单位做好当班入井职工的统计工作,对有入井考勤而未及时升井人员进行统计,并且分单位将未升井人员名单一式两份报调度室和安通科。第十一条 调度室和安通科对未升井人员名单,必须及时向相关单位落实职工未升井原因。第十二条 所有入井人员升井后必须到本单位报到。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当班职工入井人数做好统计工作,做好职工升井后的清点工作,对在井下加班人员及未升井人员(或未到队部报到人员)及时向调度室和安通科汇报。第十四条 各单位井下跟班队长或当班班长到达工作面后,必须将本班出勤人数报调度室,调度室对各单位当班出勤人员做好统计。第十五条 调度室和安通科对入井后不知去向且未及时升井人员,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127、寻找。第十六条 来客入井人员须由公司陪同人员在井口考勤室登记后方可入井,升井后由陪同人员在井口考勤室登记。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下井干部。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安通科、调度室监督落实。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煤矿。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十五、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举报制度第一条 为保持公司同群众的密切联系,鼓励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监督,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工作管理,维护广大职工的切实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法、生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报告和调128、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的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遏制瞒报事故现象,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存在以下问题时,员工有权向安检或监察部门举报: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未建立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5、超层越界开采的。6、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使用明令禁止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工艺的。8、无规程措施擅自开工作业的。9、作业范围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隐患还强制职工作业的。10、干部违章指挥的,员工有违章行为的。11、隐瞒事故的。12、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统计129、的。13、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生产的。14、由于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工作场所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15、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而上岗作业的。16、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17、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第三条 公司设立举报电话。举报方式:电话、手机短信等举报电话:6781831 第四条 所举报情况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应包括责任单位或个人具体违章的详细经过、时间、地点等重要信息。第五条 举报情况经核实后,根据情节,给予举报人5002000元的奖励。第130、六条 业务部门办理举报事项,要恪尽职责,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七条 在办理举报事项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被检举、揭发人和单位。对举报人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密,如有违规泄密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否则,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业人员。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通科负责监督落实。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煤矿。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十六、安全生产与131、职业病危害防治操作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机电设备使用及维护人员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操作行为,全面提升员工技术素质,提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操作水平,造就一支技术过硬、操作技能强的员工队伍,创建良好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制度建设管理1、机电科负责全矿所有机电设备操作规程、使用标准等的审核、修订,汇总后装订成册,作为管理依据。2、特殊时间段、特殊地点的设备操作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事宜由机电科牵头进行制度完善。3、机电科负责所有设备操作类规程、标准、措施的审核及批准。4、区队技术人员必须编制本队所有机电设备操作规程,经机电科及相关领导审核132、批准后制作成牌板并现场悬挂。5、在多个单位操作同一台设备的地点,设备责任单位必须制定专项管理制度约束其他单位的使用权限。经机电科审核批准后制作成牌板并现场悬挂。6、特殊时间段、特殊地点的设备操作区队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第三条 机电设备操作、维护及相关人员管理1、所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机构的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2、操作人员在岗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设备巡回检查制等相关管理制度,现场操作严格执行“手指、口述”,同时认真填写相关记录。3、机电设备维修人员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设备检修,杜绝设备带病运转。4、区队必须认真组织员工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杜绝未经培训133、员工直接上岗现象。必须经常对员工进行危险预知教育,增强员工防范设备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因素的能力。5、区队必须按岗位作业标准进行操作人员配备,严禁一人多岗现象出现,坚决杜绝安排带病员工上岗现象。6、区队管理人员在特殊作业地点的检查情况必须按专项制度执行。7、非设备责任单位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严禁操作其他单位设备。8、科室检查人员在现场必须检查设备存在的隐患,同时检查操作人员的精神状态、操作水平等事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第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工种岗位人员。第六条 本制度由安通科、机电科负责监督落实。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煤矿。十134、七、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制,严肃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追究,保障国家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切实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国家监察部、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追究是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监督机构的事故处理意见等部门意见,由各级组织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事故责任135、者或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行为的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的行政追究处分。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保护员工人身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健康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第二章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主要职责第四条 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奋斗目标及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长远发展规划;负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投入计划的落实;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会议;研究解136、决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第五条 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副矿长是公司分管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公司各类人身事故的监督、追查、处理工作。第六条 各分管领导要对分管专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第七条 安通科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总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大检查;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的安全检查;行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一票137、否决权。第三章 事故责任分类第八条 事故责任分类是根据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责任的类别。通常情况下有如下几类:直接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间接责任,指与事故之间有间接联系,是造成事故的条件,起重要作用但不起决定性作用。直接领导责任,指领导错误而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主要领导责任,指领导过于疏忽而导致事故发生。领导责任,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不严致使下属出现事故。第四章 事故处罚第九条 其他处罚:1、出现事故后现场负责人不积极履行汇报、抢救(抢险)义务的,罚款5001000元并停工培训;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罚现场负责人10002000元;故意138、制造假象,影响或阻碍事故调查的,罚现场负责人20004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故意隐瞒工伤(事故)或放任事态发展导致事故扩大的,单位负责人不及时汇报事故情况的,或不按程序汇报、治疗的,延误治疗时机或造成其他纠纷的,罚单位负责人、跟班人员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2、相关业务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则上必须在30分钟内到矿。凡因通讯不畅造成联系不到本人的,轻者罚款500元,重者给予纪律处分。3、公司相关部门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规定及时履行职责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139、并追究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4、事故调查过程中,不如实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者,罚款10002000元。5、事故追查分析、报告、统计不符合规定的,对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罚款30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行政责任。6、工伤人员治疗结束后必须将自己工伤治疗期间的病历交公司医院妥善保管。否则罚工伤人员500元。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安通科负责监督落实。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煤矿。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十八、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140、病危害防治基础管理,强化生产过程中领导责任,转变领导干部作风,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检查规定第33号令精神,特制定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第二条 下井带班数量规定:1、矿长、书记不少于5次/月。2、分管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机电、技术的矿级领导不少于15次/月。3、副总工程师不少于10次/月。第三条 下井带班职责: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状况。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141、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3、当井下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大隐患及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停产、撤人、调集人员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调度室汇报。4、下井带班作业人员严格履行带班人员工作职责,维护矿井的正常生产秩序,协调好各区域作业人员的劳动组织秩序。第四条 下井带班规定:1、下井带班人员上岗前必须到调度室签到,由当日值班长根据井下生产实际安排下井带班人员当班主要任务、路径等事项(正常情况下按照调度室下发的带班区域进行带班),下井带班人员在完成既定任务的同时,应着重检查跟班队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员、瓦斯员等上岗履职情况142、,并对机电、监控等特殊岗位人员进行督查。2、下井带班人员必须与带班地点的职工同时下井、同时出井,不得迟下早上,严格执行8小时工作制,实现工作现场全过程监督管理。3、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出入井,不得提前或推后出入井;入井前必须向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值班室和调度室报到。4、下井带班人员要把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好当班井下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状况,本着 “三走到、三必到”原则(新采区、新工作面的施工要走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场要走到,最远的作业地点要走到;情况变化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最多、管理最差的现场必到)进行跟班作业。5143、下井带班人员下井实行双汇报制度,班中、班后向调度室汇报主要隐患及处理结果、发现的问题、意见和“三违”处理结果,由当班调度员填写到带班下井检查记录表。6、下井带班人员出井后应当将下井和出井时间、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详细记录在信息表上。7、矿井巷道贯通,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揭露断层、处理火区、探放水、系统调风等非正常作业的关键阶段,分管矿领导、有关业务副总、有关业务科室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带班指挥。第五条 各部门职责及规定1、矿办职责:矿办公室,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建立下井带班档案管理制度,每月由调度室提供相关资料后,对其归类管理,以便随时备查,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2、组织部职144、责:负责监督各项制度落实,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调度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干部下井定位卡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对管理干部带班严格实行一人一卡制,建立专项台帐,跟踪落实人员定位卡运行情况。3、调度室职责:(1)负责每月月底前按照我矿现有情况,排出次月干部下井带班表,经矿长审查后,下发到矿领导手中,各级管理人员根据下井带班表合理安排自己工作,确保按时带班。(2)负责按照公司规定格式建立“领导干部跟班下井情况”台帐,并每天按班次把基础表中“领导干部跟班下井情况”填报好。同时将当日下井带班领导写到井口公示牌上。4、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科职责:(1)完善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考核制度,做到下井质量与安全生产与职业病145、危害防治绩效严密挂钩,每月月底前对下井信息表进行整理汇总,在次月5日前连同考核结果一并交调度室。第六条 其他规定1、每旬需将干部带班情况汇报矿办公室、调度室、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科,每月需对干部带班进行总结分析、通报考核。2、矿调度室应将下月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计划表于当月20日前制定好并进行下发。3、矿调度室负责本单位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下现场情况资料的收集、汇总,并于每天早9:00前将前一天领导带班情况用电子表格形式在早会上进行通报。4、矿领导当月带班情况、下月带班计划由矿安通科统一上报矿调度室。7、矿调度室要严格落实日报制,对不按时上报、上报资料不准确的除通报批评外,并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146、害防治绩效中进行考核。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第一条 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实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第二条 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交接班过程中向下一班的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第三条 对当班没有处理到位的隐患问题,上一班带班人员要将处理意见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确保排除隐患的连续性。第四条 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交接班地点统一在井底车场进行。第五条 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必须填写领导带班交接班记录表,交接班表由矿井调度室负责设计,并在运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填写项目。第六条 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交接班必须在交接班记录表上签字,并写明交接班时间147、交接班地点,交接班领导双方必须签字。第七条 交接班记录表由当班带班领导填写,并在出井后交到矿井调度室,由调度室值班员签字后交专人负责保存。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第一条 领导带班下井信息必须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第二条 领导带班下井信息包括当日下井带班领导姓名,当月下井带班计划,上月下井带班完成情况。第三条 由调度室信息中心负责在井口明显位置对当日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基本信息(包括带班领导姓名、照片)进行公示。第四条 每月6日前由安通科负责对矿领导上月带班完成情况及考核进行公示;由调度室负责在矿公示栏对矿领导上月带班完成情况及考核进行公示。第五条 没有矿领导下井带班的班次职工有权拒绝下井。第148、六条 矿领导带班信息公示工作由矿安通科负责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内容由矿调度室负责提供。矿领导带班下井“三汇报”制度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下现场日报制度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现要求领导干部在下井带班工作中,必须做到“三汇报”。第二条 带班领导在到达生产现场,对带班所经区域进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隐患排查,同时对所到区域队干跟班、职工出勤、特殊工种上岗等情况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第三条 在生产过程中,带班领导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所到区域的系统情况、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情况、生产情况、出现问题和解决办法,并汇报动态检查结果。第四条 在交接班完149、成后,和接班人员一起向调度室汇报交接班情况,当班整体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区域员工按章作业等情况。第五条 调度室负责建立矿领导带班“三汇报”台账,每班矿领导带班“三汇报”内容由矿井调度室当班调度员负责认真记录,并如实记录好回报时间,第六条 矿调度室要安排专人落实每班干部带班“三汇报”记录情况,每月装订成册,存入当月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中,存档备查。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内容包括: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表、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表、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表。第二条 要求矿井安通科建立专项档案,按月将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进行专项管理,存放备查。第三条 由矿调度室安排专人负150、责每日将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表、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表、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表存放于专项档案盒备查。第三条 由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科负责将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信息表按照一人一档方式进行存档,月底统一交调度室汇总。第四条 由矿调度室负责每月6日前将上月矿领导带班下井按排表、矿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表、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表、整理汇总,统一存档,保存期一年。第五条 由矿调度室每年1月15日之前将上年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移交到矿安通科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小于3年。矿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矿领导带班制度,鼓励全矿员工监督、举报各级管理干部下井带班的违规行为,达到及时制止和惩处违规行为的目的151、,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矿调度室、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科举报。第三条 举报人可采区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网络等方式举报,举报箱设置在矿入井检身站入井口。第四条 举报内容1、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及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生产管理人员带班未严格执行或有弄虚作假、未进行公示等行为。2、现场带班干部违章指挥或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行为。3、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问题。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矿调度室未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第六条 实行举报有奖制度。所有举报问题一经查实,152、给举报人给予1005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保护制度。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制度第一条 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要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结合自己的职责在井下做好现场检查和记录。对发现问题能够现场整改的要求立即现场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要求限期整改。第二条 带班执行月考核,日公布的形式进行考核,杜绝弄虚作假。由当班值领导根据定位系统进行定时查看。调度室负责每天班前会对前一天跟班、带班情况进行通报。月度进行总结考核。第三条 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由矿领导牵头,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科、调度室等部门配153、合不定期的进行抽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并及时通报考核,月度对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履职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比。第四条 带班人员的下井带班质量及数量与带班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绩效考核。由调度室负责对带班数量的考核,副总以上少一次处罚100元,并否决当班带班津贴;由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科负责对带班质量的考核,少一次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绩效扣10分,下井质量优良奖5分,良好奖2分,一般扣3分,较差扣5分。第五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或带班人员擅离职守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追究。第六条 未按规定填写下井交接记录,信息表,带班综合台帐的一次处罚50元。在上级部门检154、查中出现未按规定带班或弄虚作假等现象,否决责任人季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绩效奖。粉尘检测制度1、煤矿各级领导要将防尘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时,包括测尘工作。2、测尘管理人员要对全矿粉尘检测工作负责。3、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每月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4、经常监督、检查测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5、定期分析粉尘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6、要加强粉尘浓度数据技术档案管理。7、测尘员严格执行测尘规程、操作熟练、记录详细,粉尘浓度要准确无误。对弄虚作假者,根据155、情节轻重给予处理。8、测尘报表格式应统一,填写正规,及时上报。9、测尘员在测尘的同时应监督井下防尘情况,发现违章作业,测尘员有权先行停止作业,后报主管矿长处理。巷道维修制度1、各矿要成立巷修管理小组。矿工程师负责巷修技术管理,安全矿长负责巷修业务管理。通维段负责巷修具体业务管理。2、所有通车巷道必须保证设计断面及规格尺寸。(1)通架线机车巷道,架线距轨面不小于2米,井底车场至候车室架线距轨面不小于2.2米,架线距巷道顶板或棚梁不小于0.2米。(2)通蓄电池机车巷道高度不小于1.9米,人力推车巷道高度不小于1.8米。(3)通车巷道宽度按矿车、机车最突出部分计算,非行人侧大于0.4米,行人侧大于0.7米,人车顶角距巷道帮、距管路、电缆均大于0.25米,其它车距管路大于0.4米。3、维修巷道必须报施工措施,严格按标准施工,出现偏差必须返工。4、矿每月至少对全矿井巷道失修情况检查一次,对失修巷道及时维修,矿井失修量增加,要追究矿长责任。对危险巷道、无风、微风巷道要设置栅栏、警标或及时封闭。5、矿必须安排足够的维修人员,根据失修情况,按千米巷道3-5人配备,由矿长负责。6、全矿巷道失修率不准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准超过3%。7、各矿每年11月末对矿井巷道普查一次,普查内容包括巷道长度,支护形式、失修状况等。8、矿井大修理工程必须按计划施工,不准随意更改,如确需要更改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