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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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77666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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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病历书写制度(一)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2、人员由接受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3、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二) 门诊病历的书写要求:门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门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病历记录 病历记录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4、体到分钟。门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诊病历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填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门诊表格式病历,必须有空必添,不得漏缺项。需要集中保管的病历,按规定及时回收保管。(三) 住院病历的书写要求: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住院志的书写形5、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日期、记录日期、病史陈述者、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经史,家族史、体格检查、专科情况、辅助检查、初步诊断、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6、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1)首次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日常病程记录由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日期,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抢救7、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手术记录由手术者书写,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2)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会诊记录、术前小结、术前讨论记录、麻醉记录、手术护理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均应详细地填入病程记录内。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8、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医嘱内容由医师书写,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危重患者护理记录9、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危重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病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制度。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病历档案。住院病历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及保险机构在提供身份证明和法定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允许由专人为其复印、复制病历。病历档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