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东一矿安全操作生产责任及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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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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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合集
1、 目 录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1安全目标管理制度1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2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3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5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安全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8安全技术审批制度11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8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19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2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24安全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度27入井人员管理制度28安全举报制度29管理人员入井及带班制度31安全操作管理制度33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3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3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抢救和分析处理制度3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8安全管理奖惩制度38安全文化建设制度41安全监测监控制度42安全管理公开制度2、43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45班组建设制度47环境保护管理制度48风险管理制度50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51人员不安全行为监督管理制度54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58入井人员检身、入(升)井人员清点制度59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60严禁烟火入井制度62井下电、气焊(割)安全管理制度62爆破管理制度63水害隐患排查制度64停、开工验收制度65事故追查制度67瓦斯管理制度68安全技术管理审批制度69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70管理人员现场巡查制度71污染源管理制度72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73管理人员下现场制度74主要灾害预防制度74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分析、归档制度75敏东一矿领导带班人员井下交接班制度773、敏东一矿领导带班档案管理制度78敏东一矿领导下井带班考核奖惩制度78敏东一矿领导下井带班公示制度79敏东一矿领导下井带班举报制度79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第一条 每周四下午为安全例会时间(特殊情况除外)。第二条 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如矿长因工不在时,由生产矿长主持。矿副总以上领导、驻矿安监处领导、机关各科室主任、保安科、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综合办全体和基层各队队长、书记、副队长(会议期间各队要安排一名副队长以上领导值班)必须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并做好记录。第三条 安全办公会议内容要突出重点,有议有决,讲求实效,不能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第四条 安全办公会议的内容包括:(一)学习和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4、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指示。(二)安全办主任通报全矿一周安全动态及采、掘、机、运、通各系统存在的各类安全问题,提出下周在安全生产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下周安全工作重点,有关建议和措施等。按照 “四定”原则,将任务落实到有关部门或具体人员,并认真部署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安全工作。(三)听取基层各队汇报本队一周安全生产情况中存在的隐患及需要矿里帮助解决的问题,并作出下周安全工作安排、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四)矿领导、驻矿安监处领导对全矿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对下周安全工作的安排进行强调,对本周安全工作不利的单位或部门提出批评甚至处罚。第五条 各办室、基层各队要分别做好每次会议记录,必要时形成5、会议 纪要,及时上报下发。会议记要必须备案存档。第六条 安全办对安全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期参加安全办公会议、不具体落实安全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相关责任人每次罚款10元,由此而产生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第一条 根据上级安全生产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矿安全生产的具体条件和职工队伍的技术素质及确定年度安全生产总目标,矿要将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逐级分解,队形成自上向下的安全目标管理保证体系。第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制定本单位规划措施,对安全目标管理负全面责任,保证安全目标全面实现。第三条 目标管理的分解以安全承包合同形式下发,6、各级领导签字生效,一式两份,备案存档。第四条 全矿所有职工必须签订安全包保合同书,在队内存档。第五条 安全目标必须与经济利益挂钩,由矿安全办和驻矿安监处负责安全目标考核,严格按矿安全奖罚办法的规定兑现奖罚。第六条 定期对安全目标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不断完善提高安全目标管理系统功能,积极开展好遵“三程”反“三违”、月(周)隐患排查和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降低事故发生率,力争实现事故为零的目标。第七条 各基层队每周要认真做好安全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上报矿安全办。第八条 安全办在做好全矿每周安全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的同时,认真总结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第一条 基层各队、机关7、各办要全面落实“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不断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提高防灾抗灾能力,保证安全生产需要。第二条 安全资金投入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第三条 安全资金具体使用范围:(一)更新改造矿井主要通风设备;(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检测系统与抽放系统;(三)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火系统;(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水系统;(五)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六)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八)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九)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内容。第四条 机关各办室、基层各队每年要制定安全资8、金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项目、落实资金、明确完成时间和责任人。第五条 矿对安全投入的项目及资金支出情况单独建帐和统计,做到清晰、准确。第六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按国家和企业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中安全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二条 成立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矿 长、党委书记副组长:副矿长、总工程师 成 员:矿副总、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基层各队队长安9、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评比办公室设在安全办。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的部门为安全办、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调度室、地测科、团委。第三条 专业考核检查验收小组:(一)采煤系统专业组:负责采煤系统考核评分定级。系统负责人及验收组组长:生产副总工程师成员:生产技术科技术员(二)掘进系统专业组:负责掘进系统考核评分定级。系统负责人及验收组组长:生产技术科副科长成员:生产技术科技术员(三)通风系统专业组:负责通风系统考核评分定级。系统负责人及验收组组长:通风副总成员:通风科科长、技术员(四)机电、运输系统专业组:负责机电、运输系统考核评分定级。系统负责人及验收组组长:机电科科长成员:机电科技术10、员(五)安全管理系统专业组:系统负责人及验收组组长:安全办主任成员:安全办技术员、调度室技术员、生产技术科技术员、工会干事、财务科(六)地测防治水系统专业组:系统负责人及验收组组长:地测副总成员:地测科技术员(七)调度系统专业组:系统负责人及验收组组长:调度室主任成员:调度室技术员(八)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系统专业组:系统负责人及验收组组长:通风副总成员:通风科科长、技术员(九)地面设施系统专业组:系统负责人及验收组组长:工会主席成员:团书记、工会干事、团委干事第三章 业务流程及考评办法第四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执行标准全矿各单位采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211、013年5月1日试行)。第五条 检查办法(一)每月末周三上午,各专业组对全矿各单位井下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被检查单位要安排陪检人员,备好检查工具,各科室必须参加检查,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专业组组长请假,无故不参加者取消本月质量标准化奖。(二)每月末周三下午,各职能科室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工程内业和安全内业进行考核验收。被检查单位安排人员,按要求备好要检查的内业。(三)各检查组在周三下午进行总结评分,将考核结果在周四下午安全例会进行通报,通报后报安全办汇总。第六条 考核评级规划等级为行业级采煤:行业一级掘进:行业一级通风:行业一级机电:行业一级运输:行业一级安全管理:行业一级地测防治水12、:行业一级职业卫生:行业一级应急救援:行业一级地面设施:行业一级调度:行业一级第七条 奖惩办法(一)集团公司年终考核评级达到或保持规划等级,按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进行奖励。(二)年终总评达不到规划等级的单位不得质量标准化奖,并对不达标的单位罚款2000元。(三)集团公司在季度检查验收或抽查中,对达不到规划等级的单位,罚款2000元。(四)在矿每次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中,达不到规划等级的单位,领导罚款10元、技术员罚款20元、班段长罚款20元。(五)在矿每次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中,达不到规划一级的单位,罚款200元。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第一条 安全教育必须坚持党、政、工、团各级组织齐抓共管,要结合13、不同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第二条 安全培训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办法强制培训,考核发证,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第三条 新工人必须接受入矿、队、岗位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由基层各队领导负责,矿技术科负责组织编制基层各队的安全培训计划和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五条 各单位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未经培训人员,不得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技14、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由有关部门发给“合格证”,持证上岗。第七条 下井实习和参观人员在入井前必须学习有关安全注意事项。第八条 调换岗位、工种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培训。第九条 安全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教学内容必须学习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法规性文件外,应以煤炭系统编制培训教材为主,利用直观现象的教学手段,辅以实验实习操作等实践性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操作水平,增强职工自主保安意识。第十条 安全培训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时间,培训要有兼职教师,有教材、场所,有严格的考试制度,15、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培训计划,安全培训要按规定提取培训费。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考试不及格者必须经再培训,直至考试合格,职工未经安全培训而分配工作的,以违章论处。未经培训的职工造成事故,应追究分配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二条 必须建立健全职工培训档案,由基层各队制定专人负责保存。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 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强化安全管理,清除矿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开展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二条 隐患等级划分:一、隐患分为三级:一般隐患、重大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1、一般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由矿所属各业务科室和基层各队掌握整改的隐患;16、2、重大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由矿里掌握整改的隐患;3、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由集团公司掌握整改的隐患。二、按事故隐患严重程度和治理的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难度大,矿治理不了,须由矿业集团公司治理的隐患。B级:难度较大,区(队)科治理不了的,须由矿、处治理的隐患。C级:由区、队、科业务部门必须治理的隐患。第三条 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每月第二周的周三进行全矿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大排查,排查路线本着科学、全面、无死角、人员搭配合理的原则进行排查,排查出的隐患形成书面材料17、,分别报到矿长和安全办各一份,由安全办汇总后建立隐患登记台帐存档,并以隐患卡的形式下发被检查单位,一般隐患按“四定”原则落实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列入治理计划逐步整改,并上报公司安监局,由安监局组织验收。第四条 矿安全办负责组织矿所属各队的事故隐患排查,并督促治理工作,各队队长负责本队范围内的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好记录存档。第五条 基层各队必须要求本队各班组和各岗位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建好记录存档。第六条 每月30日之前将本月各部位隐患汇总分类统计表报安监局,事故隐患在未治理整改完成之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治理、整改完成。第七条 凡上报的事故隐患,由安监处、安全办负责检18、查落实整改情况,并及时反馈到安全调度会上。第八条 因施工隐患治理、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责任者,并追查责任。第九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治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报告。安全监督检查及考核制度第一章 总则安全监督检查目的是督促矿属各单位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发现和查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危险和隐患,加以有效的防范和整改,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确保安全生产。1.检查范围井上、下任何作业场所。2.检查分类及时间安排19、2.1 矿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安全隐患大排查,月末组织一次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对查出的隐患及问题由专业组主管负责人通报,交安全办下“B卡”后由各队落实整改,并由处理人、复检人签字,经职能部门验收后报保安科。2.2 停(开)工检查:矿井每次停工当天进行停工检查,开工当日进行开工检查;由生产矿长负责组织开展检查。2.3 安全质量标准化月检:每月最后一个周三进行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月检评定,由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开展自查。2.4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月度考核:由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确定每月或每季度进行考核,由安全办负责组织开展。2.5 日常检查是要求矿各级管理人员不规定时间、不指定地点,根据各自工作实际24小20、时不定时地对各作业点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查处各类“三违”人员,对月检、停(开)工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月检、专项检查、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月度考核所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复查和验收,并做好检查记录。3.检查人员3.1 月检、停(开)工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本质安全管理体系月度考核每次由安全办组织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是:矿领导、各职能科室全体和基层区队管理人员。3.2 专项检查:由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分别组织安检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人员每月采掘系统、机电运输系统、“一通三防”系统进行专项检查。3.3 日常检查: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班组长。4. 检查内容井下现场检查和地面内业资21、料检查。4.1 现场检查内容主要有:1)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和措施对各类设备、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2)检查全员执行和遵守神华集团、大雁公司、敏东一矿矿各项管理制度情况。2现场作业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有无不安全行为;管理人员有无违章指挥现象。3电气、机械设备、轨道系统及其安全装置是否完好。4作业环境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5各专业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的重点进行检查。4.2 内业资料检查主要内容有1)学习传达上级、公司各类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情况。2)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自查、自检、整改情况。3)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本安体系建设相关内业。4)培训与持证上岗情况。5)安全生产责任制22、的贯彻和执行情况。6)各种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标准化资料。5 .整改落实原则对检查出的问题严格按以下要求整改:5.1 按照“五定”(定整改单位、定整改内容、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责任人)的要求整改。5.2 对检查的各类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认真、全面整改,重点做好落实工作,严禁各类隐患重复发生。5.3检查人员要根据各自时间安排对上次检查情况及时进行复查验收,达到闭合管理。5.4 各单位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措施防止重复问题出现,针对上次检查出的问题在下次检查时进行复查。5.5 现场检查、整改、验收记录,并将各类检查记录及时归档留存。6 .3“三违”行为监督管理矿副总以上领23、导、安检人员、职能科室管理人员、基层单位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加大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检查力度,严格加强现场管理。1)监督检查规程、措施在生产现场落实兑现的情况;2)监督检查生产现场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3)监督检查安检员、瓦检员、放炮工、通风工、电钳工、刮机司机、皮带司机、绞车司机、电机车司机、水泵工、检身工、矿灯充电工、空压司机、主扇操作工、瓦斯监控值机员、班队长等特殊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4)监督检查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整改和落实情况;5)监督检查采煤工、掘进工、巷修工等各类从业人员的操作规范、自主保安互助保安的24、执行情况;7 .考核处罚规定7.1 安全大检查、月隐患排查必须由副总及以上领导带队,并严格“谁检查谁签字”制度,检查人员不签字一人次罚款100元。7.2 管理人员要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按规定的集合地点和时间参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检查时,须向检查组组长说明原因争得同意,未经同意不参加检查的,每次罚款100元。7.3 检查组组长在每次检查时,要指定一名检查人员(记录员)负责检查记录工作,填写“隐患处理通知单”下发到隐患责任单位和安全办各一份,违反此项规定,每次对记录员罚款50元。7.4 各单位在接收到“隐患处理通知单”后,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处理,在三日内上报“隐患及问题整改表”申25、请管理人员进行复查验收,验收人员签字后,将“整改表”上报矿安全办存档;对于矿每周三进行的集中检查,各单位要在本周二的下午14:00前上周三检查的“隐患及问题整改表”上报安检科。对照3、4条要求,安全办建立台帐,管理人员上报“隐患处理通知单”和各单位上报“整改表”时要在安全办签字记录,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对照要求进行罚款处理。7.5 对现场检查发现的“三违”行为,按照敏东一矿“三违”人员认定及处罚办法进行处罚。7.6 安全检查工作要从严从细如现场有违章、安全隐患没有查出,被上级领导发现,每项对检查人员罚款200元。7.7 参加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敢于动真,对查出的问题,该罚款的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26、考核罚款,否则对检查人员给予处罚。7.8 经检查,发现存在工程质量低劣或存在不安全隐患,检查人员要依据各专业考核标准给予处罚并落实整改时间。7.9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检查人员有权停止作业,并依据各专业考核标准给予考核。7.10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进入井上下任何作业场所进行检查,有权向有关部门调阅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第一条 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必须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结合现场施工地点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第二条 安全技术审批必须明确审批权限,逐级履行职责,严格把关。第三条 由矿职能部门或矿总工程师审批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1、 掘进水平或倾斜27、巷道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2、 掘进施工过程中的防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审批;3、 延伸主井井筒完成后,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持岩柱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4、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掘进时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5、 倾斜巷道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6、 检查和穿透老巷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7、 倾斜巷道和上部巷道贯通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8、 在煤(岩)层中单巷掘进预防瓦斯、透水、冒顶堵人等灾害的安全措施,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9、 每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28、业规程,报矿总工程师批准;10、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巷、过原有煤柱、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根据情况,改变支架形式,并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11、 冲砂或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在清理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12、 综采工作面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13、 综采工作面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或拆修顶梁、支柱等大型部件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14、 综采工作面放炮时,保护液压支架和其它设备的安全措施,必须经职能部门批准;15、 用刮班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制定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经主管29、矿长和安监局驻在处备案;16、 上山或下山使用耙装机时,必须制定防止机身下滑和开机时禁止行人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17、 在有冲击地压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或通过其它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18、 在三面或四面采空区的构造地区和构造应力区、高压力区进行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止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19、 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20、 倾斜巷道维修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21、 倾斜运输巷设置风门时,必须制定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30、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22、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23、 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需要停风,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24、 在有自燃倾向的煤层中掘进巷道及采用超前支护方法,渡过冒顶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25、 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临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26、 用放炮方法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必须制定安31、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27、 队、班段所管辖范围内的一般性作业项目,必须由对技术人员制定安全措施,经队主管领导批准。28、 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临时问题(如冒顶、翻棚、移棚、埋皮带等),由带(值)班队长在现场制定口头措施,向现场人员贯彻后执行。第四条 由矿业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或总经理批准的安全措施:1、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巷道不设支护的安全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2、 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 杂的煤层,不能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的采煤工作面,确实不能保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3、 综放工作面的防水、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32、煤顺序、端头超前支护、切眼扩面、安装支架、初次放顶、工作面收尾、支架回撤等安全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4、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5、 煤、半煤岩巷掘进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6、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制定防止突出的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7、 地面和井下的防火措施,报集团公司经理批准。8、 开采水淹区域下方水隔离煤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9、 用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主井井筒中敷设电缆,必须制定可靠的电缆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33、10、 在井下高瓦斯区域照相、录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经理批准。第五条 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的编制标准:1、 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的编制必须执行有关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2、 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的编制,要求内容齐全、层次分明、工艺先进并有科学依据,图面清晰准确、文字简练、通俗易懂、切合实际,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强,并要求达到技术与经济合理性的统一。第六条 审批标准对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的审批,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行业技术规范规定34、。第七条 审批时限1、 报集团公司审批的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必须提前三周报矿,由矿总工程师或矿长组织会审,会审人员签字后,由生产技术科提前两周报煤业公司审批。2、 矿报审批的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必须提前两天报矿生产科室。(特殊情况可特殊办理)。3、 机电、水暖、窄轨铁路运输等安装及改造工程的审批时限(1)、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在开工前40天进行会审批准;(2)、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在开工前10天进行审批;(3)、对于特殊工程可视具体情况在开工前3至5天进行审批。4、 机电设备安装、检修工程审批时限(1)、安装、检修技术方案在开工前10天进行审批。(2)、35、检修施工组织措施及安全措施在开工前3天进行审批。第八条 安全技术审批程序1、 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在经队长、队技术主管、生产、机电的副职审核并签字后,由矿总工程师主持会审,参加会审人员包括: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安全办、地测、安监等部门有关人员及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的编制人,参加会审人员必须详细审阅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中的内容,提出审批意见和补充条款,最后由会审人员签字后方可生效。2、 对补充、修改作业规程要经原始作业规程会鉴部门有关人员签字后,由总工程师签署生效,对简易(工期短的)作业规程要经相关业务科、驻在安监处、矿总工程师签署审批意见后方可生效。3、 36、机电、供水、窄轨铁路运输等安装及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程序:(1)、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初步会审,确定工程设计方案,履行会签手续;(2)、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会审,确定施工方案,履行会签手续;(3)、施工单位将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逐级报所属单位的科级、所属单位的矿级业务主管部门及矿业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履行逐级签字程序。4、 对工程工期超过一个月的作业规程实行复签制,原始作业规程参加会审的部门有关人员,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作业规程签署具体复审意见。第九条 审批人员的职别和资格在审批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37、施和施工方案时,审批人应注明本人职别,同时要求审批人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如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由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审批,但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第十条 编制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1、职责(1)、对编制内容不合理、设计不规范、措施不齐全、落实执行不到位而对生产及施工造成影响或导致事故发生的,编制人员承担相应责任。(2)、编制人员对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在作业现场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 权限(1)、编制人员由对现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原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权力。(2)、对不按编制内容要求施工作业的现象提出整改意见,对有38、关责任人实施处罚的权力。(3)、编制人员有权参加审批过程中的技术决策。3、义务在编制规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前,编制人员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注重所编制内容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从指导生产、保证安全的目地出发来编制,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加以补充、修改和完善。第十一条 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1、 职责(1)、对编制不合理、不切合现场生产实际,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报批不及时的不予审批。 (2)、对审核、审批过程中,由于把关不严而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受到影响,职工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审批人员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2、 权限(1)、审批人员有权对安全技术审批内容的可行性提出合理意见,并要求编制39、人员及时处理。(2)、审核、审批人员有权对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提请施工单位的编制人员对原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权力。3、 义务对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审核、审批时,审核、审批人员应本着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可行,即能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经济效益,又可以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严格把关,不放过任何一处漏洞,对欠缺或不合理之处提出意见。第十二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的贯彻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审批完毕后,必须在施工前,由队长主持,队技术人员向本队干部、工人传达贯彻,如涉及到其它单位,则必须同时贯彻到相关人员,贯彻后必须进行考核,并做好40、纪录,凡参加贯彻人员,必须在对规程和措施达到熟练理解和掌握的程度后,经本人签名,加盖印章后,方可从事作业。对轮休人员或病假、请假人员、新调入人员等,必须由技术人员补充贯彻并做好纪录,经考核合格后,由本人签名并加盖指印后,方可从事作业。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矿用设备、器材必须具备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设备必须具备防爆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第二条 矿用设备必须执行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并保证大型固定设备台台完好;矿用机电设备综合完好率达90以上,防爆设备及小型电气设备防爆率达100,小型电气合格率达95。第三条 矿用设备各种保护设施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41、进行装设,设备严禁脱保运行,并按期由技术中心机电检测站进行检测,以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第四条 设备、器材使用前由机电中心机电检测站具有技术资格证或检查员证的检测人员按煤炭工业标准中相关标准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发检测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器材不得使用。第五条 使用中的设备、器材检定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炭企业设备管理规定及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各类设备、器材检定周期进行检定,检定工作由技术中心机电检测站负责,矿业集团公司内部检定不了的项目由技术中心机电检测站委托有资质、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和验证。第六条 各单位对使用的设备要严格按煤矿机电设备操作42、规程、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操作(使用)维护。机电装备部负责对全公司设备使用及完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反规程作业和设备带病运转责令立即整改,同时给予使用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追究领导小组和操作者的责任。第七条 机电科按设备使用的有关规定及技术要求对设备合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出现事故及时组织追查。第八条 各单位对所使用的设备、器材不得随意改造结构、性能,特殊情况需要改造的报机电科批准,机电科负责安排改造工作,否则对使用单位及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第九条 矿用设备、器材的维修要严格按国家及煤炭企业维修标准和试验规范进行维修和试验。维修单位要制定具体43、的设备、器材维修制度,做好设备维修、检测、试验、试运行记录,并建立健全设备、器材维修质量责任档案。第十条 矿用设备、器材外委维修时,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设备实行保修和运行后跟踪服务。矿山机械设备保修期为30天,电气设备保修期为7天,如在规定保修期内出现因维修质量而发生设备损坏事故,由维修单位无偿处理并负责追究责任。第十一条 矿用设备、器材维修竣工后,由维修单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机电科业务人员到现场对维修设备、器材及维修技术资料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机电科组织维修单位与使用单位办理设备、器材交接手续。 矿用设备、器材出厂时维修单位必须提供实验单及出厂合格证,矿用设备、器材的各种技术资料要报机电科(一44、份)存档备案。第十二条 机电装备部根据煤炭工业企业相关标准编制年度及中、长期设备更新改造计划和规划,并按计划和规划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矿用设备、器材的报废必须严格依据国家及煤炭工业企业的相关标准执行。第十四条 敏东一矿成立矿用设备、器材报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科。第十五条 每年办理一次矿用设备、器材报废手续,各单位可根据矿用设备、器材管理规程相关规定,将待报废的矿用设备、器材在每年10月25日前报机电科。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对申请报废的矿用设备、器材进行鉴定,并形成报告,小组成员签字后报机电装备部。矿用设备、器材报废报告由机电科存档。第十七条 矿用设备、器材报废后,不得重45、新使用。对违反报废程序继续使用已报废设备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要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追究法律责任。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及时掌握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早期预控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领导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第三条 有关科室。队组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管,对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业务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监管、监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强化监管46、科学治理。1、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2、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系统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实时检测或定期检测。3、要针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情况,明确专门管理机构监管,配备专门人员检测监控,开展动态检测监控,分析检测监控参数,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4、定期组织各科室、队组对各类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整改,消除危险因素,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矿主要负责人要保证重大危险源检47、测监控和隐患治理整改所需的资金投入,要逐级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治理与检测监控责任制。第六条 要严格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及其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实行分级管理与监控。第七条 对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治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原则,要采用先进科技检查监控手段和治理技术装备,提高监控、治理的本质安全水平。第八条 安全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必须下达书面治理整改通知单责令有关部门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生产作业或停止使用运行,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整改措施后要限期整改完成。第九条 要加强职工对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防灾避灾等知识的教育48、培训,提高职工对重大危险源事故的防控和管理能力。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第一条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必须把“一通三防”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本着“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进行综合治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认真落实大雁矿业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2、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一通三防”责任制,设置和完善适应矿井生产需要的“一通三防”专门管理机构,通风队长、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各工种要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3、通风队要设有专门通风调度机构,并由一整套完善的通风调度管理机构。4、49、矿长是本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适时主持召开“一通三防”例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隐患及问题,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通风队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总结“一通三防”工作,制定“一通三防”工作计划。5、由通风信息科组织每月进行一次“一通三防”大检查并总结检查结果。6、根据矿井条件,每年由通风信息科组织制定矿井灾害处理计划,并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补充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内容。7、矿井必须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每年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按规程有关规定并结合矿井实际情况,计算矿井及各用风地点 风量50、。 定期进行矿井反风演习,矿井风量测定和风速检测,掌握矿井漏风情况。定期测定矿内各用风地点的空气成分、空气粉尘量及其温度、湿度、风量等参数,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8、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和地址条件的变化,及时有效的进行矿井通风系统的调整。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其措施需报矿业集团公司、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调整改变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由通风矿长、总工程师审批。9、要定期根据生产需要及时进行矿井主要通风机的性能及工况点的测定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矿井通风阻力分布情况,对阻力过大的区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降阻。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工况时,51、必须有通风矿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通风队要经常检查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的工作情况,并做好记录。10、每年制定矿井维修计划和安全措施,保证矿井井巷维护与管理所需的巷修费用。每月对矿井通风巷道和通风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通风设施要经常的检查和维护。11、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设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业维护人员,并由通风部门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业务管理。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属于采掘区域的由所在采掘区域的队长和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要及时向安全监控管理机构汇报。1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业务管理包括负责通风安全监测系统52、的检查,维修管理和绘制矿井安全监测控制装备布置图。各种通风仪器仪表必须建立健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校正,无权自行校正的,要定期报送国家授权的安全计量部门进行校正,保证其完好可靠。13、监测监控中心站值班负责人必须对当日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总结管理,并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矿井监测日报上,由矿长、通风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值班干部审阅。14、每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经矿业集团公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察上报。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53、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15、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报废已建立的防火系统时,必须报矿业集团公司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矿井延伸新水平和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16、矿井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我矿要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17、通风队要按要求填写各种“一通三防”报表,并对各队报表进行研究和分析,各种“一通三防”报表上报要做到及时54、齐全和数据准确可靠。定期绘制并及时填写矿井通风系统、各管路系统(如防尘、防火、瓦斯抽放)图,及时掌握矿井通风网络及各管路系统的变化情况。矿井通风部门负责日常的井下消防火系统、瓦斯抽放系统、防尘系统的检查、维修和处理工作。有计划的收集和整理矿井“一通三防”的实际资料并建档留存。第二条 防治水管理制度1、矿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2、每年春季和雨季必须对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3、矿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4、地面防治水(1)井口付井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防水工程;(2)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5、井下排水(1)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55、容量符合设计要求;(2)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能力窑符合设计要求;(3)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应高于泵房地面7米以上,另一个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放水、防火门。(5)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放水闸门。6、井下探放水(1)井下探放水必须有专人负责;(2)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工作原则;(3)探水作业必须编制规程;(4)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第三条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1、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应以预防为主,各级职业危害防治人员应及时发现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隐患,纠正危害职工身心健康的违法和违章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劳动法、56、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职业病的预防和宣传工作。2、成立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机构,矿长为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者。同时设兼职人员,负责如常的职业病防治。配备专职测尘人员,配备测尘仪器及相关设备,对本单位粉尘作业点进行日常监测,每半个月将粉尘检测结果上报卫生处。3、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应急预案、相关管理制度及措施,并严抓落实。4、建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噪声、生产性毒物和有害物理因素的监测档案,按国家规定定期监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时,要采取相应措施。5、按国家规定对新入井工人进行职工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6、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57、者按规定治疗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7、患有不适宜从事接尘作业、不适合井下作业、不宜从事煤矿生产工作、不宜从事高空作业人员要调离原岗位,另行分配工作。8、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第一条 矿制定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公司生产部、机电安装处、通风救护处、安监局审批。发生事故必须按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应急救援。第二条 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必须根据矿井安全生产状况,制定和完善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根据对危险与不利环境因素的识别结果,确定可能58、发生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控制措施,以及针对可能随之引发的伤害和其他影响所采取的措施。第三条 应急救援预案各队组每年一季度前必须向职工贯彻,对职工进行强制安全培训,组织职工学习安全事故救援预案,熟悉路线避灾,掌握不同情况下处理事故的技能,熟练使用自救器,提高职工防灾救灾的能力。第四条 矿井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救援演习,做好事故模拟演练工作,并做好演练报告和总结。第五条 矿井应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准备应急救援的物资,处理事故期间,供应科要做好救灾物资的供应工作。第六条 发生事故后的事故上报时限、上报部门和上报内容1、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轻、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将情况向矿调度室和驻矿安59、监处报告,矿调度室要立即向矿主管领导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单位、时间、地点、伤害部位和初步原因等。2、职工在生产区域发生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和矿主要领导,矿接到报告后必须按程序分别报告到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和安监局。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害部位、初步原因和死者的基本情况等。3、发生重、特大伤亡或特别重大事故,要立即按事故报告程序上报至集团公司和安监局,并及时补报事故的抢救和初步调查情况。4、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别重大事故向上级报告时,要报告以下内容:4.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4.2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原因的初步判断;4.360、事故发生后组织抢救、采取的措施、灾区的控制情况等;4.4事故报告单位。第七条 对事故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1、对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事故发生后,矿调度室要立即向集团公司通风救护中心请求救援,在救援队伍到达前,矿抢险救灾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1.1立即制定临时救援方案,成立抢险组,调集抢险救灾人员,做好协助救援人员进行抢险救援的准备工作;1.2搜集资料和图纸,安排熟悉情况的人员做好下井准备,并尽快了解井下事故地点、人员伤亡等情况,判断遇难者所处的位置,为抢险救援工作赢得时间;1.3 调集风机和风筒向井下供风,并要求供电部门做好供电工作,防止停电或误送电;1.4 在救援队伍到达后,61、由救护队员带仪器下井进行救援和侦察,了解井下有害气体浓度和巷道垮落情况,然后确定抢救行动方案。待井下有害气体浓度下降到允许值后,方可下井救人。2、对煤矿火灾事故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2.1 要尽量弄清火灾性质和地点,外因火灾必须用防灭火设备和器材直接灭火;电气设备着火,应先设法断电,再扑灭火源。如火灾无法扑灭,则应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和有关矿领导。2.2 矿调度室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通知通风救护中心,同时设法通知受火灾波及地点的人员及整个回风系统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2.3 切断采区回风系统的全部电源。2.4 人员自救在火源进风侧的人员应沿运输机巷、轨道巷、停车场撤退,直至退至运输大巷。火源回风侧的62、人员应佩戴自救器或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尽快地由采区回风石门通过风门进入新鲜风流,再沿轨道上山撤退到运输大巷。人员集中后,由在场负责人清点人数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听从行动。3、对煤矿透水事故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3.1 尽快摸清井下人员数量和工作地点;3.2 搜集图纸、资料,准确判断透水位置及水量大小;3.3 立即调集水泵,加快排水进度;3.4 保持通风,防止有害气体积聚使抢险人员中毒;3.5 备足必要的材料,用来维修因水浸泡损坏的巷道。4、对煤矿井下冒顶事故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井下冒顶事故发生后,要根据冒顶范围的大小和垮落岩石量的多少,成立若干抢险组轮番作业。4.1 人员被埋,要立即组织人员将岩石扒出外63、运,同时对顶板进行维护并注意观察,确保抢险人员人身安全;4.2 人员被堵在巷道里面,要视冒落的范围、岩石量、顶板岩性等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若冒落范围不大及岩石量不多、岩性较稳固,可在顶板支护后,将岩石扒出,直接通过冒顶区进入救人。如果难以通过冒落区,则另开一条巷道,绕过冒落区。要通过水管、压风管向冒落区供风,并发出信号,让被堵、埋人员知道外面已经开始营救,坚定他们生存的信心,对被救出的人员要立即用毛巾、衣物等蒙住眼睛,并由医护人员进行救治。安全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结合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特制定安全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度,作为企业安全制约激励机制手段。第一条64、 我矿安全生产中,单位或职工有以下成绩之一的按其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1、 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程和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2、 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及时制止“三违”现象,因而避免了重大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3、 抢救事故有功的;4、 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成绩卓越的;5、 为其他方面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将对单位和当事人进行惩罚,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 不及时解决安全或尘毒危害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重大事故或尘毒危害的;2、 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致使65、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3、 对职工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4、 由于设备不完善或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发生事故的;5、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6、 发现事故征兆和险情,不采取防范事故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7、 漫骂、殴打或借机报复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揭发隐瞒事故真相及安全监察和检查人员的;8、 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9、 违反其他安全规定的行为:对以上情况单位执行10002000元罚款,个人执行10100元罚款,或按矿相关规定处罚。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的奖励,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取。入井人员管理制度66、第一条 各单位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入井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严禁入井作业。第二条 入井人员入井前,必须认真学习各种运输系统人员乘坐规定及相关技术措施,签字后方可入井。第三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佩戴安全帽、携带矿灯、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携带烟草和易燃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和酒后入井。第四条 入井人员严禁携带超长、超重物品及违禁品,患有严重疾病人员禁止入井。第五条 在人员入(升)井井口设立检身站,安排专职验身人员对入(升)井人员进行检查验身。第六条 各检身站必须配备测酒器,金属检测仪等必要的安全检查仪器。第七条 凡是入(升)井人员必须无条件接67、受验身员的检查,对拒不配合检查的视情节给予处罚,并禁止入井。第八条 检身站、充电厂每班必须及时清点统计各单位的入(升)井人数,并报矿调度室;各单位要将当班入(升)井人数和人员名单统计后,报矿调度室。调度室若发现检身站、充电厂和各单位统计的入(升)井人数和名单不一致时,要立即查明原因,核实去向,并向当班主要领导汇报。第九条 对因检修、安装及其它原因而未能按时升井人员,所属单位当班领导必须向矿调度室和充电厂说明情况,并提交人员名单备查。第十条 矿安全办要及时与充电厂沟通入(升)井人员信息,检查入(升)井人员数量。第十一条 入井人员领取矿灯后要及时入井,升井后要及时交还矿灯,对领取矿灯不入井或升井后68、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交还矿灯的人员,将给予责任人10100元的经济处罚。第十二条 其他单位(上级单位)到我矿施工、检查或参观,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其入(升)井人数由安全办(浴池)单独进行统计。安全举报制度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作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矿实际在全矿实施重大安全隐患举报有奖制度。第一条 举报范围1、对于全矿范围内发生人员死亡、重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或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拖延迟报或谎报;2、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主要69、包括水、火、瓦斯、顶板、煤尘、以及巷道支护等方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70、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条 举报主体和形式举报主体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电话举报或来信、来访举报,须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第三条 受理机71、关和举报电话敏东一矿保安科:8977472安监局驻敏东一矿监察处:8977276第四条 受理程序1、安全办或安监局驻敏东一矿监察处接到安全隐患举报后,立即登记并通知相关科室及安监人员到现场勘查核实。2、属一般安全隐患均由安全办下发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到期进行复查。3、经安监人员及相关科室人员查实认为是比较严重的隐患,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到现场勘查核实,并按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进行分类隐患处理。4、安全隐患整改后,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安全办。第五条 奖励办法1、资金奖励标准为100至2000元;其中举报现象经核实属一般安全隐患的,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举报现象经核实属重72、大安全隐患的,给予举报人300奖励;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最高可奖励至2000元。2、恶意举报、虚报、假报的,将对举报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罚。3、举报奖励经费列入矿安全费用预算,由驻敏东一矿安监处负责管理并于每年12月份集中兑付。管理人员入井及带班制度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精神,强化现场管理的工作力度,做到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根据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第一条 生产管理人员下井次数要求1、机关生产科室主任每月下井不少于16次;2、各科室技术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8次;73、3、基层各队长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8次;4、基层书记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2次;5、基层副队长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20次;6、基层技术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20次。第二条 下井带班人员范围1、每班矿由一名副总以上领导负责带班,基层各队由队级干部、技术员带班。带班人员在井下填写带班记录,升井后在验身房填写干部入井卡。2、由于我矿每个队队级干部只有五人,为了保证带班质量和次数,各队要安排队级干部、技术员、队长助理每天第一条 第二条 三班下井带班,与工人同下同上,且每名队级干部每月下井带班次数不得少于3次。第三条 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74、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值班和井下交接班制度。负责当班全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当班安全生产第一领导责任人。2、负责当班采、掘、机、运、通五大系统及各环节的协调和组织工作。随时掌握全矿的生产动态,确保安全生产安全。3、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工作重点,盯在一线,靠前指挥,加强对重点工程、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4、随时掌握采掘工作面的变化情况和“一通三防”工作的落实情况,结合实际提出措施,协助生产单位搞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5、按规程要求督促作业单位按章作业,纠正、制止违章行为,制定整改措施,并协助实施。杜绝无规程、无技术措施或不按规程作业现象。6、井下发生各类事75、故时,井下带班人员必须及时到达现场,采取措施,协调和组织生产单位处理事故。7、矿长是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报告。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第四条 下井带班管理1、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矿级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填写带班记录,升井后到验身房填写A卡,由安全办负责管理、存档备案。2、井下带班人员在井下要同矿调76、度室经常保持联系,变换地点时要向矿调度汇报。3、下井带班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相关情况以填写隐患卡的形式进行详细登记,并由安全办存档备案。4、下井带班人员要保证每个班井下带班时间达八小时,与工人同下同上。5、个别人员因公出或有事不能下井带班的需经矿主管领导同意,由矿主管领导安排人员替班,不能出现空岗现象。6、入井带班每月不少于5次。7、入井带班人员不能影响其他工作。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第一条 安全操作规程是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操作经验的总结、是煤矿安全生产必须遵守的“三大规程”之一,是各工种工人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准则,矿属各队、机关各科室、各工种人员都必须贯彻执77、行。第二条 矿属各队、机关各科室的各工种工人安全操作规程执行2006年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组织编制的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三条 矿属各队、机关各科室要认真组织干部和工人学习贯彻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严格的培训和考试。对考试不合格者,干部不能担任现职,工人不得上岗操作。第四条 矿属各队、机关各科室转岗人员和新工人上岗前,必须由技术员对其所从事的工种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传达贯彻,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五条 矿属各队和机关各科室要根据工种和岗位的不同,把安全操作规程按不同工种和岗位分别印制成册,下发到作业人员手中,有条件的工作场所,要张贴或悬挂,便于职工掌握和加深理解,应用于78、实际工作中。第六条 矿属各队、机关各科室的各工种、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第七条 矿属各队、机关各科室在执行2006年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组织编制的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过程中,有于现工种不相符的内容或缺少的规程,要重新制定,并报矿安全办备案,矿安全办报安监局备案。第八条 矿安全办对各队及机关科室安全操作规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生产卫生等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第二条 及时向职工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及企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79、对职工群众进行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 第三条 做好新进职工、调换岗位职工、特殊工种职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四条 配合卫生管理部门做好新职工从业前的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第五条 做好职工因工伤残和职业病的鉴定工作,对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工种工作的,应及时调离,妥善安置。 第六条 以科学方法不断改进技术措施,改善职工的生产环境和生产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做好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八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按有关80、规定为职工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对特殊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保养、报废。在搞好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的同时,要对使用情况进行调研工作,及时改进、改善。 第九条 控制加班加点,确需加班加点的,应控制时间和人数。 第十条 对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改进,保证劳动保护工作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生产技术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81、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基层各队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教育工作。第二条 各单位应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每半年报生产技术科,由生产技术科汇总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培训中心安培学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第四条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原证由各队主管培训技术员统一保管,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其复印件(或副本),在操作过程中与82、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生产技术科,缴纳工本费后补发。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规定的本工种作业范围内从事独立作业,并随身携带其复印件,接受上级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每年由生产技术科组织,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培训、考核,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随便调离,如需要调离,应严格执行企业变更管理制度,经企业主管领导同意。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以下情况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追究责任。1、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83、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2、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3、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4、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第十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抢救和分析处理制度 第一条 事故报告:1.事故报告程序规定: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互救,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调度室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按照发生事故时的汇报程序图通知总指挥部成员和各专业组人员。1.2矿调度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于1小时之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初期采用电话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类型、发生时84、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环境受到影响面积及程度、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1.3在初报的基础上核实有关确切数据,12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报公司调度室及安监局,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并附示意图,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第二条 抢救1、应急避险1.1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现场作业人员应果断冷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如果事故过大,均要按避灾路线和人员自救、互救常识,有秩序的撤离灾区。1.2事故发生后,各级85、领导应准确核查井下人员,如发现有人被堵于井下,确定被困人员可能躲避地点,制定相应的营救措施。2、应急行动2.1矿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办公室接到总指挥命令后,立即通知总指挥部成员和各专业组人员30分钟内到调度室集中,通知有关抢险队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2.2矿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办公室接到总指挥的指示,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基本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2.3总指挥部全体成员接到通知后迅速赶到调度室,听取事故简要情况介绍,接受总指挥命令,分头开始行动。2.4迅速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现场一切抢救事宜统一由现场抢救指挥部指挥。2.5现场救援组和技术组根据现场情况协同现场抢救指挥部进行事故初始评估,研究制86、定抢救方案和安全措施。2.6矿山救护队、各专业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总指挥的命令及抢救方案进行现场抢救。2.7在执行应急救援优先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人员救助、工程抢险、警戒与交通管制、医疗救护、人群疏散、环境保护、现场监测等工作。3、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立即组织力量对事故的现场实行严密保护,防止随意挪动或丢失与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资料等,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采用拍照或录像手段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4、重特大事故超出矿处置能力,矿指挥部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请求支援,在公司主管部门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人87、员到位后,矿指挥部和下属各抢险小组按照“归口”原则,立即归属集团公司指挥部领导,服从其调配。第三条 分析处理1、按事故类型分析1.1顶板事故按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和巷道进行分析;1.2瓦斯事故按瓦斯、煤尘爆炸(燃烧)、中毒、窒息分析;1.3机电事故按触电、机电设备伤人分析;1.4运输事故按提升运输、轨道运输、输送机运输伤人等分析;1.5爆破事故按违章爆破、触响残炮分析;1.6水灾事故按地表水、地下水、老空水造成的事故分析;1.7火灾事故按井下火灾和地面火灾分析,井下火灾分为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1.8其他事故2、按事故的原因分析分三违、工程质量、安全措施、安全设施不全或失效等。3、按伤亡人员的88、工种分析分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巷修等。4、按伤亡人员的工龄分析分5年以下、5年至10年、10年至15年、15至20年、20年以上等。5、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一条 各级领导和全矿职工根据岗位性质,工作范围和目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符合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程、条例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第二条 每位员工必须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相应的职责,员工出现失职时安全办及相关业务科室要根据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三条 相关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必须在自己的业务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条 全矿89、职工必须遵守以岗位责任制为主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权利和义务,不违章作业,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当本岗位工作任务出现重大变化无法按规定完成时应该及时向上级汇报,说明原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五条 当岗位之间或某一项任务职责不明时,由现场带班队长、分管业务科室或分管矿领导进行协调。各岗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履行职责,不能越权行事。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实行与工资挂钩,对不认真履行或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按照管理办法给予处罚。此制度由矿综合办公室、安监科监督执行。安全管理奖惩制度为贯彻落实“安全90、第第一条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广大职工齐抓安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矿安全生产奋斗目标。根据“神华大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雁矿发【2013】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此办法。第一条 奖励范围:敏东一矿在岗职工。第二条 奖励原则:按照安全责任大小和人员职责分工,实行“月份考核、月份兑现”。安全奖励基金在工资项下列支,不计入年基薪收入,费用由矿自行承担。第三条 奖励条件及标准不出现因工死亡事故;无1次因工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无一级非人身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具备以上条件,奖励副总700元/月,科长550元/月,副科长40091、元/月,一般干部300元/月;奖励井下工人150元/月,地面一线工人100元/月,地面辅助工人50元/月。第四条 处罚条件及标准(一)全矿安全奖扣除条件及标准1、发生1人及以上因工死亡事故、1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全矿取消全年安全奖;2、考核指标内,每发生1起重伤1人事故或二级非人身伤亡事故,全矿取消当月安全奖;3、考核指标外,每发生1起轻伤1人事故或三级非人身伤亡事故,全矿取消当季安全奖;4、考核指标外,每发生1起重伤1人事故或二级非人身伤亡事故,全矿取消半年安全奖;(二)、基层各队安全奖扣除条件及标准1、基层各队发生1人因工死亡事故,取消全队全员当年安全奖;2、基层各队轻伤在92、矿考核指标内每出现1名工伤事故或三级非人身伤亡事故,事故区队党政正职及分管副职取消当月安全奖,事故区队其他人员扣当月安全奖50%。3、基层各队重伤在矿考核指标每出现1名工伤事故或二级非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事故区队全体取消当月安全奖。4、基层各队轻伤超矿考核指标内每出现1名工伤事故或三级非人身伤亡事故,生事故区队全体取消当季安全奖。5、基层各队重伤超矿考核指标内每出现1名工伤事故或二级非人身伤亡事故,生事故区队全体取消半年安全奖。6、发生工伤事故时经事故追查委员会认定当班安全员没有起到安全监督作用的,取消该安全员当月安全奖;7、以考核出勤天数为准,地面出勤率超过90%、井下超过85%进行奖励,出勤93、天数不足和不出勤的(包括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取消本人当月安全奖。8、当月期限内职工严重“三违”出现一次或本人本月“一般三违”累计两次的,取消本人当月安全奖;(三)、矿领导和机关各科室安全奖扣除条件及标准轻、重伤在集团公司考核指标内每出现1名工伤事故及发生第二条 三级非人身伤亡事故,根据“神华大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附件4进行处罚。第五条 其他说明:1、安全考核由安全办负责组织实施,经生产矿长审核,报矿长审批后,由劳资科兑现奖罚。2、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经矿里考核,矿长批准后,可给予一定数额的嘉奖。3、对出现瞒报轻、重伤事故的单位,一经查出取消瞒94、报事故班组、正副段长和队机关人员当季安全奖,其它人员按上述规定处罚。第六条 基层队组职工个人月安全生产奖罚标准及办法(一)、嘉奖范围及原则1、嘉奖范围:基层各队班组长以下的职工;2、嘉奖原则:各队奖励按照职工安全责任大小和职责分工,实行“月份考核、季度兑现”。(二)、嘉奖条件及标准1、班组不存在班段长带头违章或集体违章现象;2、职工本月不存在“三违”现象;3、职工制止或举报他人“三违”现象的或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有特殊贡献的;4、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嘉奖职工50100元/月,但季度不得超过300元。(三)奖励办法1、职工月嘉奖资金来源于基层各队职工违章违纪人员取消的月安全奖金额进行累计,95、实行奖罚对等。2、各队每月按照矿、处、队扣款通知单,对照敏东一矿“三违”认定标准统计本队“三违”人员。达到规定次数扣除当月安全奖;3、各队在本队内必须对奖罚职工进行公示,公示内容真实、事实清晰,且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后由各队列奖罚人员名单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上报安全办,安全办核实后上报劳资科,由劳资科兑现奖罚金额。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执行,解释权归安全办所有。安全文化建设制度第一条 矿井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使员工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形成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长效机制,构建良好的安全人文氛围和协调的人、机、环关系,实现人员无违章、设备无故障、系统无缺陷、管理无 漏洞的安全目标,制96、定并实施本程序。 第二条 建立安全文化建设组织机构 (一)组织机构 组 长:矿 长副组长:副矿级领导 成 员:各副总工程师、安监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党群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工作部,负责日常工作管理。 (二)组织职责 1.负责制定本公司安全文化建设实施计划。 2.审核和执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相关文件。 3.负责计划实施所需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 4.解决安全文化建设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5.所有成员都要接受安全文化建设的相关培训。 第三条 有专门的矿级领导负责安全文化建设,有具体明确的安全文化建设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并且将目标分解到具体的部门。年末总结97、本年度 的安全文化建设业绩,找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为下制定一年计划做依据。第四条 有明确具体的安全文化建设程序成立安全文化建设机构安全文化建设机构成员接受培训制定安全文化建设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确定安全文化建设内容和模式确定安全文化建设实施步骤和方法继续实施考核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调整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第五条 有专项安全文化建设资金第六条 舆论保障 (一)紧密围绕安全管理体系的发展目标,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各种 媒体和载体进行文化建设宣传。 (二)在厂区道路两侧及井口悬挂、张贴安全文化标语,设置统一的 宣传标识牌,营造浓厚的企业文化建设氛围,使员工在潜移默化中受 到教育。 98、(三)开展全员安全知识竞赛和安全文化宣传学习活动,提高员工对 生命健康价值的认识,形成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潜意识观念。 第七条 安全文化建设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第八条 年末总结本年度的安全文化建设业绩,找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并制定下一年度的安全建设计划。安全监测监控制度1、矿总工程师、副矿长要经常督促检查安全监控安装、使用和管理工作。2、通风机电副队长、技术员负责安全监控日常管理工作。3、采掘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安全监控设备安装位置、种类、数量,电缆敷设路线,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4、安全监控的安装、维护、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煤99、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执行。5、安全监控分站处应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版。监控分站要指定人员看管,保证正常运转。各地点使用的传感器必须由专人吊挂和移动,保持按规定设置。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6、安全监控维护人员(监控工)对分站等监控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10天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超限断点功能每10天进行一次测试。7、安全监控维护人员要经常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8、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9、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及时绘100、制补充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填写修改安全监控管理牌板内容。10、检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班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11、监测室内严禁其它无关的人员入内,非监控人员严禁随意操作监控设备和和监控软件。12、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劳动纪律,对违反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处罚。安全管理公开制度第一条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矿员工对安全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安全工作的透明度,为员工创造一个和谐、稳定、有序的安全生产环境,结合我矿工作实际,特制定安全管理公开制度。第二条 安全管理公开信息,是指矿的安全方针政策和法规法规的执行情况101、安全核心理念、安全文化、安全发展规划、重大安全决策、安全处罚决定等信息。第三条 以下信息应当及时向全矿员工公开;1、国家和地方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神华大雁矿业集团的安全生产文件;3、神华大雁矿业集团和矿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4、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5、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6、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7、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8、重大安全隐患及整治情况;9、重特大安全事故、影响较大的一般伤亡事故及事故救援、事故查处情况;10、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决定。第二条 公开的方式第四条 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予以公开:1、以文件的形式;2、102、电子大屏幕; 3、各种会议通报;4、安全简报。第三条 公开程序第五条 凡应向员工公开的信息职能部门应主动公开,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第六条 拟公开的安全管理信息,由安全管理科或各业务科室按照矿规定的程序负责实施。第七条 有关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矿秘密范围的,经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第八条 在公开信息时泄漏有关秘密、个人隐私,给他人、本科室或矿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不得进行公开。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四条 公开的责任第十条 安全管理科为103、全矿安全管理公开工作的牵头承办部门,各机关部室和基层单位根据职责具体分工。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管理信息公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受到有关行政处罚。在公开信息时泄漏有关秘密、个人隐私,给他人、本科室或矿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精神,强化现场管理的工作力度,做到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根据雁矿发201095号关于印发大雁能源公司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第104、一条 下井带班人员1、由矿长、矿党委书记、副矿长、矿工会主席、矿总工程师、矿副总工程师,每班轮流入井带班。第二条 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井下交接班制度。负责当班全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当班安全生产第一领导责任人。2、负责当班采、掘、机、运、通五大系统及各环节的协调和组织工作。随时掌握全矿的生产动态,确保安全生产安全。3、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工作重点,盯在一线,靠前指挥,加强对重点工程、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4、随时掌握采掘工作面的变化情况和“一通三防”工作的落105、实情况,结合实际提出措施,协助生产单位搞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5、按规程要求督促作业单位按章作业,纠正、制止违章行为,制定整改措施,并协助实施。杜绝无规程、无技术措施或不按规程作业现象。6、井下发生各类事故时,井下带班人员必须及时到达现场,采取措施,协调和组织生产单位处理事故。7、矿长、队长是矿、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队长报告。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矿长、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第三条 下井带106、班管理和考核:1、每月1日-31日为带班一个月周期,每月28日前由办公室负责排定下月领导轮流带班上岗计划,将此计划发到每名带班人员手中,并在矿度室张贴,井口验身房每班公示领导带班人员名单。2、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要将入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相关情况以填写带班记录(A卡-管理干部入井汇报卡)的形式进行详细登记,并做好交接班记录,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由安全办负责管理、存档备案。3、带班人员在井下要同矿调度室经常保持联系,发现问题及时要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随时掌握带班领导的去向,并做好相应的带班领导的汇报记录。4、带班人员必须刷卡107、领灯入井,带班人员要保证每个月井下带班次数不少于5次带班,时间必须达8小时,与工人同下同上。5、入井带班人员不能影响其他工作。6、每月2日由安全办负责将上月矿领导带班情况在矿务公开排版进行公示。7、带班人员如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者由矿党委对其警告、诫勉谈话。对弄虚作假情节较严重者,经党委会研究上报集团公司对其进行处理。班组建设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第一条 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上级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加强我矿基层基础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矿所属各单位的班组管理,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成立以矿长、党委书记为主任、其他副矿级领导为副主任,各副总108、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班组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班组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第二条 班组建设办公室负责修定完善敏东一矿班组建设实施方案和敏东一矿班组建设考核标准等,使班组建设考核工作更具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实用性,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促进矿井和谐发展。 第三条 严格按照班组建设考核标准和上级关于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负责班组建设检查、评比、考核、验收工作。每月对各区队班组建设进行一次达标验收,每季度进行考核奖罚。第四条 对矿属各单位班组建制的确定、 班组长的选聘、 班组管理制度及考核实施细则进行监督、审核、批准执行。第五条 建立班组、班组长及后备班组长个人档案,制定班组长培养计划109、,逐步规范班组管理。第六条 区(队)班组安全工作管理:1、班组长是班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班组安全工作负责。 2、人数多的班组可以设一名副班长,协助班长全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3、班组分散作业时,每个点必须指定一名组长负责,该点的负责人即为安全负责人。 第七条 区(队)班组成员的安全教育: 1、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班组工作范围,掌握本岗位、工种操作技能。 2、工作人员熟悉本班组的危险源及控制措施。 3、工作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正确操作机械设备、工具。 4、工作人员在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前,必须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成绩合格后方可上岗。 5、班组长必须对所属班组人员的理110、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了如指掌,安排工作时,合理、 正确使用人员,做到人员适应岗位要求。 第八条 按要求召开班前会,班前会内容要包含:点名、安全培训、布置工作任务、讲明安全要点和注意事项,班前会的各项工作必须以班组长为中心。 第九条 班组安全检查项目及问题(隐患)整改: 1、班组长必须组织班前、班中、班后检查。班前对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检查,有问题必须交待人员处理后方可生产。各岗位人员在班前要对所管辖区域、所用设备、使用工具进行检查,电钳工应对本班范围内的设备做重点检查。班中要对作业过程中的动态工程质量、设备的运转状况、安全保护装置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班后应对所干工程 的安全、111、质量、文明生产等做全面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当班处理完毕,且应在下班班前会上做重点强调。 2、班组长在工作过程中应检查班组人员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正确使用, 各岗位人员是否执行 规程和标准 ,各岗位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彻底整改。 3、现场排查出的问题(隐患)必须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措施并汇报区队和矿调度,由区队采取措施处理,区队处理不了的,由矿协调解决。 第十条 班组人员自保、互保、联保要求: 1、班组所有人员必须实行自保、互保、联保责任,明确互保、联保对象。 2、作业中互保、联保双方要对对方人员的安全健康负责,做到四个互相,即:互相提醒, 发现对方有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因素,可能发生意外情况时,112、要及时提醒纠正;互相照顾, 工作中要根据工作任务、操作对象、合理分工,互相关心,互相照顾;互相监督,工作中要 互相监督,看互保对,互相保证,保证互保对子安全作业,不发生人身事故。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为了管理、保护好我矿的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使环境保护工作逐步过渡到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上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煤炭工业和地方所颁布的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 法规,结合我矿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成立环境管理机构组 长:矿长 书记副组长:各分管副矿长 总工程师成 员:各专业副总 第二条 组织机构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的113、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监督和审查全矿环境综合整治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了解企业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 4适时召开研究和决策矿重大环境问题的会议。 5对矿属各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 6对违反有关环境法规、条例、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甚至造成人身伤亡的,有权给予批评、警告、罚款、停产治理直至建议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环境保护运行控制措施1、污水处理处置控制措施场区的生产、生活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厂,符合环保的要求;2、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控制措施1)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后勤服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排到指定的场所处理处置;2)井114、下产生的煤矸石集中堆放到指定的地点,不准乱排乱倒;3)产生的废皮带、棉纱、油桶、废油等固体废弃物,应分类回收按规定处置; 4)机电科对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扬尘的处理处置控制措施1)井下及地面生产系统主要扬尘点应建立喷雾洒水降尘系统;2)运输线路定期洒水灭尘,并严格控制车辆行驶速度,以防扬尘污染;3)环境绿化美化按照“多绿化,少硬化”的原则进行。风险管理制度第一条 风险预控管理制度(一)识别生产活动过程中的危险源,针对危险源制定有效的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二)基层各队技术员负责对危险源管理标准、管理措施的培训,并组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三)作业规程由基层各队工程115、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在编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源,在规程中要制定控制危险源的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四)当作业场所、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工作任务等发生变化时,基层各队技术员必须组织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危险源的辨识,并制定通过审批的管理标准、管理措施,否则不准施工。第二条 危险源辩识管理职责(一) 矿属基层各队成立各自的风险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生产活动、服务中的危险源辨识,分级分类。(二) 驻矿安监处、安全办负责风险管理方法的培训,对各管理标准与管理措施制定的思路、方法给予相应指导。(三)驻矿安监处、安全办负责风险管理工作计划的制定,并负责监督指导。(四)各业务部门负责对风险管理要素的审核。116、(五)各单位技术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危险源的辨识及分级分类。(六)对不同类型、级别的危险源,各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到相关的作业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控制措施。职能部门、安监处进行跟踪监管,使其始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中。(七)安全办根据各单位职责合理划分井下责任区,明确危险源管理责任。(八)各业务部门和驻矿安监处必须熟悉本部门监管的所有危险源,并负责对危险源的监测,督促各单位对危险源进行完善和补充。(九)安监处、安全办每年年初要组织各单位对危险源进行全面审核,负责危险源的增减和升降级管理。(十)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职工岗位风险辨识计划,充分利用班前会组织当班人员进行本岗位危险源辨识。第117、三条 工作前风险评估制度(一)工作前风险评估是根据进入作业状态前,根据当班的工作任务、作业环境、设备设施、所使用的工器具、个人技能、个人防护等,评定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二)根据评估出的风险,要相应制定改进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实现安全生产。(三)工作前风险评估工作在每天的班前会上进行,由基层各队队长负责组织工作前的风险评估。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不安全行为管理方法,采取针对性措施,切实抓好不安全行为管理工作,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紧紧围绕“杜绝磕手碰脚事故”安全奋斗目标,狠抓落实,持之以恒的落实好不安全行为人员管理,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保障,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118、。第一条 不安全行为档案管理制度 1、不安全行为检查以管理人员入井汇报卡为依据。各级检查人员对自己所抓的不安全行为的真实性负责,所查出的不安全行为事实清楚、描述全面、定性准确,必须以书面形式注明不安全行为人员姓名、岗位工种、所在区队、违章地点、违章事实、违章定性和处罚意见等内容。 2、必须有不安全行为人员在“三违”人员处罚通知单亲笔签字确认,不得弄虚作假,没有不安全行为人员亲笔签字确认的安全办视为无效指标并作废。3、查出的不安全行为的定性必须准确,严格按照敏东一矿不安全行为分类给予分类定性。 4、管理人员在副井井口填写管理干部入井汇报卡,每天下午17:00时由安全办派专人收集存档。 5、安检员119、入井前携带“三违”人员处罚通知单,对查出的不安全行为人员记录在通知单上,所查出的不安全行为事实清楚、描述全面、定性准确,必须以书面形式注明不安全行为人员姓名、岗位工种、所在区队、违章地点、违章事实、违章定性和处罚意见等内容。升井后填写安检员安全检查汇报记录记,并将交到安全办,安全办专人收集存档。 6、安全办专人负责对矿各级管理人员查出的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统计并归档,不安全行为人员档案由以下内容组成:(1)管理干部入井汇报卡(2)不安全行为人员罚款单(3)不安全行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试卷(安检科存档)(4)不安全行为人员“帮教、分析、培训、处理、确认”表 7、综采队、掘进队、机运队、通风队自查120、自抓的不安全行为人员档案由以下内容组成:(1)不安全行为原始记录表(2)不安全行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试卷(区队自查)(4)不安全行为人员“帮教、分析、培训、处理、确认”表(区队自查) 8、综采队、掘进队、机运队、通风队自查自抓的不安全行为人员由所在区队将不安全行为人员姓名及违章经过、不安全行为类别、处罚金额等内容在区队会议室进行亮相公示。第二条 不安全行为人员管理流程矿查不安全行为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以下“六步”流程: 第一步:检查人员在作业现场查出不安全行为,现场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教育,并填写“三违”人员处罚教育通知单,被查出的不安全行为人员在“三违”人员处罚通知单上对自己违章的事实进行签121、字确认。 第二步:安全办通知不安全行为人员到安全办报道,安全办在台帐上进行登记;工会负责提供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家庭成员联络方式并告知;劳资科按照安检科报送的不安全行为人员处罚单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步:不安全行为人员领取不安全行为人员“帮教、分析、培训、处理、确认”表,按照规定完成“五必谈帮教、一分析、一培训、一处理、三确认”的程序。 第四步:安全办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培训,通知不安全行为人员所在区队,由区队管理人员带领不安全行为人员到安全办报道。 第五步:不安全行为人员经安全办进行针对性培训,培训合格后经培训人员签字确认,不安全行为人员携带不安全行为人员“帮教、分析、培训、处理、确认122、”表到安全办科长处进行审核。第六步:安全办科长审核,完成管理程序后通知不安全行为人员所在区队。每月内被查出有重复不安全行为的人员或被查出有一次严重不安全行为的执行上述“六步”流程。 2、综采队、掘进队、机运队、通风队自查自抓的不安全行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以下“六步”流程: 第一步:管理人员在作业现场查出不安全行为,现场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教育,并填写不安全行为原始记录表。 第二步:被查出的不安全行为人员在不安全行为原始记录表(区队自查)对自己违章的事实进行签字确认。 第三步:不安全行为人员在领取不安全行为人员“帮教、分析、培训、处理、确认”表(区队自查),按照规定完成“五必谈帮教、一分析、一培训123、”的程序。 第四步:区队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培训。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培训合格后书记签字确认。 第五步:队长审核,签字确认完成管理程序后安排不安全行为人员上岗。第六步:各队建立不安全行为人员考核台帐,并由各队干部进行家访,区队对不安全行为人员的罚款必须经劳资科处罚,罚款按比例提成,进行二次分配,并有二次分配的明细。每月内被查出有重复不安全行为的人员或被查出有一次严重不安全行为的执行上述“六步”流程。第三条 不安全行为考核 不安全行为人员处罚1、矿查、区队自查的不安全行为的考核按照敏东一矿不安全行为积分考核办法进行处罚。2、矿查不安全行为人员个人处罚(1)按照敏东一矿不安全行为积分考核124、办法、神华大雁集团公司“三违”人员及行为处罚实施细则(试行)。(2)不安全行为引发“磕手碰脚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按照追查责任的大小对所有责任人进行处罚。3、不安全行为管理监督(1)不安全行为管理工作由安全办督办。(2)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落实工作由安全办监督落实。(3)管理人员带(跟)班制度日常执行、落实情况通过矿领导带班、安检员、矿生产职能科室查岗形式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带(跟)班违规的人员按规定进行汇报,由安全办进行统计、安全办按照领导下井带(跟)班管理制度对违规人员处罚。人员不安全行为监督管理制度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包括对不安全行为的检查(互检、自检、抽检)、观察预警、识别研究、评审等。125、第一条 不安全行为检查(一)驻矿安监处及安全办作为本矿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全矿井生产过程中各类人员不安全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管理。矿、队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均负有监督检查、纠正的义务。现场作业中首先要确保个人按章作业,同时也要互相监督提醒其他人员不违章作业。(二)检查执行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周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增加检查频率时具体调整;动态检查由安监员、跟班人员实行24小时不定时的对各作业点进行巡回检查,检查要覆盖生产全过程、全方位。(三)定期检查每周与专业检查相结合,具体由各专业组检查,检查线路、人员安排由安全办安排。(四)动态检查除矿领导及各业务部126、门、专检人员日常随机进行检查外,还要以“小分队”的形式组织突击抽查,“小分队”的检查具体由安全办负责牵头组织。(五)不定期检查要重点突出中夜班的检查,“小分队”检查频次原则上每旬组织一次。(六)检查必须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规程措施、岗位标准、岗位责任制等进行,要高标准、严要求。(七)检查要把重点放在采掘、“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现场管理上,对于井下重点工程和回撤、安装工作面、打眼放炮环节、大型设备运输等易发生不安全行为的作业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八)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作业行为,应现场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及责任单位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不安全行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通报全矿。(127、九)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不安全行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业区域存在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一切作业活动。(十)各队每周由单位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一次定期的针对现场不安全行为的纠正巡查工作,巡查要覆盖所管辖区域生产作业全过程、全方位。(十一)班段长负责对每班人员的作业行为不定时的进行巡回检查,特别对重点的岗位、关键的作业环节要采取重点监控。对本单位不安全行为人员要给予处理。(十二)各队要建立自检记录,要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存在问题、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及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十三)班段长为本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随时了解掌握本班职工的工作情况,察觉128、他们工作中的情绪变化。不定时对全班人员作业行为进行抽查,不时提出要求,提醒注意事项,超前控制不安全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十四) 班组成员要相互关照,发现不安全行为立即给予警告或提醒,必要时要进行强行制止。班组作业岗位各自分工负责、责任明确,又相互制约,必须形成无隐患、无缺陷、无违章的作业氛围。(十五)每月班组要在各队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开展一次安全活动,组织讨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日常作业中的不安全行为班组成员要客观的指出,力求今后工作中杜绝。(十六)各单位每月召开一次不安全行为管理分析会,对本单位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从制度、岗位职责、人员家庭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防范措施。(十七129、)各级管理人员对人员不安全行为等日常检查要使用文明用语,检查要遵循平等、尊重职工的原则,不能给被检违章人员造成心理压力,避免因心理因素引发二次违章造成事故。(十八)各部门对每次检查出的人员不安全行为要上报安全办,由安全办建立台帐,具体要对不安全行为人员姓名、所在单位、违章时间、违章情况、处理结果等情况详细记录在案。第二条 员工不安全行为观察与预警健全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机制,通过观察及预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纠正不安全行为,降低不安全行为的发生率。(一)针对新上岗、经常出错、喜欢冒险等容易出现不安全行为的员工,各单位要制定作业任务观察计划,并按计划实施。(二)由单位的管理人员按照规程130、任务工序对观察对象的作业全过程进行观察。(三)观察时要根据编制的观察表进行,确认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并详细记录。(四)观察结束后,与作业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将观察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控制措施和处理意见。(五)班组要按拟定的控制措施进行分解落实,限期纠正,对于当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六)在不安全行为管理例会上,对发生频率高、危险性高、涉及到多工种的不安全行为进行重点通报,明确不安全行为的纠正焦点,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及时扭转不安全行为频发的趋势。(七)通过征集和民主讨论,掌握易于操作、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法,不断改进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员工不安全行131、为识别与研究(一)行为痕迹主要是看不安全行为发生后是否可追溯。有痕不安全行为的特点是:人员发生不安全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会留下一定的行为痕迹;无痕不安全行为的特点是:只有在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才能发现,而不会留下可追溯的痕迹。(二)针对不安全行为痕迹的特点,对于无痕不安全行为的管理控制必须要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不安全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三)对于有痕不安全行为的管理,各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不安全的行为痕迹后,要立即通知当班安监员、跟班人员到现场进行责任认定。(四)安监员到现场后,要及时联系责任区域跟班队长、班段长到现场,根据现场不安全行为的痕迹,落实具体的责任人及责任区队。对于痕迹的认定存在技132、术难度的,要通知矿生产技术科、机电科等生产技术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认定。(五)对于一般的不安全行为,按照不安全行为处罚条例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处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及重大以上机电运输事故的不安全行为,组织进行责任追究落实,并下发通报进行处理。(六)采、掘、机、运、通各专业检查人员,必须对所管范围进行经常性抽查,及时准确进行不安全行为痕迹识别,对易发生事故地段要重点监督,对有不安全行为迹象的人员进行特别关注,反复提醒警告。(七)对不安全行为的痕迹识别主要管理部门为安全办,要建立“三违”及事故管理台帐,划分不安全行为类别,通过对不安全行为的研究,找出不安全行为发生的规律,制定相应的控制管理措施133、。第四条 员工不安全行为评审(一)驻矿安监处每月对各单位员工出现的不安全行为进行汇总,分析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原因及规律,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二)通过每月召开的安全例会及安监处针对不安全行为情况的动态分析等管理审查,寻找工作上的差距,提出具体的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三)每年底对不安全行为发生的原因进行讨论,找出不安全行为引发的心理状态,掌握发生的规律,为制定控制措施提供依据。(四)驻矿安监处每年底对全矿不安全行为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对于管理制度、措施、检查考核等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修订完善和改进。(五)日常员工安全行为规范按照员工岗位行为规范执行,各级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要不断进行补充完善134、。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第一条 成立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机构组 长:矿长 书记副组长:工会主席成 员:副矿级领导、劳资科、矿工会、矿团委及基层各队负责人第二条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机构要履行的职责(一)要有职业病防治计划(二)建立健全全矿员工的职业病健康档案。(三)有人负责职业病宣传教育工作,发放职业病防治法手册,让广大员工了解掌握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防治意识。(四)每年对接触粉尘工作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病者及时治疗,并调整工作岗位。(五)加强工作场所噪音管理,发现噪音超标,及时采取措施。(六)加大工作面的粉尘治理,严格按要求安装喷雾设施,降低粉尘浓度。第三条 工作场所影响员工健康的环境指标的135、有关规定井下环境由通风队具体负责监测,温度、湿度、粉尘浓度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测、风速每旬进行一次检测,O2、CO、CO2每班进行检测。入井人员检身、入(升)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一条 在人员入(升)井井口建立检身站,安排专职验身人员对入(升)井人员进行检身。第二条 各检身站必须配备测酒仪,金属检测仪等必要的安全检查仪器。第三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佩戴安全帽、携带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及易燃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和酒后入井。第四条 验身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忠于职守,严把入井安全关,并有权对入井人员当场搜身检查。第五条 验身员要坚决制止携带超长、超宽、超重物品136、人员、患有严重疾病人员、携带违禁品人员入(升)井。第六条 凡是入(升)井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验身员的检查,对拒不配合检查的视情节给予处罚,并禁止入井。第七条 检身站每班必须及时清点统计各单位入(升)井人员,并报矿调度室;充电厂每班要统计当班领取(交回)矿灯人员和人员名单,并报矿调度室;各单位也要将当班入(升)井人数和名单统计后,报矿调度室。调度室若发现检身站、充电厂和各单位统计的入(升)井人数和人员名单不一致时,要立即查明原因,核实去向,并向当班主要领导汇报。第八条 对因检修、安装及其它原因而未能按时升井人员,所属单位当班领导必须向矿调度室和充电厂说明情况,并提交人员名单备查。第九条 矿保安科要137、及时与充电厂沟通入(升)井人员信息,检查入(升)井人员数量。第十条 入井人员领取矿灯后要及时入井,升井后要及时充电,对领取矿灯不入井或升井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充电矿灯的人员,将给予责任人10100元的经济处罚。十第一条 其他单位(上级单位)到我矿施工、检查或参观,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其入(升)井人数由安全办(浴池)单独进行统计。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对爆炸物品进行运输、储存和使用管理,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规定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条 火药库管理人员,严格履行爆炸物品138、管理规定,对入库消耗的火药、雷管,要认真清点验收,建立出入库帐目,严格领取、保管、使用、返退。第三条 火药库发放员必须执行雷管发放制度,做好登记,如发没划号的雷管,对责任者、班段长、队长进行处罚。 第四条 火药库发放员必须对领取火药、雷管人员的证件进行检查,无证或证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发放,并有权扣押证件,及时汇报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第五条 对变质过期的爆炸物品,必须妥善保管,做好记录,报请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备案进行销毁。第六条 对进入火药库人员严格执行凭证入内,及外来人员登记制度,进库人不准穿化纤衣服,矿灯及其它易燃物品。领取人必须用两个火药兜领取火药。第七条 严禁将火药、雷管乱139、扔乱放,存留不返,使用火药、雷管的单位必须有加锁的火药箱、雷管箱,不得无锁或损坏。有私自将火药、雷管藏匿,根据情节给予罚款、行政处分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严防丢失、被盗,不准私自转售、赠送和巧立名目转让和私自处理爆炸物品,发现丢失、被盗、爆炸等事故要立即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如有隐瞒不报和破坏事现场故者,视情节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统一指挥,在危险边界设岗,爆破前要事先发出信号,防止行人进入现场,爆破由专人检查结果,及时正确处理残炮。第十条 所有爆破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和炸药严禁在同一容器内,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140、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十第一条 火药、雷管存放时不得混装,间距不得少于25米,放炮时使用专用放炮母线,长度不得少于75米(拐直角弯时长度不得少于45米),必须使用专用起爆器,爆破前安排好岗哨。崩仓时必须使用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每次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公斤。当班未使用完的雷管和炸药应及时返回火药库。十第二条 井下爆炸器材的发放,凭“放炮员证”在窗口等候领取,放炮员及其它人员不许进入发放室和储存室,对放炮员证过期、无编号和未带证的严禁发放。所发放的雷管必须划号,且141、管号必须与放炮员编号一致,领取卡物必须一致,账页清洁干净字迹工整名章盖印端正清晰。十第三条 火药库领取账返退章不许提前盖章,凡使用返退的雷管都要由当班班长签字,对当班班长不盖返退章的使用单位,第二天不发给火工品。使用返退的管药必须认真清点数目,仔细检查管号是否损坏和涂改,并及时做好记录 。十第四条 在退存药、管时,值班人员必须亲自清点数量,无误后方可放在储存箱内,外人不得靠近。小票要严格执行签字制度,账页和小票要按时结算。十第五条 火药、雷管属矿山危险品,凡火工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火工管理的规定”,不得擅自把火药、雷管送人、拿走。交接火药、雷管账、卡、物必须查清,如发现火药、雷管账、卡、物核142、对不清或发现火药、雷管数量有丢失的嫌疑时,应认真核对,不得交接和封账,并向领导汇报,及时进行查对,如有丢失情况,及时报警,及早查明火药、雷管去向,并追查责任人法律责任。十第六条 雷管的使用管理必须划号,雷管划号必须与放炮员编号一致。由专人负责在专设划号室内进行划号,不得与雷管检查混在一起,划完与待划的雷管均放在防爆箱内,每室不得超过300发,工作台裸露管不超过20发,室内台面、地面铺3mm厚绝缘胶皮。编号时轻拿轻放,划号靠脚线一端不超过2.5mm处,深度一层纸,铜管划清。十第七条 随时接受派出所、安监、保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及时处理。十第八条 未规定之处,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143、条款执行。严禁烟火入井制度第一条 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使职工认识到烟火入井的严重危害性,做到自己不带烟火入井,并劝阻、纠正他人携带烟火入井。第二条 基层各队利用班前会对职工进行教育、督促,并对职工进行自检自查。第三条 主扇、主井井口、副井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出现烟火或明火,防止火源通过风流进入井下。第四条 主扇司机负责检查主扇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出现明火。第五条 副井把罐工负责阻止一切闲杂人员进入副井井棚内,负责检查井棚范围内严禁有明火。第六条 对井口附近吸烟人员进行查处,杜绝井口附近吸烟现象。第七条 验身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忠于职守,严把入井安全关144、,对入井人员当场搜身检查,防止烟火带入井下。井下电、气焊(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焊接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执行。第二条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第三条 井下进行电、气焊焊接工作时,必须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第四条 电、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至少应该备有2各灭火器。第五条 电、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风流中,瓦斯145、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备板后无瓦斯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第六条 电、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第七条 电、气焊(割)作业时,必须由专职电、气焊工持证作业,安全负责人现场监督。第八条 电、气焊(割)作业必须有统一的呈报审批表经本队队长批示后交矿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爆破管理制度第一条 放炮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放炮使用的引药和粘土炮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第二条 检查放炮器与放炮母线。放炮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放炮母线使用专用放炮线且长度符合规定(放炮母线长度不小于75146、米,且无明接头)。第三条 放炮前,将放炮地点附近的棚梁加固及周围各种管线进行保护,以防放炮崩坏。第四条 放炮前,必须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的巷道进行撒水降温、消尘。第五条 打眼、装药、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有害气体情况进行详细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三级信号”制、“三保险”制,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作业。第六条 爆破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或巷道断面堵塞1/3以上时严禁爆破。第七条 爆破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米范围,严禁爆破。第八条 放炮员必须按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147、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和。第九条 班长在每次放炮前,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亲自派专人到所能通到放炮点的巷道内,在安全距离(直线段75米、直角曲线段45米)以外设岗,每次放完炮后也必须由班长亲自撤岗。第十条 放炮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箱子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雷管箱、火药箱存放的地点必须是在顶板完整地段,并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地方。每次放炮前都必须将雷管箱、火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火药箱与雷管箱的间距不小于25米。十第一条 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做到自连自放,并设专人看管母线且将母线头扭接。十第二条 母线与脚线连接后,放炮员必须最后推出迎头,并沿148、途检查放炮母线是否符合要求。放炮时,放炮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给电,放炮前应发出明显的放炮信号。十第三条 放炮员接到班组长的放炮命令后,方可响炮。十第四条 放炮后,必须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拿下来,并将其扭接在一起。如果通电后不爆,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要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要等15分钟,才能沿路线检查,找出不爆的原因并进行处理。十第五条 放炮工作结束后,放炮员要报告班长,由班长解除岗哨后,及时检查周围支护情况,支护有损坏的,必须先行修复方可作业。修复时,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逐架进行,坚持从外向里的原则。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十第六条 当班的炮必须当班响完,否则必须由放炮员亲自在现场同下一149、班的放炮员交代清楚,而后方准离开现场。当班剩余电雷管、炸药,在核清领取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符合后,向班长交代清楚,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材料。水害隐患排查制度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敏东一矿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安全管理,清除矿井水害隐患,开展本职范围的水害隐患排查工作,特制定矿井水害隐患排查制度。第二条 按照水害隐患的严重程度和解决的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B级:难度较大,队解决不了的,须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由队、科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第三条 生产技术科、地测科负责组织对矿属各队的水害隐患排查,各150、队队长负责组织本队范围内的水害隐患排查。第四条 基层各队队长负责将本队一周的水害隐患进行确认,每周四报矿安全例会一次。第五条 在日常水害隐患排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矿井水害隐患等级确认,按级别和类型每月上报A、B类水害隐患,矿、处上报安监局。第六条 每月25日之前报安监局,水害隐患在未整改完成之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水害隐患整改完成。第七条 凡上报的水害隐患,由安监处、生产技术科、地测科负责检查落实整改情况,并及时反馈到安全调度会上。第八条 因水害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水害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数故责任者,并追查责任。第九条 生产技术科、地测科负责水害隐患排查的综合治理,监督检查水害151、隐患的整改,负责水害隐患的统计报告。停、开工验收制度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停、开工验收标准及制度。第一条 停、开工验收时间1、停工验收时间:停工前一个工作日的最后一个小班。2、开工验收时间:开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小班。第二条 停、开工验收安全检查分组:1、采煤组:组长:保安科科长成员:生产技术科技术员、安全办技术员2、掘进组:组长:采掘副总成员:生产技术科技术员3、机电、运输组:组长:机电科长成员:机电科技术员4、通风组:组长:通风副总成员:通风信息科科长、152、通风信息科技术员5、巷修组:组长:调度室主任成员:生产技术科技术员第三条 停、开工验收检查陪检人员被检查相关队组至少安排一名副队长或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陪检,并带全检查工具。第四条 停、开工验收检查标准1、采煤组负责检查综采区域内安全隐患排查、巷道支护及顶板情况、工程质量及文明生产情况;2、掘进组负责检查掘进区域内安全隐患排查、巷道支护及顶板情况、工程质量及文明生产情况;3、机电、运输组负责检查矿井机电、运输设备的完好情况、安全保护是否灵敏、可靠、齐全及机电、运输设备的安全隐患排查;矿井提升设置的“一坡三挡”装置、信号装置、配电网络过流、短路保护装置是否合格;4、通风组负责检查矿井各地点风流、有153、害气体、温度、粉尘情况及各地点通风、防尘、防火设施的安设完好情况,及重点防火部位的温度、CO变化情况。采空区防火措施、监测监控系统仪器是否可靠,矿井排水系统是否完善,井下消防火材料库储存材料、器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封闭或废弃巷道栅栏、警示标志是否齐全。5、巷修组负责检查矿井巷道维修工程质量及文明生产情况、安全隐患排查。第五条 停、开工验收检查要求:(一)停工验收要求:1、每个检查组要安排专人做好记录。2、各检查组成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停工验收安全检查。3、检查出的隐患及问题必须当时、当场落实整改,如有当时整改不了的单位不允许停工,直至整改完成。(二)开工验收要求:1、每个检查组要安排专人做好154、记录。2、机关各办、基层各队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开工验收安全检查。2、检查日当天下午各组要将查出的隐患及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报保安科一份,由保安科汇总后以隐患卡的形式下发被检查单位,按“四定”原则落实整改。3、隐患及问题汇总书面材料要标明检查组人员、陪检人员、检查时间,并对每个隐患及问题的检查人、隐患等级、存在隐患的单位要详细注明。4、对开工验收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及问题在第二日的调度会上进行通报。5、检查出的隐患及问题必须当时、当场落实整改,如有当时整改不了的单位不允许复工,直至整改完成。6、各队要按要求完成的时间,积极组织落实,并反馈整改验收单,由安全办存档备案。事故追查制度155、第一条 根据事故上级安全生产的有关指示精神,成立事故追查委员会,对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进行追查。第二条 事故追查委员会对矿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事故及时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分析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总结出防范措施。第三条 按事故发生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并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大小,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第四条 事故追查委员会成员在事故追查过程中要做到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态度要和蔼,严肃认真。第五条 对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抓好落实。瓦斯管理制度第一条 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瓦斯管理的各项规定,认156、真落实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加强瓦斯抽放管理、提高抽放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第一条 预防为主”和瓦斯治理“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按照“以人为本、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结合实际”的原则,切实加强瓦斯治理工作,全面提升抵御、控制瓦斯灾害的能力。第三条 把瓦斯治理作为重点,落实法人及各类工作人员安全职责。建立健全各级干部“一通三防”责任制和“各级人员瓦斯治理工作责任制”。第四条 成立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定期组织“一通三防”安全大检查,并做好记录,要把煤矿安全规程等规范落实到生产和管理的全过程。第五条 配备“一通三防”工程技157、术人员、专职瓦斯检测员、气体分析员、安监员,“一通三防”人员数量要满足瓦斯治理需求。瓦斯检测员对所辖区域内的瓦斯及“一通三防”设备、设施要按规定的路线进行巡回检查,并认真填报瓦斯板和原始记录,严禁脱岗、漏检、假检的情况发生。如发现风量不足、瓦斯超限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同时向矿、队调度及负责人汇报。第六条 矿井每年必须针对本矿瓦斯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并认真执行。瓦斯治理工作要做到“两同时、一超前”即与工作面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 实施过地质构造、瓦斯异常“五位一体”现场管理措施。即地质人员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时提供预测资料;158、打钻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异常时立即停机,并及时汇报;掘进施工人员发现地质、矿压、瓦斯涌出异常时,立即停头;监控人员保证瓦斯超限时,立即切断掘进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电源;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第八条 严格调度和监控中心值班制度,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在5分钟内向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必须及时做出处理意见第九条 优化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开采布局和巷道布置合理。通风设施可靠,永久风门联锁,主要风门安装开关传感器。学习和应用科技成果,重点推广应用高产高效开采、瓦斯预测、瓦斯抽采、矿井通风、瓦斯监测监控与预警、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预防、事故应急救援等技术与装备。第十条 凡瞒报“一通159、三防”非人身事故、虚报瓦斯抽采量、钻孔施工弄虚作假、虚报瓦斯超限的,按各级人员责任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安全技术管理审批制度第一条 各类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必须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结合现场施工地点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第二条 安全技术审批必须明确审批权限,逐级履行职责,严格把关。第三条 由矿职能部门或矿总工程师审批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必须提前两天上报职能科室。第四条 由矿业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或总经理批准的安全措施,必须提前三周上报矿。第五条 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在经队长、队技术主管、生产、机电的副职审核并签字后,由矿总工程师主持会审,参加会审人员160、包括:生产科、机电科、通风科、安全办、地测、安监等部门有关人员及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的编制人,参加会审人员必须详细审阅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中的内容,提出审批意见和补充条款,最后由会审人员签字后方可生效。第六条 对补充、修改作业规程要经原始作业规程会鉴部门有关人员签字后,由总工程师签署生效,对简易(工期短的)作业规程要经相关业务科、驻在安监处、矿总工程师签署审批意见后方可生效。第七条 对工程工期超过一个月的作业规程实行复签制,原始作业规程参加会审的部门有关人员,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作业规程签署具体复审意见。第八条 在审批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时,审批人应注明本人职别,同时要161、求审批人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如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由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审批,但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第九条 对编制内容不合理、设计不规范、措施不齐全、落实执行不到位而对生产及施工造成影响或导致事故发生的,编制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编制人员对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在作业现场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编制人员有对现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原设计、规程、措施和方案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权力。对不按编制内容要求施工作业的现象提出整改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实施处罚的权力。编制人员有权参加审批过程中的技术决策。十第一条 在编制规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施工162、方案前,编制人员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注重所编制内容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从指导生产、保证安全的目地出发来编制,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加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十第二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审批完毕后,必须在施工前,由队长主持,队技术人员向本队干部、工人传达贯彻,如涉及到其它单位,则必须同时贯彻到相关人员,贯彻后必须进行考核,并做好纪录,凡参加贯彻人员,必须在对规程和措施达到熟练理解和掌握的程度后,经本人签名,加盖印章后,方可从事作业。对轮休人员或病假、请假人员、新调入人员等,必须由技术人员补充贯彻并做好纪录,经考核合格后,由本人签名并加盖指印后,方可从事作业。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第一条 按照“企业负责、国163、家监督”的原则,强化安全管理,开展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对整改不了的事故隐患要逐级上报,以保证清除矿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二条 基层各队各岗位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到班组落实整改;第三条 各班组不能整改的隐患要及时报到队里进行整改;第四条 基层各队周隐患排查不能整改的隐患,于每周四之前必须报到相关业务科室进行落实整改; 第五条 矿每旬将检查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统计表报安监局,在每月30日之前将本月隐患汇总分类统计表报安监局,事故隐患在未治理整改完成之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治理、整改完成。管理人员现场巡查制度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了使我矿储运队负责人、生产经营管理164、人员能进一步深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现象发生,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编制依据(一)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有关要求(三)国家发改委和安监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三条 带班、值班人员队长、书记、生产副队长、调度部主任、运行车间主任、装车车间主任、检修车间主任、机务车间主任。第四条 带班、值班人员的职责(一)队长为总带班、值班人,负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和带班、值班人员上岗情况。(二165、)带班值班人员为当班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一员,必须严格遵守储运队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带班值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运转情况、生产协调情况。(四)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五)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值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队长报告。第三章 检查与考核第五条 带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杜绝值班期间喝酒和酒后上岗,要保证值班期间手机开机。对于有特殊情况不能上岗的,要与其他人员调串,并提前通知调度室。第六条 及时填写带班166、值班记录,对本班设备运行情况,本班存在的问题,下班需要注意事项填写到记录本上。第七条 对于在工作期间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因带班值班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事故或事故扩大的,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追究相应的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八条 本制度只适用敏东一矿储运队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为敏东一矿污染源管理制度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了减少生产过程中污染源产生的污染对人体及环境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定义污染源是指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发生源,通常指向环境排放有害物质或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设备、装置或人体。第二章 污染源的分类第三条 我队主要的污染源有:煤泥水、噪音、煤尘、废油、垃圾。第三167、章 污染源治理处置措施第四条 煤泥水治理通过污水排放系统,将岗上冲洗水及煤泥水排放至污泥沉淀池,集中管理,第五条 噪音治理对各落料点进行改造,减少煤块的冲击力,降低噪声。第六条 煤尘治理在各条皮带机尾安装自动洒水降尘装置,使煤尘通过雾化水幕时全部回落至皮带上,减少空气中粉尘浓度。同时在各粉尘浓度高的作业地点安装除尘器,有效将定了煤尘浓度。第七条 其它污染物治理(一)废油由各车间收集,放在指定位置上统一回收处理。(二)车间及各办公室产生的垃圾,排放在垃圾桶内,最后由垃圾车统一运走。第八条 本制度只适用敏东一矿储运队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为敏东一矿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168、保障储运队各环节安全工作有序进行,调动职工积极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为做好安全生产,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煤矿“三大规程”,明确各级安全责任,储运队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执行本制度。第二章 奖惩原则第四条 安全奖励必须依据贡献大小,突出重点,保证奖金发放到个人手中,严禁吃大锅饭、搞平均分配或挪作他用;第五条 安全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应与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对应;第六条 安全奖励及处罚,由保安科负责执行落实,并及时公布,重大问题报请敏东一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处理。第三章 考核职责及奖惩权限第七条 储运队负责对本单位所有车间、班段及个人进行考核169、。吃大锅饭、搞平均分配或挪作他用;第九条 安全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应与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对应;第十条 安全奖励及处罚,由储运队调度室负责执行落实,并及时公布,重大问题报请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处理。第十一条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究。第八条 安全奖励必须依据贡献大小,突出重点,保证奖金发放到个人手中,严禁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和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职工及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追究考核。第十三条 鼓励安全生产的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对170、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事故和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和相应处罚。第十四条 本制度只适用敏东一矿储运队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为敏东一矿管理人员下现场制度第一条 本单位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定期深入车间和工作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立足于掌握现场第一手资料,解决实际问题,及时反馈情况。第二条 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安全规程,严禁越权指挥和充当现场工作人员。三管理人员要认真听取车间意见、建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第四条 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立即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制定应急计171、划,尽快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本制度只适用敏东一矿水暖队主要灾害预防制度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队实际情况,针对我队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压力容器、管道爆炸,火灾、暴雨、暴风雪等特制定本制度,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一条 根据我队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压力容器、管道爆炸,火灾。每年必须由分管副队长组织技术组等相关人员结合敏东一矿下发的紧急事故处理预案,编制本队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即编制紧急事故处理预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结合实际,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条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全文传达贯彻到每一名职工,使每一名职工都能学习了解计划内容,熟悉避灾路172、线和灾害处理方法,没有学习或考试不及格的职工,不准上岗。 第三条 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业运行规程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反事故演习。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完善。 第四条 每年应组织一次消防演习,以使每名职工了解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熟悉火灾避险常识,确保人身安全。第五条 本制度只适用敏东一矿水暖队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分析、归档制度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事故汇报1、事173、故发生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安排现场人员救护伤者,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相关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以利于现场勘察。2、现场事故发生或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亲自或安排专人将事故情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程度及数量等)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3、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生产指挥中心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安排机运队准备好罐笼,保证运输畅通;同时通知矿医务室做好接诊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值班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矿值班领导根据伤情汇报给矿长和党委书记。4、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174、事故和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事故,矿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矿长、党委书记汇报,矿长或生产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公司调度室、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1、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后,发生事故部门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现场。应及时通知带班领导和生产指挥中心。生产指挥中心要迅速启动事故救援预案,按预案汇报程序进行汇报,不得隐报、谎报或拖延报告。2、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175、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二级以下非人身伤亡事故,由我矿联合驻矿安监处及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3、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分析1、事故发生的点班及区队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176、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单位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2、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所涉及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3、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责任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安全办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矿安全办负责实施验证。4、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177、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矿工会和安检科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置。6、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责任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制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责任部门及安检科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1、事故调查报告。2、事故调查处理报告。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4、其他有关的资料。敏东一矿领导带班人员井下交接班制度1、带班人员必须井下交接班。2、当班带班人员应当向接班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3、带班人员要保178、证与职工同入井、同升井,带班时间必须达到8小时以上。4、带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带班记录(管理干部入井汇报卡-A卡)和交接班记录。5、入井带班时间白班8:00-16:00分、二班16:00-00:00分三班00:00-8:00分。带班领导必须保证井下8小时,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记录本设在井下交接班硐室内。6、正常生产情况下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交接班硐室,要与接班人员说明所经过路线、所去的地点,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等相关情况,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在此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7、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每次罚款50元。8、带班人员擅离职守,未与当班工179、人同下井、同升井的,一次罚款100元。敏东一矿领导带班档案管理制度1、带班人员必须佩戴井下人员定位识别卡。2、带班人员入井后矿调度室要及时查询动目标系统是否正常绑定,运行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与通风队联系维护。3、带班人员入井带班后要按规定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人员做好相应记录,带班领导升井后矿调度将带班领导人员定位信息打印出来,每月31日全部移交安全办存档。4、带班领导交接班记录簿设在井下交接班硐室内,带班领导在此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每月1日安全办负责更换新的交接班记录簿,将当月交接班记录簿收回存档。5、井下主要机房、硐室“领导干部检查登记记录簿”由所辖机房、硐室的队组进行妥善保存,以便备查180、。6、带班人员升井后到验身房填写带班记录(管理干部入井汇报卡-A卡)由安全办,按照A卡处理程序后负责存档。7、每月2日由安全办负责将上月领导带班情况在矿务公开牌板进行公示,并将带班领导的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人员定位信息等进行月归档保存。8、领导带班下井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敏东一矿领导下井带班考核奖惩制度1、矿领导班子成员下井带班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带班文件规定执行。违反相关规定的由集团公司以及国家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2、副总工程师下井带班的人员在下井带班时严禁出现晚下早上的现象,发现一181、次,在矿内通报批评。同时,副总工程师罚款100-200元。 3、副总工程师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记录弄虚作假的,由分管副矿长负责追查处理,视情节罚款100-500元。4、副总工程师下井带班人员在入井带班期间,如在其责任区域发生轻、重伤事故或较大非人身事故,对其罚款200元-1000元;5、如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以及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追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敏东一矿领导下井带班公示制度1、每月月底前,安全办安排好次月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和下井带班表。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和下井带班表应及时在本矿内公布,同时报集团公司调度中心和驻矿安监处等相关部门。安全办负责每天在副井公布当日矿领导下井带班人员名单,以便广大员工的监督。2、由安全办负责统计,由工会利用公示栏对带领领导带班情况进行公示,并在每月的安全例会上将矿领导、副总的带班完成情况进行通报。敏东一矿领导下井带班举报制度1、全矿干部、员工有权利对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照规定进行下井带班的人员进行举报。2、监督举报电话: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 8643993矿长办公室: 8977006矿调度室: 8977003 8003 8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