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投融资-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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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00578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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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毅锋企字第13121683663号甲方(投资方):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乙方(项目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投资方) 向乙方(项目方) 正在实施建设的 项目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投资。 第二条: 合作内容:投资金额 万元(人民币)。投资的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投资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2、有天数计算。投资年回报率为 ,从甲方资金实际进入乙方帐户之日起计息,从计息开始之日计算,至第12个月时交付第一年利息,以此类推,直至双方合作期满。第三条:乙方投资款用途为实施限 项目。乙方承诺合法使用投资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第四条:在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投资操作流程(详见本合同第十条)完成后,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投资款。具体投资金额和投资时间以支付凭证为准。第五条:乙方还款方式为:乙方承诺每年按甲方投资额的 给付甲方利息,合作期满乙方一次性返还甲方投资本金,具体归还办法见还款计划书。第六条:乙方董事会和全体股东必须依照抵押和质押在先的原则,一致同意以公司名下(1)百之百股3、权(2)项目资产 (3)项目未来收益;作为抵押借款保证。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2、甲方凭借自身及其战略合作伙伴资本实力筹措资金,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的企业及项目注入资金。3、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抽回资金。4、委托贷款中所涉及到的业务费用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手续费、印花税、营业税、所得税。5、投资款交付后,甲方不参加经营和管理,但甲方和受托银行有权监督、监管乙方生产经营情况和计划用款。6、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损失及风险由甲方承担,受托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的任何风险。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约4、定使用投资款,不得将投资款转作他用,更不得用于违法行为。2、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根据自身企业及项目的现实情况提供资金用款计划书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甲方和受托银行根据乙方提供的资金用款计划书行使监督、监管乙方建设生产经营情况和审批计划用款。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投资款本息。4、乙方的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受托行。5、乙方指定 银行 分行 支行作为接受委托贷款的委托银行。针对甲方提出的受托银行履行的委托事项应协商确认。乙方保证与受托贷款银行在委托贷款到期前六十天,形成固定资产的抵押转换,按期归还甲方资金。乙方向委托贷5、款银行申请贷款所需贷前相关手续自行完备。6、乙方在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前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资产有偿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进行其它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者可能影响受托行权益的行动时,应提前三十个受托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受托行,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同时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责任,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动。7、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其它企业法人、其它组织或个人承担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乙方资产、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以致足以影响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能力。8、乙方如发生除上款所述事件之6、外的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它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受托行。第九条:乙方负责落实委托贷款银行履行的委托事项内容如下:1.负责收回贷款本息,如逾期不还,受托银行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2.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按计划用款,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在委托贷款到期前,不出现破产、解散、分立、兼并、租赁、转让、承包等恶意抽逃贷款资金的行为;3.负责保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质押物和权利凭证;4.负责监督、监管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5.负责监督、监管乙方在委托贷款到期前六十天,能够形成真实、有效的固定资产,并与受托贷款银行完成固定资产抵押7、转换手续;6.负责代扣、代缴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关应缴税款。第十条: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投资操作流程(按前后时间顺序排列)及时间规定如下:1、签订本合同并且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中并调拨资金的准备工作。甲方应在完成集中并调拨资金的准备工作当日根据合同内容的约定向受托银行递交委托贷款业务申请书。2、申请书经项目方指定的委托银行审批确认回复后,甲方、乙方、受托银行三方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3、在2个工作日内双方签订质押合同。乙方在质押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第六条约定事项抵押给甲方指定机构,办妥抵押手续及合法、有效之公证手续。向甲方申请资金进帐。甲方收到申请须在3个工8、作日内确认抵押物及抵押手续完全合法有效后,开立委托贷款专用基金账户,由受托银行按照用款计划代为发放贷款。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利息,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利息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滞纳金。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投资款金额每日千分之2向甲方支付滞纳金。3、要投资期间,若乙方预留在甲方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而乙方明知还款义务和期限却不主动和甲方联系,也不按期还款,最终导致甲方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的催收工作费用。4、在投资期间,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能力清偿欠款,9、而导致甲方采取措施的,乙方应支付相关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费用。5、投资合同签定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投资款交付给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在违约之日起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投资款总额的30%,如果逾期支付,逾期之日起按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2向乙方支付滞纳金。6、若因乙方无故推卸不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导致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违约之日起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甲方前期人力资源成本投入的总额,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整。如果逾期支付,逾期之日起按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第十二条:乙方提前偿还支付款的,除按照实际用款时间支付利息外,还应当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10、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第十三条: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约定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终局裁决。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第十五条:声明条款1、甲方、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甲方、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2、甲方、乙方有权签署本合同。3、本合同在双方认可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见证下,签字盖章后当日起生效。同时双方认可的律师事务所出具见证报告,该见证报告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律师事务所留存一份。该见证报告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不可缺失的一部分存在,否则本合同无效。4、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将作为甲乙双方之间关于乙方的“ ”项目唯一合法文件存在。在此之前所形成的文件一律作废。在此之后形成的文件,一律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存在,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签字页)甲方(签章): 法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法人(签章):年 月 日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