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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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63696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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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中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咨询。2、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建议在律师指导下签订本合同。3、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在【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未选择的打;对于实际情况未发2、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出卖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买受人协商的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7、未经福建省建设厅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出售本合同文本。8、本合同条款由福建省建设厅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华润置地(厦门)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集美区杏南路33号5楼 营业执照注册号: 350200400004962 企业资质证书号: FDCA350203199 法定代表人:张宝民 联系电话: 0592-6199363/0592-963、313 邮政编码: 361022 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代理机构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4、: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集美区集美国际学校北侧、编号为J2007G05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2007厦集地合字(挂)04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33993.07平方米 ,规划用途为居住、商业 ,土地使用年限自 2007-9-1 至 2077-8-30。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 】系统自动读取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字第350211201309096、350211201309101、350211201309104-110号,施工许可证号为标段FJSGXK-0592-JM-2013-00115,标段FJS5、GXK-0592-JM-2013-00116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预售商品房】 。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系统自动读取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系统自动读取 。 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 现售备案号为 。 出卖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买受人出示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白蚁预防合同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房屋所在层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表示为准)为本合6、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华润橡树湾J2007G05地块X#楼X层X单元。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系统自动读取 , 属 系统自动读取 结构, 层高为 米 , 位于所在建筑设计标高0.000 【地上】 第 层。 建筑层数地上最高 层, 地下 1 层。 该商品房阳台为封闭式 个,非封闭式 个。 该商品房 系统自动读取 建筑面积共 系统自动读取 平方米,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系统自动读取 平方米, 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系统自动读取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位置及共有分摊建筑面积计算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本条款仅在签正式合同才可填写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7、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币) 汇率 )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小写 大写 。 2、按 【套】【间】【位】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汇率 )小写 大写 。 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汇率 )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小写 大写 。 除上述购房款外,其他由出卖人代收的费用项目按以下标准、时间收取 详见附件六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间】【位】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双方可在附件六另行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8、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任何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含买受人向银行按揭贷款部分的本金及已支付利息,下同)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9、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但共有分摊部分面积增加超过其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如属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应当按时依约定将房价款存入到指定的银行预售款监管帐户上。监管帐户应当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申报的一致。监管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禾山 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厦门集美支行 监管账户:建行:35101535001052507813/工行:4100023419200087029 /农行:40325001040026334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前即向出卖人支付商品房总价款,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 )(含定金) 。 2、分期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购房款的 %,计(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其他方式11、 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前即向出卖人支付首付款,计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含定金),余款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由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银行按揭贷款约定详见附件六。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后,买受人在出卖人书面催告 10 日后仍未支付应付款的,出卖人有权12、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12月28日 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建设13、单位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用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消防、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 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消防、环卫及其他商业、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配套建筑、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 4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按逾期交房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同意接收,出卖人支付买受人( 人民 币) 按第九条14、规定 元违约金。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 2、 2.1买受人未完全履行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2.2其他情况详见附件六 ;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5、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 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项和第七条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下列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16、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变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及形状、朝向; (2)变更小区总体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备设施; (3)变更房屋节能措施及指标; (4) ; (5)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不退房。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零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出卖人原因,造成17、买受人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 合理补偿。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条件已达到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要求收取本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详见附件六 。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该商品房在向买受人交付时没有出卖人设定的抵押权、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18、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按时办理本合同登记备案、按揭贷款、预告登记、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承诺的违约责任。请先点击选择处理方式再输入数据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室内分隔、装饰、设备标准、节能措施及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节能设施差价。 2. 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书面异议后在双方协商的期限内修复到约定标准 。 第十四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当地房屋19、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付买受人。如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同时按已付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 0.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经买受人书面委托,出卖人可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代办权属登记,相关费用等具体事项在合同附件六中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20、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住户不当使用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六条 除附件二所列本幢计入分摊面积的公共部位外,以下其他公共部位和小区内公共场所的所有权属全体业主: 。 第十七条 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仅作 住宅 用途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建筑屋顶、外墙、外窗21、(含天窗)的隔热、保温结构和用途。买受人擅自改变的,相应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承担相应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约定。 本商品房项目由出卖人依法以 【招标】 方式选聘 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 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等见合同附件四。 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按有关规定缴交,计人民币 ,于 前缴交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商业银行监管账户上。管监银行: 管监账户: 第十九条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附件四22、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附件五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期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同意按本合同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同意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条 文书送达。 本合同确定的联系地址为各类通知、文书送达的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否则造成相关通知文书无法送达的,将视同已经送达,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当地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或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3、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六),但补充协议中不得含有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双方同意以下有关广告、宣传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 : 。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贰 份(其中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存档壹份),买受人 壹 份(原件不少于一份), 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24、起生效。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 【买受人】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局 申请预告登记。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局 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 】:(签章)【 】:附件一: 房 屋 平 面 图附件二: 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厦门市相关规定执行。附件三: 建筑节能措施、指标和室内分隔、装饰装修、设备标准 1、外墙:涂料。2、室内分隔:砖25、墙或剪力墙。3、楼(地)面:室内楼(地)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4、内墙:砖墙或剪力墙。5、顶棚:结构面或腻子。6、门:有入户门,户内仅留门洞。7、窗:框体铝合金型材,中空玻璃或普通单层玻璃。8、厨房:不设地漏,墙面为水泥砂浆基层。9、卫生间:楼(地)面刷防水涂料,墙面水泥砂浆基层,部分防水涂料。10、阳台: 设置防护栏杆或栏板。11、电话、宽带: 室内弱电箱预留端口。12、有线电视:室内弱电箱预留端口。13、燃气:燃气管道入户,开通时间以燃气公司的市政外网施工进度为准。14、电梯:日立(HITACHI)或同档次品牌电梯。15、楼梯:水泥砂浆地面。16、入户大堂:地面为瓷砖;墙面为瓷砖;顶棚为内墙26、涂料,局部吊顶。17、电梯厅:地面为瓷砖;墙面为瓷砖;顶棚为内墙涂料,局部吊顶。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五:临时管理规约附件六:合同补充协议橡树湾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毛坯)出卖人:华润置地(厦门)发展有限公司买受人: 买受人与出卖人于 年 月 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统称“原合同”),现就原合同中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协议,作为原合同之补充,以资共同遵守:一、 对项目建设依据及商品房销售依据做如下补充:1. 出卖人在签订原合同及本协议之前已经向买受人明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明示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在销售现场出示的合同、本项目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及重要提示等27、,同时按照买受人要求做出了合理说明,买受人确认已阅悉、理解上述事项并无异议。二、对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做如下补充:1. 原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楼栋、楼层编号及房号为暂定编号,最终以民政部门/公安/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为准。如果有变更的,不影响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履行。2. 原合同附件一所附的“房屋分层平面图”为出卖人根据该户型平面图进行简化绘制,仅是对该商品房座落、空间的承诺,其余的线条、图形、文字、数字不得扩大理解为出卖人对于该商品房品质的承诺。如果因绘制过程的疏忽导致其与设计图纸不一致之处,则以经政府批准的设计图纸为准。就该平面图所载的线条、图形、文字、数字的解释根据设计规范予以解28、释,如果无可适用的设计规范,则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解释。3. 原合同规定的“层高”仅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是室内净高。房屋的层高、室内净高和局部净高以经政府批准的设计图纸为准。但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该房屋局部可低于或高于该层高,出卖人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和损失。4. 原合同规定的“建筑层数”以建筑施工图为准,地上楼层由下往上按递增方式计算,地下楼层从上往下按递减方式计算。(如:地上第一个建筑层为1层,地下第一个建筑层为-1层)三、对计价方式与价款做如下补充:1. 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价款未包括房价以外的一切相关费用。上述房价以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 物业管理费、房屋29、公共维修资金;2) 契税、房屋登记费、土地登记费、权证印花税、共有权证工本费等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需费用;3) 预告登记费;4) 有关公证费;5) 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安装费、宽带网络安装费等;6) 其他按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税费。2. 买受人保证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及时按规定缴纳上述相关税费。如果由出卖人代为缴纳相关税费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出卖人全额支付。因商品房面积或缴交标准变化引起的买受人负担的税费变化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逾期缴纳相关税费导致有关手续无法办理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3. 买受人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卖人财产、经营状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30、变化;房产因市场变化而贬值或升值等均属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任一方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依法或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四、对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做如下补充:1. “产权登记面积”,是指出卖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测量机构实际测定并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审核确认、用于产权登记的该商品房建筑面积。2. 出卖人对因法定面积计算依据或准则发生变更所导致的面积差异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同意按照产权登记面积对购房款进行据实结算,多退少补。3. 如果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差异,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1%以内的(含1%),不做面积31、补差,房屋总价按原合同约定履行;2)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1%并在3%以内的(含3%),面积误差比在1%以内(含1%)部分房价款不进行补差,面积误差比在1%-3%(含3%)部分房价款双方据实结算;3)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不退房。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1%以内(含1%)部分房价款不进行补差;面积误差比在1%-3%(含3%)部分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房价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1%以内(含1%)部分房价款不进行补差;面积误差比在1%-3%(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32、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4) 办理面积补差手续具体时间以出卖人通知为准。若买受人延迟办理面积补差手续的,须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总额之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买受人多交房款应退回的,出卖人将一次性无息退还买受人。4. 双方同意,按套计价的,不做面积补差,房屋总价按合同约定履行。五、对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做如下补充:1. 买受人付款以支票、POS机刷卡或其他银行转账等形式进行。2. 以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付款的,以银行到账通知作为已付款及付款时间的证明,其它付款证明(如收据、发票等)与其相矛盾的,不得对抗该证明。3. 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包括商业贷款、公积金贷33、款或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付款的,应遵守以下约定:1) 买受人确认其在签订原合同及本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包括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商业组合贷款)的办理条件、程序及需要交纳的全部费用。在向相关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按揭贷款过程中,出卖人仅承担协助办理义务,出卖人不承担买受人的按揭贷款申请必然获得贷款银行批准的保证责任。无论买受人是否取得贷款,均不影响买受人按照原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的付款义务。有关按揭贷款的具体事项(包括申请按揭的条件与程序、是否批准按揭贷款申请、首付款比例、按揭的年限、可发放的按揭贷款数额、按揭贷款利率等)均由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资料及审批决定34、的结果为准,买受人同意无条件接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且自行承担因办理按揭贷款而增加的全部费用。2) 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的当日向出卖人提供按揭银行所需的全部按揭资料,并于签订本合同后7日内携配偶及有关证件到出卖人/银行指定地点签署相关文件、办妥银行要求的所有按揭贷款手续。买受人提交的按揭资料以按揭银行提出的要求为准,出卖人提供的按揭资料列表仅供参考之用。同时,买受人必须保证提交的按揭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合法性。如果按揭银行认为买受人提交的按揭资料不完整或者有瑕疵,则买受人必须在收到按揭银行通知后根据通知要求重新提交。买受人承诺其所提供给出卖人的有关资信方面的证明资料真实有效,如果35、因该资料原因造成银行按揭贷款无法正常放款,买受人应负全部责任。3) 买受人应当按照本条款约定时间恪尽配合义务,确保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获得原合同约定的银行按揭贷款金额许可。上述期限届满时,若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按揭贷款许可,买受人应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购房款项;若买受人虽获得银行贷款许可但批准贷款的金额低于原合同约定的按揭金额的,买受人应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合同约定的按揭金额与批准的按揭金额的差额款项。否则需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五款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4. 买受人如果有任何导致银行追究出卖人按揭保证责任的行为,均构成买受人违反本协议,自出卖36、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出卖人有权解除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买受人应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第2款及第4款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卖人选择不解除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则自出卖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履行担保责任代替买受人偿还的全部款项、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加算的利息、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且买受人还应从出卖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每日按出卖人承担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前述应付款超过30日未支付的,出卖人仍有权解除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买受人应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第2款及第4款承担违约责任。5. 买受人如果未按合同约定的37、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 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 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商品房总价款的 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6. 本条所涉及的银行预售款监管账户包括出卖人办理预售许可申报时获批准的监管账户及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追加的所有监管账户。7. 在买受人按原合38、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该商品房的总价款、违约金、赔偿金、房屋面积误差补交款等)之前,出卖人有权暂不向买受人交房,暂不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证,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买受人付清上述款项前,出卖人向买受人交房或通知买受人办理产权证的,均不视为出卖人放弃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的权利。六、对交付条件与期限做如下补充:1.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是毛坯房,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2. 鉴于该小区为分期开发建设、分期交付使用,根据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基础设施与本小区红线内的公共配套建筑也将分期建成交付。同时双方确认,房屋交付时,该小区其他工程正在施工,出卖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将因施工给买受人生39、活带来的影响降至最低,而买受人对该房屋交付时小区工程正在施工的情况已明确知晓不持异议,且不因施工给买受人带来的影响而向出卖人提出索赔或其他任何要求。3. 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义务理解为出卖人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取得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证明并向买受人发出交房相关的通知文件。4. 本条所涉及的基础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指该商品房交付时该基础设施相关管线已按设计要求铺设安装完毕。而该基础设施终端用户的开通使用则须由相关运营单位或管理部门在条件具备时,经买受人申请并支付相应费用后正式开通使用。非出卖人原因使上述基础设施未达到开通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5. 原合同40、第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为众所周知或已通过相关媒介予以宣传、报道,则出卖人无须承担该项中关于“告知”的义务。6. 原合同第八条所指的特殊原因,还包括如下原因:1) 市政配套而引致的延误,包括停水、停电等情况造成无法正常施工的;2) 因政府的法规、规章、命令或市政建设而引起的延误;3) 遇到政府做出禁止施工作业、实施交通管制等决定,造成无法正常施工;4) 遇到24小时内降雨超过50MM、日高温超过40度(含40度)、六级或六级以上大风天气等恶劣、异常的气象条件或地质条件造成无法正常施工的;5) 非出卖人原因导致或引起的工人停工或罢工;6) 法定传染病或其他重大流行性传染病流行导41、致逾期交房的;7) 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的异常困难或以施工当时当地建筑行业所达到的技术水平无法及时解决的困难而引起的延误;8) 其它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如果发生上述的“特殊原因”,出卖人可凭厦门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及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据实予以延期并通知买受人,而无须为该延误负任何责任, 也无须对买受人补偿任何费用和损失。7. 出卖人可根据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情况决定提前交房,买受人应根据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办理交接手续,并自交付之日起缴纳物业服务费;同时,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仍按原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作为产权登记办理的起算时间。8. 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该商品房存在质量瑕42、疵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合理的整改要求,经出卖人确认后,出卖人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全力配合整改,但买受人不得籍此对已经取得竣工验收的商品房拒绝接收或拖延办理入住手续,或以房屋整改为由推迟交房时间或向出卖人要求延期交房补偿。七、对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做如下补充:1. 本条所指的“实际交付之日”,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原合同第十一条所述的书面通知上所写的要求交接之日。八、对规划、设计变更做如下补充:1. 本条涉及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可采取信函、登报、在销售现场张贴等方式进行告知。2. 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出43、卖人亦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买受人不得由此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获得赔偿。3. 由于政府行为、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属于不可抗力。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4. 原合同第十条约定的“变更小区总体规划设计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备设施”是指小区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出现超出20%以上幅度的变更;“变更节能措施和指标”,是指商品房的节能指标出现超出20%幅度以上的变更。5. 原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视同接受变更”均指接受规划设计变更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九、对交接做如下补充:1. 书面交付通知送达买受人后,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交付手续。2. 44、办理交付手续时,买受人应按出卖人的要求亲自或委托代理人(相关委托书应办理公证手续)办理该商品房的验收交付手续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房屋交接单一经签署,即视为出卖人已正式且妥善履行了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的义务,且该商品房在交付时完全符合原合同及本协议约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转移给买受人。3. 因买受人原因而未能按期交付的,出卖人除将钥匙存放于本项目的物业服务机构处外,无须承担任何保管责任,且交房通知所明示的交房时间届满之日视为该商品房交付之日,此外买受人还应承担自交付之日起的:1) 该商品房所应缴交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房屋公共维修资金、公摊的水电费、停车服务费等);245、) 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房款总额之万分之一的逾期收房违约金。十、对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做如下补充:1.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出卖人向当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预登记期限由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改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但如果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不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买受人已付款的3%。2. 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由买受人。由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证书。买受人确认出卖人的义务仅为46、提供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出卖人不负有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的产权证办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购商品房的产权转移登记及以按揭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总房款万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因买受人原因延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及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并承担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相关损失。3. 如果国家政府变更房产登记收费项目或标准的,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如果因政府、政策变动、法律法规调整等非出卖人原因导致延期办证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十一、对保修责任做如下补充:1. 保修期自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商品房47、交付之日起算。2. 出卖人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内容向买受人提供维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具体项目已超过保修期限;2) 因买受人或使用人未遵守住宅使用说明书、临时管理规约,不当使用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或再次装修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3) 因买受人自身原因延误保修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4)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 上述情形,出卖人不承担责任,概由买受人自行负责维修,由此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出卖人及第三人损失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对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做如下补充:1. 本商品房所在楼宇及园区的命名权归出卖人所有。2. 本商品房的相关使用人应遵守有关48、规定,配合有关部门的正常检查养护工作,不得损害相邻关系,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如果因其使用不当、监护不力造成损害或伤害,相关使用人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3. 出卖人、本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其他买受人需使用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空间,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时,买受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若在维修过程中,对买受人造成损害的,相关责任人按买受人所受的实际直接损失进行补偿。若买受人拒不及时协助的,则应对与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造成的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 本项目内的所有停车位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若需使用可向出卖人购买或租赁。5. 本商品房所49、在小区的会所、地下室等未计入公共部位和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建筑物、设施和具备使用功能的建筑空间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6. 为便于本商品房楼宇露台、屋顶天台、庭院、地下室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买受人同意由购买相应单元的业主享有所在单元对应的部分露台、屋顶天台、庭院、地下室的专用权。购买相应单元的业主负责该部分露台、屋顶天台、庭院、地下室的日常维护与管理,但不得擅自搭建任何构筑物或设置有碍本项目整体外观、有碍其他业主安全的设施,不得进行损坏性装修,不得擅自作广告发布等经营性使用;如果遇消防或公共设备、管线维修等需要时,该业主应积极予以配合。如果遇危及公共、人身、财产安全事件发生且无法联系取得买受人协助的50、,救助部门可以直接行使通行权。若买受人有违本条规定的行为,出卖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及该楼房其他业主均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本款所列露台、屋顶天台、庭院、地下室的专用权须以出卖人构筑出专用空间中的范围为准。买受人根据上述条款享有相应露台、屋顶天台、庭院、地下室专用权的,如果因其他业主或第三方对该专用权提出异议引发纠纷的,由买受人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风险。买受人对该情况及风险已充分了解,并承诺不以此为由向出卖人主张任何责任。7. 在本“华润橡树湾J2007G05地块”全部商品房未完全交付前,出卖人有权在共有部位(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各幢的外立面等)、公共场地无偿设置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标志、企业标识以及有关企业51、和项目信息的其他形式的广告标识,买受人对此无任何异议。十三、对前期物业服务做如下补充:1. 买受人应按本合同附件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关规定缴交房屋公共维修资金。若本补充协议签订后相关政策对房屋公共维修资金的缴纳比例进行调整,则买受人应按调整后的缴纳比例缴交房屋公共维修资金。十四、对合同的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做如下补充:1. 买受人知悉并承诺遵守国家与地方关于限购的规定,买受人确认其及其家庭符合国家与地方的各项房屋购买政策,买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若前述承诺与事实不符,买受人暂不符合在本市购买本项目的购房条件,买受人自愿承担因此暂不能办理买卖合同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的后果,并无权因此52、解除合同或主张撤销合同。但出卖人自知道买受人不具备购房资格之日起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买受人承担购房款总金额10%的违约金。若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则依据本协议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办理。2由于买受人原因造成登记备案迟延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十五、合同的解除:1. 买受人行使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合同解除事由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对应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双方仍按合同关于不解除合同的相应规定处理2. 除原合同及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签订后如果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无效的,买受人应按商品房总价款10%的标准向出卖人承担违约金。此外,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因53、此所遭受的的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因签署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而承担的全部税费、销售佣金、律师费以及因此发生的其他费用等;另如果合同解除或无效时,该商品房降值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赔偿该商品房降值后的差价损失(即该商品房降值后的现价值与原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总价款之间的差额)。3. 若发生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有权解除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情形,如果买受人不解除合同,出卖人按照原合同其他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买受人解除合同,则双方按以下方式处理:1) 如果买受人系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或者分期付款方式购房,则出卖人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自出卖人收到房款日计至退54、款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执行)。2) 如果买受人系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则出卖人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自出卖人收到房款日计至退款日,其中买受人首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执行,银行按揭贷款利率按银行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执行)。买受人明确同意,出卖人有权从应返还款项中扣除买受人尚欠银行的按揭贷款及利息,并直接返还给按揭银行。3) 双方明确,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本条本项前述列明款项即为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赔偿。4) 买受人应按照本条第4款约定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撤销手续,腾退并向出卖人交还该商55、品房,否则应承担本条第4款约定的相关责任。4.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解除的,除依原合同及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如有),双方还应各自承担以下义务:1) 合同解除时,如果买受人已实际接收了该房屋,除出卖人书面允许保留的装修(出卖人无需补偿装修费)外,买受人应自原合同确定解除之日起10日内迁出该房屋,将商品房清空、恢复原状、解除该商品房所设定的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租赁等)并返还出卖人;买受人应承担实际接收该商品房期间的房屋使用费,使用费按照每天500 元计算;买受人应结清所欠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因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相关费用。2) 原合同确定解除之日起10日内,双方应共同到56、房产部门或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原合同备案登记、注销预告登记的相关手续,费用由合同解除的过错方承担。3) 买受人因为购买该商品房使自己和/或他人占用该商品房所在地户口指标的,买受人应负责在30日内将该单元所有户口迁出。4) 买受人办理按揭贷款的,买受人应在退房或解除合同后30日内,自行与银行办理贷款合同的解除事宜,买受人同意出卖人直接以其购房款向贷款银行偿付买受人应付的贷款本息、违约金等费用,并按原合同及本协议约定抵扣违约金及相关款项后,再将余额返还买受人。如果房款不足支付上述费用及违约金的,买受人应于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补足。5) 如果买受人不能如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商品房总57、价款的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出卖人有权从应退还买受人的款项中直接进行抵扣。在退房手续全部办妥(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完毕合同注销手续,买受人将商品房及相应的原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原件退还出卖人,及结清各种应付费用等)且上述买受人应履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30日内,出卖人无息向买受人退还应退款项。十六、其他约定:1. 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指向的一切权利义务及出卖人有关该项目的一切承诺均以原合同、本补充协议及其他双方签署的协议的约定为准。双方在签署正式合同前的各种意思表示都体现在合同内容中,合同中未明示的任何其他形式的表述内容不作为双方的约束条件。2. 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均58、同意,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房屋宣传资料、沙盘模型和广告内容不作为该商品房状况的依据,不是买卖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该商品房及所在房屋的所有细节应以政府批准文件、图纸及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为准。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房屋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按本项目设计单位的设计及相应主管部门或者职能部门的要求执行。3. 出卖人对规划建设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 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4. 买受人知悉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买受 人对此无异议。5. 出卖人展示的示范单位(样板间)仅为装修装饰和家具摆放指引,非交付标准59、。6. 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均同意:出卖人雇佣的任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人员、客服人员等)在交易过程中口头介绍信息或允诺,不构成合同内容,出卖人不受其约束。 出卖人雇佣的任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人员、客服人员等)所出具或签署的与该商品房有关的任何文件,均应在出卖人予以书面授权或盖章确认的情况下方对出卖人有约束力。7.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出卖人与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内容,同意遵守规约内所列之条款,并愿意承担所述之责任、义务及一切因违反规章条例而导致之后果。买受人违反规约擅自进行搭建、安装的,应自行拆除添附物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买受人未及时拆除的,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60、履行违规告知和制止义务,情节严重的报告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强行拆除,并由买受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买受人违反本条合同约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用等),买受人应当赔偿损失。8. 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出卖人与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买受人愿意接受华润置地(福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华润橡树湾J2007G05地块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按约定缴交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如果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发生变更的,以政府审批后内容为准。9. 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知应以中61、文书写,通知的送达形式可采用当面签收或通过邮寄方式(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发出。采取当面签收方式送达的,则以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方式送达的,以投递后(以挂号信或邮政特快专递信函寄出邮戳日期算起)48小时视为送达。买受人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等以原合同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出卖人联系地址为:厦门市集美区杏北三里1号,邮政编码:361022。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原合同中涉及的通讯方式、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变化时,变化方应在变化后七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变化方未能及时通知对方而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法律责任由变化方承担。10. 出卖人根据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有关规定将款项退还买受人,均以买受人已履行原合同及本补62、充协议规定的全部义务为前提。11. 买受人保证其支付给出卖人的所有购房款为其合法所有,来源合法,不会被法院、公安或任何有权机关追溯。如果因买受人已付购房款被有关机关追溯、冻结或导致出卖人丧失占有,出卖人有权立即解除原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收回该房屋另行处置。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赔偿出卖人损失。12. 买受人知悉并确认由于受条件限制出卖人难以穷举本项目红线内外所有现状,买受人已亲自踏勘周边情况,了解该房屋周边环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并予以认可,并慎重决策后方签署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本项目红线外非出卖人规划开发范围,因此,因各种原因引起的调整、变化和影响均与出卖人无关。13.63、 双方明确:根据结构设计的需要,该商品房室内天棚局部可能有结构梁,墙体内可能有结构柱或剪力墙;卫生间顶部可能有明管;厨房、卫生间可能有管道井;在该商品房屋面及其他公共空间可能根据需要配置、放置配套设施、建筑(包括但不限于变压器、配电箱/房、室外消火栓、上下水/天然气/雨污水/消防管道、管道井、通风井、井盖、空调外机、机房设备、物业用房、车库出入口、垃圾站、消防出入口等),可能对买受人产生噪音、遮挡等影响。前述情况最终以交房实际为准,买受人对此没有异议,不提出任何主张,并承诺永不改变前述公共设施在交房时的实际安置状况,且无条件配合前述设施的维修、检查工作。14. 本补充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买64、受人确认其在签订本协议前,出卖人已就合同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出卖人责任或限制买受人权利的条款做出了特别提示,并就该等条款内容对买受人可能产生的影响予以充分说明,买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内容双方同意不援引格式条款有关规定,不要求对方承担约定之外责任。15. 本协议作为原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原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壹式叁份,协议出卖人贰份,买受人壹份。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附件七:华润橡树湾J2007G05地块项目不利因素提示红线外l 本地北临英才北路65、,西临英才东路,东侧和南侧为规划道路,临近市政道路及规划道路的房屋可能面临一定噪音和粉尘影响。l 本地块附近有少量工厂(轻工业),可能会产生噪音、粉尘、气体等影响。l 本地块附近有学校,其日常教学活动可能对临近楼栋的居住产生影响。l 本地块北侧有在建的厦门灵玲国际马戏团,后续营业期间可能存在噪音影响。l 本地块北侧九天湖路和西侧杏林北三路段有若干电线杆。l 本地块东侧为政府预留空地,具体用途以政府最终批准的规划方案为准,将来建设与运营可能带来粉尘与噪音的影响。红线内l 本地块分期开发,因工期原因将出现前期业主入住时后期项目尚在施工中,可能会对居住产生影响。l 本地块12#楼和13#楼中间为小区66、主入口和地下车库出入口,14#楼和S2#楼之间为小区次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和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可能存在噪音影响。l 本地块14#、15#楼之间规划有生鲜超市,由开发商代建,建成后移交政府,具体投入使用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存在噪音影响。l 本地块规划了部分商业,底商空调外机和后期商业运营可能对临近楼层居住产生影响。l 本地块部分楼栋首层架空,入户大堂位于架空层。l 本地块部分楼层有凸出线脚结构,可能影响室内局部空间的使用。l 小区的消控中心位于17#楼首层。l 小区的消防水泵房、进/排风机房、计量配电室、机房、柴油发电机房、生活水泵房的位置位于地下室。l 小区的集水坑、收集池、消防水池、储油间67、生活水池、污水坑的位置位于地下室。l 本地块小区17#楼、18#楼、S9#楼首层及地下室设有部分物业用房。l 本地块11#楼东侧、14#楼南侧、15#楼西北侧和S6#楼北侧各有一个化粪池。l 本地块S2#楼、S3#楼和S9#楼设有配电房;15#楼-18#楼架空层设有部分电表间。销售l 遵循合理定价原则。华润橡树湾房屋售价基于其户型、面积、位置、景观等多重因素,同时在符合市场规律的基础上,根据楼盘推广策略进行综合考虑而制定,各房源价格上不具备可比性。同时,贯彻诚信价格原则,请在详细了解房屋价格组成,并接受其支付约定的情况下进行房屋买卖活动。华润橡树湾严守与业主的合同约定,不接受因价格差异向我司68、提出的诉求,此类诉求既违背合同约定,亦不符合法律规定。l 现场所有销售道具(包括但不限于户型图、沙盘、样板房等)仅作为要约邀请,具体细则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政府相关规定为准,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华润置地(厦门)发展有限公司保有最终解释权。l 签订商品房买卖认购合同前,请就自身贷款条件与银行等有关机构进行确认,避免因政策问题造成无法贷款等情况。因贷款利率为银行针对客户自身信用情况、贷款额度、国家政策等进行的银行内部审批,可能出现“签署贷款协议时银行工作人员口头承诺利率”与实际审批利率不一致的风险。l 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前,请熟知政府规定的购房政策,并与自身购房条件进行比对确认,避免因限购问题造成合同无法备案等情况。l 买受人知悉并确认由于受条件限制出卖人难以穷举本项目红线内外所有现状,买受人确认购买前已仔细比较并慎重决策后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约定。买受人确认以上告知均属现状或出卖人根据相关规划得知的信息,若发生变更,出卖人无义务另行告知。本项目红线外非出卖人规划开发范围,因此,因各种原因引起的调整、变化和影响均与出卖人无关。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