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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集团公司财务筹资投资存货管理制度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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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
上传人:职z****i 编号:1157893 2024-09-08 33页 100.98KB
1、实业集团公司财务筹资投资、存货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2第三章 财务管理规则5一、 筹资管理5二、 投资管理7三、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管理10四、 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13五、 存货管理19六、 营业收入管理21八、 成本费用管理23九、 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24十、 财务报告25十一、 其他财务管理26第四章 附则3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的财务管理,规范集团的各项财务管理行为,保证集团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集团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2、 集团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股东财富最大化。第三条 集团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1 集团基本财务管理体制。2 集团财务管理规则,包括各财务事项操作规范和管理权限,具体包括: 通过计划与控制手段,对集团资金流转进行管理和监控; 综合分析评估投资风险与报酬,协助进行投资决策; 选择融资渠道及确定合理资本结构; 资产保值增值监控与管理; 成本费用管理。第四条 集团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1 优选投资项目和确定合理资本结构,以确保集团具备以收抵支及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2 依法合理地筹集发展资金,保证集团资金需求;3 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4 加强资产管理,保障集团资产安全完整。第五条 本3、制度未予明确的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和办法,不得有违本制度的原则和精神,不得与本制度相抵触。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 集团内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在集团高层领导下,由集团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在其本单位总经理及上级财务部门的领导下,由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并主动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和总部财务管理中心的检查监督。第七条 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以各级财务部门为主,各职能部门为辅;各级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1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财务工作标准、财务开支标准、程序和审批制度以及其他财务规章制度;2负责经济活动分析工作,编制财务4、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3组织编制财务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4严格遵循财务规章制度、财务管理规定和办法的要求,办理财务收支业务及其他财会业务;5参与公司新项目、重大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参与经营决策;6统一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统筹处理经营管理中出现的财务问题。第八条 各经营财务事项审批权限人由业务部门负责人、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公司或集团高层领导构成。审核责任人依据相关业务规范和经营政策对具体经济业务的发生内容及要件进行审核。审批责任人依据整体经营利益原则对具体经济业务的发生必要性进行审批。审核和审批权限人主要包括5、:1集团总部层 职能中心经理:各管理职能中心经理在专业职权范围内行使审核或审批权。 分管副总裁:分管各项业务或事业部的副总裁在各自的分管领域范围内行使审核或审批权。 总裁:依据相关经营政策要求行使审核或审批权。 总裁办公会:依据相关经营政策要求行使审核或审批权,体现高管层集体决策制度。 董事长办公会:依据相关经营政策要求行使审核或审批权,在经济事项的审批程序中体现为最终审批权责任机构。2利润中心层二级利润中心为钢铁业务、水泥事业部、广建公司和机械制造公司,详见责任中心划分文件。本制度中除非特殊说明,利润中心均指二级利润中心。 子公司或分厂管理层:在专业职权范围内对子公司或分厂的经济事项行使审核6、或审批权。 利润中心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专业职权范围内,对纵向隶属关系范围内的子公司、分厂和利润中心自身的经济事项行使审核或审批权。 利润中心负责人:依据相关经营政策要求,对利润中心的经济事项行使审核或审批权。此外,如在单项业务环节存在其他审核或审批权限机构,分别在细则中描述。第九条 各审批责任人可执行临时授权,向下授权执行审批责任;临时授权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授权事项、具体金额和授权对象,授权双方签字确认,该书面授权说明可后补。第十条 财务开支审批一般原则:1 先下级,后上级;2 先定性审核,后定量核准;3 先业务行政线,后财务线。第十一条 财务开支审批要点:1 开支是否合理、合规、真实;2 单7、据是否合法,数量、金额是否准确;3 是否完备了必要的手续,如:资产购置是否经过批准,资产是否经过验收等,办理财务手续的基础要件是否齐全,如原始业务单据等;4 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和开支标准的规定以及有关文件的精神;5 是否符合有关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第十二条 财务开支审批权限除本制度和集团其他有关制度、规定已明确的外,其余由各企业的总经理负责组织制订。第十三条 对审批权限中未能涉及的具体事项,财务人员应作出符合常理的专业性判断,交由具有类似或相近事项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并要保持一致性原则。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任职基本要求:1 极强的保密意识;2 认真、仔细、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3 忠于企业,严格遵8、守财经纪律; 4 工作稳定性较强;5 具备与职位相适应的财会专业技能和任职资格;第三章 财务管理规则一、 筹资管理第十五条 筹资原则1 总体上以满足企业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集团的统筹安排;2 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筹资如:无偿、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3 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兼顾; 4 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企业稳定性、再筹资或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5 要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第十六条 权益性筹资 1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得随意变更。全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变动,不论是货币资金投入还是往来划转,均应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审核,经9、批准后方可执行;合资企业注册资金的增减变动应经本单位董事会批准,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报集团总部备案。 2合资企业在注册或增资扩股时,应督促所有股东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董事会要求,及时、足额交付资本金,对未按时或足额交付资本金的,应提交本单位董事会作股权调整等处理,并报总部备案。 3合资企业股东投入的资本金不得以非法定程序抽回; 4合作项目吸收的资金比照注册资本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债务性筹资1各单位向银行借款应遵从银行与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以维护公司信誉为首要原则,及时办理银行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发生。2集团控股企业的以下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10、票据贴现等)须报集团审批:(1) 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超过50万元、向银行借款超过200万元时;(2) 融资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0%时;(3) 向有收购或参股意向的借款人借款;(4) 借款有限制性条款,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易手或对公司其他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如:如要求以公司的知识产权、重大资产作质押、担保等;3集团总部及控股企业融资成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20%(含)以下的,由集团总裁审批; 20%以上的,由集团董事长办公会审批。4未经集团同意,集团附属单位之间不得互相拆借资金。5集团控股企业的以下内部拆借须报集团审批:(1)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短期资金拆借(拆借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100万以下11、的,须报集团财务分管副总裁审批;金额在100万200万的,须报集团总裁审批;金额在200万以上的,须报集团董事长审批;(2)集团成员单位之间长期资金拆借(拆借期限在1年以上),金额50万以下的,须报集团财务分管副总裁审批;金额在50万100万的,须报集团总裁审批;金额在100万以上的,须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在维护本单位信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商业信用、缓交税费等方式融资。 第十九条 签订融资合同或协议时,应考虑法律因素和对企业税收的影响,选择最有利的方式。 二、 投资管理第二十条 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种,长期投资指持有时间准备超过一年的各种股权性投资(12、如:独资或与他方联合设立公司、参股其他公司)、发行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及改建、扩建与新项目投资等,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并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基金投资及其他债权投资等,日常固定产购置不作为投资管理。第二十一条 集团及控股企业设立新公司或参股其他公司(非上市公司)、搞新项目开发,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评价。1 对公司发展战略的影响;2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3 主要风险和应对措施;4 公司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管理能力能否满足新的投资需要;5 投资收益;6 税务论证。第二十二条 集团内企业任何权益性投资(含股权投资)项目的13、确定,都应在详尽的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要求,遵循稳健性原则,以“不高估收益、不低估风险”的慎重态度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召开包括由财务人员、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的投资项目审评会,最终提交集团总裁办公会和董事会审批。第二十三条 长期投资项目立项一经批准,财务部门、融投资中心应积极配合项目操作部门做好项目启动等前期工作及以后的投资管理,包括项目所需资金的筹措、调度、资金使用效果的跟踪等工作。第二十四条 集团内企业以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联营投资,在项目立项后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比照固定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报集团有关领导审批。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不对被投资单位提供超出投资份额的借14、款、担保。特殊情况需提供的,全资企业应按审批权限报集团董事长或总裁批准,合资企业由其董事会批准,同时必须要求被投资单位提供反担保或抵押物,提供抵押物的,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应要求其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按集团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会计报告,并监督管理投资权益。第二十七条 年度终了后,投资单位应关注被投资单位(包括股权投资)的董事会决议及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催收应上缴利润。第二十八条 被投资单位(不含股权投资)应在投资全部到位后或发生股权变更时,及时办理验资手续;歇业或终止经营,投资单位应及时办理或督促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等法律手续。第二十九条 集团内企业应充分利用各种15、投资渠道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并遵循“风险第一、收益第二”的原则,企业从事短期投资必须经集团批准(政府部门分配的国债认购任务除外)。第三十条 被允许从事短期投资的企业,财务部门要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控制,并监控及分析业务部门的操作过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汇报。第三十一条 长、短期投资的所有权不得登记在个人名下。第三十二条 投资审批权限:1 集团控股企业的投资审批权归集团公司(政府部门分配的国债认购任务除外),非控股企业由其董事会确定。2 设立新公司、参股其他公司等权益性长期投资,投资额100万元以内的,由集团总裁审批;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的,由16、集团董事长审批;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的,由集团董事会批准;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由集团股东会批准。3 股票、基金等短期投资,在一级市场进行申购由集团董事长批准,二级市场上投资则必须经集团董事会批准。4 通过资本市场实施并购,须经集团股东会批准。5 债权投资(1) 国债及企业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在一级市场申购,在100万元以内的由集团总裁审批;1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在二级市场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由集团董事会审批;(2) 原则上一般不得向集团外企业提供以获取利息收益为目的贷款,特殊情况下,由集团董事会批准;17、 6 集团及控股企业新项目投资(指单个项目,不含技改基建项目)在100万元以内的,由集团总裁审批;1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500万元的,由集团董事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董事会审批。7 技改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权限如下: (1)鸿达、汉沽公司,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集团总工办审批,金额在10万以上的经集团总裁办公会审批; (2)广建公司,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经集团总工办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经集团总裁办公会审批;(3)其他集团控股成员单位,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经集团总工办审批,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经集团总裁办公会审批;第三十三条 企业的投资及投资效果、收益情况每年至少应向集团汇报一次。第三十四18、条 投资清理审批权限 权益性投资的清理须报集团领导审批,具体审批权限与第三十二条所界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人和权限范围一致。三、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管理第三十五条 集团定义单位价值(包括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资产为固定资产;对一些单价不足2,000元,但数量众多,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发挥较大作用的,根据管理需要也可列为固定资产,但需报经集团财务中心批准。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划与审批: 1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有请购计划,详细说明计划购置的固定资产种类、名称、单19、价、购置原因等; 2生产性固定资产请购计划审批权限: (1)鸿达、汉沽公司金额在10万元以下,广建公司金额在5万元以下,集团其他成员单位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各成员单位公司总经理审批。 (2)集团总部和各成员单位固定资产请购计划金额在(1)所规定的限额至50万元的,须报集团总裁审批。 (3)集团总部和各成员单位固定资产请购计划金额在50万元100万元的,须报集团总裁办公会审批。 (4)集团总部和各成员单位固定资产请购计划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须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3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请购计划审批权限: 集团总部和各成员单位固定资产请购计划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须报集团总裁审批;金额为10万元520、0万元的,须报集团总裁办公会审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须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4地产公司自建物业转为固定资产的,不论价值大小视同外购,按规定程序报请审批后转账。5固定资产的处置,如报废、出售以及盘盈、盘亏的处理,应报经集团批准。具体程序为:各单位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提交固定资产处置请示报告,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会同集团其他职能部门商定处理意见,最后报集团有关领导审批。单个企业报废、盘盈、盘亏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集团总裁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董事长审批。出售固定资产单位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集团常务副总裁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总裁审批。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与验收: 1大宗固定21、资产的购置应采取招标或询价的方式。固定资产的购置一般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由采购部门负责购买,使用部门验收; 2. 固定资产购置合同的审批权限与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请购计划的审批权限一致。 3固定资产购置的经办人应在购置完成后持“购置固定资产审批报告”、“验收合格单”及有效税务发票到财务部办理报帐手续,财务部门须查验上述手续是否完备并核对购入资产的内容、附(备)件、价格等与合同、发票、单据一致后方能入帐。 4由于采用分期付款或其他原因,在固定资产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尚未取得发票时,财务部门应依据“购置固定资产审批报告”,“验收合格单”,并注明暂时未取得发票的原因,预计取22、得发票时间,回收发票责任人等,办理暂估入帐手续。已完工的在建工程,应及时办理结算及验收手续,转入固定资产;因故未能及时办理的,财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应按工程概算或其他预算计划资料暂估转固入帐。5购置固定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定购、办理产权登记、注册等;遇特殊情况必须以个人名义办理时,需经集团董事长批准。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1财务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帐;实物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录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使用单位责任人、投入使用日期、原始金额、维修记录等情况;使用部门应指定责任人,负责使用管理及日常维修、保养。财务、实物、使用部门应至少半年核对一次,做到帐23、卡、物相一致。2坚持年度盘点制度,由实物管理部门组织、财务部门配合,每年至少盘点清理一次,检查其使用情况,编制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明细表,并写出书面报告,对盘盈、盘亏的资产要找出原因和责任人等,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有关领导和部门批准后处理。3对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应积极变现,不能正常使用、无修复价值的,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均需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后方能办理。4对因使用、保管不善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由有关责任人员按责任大小确定赔偿,最高赔偿不超过重置价值。5应按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对已提足折旧、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不得办理报废手续;已无使用和修复价24、值,但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后报废。6企业房屋类和运输类固定资产应办理财产保险手续。固定资产购置必须履行必备的申请、审批和验收手续,手续不完备的,财务部不得支付货款。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购买、转让及授权他方使用必须经过集团批准。第四十条 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递延资产的帐面情况和摊销情况进行清理,对长期挂帐的费用性开支和消耗性支出按集团相关会计政策及时处理,根据资产实际收益情况调整递延资产的帐务处理,并清理其他经济事项在递延资产中的临时挂帐,避免递延资产虚增。第四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注意考虑费用资本化的可能性和可行性,随公司发展阶段和战略意图的不同,作出费用资25、本化与否的选择。四、 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第四十二条 库存现金管理1各单位现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超出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结算;特殊情况下需用现金结算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各企业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2各单位必须核定库存现金限额,限额的核定以本单位3天以内的现金日常用量为准,凡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企业现金的存入及取出应派车辆接送,切实做好安全保卫措施。3除零星现金收入可以补充库存外,收入的现金应当天送存银行,在银行停止收款后收进的现金,应存入企业保险柜,于第二天上班后及时送存银行。 4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付时,必须检查收付款凭26、证是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经过审批,不得受理未按规定审批的收付款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的内外部凭证,并视情况报告财务负责人。 5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付时,应坚持“当面点清”的原则,每笔现金收付后,须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 6“现金日记帐”应使用订本式帐簿,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仍要设置现金收付登记簿,逐笔登记。 7出纳员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日记帐与库存现金应于每日终了后核对,如出现长短款,应报告财务负责人,查明原因后及时处理。 8不准用白条抵充现金,不准因私借支现金,不准保存帐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9各企业财务部负责人或安排出纳以外的其他人员每两月至少对出27、纳库存现金检查核对一次,验证帐实是否相符,情况异常时,应进行突发性检查。 10出纳员不得兼管任何购、销业务和实物收发;不登记除银行存款、现金日记帐外的任何其他帐簿;不兼管财务稽核和不抄寄结算帐户的对帐单。11现金支付范围:(1) 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等开支;(2) 个人劳务报酬;(3) 报销(或借支)的差旅费、业务费、修理费等;(4)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5) 集团董事长、总裁、各企业总经理批准的其他特别支出。第四十三条 银行存款管理1银行户头必须按国家规定开立和使用,仅供企业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银行户头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2出纳28、员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 应根据银行对帐单仔细核对和清理银行日记帐,查明未达帐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交部门财务稽核人员审查核对并签字认可后报财务经理审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应每年装订成册归档。3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各开户行的户头进行清理、核对,对不再使用的帐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4各企业要严格规定银行存款支付审批权限,出纳人员应严格把关,履行审批程序,做到单据齐全、审批手续完备、合乎规章。各级审批人员出差、休假等不在公司期间,应对审批权限进行书面授权。5财务人员应通晓各类银行结算方法,并根据情况选择对公司较为有利的方法进行结算。第四十四条 各企业应就临时闲置29、资金通过通知存款、定存等方式获取最大的利息收益。 第四十五条 款项支出须有可靠依据,并符合以下原则。:1 支出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2 收到的资产必须经检查验收;3 有关凭证的价格、金额、付款条件等经审核无误。 第四十六条 已经支付的付款凭证上应加盖银行(现金)付讫章,以防重复付款。 第四十七条 备用金管理1各单位应建立备用金审批制度。职员因公出差、接待客户或购买办公用品等,可申请借支备用金。财务部门可根据业务情况,确定借支备用金的合理限额,严格控制职员借取大额备用金。2借支备用金需由经手人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用途、金额、预计还款时间等,并经过规定的批准程序。3借支的备用金应在业务完30、成后一周内报销或清还,对未按规定及时清还者,财务部门应通知人事部门从借款人当期或下月工资中予以扣还;并不得批准其再次借款。超过三个月仍未清还且欠款超过 1,000元者,提交所在部门和有关部门研处,并视同占用本单位资金,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4职员调离时,原所在部门应督促还清各种借款,欠款未清者,人事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调离手续;职员在集团内部单位之间调动,可凭职员签字确认的欠款单转入调入单位。5财务部门应逐月清理并将备用金结欠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和本人。6备用金审批权限:个人借支备用金不超过5000元的,由各企业总经理审批;超过5000元的报集团审批;集团总部,个人借支备用金不超过500031、元的,由集团财务副总裁审批;不超过2万元的,由分管副总裁及财务副总裁双批,涉及财务人员的,由常务副总裁及财务副总裁双批;不超过20万元的,由集团总裁审批;2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董事长审批。第四十八条 结算资金管理1结算资金主要指因商品销售、购买物品等与其它单位发生的债权、债务往来。财务部门应本着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坏帐、呆帐的发生、充分利用商业信用获取资金、维护本单位信誉的原则进行结算资金的管理。2结算资金按往来性质记入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会计科目。各科目按业务发生单位设立明细帐,并在备注中注明我方经办人姓名和往来内容,不得以业务员名称等其他形式设立明细户头。3各企业对存货销售32、应严格控制赊销,对库存积压的存货可采取降价、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各企业赊销由利润中心负责人审批,积压存货降价处理应报经本单位总经理批准。4各企业应建立必要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对应收帐款的收回应负全部责任。5财务部门要定期编制客户往来对帐单发送对方单位,至少每季核对一次并妥善保存对帐记录。6财务部门应每月向本单位领导和业务部门通报应收帐款情况,督促催收。对长期未收回的款项,要求有关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追索。7对于已采取多种措施,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挂帐期限,可经本单位总经理确认和集团批准,报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作坏帐损失处理。债权虽然从财务帐上核销,但并不意33、味着放弃债权,仍应设置处理坏帐登记簿进行备查登记,视情况采取或继续采取法律途径进行追索。8业务员辞职或调动工作,须收回自己经手的责任债权,如有特殊情况尚有责任债权未收回,须经本单位总经理批准,在取得客户承付声明并将情况交接清楚后,有关部门才可予以办理调出手续。9各企业应取得并妥善保管好能证明公司债权客观存在的依据如:合同协议、提货凭证、对帐函件等。11在支付应付帐款时,应对照合同等仔细复核,并同预付货款及应收帐款等全部债权一起清理结算,防止重复付款。12各企业对长期客户或重点客户,以及金额在一定起点以上的往来客户,应视情况按客户名称设置专宗,保管好相关的业务合同、提货凭证、收付款凭据,并设置备34、查登记簿,逐笔记录收、付情况。13财务部门每月应对债权的帐龄和债权损失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近况,对快过诉讼时效期的债权或偿债能力趋弱的债务人应及时提请销售部门、本单位领导采取法律或其他行动,防止坏帐损失的发生或扩大。14每个年度末,企业应按集团会计政策提取坏帐损失准备,并应定期对坏帐损失作出处理。15坏帐损失标准如下:(1)债务人已撤消、破产、资不抵债,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追偿后,确实无法追回;(2)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追回;(3)因故在诉讼时效期内未起诉而债务人又拒不承认债务或虽承认但基本不具备偿债能力;(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偿债义务已达三年以35、上,仍然无法收回。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就应列入坏帐损失。16报批核销坏帐时,应详细说明债务人有关情况、发生应收款项的经济事项、拖欠原因、催收情况等。同时,还应提交坏帐损失申请书,报经税务机关认可。17坏帐损失审批权限:各企业的坏帐损失核销均应报集团审批;各企业年度坏帐损失总额在1万元以内或单户坏帐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集团财务副总裁审批;总额在2万以内或单户坏帐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分管副总裁及财务副总裁双批;总额在10万以内或单户坏帐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集团总裁审批;其余由集团董事长审批。如债务人为与各级审批人有关联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无论金额大小,一律由董事长批36、准。第四十九条 关联企业往来的管理 1关联企业往来是指集团内各企业之间,包括集团总部与下属企业之间、下属企业相互之间,因资金调度、资产调拨、费用垫付、货物买卖等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2.集团内企业之间发生代收(付)、代垫、资产调拨、赊销等行为时,对代收款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代垫款项应当事先取得对方单位的书面委托;发生资产调出和赊销时,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发生关联业务时,代收(付)、代垫、资产调拨、赊销方的财务人员应及时按规定开具转帐通知单(或收据),经对方单位财务人员签字确认后入帐。 3集团内合资企业请求总部或上级单位的资金支持,若非全体股东按比例同步进行资金支持,合资企业应根据集团37、的要求提供有效的外部担保或抵押,经集团财务分管副总裁审定认可,集团总裁批准后执行,并按同期市场利率计收利息。 4关联单位间的往来应按月核对,编制调节表,双方签章确认。 五、 存货管理第五十条 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与领用应贯彻由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人员办理的原则,存货出入库应办理相应的出入库手续。产品、物料入库前必须经过品质检验部门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入库手续。第五十一条 已验收入库但月末发票未到的存货财务部门应暂估入帐,有合同的按合同价入帐,无合同的按采购部门提供的价格入帐。第五十二条 用存货抵偿债务视同现金支付,应遵从集团关于付款审批权限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因产品质量问题需降价处理,总38、金额与正常价相差5万元以上以及售予客户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导致赔偿对方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应报集团审批后再作处理。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对所属存货每月组织清查、盘点工作。每年年终必须全面清查盘点一次,年中由各单位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盘点及盘点的范围。第五十五条 盘亏、毁损、报废处理的审批权限:各单位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应报经集团审批后方可处理:总额1万元以内的,由集团财务副总裁审批;1万元5万元的,由常务副总裁与财务副总裁双批;5万元20万元的,由集团总裁审批;20元以上的,由集团董事长审批。具体报批程序同固定资产的报批程序。第五十六条 外赠产品或其他存货的审批权限: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各39、企业总经理审批;金额在5000元2万元的,由集团常务副总裁审批;金额在2万元10万元的,由集团总裁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董事长审批。第五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1办公用具类低值易耗品统一由行政部门按计划购置,办理登记、领用手续,且采购与验收、保管不得为同一人,其审批权限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生产用工具、器具等低值易耗品由采购部门按计划采购。2个人保管使用的低值易耗品若丢失或人为损坏,应由责任人照价赔偿;正常损耗、损坏需重新领用时,必须以旧换新;3低值易耗品摊销一般采用一次摊销法;如一次性领用量太大,对当前成本费用产生较大影响时,亦可采用分期摊销法,但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4低40、值易耗品之价值虽然一次性摊销,但对实物应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具体特点制订本单位的存货管理制度。六、 营业收入管理 第六十条 各企业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集团有关制度的规定, 正确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严禁收入不入帐或收入长期挂帐而不结转销售等隐瞒、截留营业收入,切实按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结算当期利润。 第六十一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发货、退货的内部控制制度。仓库应根据提货凭证发货;发生退货时,要按规定的程序审批,确认退货原因,办理入库手续;退付货款后,应取得对方单位的收款凭据。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产品销售折扣和折让制度。销售折扣和折让要41、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严禁越权审批、擅自折扣。不得借折扣、折让之名,转移销售收入、设置小金库或为个人谋取利益。 (1)产品销售定价的审批权限: 钢铁业务的产品销售定价由集团价格委员会制定,报集团总裁办公会审批;其他业务的产品销售定价由各公司自行制定,利润中心负责人审批,每月将产品定价和售价报备集团财务中心和企管中心。 (2)销售折扣和折让审批权限: 钢铁业务的产品销售折扣和折让由钢铁销售公司或贸易公司制定,报集团分管副总裁审批;其他业务的产品销售折扣和折让由各公司自行制定,利润中心负责人审批。 第六十三条 销售合同审批权限: 钢铁业务的产品销售合同,金额在500万以下的,须经钢铁销售公司或贸易42、公司总经理审批;金额在500万以上的,须经集团公司分管副总裁审批; 其他业务的产品销售合同,经各单位公司总经理审批。第六十四条 开票(发票)人员应审查价格是否符合价格政策或销货合同的约定,核实后方可开票。第六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销售合同、销货发票等据以收款入帐,对逾期未收到的货款,应积极向销售部门查询并协助催收。第六十六条 销售退回审批权限:产品销售因质量等原因退回,经技术质量部门确认,报经集团公司或各公司领导审批;具体审批权限与第六十八条的销售合同审批权限规范一致。八、 成本费用管理第六十七条 集团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成本管理。总部是集团的成本管理中心,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集团的成本管理工43、作,对各企业的成本工作负有指导、培训和监督责任,各企业对本单位的成本工作负责。第六十八条 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费用无论款项支付与否都应记入当期,应由当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哪怕在当期支付也不应全部记入当期,而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收益期内摊销,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六十九条 费用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应予以特别关注,在充分利用各项政策减轻税负的同时,也应防止因处理不当而带来不必要的税款罚滞支出。第七十条 对费用实行预算控制和限额标准控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各企业增加费用预算必须向集团提交专题报告,经总裁批准后方可增加。预算管理主要从总量上控制费用,但对工资、广告费等按单项控制,对交际44、应酬费、通讯费、差旅费等实行限额标准控制,超限额的需报集团总裁审批。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报酬和费用由股东会确定,不纳入费用预算;监事会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费用由各单位承担。第七十二条 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各企业应对费用据重要性和明晰性原则进行分类归集、分析,以提供必要的决策参考依据。第七十三条 各企业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交通费、办公费、误餐费、福利费等日常费用的开支标准和报批程序与规范,由各企业遵从集团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负责组织制订和修改,各项费用的分类和开支标准由各公司财务部门制定,并报经集团财务中心核定,集团财务副总裁审批后执行。 九、 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第45、七十四条 集团所属企业应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及利润要求,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长短期利润计划;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对利润计划进行滚动调整。对于年度利润计划,应经各企业经营班子讨论并由总经理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集团总部;总部根据各企业上报的利润计划进行汇总平衡,讨论确定各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第七十五条 年度利润计划一经确定并批准下达,各企业应对相关指标进行具体分解、落实到有关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对年度利润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制定相关的考核及奖罚办法。第七十六条 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建立利润计划完成情况的跟踪反馈体系,动态反映利润计划的执行情况。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事项而对计划产生较大影响时,应即时以书面形46、式上报总部。第七十七条 企业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2 提取10%的盈余公积金和5%的公益金;3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当总额达资本金的50%时不再提取;4 向投资者分配。 第七十八条 利润分配方案由各企业董事会提出,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十、 财务报告第七十九条 财务报告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年、季、月)、损益表(年、季、月)现金流量(年、季)。2 会计报表附表,包括:费用报表(年、季、月)利润分配表(年)等。3 管理分析报表。4 财务情况说明书。第八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根据需要按年度、半年、季度编写,重点阐明以下事项:1 企业的经营管理情47、况;2 关联交易情况;3 企业实物资产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情况;4 企业债权情况及坏帐损失情况;5 固定资产、存货、投资跌价准备金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情况;6 会计政策的变更情况;7 为其他单位提供的抵押、担保等或有负债情况;8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情况;9 其它应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八十一条 会计报表的报出时限和基本要求:会计报表数据要准确、完整,表帐要相符;月报表必须于每月终了5天内报出,年报必须于年度终了30日内报出,遇节假日顺延。十一、 其他财务管理第八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理1专项基金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从成本中提取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及企业在利润分配中留存的公积金、公益金48、等。专项基金实行不上调、不补贴、不得超额提取和使用的管理原则。2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8%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各企业必须提全提足,不得少提漏提;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从员工工资中扣除。3员工医疗费、体检费、职工困难补助、福利补贴等福利性支出由福利费中列支;工会开展的各项活动,缴纳工会会费、开展文艺活动发生的支出由工会会费中列支;员工培训学习费用,聘请专业人员的授课报酬等相关费用,由教育经费中列支。4公积金、公益金属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公积金中资本公积金可转增资本,盈余公积金(不含公益金)可用于弥补亏损;公益金可用于购置49、职工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但其使用不得直接作冲减公益金帐务处理;公益金的使用,合资企业必须报本单位董事会批准,全资企业应报总部批准。第八十三条 或有负债管理1集团内所有对外担保统一由总部安排,未经总部批准,集团内所有企业不得向集团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财务担保,合资企业董事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 严禁用本单位固定资产为集团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遇特殊情况(如: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等)须经集团董事长批准;如为集团内单位提供抵押担保,须经单位法人代表和集团总裁同意,若被担保单位是集团内的合资企业,还须取得反担保。3下属企业发生经济诉讼案件,且涉及的金额超过10万元时,应在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直接上级单位50、和集团总部,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4已经贴现的非银行担保商业票据在该票据未到期承兑前,应跟踪调查出票人和担保人的经营、财务状况,督促出票人到期付款,防止贴现银行追索。以应收帐款等作为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也比照票据贴现管理。5未经确定的税款,各单位在争取免缴或少缴的同时,应及时报告直接上级单位或总部财务管理中心。上级单位或总部财务管理中心有责任予以协助解决。6各单位各项或有负债应在中期结算和年终决算的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未经总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集团外提供资料或信息。第八十四条 保险管理 1各企业应本着维护资产安全、增强抗风险能力的原则,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及经营环境,办理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51、输保险、机器损坏保险、产品责任(质量)保险等各种保险。2企业的各种自有车辆、厂房、办公楼宇必须办理财产损失保险;库存商品、材料等存货是否办理财产损失保险由各企业根据存货的特点自行决定,需保险的应向集团提交保险方案;货物运输风险由我方承担时,应根据货物的类别视情况决定是否办理货物运输保险。3社会保险之外的各种保险归口集团财务部门或办公室负责,由集团统一联系保险机构,洽谈费率,保险合同由各企业与经集团招标确定的保险机构签订;在办理保险时,应在多家保险机构进行咨询、比较,择优选择信誉好,保险费率较低、免赔返还、安全奖励较多的保险机构进行投保;投保时,应仔细研究保险合同条款,明确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452、各企业应按不同保险类别落实责任人办理投保、索赔等保险事项。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发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在保留保险责任内损失产生现场或实物证据、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详细纪录保险责任内损失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及其他证明文件,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及索赔情况应及时向集团报告。5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收到保险公司以免赔奖励、手续费等各种形式的保费返还时,必须予以入帐,冲减保险费支出,禁止将其发放或占为个人所有。6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按当地政府的有关部门规定办理,但事先必须报经总部人事部门批准。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不得为已购买医疗保险的职员报销医53、药费。第八十五条 企业清算管理1 全资单位在集团决定关闭或解散时,其上级管理单位或投资单位应接管被清算单位,并立即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指定负责人,其成员应包含财务、审计及法律等专业人员。清算组对被清算企业的投资单位及上级管理单位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2 被清算单位宣布停业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公章、财务印鉴、合同章,并冻结实物、现金及银行帐户,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止款项、物资、债权流失。清算事务原则上由清算组负责。3 清算小组应本着维护公司利益、尽量避免资产损失、正确计算清算损益的原则,按照清算程序,刊登清算公告、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追收被清算企业债权、清理并处置清算企业有关未了业务及财产等,依54、法履行清算义务。4 清算结束时,必须将被清算企业公章、财务印鉴、合同章等交缴当地公安部门,注销全部银行帐户、税务登记和工商登记、办理完税证明等。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注销的,清算小组或上级管理单位应采取妥善措施进行管理。5 被清算企业清算前的会计档案及有关清算注销的文件资料,应由其原上级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按规定年限保管。6 因集团产业结构或管理架构调整分立、合并而终止经营的企业,也可不进行清算,由分立或合并后的企业承担原企业的所有资产及法律责任,负责保管原企业的所有会计档案,直接办理各种印章、银行帐户、工商、税务等注销及分立、合并手续。7 终止经营的合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组织清算;破产企业的清算55、按破产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 清算单位的剩余财产分配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八十六条 财务印鉴及票据管理1财务印鉴必须由两人(或以上)分开保管;出纳员不得保管财务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银行结算票据、财务收款收据等统一由出纳员保管,财务印鉴不得预留在空白财务票据上。2支票由出纳负责签发,严格控制签发不记名甚至空白支票、空头支票。特殊情况需签发限额空白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等,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应写上“¥”符号,并由领用人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3各企业应建立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用制度,设置领用登记簿,详细登记金额、利率、期限、号码、收56、款单位等内容,并由领用人签字。4收到外单位开出的远期结算票据时,应立即向有关银行咨询票据的真伪,并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上登记,注明各种内容及本单位经办人等,到期收到款项后,予以注销;到期未能收到款的应收票据,应及时采取追索措施。5收到外单位签发的即期结算票据,应立即向银行申请兑付,并坚持收妥确认原则,未经确认,不得做出发货、付款等行为。6如遇银行结算票据遗失,直接责任人应立即通知出纳员,并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逾期未用的银行结算票据,领用人应及时交回出纳员,办理注销手续 ;对填写错误、过期失效的银行结算票据, 出纳员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并保存。7各企业应保持支票存根的完整性和作废支票处理的57、恰当性,稽核人员应定期对银行结算票据的使用情况予以查核。8各企业应保证只有出纳才能接触未经使用的空白支票。第八十七条 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管理1 各企业应正确使用发票,不得转借、转让发票,不得填写大头小尾的发 票,不得代开发票;2 发票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的内容应该真实反映经济业务,未发生经营业务的一律不得开具发票,;3 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有发票并注明“作废”字 样或取得对方税务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4 发票及收据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并应按号码顺序逐次填写,各联次内容保持一致。5 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更应妥善保管58、,防止丢失、被盗。如因保管不善,遗失发票及收据,造成的后果由发票保管人负责。6 发票丢失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和集团总部报告,并登报予以公告。7 会计人员须凭合法的发票入帐,凡与公司成本费用资产有关的支出,均应索取合法发票。8 各企业应建立各自的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董事会批准施行,适用于集团总部及附属所有全资企业、控股经营企业和受托经营的非控股企业。若合资企业董事会规定与本制度有异,从其董事会规定。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各单项财务管理规定和办法等均是本制度的附属部分,由集团财务部制定,经集团总裁批准后执行。第九十条 各附属企业应遵从本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的实施细则,报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制订和修订,其解释权归集团财务管理中心。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自xx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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