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预算流动资产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5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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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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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财务预算、流动资产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做好各项收支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检查工作,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资产,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集团公司对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各企业实行财务人员委派制度,并对各企业财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企业必须设置财务职能部门,行政上接受所在企业领导,2、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财务与成本管理部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及国家制定的其他财经法规、政策及制度。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成员企业。第二章 财务预算第六条 财务预算是全面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预算期企业经营活动而编制的货币性财务报告,是对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和有效控制,是确保集团战略目标实现的组织手段。 第七条 财务预算编制原则一、业务预算和专门决策预算是财务预算的基础,财务预算是依赖于业务预算和专门决策预算编制的,是整个预算体系的主体。 九十六条哦啊 二、编制财务预算必须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3、律,以确保完成集团公司生产经营计划,从企业客观实际出发,本着积极、合理、有效的原则进行编制。三、财务预算编制的方法及预测手段要充分体现科学性。第八条 财务预算编制内容财务预算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预算和年度财务预算。一、项目预算要以目标利润、防范市场风险、控制成本为着眼点,保证项目进度和加快资金回流。主要包括项目收益预算、项目收入、成本、销售费用预算以及项目资金预算。二、年度财务预算要本着合理设计企业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的原则,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预算年度经营目标和经营策略。主要包括资产负债预算、利润预算、现金流量预算、营业收入预算、营业成本预算、费用预算、投资融资预算以及财务报表中一些重点项4、目的预算编制。四、编制财务预算的期间,以会计年度为单位,便于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评价和考核。年度预算中所有数据分月归集,明确企业在每一个会计月份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五、集团各成员企业财务预算从每年10月开始,根据企业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11月上旬上报集团,集团公司组织预算答辩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审核,各企业根据集团整体战略指标进行调整,并重新上报,12月中旬前集团公司总裁办讨论后以签字形式确定年度预算指标,经各企业董事会审批后通过。第九条 财务预算的具体内容详见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第三章 流动资产第十条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5、或耗用;(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一、 集团公司和各企业应当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企业支付、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二、出纳员和会计人员不能由一人兼任,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一切现金收付、货款结算、费用的开支,必须依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由经手人和有关领导审核签6、字,由主管会计审核无误后编制会计记账凭证,办理收付手续。出纳员要按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结出当日现金余额,并与库存现金核对,做到账款相符、账账相符。严禁白条抵库,不得外借或挪用现金。三、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发票及收款收据等各种票据,必须有专人保存,建立票据发放、回收手续,设置备查账,发出时登记票据号码、日期、用途、金额,由领取人签字,按期清理并办理注销登记。严禁发放空白支票和转借银行账户。支票丢失应及时报告财务部门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要由专人分别保管,并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四、依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银行存款收付记账凭证,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结出银行存7、款余额,每月月末必须做到账账相符,每月初必须依据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上月银行存款发生额,根据未达账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跨月的未达账项,进行逐笔核实、及时清理。五、各职能部门申请汇款和转账时,必须根据年度财务预算和签订的合同、协议,填制管理费用、生产费用审批表或持正式发票,经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没有列入财务预算的项目开支,有关部门须以书面形成预算外资金审批报告,或持相关资料,经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董事长批准后,报集团财务负责人审批,方可办理。第十二条 存货的管理一、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8、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流程,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各企业选择供货商以及实施大宗采购,可以采取招标等方式进行。二、存货必须实行实物负责制,确定责任人,并建立总账、二级账、明细账、库存保管账和一整套存货核算管理制度。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三、存货要建立严格入库、出库、保管手续和制度。存货出入库必须有合法的凭证。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9、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四、企业采用一次转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五、使用部门负责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建立低值易耗品实物保管明细账、台账和卡片,定期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六、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第四章 固定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10、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企业应当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制度。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制度。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实行价值管理;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设置账、卡,实行实物管理;使用单位和部门设置明细账和卡片,实行实物管理。各企业按相同管理方法进行固定资产的管理。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折旧、修理、盘盈盘亏、毁损。一、购置固定资产必须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严格执行。购置前填报固定资产购置申报表,报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批,财务部门按审批意见办理有关手续。无年度11、计划的固定资产购置,原则上一律不予审批。二、固定资产折旧统一采用“平均年限法”。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和5残值率,采用单项折旧法计算折旧额,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企业不能随意改变折旧方法,不能任意提高或降低折旧率。三、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四、所有固定资产均应设置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各资产的详细项目,按核算要求建立固定资产账簿,并保证固定资产账面记录、卡片记录和实物必须相符。对各类固定资产必须做到账、卡、物一致并定期盘点。12、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董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五、固定资产增、减、调动,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调动手续及账簿登记工作。六、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七、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差额确认为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记入当期损13、益。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其账面价值根据计提的减值准备做相应的抵减,固定资产在未来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新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计提每期折旧(扣除预计净残值)。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需要等到固定资产处置时才可转出。第十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一)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经营性活动;(二)投资性房地产在用途、状态、目的等方面区别于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房地产;(三)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后续计量模式:成本模式、公允价值模式。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只有在满足特定条14、件的情况下,即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的取得的,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第十七条 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一、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 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15、规定确定。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一)对于建筑物,参照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政策,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二)对于土地使用权,参照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政策,采用直线法摊销。第十八条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企业有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企业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入账价值。第五章 债权与债务第十九条 应收账款管理一、16、应收账款是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产品及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二、要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应收账款挂账处理,不能任意形成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应按单位、个人登记账簿。三、应收账款必须定期清理,责任到人,防止呆死账发生。四、集团公司每年下达应收账款回收率指标,集团公司财务与成本管理部监督企业应收账款的实际回收情况,并依据指标完成情况对年终绩效进行考评。五、各企业应于期末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第二十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一、其他应收款是指对其他单位或个人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内部往来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和暂付款项。二、企业按规定建立单17、位和个人明细账,不能及时报销的各种借款、保证金等必须挂账处理。三、本市其他应收款应在十日内清理,汇往外埠的其他应收款应在一个月内清理。四、财务人员应定期督促借款人及时清理其他应收款。对不及时清理,长期无故挂账的,财务人员有权暂停其以后支款并从其工资中扣减,以杜绝呆死账发生。五、各企业应于期末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第二十一条 内部往来管理一、内部往来是指由于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二、集团成员企业应加强内部往来核算,在每月月末报表时,应把内部往来的借方明细余额汇总填报到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一栏中,把内部往来的贷方明细余额汇总18、填报到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负债其他流动负债一栏中。三、集团成员企业需加强内部往来之间的核对和清理工作。有内部往来的单位,双方应每月对发生额及余额进行核实和清理,发现差错及时更正,并在编报财务报表的同时填好集团所属企业内部关联交易余额核对表。第二十二条 应付账款管理一、应付账款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购买材料、商品等物资或接受劳务等而发生的尚未结清的债务。二、企业要按合同、协议、工程决算书中的具体金额在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相关明细的核算。三、企业要经常与对方企业进行应付账款余额的核对。对因债权单位已被撤销或其他原因造成无需支付的账款,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第二十三条 其他应付款管理一、其19、他应付款是企业发生除应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二、企业应按单位或个人建立明细账核算。三、财务人员要按期进行其他应付款的核对工作,对长期挂账未付的应付款要及时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 对外融资管理一、对外融资是指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筹措所需资金而进行的一系列财务活动。二、各企业年初须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各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之前,应先向集团公司递交贷款请示报告,经集团公司董事长、主管副总裁、财务总监和投融资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贷款。三、申请贷款请示报告被批准后,应对资产抵押、信用担保进行审查。四、贷款企业要按贷款银行分别建立明细账核算,对贷款期限、利率20、详细记载,并按月及时向集团财务与成本管理部报送银行贷款情况统计表。五、各企业贷款的担保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未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企业之间不得互相提供担保。六、各企业原则上不准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特殊情况下,企业需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时,要由集团董事会研究决定。七、在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前,必须对所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还贷能力做出详细的调查,以确定该企业的信用等级水平。对AAA级以下的企业不能提供担保,以减少财务风险。对可以提供担保的企业,应要求该企业提供金额相等的反担保。第六章 对外投资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21、或投资是企业为了获得收益或实现资本增值向被投资单位投放资金的经济行为)。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批准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的责任。企业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企业投资权益,实施财务监管。依据合同支付投资款项,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审批制度执行。第二十六条 集团成员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时,必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第二十七条 所有投资项目,须形成书面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确定项目责任部门的权责和考核办法。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股票、债券、期货等风险投资。进行此类投资,必须经过集团2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责成专人负责。第二十九条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23、,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二、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24、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第三十条 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扣除分担的亏损后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要求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算并确定计提跌价损失准备;对于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要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25、全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第三十一条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26、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27、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第三十二条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三)28、贷款和应收款项;(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第七章 无形资产与长期待摊费用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企业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有关经营、管理的财务责任。无形资产出现转让、租赁、质押、授权经营、连锁经营、对外投资等情形时,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交易价格。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29、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企业出租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时,确认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30、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第三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益。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第八章 成本与费用第三十五条 企业在工程施工、提供劳务、房地产开发、销售商品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推行定额成本和目标成本管理。31、合理制定各项费用计划及定额。各企业要制定适用的成本核算、管理和分析制度,进行费用定额控制。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第三十七条 企业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商品进价以及其他各项直接支出,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应进行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八条 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的特点、生产经营的组织类型和成本管理要求,自行确定成本核算方法,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32、需变更,应经董事会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成本核算应按月进行。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将本期支付的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成本、费用,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成本费用。本期尚未支付但应由本期负担的成本费用,应当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第四十条 企业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第四十一条 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企业向个人以及非33、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薪酬办法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第四十四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2.5%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2%提取并拨缴工会。第四十五条 企业34、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第九章 收 入第四十六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35、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全部属于企业。第四十七条 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企业在某一期间从事主要经营活动获取的实际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在从事基本业务之外的其他经营性业务所获取的实际收入。企业应按下述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按时入账,计入当期损益。一、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36、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二、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37、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十八条 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收入及费用应按以下原则确认和计量:38、一、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二、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按实际合同总收入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余额作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减去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当期合同费用。三、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39、(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作为合同费用;(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三)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第四十九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部门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据。第十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第五十条 40、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企业应当按月计算利润。第五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投资者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第五十二条 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41、资者分配。第五十三条 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第十一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债务重组第五十四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42、产以外的资产。第五十五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第五十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43、相比是重大的。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能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在发生补价的情况下,支付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补价方,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换出资44、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第五十七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45、,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第五十八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一) 以资产清偿债务;(二) 将债务转为资本;(三)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但不包括上述(一)、(二)两种方式;(四) 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第五十九条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一、以现金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46、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冲减后尚有余额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以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一)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按照准则规定处理:1、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2、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的,应视同固定资产处置;3、非现金资产47、为无形资产的,应视同无形资产处置;4、非现金资产为企业投资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投资的账面价值及直接相关费用后的余额确认为转让资产损益,计入投资收益。(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三、债务转为资本的会计处理将债务转为资本,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48、;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账面价值超过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将债务转为资本,债权人应当将因放弃债务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一)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重组中不存在或有应付(或应收)金额,该或有条件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付(或应收)金额,并49、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二)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重组的协议中附或有应付条件的重组。或有应付金额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对债务人而言,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50、业外收入。对债权人而言,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五、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债务重组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进行的,对债务人来说,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应该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51、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以上所产生的债务重组利得、资产转让损益等均于债务重组当期确认。债务重组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进行的,对债权人来说,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差额与将来应收金额进行比较,据此计算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以上产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与债务重组当期确认。第十二章 外币交易与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第六十条 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52、交易。外币是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外币交易包括:(一)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三)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第六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集团成员企业在核算外币交易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第六十二条 集团成员企业发生外币交易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第六十三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53、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第六十四条 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二)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按照上述(一)、(二)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54、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比较财务报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规定处理第六十五条 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第十三章 会计调整第六十六条 会计调整,是指企业因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55、和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报或错报:(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56、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第六十七条 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第六十八条 集团成员企业按照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集团成员企业57、为了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时,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第六十九条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58、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第七十条 集团成员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二)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三)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第七十一条 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会计估计变更时,不需要计算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但应当对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估计进行处理。第七十二条 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很难区59、分时,应当按照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第七十三条 集团成员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估计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一)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三)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披露这一事实和原因。第三节 会计差错更正第七十四条 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应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本期发现的与本期相关的会计差错,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二、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当直接计人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当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当调整本期相关项目。三、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60、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第七十五条 集团成员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下列信息:(一)前期差错的性质;(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三)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第四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6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第七十六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62、的减值金额;(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第七十七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一)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三)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五)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六)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七)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63、。第七十八条 集团成员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一)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二)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做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第七十九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了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应当调整与之相关的披露信息。第十四章 或有事项第八十条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第八十一条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64、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八十二条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企业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第八十三条 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65、响(如无法预计,应当说明理由),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一)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二)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三)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四)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第八十五条 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当作相应披露。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按本章规定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或有事项66、有关的下列信息:(一) 预计负债1、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2、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3、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二) 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1、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2、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3、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三) 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67、。第八十六条 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 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第十五章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第八十七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68、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第八十八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69、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第八十九条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第九十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担保;(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六)租赁;(七)代理;(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九)许可协议;(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十一)关键70、管理人员薪酬。第九十一条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三)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一)交易的金额;(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71、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四)定价政策。第九十三条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第十六章 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四条 集团成员企业按照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定期向有关政府部门、股东会、董事会、债权人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五条 各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集团公司上报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要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年末上报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72、六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补充资料;(六)附注。 第九十七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三73、)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九十八条 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74、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各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2天将财务报表以及集团要求的其他管理报表上报集团财务与成本管理部,由集团财务与成本管理部根据要求汇总、合并,并对外保送。第九十九条 集团每季度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一次全面的总结、分析、评价,要与年度计划、同期相对比。企业总结、考核、评价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等。第一条 各企业要按季度、半年、全年做财务分析。分析内容主要有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资金运用、现金流量、存货、债权债务清理、费用开支、利润等计75、划执行情况和变化情况及原因、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财务工作的安排。财务分析要以书面形式上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作为集团公司总裁和董事会决策的依据。第十七章 财务基础工作第一一条 集团成员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第一二条 必须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对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第一三条 在加强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基础上,实施财务的集中管控,坚持做好对财务人员的相关知识培训,加强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规范化操作管理,不断提高财务分析和管理的能力。第一四条 财务人员调动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交接手76、续。第一五条 集团公司对财务人员要进行政策、法规教育和业务培训。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由有关部门或集团公司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培训结果与财务人员的考评、聘任结合起来。第一六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切实加强信贷、担保、证券等金融管理基础工作和监控管理。第十八章 信息管理 第一七条 企业应当结合经营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信息共享。第一八条 企业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统筹企业资源计划,全面整合和规范财务、业务流程,对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一体化管理和集成运作。第一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自行确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经营77、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企业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及时沟通企业有关财务危机预警的信息,提出解决财务危机的措施和方案。第一一条 企业应当在年度内定期向职工公开以下信息:(一)职工劳动报酬、养老、医疗、工伤、住房、培训、休假等信息;(二)经营者报酬实施方案;(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情况;(四)企业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及处置情况;(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第十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一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财务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78、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会计人员有上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一一二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财务主管人员和其79、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一一三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财务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一一四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一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单位、个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章 附 则第一一六条 本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冲突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一一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与成本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一一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