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安全目标及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13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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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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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业公司安全目标及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1 公司井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 -2 公司井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 -3 公司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2 -4 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3 -5 公司井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 4 -6 公司井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5 -7 公司井安全文化管理制度- 7 -8 公司井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9 -9 公司井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14 -10 公司井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15 -11 公司井用设备器材管理制度- 27 -12 公司井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管理规2、定- 30 -13 公司井井下重点瓦斯区域电气设备防爆检查标准及考核办法.- 34 -14 公司井安全管理公开制度- 39 -15 公司井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40 -16 公司井安全办公会议规则- 41 -(试行)- 41 -17 公司井风险预控管理例会制度(安全例会制度)- 41 -18 公司井机电例会会议制度- 43 -19 公司井“一通三防”例会及隐患排查制度- 43 -20 公司井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44 -21 公司井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45 -22 公司井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46 -23 公司井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58 -24 公司井安全及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61 -253、 公司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62 -26 公司井文件记录管理制度- 69 -27 公司井人员准入制度- 69 -28 公司井班前会制度- 72 -29 公司井班组建设制度- 73 -30 公司井班组安全管理制度- 81 -31 公司井群众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 81 -32 公司井安全评审制度- 84 -33 公司井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85 -(试行)- 85 -34 公司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考核实施办法- 86 -35 公司井生产安全事故处罚- 88 -暂行规定- 88 -36 公司井领导干部入井带班公示管理规定- 90 -37 公司井领导干部入井带班档案管理规定- 91 -38 公司井领导4、干部入井带班举报办法- 93 -39 公司井各级领导入井带班考核规定- 94 -40 公司井各级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规定- 95 -41 公司井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 96 -制度.- 96 -42 公司井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98 -43 公司井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101 -44 公司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议制度- 108 -45 公司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108 -46 公司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办法- 110 -47 公司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及销号管理制度.- 111 -48 公司井地测防治水管理制度- 112 -49 公司井安全生产统计报5、表报送制度- 120 -50 公司井风险预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使用 管理办法- 121 -51 公司井危险源辨识、风险预控管理办法- 129 -52 公司井自保、互保、联保制度- 130 - 第一部分 公司井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目标管理要求:总体控制、分解细化、健全机构、明确责任、绩效考核、奖惩分明、定期评审、持续改进。第一条 每年年初,要结合井上年度安全目标完成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本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和管理方案。第二条 根据年度安全奋斗目标,将安全指标层层分解,细化到各基层单位,并以文件形式下发。第三条 每年年初分公司经理与各基层单位第一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第一负责人与本单位员工签订安全生6、产责任状。第四条 管理方案制定时,必须包含目标实现所需的措施及人力、物力支持条件。第五条 每月由井工安全管理科对井工各单位的安全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第六条 每年年末对本年度安全目标实施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制定下年度安全目标管理方案。第二部分 公司井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无烟煤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行业标准等,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单位。第三条 成立安全生产责任管理领导小组:组 7、长:经理副组长:党委书记 常务副经理 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工会主席 安全生产副经理 机电副经理 经营副经理 总工程师成 员:各副总、各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科,具体负责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收集、整理、汇总、审核、发布、实施等日常工作。第四条 编制依据1.各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集团公司制度、规定等要求。2.制定的安全责任制,必须满足分公司安全生产、安全发展的需要,满足员工安全健康保障的需求。3.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服务于分公司安全机制的管理和需要。4.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结合实际,服务于安全生产,保障员工利益和企业财产。第五条 8、编制类别分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以下三类安全生产责任制: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集团公司及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制定党群领导和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 编制要求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由各单位负责编制,安全管理科汇编成册,并经分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发布实施。2.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制定。3.必须明确规定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4.要将分公司、科室、区队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逐项分解,逐级逐项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实现安全生产人人管,目标明确,责任到人。5.各单位要在组织9、员工学习贯彻基础上,重在落实和效果检验。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责任制与岗位职能不符或不完善的地方,要修改、补充、完善。第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三部分 公司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第一条 安全投入保障资金,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规定提取,财务科列入专项资金管理帐户。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由井各业务部门制定计划,经营科汇总,经领导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通过后予以实施。第三条 经营科负责协调专项资金的使用,当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时,经无烟煤分公司井领导批准,及时向相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反映。第四条 对所批复的资金使用不当或未按时实施而导致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10、任。第五条 井工安全管理科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第四部分 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第一章 风险预控管理制度第一条 各单位必须组织员工识别生产活动过程中的危险源,针对危险源制定有效的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第二条 各单位技术员负责组织员工对危险源管理标准、管理措施的培训,并组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条 作业规程由基层单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在编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源,在规程中要制定控制危险源的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第四条 当作业场所、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工作任务等发生变化时,各单位技术人员必须组织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危险源的辨识,并制定通过审批的管理标准、管理措施11、,否则不准施工。第二章 危险源辩识管理职责第一条 无烟煤分公司井属各单位成立各自的风险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生产活动中的危险源辨识,分级分类。第二条 井工安全管理科根据各单位职责合理划分井下责任区,明确危险源管理责任。第三条 对不同类型、级别的危险源,各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到相关的作业人员,制定切实可行预防和控制措施。第三条 各业务部门负责对风险管理要素的审核。并且熟悉本部门监管的所有危险源,负责对危险源的监测,由井工安全管理科督促各单位对危险源进行完善和补充。第四条 培训中心负责风险管理方法的培训,并且对各管理标准与管理措施制定的思路、方法给予相应指导。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井工安全管理12、科对危险源进行跟踪监管,使其始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中。第六条 井每年要组织各单位对危险源进行一次全面审核,负责危险源的增减和升降级管理。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员工岗位风险辨识计划,充分利用班前会组织当班人员进行本岗位危险源辨识。第三章 工作前风险评估制度第一条 工作前风险评估是根据进入作业状态前当班的工作任务、作业环境、设备设施、所使用的工器具、个人技能、个人防护等,评定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第二条 根据评估出的风险,要制定相应的改进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第三条 工作前的风险评估工作在每天的班前会上进行,生产班由当班跟班干部组织工作前的风险评估,检修班及其它作业班组13、,由相关管理人员组织进行工作前的风险评估,评估后要认真填写风险评估记录。第四条 保留日常风险评估记录,必要时及时追加到正式风险概述中。第五条 经评估有危害人员及设备运行的重大隐患,要立即向井工调度室汇报,经相关业务部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后方可进入现场进行作业。第五部分 公司井人员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第一章 不安全行为的确认与考核第一条 凡下现场检查的管理人员,必须携带“安全检查卡”,当遇到不安全行为时,应现场予以纠正,对不安全行为人员给予批评和培训教育,使其明白不安全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正确的操作方法,检查人员当场在 “安全检查卡”的“不安全行为查处情况”栏中填写,并要求不安全行为人员当场签字认14、可,如果事实清楚,不安全行为人员拒绝签字的,由现场安检员、工班长确认签字,按不安全行为上限处罚。第二条 检查人员要在检查结束后24小时内将“安全检查卡”及时交到井工安全管理科,并根据煤业集团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按类别、专业、条款公正填写一式两份“安全信息卡”。一份交井工安全管理科存档、一份交不安全行为人员本人。第三条 井工安全管理科收到检查人员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后,登入不安全行为单位台帐和个人台帐;并将每天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给组宣科,组宣科必须2日内,在电子大屏幕上进行曝光亮相。第二章 强化对不安全行为人员的管理和惩处第一条 不安全行为人员在收到“安全信息卡”后,对其违章事实15、并无任何异议,3日内到井工安全管理科开具罚款单,罚款单经分管副经理或井工安全管理科科长签字后,由不安全行为人员本人到财务科交罚款,并将财务收到罚款后的收据交回井工安全管理科登记、存档。5日内不交罚金由财务科按罚款单中2倍金额从其工资中扣除。第二条 不安全行为人员收到“安全信息卡”后,若对信息卡中所填违章事实有异议,可向分公司井“不安全行为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由纪检监察审计科组织“不安全行为仲裁委员会”人员对其进行仲裁,后根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再由井工安全管理科行进行处理。第三条 每月底井工安全管理科将各单位不安全行为人员名单及不安全行为事实汇总后,反馈至各单位,各单位要对反馈单中的每一16、名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核实。对于不符的,应尽快与井工安全管理科联系进行更正。第三章 提升安全培训与帮教任务第一条 各基层单位每月由党支部书记牵头,组织一次定期的针对现场不安全行为的纠正巡查工作,巡查要覆盖所管辖区域生产作业全过程、全方位。并定期召开一次不安全行为分析会,对本单位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从制度、岗位职责、人员家庭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防范措施。对于一般性C类不安全行为人员,由本单位组织进行帮教和培训,开班前必须认真制定开班报告、培训教案及考试试卷,培训结束后,必须经井工安全管理科及专业科室认可后方可上岗。第二条 对于B类及以上不安全行为或12个月内出现两次不安全行为人员,由17、井工安全管理科出具培训通知单,由培训中心按不安全行为类型分采掘、机电、运输、通风专业每旬组织一次培训。第三条 对较严重的不安全行为人员,每旬要由培训中心、井工安全管理科负责组织,分专业由专业副总及以上领导进行帮教培训。第四条 以上所有不安全行为人员在矿培训期间,不支付任何工资,每天只发生活费20元,每月由井工安全管理科、培训中心出具证明,报人力资源科执行,如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按旷工处理。第五条 不安全行为人员要过三关:第一关:找本单位支部书记进行谈话,明白不安全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正确的操作方法。第二关:找技术主管进行培训,系统学习专业知识和安全操作的流程。第三关:不安全行为人员带亲属到井工18、安全管理科领取处罚单,如果不带亲属领取处罚单的,由单位停止工作,停工期间,按无烟煤分公司井工处理。第六条 不安全行为人员过关时间为三天。第四章 对不安全行为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一条 培训、帮教结束后,必须经考试合格后,由培训中心出具复工证明,单位方可准许其上岗,单位领导必须安排1名工班长及以上人员,对其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跟踪帮教。第二条 每月由井工安全管理科、培训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培训、帮教相关资料,对弄虚作假的,对单位领导各罚款500元第三条 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理有争议的,按关于调整无烟煤分公司井安全生产仲裁委员会成员的通知(井发【2009】242号文件)规定进行仲裁。第六部分 公司井安全管理奖惩制19、度第一条 对生产单位、井下辅助单位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及标准化工作实行奖优罚劣、重奖重罚,月考核月兑现。井对采掘及井下辅助单位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为主,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为辅。专业职能科室及其他单位以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考核。1.标准化奖惩纳入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考核.2.上级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罚,罚款由各专业组落实责任单位或个人,将处罚意见报井工安全管理科执行,井工安全管理科开具罚款单上缴财务科扣款。3.各生产业务科室对本专业考核结果不及时上报,每推迟 一天罚科长200元,对上报的考核结果,体系办进行审核,如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经分管领导确认罚业务科室班子成员5000元。第二条 对发生事故不及时报告、调查单20、位的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1.井上下不论发生任何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井工调度室汇报,超过30分钟,按照隐瞒事故论处。对隐瞒事故单位罚款5000元,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2000元。2.井工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井工安全管理科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由井工安全管理科牵头,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情况。相关业务部门一次不按时参加者,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0元。第三条 对发生伤亡事故单位的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1.每发生1人次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8万元,取消矿井所有单位月度安全奖、月度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月度安全结构工资;取消事故单位所有人员21、季度安全奖、季度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季度安全结构工资。2.每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4万元,取消事故单位所有人员月度安全奖、月度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月度安全结构工资。3.每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2.4万元,取消事故单位领导班子及事故班组所有人员月度安全奖、月度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月度安全结构工资。第四条 对发生伤亡事故责任者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1.发生1人次死亡事故,事故主要责任者按煤业集团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执行,并罚款5000元;事故单位党政正职免职,班子成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罚款40006000元;业务保安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副科长分别罚款2522、003000元;党政正职罚款10000元,副职罚款8000元,取消井班子成员当月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并扣除本金重新进行抵押。2.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事故主要责任者按煤业集团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执行,并罚款3000元;事故单位党政正职降职使用,班子成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罚款30004000元;业务保安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副科长分别罚款15002500元;党政正职及分管副职罚款3000元,其他副职罚款2000元。3.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事故主要责任者按煤业集团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执行,并罚款2000元;事故单位班子成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罚款10002000元;业务保安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副23、科长分别罚款5001500元。第五条 对发生非伤亡事故的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1.发生1次特大非伤亡事故,事故直接责任者按煤业集团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执行,并罚款3000元;事故单位班子成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罚款30004000元;业务责任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的副科长分别罚款15002500元;党政正职及分管副职罚款5000元,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2.发生1次重大非伤亡事故,事故直接责任者按煤业集团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执行,并罚款2000元;事故单位班子成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罚款20003000元;业务责任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的副科长分别罚款10002000元;党政正职及分管副职罚24、款3000元,其他副职罚款2000元。3.发生1次一般非伤亡事故,事故直接责任者按煤业集团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执行,并罚款1000元;事故单位班子成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罚款5001000元;业务责任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的副科长分别罚款300500元。第七部分 公司井安全文化管理制度第一条 通过风险预控文化的建设,使员工树立正确的安全观,形成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长效机制,构建良好的安全人文氛围和协调的人机环管关系,实现人员无违章、设备无故障、系统无缺陷、管理无漏洞的安全目标,制定并实施本程序。第二条 建立风险预控文化建设组织机构(一)组织机构 成立风险预控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组 长:经理 党委25、书记副组长:党委副书记成 员:总工程师、副经理、工会主席、各专业副总、组宣科科长、井工安全管理科科长、井工生产技术科科长、井工机电动力科科长、井工调度室主任、地质测量科科长、工会副主席、党政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审计科科长、培训中心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宣科,负责日常工作管理。(二)组织职责1.负责制定矿井安全文化建设实施计划。2.审核和执行风险预控文化建设工作的相关文件。3.负责计划实施所需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的有效配置。4.解决风险预控文化建设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5.所有成员都要接受风险预控文化建设的相关培训。6.有专门分公司井领导负责风险预控文化建设,有具体明确的风险预26、控文化建设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并且将目标分解到具体的部门。年末总结本年度的风险预控文化建设业绩,找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为制定下一年计划作依据。第三条 有明确具体的风险预控文化建设程序。(见附图)第四条 有专项风险预控文化建设资金。第五条 舆论保障(一) 紧密围绕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发展目标,利用广播、信息网、宣传栏等各种媒体和载体进行文化建设宣传。(二) 在矿井及井口悬挂、张贴安全文化标语,设置统一的宣传标识牌,营造浓厚的企业文化建设氛围,使员工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三) 开展全员安全知识竞赛活动,提高员工对生命健康价值的认识,形成“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观念。第六27、条 风险预控文化建设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无烟煤分公司井安全文化建设流程图成立风险预控文化建设机构风险预控文化建设机构成员接受培训制定风险预控文化建设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确定风险预控文化建设内容和模式确定风险预控文化实施步骤和方法继续实施考核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调整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第八部分 公司井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第一章 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第一条 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一)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编制前初稿拟好后,由队长组织工长和技术人员共同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再由技术负责人形成正本,经队长、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上报井工生产技术科。(二)作28、业规程必须按照采区设计或回采工作面的设计要求,根据总工程师批准的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进行编制。作业规程必须履行集体会审,最后经无烟煤分公司井总工程师批准,规程方能生效。作业规程向施工队干部和员工贯彻后,工作面才能开工或生产。 (三)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指令和有关安全技术文件规定,以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各种技术文件,安全指令。(四)作业规程编制时必须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变化、一措施”的原则,决不允许使用通用规程或借用规程。(五)作业规程编制时,全部采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采掘作业规程标准格式进行编制。(六)采掘作业规程编制的依据1.经过审批的29、矿井设计或工作面设计。2.经过审批的地质说明书。3.各工种操作规程、工作岗位责任制。4.有关安全制度如:工作面交接班制;工程质量验收制;巷道维护修理制;机电设备保养制;瓦斯、煤尘管理制;通风安全监测仪表使用维护制等。5.邻近矿井或同一矿井相邻工作面,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七)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必须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的前二十天或一个月,由井地质测量科提出,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八)回采作业规程应在开采前十五天编制完,并经审核批准,掘进作业规程应在开工前十五天编制完,并经审核批准。第二条 采掘作业规程的审批(一)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报到井工生产技术科后,负责规程措施审查的人员必须严格把30、关。对于套用规程、图纸不规范、文字叙述不清、敷衍塞责、缺乏针对性的规程措施,一律退回重写。(二)凡因规程、措施重写或不及时上报而影响正常采掘生产的,由队技术负责人和编制人负责,并视情节进行责任追究处罚。(三)规程、措施报到井工生产技术科后,由负责审查的人员按有关技术规定确定会审或传阅签字。把握不准时可请示分管副科长、科长、分管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凡因把关不严致使不合格规程措施过关或该会审而未会审影响生产的,对规程措施审查人员视情节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四)井工生产技术科审查人员在接到规程措施后必须及时予以审查。正常情况下,作业规程审查不得超过3天,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不得超过2天(包括双休日)31、。否则,一旦影响生产,对规程措施审查人员进行处罚。(五)凡需要会审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井工生产技术科审查完毕后,必须积极向分管副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报审。分管副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因离矿等原因不能组织会审时,应积极向分管副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所委托的代理人报审。凡因不积极向领导报审规程措施而造成积压者,按第四条规定执行。(六)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会审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确定会审时间,井工生产技术科负责及时通知到施工队队长、技术负责人、驻矿安全监察处、井工安全管理科、井工通风科、地质测量科、井工调度室、井工机电动力科、供应站、煤炭管理科等单位技术或行政负责人。向井工调度室或科室值班人员32、通知时,必须交待清楚参加人员要求,并做好通知记录备查。(七)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会审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主持,生产副经理或其他分管经理参加。井工生产技术科必须有一名分管副科长参加,采掘组不得少于一人。其它科室或辅助单位参加规程会审人员必须是业务分管人员或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行政领导。施工单位必须按第六条规定人员参加,凡不能参加规程措施会审的,必须向井工生产技术科请假,并委托职级相当的人员参加。(八)所有参加规程措施会审的人员,必须熟悉施工工程的条件、环境,必须按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人员到不齐者规程措施不予会审,责任由迟到的单位和人员承担,凡无故迟到或不参加规程措施会审者,对责任者罚款2033、0元。因此而影响生产者,从重处罚。(九)作业规程会审完毕,井工生产技术科要严把签字关。首先必须完整表述会审意见,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补充和修改,只有在符合复印要求,其他单位签字完毕后,井工生产技术科方可签字。(十)复印好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与原稿相符,图表清晰、文字工整,井工生产技术科规程措施审查人员进行详细检查,符合上述要求后,规程措施编制人方可请副总工程师签字,总工程师签发。井工生产技术科规程措施审查人员接到总工程师签发的原稿并再次与复印件核对后,方可予以盖章,并做好审查记录,严禁规程措施未经审查私自盖章。规程措施审查不严或审查记录不清追究规程措施审查人员的责任,对规程措施未经审查私34、自盖章者从重处理。(十一)复印好经审查合格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加盖井工生产技术科、井工安全管理科的公章后方能生效。施工队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上报分管经理、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及各有关单位,以便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十二)除上级文件、标准措施明确规定必须由总工程师签发的规程、措施外,一般或常规性措施,技术文件等均可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签发执行。(十三)对规程和措施签字单位及人员的规定1.所有会审的规程和措施必须由参加会审的人员签字。2.传阅签字的措施,除主管业务部门、井工安全管理科、井工调度室等单位签字外,还必须有措施实施所涉及的单位签字。3.各单位措施签字人员必须是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分35、管人员、技术负责人或副科长、科长。主管业务部门除业务分管人员签字外,还必须经分管副科长或科长至少一人审核签字。(十四)在生产过程中,如果生产条件或环节突然发生变化或发生事故,施工队所报措施应采取集中会审的办法及时审批。第三条 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一)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由采掘队负责。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生效后,施工队技术人员要及时向本队全体员工贯彻学习,并做好贯彻学习记录。只有参加规程措施贯彻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施工生产。施工队技术人员要在工程开工3日内将贯彻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报井工生产技术科,迟报1天罚款100元,最多罚500元,经督促仍不上报者,36、对施工单位进行停工学习并追究队有关领导的责任。(二)井工生产技术科、井工安全管理科及其他职能部门对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负监督检查之责,对任何违返规程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罚,对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违章行为有权责令其停工,限期整改。第四条 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复查、修改或补充(一)采掘生产所使用的作业规程每月复查1次。要根据工作面生产实际,提出针对性的修改和补充,并做好复查记录。(二)采掘生产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需要采取特殊安全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与采掘生产实际不符时,应及时补充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修改作业规程。凡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而不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和补充安全技术措37、施的,由施工队负责。(三)修改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与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程序相同。第二章 采掘单位工程的开工、停工第一条 采掘单位工程的开工(一)采掘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提前3天将单位工程开工申请书一式10份(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井工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井工安全管理科、井工通风科、井工调度室、井工机电动力科、施工队各1份)报井工生产技术科。开工申请书必须由施工队技术、生产领导签字。(二)采掘单位工程开工前,采掘施工单位提前5天将单位工程开工准备通知单,经队技术副队长签字送至各生产辅助单位,以便为单位工程开工做准备工作。施工单位及其它辅助生38、产单位在接到开工准备通知单后,要积极为单位工程开工准备施工条件,不得影响单位工程如期开工。(三)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1天,向井工生产技术科汇报开工准备情况,并约定开工检查时间。(四)在采掘单位开工条件准备完毕的前提下,由井工生产技术科组织井工安全管理科、井工调度室、井工通风科、井工机电动力科、采掘队等单位进行开工检查。检查完毕后,由井工生产技术科现场组织检查情况通报会,经检查合格同意开工后,各单位现场检查人员方可签字。(五)经开工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工程,各参检单位必须提出明确整改意见,由施工队及辅助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参检单位进行复查。为明确单位工程开工的严肃性,督促各单位积极准备开工条件,凡开工39、检查不合格需要开工复查的单位工程,在开工检查的当天不予复查,影响生产由责任单位负责。(六)对开工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积极整改,经开工复查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单位工程,对施工单位及辅助单位按严重违章追究单位及领导的责任。(七)对参加单位工程开工检查和复查的人员要求1.采掘队必须由党政技至少1人参加。2.其它参检单位检查人员必须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职务。3.因故不能参加开工检查的人员必须向井工生产技术科请假并委托职级相当的人员参加。4.凡无故不参加开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一次罚款200元,并由责任单位、人员对开工情况进行补充检查验收。因此而影响生产从重追究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5.若施工单位联系开工,相40、关部门检查后不具备开工条件,对施工单位集体罚款1000200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理。(八)只有在作业规程考试完毕,开工检查合格,各参检单位在开工申请书上签字后,井工生产技术科方可签字。最后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签字,总工程师签发,井工生产技术科加盖公章,施工单位送达至各有关单位和领导后,方可开工生产。第二条 单位工程的停工、竣工(一)采掘单位工程的停工或竣工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前3天向井工生产技术科提出单位工程停工、竣工申请书。(二)采掘单位工程停工或竣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积极处理遗留问题,应先组织1次自检,以达到停工或竣工要求,然后方可申请停工或竣工。凡采掘单位工程停工或竣工后,不办理停工申请书的,对41、施工单位罚款500元1000元。(三)单位工程停工或竣工申请书的签字要求、检查组织程序、复查程序、参检人员要求及处罚规定,参照单位工程开工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为规范单位工程开、停工检查的质量标准,生产、安全管理、调度、通风、机电等部门分别制定出单位工程开工、停工质量标准报井工生产技术科,由井工生产技术科汇总、总工程师签发执行。第三章 业务委托第一条 各单位凡需井工生产技术科提供生产技术方面的委托业务,均应以业务委托书的形式书面委托。第二条 业务委托书必须内容齐全,由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批示,井工生产技术科方可接受委托。第三条 需井工生产技术科提供的各类设计按业务委42、托工作量大小及批示要求按期完成。第四章 巷道贯通管理第一条 井工生产技术科对巷道贯通执行两次预报制(一)第一次贯通预报: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综掘70,煤巷炮掘50、岩巷炮掘30)时,地测部门发出第一次贯通预报。施工队技术人员在接到第一次贯通预报后,必须在两日内编制出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报井工生产技术科,各有关辅助生产单位必须做好巷道贯通的准备工作。(二)第二次贯通预报:当贯通距离在综掘50,炮掘20前由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贯通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确认贯通准备工作完成后,地测部门发出第二次贯通预报通知单,施工单位方可实施贯通施工。第二条 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43、审批工作,必须在实施贯通施工前完成。施工队技术人员不按时呈报措施,每推迟一天罚款50元。影响贯通施工从重追究责任,井工生产技术科措施审查人员必须在2日内审查完毕,向采掘副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报审。每推迟一天,对措施审查人员罚款20元,影响贯通施工从重追究责任。(以上时间均从当天算起,包括双休日)。第三条 巷道贯通施工期间,掘进队及有关辅助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处罚。第五章 业务联系井工生产技术科有关业务组必须按规定及时发出以上通知单,需要转发各有关单位的必须于当天送达。但冬季17时、夏季17:30时以后送发各类通知单,因无法当天转发各有关单位,接收单位有权44、拒收。各有关单位接到以上通知单后,必须积极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第六章 附则第一条 其它未尽事宜仍按井管理制度选编、太西集团公司生产技术管理文件选编、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 本规定所有罚则,以罚款单的形式由井工生产技术科根据业务范围经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签字后执行。第三条 除以上外其它严格执行井发(2005)29号文“关于转发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生产技术管理规定和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矿井技术文件编制审批制度的通知。第四条 严格执行井发(2005)137号文“关于转发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矿井掘进工作面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井发(2004)160号文件重申安全技45、术审批制度(生产部分)的通知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废止。第九部分 公司井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第一条 所有生产设备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第二条 在用设备的操作规程各单位必须每季度学习一次,并保留相应学习记录。第三条 新型的设备在使用前必须对员工进行培训,培训结束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第四条 新上岗员工必须按照规定签订师徒协议,师傅有义务教导新员工正确地操作设备,新上岗员工在没有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时严禁操作设备。第五条 同台设备需要几个人共同操作时,人员的使用单位要尽量考虑小组人员的素质,以便更好地合作。第六条 员工在作业时必须按章操作,做到“三不伤害”。第七条 机电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如防护网、防46、护罩不符合要求,技术指标不达标,机身的设计不符合人机工程的要求,操作人员有权提出改造的要求,甚至有权拒绝使用。第八条 操作人员不得甩掉任何保护装置,甩掉保护装置而导致事故要追究责任。第九条 设备吊装、拆卸前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志。第十条 发现操作的设备有故障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及时处理,处理不了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第十一条 机械设备在维护、检修时,应挂标识牌板。第十二条 在运转的机械设备上禁止做以下工作:(一) 清扫转动部位。(二) 进行安装、拆卸、修理等工作。(三) 向转动轮结合处浇抹润滑油。第十三条 设备观察窗和计量仪器附近均应设置照明灯,以便操作、观察和测量。第十47、一部分 公司井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篇 一般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设备管理,提高机电设备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井所有使用、管理、存储机电设备的单位或科室。第三条 机电设备的管理应当依靠技术进步、科学创新、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管理和使用相结合,维护和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全员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机电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和经济可靠运行,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以取得良好的效益。第五条 各级机电设备使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48、层层负责加强设备管理,并负责机电设备管理的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第六条 井推行机电设备卓有成效的创新管理,各级机电设备使用管理部门必须不断提高机电设备管理水平。第七条 机电设备管理状态,应列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管理成员任期内责任目标并做到奖惩相结合。第二章 机电设备管理组织机构第八条 井及其所属单位成立机电设备管理组织机构(一)井机电设备管理小组组 长: 机电副经理副组长: 机电副总 井工机电动力科长组 员: 井工机电动力科副科长、井工机电动力科相关人员、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机电设备管理办公室设在井工机电动力科。(二)井各单位机电设备管理小组综采队机电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 队长成 员:技49、术副队长 技术员综掘队机电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队长成 员:技术副队长 技术员运输一队机电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队长成 员:技术副队长 技术员通风一队机电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队长成 员:技术副队长 技术员运转队机电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队长成 员:技术副队长 技术员井工煤炭管理科机电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科长成 员:技术副队长 技术员机电安装队机电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队长成 员:技术副队长 技术员井工通风科机电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科长成 员:副科长 瓦斯抽放队机电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队长成 员:副队长 生活服务二中心机电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经理成 员:副经理第九条 50、机电设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机电设备的各项管理工作,并对具体工作承担责任。第十条 各单位机电设备管理小组成员变动时,应在变动3日内将变动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井工机电动力科进行变更登记,书面上报材料必须由该单位领导签字方可有效。第十一条 对于各单位负责管理机电设备的负责人的奖惩由井工机电动力科负责进行考核并由机电副经理签字后方可有效。第十二条 对于各单位机电设备管理小组成立后遇到变更情况,而未进行变更登记的,自出现变动情况3日后每推迟1日,对单位主管负责人罚款100元,累计累罚。第三章 机电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第十三条 机电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各项:(一)机电设备布置图管理工作。(二)51、机电设备技术卡片管理工作。(三)机电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四)各单位机电设备使用台帐管理工作。(五)井机电设备总帐管理工作。(六)各类专项资金购置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七)待报废、需处置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八)机电设备大修、停产检修、日常检修管理工作。(九)机电设备配件加工管理工作。(十)机电设备检修管理制度。(十)设备调拨管理工作。(十二)机电运输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考核管理办法。(十三)机电设备事故追查制度。(十四)机电设备点检制度。(十五)油脂润滑管理制度。(十六)其它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对于机电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井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各单位可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52、理制度,但不得与上级规定及井发的管理制度相抵触。第十五条 对于本章第13(112)项所规定的内容,各单位必须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并且对(15)项实行微机化管理。第二篇 分 则第一章 机电设备布置图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设备使用情况如实绘制机电设备布置图,绘制的设备布置图必须符合井工机电动力科所提供的图样、图幅、图例的要求。第十七条 各采掘队设备布置图必须每月上报一次,各机房峒室及煤炭管理科、机修厂的设备布置图必须每季上报一次,月报的最后日期为每月20日之前,季报的为每季的最后一个月的20日之前。第十八条 各单位绘制的设备布置图一律采用A3图纸,电子版绘制,如果一张图纸不够53、可使用多张同样大小的图纸上报,上报的设备布置图签字有制图、审核、单位领导三个签字项。第十九条 各单位绘制的设备布置图中所列设备应与实物相符合,采掘队可依生产情况发生变动,发生变动后3日内将变动后的设备依据实际情况绘制设备布置图上报,变动后的图纸可在本月内不再重复上报。第二十条 上报的设备布置图由各单位机电技术管理人员统一报送井工机电动力科设备组并当场接受井工机电动力科专职管理人员的审查。第二十一条 对于上报的设备布置图井工机电动力科派专人到现场进行核实,其中采掘队每月核实一次,机房峒室及煤炭管理科、机修厂每季核实一次。第二十二条 设备布置图不能按规定时间上报的,每推迟一天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54、元,累计累罚。第二十三条 对于设备布置图出现重大失实和错误的,对绘图人罚款100元,对审核人罚款1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第二章 机电设备技术卡片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机电设备技术卡片是反映机电设备主要内容和主要技术参数。第二十五条 机电设备技术卡片填写的主要内容见附表。第二十六条 全矿井机电设备建立、健全机电设备技术卡片。第二十七条 机电设备发生变化时应在3日内变更机电设备技术卡片相应的内容。第二十八条 井及其所属各单位应设专人对机电设备技术卡片进行管理。对于机电技术卡片出现重大失实和错误的,对负责填制人员罚款100元/处,对机电设备管理小组组长罚款100元/处。第三章 机电设备使用55、台帐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 机电设备使用台帐是对全矿井机电设备使用状况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的依据。第三十条 机电设备使用台帐主要由井机电设备使用总帐和井各单位机电设备使用台帐组成,其中总帐以设备类型进行分类填报,各单位机电设备使用台帐以使用单位的机电设备使用地点进行分类填报。第三十一条 机电设备使用台帐填写内容见附表。第三十二条 机电设备使用状况发生变动应在变动之日起3日内对机电设备使用台帐进行变更登记。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证机电设备台帐的准确性,采掘单位每月20日之前派专职机电设备管理员携带台帐、设备布置图到井工机电动力科校核一次;各机房峒室、标准化机道及煤炭管理科、机修厂的设备,各单位每季最后一个月56、的20日之前派专职机电设备管理员携带台帐、设备布置图到井工机电动力科校核一次。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机电设备使用台帐的对单位集体罚款1000元/日,对该单位机电设备管理小组组长罚款100元/日,累计累罚。对于未按规定日期对台帐进行校核的,对该单位集体罚款500元/日,对该单位机电设备管理小组组长罚款100元/日,累计累罚。第四章 机电设备验收、发放制度第三十五条 对于专项机电设备的到货验收、发放,井工机电动力科应设专人进行管理,并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 专项机电设备到货后井工机电动力科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进行验收的相关部门或人员有机电(机械化)副总工程师、井工机电动力科57、档案室、供应站、使用单位和生产厂家等。第三十七条 到货的机电设备应具备防爆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证书、产品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相关图纸资料及发货清单等,其中井下使用的机电设备的防爆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证书、产品合格证、煤矿安全标志“三证一标志”不全的不予验收且严禁井下使用,其他资料相关人员可及时补充。第三十八条 到货的机电设备验收工作结束后,相关人员应在专项机电设备到货验收记录上签字并将相关问题予以记录。该记录的填写内容及格式见附表。第三十九条 对到货的机电设备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领用时,该单位应派专人持专用单据领用,领用前单据经井工机电动力科长及分管副总签字同意,由井工机电动58、力科设备组登记入帐核实签字后,供应站方可对该机电设备进行发放,领货单位或供应站若违反本条规定,对到货机电设备进行违规领用或发放的,将给予相关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的处罚。第四十条 井工机电动力科的专职机电设备验收人员将到货设备的相关资料收集后应在3日内将所需复印资料交打字室进行复印,其中档案室2份(含原件)、安装和使用单位各1份、井工机电动力科资料室1份、井工机电动力科设备组1份,复印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四十一条 专项机电工程安装验收结束后,井工机电动力科专职机电设备验收人员应将相关资料整理并编制目录统一移交井工机电动力科资料室,以备检查。第五章 废旧机电设备59、材料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 无烟煤分公司井属各单位在籍使用的机电设备、材料的报废均须报井工机电动力科,由井工机电动力科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审批。第四十三条 机电设备报废申请书格式及填报内容见附表。第四十四条 机电设备的报废条件:(一)机电设备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二)提完折旧后无使用价值机电设备。(三)机电设备遭受意外灾害无法使用。(四)一次修复费用超过设备重新购置价格的80%。(五)国家安全局及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报废的设备。(六)符合其他报废条件。第四十五条 机电设备的报废程序:(一)首先由机电设备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及报废设备清单报井工机电动力科设备组,同时将设备集中存放妥善保管。(60、二)由井工机电动力科按规定组织专人对所需报废的设备进行初步鉴定。(三)初步鉴定后由井工机电动力科按集团公司或上级部门规定组织正式鉴定。(四)正式鉴定通过后,机电设备报废申请书由相关部门或领导签字(盖章)后方可有效。申请书原件由井工机电动力科存档,复印件由申请单位存档。(五)正式鉴定通过后由申请报废设备的单位将报废设备在规定期限内将报废设备送交井工机电动力科设备库统一存放。第四十六条 对于待报废或已报废的机电设备各单位若私自进行违规、违纪处理,井将给予该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于待报废和需处置的报废机电设备处置办法执行办发2005153号文件关于印发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废旧物61、资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六章 机电设备调拨管理制度第四十八条 井工机电动力科负责对全矿井机电设备(或其附属部件)的使用调拨。第四十九条 机电设备调拨单所填写的内容见附表。第五十条 机电设备调拨单由设备调入、调出及井工机电动力科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第五十一条 机电设备调拨完成后相关单位的设备布置图、设备台帐应在3日内及时变更登记。第五十二条 对于不严格遵守本章关于机电设备调拨管理制度的单位主管领导,井将给予500-1000元罚款。第七章 机电设备大修管理制度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设备状况,按要求编制设备大修计划,按规定期限交井工机电动力科审核汇总,经无烟煤分公司井有关单位和领62、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因拖延或漏项影响生产的,分公司井将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第五十四条 设备大修计划下达后,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设备大修。第五十五条 由各单位自行承修的项目,应填写 “设备大修基础表”并及时上报井工机电动力科,井工机电动力科按检修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上报完成。(设备大修基础表及设备检修验收卡见附表)第五十六条 由机修厂承修的设备、各单位应及时填写“设备检修申报表”交井工机电动力科以便统一安排,设备承修完成后,井工机电动力科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第五十七条 需外委大修的项目,由井工机电动力科统一安排,先签订维修技术协议、合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安排大修,私63、自安排大修的,所发生的大修费用自理,并处以大修费用的两倍罚款。设备大修完成后,井工机电动力科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结算。第五十八条 凡列入本年度大修计划的机电设备大修费用应有符合要求的单据,各单位对机电设备大修完成后,应持有效单据由井工机电动力科长签字入大修费用,井工机电动力科设备组专人登记核实签字后方可报财务科进行挂帐结算,对于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单据,财务科一律不予结算。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未及时对本年度机电设备大修费用进行结算的由该单位自行承担修理费用。第六十条 对于已列入本年度大修计划的机电设备,相关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大修的,将给予该单位机电设备领导小组负责人5001000元罚款。第八章 机64、电设备停产检修管理制度第六十一条 机电设备停产检修计划全矿井全年安排检修不少于12天,但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进行调整。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接到上级停产检修计划后应根据统一要求及时准确上报计划,由井工机电动力科进行汇总统计。第六十三条 停产检修会时间确定后,由井工机电动力科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及领导参加,审定各项检修任务。第六十四条 各项检修项目确立后,由井工机电动力科将所确立的检修项目统一制表报送相关部门。第六十五条 有停产检修项目的单位应在检修项目确立后,根据供应站的要求上报材料计划,该材料计划应按要求进行审批。第六十六条 各项检修项目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在施工之前向施工人员贯彻落实并签65、字、记录。第六十七条 检修项目完成后,各单位应在3日内将竣工报告按统一格式填报上报井工机电动力科,由井工机电动力科核实签字存档备查。(机电设备检修竣工报告见附表)第六十八条 各项检修项目检修完成后,由井工机电动力科进行验收,经检修后的项目不得影响生产,若出现4小时以上的影响将由分公司井组织追查处理,出现2-4小时以内的影响,由井工机电动力科组织追查处理,出现2小时以内的影响由本单位组织追查处理。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未按本章要求进行机电设备停产检修的给予该单位罚款500元/项的处理,给予该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元/项的处理。第九章 机电设备配件加工、修理管理制度第七十条 井工机电动力科机电设备配件66、加工、修理管理范围(一)深入基层了解各类设备、配件应用、加工、修理过程、消耗、加工产品的质量、库存、发放等情况。(二)与供应站共同负责全矿井机电设备配件月度计划和平衡工作,了解配件资金的使用情况。(三)每月按时编制机修厂的加工计划和供应站采购的材料计划。(四)对于特殊配件分公司井机修厂不能加工的应及时与供应站联系,进行外委加工。(五)负责审核配件图纸。第七十一条 机电设备配件,凡井工机电动力科有图纸的,一律由井工机电动力科负责供图,并负技术责任,各单位自行测绘的图纸,要按标准绘制。图上要注明配件图号、材质、数量,单位技术主管审核签字,每月10日前交井工机电动力科审核,否则不予安排生产。第七十二67、条 自制配件的管理方法(一)井工机电动力科按生产定额向机修厂下达生产计划,机修厂应根据井工机电动力科下达的生产计划,及时领取材料,按交货日期积极组织生产,按质、按量、按期交货。(二)各车间要配备兼职质量检查员,不合格产品不准转下一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入库,分类上架保管,不合格不出厂。检查产品按以下原则进行:1.所加工的配件必须符合图纸要求。2.关键尺寸、配合尺寸符合要求,非配合尺寸不符合要求或关键尺寸超过图纸要求但尚可使用,经双方鉴定验收,可为副品出厂。3.关键配合尺寸不符合要求,不能使用,为废品,不得出厂,并追查责任。4.井工机电动力科每月检查配件加工情况,并将配件加工合格率报送企管科。5.68、各单位到机修厂领取加工配件时,必须有本单位技术人员会同机修厂技术人员验收签字合格后方可领取,领用单位当日必须将领用情况上报井工机电动力科。6.各单位报送的配件计划和完成情况必须有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第七十三条 奖惩办法(一)供应站未及时组织货源,而影响生产,追究供应站责任。各使用单位因未提计划而影响生产,追究该单位责任。机修厂未及时完成配件计划而影响生产,追究机修厂责任。(二)因图纸错误出现废品而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100300元罚款。(三)因加工错误出现废品而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关责任人100300元罚款。(四)使用单位未报完成情况对相关人员罚款100元/次。(69、五)使用单位不按时领取的对使用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日,累计累罚。第七十四条 配件加工管理制度其它规定:(一)计划外产品一律凭井工机电动力科加工单安排生产,自带图纸、材料,否则不予安排。(二)各单位去机修厂领取产品,必须由专人,按时按计划领取、验收签字,其他人一律不可进入车间任意取送产品。(三)计划外产品的领取规定,必须由专人,按到货加工日期按时领取、验收签字,其他人一律不可进入车间任意取送产品。第十章 机电设备检修管理制度第七十五条 所有常规机电设备的检修试运转都必须执行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各项规定。第七十六条 常规机电设备送机修厂后,机修厂必须抓紧时间进行拆卸、70、清洗、检修。第七十七条 在设备检修过程中,检修所更换的零部件必须在检修记录上进行详细认真填写,确保检修质量。第七十八条 设备检修完成后,由机修厂先进行组装调试,在认为设备不存在问题后通知井工机电动力科。由井工机电动力科、检修单位、送修单位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各方在检修验收单上签字生效。并将验收中的一些技术数据一并填写在验收单上以作备查之用。第七十九条 对送修的机电设备,由井工机电动力科召集责任单位会同检修单位对送修的设备损坏情况进行检查、分析、鉴定。如果确定人为损坏的必须组织追查,视情节严重,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理。第八十条 防爆设备的验收除达到检修质量标准外,其各处的防爆面、71、喇叭口、接线盒等均符合防爆要求。第八十一条 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按规定值调整,不得甩掉任何一种保护装置,如有特殊原因,必须逐级反映处理,进行恢复。第八十二条 严格执行机电设备送修及领用制度(一)各单位需送修设备时,要填一份常规机电设备送修意见书(意见书见附表),在意见书上注明送修设备的名称及更换原因,由各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到井工机电动力科开设备检修通知单。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可先送修再补办相关手续。送修意见书当日反馈井工机电动力科,否则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二)经检修验收合格后,领用单位持有井工机电动力科常规机电设备检修发放通知单,承修单位方可发放该72、设备。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必须由领用单位与井工机电动力科联系,井工机电动力科通知承修单位后方可发放该设备。(三)办理7.5KW以上(含7.5KW)电机设备修理时,必须上报事故报告单,经追查核实后属于责任事故的给予罚款50元/kw,设备按设备损坏配件或材料原价进行处罚。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损坏的设备,自损坏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完送修手续并将该设备送到检修地点。否则,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对于井工机电动力科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需送修设备,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按上述规定执行。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送修、领用设备时,承修单位不得擅自给各单位检修或发放送修设备,如违反本规定,将给予各单位及承修单73、位1000元的罚款处理,正常情况下严格执行此项规定。第十一章 机电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制度第八十四条 机电设备的备品、备件是保证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尽快恢复生产的后备设备,做好备品、备件的管理工作,有利于生产的持续进行。第八十五条 机电设备的备品、备件使用台帐管理,备品、备件的台帐由井井工机电动力科和井各单位共同管理,各单位备品、备件台帐由各单位的机电设备管理员进行分类填报。第八十六条 机电设备备品、备件台帐填写内容见附表。第八十七条 为了保证机电设备备品、备件台帐的准确性,采掘单位、各机房峒室、标准化机道及选煤厂、机修厂,每月20日之前派专职机电设备管理员携带备品、备件台帐到井工机电动力科校核74、一次。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机电设备备品、备件台帐的对单位集体罚款1000元/日,对该单位机电设备管理小组组长罚款100元/日,累计累罚。对于未按规定日期对台帐进行校核的,对该单位集体罚款500元/日,对该单位机电设备管理小组组长罚款100元/日,累计累罚。各单位因管理原因而导致生产过程中无备品、备件的而又影响生产的给予单位负责人罚款500-1000元。第十二章 机电运输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考核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 机电运输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考核执行集团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考核标准。考评细则执行集团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机电标准试行)、煤矿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细则第九十条 机电质75、量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检查内容由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检查单、存在问题整改五定表构成(电子版,以井工安全管理科的五定表样本为主),(其中各种检查单据由检查人员填写,陪检人员签字认可。机电设备存在问题五定表由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完毕后由陪检人员签字认可,并由井工机电动力科专业人员汇总后以电子版报井工安全管理科处理。风险预控管理体系采掘、通风专业的机电部分由井工机电动力科按照井工安全管理科、井工通风科的评分标准全权负责打分,由机电评审小组审核后报井工安全管理科。机电运输专业由井工机电动力科按照集团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机电标准试行)进行打分,由机电评审小组审核后报井工安全管理科。由各单位安排专人对存在76、问题进行整改。存在问题整改五定表由井工机电动力科填写后用井电子矿务发往各单位,各单位主管领导按整改要求安排专人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必须对被处罚的项目内容及整改内容按要求及时上报,否则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项。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对于集团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机电标准试行)、煤矿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细则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在井工机电动力科所限期限内整改处理,并将机电设备存在问题整改反馈五定表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以井电子矿务的形式反馈给井工机电动力科设备组。第九十二条 集团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机电标准试行)、煤矿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细则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井工机电动力科将77、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对于存在问题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处理的,给予被检查单位整改责任人罚款200元/项,给予该单位机电设备管理小组组长罚款100元/项,累计累罚。第九十三条 对于每次集团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考核评分标准(机电标准试行)、煤矿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细则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若当月在集团公司及其他上级单位组织的检查中重复出现,除特殊情况不能整改外,将给予该单位集体罚款2000元/项,给予该单位机电设备领导小组组长罚款200元/项,累计累罚。第十三章 机电设备事故追查制度第九十四条 对机电设备事故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找不出事故责任者不放过,没有78、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吸取教训不放过。第九十五条 事故单位及时写出事故的分析报告,拿出处罚意见并上报井工机电动力科,井工机电动力科根据上报意见整理写出处罚报告上报分公司井领导审批后,送组宣科进行全矿井通报。第九十六条 发生机电设备事故后必须由井工机电动力科组织井工安全管理科、井工调度室参加召开事故追查会,事故单位当班的值班干部及有关负责人参加。第九十七条 发生机电设备事故后各单位要及时向井工调度汇报,井工调度室及时向主管领导、井工机电动力科、井工安全管理科汇报,井工机电动力科根据事故影响情况组织追查。第九十八条 事故单位未按井工机电动力科要求及时上报事故报告,对该单位主要负责罚款2079、0元/日,累计累罚。第十四章 油脂润滑管理制度第九十九条 供应站负责采购油品,所进油品必须证件齐全、品质优良,并对到货油品进行抽样化验,建立油品化验记录。第一百条 供应站负责各类油品入库存放,分类挂牌标号保管,严禁油品与其他物资混合存放。第一百零一条 各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油品的领用、储存、保管、发放工作。第一百零二条 运送、存放油品的容器要封存严密,防止灰尘、水等脏物进入。第一百零三条 盛装油品的油桶等容器必须专桶专用。第一百零四条 采掘队应配有专门的油脂工,负责当班油脂的领取,油脂领用记录注明用途、用量及使用监督检查情况。第一百零五条 使用新油或与规定不同牌号的油脂时,必须经机电副总工程师和机80、电副经理批准,否则不准使用。第一百零六条 井下油脂的存放应由专门硐室,或存在煤尘较小、卫生条件好的指定地点,严禁放在回风顺槽或工作面内。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注油用容器、工具应专油专用,不得混杂,保持清洁。第一百零八条 各使用单位油脂应制定消耗计划并上报。第一百零九条 油脂的领用、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第一百一十条 废弃的油脂由使用单位集中回收交供应站集中处理。第一百一十一条 油脂的领用、使用由供应站监管。第十五章 机电设备点检制度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烟煤分公司井属各生产单位。第一百一十三条 井工机电动力科负责收集各单位点检表,并处理点检中存在的问题。第一百一十四条 81、各生产单位必须按如下要求执行:(一)执行设备点检制度和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具体设备点检实施办法和本单位点检人员组织体系并报井工机电动力科。(二)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及时提出点检优化建议。(三)在设备运行过程中收集整理点检基础数据,建立设备点检的各项指标。(四)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备相关点检仪器、仪表。(五)对点检报表进行分析处理,点检数据能准确反映设备的运行状态。(六)各点检实施单位应保持点检人员相对稳定,若需调整,应急及时将更改后的名单报送井工机电动力科。(七)设备日常点检由岗位工每班进行,专业点检由点检员按点检周期进行,精密点检由井工机电动力科申报公司机电管理部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82、。(八)各点检实施单位应参考设备使用说明和图纸、设备的检修规程、标准以及同类设备的实际资料和使用经验,制定各类设备点检标准。(九)生产单位根据设备结构特点、地理位置及运行情况,按照“五定”原则建立设备点检台帐。(十)设备点检员每日查看点检结果,分析设备当前运行状态,对点检报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设备包机人进行复查,并结合其它分析报表和现场点检情况,如需要检修的各单位制定设备检修计划报井工机电动力科审核实施。(十一)每周向井工机电动力科提报点检报告,各单位根据点检报告制定预防性检修计划报井工机电动力科审核实施。(十二)各单位必须在每周一前将上周点检报表、检修计划、预防性检修计划上报井工机电动力科设83、备组,否则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日,累计累罚。第十一部分 公司井用设备器材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本矿井机电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级设备器材管理网络体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结合本矿井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分公司井机电相关部门在选购矿用设备、器材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标准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制度中器材是指与设备器材配套的钢丝绳、胶带和电缆。第二章 设备器材购置第四条 矿用设备、器材的选型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生产适用、经济合理、维修方便的原则,选购的设备、器材应是经过鉴定、有生产许可证84、并且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非淘汰型产品。第五条 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器材应具备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安全标志证(进口设备器材除外)、产品合格证。第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器材及附件的购置应选用经国家特种设备器材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第七条 制定年度机电设备、器材购置计划,各相关部门把计划报井工机电动力科汇总,报井领导审核后将矿用设备、器材购置计划报送公司审批。第八条 井机电相关单位的职责:(一)设备器材使用单位负责:根据矿设备器材购置计划中的所列项目,提出本单位的设备、器材购置申请,由井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井工机电85、动力科。(二)井工机电动力科负责:1.井工机电动力科与相关单位对将要购置的设备、器材选型进行技术论证。2.需购置的设备、器材和特种设备,填报“设备、器材购置技术参数表”,报公司审批。第九条 井工机电动力科建立健全设备器材总台帐;使用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的动态台帐;做到设备器材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帐卡物一致。设备器材台帐每月核对一次。设备器材台帐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台帐每年核对一次。第三章 设备器材使用、维修第十条 设备器材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根据设备器材随机资料编写相应的操作规程以及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等管理制度,经机电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 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86、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质量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时对设备器材进行维护保养,使其保持完好状态。设备器材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防爆设备器材无失爆,定期对设备器材进行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完好的设备器材不得使用。第十二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器材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表10的要求,否则不许入井使用。第十三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器材(含小型电器)入井前必须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防爆性能确认合格,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第十四条 推广应用“三新技术”,推行设备器材故障诊断和状态检测技术,加强设备器材的动态检测,提高设备器材故障诊断的准确性,科学的指导87、制定检修计划,确保设备器材的高效、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器材的维修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持有特种设备器材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和特种设备器材维护保养安全认可证。第十六条 井工机电动力科按照生产的需要,组织实施设备器材大修理计划。凡本单位有修理能力的不得外委,确需外委的修理项目,应优先选用公司内部具有修理资质的专业厂点。第十七条 设备器材外委大修理应填写“外委机电设备器材大修理申请表”报公司机电部审批(外委大修理是指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修理资质的单位对设备器材进行大修理)。第十八条 设备器材大修后的质量验收,由井工机电动力科组织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后要写出评定意见,参加人员要分别签88、名。第四章 设备器材检查、测试第十九条 井工机电动力科合理安排矿井生产系统装备的检查和测试,保证矿井生产系统机电设备器材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第二十条 井生产系统机电设备停产检修的天数每年不得少于12天;矿井生产系统装备日检修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如有变更,必须填报由机电副经理签名的停产检修时间变更申请表,提前7天报公司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月度机电设备停产检修计划,由分公司井领导组织审查批准后,提前7天上报公司审批,检修工程要有施工组织及技术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条 每次计划安排的检修项目已经审定的计划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经无烟煤分公司井分管领导批准,重点项目变更应89、向公司汇报。第二十三条 对重点检修项目井工机电动力科组织相关部门,由井分管领导牵头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参加验收人员要签字。第二十四条 每次检修后,如果确有项目没有完成,要写明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到井工机电动力科。井工机电动力科要进行检修总结,在检修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停产检修总结报送公司机电部。第二十五条 矿井电气设备的检查、调整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表11的规定进行。第二十六条 矿井固定设备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测试和试验。第二十七条 新购置的矿井固定设备、器材投入运行前需进行技术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二十八条 提升机系统、通风机性能、空压机性能每年测90、试一次;通风机通风网络测试每三年测试一次;排水泵性能每年及大修前后均需进行测试。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器材按照特种设备器材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第五章 设备器材调剂第三十条 为了优化设备器材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分公司井对闲置设备器材实行调剂管理。第三十一条 以下设备器材列入闲置设备器材:1.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设备器材两年以上,本单位不能投入使用或设计变更不能使用的设备器材。2.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本单位不再使用的设备器材。3.列入固定资产的配件、备件、辅机和附件等,因固定资产闲置而需进行调剂的。第六章 设备器材更新报废第三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91、之一的设备器材应及时更新或报废:1.由于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器材。2.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进行改造不经济的设备器材。3.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80%的设备器材。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设备器材。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器材。第十二部分 公司井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 检查标准煤矿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第一条 鸡爪子(一)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冷补者。(二)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以及高压,低压.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防爆92、接线盒的接头。(三)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防爆接线盒或不灌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密露出芯线的接头。第二条 羊尾巴(一)电缆的末端不接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装置者为羊尾巴。(二)电气设备接线嘴(包括小型电气元件)2米以内不合格接头或明线破口者为羊尾巴。第三条 明接头: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导体或明火操作者属明接头。第四条 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露出芯线绝缘层或露出分相屏蔽层者。出现以上四种情况之一者(包括风险预控安全型电路)均为电缆不合格接头,按失爆处理。第五条 隔爆开关停电闭锁装置起不到停电闭锁作用者为失爆。第六条 隔爆面有锈迹,用棉纱擦后仍有锈蚀斑痕为锈蚀,为失爆。第七条 隔爆面有锈迹,用棉纱擦后,只留93、有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者,不算锈蚀也不为失爆。但在井上检修后不允许有云影,否则为失爆。第八条 隔爆接合面上出现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40、25、15mm宽的隔爆面上1cm2范围内不得超过5个,在10mm宽的隔爆面上不得超过2个,否则为失爆。第九条 隔爆面上机械伤痕深度,宽度均不得超过0.5mm,其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否则为失爆。第十条 隔爆面禁止有油漆和杂物,否则为失爆。第十一条 隔爆结合面(I类)的间隙、直径差或最小有效长度(宽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否则为失爆。表中 L-静止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 L1-螺栓通孔94、边缘至隔爆接合面边缘的最小有效长度; W-静止隔爆接合面及操纵杆与杆孔隔爆接合面最大直径差。但快动式门或盖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不小于25 mm,否则为失爆。表1接合面型式L(mm)L1(mm)W(mm)外壳容积V(L)V0.1V0.1平面、止口或圆筒结构6.06.00.3012.508.00.400.4025.09.00.500.5040.015.00.60带有滚动轴承的圆筒结构6.00.400.4012.50.500.5025.00.600.6040.00.80第十二条 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精度不低于3级;螺距不小于0.7mm;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有自动防止95、松脱的措施,否则为失爆。表2外壳净容积V(L)最小拧入深度(mm)最少啮合扣数V0.10.12.05.09.012.56第十三条 隔爆外壳变形尺寸超过50 mm,凹凸深度超过5 mm为不完好。第十四条 隔爆外壳的非防爆面(里、外)有锈皮脱落为锈蚀,为不完好。第十五条 密封圈尺寸须符合以下规定,否则为失爆。DD0- D说 明D201.0D0-进线装置内径2060第十六条 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差应小于1 mm,4 mm2及以下电缆外径与密封圈内径差应小于0.5 mm,否则为失爆。第十七条 密封圈的宽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7倍,但必须大于10 mm,否则为失爆。第十八条 密封圈的厚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96、0.3倍,但必须大于4 mm,否则为失爆。(70mm2的橡套电缆例外)第十九条 密封圈无破损,不得割开使用,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它物体。否则为失爆。第二十条 电缆护套(铅皮)穿入进线装置长度一般为515 mm,如电缆粗穿不进时,可将穿入部分锉细(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不得锉细否则为失爆)。第二十一条 低压隔爆开关空闲的进线装置应用密封圈及厚度不小于2 mm的钢制挡板依次装入封堵压紧,挡板直径与进线装置的内径差不大于2 mm。否则为失爆。第二十二条 密封圈切割后应整齐圆滑,不得出现锯齿状,出现锯齿直径大于2mm(含2mm)为不完好。第二十三条 密封圈与挡板之间不得有金属圈或它物,否则为失爆97、。第二十四条 进线装置压紧要有余量,余量不小于2 mm,否则为失爆。第二十五条 进线装置应平行压紧,两压紧螺丝偏差不大于3 mm,否则为不完好。第二十六条 当进线装置已压紧,仍不能将密封圈压紧时,只能用厚度不小于2mm的不开口的金属圈来调整,不得充填其它杂物。金属圈在密封圈内外最多各装两个,否则为失爆。第二十七条 法兰式进线装置,以压紧密封圈后用单手搬动进线装置上下左右晃动时,无明显晃动为准,否则为失爆。第二十八条 进线装置外部有缺损,但不影响防爆性能为不完好,否则为失爆。第二十九条 接线后紧固件的紧固程度以抽拉电缆不窜动为合格。线嘴压紧应有余量,线嘴与密封圈之间加金属垫圈,压叠式线嘴压紧电缆98、后的压扁量不起过电缆直径的10%,否则为失爆。第三十条 紧固件用的螺栓、螺母规格一致、垫圈等齐全、无锈蚀,否则为不完好。第三十一条 用螺栓紧固不透眼螺孔的部件,紧固后螺孔须留有大于2倍防松垫圈的厚度的螺纹余量。螺栓拧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螺栓直径,但铸铁、铜、铝件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否则为失爆。第三十二条 螺母紧固后,螺栓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垫圈减少螺栓的伸出长度,否则为不完好。第三十三条 紧固在护圈内的螺栓或螺母,其上端平面不得超出护圈高度,并需用专用工具才能松、紧。否则为不完好。第三十四条 隔爆接合面的紧固螺丝应加装弹簧垫圈,弹簧垫圈规格应与螺丝规格一致,紧固程99、度以弹簧垫圈压平为合格,螺丝松动或缺件为失爆。第三十五条 螺栓或螺孔滑扣,未采取规定的措施者,为失爆。第三十六条 防爆设备同一部件使用的螺栓伸出长度不一致者,为不完好。第三十七条 隔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入装置不得颠倒使用,否则为不完好。第三十八条 接线应整齐(不扭劲)紧固、导电良好、无毛刺、卡爪(平垫圈)、弹簧垫齐全,接线后不压绝缘,芯线裸露距卡爪(平垫圈)不大于10 mm,不符合上述之一者为不完好。第三十九条 两相低压导线裸露部分的空气间隙500V以下不小于6 mm,500V以上不小于10 mm,否则为不完好。第四十条 接线室地线长度应适宜,以松开线嘴,卡爪拉动电缆,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后地线100、不掉为宜,接地螺栓、螺母不允许涂绝缘材料,否则为不完好。第四十一条 高压隔爆开关引入铠装电缆时,密封圈要全部套在电缆铅皮上或用绝缘胶灌至三叉口以上,否则为失爆。第四十二条 隔爆设备自身的隔爆空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必须保证原设计的防爆性能,否则为失爆。第四十三条 隔爆开关接线板正面的带电螺栓应用绝缘材料封堵,隔离带电体,否则为不完好。第四十四条 隔爆开关的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否则为失爆。附属元件必须齐全、完好,损坏、拆除为不完好。第四十五条 隔爆设备应放置在开关架上,放置平稳整齐,接线后正面一律朝外,便于检修和维护,喇叭嘴严禁朝上,喇叭嘴出线电缆应平滑不得出现死弯,否则为不完好。第四十六条 101、接地线必须使用镀锌扁钢,镀锌螺栓必须紧固(并加装弹簧垫圈或背帽)否则联接设备为不完好。螺栓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功率大于10KW的设备,不小于M12。(二)功率大于5KW的设备,不小于M10。(三)功率大于250W至5KW的设备,不小于M8。(四)功率不大于250W,电流不大于5A的设备,不小于M6。(五)风险预控安全型设备和仪器仪表类,外接地螺栓应压紧接地线。第四十七条 电气设备必须有合格的接地装置。变电峒室、配电点的设备必须有系统接地或局部接地。照明综保、煤综保、检漏保护的辅助接地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10 mm2的橡套电缆,与主接地极距离不小于5m。接地线不得串联使用。否则所联接的设备为102、不完好。第四十八条 井下设备必须有标志牌(注明:编号、型号、容量、用途、整定值、负荷、电压、负责人等)无标志牌或标志牌内容与实际不符者,该设备为不完好。第四十九条 局扇和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系统技术规范(试行)执行。第五十条 对于只接电源,不接负荷的电气设备属于检查范围。第五十一条 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矿井任何地方安装使用,均按防爆设备的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在地面与瓦斯无关和距井口20米外使用的除外)。第五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应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入井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否则为不完好。第五十三条 防爆电气设备不经批准随便在隔爆腔内增加元件或部件,使电气距103、离小于规定值,造成相间或接地短路者,为失爆。第五十四条 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者,为失爆。第五十五条 一个进线装置内多个密封圈的,为失爆。第五十六条 使用压紧螺母或叠压式进线装置进线时,在压紧螺母或叠压式进线装置与密封圈之间要有金属垫圈,否则为失爆。第五十七条 对于引进设备,虽不符合我国标准,经国家相关部门,特许批准后仍能维持其原设备性能者,检查中不按失爆处理。第五十八条 检查中发现设备失爆,应当场处理,本次检查仍按失爆处罚。第五十九条 此检查标准细则,如与国家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抵触时,应以国家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准。第六十条 井下各类防爆电气设备无论任何情况下,严禁甩掉、短接各104、类保护,否则按失爆处罚。第六十一条 井下各类防爆电气设备,严禁使用非熔断丝代替熔断丝,否则按失爆处罚。第六十二条 力偶合器上必须使用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否则按失爆处罚。第二章 管理处罚办法凡造成电气设备失爆的,按不安全行为规则B类规定(矿井机电运输部分第2条、第4条、第24条)以及其可能产生和可能产生危害后果程度,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处,对责任单位的党、政、技、责任人各罚款200元/处。第十三部分 公司井井下重点瓦斯区域电气设备防爆检查标准及考核办法第一章 检查标准煤矿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第一条 鸡爪子(一)橡套电缆的连接不105、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冷补者。(二)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以及高压、低压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防爆接线盒的接头。(三)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防爆接线盒或不灌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密露出芯线的接头。第二条 羊尾巴(一)电缆的末端不接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装置者为羊尾巴。(二)电气设备接线嘴(包括小型电气元件)2米以内不合格接头或明线破口者为羊尾巴。第三条 明接头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导体或明火操作者属明接头。第四条 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露出芯线绝缘层或露出分相屏蔽层者。出现以上四种情况之一者(包括风险预控安全型电路)均为电缆不合格接头,按失爆处理。第五条 其它防爆检查标准(一)隔爆开关停电闭锁装106、置起不到停电闭锁作用者为失爆。(二)隔爆面有锈迹,用棉纱擦后仍有锈蚀斑痕为锈蚀,为失爆。(三)隔爆面有锈迹,用棉纱擦后,只留有青褐色氧化亚铁云状痕迹,用手摸无感觉者,不算锈蚀也不为失爆。但在井上检修后不允许有云影,否则为失爆。(四)隔爆接合面上出现直径不大于1mm,深度不大于2mm的砂眼,在40、25、15mm宽的隔爆面上1cm2范围内不得超过5个,在10mm宽的隔爆面上不得超过2个,否则为失爆。(五)隔爆面上机械伤痕深度,宽度均不得超过0.5mm,其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2/3。否则为失爆。(六)隔爆面禁止有油漆和杂物,否则为失爆。(七)隔爆结合面(I类)的间隙、直107、径差或最小有效长度(宽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否则为失爆。表中:L-静止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L1-螺栓通孔边缘至隔爆接合面边缘的最小有效长度;W-静止隔爆接合面及操纵杆与杆孔隔爆接合面最大直径差。但快动式门或盖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不小于25 mm,否则为失爆。表1 接合面型式L(mm)L1(mm)W(mm)外壳容积V(L)V0.1V0.1平面、止口或圆筒结构6.06.00.3012.508.00.400.4025.09.00.500.5040.015.00.60带有滚动轴承的圆筒结构6.00.400.4012.50.500.5025.00.600.6040.00.80(八)螺纹隔爆108、结构:螺纹精度不低于3级;螺距不小于0.7mm;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有自动防止松脱的措施,否则为失爆。表2外壳净容积V(L)最小拧入深度(mm)最少啮合扣数V0.10.12.05.09.012.56(九)隔爆外壳变形尺寸超过50 mm,凹凸深度超过5 mm为不完好。(十)隔爆外壳的非防爆面(里、外)有锈皮脱落为锈蚀,为不完好。(十一)密封圈尺寸须符合以下规定,否则为失爆DD0- D说 明D201.0D0-进线装置内径2060(十二)密封圈内径与电缆外径差应小于1 mm,4 mm2及以下电缆外径与密封圈内径差应小于0.5 mm,否则为失爆。(十三)密封圈的宽度应大于109、电缆外径的0.7倍,但必须大于10 mm,否则为失爆。(十四)密封圈的厚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0.3倍,但必须大于4 mm,否则为失爆。(70mm2的橡套电缆例外)(十五)密封圈无破损,不得割开使用,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它物体。否则为失爆。(十六)电缆护套(铅皮)穿入进线装置长度一般为5-15 mm,如电缆粗穿不进时,可将穿入部分锉细(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不得锉细否则为失爆)。(十七)低压隔爆开关空闲的进线装置应用密封圈及厚度不小于2 mm的钢制挡板依次装入封堵压紧,挡板直径与进线装置的内径差不大于2 mm。否则为失爆。(十八)密封圈切割后应整齐圆滑,不得出现锯齿状,出现锯齿直径大于2mm110、(含2mm)为不完好。(十九)密封圈与挡板之间不得有金属圈或它物,否则为失爆。(二十)进线装置压紧要有余量,余量不小于2 mm,否则为失爆。(二十一)进线装置应平行压紧,两压紧螺丝偏差不大于3 mm,否则为不完好。(二十二)当进线装置已压紧,仍不能将密封圈压紧时,只能用厚度不小于2mm的不开口的金属圈来调整,不得充填其它杂物。金属圈在密封圈内外最多各装两个,否则为失爆。(二十三)法兰式进线装置,以压紧密封圈后用单手搬动进线装置上下左右晃动时,无明显晃动为准,否则为失爆。(二十四)进线装置外部有缺损,但不影响防爆性能为不完好,否则为失爆。(二十五)接线后紧固件的紧固程度以抽拉电缆不窜动为合格。线111、嘴压紧应有余量,线嘴与密封圈之间加金属垫圈,压叠式线嘴压紧电缆后的压扁量不起过电缆直径的10%,否则为失爆。(二十六)紧固件用的螺栓、螺母规格一致、垫圈等齐全、无锈蚀,否则为不完好。(二十七)用螺栓紧固不透眼螺孔的部件,紧固后螺孔须留有大于2倍防松垫圈的厚度的螺纹余量。螺栓拧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螺栓直径,但铸铁、铜、铝件不应小于螺栓直径的1.5倍,否则为失爆。(二十八)螺母紧固后,螺栓应露出螺母1-3个螺距,不得在螺母下面加多余垫圈减少螺栓的伸出长度,否则为不完好。(二十九)紧固在护圈内的螺栓或螺母,其上端平面不得超出护圈高度,并需用专用工具才能松、紧。否则为不完好。(三十)隔爆接合面的紧固螺丝112、应加装弹簧垫圈,弹簧垫圈规格应与螺丝规格一致,紧固程度以弹簧垫圈压平为合格,螺丝松动或缺件为失爆。(三十一)螺栓或螺孔滑扣,未采取规定的措施者,为失爆。(三十二)防爆设备同一部件使用的螺栓伸出长度不一致者,为不完好。(三十三)隔爆开关的电源,负荷引入装置不得颠倒使用,否则为不完好。(三十四)接线应整齐(不扭劲)紧固、导电良好、无毛刺、卡爪(平垫圈)、弹簧垫齐全,接线后不压绝缘,芯线裸露距卡爪(平垫圈)不大于10 mm,不符合上述之一者为不完好。(三十五)两相低压导线裸露部分的空气间隙500V以下不小于6 mm,500V以上不小于10 mm,否则为不完好。(三十六)接线室地线长度应适宜,以松开线113、嘴,卡爪拉动电缆,三相火线拉紧或松脱后地线不掉为宜,接地螺栓、螺母不允许涂绝缘材料,否则为不完好。(三十七)高压隔爆开关引入铠装电缆时,密封圈要全部套在电缆铅皮上或用绝缘胶灌至三叉口以上,否则为失爆。(三十八)隔爆设备自身的隔爆空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必须保证原设计的防爆性能,否则为失爆。(三十九)隔爆开关接线板正面的带电螺栓应用绝缘材料封堵,隔离带电体,否则为不完好。(四十)隔爆开关的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否则为失爆。附属元件必须齐全、完好,损坏、拆除为不完好。(四十一)隔爆设备应放置在开关架上,放置平稳整齐,接线后正面一律朝外,便于检修和维护,喇叭嘴严禁朝上,喇叭嘴出线电缆应平滑不得出现死114、弯,否则为不完好。(四十二)接地线必须使用镀锌扁钢,镀锌螺栓必须紧固(并加装弹簧垫圈或背帽)否则联接设备为不完好。螺栓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1.功率大于10KW的设备,不小于M12;2.功率大于5KW的设备,不小于M10;3.功率大于250W至5KW的设备,不小于M8;4.功率不大于250W,电流不大于5A的设备,不小于M6;5.风险预控安全型设备和仪器仪表类,外接地螺栓应压紧接地线;(四十三)电气设备必须有合格的接地装置。变电峒室、配电点的设备必须有系统接地或局部接地。照明综保、煤综保、检漏保护的辅助接地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10 mm2的橡套电缆,与主接地极距离不小于5m。接地线不得串联使用。否115、则所联接的设备为不完好。(四十四)井下设备必须有标志牌(注明:编号、型号、容量、用途、整定值、负荷、电压、负责人等)无标志牌或标志牌内容与实际不符者,该设备为不完好。(四十五)局扇和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系统技术规范(试行)执行。(四十六)对于只接电源,不接负荷的电气设备属于检查范围。(四十七)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矿井任何地方安装使用,均按防爆设备的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和维护(在地面与瓦斯无关和距井口20米外使用的除外)。(四十八)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应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入井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否则为不完好。(四十九)防爆电气设备不经批准随便在隔爆腔内增加元件或部件,使116、电气距离小于规定值,造成相间或接地短路者,为失爆。(五十)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者,为失爆。(五十一)一个进线装置内多个密封圈的,为失爆。(五十二)使用压紧螺母或叠压式进线装置进线时,在压紧螺母或叠压式进线装置与密封圈之间要有金属垫圈,否则为失爆。(五十三)对于引进设备,虽不符合我国标准,经国家相关部门,特许批准后仍能维持其原设备性能者,检查中不按失爆处理。(五十四)检查中发现设备失爆,应当场处理,本次检查仍按失爆处罚。(五十五)此检查标准细则,如与国家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抵触时,应以国家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准。(五十六)井下各类防爆电气设备无论任何情况下,严禁甩掉、短接各类保护,117、否则按失爆处罚。(五十七)井下各类防爆电气设备,严禁使用非熔断丝代替熔断丝,否则按失爆处罚。(五十八)液力偶合器上必须使用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否则按失爆处罚。第二章 检查方式第一条 井工机电动力科安排专人每天对重点瓦斯区域所有电气设备进行专项防爆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在次日调度会通报。第二条 对重点瓦斯区域所有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制成专项表格,逐项检查。第三条 每周由井工机电动力科组织对重点瓦斯区域所有机电设备进行两次专项检查。第四条 井工机电动力科每天安排一名副科长及业务人员对重点瓦斯区域不定期、不定时、不定点进行抽查。第五条 每月组织召开的机电例会必须对重点瓦斯区域防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第118、三章 处罚标准第一条 对重点瓦斯区域检查出的失爆,对单位罚款5000元/处,并对负有责管理责任的党、政、技各罚款500元/处。第二条 对包机人、责任人进行降岗处理,并待岗不少于1个月的培训,培训期间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对负有连带责任的井工机电动力科专职检查人员扣发当月风险抵押金的50%,对井工机电动力科、井工安全管理科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扣发当月风险抵押金的30%。第十四部分 公司井安全管理公开制度为了进一步强化风险预控管理,确保风险预控管理工作公开化,结合我井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第一条 井工安全管理科负责风险预控管理公开工作,做好有关风险预控管理公开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对员工提119、出的问题意见作出解释或解答,要建立本单位风险预控管理公开档案。第二条 风险预控管理委员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公开事项的内容真实、全面、及时,以促进风险预控管理公开工作的健康运行。第三条 风险预控管理公开的要求:(一) 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使风险预控管理公开在员工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二) 公开的内容应经过风险预控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单位风险预控管理组织机构以及风险预控管理相关制度、在风险预控管理过程中各级领导应负的责任以及对上级和员工的相关承诺、员工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风险120、预控管理委员会在管理过程中所作出的重大决策、各类目标指标及其完成情况、各类先进评比、奖惩情况等。每次公开的内容要有文字记载,公开后要存档,并做到专人负责管理。第四条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通过单位网站、宣传栏或以文件形式下发组织员工学习等形式向员工进行宣传以实现风险预控管理公开化。第五条 要根据公开内容和员工关切程度,实行定期公开和随时公开相结合方式,满足广大员工的需求。第六条 风险预控管理委员会要经常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收集、反馈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风险预控管理公开工作,以保证风险预控管理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第十五部分 公司井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当矿井发生事故后,事故121、现场的人员必须立即将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范围大小、受灾人员数量、事故点附近有无重要设备特别是移变及电控设备等反馈到井工调度室(具体细节不明白的,查不清的将大致情况汇报井工调度室),由值班调度员立即按照事故汇报流程向分公司井值班、分公司井领导及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汇报,并通知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矿救灾指挥部各成员。第一条 发生事故时由经理根据事故的情况,下达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当经理出差或其它情况不在单位时由经理委托一名在职的领导下达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矿救灾指挥部必须迅速查清灾害发生地点、性质和波及范围,并迅速组织井下所有地点的工作人员按年度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122、划中规定的路线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三条 在煤矿发生事故后,矿救灾指挥部立即通知救护队及抢险救灾突击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参加井下救灾工作。第四条 在参加井下抢险救灾时必须有保证参加抢险救灾人员人身安全的措施。第五条 在井下抢险救灾的过程中,所需要的特殊装备、材料与上级部门联系协调解决。第六条 在救灾过程中对入井人员要严格控制,只有持有救灾指挥部签发的“入井特别许可证”的才可入井。第七条 对井下人数的清点工作由各单位单位负责人、井口值班人员、灯房值班人员、调度值班人员共同完成。第八条 在煤矿事故处理过程中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在需要时组织好人员参加抢险救灾。第十六部分 公司井安全办公123、会议规则(试行)第一条 会议周期:每旬召开1次。第二条 会议主持:经理(经理不在时,由代理主持全面工作的分公司领导主持)。第三条 参加人员:分公司井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负责人。第四条 每次会议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抓住重点,讲究实效。会议内容要有专人记录清楚,必要时要下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纪要应纳入档案管理。第五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一) 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定、指示。(二) 听取井各有关部门执行“三大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人员。(三) 对矿井存在的各124、类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分类、分级,并逐条进行分解落实,督促跟踪解决。(四) 对基层各单位发生的各类事故和严重不安全行为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原因,讨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制定防范措施。(五) 审定井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六) 研究本年度安全总结,表彰奖励事宜。第十七部分 公司井风险预控管理例会制度(安全例会制度)第一条 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例会,是指井每旬对各单位检查,对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影响安全生产工作,导致工程质量低劣、造成隐患或引发事故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行为,总结上月工作,部署下月工作安排。第二条 会议时间:每月十日前。第三条 会议主持:由生产副经理主持125、。第四条 参加人员:基层单位副科以上领导及二名工长(带班除外)、机关科室负责人、副总、分公司井领导(带班除外)、驻矿安监处领导。第五条 会议内容:(一)井工调度室1.通报干部入井及考核情况2.通报矿井产量、进尺、销量完成情况3.通报各单位中断影响生产及考核情况4.通报单产、单进完成情况5.下月重点工作安排(二)培训中心1.通报各基层单位、机关科室月度全员过关考核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2.通报基层各单位现场安全培训考核奖惩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三)井工安全管理科1.总结全矿井月度安全情况(安全、标准化)2.总结全矿井隐患整改情况(整改率、当月需整改的隐患、未按期整改的原因分析及处理意见126、)。3.对月度发生的不安全行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重点管控对象和管控措施,并通报没有完成指标的人员的考核情况。4.通报井内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考核、文明生产的考核情况及标准化创新评比情况。5.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情况汇报:(1)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及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针对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6.专项活动进展情况(如集团公司、井内部开展的专项安全活动)7.当月安全管理、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四)工会1.科队班组建设考核评分及排名通报,班组建设工作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2.四星级、五星级班组考评通报。3.地面质量标准化检查通报第十八部分 公司井127、机电例会会议制度第一条 组织形式机电例会由井工机电动力科组织,会议参加范围:分管领导、分管副总、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科室。第二条 会议时间每月10日前定期组织召开。第三条 主要内容(一)总结上月机电运输存在的主要问题。落实上月会议所平衡的问题。(二)通报上月机电风险预控管理检查考评结果及机电各项制度执行情况。(三)通报上月机电设备万吨影响故障率。(四)安排暑本月机电运输重点工作。(五)平衡协调近期生产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六)学习贯彻上级有关机电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律及规定、指示、通知。第四条 具体要求(一)要求提前准备好通报材料、需解决的问题。做好会议记录。(二)例会平衡的问题以五定128、表形式跟踪落实。(三)例会要求各单位的党、政、技、设备管理员一人或两人参加。(四)按照例会通知时间准时参加。每迟到一分钟罚款10元。(五)通知到而无人参加,给予被通知人罚款300元。(六)会议期间,不许频繁进出,不许私下说话。手机要设置到震动或静音。尊重别人讲话,遵守会议纪律。否则罚款100元。第十九部分 公司井“一通三防”例会及隐患排查制度第一条 根据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集团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汇编(第四版)相关规定,矿井每月至少由分管通风的领导组织一次矿井通风隐患排查并召开通风例会,认真总结当月“一通三防”的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存在问题,安排下月工作计划,并做好相关129、记录。第二条 通风例会及隐患排查必须有主管通风的领导主持,参加单位由井工通风科等相关业务科室和基层单位人员参加,其中通风队、瓦抽队、灭火队等基层单位必须由主管技术副队长或队长参加。第三条 每月必须在月初召开会议,由井工通风科通知会议时间,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后,电子矿务形式下发各单位。第四条 例会内容包括:本月“一通三防”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工作安排。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必须含盖 “一通三防”各系统主要工作以及重大工程进展情况;下月工作安排必须突出重点工作,并根据下月采掘接续计划合理安排通风各项工作。第五条 召开通风例会同时进行隐患排查,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130、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六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二十部分 公司井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员工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技术业务素质,131、加快人才培训,以适应现代化矿井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培训中心负责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考核工作,安全培训方式以分公司井培训为主,有计划地输送人员到集团公司及外地培训学习,以适应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每周不少于两小时的安全活动制度,要做到活动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每次活动由队长、技术员主持,主要是学习“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以及上级部门下发的安全指令,讨论一周来的安全工作,总结安全经验教训等。第三条 各科、队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有关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的培训、贯彻工作;并负责本单位“每日一题”的培训工作。132、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员工学习贯彻本施工地点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及质量标准。当施工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作业规程和措施时,要及时组织员工重新学习贯彻,否则不允许继续施工。所有接受贯彻的人员一律实行签名认可,并存档备查。第五条 培训中心负责对全矿井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负责上岗证的复审办理工作;负责科、队以上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第六条 培训中心负责新员工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培训、考核及办理上岗证工作。第七条 培训中心负责新员工上岗后的师徒合同建立,工作能力鉴定及独立工作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第二十一部分 公司井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 井工安全管理科作为本矿井的安全监133、督检查机构,按集团公司定员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井工安全管理科对矿井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贯彻实施及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第二条 安全监督检查执行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周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增加检查频率时具体调整;动态检查实行24小时不定时地对各作业点进行巡回检查,检查要覆盖生产全过程、全方位。第三条 定期安全检查由井工安全管理科及各职能科室召集,具体检查线路、人员安排由井工安全管理科及各职能科室安排。第四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进入井上下任何作业场所进行检查,有权向有关部门调阅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第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134、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及责任单位罚款、通报等处理。第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第七条 重大隐患排除后必须经井工安全管理科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复查认可,方可恢复生产。第八条 对每次检查存在问题,根据存在问题性质、责任单位及分管责任单位由井工安全管理科及各职能科室下发隐患整改落实表,明确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及监管责任人。存在问题经监管责任人复查签字认定后存档。第二十二部分 公司井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第一章 防治水管理第一条 经135、理对本矿井防治水管理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防治水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地质测量科是本矿井防治水管理的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水措施并组织实施。(一) 井工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防治水配套工程的施工,如水沟、排水系统、水仓、排水设施、井口防洪、地面截流等工程的具体实施。(二) 地质测量科负责制定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井年度防治水计划,编报年度水害预防处理计划并实施;(三) 井工机电动力科负责矿井及各工作面排水系统的形成和完善,按最大涌水量配备足够能力的排水设备和配套的排水设施,确保排水畅通。 第二条 地质测量科按照矿井防治水管理要求做好防治水的设计和施工工作:(一) 必须按照矿136、井水文地质规程的要求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各种充水因素、水害因素,分析地面和地下水的规律并进行预测预报,为防治水提供技术依据。(二) 负责调查、收集和核实井相邻小窑采空区范围及积水情况。(三) 负责查明地表水、泉、河流、沟谷、水井等的流量及水文情况。(四) 负责矿涌水量、井下各工作面涌水量、采空区水位水量等水文日常观测和分析,并进行水害预报。(五) 负责编制年、季、月度水害预测预报和年度采掘工作面水文预测预报,制定综合防治水措施。第三条 井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必须包括有水害预防措施,在水害危险地段设置安全出口路标。137、第四条 每年度必须制定和完善地表防治水措施,要求:(一) 地质测量科必须查明井附近的地表迳流、水系及汇水、可能引发洪水等详细情况,并且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水位资料。(二) 井口及工业场地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水位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沟渠及填堵等措施,预防地表水体流入井下。(三) 及时封堵采空区地表裂隙,无法封堵的地方要建引水渠引流,防止地表水漏入井下形成水害。(四) 雨季必须做好井口防洪工作安排,制定井筒防洪措施,并且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第五条 开采薄基岩含水层地段时,必须制定完善严密的预防溃水溃沙措施;(一) 设计采掘工作面前必须首先由地质测量科查明井开采煤层上覆基138、岩、松散层、含水层的厚度和地表迳流等水文地质情况,对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不明的区域在未探明前不允许进行采掘设计和施工。(二) 地质测量科必须每年、每月对采掘工作面进行水文预测预报,对特殊水文地质情况要提前预报,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三)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循“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第六条 长壁工作面回采必须制定防治水措施,并执行以下要求:(一) 工作面设计要考虑采空区积水的影响,石门及联络巷间的密闭要坚实可靠,位置合理,保证工作面采后煤柱及密闭不被压裂压垮。工作面间要留设足够的防水隔离煤柱,隔断采空区积水与新工作面的联系。(二) 工作面开采前必须对工作面水文地质进行详细的预测预报,特别是139、相邻工作面采空区积水和地质构造带涌水,要详细探明,在作业规程中制定可靠的专项防范措施。(三) 当工作面前方有导水裂隙带发育且上覆基岩含水丰富或与老窑积水区、地表河沟沟通时,以及在河沟水体和薄基岩下开采时,要提前探明含水储量及补给情况,并根据水量补给情况预先采取探放水、疏排水等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开采。(四) 工作面推进期间,要随时进行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在可能有涌水地段的低洼处,提前布置好排水设备。(五) 必须根据工作面涌水量预测预报配备足够能力的排水设施,满足工作面最大涌水时的排水要求。(六) 随时观察采空区地表塌陷情况,并随着工作面的推进及时封堵地表裂隙,防止地表水渗入到采空区。(七140、) 回采工作面导水裂隙带沟通地表的地段,开采时间尽量避开雨季,否则必须采取专门的防范措施,并在开采后对沟谷裂隙进行及时封堵。第二章 防灭火管理第一条 井工机电动力科负责井下消防管路的安装设计和安装组织,确保井下管路(包括主管、支管)的管径选择,满足生产和消防用水的需要,消防管路系统覆盖井下所有未封闭的巷道, 所有管路正常供水。第二条 井工机电动力科组织井工生产技术科、井工通风科、井工调度室、运转队以及维护管理单位对井下所安装的消防管路设施进行验收,并按责任分工进行移交。第三条 井工机电动力科、武装保卫科每季度组织井工调度室、井工通风科、运转队、综采队、掘进队、生活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对井上下消防141、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第四条 综采队负责工作面、回风顺槽、回风石门、运输顺槽、运输石门至移变列车段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保持采高,及时清理作业区域的煤尘和浮煤。第五条 各掘进工作面消防设施由各掘进队进行管理和维护。第六条 运转队负责井下责任范围内(主运输系统、辅助运输巷道、南翼采区)消防管路的管理和维修。第七条 管理维护单位根据生产布局的变化及时回收消防附属设施(消防胶管、管盘、消防标识),按照规定设置责任区内的消防器材。第八条 管理维护单位发现管路及附属设施存在问题后,要及时向井工调度室汇报,并及时进行处理。第142、九条 消防管路上的三通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除皮带巷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外,其他巷道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每一个三通上必须设置阀门和支管,并接有相应规格的胶管或消防水带。第十条 运输队负责对矿井消防材料库进行日常管理,要按配备齐全消防器材。第十一条 井工安全管理科、井工调度室、井工机电动力科、井工通风科每周对井下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第十二条 井工调度室、井工机电动力科协调安排采掘设备的日常检修,确保综采工作面正常推进。第十三条 井工通风科根据矿井生产布局,制定并落实矿井防治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第十四条 井工通风科负责矿井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每周对采空区防火墙、废弃巷143、道、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其它可能发热地点的气体成分、气温、水温以及漏风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五条 井工通风科要控制好矿井通风负压。在采掘过程中,落实灌浆、注氮等防火措施;在综采工作面回采完毕后,立即安排施工防火密闭,并安排专人对防火密闭的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第十六条 井工通风科每周安排专人对综采上下顺槽的石门及联络巷密闭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第十七条 井工通风科固定专人每半月对采空区地表塌陷区进行检查,对出现的地面裂缝及时协调落实填堵措施。第十八条 井工生产技术科在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时,要充分考虑矿井自然发火的诱发因素,督促井工通风科制定完善的防灭火设计方案。第十144、九条 井工安全管理科、井工通风科对入井人员携带自救器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二十条 井工安全管理科、井工调度室、井工机电动力科、井工通风科、救护队对井下电气焊作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电气焊作业单位进行制止和处罚。第二十一条 井工安全管理科、井工调度室、井工机电动力科、井工通风科对各单位防灭火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及时向员工贯彻防灭火措施,所有员工都要熟知避灾路线、井下作业区域内消防器材的设置地点和器材的使用方法。第三章 瓦斯管理第一条 经理、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队长、井工通风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采煤机(综掘机)司机入井时,必145、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第二条 井工通风科每年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对矿井瓦斯进行管理,根据井下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制订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瓦斯检查点的设置、检查次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第三条 井工安全管理科、井工通风科对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操作情况以及瓦斯巡回检查制度、请示报告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井下所有放炮作业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必须执行班长、瓦斯检查员、放炮员“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146、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井工安全管理科、井工生产技术科、井工调度室、井工通风科对井下爆破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井工安全管理科、井工机电动力科、井工调度室、井工通风科对局部通风机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井工机电动力科、井工通风科负责对无计划停风进行追查处理。第六条 井工通风科、通风队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配备瓦斯检测仪器,在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严格检查作业地点的瓦斯浓度,杜绝瓦斯超限作业,井下所有作业地点无瓦斯积聚;采掘工作面、井下放炮作业的地点,每班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测瓦斯浓度。第七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杜绝空班、脱岗、假检、漏检,瓦斯检查做到“三对口”。第八条 通风队对生产过程中出147、现的盲巷及时采取封闭、设置栅栏、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等措施进行处理。第九条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长期停风区域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第十条 通风(瓦斯)日报表每日上报经理、总工程师审阅。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一) 发现瓦斯超限和积聚未处理完的;(二) 排放瓦斯工作未结束的;(三)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未查明原因和未进行处理的;(四) 发现工作地点风流不正常未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的;(五) 发现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事故未安排处理的。第十二条 当出现瓦斯积聚时,由井工通风科、通风队制定并落实瓦斯排放措施。瓦斯排放必须严格遵循148、煤业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井工安全管理科对瓦斯排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违章排放瓦斯的作业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第十三条 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瓦斯积聚地点、原因、时间、积存量、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排放瓦斯控制浓度的要求、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瓦斯传感器设置、停电撤人范围和详细地点、设置栅栏和警标、组织机构和人员分工等。第十四条 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风队负责编制,井工通风科负责组织会审。排放瓦斯措施应有编制人、审批人的签字或盖章。措施应经通风、安全管理、机电、调度以及救护等部门会审,由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第十五条 局放时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149、电撤人范围在措施中明确规定。部通风机因故停风,必须断电、撤人;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停风区域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 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附近1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否则,必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第十六条 矿井因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因故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排放瓦斯措施进行排放。第十七条 停风区域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由通风部门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救护队负责进行排放。第十八条150、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第十九条 排放瓦斯人员的矿灯及所携带的甲烷检定器等应符合防爆要求。如需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必须2人同行进行。当氧气浓度低于18%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停止检查并立即撤出停风区域。第二十条 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在确认风流流经系统的人员已撤退完毕,电源已全部切断(由指定人员负责),并已设置警戒栅栏、警标和停电牌等,方可在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应合理控制风量,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151、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第二十一条 排放瓦斯结束后,送电前必须将高浓度瓦斯(指瓦斯浓度在3%以上)淹没区域的电器设备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第二十二条 每次排放瓦斯都要由井工通风科做好记录,建册登记。第四章 粉尘管理第一条 井工机电动力科负责井下防尘管路的安装设计和安装组织,确保井下管路(包括主管、支管)的管径选择,满足生产和防尘用水的需要,所有管路正常供水。第二条 各生产单位和生产辅助单位对责任区域内防尘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第三条 采掘作业单位对采掘机械的防尘装备、责任区域范围内的防尘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采掘设备的内外喷雾装置必须完好,综采面液压支架自动喷雾152、综掘队综掘机除尘系统必须正常使用,采掘作业区域内所有转载点都要采取转载点喷雾措施。第四条 运输队、煤炭管理科负责对责任区域内的防尘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所有固定运煤转载点都必须按照规定采取转载点喷雾措施,每旬对皮带巷的积尘进行一次冲洗和清理。第五条 通风队对辅助运输系统和回风系统防尘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第六条 运转队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防尘管路的维修与管理。第七条 各单位所有防尘设施都必须保持完好,每周对责任区内的防尘设施进行一次自检和维修。第八条 工作面防尘设施在投产时必须完善并经过验收。第九条 井工通风科每半月必须对井下产尘地点进行粉尘浓度测定,根据测尘结果制定矿井综合防尘计划的制定,并对实施153、情况进行检查,每周检查一次井下防尘设施的完好情况,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改进意见。第十条 井工安全管理科、井工机电动力科、井工调度室、井工通风科对防尘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确保防尘设备、防尘设施均有良好的降尘效果。第十一条 根据总工程师确定的巷道冲洗周期,各单位及时安排人员对责任区进行全面冲洗,冲下的煤泥及时清理干净;否则按责任区划分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 皮带巷的防尘管路每隔5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的防尘管路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第十三条 净化水幕要封闭巷道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保证使用正常。第十四条 井下巷道杜绝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154、动不飞扬,不在此限)。第十五条 合理控制井下风速,增加风量或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相应调节风速,防止煤尘飞扬。井下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和煤业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回采工作面的风速超过2.5m/s时,必须加强喷雾等降尘措施,其它巷道当接近最高风速时亦应加强防尘措施。第十六条 所有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第十七条 任何人或单位不得破坏、拆除防尘管路和防尘设施。第十八条 当班机关带班人员、安检员、瓦检员要对防尘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对破坏防尘设施、不按规定使用防尘设施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第五章 顶板管理第一条 顶板管理要严格按照“事前预测预报,事中过155、程控制,事后信息反馈”的理念,本着防控结合的原则管理顶板。第二条 无烟煤分公司井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顶板管理责任制及奖罚办法。总工程师是矿井顶板管理的技术总负责人,必须抓好技术管理工作,把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井工生产技术科是顶板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各项措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定期深入现场,探清顶板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掘队对顶板管理负直接责任;井工安全管理科负责本矿井顶板管理的监督检查管理。第三条 各采掘队遇到异常顶板条件时必须及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井工生产技术科汇报,由井工生产技术科组织相关部门和领导共同研究审定安全技术措施,各采掘队及时组织实施。井工生产技术科不156、定期对各采掘队的顶板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四条 各掘进巷道、工作面设计时,井工生产技术科与地质测量科及时取得联系,由地质测量科在每个工作面开始采掘前二个月提供该工作面的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测预报资料,为顶板管理提供详实可靠的地质依据。第五条 加大顶板管理的技术投入,进一步为支护设计提供科学的依据:一方面要提高地质勘探程度,加强特殊地质构造条件下的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另一方面要采取先进的管理手段,掌握顶板岩性规律,实现对顶板的事前控制。第六条 进一步与科研机构合作,对矿井特殊的顶底板及矿压规律进行深入研究,全面总结掌握适应本矿井的顶板矿压显现规律及控制技术,深入优化矿井工作面设计,同时对支157、护设计方案坚决执行会审制度。第七条 每一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对采空区及时进行封闭,时间不得超过20天,密闭形式为防火、防水砼密闭。第八条 掘进工作面支护设计(一) 每一工作面开工前两个月由地质测量科提供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将工作面的煤层、顶底板的地质条件全面阐述清楚。(二) 支护设计前要进行巷道断面优化,巷道断面形状及尺寸应根据掘进设备、巷道的用途及围岩的物理力学性质进行选择、确定。(三) 支护设计应采用工程类比法、理论验算法及监测分析法。(四) 支护设计的依据:工程地质的详细资料、预想地质素描图、详细的围岩类别分类及围岩特征,相关已掘井巷工程详细状况。 (五) 支护设计的一般原则158、:岩石巷道或岩石为顶板煤巷优先采用锚杆(锚网索)支护方式,锚杆长度不得小于1.8米,锚杆的锚固力必须达到5吨以上。对于复合顶板或有特殊地质构造顶板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补强支护。煤巷二分层及以上分层巷道采用矿工字钢支架支护。(六) 开拓巷道及服务年限较长的准备巷道在上述支护方式的基础上采用喷砂浆或混凝土的方式进行补强支护。喷层选择的原则:服务年限3年以上的准备巷道一般采用30-50mm厚喷射砂浆,开拓大巷一般采用不小于50mm厚喷射混凝土,根据具体情况要加钢带或金属网。(七) 矿井工作面支护设计矿井工生产技术科完成,总工程师组织严格审查把关,充分考虑特殊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下支护的安全性,保证159、支护设计科学经济、安全可行。第九条 综采工作面支护设计(一) 综采工作面开工前两个月由地测部门提供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按规定将工作面煤层的地质条件全面阐述清楚。(二) 总工程师提前两个月组织技术人员依据工作面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特性,结合已采工作面矿压显现规律对准备使用的液压支架进行技术性能特征分析和参数验算,使配套的液压支架架型结构、初撑力、支护强度、护帮护顶能力等适应围岩及矿压特性,保证安全生产。(三) 回撤通道支护原则:工作面在采通前一个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召开综采工作面回撤通道支护设计专题会议,结合以往或相邻矿井回撤通道支护经验及支护强度的矿压实测研究,确定合理的支护形式及参数160、,由井工生产技术科完成支护设计,经无烟煤分公司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四) 综采工作面两顺槽的超前支护距离不低于20米,对有片帮危险的顺槽巷道两帮顶部采用帮锚杆挂金属网进行支护,超前距离不小于50m;遇顶板破碎或其它地质构造,可配合金属网加工字钢、绞接顶梁对上下出口进行超前加强维护。单体液压支柱要进行牢固的防护联接,防止倒柱伤人。(五) 当顺槽巷道高度局部大于单体支柱支护高度同时也没有使用超前支架时,综采队要及时补充支护安全技术措施。要采取全断面挂网、架设棚梁、补打锚索等有效支护方式进行补强支护。(六) 综采工作面安全出口和超前支护必须设专人维护,随时检查支护情况和冒顶、片帮的可能,出现问题及161、时处理,责任区在规程中有明确划分。进入工作面通过上、下出口的所有人员必须先观察顶、帮,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七) 综采面两顺槽要根据顶板结构和岩性安装顶板离层探测仪观测顶板,井工生产技术科要派专人对顶板观测仪定期观测、记录分析,要根据观测结果指导巷道支护设计。第十条 掘进巷道顶板管理(一) 掘进队技术员负责本队的顶板支护技术管理,队长负责各项措施的落实。掘进队必须根据掘进工作面支护设计制定加强顶板支护和施工管理办法及严格的奖罚措施,明确每道工序的施工责任,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奖罚兑现。(二) 掘进队的当班班长是顶板管理的直接责任者,支护施工必须达到支护设计质量标准,支护工在施工过程中随时162、注意顶板岩层变化或构造的出现,发现特殊地质变化及时采取补支措施。并汇报带班工长,由技术员汇报井工生产技术科和总工程师,以便及时调整支护措施。(三) 掘进队每班的锚杆机司机打锚杆时要对顶煤的留设厚度进行探测标识,同时在交接班时向下班班长交代清楚,以便掘进司机掌握。(四) 各掘进队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不同巷道、不同地质条件、不同掘进设备条件下的循环进度,经无烟煤分公司井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严禁超循环作业。特殊地质构造条件,如断层、复合顶板、地表薄基岩、河沟下掘进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五) 如为复合破碎顶板,采用锚索加强支护,锚索长度根据直接顶厚度及锚固段基岩性质进行选择,长度一般163、在38米。30米以下薄基岩地段、特殊破碎顶板地段、易破碎顶板各个交岔点和大断面硐室,必须及时紧跟工作面施工锚索。如发生高冒区则可采用架棚等加强支护,支护必须接顶密实,牢固可靠。处理高冒区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总工程师审批后由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保证安全快速处理冒顶。(六) 对已施工巷道,尤其是顶板特殊地质变化段及受二次采动影响的保留巷道,必须由专人分段进行日常检查,采用敲帮问顶的办法加强观察。发现顶板有变化时及时汇报,总工程师组织研究补强措施并积极落实。对未进行补强支护的巷道必须设置警示牌,严禁人员入内。(七) 新开掘巷道与已施工巷道交岔布置,在施工贯通后需对已施工巷道进行挑顶或开帮,对两164、巷道交岔区域进行专项支护。(八) 新开掘的硐室、巷道要做到一次掘进成巷,对因施工工艺要求,需二次掘进或永久支护滞后临时支护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九) 综掘机在掘进过程中如遇故障需就地检修时,必须先进行支护,支护到位后方可进行抢修,严禁空顶作业。(十) 掘进巷道,在完成一个循环进度后,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进行支护,严禁空顶时间。(十一) 锚杆支护必须严格按规程、措施作业,要求锚杆锚固力达到5t以上。保证安全可靠的支护质量,控制巷道、交岔点悬顶面积,必须最大限度减小空顶面积。严禁空顶作业。第十一条 敲帮问顶制度(见敲帮问顶制度)第十二条 联络巷口与交叉点安全管理(一) 联络巷开口必须165、在主巷支护完毕后进行,开口根据现场巷道顶板条件,选择在顶板稳定的位置,尽可能避开顶板裂隙、破碎和有淋水的地段,无法避开时必须采取短掘短支、加强支护措施。联络巷开口顶板与主巷顶板衔接平整。(二) 按规定进行开口及抹角,严禁随意开口、抹角及加大抹角宽度。(三) 井工生产技术科必须加强对井下联络巷开口施工日常监督检查,对不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施工的必须立即令其整改,并进行严格处罚,处罚必须落实到责任人。(四) 井工安全管理科必须对井下联络巷开口施工重点盯防,对不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施工的必须立即令其强制整改或下达停工指令,并进行严格处罚,处罚必须落实到责任人。第十三条 锚索支护管理(一)需施工的锚索,必166、须由井工生产技术科及时给施工单位下达施工联系书。施工单位接到施工联系书后,必须按联系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技术参数要求立即组织施工,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二)施工锚索时,由井安排有关单位在施工地点提前准备好压风、电源及水源接口。(三)锚索施工单位必须加强锚索施工机具的日常检修、维护及配件、易损件、消耗件的准备工作,保证所有锚索施工机具均处于完好状态,确保施工任务的完成。(四)锚索施工队伍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无烟煤分公司井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审批后,严格按照规程要求给作业人员贯彻执行、考试合格后方可作业。(五)必须保证锚索锚固段锚固在稳定的岩层中。锚索施工队伍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要根167、据岩性变化及时调整锚索长度和锚固段长度。(六)锚索施工队伍施工使用的树脂、钢绞线、锁具、托盘必须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无证的严禁使用。(七)如遇到淋水、松散岩层等特殊地段时,必须采取特殊措施:1.增加锚索锚固段长度,采用特殊树脂;2.增加涨壳式钢管,增强锚索与孔壁之间的摩擦力;3.及时与井工生产技术科联系,井工生产技术科要及时变更设计,加长或缩短锚索长度,以便锚索能够锚固在稳定的岩层中。(八) 锚索施工队伍必须有施工记录,记录中必须标明施工位置和锚固力。第十四条 施工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自保、互保意识,绝不允许任何人进入空顶区域下作业,在施工时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第十五条 每一班作业人员必须按正规循168、环进行作业,严禁超循环作业。遇特殊顶板及时采取有力的支护措施。第十六条 作业人员必须现场进行交接班,上一班班长必须向下一班班长交待清楚各工作面顶板条件、掘进进度、支护及联巷开口等情况。第十七条 综采工作面强制放顶管理(一)综采工作面初采时必须进行强制放顶。(二)综采工作面切眼高度尽可能减小,能满足安装要求即可,使初采顶板冒落矸石易于充满采空区,从而降低老顶来压显现强度;同时掘进准备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减少顶煤留设厚度,以利于防火。(三)综采工作面准备完毕,必须将切眼及联络巷内杂物、浮煤、废料等清理干净。(四)综采工作面探放水工作必须提前进行,不得影响强制放顶的准备和实施工作。(五)综169、采工作面准备完毕前15天,由井工生产技术科指导综采队根据工作面设计及掘进揭露的具体情况编制综采工作面强制放顶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包括炮眼布置图(标明炮眼深度、炮眼长度、炮眼角度、炮眼位置、炮眼直径)、装药方式示意图、爆破原始条件、放炮说明表(说明装药量、联线方式、放炮顺序、爆破器材以及其它材料消耗等),经无烟煤分公司井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执行。(六)工作面强制放顶前,施工单位必须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强制放顶的安全技术措施。(七)综采工作面强制放顶,必须成立由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门、安监部门及有关科、队领导组成的工作面强制放顶领导机构,责任到人,对强制放顶期间措施的执行情况、安全状况全权170、负责。第十八条 综采工作面端头维护管理(一)综采工作面顺槽掘进支护方式的选择不仅要考虑顶板掘进支护安全,而且要充分考虑回采受采动影响时端头的维护安全,保证回采时安全快速推进。(二)综采工作面顺槽掘进时,严格按要求进行施工,绝不允许不合格巷道留至综采回采安装后再进行返工处理。(三)根据综采工作面顶板状况及矿压显现规律进行端头支护设计,同时制订详细可靠的端头超前维护措施,经无烟煤分公司井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四)如胶带运输顺槽有浮煤杂物,则必须在工作面前50米处理干净,保证推机头时底板干净畅通。(五)工作面两端头维护必须保证质量,超前支架达到初撑力,单体液压支柱成一线,柱头用双股14号铅丝与顶梁捆171、成一体,柱身中部相互用绳索联接防倒,有顶梁时应保证固实可靠。(六)工作面采煤机每刀割至两端头时,要及时移动超前支架,并及时回收对割通有影响的单体液压支柱,不允许超前回收单体液压支柱。(七)综采队指定班长统一协调指挥端头的支护,对复合破碎顶板的端头维护要选择责任心强且有丰富端头支护经验的熟练工人。(八)要求胶运、回风两顺槽副帮行人侧的顶部要采用挂金属网和打帮锚杆进行支护,顺槽的片帮要随时处理,尤其要注意采面上下行人出口附近的片帮煤。工作面必须在指定的地点:机头和机尾放置处理片帮的专用工具。当班班长负责观察、组织处理,防止片帮伤人。第十九条 综采工作面回撤通道支护管理(一)每一工作面必须采用科学的172、观测手段对回撤通道进行矿压观察,分析计算出合理的支护强度,确定回撤通道支护方式及支护参数,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回撤通道支护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工作面回撤通道内顶板必须挂网。(三)回撤通道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型式要统一,即工作阻力、支撑高度统一,保证工作面支撑强度均匀分布。(四)通道支护所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性能必须良好,工作面各支护初撑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支护工程质量经验收符合标准。第二十条 综采工作面顶板管理(一)综采工作面老顶初次垮落前,要尽可能降低采高,使易于冒落的直接顶尽可能充满采空区,以减弱老顶初次来压时的强度;同时尽可能少留顶煤,从而有效防止采空区浮煤自燃发火。173、(二)工作面初次来压期间,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帽,随时观察工作面顶板来压状况,加强对顶板的监察,出现老顶来压预兆时,工作面采取停电、停水、断电撤人到安全地点等安全措施。(三)综采工作面老顶初次来压后,必须及时封堵地表裂缝,并随工作面的推进定期检查、及时堵漏,以防采空区漏风。(四)综采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必须加大对工作面设备的检修力度,支架状态保证良好,同时必须进行及时随机移架,升架后保证达到初撑力(泵站额定出口压力的80)24Mpa;工作面工程质量达到“三直、两平、一净、两畅通”。当遇有明显的顶板来压征兆时,要留有足够的仓容,以确保加快工作面的推进速度,迅速甩开压力。(五)成立矿压观察组并与科174、研院所合作,采用科学先进的矿山压力监测手段,分析来压步距及来压显现规律,现场根据来压显现及来压步距,相应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保证综采工作面初放及周期来压过程中回采安全,从而发挥综采高效生产。(六)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顶底板移近量按采高100mm/m 。(七)工作面顶板不出现台阶下沉,综采工作面支架前梁接顶严密。 (八)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必须达到支架初撑力;上下顺槽超前支护必须按作业规程进行支设。第二十一条 工作面的所有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敲帮问顶制度,发现顶板有冒落预兆要及时处理;对一时难以处理的要设置“禁止入内”牌板,并设专人看管,严禁任何人进入未支护区域。第二十二条 进行175、敲帮问顶作业时,要本着由外向里、先顶部后两帮的原则进行。处理时要安排专人为其进行观察,处理和观察工作应安排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在处理操作时,要使用长柄工具,操作时动作不能太大,以免伤及自己及他人;处理顶板时,操作人员必须预先留设后撤通道,以防顶板垮落伤人。第二十三部分 公司井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 入井须知第一条 每位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矿灯,必须戴安全帽,携带自救器,戴防尘口罩。第二条 入井前严禁喝酒,严禁携带香烟和点火工具,严禁穿化纤衣服。第三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现为井下人员定位卡)方可入井。第四条 参观及上级部门检查的人员必须有分公司井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176、陪同方可入井。在井下因某种原因走散时,要在原地等待接应,不得自行寻找。第五条 所有入井人员、机电设备、车辆必须按规定接受检查。对不配合检查者,井口检身员有权阻止其入井。第六条 入井人员要主动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乘车入井的人员(包括司机)必须下车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第七条 入井人员和车辆在井下巷道必须执行右侧通行的原则,严禁进入采空区、盲巷、未支护的巷道及机电硐室、水仓等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第八条 参观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操作设备,不得妨碍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不得随意跨越和攀登运转中的设备。第九条 如遇险情,要沉着冷静,在现场有经验的人员统一指挥下,顺着避灾路线共同脱险。第十条 入井人员乘车时177、,要等车辆停稳后有序上下,严禁抢上抢下,上车后要坐稳扶好,严禁在车厢内打闹、站立或将身体任何部位超出车身以外,司机开车前要查看人员乘坐情况,开车前要鸣笛示警,车辆行驶中或未停稳时不得扒跳、上下车。第十一条 入井车辆严禁客货混运和驾驶室超员。第十二条 每一入井人员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第十三条 每一入井人员入井前必须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应知应会。第十四条 井下与地面井工调度室联系电话“2431211”、“2431212”。第二章 入井人员检身178、制度第一条 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携带定位卡并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乘车入井的人员(包括司机)要站在车辆左侧接受检查。第二条 井口检身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第三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一)未戴安全帽的;(二)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三)班组长以上管理干部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未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四)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五)穿化纤衣服的;(六)酒后入井、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七)无入井安全资格证的;(八)无分公司井方职能部门或分公司井领导陪同179、的参观者等非本矿井或与施工无关的人员。第四条 对需要入井的女性由工会女工主任负责检身。第五条 井口检身人员应工作认真,待人礼貌,检查入井人员衣裤口袋及上身至灯带处有无违禁物品。第三章 入井车辆检查制度第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必须禁止其入井:(一)工具箱内、司机室、车厢内有烟头和点火物品。(二)无灭火器材或灭火器不合格的车辆。(三)无分公司井领导及业务部门批准的电气焊措施,而装有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的车辆。(四)装有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的车辆,虽有分公司井领导及业务部门批准的电气焊措施,但未配备至少两个灭火器的;(五)外施工单位无集团公司安监局签发的入井许可证、驾驶员无驾驶证和车辆操作证180、的车辆;(六)无审批措施入井的装载机、三轮车;(七)无安全措施装有柴油发电机的车辆;(八)装有无防爆合格证电气设备或无“检验合格证”的电气设备车辆;(九)人货混装的车辆,自卸车车厢内乘人的车辆;(十)大灯不亮,挡风玻璃及倒车镜不完好,无喇叭,车容不整洁的车辆;(十一)装载货物超高、超宽、超长、绑扎不牢固或货物倾斜、装载不稳的车辆(超高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能超过司机室护架以上20公分,如拉运设备时,超出规定高度,要经井工调度室等相关业务部门批准。超宽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能外露到车厢以外,如拉运设备、机架时,必须超出车厢,由责任单位制定措施,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批后方可入井。超长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许181、超出后车厢1米,超出此长度,必须制定措施,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批后方可入井)。(十二)各种车辆司机室,车厢所乘人数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规定双排客货司机室含司机乘6人,车厢不超过8人;加长五十铃车司机室含司机3人,车厢不超过15人)。(十三)马槽挂钩不齐全可靠,马槽不完整车辆,后车厢卫生差有杂物、淤泥或碎石的车辆。(十四)车辆装运的碎石没有低于马槽高度50mm。第二条 井口检身人员每检查一次后,都必须认真填写入井记录,入井记录包括:入井时间、入井车辆的编号、单位、入井人数等。第三条 每一出入井车辆、及车辆上每一入井人员必须下车接受检身人员的检查,对不接受检查的,阻止其入井,并通知分管部门给予罚款。第四182、章 入井、升井人员车辆清点制度第一条 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第二条 车辆入井要记录车号、单位、数量。第三条 外单位参观学习人员入井必须由本矿井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准确记录总人数。第四条 升井人员及车辆必须在井口停车,检查记载升井人数、单位及车号。第五条 车辆升井要严格检查驾驶室、车厢内、车架上所有材料设备,并记录清楚。第六条 对升井人员及车辆如发现携带属于矿井设施或材料必须扣留,并及时汇报。第七条 检查发现有偷盗矿井财产、设备现象,记录好车辆司机姓名、工作单位,及时汇报调度。由调度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第八条 井口检183、身人员必须严格清点出、入井人数,对当班井下人员总数统计准确,并随时与矿灯房核对入井人员的数量,准确记录井下现有人员数量和车辆数量,认真填写出入井记录,同时及时将出入井记录信息汇报井工安全管理科信息室。第五章 检身人员奖罚办法为加强井口检身管理工作,有效控制违规人员及车辆,避免事故和财产损失,提高检身人员责任感,特制定以下奖罚办法:第一条 有下列情况对检身人员给予奖励。(一) 检查发现并抓获私自藏雷管炸药者,奖励5001000元。(二) 检查发现并抓获偷盗企业矿用安全设施和重要材料者,奖励500元。(三) 检查发现并抓获一般偷盗行为者,奖励100300元。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对当班井口检身人员罚款184、200元。(一) 有带香烟和点火器具入井人员。(二) 使用火工品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入井手续或当班无专职放炮人员。(三) 使用电气焊单位无审批措施。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允许入井对当班检身人员罚款100元。(一) 无安全资格证入井。(二) 无驾驶证件驾车入井。(三) 酒后入井。(四) 人货混装。(五) 安全帽、自救器佩带不齐,管理人员不带便携式瓦检仪。(六) 乘坐不准乘人车辆上下井不加制止。(七) 不按规定进行认真检身、检车。(八) 清点人数、车辆不负责任,数据严重不准确,记录混乱。第六章 井口检身人员的权利井口检身人员有权对不服从检查的人员实行罚款,罚款额200500元。对拒绝检查制止无效或无理185、取闹者罚款5001000元。第二十四部分 公司井安全及安全事故举报制度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相关法律法规及两级公司有关要求,杜绝和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无烟煤分公司井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第一章 举报内容第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破坏或伪造现场的、隐瞒不报的、不如实报告的或不积极组织抢救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第二条 未遂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汇报、追查和统计的。第三条 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生产的。第四条 员工不安全行为。第五条 由于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工作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第六条 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186、特种作业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而上岗作业的。第七条 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第八条 其它需要举报的内容。第二章 举报方式第一条 电话举报:分公司井里设置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单位为井工安全管理科。电话:2431292、调度电话:2431212、2431211;第二条 信件举报:分公司井设置举报箱,举报箱设在办公楼大厅,由井工安全管理科每天负责收集处理;第三条 直接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井工安全管理科举报。第三章 举报要求第一条 举报内容必需真实、客观,不得虚报谎报。第二条 举报时需说明举报内容、时间、地点和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第四章 举报受理第一条 井工安全管理科收到举报信息后,187、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落实处理;第二条 将每件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第五章 对举报人的奖罚第一条 对如实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政策(一) 对举报“不安全行为”人员者,经查实给予200元的奖励。(二) 对举报的一般隐患、事故(事件)给予100200元的奖励;属于重大隐患、事故(事件)给予5001000元的奖励。(三) 对举报的其他事项酌情奖励。(四) 替举报人保密。第二条 对虚假举报者,恶意诽谤个人和单位,扰乱管理秩序的,一经查出给予5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第二十五部分 公司井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条 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188、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第三条 井工通风科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连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井工通风科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第五条 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工(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维护,如有损坏应及189、时向井工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井工调度和通风调度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煤业集团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有关条款严肃处理。第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第七条 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单位党政领导各罚款50019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声光报警器、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 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经通风、调度、安管、机电部门及总工程师批准后,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191、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井工通风科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第十条 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井工通风科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井工通风科和井工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第十一条 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第十二条 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行交接,届时井工机电动力科、安管科、井工通192、风科、施工单位负责人一并进行验收,并签字交接。使用单位不接收者对主管队长、书记、技术负责人各罚款500元,并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处罚。接收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管理、使用、维护均有施工单位负责。一旦出现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电缆、接线盒、传感器)的损坏、丢失,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按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及相关规定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第十三条 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井工通风科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施工单位无批准的安装或拆除申请单不予开、停工,若擅自开停工,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罚款193、200元。第十四条 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由使用单位通知井工通风科,井工通风科与使用单位电工共同进行,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处理,以防将线接错,损坏仪器。如发现传感器移设不到位、不及时,均按不安全行为处理。并纳入施工单位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考核范围。采煤工作面自横川口以里,掘进工作面自开口位置至掘进迎头,监测装置均由施工单位按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使用、维护。第十五条 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并向井工通风科调度汇报。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好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井工调度和通风调度。第十六条 监测传感器出194、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误报警等),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对维护人员给予500元罚款。第十七条 监测系统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对重点瓦斯管理区域的设备进行两次调试,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每周必须调试、校正一次。第十八条 每7天必须对监测系统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第十九条 井工通风科负责瓦斯抽放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和日常调校工作。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负责瓦斯抽放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日常使用管理责任。第二十一条 各机房必须每天在0时后打印瓦斯抽放监测日报表,并送各级领导审阅签字。未按时打印报表的发195、现一次罚款200元,未及时送领导审阅签字的每次罚款200元。第二十二条 各机房及移动泵站每班必须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如发现瓦斯抽放监测系统故障应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在接到汇报后要及时安排当班监测值班人员处理。第二十三条 各机房及移动泵站不得无故停止监测系统的运行,如人为停止监测系统运行的将按煤业集团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有关条款严肃处理。因系统故障或其它因素导致监测系统停止运行的要立即通知井工通风科,并要做要相应的记录,通风调度要安排有关人员现场处理。第二十四条 井工通风科将不定期对各机房及移动泵站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抽放设备运行情况和各类记录台帐。第196、二章 便携式仪器管理制度第一条 检测仪器配备数量必须满足使用要求,并根据矿井生产布局及时修改核定报告第二条 各类便携式报警仪由通风队负责发放、调试和充电。各类便携式报警仪必须每七天调试校正一次,并做好相应记录工作。若不按期调校的,一台对责任人罚款50元;调校不认真导致报警仪超差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台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记录不准确或未按要求做记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第三条 井工通风科将定期对仪器调试进行现场抽查,发现人为改变精度或零点的,发现一台给予责任人100元/台次的罚款。第四条 仪器发放室必须保证所发放的仪器完好准确,使用时间在八小时以上。第五条 便携式报警仪在使用完毕后要及时交197、回仪器发放室,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便携式报警仪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好所使用的仪器,不得丢失、损坏,丢失仪器的按仪器原价进行赔偿,仪器损坏的按原价的50%进行罚款。第六条 便携式仪器在回收后必须对仪器的完好程度作出判断,仪器损坏的要当面告知使用人员,并做好相应记录,作为罚款依据。回收后将仪器表面清洁干净,并及时充电,充电方法及充电时间必须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因充电不及时或充电时间达不到要求,导致电量不足不能正常使用,对责任人罚款300元。第七条 仪器发放室每班对所发放的仪器进行统计并及时汇报通风调度。第八条 仪器必须定期送检(修),若送检不及时或不送检,对责任人罚款300元。第三章 监测系统调198、试管理制度第一条 安全监测系统及瓦斯抽放监测系统调试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定(AQ1029)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甲烷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根据AQ1029标准8.3条执行。其它传感器的调试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调试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调试程序。如不按调试程序进行调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第三条 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的传感器必须一周调试两次,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内传感器每周必须调试一次,如未按要求对各类传感器进行按时调校的给予每人每次100元的罚款。每周必须对断电功能做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未按要求进行测试或测试存在问题未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人每次10199、0元罚款。第四条 调试传感器时必须与地面微机室联系,确认通气结果与断电功能准确可靠时,调试方可结束。对于调试不准确、调试无法完成的和传感器出现故障的必须及时进行更换。第五条 每次调试传感器完毕后必须按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调试记录,记录手册与巡检台帐必须填写准确、字迹清楚。第六条 瓦斯抽放监测系统调试传感器时必须按厂家说明书要求进行调试。第七条 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必须每7进行一次调试,如未按要求定期进行调试的给予责任人每次200元罚款。第八条 传感器投入使用时必须联机运行48小时以上,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第九条 更换后的传感器必须认真及时进行检修,确保监测传感器的备用量。第200、四章 气体采样分析及报告制度第一条 分析前应检查仪器设备各部位是否良好、正常,接头有无脱落。通入载气,逐一检查各气路的气密情况,是否有漏气。接通电源,检查电压、电流指示数是否正常。打开仪器开关,通电预热,观察温升有无异常变化,查看各仪表指示是否正常。第二条 监测过程中应密切观察气相色谱分析仪及抽气泵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按操作程序停机处理。第三条 每次启动色谱仪时必须使用标准气样进行标较,误差必须在允许范围(2%)内。第四条 所分析气样中必须对放炮地点的炮烟、高浓度二氧化碳对一氧化碳的干扰,要根据该处一氧化碳有无上升趋势进行正确判断,防止误报。第五条 井工通风科对监测数据定期整理分析,发现发火201、预兆必须立即汇报和组织处理。定期对井下各测点的气体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每月至少要总结1次。发现问题及时向值班领导和科领导汇报,确定有发火征兆时,必须立即向分公司井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第六条 束管监测日报表应包含以下内容:监测地点、甲烷、一氧化碳、氧气、氮气、乙烯、乙烷、乙炔等气体含量、分析人、分析时间等。束管监测分析报表,必须和瓦斯监测日报表一同送经理、总工程师审阅。第七条 人工取样地点,正常情况按规定周期采样分析一次,有异常情况时,必须根据采掘接续计划,每天对发生异区域内的常地点情况或采样三次或随时进行取样分析。第八条 井下人工取样,如果有炮烟,严禁采样。第九条 气体采202、样工升井后应及时将气样送化验室进行气体分析。自采样到气体分析间隔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并向值班人员汇报现场情况,认真填写取样时间、地点、对应球胆号,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第十条 气体分析:正常时必须每天取样分析1次。重点防火工作面或有异常情况的工作面,必须每班取样不少于3次或随时进行取样分析。第五章 束管管路安装敷设及日常维护制度第一条 安装敷设(一)敷设管路时应尽量使路径短、少拐弯,以便减少阻力,防止曲折破坏。(二)所选路径应在行人少,支护完好的巷道内,防止管路被破坏。管路穿过风门墙体时必须打孔。(三)所选路径温差变化幅度要小,在温度急剧变化的地点要在温度低的一侧设置滤水器或其他设施,标高差较大的203、斜巷,应在底部设置滤水器。(四)接管箱、滤水器、采样器的接头要严密不漏气,且安设位置与人体高度相适应。(五)管路敷设时,要吊挂整齐有序,2条以上的分散管路应设置标记,以便于检查维护。(六)束管的敷设标准,可以参考管路和电缆的有关规定执行。(七)束管监测探头应水平悬挂在监测地点的回风流中,且应靠近巷道顶部,吸气口应正对风流方向,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地点。探头必须悬挂在顶板完好、无滴水、便于保护的地点。(八)管路敷设完毕后,从地面化验室到井下各测点,整个系统要进行统一编号,并检查管路顺序是否混乱,乱的要及时调整。(九)监测密闭内气体变化时,应预留监测管,束管监测探头应埋设在监测管内,且用木塞封孔,204、用黄泥封口,保证不漏气。第二条 日常维护(一)定期检查管路的漏气、堵塞、破坏情况。应经常检查管路系统,定期打开接管箱、滤水器,排出积水。(二)每天必须安排专人进行巡回检查,进行维护工作,并有记录可查。(三)巡回检查管路的漏气、堵塞、破坏情况,主要内容包括:1.检查主干、分支管路的连接、悬挂情况,是否完好符合要求;2.检查滤水器、滤尘器是否完好;3.检查各连接接头是否完好,有无漏气、堵塞等情况;4.检查各测点束管探头是否完好,有无堵塞,悬挂是否符合要求。(四)维护主要内容包括:1.不符合要求管路的维护,重新悬挂;2.滤水器定期放水,维护;3.滤尘器的清理,防止堵塞,按要求悬挂;4.各个测点束管及205、探头的维护。5.管路发生故障后,要及时进行处理,管路断开或接头漏气时,要接好或密封。发生水堵时要用空气压缩机加压空气吹有故障的管路,除水后要复查管路的气密性。6.应经常检查监测探头的完好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调整探头位置,及时更换不合格探头。7.维护人员应及时根据束管监测系统采样分析结果判断束管系统运行状况,管路、探头出现问题后,要及时进行处理。8.综采工作面测点及其它移动测点,每天必须检查维护1次;其它相对固定测点,每3天必须进行巡检维护1次。出现故障后及时进行巡检处理。9.束管监测系统所设置的测点在进入各采煤工作面后,采煤工作面施工人员要保护束管监测系统的管路,如人为因素导致束管监测系统206、测点失效的要给予使用单位1000元罚款,给予责任人每次200元罚款。第六章 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第一条 安全计量器具的检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条 安全计量仪表必须送具有计量计量器具检定资格证书的检定机构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检定机构。第三条 每年年初必须制定,计量器具年度送检计划,并上报企管科。年度送检计划的制定必须切实可行,不可因计量器具的送检而导致使用量不足。因送检及备用量不足而导致的使用量不足的要给予责任人每次200元罚款。第四条 每次仪器检定后要及时作好记录,并建立相应的台帐,以备后查。第五条 每季度要将检定完成情况,及时207、上报企管科。第六条 将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回收不得继续使用,并做好相应的仪器报废工作。第七条 需要送检的计量器具必须按检定周期进行送检,没有及时进行送检的要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的罚款。第八条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必须在仪器送检前一周将仪器送至送检单位。因仪器使用单位未按时送检的要给予使用单位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第七章 无计划停风追查制度第一节 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追查制度第一条 严格执行矿井主要通风机停运和恢复矿井通风的管理制度。矿井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止运行时,必须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立即启运矿井应急预案,由分公司井领导组织按应急预案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理。第二条 主扇司机必须立208、即查明原因,起动备用风机,并向井工调度报告,井工调度要立即通知分公司井总值班、经理和总工程师等有关领导,以便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汇报集团中心、集团安全监查部门。第三条 在采取措施恢复通风后,由集团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追查,由经理、生产副经理、生产副经理、机电副经理、总工程师、驻矿安监处、井工安全管理科、井工调度室、井工机电动力科、井工通风科、运转队、通风队等相关科室单位及相关人员参与。第四条 事故追查原则:坚挂四不放过原则:(一)事故原因追查不清楚不放过。(二)责任人未受到处理的不放过(三)责任人和群众末接受事故教训不放过(四)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放过第五条 事故追查内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落209、实责任人、处罚意见、事故报告以及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等。第二节 矿井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追查制度第一条 严格执行局部通风机运转的各项管理措施和制度在采取措施恢复通风后,必须由总工程师牵头,由井工安全管理科,井工机电动力科、井工调度室、井工通风科、通风队等相关单位及人员参与(一)事故追查原则,坚挂四不放过原则同上:(二)事故追查内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落实责任人、处罚意见、事故报告以及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等。第二十六部分 公司井文件记录管理制度第一条 无烟煤分公司井党政各类来文,均由无烟煤分公司井党政办公室负责收取、登记、编号、拟办、呈送、传阅、根据领导批示落实、催办,事后返还党政210、办公室存档。第二条 行文种类、格式及规则按集团公司的规定要求行文。第三条 起草文件要由部门负责人核稿,党政办公室秘书文字把关,经理或经理委托有关领导签发。第四条 无烟煤分公司井党政综合性公文起草办理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专业部门代为起草有关专业方面的公文。第五条 公文承办单位,对所承办的文件要认真进行阅研,根据领导批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落实。第六条 公文承办部门要对承办事项抓紧催办、查办。紧急公文的办理要提出办理时限,跟踪催办、查办。第七条 公文办完后,应根据文书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公文原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及时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第八条 各类记录及非正式文件必须按照规定211、进行编号。第九条 无烟煤分公司井党政办公室负责建立全矿井文件、记录、法律法规清单,明确受控责任单位。第十条 体系书籍统一由党政办公室发放,加盖受控编号,并记录。第二十七部分 公司井人员准入制度第一条 每年末,人力资源科完成全矿井的定编、定岗和定员工作。一般在年底前人力资源科根据生产岗位需要、井技术岗位余缺情况编制各工种及大中专毕业生需求计划,经无烟煤分公司井领导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一) 定编、定岗、定员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因事设岗的原则,实现“人、岗、事”三者之间的合理匹配,让合适的人在合适的岗位上,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优化工作流程的原则;三是规模和效益相结合的原则。212、(二) 定编、定岗、定员的主要内容有:定编,即明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和人员编制。定编的基本目标是通过对矿井经济效益和规模的分析,确定矿井人员编制总量,从而达到对人员编制实行科学的动态管理,为矿里优化劳动力管理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定岗,即明确本单位需要设立什么样的岗位。定岗的基本目标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位体系,实现职责覆盖无交叉、无空白,工作饱满,相互协作。定员,即明确保持岗位正常运转需要的人数。定员的基本目标是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和人员编制计划来确定适合该岗位的人员任职要求及数量。(三) 在编制设置具体岗位需求计划时,必须明确具体岗位的能力标准,重点考虑岗位的能力要求、重要性、风险程度等要素,具体人213、员准入岗位能力标准规定如下:文化程度及工作经历条件:1.井队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2.从事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井下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其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从事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3.新毕业的大中专学生,至少应在生产一线锻炼1年以上,才能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 4.井业务科室及其他管理科室各岗位须具有大专或以上学历。各生产单位采煤、机电、掘进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相关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5.引进设备维护检修工须具有中专或以上学历。引进设备操作工、瓦检员、测风测尘工、214、电器检修工须具有高中、技校或以上学历。6.其它各工种须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条件:1.井下生产、辅助单位各工种:身体健康,无下列病症之一:(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6)风湿病;(7)严重的皮肤病。(8)严重肝肾功能不全、严重视力、听力障碍。(9)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2.原煤走廊岗位工:身体健康,无恐高症。3.井业务科室及其他管理科室、地面其它生产辅助单位各岗位人员健康状况良好。4.短期务工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215、要求:年龄在2055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以上各种煤矿职业禁忌病症。岗位应知要求:1.井业务科室及其他管理科室各岗位:了解与本岗位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本岗位的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具备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2.各生产单位采煤、机电、掘进工程技术人员:了解本单位各种设备的结构、技术特征;熟悉本单位生产工艺流程;掌握排除本单位相关设备各种故障的方法。3.设备维护检修工、操作工:了解本岗位各种设备的结构、技术特征;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规程。岗位应会要求:1.井业务科室及其他管理科室各岗位: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技能;会使用计算机。2.各生产单位采煤、机电、掘进工程师216、:熟悉本单位使用的各种设备性能及维护保养知识;会使用计算机。3.设备维护检修工、操作工:熟练掌握检修和操作本岗位设备的技能,会处理各种故障,发现事故会应急处理。4.当矿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需修改定编定员计划,如生产规模扩大或减小、上级集团公司因管理需要时要求变动的、经营状况变化时需调整定编定员计划。修改或调整定编定员方案时依据生产经营实际及定编定员标准进行。第二条 按照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管理程序,解决各单位人员的需求,原则上在集团公司现有的人员中调剂;在不能调剂的情况下,集团公司可以向社会招聘,招聘人员(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外聘、内部调动人员、转业军人等)经必要的上岗培训合格后配备到各217、单位。(一)新招聘人员1.新招聘人员入矿前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由人力资源科建立保存员工健康档案。2.新员工入矿培训结束委托区队培训实习期间,各单位要对实习人员的岗位胜任能力及个人素质等进行考核,确保个人发展与企业需求能得到最佳的结合。3.新员工试用期结束后,由人力资源科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新员工岗位能力综合考评,出具考评结果,对不符合要求者填写不予录用的意见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二)短期务工人员1.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科报用工计划,人力资源科根据全矿井用工状况及生产接续实际情况做出分公司短期用工需求计划,经分管分公司井领导审批后报煤业集团劳务公司短期用工办218、公室。具体管理制度见短期务工人员管理办法。2.对于短期务工人员,必须由集团劳务公司短期用工办公室组织进行健康体检,并保存体检档案。3.短期务工人员,派遣到分公司井后先由人力资源科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科组织各基层单位、井工安全管理科、分管分公司井领导面试,面试合格后接受安全培训,面试不合格的务工人员退回煤业集团劳务公司短期用工办公室。4.对于不胜任本员工作的短期务工人员,区队要及时将人员退回人力资源科,人力资源科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退回煤业集团劳务公司短期用工办公室并办理辞退手续。(三)承包商1.对于进入井内施工的外委施工单位,招标前必须经集团公司安监局对其资质及人员进行审219、查。井内自营(零星)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由经营科进行。2.施工单位所承担工程范围在所持资质范围内,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员、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经国家有培训资质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3.外施工单位要有健全的安全组织机构,必须确保每班作业现场有带班队长。4.新进分公司井外施工单位必须将资质审查后的原件交井工安全管理科,井工安全管理科和生产科对照集团公司安监局审查后的资质逐项进行复查审验,到场人员必须与资质审查人员相符(包括安全资质、人数、姓名、工种的核对)。5.外施工单位人员经审查符合要求后,由井工安全管理科组织入井前的安全培训。新入井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只有施工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入220、井安全资格证后方可入井作业。第二十八部分 公司井班前会制度为确保安全均衡生产,各区队必须每班召开班前会;每位员工必须按时参加班前会。会议具体内容要求如下:第一条 由参加井工调度会的队领导传达当日集团公司及井工调度会议精神,布置当班生产任务及当班安全生产的注意事项。第二条 技术员贯彻学习“三大规程”及其它内容。第三条 当班干部根据生产现场实际情况安排当班的安全工作。第四条 工班长布置当班的具体工作,并对当班的工作任务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强调应遵守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五条 班组成员对当班的生产任务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六条 每班组织12名班组成员对本岗位从事的生产任务进行风险评估口述。第七221、条 当班人员及队领导评价整个工作的风险评估内容是否齐全,对有遗漏风险或问题进行补充。第八条 做好会议内容的相关记录。第九条 班前会时间应控制在三十分钟之内。第二十九部分 公司井班组建设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井安全基础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通过抓基层、打基础,增强班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全员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积极性,根据集团公司2011年班组建设工作安排,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班组建设目标:以创建“风险预控安全型、质量效益型、自主管理型、团结和谐型、文化亲情型”五型班组为统领,井争创集团公司班组建设示范单位,二个科队争创集团公司班组建设标杆区队,三个班组争创集团222、公司班组建设“十佳班组”;全矿井优秀班组不低于40%,合格班组不低于60%,消灭不合格班组。第三条 班组建设主题:围绕“安全、优质、文明、低耗、高效”五大主题,开展班组建设活动,提升工班长管理能力、员工自觉抵制不安全行为能力、自主管理及自主保安能力、现场安全隐患排查能力及防灾、避灾和应急处置五种能力。第四条 创建、设计、提炼、总结具有无烟煤分公司井班组建设特色,以班组建设三级考评体系为载体,以“科队要自主、班组要自治、员工要自律” 为加强班组建设重点,职能科室全方位参与的班组建设方法和模式。第五条 为切实加强对班组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分公司井班组建设领导小组: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223、组长,无烟煤分公司井党政班子副职为成员;下设班组建设办公室在工会,由工会主席兼办公室主任,工会副主席任副主任,人力资源科、安管科、企管科、井工调度室、生产科、职工培训科、武保科、组宣科、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基层科队党政负责人为成员。第二章 班组建设的责任体系第六条 在集团公司班组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分公司井班组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把握方向、明确目标,实施对全矿井班组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决策、表彰、奖惩工作。第七条 班组建设办公室负责制定班组建设规划,创新班组建设工作模型;完善分公司井对科队、科队对班组、班组对员工三级班组建设管理、考核、推优体系;组织开展工班长“公推直选”、班组建设各项措224、施落实和系列活动的开展;组织班组建设的督导、检查、考核、评级、奖惩等工作。第八条 科队要自主。基层党政领导是加强班组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科队要自主的要求,紧紧围绕分公司井班组建设目标、主题和工作要求,切实履行以下职责:1.成立班组建设组织机构和考核小组,制定本单位班组建设创建目标、规划及落实措施,争创分公司井班组建设标杆科队。2.依照分公司井“星级班组升级竞赛考核细则”,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班组建设工作管理考核细则,开展班组间劳动竞赛,结合本单位实际,创新班组建设特色。3. 每月5日前,组织召开本单位班组建设考评会议,依照细则严格班组考核,建立班组考核台帐,并及时上报考核结果及四星级及以225、上班组推荐表。4.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性质,建立健全工班长岗位责任制,明确工班长岗位安全职责、管理职责、班组建设职责。5. 按照“公推直选”要求任用工班长,否则不予聘任并落实待遇,保持工班长队伍相对稳定。6.落实精细化管理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工程(工作)质量、材料消耗、综和治理五大指标分解到班组,落实到个人,严格绩效考核。7.自主组织开展“四个一”学习活动,即:每周为工、班长上一堂技术课; 开展一次“安全活动日”;每月对工、班长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每月召开一次“不安全行为”人员帮教会。 8.落实班前会“七+X”模式,丰富内容、严格程序,不断创新,并做到记录完整、准确、真实。9.开展科队226、班组文化教育、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遵章守纪教育,保持员工队伍稳定,提升团队凝聚力,杜绝各类不文明行为和不安全行为。第九条 班组要自治。工班长是班组一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健全班组对员工的考核机制,履行以下职责:1.以争创分公司井月度四、五星级班组为目标,结合本班组实际建立健全班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班组建设工作。2.认真开好班前会,准确辨识风险源,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人、机、物 、环处于安全状态,注重对“三种人”的监督管理,做到安全“零”事故、人员“零”创伤。3.严格质量管控,监督组员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交标准班,确保质量“零”缺陷。4.明确任务,合理分工,合227、理组织生产,确保任务“零”缺欠。5.严格控制材料使用,厉行节约,提高材料回收复用率,确保成本“零”超支。6.关心组员工作、学习、生活,做好家访谈心活动;加强班组民主管理,尊重组员民主权利,广泛听取组员意见,为科队安全管理建设谏言献策。7.开展学习型班组创建活动,注重个人学习,重视组员培训,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业务、技能学习活动,提升班组整体素质。第十条 员工要自律。员工是完成企业各项任务的有生力量,是班组建设的基础,全体员工要严格要求自己,以争做优秀员工为目标,严格履行以下职责:1.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反“三惯”、狠反不安全行228、为,提升质量标准,自觉做到“三不伤害”。2.自觉接受安全、技能培训,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危险源辨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3.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团结协作,上标准岗,干标准活,按质按量完成岗位工作任务。4.厉行节约,积极主动回收复用材料,努力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增加收入。5.遵纪守法,不参与“六害”行为,自觉维护井文明、和谐、稳定大局。第十一条 各职能科室要按照分公司井班组建设领导小组的分工,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工 会:建立健全班组建设组织领导体系,明确责任分工,制定班组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及考核细则,建立班组建设工作模型、完善班组建设管理、考核、评价、奖惩体229、系,健全完善班组建设各项制度;每月组织召开星级班组评选会,每季组织一次班组建设检查、考核;整理收集班组建设相关资料。2.安管科:建立健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八种文件”;落实不安全行为闭环管理办法;开展质量达标和“精品工程”创建活动。在班组建设办公室召开的星级班组评选会上,提供分公司井对各单位当月质量标准化检查情况及不安全行为人员名单。3.人力资源科:建立健全工班长管理档案;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及分公司井“加强工班长队伍建设决定”落实工班长待遇;严肃工班长业绩考核,严格员工绩效考核;做好各单位班组及工班长职数设置的管理及员工考勤管理。在班组建设办公室召开的星级班组评选会上,提供各单位当月人员出勤情况及230、工班长月度业绩考核情况。4.职工培训科:制定工班长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内容,强化工班长安全知识、管理方法和职业道德培养,使工班长逐步由经验管理型向科学管理型转变。工班长井内集中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8小时,工班长培训率100%。有针对性地开展员工培训,培训合格率100%,持证上岗率100%。落实“三个一”培训要求,坚持对班前会“七+X”模式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坚持开展技术比武岗位练兵活动。在班组建设办公室召开的星级班组评选会上,提供当月各单位职工培训月度考核结果及各单位参加分公司井组织的集中培训情况。5.企管科:按照五型企业建设要求,推进精细化管理,健全三级成本核算体系,了解掌握班组材料成231、本节亏情况;建立“双增双节”“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的认证及审核措施。在班组建设办公室召开的星级班组评选会上,提供各单位班组材料成本控制情况。6.生产科: 全面掌握各单位三大规程的编制及执行落实情况。适时开展采掘会战劳动竞赛活动。在班组建设办公室召开的星级班组评选会上,提供各单位规程落实情况及当月在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及解决情况。7.井工调度室:全面掌握各采掘、辅助单位当月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影响生产时间和原因;严格工班长现场交接班制度;严格基层科队干部带班跟班考核。在班组建设办公室召开的星级班组评选会上,除提供资料外,给各单位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不高的工班长给予通报。8.武装保卫科:全面掌握各232、单位班组及员工综合治理情况,开展打击“六害”行为活动及专项整治活动。在班组建设办公室召开的星级班组评选会上,通报各单位综合治理情况。9.组宣科:抓好各级企业文化建设,及时宣传分公司井、科队抓班组建设工作中典型做法和先进事迹,营造重视班组建设的舆论氛围。在班组建设办公室召开的星级班组评选会上,提供各单位班组学习当月上级文件、通知情况及落实情况。第三章 加强班组建设的推进机制第十二条 在全矿井各班组中强力推行“小讲堂”活动,为员工搭建岗位成才平台,强化全员岗位技能,提高班组产能,助推我井生产经营指标的顺利完成。第十三条 在全矿井各班组中强力推行“白国周班组管理法”, 制定推行措施及考核奖惩办法,强233、化“班组要自治”管理职责。为我井安全生产管理夯实基础。第十四条 开展“我是班长我要强”工班长履职能力培训活动,提高工班长的现场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员工绩效管理能力、成本核算等能力,全面提升工班长整体素质,给我井储备后备管理人才,为我井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第十五条 开展“我是班长我带班”工班长履职能力模拟竞赛活动。请各专业副总根据各个工班长工作性质,模拟现场会出现的问题出题,工班长模拟当班带班情况统筹安排工作,处理解决问题,评委现场打分。通过活动是我井工班长相互交流经验,取长补短,推进我井班组建设工作上台阶。 第十六条 深化完善工、班长“公推直选”工作,实行工、班长月度绩效考核,年度业绩考评和民234、主测评。发扬我井民主作风,提高工班长威信,促进工班长岗位成才。第十七条 开展“我替班长来主持”班前会活动,激发全员参与班组管理意识,增强组员与工班长的理解和沟通,促进班组凝聚力和齐抓共管安全生产氛围的形成。第十八条 提高落实工、班长政治、经济、职权等多方待遇面,激发工、班长工作热情,加强工、班长队伍建设。第十九条 创新和完善分公司井对科队、科队对班组、班组对员工考核管理体系,以班组建设三级考评体系为抓手,带动班组、员工之间比、学、赶、帮、超竞赛氛围,激发班组创先争优和员工学习、工作的积极性。第四章 班组建设三级考核评比体系第二十条 考核原则 1.以分公司井对班组建设标杆科队考核细则及星级班组竞235、赛考核细则、班组对各岗位员工的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和员工实际工作中的客观事实为基本依据; 2.以分公司井、科队、班组制定的逐级考核评比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为操作准则; 3.以全面、客观、公正、公开、规范为核心考评理念;4.坚持向苦、脏、累、险的科队、班组、岗位倾斜的基本原则;第二十一条 考核程序及体制 分公司井班组建设办公室对科队实行季考核评比,将考核评比结果上报分公司井班组建设领导小组(由:经理、党委书记、工会主席、无烟煤分公司井党政班子副职、总工程师组成)研究决定制;星级班组考核评比实行月考核评比,由班组申报,科队考核评比推荐,分公司井班组建设办公室进行复审,上报分公司井班组建设领导236、小组研究决定制;优秀员工考核评比实行月考核评比,由员工自评,班组考核评比推荐,科队进行复审决定制。分公司井班组建设办公室对三级考核评比有政策制度咨询、执行监督、申诉调查等职能。分公司井班组建设领导小组是无烟煤分公司井班组建设三级考核评比政策的最终仲裁机构。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比办法1.考核评比结果的等级评定:分公司井对科队的考核评比结果按照考核得分,划分为 “标杆科队”(95分及以上)、“达标科队” (94分-85分)“待进科队”(85分以下);科队对班组的考核评比结果按照考核得分,划分为“五星级班组”(95分及以上)、 “四星级班组”(94分-90分)、“三星级班组”(89分-80分)、“不合237、格”(79分及以下);班组对员工的考核评比按照考核得分,划分为“优秀”(95分及以上)、“中等”(94分-85分)、“有待提高”(84分-75分)、“急需提高”(74分及以下)四个等级。2.考核等级比例控制:为减少考核评比的主观性、随意性带来的误差,考核结果实行比例控制,分公司井班组建设办公室在向班组建设领导小组推荐 “星级班组”复审结果时,原则上按照全矿井班组总数的10%比例拟报(三个“五星级”班组,六个“四星级”班组);科队向班组建设办公室推荐申报“星级班组”时,按照本单位对各班组考核结果推荐申报,不做比例要求;班组向科队推荐申报优秀员工考核评比结果时,必须一律按下面比例:优秀员工人数(不238、超过本班组员工总数10),中等员工人数(占本班组员工总数65),有待提高员工人数(约占本班组员工总数15),急需提高人数(必须占本班组员工总数10)。科队和班组在推荐星级班组考核推荐表时,要附上班组成员名单及考核成绩,为班组建设办公室在复审及奖金发放时提供依据。第五章 考核评比标准及奖惩考核评比不能用统一的标准来评价不同工作性质的班组和不同岗位的员工。各科队、班组在制定考核评比标准时,要分层、分类、分岗位制定考核评比细则。依据班组、员工工作任务的轻重、安全生产责任大小、岗位工作质量要求、创造的经济效益等制定考核评比细则。(各科队对班组、班组对员工的考核评比细则于2月底前完成上报)第二十三条 星239、级班组升级竞赛考评标准1.评选标准:月度星级班组必须达到以下标准,违反任何一项,均不得评选为星级班组。1) 月度星级班组必须实现“六个零”目标,即:安全零事故、人员零创伤、任务零缺欠、质量零缺陷、材料零超支、综治零违规。2)综采班组每月不安全行为控制在5%以下。3)掘进班组每月不安全行为控制在15%以下。4)辅助班组每月不安全行为控制在2%以下。5)地面班组每月杜绝不安全行为。2.分公司井对星级班组升级竞赛,实行月评审奖励。1)得分95分及以上为五星级班组(明星班组)。2)得分在90-94分为四星级班组(优秀班组)。3)得分在80分89分为三星级班组(合格班组)。4)得分在7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240、班组。3.各基层科队按照本单位自主制定的星级班组升级竞赛考核细则,每月对所属班组进行考核、打分、推荐。 1)每月5日前,各基层单位必须将本单位各班组“六个零”指标分解表、月度考核表,各班组考核得分表,四星级及上星级班组推荐表及所推荐班组员工名单,一起报班组建设办公室。2)班组建设办公室对照分公司井“星级班组升级竞赛考核细则”,每月对科队推荐的星级班组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上报分公司井班组建设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决定表彰。3)不按时上报本科队班组考核情况,视为本科队不重视班组建设工作,取消该科队当月星级班组参评资格,并对本单位党政领导各罚款500元。4.星级班组考核、奖励采取 “月考评、月奖励”的办法241、。本着宁缺毋滥,优中选优的原则。被评为四星级及以上星级班组的工班长就是当月优秀工班长,表彰奖励班组个数根据考核情况,由分公司井班组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第二十四条 星级班组考评奖惩1.星级班组奖励采取层级管理的办法进行,将星级班组分为二级、三层分别给予奖励,即对四星级、五星级班组给予奖励,并分为采掘 ,辅助,地面三个不同层次。2.四星级班组奖励标准:采掘班组按人均100元奖励,工长500元奖励、班长300元奖励;辅助班组,按人均80元奖励,工长400元奖励、班长200元奖励;地面班组,按人均50元奖励,班长200元奖励。3.五星级班组奖励标准:采掘班组按人均150元奖励,工长按600元奖励、班长按242、400元奖励;辅助班组,按人均120元奖励,工长按500元奖励、班长按300元奖励;地面班组,按人均100元奖励,班长按400元奖励。4.在本单位整体工作实现“六个零”的情况下,被井评选为四星级、五星级班组所在单位党政领导方可享受和工长相同标准奖励,若本单位有多个班组获奖,以高级别为准奖励本单位党政领导,不重复奖励。5.对班组的奖励必须落实到班组成员,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参与得奖,否则取消获奖资格,对获奖班组只做通报表扬不奖励,奖金已发者,追回全数奖金,所造成后果由本科队自行解决。 6.根据“六个零”指标完成情况,每月全矿井评出一个最差班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提高,对全年评为两次最差班组所在科队党243、政领导各罚款1000元,撤销本班组工班长职务。7.分公司井每季依照班组建设科队职责及考核内容,对基层科队抓班组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凡得分在95分以上的科队,对党政领导分别奖励500元。得分在85分以下的单位,对科队党政领导各罚款500元。第二十五条 优秀员工考核与奖惩对员工的考核与奖惩:对员工的考核按照本班组制定的各岗位考核细则及考核等级比例执行,考核方式自定;对员工的奖惩,分公司井按照所获“星级班组”员工人均奖励标准奖励,只奖励 “有待提高”级别及以上的员工,并在次基础上,对“五星级班组”班组优秀员工再嘉奖100元,“四星级班组”班组优秀员工再嘉奖80元,取消班组“急需提高”员工获奖资格。244、第二十六条 为了使班组考核评比更加公正、公平、公开,各科队必须将班组月度考核情况、星级班组推荐情况、星级班组奖金表在本单位公开栏中公开,接受全员监督。第二十七条 在公开过程中,若有人举报本科队在星级班组考评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和轮流坐庄等现象,经调查核实后,取消星级班组荣誉,奖金已发者,追回全数奖金,所造成后果由本科队自行解决,并对该科队党政各罚款500元。第六章 班组建设年度先进评选标准第二十八条 每年分公司井按照各科队全年“六个零”指标完成情况和月度星级班组评选情况,评选班组建设“先进集体” 五个,“星级班组标兵”十个,“十佳工长”十名,“十佳班长”十名,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九条 班组建设先进245、集体评选标准1.科队全年实现“六个零”,即:安全零事故、人员零伤害、任务零缺欠、质量零缺陷、材料零超支、综治零违规。2. 班组建设成绩突出,有典型的经验和做法,四个季度班组建设考核得分均在90分及以上,本科队获得分公司井表彰奖励的星级班组不少于四次。3.文明创建效果明显,员工队伍言行文明,无“六害”现象。4. 企业文化宣灌赋有成效,形象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全方位推进,员工队伍遵章守纪,行为规范,团队凝聚力强,无损害企业形象行为发生。第三十条 班组建设星级班组标兵评选标准1.班组全年实现“六个零”,即:安全零事故、人员零伤害、任务零缺欠、质量零缺陷、材料零超支、综治零违规。2. 班组成员团结246、协作,无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违反矿规矿纪现象。3. 年度内至少2次获得分公司井四星级班组及以上荣誉称号。4. 积极参加分公司井班组建设办公室组织的各项活动。第三十一条 班组建设十佳优秀工、班长评选标准1.所带班组实现“六个零”,即:安全零事故、人员零伤害、任务零缺欠、质量零缺陷、材料零超支、综治零违规。工、班长本人C类不安全行为不得超过2次,本人无B类及以上不安全行为。2. 班组成员团结协作,无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违反矿规矿纪现象。3. 工长所带班组年度内至少3次获得分公司井四星级班组及以上荣誉称号。班长所带班组年度内至少2次获得分公司井四星级班组及以上荣誉称号。4. 必须是经“公推直选”247、产生并由分公司井聘任的工、班长。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不一致,以集团公司规定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本着在实施中持续改进,在改进中逐步完善和提高的原则,无论集体或个人认为有不妥之处或有好的做法和经验,可以书面形式向班组建设办公室提出,班组建设办公室上报井班组建设领小组研究决定后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分公司井班组建设办公室。第三十部分 公司井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使班组安全日活动更有实效,真正达到班组员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目的,使班组安全活动日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日活动,每月一次,每次不少248、于五十分钟,活动时间本班自行安排。第三条 活动内容:(一) 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知识,总结一周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的对策和要求。(二) 结合上级下发的事故通报,组织分析、讨论事故原因和预防措施,举一反三,吸取教训。(三) 根据事故预案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生产异常情况紧急处理能力的培训。第四条 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安全知识的学习和考试。第五条 进行安全座谈,就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改等内容提出合理化建议等。第三十一部分 公司井群众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充249、分发挥安全工作群防群治作用,加强和规范群众安全工作,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条例,以及构建“九位一体”安全管理网络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群众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群安员)监督活动是群众安全工作的重要形式,也是工会参与企业安全健康工作监督管理、维护员工生命健康权的重要途径,群安员工作接受各级工会组织的领导。第二章 群众安全监督员的设置和管理第一条 凡涉及安全健康等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辅助生产、地面单位均要成立群众安全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所在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各基层工会负责人、安监部门有关人员和群安员(群众安全监督员)组成。第二条250、 凡涉及安全健康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班组均要设置群安员,群安员工作接受群众安全监督委员会的指导。第三条 群安员的配置应按照精干高效、必要合理的原则配置,一般实行兼职,原则上每班配置一名,班组人数较多的(15人以上)可配置两名。配置一名群安员的班组当群安员休班时,应指定临时群安员代替安全监督工作,配置两名群安员的班组要合理安排其休息时间,尽量不出现群安员缺岗现场。第四条 群安员应由熟悉作业现场、了解安全情况、工作经验丰富,且责任性强、热心群众工作的员工担任,班(组)长不得兼任群安员。第五条 群安员由各基层工会聘任,其产生办法既可由所在班组员工直接推选,也可以由班(组)长提名,班组全体员工集体讨论251、通过确定。第六条 担任群安员的员工在其工作安排上,要适当考虑便于其开展安全监督和巡回检查工作的需要。第七条 群安员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并实行持证上岗,具体工作由工会和安监部门共同实施。第三章 群众安全监督员的职责和工作程序第一条 群安员是兼职的群众安全监督员,是现场工作的重要力量,其主要职责如下:(一) 协助工班长落实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本班组人员提出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督促其爱护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其按章作业。(二) 经常学习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积极参加252、劳动保护和群监组织活动,自觉接受群监组织培训。(三) 严格遵章守纪,以身作则,搞好自主保安;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制止不安全行为,按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 (四) 对本班组生产场所、活动区域的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和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跟班领导或班(组)长汇报,并协助及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且可能危及员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停止作业,组织员工立即撤离危险场所;发现设备事故险情或因工程质量问题,可能危及安全时,有权建议停止作业,直至处理完毕。(五) 参加本班组发生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权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六) 监督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个体防253、护用品。向单位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第二条 群安员在生产现场查出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建议并协助班(组)长组织排查,对不安全行为立即予以制止;或若情况紧急,且现场一时无条件解决的,应建议班(组)长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及时向单位值班室汇报。第三条 群安员在生产现场查出安全隐患,并非紧急情况,且现场一时无条件解决的,要在报告当班班(组)长的同时,及时报告值班队长,值班队长对其分类处理,属队或班组自己解决的要组织员工及时解决,属需要单位配合解决的要及时在单位班前会上汇报,并协调解决。第四条 工会要建立统一的群安员信息反馈卡(或记录本),其主要内容包括日期、班时、地点、存在问题或隐患、处254、理意见、处理结果、群安员和责任人签名等。群安员发现的所有隐患或不安全行为均必须在班后及时认真填写、记录,并将此作为对群安员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群安员安全信息反馈卡(或记录本)设在各队或车间值班室,当班值班队领导应每日查看签名;工会负责人每周定期查看签名。第五条 建立群安员安全信息跟踪制度,即群安员自己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及时解决的,按程序汇报后,要对其落实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复查,直至彻底解决。第六条 各单位要为群安员学习、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开展必要的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第四章 群众安全监督员待遇及考核第一条 群安员工作实行兼职,为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按照精神鼓励为主、物255、质鼓励为辅的原则,设立群安员岗位津贴。第二条 群安员在安全生产中,发现或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在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下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给予特别奖励,具体标准由群监会根据其表现和贡献提出意见,提交分公司井办公会决定。第三条 矿及各基层单位要注重群安员推先树优工作,及时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并利用安全或工会的年度工作会、表彰会对安全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群安员进行表彰奖励。第四条 群安员应作为工会工作的积极分子,各级工会要对其在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政治上培养,政策上倾斜,尽量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第五条 工会要根据群安员职责和本单位生产工作实际,制订群安员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考核办法要具体合理256、便于操作,有利于促进工作。考核办法主要内容包括群安员查隐患、抓不安全行为的次数、落实情况和效果,信息反馈和记录填写是否及时、规范,工作的主动性、责任心如何等。第六条 群监会(工会)要每月组织对群安员工作考核,考核结果要与其津贴兑现挂钩。群安员津贴的发放按其工作总体业绩考核,一般达到基本要求即应全额发放,群安员所在班组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取消当班群安员当月津贴。第三十二部分 公司井安全评审制度为了对矿井安全目标的实施情况以及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持续改进、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井工安全管理科负责编制安全评审计划,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和人员257、材料准备、评审的重点内容及建议等,并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形成文件提前一周下发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第二条 井工安全管理科负责收集整理安全评审材料:内部审核资料,文件符合情况,事故统计资料,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环境条件的变化,风险财政,日常考核的结果,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完成情况,以往安全评审的跟踪措施、改进建议等。第三条 经过评审,应针对评审议题,形成下列方面的决议:(一) 方针、目标的有效性审核结果。(二) 指标完成,事故统计,风险费用,改进建议等。(三) 必要的资源配置。(四) 相关文件制度的修改。(五) 体系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审核。第四条 评审完毕后由井工安全管理科编制安全评审报告258、,由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后由分公司井办公室下发到各单位和部门。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评审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二) 评审的内容。(三) 评审会议形成的决议、改进内容和实施安排。(四) 改进措施实施的时限要求和验证要求。第五条 安全评审报告提出的要求改进的内容,由相应单位、部门组织整改。第六条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施及跟踪验证。第七条 安全评审的所有记录,由井工安全管理科保存。第八条 安全评审每年进行一次,出现下列情况时,由风险预控管理委员会决定适时追加评审:(一) 方针和目标变更时。(二) 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时。(三) 出现重大、持续的安全事故、职业健康事故时。(259、四) 相关方有重大投诉时。第三十三部分 公司井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各级管理人员工作执行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生产问责,是指井各级管理人员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质量不高、效率低下、造成隐患或引发事故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行为提起责任质询,实行追究的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无烟煤分公司井属各单位、科室及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和其他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第四条 安全生产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纠,纠错必惩的原则。第二章 安全生产问责制的内容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260、一者,对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一)发生安全生产方面事故的;(二)违章指挥的;(三)当月没有完成生产任务的;(四)管理人员值班脱岗;跟班、带班不在现场、下井次数、下井时间、质量达不到矿规定标准的;(五)当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人数超过2人次的,当月度不安全行为人数超过单位月度平均出勤人数10%的;(六)设备故障造成生产影响,影响安全生产的;(七)按照无烟煤分公司井管理人员累积过错追究制规定,安全生产方面累计过错超过15分及以上的;(八)按照无烟煤分公司井限时办结及复命管理制度规定,限时办理的事项延时2次以上或3次不进行工作复命的;(九)单位出现火工产品方面问题的;(十)井上、井261、下质量标准化工作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不达标的;(十一)单位发生重大偷盗案件等综合治理案件的;(十二)未按要求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工作,岗位人员技术技能达不到要求的;(十三)出现其他安全生产问题,造成隐患或事故的;(十四)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检员、瓦检员进行责任追究。(一)当班或所辖现场其他操作人员,在生产现场连续2次或累计3次被查出不执行手指口述的;(二)当班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排除,仓促安排当班员工进入现场从事作业的;(三)安检员、瓦检员262、工作不认真,连续2次以上不能发现安全隐患被查出的;(四)开工前没有组织员工开展岗前风险源辨识,任由员工进入工作现场的;(五)管理不到位造成设备事故影响生产或人身事故的;(六)瓦斯超限的或瓦斯超限没有停止生产的;(七)出现其他安全生产问题,造成事故隐患和责任事故的;第三章 安全生产问责制的责任追究第七条 安全生产问责制的责任追究分为经济责任追究和行政责任追究。(一)行政责任追究视情节分为:警告、停职待命、诫勉谈话、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二)经济责任追究视情节2003000元的经济考核;第八条 对问责的单位和个人,由井工安全管理科按照有关责任人需要问责的事实和理由,提出263、问责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经无烟煤分公司井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组织科负责通报、纪检监察科监督执行,文化宣传科在电子屏公示全矿井; 第九条 连续3次、累计5次被执行问责制的单位,年度内不得评选各级安全生产先进,党政班子以及相关责任人取消评选各级安全生产先进。第十条 年度内出现1起轻伤,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免谈话,出现1起重伤,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停职待命,出现1起死亡事故,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免职处理。出现2起伤事故比照1起重伤处理,出现2起重伤比照1起死亡事故处理。第十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问责制的有关管理人员的内容,按照一定分值纳入无烟煤分公司井累计过错追究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264、累计过错追究。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无烟煤分公司井党政联席会议。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部分 公司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考核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无烟煤分公司井成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考核领导小组组 长:经理 党委书记副组长:安全副经理成 员:其他分公司井领导 各副总 机关生产科室 人力资源科 财务科科长第三条 安全风险抵押的范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单位为无烟煤分公司井属各基层单位及各机关科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人员为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第四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标准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标准根据责任轻重、风险大265、小、分类分档确定(见附表)第五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形式及兑现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个人缴纳。经考核扣罚本金的,下一月份重新缴纳本金。扣罚的本金列入安全风险抵押基金。 单位、区队完成安全考核指标,个人无违章、违规行为的,可按全员月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100%兑现。 全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实行月度考核,月度兑现。第六条 考核实施办法 (一)单位考核兑现条件 发生死亡事故,取消全矿井安全风险抵押金。 发生重伤事故一人次,扣发责任单位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发生重伤事故二人次及以上,扣发责任单位两个月安全风险抵押金。 发生轻伤事故一人次扣发责任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50%,发生轻伤事故二人次及以上,按重伤事故266、考核。发生非伤亡责任事故,由职能科室追查后确认损失大小,按事故性质确定事故等级,参照人身事故考核兑现。 (二)个人考核兑现条件发生A类“不安全行为”一次,取消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发生B类“不安全行为”一次,扣发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50%。发生二次视为A类“不安全行为”。发生类“不安全行为”一次,扣发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20%。发生二次视为B类“不安全行为”。二次以上视为A类“不安全行为”。被上级查处“不安全行为”行为,按实际处罚等级升一级考核兑现。个人考核兑现条件 对他人发生人身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者,取消安全风险抵押金。 发生非人身责任事故,经无烟煤分公司井研究扣发安全风险抵押金者。当月旷工1天者取267、消安全风险抵押金。当月出勤达不到制度工作日者取消安全风险抵押金。无烟煤分公司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标准职务、岗位职级月度抵押标准管 理 人 员第一档:领导班子正职5000第二档:领导班子副职4000副总1200第三档:井下采掘区队负责人正职1000副职800采掘区队技术员一般管理600第四档:井下辅助区队负责人正职800副职640辅助区队技术员一般管理500无烟煤分公司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标准职务、岗位职级月度抵押标准管 理 人 员第五档:地面生产区队(车间)负责人正职600副职500第六档:机关生产科室负责人正职500副职450第七档:机关其他科室负责人正职500副职450第八档:后勤、服务区队负268、责人正职400副职300第九档机关科室井下技术员300一般管理人员(含地面技术员)300操 作 人 员第一档井下采掘操作人员500井下采掘工长600井下采掘班长550第二档井下辅助操作人员400井下辅助工长500井下辅助班长450第三档地面生产操作人员300地面生产班长400第四档:服务人员200第三十五部分 公司井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暂行规定第一条 对罚款的有关规定:(一)对各单位及个人的罚款,应从本单位及个人安全奖中扣除,安全奖不足的从安全风险抵押金或工资中扣除。(二)个人罚款从个人收入中扣除,不得用公款或集体的奖金缴纳个人罚款。(三)对各单位及个人的罚款,由井工安全管理科开据罚款单,由被罚单269、位统一上缴矿财务科,作为无烟煤分公司井安全奖励基金。第二条 对发生事故不及时报告、调查单位的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井上下不论发生任何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井工调度室汇报,超过30分钟,按照隐瞒事故论处。对隐瞒事故单位罚款5000元,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2000元。(二)井工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井工安全管理科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由井工安全管理科牵头,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情况。相关业务部门一次不按时参加者,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0元。第三条 对发生伤亡事故单位的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每发生1人次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8万270、元,取消全矿井所有单位月度安全奖、月度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月度安全结构工资;取消事故单位所有人员季度安全奖、季度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季度安全结构工资。(二)每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4万元,取消事故单位所有人员月度安全奖、月度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月度安全结构工资。(三)每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2.4万元,取消事故单位领导班子及事故班组所有人员月度安全奖、月度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月度安全结构工资。第四条 对发生伤亡事故责任者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发生1人次死亡事故,事故主要责任者按公司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执行,并罚款5000元;事故单位党政正职免职,班子271、成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罚款40006000元;业务保安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副科长分别罚款25003000元;无烟煤分公司井党政正职罚款10000元,副职罚款8000元,取消井班子成员当月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并扣除本金重新进行抵押。(二)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事故主要责任者按公司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执行,并罚款3000元;事故单位党政正职降职使用,班子成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罚款30004000元;业务保安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副科长分别罚款15002500元;无烟煤分公司井党政正职及分管副职罚款3000元,其他副职罚款2000元。(三)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事故主要责任者按公司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则272、执行,并罚款2000元;事故单位班子成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罚款10002000元;业务保安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副科长分别罚款5001500元。第五条 对发生非伤亡事故的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发生1次特大非伤亡事故,事故直接责任者按公司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执行,并罚款3000元;事故单位班子成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罚款30004000元;业务责任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的副科长分别罚款15002500元;无烟煤分公司井党政正职及分管副职罚款5000元,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二)发生1次重大非伤亡事故,事故直接责任者按公司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执行,并罚款2000元;事故单位班子成员根据责任273、大小分别罚款20003000元;业务责任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的副科长分别罚款10002000元;无烟煤分公司井党政正职及分管副职罚款3000元,其他副职罚款2000元。(三)发生1次一般非伤亡事故,事故直接责任者按公司不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执行,并罚款1000元;事故单位班子成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罚款5001000元;业务责任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的副科长分别罚款300500元。第六条 本规定由井工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规定根据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级别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六部分 公司井领导干部入井带班公示管理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274、及集团公司等关于领导入井带班的具体要求,加强分公司井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分公司井领导入井带班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特制定公司井领导干部入井带班公示管理规定。第一条 分公司井级领导带班公示.由井工调度室负责,坚持每天在调度晨会上对前一天分公司井领导入井带班情况进行通报公示。并与分公司组宣科配合,每周在全矿井三块电子显示屏(室外大型电子显示屏、办公楼内电子显示屏、南一福利楼电子显示屏)进行公示,公示次数不得少于1次。第二条 基层干部带班公示。由井工安全管理科负责,坚持每天在调度晨会上对前一天基层单位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入井带班情况进行通报公示。并与分公司组宣科配合,每周在全矿275、井三块电子显示屏(室外大型电子显示屏、办公楼内电子显示屏、南一福利楼电子显示屏)进行公示,公示次数不得少于1次。第三条 机关中层管理人员入井检查公示。由分公司纪检监察科每周对井机关副科级以上中层管理人员入井检查情况进行检查12次,与分公司组宣科配合,每周在全矿井三块电子显示屏(室外大型电子显示屏、办公楼内电子显示屏、南一福利楼电子显示屏)进行公示,公示次数不得少于12次。第四条 公示对象:副总工程师以上分公司井领导;全矿井各基层单位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全矿井机关各科室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第五条 公示内容:1.分公司井领导入井带班月度计划安排,包括入井带班的班次。2.分公司井领导入井带班交接班记276、录项目(内容)包括:入井时间、地点、升井时间、总时间、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3.各基层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入井带班记录,包括:入井时间、地点、升井时间、总时间、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4.井机关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入井检查情况记录,包括:入井时间、地点、升井时间、总时间、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5.每月由井工调度室、井工安全管理科、纪检监察审计科分别对分公司井领导入井带班情况、基层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入井带班情况及井机关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入井检查情况的考核结果,以及与考核结果相关的奖惩情况。第六条 公示要求:1.分公司井领导入井带班月度计划必须符合集团的相关文件要求,由井工调度室详277、细制定入井班次,特别要加强对周五、周六、周日的安排。2.公示工作主要由井工调度室、井工安全管理科、纪检监察审计科、组宣科等部门负责,分别按照以上的要求,对统计结果进行严格细致地审核,保证统计结果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公示。3.井工调度室要加强对调度台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要求,严格标准,按照带班的总体安排和领导因事、因差等原因进行的调换,按照规定及时与集团调度中心汇报并及时对调度台显示屏进行填写和更换。4.无论是调度晨会通报公示,还是电子显示屏每周的公示,各相关负责部门要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具体负责人员必须认真核实,严禁出现循私舞弊、弄虚作假等现象。5.各级领导入井带班及入井检查的情况公示,278、接受上级部门、全矿井员工群众的监督,如发现公示内容不实,可向分公司井有关责任部门检举。第七条 本规定从2010年10月5日起实施。第三十七部分 公司井领导干部入井带班档案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及集团公司等关于领导入井带班的具体要求,结合我井领导干部入井管理的具体实际,搞好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记录的管理,特制定公司井领导干部入井带班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 由井工调度室总负责,每月对分公司井领导入井带班工作进行详细安排,并对前一天的入井带班情况做到每天调度晨会上进行通报,对当天的入井带班进行安排。制定分公司井领导入井带班井下交接班记录表,入井交接班记录的内容为:下井人员姓名、班次、入井升井时间、井下行走路线279、发现的问题情况和隐患、问题和隐患的处理情况、遗留的问题、交班情况等。第二条 领导干部入井交接班记录表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不准弄虚作假,严禁升井后补填的现象发生。有代写情况的,一经发现,处罚带班人员及代写人员各500元。第三条 每名下井带班的分公司井领导,在认真填写领导干部入井交接班记录表的基础上,重点是对隐患的处理情况要作详细说明,以备查。第四条 井工调度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分公司井领导入井带班工作各类资料的收集、上报和存档工作,做到每月汇总一次,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检查,保存期不少于一年。具体负责人因不负责任,造成档案管理混乱、遗失的,对责280、任人罚款500元。第五条 每天由井工调度室与井工安全管理科对领导带班下井记录等各类资料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要及时下发”隐患整改五定表”,按规定进行整改,严格执行闭锁循环管理,未按期整改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处罚500元/条。第六条 由井工调度室负责、分公司组宣科配合,在每天调度晨会通报的基础上,将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详细记录在电子大屏公示,每周公示不得少于1次,接受全矿井员工监督,公示次数不够,一次处罚井工调度室和组宣科负责人各200元,处罚具体责任人各100元。第七条 由分公司信息中心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转,系统主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它281、应用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储空间,人员入井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第八条 历年各类纸质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记录和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分管分公司井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电子文档版在不影响存储空间的情况下,一律不得销毁。第九条 井工安全管理科与纪检监察审计科要对分公司井领导入井带班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做好对相关档案资料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各类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第十条 分公司井基层单位干部入井要按照井149号文件和补充规定认真执行,每月的值班带班安排表、井下交接班记录、隐患和问题查找及整改记录等档案资料,由基层各单位负责存档。井工安全管理科也要282、将每天通报、公示的基层单位干部入井带班的记录妥善保管以备检查。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0年10月5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井工调度室。第三十八部分 公司井领导干部入井带班举报办法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切实将各项规定与管理办法落到实处,使各级领导入井带班能够接受全矿井广大员工的监督,保证各级领导能够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促进我井井下各工作面的现场安全管理和各类安全隐患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整治,转变各级干部的工作作风,特制定公司井领导干部入井带班举报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全矿井任何单位或员工个人采取公开或非公开的形式,向分公司井有关部门检举揭283、发任何违反干部入井带班规定和管理办法的一切虚假、隐瞒和违规等行为。 第二条 举报范围:违反集团公司和分公司井关于领导干部入井带班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不能够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分公司井领导(包括副总及相关主要生产科室的负责人);基层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入井带班情况;分公司井机关各科室副科级以上干部入井检查情况等。第三条 举报内容:对各类虚假入井、迟下井、早升井、入井时间不够及违章指挥、违反规定抓不安全行为和乱罚款的一切违规行为。第四条 举报途径及形式: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信函、电子邮件、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可以进行匿名举报。举报电话为:井工调度室主任24312284、52;井工安全管理科科长2431201;分公司纪检监察审计科科长2431346。第五条 举报处理流程1.登记:由井工调度室、井工安全管理科、纪检监察审计科负责,对举报人所举报的事项,相关电子邮件、信函或面谈记录必须进行存档。相关电子邮件需要打印存档;相关信函需要存档信封和正文。各部门举报登记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记录后,及时向分公司井有关领导汇报,讨论确定是否具备调查条件。 2.受理:对于具备调查条件的举报事项,由井工调度室、井工安全管理科、纪检监察审计科负责人指定具体举报调查项目负责人,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举报人有权了解其举报事项的受理情况。 3.调查:举报调查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举报事项的实285、际情况,开展调查工作。在调查过程中,举报工作人员应尽量不与举报人直接会面,以降低举报人的风险。 4.报告:调查小组完成必要的调查程序后,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出具调查报告,上报无烟煤分公司井党政班子。对于经调查属实的事项和领导干部,由无烟煤分公司井党政联席会议依照分公司井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研究处理意见,并通报全矿井。第六条 举报档案的保管:举报档案是指记录举报事项的登记、受理、调查和报告全过程的所有资料,包括文本资料、录音资料以及其它形式的一切资料。档案资料由分公司纪检监察审计科负责保管。 第七条 举报相关要求和规定:1.举报工作人员应该严格保密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举报事项的具体内容,相关调查工作286、应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除非举报人同意,否则任何情况下,不能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举报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2.举报调查实行回避制度,如果举报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或朋友关系,或者其本人、亲属或朋友与被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以及其它可能影响举报事项被公正处理的情况,举报工作人员应该主动提出回避,举报人也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3.举报人应该尽可能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规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对举报内容负责,不得代替他人举报,不得利用举报制度对被举报人进行报复。对经核实287、确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按照分公司井相关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4.举报人应该通过分公司井正常渠道反映问题,不得通过分公司井以外的其它渠道反映问题,不得采用极端方式反映问题。 5.当需要举报人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时,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不提供虚假信息,不干扰举报调查工作。 6.井机关科室、基层各单位和全矿井员工群众要积极配合举报调查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7.全矿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举报,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打击报复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矿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井工调度室、井工安全管理科、纪检监察审计科负责解释,自2010年10月5日起实288、施。第三十九部分 公司井各级领导入井带班考核规定为了进一步强化现场的安全管理,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充分调动决战四季度的安全生产积极性,根据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下井带(跟)班管理办法(办2010246号)及(井发201015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井生产实际特制定无烟煤分公司井各级领导入井带班考核规定。第一条 分公司井领导、副总工程师带班不符合要求,按集团公司办【2010】246号文件处罚规定执行,并取消当日值班费。第二条 生产科室领导不符合跟班规定的,严格按照井发【2010】149号文件进行处罚,并取消当日值班费。第三条 基层生产辅助单位的领导跟班不符合规定的,严格按照井发【289、2010】149号文件进行处罚,并取消当日值班费。第四条 分公司井领导、副总工程师下井带班班中三次汇报,每少一次罚款100元,带班记录不按时填写、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五条 生产科室及基层生产辅助单位的领导,下井带班班中三次汇报,每少一次罚款100元,带班记录不按时填写、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第六条 井工调度室每天对所有入井带班领导的入井时间、行走路线认真统计,并在次日调度晨会上进行通报。第七条 本规定从2010年10月5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井工调度室。第四十部分 公司井各级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切实290、将各项规定与管理办法落到实处,保证各级领导能够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做到现场交接班,促进我井井下各工作面的现场安全管理和各类安全隐患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整治,结合我井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井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规定。第一条 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无烟煤分公司井领导入井带班现场交接班记录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严禁随意涂改。第二条 交接班时,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指定的交接班地点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和需要交接的问题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第三条 交接班记录必须由领导亲自填写,严禁他人代填,发现一次罚291、款200元。第四条 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果接班领导未到现场,交班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早退处理,接班人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到交接班现场,否则按迟到处理,确定无人接班应及时向井工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迟到、早退每次罚款500元。第五条 交班领导如发现接班领导有醉酒或精神不正常时,有权拒绝交班,并及时向井工调度室汇报,由井工调度室向分公司井主要领导汇报进行处理。第六条 在交接班时,如果设备在运行中存在有不安全隐患尚未进行处理或没有处理完毕,接班后继续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如果交班人提前离岗,或没按交接班制度进行交接,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并及时向井工调度室汇报,由井工调度室向分公司井主要领导汇报进行处理。292、第七条 对未进行交接班而出现的问题,双方都有责任并在处理中从严加倍处罚。第八条 本规定从2010年10月5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井工调度室。第四十一部分 公司井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第一条 对罚款的有关规定:1对各单位及个人的罚款,应从本单位及个人安全奖中扣除,安全奖不足的从安全风险抵押金或工资中扣除。2个人罚款从个人收入中扣除,不得用公款或集体的奖金缴纳个人罚款。3对各单位及个人的罚款,由井工安全管理科开据罚款单,由被罚单位统一上缴分公司财务科,作为分公司井安全奖励基金。第二条 对发生事故不及时报告、调查单位的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1井上下不论发生任何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井工调度室293、汇报,超过30分钟,按照隐瞒事故论处。对隐瞒事故单位罚款5000元,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2000元。2井工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井工安全管理科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由井工安全管理科牵头,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情况。相关业务部门一次不按时参加者,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0元。第三条 对发生伤亡事故单位的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1 每发生1人次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8万元,取消全矿井所有单位月度安全奖、月度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月度安全结构工资;取消事故单位所有人员季度安全奖、季度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季度安全结构工资。2 每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对事故单294、位罚款4万元,取消事故单位所有人员月度安全奖、月度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月度安全结构工资。3 每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2.4万元,取消事故单位领导班子及事故班组所有人员月度安全奖、月度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月度安全结构工资。第四条 对发生伤亡事故责任者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1.发生1人次死亡事故,事故主要责任者按煤业集团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执行,并罚款5000元;事故单位党政正职免职,班子成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罚款40006000元;业务保安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副科长分别罚款25003000元;无烟煤分公司井党政正职罚款10000元,副职罚款8000元,取消井班子成295、员当月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并扣除本金重新进行抵押。2.发生1人次重伤事故,事故主要责任者按煤业集团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执行,并罚款3000元;事故单位党政正职降职使用,班子成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罚款30004000元;业务保安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副科长分别罚款15002500元;无烟煤分公司井党政正职及分管副职罚款3000元,其他副职罚款2000元。3.发生1人次轻伤事故,事故主要责任者按煤业集团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执行,并罚款2000元;事故单位班子成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罚款10002000元;业务保安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副科长分别罚款5001500元。第五条 对发生非伤亡事故的处罚296、,按下列规定执行:1.发生1次特大非伤亡事故,事故直接责任者按煤业集团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执行,并罚款3000元;事故单位班子成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罚款30004000元;业务责任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的副科长分别罚款15002500元;无烟煤分公司井党政正职及分管副职罚款5000元,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2.发生1次重大非伤亡事故,事故直接责任者按煤业集团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执行,并罚款2000元;事故单位班子成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罚款20003000元;业务责任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的副科长分别罚款10002000元;无烟煤分公司井党政正职及分管副职罚款3000元,其他副职罚款200297、0元。3.发生1次一般非伤亡事故,事故直接责任者按煤业集团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执行,并罚款1000元;事故单位班子成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罚款5001000元;业务责任科室的科长(含副总)、分管的副科长分别罚款300500元。第六条 本规定由井工安全管理科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规定根据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级别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四十二部分 公司井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煤炭法、环境保护法和煤炭工业环境保护暂行管理办法,合理开采矿山资源,清洁生产,防止污染,更好地为我井井建设和发展服务,结合我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环境影响评298、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是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防止污染出现的有效手段,在井生产、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如一地贯彻执行。第三条 我井环境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落实环境责任制,依法治理污染,强化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管理,搞好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积极筹措资金,加大环保投入,加快井环境治理步伐,促进煤炭生产经营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走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道路。第四条 由分公司经营科对全矿井的环保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井应把发展重点放在开展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保护工作方面。第六条 将井环保工作纳入井发展规划中,并有组织的实施。第七条 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299、,应在全矿井范围内树立“保护环境光荣,污染环境可耻”的良好道德风尚。第二章环保工作职责第八条 无烟煤分公司井成立环保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环保的副经理担任,成员由其他分公司井领导、各专业副总、专业科室、区队负责人组成,环保办公室设在经营科。环保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做好国家环保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领导全矿井环保工作,检查环境治理计划执行情况,对环保工作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对各基层单位现场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督促。第九条 环保办公室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保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编制年度环保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落实情况。(三)在井生产、建设过程中300、,认真执行“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四)协调与国家环保部门、集团公司资源环保中心的关系。(五)组织先进环保经验的学习和推广。(六)通过科学论证,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开发环保产业,分公司井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七)组织开展环保工作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矿井职工家属的环保意识。(八)负责环保统计工作,按时、准确、无误地上报环境报表。(九)解决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纠纷。第十条 各科室、区队职责:(一)认真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分公司井制订的相关环保制度,并予以落实。(二)成立由单位负责人牵头的环保工作领导机构,专门处理环保工作有关业务,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接受检查。对检查存在问题的要采取整改措施,301、不得推诿、扯皮。无工作机构、不落实工作安排、不整改,出现任何一种情况,一经查实,由井进行罚款,罚款可以叠加。(三)在建设项目上高度重视“环评”制度与“三同时”制度,并严格执行。(四)自觉做好责任区内的环保设施的维护工作。(五)利用学习时间,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环保教育,宣传环保知识,努力提高广大职工的环境意识。不开展此项活动,对单位党政负责人罚款100元/次,由企管科定期抽查学习情况。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第十一条 对环境有影响的拆、改、扩建项目须具备环境影响报告,在送交井环保办备份的同时,逐级上报审批。获得审批结果后方可动工。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必要手续的单位,除上级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进行罚款自行302、承担外,井另行对单位党政领导罚款500元/人。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由上级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生产。未经验收,擅自投产,对单位领导罚款500元/人。上级进行处罚,后果自付。第四章井环境治理第十三条 凡出现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查清污染源及污染程度,采取适当措施,及时上报,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凡出现污染事故,对事故单位罚款1000元(罚款对象针对单位党政技、责任人),另对对口职能科室罚款500元。第十四条 污染严重的单位和生产装置,应采取必要的治理办法加以治理,符合环保要求方可投入使用。治理不达标,应及时上报分公司经营科。不能正303、确对待、消极治理,罚款300元/次。第十五条 加强井下水的综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责任单位:机电科 运转队井下水不能充分加以利用、污水处理装置不能正常运转,对该单位罚款500元,单位正副职罚款100元/人。第十六条 加强三废的管理,机电科、运转队负责做好锅炉的维修保养工作,保养不力,罚款500元/台;操作人员要按章操作,由于操作不当造成三废超标,将给予100元/人次的经济处罚;废渣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散放,否则,将酌情进行200-500元不等的处罚。第十七条 对井的强噪声源采取降噪措施,使噪声分贝值控制在允许范围内。第十八条 分公司供应站要对购置产品的环保性能进行评比,对有利304、于井环保的装备在购置上采取优先原则。对于不符合国家、地方环保标准的技术装置的采购不予支持。否则,对供应站进行500-1000元的处罚。第十九条 统一规划、全民参与、点面结合、搞好井绿化,美化工作。由分公司生活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安排每年绿化美化工作。由于生活服务中心组织不当,影响到绿化美化工作质量和进度,对单位罚款1000元,对单位党政领导罚款500元/人。第二十条 由经营科根据上级有关排污费收取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排污费的缴纳工作。第二十一条 加强井环保设施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转。管理不善,保护不力,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五章科研、教育与宣传工作第二十二条 支持下属305、单位,通过科技进步的成果,开展有针对性的环保科研工作。对于科研工作的结果,根据其应用价值的大小,由经营科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分公司井环保领导小组,提出给予一定的奖励的建议。第二十三条 重视环保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来保证环保工作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由分公司经营科、培训中心具体实施,若组织不力,影响培训计划的落实,对两单位各罚款500元;加大环保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出现力度不够、工作不到位等情况,对组宣科、信息中心罚款500元。第二十四条 加强与上级政府环保部门、集团公司环保中心、各兄弟部门在环保信息资源的共享和经验交流。第六章环境监测第二十五条 由经营科配合上级监测部门做好各项环境306、数据监测工作。监测过程中配合不认真、敷衍了事,对经营科罚款500元/次。第二十六条 根据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由经营科对周边环境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上报分公司井环保领导小组,以此作为环保决策的依据。分析手段、方法运用不合理,评估结论失真,对经营科罚款300元。第七章环保制度第二十七条 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按照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不定期或不开展,对该单位罚款500-1000元。第二十八条 加强环保情况汇报工作,各基层逐级汇报环保的重要事项和新问题。出现情况不及时上报,对有关单位罚款500元/次。第二十九条 定期组织各单位专职人员进行环保知识培训,来提高业务能力。第三307、十条 各单位有责任按经营科要求,提供各类统计报表所需资料,要求及时、准确无误,晚报、误报者按10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经济处罚。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所指定环保协管员要相对稳定,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以确保环保工作的更好开展。各单位要将指定人员名单报分公司经营科,倘若人员变更频繁,影响正常工作,对单位行政一把手罚款200元。第八章奖 惩第三十二条 对热爱环保事业,并对保护和改善井环境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适当奖励。第三十三条 将环境保护考核工作列入分公司井五型企业创建月度考核,及时兑现。第三十四条 对破坏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根据破坏和污染程度,追究单位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由308、经营科认定后提出处罚意见,报请环保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井。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十三部分 公司井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管理力度,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为实现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达到系统化规范化管理,特制订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 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提高劳动者职业卫生(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309、防治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的权利,享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第三条 劳动者接受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应当视同正常出勤,鼓励劳动者积极接受职业卫生(健康)教育。第四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首先接受职业卫生(健康)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劳动者职业病防治培训率达95%以上。第五条 劳动者应当学习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健康)知识,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六条 职业卫生(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与劳动者相关的职业病,职业卫生防护,女工卫生保健,劳动安全,310、环境保护,常见传染病与非传染病的预防及自我保健等。第七条 凡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健康)培训,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应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健康)培训,用人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年初将职业卫生(健康)培训计划报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由聘请有关医院职业病医师或各单位职业病防治人员讲解,每年12次,普及员工卫生(健康)知识。第二章 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施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工作,加强职业卫生(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业性卫生(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第三311、条 各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劳动者有权力及义务积极接受职业卫生(健康)检查。第四条 职业卫生(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六条 各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312、者,应当按照医院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第七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八条 第五人民医院防疫站及医院发现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第九条 医院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卫生(健康)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第十条 医院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报职业卫生(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报材料和患有职业病及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接到医院的职业卫生(健康)检查结果后,要及时作出分析总结报告,一方面上报劳动鉴定委员会,需调离岗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