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及设备器材管理制度9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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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547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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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及设备器材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二 安全会议制度5三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8四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0五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4六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17七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27八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32九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35十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42十一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50十二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62十三 安全奖罚制度69十四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71十五 安全举报制度73十六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75十七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2、80十八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82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了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用心做事”核心理念和“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落实和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搞好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按“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目标及长远发展规划,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隐患等。各3、单位行政副职是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第二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按有岗必有责,有责必落实原则,各级、各部门人员,都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安全工作密切配合,互相扶持。第三条 各级领导和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各种安全管理(技术)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工作能力,从而有效地遏制事故的发生。第四条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矿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开展安全检查;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各类4、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本企业各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消防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易燃易爆的重点防火要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配齐消防器材,并管理到位。对安全职责履行好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失职造成事故的,应按本规定分清责任进行追究。第五条 各级领导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在计划、布置 、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领导人员除应履行本制度中所列的安全职责外,还应5、及时完成上级或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工作任务,并对所属部门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第七条 违反上级及公司有关规定的按上级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对责任人追究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外,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即: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公司副总经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区(队)负责人负责对班组长考核;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工人进行考核。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的基本体现方式为: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风险抵押、安全责任追究等。第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必须作为评优、评先、奖励和降级、6、处分等重要参考依据。第十一条 各单位按照本制度必须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 安全会议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规定、指示,研究分析和解决我公司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规范运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安全会议制度。第一条 会议时间安全会议包括安全办公会、“双基”建设工作会议、安全例会等与安全相关的会议。每月召开四次安全会议,时间定于每星期日上午9:00(若有变动另行通知),安全办公会每月一次7、,时间为每月二十七日召开,有变动另行通知。“双基”建设考核领导小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双基”建设工作(可以和安全办公会议合并)。其他临时性安全会议的召开时间由矿调度室负责通知。第二条 会议主持及参加会议人员安全办公会议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主持。安全副总、生产副总、机电副总、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出席;总经理助理、生产职能部室正、副职和生产区队队长、机电副队长及所有地面单位全体在职管理人员参加。如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要写出不能参加会议的原因说明。“双基”建设工作会议(可与其他会议合并),由双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或经组长授权的副组长组织召开。安全副总、生产副总、机电副总、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出8、席;“双基”领导小组成员、生产职能部室正、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区队队长等与“双基”工作有关人员参加。“一通三防”例会由总工程师主持,参加人员由总工程师负责确定并安排人员通知。每月安全例会由安全副总经理主持。生产副总、机电副总、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出席,生产职能部室正、副职和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区队队长、机电副队长等参加。第三条 安全会议内容1、学习贯彻国家、上级有关安全文件、政策、规定、指示。2、研究分析当前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及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并提出解决的办法,针对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进行落实。3、布置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安排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任务9、,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4、检查上次安全例会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完成好的给予表扬,完成不好的给予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进行二次整改。并安排专人作好会议记录。5、对有关事故进行分析,通报事故责任处理结果和违章人员,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6、安监部负责安全会议所决定的安全管理事项进行落实和监督检查。7、通报上级对公司“双基”验收情况及公司对各单位“双基”验收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第四条 要求1、安全监察部负责做好安全办公会议考勤和记录,其它安全会议有组织单位负责记录,存档备案。必要时对会议所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上报或下发。2、按照上级要求,随时召开有10、关安全方面会议,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精神。3、参加会议人员要提前做好发言准备及材料,在发言汇报中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提高会议效率。4、其它安全会议由组织部门做好记录。5、安全工作会议实行签到制,被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按通知要求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准时参加会议,做到善始善终。确实不能参加的,要在开会之前和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对未经允许擅自不参加的部门或迟到、早退的人员,会议召集人按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第五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安阳永安黑玉煤矿有限公司。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三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安全第11、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管理,努力实现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实现安全目标,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每年依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我公司安全生产具体条件和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状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总体目标应具有先进性、可操作性。安全目标主要包括以下指标:1.全矿安全奋斗目标为0;2.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3.井下辅助及地面单位消除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4.其它安全指标。第二条 公司要将年度安全生产总体目标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月度安全工作计划,12、确定安全工作目标、思路和工作重点,加强月度考核兑现,安全目标与经济利益挂钩。对完不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和责任人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分并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目标的落实负全面责任,各部门必须制定规划措施,保证安全目标的全面实施,执行到位。第四条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安全目标的考核,严格按规定兑现奖罚,使安全目标管理起到促进和保证安全生产的杠杆作用。第五条 各级领导必须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必须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第六条 根据季节和节假日等阶段性工作特点,积极开展百日安全竞赛13、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和夏季“三防”冬季“四防”工作,增强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第七条 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健全安全生产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制度,积极开展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抓安全工作的原则,逐级落实各级领导干部、业务部门、群监组织和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第八条 保证安全投入,坚持“装备、管理、培训”三并重原则,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竞赛等活动,不断改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第九条 严格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重点演练,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努力控制一般事故,并最大限度14、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第十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安阳永安黑玉煤矿有限公司。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投入管理,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增强企业抗灾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关于调整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的规定,加强安全投入资金管理,提高安全投入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管理程序,结合我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安全生产15、费用提取标准:黑玉煤矿是兼并重组矿井,在矿井技改期间,按相关规定执行,技改结束投产后,按照规定安全费用按吨煤30元提取。第二条 安全费用必须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由公司集中管理,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三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需报地方财政、税务、审计机关和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接受监督。第四条 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五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更新改造支出。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3、完善和改造综合防治16、煤与瓦斯突出支出。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支出。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9、完善和改造矿井防尘系统支出。10、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附表一第六条 安全费用的管理:1、安全费用必须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由矿集中管理,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2、职能部室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编制安全费用使用计划上报矿,由安全监察部上报永安公司主管部门。经永安公司批准17、后,按永安公司批准的计划安排使用,并纳入全面预算,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负责人。经永安公司批准的安全费用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矿审批。3、总工程师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安全费用计划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计划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编制和上报、下达工作,并与安全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矿综合办按权限范围负责安全费用计划中设备、材料(统管物资由永安公司供应部门采购)的采购和保障供应,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采购。4、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应与生产经营计划同时编制,应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解决安全生产急需的重大和关键问题。5、经上级公司批准的安全费用计划不得随意变更18、。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公司审批。未列入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合同签订、采购订货、付款及财务决算等。6、计划外安全生产急需项目,可先报经矿主管副矿长审批,矿长批准后再报永安公司生产技术部。统管物资由上级公司供应部门采购。7、各单位计划中单项工程超过50万元的项目、单台(套)超过20万元的设备,必须经上级公司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实施。8、安全生产需求物资申请表序号项目名称内容和规格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技术参数项目责任人项目用途9、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和设备到货后,应及时进行验收交接。未按规定程序验收的计划项目,财务部门不得付款。10、财务部必须专人负责安全费用项目的管理,建立安全19、费使用管理台帐;11、各单位列入煤矿安全改造项目,需要验收的工程,相关单位提前申请,由综合办牵头组织,安全监察部等相关部门参加,于每季度末集中验收。第七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表一: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领导领导小组(矿领导)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办公室(财务部)机电运输组、财务部机电运输组、财务部机电运输组、财务部机电运输组、财务部一通三防组、财务部一通三防组、财务部一通三防组、财务部一通三防组、财务部生产技术部、财务部安检部、财务部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20、出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综合完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五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加强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和根本途径。为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安全监察部是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通知下发、检查人员组织、检查情况通21、报以及表彰奖励等。第二章考核标准第三条前提条件:1、杜绝死亡和重大非人身事故。2、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矿井年初制定的达标规划。3、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及奖惩制度。第四条考核标准:1.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联合制定);2.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第三章检查验收与奖惩第五条矿井每月组织对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评定,检查人员主要由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等部室的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对获得永安公司专业第一名的负责人予以奖励。第六条年度检查综合得分获永22、安公司前三名的区队,予以奖励。第七条年度内出现死亡事故或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单位,罚款1.0万元。第八条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单位奖励,用于奖励在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严格兑现。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九条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机构。从公司到基层单位逐级建立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行政一把手是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设立标准化工作机构。公司在安全监察部负责牵头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工作,各主管业务部室负责分管的质量达标专业。第十条 建立健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责任体系。总经理对矿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和各主管业务部室要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专23、业分工对本专业负责;区队领导对本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一条必须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要结合生产实际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提出年度达标计划和中长期达标规划,并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实施。每年年底,各专业部室要认真制订出下一年的达标规划,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报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审阅汇总并经安全副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研究,最终确定公司达标规划。各主管部室根据规划制订逐月分解计划,认真实施,精细达标。严格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月检查、季考核、全年评比的管理制度,促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第十二条 建立质量标准化培训制度。为使员工达到规范操作、“上标准岗,干24、标准活”,必须使每位员工熟知标准,因此,各单位必须建立标准化培训制度,按照员工的岗位归属,即“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质量标准化标准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对上级新修改、下发的质量标准要做到随时培训。第十三条 建立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采掘工作面要做到周检查、月验收,其它工程项目做到竣工一项验收一项。其它专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验收。公司标准化验收要做到动、静结合,促使标准化由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转变。第十四条 建立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为促进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每年必须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文件,确定奖罚标准,严格进行考核兑现。第十五条 大力开展质量标25、准化竞赛活动。为营造“赶优争先”质量标准化工作氛围,开展如“流动红旗”、“标杆区队”等质量标准化竞赛活动,以点带面,全面促进标准化水平的提升。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化观摩、学习活动。为不断提高质量标准化水平,要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开展专业与专业、矿井与矿井之间的观摩、学习;公司要做到每半年组织一次质量标准化管理人员外出参观、学习。参观、学习要有提纲、有总结。第十七条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充分保证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必需的各种投入。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与干部职工的收入分配、政绩考核等相互挂钩,不断加大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奖惩力度,严格检查验收,严格奖惩兑现。积极组织开展26、各种形式的职工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安全质量意识和技术技能。第十八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六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践行“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生产业务素质,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单位(部室)的全部员工。第三条 全矿员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第四条 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27、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第五条 并按照上级及公司有关员工培训管理规定,各基层单位负责本部门员工日常培训制度制定,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第六条 对员工的日常培训内容,应包括:了解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煤矿作业的危险、职业危害因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个人防护、避灾、自救与互救基本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措施基本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简单维护,以及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具备与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相应的知识和能力。第七条 员工需要改变原岗位工种时,必须“先培训28、后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能转岗。第八条 安全监察部按照职责,依法对公司各单位(部室)的安全培训实施管理工作。第九条 对严重“三违”的人员的培训:凡被查出定为严重“三违”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接受安全培训,培训内容是本岗位操作标准与煤矿安全规程,及矿规、矿纪等相关规定。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察部出据培训合格证明,原单位方可安排工作。第十条 作业规程的培训:新工作面在开工以前,要根据工作面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并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学习由各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学习形式可多种多样,培训时间可根据作业场所复杂难易程度,在制定作业规程时明确规定培训时间,29、培训结束要组织考试,考试成绩要记录存档。第二章 有关培训职责第十一条 矿各职能科室负责对区队的安全培训活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指导、监督。第十二条 区队负责对本单位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员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定期检查、考核工作。第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及对“三违”人员培训监督。负责对安全培训教学计划的审定,负责对要害部门工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监察及事故后调查、分析与处罚。第十四条 矿安全监察部负责新员工的岗前培训及煤矿一般工种到“四级安培中心”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30、制定教学培训计划,学员考勤、档案管理等工作。第三章 培训对象、时间与内容第十五条 全部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一) 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二) 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三) 其他员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 基层人员每年不少于16个课时培训,培训内容为煤矿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卫生与健康,劳动保护与现场急救等专业知识。(五) 管理人员与特种作业人员由上级培训机构培训,煤矿一般人员及新员工岗前培训,由四级安全培31、训机构负责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第四章 培训计划管理第十六条 编制培训计划的目的:根据培训工作重点,科学、合理、有效地实施员工培训工作。指导培训工作的大纲与年度培训工作达到计划目标。第十七条 培训计划编制的依据:(一)培训计划的编制:以重视员工智力开发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为目的,把岗位安全知识与技能操作水平作为提高员工素质的一项根本任务。(二)编制计划要根据本单位各岗位、各工种特点,及当前员工素质状况与长远发展规划结合起来,把员工教育培训效果同提高单位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切实为安全生产服务。(三)培训计划中的主要指标应列入单位主要领导年度经营承包目标。第十八条 培训计划编制程序32、:员工培训计划编制工作由培训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在计划的编制过程中应通力合作,以保证员工培训计划的实效性和实用性。(一)每年末矿安全监察部门根据上级要求,结合矿实际情况征询下一年度各单位、部室负责人对下年培训工作的初步意见。采取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全面摸底调查,培训部门综合分析平衡。(二)培训计划下达后,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详细培训计划,形成正式员工培训计划,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第五章 培训班管理第十九条 举办培训班的依据:举办各类培训班应依照年度培训计划进行。特殊情况下,需在计划外举办培训时,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同意,培训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认真组织培训。第二十条 学习方式:分为33、全脱产、半脱产、业余三种。第二十一条 教学计划管理:根据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教学计划应满足培训目的,并符合上级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各类不同性质的培训班应分别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要规范,编制应分级负责。第二十二条 教学计划的内容:1.培训班的开办目的和要求;2.培训起止时间;3.主要开设课程(也包括课程开设顺序、进度和实习课等);4.总课时和课时分配;5. 教学方法(讲授、实验、参观、实习);6.课程授课(实习)教师。第二十三条 学员的要求:学员在培训期间应遵守学员守则,听从培训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培训班的教学规章制度。做好课程预习,除接受面授学习时间外,要坚持自学做好复习。第二十四条 实操培训34、注意事项:学员应遵守实操单位的有关规定,自觉服从现场实习所在单位的管理,保证实习学生的安全。第二十五条 对学员的奖惩:由安全监察部根据培训管理规定出据奖、罚通知,学员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执行。培训部门对学员奖、罚要有理有据,做出详细记录,原始奖罚资料要妥善保存。奖罚标准:1.学员在上课学习期间,无故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10元;旷课一次罚款50元;迟到或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次论处。 2.参加公司安全资格培训被评为优秀学员的给予200元奖励。3.参加矿组织的脱产5天以上的培训班,被评为优秀学员的给予100500元奖励。4.参加公司安全资格证书复训考试不及格者,不准再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由原工作单位及时35、调整工作岗位。第二十六条 教学考勤管理:根据培训班的特点和学习内容制定不同的点名方式考勤。对培训班,每天(上、下午)点两次名,其他培训每节课点名一次。第二十七条 学员因有事不能上课,必须提前写请假条,注明请假原因、起止日期等。由各主管单位领导签字,交培训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培训期间,培训部门负责人批假权限只一天,超过一天由学员所在单位审批(新工人由综合办审批)。请假未被批准而缺课者,视为旷课。学员因病不能上课,有医院出具证明,最迟于次日交培训部门认定,否则病假无效。三日以上的病假由学员原单位批准,休病、事假超过培训时间三分之一的,不参与本期培训考核,可进入下期重新学习。第二十八条 实际操作培训:36、实操教学期间的安全管理由培训部门现场培训老师负责,也可委托实习单位共同负责实习学员的安全。现场指导教师应按教学计划要求,开展现场教学辅导与考评,考评要公平公正,考核成绩记入学员培训档案。第二十九条 培训部门依据年、月度培训计划与生产实际情况,及时上报班培训,开班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将培训时间、内容、参加培训人数通知有关单位,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开班2天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培训部门,同时通知参加培训人员,合理安排好参加培训人员的工作时间。没按要求参加培训的,少参加1人对该单位行政正职与员工所在单位各罚款500元,罚款在当月工资结算中扣除。第三十条 监考职责:对矿方组织的培训考试,巡考、监考失职者,给予37、一次罚款100元,并取消其参加巡考、监考的资格。第三十一条 试卷保管:矿方组织考试泄漏试卷、试题秘密者,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并不准其从事与此相关的工作。第三十二条 培训结束考核:考试成绩不及格可给予补考一次,但须交补考罚款100元,罚款上交财务管理。补考仍不及格者进行脱产培训,培训期间按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第六章 教师管理第三十三条 教师的选聘:按照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选聘那些专业知识渊博、具有丰富现场经验、传授知识能力较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担任教师。第三十四条 教师的职责: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循教学原则,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应尽可能采用38、直观性教学、数字教学、多媒体教学,提高学员学习的积极性,使学员理解、掌握更多知识要点。第七章 特殊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查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政治思想觉悟,热爱本职工作。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的要求,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第三十六条 为提高培训效果,对参加安全资格培训的学员每人先自费、待取得证件后报销学习费用。凡一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给一次补考机会,再不及格者,将其调离39、现从事的特种作业岗位。第三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代用证)上岗。原证由矿(安全监察部)统一存放,妥善保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从发证之日起,复训到期必须自觉参加复训。安全资格证书超过复训日期的,造成证书作废的对个人罚款200元,(改变工种的除外,但:须经矿领导批准)。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实行定期复审制度。复审前必须参加规定的复训,复训考核不及格者,不予复审,原证收回。特种作业人员在本公司内调动工作,可继续从事本工种的操作,并到发证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 从外单位调入本公司仍从事原特种作业的人员,需持证到矿安全监察部备案,方可继续从事本工种作业。40、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在继续从事原工种操作前,应当重新进行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岗位(工种)变动时,需办理新从事岗位(工种)的安全资格证书。第八章 新员工培训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培训时间:新入矿的井下员工必须接受培训的时间规定:理论学习培训不少于72课时。第四十一条 新员工安全培训主要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二)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标准;(三)知道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灾、41、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五)自救器及其它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和安全指示标志;(六)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七)职业卫生健康与劳动保护等专业知识;(八)基本技能培训:新工人安全培训结束后,应进行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根据教学计划达到该工种初级工应知应会标准。专业技术培训在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课堂设计、结业考核等方面应按培训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九)实习和实际操作培训:新工人课堂教学结束后,应安排实习和实际操作培训。井下实习时主要了解矿井生产过程与各工种的操作方法,熟悉提升、运输、行人、进、回风巷道位置,了解矿井主要设施、设备的作用及性能;熟悉42、采煤、掘进工作面的规格、支护方法、质量要求及上下安全出口和通路,熟悉大巷行走和入井必须遵守的规定,在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应达到初级工应知应会的标准要求。第四十二条 新工人培训结束后,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考核不及格者,予以辞退。第九章 培训管理第四十三条 培训管理人员要按计划做好各班的开课准备工作,提前通知讲课教师备课,并协调好兼职教师的工作安排。第四十四条 努力完成上级相关处室安排的各项培训任务,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及领导的检查与监督。第四十五条 努力完成矿下达的年、月度培训任务,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队内部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及培训后的考核工作。第四十六条 负责对学习资料归档工作,对考试合格43、者及时办理有关证件。第四十七条 负责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奖惩及教师讲课费的发放工作。第四十八条 定期组织对优秀学员、教师及先进集体的评比工作。第四十九条 负责对兼职教师的管理,兼职教师是培训部门主要授课教师,兼职教师的聘用由培训部门提出,主管领导批准。第五十条 培训结束前,依据培训效果评估办法对教学进行评估。第五十一条 参加公司或外部单位的培训人员必须先到矿培训部门登记备案,报请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结束后,持培训部门发给的有关证书,到培训部门登记注册。第五十二条 参加公司培训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按公司安全培训中心有关规定执行。外培人员考核不合格没有取得有效证件的,培训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自理。第44、五十三条 为加大煤矿工人安全培训力度,必须大力开展以区队为单位的现场培训和岗位技术“练兵”活动,各区队的技术员为兼职教师,队长是安全培训的第一责任人。第五十四条 培训部门要加强对区队监督,保障区队培训工作按时顺利开展。第五十五条 区队培训主要以业余培训为主,可利用班前、班后时间进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与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及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学习,凡在本单位业余培训达不到上岗要求的,或单位培训考试不及格的人员,脱产学习,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第十章 激励机制第五十六条 矿井提出吨煤10%的资金,对区队年度评奖办法:对开展培训较好,每期培训班人均考核成绩合格率在95%以上的区队,能积极配合培训部门按时参45、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且培训合格率在此95%以上的,并完成了年度培训计划的区队,正职奖励1000元,副职奖励800元,。第五十七条 对有关部室的奖励:能积极配合培训工作,及时安排本部门有关人员参与授课每月不少于一次,全年参与四次以上的科室主要负责人年终给予1000元的奖励。第五十八条 聘请教师讲课费标准:讲课教师是队长(含科长)、高级技师、中级职称时,即每课时按30元,其他有关人员每课时按20元,高级职称和副矿级领导授课时,每课时按50元计发讲课费。第十一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部门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 培训费用标准与使用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46、行。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七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保障矿井生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发446号令)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发 201023号文)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二条 公司成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组 长:总经理副组长: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成 员:副总工程师、总经理助47、理、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综合办公室等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部长(兼)办公室主任。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矿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矿井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上报等日常业务。领导小组职责:1.总经理对全矿井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保障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的有效投入,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实,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2.总工程师对全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负责。根据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人员编制、制定整改治理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3.分管副总经理、48、总经理助理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监督、检查所辖范围内的一般事故隐患整改。4.专业副总工程师对专业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业事故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专业事故隐患的整改。配合总工程师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和应急预案。5. 安全副总经理负责全矿井事故隐患的管理、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工作。6.业务部门配合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专业事故隐患排查,并负责隐患的整改落实、隐患建档、复查和隐患分析、上报等工作。第三章 隐患排查分级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49、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四条 依据“23号”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矿井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参照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与国务院446号令、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河南煤50、业化工【2009】223号)文件执行。3.主要排查内容:人的不安全形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失误、设计的缺陷、通风、抽放、安全监测、供电、运输、防治水、调度指挥应急反应等生产安全系统、采掘接替、劳动组织、安全装备、设备运行状态、技术管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五大灾害方面的不安全因素,重点是系统管理,做到“抓系统、系统抓”。第四章 隐患排查与报告第五条 矿井每月要进行一次综合排查,由总经理组织,分管矿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隐患排查会议,对排查要有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第六条 每半月由各专业分管领导或(总经理助理、专业副总工程师)牵头,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51、关人员参加,对所分管专业内的事故隐患,逐头逐面排查一次。各专业每月底将检查的事故隐患问题及分析结果报安全监察部备案。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矿安全监察部汇报,安全监察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实。经核实的重大安全隐患向矿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汇报。同时安全监察部、调度、业务部门做好登记台帐。第八条 每月底由安全监察部按照要求汇总、统计、分析,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第五章 隐患排查治理第九条 一般隐患直接确认后,能现场整改的,必须现场进行整改。现场不能整改的,必须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按期整改。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确认后,业务部室要提52、出初步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制定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核、总经理批准等。需要申请公司给予技术、资金支持或编制施工计划、设计进行报批的,业务部门按程序报公司批准后组织整改。整改结束后提请公司或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及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施工人员安全的,要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汇报,并组织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第六章 隐患责任追究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处分:1.在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应排查而未排查的;2.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53、;3.违反事故隐患排查规定,对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4.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不采取积极的措施,或有措施也不落实而最终导致事故的;5. 矿有关部门在事故隐患排查后,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的,并因监督检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6.未按规定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报告的;7.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8.未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组织生产的;9.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不合格或者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领导小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等处分:1.对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掌握不清的54、;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未采取监管措施的;3.对编制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未及时审批的。第十三条 各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永煤集团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规定,加重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八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特别规定等法规政策,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安全检查、整改、复查的力度,建立日常安全检查秩序,规范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逐55、步实现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组织机构安全检查参加人员组成为:公司领导、各职能部室、各生产单位行政正职、机电副队长及专业技术人员。第二条 检查内容1、各单位、各级领导执行国家、上级部门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等,及公司安全文件、安全办公会议、安全专题会议安排等落实情况。各级领导、各职能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通三防”责任制落实情况。2、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情况。3、“双基”建设开展及考核情况。4、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5、安全投入、重点工程、环节系统补欠工程完成情况。6、矿井各系统的能力,可靠性、安全性;矿井顶板管理、通风瓦斯、供电、运输、提升、防治水等各大系56、统及地面要害场所、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安全状况。7、各类安全资金使用、安全奖励提取、兑现及安全罚款执行落实情况。8、公司、部室两级干部下井跟班作业情况。9、各类人身事故、非伤亡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追究、处罚是否到位等情况。10、各类人员培训质量、持证上岗情况。11、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事故隐患、问题的监督检查。各类安全设施、设备、仪器仪表使用情况。12、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和演练。矿井五大灾害及其它灾害的防治措施。13、其他需要检查落实的问题。第三条 检查结果处理:1、现场安全检查中,若发现有危及员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等重大隐患时,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57、有人员。2、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问题,统一用纸质版汇总至安全监察部,由安监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任单位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闭环,业务部室负责复查落实。3、对检查的各类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认真、全面整改,重点做好落实工作,严禁各类事故隐患的重复发生。4、各单位行政正职为整改落实责任人。5、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对整改的问题及时进行复查验收,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按时限要求得到处理。第四条 责任追究1、对现场检查出现的安全隐患,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对安全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或发现、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按公司奖罚条例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责任。3、凡被上级部门查出58、的重大隐患,从严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条 要求1、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查,并对检查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被检查单位不予配合甚至拒绝、阻挠的,或单位负责人拒绝整改签字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单位停产整顿,并追究被检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2、对上级检查和矿方自查的隐患都要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并跟踪落实整改。第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九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行为,实现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流程化、规范化、标准化,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59、,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成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成 员: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综合办等有关部室领导及技术人员总工程师为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分管负责人,日常审批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具体负责。第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日常审批管理工作,如组织会审、审批工作等。2、负责对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学习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的修改完善工作。第三章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第四条 上报永安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在本单位组织会审并形成会审意60、见后上报永安公司。第五条 所有采掘作业规程及以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牵头组织会审:1、主要巷道交岔点施工、大型硐室施工、巷道贯通、探放水、透老巷、透老空等;2、启封密闭、排放瓦斯、采区及以上范围的通风系统调整、监测监控系统调整等;3、矿井供电系统、主要提升设备及运输系统调整等。第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会审时,以下人员必须参加分管副总工程师、施工单位的队长和技术负责人、生产技术部部长或分管技术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部长或分管技术人员、综合办公室主任等。1、巷道拉底、挑顶、钻机窝、绞车窝等零星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可进行传审。2、会审、传审后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61、3、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各业务部室(区队)依照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权限第七条 参加安全技术措施会审或传审的人员必须具备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或担任副科级以上人员。第八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审批以下安全技术措施1、开拓掘进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开掘巷道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开掘巷道透老空、老巷安全技术措施;开掘巷道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泵房、煤仓、机头硐室等大型硐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大倾角(25)上、下山掘进安全技术措施;开掘巷道设计变更及其补充措施;开掘巷道沿空送巷安全技术措施;开掘巷道施工工艺变更安全技术措施;推广新设备、新技术、新62、工艺、新材料等安全技术措施。 2、“一通三防”改变矿井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安全技术措施;主要通风机检修停风、改变转数或叶片角度安全技术措施;矿井阻力测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深孔爆破、震动爆破安全技术措施;矿井反风演习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及报告;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及季度补充计划;矿井事故救援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矿井综合防尘安全技术措施;矿井井上、下防火安全技术措施;矿井安全监控设备检修、故障处理安全技术措施。3、机电与运输井下电气焊、气割安全技术措施。矿井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单机运转、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变63、电所检修安全技术措施;轨道铺设、整修安全技术措施;4、地质测量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地质报告或说明书;工作面打钻、注浆设计;井上、下供水孔设计;探放水设计;重要贯通测量说明书;各种测量观测站设计;地质报告的修订和完善。第九条 副总工程师负责审批以下安全技术措施副总工程师除负责审批矿总工程师审批权限内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负责以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1、 开拓掘进开掘巷道开口安全技术措施;开拓巷道交叉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开掘巷道过断层、松软岩层施工补充措施;开掘巷道停、开工措施;开掘巷道扩大断面(车场、硐室等)措施;临时工程(绞车窝、矸石硐、水泵窝、钻机窝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巷道挑顶、拉底、64、加固和处理大块岩石等补充措施;处理开掘巷道冒顶安全技术措施;2、机电超长、超重材料及设备的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固定设备自检、事故性检修、停产检修安全技术措施;机电设备的安装及回收安全技术措施;大巷运输、斜巷提升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及实验措施;井下停、送电及检修措施;采掘工作面供电管理;井下电缆调整悬挂,变电所拆、接电缆,调整负荷安全技术措施;更换胶带、钢丝绳、硫化接头安全技术措施;高空作业、起吊大件措施。刮板机的安装、拆除。3、通风局部通风机运输、安装、临时性停风安全技术措施;通风设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贯通巷道时通风系统调整的安全技术措施;其他临时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五章、安全技术措施会审、传审管理65、办法第十条 会审办法1、准备会审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单位必须至少提前2天通知相关人员进行预审。2、责任部门至少提前半天通知相关部门人员按时参加会审。3、参加会审人员应为已对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预审的人员。4、有关人员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预审时,应自行详细记录预审时发现的问题及预审意见。5、会审时,预审人员将预审时发现的问题及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组织会审的责任部门及编制人员各一份,并在会审会议上逐一提出,让参加会审人员讨论,让编制人员整改。6、会审时,责任部门必须做好记录,收集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形成“会审意见”;作业规程编制人员必须根据会审意见,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66、果形成“会审意见落实情况”。7、参加会审人员必须对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分管专业的内容逐页签字认可。如相关内容需要修改,参加会审人员可不签字,待编制人员修改完善后再签字,但签字落款日期仍为会审时的日期。8、参加会审人员必须在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会审人员签名表中签名。第十一条 传审办法1、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完成后,必须由主管部门首先审批,编制人员根据审批人员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只有在主管部门审批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准传审到其它科室。2、传审时,相关部门审批人员分别对分管专业内容逐页签字确认并将审批意见按序号写明在“审批意见”页中。如相关专业内容需要修改,审批人员可待修改后签字确认。3、措施传审时间67、不得超过一天,即所有参加传审人员的审批日期为同一日期。第十二条 审批分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时,各业务部门针对不同专业内容,分工负责。1、生产技术部负责文字部分:概况、地质、水文情况、巷道布置、巷道支护、矿压观测、质量标准、掘进支护工艺、施工方法、瓦斯预防、工作面顶板控制、循环作业、监测监控部分、瓦斯监控系统图、爆破作业、通风计算与验算、风机选型与安装、风筒吊挂、局部通风机管理、瓦斯管理、综合防尘、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中的通风与瓦斯管理、爆破与火工品管理等相关内容、灾害预防与安全避灾;安全技术措施中的掘进、顶板管理、防治水等相关内容。图表部分:综合柱状图、巷道平面布置图、剖面图、断面图、68、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图、巷道开口大样图、炮眼布置三视图、爆破说明表、循环作业表、通风系统图、防尘防火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等。2、机电运输组负责文字部分:装载运输、管线敷设、供风、供水、供电、排水、运输、照明、通讯与信号、油脂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各类机电设备管理、斜巷运输管理、供电与电气管理等相关内容。图表部分:设备布置图、设备与工具配备表、供风供水图、供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运输系统图。3、安全监察部负责安全技术措施一章中的所有内容。4、综合办负责劳动组织与人员配备部分。5、总工程师:所有措施都应由总工程师签字。6、矿长:井下使用电气焊、录像拍照的安全措施应由矿长签字。第十三条 制度与上级规定相69、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十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规范我矿矿用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各级设备管理网络体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在选购矿用设备器材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以及永煤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制度中器材是指与设备配套的钢丝绳、胶带和电缆。第二章设备购置第四条 矿用设备的选型应当遵循技术先进、生产适用、经济合理、维修方便的原则,选购的设备应是经过鉴定、有生产许可证、有利于环境保护和非淘汰型产品。第五条 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应具备产品70、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第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及附件的购置应选用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第七条 矿井制定年度设备购置计划。矿用设备购置计划先报送永安公司生产技术部,由矿分管设备的领导主持审查核定后,方可列入年度计划。第八条 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1、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报公司机电副总经理审批。2、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的设备和特种设备,填报“设备购置选型技术经济论证申报表”,公司机电副总经理审批后报永安公司审批。3、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设备和特种设备的论证,报公司71、机电副总经理审批。4、矿井主要生产系统(四大运转系统、供电系统、井下主煤流系统、储装运系统等)装备的技术论证,报公司机电副总经理审批。5、其他需论证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批的设备和项目。第九条 单台设备价值在10万元、成套设备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采取技术洽谈的方式选购。技术洽谈会由公司机电副总经理组织公司相关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洽谈,按照上级公司安排,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第十条 物资供应部门遵照审批后的设备选型论证报告进行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第十一条 矿上要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做到设备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帐卡物一致。设备台帐每月核对一次。设备台帐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台帐每年核对一次。第72、三章设备使用 维修第十二条 设备投入使用前,机电组应根据设备随机资料编写相应的操作规程以及维护保养、定期检修等管理制度,经矿机电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 矿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质量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其保持完好状态。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防爆设备无失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完好的设备不得使用。第十四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2010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表10的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机电部门报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井下防爆电73、气设备(含小型电器)入井前必须经矿井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防爆性能确认合格,签发矿“防爆合格证”后方可下井使用。第十六条 推广应用“三新技术”,推行设备故障诊断和状态检测技术。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持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安全认可证。第十八条 矿要按照生产的需要,组织实施设备大修理计划。凡我公司有修理能力的不得外委,确需外委的修理项目,应优先选用集团公司内部具有修理资质的专业厂点。第十九条 设备外委大修理应填写“外委机电设备大修理申请表”,报公司机电副总经理审批(外委大修理是指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修理资质的单位对设备进行大修理)。第二十条 设备大修后74、的质量验收,由机电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后要写出评定意见,参加人员要分别签名。第二十一条 单台修理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公司负责审查技术方案并参与验收。公司参与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大修理的验收。第四章设备检查 测试第二十二条 合理安排矿井生产系统装备的检查和测试,保证矿井生产系统机电设备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第二十三条 矿生产系统机电设备停产检修的天数每年不得少于12天;矿井生产系统装备日检修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如有变更,必须填报由机电副总经理签名的停产检修时间变更申请表,提前7天报永安公司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四条 月度机电设备停产检修计划,由公司领导组织审查批准后,第一次75、施工或工艺有变化的重大工程要有施工组织措施及技术安全措施。第二十五条 每次计划安排的检修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下列规定:一次检修一天的为16小时;一次检修两天的为40小时。第二十六条 公司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月度停产检修时间超过24小时或有重要检修项目的检修计划进行审查。第二十七条 已审定的检修项目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重点项目变更应向永安公司汇报。第二十八条 每次检修后,各检修地点要进行检修总结,在检修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停产检修总结报送公司机电运输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 矿井电气设备的检查、调整必须按照2010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表11的规定进行。第三十条 76、矿井固定设备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测试和试验。第三十一条 新购置的矿井固定设备需进行技术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三十二条 提升机系统、空压机性能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测试;通风机安装投入前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五年进行通风机性能测定;排水泵性能每年及大修前后均需进行测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第五章设备调剂第三十四条 以下设备列入闲置设备:(1)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新购进设备两年以上,不能投入使用或设计变更不能使用的设备,上报永安公司生产技术部。(2)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本单位不再使用的设备。(3)列77、入固定资产的配件、备件、辅机和附件等,因固定资产闲置而需进行调剂的。第三十五条 对需调剂的闲置设备,由矿填写固定资产价上报批单,报永安公司审批。第六章设备更新报废第三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及时更新或报废:(1)由于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2)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进行改造不经济的设备。(3)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80%的设备。(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设备。(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第三十七条设备报废程序:(1)单台净值10万元以下的设备,由公司自行审批,报废设备明细表报永安公司负责机电运输的管理部门78、备案。(2)净值10万元以上的单台设备或成套设备,单位填写设备资产报废申请书及报废设备明细表,报永安公司负责机电运输的管理部门备案。(3)公司分管领导组织机电运输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组成设备资产报废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设备进行鉴定后办理相应手续。第七章钢丝绳使用管理第三十八条 钢丝绳的选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及相关标准,新购置的钢丝绳在使用前必须做拉断、弯曲和扭转试验。第三十九条 提升钢丝绳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1)升降人员或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1次。(2)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12个月时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79、检验1次。第四十条 申请继续使用的在用钢丝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相应的条件:(1)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同钢丝总断面积之比必须小于下列数值: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2、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为10。(2)提升机钢丝绳直径减小的数值小于10;(3)钢丝绳在运行期间未出现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所造成的损伤。(4)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未达到级锈蚀;(5)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未达到级锈蚀;(6)钢丝绳经探伤监测,无异常现象。对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在用钢丝绳,公司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永安公司呈报继续使用的书面请示,并附上由机电副总经理组织检查的鉴定意见80、和钢丝绳运行现状检查记录以及对钢丝绳继续使用期间进行维护监测的专项措施。第四十一条 由永安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有关人员对钢丝绳进行现场检查,会审后提出是否继续使用及确定继续使用期限的具体意见,由负责机电运输的管理部门行文报永安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批复。第四十二条 使用单位对继续使用的钢丝绳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实行专人专职检查制度。检查时间间隔符合下列规定:使用单位机电队长每天一次;机电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人长或主管副总工程师每十天一次;机电副总经理每月组织机电等相关部门对钢丝绳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处理意见书面报永安公司机电运输管理部门。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永安公司机81、电运输管理部门。第四十三条 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2010年版煤矿安全规程表7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凡不符合2010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零七条和第四百零八条有关规定的钢丝绳,必须立即更换。第八章胶带和电缆使用管理第四十五条 入井阻燃胶带和阻燃电缆必须由公司物资供应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采购,严禁使用个人以任何形式从任何渠道自行进货。没有国家级检测机构检验合格证的产品,不得采购;厂家资料不全以及阻燃性能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接收,更不得发放入井。第四十六条 阻燃胶带和阻燃电缆到货后,先上报由永安公司物资供应部门按每一合同82、的每一品种规格截取试样,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阻燃性能检验,检验合格并取得检验报告后方可发放。未取得检验报告,不予验收入库。第四十七条 公司供销部门发放胶带或电缆时,必须同时移交相关厂家资料和阻燃性能检验报告。第四十八条 没有厂家资料、或者检验不合格或没有阻燃性能检验报告的阻燃胶带和阻燃电缆,使用单位不得领取,更不得入井使用。第四十九条 电缆的检查、调整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之下发之日起执行。十一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矿井主要灾害的预防和管理,控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上83、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黑玉煤矿矿井。第三条根据矿井实际,火灾、水灾、煤尘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顶板事故、职业危害事故等为矿井主要灾害。第四条根据矿井主要灾害的分类和各职能部室业务范围,职责分工如下:生产技术部负责火灾、煤尘、瓦斯灾害、水、地质灾害、顶板灾害、机电运输灾害的预防管理;综合办负责职业危害的预防管理。第五条矿井必须认真分析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情况,进一步明确本矿井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主要灾害,并有针对性地分别制定专门预防管理制度。第六条矿井每年在制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时,要把矿井主要灾害预防措施纳入计划内容。在每季度开始前15日,由矿总工程师根84、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室及人员进行修改和补充。第七条矿井每月25日前,应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室进行矿井隐患排查工作,分重大隐患、一般隐患三级建立台帐,制定隐患治理整改措施,组织落实。重大隐患按程序上报。第八条矿井各种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违反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的规定。公司各职能部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应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酿成事故的,从严处理。第二章瓦斯灾害预防管理第九条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按瓦斯鉴定结果对矿井瓦斯进行管理。第十条矿井每月初对瓦斯管理重点区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85、瓦斯管理重点区必须制定专门防治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第十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2次。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和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第十二条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进行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技术措施,进行处理。第十三条矿井总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第十四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由通风部门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第十五条采掘工作面86、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第十六条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第十七条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第十八条 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打上栅栏,挂上警示牌。密闭的位置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第十九条发生瓦斯积聚现象或瓦斯超限时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1、当瓦斯涌出异常由于通风系统或通风参数变动引起时,应首先考虑去除诱发异常的事件,以恢复正常;无效果时,应考虑换用大功率局部通风87、机、调压、堵漏等措施。2、当瓦斯源范围小,且由较集中的裂隙通漏出时,可采用包邦埋管方法抽出。3、当瓦斯来自小型储瓦斯空间时,可用注高压水、充填材料等方法填充空洞,隔绝瓦斯源。4、当瓦斯来源为与采空区无直接的联系时,可用风筒等导风吹散。5、当掘进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加大风量不能将瓦斯稀释到允许浓度时,可采用边抽边掘的办法。先采用钻孔自然排放,仍不奏效时,改用机械抽放。6、采煤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时,应首先采用加大工作面风量的措施,并配合导风帘等措施进行治理;在加大风量仍不能杜绝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时,就应使用瓦斯抽排风机抽排回风隅角瓦斯。第二十条当发生有害气体突然涌出时,可采用调整通风系统的措施,88、消除有害气体。但在通风系统调整过程中,必须严格检测影响区域内风量和有害气体变化情况,若有害气体涌出异常时,应立即停止调整,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第二十一条对有高温、自燃的区域,必须严格监视瓦斯变化,防止瓦斯燃烧或爆炸。第三章外因火灾预防管理第二十二条矿井都必须制订井上、下防火措施。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并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第二十三条木料场与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m。第二十四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第二十五条井口房和89、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二十六条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第二十七条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第二十八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由矿长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九条井下如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第三十条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第三十一条90、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第四章内因火灾预防管理第三十二条每年初应根据矿井全年接续情况制定防灭火工程计划,并按计划实施防灭火措施,当矿井接续改变或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防灭火工程计划。第三十三条对于巷道冒预、煤柱破碎区域或巷道揭露的断层、废弃巷道的首先进行背邦、用不然材料充填、喷浆和注胶处理,并根据现场条件设置测温、取气钻孔,孔底距表面距离必须91、大于2m,用水泥或聚氨酯密封。第五章煤尘灾害预防管理第三十四条矿井必须制定“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验收综合防尘一票否决制度。第三十五条按冲尘制度定期对矿井巷道、采掘工作面等地点进行冲尘,杜绝煤尘堆积现象。第三十六条炮掘工作面必须安设放炮喷雾装置,放炮喷雾距迎头距离不超过30m。第三十七条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使排出的煤(岩)粉成糊状。第三十八条放炮前后对放炮地点前后20m范围洒水降尘。第三十九条井下所有转载点(含装载点和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第四十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悬挂隔爆设施牌板。第四十一条采掘工作面防尘的监督检查采取检92、查表的方式,检查表应列明区域内应具有的防尘设施及完好状况,区域内的巷道冲刷及粉尘积聚情况。安监员必须认真对照检查,填写清楚,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督促整改,并将检查表报安监处值班领导。第六章矿井水灾预防管理第四十二条各矿井每月初根据生产接续及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对矿井水害进行分析,并将主要内容纳入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第四十三条每月初对采掘工作面水害(情)进行预测预报,并根据生产情况,对水害地点提前56天发出水害通知单。水情预报和水害通知单要发放到有关区队、科室及分管领导。第四十四条矿井排水能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采掘工作面排水能力不小于该工作面预计最大涌水量的1.5倍。排水系统93、必须完好,要有专人负责,确保排水能力。第四十六条凡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第四十七条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认真搞好探放水工作。第四十八条封闭不良钻孔,必须超前启封处理。第四十九条各项防治水工程列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矿长组织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第五十条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要求做好观测及资料整理工作。第五十一条各种防水隔离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确保完好。第五十二条各类防(隔)水煤柱不得随意破坏。已破坏的要采取措施,恢复其防(隔)水能力。第五十三条每半年对相邻矿井采掘情况及积水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94、理。第七章顶板灾害预防管理第五十四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它措施。第五十五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五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五十七条维修巷道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第五十八条工作面要有矿压观测和支护质量动态监测实施方案。第五十九条下列情况应列为顶板管理隐患,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1、掘进工作面贯通各类95、废弃巷道及硐室,接近各种采矿安全边界(受水、火、瓦斯威胁地点)及重要技术边界。2、采煤工作面过落差大于采高的断层以及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或矿山压力显现剧烈等地质构造复杂区。3、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m范围内巷道严重变形、高度小于1.8m。4、采煤工作面过废弃巷道及内错布置的联络巷。5、在动压影响区进行巷道掘进或维修。6、在高应力集中和有冲击倾向性区域掘进施工巷道。第八章矿井机电运输事故预防管理第六十条 矿井应有双回路电源,双回路电源应满足下面要求:1、当任意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外一回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2、矿井的双回路电源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3、正常下,如果采用一回96、路运行方式,另一回路应带电备用。lO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4、矿进电源线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第六十一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1)高压,不应超过10000v。(2)低压,不应超过1140v。(3)照明、手持式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127v。(4)远距离控制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5)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电压时,低压电器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起动器、检漏继电器)上,应明显的标出其电压额定值。第六十二条 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直接向井下供电。第97、六十三条 电气作业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作业时,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第六十四条 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第六十五条 电气设备可能被人所触及的裸露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拦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第六十六条 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任务的工作人员,才有权取下警示牌和送电。第六十七条 矿井应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力设备布置图和负责人及时地在图中作出相应的改变。第六十八条 矿井内所有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金属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电98、缆线路的金属构筑物等也要接地。第六十九条 下列地点应设置局部接地极:(1)每一个装有固定电气设备的硐室。(2)铠装电缆应每隔lOOm左右就接地1次,遇有接线盒时也要接地。第七十条 矿井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的一般规定:(1)所有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都应与接地干线连接。接地干线应与主接地极连接,形成接地网;(2)所有应接地的设备要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禁止将几台设备的接地线串联连接;(3)所有电缆的金属外皮(不论使用电压的高低)都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以构成接地干线。(4)无电缆金属外皮可以利用的,应另敷设接地干线。(5)主接地极应设在矿井水仓或积水坑中。主接地极不应少于两组;(6)局部接地极99、可设置与积水坑、排水沟或其他适当地点;(7)每一个主接地极的接地电阻,由主接地极起至最远的旧接地装置止,不得大于2。(8)每台移动电气设备至接地干线的接地导线电阻,不得大于1。(9)当高压系统的单项接地电流大于20A时,接地装置的最大接触电压不应大于40A;(10)接地电阻每年应测定1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雨季进行。第七十一条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点得人行道都应设有照明。第七十二条 井下电气信号须能同时发声和发光。提升装置应有独立的信号系统。信号电源不宜超过127V。第七十三条 为防止非防爆设备或失爆电气设备入井,各矿井应实施电气设备入井证制度,入井证100、由机电防爆检查组办理。第七十四条 编制与实施安全运输(提升)的技术组织计划,应用系统工程理论解决运输薄弱环节。第七十五条 编制与实施线路、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从技术上把住安全关,严禁不符合防爆规定的设备入库。第七十八条 修订与贯彻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在现场监督兑现,纠正违章作业,使规程落到实处。第七十九条 贯彻执行质量标准,组织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从技术上解决质量、隐患问题,并参加工程验收。第八十条 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进行各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试验、测定工作,提出结论性的技术结果报告;参与设备选型、改造和鉴定。第八十一条 开展安全技术培训、技术讲座、交流推广安全新技术。第八十二条 参与101、事故分析,制定技术防范措施。第九章职业危害预防管理第八十三条井下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第八十四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第八十五条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第八十六条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的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102、,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十七条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得从事接尘作业:1、活动性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病;2、慢性肺疾病,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4、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5、经医疗鉴定,不适合从事粉尘作业的其它疾病。第八十九条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第九十条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九十一条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噪声、放射线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测103、定1次。监测结果必须建档,并报公司职防管理部门。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对已发现受到职业性损害的人员,应及时安排治疗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妥善保存职工上岗前、离岗及退休前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料,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第九十四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十二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矿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管理,确保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安阳永安104、黑玉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指挥部:指挥长:总经理副指挥长: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成 员: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调度室、综合办、保卫部门等负责人。领导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室。办公室主任:调度室主任(兼)办公室24小时有人值班,至少有一名矿领导值班。联系电话:地面* *第三条 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1、统一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调动多方面力量快速有效处理,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2、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对抢险救灾方案进行决策指挥,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问题进行裁决和紧急处理;3、指挥、调度矿山救护、医疗工伤抢救、后勤支持、信息传递等工作,组织调度解决抢险救灾105、所需人力、资金、物资、设备等救灾资源;4、对事故善后处理、矿区秩序维护、事故的调查处理、恢复生产等工作进行安排和督促落实;5、督促各单位对干部职工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知识贯彻学习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应对突发事故的防范能力。第四条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1、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通讯联络工作,根据指挥部的决定传达抢险救灾命令,并负责监督落实;2、及时了解事故抢险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向相关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3、参与制定救灾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了解其执行情况和相关信息,及时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4、地面6kV变电站做好停送电协调工作,如矿井主供电系统106、出现紧急故障或6kV变电站及以上供电系统出现故障,应将故障的地点、原因、影响的范围、正在采取的措施、影响时间等情况互相通报清楚,以便各自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5、配合有关部门作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工作。第五条 指挥长职责1、负责启动应急预案;2、负责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反应行动,在总工程师和鑫龙救护队的协助下,制定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3、负责与上级应急救援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直接监督检查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 第六条 副指挥长职责1、协助指挥长组织和指挥应急救援任务;2、向指挥长提出应采取的降低事故后果行动的对策及建议;3、负责协调组织和获取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其它救援物资、107、装备以支援现场救援行动。第七条 指挥部成员职责1、调度: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各单位上报的突发事件并及时报告矿领导,并根据领导指示上报永安公司总调度室,调度有关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下达各项救援命令,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负责保障应急过程的通讯畅通。2、生产技术部:协助总工程师向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和技术支持;负责处理事故救援过程中全矿供用电,机电设备的调试、运转、维护等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后井下空气成分的检测,全面落实事故抢救过程中和事故处理后的通风系统改造与恢复工作。3、综合办:负责全部救灾物资的准备、购置,并负责按规定装车、封车押运至井口或地面事故地点,负责对遇险人员的妥善安108、置和救灾人员的食宿以及其它生活事宜。4、保卫部门:负责处理事故救援过程中的治安保卫、维护秩序等,负责在地面事故现场设专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5、事故单位负责人:负责查对本单位工作场所内的人数,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完成有关抢救和生产恢复工作。6、指挥部下设抢险救灾组、技术保障组、警戒保卫组、后勤保障组等4个应急救援小组。当接到较大事故报告后,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成员要迅速到达指定岗位组织人员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分工,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第八条 防雷安全管理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黑玉煤矿的实109、际情况特制定防雷安全管理制度。1、 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理灾情。2、 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机构报告灾情,并和有关机构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3、 有专人负责关注气象部门发出的雷暴预报,并及时告知矿值班领导和调度人员,调度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4、 为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矿机电组要定期对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应及时告知矿主管领导,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在检测报告、合格证失效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防雷检110、测所提出检测申请,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工作。5、黑玉煤矿是 新建的防雷装置,必须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经过防雷验收合格。6、 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7、 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雷击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九条 事故应急救援的分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将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即四级响应(矿级)、三级响应(公司级)、二级响应(省级)、一级响应(国家级)。四级响应标准(矿级救援指挥部响应):本矿发生事故, 1人以上,3人以下被困灾区;已经或即将导致111、3人以下死亡;矿级应急救援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事故灾难。三级响应标准(公司矿山救援指挥部响应):事故发生后,矿级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事故后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灾区;已经或即将导致39人死亡;矿井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上报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二级响应标准(省级矿山救援指挥部响应):事故发生后,10人以上,30人以下被困灾区;已经或即将导致1029人死亡;矿井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上报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一级响应标准(国家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响应):事故发生后,30人以上被困灾区;已经或即将导致30人及以上死亡;矿井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上报公司应112、急救援指挥部。第十条 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汇报矿调度,调度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当天矿值班人员汇报,由当天值班矿领导根据事故灾情汇报给矿长,由矿长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及是否向上一级应急救援体系汇报、求援。预案中应明确内部和外部联系的方法、渠道。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类型、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受灾范围及潜在的危险等。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响应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组织抢险、保护事故现场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2、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前往事故现场,确定危险目标,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遇有特113、殊危急情况,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公安、消防、急救中心请求救援,防止事态扩大。3、相关单位要按本预案要求,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在救援过程中要听从指挥,密切配合,协调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有条不紊。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预案的编制应与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同步。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预防措施失效时,所采取的措施和抢救行动,以及针对可能引发的伤害和其他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应规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全过程,适用于矿井范围内可能出现的事故或紧急情况的救援和处理。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安阳永安黑玉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三部分组成。第十五条 应114、急救援预案的培训与演练1、主值班人员、副值班人员、调度人员、区队队长及以上人员,要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理解应急救援预案的种类。各队队长要熟悉本队所在采区所有施工地点和队伍的分布状况,调度人员和矿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矿井所有施工地点及队伍的分布状况。2、各单位必须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培训,学习相关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知识、本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井下作业人员无论在何处都要知道现场或附近电话的位置。井下有电话地点的作业人员在接到电话后,有责任立即通知或联系附近作业人员,以便用最短的时间执行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3、为验证应急救援预案的有效性,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习115、,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整改,并做好演练的总结。同时各单位在新的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应由主管队长、技术负责人、跟班队长依次带领职工熟悉避灾路线,提高职工的抗灾意识。第十六条 矿井必须与邻近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第十七条 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执行。十三 安全奖罚制度为调动和保护干部职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惩治违规违法行为,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公司鼓励开展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鼓励广大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116、评以及对各类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在抢险救灾、预防事故和日常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各类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事故和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和相应处罚。第二条 安全奖惩的原则:1、安全奖励必须依据贡献大小,突出重点,保证奖金发放到个人手中,严禁搞平均分配或挪作他用。2、安全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处罚应与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对应。第三条 公司对以下安全活动项目定期进行奖罚考核:1、安全生产“双基”建设。2、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竞赛。3、安全风险抵押;4、其他有明确目标和考核标准的重要安全活动117、。5、具体奖罚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 公司及各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职工及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1、对职工违章行为的处罚:(1)职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程度一般的,给予警告、劝阻或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2)职工违章作业性质严重的或因违章酿成事故的,取消当月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及一切安全奖励,停止其工作,参加“三违”学习班,情节严重的参加待岗培训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2、对管理干部违章行为的处罚:(1)管理干部违规、违章程度一般的,给予通报批评;(2)管理干部强令职工违章作业、带头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不听劝阻、118、违反劳动纪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职反省,参加“三违”学习班;(3)单位发生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包队领导取消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奖励。一年内单位发生重伤2人次或二级非伤亡事故两次,包队领导取消当年安全风险抵押金奖励;隐瞒事故或对举报事故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五条 当月发生重伤或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单位,扣除安全质量结构工资的100%。发生轻伤,扣除单位安全质量结构工资的50%,事故当班扣除安全质量结构工资的100%。第六条 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119、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对有关单位、人员做出处理的,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十四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入井人员的安全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入井及升井人员的情况,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特制定入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 入井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入井。第二条 入井人员必须接受入井检身等安全确认方可入井。第三条 入井人员入井必须到考勤点进行点名登记,升井后到考勤点登记销号。第四条 考勤人员必须认真进行考勤,不经考勤者不计工,不得入井。第五条 考勤员每班要及时登记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并将入井人数和升井人数报调度室。第六条 灯房必须每120、班将领取矿灯人数,报调度室。第七条 调度室要将入井人数、考勤室及充灯房报的人数,及时核对并汇总,发现人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安全监察部和值班矿领导。第八条 考勤人员要把提前升井人员登记清楚、并记录,报调度室。第九条 各单位办事员要随时掌握本单位出勤情况,每班入井与升井人数要到考勤室、灯房进行核对,做到出勤人数、考勤人数和领灯人数三对照。第十条 灯房发灯必须做到对号发放,严禁乱发乱用,无牌者领灯一定要登记清楚,升井交灯后,及时消除。第十一条 入井电钳工必须将工具放入工具包内,其他人员必须将带的长柄工器具及材料放入矿车内下井。第十二条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佩戴安全帽、携带矿灯。入井人121、员严禁喝酒,严禁携带烟火和易燃物品,劳动保护必须穿戴整齐,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第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汽油、煤油或松香水等危险品者,必须持业务部门审批证明,方可入井,用后要及时带上井。第十四条 出井人员严禁携带炸药、雷管以及其它生产资料。第十五条 井口20m范围内严禁吸烟或有烟火,严禁闲杂人员在此逗留。第十六条 各单位跟班队长升井后,将本班尚未升井人员向考勤人员说明情况。第十七条 调度和安全监察部对入井后不知去向且未及时升井人员,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寻找。第十八条 考勤人员每班要把正点后两小时未升井人数核对清楚,报调度;灯房要及时将正点后两小时未交灯者报调度室;调度应立即向安全监察部和值班矿122、领导汇报,查明原因。第十九条 调度负责核对考勤人数和领灯人数,并记录在案,发现入井人数不符,必须查明原因,做到万无一失。第二十条 井口专职检查人员负责对入井人员进行安全确认,发现未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的和精神状况不好及酒后人员禁止入井。第二十一条 上级单位人员入井必须由矿陪同人员在井口登记;外单位参观人员入井必须由矿陪同人员,并在调度室进行登记,升井后也要及时登记销号。第二十二条 考勤人员、灯房人员、井口检身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否则,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四条 凡升井后两小时不交灯者,按“三违”论处。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十五 安全举123、报制度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三违”等现象进行举报。第二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三条 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公司安监部负124、责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奖励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奖励金额依据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及“三违”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501000元的奖励。第四条 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1、举报生产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别是违背国务院第446号令和煤矿安全规程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为;2、举报隐瞒各类生产安全伤亡和非伤亡事故的;3、举报各类严重“三违”行为的;4、举报安全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卡、拿、要等现象的;5、举报其它事项,经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6、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上级、公司部室或区队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制定整改方案或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125、的。第五条 受理举报单位必须做到有报必查。并严格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对受理的举报事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公布,接受员工监督。第七条 举报电话:6628安全监察部: 6626安全副总经理: 6668 永安公司安监局:5853321十六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为使矿各级干部能够深入井下,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矿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入井考核规定1、矿领导党政正职126、入井每月不少于10次,井下带班不少于5次,副总工程师以上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井下带班不少于8次,其他副职不少于6次。2、生产线部室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6次,副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8次,技术人员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非生产线部室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副职每月下井不少于5次,技术人员每月下井不少于2次。3、矿各级领导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协调指挥,帮助安全生产,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带班人员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现场交接班,上中班、夜班次数不少于总带班次数的三分之一。第二条 带班考核规定(一)、矿副总以上领导带班制度1、煤矿的主要负责人127、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2、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矿领导每月下井带班次数中至少有8次带班作业。3、带班作业期间要对现场进行细致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一旦井下发生安全事故,带班下井矿领导负有安全管理责任。4、带班领导在现场发现问题或隐患,本班不能处理或落实的,应通知调度室安排处理,调度室做好记录。5、带班领导上井后要按规定到安全监察部填写隐患信息单,安全监察部向对口单位下隐患整改通知单,所查处隐患形成闭合管理。6、带班领导下井前应登记,下井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与工人同上同下,不得提前升井或晚入井,否则不予考勤计工;发现早升井、晚下井每次罚款100元,没有现场交接班对交接班人员各罚款50元;各值128、班带班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责任,对于执行不力,造成带班空岗、漏岗者罚300元,安全监察部要对带班领导下井进行监督。7、井下安全生产不正常、问题没有落实,不得升井。8、带班领导必须深入矿井重点头面进行带班作业,凡是违反带班作业管理制度的,按矿相关规定追究。9、领导干部因公出差或公出培训,未完成规定下井次数时,要有书面说明,要由矿长签字,交安全监察部作为考核依据;因其他原因不能完成规定入井次数的,按与规定入井次数相对应的比例在规定的考核期内扣除综合效益奖、“双基”考核奖、安全风险抵押金返还奖、质量标准化考核奖、安全奖等。(二)、区队带班制度1、区队带班领导下井必须本人到考勤处签字,出现代签者,各自处罚129、20元/次;漏签者处罚50元/次。2、跟班人员必须按时到达作业地点,现场交接班。发现不在现场交接班的,一次罚款50元。3、接班、班中、交班要进行安全确认,并向调度室如实汇报生产影响时间和不安全因素以及本班现场作业人数。4、维修跟班队长每班必须三汇报,遇到有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或特殊情况要随时向调度室汇报,即班初汇报计划安排及现场情况、班中汇报安全生产组织情况、班末汇报安全生产完成及交接班现场情况。5、凡影响安全生产半小时以上的事故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不得隐瞒。否则,对跟班队长处罚50元。对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的事故,当班出班后,按矿有关规定由相关部室立即组织追查,要查清事故原因,落实责任人,拿130、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在次日调度会上进行通报,并按间断生产进行经济处罚。6、对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按事故类别由相关科室组织落实、追查、通报。第三条 管理制度1、严格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制度。安全监察部负责月末统一安排下月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矿领导井下带班计划,每班保证有一名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部在井下带班,跟班领导要亲临作业现场,与工人同上同下。2、凡属井下巷道维修、重点机电维修和运输作业,必须由区(队)干部带班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应由矿级领导(含副总工程师)亲自带班进行。3、凡属井下巷道贯通、揭露煤层、探放水等关键阶段,必须有矿级(含副总工程师)相关领导带班进行,确保安131、全生产。4、严格领导干部井下跟班带班汇报制度。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部(含副总工程师)下井带班必须坚持汇报制度,汇报内容以当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发现的隐患及处理情况为主。5、调度工作人员要如实准确地作好汇报记录,对不负责任或汇报情况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理。6、各级下井跟班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和超能力组织生产。各级领导干部每次入井要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结合自己的职责和矿井当班生产实际,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的132、问题和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切忌图形式走过场。7、领导管理人员跟班、带班期间遇到险情时,必须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确保职工安全。8、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培训、身体、工作因素等原因未完成下井规定的,要有书面说明,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必要时由矿长同意,调度室备案。不论何种原因不能按规定带班的,必须有矿长批准,调度室备案。9、对完不成入井和带班者按矿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发现弄虚作假的从重处罚。10、建立下井带班档案。下井带班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的路线、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案。133、11、队长是本班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跟班带班人员协助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发生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跟班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报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追究队长责任的同时,追究当班跟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第四条 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和管理人员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未执行交接班制度的按制度罚款。第五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六条 本制度自复工之日起执行。 十七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为煤矿基础134、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煤矿安全工作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健全各工种、各岗位人员操作标准和各工序操作规程,并认真组织职工对操作规程及标准进行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涵盖从进入操作现场、操作准备到操作结束和离开操作现场全过程的各个操作环节。第二条 安全操作规程初稿编好后,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会审,并根据各部门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第三条 安全操作规程完稿打印后,施工单位负责人要组织操作人员进行学135、习,熟悉后才能进行操作。员工上岗前必须认真学习三大规程,并且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四条 定时向作业人员贯彻操作规程,明确各工程岗位对操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的标准,明确违反操作程序和标准的可能导致的危险和危害。日常工作中要敦促和检查作业人员按操作规程办事。第五条 新工人必须接受操作规程培训,并熟练操作规程内容和技能。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 井下各个施工地区必须制定安全生产作业规程,无措施或规程不得施工。第七条 强化对各岗位、各工种人员操作行为的监督考核,形成闭环式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监督考核责任制,确保职工规范操作。第八条 特殊工种及各岗位从业136、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并且熟知本岗位操作标准。对现场抽查应知应会差或违反操作标准作业者,责令其下岗培训,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经二次培训上岗仍存在不按操作标准和操作规程操作的,要调整该工作岗位。 第九条 随着生产技术水平的不断增强,增加操作规程的实用性,应通过审批后,对操作规程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操作规程。对不合理的部分删减,对日常中的新工艺、新技术要认真研究后,补充至操作规程中。第十条 安监部门对各安全操作规程在工作中实际应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有不合理的及时责令主管部门进行修改完善。第十一条 违反操作规程按“三违”进行处理。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事故时,必须按“四不放过”137、原则(原因不查明不放过;责任查不清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接受教训不放过)开好事故分析会,提出事故书面报告。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十八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为了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员工安全责任制,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从严从快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时效性,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发生工亡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负有责任以及安全工作中出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工作失职的公司区队(部室)级138、干部及人员(公司级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永安公司决定)。第二条 负有责任指负有领导责任、业务管理责任、技术责任、监督检查责任、违章决策责任、违章指挥责任、违章作业责任、业务保安责任、教育责任等。第三条 处分分为七等,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降职、撤销职务、留用察看、开除。同等级事故对地面单位责任人处分比井下高一个档次。第四条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失误,酿成重大隐患(未遂事故),直接威胁员工生命安全的,根据安阳永安黑玉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有关文件、制度对单位领导及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各级领导因失职、渎职、决策失误、整改不力、措施不当及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原因139、导致重大安全隐患的将受到行政责任追究(公司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永安公司负责行政责任追究)。第六条 公司所有在岗员工,因操作不当、玩忽职守、脱岗、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原因有可能导致重大安全隐患的将受到行政责任追究。第七条 对重大隐患提出后,将实行挂牌管理制,公司按“五定”原则进行整改。整改期间要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实行隐患责任追究的同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第八条 永安公司以上部门对矿井实施停头、停面指令的,对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第九条 责任追究1、发生1人死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单位的区队长及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留用查140、看处分。 2、发生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单位的区队长给予降职半年使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经济处罚;3、矿井通风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通风设施不完善、不合格,造成采掘工作面、有人作业场所风量严重不足,给予分管通风的副总工程师、通风队长及相关人员警告、记过处分。4、明知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跟班队长、班长受撤职处分,瓦检员、安检员和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明知瓦斯超限,但不制止、不汇报给予降级处分。5、主扇因责任原因停运10分钟以上,给予责任者降级、撤职处分。6、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消防管路系统或煤尘飞扬严重,给予责任人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7、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未组织作业人员在开141、工前学习作业规程;作业规程与现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现场实际情况发生大的变化而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给予相关人员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8、矿井的排水系统(包括供电、泵、管路、水仓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又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给予机电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机电队等相关人员记大过处分。10、井下所有机电运输设备的管理必须责任到人,安全设施失灵、不全、失爆等,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降级处分。11、主要机电设备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安装安全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未按规定试验,危及安全,给予相关人员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12、井下进行电焊等作业,没有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的作业规程或不按规程规定作业,给予相关人员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13、井下火工品的运输、存放、领取、使用不符合规定,不按作业规程进行放炮作业等,给予相关人员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14、未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给予生产副总经理警告、记过处分。15、采购、使用不符合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材料、配件等,给予相关人员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第十条 对未列入以上条款的其他安全责任,对照安阳永安黑玉煤矿有限公司其它安全管理文件、制度执行。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