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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及管理制度91页
矿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及管理制度9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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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山
上传人:职z****i 编号:1152584 2024-09-08 89页 323.54KB
1、矿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及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第一章 全矿“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1第二章 通风管理制度7第一节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7第二节 主要通风机管理7第三节 井下通风系统管理8第四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0第五节 测风管理制度15第六节 盲巷管理制度16第七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7第八节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8第九节 通风质量检查验收制度19第十节 通风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19第十一节 矿井风量管理制度20第十二节 通风科管理制度20第十三节 通风例会制度21第十四节 通风机房交接2、班制度21第十五节 通风机房要害场所管理制度22第十六节 通风报表审批制度22第三章 瓦斯管理制度23第一节 瓦斯治理责任制及管理制度23第二节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28第三节 瓦斯检查交接班制度29第四节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29第五节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29第六节 恢复通风时瓦斯检查制度30第四章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32第一节 综合防尘系统管理制度32第二节 巷道冲洗、刷白制度33第三节 综采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34第四节 综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35第五节 炮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36第六节 粉尘测定管理制度36第七节 隔爆设施管理制度37第八节 综合防尘检查验收制度38第九节 防尘管理制度33、8第五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39第一节 防灭火管理责任制度39第二节 防灭火装备管理制度39第三节 日常防火管理制度40第四节 井下灭火管理制度41第五节 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42第六节 消防器材库材料、工具配备及检查更换制度42第七节 综合防灭火制度43第八节 矿井防火及火区管理制度44第六章 “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制度49第一节“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制度50第二节 通风标准化各种图牌板管理制度50第七章 通防仪器仪表管理制度52第一节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管理制度53第二节 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发放制度53第三节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维修、保养制度54第四节 自 救 器 管 理 规 定4、55第八章 爆破管理制度57第一节 爆破工入井前准备工作57第二节 炸药、电雷管的领取、运送、贮存、退库制度57第三节 装药前准备工作59第四节 装药与封泥规定62第五节 连接爆破网路规定64第六节 通电起爆规定65第七节 验炮规定65第八节 处理拒爆规定66第九节 其它规定67第十节 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处罚制度68第十一节 三人联锁放炮制度70第十二节 “一炮三检”管理制度71第十三节 火工品管理制度71第九章 “一通三防”管理奖惩条例77第十章 “一通三防”检查、奖罚规定82第十一章 事故隐患排查与落实制度83第一章 全矿“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 第1条 矿长对全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全面负5、责,是“一通三防”工作第一责任者。1、负责建立健全通风机构,配齐通风专业队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2、定期听取矿总工程师、经营、通风等部门“一通三防”工程计划、资金安排的汇报,保证有足够的“一通三防”工程安全费用。3、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区队队长参加的“一通三防”工作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工作,解决人力、财力、物力问题。4、审阅签署通风瓦斯日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5、每年组织一次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演习和反风演习,矿井发生灾害时,负责直接指挥事故的抢救工作。6、组织矿有关部门管好、用好现有“一通三防”技术装备。7、组织并责成矿有关6、部门抓好“一通三防”特殊工种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定期安全轮训,提高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第2 条 矿总工程师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全矿“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1、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规划、“一通三防”安全技措计划,合理安排“一通三防”工程。2、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及有关计划、设计、规程措施时,要严格把好“一通三防”措施关。4、组织编制采区设计及采、掘接替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一通三防”措施。5、每月组织一次“一通三防”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重大不安全隐患除向矿长汇报外,还要立即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汇报。6、重点抓好局部通风7、机停电、停风、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封闭、通风瓦斯管理等重要环节,严防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7、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对出现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做出明确指示,并要检查落实执行情况。8、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每季度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一次,并参加“一通三防”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3条 安全副矿长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1、定期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的落实情况,定期监督检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落实情况,并对供应、安全费用、仪器、仪表、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负责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安全监督检查,监督“一通三防”隐患8、的整改落实情况。3、协助矿长做好“一通三防”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4条 机电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机械和电气设备安全运转负责1、负责维持主要通风机、机电系统、防尘供水系统的的正常运转。2、负责井下机械设备正常运转,不产生机械火源,电气设备杜绝失爆。3、负责实现掘进安全装备系列化。4、负责组织分管科室(队)做好“一通三防”业务保安工作。5、协助矿长做好“一通三防”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第5条 生产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生产系统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负责。1、协助矿长定期检查生产系统各单位“一通三防”工作进展情况。2、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一通三防”问题和事故隐患。3、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一通三防”工作9、中的重大工程。第6条 经营副矿长对“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器材、资金和人员配备负责。1、按时供给“一通三防”工程所需的器材和资金。2、定期检查“一通三防”资金的使用情况。3、保证“一通三防”工程有充足的人员,并随生产的发展及时补充、调整。第7条 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对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1、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审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2、定期召开“一通三防”工作技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3、及时分析“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处理。4、负责组织学习“一通三防”工作的先进经验,推广使用先进装备、技术。5、每月组织一次“10、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第8条 生产技术科对生产技术科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的技术工作负责。1、负责编制、审批、实施“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的规划、计划、设计、规程和措施。2、负责组织矿井“一通三防”月底质量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移交工作和矿井“一通三防”达标工作。3、及时分析“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4、负责巷道贯通、排放瓦斯、矿井防尘、防灭火等“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5、编制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考虑矿井(采区)通风能力,坚持以风定产。6、负责推广应用“一通三防”的先进经验、技术和装备。7、负责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组织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及编制总结报告、年11、度反风演习请示及反风演习总结。8、负责全矿通风系统的建立与调整。第9 条 安检科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安全检查监督负责。1、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规划、计划、设计、规程和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负责协助全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3、制止“一通三防”工作中的各种“三违”现象,追查处理“三违”人员。4、参加“一通三防”工作的安全质量检查。5、负责巷道贯通、排防瓦斯等“一通三防”工作中的安全检查监督。第10条 调度室对矿井生产调度业务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1、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的调度联络工作,及时掌握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等工12、作的进展情况及规程措施落实情况,做好巷道贯通时组织协调工作。2、负责“一通三防”工作所需材料的下井调度工作,熟悉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的位置及设备材料储存情况。3、熟悉掌握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发生通风、瓦斯等重大事故时,能够全员指挥得当。4、协助安检科、生产技术科做好全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5、负责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日报等。第11条 机电科对机电系统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1、负责编制、审批、实施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的规划、计划、设计、规程和措施。2、对矿井主要通风机系统、防尘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转负责;对局部通风机的供电,风电、瓦斯电闭锁的连续13、可靠运转在业务技术上负责;做好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性能测定工作。3、负责抓好机电设备的检修、管理,杜绝电器设备失爆,防止机械摩擦、碰撞产生引爆火源。4、负责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断电功能测试管理工作。5、对实现矿井掘进装备系列化在业务上负责。第12条 人劳科对人劳科管理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业务工作负责。1、负责保证“一通三防”所需的定员满足要求,并根据生产发展情况及时给予补充,保证人员素质。2、负责做好“一通三防”职工的培训工作,特别应加强对爆破工、瓦斯检查工、通风工等特殊工种的培训管理。第13条 供应科对全矿供应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1、负责按时供给矿井“一通三防”计划所需的材料14、设备、仪器仪表等。2、负责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规定备齐配足,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3、负责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管理和火工品发放,不合格的火工品不得发放。第14条 通防队对本队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负责。1、在总工程师和通风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抓好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包括井下爆破、瓦斯检查、通风设施建立、粉尘测定、甲烷传感器的校验及“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等。2、协助生产技术科绘制全矿“一通三防”所需图纸。3、负责全矿通风设施的砌筑,并协助生产技术科做好通风系统的建立与调整。4、负责全矿瓦斯的日常检查、调度管理工作,杜绝瓦斯事故发生。5、协助安检科、生产技术科做好15、全矿“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6、负责巷道贯通的通风系统调整、排放瓦斯等“一通三防”工作。7、负责局部通风的管理和质量达标工作。8、做好全矿“一通三防”各种基础技术资料的编制与报批,重点是瓦斯日报、通风月报的编制与报批。9、负责管理、调试、校验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甲烷传感器及各种通风仪表。10、负责本队职工“一通三防”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第15条 采掘队队长对本队生产范围内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全面负责。1、对本队生产管理区域内的密闭、风门、调节风窗、栅栏、局部通风机、风筒、转载点喷雾装置、净化水幕装置、瓦斯监测设备、断电仪、采掘机的内外喷雾16、装置等“一通三防”设施的使用和管理负责。2、负责工作面开工前,工作期间或结束后“一通三防”设施的移交验收工作。3、负责搞好生产区域的“一通三防”工作,保证巷道畅通,满足风量风速的要求。4、做好巷道贯通、排放瓦斯、综合防尘等“一通三防”管理工作,拆除、改动通风设施必须事先向生产技术科申请,由通防队进行实施。5、对本单位造成“一通三防”设施的损坏、丢失负责,并参加其事故的追查工作。7、对生产区域内电气、机械设备运转要保证不产生引爆火源,对产生的此类事故负责。8、配合有关科室做好本队责任区内的“一通三防”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9、负责本队职工“一通三防”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第17、16条 运输队队长对生产管理区域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1、对生产管理区域内的“一通三防”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2、负责业务范围内“一通三防”设备、材料的安全运输工作。3、对本单位人员造成“一通三防”设施的损坏、丢失负责,并参加事故的追查。4、对生产管理区域内巷道的防尘喷雾设施正常使用和维护负责。5、负责本队所有职工“一通三防”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6、负责管理井下消防材料库。第17条 机运队队长对本单位生产管理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1、对生产管理范围内的电气、机械设备产生的失爆负责。2、对生产管理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管理负责。3、对本单位人员造成“一通三防”设施的18、损坏、丢失负责,并参加事故的追查工作。4对巷道贯通、排放瓦斯、等“一通三防”工作过程中安全停送电负责,对负责区域内的变电所、硐室等防灭火工作负责。5、负责本队所有职工“一通三防”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第18条 探防队队长对本单位施工区域的“一通三防”设施的正确使用和保护负责。1、负责配合施工区域的责任区队用好“一通三防”设施,严禁出现不按规定使用“一通三防”设施或损坏设施的情况。2、负责本队所有职工“一通三防”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第19条 其它辅助单位(包括地面厂、队、科、服务公司)的行政一把手对本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在其业务管理范围内负责。对本单位出现的19、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事故负责,并参加事故的追查、处理工作。第二章 通风管理制度第一节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2、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合理、可靠。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向和两道反向风门,并实行联锁。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区进、回风巷道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将一条上(下)山或盘区的风巷分为两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20、风巷。3、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4、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需求。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供风量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无风、或微风作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改变采掘工作面的风量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5、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必须调整风量或改变巷道断面。6、加强通风设施和主要通风机装置的管理。减少矿井漏风,提高矿井有效风量率,保证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7、加强回风巷道维护,杜绝出现高阻力区段。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21、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3。第二节 主要通风机管理 1、矿井主要通风机每月由机电科至少检查一次,每5年由机电科组织至少进行一次风机性能测定工作。2、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每季度由机电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备查。3、主要通风机停风、反风时,必须提前半个月由生产技术科编写好反风措施,经上报审批后,在规定的时间按计划实施反风演习。4、主要通风机调整风机工况时,必须提前3天编制措施、计划,经审批后按程序办理操作票(由机电科制定),操作票要有调度室、安检科、生产技术科、机电科、机电副总、总工、机电矿长签字,办理完以上手续方可进行风叶调整,风叶调整时禁止停风作业。5、主要通22、风机每次倒台时,机运队必须提前5天向机电科报计划,由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总工程师、机电矿长签操作票,办完手续后,机电副总负责组织机电科、机运队有关人员进行倒风机操作。严禁值班人员或管理人员私自随意倒风机。6、主要通风机因故障停电或因操作不当造成停风时,主要通风机操作值班人员要立即通知调度室、机运队、机电科、安检科和值班矿领导,上述各单位的领导必须立即赶至主要通风机房,先启动备用主要通风机,然后组织人员对故障调查处理。7、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段电源,工作人员在带班队长或班组长的带领下立即撤至作业规程指定的地点待命,同时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由值班矿长迅速决23、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恢复通风、送电工作应按有关措施要求执行。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充分利用自然风压通风。8、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反风演习,两次反风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4个月。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反风时,必须写出申请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矿井的反风效果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9、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10、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第三节 井下通风系统管理1、生产技术科要从设计24、上严格把关,设计联巷及采面车场时,要考虑构筑风门的位置及尺寸大小,即施工风门巷道长度不小于10m ,其巷宽不小于3.6 m,能够满足施工风门的要求,否则,每次罚生产技术科有关人员每人100元。2、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通防队、各生产区队等有关单位技术人员参加,每月召开一次通风专业例会,总结本月通风管理工作,确定下月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及通风工程计划,由生产技术科做好会议记录,旷会者罚款100元。3、通防队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填写测风牌板,每次调整通风系统时也要进行测风,并以旬报的形式报有关矿领导及责任科室,否25、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4、通防队要完善井下的反向风门,每月要进行一次正、反向风门检查,确保所有的风门都能正常关闭,严密不漏风。需要施工风门时,由生产技术科根据设计向通防队下达施工通知单,通防队严格按施工通知单的要求,提前编制风门施工技术措施,由生产技术科审批,报有关领导批准;施工前由生产技术科、通防队共同在现场确定风门位置。风门施工,要及时进行连锁,连锁绳采用规格型号845-15526钢丝绳,不能过紧或过松,保证一道风门打开时,另一道风门正常关闭,若两道风门距离超过5m时,中间要加上滑轮,两个滑轮的距离不得超过5m。5、通防队施工风门必须保证符合“三化”要求,即标准化、自动化、联锁化,26、大小风门要做到自动关闭和连锁,每处的风门施工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净,由通防队报生产技术科,由生产技术科组织安检科、企管科、通防队、接管使用单位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单一式三份,分别由生产技术科、企管科、通防队保管。通防队要做好通风设施管理台帐。6、各采掘单位要为施工风门创造条件,施工风门地点的轨道必须按设计铺设。需要调道时,由生产技术科下达调道通知单,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调整轨道,否则,每拖延一个小班,罚责任队长100元;7、施工风门时要按设计进行,风门两侧预留电缆孔(孔径为2吋)各4个,4吋风水管路孔各1个,2吋注浆管路孔各1个,需要过风筒时要预留风筒洞,水沟必须设挡风帘。风门墙体27、各种孔洞不用时先堵严抹平,并标上标记。8、对井下所有的通风设施、隔爆设施实行就近管理的原则,由生产技术科对通风设施管理责任区域每月进行一次划分,并以通知单的形式下发各有关单位。风门管理一直到该头施工结束,随巷道移交下一个单位。两风门之间、风门前后各5m,不准放置矿车、材料、配件、杂物等,发现撞坏风门、打开风门不关,按严重“三违”处理,堆放杂物每件罚款50元。9、施工单位若需从通风设施上过电缆或安接管路,至少提前一天与生产技术科联系,由生产技术科负责协调有关事宜,凡未经生产技术科同意,私自在通风设施上挖洞过管线,对责任单位队长处罚300元,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凡从风门调节风窗上过电缆或安接管路28、对责任队队长处罚300元,对责任人处罚100元。10、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要采用独立通风,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方可采用串联通风,但只允许一次串联,且只准“掘串采”或“掘串掘”,不准“采串掘”或“采串采”。凡发生串联风的巷道,由生产技术科通知通防队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生产技术科组织审批后,报有关领导批准实施,否则,发现一处不合理串联风,罚责任单位2000元,无措施发生串联风,罚通防队1000元、生产技术科200元。11、因受地压影响,风门变形严重,需扒掉重新构筑时,由生产技术科向通防队下达通知单,通防队按通知单的要求,重新构筑,巷道断面不符合构筑风门要求时,由生产技术科下29、通知给有关单位,进行扩巷调道。12、由生产技术科对失修巷道进行认定,做好失修巷道统计,通防队按照生产技术科统计的失修巷道,按月做好巷道失修率报表。13、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若巷道失修率高于规定时,生产技术科要及时向分管矿领导汇报,及时进行维修,否则罚生产技术科通风管理人员500元。每个采区或采面的进回风巷的断面不得小于设计断面的80%,对失修巷道由生产技术科安排进行修复。14、风门、挡风墙、密闭、栅栏等通风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对损坏通风设施的行为,按严重“三违”处理,并按原值的5倍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15、因生产需要,安装风机、巷道贯通等进行通风系30、统调整,生产技术科制定调整方案,报通风副总和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生产技术科、通防队进行实施,由通防队做好通风系统调整记录。第四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一、局部通风机管理1、局部通风机(包括风机启动开关)必须安装在风门以外的进风巷道内,距掘进巷道回风口的距离要大于10米,距风门距离大于5米,由生产技术科和通防队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位置,由施工单位负责具体安装,风机要吊挂或垫高,吸风口微倾斜向下,以便风筒与风机连接平缓过渡,降低风阻,离地高度大于0.3米,机架选用40mm以上的角铁加工,风机吊挂时要采用规格型号845-15526钢丝绳,至少要吊挂三点且固定要牢固(靠巷帮),高压部位严密不漏风;运输及安装风机31、过程中不准碰撞接线盒。风机安装位置不正确,罚生产技术科通风管理人员、通防队队长各200元,其他问题罚施工队200元。2、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实现与采煤工作面分开,由机电科拿出设计方案,施工单位按机电科的设计方案进行接电,煤巷必须达到“两闭锁”,岩巷实现“风电闭锁”,由机电科每月检查一次风电闭锁的使用情况,监测中心每周对瓦斯电闭锁情况和开停传感器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可查,否则,一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公司以上部门查出问题按矿有关规定加倍处罚。3、局部通风机应完好,吸风口应有风罩和整流器,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要有消音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除外),高压部位应有衬垫且严密不漏风,否则,不准入井。4、32、井下各掘进头确因检修等特殊情况需要停风停电时,必须做到有计划停风。根据检修需要,停风30min以下的由施工区队制定停风计划(盖上区队公章),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另报矿调度室、通防队、安检科,由调度室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安检员、调度员、瓦检工必须在现场监督,设备检修完毕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并按措施要求恢复通风;恢复通风前及恢复通风后都有要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下达复电、恢复通风的命令;停风30min以上的,由施工区队编制工作面停送风措施,经审批后报生产技术科、安检科、通防队、调度室各一份,由调度室按照审批意见协调实施。计划停风的区队,必须提前2天通知调度室,提前1天办完手续,不准当天停风33、当天办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当天停风、当天办手续时,必须经总工或值班矿领导签字方可实施,否则不准停风。如果停风确需继续延长时间,必须提前10min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请示值班领导批准后按计划继续停风,否则,按重大事故隐患追究责任。5、局部通风机不按计划人为停风,不按程序恢复通风,擅自随意停风和恢复通风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罚;风机由于供电系统故障造成的无计划停电、停风,由调度室通知机电科指导施工单位进行处理,及时按程序恢复通风,并由机电科组织追查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次对责任区队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将处理结果在次日调度会上通报,在生产技术科备案。6、供给局部通风机的矿井全风34、压风量应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保证不发生循环风。若检查发现一次循环风,对生产科、通防队各罚款1000元。7、局部通风机由使用单位管理,任何人都不准随意停开风机,并实行挂牌管理。8、每台局部通风机安装好后由施工单位向机电科申请,由机电科于次日组织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调度室、通防队、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不具备验收条件(验收人员到现场后2个小时仍不能验收)就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一次罚申请单位300元。局部通风机验收合格后,由通防队及时悬挂“局部通风管理牌”,该牌挂在风筒一侧明显的位置,风机前3m内不准放置材料、设备等杂物(吊挂风机除外),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9、局部通风机因故35、停止运转,由当班跟班队长(跟班队长不在现场时由班长负责)组织撤出该头所有人员至新鲜风流巷道,并在停风巷道口安设警戒,禁止人员进入,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在恢复通风前,必须由瓦检工和当班班长佩带自救器进入停风的巷道内检查瓦斯,两人一前一后,保持10米的距离,边走边检查有害气体浓度,发现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呼吸困难,必须及时返回。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最高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3%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由36、矿总工程师口授安全措施,通防队按照措施控制风量排放瓦斯。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由通防队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大队进行排放。违反以上规定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10、每次局部通风机改变位置,由施工单位编制挪风机(恢复通风)技术措施和通风系统改变补充技术措施;挪移风机前,必须提前在指定位置安装好一台新风机,并接好电源,对瓦斯涌出异常的掘进工作面停风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11、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写局部通风设计,内容包括:开工地点、全风压通风条件、进回风路线、风筒通风长度及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设备选型要求,并附局部通风系统图。井下安37、装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和掘进作业规程中选型一致,否则,对施工队队长处罚200元后并限期更换。12、临时停工、停掘的巷道不得停风,否则施工单位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长期停工、停掘的巷道必须进行密闭,密闭时巷道口必须进行三断(断电源、断道、断管路),不按规定进行密闭造成盲巷,对通防队罚款5000元。13、对通风距离达到800m以上的巷道,原则上选择大功率(211kw、215kw或222kw)型号的风机,但要选用与之相匹配的风筒(选用600mm或800mm的风筒),大功率对旋式局部通风机的通风距离在400m以下时开启一级,通风距离在400m以上时可发开启二级;38、对通风距离在800m以下的巷道,原则上选择小功率(25.5kw)型号的风机,选用500mm的风筒;选用222kw的旋式局部通风机及开启双级需生产技术科下书面通知,不经生产技术科批准违反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14、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工作面供风。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供电方案有机电科提供,风机自动倒台试验每班由使用单位进行一次,机电科负责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试验检查。15、风机在使用过程中由使用单位进行维护、检查,保证质量,不允许高压部位漏风(手掌距离风筒100mm无感觉)、不允许39、用黄油或树脂药品涂在高压部位,发现一次罚包机人200元。16、正常情况不允许串联通风,特殊情况下进行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措施,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机前35米,必须安设瓦斯断电装置,当瓦斯浓度达到0.5时,立即自动切断被串联工作面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供电。二、风筒的管理1、施工单位应保证各掘进迎头二节旧风筒(另备二节5米破风筒),以防爆破崩坏风筒或出风口风量过大吹起煤尘;发现爆破掐风筒一次,罚施工单位300元。2、掘进作业规程中应明确规定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煤巷不大于5米,半煤岩巷不大于10m,岩巷不大于15m,早班由通防队负责延接,中、夜班由施工队的跟40、班队长或班长负责延接,风筒出口距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对当班班长罚款100元,在上级检查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对责任人的处罚。风筒工和瓦斯检查工每班必须对风筒是否脱节,风机、风筒是否损坏,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是否符合掘进作业规程的规定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防队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处理,否则,对有关责任人处罚100元。3、风筒的消耗量按如下进行控制:岩巷工作面不超过35,煤巷炮掘工作面不超过20,煤巷综掘工作面不超过10。备用风筒不小于2天的使用量,在工作面码放整齐,不得影响行人和运输,发现备用风筒由于车轧等人为损坏的,每节除按原值赔偿外,对责任单位加罚200元。4、掘进头的风41、筒由施工区队负责安装、拆除;凡发现一处风筒被挖洞、刮破或扒开,每处罚责任区队200元;风筒破坏严重,刮破口达100mm以上对责任队处罚300元/处,刮破口达100mm以下对责任队处罚100元/处;掘进巷道施工结束5天内施工单位回收或转移所有风筒,回收交通防队,转移有通防队办理手续,否则,每拖延一天对施工队处罚20元/节;施工区队在三天内撤除风筒吊挂木楔,否则,对责任区队罚款500元。5、施工队要积极与通防队配合管理好风筒,不准有挤压和损坏风筒等现象。风筒吊挂由施工队(岩巷头)提前在腰线以上1.2m高处(根据现场条件可以调整)每隔5米打一吊挂眼。施工队不打风筒吊挂眼每处罚50元(指锚喷、砌碹巷道42、),风筒补过的破口又被人为的撕掉,一个洞对责任区队罚款500元。发现风筒破口,施工区队要及时通知通防队进行处理。6、风筒吊挂必须平直一条线,逢环必吊,随巷道起伏合理,弯曲巷道直线段有轨道时与轨道平行取直,无轨道时与巷道弯曲相同。接风筒时要采用双反压边,接头平缓,不花接(异径风筒要有过渡节),不逆接,严密不漏风,风筒无破口;转弯巷道要设弯头,不准拐死弯;风筒弯头折深不超过100mm,风筒与风机连接处(大小头)必须加上软衬垫,做到严密不漏风,大小头直径略大于风机直径,长短合适,以减小风流阻力,并用8#铁丝捆扎三道,每道接头要错开,其距离不小于200mm,否则,每发现一条问题罚通风工100元。三、局43、部通风机的回撤规定施工单位在巷道贯通或工程结束的当班必须停掉风机(特殊情况听从通知),在3天内必须回撤升井交机电科,由机电科安排进行检修(特殊情况下经分管矿领导批准可以继续使用),每推迟一天对责任队罚款200元,对施工区队机电副队长或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四、局部通风机的检修及检验规定1、凡是施工队交回的风机,机修厂必须在10天内检修完毕,并有检修记录,每推迟一天对机修厂罚款100元,累计计算。2、由机电科做好局部通风机管理台账,台账内容包括:井下使用风机台数、型号,地面待修台数、型号,备用风机型号及台数,每台风机的入井时间、验收日期、验收人员、上井时间都必须在台帐上记录清楚。3、机修厂检修44、好的风机,由机电科组织机修厂、生产科、通防队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内容包括:风机的电流、风量、风压、高压部位漏风、防爆等情况。验收合格的风机由机电科贴上标签,作为备用风机,验收不合格,每台罚机修厂300元,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高压部位漏风,没有证据证明施工单位有责任的,每台对验收人员罚款300元。 4、风机入升井运输要使用平板车,捆绑牢固,装卸车要轻起轻落,防止损坏风机,否则,对责任区队罚款500元。第五节 测风管理制度1、矿井每十天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关键地点根据实际需要由总工程师确定随时进行测风。2、对于矿井总进风、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掘进工45、作面、全风压供风硐室中的风量,必须每旬至少测定一次。3、局部通风巷道的局扇全风压供风量和出口风量,每旬测定一次,更换局扇和风筒后及时安排测风。4、对于瓦斯涌出量超过2m3/min的采掘工作面以及其它关键地点的风量,每五天测定一次。5、对于风筒长度固定的非掘进面局扇的风量每月进行一次测定。6、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由通防队长安排及时进行全面测定。7、测风地点必须选择在断面规则且前后10m范围内无杂物和无拐弯的地方。测风地点的断面,测风员每季度要核定一次。8、测定采煤工作面风量时要测定工作面进风量和回风量,对于掘进面要测定局扇全风压供风量和风筒出口风量46、。9、每次测风必须及时计算风量,并将风量、风速、断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量时间、测定人等填写到测风记录牌板上,数字要齐全清楚,并与测风记录保持一致。10、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如发现风速不稳定,应查明原因,将问题处理后重新测定。查不清原因或不能处理的要向生产技术科汇报。11、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一通三防”设施情况。若发现“一通三防”隐患问题,必须立即向生产技术科汇报。隐患严重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出危险区人员,然后汇报处理。12、风量测定结果每旬报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副总工程师、生产科,月报报集团公司生产部。第六节 盲巷管理制度1、凡长度超过6m不通风或通风不良47、的独头巷道,统称为盲巷。2、严禁出现任何形式的盲巷。因设计不合理造成的盲巷,对设计人员每次罚款100元;对因施工失误造成的盲巷,对施工单位每次罚款2000元,巷道不予验收。3、施工巷道因其它原因需停止掘进和拆除风筒时,施工单位至少提前一天和生产技术科联系,由生产技术科安排通防队做好封闭的准备工作;由通防队在盲巷口5m范围内设栅栏,挂好“禁止入内”警示牌。需永久封闭的,必须在停风24小时内完成永久封闭;否则,每推迟一小班对通防队罚款300元。由于对盲巷封闭不及时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需封闭的盲巷必须提前将设备、材料、管线、轨道等进行回收,做到一切导电体不得进入盲巷,否则一次罚责任单48、位300元。4、临时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打好栅栏,挂好“禁止入内”警示牌,当停工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永久封闭。 密闭要严格按照标准建造,密闭要设检查牌,定期进行检查。5、只打栅栏的盲巷(临时停风),其栅栏的位置必须设在距巷道口小于5m的范围内,并覆盖巷道全断面,栅孔规格不得大于200mm见方,栅栏要钉的牢固可靠,至少应三面与巷道周围生根,警标要醒目。一项不合格对通防队罚款200元。6、井下所有盲巷都必须编号建立台帐,并填入通风系统图;对只打栅栏的盲巷应设置瓦斯检查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49、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记入台帐。否则,一项对通防队罚款200元。7、当掘进巷道接近或需要贯通盲巷时,按巷道贯通的有关规定,地测部门要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恢复通风或排放瓦斯工作由通防队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8、掘进施工揭露的盲巷必须在前一天以书面的形式向生产技术科汇报,由生产技术科安排通防队进行密闭,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第七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贯通前,掘进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在建造通风设施地点做好调道、清理工作,由通防队构筑好通风设施,为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做好准备工作。一般巷道贯通在相距20m(综掘5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施工,由生产技术科编制巷道50、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报通风副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落实,通防队负责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2、当贯通的两巷相距20m(综掘50m)前,由生产技术科测量组负责下达巷道贯通通知单,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门的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技术科(掘进、通风、测量人员)、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通防队等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施工单位及通防队必须向工人贯彻措施并有记录可查,否则不允许施工。3、巷道贯通剩余5m时,由调度室组织生产技术科(掘进或通风主管)、通防队长(或副队长)及施工单位队长(或副队长)在现场指挥贯通和通风系统调整,且必须在贯通现场会签单上签字认可,安检科要安排一名安检员在现场监督51、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至少有一名测风工在现场测定贯通前后的风量及瓦斯,否则不允许贯通。矿调度室和施工现场都要悬挂贯通进展图,做到班班验收,及时填写进度和剩余长度,准确掌握贯通时间,确保贯通准确无误。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4、被贯通巷道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并做好瓦斯检查,一旦发现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同时检查停掘头的瓦斯、通风情况,只有在两个头通风正常,瓦斯都不超限的情况下,才允许通电起爆,否则,每次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5、贯通老巷或采空区时,应先探明老巷和采空区的有害气体含量和积水情况,由施工单位根据所探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6、巷道贯通当班52、,按照风流调整方案确定受影响范围,由调度室通知该范围内所有工作人员,停止一切工作,通防队立即调整通风系统,保证贯通巷道有足够的风量,待风流稳定后,受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后,方可由调度室通知有关停工地点恢复生产。7、通防队要认真做好贯通台帐,记录贯通时间、贯通前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浓度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等,贯通措施、风流调整方案、贯通会签单、通知单和现场记录要妥善保存备查。8、备采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其配风量为正常回采风量的50%,一般为450500M3/min。9、回采结束的工作面,在撤除设备、材料期间,其风量要控制在350400M3/min。第八节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53、. 矿井通风设施的位置、种类、要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安全、可靠,便于通风管理,满足生产要求。通风设施的规格及构筑要求等由通风技术人员按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的要求设计,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2、服务时间大于六个月的通风设施应设置永久设施,不得用临时设施代替永久设施及用风帘代替风门。3、通风设施要选择在前后5m范围内支护良好的巷道中构筑。在支护不好的巷道中构筑通风设施时,必须对巷道加固后方可施工。4、凡新建或拆除通风设施,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否则按破坏通风设施严肃处理。5、通防队要指定专人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6、通防队必须建立通风设施管理牌板,并及时在通风系统54、图上填绘。7、通防队根据矿井生产衔接,在月底生产作业计划中安排永久通风设施建造计划,并确定建筑位置、规格、型号等;临时通风设施由生产技术科根据生产变化和通风系统调节需要临时安排施工。8、通风设施的建造要按月计划及时完成,计划外的通风设施建造由通防队提出并请示总工程师同意后安排施工。9、通风设施的建造质量由班组长现场负责,通防队质量检查人员随时进行检查验收,完工后由生产技术科组织进行验收,凡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通风设施要重新建造。10、生产技术科负责对损坏通风设施的事故进行追查处理。11、井下直接队管好用好本工作面所设置的通风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防队汇报,并定期清理杂物。12、各施工单位在通55、过风门时,必须爱护风门,在运料过程中,必须有防止撞坏风门的措施。第九节 通风质量检查验收制度1、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矿井通风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对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并及时向有关矿领导汇报检查验收情况。对有关单位进行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检查时,被验收单位必须派一名领导参加。2、采煤工作面在采煤前,必须经过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要按标准及时处理。对于缺乏“一通三防”设施的工作面不准开采。3、对于“一通三防”设备、设施需要进行移交管理的,由移交单位通知生产技术科,生产技术科派检查人员进行竣工质量验收。4、凡涉及到“一通三防”方面的施工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56、必须通知生产技术科组织验收。5、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一通三防”问题,有生产技术科下发整改通知单,通防队要及时落实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并向生产技术科反馈,请示复查。6、通风质量检查验收中,生产技术科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按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7、验收或移交必须有记录,经参加验收或移交人员签字后生效。第十节 通风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1、通防队要以质量标准化标准为依据组织施工。2、每个工程施工完毕后,要做到前后5米支架完好,现场剩余材料存放整齐、整洁。3、每个通风设施竣工后,要由生产技术科、通防队长、接收单位根据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组织检查验收,不合格要返工处理。4、每个挡风墙除班长、瓦检员外57、,生产技术科应经常进行抽查,发现有塌落、漏风、泻瓦斯等现象,应立即处理。5、所有风门、风墙、临时板闭要有专人进行检查、维护,有损坏、漏风现象,及时修理。6、生产技术科每月进行一次通风工程质量检查。第十一节 矿井风量管理制度1.矿井必须建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定期对系统进行全面分析,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井下实际情况,按月制定风量分配计划。2.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新井投产前应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在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后,都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的测定,并报总公司、上级主管部门。3.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以及火区的范围,通防科按季58、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修改。4.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要输入计算机,并标明各地点风流方向、风量,每月修改一次。5.必须配足测风员,测风员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熟悉矿井通风系统。6.矿井主要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必须设测风点,测风站(点)的设置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7.矿井各测风站(点)应悬挂测风牌板。第十二节 通风科管理制度为加强通风管理进一步搞好“一通三防”工作,杜绝我矿东、西两井“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一、各工种每天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执行矿制定的考勤制度。发现迟到、早退者,一次罚款50元。二、瓦检员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不空班、漏检、假检。坚59、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坚持交接班制度。做到原始手册、井下瓦检牌板、瓦斯日报表三对口,对专区范围内的通风设施加以看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后果者罚款200元,并根据安全条例交安检科处理。三、测风工要严格执行安全规程条例,认真学习本工种的基本知识,认真填写井下测风牌板及测风记录,结合我矿实际用风地点认真配风、测风,如发现工作不负责任者,当班工资无效。四、安全检测工要认真学习本岗位操作规程,熟练本工种技术,不迟到,不早退,坚持八小时工作制,认真做好巡检记录,检测记录,故障登记表等。否则,发现一次当班工资无效。五、值班人员认真填写各种报表及记录,字迹清晰,美观,上班时间不得脱岗。发60、现问题及时处理,如不能及时处理的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否则,当班不予考勤。以上各制度望全科认真执行,本制度从十月一日起执行。第十三节 通风例会制度1. 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一次通防专题会议,总结全矿各通防工作,研究部署下月通防工作。2. 例会内容:(1) 本月通防工作总结。由主要负责人对本月工作做全面总结,落实通防工作计划完成情况,找出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2) 提出下月工作计划和完成措施,计划中必须落实到人,限期完成。(3) 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重点对通防重大问题做具体部署,对通防隐患提整改意见,隐患整改落实到人,限期完成。3. 建立通防会议管理档案,每次例会要有记录,记录包括:会议时间、地点61、主持人、参加人员、与会人员发表意见等。并在班前会上传达会议精神。4. 生产情况变化时,要对会议计划提出调整,满足各生产单位通风的需要。第十四节 通风机房交接班制度1. 通风机房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到达工作岗位,现场对手交接班。2. 交人员必在交班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如:处理事故隐患、整理好材料、工具、搞好机房内外卫生等。3. 要把本班生产情况,设备运行状况、安全情况、事故隐患等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严禁离开。4. 交接班双方共同巡回检查一次,对设备运转情况、材料工具、防火设施、工作场所卫生等交代清楚。5. 接班人员应做到三不接,即部件损坏和丢失说不清情况不接班;发生事故说不清62、情况不接班。设备、工具损坏或丢失找不到责任人不接班。6. 对交接班时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要汇报领导和有关部门,并做好详细记录。7. 交接班后,如因交接不明发生事故,必须根据事故原因追究责任人的责任。8. 双方交接完毕后,认真填写好交接班记录方可离开。第十五节 通风机房要害场所管理制度1. 主通风机房严禁闲杂人员入内,严禁烟火,谢绝参观。2. 外来人员须有公司领导陪同方可入内,外来视察、检查人员必须进行登记。3. 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24小时值班,任何时候不得空岗。4. 任何人不得涂抹、损坏各种规章制度、目标、记录等。5. 有一定的防范措施,保证室内用具齐全,保证室内材料、图63、纸、警示标等齐全清楚。6.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认真填写事故记录。第十六节 通风报表审批制度1、通风科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通风旬、月报表,并签字,发现问题要及时调查清楚,当班不能处理的要向有关领导及时汇报。2、通风报表必须定期送矿长及总工程师审阅并签字。3、矿长及总工程师审阅报表后,下达的有关通风管理的指示,通风科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及时反馈上报。4、经审签的通风报表由通风科员负责每月进行汇总,不得有缺页,并装订成册,存档备查。第三章 瓦斯管理制度第一节 瓦斯治理责任制及管理制度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一)矿长对全矿“瓦斯治理”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是“瓦斯治理64、”工作第一责任者。1、负责建立健全瓦斯治理机构,配齐瓦斯治理专业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2、定期听取矿总工程师、经营、通风等部门“瓦斯治理”计划、资金安排的汇报,保证有足够的“瓦斯治理”安全费用。3、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副总工程师、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区队队长参加的“瓦斯治理”工作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工作,解决“瓦斯治理”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4、审阅签署通风瓦斯日报及瓦斯监控日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5、组织矿有关部门管好、用好现有“瓦斯治理”技术装备。6、组织矿有关部门抓好“瓦斯治理”特殊工种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定期安全轮训,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二) 矿总65、工程师在矿长领导下负责全矿“瓦斯治理”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对“瓦斯治理”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1、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全矿“瓦斯治理”工作的规划、“瓦斯治理”安全技措计划,合理安排“瓦斯治理”工程。2、审批采、掘作业规程及有关计划、设计、规程措施时,要严格把好“瓦斯治理”措施关。4、组织编制采区设计及采、掘接替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瓦斯治理”措施。5、每月组织一次“瓦斯治理”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矿长汇报进行处理。6、重点抓好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盲巷封闭、非正规采煤、通风瓦斯管理等重要环节,严防重大瓦斯事故的发生。7、审阅通风瓦斯66、日报及瓦斯监控日报,对出现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做出明确指示,并要检查落实执行情况。8、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每季度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一次,并参加“瓦斯”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三)安全副矿长对全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1、定期监督检查“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的落实情况,定期监督检查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落实情况,并对供应、安全费用、仪器、仪表、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负责全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安全监督检查,监督“瓦斯治理”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3、协助矿长做好“瓦斯治理”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四)机电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机械67、和电气设备安全运转负责1、负责维持主要通风机、机电系统、防尘供水系统的的正常运转。2、负责井下机械设备正常运转,不产生机械火源,电气设备杜绝失爆。3、负责实现掘进安全装备系列化。4、负责组织分管科室(队)做好“瓦斯治理”业务保安工作。5、协助矿长做好“瓦斯”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五)生产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生产系统的“瓦斯治理”管理工作负责。1、协助矿长定期检查生产系统各单位“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2、负责处理生产过程中的“瓦斯治理”问题和事故隐患。3、负责组织实施有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工程。(六)经营副矿长对“瓦斯治理”工作所需的器材、资金和人员配备负责。1、按时供给“瓦斯治理”工程68、所需的器材和资金。2、定期检查“瓦斯治理”资金的使用情况。3、保证“瓦斯治理”工程有充足的人员,并随生产的发展及时补充、调整。(七)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对矿井“瓦斯治理”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1、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审批全矿“瓦斯治理”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2、定期召开“瓦斯治理”工作技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3、及时分析“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处理。4、负责组织学习“瓦斯治理”工作的先进经验,推广使用先进装备、技术。(八)生产技术科对生产技术科业务范围内“瓦斯治理”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1、负责编制、审批、实施“瓦斯治理”技术业务的规划、计划、设69、计、规程和措施。2、负责组织矿井“瓦斯治理”月底检查、工程质量验收。3、及时分析“瓦斯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4、负责全矿井“瓦斯治理”的技术管理工作。5、编制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考虑矿井(采区)“瓦斯治理”工作。6、负责推广应用“瓦斯治理”的先进经验、技术和装备。7、负责编制年度“瓦斯治理”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组织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及编制总结报告。(九)安检科对全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安全检查监督负责。1、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矿“瓦斯治理”工作的规划、计划、设计、规程和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负责协助全矿“瓦斯治理”隐患的排查、处70、理及整改落实。3、制止“瓦斯治理”工作中的各种“三违”现象,追查处理“三违”人员。4、参加“瓦斯治理”工作的安全质量检查。5、负责巷道贯通、排防瓦斯、等“瓦斯治理”工作中的安全检查监督。(十)调度室对矿井生产调度业务范围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1、负责矿井“瓦斯治理”的调度联络工作,及时掌握巷道贯通、瓦斯排放等工作的进展情况及规程措施落实情况,做好“瓦斯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2、负责“瓦斯治理”工作所需材料的下井调度工作。3、熟悉掌握“瓦斯治理”进展情况,发生瓦斯重大事故时,能够全员指挥得当。4、协助安检科、生产技术科做好全矿“瓦斯治理”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十一)机电科对机电系统业务71、范围内“瓦斯治理”的技术业务工作负责。1、负责编制、审批、实施业务范围内“瓦斯治理”的规划、计划、设计、规程和措施。2、对局部通风机的供电,风电、瓦斯电闭锁的连续可靠运转在业务技术上负责。3、负责抓好机电设备的检修、管理,杜绝电器设备失爆,防止机械摩擦、碰撞产生引爆火源。4、负责风电闭锁装置的断电功能测试管理工作。(十二)监控中心负责瓦斯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1、负责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安装管理工作。2、负责瓦斯电闭锁装置的断电功能测试管理工作。3、负责瓦斯监控日报的打印,并报送总工、矿长审阅签字。4、负责瓦斯监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十三)供应科对全矿范围内的“瓦斯治理”所需材料供应负责。1、负72、责按时供给矿井“瓦斯治理”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仪表等。2、负责发生重大瓦斯事故时所需材料的供应。(十四)通防队对本队业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管理工作负责。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抓好业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管理工作,包括瓦斯检查及“瓦斯治理”技术资料管理。2、协助生产技术科做好全矿“瓦斯治理”日常管理。3、负责全矿瓦斯的日常检查、调度管理工作,杜绝瓦斯事故发生。5、协助安检科、生产技术科做好全矿“瓦斯治理”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6、负责编制恢复通风、排放瓦斯技术措施,并做好瓦斯排放工作。7、做好全矿“瓦斯治理”各种基础技术资料的编制与报批,重点是瓦斯日报编制与报批,瓦斯日报至少保73、存一年。8、负责管理、调试、校验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便携式甲烷检测仪。9、负责本队职工“瓦斯治理”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十五)采掘队队长对本队生产范围内的“瓦斯治理”管理工作全面负责。1、对本队生产管理区域瓦斯监测设备、断电仪的使用和管理负责。2、负责搞好生产区域的“瓦斯治理”所安装设施的管理。3、做好本队排放瓦斯管理工作4、负责本队职工“瓦斯治理”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5、对生产区域内电气、机械设备运转要保证不产生引爆火源,对产生的此类事故负责。6、配合有关科室做好本队责任区内的“瓦斯治理”隐患的排查、处理及整改落实。(十六)运输队队长对生产管理区域内的“74、瓦斯治理”工作负责。1、对生产管理区域内的“瓦斯治理”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2、负责业务范围内“瓦斯治理”设备、材料的安全运输工作。3、对本单位人员造成“瓦斯治理”设施的损坏、丢失负责,并参加事故的追查。4、负责本队所有职工“瓦斯治理”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十七)机运队队长对本单位生产管理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1、对生产管理范围内的电气、机械设备产生的引爆火源负责。2、对生产管理范围内的“瓦斯治理”设施管理负责。3、对本单位人员造成“瓦斯治理”设施的损坏、丢失负责,并参加事故的追查工作。4对排放瓦斯工作过程中安全停送电负责。5、负责本队所有职工“瓦斯治理”业务知识及抢险75、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十八)探防队队长对本单位施工区域的“瓦斯治理”设施的正确使用和保护负责。1、负责配合施工区域的责任队用好“瓦斯治理”设施。2、负责本队所有职工“瓦斯治理”业务知识及抢险、救灾知识的培训、教育。(十九)其它辅助单位(包括地面厂、队、科、服务公司)的行政一把手对本矿井“瓦斯治理”管理工作在其业务管理范围内负责。第二节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1、通防队每月按检查瓦斯区域制定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图表必须规定瓦检员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次数、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汇报时间、汇报次数、交接班地点等内容。对瓦斯涌出异常的掘进头,由通防队编制有针对性的瓦斯管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设专职76、瓦检工,并实行现场交接班。 2、瓦斯巡回检查图表由通防队长、技术人员、瓦检班(组)长共同协商编制,并随着井下生产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应报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批准,另报通风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安检科备查。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一次罚责任人200元。3、瓦检员要严格按照通防队编制的瓦斯巡回检查图表进行瓦斯巡回检查,每班不小于二次,二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4小时,严禁瓦斯检查中的“空班、漏检、假检”现象发生,并做到井下记录、检查手册及地面瓦斯调度记录三对照,每旬由生产技术科对瓦斯检测的“三对照”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发现一次不对照罚责任人200-50077、元,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4、采掘工作面每次检查瓦斯不小于4个点,采煤工作面检查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进风流(局部通风机附近)、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局部冒高处。 5、发现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瓦斯超限,要及时撤出工作面所有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挂上“禁止入内”警示牌,并汇报矿调度室,否则,每次罚跟班队长、班长每人500元。6、瓦检员要对本班分管区域的通风设施、甲烷传感器、局部通风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凡上级领导检查出的问题,而瓦检员未提前汇报,一次对瓦检员罚款50元。7、瓦检员除检查有害气体和空气温度外,每次巡回检查必须检查“一通78、三防”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调度或矿调度室汇报,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第三节 瓦斯检查交接班制度1、交接地点:巡回瓦斯检查人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各工作面专职瓦斯检查员的交接班地点在该工作面悬挂瓦斯牌板处。2、交接内容:交待清楚当班的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情况及“一通三防”设施的完好情况,并用电话向通风调度进行双人汇报,通风调度应认真作好记录,记清。3、交接要求:(1)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交接班。(2)交接班要做到“手对手”、“口对口”,把遗留的问题交接清楚,双方签字。(3)交接班双方在指定地点交接完毕后,就地用电话向通风调度汇报,调度员要做好汇报记录,79、随后调度回拨电话,以确定瓦斯检查员是否在规定地点汇报。(4)填写“交接记录”要字迹清晰,交接时间、地点、交接人、现场存在问题等要填写清楚。 4、凡不按规定要求交接班的,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第四节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通防队应指定具有一定业务技术水平的人员编制、上报、回收通风调度瓦斯日报表,并永久保存。2、在瓦斯汇报记录中的当天各最大CH4、CO2浓度、空气温度等数据及最大值和从通风调度记录中选取较为重大的“一通三防”问题,编入通风日报表及瓦斯日报表。3、每天的通风日报表、瓦斯日报表,首先由通防队长审查数据是否正确、重点内容是否齐全,审核签字后,送矿总工程师审签。然后分别报送安全、生产80、矿长、矿总工程、矿长,调度室、安检科。通防队对审签过的通风、瓦斯报表必须存档保存。第五节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1、严格瓦斯排放管理制度。凡是停风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按瓦斯排放措施进行瓦斯排放,严禁无措施排放瓦斯。2、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采掘工作面,由通防队长和瓦斯检查员负责采取措施就地排放;瓦斯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定瓦斯排放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防队长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3、瓦斯排放措施的主要内容:1)计算排放的瓦斯量、供风量及排放时间,制定控制排放量的方法,严禁“一风吹”。排放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5%。2)确定排放81、瓦斯风流流经路线和方向,明确断电撤人范围和警戒点位置,绘制排放瓦斯区域完整的通风系统图,并在图上明确标定排放风流所经路线的方向,风流控制设施位置,电器设备及电话位置,瓦斯检测仪位置和警戒,做到文图齐全。3)明确电器设备检查管理及停送电负责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程序停送电,明确局部通风机在开启前的瓦斯检查。4)制定排放前后及排放过程中的瓦斯检查、联络方法及其安全措施。5)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结束后,后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准送电排放瓦斯。6)严格排放瓦斯措施的贯彻执行。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参加排放瓦斯人员认真学82、习排放瓦斯措施,并签字后才能下井,安检科监督排放瓦斯措施的现场执行情况,发现违章,立即令其停止排放,并追查责任,通防队负责建立好排放瓦斯记录,保管备查。第六节 恢复通风时瓦斯检查制度1.主扇停电造成井下停风、停电时,在恢复井下送电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进行检查。2.对中央变电所进行检查,若无问题时,可由地面向中央变电所送电。3.对采区变电所及供电线路所经巷道进行检查,若无问题时,可向采区变电所送电。4.对作业地点及电器设备附近进行检查,若无问题时,可向各用电地点送电。5.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前,必须对局扇开关,局扇供风地点进行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在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83、过1.5%,且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6.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时,通风前瓦斯检查员须在安全员监护下相隔5米,由两人以上人员前后相随逐段进行瓦斯和氧气的检查,当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了3%或氧气浓度低于17%时,检查人员必须停止继续进入停风区,严禁单独一人进入停风区进行检查。7.在恢复通风前的检查中,如果发现瓦斯超限或氧气浓度低于17%时,必须进行瓦斯排放或通风供氧。第四章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第一节 综合防尘系统管理制度1、井下必须有完善的防尘系统。所有胶带机巷及刮板输送机巷内的防尘管路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84、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采掘工程验收时要对三通阀门、净化水幕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一并验收;井下煤仓、溜煤眼、翻罐笼、输送机、装煤机、扒矸机和所有溜煤转载点都必须有完善的喷雾洒水装置,喷雾要覆盖煤流,喷嘴之间的距离为300mm;若煤体比较湿润且没有煤尘飞扬,可以不打开喷雾,否则,必须打开喷雾进行降尘。主要进、回风大巷及采区进、回风巷每隔400-500m安装一道净化水幕,并做到正常使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及掘进工作面至少安装二道净化水幕,第一道距工作面30-50m(综采面80m),第二道距工作面80-100m(综采面130m),采掘机工作时或爆破前必须正常开启,喷条距顶板50mm,两喷头之间的距85、离为400-500mm。所有净化水幕迎向风流,喷头与顶板成30度夹角,要能够封闭全断面、灵活可靠且雾化效果要好,在检查时发现违反规定,每处/次对责任区队罚款200元,对队长及技术负责人各罚款100元。2、采掘工作面的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效果要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必须停机;实行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湿式打眼和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要洒水灭尘,杜绝煤尘堆积和飞扬。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每次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100元。3、各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实行谁安装、谁管理、谁维修。主要进风大巷及采区进风巷的净化水幕由生产技术科组织验收后交运输队使用和管理,每班要开启示186、-2小时,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向生产技术科汇报,由生产技术科安排通防队维修(喷嘴不出水由运输队处理);主要回风大巷及采区回风巷的净化水幕由通防队安装、使用、维护。所有净化水幕及装卸载点喷雾装置必须悬挂管理责任牌,并写明责任人。凡检查发现一处净化水幕或喷雾装置雾化效果不好,对责任人罚款100元。4、巷道冲尘管理:采掘工作面的浮尘清理工作由各施工队负责,各采煤队每旬要对进回风巷的积尘冲洗一次;各掘进施工单位每旬至少要对后巷积尘冲洗一次;主要胶带运输大巷及采区胶带集中巷内的积尘(煤尘厚度达到2mm连续长度达到5m认为煤尘堆积)由机运队冲洗;其余巷道的冲刷由机运队负责。大巷刷白每年要进行一次(由生产技术87、科列入生产经营计划);对管线上的积尘,由各责任单位定期清理。凡检查发现有积尘超过1mm的巷道,每处/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500元。所有积尘冲洗要有记录备查。5、主要轨道运输大巷的水管发生漏水时由机运队及时处理,否则,每拖延一天罚款50元。6、个体防护规定:所有采掘机司机、支架工、喷浆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护口罩,若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者,每次对施工人员、跟班队长分别罚款20元、50元。7、通防队要根据采掘工作面的情况合理分配风量,选择适宜的风速,并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以利于除尘;同时要做好粉尘测定工作,按要求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并把测定结果及时上报总工程师和生产技术科,否则,违反规定每次88、对责任人罚款100元。8、防治粉尘工作的日常检查工作由通防队防尘工负责,每班至少对井下的防尘设施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如有空班漏检或发现问题不报者,每次对防尘工处罚50元。9、井下每个产尘点每半月测定一次,每季度进行一次全工班连续粉尘测定;每季度对粉尘分散度测定一次;每半年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一次,煤层、岩层采掘工作面有变动时应及时进行测定。10、通防队每半月向矿领导报送一份测尘报表,以便各级领导掌握粉尘情况和采取对策。11、防尘系统的规划、设计及投产验收等应有通风部门人员参加。12、通防队应按时填制防尘系统图及防尘设施管理牌板,做好测尘记录。13、各单位要做好隔爆设施记录89、冲洗巷道记录,做到整齐、清楚、数字准确与现场相符。第二节 巷道冲洗、刷白制度1、矿井主要进风大巷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刷白,刷白要使用石灰,白水泥等不燃性材料,刷白要均匀。2、矿井主要进风大巷和采区主要轨道运输巷每月天冲洗一次。主要胶带运输大巷及采区胶带集中巷由通防队每15天冲洗一次,皮带机头、机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要班班冲洗,个别产尘大的地点也应由责任单位指派专人及时冲洗。3、所有冲洗、刷白要有记录可查。第三节 综采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1、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详细制定出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画出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系统图,标出防尘设施、设备的相对位置。2、工作面应该实行煤体注水。预先湿润煤90、体,煤层注水按设计要求应采用长钻孔双巷注水方式,正常生产情况下,应保持上顺槽正常打钻,注水;根据矿井生产情况,利用矿井停产空隙尽最大努力开展下顺槽注水工作。注水后煤体增加的水份应在1%以上,或其全水份应在4%以上;由施工单位做好煤层注水台账备查。3、工作面两巷必须按标准要求设置防尘洒水管路,吊挂平直不漏水,轨道巷每100米、皮带运输巷每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和管接头,并配备25m软管。4、工作面两巷安全出口50m内安装净化水幕,对工作面进、回风流实行净化,要求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并能封闭全断面。各道水幕水压不低于0.4 MPa,每个喷嘴流量不小于2L/min,水幕坚持停机则停,开机则开。进91、入喷雾的水必须经过有效的过滤净化。6、液压支架应安装自动喷雾系统。降架、移架或落煤时能实现喷雾,移架时,能打开上风流侧喷嘴,形成净化水幕,否则不得移架。采煤机下风侧应每隔10架有意识专门降落一架,致使实现喷雾。7、采煤机应有齐全完好的内外喷雾装置(原无内喷雾的除外),雾化程度高,使用正常,水压不得低于0.4 MPa,每个喷嘴的流量不得小于5 L/min,进入采煤机喷雾及冷却系统的水必须经过过滤器净化,确保水质清洁,喷嘴完好不堵塞,对损坏的喷嘴要及时更换。8、采煤机截齿要及时更换,采煤机组的牵引速度和滚筒的转速应调到产尘量最低的最佳匹配位置。9、各转载点和破碎点必须有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位置要固92、定,并有专人负责,使用正常。各转载点水压不低于0.4 MPa,每个喷嘴流量不得小于15L/min,每个转载点喷雾不少于2个喷嘴。10、定期冲刷积尘,轨顺每月冲刷一次,皮顺300米以外每旬冲刷一次,300米以内每天冲刷一次,机尾附近斑斑冲洗。有积尘的地方及时进行冲洗。清扫:把沉积在巷道帮、底板和支架设备表面的煤尘清扫干净,将扫落的煤尘集中起来运走。11、工作面以及回风巷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12、综采工作面移交生产前,综合防尘设施必须齐全完好,否则不准生产。13、综采队工作职责与范围:所属综采工作面两顺槽,其中包括该区域内风门前后各5m内保持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负责所辖区供水管93、路日常维护、维修,以两巷管路与轨道巷主管路三通阀门为界(不包括三通阀门)。第四节 综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1、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详细制定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画出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系统图,并标出各类防尘设施、设备的相对位置。2、巷道内按规定铺设防尘洒水管路,吊挂平直,接头严密不漏水,每隔5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和管接头,并配备25m软管。3、供水管路系统中还必须按要求安设过滤装置。4、综掘机必须有齐全完好的内、外喷雾,雾化程度高,使用正常。5、各转载点必须有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位置要固定,使用正常,各转载点水压不低于0.4 MPa,每个喷嘴流量不得小于15L/min,每个转载点喷雾不少于94、2个喷嘴。6、净化水幕要求灵敏可靠,雾化效果好,使用正常,并能封闭全断面,并做到停机则停,开机则开。水幕水压不低于0.4 MPa,每个喷嘴流量不小于2 L/min,喷嘴间距不大于500mm。7、定期冲刷积尘。巷道300米以外要做到每旬冲洗一次,300米以内每天冲洗一次,工作面30m范围(第一道水幕前)要班班冲洗。8、掘进机司机必须佩戴防尘口罩。9、新开工的综掘工作面,防尘系统不完善,防尘设施不齐全,不得投产。10、综掘队工作职责与范围:轨道运输巷、主皮带巷与掘进巷道交岔口往里整条巷道要保持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淤泥。负责所辖区内的供水管路安装(永久性管路)及日常维护、维修,直至撤离所辖责任区95、。第五节 炮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1、作业规程中必须详细制定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画出本工作面的综合防尘系统图,并标出各类防尘设施、设备的相对位置。2、工作面打眼时必须采用湿式打眼,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状,严禁干打眼。3、爆破时必须使用水炮泥,严格水炮泥装填规定。4、爆破前后对工作面30m范围内巷道周边进行冲洗。装煤(岩)时,必须进行洒水湿润煤(岩)。5、各转载点必须有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位置要固定,使用正常。6、距工作面20m内必须安设爆破喷雾,做到爆破时正常开启,雾化好,能封闭全断面,距回风口20m处安设一道净化水幕。7、巷道内按规定铺设防尘洒水管路,吊挂平直,接头严密无漏水,每50m设置96、一个“三通阀门”和管接头,并配备25m软管。8、定期冲刷积尘。巷道做到每旬冲洗一次,工作面30m范围要班班冲洗。第六节 粉尘测定管理制度1、矿井应按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要求建立专职防尘机构,并配备专职测尘员从事测尘工作,业务由生产技术科负责领导管理,测尘人员和仪器配备必须满足矿井测尘工作需求。2、测尘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同时还必须接受专门的测尘技术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独立从事测尘工作。3、测尘员应按计划定期进行井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的测定工作,按照各项有关规定进行准确无误的操作,填写表格、统计、计算和上报。4、井下所有测尘点每半月测定一次,地面扬尘点每月测定一次,井下重点作业场97、所粉尘浓度情况还应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定。5、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的浓度。6、通防队每季应采集粉尘试样送公司测试中心进行粉尘分散度的化验测定,测定资料要保存完整。7、每半年对作业场所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分析一次,测尘人员按规定采集试样,送公司测试中心分析,分析资料要保存完好。8、测尘所用的仪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并按规定及时维修、定期校正,并有详细记录可查,并按期进行計量检定。9、测尘人员每半月向矿长、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各提供一份测尘报表,井下重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定情况要根据需要随时向生产技术科和矿领导报送,以便各级领导及时掌握防尘、测尘情况和采取对策。10、测尘员要在测98、定过程中对测定地点及其周围防尘设施的安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进行监督和责令有关单位安设及正常使用,对拒不听从者有权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直至停止施工单位继续作业。第七节 隔爆设施管理制度1、矿井两翼的进回风巷,各采区的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应安设隔爆设施。2、隔爆设施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水袋无丢失、损坏、脱勾或水量不足等现象。采煤工作面两巷和掘进工作面的隔爆设施,要按规定及时移动,确保首列水棚距工作面距离始终在60-200m范围内。3、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与巷道交岔口、转弯处、变坡处不得小于50m。99、4、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辅助隔爆棚的用水量不小于200L/m2,主要隔爆棚的用水量不小于400 L/m2。5、水棚的排间距离为1.21.3m,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6、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mm,距巷道轨面不小于1.8m,棚组内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7、加强隔爆棚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生产技术科负责井下所有隔爆棚的管理检查工作,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发现吊挂质量、水量不足的要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凡是拒不整改的单位,罚单位1000元,单位主管队长500元,责任人200元。第八节 综合防尘检查验收制度1、每月检查时,对被检查单位必须由各单位的防尘负责人参加,月验收100、被检单位必须由队长参加。2、各单位每天在检修机电设备的同时,必须检查维修防尘设施及仪器仪表,并对容易积尘的地点进行冲洗。3、新开掘的巷道,必须同时完善防尘设施,否则不准开工。4、井下必须及时清理巷道的浮煤,对煤尘大的地段进行冲洗。5、冬季要做好防尘管路的防冻工作。6、回采工作面在投产前验收时,必须同时按标准验收防尘设施、设备、隔爆设施的完好情况,否则不准投产。第九节 防尘管理制度由于我矿煤层有自燃发火倾向,具有爆炸性,为了杜绝煤尘爆炸的发生和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防尘管理处罚条例,如下:一、 采煤工作面两巷出口30m范围内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每周冲刷积尘一次,并向调度室汇报记录备案。巷道中不得有101、厚度超过2mm且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发现一次罚施工单位500元。二、 采煤工作面放炮前后必须洒水降尘。同时开放回风巷道风流净化水幕。皮带机头、溜子头、各转载点安装防尘设施作业时应进行喷雾降尘,否则,发现一次处罚施工单位负责人100元。三、 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迎头向后20m内都必须洒水降尘。皮带机头、溜子头、各转载点作业时应进行喷雾降尘,否则,发现一次处罚施工单位负责人100元。四、 各单位的机电设备设施、开关等都不得有积尘如发现一次处罚相关单位和单位负责人500元、100元。五、 矿井进回风大巷每周冲刷一次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否则,对相关负责人罚款200元。六、 各单位分管卫生区的巷道,102、根据煤尘堆积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清扫或冲洗。否则,根据情节罚单位50-500元。第五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第一节 防灭火管理责任制度1.总经理对矿井防灭火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公司属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2.通风科负责自燃火灾和矿井火灾的处理。3.机电科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4.生产技术科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5.安检科负责灭火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理。6.供应科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7.财务科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8.与市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灾工作。9.由内因、外103、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10.矿井防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所需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公司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节 防灭火装备管理制度1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灭火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时同时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地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0.4Mpa,水流量不少于0.6m3/min。2.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阀门”。(1).主井口。(2).井底车场附近。(3).主要大巷、机轨巷道、采区巷道每隔100m处。(4).皮104、带运输道每隔50m,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5).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每50m处。(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40m以内。(7).掘进工作面进口处。(8).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三通”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维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射向电缆接线盒及其它电气设备。皮带运输巷每个“三通”阀门上必须接一根25m长软管。3.矿井进风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的安全措施。井下机电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4.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5.井下机电硐室、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地点,都应配备合格的、数量齐全可靠105、的消防设施,并在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明确规定。6.矿井应该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内所配备消防材料品种、数量符合灾害预防处理计划。7.矿井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回风巷发生火灾时使用。矿井反风装置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第三节 日常防火管理制度1.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理,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1).严禁携带明火下井。(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3).井下严禁使用灯炮取暖或使用电炉。(4).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5).井下和井口房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106、行,且每次要有专门措施并经总经理或总工批准。(6).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材料和爆破工艺。(7).严格火区管理。2.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理,建立健全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下井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2).严禁向地面裂缝或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3).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4).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的使用范围。(5).井下胶带运输机应用不延燃胶带。3.凡存在可燃性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拟定管制和检查措施。4.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107、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第四节 井下灭火管理制度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公司调度室。在现场的科队长、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2.公司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立即按照灾害预防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在公司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未到达前,应立即会同矿山救护队长,通风科长和机电科长等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抢救灾区人108、员和灭火工作。3.在抢救人员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和其它有害气体的浓度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4.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公司总经理和公司总工程师必须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总经理任总指挥。5.用水灭火时应先从外围灭火,后灭火源,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注意发生水煤气爆炸。6.井下火灾不能直接扑灭时,必须封闭火区,公司总工程师负责领导封闭火区的工作。封闭火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缩小火区的范围,并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其它有害气体和风流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109、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7.井下皮带运输系统必须安设烟雾或温度连续监测装置,当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喷雾。8.井下移动变电站、机电硐室和检修硐室必须设置灭火器、沙箱。9.配备必需数量的一氧化碳、氧气测定仪和必需的各种气体检定管,要指定专人按规定定期检测。10.标有有效期的消防器材都必须定期更换。第五节 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1. 矿井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按有关规定备齐必备的消防材料。2. 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3. 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的运输大巷中。4. 每季度对消防材料库的器材设置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5. 严禁将消防110、材料库的器材、工具挪作他用,确保材料、工具齐全完好。6. 定期更换灭火器材,严禁将过去或失效的灭火器放在消防材料库内。7. 消防器材库内保持清洁,材料、工具摆整齐。第六节 消防器材库材料、工具配备及检查更换制度一、 矿井必须建立井上、下消防器材库。二、 井上消防器材库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三、 井下消防器材库设在每一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必须装备消防列车。四、 井上、下消防器材库材料、工具配备的种类和数量由矿长确定。五、 井上、下消防器材库配备的材料、工具由通风部门每月检查两次,发现消耗或损坏,必须立即补充和更换。六、 井上、下消防器材库配备的材料111、工具非因处理事故或抢险救灾不得挪作他用。处理事故或抢险救灾的消耗,必须立即补齐。第七节 综合防灭火制度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有关防灭火措施认真贯彻执行。二、副井口、主井口及主要通风机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不得在井口存放易燃材料,井口应配备防火材料,在井口设置消防管路阀门,以备井口或井筒发生火灾时急用。三、井下各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配电站、胶带机头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挂牌管理,消防沙箱储沙量不少于0.3m3,并配备撒沙工具。每个硐室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由所属单位领取、储存、保管、使用。四、井下清洗设备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必须存放在带盖的铁桶内,定期送到地面,不得112、乱扔、乱放。五、副井口必须严格执行井口上、下验身制度,严禁携带烟火、易燃品入井。六、井下各区队所使用的胶带输送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阻止胶带火灾事故发生1、必须装设驱动轮防滑保护、烟雾保护、温度保护和堆煤保护装置。2、液力偶合器不准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3、必须设置洒水装置和防跑偏装置。4、胶带输送机的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七、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施工单位每次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通风、安检部门派专人在现场监督检查。井下未实行全风压通风的巷道中禁止从113、事电、气焊工作,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电气焊措施必须由矿长或矿长指定的主要矿负责人审批,同一个措施连续使用不得超过24小时。八、井下所有消防主管路及消防栓的安装、检修、维护,由机电一队负责。井下消防供水系统图由机电科每季度更改一次。九、井下硐室必须保持整洁卫生,不允许存放荆芭、木料等可燃性材料,硐室必须采用不燃材料支护,防火门必须安全可靠。十、井下需要刷漆工作时,油漆应在地面调制好再带下井,不得携带烯料下井,刷漆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剩余油漆和烯料上井,不得在井下长时间存放。十一、以上制度由生产技术技术科、安检科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114、单位执行情况,对违反单位或个人由安检科追查落实并出据处罚。第八节 矿井防火及火区管理制度1、一般规定1.1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管路系统、注氮防灭火系统和束管监测系统,并有完备的系统图。1.2 井下消防材料库必须储备足量的消防灭火、封闭材料和工具。1.3 采区设计必须含有防灭火内容,并对巷道布置、煤柱尺寸、工作面停采线、注氮、监测系统布置、疏水系统、切筑封闭墙位置以及采掘顺序等都必须作出详细说明。煤柱宽度不小于6m,隔离煤柱中不许开掘巷道。对规程规定留设的各种保安煤柱严禁开采。阶段煤柱应能有效隔离采空区,收作线附近尽量少开辅助巷道以减少漏风及封闭工程量,收作面要设法冒实以减少漏风。1.4 采115、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防止自然发火的技术管理措施。回采完毕后,通风队要及时调整风量,采取均压措施,减少老塘漏风。回采工作面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顶煤、底煤和煤柱,工作面遗煤及巷道浮煤要清理干净。1.5 放顶煤工作面收作线以外的上、下顺槽掘进期间应跟煤层顶板掘进。1.6建立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2、采煤工作面防治自然发火2.1 采煤工作面必须建立消防管路系统,放顶煤工作面还必须建立注氮防火系统和束管监测系统。系统不完善不得生产,工作面下顺槽埋管注氮。采面移交验收前:机电工区负责将下顺槽注氮管路敷设至工作面切眼下口。消防管路可以与116、防尘管路合用,每隔50m安设一个三通阀门。调度所监测小队负责将上顺槽束管敷设至工作面切眼上口。调度所监测小队负责CO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安设。2.3建立防火预测预报制度。测气员每小班必须对工作面上隅角CO浓度和下出口水温进行检查,并向通风队及矿调度汇报。每周取12次工作面上隅角气样化验分析,并定期进行工作面架间CO状况普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化验、普查,并采取措施处理。2.4 采面收作前,要编制专门的防火措施。停采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收作,撤出设备,确保45天内封闭完毕。2.7 封闭墙施工要有安全措施,施工时要保证质量,确保严密不漏风,墙外巷道加强支护并清理干净,封闭墙体要留设观察孔,巷道117、口要设置栅栏、警标,封闭墙实行图、牌、板和台帐管理。3、巷道掘进期间防治自然发火3.1 沿空掘进巷道要编制专门的防火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备案。掘进时要边掘边打钻补浆,防止老塘漏风。沿空留巷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和防火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3.2 巷道掘进、工作面安装与拆除所形成的硐室,地质测量部要及时准确填图。沿空掘巷过此类硐室时,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措施,并在该位置处设标记牌,标明相关尺寸。3.3 预防掘进期间高冒处(冒高达2m或空洞体积超过6m3)自然发火。 地质测量部及时做好地质预报,为顶板管理提供依据。 发生高冒后,施工单位要立即向矿调度汇报,并及时用不燃物进行充填,与顶接实,防止冒落向深部延伸118、。接顶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向高冒顶部预埋两根管路:一路为6分管,作为充填孔;一路为2寸管,作为措施孔。对于连续长距离高冒要每隔3m5m预埋一组管路。施工单位负责在高冒地段设标记点,并记录清楚冒落高度、长度、体积及冒落的原因等,巷道竣工图中也必须标注清楚。通风队负责对所有高冒处进行设点、编号、建帐、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处理。高冒处支护完毕必须进行喷浆堵漏处理。 安检科、通风队、调度所负责对发生高冒进行追查,并制定整改措施。因采取措施不力或不采取措施而产生高冒的,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4、火区管理4.1 建立火灾报告制度,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CO情况,立即采119、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矿调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和灭火工作。4.2 通风队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按发火顺序编号在图上标明,火区位置关系图要及时填绘,每年末上报存档。4.3 每一火区均要建立火区管理卡片,主要内容有:发火时间、地点、发火原因、灭火工作记录、气体变化、火区熄灭及注销时间、启封情况等。火区管理卡片要存入矿技术档案。4.4 启封火区必须经取样分析符合规程规定的火区熄灭条件,由通风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准执行。4.5 启封火区工作必须由救护队观察三天,确认火区已熄灭后,由矿出具书面报告,报集团公120、司批准注销火区。不需启封的火区,经取样分析证实火确已熄灭后出具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准予以注销。4.6 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作业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5、外因火灾的防治5.1井下炸药库、峒室、材料室、井底车场和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泵站等处,以及采煤工作面溜子道内,掘进工作面迎头第一部溜子头,各皮带机头等都要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砂箱等灭火器材,由保卫科消防人员负责配备,交使用单位管理,并教会使用方法,保卫科按规定定期检查、校验,对故意损坏、丢失灭火器材的要对责任者或责任单位严肃查处,并按原价赔偿。5.2井下运输皮带机头要安装烟雾报警、超温洒水、堆煤保护等保护装置,保运队负责安装,并定期检查、维修。由121、施工单位负责保护,设施不齐全及不使用的禁止皮带运行,安全科落实。5.3井下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其他挥发性的易燃油质,用过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由使用单位定期清理上井。5.4凡在井下安装皮带的巷道要铺设消防管路或用防尘管路兼作消防管路,要求水量充足,水压不低于0.5MPa,管路每50m必须安装三通阀门,由通风队负责。机头必须配备不少于25m的消防软管,并保证随时可用,由使用单位负责。沿途管路禁止用软管连接。5.5井下皮带运输机道所有运转部件必须灵活可靠并正常运转,机头、机尾及皮带机沿途均须清理干净,防止摩擦起火,并要设专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5.6井下烧焊,必须编制专122、门措施经会审后,方可严格按照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在采区内进行的烧焊,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经检查瓦斯浓度及防火监督后,方可执行。第六章 “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节“一通三防”技术资料管理制度1、通防队要认真做好各种报表、台帐、措施的管理。根据需要,各种资料至少保存一年以上。2、各种技术资料设立专用柜,并实行分类、分次、分盒,按统一序号标签存放。3、要按照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完善各种图纸、牌板,每季度更新一次图纸,并及时上报。4、各种报表要做到准确无误,且报送及时。5、由生产技术科每月对通风各种报表、台帐、图纸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改正。第二节 通风标准化各种图牌板管理制度123、1.必须建立健全五图、四板、五记录、四台帐、内容齐全,与井下现场相符。“一通三防”资料要实现档案化、分类、集中管理。2.五图、五板、五记录、四台帐内容(1).五图:通风系统图、避灾线路图、防尘系统图、防灭火系统图、安全监测系统图。(2).五板:局部通风管理牌板、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防尘设施管理牌板、通风仪表、仪器管理牌板、安全监测管理牌板。(3).五记录:通风设施检查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测风记录、测尘记录、密闭检查记录。(4).四台帐:瓦斯检查台帐、防灭火设施管理台帐、防尘设施管理台帐、隔爆设施管理台帐。(5).要建立设备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装置使用月季124、报表、监测重点日报表及监测系统图、监测数据库并保存一年以上。(6).便携式瓦检仪、光学瓦斯检定仪要有日检记录、领发记录和管理使用台帐。3.避灾路线标识牌应根据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安排各巷道交岔口悬挂,并标明避灾方向和到安全出口的距离。4.局扇管理说明牌内容包括:使用地点、局扇型号、风筒直径、风筒长度,局扇管理人,全风压供风量、风筒出口风量。5.密闭说明牌内容包括:地点、时间、管理人、密闭尺寸(长宽厚),建筑材料等。6.密闭前必须有检查箱,每周检查一次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并将检查结果放进检查箱。7.测风牌内容包括:地点、断面(净断面)、风速(m/min)、风量(m3/min),瓦斯浓度、二125、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及测定人。8.瓦斯检查牌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检查人。9.隔爆设施说明牌内容包括:地点、时间、断面、应设置水量、实际水量、隔爆间距、棚区长度、管理单位及负责人。第七章 通防仪器仪表管理制度第一节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管理制度1、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是一种数字显示甲烷含量的检测仪器。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队长、通防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2、矿指定携带便携仪的人员下井时必须携带,否则,按违章论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3、便携126、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计划数量由生产技术科确定,供应科负责供应,通防队保管、发放、充电、标校、维护和维修,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人劳科负责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投入前的培训工作,安检科负责监督检查。4、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实行挂牌管理,凭牌发放,挂牌由通防队统一制作,通防队要做好发放记录备查。5、每个携带者都必须爱护仪器,不准随便在井下拆卸、毁坏,一旦发现毁坏或缺失零件,通防队当班人员立即登记在案,第二天通防队长在调度会上通报,月底由通防队出具证明,生产技术科确认,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6、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每次升井后,要及时检查、擦试、充电。该维修的要及时维修,不准带故障下井。一旦井下使用127、时发现该仪器充电不足,有故障或未调零就投入使用等情况,每发现一次,每台罚通防队100元,并落实到人。第二节 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发放制度一、仪器发放人员和通风调度在上班时间上身必须穿矿上统一发放的工作服,在交接班时通风调度必须协助仪器发放员发放仪器,不执行者一次罚款20元。二、在交班前,当班仪器发放员必须将待发的仪器统一放在发放台上,以便发放,否则每次罚款20元。三、收回的仪器必须按规定码放整齐,否则罚款20元。四、交接班时,核对仪器数量无误后,且在瓦检员、放炮员领完仪器后方可下班,否则每次罚款30元。五、仪器发放员在上班期间不许串岗,发放窗口保持24小时开放,就餐必须将食物带回工作间就餐,否则128、每次罚款50元。六、放炮员、瓦检员在领仪器时,必须准确地汇报工作地点或检查区域,仪器发放员必须认真记录,否则违反一次罚款20元。七、专职检查电气焊人员领仪器时,必须按措施汇报工作地点,电气焊开始和结束时都必须向队调度汇报,否则一次罚款30元。八、严格执行便携仪发放制度,当班发放员必须对当班的仪器发放情况进行核对,对不及时交回仪器或损坏仪器的报生产科处理,否则每次罚款50元。九、所有交回的仪器,发放员必须在记录上注册已交回,对当班不交回仪器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队长,由队长做出处理决定,否则每次罚款30元。十、凡到仪器室填写台帐的人员,属于早升井的发放员必须及时汇报值班队长,否则每次罚款当班发放129、员30元。十一、当发放窗口人员较多时,通风队人员可以到东边窗口填写工作台帐,对不听劝告者每次罚20元。十二、严禁弄虚作假,搞私下交易索要财物,队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矿发现一次除矿处罚外,队按矿处罚标准加罚一倍。十三、上班期间,严禁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凡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或违反劳动纪律,被查出的所有处罚均当事人一人承担。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三节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维修、保养制度为确保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的准确、灵敏、可靠,正确地反映井下真实情况,及时排查通风隐患。为矿井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制度:1、光学瓦检仪要检查气密性,电量是否充足,药品是否有效、光谱是否调整到零,不符130、合要求的严谨井下使用。2、仪器、仪表必须集中统一管理,对仪器、仪表进行分别归类,分别进行编号,并建立仪器、仪表管理台帐。3、仪器、仪表必须由专人进行管理。4、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属精密仪表,必须认真保养维修。5、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必须统一充电、统一保护管理不断私自打开。并有仪器统一发放。6、仪器、仪表使用人员在入井前到仪表室领取并检查是否完好,否则不得使用。升井后及时将仪器、仪表交至仪器室。7、仪器、仪表要专人使用,不得转让他人。仪器、仪表按规定定期校验,超期仪器、仪表不得使用。同时按规定淘汰的仪器、仪表要及时淘汰。8、对人为造成仪器、仪表损坏的,要按原值两倍赔偿。对于造成仪器、仪表零部件损坏的131、,按维修费用两倍赔偿。9、使用仪器、仪表时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员反映,维修后送资质部门鉴定。第四节 自 救 器 管 理 规 定一、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生产方针,真正保障入井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井下发生灾害时工作人员顺利脱离灾害现场,避免和减轻事故伤亡,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二、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入井人员,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自救器管理部门和检查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处理。三、 通风部门负责自救器的使用规划、规格型号选择、购置计划的编制、到货质量验收。负责按要求进行定期性能检查、检验,保证自救器的有效性。有权根据检验结果办理报废手续。提交采购计划,经领导审批后交供应部门132、采购。四、 通风部门负责建立自救器技术档案,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经专业技术人员按自救器检验标准检验后,必须在档案卡片上注明鉴定结果。五、 安检部门负责全公司自救器使用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安检部和人车管理员有权对不配戴自救器的人员禁止入井并处以100-200元罚款。安检部门负责对灾变后自救器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和取证,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六、 自救器发放管理部门负责自救器的收发工作,确保每个入井人员领取到自救器。有权对使用者和使用单位调查使用情况,负责编号、制牌、收发、质量检验,按规定对自救器进行外观检查并合理保存。负责自救器发放的卫生及防火防盗工作。七、 入井人员下井前到自救器发放室将本人考勤133、本和自救器牌一并交给工作人员验证,经验证本牌工号一致时,方可发给自救器。八、 入井人员无牌、无本时,应持有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借条借取,归还自救器时发还借条。借条当班有效,下班后不归还者,每班次罚款20元。九、 入井人员不慎丢失自救器牌,应及时持本部门领导书面证明和本人签字到自救器发放室补牌,交2元补牌费。旧牌找回后立即到自救器发放室声明登记交旧牌,补牌费不退,旧牌不得使用,否则按冒领处理,每次罚款50元。十、 上级领导下井检查、外来人员下井参观时,由公司陪同人员负责签字领取和归还自救器,出现任何问题由陪同人员负责。十一、自救器在领取使用后10小时必须交回自救器发放室,工作需要延长使用时,必须由134、本人或委托他人通知管理人员,否则每班罚款20元直至交回为止。十二、领取自救器时,使用者必须认真检查有无变形、附件缺损等现象,如有问题必须立即要求更换,否则责任自负。十三、收回的自救器如有变形、附件缺损等现象,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能正常使用的,根据损坏情况罚款50-100元;不能正常使用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损坏自救器论处。除按价赔偿外,每台罚款100元。当收回的自救器铁皮锁启封,而无安检部门的文字证明,按损坏自救器论处。除按价赔偿外,每台罚款100元。十四、自救器发放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一经查出,每次罚款50元,每月达三次者,调离工作岗位。第八章 爆破管理制度第一节 爆破工入井前准备工作1、领取雷管135、箱必须检查箱体、箱锁及锁鼻完好情况。箱内不准有杂物。2、领取发爆器时详细检查外壳、接线柱、固定螺丝、氖灯等是否完好,技术参数必须符合规定。发爆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3、检查爆破母线,爆破母线采用铜芯绝缘线,母线长度应大于警戒距离,母线的接头数不得超过两个,严禁明接头。4、领取瓦斯检查仪,并检查完好情况。5、检查爆破用具是否齐全,爆破用具包括:雷管箱、光学瓦检仪、发爆器、发爆器钥匙、爆破母线、爆破工作业证、特殊工种操作证、爆破材料消耗单、警戒牌和警戒绳、爆破三人交换牌(爆破警戒牌)、竹木签、口哨、水炮泥、防水套、绝缘胶布、笔、一炮三检记录本、导通仪、连接线。第二节 炸药、电雷管的领取、运送、贮存、136、退库制度1、领取炸药、电雷管严格按要求领取爆破材料,必须仔细检查炸药、电雷管的质量、数量、品种、段别、编号是否符合要求;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及炸药,不得掺混使用;电雷管脚线末端必须扭结短路;将炸药、电雷管分别装入专用箱并加锁,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发爆器、瓦检仪、导通仪金属等物品装入炸药、雷管箱内。2、爆破工接到使用单位的爆破材料领退单后,必须审查单据填写是否合格,若不合格退回,由施工单位重新填写,由此造成的影响由施工单位承担,每次对负责人处罚100元。审查合格后由爆破工填写实领炸药、雷管数量,并签上本人姓名和具体时间。爆破工携带爆破资格证和经跟班队长(或跟班队长授权的班组长)137、签章后的领退单,与领药工一同到爆炸材料库领取爆炸材料。领药工必须是使用单位跟班队长(或班长)指定的专人。3、爆炸材料库库管员接到领退单后,应首先审核爆破工签字、爆破工本人以及爆破资格证三样必须相符,然后按单据上填写的实领品种数量发放雷管、炸药。爆破工领到雷管时,首先核对各段雷管数量、检查雷管外观是否有破损、雷管上的打号是否为本人的编号等,确认无误后装入自己携带的雷管箱内并上锁。在和领药工检查核对炸药质量和数量(领药工协助爆破工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装入由领药工保管的炸药箱内,并由爆破工上锁。雷管箱和炸药箱钥匙均由爆破工保管。最后由爆破工亲自拿有区队盖章的领退单在库管员的台帐上签名登记,确认所领138、爆炸材料无误。此时,一次爆炸材料领取程序结束。4、爆炸材料领好后,雷管箱和炸药箱应该都是锁好的,并且钥匙和领退单均由爆破工保管。雷管箱由爆破工亲自背到使用地点,炸药箱在爆破工的监护下由领药工背到使用地点。到达使用地点并确认箱子和锁的状况均完好后,由爆破工看护爆炸材料箱(领药工协助看护),爆破工在征得跟班队长或班长的同意后可以装配起爆药卷。5、运送炸药、电雷管(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单人背药量不得超过25kg。背药人员应作风正派、诚实可靠、体格健康,并在井下爆炸材料库备案,背药人员每次都在爆炸材料领退单上签字。每旬139、由安检科牵头,保卫科、供应科、通防队参与对背药人员签字情况抽查一次。(2)运送电雷管的爆破工和运药人员不得并排同行,且爆破工必须在后面15米左右。(3)运送途中,应轻拿轻放,不准冲撞和敲打。(4)运送途中,严禁奔跑或逗留;中途行走和休息,都要注意避开行人、带电体和导电体,运送时间根据距离由施工单位跟班队干确定,一般不得超过50分钟。(5)严禁用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矿车等运送爆破材料。6、贮存炸药、电雷管的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无淋水、爆破地点附近或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炸药若需临时存放,而爆破工因工作不在火药存放地时,责任区队应派专人看护。7、每次140、爆破工作完成后,爆破工必须在施工队负责人(或授权的班组长)监督下,将剩余的所有爆炸材料收拾干净,进行清点,确认无误后分别存入炸药箱、雷管箱并上锁。如本班需再次爆破作业,则重复上述相关工序;如确认本班不再爆破作业,则以上工作完毕后半个小时内,当班跟班队长(或跟班队长授权的班组长)必须在爆炸材料领退单上按实耗数量当场签上本人姓名和具体时间。8、需退回的爆炸材料都必须在爆破工的监护下分别放入炸药箱、雷管箱并都上锁,钥匙和领退单仍由爆破工保管。爆破工携带雷管箱监护领药工运送炸药箱到爆炸材料库办理退库手续。9、办理退库手续时,爆破工首先向库管员出具领退单,库管员核对领退单上的实领数量、实耗数量、跟班队长141、或班长签名、签字时间,核对签名与本人照片等项目,全部无误后,在领药工的监护下吩咐爆破工打开炸药箱和雷管箱,进行清点并收回剩余的爆炸材料。上述手续正确完成后,由爆破工监护,库管员分别在领退单和“一炮三检”本上签上本人姓名和具体时间,签字后的领退单和“一炮三检”本分别由库管员和爆破工保存。此时退库手续完成。第三节 装药前准备工作1、施工单位现场第一责任人及爆破工必须做好第一次安全检查。(1)检查上一班是否留有拒爆(残爆)。(2)检查工作面地质条件、支护形式、巷道断面是否与措施相符。如有改变或拉底、维修,施工车场、峒室等,必须有补充措施。(3)检查施工牌板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时必须改正。(4142、)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是否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5)检查采面上、下出口是否畅通。(6)检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距离是否符合措施规定,是否有脱节、对接、花接、落地、大破口等现象,工作面风量是否充足。(7)检查工作面顶板、支架完好情况,以及伞檐是否超过规定。(8)检查空顶距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9)检查工作面是否有炮棍,严禁用塑料管或金属管作炮棍。(10)炮掘巷道贯通相距20m时,询问待贯通巷道是否停止掘进。(11)询问本茬炮应装药的炮眼数目,并核对是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2、爆破工装配起爆药卷规定(1)装配起爆药卷只能由爆破工亲自操作,其它人员不准代替或帮143、助。(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或警戒线之外的炸药、雷管箱处进行。(3)装配起爆药卷期间,周围不准有闲杂人员。(4)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5)爆破工打开炸药箱取出适量炸药。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该茬炮的数量为限。(6)用竹、木签逐个在药卷平头端中心扎孔,孔眼略大于电雷管直径及长度,不准用电雷管代替竹、木签扎孔。(7)爆破工打开雷管箱取出成束的电雷管。(8)将电雷管顺好,挂在非导电体上,一只手握着成束的管体和脚线末端,另一只手将单个电雷管握在手心,拇指、食指、中指捏紧电雷管前瑞脚线均匀用力抽出。并将抽出的单个电雷管脚线末端144、扭结短路。抽单个电雷管时,不准硬拉、硬拽。(9)将电雷管全部插入药卷平头端孔内,脚线在插入端绕扣紧锁,剩余脚线缠在药卷另一端,并保持脚线末端扭结短路。(10)装配起爆药卷时,严禁插入电雷管后不绕扣紧锁、严禁将电雷管插入药卷聚能穴端、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严禁将电雷管直接绑在药卷上。(11)一个起爆药卷只能插入一个电雷管。(12)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电雷管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层。(13)起爆药卷装配完后,应清点数目并妥善保存。(14)起爆药卷必须单独存放,不得同其他炸药或电雷管混放。(15)起爆药卷装配完后,将剩余的炸药、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及时放回各自145、专用箱内并加锁。3、准备工具、材料(1)由施工单位第负责人指定人员制作炮泥。炮泥用料必须符合规定,松软合适,不得掺入煤岩粉。(2)班组长在和爆破工一起清点完爆破孔后,班组长下达装药命令。(3)班组长将炮棍、炮泥、水炮泥移到工作面。(4)爆破工将所需的起爆药卷和炸药连同专用箱一起搬运到工作面,但每次只准从箱内取出1包起爆药卷和1包炸药。4、施工单位现场第一责任人及爆破工做好第二次安全检查(1)复查第一次安全检查中安全隐患处理情况。(2)检查瓦斯探头、设备、工具、管线是否掩护好或按规定距离撤出工作面。(3)检查炮泥、水炮泥数量、质量。(4)爆破工用炮棍逐个检查各炮眼的角度、深度、数量、质量是否符合146、规定。(5)炮眼深度小于0.6m的浅孔爆破,必须制定有专门安全措施,否则,不得装药放炮。(6)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和水。(7)检查班组长、安全员是否按“爆破三人负责制”规定到工作面,并要求出示各自的交换牌。(8)检查装药地点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瓦斯浓度达到1.5时,施工区队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5、爆破工敷设爆破母线(1)从工作面向后敷设爆破母线。(2)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或相互交叉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m以147、上的距离。爆破母线不得随意敷设在巷道上,不得敷设在水中、淤煤或淤泥中,更不得受到任何外物挤压或高温烘烤。(3)爆破母线接头和破损处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严禁明接头,两根母线的接头必须错开一定的距离。(4)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准使用固定母线。(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6)爆破前,爆破母线两端都必须扭结短路并悬空。(7)爆破母线应采用标称截面12.5mm2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铝线和裸线。(8)严禁用两根材质规格不同的导线做爆破母线。(9)母线升井后要进行干燥,在井下要放在干燥安全的地点,并定期做电阻测定和绝缘性能测定。 6、施工148、单位班组长设置警戒(1)由班组长负责指派专人,按作业规程规定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以及相距20m以内的贯通或邻近巷道内设置警戒,由爆破工监督,必须严格坚持“去二回一”制度,爆破工不准担任警戒员。(2)最短警戒距离:回采工作面:上撤50m:下撤50m。掘进工作面:煤巷:直巷100m;拐弯巷道80m,并且拐弯后不少于5米。岩巷:直巷120m:拐弯巷道100m,并且拐弯后不少于5米。(3)各警戒地点都必须做到人、绳、牌“三保险”。(4)凡需设置二处及二处以上警戒时班组长必须设置专职联络员。(5)除装药人员、检查人员外,警戒区内的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各警戒线之外。第四节 装药与封泥规定1、装药规定149、(1)每次装药前,施工单位必须将迎头的水排净,且必须停掉工作面20米范围内电器电源,以防止杂散电流引爆雷管(对迎头涌水较大的工作面,可以制定不停排水电源的专项安全措施)。(2)施工单位可派13名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有关规程规定的人员作为装药助手协助爆破工装药,装药助手具体负责观察、传递炸药和装填炮泥、扶梯子等工作。同时班组长、安全员必须在现场严格执行“爆破三人负责制”。班组长起监护作用,爆破工必须在现场指导装药(责任归爆破工)。(3)采用毫秒爆破时,岩石巷道宜采用反向起爆,煤及半煤岩巷宜采用正向起爆,当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0.5时,严禁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150、,特殊情况下,不能全断面一次爆破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4)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5)装药前,起爆药卷中的电雷管脚线必须保证扭结短路。(6)装药顺序:先上部眼、后中部眼、再下部眼,依次进行。(7)装药时,必须将每眼应装的全部用量的药卷及起爆药卷依次紧挨装入眼口,然后轻轻送入眼底。(8)装填药卷时,不准用力冲撞或捣实。(9)一个炮眼只准装入一个起爆药卷,严禁使用双起爆药卷。(10)严禁使用垫药或盖药。(11)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最小抵抗线:煤层中不得小于0.5米;岩层中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不得小于0.3米。(12)仰角大的炮眼装药时,将全部药卷一次151、送入眼口后,再装入一卷炮泥,随药一起送到眼底,用炮棍轻捣几下,使炮泥卡住药卷。2、封泥规定(1)药卷装入后,要先装一至二卷炮泥,再装水炮泥。(2)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须用炮泥封填,前两卷炮泥要慢用力,轻捣动,以后的炮泥必须依次用力捣实。(3)捣炮泥时,需要用手拉住电雷管脚线,要拉直,但也不要过紧,并使脚线紧贴炮眼侧壁。(4)炮眼封泥长度及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炮眼深度小于06米的浅孔爆破,炮泥必须封满。炮眼深度为06米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使用1个水炮泥。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使用2个水炮泥。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使用3152、个水炮泥。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爆破大岩块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5)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6)封泥后,必须将电雷管脚线盘好在眼口,并保持脚线末端扭结短路且悬空,避免与导电体相接触。(7)一茬炮全部装完药后,爆破工必须先将剩余炸药放回专用箱内,然后清点、核对一次雷管、炸药消耗量。第五节 连接爆破网路规定1、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的联接工作,只能由爆破工一人独立完成。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联接可以由班组长或班组长指定专人协助连接,但安全责任归爆破工。2、一般采用串联方法联接。3、爆破母线和153、连接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虚接。不得与轨道、金属网、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4、联接爆破网路时,电雷管脚线的接头方式应采用并头绕鼻连接。5、接头有锈或污物必须清除掉。6、眼深大于电雷管脚线长度需延长脚线时,接头要错开,并用绝缘胶布包好。延长脚线应采用与脚线相同的导线或标称截面积0.20.4mm2的多股铜芯绝缘线。7、爆破网路联接到最后,剩余的两根电雷管脚线必须也联接在一起,使之形成闭合回路。8、所有脚线连好后,爆破工和班组长应分别确认已连线的雷管数量,只有两人清点出的已连雷管数量相等且剩余引药数量相符时,才能进行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工154、作。9、爆破工和施工单位第一责任人最后共同再仔细检查一遍爆破网路,以防漏联、错联、短路、接地等。10、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放炮员要停止爆破作业;瓦斯浓度达到1.5时,施工单位要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立即汇报调度室,同时按矿规定进行处理。l l、按“爆破三人负责制”要求顺序进行换牌,并且三入必须按规定在“一炮三检”记录本上签字。换牌顺序:爆破工将爆破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设警戒,班组长将爆破命令牌交给安全员,安全员及爆破工共同检查瓦斯无异常时安全员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安全员由跟班队155、长或班组长选定,要责任心强、诚实可靠,并相对固定。12、吹一长声口哨,撤出班组长、瓦检工及其他装药人员。13、将炸药箱、雷管箱移到警戒线之外的安全地点。第六节 通电起爆规定1、爆破网路与爆破母线联接后,爆破工负责检查所有连好的脚线接头、母线与脚线的接头以及所有露出芯线的脚线和母线都不允许没入水中、淤煤、淤泥中,所有炮眼口都不能没入水中,脚线不能有水浸泡、淤煤、淤泥掩埋等,爆破工必须最后撤出工作面。2、爆破工最后撤到警戒线外起爆地点,并监督警戒员拉好警戒绳,挂好警戒牌。3、爆破工用欧姆表对爆破网络做全电阻检查。4、询问班组长各处警戒是否设好、清点人数情况、联络员是否返回,并要求联络员和施工单位第156、一责任人(或授权的班组长)签字。5、询问班组长是否可以起爆,由班组长下达起爆命令。6、吹两长声口哨。7、爆破工把扭结的母线末端分开,接到发爆器接线柱上并拧紧。8、将发爆器钥匙插入毫秒开关,并扭到充电位置,开始充电。再吹三长声口哨。9、至少再等5秒钟且待发爆器氖灯发亮,闪光稳定后,回头望一下工作面,无异常情况方可通电起爆。10、通电起爆后,拔出发爆器钥匙,并随身携带。11、将两根爆破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扭结短路。12、爆破工按规定在记录本上填写起爆时间(24小时制,具体到分钟)。第七节 验炮规定1、待工作面炮烟吹过警戒线、炮响15分钟之后,确认放炮无误,班组长、爆破工、安全员三人必须首先进157、入爆破地点验炮,爆破工在前边走边检查瓦斯,班组长对顶板情况进行检查。2、将爆破母线前端扭结短路。3、检查爆破地点2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并按规定填写“一炮三检”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和瓦斯浓度。如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验炮工作,组织处理;如瓦斯浓度达到1.5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4、再检查工作面通风、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5、按“爆破三人负责制”要求换回各自的交换牌后,班组长必须在爆破工的“一炮三检”记录上签字。6、撤除警戒工作必须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指派联络员撤除警戒。7、若当班爆破任务没有结束,仍需爆破时,158、爆破工应从“装配引药”工序开始,重新进行下一循环爆破工作。8、特殊情况下,当班装药炮眼未放完者,爆破工必须经过通防队值班队干同意后,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并履行交接班签字手续。第八节 处理拒爆规定1、若通电后没有起爆,必须先拔出发爆器钥匙,并随身携带。摘掉爆破母线,并扭结短路。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分钟后,方可由爆破工一人沿线路查找不起爆原因。2、首先检查爆破母线及网路,若为断路、短路、虚接等原因,处理后重新按上述程序起爆。3、若仍不起爆,证明非线路原因,但又不能确定拒爆炮眼位置,则采取先两两并联再串联的方法重新联接后,再次起爆;再次起爆后仔细找出所有拒爆炮眼的准确位置。4、对于放炮后,现159、场的主要可疑情况要引起高度重视,如:炮后工作面没有达到预想效果(特别是欠挖的原因)、现场遗留有完好的炮眼内的脚线、拉底时炮后底板形成台阶过大等,必须认真检查,严格按照规定处理。5、处理拒爆、残爆工作必须在施工区队班组长亲自指导下,相应的打眼工、装药工、放炮员都到场时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进行。6、由班组长和打眼工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其平行的新炮眼,眼深略大于拒爆炮眼打眼时应在拒爆炮眼外口插入炮棍做为导向标志。7、按有关工序重新装药起爆。8、严禁手拉、镐刨;严禁用压风吹、水管冲拒爆(残爆)炮眼: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继续加深炮眼残底(无论眼内有无残药)。9、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160、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10、在拒爆处理完毕之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11、当班的拒爆(残爆)必须由现场第一负责人及爆破工负责当班处理完毕,严禁将隐患交下一班。第九节 其它规定1、对发爆器的领用要求(1)发爆器在处理拒爆(残爆)时应挎在爆破工身上,并取下钥匙:特殊情况下可挂在附近支架上但必需随身携带钥匙。(2)领退药管、装配引药、装药、连线等重要环节,发爆器必须放在爆破工附近或挂在支架上。不准接近炸药、电雷管。(3)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4)严禁在井下用发爆器打火的方法实验爆破母线或爆破网路是否导通。(5)发爆器出现故161、障,必须送交专职维修工修理,无论井上、井下,严禁私自拆卸或拍打。2、爆破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等物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使用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上、下部空间的瓦斯。(4)爆破前必须指派专人按措施规定在溜煤眼上下各通道上设置警戒,并设专职联络员。(5)爆破时,必须打开溜煤嘴。(6)如果溜煤眼下方停放有矿车时,严禁站在矿车内观察溜煤眼内堵塞情况。3、爆炸材料库附近30米范围内,严禁爆破作业。4、炸药、雷管箱必须使用非金属材料制作,162、而且耐压、抗冲击、防震、防静电。第十节 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处罚制度1、供应科库管员在雷管打号后,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每天有一名通防队队干和有检查资格的安检员到爆炸材料库对雷管测试和爆炸材料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安检科牵头,生产科、供应科、通防队参与,每旬对爆炸材料库检测过的电雷管进行随机抽查测试,每次抽查12名爆破工库存的电雷管,发现不合格的电雷管必须及时捡出,并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发。测试的场所、仪器的配备及仪器日常维护保管由爆炸材料库库管员负责。爆破工或抽查人员测试完毕后,及时填写测试台帐,将测试结果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室反馈,由调度室向有关矿领导汇报。2、通防队建立台帐,163、详细记录井下爆破作业存在的问题。每月及时上报供应科,由供应科向有关领导汇报。3、爆破工有责任对工作面炮眼进行检查,施工单位现场第一负责人必须对爆破工的验孔、装药、联线、爆破、处理拒爆(残爆)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且在执行好每一个环节后在爆破工“一炮三检”本上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爆破工可以拒绝爆破。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处罚100元次。4、爆破全过程由现场第一负责人与爆破工共同负责;每次爆破后施工地点的第一负责人必须与爆破工共同在现场认真检查爆破情况,发现拒爆(残爆)必须立即处理,在拒爆(残爆)没有得到彻底处理完之前不得进行与处理拒爆(残爆)无关的任何工作。确认无拒爆(残爆)后,当班现场第一164、负责人(或授权的班组长)签字后爆破工方可离开。施工单位不配合进行验炮。一经爆破工举报,由调度室组织施工单位、通防队、安检科进行追查,一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5、各区队必须合理调整生产工序,合理组织施工循环,爆破工作原则上在当班的以下时间完成:早班8:00前、中班16:00前、零点班0:00前,以便留出充足的时间出碴及爆破工与班组长一起共同检查爆破情况。原则上当班装好药的炮眼不允许交下班,不允许当班放炮后不进行临时支护交下班;特殊情况下,装好药的炮眼交下班,必须征得调度室、安检科、通防队同意,现场由两班班长(或跟班队长)、安检员、爆破工同时在现场进行交接,调度室负责做好记录。否则,不按规定执行165、对施工区队处罚300元。6、如施工区队当班没有进行爆破,在出碴过程中发现拒爆(残爆),施工区队必须设置好警戒,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安排通防队由通防队就近调配爆破工,任何一个爆破工都有责任无条件按安全技术措施处理拒爆(残爆);爆破工没有到达地点处理拒爆(残爆)之前施工区队必须停止一切作业,并作好配合爆破工处理拒爆(残爆)的各项准备,爆破工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赶到,和区队班组长共同对拒爆(残爆)进行认真处理。否则,发现一次对责任入处罚300元。7、施工区队的当班责任人现场交接班时,必须把有无拒爆(残爆)作为交接班的项重要内容。否则,发现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8、施工单位每班计划炸药量不得超过实际用166、量的12倍,超过时给予计划人员100元的处罚,通防队每月对每一个施工区队的爆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向生产科提供,作为“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考核内容。9、施工区队爆破时实际装药量与作业规程规定装药量不符时装药量不得超过规定药量的20若装药量超过20,施工区队必须及时制定补充措施。通防队按补充措施执行。不按规定执行,一次对责任人处罚300元。10、特殊爆破地点、零星工程当班爆破,施工单位必须当班把碴出净,以便及时验炮和处理拒爆(残爆)。施工区队爆破应以当班能够出完碴为限,爆破工负责汇报,安检科负责监督。岩巷掘进巷道扒矸机以后及煤巷掘进巷道滞后30米以外的零星工程(如挑顶、拉底、钻窝、泵窝),必须制167、定措施。零星工程需爆破时,必须在措施中编制爆破图表,并明确炮眼数量及每眼装药量。零星工程爆破装药和连线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装药和连线的检查由爆破工和现场负责人共同进行。不按规定执行,一次对责任人处罚300元。11、凡是动用风镐的施工场所(施工小井、水沟、钻窝、泵窝等),放炮后首先检查附近有无残眼、残药、残管,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用风镐。不按规定执行,一次对责任人处罚200元。12、由于拒爆(残爆)影响生产90分钟以上,由施工单位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组织追查,一次对责任人处罚300元。13、对崩掉的直径大于500mm的大块矸石及工作面凸出的可疑地点是验炮的重点,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否则每次对责任168、人处罚300元。14、在施工现场,一旦发现施工单位辱骂、殴打爆破工,一经查实对跟班队长(或班组长)处罚500元,并停工到安检科学习。爆破工必须严格按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规定进行装药、放炮,严禁刁难、违章操作等影响正常安全生产的现象发生,一经发现按严重“三违”处理。15、安检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爆破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若发现安检员对所负责区域的爆破工作不管不问,每次对安检员处罚200元,并追究事故后的管理责任。第十一节 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为了完善三人联锁放炮制度,避免放炮不严或警戒不落实,造成放炮崩人伤人事件以及因放炮而引起的冒顶事故;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及国有169、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规定:井下所有地点放炮都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一、 锁对象及持有牌1、 放炮员:持有放炮警戒牌2、 班组长:持有放炮命令牌3、 瓦检员:持有放炮牌二、联锁程序1、 放炮前由放炮员和班组长共同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放炮员方可将放炮警戒牌交给班组长。2、 班组长接到放炮警戒牌后,先检查顶板与支护情况确认无误后,派人警戒,在所有警戒人员全部到达规定位置并确认后,班组长方可将自己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下达放炮命令。3、 瓦检员接到班组长的放炮命令牌后,立即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与煤尘情况,确认符合规定后,将自己携170、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4、 放炮员在接到瓦检员的放炮牌后,必须四周了望,确认无人进入放炮地点,断续吹三声口哨或大喊三声“放炮了”,5秒后方可放炮。5、 每次放完炮后,班组长亲自撤回自己布置的警戒人员。在工作面炮烟吹散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工作。6、 每次放炮后,班组长必须连同瓦检员、放炮员共同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护及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有异常,必须立即按相关规定处理。7、 每次放完炮后,警戒人员在接到班组长口头通知后才能撤回,不准事先约好某种撤人信号私自撤回。8、 放完炮后,三牌各归原主。三“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必须与“一炮三检”制度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四本制度必须组织所有171、施工队伍的班组长、放炮员及瓦斯检查员认真学习,经考试合格后,严格遵照执行。第十二节 “一炮三检”管理制度为加强火品现场管理,防止瓦斯事故在井下发生,搞好现场“一炮三检”的工作特制定本制度:1、井下所有放炮地点每次放炮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瓦斯检查员必须在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2、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填写“一炮三检”原始手册及“三人连锁”签字记录。各施工单位放炮员及跟班队长积极配合。3、施工单位跟班班长下井前必须持放炮命令牌,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否则严肃处理。4、放炮员未见放炮命令牌有权拒绝放炮。5、瓦斯检查员在“一炮三检”期间发现瓦斯异常,瓦斯浓度超过规172、程规定时,责令停止工作进行处理,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第十三节 火工品管理制度第一条 我公司在长期的生产和建设中,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炸药、雷管(以下简称火工品)保管、运输及现场使用的管理制度。但是随着公司生产和建设的发展,原有火工品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式下矿井生产和基本建设的需要,因此,在总结原有火工品管理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有必要对原火工品管理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修订和补充。第二条 修订和补充本制度的原则是,保证我公司火工品使用的安全,使矿井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保障矿井生产和建设工作对火工品使用的需要。第三条 凡是我公司所属范围内涉及火工品的保管、运输173、和使用等火工品管理工作、均适用于本制度。第四条 对火工品的管理除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库车县公安局按照库车县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有关火工品管理工作的地方性规定。第五条 公司建立火工品保管库房火药库,对矿区内所用火工品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矿区内所属各使用单位一律不得私自设立火工用品分库,不得私自存储火工用品。第六条 火工用品实行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建立火工品出入库登记台帐,对火工品的出库、入库实行严格的档案管理。火工品登记台帐必须清晰、整洁、不得涂改、缺项、毁污,以便查对。第七条 火工品实行严密的计划管理。各使用单位,应当174、按照承担的矿井生产和建设任务计划,分析研究生产条件,同时考虑本单位施工工艺和爆破作业人员的技术水平,编制本单位计划期内的内部作业计划,计算计划期内的火工品需求量,向公司供应部门提交计划期内的火工品使用计划。公司供应部门按照使用单位提交的火工品需求计划,会同生产技术部门,对矿井所需火工品用量进行审查、汇总、然后进行采购入库。未提交火工品使用计划的单位,供应部门不得供应火工品。第八条 火工品必须实行严格的领退料制度。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当班生产的需要,按照火工品管理的审批制度领用火工品,因生产条件和人员组织原因当班不能使用完的火工品,当班必须退库,并办理退库登记手续,火工品未办理完退库登记手续的,当班175、安检员和放炮工不得下班。第九条 火工品必须由使用单位当班作业地点的放炮工和安检员两人一组一起去领取。并持审批的领料单据在火工品库房办理领用登记和签字手续,严禁冒领、代领和超额领取火工品的现象发生。第十条 炸药库在发放火工品时,必须严格审查领用手续,认真核对领用人员,详细,清楚的记录火工用品领用登记台帐,对领用火工用品的规格、数量、品种和时间,必须记录准确,并由领用人员和发放人员一起签名。第十一条 雷管的发放,必须按照放炮员放炮资格证的证号和对应的雷管编号,详细记录其证号,雷管号和数量,并由放炮员和发放人员与安检员签字,领用发放时间以作业当班的时间为准。第十二条 火工品的运输和使用。火工品的运输176、和使用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火工品出库后不得中途停留,必须由库房直接送到井下的作业地点。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输。炸药可以在放炮员的监护下,由懂得爆破知识的安检员运输。雷管必须由放炮员本人运输和保管。炸药和雷管必须放置在支护良好,避开电器,轨道,管线和不影响运输,行人的安全地点,放置在专用的炸药和雷管箱内。火工用品专用箱必须上锁,钥匙由放炮员亲自保管,存放地点不得离开放炮员视线范围。第十三条 放炮员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和当班工作面条件,合理布置炮眼,当班放炮情况和火工品消耗量,必须和当班班长,作业地点的安检员一起核对清楚,放炮后要认真检查炸药和雷管的起爆情况,检查残爆,177、瞎炮,收集未爆雷管。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实行放炮回执单制度,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当班放炮员负责填写放炮回执单,其格式如下表:第十五条 加强对火工品出库和出入井的管理,炸药库发放炸药、雷管,除审核领用审批手续外,必须收取审查放炮回执单,并与当班领料单核对。发现问题。除拒发下班火工品外必须及时向供应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清查处理。井口检身工要建立台帐,对当班入井火工品数量进行清点,放炮工升井后再次核对,并在放炮回执单上如实签名,发现问题,立即向井长或者公司调度室报告。放炮回执单时间: 年 月 日 班 时 分至 时 分作业地点:火工品使用情况炸药(kg)雷管(发)领取使用残爆、拒爆或瞎炮放炮员 安 检 员178、 班 长 井口检身工 完成工程量掘进 M共进 循环 打眼 个进尺 m采煤 T打眼 个 推进 m落煤 T第十六条 公司鼓励全公司职工,对矿区内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群众监督。欢迎各单位职工对火工品的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凡对火工品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对火工品的管理中违法、违纪、违规现象进行举报并经查核属实,对清除事故隐患做出贡献者,公司将对其给予一次性壹仟元(1000.00元)的奖励。公司鼓励职工对煤炭,矸石中的残爆雷管,炸药进行回收并交公司保卫部门或库房,凡在我公司矸石,煤炭内拣回雷管的人员每次每发奖励现金壹佰元(100.00元)。第十七条 涉爆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生产和管理的需要。生产单179、位,以当班作业地点为单位,每个作业地点,凡是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要有一名放炮员,一名瓦检员和一名班长,否则不得进行爆破作业。第十八条 所有涉爆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由库车县公安局颁发的涉爆人员培训合格证(上刚证)后,方准上岗,各单位送去培训的涉爆人员,必须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严格政审和提交涉爆人员信息资料,对不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不得送出培训。第十九条 放炮员、安检员和班长的上岗资格,任命通知,应分别报生产技术部门,供应部门和火工品库房,火工品库房应当在发放地点按照放炮员证号,备有放炮员,安检员近期照片,以便发放火工品时核对各领料人员。第二十条 所有涉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或报备,各单位不得变更180、调离。第二十一条 公司加强对火工品发放的资料监督管理。各单位领用火工品时,其领料单或领料计划,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后,报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按照作业计划审定核定发放量,然后由生产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审核、签字,核准发放的领料单,然后报总工程师审阅。未经上述审核,库房不得发放火工品。第二十二条 所有员工离开公司,尤其是涉爆人员离公司前,必须报告单位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报告公司保卫部门,对其住所,行李实行安全检查,以免火工品携带外流。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火药库的保卫警戒和库存物资的清查核对工作。火药库电话必须畅通无阻,保卫人员足额并实行24小时轮留值班制度。每月月底前,火药库保管人员应将当181、月火工品使用、库存情况及管理工作总结,清理结算后报供应和生产技术部门,各井井长和公司总工程师。第二十四条 矿井在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将火工品使用情况列入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公司保卫部门可随时抽调人员,对各工区,住宅,尤其是涉爆人员住宅进行检查,以督促涉爆人员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火工品管理制度,防止火工品违规、违法案件发生。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者一经发现并调查核实清楚,对责任人将处以一次性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一次性处罚壹万元(10000.00元),并立即停止工作,开除出公司。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遵守本制度,玩忽职守,或182、在工作中设置障碍,影响生产者,一次性处罚伍仟元(5000.00元),并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处理。第二十八条 凡因违反本制度,导致违法事件发生,一经发现,立即报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火工品管理制度如与本制度不符者,以本制度为准。 第九章 “一通三防”管理奖惩条例1、在“一通三防”方面革新创造,具有明显效果的或在通风管理中表现突出、发现隐患及时汇报或积极处理,避免了重大隐患事故发生的,经总工程师核实报矿长批准进行奖励。2、发现损坏“一通三防”设施现象及时向生产科汇报,情况属实者,每次奖励汇报者100200元。3、凡在上级检查单位通风质量标准化检查、安全检查、动态检查中183、达不到要求被处罚时,按扣分比例(没有评分的按隐患问题比例)扣罚责任单位1001000元。4、凡是损坏“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或违反“一通三防”有关规定造成重大隐患,情节严重者,对责任者除给予3001000元罚款外,还应考虑给予行政处分。5、对“一通三防”隐患问题不及时进行“三定”或不按“三定”要求及时处理,每次罚责任单位300500元,罚责任人50100元。6、在通风设施前后5米堆放材料杂物或有淤泥、积水的,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7、通风设施遭到破坏,罚责任者300元,责任单位500元。8、没有经生产科审查的安全措施进行施工,影响到通风系统时,罚施工单位10002000元。9、在无风、微风或瓦184、斯超限区域进行作业,每发现一次罚作业单位500元,安排作业人200元。10、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拴住一道长时间不关,每次罚责任者300元,责任单位500元。11、在瓦斯管理方面违章指挥的,罚责任者500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严肃处理。12、涉及到瓦斯管理方面的工作,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和岗位作业标准化中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13、在瓦斯治理方面能够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进行发明改造、实践效果明显的奖励有关人员5002000元。14、明知严重瓦斯超限或积存,有可能造成瓦斯严重事故,不及时处理,强行生产冒险作业的,罚当班队干1000元。15、对于规定需要佩戴便185、携式瓦检仪的人员而未佩戴者,发现一次罚200元。16、瓦检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的,罚500元。17、排放瓦斯时,不严格掌握浓度一风吹的、不按顺序进行或排放瓦斯时所规定的领导不在现场指挥的,罚相关人员300元。18、井下电、气焊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安全措施,对相关责任者罚款300元,造成瓦斯燃烧的,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19、人为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主通风机停运30分钟以上的,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20、凡是属于本单位生产过程中的防尘设施损坏不更换者、有意破坏者、不正常使用者,每次罚责任者200元,责任单位300元,其中煤尘超标186、罚款500元。21、按矿井综合防尘措施要求健全防尘管路及“三通”阀门,每缺少一处管路罚款500元,少一个“三通”阀门罚款100元,拐一处死弯罚款200元,有一处不吊挂、不平直或漏水罚款100元。22、主皮带巷、主要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巷道要在规定日期内清洗,否则每次罚款200元,未做记录一次罚款100元,不规范罚款50元。23、各单位对管辖区应按规定安装和管理好隔爆设施,少一处罚款500元,位置不合格罚款300元,数量不足、无水或破损每个罚款50元,无隔爆水袋说明牌罚款100元,水袋吊钩不规范每个罚款30元。24、各单位“一通三防”月报表(或总结)必须在每月底前报生产科,否则每超一天罚款20元187、。25、用敲打水管做信号,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次。26、水幕和喷雾控制阀门无手把,对使用单位罚款100元/次。27、各转载点、装载点的喷雾洒水装置缺少一个罚款300元。28、携带自救器的人员必须熟悉自救器的构造、性能,正确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凡在检查中不会使用自救器的职工一次罚本人100元,单位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29、下井人员不准随意打开自救器,只有在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煤(岩)与瓦斯突出或火灾事故时,才能使用,无故损坏要照价赔偿。30、井下供水管路和工作面供水支路缺少一个水质过滤器罚款200元。31、应定期对自救器进行气密性检查和称重实验,并做好记录,否则罚责任单位每次500元。3188、2、自救器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规定按期报废,发放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发放超期自救器,发现一次罚发放单位200元。33、井下各地点要按防灭火措施规定设置防灭火器材否则每缺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超期使用或设置不规范每处罚责任单位150元。34、各作业单位必须爱护井下瓦斯探头等瓦斯监测设备,必须随工作面推进及时移动,吊挂位置必须符合规定,否则每次罚款100元。36、瓦斯探头必须定期校正,正常使用,否则每次罚责任者300元。37、采掘工作面停电、停风,恢复时未经检查瓦斯私自送电的罚送电者500元。38、不及时检查维修供电线路和机电设备,每造成一次无计划停电停风罚责任单位300元。 39、高尘工序中,采掘机189、司机、移架工、顶溜工必须按要求佩戴个体防尘用具(防尘口罩),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40、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安全出口不按规定支护和巷道中堆放物料过多严重影响通风的,罚责任单位500元。4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及采煤机处未悬挂便携式瓦检仪的每次罚跟班队干300元。42、水风扇未正常使用每次罚跟班队干500元。43、机尾风幛悬挂不规范或破损严重,每次罚跟班队干200元。44、局扇供电线路没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或应实现“三专两闭锁”而未实现的(施工单位负责“三专”管理),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45、局扇没有专人管理,罚责任单位300元。46、局扇停风不及时记录,罚责任者100元。47、不执190、行巷道贯通规定或没有经生产科审查的安全措施随意贯通的,罚责任单位500元。48、各掘进队、开拓队放炮时要维护好风筒,不得损坏风筒,因管理不善造成风筒损坏的,每一节罚责任单位300元。49、各放炮点若无水炮泥灌注装置或放炮不使用水炮泥的,每一项罚款200元。50、井下放炮不使用放炮器,用其它电源放炮的,每次罚款500元。51、私自停开局扇每次罚责任者300元。52、放炮员不亲自连母线和处理瞎炮不符合规定的每次罚款300元。53、盲目掘透高浓度瓦斯巷道和老空区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54、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每次罚放炮员、班组长各300元。55、随意拆开风筒或改变风筒方向罚责任者2191、00元,责任单位300元。56、严禁一台局扇向两个掘进头供风,否则罚通防队500元。57、人为造成盲巷的,罚责任单位50元/米,发现盲巷不及时管理对通防队罚款300元。58、矿井风量不按有关规定及时测定,每次罚测定人200元。59、不能复用的风筒上井后做为修补风门包边沿口等用途,不准在井下乱仍,否则发现一节罚款50元。60、井下所有地点不准乱放风筒,备用风筒要堆放整齐且不能影响行人,否则每节罚款50元。61、构筑通风设施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300元,发现墙体漏风,罚款200元/处。62、永久密闭、风门周边要掏槽,见硬帮、硬底,与煤岩接实,并抹有0.1米的裙边,否则每处对施工单192、位罚款100元。63、密闭启封要有专项措施,私自拆除或损坏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64、瓦斯管理设施不全,每次罚款50元,不及时移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以缺少设施处理。65、测尘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测定粉尘浓度,每次罚测定人员200元。66、各种通风台帐、记录不及时填写,每次罚责任者100元。67、对瓦斯探头的校正按规定用标准气样每7天进行一次,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68、通风设施要按标准设置各种牌板,少一处对通防队罚款100元。69、私自支开风门,进行风量调节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次。70、回风巷道的失修率不符合规定时,每超1%罚维护单位500元。71、调度监测中心瓦斯日报不按规定报送的193、每次罚报送单位300元。72、对临时停风地点没有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的罚跟班队干300元,安全员、瓦检员不监督的,罚款200元,不听从指挥的罚款200元。第十章 “一通三防”检查、奖罚规定1、“一通三防”检查坚持月度抽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参加平时抽查的人员有矿领导、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企管科、通防队等职能科室、区队及上级管理部门;采掘工作面月度“一通三防”专项检查和工程质量验收同时进行,由各验收组进行检查打分;对通防队、机运队、等单位的检查由生产科组织安检科、调度室、企管科进行检查(必须有被查单位副队长以上人员参加),并按照生产科制定的打分标准进行打分,作为各单位考核194、“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工资的依据。2、每月由生产科组织一次“一通三防”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四定”的原则及时进行闭合处理。参加“一通三防”检查的有关人员,每次奖励100元(以检查记录表签名为准)。参加通风设施验收每月每人奖励100元(以验收表签名为准)。3、所有“一通三防”方面奖罚由生产科出据,对单位及个人罚款直接从当月结算工资中扣除执行。第十一章 事故隐患排查与落实制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和及时整改,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组织机构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公司成立安全195、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组 长:总经理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成 员:副总工程师及生产技术科、机电科、调度室、安检科等科室负责人二、隐患排查重点内容1、矿井建立健全 “一通三防”专业机构,各级“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2、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局部通风设施构筑管理要规范,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采区实现分区通风;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地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杜绝瓦斯超限、风速超标等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3、按规定进行矿井阻力测定、通风机性能测定和年度全矿井反风演习、矿井救灾演练。4、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且运196、转正常,各类传感器安设要符合规定、管理维护到位,质量和标校要符合规定管理由调度室负责;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认真执行了自动监测和人工检查相结合的瓦斯检查制度;瓦斯超限要按事故进行追查和处理。5、矿井建立综合防尘系统和综合防灭火系统且运转正常,防尘、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要完善并落实到位;生产过程中防尘措施要有效,作业环境达到标准管理。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197、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2、一般事故隐患按照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级。A级隐患:矿解决有一定难度,达不到重大隐患标准,需由公司解决的隐患;B级隐患:基层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隐患:基层区队、业务科室有能力解决的隐患。3、事故隐患按种类分为:通风、瓦斯、煤尘、爆破、火灾、和其它类。四、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198、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未采取区域与局部防突出措施的,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未采取安全防治措施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高瓦斯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199、四十五条的规定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200、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6、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开采容易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检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加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有自然发火征兆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7、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采用不能保证两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201、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五、事故隐患的上报1、出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按要求逐级向上级安全监督监察及有关部门汇报,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2、安检科负责收集其他科室隐患排查台帐,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建立隐患排查数据库,对每月、每季度、每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经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规定时间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六、事故隐患奖罚1、各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按新疆xx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奖罚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罚。2、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202、患的有功人员按照新疆xx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奖罚实施细则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3、隐患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对隐患进行落实整改的,罚队长、书记各100元;对推诿扯皮的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4、隐患整改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向安检科或业务部门汇报整改结果的,对队长、书记及责任人各罚款50元。5、本单位及管辖区域内存在A、B级一般事故隐患不上报的,时安排解决造成不良后果或事故的,罚安检员100300元,罚相关管理人员1001000元(依隐患级别确定)。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理,并追究行政责任。8、对责令停产整顿的不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不采取临时措施,冒险蛮干的,罚队203、长、书记、跟班队干各1000元。9、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及A、B级一般事故隐患无措施施工的罚队长、书记、跟班队干、技术负责人各1000元。10、由于整改不力或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及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并按照新疆xx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奖罚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罚。罚队长、书记各2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6、对人为造成A、B级一般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处罚,罚队长、书记各200元,罚副队长各150元,罚班组长各1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7、对于存在的事故隐患实行源头追溯制,当现场隐患存在时,路经该地点的安检员和相关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安排解决造成不良后果或事故的,罚安检员100300元,罚相关管理人员1001000元(依隐患级别确定)。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理,并追究行政责任。8、对责令停产整顿的不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不采取临时措施,冒险蛮干的,罚队长、书记、跟班队干各1000元。9、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及A、B级一般事故隐患无措施施工的罚队长、书记、跟班队干、技术负责人各1000元。10、由于整改不力或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及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并按照新疆xx矿业有限公司安全奖罚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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