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公司员工个人安全技能账户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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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50617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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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公司员工个人安全技能账户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个人安全技能帐户”管理是XX集团推行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能有效地将企业安全压力传递到生产现场每一位职工身上,自推行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省煤炭工业局领导和全国煤炭同行的一致肯定。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煤炭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调动全员抓安全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遵章守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切实做好地方煤矿2、的安全工作,促进煤炭生产长治久安、促进煤炭企业安全发展,本着学习先进经验、创新安全管理的工作思路,结合全市地方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个人安全技能帐户是指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经济手段规范职工行为的一种方式,在具体操作中,它在设立“个人安全技能帐户”的基础上,以质量标准化、个人自主保安(职工个人安全自保、互保和遵章守纪状况)和个人技能训练(员工参加各种业务培训和技能考试情况)3项为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与职工工资相挂钩,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注入“帐户”金额的数量并予以兑现,从而达到强化职工安全意识、促进职工行为规范的目的。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地方煤矿签定了劳动合同的3、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外包工、临时工和农民工。 第二章 个人安全技能帐户资金的提取 第三条 个人安全技能帐户由自保互保金、安全奖两部分构成。将职工每月工资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出来,质量标准化、个人自主保安和个人技能训练各占一部分,三部分工资月底经考核注入职工的个人安全技能帐户。第四条 采掘一线职工的个人安全技能帐户资金提取比例不得少于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应扣除当月的入井津贴、夜班补助费,以下同)的10%,但每月不得低于200元。第五条 二线职工以及职能科室有关人员的个人安全技能帐户资金提取比例不得少于本人当月工资总额的8%,但每月不得低于150元。第六条 管理人员(指班组长及以上人员)的个人安全技能帐户4、资金提取比例不得少于本人当月工资总额的10%,但每月不得低于300元。第七条 矿级领导干部的个人安全技能帐户资金提取比例为本单位一线职工提取比例的2倍。第三章 个人安全技能帐户的考核内容第八条 个人安全技能帐户的考核内容为:1、职工当月工作情况,包括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情况,领导违章指挥、职工违章作业但没有造成伤亡事故情况,以及由于工作不到位而造成重大隐患情况;2、质量标准化考核达标情况;3、按规定参加学习培训或技能考核情况。 第四章 个人安全技能帐户的考核方法第九条 各煤炭企业要成立考核领导组及办公室,考核组成员由安监、劳资、财务、工会或职工代表等参加。第十条5、 对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要进行责任分析,按照责任的大小,可区分为直接、间接、主要、重要及一般责任,并由责任人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第十一条 “个人安全技能帐户”考核实行“三公示”制度。每月月底或下月初,由安监部门对职工当月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考核,予以公示,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劳资部门;劳资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帐户注入金额的数量,予以公示,并将注入金额及时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及时注入帐户资金,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个人安全技能帐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个人安全技能帐户”实行按月考核年底一次兑现的办法,每年年底全部清零。第十三条 凡所在队组质量标准化考核达标、自身能够遵章守纪不发生“三违”、不承担生产责任事故责任、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按要求参加各种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的职工,年底帐户资金按比例予以兑现;反之,则根据考核结果,将三部分工资按比例核减扣除。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则根据本矿规定,全部扣除,并重新注入帐户资金。第十四条 煤炭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情况进行适当奖励,但不得低于职工当月“个人安全技能帐户”资金的50%。第十五条 帐户管理:“个人安全技能帐户”的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对扣除的资金必须预留在专用帐户中,作为安全奖励基金发放,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