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会议管理制度16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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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7249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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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会议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江西xx木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制度制定、修订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制度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制度,并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的制定、评审和修订。第三条 安全办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方针、标准规范及其它规章制度,制定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制度,并送达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征2、求修改意见。第四条 安全办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第五条 审批稿经厂长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第六条 在正常情况下,安全办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制度进行有效性评审。第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一)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二)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三)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四)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五)其它可能影响安全生产制度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形。第八条 安全生产制度由制定部门组织评审。第九条 安全生产制度应评审以下内容:(一)与法律、法规的符合性;(二)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三)与工艺3、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第十条 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第十二条 正常情况下,安全生产制度每两年组织修订一次。第十三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修订:(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现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之出现冲突,或不能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二)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三)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四)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产职责;(五)各级人员素质发生较大变化,规章制度的要求已充分转化为职工的自觉行4、动;(六)其它有必要修订安全生产制度的情况。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制度由制定部门进行修订。当制定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进行修订。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制定的原始背景。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依据:(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部门、行业规章、标准;(三)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四)安全生产制度评审结果;(五)制度执行过程中,职工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六)安全检测结果及评价结论等。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制度修订后,应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总经理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第十七条 需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执行。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江西xx木业有限公司安委会5、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江西xx木业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室以及所属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目标责任者)安全目标的管理。第二章 6、目标的制定、内容与下达第三条 目标制定依据。(一)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二)九江市政府和安监局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第四条 目标分类和内容。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一)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重伤人数、轻伤人数等。(二)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任务和要求。第五条 目标的分解。公司各单位按照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量化分解下达到班组、工段。第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包括制定的阶段安全生产目标和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一)公司在制定五年或十年发展战略规划的同时,应根据发展战略、所属7、单位的生产规模、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全员职工素质,制定阶段安全生产目标。阶段安全生产目标一经制定,即成为公司安全生产奋斗的大目标,必须加强管理去实现,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新阶段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应在上一阶段安全生产目标的基础上加以巩固和提高。(二)公司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结合公司所属单位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分为考核目标和奋斗目标,以公司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公司所属各单位。为了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公司逐级分解,公司与所属单位签定年度安全责任书,所属各单位将分配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落实到班组、岗位和员工。第三章 目标管理体系第七条 目标管理8、责任体系。(一)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第一责任人,厂长为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第一保证人,其他部门经理按职责分工,努力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目标,并向总经理负责。(二)生产部各车间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公司总经理负责。(三)公司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向公司分管领导负责;部门其他人员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应当有明确的年度、专项工作、重点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以“责任书”的形式与责任者签订。“责任书”的签订范围包括:公司总经理与各部门负9、责人;各车间负责人与班组(工段)长、班组(工段)长与员工等各级人员。第九条 阶段管理目标应包括日常工作、重点工作、专项工作等,管理目标内容应当明确并细化,能够量化的要量化,可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第十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一)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厂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施工作。(二)安全办、行政人事部负责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分解、目标执行及考核工作。(三)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单位、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 目标监控、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10、合的办法。日常检查的结果要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以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统一性、整体性。(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0日前,各单位对上半年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公司。(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15日前,各单位对上年度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公司。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由安全办、行政人事部制定。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均应制定本单位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考核制度,并严格进行考核。第十四条 根据江西xx木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年度考核合格,实现安全生产考核目标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实行11、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取消该单位年度内各项评先资格,并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第十五条 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各级干部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江西xx木业有限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安全稳定持续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领导及管理部门和生产、辅助单位,12、依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公司的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及车间,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单位应结合本制度建立健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下同)监督执行。第二章 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总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定、指示,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13、2、组织制定和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公司安全生产目标;批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重大安全技术措施。3、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有关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督促各副职、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保证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4、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公司安委会会议,研究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布置检查其落实情况。5、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工作。6、督促公司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布置检查其落实情况。7、负责督促公14、司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并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8、督促公司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9、组织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表彰和奖励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1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负责组织指挥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执行事故处理意见,检查防范措施落实情况。11、在组织编制远景规划、重大科研项目和生产经营计划时,全面考虑安全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六条 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在总15、经理领导下,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定、指示。协助总经理具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督促执行。3、组织、指导制定并实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车间(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工作。4、组织、指导公司按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5、组织、指导公司按要求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检查其落实情况。6、审查年、季、月度生产16、计划、大修项目和分管范围的建设项目时,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其落实情况。7、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督促、检查车间、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指导解决有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8、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总结、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处理生产中的事故隐患,并检查落实情况。9、参加或组织工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七条 其它部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分别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基建安全、教育培训、设备供应质量、危险品采17、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后勤保障等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计划和防范措施,并对其实施效果负责。第八条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工会主席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监督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责任。其主要职责:1、宣传、贯彻并督促指导公司工会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上级指示、决定。2、贯彻执行工会法,督促指导公司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3、参加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审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4、督促指导公司工会教育员工参加培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方针政策18、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5、积极组织并督促指导公司工会组织员工开展各种安全活动,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6、参加或督促公司工会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善后工作。第九条 工程部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程,协助总经理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并对公司的安全生产技术工作全面负责。2、组织审定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和预防事故的技术措施,负责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审定,组织、指导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术问题。3、在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时,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批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4、定期召开技术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19、大安全技术问题,积极推广先进技术,不断改善作业条件,提高本质安全程度。5、参与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技术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6、负责组织制订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使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7、参与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参加或组织协助事故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工作,并提出技术性的改进措施。第十条 财务总会记安全生产责任制1、按有关规定,监督指导企业提取和正确核算生产安全费用,设立生产安全专项资金账户,严格安全专项资金管理。 2、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列入预算管理,指导公司安全生产资金的正确使用,督促财务部配合安全办对企业20、生产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3、根椐年度预算,督促企业安全措施经费、安全奖励基金和劳动防护用品购置费用及时到位。4、督促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资金的预算安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费用。第三章 公司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二条 各部门责任制(一)审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1、熟悉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决定、规定、厂纪厂规,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对安全办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打印、下发。2、负责搞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制订和健全本部门安全责任制和规章制度。3、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规定,负责机动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安全21、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督促做好交通安全工作。4、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5、负责公司机关办公场所的安全工作,督促和教育公司机关人员做好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二)生产部安全办安全生产责任制1、安全办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监督与协调部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指示贯彻执行情况,搞好调查研究,及时向公司领导提出做好安全管理的建议和措施。2、承担公司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公司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工程建筑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3、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22、,指导公司下属单位编制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制定公司切实可行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4、制定公司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督促指导车间制定和建立应急预案、救援体系和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督促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工作。5、协助教培部门做好全厂性安全技术教育工作,严把特种工持证上岗关。6、组织公司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督促有关单位按“三定四不推”原则及时整改;对重大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整改工作。7、对全厂兼职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指导公司下属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8、监督检23、查生产安全费用的合理提取与使用,对安全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指导,统筹安排公司的安全费用。9、负责组织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预评价、设计审查、安全评价和“三同时”竣工验收工作。10、负责组织公司危化品储存使用安全评价及储存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工作。11、督促有关部门严把外聘工程队准入关,依法依规招标录用“四证”齐全的工程队。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依法依规签订安全管理协议。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用品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按发放标准发放。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和危害职工健康的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13、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组织开展安全技术24、攻关活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14、组织参与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意见的防范措施执行落实情况。15、负责按要求建立公司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检查其落实情况。(三)生产部安全生产责任制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安全第一”的方针,下达生产计划时,同时下达安全保障措施。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2、在编制、审定、组织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和大修项目的设计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项目“三同时”制度,同时审批或下达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其执25、行情况。3、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必须同时考虑安全技术措施,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投产后的安全管理办法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4、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督促公司下属单位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5、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负责制定和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6、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协助伤亡事故的调查和有关技术鉴定工作,负责涉及工艺、设备技术上的隐患防范措施的落实。7、下达生产作业计划,应同时考虑车间安全生产、“三废”排放和尘毒防护的26、现有能力和条件。8、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机械和其它机械设备、高压管件的安全技术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特种设备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确保其安全状况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负责对压力容器、起重设备及特种设备的登记取证工作。9、定期组织对起重机械、电气设备、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道(附件)以及其构筑物和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查、校验工作,按规定对防雷、防静电装置进行检测。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重大隐患要坚决停用。10、督促车间加强对通风、除尘设施(设备)和机电传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管理,保证完整、有效、正常运转。11、在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设计、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27、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对安全措施完成情况负责检查监督。12、负责公司的危险作业审批,落实并监督实施危险作业安全防护措施。13、负责组织对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涉及人身伤亡事故的与安全办共同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四)行政人事部安全生产责任制1、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制定职工岗位技术和安全培训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新入公司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贯彻劳动法,控制加班加点,负责对职工劳动纪律28、的教育和检查,负责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进行劳动组织与定员、定编、定额工作。3、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4、在制定公司工资总额计划时,把安全专项奖励资金列入计划,制定工资晋级和奖金发放等规定时,应有安全奖罚内容。5、考查考核干部时要把安全生产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之一。6、协助做好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7、在制定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时,应将安全技术及劳动保护内容纳入规划中。8、在编制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以及承包、租赁经营方案时,应有相关的安全工作及安全考核内容。9、下达生产经营计划时,必须同时下达安全生产指标29、及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与要求。10、负责检查二级单位(部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督促检查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五)财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1、负责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正确提取和核算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并列入预算,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正确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用。2、负责按有关规定设立生产安全费用专项资金账户,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费用的正确使用,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安全专项资金管理。3、负责公司按审定的年度预算,落实安全措施经费及时足额到位。4、负责30、落实预算外突发安全隐患整改资金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费用。(六)工程部安全生产责任制1、编制近期和长远科研规划时,应有安全科研技术项目和内容。2、负责落实新、扩、改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和“三同时”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会同安全办门按国家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3、编制和修订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负责对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4、确保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符合国家安全法规和职业健康卫生标准要求。5、参加安全大检查和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事故技术原因和防范措施,对生产工艺技术上存在的隐患,积极组织整改。(31、七)采购部安全生产责任制1、负责采购或协调解决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所需设备和原材料。2、负责公司生产所需的设备设施的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及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3、采购的生产材料、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特别是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和运输工具等国家有特别规定的生产用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确保采购的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八)工会安全生产责任制1、认真贯穿执行工会法,发挥工会监督作用,积极开展和参加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检查工作。2、32、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网的作用,履行职责,发动职工查找事故隐患,进行标准化作业,教育职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负责组织公司劳动竞赛等各种活动时,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4、负责教育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负责依法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6、参与“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第四章 其他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 其他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1、车间主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2、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33、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定、指示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高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3、组织制定本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车间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车间安全生产目标并逐级分解到岗位和个人。4、按公司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督促车间各级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保证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5、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车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并布置检查其落实情况。6、负责制定车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34、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工作。7、负责车间开展危险源辨识工作并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布置检查其落实情况。8、确保每月一次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1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负责组织指挥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执行事故处理意见,检查防范措施落实情况。11、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支持车间安环员的工作,听取汇报,帮助解决问题,年初与班组长签定安全环保责任状。12、经常深入生产作业现场,及时整改事故隐患,35、杜绝“三违”行为。保证生产设备、安全环保设施、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13、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车间议事日程,坚持生产与安全“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经营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生产工作。14、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并奖励先进班组和个人。(二)车间主管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定、指示以及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协助车间主任具体负责本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组织制定、修订本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及安36、全技术措施计划,检查督促其执行情况。3、组织制定车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工作。4、负责本车间各级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5、组织本车间开展危险源辨识工作并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检查其落实情况。6、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督促、检查车间安全生产工作,指导解决有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7、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总结、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处理生产中的事故隐患,并检查落实情况。8、参加或组织工伤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检查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第十四条 其他人员安全生产责任37、制(一)公司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督促各级领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上级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决定、指示。协助厂长具体负责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参加安全大检查和日常巡视检查,制止“三违”现象,对级危险岗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重大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有权先停止生产,再进行处理。3、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4、负责对新聘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职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辅导,特殊工种的持证管理。5、执行劳保用品和保健津贴等标准,负责下级单位报表的审查、汇总。6、对基层单位及兼职安环员的安全工作成效提出表扬、奖励或批评、处罚建议。(二)车间兼职安全38、员职责1、车间兼职安环员是车间领导在安全环保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协助车间领导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2、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决定、指示,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3、协助车间领导做好职工的车间级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操作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检查、参与班组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并进行考核。4、协助车间领导和技术人员制定车间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职工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对车间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危险岗位进行严格管理,制止“三违”行为。6、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39、,按规定上报安全、环保月报表。(三)班组兼职安全员职责1、督促职工执行公司和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安全文件。2、组织班组开展好“四不伤害”和“班组安全标准化活动”,杜绝“三违”现象发生;负责组织每周班组安全活动日,做到“内容、时间、人员”三落实。3、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或处理。发生事故立即报告车间,并保护好现场,协助领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4、坚持班前、班中、班后的安全检查制,交接班应有安全内容。5、对新到班组的职工按要求进行班组安全教育。6、及时总结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表扬好人好事,批评不良现象。(四)生产(辅助生产)职工的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公司各项40、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3、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当发现直接关系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4、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和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5、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6、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7、有权拒绝违章作41、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制度制定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江西xx木业有限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识别和获取适用本公司生产和业务活动中的安全风险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及时更新,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以便严格遵守,消除违法行为和现象,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与公司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它要求。第三条 公司应识别和42、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它要求,包括国际公约或条约、国家法律法规、省部级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条例、行业规范及各类安全标准等,还包括与政府机构的协议、与顾客的协议、非法规性指南、自愿性原则或业务规范、行业协会要求、与社团或非政府组织的协议、公司或上级主管单位对公众的承诺、公司的内部要求等。第四条 安全办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获取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它要求,并对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它要求的适用性进行确认,必要时对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汇编、印发。第五条 安全办负责识别和获取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43、规、标准规范和其它要求。第六条 生产部负责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设备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它要求。第七条 行政人事部负责识别和获取与安全培训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它要求。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它要求。第九条 机修班负责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它要求。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识别和获取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政府法令和其它文件。第十三条 各责任部门要建立获取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它要求的有效途径,主动地、经常性地参加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定期通过数据库、网络等方式获取国44、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并将获取的规定进行识别和定期更新,确保当前使用的规定是有效的。第十四条 各责任部门将获取的规定要认真保管,及时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相关时,有关部门还要将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它要求传达给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外来施工队、供应商、销售商等相关方。第十五条 对于作废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它要求,各责任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向安全办反馈。第十六条 公司安委办应每年组织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它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从而确保公司和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能够按照法律法规45、标准规范和其它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和开展业务活动。对于未识别及获取不符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它要求,要及时作出标识和处理。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专款专用,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46、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公司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财务提取、安委会监督、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五条 总经理负责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全面预算的审批。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安全费用的提取和筹措,设立安全费用专项账户,建立安全费用台账。第七条 安全办负责公司安全费用的使用预(决)算,对各单位安全投入情况进行监督和备案,对安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八条 公司安委会有权对全公司安全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第九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以上47、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十条 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包括:(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潮、防雷、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48、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及 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以及安全生产宣传全评价)和(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不得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一)虽然与安全有关,但主要目的和效果是生产直接所需的技术措施项目;(二)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列入工程项目内,在投入使用前加以解决,由49、基本建设费用开支;(三)机器设备的检修费;(四)企业采取新的技术措施或采用新的设备时,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应视为该技术措施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五)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列支。第十二条 安全投入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需支出。第十三条 公司在制定年度生产计划的同时,由安全办制定出年度安全投入预算,经总经理审批后,报财务部备案。第十四条 安全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专户核算。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不足的,超出部分50、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十五条 各单位使用公司安全费用,应报安全办备案,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批,一次性投入超过5万元的,需经总经理审批。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根据安全费用类别建立安全费用台账,台账记录要及时,内容要详细、真实,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七条 对挤占、挪用、虚报安全费用,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领导安全生产现场带班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生产过程管理中的领导责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51、主体责任,切实做好领导安全生产现场带班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内的其他成员及各单位正(副)职负责人在生产全时段(包括节假日等)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而进行的带班和值守,要求值班领导对本班内所有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第三条 安全办负责本制度的制订,并监督本制度的具体落实。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公司领导班子现场带班的具体开展,编排公司领导值班与现场带班表,并负责对违反本制度人员的考核。第五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领导现场带班、值班表的编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52、带班值班工作的安排和监督落实。第六条 带班领导的主要职责: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检查、纠正作业现场出现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缺陷及作业环境不良的状况;督促检查现场出现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针对本班次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布置;组织处置本班次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第七条 公司领导现场带班,由负责带班的领导对本时段内本单位全过程所有作业活动进行现场巡查与监督管理。第八条 公司领导值班,由负责值班的领导在规定的办公地点进行值守,检查指导、协助解决问题及信息收集和反馈。第九条 正常情况下领导值班和现场带班时间53、不应超过8小时。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每月27日前编制完成下月的现场带班表(标注带班领导手机号码和办公室电话号码),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并报送生产部、行政人事部备案。带班表必须明确规定每个工作时段的带班领导,不得出现人员遗漏和空缺。第十一条 办公室建立并保管领导现场带班记录,由带班人员填写在带班过程中发现并处置的有关事项。第十二条 领导带班必须规定时间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第十三条 每日值班领导必须与下工作日值班领导进行工作交接,并做好记录,签字确认。第十四条 严禁领导带班空岗。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当班时,必须向总经理请假,并由公司办公室安排其他领导值班,并在值班记录中记录变动信息。第54、十五条 当班领导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当班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第十六条 办公室未按时编排带班表或有遗漏、空缺的,或未按时报送备案的,扣罚责任人50元。第十七条 各单位未安排领导带班,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第十八条 现场带班人员出现以下事项的,扣罚责任人50元:(一)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的;(二)无故不带班或因故无法带班但未请假导致空班的;(三)未进行领导带班工作交接的;(四)不填写相应记录的;(五)不认真履行带班和值班工作职责的。第十九条 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或因指挥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导致事故扩大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制度执行。第二十条 发生事故而没55、有领导现场带班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5 条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风险评价和控制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对公司生产作业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和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使风险达到可接受的程度,确保生产活动安全进行,保障员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事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活动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及控制管理:(一)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56、(二)常规和非常规活动;(三)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四)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五)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六)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七)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八)企业周围环境;(九)气候、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等。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可容许的风险是指根据法律义务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企业通过措施将生产活动中的风险降至可接受程度的风险。第四条 根据风险评价准则,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公司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分析。第五条 公司建立风险评价组织,组织成员由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基层班组长骨干组成。第六条 分57、管副总负责组织生产活动中危险、有害因素风险识别、评价、更新和控制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结论。第七条 安全办负责编制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表,指导各单位开展危险、有害因素风险识别、评价,对各单位风险评价记录的审查与控制效果进行有效性验证,并对各基单位开展危险、有害因素风险识别、评价进行汇总,建立、更新重大危险源档案,定期进行风险信息更新。第八条 各单位分别负责分管区域生产活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评价、更新和控制管理。第九条 各级员工应积极参与所从事生产活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工作,主动参加公司和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掌握基本分析评价方法,能自行评价。第58、十条 在对某一工程项目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时,如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的,由各部门分别进行识别、评价后,项目负责人进行汇总。第十一条 公司对风险实行分级管理,重大风险由公司进行管理,一般风险由所在单位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风险评价依据本制度附录风险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级。第十三条 各单位负责对所辖范围内所有的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直接作业、操作岗位进行风险评价。第十四条 进行风险作业前,应按风险等级报请相应部门和领导审批。(一)重大风险作业: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经安全办负责人复审签字后,报公司分管副总领导批准。(二)较大风险作业: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安全办审核批准。(三)中等59、风险、可接受风险和可忽略风险作业: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批准。第十五条 岗位(装置、部位等)的风险管理按照不同等级进行。(一)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所在的岗位(装置、部位等)由所在单位进行管理,安全办、生产部实行监管。(二)中等风险、可接受风险和可忽略风险所在的岗位(装置、部位等)应由所在单位采取隔离、防护、制定操作规程等措施降低风险。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按风险评价内容承担职责:(一)项目规划、设计前应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二)项目的建设应由项目组进行风险分析并做好风险控制记录。(三)项目投产运行后,常规和非常规活动风险由所在单位进行分析并做好风险控制记录,关键、重要装置或系统的开停60、车风险由生产部分析并做好风险控制记录。(四)工艺变更应由技术品质保障部做好风险分析并做好控制记录。(五)设备、设施新增或拆除由生产部负责组织分析,并做好风险控制记录。(六)事故及潜在紧急情况的风险由所在单位进行评价分析,并做好控制记录。(七)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活动,由所在单位进行作业风险分析,并做好控制记录。(八)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的风险由所在单位进行分析,并做好控制记录。(九)人为因素,包括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风险由所在单位进行分析,并做好控制记录。第十七条 风险评价按内容选择评价方法:(一)直接作业的风险评价方法采用工作危害分析法(JHA)。(二)岗位、部位、装置等的风险评价方61、法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三)新生产工艺线的设计评价方法采用预先危险性分析(PHA)。(四)总经理批准的其它风险分析法。第十八条 参照的评价准则:(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三)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企业标准等。第十九条 风险评价活动实施步骤:(一)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主持风险评价活动,成立评价小组。组织成员由有安全评价工作经验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人员组成。评价组织编制评价大纲。(二)各相关部门收集、整理风险评价所需资料,提交评价组织。(三)危险源辨识。实施现场检查,识别危险有害因素。(四)通过定性或定量评价,62、确定评价目标的风险等级。(五)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控制措施。(六)得出评价结论。第二十条 风险评价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展开分析,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火灾和爆炸;(二)冲击和撞击;(三)中毒、窒息和触电;(四)有毒有害物料、气体的泄漏;(五)其他化学、物理性危害因素;(六)人机工程因素;(七)设备的腐蚀、缺陷;(八)对环境的可能影响等。第二十一条 在确定重大风险时,应考虑:(一)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三)公司的声誉和社会关注程度等。第二十二条 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一)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可靠性、先进性、安全性和经济合63、理性及公司的经营运行情况;(二)可靠的技术保证和服务。第二十三条 控制措施应包括:(一)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二)管理措施,规范安全管理;(三)教育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四)人体防护措施,减少职业伤害。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不间断地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风险和隐患,每年进行一次评审或检查风险控制结果,对风险信息进行更新。第二十五条 当下列情形发生时,公司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价:(一)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二)操作变化或工艺改变;(三)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四)有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五)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第二十六条 重64、大危险源的辨识,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等有关规定,识别公司生产区域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按照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执行。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风险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危险因素识别、风险评价方法、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增强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使其认识到所在岗位的风险,并掌握控制风险的技能。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附录:风险评价方法一、术语风险: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后果结合。风险(R)=可能性(L)后果(S)二、风险评价方法风险评价方法的选择作业活动选用方法频率备注直接作业前65、工作危害分析法(JHA)作业活动前各类检维修作业岗位、部位、装置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每年一次各生产工序或过程新建装置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HAZOP)建设前按工序进行分析评价三、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及风险等级判定1.工作危害分析法(JHA)流程选定作业活动分解工作步骤 识别每个步骤的 潜在危害和后果风险分析控制措施定期评审 (1)从作业活动清单中选定一项作业活动,将作业活动分解为若干个相连的工作步骤,识别每个步骤的潜在危害因素,然后通过风险评价,判定风险等级,制定控制措施。(2)作业步骤应按实际作业步骤划分,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办理作业证等不必作为步骤分析,可将其列入控制措施。(3)作66、业步骤只需说明做什么,而不必描述怎么做。作业步骤的划分应建立在对工作观察的基础上,并应与操作者一起讨论研究,运用自己对这一项工作的知识进行分析。(4)识别每一步骤可能发生的危害和危害导致的事故发生后可能出现的结果及严重性,识别现有安全措施,进行风险评估,如果这些控制措施不足以控制此项风险,就提出建议的控制措施。(5)如果作业流程长,作业步骤多,可按流程将作业活动分几大项,每一项为一个大步骤,再将大步骤分为几个小步骤。(6)对采用工作危害分析的评价单元,其每一个步骤均需判定风险等级,控制措施首先针对风险等级最高的步骤加以控制。(7)频繁进行的类似作业,可事先制定标准的工作危害分析记录表。2.风险67、级判定轻微或可忽略风险值(LS=1-3);可接受风险值(LS=4-8);中等风险值(LS=9-12);较大风险值(LS=15-16);重大风险值(LS=20-25或L、S单项为5)。 可能性L严重性S 123451123452246810336912154481216205510152025风险等级判定准则及控制措施风险度(R)等级应采取的行动及控制措施实施期限20-25重大风险(1级)在采取措施降低危害前,不能继续作业,对改进措施进行评估立即整改15-16较大风险(2级)采取紧急措施降低风险,建立运行控制程序,定期检查、测量及评估立即或近期整改9-12中等风险(3级)建立目标,建立操作规程,68、加强培训及沟通1-2年内治理4-8可接受风险(4级)建立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但需定期检查有条件、有经费时治理4轻微或可忽略的风险(5级)无需采用控制措施,但需保存记录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判断准则等级标准5在现场没有采取防范、监测、保护、控制措施;危害的发生不能被发现(没有监测系统),或在正常情况下经常发生此类事故或事件。4危害的发生不容易被发现,现场没有检测系统,也未作过任何监测,或在现场有控制措施,但未有效执行或控制措施不当;危害常发生或在预期情况下发生。3没有保护措施(如没有保护装置、没有个人防护用品等),或未严格按操作程序执行,或危害的发生容易被发现(现场有监测系统)或曾经作过监测,69、或过去曾经发生、或在异常情况下发生类似事故或事件。2危害一旦发生能及时发现,并定期进行监测,或现场有防范控制措施,并能有效执行,或过去偶尔发生危险事故或事件。1有充分、有效的防范、控制、监测、保护措施,或员工安全卫生意识相当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极不可能发生事故或事件。事件后果严重性(S)判别准则分数人员伤亡程度财产损失、设备设施毁坏事故持续时间法规及规章制度符合状况环境破坏形象受损程度5死亡一次事故直接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上部分装置或设备(2套)停工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造成周边环境破坏重大国际、国内影响4丧失劳动能力一次事故直接损失在2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2套装置或设备停工潜在地违反法规70、和标准造成作业区域内环境破坏行业内、江西省内影响3截肢,骨折,听力丧失,慢性病一次事故直接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25万元以下1套装置或设备停工不符合公司或行业的安全方针、制度、规定等作业点范围内受影响集团公司内、九江市影响2轻微受伤, 间隙不舒服一次事故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下受影响不大,几乎不停工不符合公司的安全操作程序、规定设备、设施周围受影响公司及周边范围内影响1无伤无损失没有停工完全符合无影响无受损四、安全检查表分析(Safety Checklist Analysis SCL)1.安全检查表分析方法是一种经验分析方法,是分析人员将分析的对象列出一些项目,识别一般工艺设备和操作有关的已知类型71、的危害、设计缺陷和事故隐患,查出各层次的不安全因素,然后确定检查项目,再以提问的形式把检查项目按系统的组成顺序编制成表,以便进行检查和评审。2.检查项目列出之后,还应列出与之对应的标准。标准可以是法律法规和规定,也可以是行业规范标准或本企业有关工艺操作规程、安全规程等。列出标准后,还应列出不达标可能导致的后果。3.R、L、S的数值同JHA分析法。五、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法)对具有潜在危险性的作业条件,影响危险性(D)的主要因素有3个: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性;暴露于这种危险环境的情况;事故一旦发生可能产生的后果。D=LEC式中:D作业条件的危险性L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E暴露于危险72、环境中的频率C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结果1.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性(L)如下表:分数值事故发生的可能性10完全会被预料到6相当可能3不经常,但可能1完全意外,很少可能0.5可以设想,很不可能0.2极不可能0.1实际上不可能2.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E)如下表:分数值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10连续暴露于潜在的危险环境6每日工作时间内暴露3每周一次或偶尔暴露2每月暴露一次1每年几次暴露0.5非常罕见的暴露3.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结果(C)如下表:分数值事故造成的后果100大灾难,10人以上死亡40灾难,数人死亡15非常严重,1人死亡7严重,严重伤残3重大,有伤残1轻伤,需救护4.危险等73、级划分(D)如下表:危险性分值危险程度320极度危险,不能继续作业160-320高度危险,需要立即整改70-160显著危险,需要整改20-70比较危险,需要注意20稍有危险,可以接受六、预先危险性分析(PHA)1.对项目各工艺环节中评价单元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强调尽可能覆盖整个系统,涉及所有存在的危险类别、危险状态、存在条件、事故后果等,特别适用于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概略分析。2.其主要功能有:大体识别与系统有关的主要危险:鉴别产生危险的原因;估计事故出现对系统产生的影响;对已经识别的危险进行分级;提出消除或控制危险性的措施。3.分析步骤:对系统的生产目标、工艺过程以及操作条74、件和周围环境进行充分地调查了解;收集以往的经验和同类生产中发生过的事故情况,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和触发事件;推测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和危险程度;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后果的危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4.危险性等级划分按导致事故危险、危害的程度,根据可能导致的后果,将相关的危险、有害因素划分为四个危险等级,如下表所示:危险性等级划分级别危险程度可能导致的后果安全的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系统破坏临界的处于事故的边缘状态,暂时不至于造成人员伤亡、系统破坏或降低系统性能,但应予以排除,并采取控制措施危险的会造成人员伤亡或系统破坏,必须立即采取防范措施灾难性的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系统重大破坏的灾难性事故,75、必须予以果断排除,并进行重点防范七、识别危险(危险源)方法1.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识别:(1)按物的不安全状态识别将物的不安全状态归纳为: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生产(施工)现场环境不良等四大类。(2)按人的不安全行为识别将人的不安全行为归纳为: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手代替工具操作等13大类。2.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直接原因识别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76、危害因素分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等四大类。(1)人的因素: 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共2类。(2)物的因素: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共3类。(3)环境因素:室内作业场所环境不良,室外作业场所环境不良,地下(含水下)作业作业环境不良,其他作业环境不良等4类。(4)管理因素: 职业安全卫生组织机构不健全(包括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置),职业安全卫生责任不落实,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投入不足,职业健康管理不完善(包括职业健康体检及其档案管理不完善),其他管理因素缺陷共6类。 八、各类分析表格1.77、工作危害分析记录表(JHA)定性分析车间: 班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分析人员分析日期审核人审核日期序号工作步骤危害主要后果控制措施123456 注:作业人员分析并填写本表,安全管理人员或作业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核。2.工作危害分析表(JHA)定量分析车间: 班组:序号工作内容工作危害因素事件发生可能性(L)事件后果严重性(S)风险度控制措施123. 安全检查分析记录表(SCL)车间: 班组:序号检查项目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主要后果现有安全措施危害发生的可能性/L危害后果严重性/S风险度R=LS建议改进/控制措施1234.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表(LEC)车间: 班组:序号工作步骤危害(人、物、作业环境、管理78、)主要后果以往事故发生频率现有安全控制措施危害发生可能性/L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E危害后果严重性/C风险度D=LEC建议改进/控制风险措施12345.预先危险性分析评价表(PHA)系统或装置潜在事故危险因素原因事件发生条件触发事件事故后果危险等级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安全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教育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教育培训的公司分管领导和培训职能机构对安全教育培训直接负责;公司劳动人事79、部门负责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财务部门负责安全培训费用的落实,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三条 凡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有工作经验的人员带领下工作满1个月以上,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第四条 公司必须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岗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协议工等各种形式的用工)进行强制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方能安排上岗作业,而且以后每年接受再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80、。其他岗位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第五条 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应急演练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安全生产管理经验;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8、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9、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10、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六条 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1、8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6、本车间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8、有关事故案例;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七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3、有关事故案例;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八条 员工调换工种的安全教育1、凡调换工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本公司职工,必须经车间、班组(新工种)两级安全教育,82、否则不能上岗操作。2、外单位调入的职工、代培、实习人员等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方可上岗操作。第九条 公司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由各单位提出培训需求,人力资源企管部审核后实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实行四个月的师徒制,再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且每年至少参加两次内部安全培训。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培训,不断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与技能。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安全生产83、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生产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第十三条 公司应将安全教育工作纳入本公司年度工作计划,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的教育培训方案,组织编写或购买教材,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要将理论与实践操作、演练结合起来。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具备能够满足学员上课的教室和一定数量的教学仪器、设备、工具和材料,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真实记录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情况。第十五条 公司要确保安全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供可靠、充足的资金保障。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84、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第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会议制度,是指公司、车间、班组都要定期召开的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三条 安全会议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月度安全例会、车间安全生产例会、班组安全例会等。第四条 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原则上贯彻集团公司年初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由公司行政一把手主持,公司党政领导成员、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各主要职能部门领导、二级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专职安全员等参加会议。第85、五条 公司每月应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总结当月安全生产工作,布置下月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第六条 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分析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安全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安委会会议由公司安委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其委托人主持。会议应建立完善的会议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五年。第七条 车间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相关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分析本车间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车间行政负责人主持。应建立完善会议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五年。第八条 班组班前例会由当班班组长组织召开,分析前班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布置当班安全生产任务和措施。当班结束后,由带班长86、总结当班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好交接班记录。车间领导要定期参加各班组班前例会。班组安全例会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两年。第九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87、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各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五条88、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车间负责人报告,车间负责人接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负责人和安全办报告,公司负责人和安全办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和市安监局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安监局及相关部门报告。第六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第七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89、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八条 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要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按要求提供事故有关情况、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90、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二条 对受委托调查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十三条 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调查组做出的事故处理决定,按照干部、员工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对事故发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应当接受工会和员工的监督。第十五条 凡发生下列伤亡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的;2、发布的指令、决91、定、规章制度制度违反国家安全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的;3、违章指挥、强令员工或自己亲自冒险作业的;4、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试合格,安排上岗的;5、安全设施不齐全,人机匹配不良,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的;6、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造成员工因过度疲劳而发生伤亡事故的;7、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生产费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8、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行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内容和安全、卫生措施而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9、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92、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10、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11、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第十七条 凡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按集团公司相93、关规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工伤保险制度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公司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员工合法权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企业员工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条 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及时送伤者到签定协议的医院进行救治,情况紧急时,应送最利于抢救的医院抢救,待伤情稳定后,由经办机构确定是否转入协议医院治疗,使工伤员工得到及时救治。第四条 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并及时向安全办报送工伤事故备案表,安全办94、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工伤情况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第五条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伤残或职业病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由安全办负责准备工伤材料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六条 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安全办应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及时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第七条 受伤员工医疗、康复、护理、伤残等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及享受程序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公司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进行员工健康检查,被95、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当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九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安全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的安全检查工作,强化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检查的内容、形式、方法和要求等。 第三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查纪律、查制度、查培训、查设备、查措施、查违章、查隐患等。第四条 安全检查的形式包括日常检查、定期检查96、专业检查、不定期检查四种方式。日常安全检查包括: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有目的、有重点地对生产作业场所、设施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包括:公司安全大检查,车间安全检查,班组安全检查,重要会议、重大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等。专业安全检查包括:防雷电、重点要害部位和设施、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防洪渡汛、防暑降温、防寒防冻、防火防灾等专业性检查。不定期安全检查包括:突击检查和专项督查等。第五条 公司级安全大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四次,由公司安委会主任领导组织,安委会成员参加,对公司安全管理、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消防设施和公共聚集场所和生活场所等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人员应认真填写检查记97、录,安全办汇总记录并将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形成整改通知书(单),下发给各车间、部门,严格按“四定四不推”原则,落实整改。第六条 车间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车间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作好检查记录和备案工作。班组要坚持班前、班中、班后“三班”检查制。第七条 专业安全检查,公司每年不少于两次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和油库、电气设备等重点要害部位和设施开展专业性安全检查。每年需开展防雷、防静电、防建筑物倒塌、交通、消防、防洪渡汛、防暑降温、防寒防冻等专业性安全检查。第八条 重要会议、重大节假日和停产复产前,公司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并做好会议、节假日期间的值班98、工作。第九条 公司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前,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并现场落实解决有关问题,否则不能投产。第十条 安全检查要做到经常性,充分发动员工,坚持专职检查与员工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做到层层把关,消除隐患。第十一条 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必须按“四定四不推”和“谁检查、谁落实,谁整改、谁负责”的原则,抓好隐患整改,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要及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消除前不发生事故。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安全隐患报告和整改制度第一条 为99、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程度,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隐患根据其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两级,实行分级管理:1、一般安全隐患:在日常安全检查和现场安全确认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通过采取措施,可以立即消除或监控的安全隐患。2、公司级监控的安全隐患: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安全设备设施可能造成较大危害,通过本公司采取措施可以解决或监控的安全隐患。第三条 公司每个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检查(重大会议、节假日期间除外);车间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隐患大检查;班组要坚持班前、班中、班后三班检查制。第四条 安全隐患报告按100、照“四定四不推”的原则逐级上报,员工上报到班组,班组上报到车间,车间上报到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上报到集团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第五条 一般安全隐患,由车间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责监督管理,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可以立即整改的,由当班带班长负责处理。第六条 公司级监控的安全隐患,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落实整改,并及时向公司安委会汇报整改情况。第七条 安全隐患按照“四定四不推”和“谁检查、谁落实、谁整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整改,对重大隐患,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1、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由安全办根据检查结果和存在的问101、题,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按“四定四不推”原则进行整改。2、隐患单位负责人,接到整改通知书后,要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项目,对本单位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项目,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提出整改方案,报请安全办核准,由安全办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解决。3、隐患整改单位在整改时限内将隐患整改完毕,应立即在隐患整改通知书中填写隐患整改情况,并将整改通知书返回安全办。第八条 安全隐患整改实行逐级反馈制度,下一级单位必须向上级反馈整改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整改情况,对其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对安全隐患进行升级管理。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隐患整改记录。记载隐患发现的时间102、隐患级别和危害情况、发现单位或人员、整改监控措施和负责人、整改完成验收负责人。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促进公司管理制度的规范化,倡导人人遵守规章制度,全面提升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不受伤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有突出贡献的管理者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有以下成绩的,由公司安委会或安全办给予表彰并给予200元1000元奖励。1、凡本公司各级103、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我公司各项安全环保规章制度,所负责的单位、部门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2、本公司员工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仪,并经实施而取得显著效果的;3、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重大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员工;4、在事故抢险工作中,为抢救伤员和公司财产有重大贡献者;5、现场管理标准化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6、凡本公司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进行技术革新,对改善员工劳动条件和环境保护有重大贡献的。第四条 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司安委会或安全办给予200-2000元处罚并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1、公司各级领导,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104、规及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2、违反车间现场管理标准化达标考核各项条款及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的单位及个人;3、凡属违章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管理制度或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职工;4、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害加剧或事故重复发生,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谎报经济损失的各级管理者;5、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或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发证单独上岗造成事故的各级管理者;6、对上级检查人员提出的隐患整改要求,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不上报有关人员进行复查的;7、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齐而造成伤亡事故;8、有105、防护设施不用,劳动保护用品不正确使用,而造成伤亡或使伤情加重的员工。第五条 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管理不到位,单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全公司通报,单位领导(不包括班组安环员)处以罚款200元,车间安全员处以罚款100元;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事故单位领导罚款500元,车间安全员罚款200元,安委会成员罚款300元。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对单位的处罚:轻伤超指标1人次,罚款2000元;重伤1人次,罚款10000元;因工死亡1人次,罚款20000元。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经济损失的,责令改正,并罚款200元。第七条 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人员伤害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上级部门的罚款,106、按责任者所承担的责任,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列比例进行处罚:1、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按事故直接损失的5%进行处罚。2、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按事故直接损失的10%进行处罚。3、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按事故直接损失的20%进行处罚。第八条 单位发生事故,同时按照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对责任人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事故班组否决年度评先。第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107、由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违章指挥造成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主管安全的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公司行政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职处分;操作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造成的安全事故,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由公司行政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及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凡是发生轻伤事故的单位,必须在当月的调度会上,由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分析事故教训;凡是发生重伤或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必须在当月的调度会上,由单位行政负责人作出检查。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108、 为规范公司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第三条 下列作业需向公司有关部门申办安全作业许可证:(一)动火作业:在公司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三)破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四)临时用电作业: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五)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六)起重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安装、拆除、维109、修等起重吊装作业。(七)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抽堵盲板的作业。(八)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九)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十)其它有关法规、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安全作业许可项目。第四条 生产部为安全作业许可证签发部门,归口管理特殊作业申请、许可,并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第五条 安全办为全作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第六条 需特殊作业的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按作业类别向有关部门申办相应安全作业许可证,并保障该项作业安全实施。第七条 申办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一)110、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指定专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安全作业许可证由生产部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第八条 安全作业许可证需包含下列内容:(一)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二)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三)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四)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第九条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一)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二)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三)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四)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五)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111、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第十条 作业涉及到公司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第二章 动火作业管理第十一条 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第三章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管理第十二条 必须保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第十三条 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并进行取样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由生产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第十四条 特112、殊情况需在不置换的情况下进入设备短时间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单位第一负责人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亲临现场加强监护,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长管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以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保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完好。第十五条 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第十六条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第十七条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第十八条 严113、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第十九条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第二十条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第四章 破土作业管理第二十一条 破土作业的范围:(一)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铺桩等,入地深度0.4米以上者。(二)挖土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者。(三)利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第二十二条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准以口头形式传达,否则按违章作业处理。第二十三条 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必须由车间负责人办理,必114、须经生产部审查批准。第二十四条 车间办理破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标明破土地点、范围、深度、并画上简图,附有文字说明。第二十五条 如破土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工艺管线、公用工程,必须由作业单位召集相关单位、部门共同确定动土安全方案。第五章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第二十六条 非电工严禁进行包括拉接、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第二十七条 检修(大修)时,作业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拉接、拆除临时用电线,保证用电安全。由生产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第二十八条 工期较长,需要多台临时用电器的作业项目,作业单位要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拉接、拆除电线。第二十九条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115、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用电的,应经作业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和电工同意。否则,不准接线。第三十条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第三十一条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触电保安器,以防止触电事故。第六章 高处作业管理第三十二条 高处作业的定义:(一)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二)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三)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116、;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设计计算气温5及以上的。(四)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第三十四条 高处作业的分级:(一)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二)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三)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四)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第三十五条 高处作业的分类:(一)特殊高处作业(1)在阵风风力为 6级(风速 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117、。(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二)化工工况高处作业(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2)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4)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5)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三)一般高处作业指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化118、工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第三十六条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生产部办理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第三十七条 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第三十八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第三十九条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第四十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第四十一条 高处作119、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第四十二条 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第四十三条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第四十四条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第四十五条 在危险化学物品储存、使用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第四十六条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120、板上要有防滑措施。第四十七条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进行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第四十八条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第四十九条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第七章 起重吊装作业管理第五十条 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由作业单位在生产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第五十一条 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第121、五十二条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第五十三条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第五十四条 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第五十五条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生产部审查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第五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第五十七条 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安全规122、定。第五十八条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第五十九条 外协作业时,应按照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执行。第六十条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第六十一条 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第八章 附则第七十九条 甲单位到乙单位作业,乙单位要向甲单位交待清楚安全措施,遇有排空、泄压等异常情况,要先通报甲方然后实施;多单位交叉作业时,由设备(场所)所属单位牵头,制定123、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要求,进行安全监护。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公司动火作业,防止动火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动火操作。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第二章 动火作业分级第四条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一)特殊动火作业:124、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二)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三)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和消防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四)三级动火作业:生产区内非禁火区的动火作业。(五)遇节假日、重要时期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第三章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第五条 动火作业安全125、防火基本要求:(一)动火作业应向生产部和党群工作部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需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办理相应安全作业许可证。(二)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三)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126、业时按第六条规定执行。(四)凡处于GB50016-200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五)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六)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七)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八)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127、绝措施。(九)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十)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十一)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十二)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第六条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生128、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二)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三)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部、党群工作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四)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五)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第四章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第七条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化验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第八条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29、10米。第九条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第十条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第十一条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第五章 职责要求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负责人(一)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二)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130、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三)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第十三条 动火人(一)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二)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三)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四)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五)应随身携带作业证。第十四条 监火人(一)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二)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三)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四)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131、场。第十五条 动火部位所在单位负责人(一)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落实并参与制定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二)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三)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第十六条 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一)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二13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第六章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第十八条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第十九条 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一)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及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可燃气体化验分析合格,并经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消防、生产、安环部门复检签字,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生效。(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及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可燃气化验分析合格,经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经消防、生产、安环部门复检签字后生效。(三)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133、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及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可燃气化验分析合格,经动火点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经消防部门复检签字后生效。(四)三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及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可燃气化验分析合格,经动火点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生效。(五)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二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六)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七)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八)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134、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九)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单位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第二十条作业证的审批(一)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分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消防、安全部门审批。(三)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消防部门审批。(四)三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第二十一条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一)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48小时,每日动火前应135、进行动火分析。(三)三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四)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及国家标准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从事下列作业的人员的培训取证、上岗操作管理:(1)电工作136、业(含运行和维修)(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锅炉作业(二类司炉)(4)压力容器作业(5)起重机械作业(行车、吊车、叉车)(7)特殊设备管理(抓木车)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没有不宜从事某种作业的疾病或职业禁忌症。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第六条 特种作业137、人员必须取得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独立作业。第七条 行政人事部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负责按照各单位的岗位需求对特种作业人员定岗定编;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工作的组织和联系;负责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生产调度及调配;定期识别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结束后进行培训效果评价;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原件,制作复印件交由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并随身携带;制作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交安全办存档备案,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另置一份交生产部存档备案。第八138、条 审计部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协助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第九条 安全办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取证的监督协助;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及检查档案管理,对有职业禁忌证的人员提请行政人事部对其工种作符合性调整;对特种作业人员台账管理、档案管理、证件随身携带情况进行监督。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负责为特种作业人员的体检和培训提供便利;负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的随身携带;有义务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妥善保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在操作139、过程中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丢失或损坏。一旦发生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行政人事部申请补发,并缴纳工本费用。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积极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工作认真负责,态度端正。第十四条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专用工具和器具,严禁随便挪作它用。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连续十二个月140、以上未从事本工种作业或违章扣证期满后,要求继续从事本工种作业者,需经有培训资质部门重新考核后,方能上岗独立作业。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本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有效,由行政人事部备案。第十七条 行政人事部在招聘特种作业人员入职时,对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特种作业证复印件进行存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台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十八条 行政人事部须在特种作业证件到期前3个月提报需复审人员名单,并与有关部门和机构联系培训事宜。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按公司有关制度处理。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发证机关撤销其特141、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按规定追究责任:(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则以其它不正当方式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二)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三)持证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事故的;(四)持证作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的。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按相关要求进行体检。有职业禁忌证者,禁止从事该工种作业。第二十二条 公司管理部门与特种作业人员在管理上存在争议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全公司设142、备设施周期性的维护保养和管理,使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减少由于设备设施的维修引起的停工、停产,从而增加维修成本、影响产品质量等,保障生产工序的正常运行,满足生产需要,使产品达到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包括所有生产加工设备、职业安全防护设施与卫生间等各种卫生设施。第三条 生产部负责公司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的管理。第四条 公司设备员负责全公司设备设施的检查、监控、维护、保养。第五条 车间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设备设施的管理。第六条 车间设备员负责本单位设备设施的检查、监控、维护、保养。第七条 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有设备设施的检维修工作,机动车间负责公共设备及143、设施检维修工作。第八条 分析检测中心负责公司内的监视与测量装置的检验与管理,其中委外送检的监视与测量装置由生产部负责送检。第九条 机器操作员负责机器设备的日常清洁维护和保养。第十条 安全办负责对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公司设备员根据公司生产需求,向主管领导书面报告,配置相关的设备设施。第十二条 全公司设备设施由公司设备员归档管理,建立设备设施台账。第十三条 各车间设备设施由车间设备员归档管理,建立设备设施台账,归口生产部管理。第十四条 新配置的设备须由公司设备员组织维修人员进行设备的安装调试,或监督供应方服务人员进行安装调试,调试运行正常,符合设计要求,并达到安全条件后,144、方可验收交付使用。第十五条 所有设备必须有合格证及配有中文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由技品部按科技档案统一归档管理,使用说明书印制一份复印件给设备使用单位。第十六条 所有进公司的设备,包括返修设备,均须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后,方可由生产部组织相关部门签字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第十七条 每次开工前对设备检查调试,生产结束时进行彻底清理、维修和保养。第十八条 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设备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第十九条 设备需封存或报废的,应由车间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生产部批准。第二十条 设备员根据设备设施的使用说明书及操作环境、应用特点等制定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安全设备的出厂说明和设备维护规145、程建立分类标准,量化设施维护保养指标。第二十一条 设备员根据安全操作规程负责对操作工进行专项培训。第二十二条 设备员负责对操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操作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 使用中的设备应加强日常保养,日常保养由操作工在每班使用后进行。第二十四条 日常保养的主要内容:(1)清除设备表面油渍、污物,使机器外观清洁;(2)查油管、气管、供水设施是否完好畅通;(3)按时加油、换油,检查液压油,油质是否符合要求,发现不符合要求应及时更换。第二十五条 日常保养工作由各班组长督促操作工进行,并填写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记录,生产车间和有关部门组织不定期抽查。第二十六条 生产设备设施应定期维修保养,一般是在设备使用146、半年以后或生产旺季前进行。第二十七条 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1)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对零部件拆卸、清洗、修复;(2)对设备的各个间隙进行调整,更换个别易损件;(3)清除设备油污,做好润滑工作;(4)清除电器装置上的污物,检查电器装置,保证电器各部件处于完好状态;(5)清洗附件,疏通油路;第二十八条 对设备的维修,若公司无能力可委托生产厂家或有能力的第三方进行,由生产部负责实施。第二十九条 维修保养后填写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记录。第三十条 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启动设备临时故障维修程序:(1)操作工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告班组长;(2)班组长根据提供的信息查看设备的故障情况,进行故障的排除;(3)对147、不能排除的故障,班组长应向车间设备员或调度员汇报,车间设备员或调度员组织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联系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维修;(4)对本单位技术力量无法排除的故障,车间设备员应向车间负责人汇报,车间向生产部报告,生产部通知公司设备员到现场检查故障,联系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维修;(5)故障排除后,设备员详细填写设备设施维修单。第三十一条 设备设施操作工每天应对机器易松件、易损部位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及无机器碎片或其部件混入产品中。第三十二条 设备设施维护人员每天应对设备设施进行巡查,按时加润滑剂进行润滑,确保机器无异常磨损。第三十三条 需专人修理的设备设施应及时隔离、标示或远离加工区,修复后应先试用,经148、检测可正常使用时方可交付生产人员进行操作。第三十四条 操作工生产中发现设备设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车间设备员,并追溯产出的产品进行适当处理。第三十五条 设备设施使用车间每周至少对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护。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发生爆炸事故,保护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压力容器的安装、使用、改造和修理等管理工作。第三条 压力容器概念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149、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压力容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 MPa(不含液体静压)。(二)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立方米。(三)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第四条 压力容器的分类:(一)按压力容器的压力高低,介质危险程度以及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划分为三类:1、一类压力容器(1)非易燃、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2)易燃介质(注)或有毒介质(注)的低压容器和换热器。注1:易燃介质指爆炸下限10%,或爆炸下限和上限之差20%的易燃气体和液化气体。注2:有毒介质指毒性程度为中度(级)危害150、:最高允许浓度.010mg/m3和轻度(级)危害:最高允许浓度10mg/m3的介质。2、二类压力容器(1)非易燃、无毒介质的中压容器。(2)剧毒介质(注)的低压容器。(3)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贮存容器。注3:剧毒介质指毒性程度为极高(级)危害:最高允许浓度0.1mg/m3和高度(级)危害:最高允许浓度0.1.0mg/m3的介质。3、三类压力容器(1)高压容器。(2)剧毒介质且P.V大于等于0.2 MPaM3的低压容器。(3)易燃或有毒介质且P.V大于等于0.5 MPa M3的中压反应容器和P.V大于等于10 MPaM3的中压贮存容器。(4)高压和中压管壳或余热锅炉。(二)按设计压力分151、:1、低压容器:0.1 MPaP1.6 MPa2、中压容器:1.6 MPaP10 MPa3、高压容器:10 MPaP100 MPa4、超高压容器:P100 MPa(三)按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分:1、反应容器: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容器。如:反应锅、分解槽、分解塔、合成塔等。2、换热容器:用于完成介质的热交换。如:热交换器、冷却器、预热器及夹套。3、分离容器: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和气体净化分离等。如:过滤机、缓冲器、吸收塔、干燥塔、气体净化器等。4、贮运容器:用于盛装生产和生活用的原料气体、液体、液化气体等。如:各型式的贮槽、槽车罐等。第五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与采购(一)外购压力152、容器,必须是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备案的“压力容器设计证书”的单位设计的,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同级劳动部门备案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压力容器。(二)因生产工艺需要,部分低压非标准压力容器由本厂设计的图纸,要按照压力容器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经相关部门或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设备管理部门才能下达设备制作计划给施工单位。(三)承接制作任务的单位必须按压力容器制造规范进行制造,完工后,由设备管理部门、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和设计人员按图纸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第六条 压力容器安装前,生产部必须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机构登记,在压力容器安装过程中,应153、根据设计和设备的技术文件及相关规程的规定进行。压力容器使用前,必须向当地压力容器安全监管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方能投入运行。第七条 生产部负责压力容器的技术管理:1、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2、参加压力容器安装的验收和试车。3、监督压力容器运行、维护和安全装置的检验情况。4、根据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编制外委校验容器的年度检验计划,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压力容器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并出具相关检测检验报告。5、参加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上报工作。6、按技术监督部门和检验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办理有关手续。7、对压力容器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第八条 154、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保养负责。1、根据工艺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订操作规程,明确提出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要求(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开车、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2、严禁超压超温运行,加载和卸载的速度不要过快,高温或低温条件下工作的容器,加热或冷却应缓慢进行,避免压力和温度的大幅度波动。3、不得在压力容器上任意开孔,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和紧固工作。4、压力容器上的安全装置(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仪表及关键部位)要定期巡检,有检验规定要求的要定期送检。5155、压力容器发生下列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3)安全附件失效。(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6)过量充装。(7)压力容器液位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6、作好生产与压力容器检验的时间安排,凡需委托外单位检验的压力容器应提前一个月报生产部,生产部结合生产适时安排。7、压力容器的修理和改156、造必须由地方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持证的单位进行。8、压力容器因损坏严重,经专业检验部门检验,确认难以保证安全运行又无修理价值,应作报废处理,使用单位接到设备管理部门停用通知后,应立即停止使用,由生产部向有关部门申请报废,并拆离现场,严禁再作承压设备使用。第九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安全技术知识,熟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取得相关资格。第十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参加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严禁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操157、作人员、在作业时必须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好岗位职责,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要求操作,严禁擅离工作岗位和酒后作业。第十二条 修理和改造压力容器,必须具备必要的安装设备工具、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并经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主管领导对压力容器的安全工作每月应到现场检查一次,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每周应到现场检查一次,并作好相关记录,以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查。第十四条 当压力容器发生重大爆炸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办和市技监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还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执行158、。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制度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气设备的高效运行和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有效加强电气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的安全管理,依据电力设计规程规范等有关规定,根据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种电力设备(设施)、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验收,应严格遵守国家电力设计规程规范、电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第三条 电力系统的运行与调度的各项管理制度,应符合上级有关变配电管理制度,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四条 公司生产部负责公司电力调配,机动车间负责停送电记录,配电班应按规159、程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运行记录。第五条 变配电室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停送电操作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规范的规定要求,由两人共同执行,副值班操作、正值班监护,严格按规程规范的规定要求,认真填写、审核操作工作票。第六条 在电气设备、电力线路上工作,必须认真履行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等,正确完成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志牌和装设遮栏等安全措施。第七条 凡从事供配电和电气操作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第八条 对电气设备、线路安装、改造、检修、调试等,凡不符合相关安全规程和技160、术规范要求,不得安排送电。第九条 电气设备、线路必须按相关规程的规定要求,安排年度调试、检测工作,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第十条 变配电室、线路、电气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消防设施和警示标志,必须完好齐全、符合相关规程要求,并检测检验合格。第十一条 供配电和电气操作的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经检验合格的安全用具和工具,防止触电事故。第十二条 对在用的主要电气设备设施,必须认真填写设备的原始记录、运行记录、检修记录等,内容应齐全、真实、准确。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线路发生重大电气设备事故、人身触电事故和因用户原因引起大面积电网停电事故,应迅速处理事故,恢复供电,并按相关规定要求上161、报和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处理。第十四条 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开展反事故演习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活动。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加强生产设备设施安全拆除、报废管理,规范安全拆除、报废程序,约束相关方作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不再使用的设备设施进行拆除、报废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公司应对由于结构严重损坏、不能及时修复或改装的设备设施,或者由于设备结构改造和改型、无法再配套使用的原附属设施,或者已被国家明令淘162、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已不适应生产能力的、能耗高、技术落后的设备、容器,或者长期搁置、闲置的没有使用价值的设备、容器,或者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容器等,实施安全拆除和报废。第四条 生产部负责生产设备设施安全拆除和报废的归口管理。第五条 安全办对生产设备设施安全拆除作业管理进行监管。第六条 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和报废需由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公司相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完成相关审批程序方可实施拆除、报废。第七条 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须有专人负责,重大项目必须制定专项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职业安全健康防范保障措施内容。对拆除和报废的设备设施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对一些重163、大项目,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第八条 拆除的设备、容器和管道内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先清除干净,由生产部、安全办和处置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认可,并填制验收合格记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第九条 拆除和报废过程中排放或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第十条 参加特种设备、高危设施拆除的操作人员,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且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作业。第十一条 参加生产设备设施拆除的人员,须进行同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第十二条 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前,必须向全体施工164、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具体项目交底时,须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作业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第十三条 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前,应组织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装置交付安全确认,在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把设备设施交付给作业单位施工和组织拆除。第十四条 生产设备设施拆除作业,须严格执行操作票或作业许可证(包括进出料、检修、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等)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各施工操作人员须持证才能作业。第十五条 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前,须切断进出装置物料。第十六条 生产设备设施拆除过程中不允许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料,不得向大气或加热炉等设备容器中排放可165、燃、爆炸性气体。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排放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第十八条 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应进行彻底的吹扫、置换,使内部不含有残渣和余气,取样分析结果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第十九条 吹扫置换过程中,应禁止明火作业及车辆通行,以确保安全。第二十条 设备、容器和管道的清洗、置换要指定专人负责。第二十一条 凡需拆除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动火条件,以保证施工安全。第二十二条 拆除期间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第二十三条 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等各类作业监护人,必须履行安166、全职责,认真监护,对作业和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如消灭火种、切断电源、清理障碍等)。第二十四条 对一些遇空气、水易自燃、自爆的物质,要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和措施。第二十五条 打开设备入孔时,应使其内部温度、压力降到安全条件以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入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作业,警惕有堵塞现象。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在拆卸设备之前,须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对所存醇、油气、风、水等确实处理干净后,才允许拆开,以防残压伤人。第二十六条 起重、吊装作业,须按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第二十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167、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第二十八条 禁止高空抛物件、工具和杂物。工器具、材料、工业废弃物等物品要按指定地点摆放。第二十九条 遇有异常情况,如物料泄漏、失火等,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生产部、安全办批准后方可处理。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施工与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施工与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与检修人员的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168、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技措等工程施工及所有检维修作业管理。第二章 施工管理第三条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按照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副总)工程师批准。第四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第五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的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169、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第六条 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都必须有危害识别和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第七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第八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170、要求。第九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第十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第十一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第十二条 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和危害识别,对危险部位应171、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第十四条 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第十五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按规定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第十六条 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第十七条 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第172、十八条 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第十九条 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泄漏时,应采取防护措施,迅速撤离现场。第二十条 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时,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或消防器材,并按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动火、用火手续。第二十三条 各种施工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第二十四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173、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第二十七条 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第二十八条 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第三十条 施工完工后,撤除安全标志,恢复安全设施。第三十一条 场地清理干净,保证道路畅通。第三章 检维修管理第三十二条 所有大中型检维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并履行审批手续。第三十三条 检维修项目应指定项目负责人。第三十四条 检维修设备、管174、道等的清洗置换工作由其所在岗位负责,取样分析检验工作由三车间化验室或分析检验中心负责。第三十五条 重大检维修项目计划由车间制定,生产部审批后组织实施。检维修计划要求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有具体措施。第三十六条 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对检维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维修的安全,并对维修人员交代清楚任务、注意事项,落实安全措施。第三十七条 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及监护人检维修前要根据作业工种、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的不同对检维修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安全性、适用性进行确认,确保作业人员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三十八条 维修人员应在检维修前,做到检修机具齐备,并对检维修使用的工具、设备进行详细检查175、,保证安全可靠。第三十九条 检维修前,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次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维修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业。第四十条 对需外协人员检维修的项目,应经所在工段班组工艺处理完毕、分析合格后方可移交,并加强监护。第四十一条 检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维修人员要认真遵守相关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四十二条 进行易燃易爆、高空、带电、有毒、受限空间等危险检维修作业应按照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票证。第四十三条 检维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的设施、管道连通时,必须隔绝。第四十四条 检维修易燃易爆设备时,必须使用防爆器具,176、或采取其他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第四十五条 在检维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第四十六条 在检维修过程中,要仔细观察周围和生产情况,当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第四十七条 检维修传动设备时,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第四十八条 在检维修过程中应备有必需的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第四十九条 检维修完工后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检查有无异物留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抽堵盲板,并检查设备管道及封闭情况。第五十条 按规定进行试漏、试车,并做好记录备查。第五十一条 由177、维修人员清理现场,作好检修设备的维护保养。第五十二条 检维修后的设备按规定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经设备所在工段班组确认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第四章 监护管理第五十三条 在每一个施工与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监护。第五十四条 监护人要熟悉现场,明确安全防护措施;能冷静分析并果断处理作业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会熟练使用各种救护器材,熟识一般救护常识。第五十五条 作业前,监护人必须会同作业人确认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五十六条 作业过程中,监护人有权且必须制止违章作业。第五十七条 监护人员要监守岗位,时刻注意被监护人的情况,并注意自身安全。第五十八条 从事危险性较大的监护任务时,要根据情178、况增加监护人员。第五十九条 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员必须对现场作最后的检查,确认没有问题后,方可离开。第五章 附则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预防重大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位(包括场所和设施)。第四条 应每年在公司范围内179、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辨识,并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上报与管理监控。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实行公司、车间(部门)、班组(岗位)三级监控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工作全面负责,成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小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明确车间(部门)、班组(岗位)责任和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作业。第六条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基础管理资料,对每一项重大危险源制定具体的监控管理实施方案,有专人进行管理。第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定期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第八条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180、过程、材料、工艺、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新的安全评价,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第九条 加强重大危险源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安全素质,对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掌握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十条 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完善其操作与维修规程,在现场设置符合标准的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第十一条 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档案。对出现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立即进行整改,若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杜绝事故发生。第十二条 重大181、危险源的装置开停车、日常检查、检修、技术变更、应急演练等要有详细的记录。第十三条 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安全生产,定期对特殊设备、安全附件、电气仪表、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报警仪、作业现场浓度、防雷、防静电等进行检测。第十四条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机构,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与工具。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二次演练,通过演练验证,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切实有效。第十六条 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监控及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并进行评估、监控。对存在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182、应限期整改。对不采取监控措施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公司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职业健康,也称职业卫生、工业卫生,是指工矿企业里所进行的卫生保健工作。它包括研究职业性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及环境的影响,从卫生学的角度出发,提出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的综合措施。第三条 职业性危害是指在生产劳动中,职工由于长期从事某种183、职业的劳动,受劳动过程、生产环境的不良影响,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的职业危害。第四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五条 公司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六条 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1184、安全办为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第七条 公司安全办负责对尘、毒作业及职业病等进行监督管理。未经安全办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和拆除防尘排毒设施。第八条 公司新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时,必须实施职业健康“三同时”。对含有毒、有害的工艺项目必须采取对有毒有害的综合治理。第九条 生产作业环境中有毒有害因素超过国家规185、定标准,严重损害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报主管领导批准责令其停产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作业。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十条 公司应为在有尘毒等危害的作业场所作业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凡从事尘毒危害作业场所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正确穿戴好防尘、毒劳动保护用品。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的岗位作业。第十二条 新员工入公司前,应经过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第十186、三条 凡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应每两年至少做一次健康体检;对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必须定期进行复查。第十四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公司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修、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187、度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用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发放、使用标准,坚持节约与讲究效果相结合,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作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应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安排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第三条 公司安全办应按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组织织制订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适时进行修订,由供应部门负责按标准发放。第四条 供应部门必须采购取得相应资质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所生产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不得采购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并应经常深188、入生产实际,征求员工意见,不断改进劳动防护用品的适宜性。安全办要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发放、使用等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具有多工种技能或兼有其他工种的作业人员,按其从事的主要工种标准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短时期变换工种或临时性安排的工种的作业人员,按原工种标准领取劳动保护用品。上述情况,如确因作业需要,而原工种又没有的劳动保护用品,可由安全办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发放。第六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1、按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2、安全办根据公司行政人事部分配的工种岗位,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填发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卡,凭卡到供应部门仓库领取劳动防护用品。3、变换工种的员工凭行政人事部的通知189、单到安全办更改劳保卡信息后,才能领取新工种所需的劳保用品。4、变换工种的员工不及时更改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卡,多领劳保用品或未交回所领劳保用品者,按价在本人工资中扣回。6、调离本厂的职工必须交回劳保用品领用卡和所领全部劳保用品。7、手套、口罩和肥皂由劳保用品仓库根据各单位实有人数,按照标准规定按月发放,各单位材料员按时领取。8、因生产发展新增加的工种,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通知劳保用品仓库执行,待修改标准时,再按实际情况正式列入发放标准。9、标准外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领用,由安全办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10、劳保用品领用卡如有丢失,需赔偿工本费,再由190、安全办核实补发,否则不能领取劳动防护用品。第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1、劳动防护用品是预防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伤害事故和职业病的一种辅助措施,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2、员工应认真爱护、仔细保管、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准将劳动防护用品变卖、兑换物品等。3、凡在工作岗位上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造成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4、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劳保用品严重损坏不能使用时,经过车间审查,报安全办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可提前领用新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八条 严格遵守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不得任意扩大或者缩小发放范围、提高或者降低发放标准、折发现金或者改发其它191、物品,更不得发放伪劣产品。第九条 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按实际从事该工种的作业时间计算;凡离岗一个月以上者,应在卡片上注明,按实际短缺时间延长发放。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通风、防尘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健康,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预防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凡有尘毒危害的作业,必须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行之有效的综合防尘措施,使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第三条 公司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192、,必须同时编制好防尘防毒措施计划和规划,在研究、布置、检查、评比、总结工作的同时研究、布置、检查、评比、总结通风防尘工作。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尘毒治理工程必须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使用。审批、验收工程时必须有通风防尘专业人员参加。第五条 尽量采用无害化先进技术和工艺,使生产过程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管道化、连续化,控制工业毒物的逸散,减少职工接触工业毒物的机会。第六条 公司应对从事尘毒作业员工进行岗前防尘防毒知识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接尘接毒作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接尘接毒作业193、。第七条 凡产生尘毒的作业点,必须建立通风防尘设施,并应有专人操作和维护,做到定期检修,检修项目应作为重要内容列入设备检修计划。第八条 应加强对现有防尘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检修,对于防尘专用的水管、风管、风机、密闭装置、滤尘器等设备应当严加管理和维护,损坏的应及时加以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转;禁止拆毁防尘设备或将其移作他用。第九条 必须添置的防尘设备,应该编入安全措施计划,报请公司安全办审批。通风防尘设备和设施的改进或调整,必须提出方案,经有关部门或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进行。第十条 防尘设备必须与主体设备同时运行、同时检修、同时维护,保证除尘良好、设备完好和同步运转。第十一条 粉尘作业扬尘点,必须采取194、密闭尘源、通风防尘、湿法防尘等综合防尘技术措施,禁止在没有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粉尘作业。第十二条 粉尘作业员工要严格执行“先开防尘设备,后开生产设备,后停防尘设备”以及湿式除尘器先送水、后送风的操作规程。第十三条 公司对新从事接尘接毒作业的员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由职业卫生部门签署检查结果后方准上岗作业,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第十四条 对在职和离职的从事接尘接毒作业的员工,每两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治疗和调离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第十五条 必须加强从事工业毒物作业职工的个人防护和提供个人卫生设施,建立各种工业毒物作业的卫生制度。从事工业毒物作业的职工,必须按规195、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六条 加强作业现场的尘毒浓度监测,对作业现场尘毒产生点,做到每年测定一次,检查结果及时登记,并建立尘毒监测档案,定期对通风防尘(毒)设备的效率进行鉴定,及时了解除尘设备或设施的防护效果及工作场所的尘毒浓度,以便采取改进措施。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制度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活动中的应急管理,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应急预案编制、应急物资准备、应急专家组、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预案演练,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管理各项工作,提高196、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江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三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统一指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害救援工作。第四条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生产副总任总领队,组织开展事故灾害的救援工作。第二章 应急预案管理第五条 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规定,编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预案。各生产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有关要求,编制二级预案和专项预案。第六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总则,197、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等;(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保障、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九)附件,198、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第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限制公众自由的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第八条 安全办对应急预案进行归口管理。公司应急预案发放到应急指挥部、各单位、各部门,并建立应急预案发放记录,适时对预案进行换版。各生产单位应急预案应发放到本单位指挥部、班组及相关职能人员,并报送安全办备案。第九条 应急预案体系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总体要求199、和生产活动变化情况以及部门机构调整情况,及时对应急预案适当进行内容调整,使应急预案体系更加适应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第十条 针对应急管理工作中情况的变化和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每3年组织有关部门和应急管理专业人员对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二级应急预案进行评估、修订和完善。发生突发事件后,要总结实践经验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修订和完善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及时发放到原发放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人员。第十一条 公司应急预案编200、制完成后,应提交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审议通过的应急预案由总经理批准签发,按发放原则印发到相关部门和人员手中。审议通过的应急预案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需要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有关规定,删除涉密内容形成预案简本,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各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由各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审议,并广泛征求本单位员工意见。审议通过的应急预案按发放原则印发到班组和相关人员手中,并报安全办备案。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将各类应急预案有关内容列入每年应急知识宣教培训计划,以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为重点开展宣传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所有承担应急预案201、规定职责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员工培训考试内容,增强员工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司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各单位每年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百日无事故竞赛”、“安康杯”、岗位练兵等多项活动,组织开展一定数量、不同类别的应急预案演练,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在举办活动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第三章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第十五条 承担应急物资准备的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管理好应急物资。按规定对储备物资定期进行有效性检查,对短缺物资进行202、补充,对有保质期的物资实施更新和轮替。第十六条 应加强应急通信、应急供电、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医疗救护以及交通运输、消防、防雷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有关部门每年年初提出年度储备基础设施建议,公司应急指挥小组要组织协调,使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第十七条 安委会每年年末对有关部门应急物资储备任务落实情况、救灾物资年度消耗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根据应急物资短缺情况指导有关部门提出补充计划。对因突发事件救灾而造成的物资亏空,有关部门尽快将应急物资补充到救灾前水平。第四章 应急队伍管理第十八条 安委会应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类别应急工作的专业人才库,并可根据需要聘请有203、关专家组织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参与相关预案的修订和完善工作。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专家组会议。组织学术交流和课题研究,根据年度应急管理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组织应急管理专家,就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救援开展调查研究或提供专业咨询,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十九条 公司组建应对突发事件救援队伍,组成人员为相关专业人员和生产一线骨干,为突发事件实施救援。各单位组建本单位救援队伍,组织本单位范围内救援行动,必要时配合公司或其它单位实施救援。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相应主管部门要对相应类别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培训,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必须为救援人员配备充足的204、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器具,充分满足救援人员救援和事故现场人员逃生需要。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规程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突发事故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身安全和减少财产的损失,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根据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要制定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使员工熟练掌握,新(转岗)员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 各单位对作业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要建立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205、方案和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让员工熟知,使员工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能及时正确处理。第四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办报告,设置危险区域警戒。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接到紧急情况报告后,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紧急状态,对事件进行评估,制定应急措施,建立统一的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程序,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决策。第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公司负责人应按规定程序进行上报,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演练活动,使员工能206、熟练掌握和冷静面对,在突发事故时能在第一时间正确处理,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和减少人员伤亡。第八条 本规程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程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班组(岗位)安全达标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员工作业行为,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杜绝“三违”现象,达到岗位操作标准化,使员工做到“四不伤害”,实现班组岗位安全生产“零”事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班组和辅助班组的安全生产达标考核,职能班组的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参照本制度。考核依据江西xx木业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班组建设基本规范和班组建设年活动评分标准及考核办法的通207、知(浔冶企发201125号)中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司成立班组(岗位)安全达标活动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党委书记、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负责领导全公司班组(岗位)安全达标活动的开展。各车间成立本单位班组(岗位)安全达标活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支部书记、生产主任任副组长,管理人员、班组长为成员,负责领导本单位班组(岗位)安全达标活动的开展。公司达标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和日常工作,与安全办合署办公。第四条 安全办负责制定员工行为安全、健康防护、作业现场安全、安全制度等班组岗位安全生产达标标准、考核方法及评定细208、则,监督、指导各单位执行标准、开展活动、自我考核、评定绩效,并组织生产部、技术品质保障部、党群工作部、行政人事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班组岗位达标情况进行管理、验收。第五条 生产部负责制定岗位安全生产设备设施运行维护、物料工具安全定置管理、危险物品跑冒滴漏治理等达标标准,监督、指导各单位执行标准、开展活动、自我考核、评定绩效,并协同安全办、技品部、党群部、人企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班组岗位达标情况进行管理、验收。第六条 技术品质保障部负责制定岗位安全生产体系运行、操作规程执行、安全科技研究等达标标准,并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执行标准、开展活动、自我考核、评定绩效,并协同安全办、生产部、党群部、人企部等209、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班组岗位达标情况进行管理、验收。第七条 党群工作部负责制定班组安全文化创建、宣传及活动开展、员工遵章守纪等达标标准,监督、指导各单位执行标准、开展活动、自我考核、评定绩效,并协同安全办、生产部、技品部、人企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班组岗位达标情况进行管理、验收。第八条 行政人事部负责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学习培训工作等达标标准,监督、指导各单位执行标准、开展活动、自我考核、评定绩效,并协同安全办、生产部、技品部、党群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班组岗位达标情况进行管理、验收。第九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班组安全达标标准的制定、考核、评定。第十条 班组安全达标管理内容:(一)班组从基础管理、安全教育210、安全活动、遵章守纪、隐患治理和文明生产六个方面开展班组安全达标活动。(二)班组安全达标活动的项目、指标值、扣分标准按照班组建设活动评分标准(见附属文件)进行,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并经达标活动办公室同意后对没有的项目或没有量化的指标可适当进行调整。(三)各单位的职能班组参照班组建设活动评分标准(见附属文件)进行。第十一条 生产班组和辅助班组开展班组安全达标活动,要求班组长做到每日三查,即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评安全;每周组织班组成员进行本班组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组织本班组成员开展班组安全达标活动。第十二条 职能班组每月组织本班组成员开展一次班组安全达标活动。第十三条 车间(部门)主管每月对211、所有班组开展班组安全达标活动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管理。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班组安全达标活动按月进行检查和考核。第十五条 公司按月组织开展对各单位班组安全达标活动的检查和考核,结果纳入对该单位的月度安全生产考核。第十六条 达标活动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单位班组达标活动情况进行抽查,结果纳入对该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在次月5日前将本单位的班组安全达标活动自评验收情况及月度安全先进班组推荐材料报公司达标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底前完成班组安全达标活动年度自评验收,年度验收评分结果取月度平均分,1月5日前将自评验收情况和年度安全先进班组及优秀班组长推荐材料报公司达标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12、。第十八条 公司按检查和考核结果评选月度安全达标先进班组;年底前对活动进行总结、验收、评比,并综合年度检查考核情况评选年度安全达标先进班组和优秀班组长。第十九条 验收条件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得分在90以上的班组具备评为安全先进班组的条件;(二)得分在8090分(不含90分)的班组具备评为安全达标班组的条件;(三)得分低于80分的班组为安全不达标班组。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不达标:(一)无班组安全达标活动记录的,即无“四簿两本”的;(二)所在单位对该班组没有检查考核记录的;(三)生产现场5S管理5项指标得分低于10分的。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否决条件:(一)班组员工出现严213、重违章的;(二)发生轻伤以上人身事故、较大以上设备责任事故或瞒报事故的;(三)发现安全隐患长期不排除的;(四)发生严重跑、冒、滴、漏的;(五)受到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处罚的。第二十二条 不达标班组不能参加公司安全生产班组的评比。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安全先进班组和优秀班组长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获得年度安全先进班组和优秀班组长进行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违”行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控制各类事故的发214、生,保障每一位员工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三违”行为的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考核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从业人员。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三违”行为包括违章指挥行为、现场违章操作、作业行为、防护用品穿戴的违章行为等。(常见违章行为见附件一“三违”行为种类)第五条 公司所有部门、每一位员工都有权制止和纠正“三违”行为。第六条 公司安委会、安全办以及各车间要定期组织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或现象。第七条 党群工作部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促使员工养成自我约束、自我215、防范、规范操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在开展的 “党员身边无事故”、“安康杯”、“安全活动月”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主题和主要内容,组织开展活动。第九条 安全办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查处“三违”行为: (一)各级干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二)各级生产组织、指挥和协调人员是否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组织生产; (三)关键生产环节和重要生产工序是否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四)生产岗位、施工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第十条 各车间要定期组织本车间安全生产检216、查,主要内容是公司和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班组和生产作业现场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现场是否存在有三违”行为种类中的现象。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人员查处“三违”后都要和“三违”人员进行谈话,给予教育帮助,使“三违”人员真正认识到违章的危害性。“三违”人员要在班前会上做出检查,剖析自己的错误,现身说教。经过处理的“三违”人员要达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通过教育帮助,使其由一个违章者变成一个反“三违”者。第十二条 各级管理人员查处的“三违”都必须报安全办统一登记、存档。对严重“三违”人员,安全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委会研究决定,并下发处理通报,组织职工学习、讨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第十三条 当天217、发生的“三违”,必须当天进行分析处理,分析原因、找出安全管理和日常工作中的不足,同时制定相应的措施,强化教育。第十四条 鼓励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工作或操作。第十五条 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制止和举报,要保护制止和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并进行奖励。第十六条 安全办每月要组织不少于两次对“三违”行为进行安全检查,车间安全领导小组每周至少组织不少于两次对“三违”行为进行安全检查。第十七条 相关车间、部门按公司违章处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按规定下发“三违”行为处罚单(见附件二),对“三违”人员处以50元218、/次的罚款。第十八条 一月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三违”行为,由车间或部门安排学习一周,并进行考试;因严重违章和屡查屡犯的待岗一个月,由安全办和行政人事部组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离岗期间的薪酬考核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一月内同一车间累计5人次以上“三违”行为,按照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考核车间主管领导。第二十条 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安全办负责对举报人保密,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被举报人罚款同等金额进行奖励。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附件一“三违”行为种类一、违章操作(作业)行为:(1219、)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2)特种设备未经法定单位定期检验。(3)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4)新安装设备(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5)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6)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7)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品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 (8)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 (9)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 (10)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 (11)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 (12)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220、 (13)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 (14)不按操作规定进行操作。 (15)攀、坐、站、倚、行位置姿态,不符合安全规定。 (16)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17)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18)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19)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20)任意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21)设备(施)超速、超温、超载荷运行。 (22)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23)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擦拭运动部位。 (24)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测量工作时未停车。 (25)用221、手替代工具操作(手拉、吹排铁屑)。 (26)随意倾倒炽热金属物品。 (27)冲压作业时,手进入危险区域。 (28)攀登吊运中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 (29)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30)厂内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载人、载物。 (31)机动车辆行驶时,上、下抛掷物品。 (32)高空作业时,任意掷扔物件。 (33)检修电器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34)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35)容器内部作业时未使用通风设备。 (36)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37)工作中不穿戴好劳保用品的。(38)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安全法律、法规、条例222、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二、违章指挥行为:(1)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2)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即组织生产。 (3)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4)对职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5)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6)设备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或是让职工冒险作业。 (7)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8)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223、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1)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或拖鞋;高处作业穿硬底鞋,电气作业未穿绝缘鞋。 (2)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裤、裙子、宽松衫、戴头巾、围巾或敞开衣襟、打赤膊、打赤脚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装束。 (3)在操作旋转机床岗位,超过颈根的长发,披发或发辫,而未戴工作帽或不将头发置于帽内进入现场。 (4)戴手套或未扣袖口操作旋转机床。(5)接触酸碱的不穿戴耐酸碱手套。(6)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时,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7)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 (8)高处作业或在有坠落物体下方交叉作业时未戴安全帽。 (9)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可靠安全措施。 (10224、)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或耳塞。 (11)带电拉高压跌落保险开关或隔离刀闸时未使用合格绝缘工具。 (12)使用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未配装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密闭容器内检修时,未使用类手持电动工具。(13)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附件二:“三违”行为处罚单 标准化编号:序号查处时间检查人员员工姓名所属岗位“三违”行为描述相关规定检查人处理结果12345678910备注:1、各车间(部门)必须加大现场“三违”行为治理,要求每月对“三违”行为进行一次登记。2、“三违”台账记录必须真实有效。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225、许可证条例,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生产许可方面的工作,依法依规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所属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前,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三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226、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 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组织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应加强日常227、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 当公司名称或者法人代表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在一个月内申请更换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必须做好许可证年审相关工作。第八条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公司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工伤死亡的,必须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并填写相关审批表和提供相关资料。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228、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职业健康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229、算。第四条 生产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归口管理,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第五条 安全办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监控和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验收,负责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负责由各相关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管理和施工过程中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的管理与监督。第七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部应督促编制单位进行职业危险与危害的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以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八条 凡国家强制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安全办应委托有相230、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价,获取预评价报告,并报有关卫生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九条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中,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现行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第十条 安全办应监控建设项目中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采购,安装和施工,索取相关档案资料和资质证明,并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生产部应经常检查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督促施工方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完工后,生产部应会同施工单位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施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及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整理归档。231、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使用单位做好试运行记录。第十四条 试运行期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有关设备、场所的职业健康安全监测和检验,并将试运行期间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运行效果、有关监测检验数据和问题予以记载。对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的情况,安全办应督促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第十五条 凡国家强制进行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在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安全办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获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向有关卫生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和办理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验收批文。232、第十六条 未强制进行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价的一般建设项目,安全办应依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和技术施工设计中职业健康安全设备和装置的要求,以及试运行中各种监测和检验数据,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可单独进行,也可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第十七条 在验收中提出的意见,安全办应督促设计或施工单位迅速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形成整改报告,并将整改报告提交验收审批部门。第十八条 通过正式验收并取得政府卫生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批文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第十九条 安全办应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涉及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有关资料归档管理。第二十条 生产部在向使用单233、位交接建设项目时,应说明职业健康安全设施情况及使用注意事项。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应制定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工艺规程”,“设备操作与维护保养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使员工明确自己的职责和熟练掌握设施安全操作技能。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应配备人员承担职业健康安全设施运行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确保职业健康安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发挥其作用。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234、职工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建设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第三条 参与本公司项目建设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履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公司在对设计、监理、施工等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第五条 应审查各有关单位编制的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235、生变化时,应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对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2、编制依据。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4、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6、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7、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8、其它有关事项。第六条 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2、监督、指导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3、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236、检查。4、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5、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6、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7、当安全事故发生后,督促事故发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处理。第七条 安全办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过程的检查监督。第八条 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组织制定建设项目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九条 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建设237、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安全生产档案能真实记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过程及状况,全面记录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工作标准与工作质量情况。规范公司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是实现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生产经营服务。第三条 安全生产档案的内容包括:1、238、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名单及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及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及考试的证明材料。2、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记录)。3、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类标准文本。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防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演练档案。6、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或重点部位的登记与管理,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数量、部位、种类,特种设备、危险设施、场所监控与管理活动记录档案。7、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8、安全生产经费提取与使用档案。9、安全生产检查与整改记录档案。10、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与奖惩情况档案。11、安全活动记录档案。12、伤亡事故档案,包括安全生产事故快报,详报及239、统计年报。13、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处分及执行情况记录。14、其它安全生产管理文件。第四条 负责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调离时,应移交安全生产档案,保证档案的完整与连续。第五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第三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保卫办负责公司240、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切实落实各项消防措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生产建设和企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第六条 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1、各单位应实行防火责任制,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培训义务消防人员,完善消防管理网络,落实消防管理措施。2、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3、定期组织防火大检查。各级专(兼)职消防员定点定期对责任241、区进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6、发生重大火灾,负责组织员工进行扑救,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7、建立和健全防火档案台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8、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第七条 对易燃易爆物品和有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及相关设备,都要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管理。第八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242、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地点(必须设置的,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不得日晒、雨淋。第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或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第十条 严格用火管理,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使之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扑救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险情事故,会报火警。243、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十三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消防法等有关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外来施工、承包和租聘方以及外来施工和服务等人员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244、。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工程合同方、原材料及物资供应方、运输公司、固体废弃物处理者等相关方以及临时用工人员、实习人员、参观人员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工程公司与相关方签订合同的责任单位是相关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对相关方各类证件和资格进行审查,对相关方及其作业现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和管理,督促相关方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并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要求传达到相关方。第四条 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本公司范围内的相关方的安全监督管理。(一)负责对相关方的安全资质进行鉴定审核。(二)负责监督责任部门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三)负责监督检查相关方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245、(四)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公司因工程等工作需要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必须严格审核承包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及安全资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承包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还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安全管理部门各一份。第七条 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发包方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承包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向承包方介绍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 生产、技术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负责对对口的承包方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246、全技术交流,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落实安全措施。第九条 发包方责任部门督促承包方在施工和作业中达到发包方的安全管理要求。第十条 承包方负责对作业人员开工前的三级安全教育。第十一条 承包方开工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施工安全措施。第十二条 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其它施工作业等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也必须签订由公司统一印制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手续,严禁口头安排。第十三条 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包单位要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承包单位进行整改。第十四条 承包方在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47、第十五条 现场作业人员应接受发包方和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人员或妨碍公司安全生产的作业,公司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在我公司范围内,违反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一经发现,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按我公司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追究发包方单位相关责任。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须提供以下安全资质资料:(一)施工企业相关安全资质证。(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现场负责人安全职责及授权书。(四)有关承包劳务合同(协议)。(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六)施工、服务人员劳动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七)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八)施工设备、设施台账。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十九248、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工、临时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护进入我公司工作的合同工、临时劳务用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不受侵害,实现外用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精细化,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管理职能:1、行政人事部负责合同工、临时劳务用工的资格审核管理工作。2、安全办负责对合同工、临时劳务用工的安全教育工作。3、各用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劳务用工的二级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三条 责任与义务1、凡进入我公司工作的合同工、临时劳务用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技249、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2、经审核进入我公司工作的合同工、临时劳务用工应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指挥,按章操作。3、进入我公司工作的合同工、临时劳务用工应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司财产。4、进入我公司工作的合同工、临时劳务用工应严格按规定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劳保用品由用工单位配发。5、进入我公司工作的合同工、临时劳务用工若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有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直至辞退。第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五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250、 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区、生活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机动车辆管理。第三条 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党群工作部保卫办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第四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车辆的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251、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第五条 行政人事部负责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第六条 各车间、部门负责各自公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本单位的私用车辆驾驶员在生活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第七条 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第九条 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党群工作部保卫办报告,保卫办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第十条 公司各车间、部门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办公室统一派252、遣,并经公司领导批准。第二章 生产区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 凡须在公司生产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保卫办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生产区。第十二条 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第十三条 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厂门5公里/小时,主支干线2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时、仓库线20公里/小时,装有硫酸、氢氟酸、液氨、仲辛醇及其它危险品的槽车510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253、不受速度限制。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进出门、经过厂区危险品区路段或过磅,须按先后顺序行驶或排队,禁止强行超车或插队,以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第十五条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的高度、长度、宽度等必须符合交通法规要求,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路段、弯道、陡坡、高空管架下时,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监督下行驶,由专人指挥,仔细检查,缓慢行驶,严禁强行通过。第十七条 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履带车在水泥道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254、全措施方能行驶。第十八条 出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禁止通行的路段时,必须经保卫办批准同意,方可通行;厂区内施工安装单位因施工安装设备需要改变道路交通线路或封闭道路的,必须事先到保卫办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设置警告牌、红色信号灯、围栏等),方可进行施工和设备安装。第十九条 进入公司内的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乱停乱放,禁止消防通道。第二十条 外来联系业务的机动车辆,须在门卫进行登记,得到同意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从原路返回出厂。第二十一条 与生产和工作无关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租车、电三轮、人畜车进行生产区255、,因工作临时需要进入的,必须经保卫办同意,方可进入。第二十三条 生产区内夜间禁止停放机动车辆,需停放的,必须经保卫办同意,并按指定地点停放。第二十四条 厂区内拉运原材料、产品、物资出厂,必须凭有效出门凭证方能出厂,废旧物资出门须持废旧物资处置主管部门出具的出门凭证方可放行。第二十五条 拉运货物的机动车辆从物流门出入,禁止从人流门出入;因情况特殊需从人流门进出的,须经保卫办同意方可通行,货车严禁人货混载。第二十六条 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禁止偷运物资出厂。第二十七条 无阻火器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禁火区。第二十八条 公司职工上下班机动车辆和助力车(包括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进入生产区。第二十九条 自行256、车必须附件齐全,车况良好,禁止骑飞车、骑车载人及违章行驶,并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第三十条 行人必须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边右侧行走,禁止横排行走、穿越绿化带。行人或机动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第三章 生活区交通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 所有进入生活区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限速规定,按照规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时)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禁止机动车辆在生活区占道停放,影响消防通道。第三十四条 凡生活区职工拥有的私家车、公用车、走亲访友的车辆在未设立公用停车场之前,所有车辆应靠边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第三十五条 严禁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以及腐蚀、有257、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活区和滞留在生活区进入生产区的主次干道上。第三十六条 禁止三轮摩托车、货车、农用三轮货车驶入宿舍区域。如有特殊情况者,包括施工方临时性使用车辆须公司保卫办同意方可进入。第三十七条 两轮摩托车车况必须良好,证照齐全,禁止超速行驶,按规定统一停放;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统一乘载,不得超载,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三十八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别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公司生活区道路上通行,必须由其监护人带领监护。第四章 考核第三十九条 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50元200元处罚:1、在公司区域内无证驾驶、258、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情节轻微的;2、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3、在公司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4、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或车辆乱停乱放阻塞消防通道的;5、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6、出入生产区机动车辆,未按规定办理通行证的;7、拒不接受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的;8、违反本制度中禁止性条款的。第四十条 违反以下规定的,除对个人给予从重处罚外,对施工单位人员违反的单位或私营业主给予考核,从治安保证金中扣除部分或全部金额;对公司职工违反该规定,考核该职工所在单位每项200元,单位正职100元、副职80元:1、驾驶机动车辆偷运公司物资出厂的;2、不听从指挥259、和管理,驾驶机动车辆故意冲撞门卫值班人员或闯岗的;3、机动车辆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值班人员的。第四十一条 对情节严重,已触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或考核,由公司办公室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备、 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消除和减少因工艺、技术、设备、作业过程、环境及有关人员、机构的变更所带来的潜在安全隐患,加强变更管理,规范公司生产过程中工艺、设备、人员等的变更流260、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过程中工艺、技术、设备、作业过程、环境及有关人员、机构的变更管理。第三条 生产部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制度。第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本制度,并进行培训、监督与考核。第五条 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并就制度的适用性提出改进建议。第六条 人员变更管理领导管理层人员变更,需及时补充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进行上岗培训教育。安全主管、安全员变更,需及时补充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到安全办或行政人事部报名参加业务培训,获取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方能上岗。技术人员变更,需进行技能考核和岗前培训教育。新员261、工上岗,需进行“三级教育”培训考核。换岗复工人员,需重新进行岗前培训教育。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变更,需进行体检,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第七条 机构变更管理管理部门变更,需及时补充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传达规章制度。车间班组变更,需及时补充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传达规章制度。按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不能随意进行机构变更,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变更。第八条 工艺和技术变更管理对变更环节进行评估、评价,组织建立管理档案,健全完善安全工艺流程和技术标准,工作人员开展“四新”教育。第九条 设备设施变更管理严格执行设备设施验收和拆除、报废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完善手续。新设备安装验收,262、必须安全设施齐全,状态良好,达到标准操作环境状态。第十条 作业过程变更制定详实的操作规程,建立危险辨识与控制措施,建立管理档案,对作业全过程进行安全状态评估评价,保障安全作业过程良好运行。第十一条 环境变更管理环境变更必须要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合理布局,定置管理,保证事故应急、安全救护、快速疏散条件,应急通道、消防设施标准规范。变更前做好审批、申报工作,不能随意违建、改建。充分调查了解周边环境影响状态,落实评估评价程序。第十二条 变更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的制度,落实责任,并充分发挥组织机构的管理职能,发挥工会、员工代表的监督作用,防范在变更过程中产生新的安263、全隐患,使变更在安全的状态下进行。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各工作场所安全标志、安全标识、安全警示标语的设置与使用,使职工对现场职业危害或伤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根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和安全防护措施管理。第三条 本制度名词解释:1.安全标志是指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的图形标志。主要有以下四种:禁止标志:禁止或制止人们某种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警告标志:提醒人们264、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指令标志: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提示标志: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表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的图形标志。2.安全警示卡是指采用安全标志不能充分将某种危险或危害的信息传达给现场作业人员,而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的由各类图形标识和文字组合成的告知职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卡。3.安全警示标语是指专门书写的宣传安全思想、观点、规章制度等内容的短句或口号。第四条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标志的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第五条 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需要使用安全警示标志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安全办265、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安全办统一购置或制作。第六条 安全警示标志由生产部负责安装、更换。第七条 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单位负责日常清洁、维护,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标志应及时修整,确系无法修复的应报告安全办重新购置或制作。第八条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原则1.对存在危险的设备、设施、场所或人员集中过往的区域(场所)必须设置;2.所设置的安全标志或警示卡的类别、大小、内容与设置处的危险危害情况相一致;3.安全标志或警示卡必须设置在醒目位置,使职工有足够时间安全地阅读或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且安全标志、警示卡使用的安全色和对比色要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颜色范围和亮度;4.安全标志或警示卡的大小及材料的266、选择、设置形式、形状、所处位置等应与车间整体协调,界面清晰、美观。第九条 以下设备、设施、场所或区域必须设置有中文的安全标志或警示卡,需要配用英文的进口设备,标志的文字部分均应采用中英文对照。1. 变压器(室)、配电箱及一些有触电危险的电气设备、设施;2. 易燃易爆的场所或地点;3. 垂直走行梯的顶部及底部;高于2M的作业平台;4. 有人员活动区域的旋转、传动机械设备或其附近;5. 人体有可能坠落、滑倒、摔跌等场所;6. 有坠落物、飞溅物的场所;7. 坑、井、沟、池、陡坡附近;8. 固定的危险作业场所;9. 消防设备设置点的通道旁。第十条 现场设置的安全标志和警示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优先选267、用安全标志。当现场的危险危害信息可通过设置安全标志达到警示提示作用时,必须采用安全标志而禁止使用警示卡,多个安全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序;2. 设置处所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安全标志、警示卡的前面不得有任何阻隔物,道路边设置时应考虑到不受树木、建(构)筑物的影响(至少保证在正面观察方向的最远视距处能看到安全标志、警示卡的全部内容);3. 采用附着式、悬挂式或柱式等固定方式安装。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应和支架牢固联接,不得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4. 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或柱式一般为其下缘距地面268、的高度不宜小于2米,局部标志的设置高度可视具体情况确定;5. 标志平面与阅读者的视线应接近90角。阅读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6. 使用固定式安全标语,采用绿底白字,字体一般选用黑体或仿宋体,禁用行、草字体书写;且内容简洁、通俗易懂,具有针对性,严禁空洞;7. 单字安全标语的边长不小于500毫米;8. 标志设置应牢固可靠,不妨碍正常作业和避免造成新的安全隐患。第十一条 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单位应对标志经常检查,发现其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及时修整或通知有关部门更换,以保证安全标志标识完整,色彩清晰。第十二条 在工作场所中员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所需防护用品、器具或设施由公司无偿提供或配备。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员工进行上岗前安全防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器具和设施。第十四条 各单位及每一位员工都有责任使用好、保管好、维护好防护用品、器具和设施。对失效、遗失或损坏的防护用品、器具或设施应及时更换、补充或修复。第十五条 安全办定期对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情况应责令所属单位整改。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