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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园网网络与计算中心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82页
大学校园网网络与计算中心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8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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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
上传人:职z****i 编号:1144211 2024-09-08 80页 238.80KB
1、大学校园网、网络与计算中心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xx大学校园网管理制度3xx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4附件1,xx大学校园网用户账户管理细则7附件2,xx大学校园网域名管理细则10附件3,xx大学校园网IP地址管理细则13附件4,xx大学校园网电子邮件管理细则16附件5,xx大学校园网个人主页管理细则18第二部分 网络与计算中心内部管理制度211. 网络与计算中心工作守则222. 网络与计算中心考勤管理细则233. 网络与计算中心资产管理规定244. 网络与计算中心财务管2、理规定265. 网络与计算中心电话使用规定276. 网络与计算中心档案管理规定287. 网络与计算中心防火安全规定308. 网络与计算中心科室主任例会制度319. 网络与计算中心技术人员例会制度3210. 网络与计算中心网络维护员工作制度3311. 网络与计算中心机房值班员工作制度3412. 网络与计算中心传达室值班员工作制度3513. 网络与计算中心机房软硬件维护小组守则36第三部分 网络与计算中心公共服务管理制度371. 网络与计算中心网络设备管理制度382. 网络与计算中心网络运行保障制度393. 网络与计算中心宿舍内交换机使用管理规定404. 网络与计算中心服务器管理制度415. 网络3、与计算中心服务器运行保障制度426. 网络与计算中心网络设备、服务器口令密码管理制度437. 网络与计算中心办公自动化系统(OA)管理规定448. 网络与计算中心视频点播系统( VOD)管理规定469. 网络与计算中心机房管理规定4710. 网络与计算中心机房设备检修制度4811. 网络与计算中心机房机器故障应急措施50第四部分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5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532. 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573.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634.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675.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726. 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74、7xx大学校园网管理制度xx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xx大学校园网络(简称:校园网,下同)的统一管理,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合理地使用网络信息,提高校园网的运行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等提供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和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为校园网建设的领导机构,学校信息化办公室为学校校园网建设的管理机构,网络与计算中心为校园网建设、维护、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第三条 校园网络的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以及CERNET、xx大学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5、全保密制度。加强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第四条 校园网络的所有工作人员和校园网络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按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学校网络与计算中心按章依法进行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第五条 校园网络的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有伤风化的信息。禁止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或其他网络设备,不得以虚假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计6、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入网手续,不得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校园网络资源。第九条 在校园网络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第十条 校园网络用户必须遵守校园网络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交纳有关费用。第十一条 校内接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及信息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校园网络用户应及时报告网络与计算中心或校保卫处。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网络与计算中心7、可提出警告或停止其使用校园网络;情节严重者,提交学校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加倍收取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费用:1 制作或传播下列信息者: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2. 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8、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网络中心批准,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校、部门或他人网络连接的;2)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的;3)通过校园网向与其无被管理关系和信息服务关系的用户发E-Mail的;4)冒用他人和网络中心名义从事网上活动的。3、盗用校园网络资源及他人帐号或地址的,须交纳被盗用帐号或地址异常流量或从技术上能够界定盗用责任所发生费用的三倍。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1)对使用信息炸弹,致使校园网络系统或连网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机忙、资源异常消耗、死锁、瘫痪等运行异常的;2)对收到的境内外反动电子邮件不及时报告网络中9、心或校保卫处,而继续散发的。5.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6. 对以上不能涵盖的所有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将参照以上条款,视情节予以处罚和处理。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停止使用校园网后,重新入网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对主动向网络中心报告自己非法使用IP或网络资源者,将酌情给予从宽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校园网络用户若在校园网络服务系统上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校园网络的系统记录可以作为校园网络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第十七条 如果本办法与我校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或办法相冲突,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中未尽10、事宜,按国家或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xx大学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1,xx大学校园网用户账户管理细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网内用户账户的规范化管理,发挥现有网络效益,更好地为教师和学生服务,依据xx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入xx大学校园网的各院、系、处的单位用户以及教职工和学生的个人用户。第三条 网络与计算中心是用户账户管理的审批和日常管理机构,对用户账户的建立进行审批,并负责提供相关的服务。第四条 账户的命名规则:1. 教职工以工资号作为账户名;2. 学生以学号作为账户名;3. 单位账户以相关的字母作为11、账户名。第五条 单位用户及教职工个人用户的建立程序用户可以上网登陆学校主页公共服务网络与计算中心的页面用户服务栏目里的“校园网网络管理”“校园网用户账户申请表”,下载打印此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本部门公章后送交网络与计算中心办公室,经审查合格后予以开户。第六条 学生个人用户的建立程序网络与计算中心办公室与学校教务处及各院系共同为学校本科生、研究生及其他各类学生在校园网目录管理系统中注册正确的个人信息;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到网络与计算中心一楼收费处办理开户手续。第七条 用户可以获得的服务1. 在网络与计算中心机房上机上网;2. 开设xx大学电子邮箱;3. 校园网内各项服务;4. 通过校园网访问I12、nternet;4. 从校外访问校园网信息服务;第八条 收费政策 由于学校使用教育网需要缴付线路及占用资源分担费,故我校校园网在参照教育网的资费政策下,采取相关的收费政策:1. 在网络与计算中心机房上机上网费:1.8元/小时;2. 通过校园网IP网关上国际网站按信息流入量收费:1.00元/M(兆字节),流出量不收费;3. 使用校园网电子邮箱发生的国际信息流入量收费:1.20元/M(兆字节),流出量不收费;说明:2005年10月起全校教师用户电子邮箱免费。第九条 缴费方法目前采用予缴费方式:1. 个人用户可用校园e卡通到网络中心收费处缴费;2. 单位转账可到学校财务处办理;3. 如用现金缴费可到13、网络与计算中心办公室办理。第十条 查询费用 用户可以登录网页查询自己的费用及明细,如对费用有疑问可到网络与计算中心收费处咨询。第十一条 设置电子邮箱地址及修改登录密码 用户可以登录网页设置自己的电子邮箱地址,修改登录密码。如有疑问可到网络与计算中心收费处咨询。 第十二条 欠费封锁 如果用户的费用小于零就是发生欠费,欠费以后用户账户将被系统封锁,用户的所有服务都被停止,直到用户缴费以后才会被系统解除封锁。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 学生毕业时须到网络与计算中心办公室办理个人账户的费用结算,账户结清后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第十四条 违规处理用户如有以下行为将被停止账户使用,情节恶劣的移送学校保卫处按学校规14、章处理。1. 违反纪律,不服从机房老师管理;2. 偷盗或损害电脑和网络设施设备;3. 盗用他人密码而造成他人损失;4. 拒缴欠费;5. 恶意黑客行为;6. 其他破坏性行为。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2,xx大学校园网域名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大学的域名管理,保障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依据xx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细则。 第二条 xx大学的一级域名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申请和管理;二级域名由网络与计算中心负责管理。 第三条 xx大学的英文域名为:,中文域名为:xx大学、外经贸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上述域名均为一级域名。二级15、域名是指下的域名。第四条 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注册申请和使用上述一级域名以及以xx为名称的域名。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使用二级域名:1)学校机关处、部、室、中心及各党派、人民团体的校级机关;2)学校直属各学院、系3)学校所属国家级、部级研究机构或组织;4)学校团委同意成立的学生社团;5)学校所属馆、社等。第六条 申请二级域名的单位,必须下载并填写xx大学域名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域名服务申请表),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后送交网络与计算中心进行审核。第七条 网络与计算中心在域名申请通过审核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所申请域名在顶级域的注册及设置工作。第八条 域名一般应反映相应的域特征、服16、务类型、主机的主要功能,并且必须同时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域名采用英文字母,拼写中的大、小写字母等价。第九条 域名注册采用“使用在先”原则,若所申请的域名已被他人使用,则申请者应变更其所申请域名的拼写,但任何单位或组织均不得注册与本单位无关的域名。第十条 如果本细则与我校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或办法相冲突,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中未尽事宜,按国家或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校园网域名申请表使用单位: (单位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EMAIL:计算机放置位置:建筑物:房间号:计算机用途:固定IP地址:申请域名:域名用途:备注:说明:上述各项除备注外均为必填项,不得空缺。 17、网络中心主任签字:年 月 日附件3,xx大学校园网IP地址管理细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统一管理,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促进校园网的建设和发展,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依据xx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学校内需接入校园网的电脑用户。第三条 校园网IP地址的管理和分配由网络与计算中心负责。第四条 我校校园网内实行动态IP方式,上网的电脑均分配真实的、唯一的IP地址。第五条 校园网用户禁止私自启动动态分配IP地址(DHCP)服务;禁止私设固定IP地址;禁止盗用他人IP地址。违者网络与计算中心有权中断其网络服务,收回其IP地址18、,并将按照xx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第六条 我校IP地址为无偿使用,获得合法IP地址的电脑即可自由访问校内资源。但用户如因违反校园网各项管理规定,网络与计算中心有权中断其网络服务,并给予警告和同报。情节严重的或经多次警告无效的,将撤消其用户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处理。第七条 学校内二级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服务器的,可以为服务器申请固定IP地址,以便本单位方便管理维护。但需自行负责该服务器的安全及维护,并与网络中心签订相关协议。第七条 申请固定IP地址的电脑需由单位管理员携带有效证件到网络与计算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管理员应按照固定IP地址申请表(见附件)的要求填写真实、详细的资料,尤其必19、须提供网卡的物理地址(MAC地址),以便实现IP地址与网卡的绑定,不提供物理地址的电脑不予分配IP地址,填写后必须经本部门盖章方为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到网络与计算中心备案。用户如需使用固定IP地址应及时通知网络与计算中心回收。第八条 IP地址是一种重要的网络资源,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过多的IP资源或设置网关IP。第九条 其他团体、个人原则上不能申请固定IP地址,如有需要,必须经过相关校领导同意,并由网络与计算中心考查其各方面维护能力后才能批准。第十条 如果本细则与我校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或办法相冲突,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中未尽事宜,按国家或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20、:固定IP地址申请表使用单位:(单位章)联系人:办公电话:EMAIL:建筑物:计算机放置房间号:计算机用途操作系统:应用软件:是否装有IIS是:否:提供的服务:WWW 是 否 FTP 是 否MAIL 是 否其他:网卡MAC地址备注:附件4,xx大学校园网电子邮件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园网电子邮件管理,发挥现有网络效益,更好为师生提供对外交流平台,依据xx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网络与计算中心是校园网电子邮件的审批和日常管理机构。第三条 凡是我校正式教职工和正规在读学生均可申请xx大学电子邮件账户;学校各部门可以申请开设部门公用邮箱。第四条 校园网个人用户必须先用工资21、号或学号在校园网目录管理系统注册开户,方可以获得校园网的电子邮件账户。每个个人用户只允许开一个电子邮件账户。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开设部门公用邮箱,须经网络与计算中心中心审查批准,原则上每个单位只允许开一个公用邮箱。第五条 个人用户应尽量使用自己名字的汉语拼音的全拼或缩写作为自己电子邮件地址。单位用户设定的公共邮箱应尽量使用部门缩写或相关功能简称作为电子邮件地址。第六条 校园网用户应对自己的邮件负责,不得利用校园网电子邮箱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公然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不得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不得故意传播垃圾邮件和带病毒邮件;用户如有以上行为将被22、停止账户使用,情节恶劣的移送学校保卫处按学校规章处理。违法国家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用户收发邮件通常有两种方式:Web方式与outlook方式。第八条 收费政策 1. 收发国内邮件免费;2. 发国际邮件免费,收国际邮件采取教育网规定的收费政策:按流入量计费:1.2元/M(兆)字节;说明:从2005年10月起全校教师的Email收发国内国际邮件免费。第九条 邮件账户如发生欠费,账户会被系统自动锁住,交费后会自动解锁。第十条 用户在毕业或工作调动时必须缴清欠费,才允许办理其他离校手续。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5,xx大学校园网个人主页管理细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网个人主页23、的规范化管理,发挥现有网络效益,实现信息资源交流与共享,更好地为教师和学生社团服务,依据xx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入xx大学校园网的教师和学生社团的个人主页。第三条 网络与计算中心是个人主页的审批和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个人主页的建立进行审批,对信息发布实施管理。 第四条 校园网个人主页是指教师和学生社团依托校园网建立的、向校内外用户发布信息,提供信息查询的网站(或个人主页),目前不接受学生个人的申请。第五条 个人主页建立的申请程序用户可以通过登录(1)申请的用户名; (2)设置用户密码;(3)联系人的姓名、邮箱和电话;(4)个人主页申请的说明,包括使用的目24、的,发布的内容等。第六条 教师和学生社团不得利用校园网开设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站。第七条 任何未经批准开放的个人主页,一经发现,将予以封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八条 建立个人主页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网站将关站整顿。第九条 个人主页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制度并明确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25、民族团结的, 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行为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站发表有损xx大学的言论,不得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第十二条 用户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本站不对任何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 第十三条 针对使用本站服务的要求: (一)不允许运行消耗大量系统资源的程序,如论坛、广告交换链程序等。 26、(二)本站是提供给真正需要此服务的用户供学习之用的,所以用户可以上传并运行自已编写的程序,但是本站保留发现有危及系统安全的程序时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对其删除的权力。 (三)一旦发现有用户申请多个空间时,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删除其空间账号,并将其列为不受欢迎用户。 (四)本站空间支持PHP脚本。 (五)申请此服务的用户应对自己的账号安全负责,如发生密码泄漏的情况应及时通知本站管理员,本站不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六)为了提高空间的利用率,用户开通后,一个月内无内容,本站将删除其用户名。 第十四条 本站对于任何上传的内容的删除或存储失败,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本站不会因任何本服务的修27、改、暂停或中止而对您或对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请用户自己做好备份。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网络与计算中心内部管理制度1. 网络与计算中心工作守则1 遵守学校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2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3 着装整齐,挂牌上岗;4 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5 对待师生的问题和疑问耐心解释、解答,不得推脱,实行首问负责制6 尊敬师生,礼貌待人,举止文明;7 严禁擅离职守、说笑打闹、迟到早退以及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8 发扬团队精神,维护集体形象,关心集体,关心他人,团结协作; 9 任何人不得擅自承揽工程,不得使用中心设备和其它资源承接工作28、范围以外的业务或为私人提供服务。如提供工作范围以外的业务,必须通过科室主任,向中心领导报告,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10 爱护公共财物,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注意防火、防盗,杜绝各种不安全隐患的发生。2. 网络与计算中心考勤管理细则根据xx大学关于校内岗位津贴发放的具体实施办法(2002)外经贸人字第84号)文件的规定及学校的考勤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的特殊性,特制定本细则。1 因待岗、探亲、出国、借调等不在岗位人员停止发放岗位津贴,重新上岗后,按新的岗位发放岗位津贴;2 凡迟到、早退、脱岗30分钟以内者,一次扣发20元;每月累计五次扣发50%,十次全部扣除;3 请事假一天扣除50元;超过三天全部扣29、除;若3个月内,每月超过3天,将人事关系转至学校人才中心;4 请病假一天扣除10元;超过十五天扣除全部;5 无故旷工一天免发当月岗位津贴,超过三天将人事关系转至学校人才中心;6 学校、中心等组织的会议迟到10分钟以内一次扣除10元;开会迟到10分钟以上扣30元;开会事假一次扣50元,每月事假超过两次,扣50%奖金;开会病假一次扣10元;开会不请假扣100元,每月不请假超过两次,全额扣除,并将人事关系转至学校人才中心。3. 网络与计算中心资产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中心财产管理,保障中心财产安全、完整,根据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一、资产的购置1、 设备的购置采用预算制度,并在学校预算制定前30、,各科室对将购置的设备、配件和工具等提出书面预算申请,报中心办公室,并经中心室主任工作例会进行审核批准;未经批准的购置项目,原则上不能进行采购;2、 使用中心自有资金,所选厂家必须由中心领导批准后,由各科室购置;3、 使用学校提供资金,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购置;4、 由中心办公室负责申领支票和办理报销事宜;二、资产的登记及申领1、资产购置后,必须到中心办公室办理资产登记手续;2、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有中心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报增手续;3、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后,由科室负责人领取并签字;三、资产的日常管理1、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2、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对资产的运行要定期进行检查,31、并做好检查记录;四、资产的报修1、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问题时,及时上报中心办公室;2、各科室要对出现的故障或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解决,并对故障或问题产生的原因、解决办法及结果进行登记;3、各科室对出现的故障或问题不能自行解决的报中心领导,经中心领导同意后,请有关单位进行维修或处理;4、维修后,由中心办公室及相关科室进行登记备案;五、资产的核查中心办公室每学期进行一次资产核对工作,以确保资产合理、有效的使用。在核查过程中,有关科室负责人应密切配合。六、资产的报废凡需报废的资产,各科室负责人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上报中心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经批准后,由中心办公室与有关科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4.32、 网络与计算中心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中心财务管理,规范中心财务行为,保障中心财产安全,根据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特指定本规定。一、 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二、 严格按照学校审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各项收费统一由专人负责,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任何费用;三、 出纳负责办理支票申领和各项费用报销工作,会计负责各项开支的记账工作;四、 严格执行事前申请、事后报销制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支付1、需要使用资金的科室,由科室负责人上报中心办公室;2、中心领导批准后,由中心办公室支付给有关科室负责人;3、开支后,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由经手人及时到中心办公室办理报 销手续;五、 中心办公室负责每33、学期公布一次中心财务收支情况及各科室资金使用情况。5. 网络与计算中心电话使用规定为了加强中心工作电话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中心资源,保障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一、 学校为各部门办公室配备的电话,主要用于因公联系工作。严禁因私长时间占用办公电话,严禁用办公电话点歌、炒股、聊天等非公活动;二、 使用电话办公,尽量缩短通话时间,提高通话效率;三、 接听电话必须使用:“我是网络与计算中心,请问你找谁。”等文明用语,树立本中心良好的电话窗口形象;四、 爱护电话设备,保持线路畅通,经常擦拭电话,保持话机和手柄语音传入和输出系统清洁卫生;五、 为节约话费和提高电话使用效率,各科室办公电话按每人34、每月10元话费额度(每部电话月租费除外)超出部分由电话所属科室支付(每月从奖金中扣除);中心办公室负责每月结清各部门电话费用。六、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属于各科室主任职责范围,各科室主任对本室电话使用进行严格管理。6. 网络与计算中心档案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中心档案管理,提高中心管理水平,推动办公自动化和档案管理科学化,依据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一、建档目的 档案是中心的重要信息资料,是对过去事项的重要纪录,对规范管理、总结经验、指导今后工作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管理职责 中心办公室为档案管理的主要负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文件的收、发;文件的传送和交回;文件的立卷和保管。 中心各科室主35、任,有义务和责任配合中心办公室搞好档案信息的收集工作。三、中心档案类别1) 中央、教育部、北京市等上级文件2) 学校党政文件3) 中心请示、报告文件4) 中心评建文件5) 各科室规章制度6) 各科室职责及科室内岗位职责7) 各科室工作流程8) 各科室技术合同文件9) 各科室维修反馈单据10) 中心固定资产帐目11) 中心对外服务满意调查表12) 中心会议记录13) 中心工作总结14) 中心工作计划15) 其它四、保管期限: 一般资料保管5年;财产类保管到报废后的5年。7. 网络与计算中心防火安全规定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保障财产的安全,依据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一、 所36、有在本楼上课、上机人员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二、 本单位安全防火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及各科室主任组成,直接负责中心安全防火的领导工作;三、 网络与计算中心为机房重地,整栋楼内均为禁烟区,严禁在楼内所有房间、机房内以及公共区域吸烟;四、 严禁在楼内进行明火作业,禁止在设备通电时拆装、焊接零配件;五、 严禁在楼内使用煤油炉、酒精炉;严禁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器;六、 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或放入楼内,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妥善保管。七、 保持室内通道畅通,爱护楼内设施,非设备专管人员不得乱动楼内设施、设备和消防装置。八、 下班离开前,本室工作人员应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闭窗户,防37、止遗留隐患。九、 值班人员、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本中心灭火器和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方法,中心领导要经常对本部门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十、 爱护灭火器材,定期擦拭,不准挪做它用。十一、 遇有意外情况(火险、火灾),应在扑救同时,按学校有关规定,报告、报警。8. 网络与计算中心科室主任例会制度为了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扬民主和科学决策,特制定本制度。一、宗旨坚持民主集中制及“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加大工作透明度,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二、参加人员中心主任、副主任、各科室主任、行政秘书三、会议时间每周一次(基本上定在周一)有情况随时通知四、会议内容总结每周工作情况,明确下一步工38、作安排,通报各项信息,讨论重大问题等。具体包括:1. 各科室主任汇报上周的工作和进程以及出现的问题2. 各科室主任汇报下周工作计划3. 中心领导对过去工作进行总结、对下一步工作进行明确和布置4. 沟通相关信息5. 讨论中心重大问题6. 其他事项五、会议记录 中心办公室秘书负责会议的记录工作,并将记录进行整理后上传到中心网站予以公布。9. 网络与计算中心技术人员例会制度为了加强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扬民主和科学决策,特制定本制度。一、宗旨加强人员沟通,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技术水平,促进技术人员的进步和发展。二、参加人员 中心主任、副主任、技术科室主任、技术岗位人员三、会议时间 39、原则上每月第一周周四,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四、会议内容 主要讨论中心承担的重大系统项目,讨论项目的设计、技术论证、进展和技术问题、项目安排等问题,具体事项:1、中心技术的长远发展规划2、中心每学期技术工作计划及调整3、中心项目技术论证、实施安排、分工明细、项目进展以及项目进行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讨论4、技术交流5、其他内容五、会议记录 科室主任轮流负责技术人员工作例会的会议记录工作,进行整理后上传到中心网站予以公布。10. 网络与计算中心网络维护员工作制度为了规范管理,保障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及管理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特制定本制度。一、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40、离岗;二、 认真做好电话或上门咨询、报修的接待工作,并认真填写报修记录;三、 对所有报修需在两个工作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达到现场必须向报修人员解释说明并承诺到达时间现场,同时向主管主任汇报;四、 对教室、一卡通端口报修后立即到达现场,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达到必须向办公室或主管主任汇报;五、 维修过程仔细认真,如遇无法立即排除的故障,应向用户耐心解释;六、 每项技术支持工作需进行详细记录,维修后要求报修人员填写反馈意见并签字确认;七、 每个工作日开始时检查每个网关、网络设备的工作状态,如遇故障及时排除并向室主任汇报,同时填写详细的工作记录;八、 每次外出进行技术支持、设备维护时携带必41、要的通讯设备;九、 做好设备的管理工作,用完或替下后的设备要妥善保管,及时上缴;十、 如遇设备维修、更新需中断网络服务,必须至少提前一天以张贴通知或主页活动窗口的形式通知用户;十一、 如遇网络故障无法立即排除,必须立即以张贴通知或主页活动窗口的形式通知用户;十二、 工作人员每天填写工作日志,室主任每周填写室工作汇报,上交维修记录单,每周对本周报修及维修情况进行总结并连同工作人员维修记录单交办公室备案存档;11. 网络与计算中心机房值班员工作制度为了规范管理,保障教学的正常进行,并为师生提供良好的教学和上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一、 每天早上7:50到岗,打开机房房门,上课前打开投影仪,为教师上课42、学生上机提供必要的条件;二、 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和学生上机的正常使用,对违反机房管理规定者,及时给予劝阻或警告,维持好机房的秩序;三、 热情为任课教师提供周到服务,为上机学习的学生提供帮助和各种咨询;四、 及时检查机器的工作状态,对出现的故障及时排除解决,对不能排除解决的及时填写报修单,并立即报送中心办公室;五、 负责机房安全卫生,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随时清理机房内杂物,保持地面、桌面整洁,晚班闭房后要切断所有电源,关窗锁门;六、 认真做好值班日记,内容包括机器及主要附件数量、完好率和故障报修情况,任课教师及任课内容,本班时间内发生的主要问题及处理结果。七、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不43、得脱离岗位,吃饭时间不得超过半个小时,因故确不能值班者要自行与同事调换时间,去校医院看病者一律安排在非值班时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离岗者,要向中心办公室报告并找人顶替;八、 未经中心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机房开放时间;九、 对违上述规定发生事故者,按中心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罚。12. 网络与计算中心传达室值班员工作制度为了规范管理,保证中心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中心财产安全,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 负责对本楼进出人员的登记、检查;二、 负责对本楼进出设备的登记、检查,对带出的设备必须经中心办公室签字盖章后方可放行;三、 负责对本楼各机房的每天早上开门及晚上锁门;四、 负责对本楼安44、全进行例行检查,每天早、晚各一次,对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中心领导并及时清除;五、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严禁在值班室吸烟;六、 负责本楼内的防火报警系统以及灭火器材的管理和使用;七、 负责本楼电梯的管理及使用;八、 遇紧急情况,直接向学校保卫处报告(电话2164),重大火情直接向“119”报警,同时告之单位领导。 13. 网络与计算中心机房软硬件维护小组守则 为了协助技术人员对机房的软硬件进行维护、管理,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和学生的正常使用,提供良好的上机环境,特制定本守则。1. 小组成员需以身作责,遵守机房的有关规定;2. 小组成员需服从管理教师的各项工作安排;3. 小组成员有权45、利和义务对机房进行定期的整理、维护;4. 在能力范围内可以对已损坏电脑进行修理、维护;5. 严禁小组成员泄露中心技术秘密,包括系统密码等;6. 严禁小组成员提供管理用账号及密码给他人使用;7. 严禁小组成员带非小组成员进入机房;8. 小组成员应充分利用提供的上机机会学习各种计算机知识、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网络与计算中心公共服务管理制度1. 网络与计算中心网络设备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网络设备管理,保障网络设备的正常使用,提供良好的网络运行环境,特制定本制度。十三、 网络运行室负责网络核心设备、汇聚设备及防火墙等设备管理、维护和维修工作,网络维护室负责网络接入设备的管理、维护和维修工作以及设备间的管理;46、十四、 在每个工作日开始工作时及下班前检查所有网络设备的工作状态,并作好详细的记录;十五、 对发生的网络设备故障及时排除解决,并向室主任汇报,对不能解决的故障及时通知主管主任,并报有关单位维修,同时对故障发生的原因、现象及解决方法等进行详细的记录;十六、 对网络硬件设备的增加、调换、更新等,必须作好详细的记录;十七、 对网络设备配置的改动需得到室主任的批准,如遇重大改动需得到中心主任的批准,在实施配置更改前必须作好配置的备份,进行修改时必须作好详细的记录;十八、 严禁带电插拔网络设备及其配件等;十九、 每月对网络设备间及网络设备进行整理和清洁工作;二十、 对所有影响到用户的网络设备故障,必须通47、过学校主页将发生的故障原因通知用户;对所有会影响到用户使用网络及相关服务的配置改动及设备更换,需提前通过学校主页通知用户;二十一、 认真保管设备间及设备机柜钥匙,不得随意外借;所有设备间及机柜的钥匙留室主任处一套备份。2. 网络与计算中心网络运行保障制度为了规范管理,保障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网络运行环境,特制定本制度。一、 网络运行室主要负责校园网络的安全、畅通,并且责任到人,各尽其责,维护好校园网络;二、 网络维护室主要负责终端用户的网络畅通、维护,并且责任到人,各尽其责,维护好校园网络;三、 对校园内教室、办公室的网络故障做到随叫随到;对学生宿舍的网络 故障报修,做到2个工作小时48、内解决;四、 技术支持人员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具体要求:1. 对待网络故障报修电话,做到态度诚恳、耐心;2. 对待电话不能解答的问题或故障,必须到现场解决;3. 故障排除后要求故障报修单位人填写故障记录单并签字;4. 对待咨询认真解答,详细、清楚;五、 遇到故障不明或是解决不了的情况,及时报告室主任或者主管技术的中心主任,及时采取措施,在网上公布故障状况以及解决时间;六、 遇到外界因素(如清华、北大网络主节点故障等情况)造成我校网络不畅,及时在校园网上公布故障原因和恢复时间。3. 网络与计算中心宿舍内交换机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网络设备的管理,保证学校财产安全完整,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特制49、定本规定。一、 宿舍内交换机为学校的财产,供宿舍内的学生在本宿舍内上校园网使用,不得挪做他用。二、 住宿的学生对本宿舍内的交换机负保管责任,应自觉爱护宿舍内的交换机,如遇人为损坏、丢失情况,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此宿舍内住宿的学生共同进行赔偿;三、 宿舍内交换机的日常维护由网络与计算中心负责,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或问题应及时向网络与计算中心网络维护室报修;四、 在学生退宿、更换宿舍时,经检查如遇交换机人为损坏、丢失,由宿舍内的全体住宿人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五、 宿舍在进行维护维修之前,由宿舍管理中心责成施工公司保管各宿舍内的交换机,如出现丢失损坏情况,由施工公司负责赔偿。4.50、 网络与计算中心服务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服务器的管理,保障服务器的正常使用,提供良好的应用服务,特制定本制度。一、 本制度涉及服务器指校园网的各种服务器,包括:网络运行、信息应用、课件服务及安全保障等用途的服务器;二、 服务器的管理分别由各技术科室负责,每个科室必须建立为每台服务器建立技术档案;三、 服务器都要设专人负责,重要的服务器要设第二负责人,在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包括:技术文档的移交、使用方法的培训等;四、 服务器的电源、网线、鼠标键盘等必须规范连接,服务器的周边环境必须整洁卫生,温度适宜;五、 所有服务器硬件扩充、软件升级都要做详细记录,日常工作中所做的设置改动、问题的发生51、与解决、打补丁、杀毒、数据备份等也要做详细记录;六、 台服务器负责人要经常观察所负责的服务器的运行状况及负荷状况,判断是否需要做硬件扩充、软件升级或其他调整,并向中心领导提交相应的报告;七、 服务器负责人之间要经常进行交流,通报情况,发生疑难问题要互相帮助解决问题;八、 服务器负责人要妥善设置管理员口令,并将口令告诉第二负责人或中心领导,以便当第一负责人不在时,第二负责人能担当工作,禁止使用弱口令;九、 服务器负责人要制订出一个应急予案(比如停电、需要手动启动服务),以应付各种突发情况。5. 网络与计算中心服务器运行保障制度为了规范管理,保障服务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网络服务,特制定本制52、度。一、 每个工作日开始及下班前检查所有服务器的工作状态,并做好详细的记录;二、 服务器出现故障或问题要及时排除并向室主任汇报,并详细记录出现的鼓掌或问题的现象、原因及解决办法;三、 服务器出项故障或问题不能及时排除的,室主任必须及时向中心主任汇报,并经中心主任同意后请相关保修单位进行抢修,抢修后必须对故障发生的原因、现象及解决办法做详细记录;四、 对服务器任何硬件配置的增加、更换或调整,在进行实施前必须对服务器数据进行备份,并对实施的硬件变动做详细的记录;五、 对服务器任何软件安装、修改、删除以及软件配置的更改等,在进行实施前必须对服务器数据进行备份,并对软件内容的变动和调整做详细的记录;六53、 对服务器的数据每周进行一次备份,对于重要的数据要每天进行备份,并作好详细的记录;七、 严禁带电插拔服务器设备及配件;八、 任何服务器硬件及软件的改动需得到室主任的批准,如遇重大改动需得到中心主任的批准;九、 对所有发生的服务器故障,只要影响到用户的使用,必须及时通过学校主页通知用户,并说明故障原因;对所有会影响到用户使用相关服务的软硬件修改,需提前通过学校主页通知用户。6. 网络与计算中心网络设备、服务器口令密码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管理,保障设备的安全使用和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一、每台网络设备及服务器口令密码需由一名指定管理员直接负责;二、所有网络设备及服务器必须设置相对安54、全的口令密码;三、重要网络设备及服务器口令密码定期进行更新;四、严禁将口令密码泄露给他人;五、所有网络设备及服务器口令密码留室主任及中心主任处存档备案;7. 网络与计算中心办公自动化系统(OA)管理规定办公自动化系统(OA)(网址:)是基于Lotus Domino/Notes平台。服务器采用Windows NT和Domino结合模式,普通用户以WWW浏览器作为用户界面与系统进行交互式操作,管理用户采用Notes客户端界面,充分利用Notes系统功能。此系统可通过上述网址或直接访问学校主页中“信息服务”栏目。在“办公自动化”页面中有很多的栏目,包括:最新信息、通知公告、两办信息、规章制度、综合信55、息、本科教学、研究生教育、网络建设和其他服务,其中,除“两办信息”只能特权用户访问,其他信息都可直接访问。11 客户端的安装申请管理用户以院系为单位,向校办申请。校办为其设定用户标识文件名称(一般以各单位办公室名称作为id)、分组和权限。然后,转交给网络与计算中心管理员,由管理员为其创建id文件,并设好密码,直接转交给管理用户。12 客户端的安装由各单位自己指派OA信息管理员,并由其负责安装、配置Notes客户端。各单位信息管理员可到网络中心接受培训,也可以从网上下载安装程序、安装说明、用户手册及常见问题解决方法,地址是。13 客户端的配置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员可根据安装说明进行Notes客户端的56、配置,如有疑问可以向网络与计算中心管理员咨询,或查看用户手册及常见问题解决方法。并且,要将id文件保存好,并做好备份。14 客户端的使用 各用户单位可在其已被授权的信息栏目中,发布信息、修改信息及删除信息,还可以设置信息是否在“当日信息”中显示。如有疑问可以向网络与计算中心管理员咨询,或查看用户手册及常见问题解决方法。15 客户端的维护各用户单位的信息管理员负责维护本单位的Notes客户端,如果出现问题可以查看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或者向网络中心管理员咨询。16 服务器端管理和维护服务器的管理和维护由网络与计算中心负责,并保证服务的正常运行,对Notes用户的维护、对Notes群组的维护、用户授57、权的管理、信息栏目的配置以及对数据的定期备份,并根据校办要求来进行功能的增加或修改。8. 网络与计算中心视频点播系统( VOD)管理规定 对外经贸大学VOD视频点播系统(网址:)是针对网络音视频应用的系统,可提供音视频点播、视频组播、用户管理、内容管理、内容计费等服务。支持流格式:MPEG-1/2/4、wmv、avi、asf、rm、mp3等。 对外经贸大学VOD视频点播系统,宗旨是以教学、教育为主,娱乐为辅。它可以实现按级别点播领导人重要讲话、各类培训课程、时事要览、会议录象、政治学习、情报资料等视频内容,以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强化思想作风、提高业务水平。 一、VOD系统的管理由网络与计算58、中心负责,网络与计算中心负责服务器的运行、维护以及技术支持工作,包括:负责后台节目的整理、审查与发布;发布公告;回答用户提出的问题等。二、校内所有用户均可上传各种题材的影视节目,包括:教学、娱乐等;三、上传的节目必须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文化导向,配合经济、法律、外语及其他知识的课外学习,兼顾体育与娱乐;四、禁止发布一切宣扬封建、迷信、反动、落后、颓废、色情的节目,优先发布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的符合时代潮流的优秀节目。9. 网络与计算中心机房管理规定为了充分利用学校资源,更好的发挥Internet和校园网的作用,保障教学的正常进行,提供良好的上机上网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是在中心机房上59、课及上机的用户必须遵守本规定,并严格服从机房管理人员的管理;第二条 严禁利用中心设备浏览或观看不良和非法网站内容,不得利用中心设备进行违法活动,不得在网上进行游戏活动;第三条 自觉维护机房秩序,保持机房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严禁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上机的活动;第四条 自觉维护机房卫生,机房内禁止吸烟、吃零食、乱扔废弃物,严禁在桌面、计算机上乱写乱画,严禁把饮料放在桌面;第五条 未经机房管理人员许可,严禁私自拆卸、移动机房内各种设备,严禁拔插、挪动设备,禁止频繁开关电源。第六条 未经机房管理人员许可,不得擅自修改系统配置、删改系统文件、格式化系统盘;第七条 任何上机用户不得擅自进入机房办公室和主机房60、;第八条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机房管理人员报告,不允许自行处理;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或情节严重者,本中心将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按学校有关规定,并根据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造成设备损坏或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照价赔偿。10. 网络与计算中心机房设备检修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保障教学的正常进行及设备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上机环境,特制定本制度。一、机房软件安装制度1、所有教学机房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之内,按照本学期教学软件需求进行整体克隆维护;2、开学后,如有教师因授课需求需要安装软件,教师应在软件课堂使用前一周向中心办公室提出要求,并提供软件安装介质。61、系统运行室在实际授课前,对有软件需求的机房进行整体安装;3、每月的第一周周末,由系统运行维护小组负责对所有机房进行系统升级;4、每周一,对所有域服务器、备份域服务器进行系统升级和病毒库升级。二、机房日常维护制度1、 机房值班人员每天对各个机房进行检查,当发现问题或上机用户反映故障后,将故障现象描述详细记录在故障报修单上,并送报中心办公室;2、 技术人员收到故障报修单后,针对故障描述进行分析,并携带工具到达现场进行准确判断:1) 硬件故障 当判定为硬件故障问题时,应在当天进行硬件检修并解决问题。如因硬件设备已经损坏无法解决,应及时与有关维修站联系进行硬件更换,更换硬件工作应在报修一周内完成。2)62、 软件故障 当判定为软件故障时,应在到达现场时进行软件调试,如调试后仍无法解决时,应在当天对出现故障的软件进行重新安装。3) 系统故障当判定为系统故障时,应在到达现场时进行系统调试,如调试后仍无法解决时。应安排系统维护小组人员当天对出现故障的计算机进行系统克隆维护。4) 服务器故障 当机房域管理服务器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应及时启用备用域服务器,以保证机房的正常运行。11. 网络与计算中心机房机器故障应急措施 为了保障教学的顺利进行和机器的正常使用,提供良好的上机环境,特制定本应急措施。十二、 学生用计算机故障应急措施 网络与计算中心楼内共设共有5个教学机房及一个公共开放机房,各个机房计算63、机数量需求如下303机房 45台304机房 45台402机房 55台403机房 40台404机房 40台一层公共开放机房 149台为了保障各个教学机房教学需求和学生上机需求,每个机房多配备两台备用计算机,主要用于避免当个别计算机因本机故障无法使用时,无法满足教学需求的情况发生。十三、 教师用计算机故障应急措施五个教学机房共需求五台教师用计算机,另配备一台备用教师机,当某个教师机因故障无法使用时,机房系统维护人员应10分钟内到达现场,启用备用教师计算机。十四、 域服务器故障应急措施网络与计算中心各个机房采用域管理模式,共涉及五个域服务器。一楼机房为WIN01域,三楼机房为WIN03域,四楼机房为64、WIN04域。各个楼层的域服务器分别与LAB01域建立信任与委托的关系。为了保障每个域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转,每个域服务器配备了一台备用域服务器。主域与备份域进行实时相互备份。当主域服务器出现故障时无法运行时,备份服务器将自动启用。当出现主服务器与备份同时出现故障,导致机房用户无法进行域登录时。系统管理员将手动启用各机房计算机本地帐号,以保障各机房教学的顺利进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4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65、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公安部主管66、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保护制度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计算机机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第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67、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二条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第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第十五条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归口管理。第十六条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68、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发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公安部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69、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者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至70、倍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71、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第二十九条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按照军队的有关法规执行。第三十条公安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 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 法72、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 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 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 益。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 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 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73、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 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 息网络资源的;(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 或者增加的;(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 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74、修改或者增加的;(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 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 法犯罪行为。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 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 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第十条 互联单位75、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 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76、器。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 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 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 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77、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三章 安全监督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 (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 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 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 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 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78、时,有关 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 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 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 或者删除。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 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 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 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对个79、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 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 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 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80、许可证或 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 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 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 闭服务器的;(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 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81、,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 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12月13日公安部发布)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互联网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是指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范违法犯罪的技术设施和技术方法。 第三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82、联网使用单位负责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保障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功能的正常发挥。 第四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得利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 第七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互联网安83、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 (二)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 (三)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二)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三)记录、84、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 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二)提供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 (三)开办门户网站、新闻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的,能够防范网站、网页被篡改,被篡改后能够自动恢复; (四)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计功能; (五)开办电子邮件和网上短信息服务的,能够防范、清除以群发方式发送伪造、隐匿信息发送者真实标记的电子邮件或者85、短信息。 第十条 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二)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三)联网使用单位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向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 第十一条 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规定采取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86、当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 第十三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依照本规定落实的记录留存技术措施,应当具有至少保存六十天记录备份的功能。 第十四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不得实施下列破坏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行为: (一)擅自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 (二)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设施; (三)擅自删除、篡改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程序和记录; (四)擅自改变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用途和范围; (五)其他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或者妨碍其功能正常发挥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87、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及时整改。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用户提供互88、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本规定所称联网使用单位,是指为本单位应用需要连接并使用互联网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单位,是指提供主机托管、租赁和虚拟空间租用等服务的单位。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4.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89、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六条 从事90、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91、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92、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第十四条93、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94、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第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95、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96、,责令关闭网站。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97、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98、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5.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99、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100、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101、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 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102、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103、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104、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105、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106、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107、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108、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6. 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 1994 年 12 月 5 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4 年12 月28 日 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根据 1997 年 12 月 31 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2 号令修改)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预防和109、控制计算机病毒的产生、感染和扩散,促进计算机应用与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硬件、软件,下同)研究、生产、销售、维修、出租、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病毒预防和控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四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机关;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其职责权限,负责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110、制工作。 第五条 使用计算机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的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工作。第六条 使用计算机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方案,清除病毒感染和扩散的隐患。配备或者指定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人员。(二)配置经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经常进行病毒检测和清除。(三)新购置的计算机,在安装、使用前应当认真检查,作好系统备份;使用前采取防止计算机病毒感染的措施,试运行正常后,再投入正式运行或者联网运行。(四)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防病毒教育。第七条 生产、销售、111、出租、维修计算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置经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配备计算机安全检查员,建立计算机病毒检测制度。在出厂、销售、出租前和维修后,由计算机安全检查员进行病毒检测,并粘贴检测合格标志。计算机安全检查员应当经公安机关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第八条 使用计算机的单位发现计算机病毒应当及时清除;无法清除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在公安机关确认病毒类型、查明传入途径、被感染的设备、磁媒体数量并彻底清除病毒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故意制造、传播、复制计算机病毒。 第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计算机病毒预防、检测、清除研究工作的112、,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未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不得生产、销售、出租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防护工具。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第 ( 一 ) 、 ( 二 ) 、 ( 三 ) 、 ( 五 ) 项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有第 ( 四 ) 项情形的,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计算机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的; (二)发生计算机病毒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计算机受到病毒感染的;(三)对无法清除的计算机病毒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四)未经批准,生产、销售、出租计算机检测、清除、防护工具的;(五)故意制造、传播、复制计算机病毒的。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公安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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