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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100页
煤矿安全生产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10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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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危化
上传人:职z****i 编号:1143584 2024-09-08 90页 192KB
1、煤矿安全生产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篇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安全会议制度1.队组班前会安排工作同时必须安排安全工作,星期二、五必须召开安全会。2.矿每天的安全生产交班会和安全生产碰头会必须讲当天安全工作和次日工作的安全注意事项。3.根据矿安全生产情况不定期的及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4.每月6日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总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办公会由矿长组织召开,矿所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5.安全办公会议要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落实各级领导检查时所提出的隐患整改意见,2、制定安全措施并分解具体人员,对未按期整改的安全隐患追究责任。6.听取与会人员的汇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研究分析,提出解决办法,落实安全隐患处理与责任。7.强调抓管理、抓安全、抓质量标准化,队干跟班作业,现场指挥,隐患现场解决。8.研究全矿安全工作中有倾向的问题,议定相应安全措施、推动安全工作。9.总结安全工作经验教训、研究安全目标计划、分析思想状态、议定开展安全活动及思想教育工作,讨论决定奖惩事宜。第二章 煤矿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一、成立安全费用管理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矿长副组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经营矿长、通风区长成员:安全通风部、生产技术部、经营管理部、综合工作部以及各采、掘辅助队3、的主要领导和经营安全的领导。二、煤矿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原则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是企业按照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三、煤矿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我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15元/吨煤四、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具体适用范围: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和安全防护设备支出;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施支出;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4、支出;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10、煤矿安全救护、安全纠察、救护通讯、煤矿安全整顿经费及煤矿瓦斯监控信息网络支出;11、采煤方法改革支出;12、其他与采煤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五、安全费用与成本费用的界限以下项目由成本费用列支掘进、开拓、回采材料井下机电:机电安装、拆除、维护等材料;井下运输:铺设轨道、道岔、道枕、架线和巷道机头维护、掘开头延伸等材料;井巷维修:运输大巷、上下山准备巷和工作面顺槽等在用巷道维修消耗的材料;井下其他材料:提升、通风、排水、排瓦斯及非进尺(煤仓、水仓、风桥、峒室、闭墙)和回收等生产环节消耗的材料;选煤加工材料:原(返)煤开始、筛选、入仓、装车等过程消耗5、的材料;井上辅助材料费:地面机电加工修理、运输、排矸、材料配件供应、供电、供风、供水、供气、通讯、头灯等生产材料;六、安全费用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1、年度建议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矿属各部门要根据我矿本年度生产衔接、工程布置,结合本系统安全生产实际,及时提出年度建议预算和预算的可行性报告。具体编制、审批、执行程序按圣天宝地煤矿内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2、安全费用年度预算的调整年度计划需要进行调整的,除按圣天宝地煤矿内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执行外,经安全矿长签字,报矿长签字,方可报综合部计财组。3、安全费用月度预算的审批、执行(1)矿属各部门要由专人编制月度预算。编制预算时,要以本矿安全费用为标6、准。经本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签字、安全通风部分管领导签字、矿分管安全矿长签字后,报综合部计财组审批。(2)相关部门按审批预算及时组织材料、设备,对产品厂家进行资格认证,选择质优价良的产品。产品到货,使用部门要按计划时间实施完成,确保安全生产的需要。七、安全费用建账管理1、机电系统要责成专人对全矿安全费用中的设备进行建账造册、动态管理。2、矿属各部门要对本部门安全费用执行情况分材料项目、专用工具项目、设备项目、工程项目单独建账管理,详细记录领用和支出情况,有出入库手续,动态管理。八、安全费用检查,验收制度1、由安全通风部、生产技术部、经营管理部等有关业务部门参加,每季度对矿属各部门的安全费7、用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年底,对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汇总。检查验收内容包括:(1)年度安全费用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2)安全费用项目材料的使用情况;(3)安全费用项目专用工具、设备的建账情况;(4)安全费用项目专用工具、设备的动态管理;2、综合部计财组要对各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管理。对大型材料(电缆、钢管、钢丝绳),价值较大的材料(防暴警示灯、防爆照明灯、防突钻头、防突钻杆等)、仪器仪表、专用工具、设备的出账情况进行验收管理。保证帐、物、卡相符,确保安全费用的合理、及时投入。如发现帐、物、卡不相符现象,矿将视情节轻重,按照矿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对单位责任人8、给予相应的处罚。3、通风系统要责成专人对全矿综合防尘的安全投入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确保综合防尘安全费用的及时、有效的投入。并纳入矿经济责任制考核。4、到货验收制度。对以上提到的价值较大的材料、专用工具、仪器仪表、设备到货时,供应、机电部门要及时通知安监部、综合部计财组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并填制验收表。否则,不予结算。5、年末,综合部计财组要组织全年安全费用购置材料、设备、设施使用情况、安全物资库存情况以及管理和使用效果的检查、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保证安全费用的规范管理和合理有效使用。九、安全费用交旧领新、报废管理、赔偿制度安全费用中的专用工具、设备要严格执行矿资产管理交9、旧领新制度、赔偿制度;专用工具、设备损坏后,严格追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专用工具、设备需要报废时,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鉴定后方可报废。十、安全费用考核制度1、矿属各部门要按时报送生产安全费用年度建议预算,推迟一天,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2、供应、机电系统要对各部门所报安全费用预算及时组织材料、设备,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如有延误,矿将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500元。严把材料、设备的质量关,出现不合格、不完好现象,矿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3、对不按预算落实、组织实施生产安全费用项目的部门,矿将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500元。4、在生产安全费用实施过程中,对执行不到位10、弄虚作假的部门,矿将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500元。十一、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新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综合部计财组,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综合部计财组。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三章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为安全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超前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特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达标”的工作原则,实行矿级分管领导及职能部门分管负责制,科室及队组负责人对分管系统、单位负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第一责任。2、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专业指导组负责人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考11、核办公室(达标办)设在安监部,具体负责全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的日常协调、组织、考核工作,达标办主任由安监部部长兼任。3、全矿上下要组织员工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严格按照生产安全技术标准、规程查治生产安全隐患问题;严格落实标准化、程序化作业规定。努力实现思想达标、行为达标、管理达标。4、全矿干部员工必须熟知掌握标准化管理的规定、条例、细则,熟知掌握本岗位安全责任制及岗位工作标准。5、全矿上下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人的行为达标、设备设施的达标以及现场作业环境的达标上。对排查确定的各级各类隐患问题,职能部门要及时跟进,达标办要跟踪督导、严格考12、核,确保规范及时、整治到位。6、各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专业指导组要切实加强日常工作指导、考核工作,依照标准严格自检自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备案。7、各系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做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常态管理、常态达标。部对各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情况严明奖罚,并纳入各单位年终双先评比的重要依据。8、对达标工作自检不深不细、显见安全质量问题未能及时、隐患整治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集团公司达标检查、二矿安全检查发现的重复问题,每件给予责任单位或负责人200-500元罚款,造成影响或后果的从重处理。9、每月末,达标办依据对各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专13、业指导组的工作质量情况提出奖罚意见,奖罚标准原则上按200-300元执行。10、矿对各达标单位采取日常考核与季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评定,每季度进行一次,视考核评定的具体情况兑现奖励。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目的是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科学知识,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熟悉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1、新进矿的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准上岗。2、特殊工种工人参加主管部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合格证后,并参加上级部门的学习复审考核,持14、证上岗。33、矿长 需要培训、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矿长资格证,凭证对企业实施安全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参加各级主管部门的定期轮训。参加每年一次的安全知识和理论考试,通过审查和复训。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工作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为教育培训不得上岗操作。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有:(1)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2)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3)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施工作业工作中危险区域和安全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以及预防措施。(5)尘、毒的危害和防护;(6)执行入矿教育、现场教育、岗位教育等安全教育。6、15、综合工作部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7、特殊工种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试,不合格者调离岗位。第五章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为了保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措施在生产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管理上的缺陷、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一、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1.查思想:主要查干部,员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是否真正的做到了关心员工的安全健康;现场有无违章指挥;员工是否人人关心安全,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有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操作。2.查管理、查16、制度:主要查各队组班前会、安全学习情况;矿各项规章制度、规程措施、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等的贯彻、执行情况。3.查安全设施、查隐患:主要查采掘工作面的支护情况,工程质量、文明生产、火工品及放炮管理。敲邦问顶工作到位情况;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三专两闭锁”;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通风系统是否合理畅通、通风设施是否牢固可靠;各种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善有效;电气设备的防爆、防漏电装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等。二、安全监督检查的方式:1.日常巡回安全监督检查:跟班安检员主要是在生产过程中队现场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矿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由矿领导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的全覆盖的安全监督检查。2.安17、全查岗:不定期对部分区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3.特殊检查: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特点,开展春秋两季大检查重点防止瓦斯,矿井火灾事故检查、新采掘工作面投产前、新设备的安装、新工艺的采用前进行检查。检查采掘工作面过程构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执行落实情况。 三、基本要求:1.安全监督检查要求:各队队长、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矿领导参加、安监处长,根据本矿具体情况,普遍存在的问题和季节变化状况,布置检查地点。按采煤、掘进、机运、通风不同工种划分若干小组进行分区域全面检查。2.由矿安检组牵头组织不定期的安全查岗活动,矿领导及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参加。3.安全监督检查按规定标准做到过程细、项目全、无死角,每到一处18、必须是全面细致地进行检查。4.发现重大隐患问题,要坚决停产处理。不消除重大隐患不准生产,消除重大隐患后验收复产。安检组填写隐患表三份,送交被检查对组,调度室各一份、安检存档一份。5.检查所查隐患,由各职能部门所查对组,负责按“四定”原则(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填写“安全隐患表”,定期复查。6.对检查出来的隐患,要追根问底分析原因,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人为造成的隐患,按矿处罚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安全技术方面的各类工程设计、图纸、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绘制、编制必须由具备一定实践经验的专职技术人员担任。2.各类工程设计、图纸、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19、具备工程师资格的各专业技术人员(领导)和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准执行。3.所有工程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方案)等编制,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4.根据矿井灾害及地质变化情况,技术人员应及时补充、修改、完善有关安全工程设计及安全措施。5.对擅自修改和拒不执行已审批的安全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矿将严肃追查,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第七章 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对我矿主要灾害必须强化预防管理,为此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一通三防”1.瓦斯灾害预防。(1)坚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2)进回风巷道,做20、带随时修护,保证进回风断面;(3)通风系统合理、可靠、经济、设施完整齐全;(4)局部通风质量达质标要求,消除串联、循环风和不合理的通风;(5)矿长、总工程师将通风瓦斯管理作为安全管理不松手。(6)瓦斯检查员必须通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在工作中时刻严格按煤矿安全生产规程要求检查瓦斯,一旦发现空班、漏检、假检、虚报,要给予严厉处罚;(7)强化井下各巷道工程质量,减少片邦冒顶,消除局部瓦斯积聚;(8)强化盲巷管理,按规程规定及时处理,不留隐患。2.火灾预防。(1)严禁烟火入井,一经发现开除出矿,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2)井口附近20米,严禁烟火、取暖、进行电焊工作;(3)强化机电完好管理,消除失爆,21、消除延燃电缆入井;(4)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放炮,查出违章放炮给予重处;(5)逐步改变落后的开采方式和采煤方法,提高资源回收,将自燃发火的程度降到最低;(6)每天都对井下密闭、采空区和其他可能容易发火的地点,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且监测结果要有专门记录;(7)一旦发现井下出现火灾,如火势不大,对人的安全威胁不大,要立即将火扑灭,然后向矿汇报,如火势威胁大,应立即将全部人员沿逆风方向撤出,并立即向矿汇报,矿长接到汇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处理方案,并制定出治理灾害措施,进行治理,如威胁太大,本矿不能处理,要立即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汇报,以求得支持帮助处理。3.煤尘预防。(1)井下所有进回风22、,都要安设洒水喷雾装置,其中煤巷50米岩巷100米安设一组;(2)严格做到放炮后、装煤前洒水降尘;(3)井下所有巷道,每月派专人对巷道煤尘进行清扫,防止煤尘堆积。二、顶板事故预防:(1)采掘工作面和其他所有巷道的支护参数,支护质量都必须按设计支护,防止支护质量部合格而片帮冒顶伤人;(2)采掘工作中如遇煤岩破碎,要按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加强支护;(3)严禁任何人在空顶下作业;(4)强化巷道维修,尽量大努力降低巷道失修率;(5)工作前、工作中严格敲邦问顶制度;(6)严格支护材料的材质规定,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三、机电事故预防:1.不合格的设备、器材严禁入井;2.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灵23、敏、杜绝失爆;3.停送电必须是专人,禁止随意停送电;4.安装、搬移、检修设备,严禁带电作业;5.机电设备完好率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四、提升运输事故预防:1.提升设备质量、能力达到要求,严禁设备带病提升、超负荷提升;2.每班工作前要认真检查设备,工作中设备运输情况都要清楚掌握,并作好运行记录;3.主提升设备设施及钢丝绳必须每天日检和定期检修并做好记录; 4.斜坡一坡三档、声光信号必须每班检查;5.斜坡和上下车场的轨道质量必须每天检查并作好运行记录; 6.加强绞车司机、信号工及摘挂钩工培训学习,持证上岗严格按规程操作;7.人力运输必须严格规程操作,严禁违章推车。五、水害事故预防:1.坚持有疑必探先24、探后掘,准确掌握周边小窑水、采空区积水和本矿井涌水情况;2.采空区,上山的密闭必须牢固可靠,防止造成灾害;3.井下水仓容积应满足涌水量要求,必须保证每年清挖一次;4.水泵排水能力应大于涌水量,中央泵房必须要备水泵作备用。5.水沟必须及时清理,保证无淤泥、流水畅通。 第八章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一、矿井建立应急救援制度,按年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二、预案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采掘、机电、地质、技术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并邀请专业救护队进行指导。三、预案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报矿长批准。四、在每季开始前15天,由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25、掘工程的变动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五、预案的贯彻和执行:1.已批准的预案由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贯彻执行。2.已批准的预案应立即向全体职工贯彻,组织学习,并熟悉避灾路线。各专业队应负责组织本单位全体职工学习,并进行考试。没有学习或考试不及格,不熟悉避灾路线和预案相关内容的人员,不准下井工作,亦不准从事井口检身、调度、充电灯工作。预案如有修改和补充,还应组织职工重新学习。3.已批准的预案应报送签约服务的阳煤集团救护队。4.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戏,对演戏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纠正。5.已批准的预案连同所附工程图和表册,应分别送交矿长、副矿长、安检部、生产技术部、调度室各一份。上26、述单位和负责人应经常或定期检查预案的贯彻执行情况。6.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召集的单位和人员名单。(1)本矿矿长(2)井下值班矿长和各副矿长(3)本矿充电工、主扇工等相关人员(4)阳煤集团(5)阳煤集团二矿(6)救护队联系人(7)定点医院联系(8)其他联系人7.上报时限:发生死亡事故,10分钟内报至矿长,1小时内报至主管部门并报安监、公安、保险等部门;发生轻、重伤事故,10分钟内报至矿长,24小时内由矿长报至集团公司,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同死亡事故报告程序。8.上报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死亡人数、受伤人数。(2)未从井下撤离的人数和位置。(3)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人数和位置。(4)事27、故性质的初步判定。9.应采取的紧急措施:(1)在井下发生火灾时:迅速查明并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积极组织矿山救护队抢救遇难人员.同时探明火区地点、范围和发生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火灾瓦斯向有关人员的巷道工蔓延。切断火区电源。根据已探明的火区地点和范围,确定井下通风制度。无论是正常通风或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及停止主要扇风机运转等都必须:a.不致造成沼气积聚、煤尘飞扬;b.不致危及井下人员的安全;c.不致超限的沼气通过火源或不使火源蔓延到沼气积聚的巷道内d.有助于阻止火灾扩大,抑制火势,创造接近火源的条件;e.在火灾初期,火区范围不大时,应积极组织人力物力 火势,直接灭火。28、直接灭火无效时,应采取隔绝灭火法封闭区,并规定为隔离火区而建筑的密闭墙的位置和建筑顺序。封闭火区时,采取措施防止沼气爆炸;f.必要时应将排水管和压风管路临时改为消防管路。(2)在矿井发生瓦斯爆炸时、煤尘爆炸事故时:迅速组织撤离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全力以赴抢救遇难人员,组织矿山救护队探明事故地点和范围。为了防止二次爆炸,发现火源立即扑灭,并切断灾区电源。迅速恢复破坏的巷道和通风设施,以恢复正常通风,并规定为处理事故必需的设备,材料的储存数量和存放地点。(3)发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时:迅速撤退灾区人员和抢救遇难人员;切断通向灾区电源;对充满沼气(二氧化碳)的主要巷道应加强通风,并迅29、速将高浓度沼气(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道中排出矿井;迅速恢复正常通风和清理突出的煤(岩),并规定为处理事故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的存储数量和存放地点;排入高浓度沼气的井口附近,必须严格清楚烟火和切断电源,禁止人员通行。(4)在发生透水、崩浆或跑砂事故时:撤除灾区人员,及时关闭水闸门,并规定关闭顺序;在现有排水设备能力不足时,应增设水泵和管路(包括利用其他管路作临时排水管);针对性具体情况进行阻水;在有流沙涌出时,应建筑滤水墙的建筑位置和顺序;必须保护排水设备不被淹没,其中,当水和泥沙威胁到泵房安全时,在下部水平的人员撤出后,应将睡和泥沙引入下部巷道;在有瓦斯从水淹区域涌出的危险时,应规定排除瓦斯的30、措施;防止二次透水的措施。(5)在发生冒顶事故时:探明冒顶区范围和被埋压、堵截的人数和位置;积极回复冒顶区的正常通风。如一时不能恢复时,可利用水管、压风管等被埋压、堵截的人员输送新鲜空气;在处理中,必须始终坚持由外向里,加强支护防止二次冒顶。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难人员的专用巷道;遇有大块岩石威胁遇难人员时,可使用千斤顶等工具移动石块,但应尽量避免破坏岩石的堆积状态;在提升设备发生事故时,应规定利用急救绞车和其他设备的程序操作负责任。1.各单位各部门有关人员在预防灾害和处理事故中的任务和职责:(1)预案应根据各级干部和工人岗位责任制以及职能部门业务安全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各单位,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在31、预防灾害事故中的任务和职责,使预防事故的各项措施都能落实到每个人身上。(2)发生重大事故后,矿长是负责处理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矿长未到前,由值班矿长负责指挥。(3)处理事故过程中,各有关人员的职责:矿长:是处理灾害事故的全权指挥者。在有关人员和矿山救护队队长协助下,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签发抢救事故专用的入井特别许可证。矿总工程师:负责技术工作和负责指挥某一方面的救灾工作。有关副矿长: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战计划,负责组织召集为处理事故所必需的待命工人,保证调集救灾所必需的设备材料和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矿山救护队队长:领导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根据营救遇难人员和处理事故作32、战计划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难人员援救和事故处理;有关职能部室、队、班长:负责查明留在本采区或工作面内的人数,并采取措施将他们有组织地撤退到安全地点或直至地面;将在现场所见到事故性质、完成有关抢救任务;矿值班调度员:立即控制井口,防止盲目施救扩大事故;负责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矿山救护队,和其他有关领导,及时向下传达作战指挥的命令;通知值班电话召集有关人员到调度室待命;随时统计和掌握出入人数和留在井下各地区的人数;矿灯负责任:根据灯牌号码查清在井下的人数及其姓名,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外,对没持有经矿长签发的特别许可证的人员,立即停止发给矿灯;材料供应负责人:及时准备改变矿井主要扇风机工作制度,并33、掌握矿井的停送电工作和完成其他有关任务;运输队长:负责将遇难人员及时运往井上,保证救灾的人员和器材能及时运到事故地点,满足救灾需要;第九章 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及时掌握我矿管辖范围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早期预控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有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决定(国发【】2号)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理协调字【】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34、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远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我矿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范围如下: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 第三条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领导,矿决定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矿分管技术、生产、安全的副职领导为副组长,以及协助管理采掘技术、机电技术、安全技术、基建技术、物资保障的职能部门和生产、安全、机电、通风、保卫、物资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领导小组;并成立重大危险源综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安监部,负35、责对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管工作。各单位亦应成立相应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领导小组和重大危险综合监管办公室。 第四条 煤矿各部门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管,对本部门业务管理范围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业务保安监管责任。 (一)矿各部门分别是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综合监管机构,分别对煤矿各部门的重大危险源负有监管责任。(二)矿生产技术部分别是顶板、水患、矸石山、地质灾害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煤矿的顶板、水患、矸石以及地质灾害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三)矿通风部是瓦斯、突出、煤尘及煤炭自燃着火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煤矿的瓦斯、突出、煤尘及煤炭自燃着火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把监管责任。(四)矿36、机电运输部是电气火灾、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提升坠落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煤矿的电气火灾、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及提升坠落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五)矿安监部是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煤矿的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六)矿后勤保障部门对油脂储库及其它易燃易爆无字碑储存等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分别对煤矿的油脂储库及其他依然物资储库等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七)煤矿生产技术部和矿建设(民用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是煤矿建设工程、民用建筑工程中各类重大危险源的专门监管机构37、,分别对矿建设工程、民用建筑工程中的各类重大危险源负有专门监管责任。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监管、监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强化监控、科学治理:(一)矿安监部门要定期召开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各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各单位每年年初要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9218-2000)标准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如实填报登记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并于每年元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由矿安监部负责审查、汇总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矿要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构成重大危38、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系统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实时检测或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各单位煤矿每两年至少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要落实安全评估报告提出的治理整改对策措施。(三)重大危险源涉及生产过程、工艺、材料、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各单位要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估,每次的安全评估报告均要报送煤矿安全管理部和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处)备案。(四)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重大危险源情况,明确专门管理机构监管、配备专门人39、员检测监控、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动态监控、分析检测监控参数、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五)矿必须租住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安全价差,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整改,消除危险危害因素、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 煤矿主要负责任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和隐患治理整改所需的资金投入,要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技术管理措施,逐级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责任制。第七条 矿主要负责任必须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应急预案,并要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要对职工家属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让职工家属了解、掌40、握重大危险源事故的应急救援程序、自救互救知识。第八条 要严格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及其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实行分级管理与监控: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是肯能造成特别重大、特大事故的危险源,必须作为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的重点对象;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是可能造成重大、一般事故的危险,也应加强管理和监控、不留死角。第九条 必须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分级建档管理,建立健全各类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电子版本及检测监控参数,技术图纸及治理整改措施资料。第十条 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由本矿长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整改方案措施,落实治理整改时限、责任和质量要求,并将治理整改方案措施报41、集团公司备案、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验收治理、整改质量;对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存在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由本单位的分管副职负责组织制定治理、整改方案措施,落实治理、整改时限、责任和质量要求,由本单位的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验收治理整改质量,并将治理、整改结果报煤矿安全管理部备案。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必须下达书面治理整改通知单责令有关单位或部门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责令有关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生产作业或停止使用运行,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整改措施后要限期整改完成。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必须加大对重大42、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整改铮亮的跟踪监督力度,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管不到位、治理整改不及时、治理整改质量不好的,不论发生事故与否,均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整改不力、监管不力责任。第十四条 安监部门必须加强职工对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治理、防灾、避灾重大危险源申报与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对重大危险源事故的防控和管理能力,两级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机构要把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有关法规、便准及防控、治理知识纳入年度安全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进行考核。第十五条 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均必须经过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操作证后,方可从事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作业。43、第十六条 为了统筹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部门使用国家局组织开发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各单位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按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及危险等级,要制定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和防范工作。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备、设施、要按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1996)、安全色光通用规则(GB14778-1993)等要求,在醒目、显著、安全位置标注安全标志和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以警示人员重视重大危险源部位的安全生产。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在重大危险源环境、设备、设施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要严格要求44、按照国家劳动法和安全防护有关规定作业人员配置齐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对特殊用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试验,经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第十九条 加强重大危险源预警监控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假设,凡可采用远程视屏监控系统的重大危险源均要制定规划,逐步建立远程视屏预警监控系统,实现动态、实时监控;要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起作业班组-队-煤矿监控室直线式的、快捷畅通的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系统,班组、队、监控室均要明确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的及时采集、整理归档、逐级报告。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如与上级重大危险源管理有关规定相抵触,服45、从上级规定。第十章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有效的控制重大安全隐患和排查重大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1.矿长对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主要责任,负责全面安排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2.矿长负责对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和协调,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所需资金的安排。3.矿长负责组织人员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4.矿长负责组织人员定期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5.总工程师负责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和措施,对“46、一通三防”方面重大隐患负全面责任。6.生产矿长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和措施的安排落实、负责整改所需的人力、物力的调度。7.矿长主力(通风科长)负责对“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负主要责任。8.机电矿长负责对机电方面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具体落实,对机电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负主要责任。9.生产矿长负责对采掘和防治水方面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落实,对采掘和防治水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负主要责任。10.安监处长负责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上报及整改完成情况的上报工作。11.矿建立重大安全隐患登记、销案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整47、改明确具体的整改负责任,谁负责谁销案。12.安全检查部门负责每月至少一次安全大检查,各系统每旬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并督促进行整改。13.矿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实行发现和消除奖励机制,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按照集团公司安全奖惩条例进行奖励。14.矿安全管理人员和员工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向矿有关部门汇报。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汇报的责任人经查实进行严肃处罚。15.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一边安全隐患,实行谁发现落实整改,并负责整改完成情况的复查。16.各系统领导明确划分各队组的责任区域,各队组负责的责任区域内的重大安全隐患,由负责责任区域内的队长负48、责主要责任,对责任区域内的重大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及时上报矿相关部门处理。第十一章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一、主扇排放瓦斯:主扇启动前,先打开防爆门或其它风门采用风流短路法进行排放,主扇口瓦斯不超2%时(保证最远采区瓦斯排出后),再将风门逐渐关闭,主扇出风口瓦斯降到1%以下时,通风检查人员方可下井检查通风情况,出风口降到0.7%以下时,其他人员方可进入。二、局扇排放瓦斯:1.停风时间不超30分钟的地点由瓦检工负责排放,停风时间30分钟-8小时或虽未超30分钟但栅栏处瓦斯2%的地点,由值班提出口头措施,指定专人排放,局部积存瓦斯,由值班长提出口头措施,指定专人排放,停风超8个小时的地点由区长或主任49、工程师提出口头措施,指定队长或工长排放,排除密闭区的瓦斯由通风区制定专项措施,矿工程师批准后,由区领导现场指挥排放,排除密闭的尾巷、连通已采区的老空区、火区等地点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措施,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大队协助进行排放。2.在排放瓦斯时,严格按规定掌握瓦斯浓度。在排放前,凡瓦斯流经区域必须撤人,切断电源(除本安型检测设备),并设好警戒。3.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按次序进行排放。4.排放临时停工区瓦斯,可采用局扇把哨短路控制风量,掌握瓦斯排放浓度。5.排放已采区、密闭区、瓦斯尾巷、连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地点的瓦斯时,要由50、外向里,逐节接风筒,控制风量掌握瓦斯浓度排出。第十二章 防治粉尘管理制度1.各队组要建立综合防尘制度,明确责任,完善静压洒水系统。2.防尘管路的安装要满足生产和防尘的需要,采掘工作面,煤溜眼转载机头、回风巷都要敷设防尘装置。3.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上下山掘进巷中,防尘管路每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回采工作面进、回风防尘管路每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皮带机头必须设三通阀门。4.每个回采工作面都必须进行煤层注水,注水量每日汇报调度,煤层注水每月汇总上报一次。5.凡要求安设喷雾洒水地点必须喷雾齐全,瓦检工,放炮员要每班汇报喷雾消尘情况。6.主要运输大巷每半年洗巷一次,每年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每半51、年冲洗一次,采区上下山每半年冲洗一次。7.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要安设隔爆水袋,隔爆设施要挂牌管理,每半月检查一次水量是否充足,瓦检工,放炮员要每班检查汇报隔爆设施的使用情况。8.要坚持粉尘测定工作,按规定定期测量粉尘,并填报各类图表,上报有关部门。9.通风部门对上述规定负责、管理职责。第十三章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掘进巷道的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一般巷道贯通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区领导现场指挥,已采区和情况不明的巷道的贯通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贯通。2.利用放炮方法贯通巷道时,当掘进两侧相距20米(机掘相距50米)前,必须做好通52、风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3.平行巷道与横贯贯通:(1)一个头距另一头的距离不得大于横贯距离。(2)横贯与巷道相距20米,必须停止一头掘进,不得对掘。(3)正副巷与横贯的掘进必须由同一个对组施工,且只允许配备一名放炮员。(4)正副巷与横贯不得同时装药放炮,放炮必须做到一头,两头同时停电撤人,并要设好警戒。(5)横贯贯通后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4.对掘巷道的贯通:(1)掌握贯通距离,达到规定距离时,必须停止一头掘进,停掘的一头不得停风,并要设好栅栏,每次放炮前必须检查巷道两头的通风瓦斯情况。(2)每次放炮必须执行“放炮三连锁”制度,各个通行路口要规定设好警戒。(3)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区领导现场指挥,贯53、通后及时进行通风系统调整。5.工作面切巷与尾巷贯通时,要了解掌握尾巷情况,符合规定才能贯通,必须有通风区长现场把关,若尾巷情况不明时,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提出专项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协助贯通。6.采区主要进回风之间,矿井主要进风之间不得补打横贯,如特殊情况非打不可,在贯通前必须完成永久设施,严禁使用临时设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分工明确,受影响区域必须搁专责工把关检查。7.未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与已采区、老窑和情况不明的巷道不得贯通。第十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为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54、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关于抓好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隐患)主要是: 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2、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4、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1)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排除地隐患。(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55、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队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原则:1、属地负责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队组负责落实治理措施,具体实施整改方案。安监部门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2、分级管理原则。一般事故隐患,由队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队组书面报告分管矿长。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治理方案;3、“四定”整改原则。对隐患的排查、整改、坚持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56、时间的“四定”原则。措施包括:(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5)智力的时限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1、安监部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排查管理上的缺陷和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整改、验收、销案、管理台帐,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并按照分工实施监控管理。2.凡是已经下发又不能迅速消除的隐患,要逐项登记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同时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安全评估。制定计划和措施,报矿长批准落实经费,组织实施直到隐患排查、验收合格。;3.矿长要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57、责,建立资金使用化工专项制度。4.矿长要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负责,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5.矿长要对采煤、掘进队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有同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6.各队组、业务部门应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按职责权限及时予以处理,对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要提出专题报告,说明隐患情况,危害范围和解决方案,矿组织研究处理。7.存在隐患的对组负责任、跟班安监员在规定的隐患整改期限内,要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事故隐患情况、危害范围和解决方案,矿组织研究处理。8.各对组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58、当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作业人员,并疏散肯那个危机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听掘或者停止使用。9.对及时排查重大隐患,积极整改且效果良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对组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存在隐患不积极组织处理的对组提出批评、给与处罚,对事故隐患不整改造成事故的对组和责任人将予以从重处理。第十五章 煤矿年安全奖惩规定为全面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安全奖惩对安全工作的奖励约束作用,促进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经矿长办公会研究,特制定本规定如下:一、总则1.认真践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科学、合理、正规、有序”的组织生产原则,坚59、持“谁分管谁负责”,坚持事前控制、隐患追究与事后问责相结合,现场不达标、存在隐患必须进行停产整改,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让位与安全,必须在完善安全基础后在组织正常生产。2.杜绝瓦斯、水、火、顶板、提升运输等各类重大事故,消灭重伤以上事故,地面不发生轻伤事故,全矿实现全年。3.月度安全责任奖资金来源,按吨煤提取1元建立安全奖励基金,逐月考核,逐月发放,矿安全基金由矿长统管,安监处分管,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本年度资金结余接下年使用。二、月度安全责任奖、范围及标准1.矿长800元,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经营副矿长、狂涨主力700元。2.采掘队队长500元。3.副矿长助理及科级部长、通60、风、集运队长400元。4.安监站长、选煤提升队长、通风、机运副队长350元。5.选煤提升对副队长、调度组长、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安监员300元。6.井下机电维护共、机关有井下业务的一般管理人员,调度员260元。7.地面队长、井下摘挂钩工、井筒维护工、井下大皮带司机(机尾),井下其他辅助队工人200元。8.地面队副队长、机关地面一般管理人员,大绞车司机、地面摘挂钩工、铲车司机、电焊工、主井皮带司机(机头)、选煤动力工、选煤维护工150元。9.地面火药库、风机房、瓦斯泵房、小车司机、锅炉工120元。10.以上范围未涉及到的地面其他范围工人80元。三、得奖条件:1.全矿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2.本人当61、月无严重“三违”和事故直接主要责任。3.本人当月出勤达到法定工作日,下井天数达规定次数和要求。四、月度安全责任奖处罚:1.矿发生重伤以上(不含重伤)事故,全矿停发月度安全责任将,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队的对干安全责任奖对等扣罚。2.通风队、机运队、选煤提升队发生重伤事故、重大隐患事故本队工人全部停发当月安全责任奖。3.矿质量标准化不达标停发矿管理人员当月安全责任奖,对质量标准化不达标停止发本队当月安全责任奖。五、其他规定:1.安监部门负责于次月1日18日前将上月安全奖励和安全考核处罚的详细情况传递综合部人力资源组。2.对于一人兼双职人员,就高标准执行,不同时享受两项奖励标准。3.对于在工程质量验收,62、隐患信息反馈排查治理,安全预想、危险因素预控管理、火工品管理、事故调查等方面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有功人员根据情况一次性奖励。第二篇 煤矿通风管理制度第一章 瓦检工巡回检查制度1、矿井必须建立巡回检查制度,检查次数执行下列规定:高瓦斯矿井的瓦斯区采掘工作面、排放瓦斯尾巷、局扇通风的煤仓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机电峒室、已采区、无人工作区域,利用全风压通风的煤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利用局扇送风的煤仓等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2、专职瓦检工的配备严格按下列要求:综采工作面2人,检查范围为一名负责采煤机20米范围、一名负责工作面进、回、尾,包括后配溜、支架上部;煤63、巷、半煤岩巷一人,检查范围为入风、煤头、回风、混合;使用掘进机的工作面1人,检查范围为检查掘进机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和风机前、风流、混合。 3、通风队要划分瓦检区,确定瓦检人员,规定巡回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制定计划图表,每班巡回时间不超过两小时,误差不超过20分钟,严格审查瓦检工的巡回图表。 4、检查瓦斯要做到无超限、无积存、无空班漏检、无虚假报。 5、瓦检工必须使用光学瓦检仪并带有不少于2米长的胶管和检查棍。 6、瓦检工检查每个地点的瓦斯要将结果填写在牌板上和图表上,监测传感器的显示也要记在图表上,每班做到图表、牌板、调度台帐、机房显示“四对口”。 7、队长、班组长上岗要详细检查瓦检工的64、正规操作,帮助处理班中的问题。跟班队长、班组长班后要汇报情况,填写好综合图表,报回通风队。 8、通风队要每日填报“矿井通风日报”,报矿长、总工程师审批分别报矿长、总工程师、调度,填报的瓦斯以零点班的出煤班的最高瓦斯浓度为准。存在问题及领导批示,由调度负责组织落实,并及时反馈。 第二章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主扇排放瓦斯: 主扇启动前,先打开防爆门或其它风门采用风流短路法进行排放,主扇出口瓦斯不超2%时(保证最远采区瓦斯排出后),再将风门逐渐关闭,主扇出风口瓦斯降到1%以下时,通风检查人员方可下井检查通风情况,出风口降到0.7%以下时,其他人员方可进入。 二、局扇排放瓦斯: 1、停风时间不超3065、分钟的地点由瓦检工负责排放;停风时间30分钟-8小时或虽未超30分钟但栅栏处瓦斯2%的地点,由值班长提出口头措施,指定专人排放;局部积存瓦斯,由值班长提出口头措施,指定专人排放;停风超8个小时的地点由部长或副部长提出口头措施,指定队长或工长排放;排除密闭区的瓦斯由通风区制定专项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部长现场指挥排放;排除密闭的尾巷、连通已采区的老空区、火区等地点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措施,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大队协助进行排放。 2、在排放瓦斯时,严格按规定掌握瓦斯浓度。在排放前,凡瓦斯流经区域必须撤人,切断电源(除本安型监测设备),并66、设好警戒。 3、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按次序进行排放。 4、排放临时停工区瓦斯,可采用局扇把哨短路控制风量,掌握瓦斯浓度排出。 5、排放已采区、密闭区、瓦斯尾巷、连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地点的瓦斯时,要由外向里,逐节接风筒,控制风量掌握瓦斯浓度排出。第三章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的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一般巷道贯通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区领导现场指挥; 已采区和情况不明的巷道的贯通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贯通。 2、利用放炮方法贯通巷道时,当掘进两侧相距20米(机掘相距50米)前,必须做好通风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67、。 3、平行巷道与横贯贯通: (1)一个头距另一个头的距离不得大于横贯距离。 (2)横贯与巷道相距20米,必须停止一头掘进,不得对掘。 (3)正副巷与横贯的掘进必须由同一个队组施工,且只允许配备一名放炮员。 (4)正副巷与横贯不得同时装药放炮,放炮必须作到一头,两头同时停电撤人,并要设好警戒。 (5)横贯贯通后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 4、对掘巷道的贯通: (1)掌握贯通距离,达到规定距离时,必须停止一头掘进,停掘的一头不得停风,并要设好栅栏,每次放炮前必须检查巷道两头的通风瓦斯情况。 (2)每次放炮必须执行 “放炮三连锁”制度,各个通行路口要按规定设好警戒。 (3)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区领导现场指68、挥,贯通后及时进行通风系统调整。 5、工作面切巷与尾巷贯通时,要了解掌握尾巷情况,符合规定才能贯通。必须有通风区长现场把关。若尾巷情况不明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提出专项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协助贯通。 6、采区主要进回风之间,矿井主要进风之间不得补打横贯,如特殊情况非打不可,在贯通前必须完成永久设施,严禁使用临时设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分工明确,受影响区域必须搁专责工把关检查。 7、未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与已采区、老窑和情况不明的巷道不得贯通。第四章 防治粉尘管理制度 1、各队组要建立综合防尘制度,明确责任,完善静压洒水系统。 2、防尘管路的安装要满69、足生产和防尘的需要,采掘工作面、溜煤眼、转载机头、回风巷都要敷设防尘装置。 3、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上下山掘进巷中,防尘管路每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回采工作面进回风防尘管路每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皮带机头必须设三通阀门。 4、每个回采工作面都必须进行煤层注水,注水量每日须汇报调度,煤层注水每月汇总上报一次。 5、凡要求安设喷雾洒水地点必须喷雾齐全,瓦检工、放炮员要每班汇报喷雾消尘情况。 6、主要运输大巷每半年洗巷一次, 每年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每半年冲洗一次,采区上下山每半年冲洗一次。 7、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要安设隔爆水袋,隔爆设施要挂牌管理,每半月检查一次水量是否充足,瓦检工、放70、炮员要每班检查汇报隔爆设施的使用情况。 8、要坚持粉尘测定工作,按规定定期测量粉尘,并填报各类图表,上报有关部门。9、通风队对上述规定负监督、管理职责第五章 局部通风机及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局部通风机及局部通风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阳煤通风瓦斯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为了强化管理,保证局部通风的安全,针对我矿井下实际情况,特制定局部通风机及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如下:一、局部通风机1、局部通风机下井1.1 井下掘进地点的局部通风机功率选定由通风区确定,局部通风机由生产队组负责提供,并负责安设到位。1.2 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经机电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准下井使用。风机应定期检修和更换,在井下运行时71、间达半年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升井检修。2、局部通风机安装管理2.1 井下通风机安设必须符合如下规定:局部通风机安装要求距轨道大于50cm,离地高度大于30cm,局部通风机周围要清理干净,无杂物堆积。2.2 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供电,即实现专用线路、专用高压开关、专用变压器。2.3 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局部通风机牌板和瓦斯检查牌板应写明供风地点、局扇编号、功率、风筒长度、备用风筒数量、是否循环、是否实现“三专两闭锁”、负责管理人员姓名、检查时间、风机入风、有效风量率和瓦斯等内容。2.4 井下掘进地点的开口,在局部通风机及监测等设备安设好后,必须经通风队检查验收合格,经通风部长签字同意后方能72、启动局部通风机,允许队组开口施工。2.5 局部通风规定:所有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头面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供风方法,正常工作时一台局扇工作一台备用,一旦出现异常,备用风机能自动投入运行。备用局扇运行期间工作面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备用局扇运行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二、局部通风管理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配有专职瓦检员的掘进面,局部通风机由专职瓦检员负责管理;其他掘进(包括开拓)面局部通风机由地区通风员管理;其余地点,如水仓、尾巷、回收或整巷地点所使用局扇,由地区通风员负责管理。2、在无人工作地点的盲巷口应定设栅栏,以防局部通风机意外停运,人员误入。3、我矿井下局部供风全部采用压入式73、供风,风机必须为低噪音风机,否则必须装消音器。4、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煤岩头的距离,在保证煤、岩头不积存瓦斯和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巷不超7米,半煤岩巷不超10米,岩巷不超15米,综掘面不超5米。5、局部通风机的百米漏风率应控制在10%以下。风筒安装必须符合以下规定:5.1、风筒无破口,末端两节除外。5.2、风筒接头严密,不漏风。5.3、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吊。5.4、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异径风筒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5.5、风筒跨越轨道时,要保证风筒高于车沿20cm以上。5.6、局扇出口必须设置三通,平时捆严,排瓦斯时用来控制风量。6、为综放面准备的下层掘进工作面,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74、,所有供电电缆,必须悬挂在距棚梁0.5米以下,防止电缆击穿引燃巷道顶部瓦斯。 7、局部通风机负责人应按规定对局部通风机实行管理,其它人员不准开停局扇。凡事先未经批准停开局扇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局扇本身等原因引起局扇停运的,均属无计划停电停风,每发生一次无计划停风,通风部门必须如实登记、汇报,并填写无计划停风通知单,报矿总调、安监和机电部门。安监处要按规定进行分析,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8、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局扇停运,局扇负责人或生产队组负责人应立即将人员撤至全风压新鲜分流中,在盲巷口设置栅栏,不准人员进入。并汇报调度停风地点、时间。调度接收汇报后,要详细记录,填写无计划停风单,由当日值班75、长审核、签字后上报有关部门。 9、在巷道排放瓦斯时,要严格执行低浓度排放瓦斯原则,严格安排放瓦斯程序执行。A、当排放封闭区的瓦斯(封闭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由矿总工程师审批的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通风、安监等单位人员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进行排放。B、当排放局扇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地点的瓦斯时,由通风部长或副部长提出口头措施,指定通风队长、班长进行排放。C、当停风时间在30分钟至8小时以内或虽未超过30分钟但盲巷口栅栏处瓦斯浓度已超过2%时,由通风队长提出口头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D、当停风时间不超过30分钟,盲巷口栅栏处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由瓦检工76、负责排放,排放后汇报通风调度。 10、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先进风后回风依次进行,一个采区内严禁两台局扇同时排放。排除串联通风地区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一台风机开始排放,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瓦斯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风机方准送电排放。 11、任何排放瓦斯,必须采用“三通”控制风量,使排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严禁“一风吹”瓦斯流经的路线,都必须切断电源,撤除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 12、排放瓦斯,瓦斯进入采区回风或总回风混合均匀后,瓦斯浓度分别不得超过1%和0.75%。排放盲峒瓦斯时,风筒口往外巷道风流瓦斯浓度不得77、超过2%。 13、排放封闭区瓦斯时,要提前办理排放瓦斯联系单,并提前一个班,发送有关单位。各单位接到通知单后,严格按单要求严格执行。第六章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1、放炮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破员作业证和放炮合格证方准上岗。2、雷管、炸药必须凭两证领取,并在一联单上填写好领取雷管、炸药的数量,认真检查,雷管的型号是否相同,数量是否一致,编号是否吻合,炸药的数量是否一致。3、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并装在专用的雷管箱内并上锁。炸药超过一包,必须由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背运证的背药工,装入专用的非金属容器内,在放置炮员的监督下运送。到工作地点后,放入专用的大火药箱内并上锁。4、每次78、装药前必须亲自到工作地点点清炮眼数量,根据炮眼数量做引药,严禁在工作地点做引药和运送引药不背引药箱。5、每次装药前先将所用的雷管,炸药数量,瓦斯浓度填写在三联单上。6、装药时不准反向装药,装垫药,盖药,严禁一个炮眼内装两个雷管。封泥长度要符合规定,必须使用水炮泥。7、放炮时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放炮三人联锁制度,亲自连接母线,连好母线后,放炮员最后一个撤出工作地点,撤人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且把煤头探头拉到安全地点。8、放炮母线的长度必须超过撤人距离,并完好,不准有明头。9、放炮前工作地点必须洒水消尘,炮眼深度符合最低深度。三连锁牌、掏勺、炮棍、水炮泥必须齐全,并将炮眼内的煤粉掏净,否则79、不许装药放炮10、处理瞎炮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在距离瞎炮30cm外平行打眼引爆,如遇瞎管必须回收交回火药库。11、放炮完毕后,放炮员将剩余的雷管、火药,亲自交回火药库。12、雷管、炸药丢失或被盗要及时汇报调度。13、放炮员要在火药库交接班,遇放炮留下瞎炮及未引爆等情况时在工作地点交接班。第七章 矿井防治自燃发火管理制度根据矿井煤层自燃发火鉴定,我矿15#煤具有自燃发火性,严重影响我矿的安全生产为杜绝矿井自燃发火事故的发生,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措施:一、矿成立领导组:组长:矿长副组长: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成 员:安全通风部、生产技术部有关人员等。二、预防自燃发火措施:1、安全通风部建立健80、全各种有关井下自燃发火情况的资料,及时准确地预测、统计、分析15#煤层的自燃发火情况。并准备有防灭火器材、设备及注浆材料等2、定期对15#煤层已采区上下压差测定,合理调压,保证压力均衡。3、加强对15#煤层采空区闭墙的监督检查,定期取样化验,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4、加强综放面的末采管理,坚决做到快采快拆快闭。已采区封闭后,要及时进行喷浆处理,减少向已采区漏风供氧。5、在综采工作面回采期间,尽量减少工作面的送风量,使工作面处于低负压区,以减少向采空区的供风。并且经常要用红外线温度探测仪对工作面深部温度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进行预防。6、15#煤层开采的工作面通风设施必须加强管理,保证设施牢固81、可靠,系统稳定。7、加强综放面的回采管理,提高回采率,尽量减少采空区浮煤丢失量,减少15#煤自燃发火的机会。8、加快工作面的推进速度,是15#煤在还未氧化之前就进入窒息,这是防治自燃的最根本的方法之一。9、要针对我矿的实际情况,在工作面采完后,加快两巷的回收速度,及早对已采区进行封闭,减少向已采区的供氧。三、防止外因火灾安全技术措施:1、井下严禁携带烟火。2、井下所有电器设备做到“三无”,消灭“失爆”。3、井下所有的巷道必须用不然性材料支护。4、回采工作进、回风巷必须各安设洒水消尘水管采区轨道皮带巷安设防尘管路。5、实行综合防尘管理,定期冲洗巷道。6、在一水平和二水平,各设置一个消防材料库,备82、足灭火器材料用品。四、井下火灾的治理安全技术措施:1、井下一旦发生内、外因火灾时,必须立即按山西圣天宝地煤矿安全应急救援预案规定执行。2、井下现场人员立即切断发生火灾地点的电源,利用一切工具进行灭火,同时汇报调度;如火势较大无法立即扑灭危及现场人员时,应立即撤离。救火时人员要站在上风侧,撤退时要逆风撤离。3、在接到灭火命令时后,通风部门要紧急调运胶体压注机及胶体材料到现场注胶灭火。安全通风部要准备好所有材料,随时调用。4、一旦发生火灾时,全矿要在矿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随时听从安排抢险救灾。第八章 通风工程验收制度通风工程验收执行矿、队的逐级验收,具体为各队组对当月工程完成一项、验收一项。1、83、队进行一级验收每项工程完工后,首先由队长组织有关人员按照通风工程考核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一级验收”。经“一级验收”合格后,填写通风工程申请验收单递交到矿,矿对申请验收单进行审核。2、矿进行“二级验收”:根据通风队递交的通风工程申请验收单由部长或副部长组织安监及其他业务部门对工程进行“二级验收”。区级验收过程中,严格执行矿井质量标准化评比办法中通风设施的规定检查项目和检查方法执行。对验收中不合格的工程,填写通风工程验收单,反馈到队组,限期整改,并预定验收的时间。对验收合格的工程,也要填写验收单,并让被检队队长签字,然后登记,列在通风工程台帐上,每月20日前将工程完工情况预报表报矿安全通风部。384、验收方法:采用人工用直径2.5厘米的圆木棍向黄土内扎孔的办法,具体位置是前墙顶部以下40厘米的中间取一块料石,底部以上40厘米处取一块料石,左右帮20厘米处中间各取一块料石,当取下这四块料石后,分别向黄土内扎三个孔,平均深度不大于10厘米,最深的一个孔不得超过15厘米为合格。第九章 通风工程及设施施工管理规定1、通风部门根据矿井生产衔接部署及通风系统状况提出矿井通风工程计划,在矿衔接例会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每月20日生产矿长、总工程师、矿安全通风部、生产技术部各一份。2、凡是安全通风部承担的工程及设施:如风门(风门返新)闭墙(永久闭墙、防火墙、挡水墙),抽放钻孔,抽放管路等工程由通风区建立施工档85、案,包括:施工地点、施工起止日期、施工负责人、施工参数、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结果,验收单位、验收负责人,并附有工程位置及编号的平面布置图。永久闭墙上,永久风门上,风桥上要建立永久性的管理牌板以备检查,内容同施工档案。3、非安全通风部承担的通风工程及设施,如巷道整修、巷道断面扩大、风桥的施工、隔爆、防火墙、挡水墙的喷浆等,由矿生产技术部建立施工档案,内容与上述一致。4、由生产单位负责施工的通风工程,施工期间由安全通风部负责指定专人进行质量监督,由安全通风部根据工程质量验收的最后结果与质量监督人员挂钩考核。第十章 瓦斯抽放管理制度1、回采工作面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否则不得投产。2、瓦斯抽放要编制瓦斯86、抽放设计 。抽放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方准执行。3、抽放方法应根据具体情况由矿总工程师确定。15#煤综放面必须采用走向高抽巷抽放。4、抽放钻孔管理要求:4.1、抽放钻孔的施工要严格按设计进行,钻孔误差不得大于1度,位置误差不大于2 米。4.2、按规定连接和拆除抽放钻孔,封孔要用聚氨酯封孔,封孔长度不得小于3m,严禁用黄泥封孔。4.3、抽放钻孔必须安设孔板流量计或其它计量装置和气门,气门尺寸不得小于50mm。4.4、抽放钻孔验收抽查率不小于20%,合格率不得小于90%。3.5、抽放钻孔的联接、拆除,必须经安全通风部部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联接、拆除。5、瓦斯抽放管路应敷设在专用回风巷和尾巷内,87、其经过路线严禁行车、供电。抽放管路必须安放平、稳、直。新安装的管路都要试漏气,千米漏气量小于3立方米/分。6、瓦斯抽放日常管理要符合要求,各种牌板、报表、记录必须齐全。抽放观测至少三天进行一次,并及时填写各种牌板、抽放日报。抽放管路要经常性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各种故障。7、在有自然发火每层的采区或上临近层抽放瓦斯时,必须控制负压、减少漏风,并经常检查和掌握CO浓度和气体温度变化。8、抽放系统要定期调整,保证最佳抽放效果。9瓦斯抽放泵的管理:9.1、瓦斯抽放泵站要按规定观测。每15分钟观测一次,及时汇报,严格掌握瓦斯、压力、泵体温度等主要参数变化。9.2、停止和启动瓦斯抽放泵必须严格按操作88、规程执行。抽放泵不得随便停开,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请示。有计划停运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因停电等原因造成抽放泵临时停运的必须报调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10、安全通风部要每半年绘制一次抽放系统图,并报上级部门。第十一章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1、矿井必须建立监测系统,并配备一定的人员,负责监测装置的管理工作。2、监测人员(包括队干部)必须经过环境监测和通风技术专业的培训,经集团公司考核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矿总工程师同意。3、矿井必须建立地面监测中心站,24小时不间断地监测井下各地点。地面洗煤厂的各个监测装置,掌握各地点的瓦斯浓度,特别是重点工作面的瓦斯变化情况,认真89、填写记录,如有信号中断及时汇报当日值班长或矿总工程师,并及时组织处理。4、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主机、分站、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的敷设,控制区域要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建立维护使用人员的责任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对不具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通风部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5、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90、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6、回采工作面机尾、回风和尾巷安装的瓦斯传感器,有一处超过规定瓦斯浓度数值时,都应立即切断全工作面及回风顺槽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新开采的综采工作面,如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或不具备断电功能,决不予验收投产。7、凡高、突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开拓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两闭锁。井下各煤仓,地面洗煤厂的精煤仓,原煤仓,都必须安装监测装置进行瓦斯浓度监测。8、在入井前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91、。9、井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3天综采工作面、开拓工作面对监测系统及传感器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和标校。每隔7天,综掘工作面对监测系统及传感器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和标校);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便携式瓦斯检定仪三者进行校正;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10、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书面批准。在瓦斯放限的踪采工作面停运任何一92、台装置时,在停运期间,不能执行放限措施。由专责瓦检员掌握,瓦斯浓度超过1%时,人工立即切断工作面和回风系统的全部电源,待装置恢复正常运行后,由通风调度值班长通知专责瓦检员重新恢复执行放限措施。掘进、开拓工作面装置停运期间有专责瓦检员代行仪器职能。11、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的正、负0.2%时,监测人员应及时下井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装置。12、瓦检员、放炮员、采掘开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13、监测装置在井下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14、93、凡属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安装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人员联系现场共同进行。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在检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15、使用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工作。16、监测中心站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8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矿井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17、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分站、主机及电缆,只许采掘开队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94、则追究停用者责任,并给予经济制裁。18、综采工作面必须安装监测系统的二级断电装置,以确保瓦斯电闭锁。19、所有监测人员每天必须把当日当班的工作日志,传感器标校等所做的工作登记清楚,认真填写好各种报表和记录本。20、监测中心每天值班人员所填写的监测记录日报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矿长签字或批示。第三篇 煤矿机电管理制度第一章 机电设备管理和包机制度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山西圣天宝地煤矿有限公司机电设备管理规定。第二条:我矿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全矿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坚持做95、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精心维护、正确使用、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以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第三条:健全组织机构,矿设有分管机电工作的副矿长,生产技术部设有分管机电的副部长,机电技术员和设备管理组专职设备管理员兼防爆检查员;采掘机运通选等队设分管机电的副队长、兼职设备管理网员,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全矿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管理体系。第四条: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是机电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矿的机电设备统一管理,建立正常的机电设备管理流程。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必须健全机电设备、配件、电缆、管路台帐卡片、图表、牌板、设备手册和特种设备的单列分账和96、设备固定资产台帐。第五条:由机电矿长、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负责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大修计划、维检和更新改造计划,每月统计汇总全矿机电“三率”编制报表及时上报集团公司机电动力部。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每旬组织一次由各队机电副队长和机电维修人员、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参加的设备完好检查,每月汇总检查结果兑现奖罚,生产技术部机电副部长、机电技术员应参加每旬一次的定期检查,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安排处理。第六条:机电矿长每月必须组织召开一次机电工作会议、研究、布置、检查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二、设备选型,保管和使用第七条: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应根据矿井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生产发展,编制年度设备维简97、更新改造计划和月度设备购置计划报机电矿长审核,矿长批准。设备选型应坚持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原则,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大型固定设备选型、设计应经公司审查、批准。第八条:新购设备到货后,矿材料组负责通知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设备管理员和防爆检查员、使用队组共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单入库。防爆设备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电缆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 “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设备管理员负责登帐、编号和图纸资料保管;财务管理部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矿材料组负责设备和随机部件的妥善保管。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由矿采购员负责退货或向对方提98、出索赔。第九条:设备必须入库保管,大型设备必须下有衬垫,上有遮盖,严禁露天存放,日晒雨淋,库存设备应定期对库存设备进行检查保养,严禁拆卸配件使用。第十条:机电设备、电缆,配件等由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设备管理员和防爆检查员统一检查颁发“设备下井合格证”,设备的领用必须由各队机电副队长到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办理领用手续。重大机电设备、预防性紧急备用设备或配件须经机电矿长签字同意,对于特殊情况下,矿值班领导签发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两天内到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办理领用手续,交仓库保管人员。三、设备的安装与使用第十一条:设备安装前,必须检查,保养和试验,设备下井必须持有“设备下井合格证”否则井口把钩工99、不得准许下井。严禁非阻燃电缆、皮带入井。第十二条:采掘运等队流动设备的安装,生产技术部机电技术员必须提前1日提出设计和安装计划,安装单位必须按设计安装,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与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标准,严禁未经检修的设备安装,及设备倒装。第十三条:安装机电设备的巷道,硐室等井巷工程,必须经过生产技术部、通风安全部联合验收。符合安装要求,方能进行机电设备安装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竣工后,应由机电矿长、生产技术部以及工程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并进行试运转,合格后办理设备移交手续,交付使用。否则,不得移交生产,并限期整改。第十四条:如遇特殊情况或因生产急需,经矿领导同意,设备急需投入运行,但又有100、客观条件或缺少材料、配件,一时达不到规定标准要求,而又不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可先交付使用,办理临时交接手续,接收单位不得推诿,由设备管理员记好所存在的问题,由安装单位承担设备不完好的责任,并待条件具备后继续处理,直到合格办理正式手续移交为止。特殊情况下,机电矿长、生产技术部进行裁决,设备投入运行后,使用单位要加强管理,安装单位要催促供应部门落实材料、配件,不得无限期的拖延时间,造成不必要的扯皮和机电事故的发生。第十五条:在用的设备应实行包机制,包机组可按单台设备、系统或机组为单位承包,并由各班司机、维护工组成,一般的设备管理、维护、保养、检查、维修和故障排除由使用单位负责,重要检修与故障排除由生101、产技术部配合解决,包机人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承担。四、设备后期管理第十六条: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更换。1、管理范围:原则上是谁使用谁管理,谁保养谁维修,包括检查排除故障,更换等。2、电气设备:单头面以配电室的尾端开始,多头面第一台馈电开关开始到迎头,由使用队管理。以上部分均由机运队管理,机械设备、井上下口及大巷运输设备由机运队负责;主运皮带机由提升队负责,斜巷皮带机由采煤队负责;大型固定设备由机运队负责。3、设备的更换由使用单位负责,特殊情况下由使用单位向机电矿长提出报告,机运队会同生产技术部研究解决。4、为促进各队维护人员认真学习技术,奖勤罚懒,凡请外队帮助本队处理设备故障的,根据时间102、长短,一次交被请单位50100元,确属技术难题者除外。新进设备或新型设备,确因使用单位水平低,需机运队协助处理的,使用单位维护工积极配合机运队进行处理,此种情况只限12次,其后均按有偿服务处理。新型设备使用后,厂家或机运队必须及时对使用单位维护工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第十七条:各单位对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严禁设备频繁起动、带病或超负荷运行。要经常保持设备和工作地点、场所的清洁、整齐,搞好安全生产。第十八条:各单位对使用的矿属设备不得损坏、埋没、丢失、否则按设备的价格及损坏程度折价赔偿。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换、拆套矿属设备,确因生产需要拆除和移交设备的,提前通知机运队,并到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103、组办理拆除手续、移交手续,否则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第十九条:各队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建立润滑“五定”(定人、定质、定点、定量、定期)制度,严格执行加油、换油制度,并有记录。确因设备润滑不到位,造成设备损坏者,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第二十条:设备发生事故,生产技术部应会同通风安全部等有关部门和矿领导,认真追查、分析,按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转事故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对该事故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处理的建议或意见,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加重处罚,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制度执行。第二十一条:设备的检修分为日常检修、中修及大修理三种。(一)日常检修由使用104、单位维护工在生产间隙或尽量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随时进行,主要提升设备执行每天两小时强制性检修。如因设备日检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二)设备的中修、大修要按计划进行,此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前两个月向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申请,经机电矿长签署意见后报矿长审批,计划审批后交矿生产技术部纳入年、季、月生产计划统一安排,并提前七天将计划下达到施工队伍,确保设备修理顺利完成。第二十二条:本矿设备的大,中修及停产检修,各修理部门必须按机电矿长及生产技术部的计划安排进行。对回收上井能在地面、车间检修的设备,检修单位一定要与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联系,开票领取,不得擅自与使用单位联系修理。105、电器设备大中修、运输设备、其它机械设备由机电矿长和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负责。第二十三条:移动设备大、中修理应在地面进行,使用单位回收的矿属设备必须交材料组,由机电矿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检修。使用队机电副队长负责到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具体办理送修的验收手续。矿属设备及其零部件损坏、严格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固定设备的大中修必须有检修报告和开工报告。内容包括检修项目、施工时间地点、材料、备件需用情况,经机电矿长批准后由检修单位技术员编制检修施工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劳动组织,报生产技术部、通风安全部、机电矿长、矿长审批,施工前必须传达到每个施工人员,施工负责人严格按施工措施组106、织施工。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开、竣工报告制,坚持一工程两报告,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编送机电矿长、矿长审批;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向生产技术部送交竣工报告,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再按一定的程序办理送交手续,否则不得开工。第二十五条:设备大修后的验收(一)设备大修后,检修单位要及时通知生产技术部负责技术的工程师、技术员牵头,会同设备管理人员、检修单位负责人或技术员,使用单位的技术员、维护工要按检修质量标准严格验收、试运转和性能测定,坚持以仪器、仪表测定数据为标准,严把质量关。因技术、仪器、仪表所致无法测定的以安全运行三天为合格。(二)验收后,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员要将检修内容详细记入设备档案,107、并将设备检修记录、试验记录及验收单一并收入归档,妥善保管。(三)参加设备验收的人员秉公办事,认真验收,严禁不合格的设备入库或投入使用,否则追究验收人的责任,对造成设备事故严肃处理。(四)大型固定设备大修后,施工负责人提出竣工申请,由机电矿长组织,机电技术员、设备管理员、施工负责人、生产技术部、监理人员按照质量检修标准和开工报告编制的检修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设备大修后,经实际审核所用费用(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由大修理专项资金支出。对检修中,采用新工艺,提出合理建议,修旧利废,降低消耗,将观其效果和节资情况予以奖励。第二十六条:设备的出矿修理(一)本矿无能力检修的设备(包108、括五小设备)由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会同机电技术员和使用队技术员共同对所修设备做出鉴定。然后由设备管理组提出申请,经机电矿长和矿长同意后,再联系外委,凡出矿修理的设备及外调、外借、出售等需出矿的设备、电缆等必须经机电矿长批准到设备管理组备帐并签发机电设备出门证明,矿长审批方可出矿。对修好回矿的设备,仍有设备管理组会同原鉴定人员共同鉴定,合格者签发合格证入库保管。如外委修理的机电设备未经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验收,而入库使用的,造成后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对外委检修的设备,验收人员要坚持标准秉公办事,不准假公济私,营私舞弊。(三)综合部应见到验收合格证方可付款。第二十七条:设备的报废在每年一109、次设备大清查后,由机电矿长组织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财务管理部组成鉴定小组鉴定,提出确凿的技术数据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属于非固定资产的由机电矿长批准,属于固定资产的报矿长及公司审批。各单位不经批准都不得将所用设备随便列入报废之列。对报废的设备统一存放妥善保管,以便于利用备件等。设备的封存:暂不需用和连续停用六个月以上的设备进行封存,凡要封存的设备必须登记造册,按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修后封存,封存设备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不经设备管理组同意任何人不得启封和拆卸封存设备。设备的更新改造:设备的更新及改造每年由机电矿长同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根据设备实际运行状态和长远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报矿研究批准后实施。110、更新改造要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保证更新发行后,设备安全、可靠、先进、节耗和增值。第二十八条:安装后的设备移交与回收(一)设备的一次性安装,按照生产设计和所需设备的规格、要求安装。安装后的设备移交前由安装单位负责从安装之日起,试运转三天开始交接。移交时,由安装单位联系使用单位并通知设备管理组共同验收交接,一次交接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者,罚安装单位500元。第二次交接仍不符合安装质量标准罚2000元。每拖一天加罚100元。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回收。回收的设备交设备管理组以便核实。各队采掘面电源总开关(馈电开关)到中央配电室的设备(包括电源开关、电缆及五小设备)均由机运队负责111、维护及回收。(二)凡回收的设备,缺丝少件的应在回收单注明,损坏的配件应齐全。否则按设备不完好处理,同时罚所缺配件的45倍价款,由使用单位负责,其它种类设备损坏按设备奖罚条例执行。(三)设备的非一次回收(包括4mm2以上的电缆),原则上谁使用谁管理,谁回收,特殊情况下回收工作由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临时安排。(四)凡井上下不用的又需及时回收的特种设备(重配设备乙炔器、压力容器、工业泵等)及电器设备应及时回收,由使用单位负责。对该回收而不回收的,按设备管理奖罚条例执行。不回收造成丢失和被拆盗、损坏的,按设备的45倍价款赔偿。(五)设备回收后应及时到设备管理组办理回收手续,并按设备管理组指定的地点存放112、,严禁乱扔乱放。使用单位把回收的设备交材料组,由材料组开接收单,交设备管理组。由设备管理组、使用单位、材料组共同验收,设备管理组开验收单做好记录,处罚条款按奖罚条例执行。第二十九条:设备的内外调拨与外借(一)凡本矿各队之间的设备调拨,根据生产需要,由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协调办理。(二)机电设备需调出、调入本矿的,经矿批准后按调拨手续由设备管理组具体办理。(三)矿原则上不对外租借机电设备,经矿长批准对外租借的机电设备,必须由生产技术部、财务管理部和租借单位共同签订机电设备租借合同,租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内每月按原价3%核收租金,超过三个月每月按原价5%核收租金。五、设备目标管理第三十条113、:井下设备的检查应按设备完好标准严格进行。为确保设备完好,应奖罚分明。矿机电专业质量标准化每月三次的检查综合完好率保持在90%及以上。设备无失爆、无重大机电事故的队,机电副队长或机电技术员,凡每月参加三次安全例会、三次下井进行设备检查,奖励50元。而设备完好率低于 90%的单位,除不得奖励外,对等罚款。经全月三次检查验收,全矿总评质量标准化90分以上和设备完好率90%以上,无重大机电、运输事故 ,矿机电设备质量领导小组成员每人奖50元,否则同额罚款。每月三次检查,由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汇总各组检查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后执行奖罚。第三十一条:为提高各队维护人员的业务和现场处理事故能力,矿每年举办114、一次机电设备故障处理,接线工艺及理论比赛,每年举办一次维护工培训工作。六、五小设备的管理第三十二条:五小设备(接线盒、电铃、按钮、防爆灯、煤电钻)由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统一管理及发放、统一检查,并根据计划和生产需要进行调配。生产技术部设备管理组、使用单位均要建立使用台帐和卡,做到帐卡物三对号。第三十三条:各队使用的五小设备要做到数量清,状态明,要有专人维护、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处理,回收的五小设备按财务管理部下发奖罚条款执行。五小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要消灭失爆。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率要达到100%。加强防范措施,严防五小设备被盗,对因保管不善或因失职造成丢失者,按原值罚款。对隐瞒不报者,115、加倍罚款并严肃处理。第二章 停 送 电 制 度 一般规定第一条 发布停送电命令或执行停送电工作的人员,必须是按规定经过电气安全规程考试合格,熟悉所辖范围内的供电系统的人员担任。操作人员必须是持有“电工证”的人员担任,没有电工证的人员一律不准执行停送电工作。第二条 井上下所有降、配电站(室),必须挂有该供电范围内的供电系统图,当系统变动时应随之修改,必须做到图与实际相符。所有开关上应该装设标志牌,标明开关的名称和编号,以供操作人员识别,防止发生误操作。第三条 在运行、备用和停用的设备、线路上进行工作时,都必须履行停送电手续,事前与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清楚,并妥善地完成验电、放电、接地和短路,证明确116、实无电时才能进行工作,否则认为“带电”,不得进行工作。第四条 在进行高压停送电工作时,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用具(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台等)。第五条 如遇分路开关突然掉闸,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供井下的分路开关掉闸,没有查明原因不准抢送。(2)供井上的分路开关柜因过流动作掉闸(继电器有动作指示),必须通知有关单位查明原因,待切断事故点后,方可进行送电。(3)确系由于操作机构失灵,或受到某种原因的碰触和震动而造成的掉闸,可以抢送。(4)由于系统短路,使装有无压释放器的井下分路开关动作掉闸,又查明确非本开关馈出系统的事故(过流继电器无动作指示时),也可抢送。第六条 已经停电的设备和线路,随时都有突然来117、电的可能,所以在未完成安全措施之前,不得触及设备和线路或进入遮护栏内。第七条 在双电源供电的设备和线路上停电工作(包括环形供电方式)或双回线任停其中一回线路工作时,必须同时申请切断工作点两端的电源,以防反馈,且停电工作点两侧都必须进行接地短路,使工作人员处于接地包围中,以确保安全。 对停送电工作人员的要求及职责范围第八条 对下列情况者,不得令其参加停送电有关工作:精神病患者。有影响工作的残疾人员。工作前饮酒或者因其他原因致使精神不振者。未经安全规程考试合格,没有发给“电工证”者。如需登杆爬高,不得患有高压病症致使头晕者。一切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会触电急救法。对停送电工作人员的要求。 (1)全矿性的118、停送电负责人,应由负责全矿的输配电技术人员担任。局部性的停送电负责人,应由该专责范围内的技术人员担任。停送电负责人不在时,可由单位领导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一人负责代理。(2)检修工程的停送电工作,应由该工程的负责人或由该项工程负责人委派一名能胜任的人员担任。(3)停送电操作,由降、配电站(室)专责值班人员担任,在高压(3KV及以上)设备上进行操作时,一般应有二人来执行,其中一人对设备较熟悉者作监护。井下单人值班的配电室停送电操作可由一人执行。无人值守的配电室和局部地区的开关停送电操作,应由工作负责人指派能胜任此工作的人员一人担任,中途不得随意更换人员。第十一条 停送电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1)停送119、电负责人,负责安排全部停送电的有关工作,审查停送电申请,签发工作票,发布停送电命令,对外联系停送电事项,办理停送电手续,监督检查工作人员遵守停送电规程。(2)工作负责人负责本工作范围内的停送电工作,正确指挥全部工作和发布停送电命令。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代清楚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监督、监护工作人员遵守停送电规程。(3)工作负责人在送电之前后负责检查一切安全措施是否完备妥善,有关开关的合闸位置是否正确可靠。(4)停送电操作人,必须严格按照合闸与拉闸的操作顺序进行操作,并负责完成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不经本范围工作负责人许可,不准任何人代替。如遇漏电、火灾等特殊情况可不受此限,但没有电气常识和对电气设120、备及线路系统不熟悉的人,也不得进行操作。(5)凡在两人值班的降、配电站(室)进行停送电操作时,必须有监护人认真监护,及时纠正错误的操作,监护人的技术水平一般不得低于操作人。第十二条 外单位来联系停送电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单位介绍,否则不予接待。第十三条 停送电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范围内的输配电系统。 停送电规定第十四条 发布停送电命令和接受命令时,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制度:必须由本范围的工作负责人一人发布停送电命令。发布人应向操作人严肃地、反复地交代清楚命令内容。(3)接受命令人接到命令后,应详细做好记录(指有人值班的降、配电站室),然后根据记录再向发令人重复一遍,如对命令内容有怀疑时,应要求发令121、人加以解释。(4)发布送电命令时,命令人与操作人应彼此提问,如线路上的所有工作人员是否已经全部撤离?周围环境是否已经清理妥善?还有无阻碍物等等,以提醒对方注意和警惕,保证安全送电。第十五条 进行停送电工作时,应按下列步骤办理。在有人值班的降、配电站(室)进行停送电工作时:(1)在设备或线路上进行工作之前,必须由工作负责人提前与有关单位联系,安排好单位之间的配合事项。(2)申请停电时(包括井下高压系统),由申请停电的工程负责人填写停电工作票或停电联系单,经主管降、配电站(室)的技术人员签发后,交降、配电站(室)值班负责人。(3)降、配电站(室)值班负责人员,在接到停送电命令或停送电工作票时,必须122、根据模拟母线板,先进行模拟操作,确认正确后,按其顺序填写操作票。进行操作时应有监护人在场监护,监护人按已经填好的操作票顺序念诵,念一项,操作一项,每操作完一项,进行检查无误后,作一个记号“”同时注明操作时间,以防遗漏和便于查对。(4)停电操作完后,降、配电站(室)值班人员,应将对号牌的一半交给停电申请人,另一半挂于停电开关的手柄上。(5)工作完成后,需要送电时,必须办理申请送电手续,并将对号牌交给降、配电站(室)值班人员。(6)降、配电站(室)值班人员,接到申请送电手续时,必须仔细核对对号牌与所要操作的盘对号牌是否相同,确实无误时,申请送电人在申请送电工作票上签字后,才能进行送电操作。(7)申123、请送电人一经离开工作现场,去办理送电手续时,即认为设备或线路上已经带电,绝对禁止再继续工作。(8)操作人在进行送电操作前,应询问申请送电人员,室外工作接地线是否拆除,并检查本室将要送电的开关本身的短路接地线是否拆除,只有当短路接地线拆除后,并将开关盘(柜)锁好,才能进行合闸送电。(9)井下,如在一个开关上挂有两个停电警示牌时,在尚未全部收回停电牌之前不准合闸送电。二、在无人值班的配电室或在线路上的分路开关进行停送电工作时:(1)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必须与有关单位联系,安排好有关单位之间的配合事项。(2)必须由工作负责人指定专人进行停送电操作,停送电操作应是同一人进行。(3)停电后,应将开关操作手124、柄锁住,并悬挂停电警示牌。停电警示牌的正面应写有“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字样,反面应写有工作人姓名。不准在一个停电警示牌上一面写“停电”,另一面写“送电”的不正确做法。(4)工作完成后,必须得到工作负责人的命令后才能进行合闸送电。严格禁止用信号、摆灯、喊话或估计时间等不可靠的做法指挥送电。(5)在同一电源开关的若干分支线路上,同时进行数项工作时,各项工作负责人必须将本人的停电警示牌挂于开关手柄上,不准趁别人申请停电的机会,不挂自己的停电警示牌而进行工作。工作完毕后各项工作负责人应及时撤销自己的停电警示牌,只有当最后一个停电警示牌撤销后才能合闸送电。第十六条 停送电操作之前,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核对125、所要停、送的设备、线路,是否与工作票要求的相同,经核对确实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第十七条 工作全部完成后,要求送电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对现场进行详细检查,接线是否正确、合格,螺丝、垫圈、卡爪等是否齐全紧固,有无毛刺,有无障碍物等,以免送电后发生短路、冒火或其他事故。第三章 防雷安全管理制度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防止或减少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阳泉市防雷监测站和阳煤集团质监站要求,结合本矿防雷设施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矿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一、成立防雷安全领导小组组 长:闫志铭副组长:李胜录 孙建文 李川元 罗树宏 翟经华 于小进组126、 员:赵 文 高兴保 杨云虎 邱志明 蔡九温 王成林防雷安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办公室主任由王成林担任。二、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孙建文)到位、技术指导(李胜录)到位、物资资金(翟经华)到位、救援人员到位,确保高效妥善处理灾情。三、建立健全雷电灾害报告制度,在遭受雷电灾害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分析雷电灾害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四、矿调度员负责关注气象部门发出的雷暴预报,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人员。五、为确保防雷设施安全有效,各岗位应加强对防雷设施的检查维护,如发现防雷设施损坏的,应及时127、告知矿防雷安全领导组办公室与所在市(区)的防雷检测所,尽快排除防雷安全隐患。在检测报告、合格证失效前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防雷检测所提出检测申请,积极配合做好防雷设施定期检测工作。六、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必须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建,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投入使用前要经过防雷验收合格。七、要加强防雷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八、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雷击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四章 矿灯、自救器管理制度为了切实加强矿灯、自救器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矿灯、自救器管理制度。1、我矿属高瓦斯128、矿井矿灯应装有短路保护器。2、灯房完好的矿灯、自救器总数,至少比经常使用矿灯、自救器的总人数多10%。3、矿灯必须保持完好,如有亮度不够、电缆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圈松动、密封不严、玻璃破裂等情况,严禁发出。4、矿灯实行编号管理,专人专灯。下井人员一律凭灯牌领取矿灯、自救器,无牌灯房人员不得发放矿灯、自救器,特殊情况下,可由队写证明,并由矿调度员签发借灯条,方可发给。灯房人员必须对矿灯、自救器的发放进行认真登记。5、机关工作人员和来矿参观、检查人员须经矿有关人员陪同办理有关手续,统一领取矿灯、自救器,出井后及时归还。6、下井人员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自救器交回灯房,不得私自保管矿灯、自救器,否则129、按人员丢失论处,灯房人员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做好记录。7、在每次换班2小时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8、违章处罚:(1)、凡查出不防爆的矿灯入井,每盏罚款50元。(2)、错号使用矿灯,而影响他人上班,罚款50元。(3)、凡不上电的电池一律不准进入矿灯房,灯房人员发出黄灯、灭灯每盏罚款20元,同时由灯房临时调借,不影响当班人员上班。(4)、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矿灯、自救器应如数交班,并将本班发放情况及时登记,如果没有登记,发现一次,按矿规定罚款100元,不现场交接班的罚款50元。(5)、工作人员应端正服务态度,并负责打扫室内及矿灯、自救器和灯架卫生,发现一次不合格,130、罚当班人员各10元。第五章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一、矿属要害场所,应接受本矿保卫部门的治安管理和监督,内部治安工作应对保卫部门负责报告工作。二、机房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做好防火,防盗,防灾害事故工作。发现嫌疑和隐患及时报告。三、机房门口应挂有“要害场所,闲人免进”的标志牌。四、进入要害场所必须严格执行登记制度。非持有保卫部门及主管部门要害证或签发的介绍信,不准进入要害场所。五、不准把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要害岗位,不准将与工作无关物品及人员带入工作岗位。六、应持证进入要害,按介绍范围查视,其他部位不得接触。七、要害部位不准私自记录,不准拍照,不准私自绘图及抄录技术数据,特殊情况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八、进入要害场所应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如有违反要害管理行为,经劝阻不听,要立即请出要害部位,由保卫部门负责查处。九、检修设备应该到主管部门办理检修设备手续,否则不准乱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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