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公司危险化学品供应销售装卸车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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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43038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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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公司危险化学品供应销售、装卸车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供应销售、储存、汽车装卸、汽车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和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中的化学品。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供应销售、储存、汽车装卸、汽车运输的安全管理。第二章 供应销售管理第四条 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2、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第五条 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第六条 委托运输危险化学品时,须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并在运输合同中签定安全条款或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第七条 应严格审查购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保存复印件。对于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第八条 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第九条 加强对危险化3、学品运输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使用未取得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体运输户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 第十条 加强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检查有关手续,具有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体运输户必须具有交通部门核发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质检部门核发的运输工具检验合格证和驾驶员、押运员等运输从业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具有公安部门办理的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并将以上证件的复印件报物资管理科备案。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证中核定的车辆载重开提货单,并符合装车介质重量充装系数的要求。 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十二4、条 有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第十三条 有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603-1995)的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可靠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测。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登记、建档。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必须有专人管理。第四章 装卸车管理第十七条 装卸车前应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人员进行安全检5、查和条件确认,具体内容如下:进入装卸车现场的汽车槽(罐)车必须具备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有效证件;提货单与道路运输证核定载重相符,并符合装车介质重量充装系数的要求; 进入装卸车现场的汽车槽(罐)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槽(罐)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同时,汽车槽(罐)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而采用140-200的导电接地带,静电接地带垂直与地面接触良好;进入装卸车现场的汽车槽(罐)车必须佩戴符合安全制度的防火帽,并处于完好状态;进入装卸车现场的汽车槽(罐)车应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配备符合制度的灭火器材,并处于完好状态;进入装卸车现场的汽车槽(罐)车必须标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志;进入装车现场的汽车6、槽(罐)车质检合格;进入装卸车现场的司机、押运员、装卸工等人员,应戴安全帽,不得穿化纤衣服、钉子鞋和使用能撞击产生火花的工具。第十八条 原料 、储运单位应对检查确认合格的车辆办理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见附表一)后,方可装卸车。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管理。“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是装卸车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 车辆安全检查情况、槽(罐)车质检情况,合格打“”,不合格打“”;有的栏目不需要填写时,一律用“/”表示;证件检查、车辆安全检查、槽(罐)车质检不合格不准装卸车;“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表”由装、卸车单位各存档一份,保存期为2年。第二十条 进入装卸车现场的车辆应熄火装卸车;当槽(罐)车装满,卸除连接管线,待可燃气体完全扩散,才能启动车辆,以免发动车辆打火而发生火灾事故。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经常对装卸车单位现场的罐(槽)车进行检查,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