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审计工作管理制度6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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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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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审计工作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各二级公司及下属企业、直属企业:经集团董事会研究同意,现将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廉政工作条例、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访工作办法、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工作制度、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效能监察实施办法、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制度、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控制制2、度审计实施办法、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作业规程、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规则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企业认真遵照执行。二XX年六月九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集团)的廉政建设,规范企业高管人员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首旅集团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首旅集团企业高管人员的廉政工作,应当坚持从严治企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高管人员包括:集团总部3、各部室、各二级公司及下属企业、直属企业副职以上的领导人员。 第二章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首旅集团和下属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为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中心;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六条 首旅集团及下属企4、业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主要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以及首旅集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组织党员、高管人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增强党员、高管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和党内监督制度。负责对下属单位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制度和党内监督制度的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中心工作,从建立和完善机制入手,研究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四)根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5、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下属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使用企业高管人员,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领导本企业、下属企业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首旅集团及下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按照工作分工,对本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级领导班子中的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对本人直接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企业党委(总支、支部)每年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进行责任分工,做到任务分解到位、责任主体6、到位。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一)首旅集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二级公司、直属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集团总部各部室高管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首旅集团纪委、党办、监察审计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的结果作为对高管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 首旅集团各级企业高管人员应在专题民7、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各级企业党委在每年的工作总结中,要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做出专题报告。报告内容要全面、真实地反映本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对各二级公司、直属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评议工作由首旅集团纪委、党办、监察审计室和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评议工作要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评议方法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第三章 规范和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三重一大”是指企业的“8、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企业重大决策的范围:(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主要措施;(二)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方案;经营、发展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资产重组、改制、兼并、破产等重要方案;对外投资方案,股权收购、转让等资本运作方案;资金的使用方案;机构、人员较大规模的调整方案;经营者兼职及其薪酬方案;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以及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方案;重要经济合同审批;企业利润分配方案,经营者持股方案;企业应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方案;(三)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9、和企业文化建设中所涉及的重要问题; (四)涉及企业高管人员及职工的工资、奖励、住房、公务用车、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第十三条 重要人事任免:本企业部门以上高管人员和所属企业高管人员的任免、考核和奖惩。第十四条 重要项目安排:包括对外投资项目、经营开发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 (一)以现金、实物投资进行合资、合作,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 (二)涉及房地产、设备等资产的开发、出租、承包、转让、变现等项目; (三)资产重组、结构调整、管理体制改革的项目; (四)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第十五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范围:投融资计划,借款、贷款计10、划,对外担保项目,资本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大宗材料、设备采购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上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权限: (一)在同一项目直接使用2000万元(不含2000万)以上的大额度资金,由首旅集团董事会决策;(二)在同一项目直接使用2000万元(含2000万)以下的大额度资金,由首旅集团行政会议决策;(三)经首旅集团授权的二级公司依据授权额度,决策在同一项目直接使用500万元(不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四)首旅集团下属企业大额度资金的具体数额及决策权限,由各企业按照首旅集团制定的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等11、有关规定确定,并按不同性质和额度在党委会、董事会、行政会上给予决策;(五)首旅集团的三级企业原则上无投资权。首旅集团内所有企业的对外担保、抵押项目必须报首旅集团批准。 第十七条“三重一大”决策的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企业“三重一大”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决策;(二)依权限决策原则。企业“三重一大”的决策必须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企业党委(常委)会、董事会、行政会议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进行决策; (三)民主决策原则。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充分发挥民主,不能少数人或个人决策。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听取职工的意见。 第十八条 确定议题。议决“三12、重一大”应在会前确定议题,不能搞临时动议。需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的议题,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征集委员(常委)意见汇总后,由党委书记确定。需经董事会研究的议题,由办公室提前征集各董事的意见汇总后,由董事长确定。需经行政会议集体研究的议题:由办公室提前征集副总裁和总裁助理意见汇总后,由总裁确定。需采取党委(常委)会与董事会共同集体研究的议题,视议题内容由党委办公室或办公室提前征集党委(常委)和董事会成员意见汇总后,由党委书记、董事长确定。 第十九条 充分论证。企业重大决策的动议,必须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客观真实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方案,并提前向参会人员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重要13、项目的安排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重大投资项目和可行性研究,可聘请有资质的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向会上提出书面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重大投资、重要项目、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有合同意向的,应将合同的主要条款提交会上讨论。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建议人选提出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提交会上集体讨论决定。 在议决“三重一大”事项的过程中要注意信息的充分披露,提交议案的部门和主要负责人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决策失误。 第二十条 集体讨论。党委(常委)会决策要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讨论决定问题,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参加。党委(常14、委)会决策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对于重大问题如有较大分歧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酝酿成熟后再议,遇紧急情况除外。党委(常委)会讨论人事任免事项时,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委(常委)会推荐领导人员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讨论决定人事任免应当采取票决的方式。 董事会决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董事会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对所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和形成的决议上署名。 行政会议决策、党委(常委)会与董事会共同集体决策,按照制定的议事规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1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要求,企业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首旅集团对下属企业“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具体方式: (一)按照首旅集团及各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各企业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与合理性审核; (二)首旅集团党委结合每年对各企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对“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首旅集团各二级公司负责对本企业所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 廉洁自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管理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首旅集团的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16、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廉洁自律方面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企业高管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二)违反首旅集团规定和相关程序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对外投资、担保、融资等重大事项;(三)未经批准,或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进行其17、它经营活动;(四)违反首旅集团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高管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五)违反首旅集团相关规定和程序,暗箱操作大宗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投资等事项;(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七)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八)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九)其它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企业高管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18、资入股;(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三)未经上级批准或本企业领导班子决定,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企业的领导职务并领取报酬;(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等私分或据为己有;(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八)其它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企业高管人员应当以国家和首旅集团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19、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四)违反首旅集团相关规定,与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人投资经营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而没回避;(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中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业务活动;(七)其它可能损害企业利益20、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企业高管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二)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首旅集团的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三)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四)其它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企业高管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三)用公21、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五)其它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第三十条 加强对企业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管理工作。高管人员任职时,按照高管人员管理权限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高管人员要自觉遵守本条例的各项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企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规定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第三十二条 企业高管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三十三条 企业高管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对高管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四条 企业高管人员违反本22、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首旅集团下属企业的领导职务。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首旅集团下属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三十五条 各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为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第五章 廉政谈话规定 第三十六条 廉政谈话工作按照首旅集团高管人员管理权限,由各级纪委组织实施,逐级负责。 第三十七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三种类型。(一)任职廉政谈话: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围绕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与所属单位新任职高管人员的谈话。谈23、话方式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与首旅集团管理的新任正职高管人员的谈话,由集团主要领导或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进行,与首旅集团管理的新任副职高管人员的谈话,由集团纪委书记进行,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单位的党委主要领导进行。(二)诫勉谈话:指纪检监察部门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高管人员的谈话。谈话应以个别方式进行。与首旅集团管理的高管人员的谈话,由首旅集团纪委书记、副书记或委托其所在单位党委主要领导进行。(三)警示谈话:指首旅集团纪委针对集团所属企业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与下级领导班子及高管人员的谈话。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视情况可由首24、旅集团主要领导或纪委书记进行。第三十八条 廉政谈话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内容进行:(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始终保持同职工群众的联系;(三)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共同负责”的原则;(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五)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遵守高管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做到廉政勤政;(六)坚持“三重一大”制度,科学、民主、集体决策,保证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同时,首旅集团纪委要针对企业的工作情况,25、针对群众对于高管人员的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与有关企业领导班子或高管人员进行谈话。第三十九条 首旅集团纪委要围绕廉政谈话的内容和要求,提前做出计划安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谈话前,首旅集团纪委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员及有关要求,书面或电话通知谈话对象。对谈话中发现的情况、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首旅集团纪委要加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第四十一条 进行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第26、四十二条 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集团主要领导和上级纪委。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党委(总支、支部)要切实加强对谈话工作的领导,纪委要抓好谈话工作的落实,将谈话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中。 第四十四条 各级纪委要建立谈话工作的专项档案。每次谈话后,要填写首旅集团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备案表。各企业党委每年要将年度谈话工作的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每半年即每年的6月底及11月底之前,将本企业进行谈话的情况汇总后,填写首旅集团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情况汇总表,与书面报告一并报送集团纪委。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企业高管人员违反本27、条例的各项规定,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影响及应承担的责任,分别做出如下处理:(一)诫勉谈话; (二)本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 (四)经济处罚; (五)责令辞职;(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责任追究要按照被追究责任人员的管理权限及任免、聘用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首旅集团的下属企业要根据本条例,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廉政工作相关规定,并报首旅集团纪委备案。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首旅集团党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28、条 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首旅集团及下属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由首旅集团及下属单位负责处理的活动。第三条 信访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企业的一种途径。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四条 各企业要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倾听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做好工作;要科学、29、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各企业负责人要重视信访工作,亲自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二)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妥善处理问题; (三)按企业、部门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四)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单位和单位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30、(二)对单位和单位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控告和申诉。 第七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企业的利益和其他职工的合法的自由及权利; (二)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接待场所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 (四)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 第八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先向责任归属单位提出。 反映问题,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31、姓名(名称)、住址、电话、联络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九条 向单位反映群体意愿的,可以通过书信形式,需要当面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进行,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第三章 信访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首旅集团的信访工作由集团办公室和监察审计室负责,各企业应当按照方便群众、有利工作的原则配备兼职信访工作人员。信访工作人员代表本企业负责组织、协调信访工作,处理信访问题,保障信访渠道的畅通。 第十一条 信访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本企业负责人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四)对下属企业的信访工作进行业32、务指导,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六)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十二条 受理范围: (一)对本企业颁布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企业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本企业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四)对下一级企业副职以上高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五)属于本企业职权范围的其它事项。对属于本企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企业职权范围的信访33、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单位提出。对应当通过协调、仲裁、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解决的信访问题,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协调组织、仲裁机构、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出。第四章 办理规则 第十三条 信访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第十四条 信访人员对受理的来信来访应当进行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需要直接承办的,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对需要由有关单位承办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责任单位转办或者交办;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送责任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34、果,提交办结报告。 第十五条 涉及两个以上企业管辖的信访事项,由受理企业同有关企业协商处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单位协调处理。第十六条 企业合并前的信访事项,由合并后的企业负责处理,已撤消企业的信访事项,由被撤消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对越级上访的,接待单位一般不予直接受理,但应当向上访人指明承办单位。第十七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单位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35、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向上级单位提出申诉的,原作出决定的单位应当给信访人出具书面处理决定。上级单位应当予以复查,并将复查结果答复信访人。 上级单位确认承办单位对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责令其重新处理,也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有关部门已做了妥善处理,但本人坚持无理要求,反复到上级单位上访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回,或者提请单位所36、在地的公安部门采取措施,使其不再缠诉。 第二十一条 对未推选代表反映群众意愿的集体上访,接待单位应告知上访人推选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返回。上访人拒绝推选代表并滞留在接待场所的,接待单位应通知责任归属单位及时到场,将上访人接回,必要时可请公安部门协助维持好现场秩序。第二十二条 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发现下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它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37、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要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及其亲属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信访秘密。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访机构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提出的建议、38、意见、对企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二)提出的批评、建议对改进企业工作有重要作用的; (三)揭发、检举违法违纪的行为,对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有显著成效的。 第二十八条 各级信访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单位给予主管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一)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属于本企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四)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39、行的; (五)应当报告查处结果而不按期报告,又不说明情况的; (六)对上级信访工作机构做出的协调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 第二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漏登漏报重要信访情况或者丢失信件的; (二)因拖延或者贻误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信访秘密的; (四)隐匿、销毁信访材料的; (五)对信访人进行威胁、恐吓、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七)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40、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上访为名进行非法活动,扰乱社会治安的; (二)歪曲、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三)无理取闹、蛮横要挟、长期纠缠,屡教不改的; (四)威胁、辱骂、殴打信访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 (五)冲击机关,损坏公共财物,扰乱工作秩序的。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首旅集团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41、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工作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集团)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廉政建设,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XX市纪委、XX市监察局关于在国有企业进一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结合首旅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监察工作,是指首旅集团监察部门,对企业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首旅集团规章制度、重大决策及对经营、管理活动廉政和效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企业管理人员包括:首旅集团总部各部门、下属企业高管人员和有业务42、处置权的人员。 第四条 首旅集团总部各部门、下属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支持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首旅集团监察工作的原则:(一)坚持服从、服务于企业中心工作;(二)坚持依法监察,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首旅集团规章制度办事;(三)坚持立足防范、重在教育、严格监督; (四)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五)坚持监察部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首旅集团设立监察审计室,配备专职监察人员,在首旅集团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同时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43、第七条 首旅集团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设立专职或兼职监察人员,在本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同时接受首旅集团监察审计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九条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工作业务,具备与监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水平。 第十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一条 首旅集团监察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一)对企业管理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首旅集团及本企业重大决策,执行首旅集团规章制度等情况以及围绕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开展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 (二)受理对企44、业管理人员违反纪律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三)依照管理权限,调查核实企业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首旅集团规章制度等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提出本企业监察方面的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后实施; (五)承办本企业领导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工作权限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企业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企业管理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企业管理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首旅集团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对可以证明违反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45、务账目及其它相关的材料,经本企业主管领导批准,有权暂时封存; (五)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措施。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廉政监察按以下工作程序办理:(一)收到对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线索,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初步审查,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的,予以了结;(二)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三)违纪案件立案后,制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四)调查终结后,撰写调查报告。对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的,对案件予以撤消;对有证据证明违法违纪事实存在的,进行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效能监察按以下工作程序办理:(一)对需要进行效能监察的事项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立项46、; (二)制定效能监察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撰写效能监察报告,对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弃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它有关材料和其它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拒绝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对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七)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47、秘密的。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追究:(一)诫勉谈话; (二)本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警告; (五)记过;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辞退;(九)开除公职。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要按照被追究责任人员的管理权限及任免、聘用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首旅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首旅集团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第一48、条 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促进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集团)各级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廉洁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共XX市纪委、XX市监察局关于在国有企业进一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意见及相关规定,结合首旅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效能监察,是指首旅集团监察部门根据首旅集团主要负责人授权,对企业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及企业经济效益、本人工作效率、工作能力等情况进行的一种监督检查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管理人员包括:首旅集团总部各部门、下属企业的高管人员和有业务处置权的人员。 第四条 首旅集团成立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在首旅集团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效能49、监察工作,小组成员由集团总部党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运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资本经营部、人力资源部、安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监察审计室负责。第五条 效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紧密围绕首旅集团的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二)效能监察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相结合;(三)事后监督与事前、事中监督相结合;(四)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相结合。第六条 效能监察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各级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首旅集团的有关程序和规定,是否做到令行禁止;(二)各级高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在落实首旅集团50、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工作部署中,是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按规定的要求完成任务;(三)在企业进行重组改制、兼并、破产过程中,国有资产是否流失;(四)企业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五)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按照国家和首旅集团的相关程序和规定认真执行;(六)企业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第七条 效能监察的基本程序是:(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进行筛选,确定检查事项,填写立项审批表,明确项目负责人等,由首旅集团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包括组成检查组、制定检查方案、实施检查等;(三)向批准立项的集团领导提出检查情况报告,必要时可同时报送集团51、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基本情况、主要事实、产生的原因和相关人员责任等;(四)根据检查结果向集团领导提出有关建议和处理意见,并根据集团领导的指示或决定督促落实。第八条 在效能监察过程中,对忠于职守、廉洁勤政、成绩突出的人员,建议首旅集团领导予以表彰或奖励。第九条 在效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企业管理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首旅集团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首旅集团各二级公司及下属企业、直属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在本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相应的效能监察工作。第十一条本规定由首旅集团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52、施行。 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集团)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首旅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独立监督和评价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通过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首旅集团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以法律、法规和首旅集团相关规章制度为依据,对本企业及由首旅集团管理的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53、位的各二级公司、直属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查评价。 第四条 首旅集团实行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首旅集团总裁主持,成员包括首旅集团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纪委书记、总监及计划财务部、运营管理部、资本经营部、人力资源部、安全保障部、监察审计室、党委办公室和集团办公室等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定期召开会议,确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研究、处理重大内部审计事项和有关问题。第五条 首旅集团的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的办法,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审计项目,所需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54、人员 第六条 首旅集团设置监察审计室,配备具有审计、财务专业技能的人员,在首旅集团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工作。首旅集团的内部审计业务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首旅集团各二级公司、直属企业可根据自身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在本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各二级公司、直属企业的内部审计业务接受首旅集团监察审计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所有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均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并参加后续教育。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55、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首旅集团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企业和各二级公司、直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企业和各二级公司、直属企业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各二级公司、直属企业高管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本企业和各二级公司、直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企业和各二级公司、直属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56、评审; (六)对本企业和各二级公司、直属企业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本企业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要求办理的其它专项审计事项; (八)向本企业主管领导报告内部审计工作。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的文件、资料;(二)参加本企业有关会议,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三)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57、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审计方案,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58、作条件。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基础方法、常用方法、专门技术方法和审计调查方法,采用听取情况介绍,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实施审计时,须按要求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准确的记录。 第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59、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后,向被审计企业发出内部审计意见书或内部审计决定。被审计企业必须执行内部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等工作,并在接到审计决定后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执行情况。内部审计机构视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内部审计决定和内部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在接到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后的15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的主管领导提出复审申请,内部审计机构的主管领导可召开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复审的决定。如决定复审,内部审计机构要在30日内进行复审,并做出终审结论。 第十60、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档案管理办法,并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被审计企业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二)被审计企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三)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按以下61、情况进行追究:(一)诫勉谈话; (二)本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警告; (五)记过;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辞退;(九)开除公职。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要按照被追究责任人员的管理权限及任免、聘用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首旅集团参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由参股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或由参股企业监事会委托首旅集团监察审计室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首旅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首旅集团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作业规程。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62、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集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高管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XX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XX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首旅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63、称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是指企业的总经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首旅集团内部审计机构接受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对各二级公司、直属企业高管人员的离任审计、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重大经济事项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企业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一)企业高管人员离任审计,是指企业高管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的审计;(二)企业高管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任职期间进行的经济责64、任审计; (三)企业重大经济事项责任审计,是指国有企业在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重大经济事项责任的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企业高管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通过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分清企业高管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四)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六)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企业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65、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分清企业高管人员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查清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它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七条 企业高管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求提供以下材料:(一)被审计人员本人应当在接到审计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写出任期述职报告送交审计组,其内容包括:1单位基本情况; 2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经济责任制履行情况; 3资产的管理使用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4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情况; 5职工工资、福利费管理情况; 6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66、7有关部门奖惩情况; 8需要向首旅集团说明的问题; 9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10今后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有: 1企业高管人员任期内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账户,包括已经注销的账户; 2企业章程,有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资料; 3企业高管人员任期内首旅集团历年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 4企业高管人员任期内历年资产经营计划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5企业高管人员任期内历年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6企业高管人员任期内重大投资项目及其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7财务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 8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67、债权、债务明细表; 9企业高管人员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材料及相关会议纪要; 10企业高管人员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专门材料; 11企业高管人员任期内上级内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等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 12企业高管人员任期内有关企业管理、监督部门做出的重大检查事项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的材料; 13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企业高管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程序按首旅集团内部审计作业规程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首旅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68、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集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及投资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首旅集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项目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首旅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列入企业年度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建设项目; (二)更新改造项目(含翻扩建、装饰装修改造及设备更新); (三)机器、设备购置及安装: (四)其它零星项目。 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首旅集团监察审计室69、负责首旅集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并实行内部审计监督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和竣工后决算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一)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规; 2审查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3审查项目资金计划是否已经列入企业预算; 4审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二)建设期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评价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有无管理失控环节; 2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无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现象,设计变更是否按规定经过批准; 3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70、的造价控制、资金使用是否合理; 4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结算及物资设备管理情况。 (三)竣工后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首旅集团规定编制竣工决算; 2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3审查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的经济合同的履行结果; 4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5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第五条 实施审计时,建设单位要按照审计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各类情况和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资料; (二)施工许可证; (三)设计图纸及说明;71、 (四)施工图纸审批意见; (五)招标投标文件; (六)合同书; (七)施工资料及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变更现场签证资料;(八)概预算、决算等有关资料。资料提供有效期限以审计机构第一次收到日期为准,在此日期之后提供的现场签证资料,一律不得作为工程造价的结算依据。 第六条 审计机构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阶段有以下权限: (一)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严或不执行有关制度的行为提出改正的意见; (二)对资质不合格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予以更换的意见;对监理单位虽有资质和工作标准,但达不到国务院国办19996号文要求的,要责成更换;对施工单位层层转包、应实行监理而没实行监理或监理不严格把关、使用72、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及材料等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上级反映,予以制止和纠正; (三)对合同价格条款不合理、预算、结算高估冒算、虚报投资完成额等问题,做出核减、扣回、冲销等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审计单位承担;(四)发现挪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问题的,责成有关单位立即予以追还;对挤占工程成本的支出应责成项目实施单位从项目中调出,不得列入工程成本; (五)发现设备和材料管理混乱造成浪费的,应责成项目实施单位予以清理整顿,限期改正。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的程序和方法按首旅集团内部审计作业规程办理。第八条 本办法由首旅集团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73、控制制度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集团)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完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确保首旅集团经营方针的贯彻执行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首旅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首旅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为了实现首旅集团的经营管理目标,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财务收支合法、会计信息真实,贯彻经营方针和决策,以及保证经济活动效益而形成的一种内部自我协调、制约和检查的控制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是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检查、74、测试和评价。 第三条 首旅集团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依据是: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首旅集团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等。 第四条 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部责任控制制度:即确定企业内部各部门、各环节、各层次及其工作人员以经济责任为中心的内部控制制度,它由工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部门、各环节、各层次的责任制两方面组成; (二)内部牵制控制制度:是指为适应企业财产保护和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性而形成的一种制度,它要求任何会计事项或不相容的职务必须经过两个以上的人员或部门; (三)内部程序控制制度:是指企业内部为实现经营目标而实行的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对所必须经过的环节和业务操作流程所作的75、规定; (四)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企业为了保证会计数据的正确性和可靠性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办法,通过复式记账法,账证、账账、账表之间的钩稽关系,会计、出纳与稽核岗位的业务牵制关系等等,检查会计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合法性; (五)财产、凭单管理制度:要求一切财产资料都应建立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企业的计划、预算、合同、单据等,都应实行专人管理,所有凭证和有关文件都应整理归档; (六)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条 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二)部门或个人有无不按程序办事或越权行使权利的行为; (三)部门与部门之间有无横向制约程序; (四)制度与制度之间是否衔接相76、通; (五)各职能部门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 (六)各种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 第六条 内部控制制度审计要点: (一)内部责任控制制度 各部门、各环节、各层次,是否建立了工作岗位责任制;是否形成了凡事有人负责,办事有章可循,遇事有据可查,事事有人监督的工作格局,做到定岗定责,分工明确,办事有标准,工作有检查。(二)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牵制组织,是否以牵制制度为基础,发生经济活动的有关各方面是否实现互相牵制。表现为: 1任何一项经济活动从发生到结束,不能自始至终由同一个人来完成。 2不相容的职务必须分割:(1)有权批准某项经济业务与执行该经济业务的职务要分割; (2)执77、行经济业务与审核该项经济业务要分割; (3)保管财产物资的职务与登记控制财产物资会计账册的职务要分割; (4)办理采购及销售业务的职务与办理银行结算的职务要分割; (5)保管财产物资的职务与财产清查的职务要分割; (6)出纳员的职务与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等会计账目的登记以及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等会计职务要分割; (7)银行印鉴的使用与保管要分割。 (三)内部程序控制制度 各部门、各环节、各层次,是否建立了必要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和业务经营手续制度,是否规定了必要的管理程序;处理经济业务是否按规定的业务处理程序进行并办理了必要的手续。 1做出经营决策是否按确定目标、制定方案、方案评估、方78、案选优、控制实施、追踪决策等程序和手续进行;是否明确规定了各部门参加决策程序的人员,及其在每项决策中所处的地位,应有的权力,应负的责任,以及提议、复核、审查、签署等一系列的具体手续。 2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采购、销售环节,对财产的保管和使用,对资金的收付、结算和分配,是否都规定了必要的经济业务处理程序和手续。 3每项经济业务从发生到完成,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办理了必要的手续;涉及经济业务的处理,是否坚持必要的审批制度(即经过授权、主办、核准、执行、记录等步骤)。 4是否建立了经济信息反馈的程序和手续,并据以修改、补充原来的措施,达到控制、调节的目的。 (四)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各级财务部门进行79、财务管理、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和实行财务监督,是否建立了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管理制度;是否确定了记录和控制经济业务的程序和手续,具体包括: 1办理会计凭证的程序和手续; 2登记账簿的程序和手续; 3编制报表的程序和手续; 4财产清查的程序和手续; 5会计交接的程序和手续; 6会计稽核的程序和手续; 7会计电算化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手续; 8会计人员任免、工作安排、考核的程序和手续。 (五)财产、凭单管理控制制度 企业内部是否建立了保护资产安全和完整的管理制度,是否明确专人负责;各企业、各部门的计划、预算、合同、单据等是否实行专人管理;所有经济业务凭证和有关文件是否按规定整理归档。(六)内部审80、计制度 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能对经济业务活动和职能部门运作进行有效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程序 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开展专项审计和必要的抽查,对本企业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具体审计程序一般分为询问调查、符合性测试和审计评价三个阶段。 评价内部控制制度一般按以下步骤进行:(一)健全性评价:即通过必要的审计调查,测试各项业务过程的控制环节是否完整,评价企业内控制度中规定的各项业务系统的控制程度是否健全、合理; (二)符合性评价:即通过必要的审计调查、测试,评价在实际活动中,在内控制度所规定的控制点上,内控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执行或利用;是否有章不循;规定的控制点是否切81、合实际,是否可以执行; (三)功能性评价:即评价内控制度在关键点上是否发挥了应有的控制作用,是否取得了应有的效果。 第八条 实施审计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向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经领导批准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把鉴定的控制缺陷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通报有关管理部门,并监督其实施纠正。 第九条 本办法由首旅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预算执行和其它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确保首旅集团经营方针的贯彻执行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依据首旅集团内部82、审计制度和首旅集团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首旅集团下达年度预算指标的企业。 第三条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营预算审计: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指标的真实性、合法性实施审计监督; (二)财务状况预算审计:对资产、负债、净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三)投资预算审计:对投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回报实施审计监督; (四)人工成本预算审计:对企业高管人员年薪和员工工资、社会保险统筹等费用支出实施审计监督; (五)现金流量预算审计:对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支出进行审计监督; (六)其它需要审83、计的事项。 第四条 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并应及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批准的预算主要指标,预算调整方案; (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三)财务月报、年报、财务分析、经营活动分析等有关报告、资料; (四)企业的投资计划、更新改造计划; (五)其它与预算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程序和方法按首旅集团内部审计作业规程办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首旅集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作业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建设,84、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XX市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及相关规定,结合首旅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对企业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计和评价时遵循的行为规范;是首旅集团内部审计机构指导、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和标准。本规程主要包括: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终结阶段、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围绕本企业中心工作,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经本企业主管领导或内部审计联席会议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立项的依据是:(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首旅集团的相关规定85、;(二)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 (三)其它业务部门或组织的委托; (四)首旅集团主要领导的委派。第二章 内部审计准备阶段 第四条 内部审计准备阶段是确定审计立项后,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过程。 第五条 组成审计组。审计项目确定后,应根据被审计单位规模的大小,经营业务的特点,预计审计业务量的大小,审计时间的要求等情况,选派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派胜任人员担任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 审计组应编制审计方案。在编制审计方案前,应了解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86、一)审计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方式、重点、实施步骤和预计审计实施时间;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五)编制的日期。 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具体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成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五)发送单位公章及签发日期。 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时,应要求收件人在审计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第八条 审计组在向被审计87、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提供给审计组的会计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是否有帐外帐、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以及未决诉讼事项等方面做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关责任。审计组及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第三章 内部审计实施阶段 第九条 内部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组依据审计方案,通过基本方法、常用方法、专门技术方法和审计调查方法,采用听取情况汇报,审查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审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审核检查有关资料和88、经济活动,获取审计证据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过程。 第十条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审计组应根据审计方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以进一步确定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范围、内容、重点和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修改审计方案。 第十一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取证。取证应采取记录、抄录、复印等手段,收集反映客观事实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在收集证据、证明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二)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四89、)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组应当做出书面说明,并经两人签字证明。 第十三条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聘请专业部门、单位或专业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项问题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录清晰、准确、证据充分、相关内容真实完整,经审计组长检查和复核后签字。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阶段结束前,应对审计底稿和审计证据等资料进行初步整理,检查审计方案所列全部审计事项是否已按要求全部实90、施,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对审计事项进行初步评价,并与被审计单位就一些必要事项初步交换意见。第四章 内部审计终结阶段 第十六条 审计实施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要向内部审计机构和委托审计单位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报告在报送上述单位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要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经两人签字证明。 当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时,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91、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收件人; (二)审计的依据、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三)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五)审计评价意见; (六)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国家和企业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提出定性、处理、处罚的建议及其依据。 审计报告还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语言简练,表达确切,观点鲜明。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内部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批准后,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出具内部审计意见书; (二)对违反国家和本企业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做出处理、处罚的内部审计决定; (三)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提出92、处理的建议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的内容: (一)内部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改进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决定应当包括的内容: (一)内部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和本企业规定的财务收支等行为; (三)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构。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内部审计决定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执行情况,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况确定93、是否进行后续审计。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对内部审计决定和内部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在接到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后的15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的主管领导提出复审申请,内部审计机构的主管领导可召开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并在15日内做出是否复审的决定。如决定复审,内部审计机构要在30日内进行复审,并做出终审结论。第五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项目完成后,由审计组长或指定人员负责将该项目登记到内部审计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序号、项目内容、被审计单位、送审时间、结审时间等。 第二十五条 本着“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各参审人员按审计分工将自己分管的审计项目中的94、文件材料和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内部审计记录收集整理,由审计组长负责本审计项目的立卷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以内部审计项目为单元对全部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编号、装订成册,内部审计项目终结已下达内部审计意见的审计资料应及时立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案卷内的文件材料一般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即应逆审计程序结合重要程序排列。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妥善保管内部审计资料,注重内部审计资料保密性。对已下达审计意见的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于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完成立卷归档工作,移交本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存档。未移送的内部审计项目档案或正在审计中的内部审计资料由内部95、审计机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应按规定期限保存、销毁。对外借阅时,需经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首旅集团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XXXX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集团)内部审计管理,规范重大审计事项的决策,防范审计风险,明确各部门职责,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和首旅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首旅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首旅集团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首旅集团总裁主持,成员包括首旅96、集团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纪委书记、总监及计划财务、人力资源、运营管理、资本经营、安全保障、监察审计、党委办公室、办公室等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重大审计事项并就有关问题做出决定。 第三条 联席会议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研究、制定首旅集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交流、通报企业高管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情况,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与研究,就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被审计企业提出的复审申请,做出是否同意复审的决定;并在决定复审后,做出终审结论; (五)研究、处理97、其它审计事项。 第四条 参加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根据各自职责有所侧重。组织、人事部门结合领导人员管理和监督需要,提出企业高管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并正确有效地使用审计结果;其他业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并结合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需要,提出审计计划,并督促被审计企业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和建议;监察审计室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处理。 第五条 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首旅集团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并决定参加和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单位或人员。 第六条 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与决定的重大审计事项与问题,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扩散。 第七条 本规则由首旅集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