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总厂废钢铁中危险物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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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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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炼钢总厂废钢铁中危险物品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次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1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2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 2第五章 附则.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入炉废钢铁中危险物品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加强废钢铁验收、拣选、加工、配料等环节的过程控制,避免危险物品流入炼钢工序,确保炼钢供料安全。根据废钢铁(GB 4223-2004)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炼钢总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2、用于炼钢总厂废钢铁中危险物品的管理。第三条 危险物品分类危险物品是指密闭容器、半密闭容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军械物品五类。(一)密闭容器:是指各种气(液)瓶、罐、箱和两端封闭的管状物等,且没有与大气相通的孔(洞)的容器。(二)半密闭容器:是指各种气(液)瓶、罐、箱和两端封闭的管状物等,仅有与大气相通的孔(洞)的容器。这类容器应从轴向割开或将其压扁成不可复原状,否则等同于密闭容器;但已有敞口或孔(洞)总面积超过10%者,属非密闭容器。(三)有毒有害物品:是指盛装化学药品、农药、放射性物质的容器、管道及其碎片,以及被放射污染的物质等。(四)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各种炮弹、炸弹、手榴弹、地雷、3、炮火筒、子弹等武器弹药及其它们的教练品、雷管、导火索等物品。(五)军械物品:是指战机、坦克、装甲车辆、火炮、枪支等零部件。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 生产安全科 (一) 负责督察炼钢总厂中坝、武都作业区废钢铁验收、拣选、加工、配料等履责情况,报请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查管理制度规定的考核和奖励凭据。(二)负责报请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对可疑“密闭容器”、“半密闭容器”和“有毒有害物品”的进行验收鉴定。(三)负责作业区拣选上报的各种危险物品数量的认定工作。第五条 准备作业区负责废钢里危险物品的初次分选工作,同时对分选出的危险物品做好加工或保管。第六条 炼钢作业区负责入炉废钢铁的最后把关工作,检查废钢铁料中4、是否存在危险物品,并按配料单注明的料型,适时调整各次加料后的操作避险措施,规避易燃易爆物品造成危害。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第七条 作业区要严格按国家废钢铁标准和公司规定验收进厂废钢铁,及时发现混夹的危险物品,并报请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供户实施处罚。第八条 作业区拣选和加工应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入仓储料场的废钢铁必须经过严格拣选和加工,不能漏选危险品。第九条 严禁未经拣选和加工的废钢铁进入配料料篮或料斗。配送到冶炼现场的禁止混夹危险物品,不应有机械部件容器(发动机、齿轮箱等),如有作业区应清除易燃品和润滑剂的残余物。第十条 作业区对经处理已消除危险后的废旧武器弹药或军械物品要单独堆放(必须持有5、产生当地公安部门和经国家批准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部门出具的有效安全证明),然后上报炼钢总厂和公司武保部门聘请本地公安部门或具有鉴定资格的部门对实物和证明文件进行鉴定,一切正常后方可配料入炉。第十一条 作业区再次分装配料、送到电炉冶炼的废钢铁前,应检查废钢铁料中是否存在危险物品,在确认无危险物品后方可入炉。第十二条 作业区应建立规范的危险品管理台帐,对拣选出的危险品按月编号,分类堆放,集中妥善保管,并于堆放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按月上报生产安全科,以便及时报请公司主管部门处理;对弹药、军械类物品要加锁保管于人员稀少、安全可靠的地方,并随时向炼钢总厂和公司武保、安全等部门报告仓储情况,以便及时组织销毁6、处理。第十三条 作业区废钢铁验收、拣选、加工、配料等相关单位和根据需要临时调派的有关人员,应相互协调配和,尽职尽责,忠于职守,共同搞好炼钢供料安全。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第十四条 对即将入炉的废钢铁中存在危险品,实行重惩、重奖。(一)冶炼操作人员在配好送到炉前的废钢铁料中发现危险品,经核实确系炉前发现者,按每件考核上工序500元,同时按每件200元奖励发现者。若发现者属弄虚作假,则取消原考核,将对弄虚作假者按每件500元考核/次。(二)炉前或炉中发现的、或者因其爆炸从炉中飞出的危险品,必须经当班班长、值班领导和作业区安全员共同确认,并通知验收部门和物流管理部门的验收人员到现场确认后方可作为考核和奖7、励的依据。第十五条 因危险品引发事故的考核:(一)事故发生在仓储料场,由物流管理部门负主要责任,采购、验收部门负次要责任。无人员伤亡的,一次考核20005000元,造成人员伤亡的,以伤亡人员所在单位为基准按XX特钢公司2015年专项考核细则进行考核。(二)事故发生在炼钢生产过程中,由采购、验收和物流管理部门共同承担主要责任,冶炼单位承担次要责任。无人员伤亡的,一次考核40008000元,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冶炼单位为基准按XX特钢公司2015年专项考核细则进行考核。第十六条 分选出危险品的奖励:(一) 易燃易爆物品中的未拆除引信的炮弹、炸弹、手榴弹、地雷每件奖励10元。(二)密闭压力容器中直径大8、于250mm,或长度大于1700mm的每件奖励5元。(三)小型密闭容器、直径大于250mm,或长度大于1700mm的半密封容器、放射性有毒有害物品、未拆解的灭火器、炮火筒、子弹等武器弹药及其它们的教练品、雷管、导火索等物品每件奖励2元。(四)一般有毒有害物品、一般军械物品每件奖励1元。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科应按期向公司武保、物流、安全等部门报告分选出危险品的仓储情况,配合主管部门组织销毁处理。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标准废钢铁和公司有关废钢管理制度执行。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炼钢总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生产安全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