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发动机公司工业卫生管理规定.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职z****i
编号:1141651
2024-09-08
5页
23.04KB
1、汽车发动机公司工业卫生管理规定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1 目的为保护XXXX发动机有限公司全体员工的健康,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危害,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XX发动机有限公司各职能部门、车间。3 术语和定义(无)4 职责4.1 生产管理部负责对公司的工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负责工业卫生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5 工作内容和要求5.1 总则5.1.1 工业卫生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有毒有害因素,改善劳动环境。5.1.2 在生产过程中2、,应广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本质上解决有毒有害物质对员工的危害。5.2 有毒有害作业点的划分和监测5.2.1 生产管理部应根据机械工业有害作业点划分准则每年对本单位产生生产性有毒有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有害作业点划分,并将划分结果记录在企业工业卫生技术档案中。 生产管理部按各单位有害作业点分布情况及国家规定制定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的监测计划,并按计划委托XX检测服务中心进行监测。5.3 有毒有害作业要求5.3.1 有毒有害作业点应整齐悬挂警示牌并及时填写测定结果,剧毒工位应悬挂明显标志和安全操作规程。5.3.2 对现有的防尘、防毒、防危害等设备、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3、停用,因工艺改造、技术更新需要改变原有设施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改造方案,报生产管理部审批,方可实施。5.3.3 年龄未满18周岁的员工不能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已在这些岗位工作的,必须调离其工作岗位。5.4 有毒有害作业环境的改善5.4.1 对于容易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工位,应设置通风排毒设施。并采取隔离操作、自控操作或设单独的操作间。 凡有热源的车间,在高温季节,都要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及时调节天窗、侧窗、同时辅以机械通风装置保持厂房内空气流通。 对目前在工艺方面解决不了的有毒有害物质,应采取防护治理措施,达到改善劳动条件与环境的目的。 对因毒物泄漏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设备,应有应4、急防护措施。5.4.5 委托发动机分公司设备工装部对厂房通风换气、除尘净化、防暑降温等设备、设施,按设备管理要求,纳入设备维修计划,保证设备设施的原有效能。5.4.6 凡通风(排尘、毒)系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未达到国家允许排放标准的,均应设净化装置。5.5 有毒有害作业员工的体检和健康档案5.5.1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生产安全部应按规定组织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员工健康档案中,并汇总在企业工业卫生技术档案中。 对新录用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岗位。5.5.3 健康检查的间隔时间为a) 噪声强度在85Db(A)以上5、,身体检查时间为23年;b) 毒物作业、局部振动作业,身体检查时间为12年;c) 对疑似职业病的人员,身体检查时间为1年。5.5.4 凡经省级职业病鉴定机构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依据诊断报告书,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调离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5.6 职业病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疗养5.6.1 生产管理部每年应有计划地组织职业病患者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疗养。5.6.2 生产管理部每年于10月20日前向解放公司生产部上报下一年度疗养计划,由解放公司生产部和工会审查汇总后报解放公司计财部审批,并划拨专项资金。5.6.3 疗养地点的确定及具体组织实施由解放公司生产部和工会共同负责。5.7 女职工的健康保护5.7.1 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消除危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因素,保证女员工的身体健康。 女员工不宜在铅、苯、汞、砷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环境中长期工作,已在这些岗位工作的,应调离工作岗位。5.7.3 禁止怀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含铅及含苯溶剂的喷涂作业和微波作业。5.7.4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孕妇,应视其工作的性质,合理安排轻便工作,不得安排夜班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5.7.5 女员工在月经期不宜在低温、冷水环境中作业,应给予适当的照顾。5.8 生产管理部应认真填写和维护企业工业卫生技术档案,每年12月20日将维护后本年企业工业卫生技术档案报至解放生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