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一次申告待岗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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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37501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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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一次申告待岗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院自年实施一次申告待岗制度以来,全院职工的整体素质、行风职业道德、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水平都有了不断提高,在医院的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现根据省卫生厅关于江苏省二级综合医院评价标准与细则的要求和淮安市卫生局关于在全市卫生系统实行一次申告待岗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重申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实行“一次申告待岗”制度,进一步端正全院干部职工的服务思想,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加快医院建设与2、发展。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全体职工(包括合同制、临时聘用、返聘人员),凡因违反医疗卫生法规或因服务态度、履行职责、道德修养、劳动纪律、行政管理等类的问题受到申告而查实者。 第四条申告形式: 1、病员或病员家属的申告; 2、社会各界的申告; 3、本院工作人员的申告; 4、各类检查结果对责任人的通报; 5、新闻媒介对各类事件责任人的曝光。 第五条受理申告:由医患沟通办公室负责“一次申告待岗”的接待,认真听取申告人的意见,做好登记,记录工作,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六条调查核实:分管领导在接到报告后,二日内要指定人员对申告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要尽快查清事实,并及时写出调查报告,3、提出处理建议,上报院委会。 第七条待岗处理:院委会收到调查报告后,根据调查事实和被申告人所犯错误情节轻重,在一周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处理决定要及时与当事人见面,当事人如不服从处理决定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15天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第八条实施原则:本办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按组织程序审批的原则。 第九条待岗期限:按申告查实问题的性质、程度、后果及影响,最短15天,最长半年。处理情况由单位人事部门归档备查,并记入医务人员医德档案。 第十条待岗管理:对在职和合同制待岗人员实施归口管理,由职能科室组织其参加学习培训,也可安排临时性工作,待4、岗人员待岗期满,对所申告的问题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向所在单位申请复岗,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如考核不合格延长同段待岗时间。临时工受到申告待岗处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进修实习人员受到申告待岗处理,取消进修学习资格,退回原单位,返聘人员受到申告待岗处理,给予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待岗待遇:一年内受到待岗一次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一年内受到二次待岗者,在单位内转岗或责令其下岗,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责令下岗和延长待岗期者只发基本生活费600元月。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如申告的问题已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程序追究其相应的违纪责任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分则 第十三条违反医5、疗卫生法规类问题: 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有关医疗卫生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待岗期限为15天到3个月,情节严重的,待岗6个月。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后果的; 3、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6、医疗引起医疗纠纷的; 9、在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它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调遣的; 10、对发生医疗事故、发现传染病疫情、涉嫌伤害患者或者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下,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十四条服务态度类问题: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待岗期限15天到2个月。 1、在工作时与病人及其家属发生争吵,经查责任在被申告方; 2、对待病人态度生硬、冷漠、拒不回答病人咨询及训斥、漫骂病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上班时间嘻笑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4、医技科室无理拒绝为临床一线提供服务,态度粗暴恶劣者; 5、职能科室管理人员为临床医技科室服务态度差、办事拖拉扯皮7、科室意见较大者。 第十五条履行职责类问题: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待岗期限为15天到3个月。 1、不执行首诊负责制,拒绝回答或接待病人,延误病人抢救、治疗造成后果者; 2、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不完成,在各类检查、考核、评比中造成严重影响者; 3、不能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和医院规定,执行督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科室管理不严,所属人员发生事故或严重差错的; 5、擅自开展技术项目而造成不良后果者; 6、带教老师疏于管理和指导,进修生、实习生发生严重医疗差错、事故者; 7、由于不负责任,各种检查、报告发生严重差错的; 8、抢救设备、药品、器械不到位而影响救治病人造成不良后果者; 9、不8、能为临床医技科室提供正常的后勤保障,长期影响医疗护理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10、病员生活服务不到位,病员意见较大者; 11、不经认真调查、考察、认证、盲目决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12、三班制工作人员值班睡觉、工作失职、发生问题造成损失和引起纠纷者; 13、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漏收费、错收费、失窃数额较大的; 14、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第十六条职业道德类问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待岗期限为1个月到3个月。 1、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病员或其单位、家属钱物不退又不按规定时间上缴者(三天内); 2、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业务往来、基建项目实施、药品器械购销过程9、中收受各种名目的回扣、好处费和实物的; 4、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开与病情不符的诊断证明,出具假体检材料、假检测报告的; 5、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检查、乱开药和变卖病人的剩余药品以及依据检查申请单、处方量提取回扣的; 6、擅自收取医疗、药品、体检、医技检查等费用不入医院大帐的; 7、私自向病人出售药品和其他用品的; 8、私自外出行医,造成不良后果的; 9、私自动用医院设备器械、医疗用品和药品外出使用的; 10、违反计划生育工作规定,开具假证明,搞假结扎、假放环、假引流产、私自接生、利用超声、染色体等检查为孕妇作胎儿性别鉴定的; 11、管理人员隐瞒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差错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的; 110、2、将病人介绍到他院检查诊断治疗或手术,收受好处者; 13、盗用他人医保磁卡,为自己或亲朋好友开药、作检查或骗取医保资金的。 第十七条劳动纪律类问题: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待岗期限为15天到1个月。 1、擅自停诊,提前关闭服务窗口的; 2、迟到、早退、串岗、脱岗,影响病人抢救治疗等工作,造成后果者或经常迟到、早退、串岗、脱岗,屡教不改者; 3、连续旷工两天,或一年累计旷工五天的; 4、超假及续假未经批准超过5天者; 5、在诊治病人过程中,因闲聊、会友、接打电话,影响诊疗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 6、本院职工发生打架、斗殴现象; 7、医务人员工作日饮酒和驾驶员值班期间饮酒,造成患者投诉和不11、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行政管理类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待岗15天到3个月。 1、不执行医院规章制度,不服从组织分配和领导安排的; 2、为他人作人情检查、治疗,损害医院利益的; 3、乱收费、私设小金库、挪用、私分公款、私拿公物的; 4、违反社会公德、家庭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5、打架斗殴,酗酒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6、参加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的; 7、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办公,扰乱医疗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损坏公物,影响很坏的; 8、谩骂殴打领导和同事或放任家属亲友纠缠、谩骂殴打领导和同事造成较坏影响的; 9、利用各种形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损坏他人名誉的; 10、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及受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的; 11、其他有损医院形象、信誉的行为。 第三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院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