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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集团安全健康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及班组长职责92页
化工集团安全健康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及班组长职责9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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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化学
上传人:职z****i 编号:1137495 2024-09-08 86页 301.83KB
1、化工集团安全健康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及班组长职责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第一篇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各项法律法规,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员工和国家财产安全;为保护和改善工作环境防止污染;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属企业。第三条 集团生产经营部负责集团安全、健康、环境(HSE)工作的归口管理,集团其他部门按“谁主管谁2、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的SHE工作。第四条 企业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健康、环境负总责,应认真落实集团安全健康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第五条 集团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原则。 第六条 集团全面推行HSE管理体系,追求最大限度地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创国内一流的HSE业绩。第七条 企业各级领导和员工应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增强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协调发展的科学观,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安3、全工作。第八条 本制度未作出要求和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和要求。第九条 所属企业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十条 本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集团生产经营部。第二篇 综合安全监督管理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和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关键。第二条 企业各级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它领导、职能部门和员工,在各自和部门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实行一岗一责制,做到有岗必有责,上岗必守责。第四条 集团所属4、企业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应参照集团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执行。第二章 集团领导安全职责第五条 总裁安全职责(一)集团总裁是集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集团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自觉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始终把握好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不断研究出现的新问题,提出新思路,采取新措施;逐级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本集团的安全隐患做到心中有数,认真抓好治理;抓好生产装置、设施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安全管理的“三同时”。(三)持召开相关安全会议,确定本集团安全生产目标;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切实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5、善劳动条件。(四)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奖惩。(五)负责集团各部及所属企业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检查和考核。(六)每季参加一次基层安全活动。(七)接受安全培训考核,并取得有关规定要求的证书;抓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六条 党委(付)书记安全职责(一)对本集团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二)自觉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始终把握好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不断研究出现的新问题,提出新思路,采取新措施;逐级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集团所属企业的安全隐患做到心中有数,认真6、抓好治理;抓好生产装置、设施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安全管理的“三同时”。(三)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四)发挥各级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保证监督作用,教育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领周围群众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五)协助行政主要负责人检查并考核集团各部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六)每季参加一次基层安全活动。(七)协助行政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双文明评比和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时,应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内容。(八)支持行政主要负责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支持工会、团委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第三章7、 集团职能部门安全职责第七条 办公室安全职责(一)协助集团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做好安全会议记录,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打印、下发。(二)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三)负责所管辖单位的安全工作,制定和健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四)在安排、总结工作时,同时安排、总结安全工作。(五)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负责进入集团本部人员的证件检查,临时进入人员的进入检查登记,负责关键要害部门安全保卫工作。 (六)贯彻执行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及上级有关交通安全规定,负责组织机动车辆的年审、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七)负责制订车辆管理使用维护等8、实施细则,确保安全行驶。(八)负责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工作,参加有关报集团公司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安全职责(一)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新进单位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的入集团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各单位。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负责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二)贯彻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负责对职工劳动纪律的教育与检查。(三)组织并检查各单位对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督促各企业制订年度培训考核计划,并组织落实。(四)贯彻,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五)加重大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事项,负责工伤认定后有关补偿和鉴9、定工作。(六)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七)组织做好新工人的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工种分配和调整,认真执行有害工种定期轮换、脱离岗位休养的规定。(八)按国家规定,落实安全技术人员、工业卫生人员和消防人员的配备。(九)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书时,应有安全方面的条款,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第九条 生产经营部安全职责(一)安全监督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集团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对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组织制订、修订集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410、组织安全大检查。执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组织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评估、立项、申报及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5、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三同时”监督,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6、会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和大机组安全监督工作。7、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8、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直接作业环节进行重点安全监督。9、11、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调查处理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10、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订职工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11、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12、负责安全工作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会同工会等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办法。1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安技装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1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12、全专业人员会议。(二)设备安全管理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订和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2、负责各种机械、设备、电气、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的要求。禁止防爆等级不合格的电气设备进入生产装置。3、监督检查各企业工业建筑设备、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气瓶、防尘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安技装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校验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重大隐患应停用。4、在制订或审定有关设备设计、制造、改13、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对安全措施完成情况负责检查监督。5、组织设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应有计划地及时整改,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6、负责监督、检查集团所属企业对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登记取证工作。7、负责本专业特殊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6、 负责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三)生产技术安全管理职责1、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的做法,并向领导报告,及时通知安全监督人员共同处理,严禁违章指14、挥、违章作业。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应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各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在有关会议上通报。5、负责贯彻操作纪律管理规定,杜绝或防止发生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等事故,实现“安、稳、长、满、优”生产。6、负责生产事故(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事故等)和因工艺技术原因引起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7、督促集团所属企业按时编制或修订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对操作规程、工艺技术指标和工艺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8、在制订长远发展规划、编制集团技术措施计划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有安全15、技术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项目,制止削减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和挪用安技措施经费做法。制定增产节约措施时,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9、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原则,组织技措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用时的“三同时”审查。10、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改进技术上存在的问题。11、组织开展安全技术攻关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四)生产基建安全管理职责1、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的审查,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做到新建项目不留隐患。按照“三同时”原则,保证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程、标准,制订并组织审查建筑安装施工安全措施,对16、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3、负责基建与生产的衔接联系、配合、交接工作。4、严格执行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外来基建施工队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能雇用。5、对工程安全质量负责,负责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参加建设项目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条 党群系统安全职责(一) 党委安全职责1、对集团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2、协助行政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3、发挥各级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动周围群众做到安全17、生产无事故。4、协助行政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时,要把安全工作业绩做为重要内容。5、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监督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6、深入生产一线,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生事故后,要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思想工作。(二) 工会安全职责1、贯彻国家及总工会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2、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进行舆论监督。3、组织18、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4、协助行政搞好班组安全建设,参加企业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条例的制订。5、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知识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6、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疗养,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7、参加安全检查和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行政做好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8、工会要把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列入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三)团委安全职责1配合行政和党委抓好团员、青年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动员和督促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发挥积极作用。2组织19、团员、青年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技能,掌握安全管理的科学方法,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使广大青年在生产第一线发挥安全生产突击队作用。3结合团员、青年的特点,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安全生产竟赛活动,建立“青年安全监督岗”,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多种有效的管理监督。4总结推广团员、青年在安全生产中典型经验,表彰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先进人物。第四章 基层单位领导和职工安全职责第十一条 行政正职安全职责(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二)保证国家、集团和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落实各岗位职责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三违”现象,确保安全生产。(三)把职业安20、全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应急预案、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五)组织对新入厂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和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六)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七)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并奖励先进班组和个人。(八)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报告和处理,负责保护21、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九)负责对直接作业环节作业许可证的申请或审批,组织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十)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发挥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十一)建立健全干部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有人管生产、管安全。第十二条 分管生产副职安全职责(一)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二)组织职工认真执行国家、集团和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坚持生产与安全“五同时”。(三)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及时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四)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应果断正确处理,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防止事态扩大。(五)贯彻执行22、工艺操作纪律和操作规程,杜绝和减少非计划停工和跑、冒、串料事故,实现“安、稳、长、满、优”生产。(六)负责组织安全检查。(七)负责落实大检修及临时抢修施工的安全措施,制订安全施工方案,安排监护人员。(八)负责员工生产技术培训和考核,检查新入厂员工安全教育工作。(九)负责对直接作业环节作业许可证的申请或审批,组织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三条 分管设备副职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集团和企业关于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标准及制度;负责组织制订和修订本单位各类设备的维护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二)负责本单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运行,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三)负责23、组织编制本单位设备改造方案和设备检修计划,应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内容,并负责落实安全措施。(四)组织本单位设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按计划实施。(五)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设备维护、保养、使用等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六)负责落实本单位安技装备和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七)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对直接作业环节作业许可证的申请或审批,组织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第十四条 工艺技术人员安全职责(一)负责本单位生产工艺中的安全技术工作,确保工艺技术安全可靠。(二)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程及有关管理制度。在编制开停工、技术改造方案时,24、应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三)具体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生产安全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练兵和考核。(四)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五)参加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工艺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六)负责本单位装置检修、停工、开工安全技术方案的制订,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七)本单位发生生产或与生产有关的事故应及时报告,并参加调查、分析。第十五条 设备技术人员安全职责(一)负责本单位设备安全管理25、和设备的安全运行。(二)负责编制本单位设备操作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在编制设备维护、检修、保养制度及方案时,应有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三)具体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培训,组织设备安全生产技术练兵和考核。(四)负责日常检维修工作的部置和检查,检修前除交待工作任务外,还应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每天深入现场检查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五)参加本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参加设备改造、设备 操作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六)发生设备和与26、设备有关事故及时报告,参加设备和有关事故的调查分析。(七)负责本单位装置停工检修安全技术方案的制订,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人员安全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安全技术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标准、规章制度等,并检查督促执行。业务上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有权直接向安全监督部门汇报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二)负责并参加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三)负责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四)协助领导做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安全教育,指导并督促检查班组(岗位)的安27、全教育。(五)负责安排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定期组织紧急事故预案演练。(六)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参加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三同时”审查,落实装置检修、停工、开工的安全措施。(七)负责本单位安技装备、灭火器材、防护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尘毒发生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八)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检查落实用火安全措施,确保用火安全。(九)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十)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格化。第十七28、条 班组长安全职责(一)执行落实企业和本单位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二)组织职工学习并执行落实企业、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确保本班组的安全生产。(三)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及其他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四)负责对新职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五)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并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六)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件和急救器具的日常检查29、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和消防器件。(七)组织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八)负责班组基层建设、基础管理,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清洁文明生产。(九)落实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第十八条 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一)班组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接受本单位安全员的业务指导,负责本班(组)的安全工作。(二)组织开展本班(组)的各种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和建议。坚持班前安全讲话,班后安全总结。(三)对新职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组织岗位技术30、练兵和开展事故预案演练。(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五)检查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防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及灭火器材。(六)发生事故时,及时了解情况,维护好现场,救护伤员,并向领导报告。(七)落实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第十九条 生产操作人员安全职责(一)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二)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纪律,精心正确地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应交接安全情况,交班应为接班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三)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31、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四)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五)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六)上岗按规定着装,熟练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七)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八)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九)做好直接作业的监护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第二十条 其它员工安全职责(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都应在自已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二)针对石化企业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32、有害、链长面广的行业特点,集团的每个职工都应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细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三)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防火、防爆十大禁令等安全生产的各项禁令和规定。(四)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五)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用火作业、进设备作业、安全检修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不违章作业。(六)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按事故预案正确处理,并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七)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熟练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33、,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八)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和事故预案演练。(九)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二、事故管理规定第一条 事故的分类:(一)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二)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施工、使用、检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及建筑物等损坏的事故。(四)生产事故:由于违反工艺操作规程、规定和岗位操作法,指挥错误,以及停电、停水、停风,造成停(减34、)产、跑料、串料的事故。(五)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机械设备故障等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和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六)人身事故: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企业在册职工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第二条 事故的性质按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故性质划分如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般事故。(一)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无重伤、无死亡。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二)一次事故造成生产原料、中间物料、各种助剂或产成品跑损折算价值在5万以下(不含5万元),无论回收多少,均以跑损数量为准(以下同)。(三)一次事故造成1-2套生产装置停产或减产,影响日35、产量50%及以上。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重大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无死亡。(二)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三) 一次事故造成生产原料、中间物料、各种助剂或产成品跑损折算价值在5万以上,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四)一次事故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停产或减产,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上。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恶性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重伤3-9人。(二)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三)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四)一次事故造成生产原料、中间物料、各种助剂或产成品跑损折算价值在30万36、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特大事故:(一)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二)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三)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第三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第四条 企业凡发生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在当日下班前,要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后果、已采取的措施等上报集团生产经营部。夜间发生的事故上报不得迟于第二天上午。涉及到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应立即报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五条 发生伤亡事故或中毒事故,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37、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企业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第六条 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企业,应在15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报告。第七条 凡发生事故,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周内,写出正式事故报告,报集团生产经营部。第八条 企业生产运行部(安全)每月5日前应将本单位上月事故简况,以事故月报形式报集团生产经营部。第九条 企业生产运行部(安全)为各类事故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各类事故的调查主管负责人划分如下:(一)人身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的调查由生产运行部安全负责人负责。(二)设38、备事故的调查由生产运行部设备负责人负责。若发生设备损坏导致停产事故,应以生产运行部设备负责人为主调查,其它部门配合。当发生涉及人身伤亡的设备事故时,应以生产运行部安全负责人为主调查,其它部门配合。(三)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运行部生产负责人负责。(四)交通事故的调查由办公室保卫负责人负责。第十条 外委工程乙方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第十一条 乘坐本公司交通工具在公司外执行任务或乘坐本公司通勤车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交通部门组织调查,按本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二)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9、。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清晰、准确、明了。第十四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一)直接经济损失: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职工因工负伤损失,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统计方法计算;火灾损失按公安部关于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车辆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损失补偿计算。设备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应按固定资产帐面值计算;设备能修复使用的,应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材料损失应按企业材料计划价格计算为准。产品(半成品)损失,致40、成废品应按企业计划成本计算;返工的应按返工后的实际损失以及加工后材料(包括水、电、气)损失计算;降低标准出厂的应按实际差额计算(二)间接经济损失: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停产期限计算以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停产损失应按企业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应按各企业计划成本计算。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第十六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41、对企业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必须严肃处理:(一)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二)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未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三)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四)对忽视劳动条件,42、削减安全保护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五)对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六)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第十九条 处分审批权限(一)发生企业级事故,由企业处理。(二)发生重特大事故,报集团公司处理。(三)事故情节严重者,上级部门有权直接处理。三、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规定第一条 事故隐患管理的范围: (一)改善和消除危及人身伤亡、火灾、爆炸的事故隐患。 (二)改善和配套防止事故隐患扩大的措施。 (三)改善劳动环境和工业卫生条件,防止职业危害和职业病发生。 (四)南京市劳动局、消防支队提出的43、重大事故隐患。 (五)设备年久失修、超期服役、老化、技术落后,安全得不到保证。 (六)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素质差。 (七)危及社会环境,易造成社会群伤群亡。第二条 事故隐患按危险及危害程度,划分一般和重大事故隐患。凡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构成重大事故的,按重大事故隐患上报集团生产经营部。第三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措施项目,要做到“三同时”,防止出现新的事故隐患。第四条 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管理,做到及时解决。 (一)对各类事故隐患要归口逐项登记,建立档案,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整改期限。 (二)对各类事故隐患整改,要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三44、不推(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公司能解决的不推给集团)。 (三)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要采取可靠的临时措施,加强监护。第五条 企业领导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要全面负责,要做到“四亲自(亲自参加项目审定、亲自布置安排、亲自参加检查;亲自验收总结)、“四优先(计划安排优先、资金来源优先、施工力量优先、物资供应优先)。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项目整改后,由企业分管领导组织企业生产运行部、技术中心等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项目按安全技术措施管理。第八条 各企业生产运行部(安全)负责事故隐患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专业职能部门必须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台帐,按职能在各45、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安全检查规定 第一条 安全检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生产秩序、保证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经常化。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成立由各级领导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第三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两部分,安全管理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的落实及执行情况;现场安全包括工艺、设备、储运、仪表、变配电、消防、检维修和工业卫生等方面。第四条 集团对所属企业的安全工作,每年组织检46、查或抽查。集团每年组织3到4次,企业每月组织一次,车间(基层单位)每周组织一次。第五条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专业检查时,以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第六条 日常安全检查按如下方式进行:(一)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特别要对安全监控危险点进行重点监控;(二)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三)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第七条 定期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和节日前检查。(一)季节性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47、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二)节日前检查节日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设备、备用设备等进行检查。第八条 企业每年应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防护器具、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液化气系统等分别进行专业检查。第九条 企业应在装置开、停工前、检修中、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时,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第十条 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按要求上报,并抄送安全部门。第十一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有关单位对查处48、的隐患要逐项研究,编制整改方案,做到“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限期整改。第十二条 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纳入技措、安措或检修计划,限期正告。第十三条 对各级检查出的重大隐患,各单位要实行隐患整改通知单管理。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内容有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解决期限。通知单由安全部门办理,必要时经主管安全的厂长签署后发出,隐患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收并负责处理。否则造成事故,按情节轻重追究责任。隐患整改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二联交隐患单位,三联整改后退回安全管理部门。通知单要存档、备查。(见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一:隐患整改通知单附件二:集团安全检查标49、准五、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业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各类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系统内的各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制度也适用于进入以上企业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企业必须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制度,普及灌输安全知识。第二章 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第四条 企业领导的安全教育由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厂长、经理安全教育培训班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证。第五条 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由安全部门会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共同50、组织,并经考核合格取证。第六条 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企业所属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内容为:(一)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的知识、技能;(二)本企业、本班组和有关岗位安全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三)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第三章 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七条 所有新入厂职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职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实习生等)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第八条 厂(公司)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安全管理51、部门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小时。教育内容为:(一)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二)本企业(公司)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工厂的性质、安全生产的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三)企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四)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新职工经厂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再分配到车间。第九条 车间(基层单位)级安全教育由车间(基层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小时。教育内容为:(一)车间(基层单位)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二)本车间(基层单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52、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 (三)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及其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四)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新职工经车间(基层单位)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再分配到班组。第十条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小时。教育内容为:(一)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二)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四)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个人防护用品及保管方法等;(五)典型事故案例。第十一条 企53、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职工厂际调动后必须重新进行入厂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厂内工作调动、干部顶岗劳动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车间(基层单位)和班组两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第十三条 凡从事电气、锅炉、放射、压力容器、金属焊接、起重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企业人力资源部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当地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培训和复审,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第十四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各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新的安全54、操作规程,进行专门教育。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上岗操作。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各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事故主管部门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脱产安全教育,教育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开展以班组、车间或科室为单位的安全活动,车间、科室、班组安全活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七条 安全活动内容(一)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二)结合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三)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55、及生产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反事故演练;(四)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五)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六)开展安全技术座谈、攻关和其它安全技术活动第十八条 日常安全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要求安部门要有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和安全员要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企业安全部门要定期检查。第十九条 车间干部必须参加基层班组的安全活动,厂级领导及科室有关人员也必须定期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第四章 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第二十条 临时工、农民工的安全教育,由招收和使用部门负责实施,同级安全部门实行检查、监督。56、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内容为:本企业生产特点、入厂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有关安全制度等。第二十一条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教育。第二十二条 来厂参观人员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本厂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人员要有专人陪同。在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或危险性大的岗位一般不接待参观。第五章 组织管理第二十三条 企业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作出成绩的单位和职57、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六条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单位要进行处罚,若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主管单位的领导责任。六、安全作业证管理规定第一条 凡独立从事生产操作者,必须持有安全作业证;安全作业证必须随班放入岗位专用安全作业证插袋,随时接受检查;第二条 凡新入厂职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安全考核和技术考核合格后,由车间统一办理安全作业证。考核由车间安全领导小组进行。第三条 调换工作岗位或改变工种者,按新工作岗位进行安全考核和技术考核,合格后进行登记。第四条 工人每年考核一次(笔试和口试),考核结束后,由车间将考核成绩登记在安全作业证上,考核情况报企业生产运行部(安全)备案。第58、五条 凡在安全生产上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积极抢救事故,做出重要贡献者,均应进行表彰,并登记在安全作业证上。第六条 凡因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而造成重大事故者 ,应立即由企业生产运行部(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和车间一同进行教育,对不能胜任原岗位的职工,应根据本人态度和技术状况作出决定,没收安全作业证;在没收安全作业证的同时,操作工必须同时停止该岗位的生产操作。车间应指定专人进行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再发安全作业证恢复工作,并将情况登记在安全作业证上。第七条 安全作业证是作为考察和鉴定个人从事安全生产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涂改其中的内容。若有遗失,应由持证人写出书面申请,方59、可办理补证手续;在未办理好手续前,本人不得从事岗位操作;对安全作业证上所记项目,车间、企业生产运行部(安全)均应备案待查。第八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具体管理,企业生产运行部(安全)统一审核发放。七、安全台帐管理规定第一条 集团所属企业的基层单位及相关部室应建立包括安全组织、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安全考核与奖惩等七类内容的安全工作台帐。基层单位和班组应设安全活动记录,提倡实行计算机管理。第二条 安全组织台帐(一)相关部室(生产运行部)分别填写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组织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组成人员名单;消防部门提供的工作组织网络应纳入台账备查。(二)车间填写从安全领导小60、组到班组的安全组织网络。第三条 安全会议台账主要填写本单位召开的安全会议内容,尤其对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传达、学习贯彻情况。安全会议台账应设名称、时间、地点召集单位和主持人、与会单位和人数、会议内容以及处理结果等栏目。第四条 安全教育台账(一)相关部室安全教育台账应填写领导、管理人员、安全负责人、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情况。(二)车间安全教育台账应填写车间领导及员工安全教育、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殊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岗位安全技术练兵,应急预案的演练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核等情况。安全教育台账应至少设有受教育者姓名、授课内容、地点、时间、61、考试成绩及授课人姓名等栏目。第五条 安全检查台账应至少设有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受检部门、发现问题、要求整改时间、整改完成日期及检查人签字等栏目。第六条 隐患治理台账凡发生在车间的事故隐患不论级别,不论资金来源,均在基层单位的隐患治理台账中填写。第七条 事故台账按事故台账管理规定的要求。企业安全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事故台账,分别记录本单位所发生的事故。事故台账应有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概况、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情况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车间事故台账应包括发生在本单位或当事人属于本单位的各类事故。第八条 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账应设有考核项目(内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主要事迹62、和存在问题、考核意见和结果、奖惩情况、考核部门签字等栏目。第九条 安全活动记录按安全教育管理规定要求,填写单位和班组安全活动开展情况。第一篇 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一、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各企业作业的外施工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安全用火管理的范围; 在企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一)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二) 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三)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敲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四) 临时用电、使用不63、防爆的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的电器等;(五) 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和罐区;第四条 用火管理实行用火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用火管理范围内的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用火作业许可证,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统一格式。第五条 企业用火划分级别。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企业用火等级划分为四级。 (一)一级用火1、 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2、 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加油站;3、 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4、 易燃可燃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装卸区等;5、 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6、 危险化学64、品仓库;7、 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二)二级用火1、停工检修并经过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2、从易燃、可燃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的容器、管线,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化验合格;3、没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系统管网和公用工程管线;4、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5、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三)在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四)特殊用火1、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2、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必须进行的用火,一律按特殊用火处理;3、在运行的液65、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律按特殊用火处理;4、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点到第二天早8点之间的用火要作为特殊用火处理。(五)固定用火区;各生产企业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设立围栏,定出制度,严格管理。第六条 企业用火作业的审批。(一) 一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一级用火作业由申请用火单位的领导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企业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由安全监督部门专职人员签发批准用火作业许可证。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由66、申请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由安全监督部门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用火。(二) 二级用火的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由申请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制订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单位领导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落实后,由单位领导审查批准用火作业许可证。(三) 三级用火作业的审批。三级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管区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人员对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后,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批准用火。(四) 特殊用火作业的审批。特殊用火作业由申请用火单位提出申请,安全监督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由企业主管领导审查批准用火许可67、证,方可用火。(五) 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固定用火区的设定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企业安全监督部门会同消防人员进行审查批准,固定用火区应有明显标志。第七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用火管理范围内施工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目的甲方负责部门提出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第八条 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分析地点需经安全监督部门用火审批人员确认后,方可取样),要有分析数据,分析数据要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68、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为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为合格。第九条 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一)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充满水后,方可用火。(二)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三)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69、业许可证。(四)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用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用火。(五) 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固定用火点每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六) 装置进行大、中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的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七) 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八)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70、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第十条 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过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一条 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一)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二)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三)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二条 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一) 用火监护人的资71、格;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二) 用火监护人培训;用火监护人应参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三)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四)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或者用72、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第十三条 用火作业界限划分(一)单位的新项目需要用火时,由施工单位(外来施工单位参照第七条)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二)产权单位到另一单位所辖区域施工用火时,由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经所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三)用火点在装置区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造成威胁时,用火作业许可证73、必须由该装置领导会签,必要时加派用火监护人。第十四条 生产装置及罐区维修的临时用电,企业生产运行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等生产区域的规定(一) 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带有车辆防火设施。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持有驾驶证和进厂许可证。(二)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区域。 第十六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 用火用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二)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74、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三) 用火作业许可证存档。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特殊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监督部门存档;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单位存档。(四) 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第十七条 本制度末尽事宜和对管理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安全监督部门协调裁决。 附件三:集团用火作业许可证二、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进入设备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属企业,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企业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炉、塔、75、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下水道、沟、坑、井、池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设备作业。第四条 凡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由企业生产运行部安全技术人员统一管理,车间领导(基层单位)、生产运行部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审批签发。末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入设备作业。第五条 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第六条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一) 进入设备作业的负责人向设备所属单位提出申请。(二) 车间(基层单位)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安排对设备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76、人,并与监护人一起对安全措施逐条检查和落实;负责向作业人员交底。在设备内部各类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单附在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存根上,同时签字。(三) 车间领导、生产运行部安全技术人员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方可批准作业。(四) 进入设备作业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生产运行部安全技术人员留存备查,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五) 进入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内作业时,应将安全措施报企业领导审批,企业生产运行部安全技术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第七条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一)作业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不是同一个单位时,双方应各派一名作业监护人。(二)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77、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三)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设备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末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四)作业监护人应清楚进入设备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五)作业监护人要随时携带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第八条 进入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一)持批准的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二)进入设备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得作业。(三)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监护不得作业。(四)劳动保护着装78、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五)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六) 进入设备作业应控制进入作业人员数量和连续作业时间。第九条 作业许可证应一天一开,当日有效。全面停车大修期间,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天,间断作业要重新分析。第十条 进入设备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与该设备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等工作及活动。第十一条 在对进入装有催化剂等特殊要求的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要经企业领导审查、批准。第十二条 进入设备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一)车间(基层单位)领导指定专人对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79、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二)对所进入设备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该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三)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摘除保险等措施。(四)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取样点应得到许可证签发人认可后方可取样)。设备容积较大的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氧含量80、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如有1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五)进入设备作业必须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六)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七) 进入设备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企业生产运行部批准。(八) 进入设备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81、安全行灯,在金属内部及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应不超过12V且绝缘良好。(九) 进入设备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进行登记,作业前后要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十) 设备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十一)作业人员进入设备前,应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进设备内作业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十二)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通氧气)。(十三)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82、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十四)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十五)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作业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蒸煮并做聚合物加热试验等。(十六)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第十三条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是进入设备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第十四条 其它非生产区域进入设备作业,可参照本制度。 附件四:集团进设备作业许可证 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83、,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属企业,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企业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企业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第四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一)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二) 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到生产运行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三) 企业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到生产运行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须经用电或84、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第五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第六条 临时用电管理(一)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生产运行部存档,第二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二)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源电网。第八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和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单位共同检查验收签字。第九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票的延期手续,同时要办理继续用火的“用火许可证”手续。第十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85、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然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一)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求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二)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三)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四)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86、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能牢靠关闭。(五)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六)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第十二条 临时供用电执行单位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单87、位有权予以停止供电。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它单位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单位负责。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第十七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附件五:集团临时用电许可证 四、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确保破土作业施工安全,防止地下设施损坏,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属企业,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企业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生产区域内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88、打桩等各种破土作业。第四条 破土作业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生产运行部根据情况,组织技术发展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工艺管线、埋地电缆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第五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会签后,报生产运行部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审批。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责任人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负责人要签署意见。破土作业许可证应在开始作业前3天提交。第六条 破土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一周。一89、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施工主管单位保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留存,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作业许可证保留期1年。第七条 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在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第八条 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企业审核部门、单位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电力、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督促,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90、严禁在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第九条 大型危险破土作业要制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经企业主管领导或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第十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应报告企业有关部门,经审批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重大危险施工要请示企业主管领导。(一) 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等公共设施的;(三) 需要临时停电、停水、中断道路交通的;第十二条 在道路、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第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辩认物体时,不91、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施工。第十四条 在坑、沟、槽、井内施工应严格按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毒气体和易燃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有关部门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后,方可再施工。第十五条 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第十六92、条 在雨季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第十七条 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应做到:(一) 立即停止作业;(二) 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三) 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四) 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五) 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附件六:集团破土作业许可证五、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件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属93、企业,同时也适用于进入以上企业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高处作业分为四级: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第四条 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现场主管安全领导或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批,各企业生产运行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末办理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第五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94、期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及审批人(生产运行部安全员)保存,保存期为一年。第六条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第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的鞋进行高处作业。第八条 安全带必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第九条 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如在允95、许的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第十条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应放入工具套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96、,中间应有隔离措施。第十二条 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厘米为宜,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第十三条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第十四条 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带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附件七:集团高处作业许可证六、安全检修管理规定第一条 要认真做好装置停工检修的97、准备工作,成立检修指挥部,对检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其成员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第二条 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第三条 负责检修的人员应对检修所用的机具、材料、设备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和准备,并做好各类机具、材料、设备的摆放布置。第四条 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制定停工、检修、开工方案及其安全措施。重大项目的检修方案、安全措施,要经过讨论,由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书面公布,严格执行。第五条 检修人员进入现场前,工厂要制定有关停工检修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检修指挥部要召开动员会,对参加检修的所有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教98、育,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停工检修安全措施。第六条 外委检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施工安全合同附件,规定施工单位对所承包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责,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厂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工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督检查。第七条 检修的外委施工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做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并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做好协调工作。第八条 参加检修的外单位及其人员,工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检修现场作业。第九条 装置停工由生产调度按停工方案统一指挥,确保安全停车。第十条 装置停工,按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99、料,各种物料按有关规定退出装置区。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料的回收或排火炬、一级中和、解毒处理、排放化学污染水等,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不允许任意排放。无火炬设施的带压易燃易爆气体排空,要缓慢进行,逐渐减压,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第十一条 对盛装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热水蒸煮、酸碱中和氮气置换、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取样分析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分析合格后,用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堵上,使之与相应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加盲板应按停工方案、盲板图(表)严格执行,并做好明显标志,指定专人统一编号管理,防止100、漏堵漏抽。第十二条 在停工检修中,罐、槽、塔、管线等设备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时,其出、入口或与设备系统连接处所加的盲板,应挂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专人看管。第十三条 打开设备人孔前,其内部温度、压力应降到安全条件以内,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空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堵塞或残存物料时,方可进入。人孔盖在松动之前,切记不要把螺丝全部拆开,严防烫伤人员。第十四条 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井、漏斗要确实封死盖严,装置区内的明沟、地坑(包括其它下水井)、地面、平台及设备、管道外表的油污、物料要吹扫干净,避免动火时发生着火爆炸。第十五条 生产与检修101、要有明确的交接程序和手续。所有工艺处理必须要由有关人员联合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施工。第十六条 所有检修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第十七条 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设备内、下地槽、进下水井内)作业,必须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品,以防中毒、窒息。第十八条 检修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进设备作业管理制度、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制度、规定。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操作证上岗作业。第二十条 在进行立体102、交叉作业的检修现场,参加检修施工的单位必须有具体的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第二十一条 检修期间,要加强保卫工作,24小时派专人值班巡逻检查,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检修,要控制无关人员随便出入。第二十二条 在检修期间要保证厂区内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消防水压充足,各种消防灭火器材完好备用。第二十三条 安全、消防、保卫人员要深入检修施工现场,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人和作业有权制止并帮助拟定安全措施。第二十四条 装置检修后,检修与生产要有明确的交接程序。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有毒有害的废金属、设备、管线要有专人负责进行安全处理,以防后患。检修过的设备管道内必须清扫干净,经过仔细检查后方能103、封闭,并有检查记录和检修人员签字。第二十五条 生产负责人要按开工方案组织全面检查,做好系统开车的准备工作。第二十六条 开车前对通风、通讯、消防、梯子、平台栏杆、照明等一切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二十七条 在装置开工前,必须按工艺和设备、仪表、电气等变更情况及时修改规程操作法,并对岗位职工严格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第二十八条 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及贮罐等设备及管线,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试验,传动设备单体试车,安全装置调试复位。末经过试验的设备、管道、仪表和联锁等不能投入生产,以确保一次开车成功。第二十九条 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104、按工艺要求进行气体置换,按抽堵盲板流程图所规定的项目按盲板编号逐个逐项抽出盲板,不能遗漏。生产负责人必须进行复查确认。第三十条 接受物料时,应缓慢进行,注意排凝,防止冲击或水击现象。引入蒸汽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第三十一条 系统开车,由生产负责人按开车方案组织,由生产调度统一指挥,各工序保持密切联系,按顺序开车。检修施工单位要组织保运人员,负责监护及抢修。第三十二条装置开工正常以后,要组织生产、检修人员全面检验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存查。第三十三条 生产装置的日常维护、抢修,可以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七、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处于安全可105、靠状态,避免或减少设备事故的发生,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企业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设备安全的规范标准、规定和制度,制定或完善本单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运行必须按制度或规定进行。 第三条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有关设备安全运行的教育、培训,做到“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 、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第四条 加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一)必须及时准确掌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数据和现状,建立反映实际情况的档案和台帐。石化行业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压力容器106、数量大,规格多,介质种类多,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管理,保证处于安全可靠的状态。 (二)严格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验。依据国家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查规程”要求,结合石化企业具体情况,要求如下: 1、未进行检验的压力容器不准投用; 2、新投用压力容器使用前未到劳动部门办理使用许可证的不准使用; 3、投用以来一直未进行检验的要立即安排检验; 4、硫化氢对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硫化氢浓度超过设计指标的,要立即安排检验,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严重超标的要立即停用; 5、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以及设计依据或设计确定的腐蚀数据严重不准确的,要立即安排107、检验,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严重超标的要立即停用; 6、材料焊接性能差,容器在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要 加强监控,直至停用; 7、用新材料制造、试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经过鉴定方可投用,投用后必须缩短检验周期。 (三)对压力容器的设计依据和标准、生产制造单位的资质和施工质量、容器制造的监制及检查验收情况等进行全面清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对设计、制造及检验中存在的隐患必须及时消除。 (四)严格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实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监控、检验、处理和更新的责任,因忽视或放松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监控、检验、修理和更新而造成事故,要严肃追查责任。 (五)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安全108、阀、爆破片(板)、压力表、液面计和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的管理。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安全、检验等均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查规程”的规定,安全附件必须选用有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产品。事故快开阀要有专人维护管理,确保紧急状态时灵敏可靠。 (六)对安全等级为四级的容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不得使用4级容器)要立即制定监护措施,限期整改缺陷,不能整改的要立即停用。定为5级的容器不准使用。 第五条 加强大机组和关键设备的管理。 (一)对重点、关键设备实行“机、电、仪、操、管”五位一体化的联合检查,对大机组实行特级维护制,建立制度,明确标准,定期联检,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二)完善大机组安全保109、护系统,加强对大机组安全保护设施的管理,抓好机组状态监测,减少大机组事故。 (三)大机组严格按照规定运行,大机组操作人员要严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认真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运行。 第六条 生产中不允许拼设备、超负荷运行和设备“带病”运行,在生产和安全有矛盾时,服从安全,如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加强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 (一)提高联锁保护系统使用率。联锁保护系统应100投入使用。目前未能投用的,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投用。 (二)联锁、自保停车系统要处于完好、可靠状态,不得擅自摘除。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联锁摘除管理制度和规定,联锁摘除110、一定要有企业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摘除期间要有相应保护措施及责任人员,审批手续必须齐备。因无故摘除联锁发生事故,要严肃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严格执行电气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一)严格执行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工作票、工作许可证、工作监护、工作间断、转移和中介制度必须逐条执行,一丝不苟。 (二)加强电气系统的改造和隐患治理。电力系统主接线方式不符合一级负荷或设计规范要求的,应组织有关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研讨,尽快解决,增强主接线方式的可靠性。 (三)加强电厂、电站管理,确保安全供电、供汽。 (四)加强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临时用电票制度。对爆炸危险场所与配电间111、仪表控制室等相通的沟道,要有可靠的割断。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程规定的要立即整改,贻误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电工的培训、考核,按照特殊工种的管理规定,电工必须考核上岗,定期复审,没有经过考核上岗造成事故,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六)电气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即三图。三票、三定、五规程、五记录。三图:系统模拟图、二次线路图、电缆走向图三票: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三定: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理。五规程:检修规程、运行规程、试验规程、安全作业规程、事故处理规程。五记录:检修记录、运行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112、 (七)对电力系统各段母线做短路计算,核对各级开关的遮断容量,凡不能满足遮断电流的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开关切断短路电流时发生爆炸事故。 (八)对电力系统保护定值要定期核算,对继电器整定值要定期校验,防止误动作引起事故扩大。 第九条 各企业加工和储运能力大幅度增加,吞吐量增加,单台储罐容量增大,由静电引起的火灾事故和雷击着火事故机率大大增加且时有发生,因此要切实重视和抓实防雷、防静电工作,健全设施、加强检测。(一)设备防雷、防静电设施要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的要求。(二)防雷、防静电设施检测方法要正确,检测数据要准确,检测日期要保证,检测责任要落实,使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好可靠,处于良好状态。八、起重113、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起重作业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胡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吊篮)等。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第四条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114、件重量划分为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100吨;小型:40吨以下。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有存档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安全管理(一)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二)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从事指挥和操作;(三)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115、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第七条 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二)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三)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四)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五)核实天气情况。第八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一)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二)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三)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四)正式起吊前应进行116、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五)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六)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第九条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谁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二)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三)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四)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五)117、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六)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不得进行起重操作;(七)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当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八)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空中;(九)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十)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十一)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118、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十二)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第十条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二)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三)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四)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119、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规道上;(五)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装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蓝、吊斗等器具;(六)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七)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第十一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在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二)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三)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四)对120、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五)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第二篇 安全禁令和规定一、人身安全十大禁令(一)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二)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三)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和检修、施工现场。(四)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15米以上高处作业。(五)未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严禁进入塔、容器、罐、油舱、反应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六)未制定可靠安全措施,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七)未办理12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严禁临时用电。(八)未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严禁破土施工。(九)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严禁启动使用。(十)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一)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二)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在厂内进行用火作业。(三)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四)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燃、易爆装置。(五)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六)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七)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122、料及化学危险品。(八)严禁在油气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九)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十)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爆设施。三、车辆安全十大禁令(一)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二)严禁无证开车或学习、实习司机单独驾驶。(三)严禁空档放坡或采用直流供油。(四)严禁人货共载、超限装载或驾驶室超员。(五)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六)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七)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私自开车。(八)严禁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九)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违章载人行驶或作业。(十)严禁撑伞、撒把、带人及超速骑自行车。四、防止中毒123、窒息十条规定(一)对从事有毒作业,有窒息危险作业人员,必须进行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二)工作环境(设备,容器,井下地沟等)氧含量必须达到20%以上,毒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规定时,方能进行工作。 (三)在有毒场所作业时,必须佩带防护用具,必须有人监护。 (四)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五)在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岗位,要制定防救措施和设置相应的防护用器具。 (六)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物浓度,要定期检测,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七)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八)涉及和监测毒害物质的设备、仪器要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九)发生人员中毒124、窒息时,处理及救护要及时、正确。(十)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长期达不到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停止作业。五、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一)严格按规定的流速输送易燃易爆介质,不准用压缩空气调和、搅拌。(二)易燃、易爆流体在输送停止后,须按规定静止一定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工作。(三)易燃、易爆流体贮罐进行测温、采样,不准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质的器具。(四) 不准从罐上部收油,油槽车应采用鹤管液下装车,严禁在装置或罐区灌装油品。(五) 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尤其不得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 (六)容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环境,其湿度必须控制125、在规定界限以内。 (七)易燃易爆区、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装置,必须做好设备防静电接地;混凝土地面、橡胶地板等导电性要符合规定。(八)化纤和分体物料的输送和包装,必须采取消除静电或泄出静电措施;易产生静电的装置设备必须设静电消除器。 (九)防静电措施和设备,要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并建卡登记存档。 (十)新产品、设备、工艺和原材料的投用,必须对静电情况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消除静电措施。第五篇 职业卫生管理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126、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各企业。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集团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第六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第七条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127、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等)应列入单位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第八条 企业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第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企业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128、病危害评价等档案。第十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评价与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第十二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需及时报告集团生产经营部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第十三条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末经129、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折除或停止使用;企业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具体的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十五条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由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第三章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第十六条 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130、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企业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第十七条 企业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第十八条 企业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九条 企业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离131、岗和退休职业体检,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末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使用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第二十条 企业人事部门要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相应的工作。第二十一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观察、治疗、诊断或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等。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并132、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第二十三条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需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第二十四条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对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第二十五条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安排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133、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并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第四章 作业场所管理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企业主管领导和集团公司汇报并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向员工公布。第二十八条 企业要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要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第二十九134、条 企业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要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第三十条 企业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伤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第三十二条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135、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危害严重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要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建立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维修现场和人员的职业卫生监护方案。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严格设置防护标志,要有相关人员做好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第三十五条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136、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合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的工作,避免职业伤害。第三十六条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第三十七条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第三十八条 企业要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第三十九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企业统一管理。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137、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第四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职业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生产经营部、人力资源部等报告。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和伤残等有关待遇及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138、的劳动合同。第六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第四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第四十五条 企业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第四十六条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139、本技能,开展相应的培训活动。第四十七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第四十八条 生产企业要做好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企业对外来施工人员或雇用的临时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二、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第一条 高毒物品是指本规定附件1“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中所列物品。第二条 集团所属企业(下140、称企业)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高毒物品的过程中,应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第三条 企业安全(或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高毒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五条 存在高毒物品场所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第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高毒物品的过程中,应按规定向政府卫生管理、公安等部门申报。第七条 生产、经营、储存高毒物品的设施建设时,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经相应的政府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卫生审查141、;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第八条 不得将高毒物品转移给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收高毒物品。第九条 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按照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风向标,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区域警戒线。第十条 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检修时,在制定的维护、检修方案中必须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当又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十一条 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142、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保持良好通风,检测高度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三)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第十二条 每月至少对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每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十三条 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彻底治理。第十四条 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应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处理工作服等物品的专用区域。第十五条 存在高毒物品场所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给予一定的岗位保健津贴。第十六条 盛装高毒物品的143、容器,应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从事高毒物品运输的装卸、押运、驾驶人员应经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在运输过程中,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三、氯气生产使用储运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预防生产、使用、储运氯气过程中发生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和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等国家法规、标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生产、使用和储运氯气的企业。第三条 新建、改制和扩建的氯气生产、使用和储存装置的安全、消防和预防氯气中毒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第四条 生144、产、使用和储存氯气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固定式检测报警器,配备移动式吸氯和抢修器材。并建立定期监测制度,依法及时公示监测结果。氯气作业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第五条 氯气作业场所应严格建立个人防护用品的培训、发放、登记和使用管理制度,配备有效防护用具;在操作间设置专用气防柜,按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配备足够的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等专用防护用品,同时应配置自救、急救药品;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自救、急救药品应定期更换。第六条 生产、使用和储存氯气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注明氯气中毒的危害、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145、等内容;场所内设置洗眼、冲淋设备;装置高处设置风向标;液氯钢瓶存放处,应设中和吸收装置等事故处理的设施和工具。生产、使用和储存氯气的单位,应向有关职工提供氯气安全技术说明书。第七条 液氯储罐不得露天布置,至少保留一台空罐作为事故备用罐,进出储罐的管道应装双切断阀。第八条 储存、管输氯气和液氯系统的储罐、泵、仪表、管道、阀门等,应按规定选材。其周围地面,排液管道及基础应做防腐处理。同时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对易腐蚀的设备、电气、仪表、管道、阀门、法兰等部位,建立定期检测检查制度,并建立记录档案。第九条 生产、使用和储存氯气作业必须严格控制工艺指标和质量指标,杜绝违章操作。液氯中水含量不大于0.6%,146、氯气总管中氢含量不大于0.4%。第十条 严格执行三氯化氮定期检测、排放制度,控制三氯化氮的含量。液氯中三氯化氮含量不得超过60g/L,气氯中三氯化氮含量不得超过60mg/kg。第十一条 使用液氯钢瓶,必须执行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关规定,液氯充装压力不得超过1.1Mpa,起吊液氯钢瓶或钢罐,应采用双制动吊车。第十二条 生产、使用氯气的作业场所必须进行风险识别,编制氯气分布图,确定不同单元的危险级别,实行分级监督管理。液氯的冷冻、灌装和储存系统为一级,电解槽和干燥系统为二级,其他涉氯系统为三级。第十三条 生产、使用和储存氯气的单位应严格执行氯气安全规程,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针对企业具体情况按147、照企业、车间两个层次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企业应急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车间预案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第十四条 液氯钢瓶的运输安全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从事生产、使用和储运氯气的作业人员,应依法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第十六条 氯气作业场所的负责人(含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工艺过程和设备性能,并能正确指挥事故处理。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预防氯气中毒知识培训,每年至少一次;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内容应包括:(一) 中毒特性及预防中毒措施;(二) 气在作业区的分布以及重点隐患部位;(三) 全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四)事故应急预案;(五)防148、护用品的使用以及自救、互救技能;(六)报警仪的使用方法。第十七条 外来人员管理:(一) 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必须了解并遵守本规定;(二) 外来人员进入涉及氯气场所工作时,发包单位必须向承包方书面交代可能产生的危害、预防措施、安全管理要求。承包方必须书面说明作业方案、施工人员安全培训证明、防护措施,并保证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三)外来人员必须经发包单位培训,并熟练掌握事故状态下的逃生自救技能。第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为准。第六篇 消防管理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石油化工生产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149、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企业。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三条 企业要按消防法规定,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强化专(兼)职消防队伍,增强扑救火灾能力。第四条 企业、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职工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五条 企业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六条 企业应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150、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七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解决。第八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末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第九条 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 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151、) 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责任;(三)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七) 企业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第十条 企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除应当履行上款规定的职责外152、,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 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二) 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三) 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第十一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153、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罐区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储存可燃物资的仓库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第十二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按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禁止使用末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154、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管理部门,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第三章 消防组织第十六条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消防队在企业主管安全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二)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通道畅通;(三)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155、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全体职工防火、灭火知识的教育;(四)负责防火防爆区域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五)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六) 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七)负责健全企业防火档案,对关键、要害部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三案”,每年至少演练二次;(八) 消防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火场;(九) 设有消防站的消防队,应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十)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第十七条 企业消防和安全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156、好消防安全工作(没有消防队的企业消防工作归口生产管理部门管理)。第十八条 对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应参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例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一) 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二) 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三) 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悉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 扑救初级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第四章 宣传与教育培训第二十条 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157、传活动。企业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消防意识。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上岗。第二十三条 对新入厂及转岗的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第五章 基础设施与装备第二十四条 企业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企业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第二十五条 企业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158、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第二十六条 要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教育、科研、技术改造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第六章 灭 火 救 援第二十七条 企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一) 用各种水源;(二) 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 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四) 为防止火灾蔓扩,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件物;(五) 调动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部159、门协助灭火救助;(六) 向地方公安消防部门请求增援。第二十九条 对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三十条 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第三十一条 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第七章 法律责任和处罚第三十二条 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凡消防法中已经作出规定的,按消防法中的规定进行;违反消防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一)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违反防火防爆十大禁令,在上述场所携带火种、吸烟、使用明火的;(二)末经批准160、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三)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或者在油气区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的;(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五)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六) 埋压、圈占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七) 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或者故意阻碍消防车通行,影响火灾扑救的;(八) 有重大火灾隐患,经通知逾期不改正的;(九)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十)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三十四条16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单位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一)本单位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了消防法的;(二)无视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警告,末及时消除消防隐患的;(三)消防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的;(四)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的,因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发生火灾事故的;(五)设备带病运行,不按规定检修,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作业环境不安全,消防设施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的;(七) 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八) 不按设计施工或擅自降低防火等级,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九)162、 末经完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发生火灾事故后仍末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二、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好消防设施,以便在关键时刻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企业内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泵房、装置和罐区的各类固定式消防设施和各种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等。第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类消防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和维护保养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完好。第四条 工艺操作、装置检修人员等有关人员对本岗位、本装置或罐区的消防设施要做到会维护保养、会使用,冬季要作好163、消防设施的防冻保温工作。第五条 消防设施的管理要纳入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中,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定期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称重、药剂更换补充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消防给水泵房的管理(一)消防给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证中心,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禁将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内乱放杂物,泵房的管理要纳入设备创完好管理活动中。(二)建立24小时值班制,做到设专人值班,有专人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对于出现的故障要立即处理不过夜,时刻保持战备状态。(三)应在集中控制室设置稳高压消防给水泵启动信号;无专人24小时值守的低压消防给水泵房,应在集中控制室设置消防给水泵启动信号和手164、动控制系统,消防给水泵的进出水阀门应用遥控自动阀。(四)防给水泵应每班盘车一次,每周试泵一次(不少于15min)、定期润滑并做好记录。(五)消防给水泵房应明示流程图和操作程序说明。消防给水泵房岗位人员需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六)消防水池(罐)应设水位标志,确定警戒水位,安装自动补水系统。第八条 装置、罐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一)要加强装置、罐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按期进行试验: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做到不堵,不漏,消防水炮、消火栓要经常试验,使之处于完好状态。(二)加强装置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定期做防腐处理。对消防系统上的阀门、喷嘴等要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165、要及时更换,确保零部件齐全,灵活好用。第九条 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的管理(一)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便挪用。(二)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要按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配备,要有固定的摆放位置,设立消防器材棚(箱),并设专人维护保养。(三)按照各种移动式消防器材的使用要求,按期更换药剂,并做好铅封。在器材上要标明更换日期,以便进行检查。第十条 各企业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出本单位的实施细则。附件九:消防设施检查管理台帐第七篇 环境保护管理一、环境保护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集团环境保护工作条例。第二条 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动员全166、集团员工重视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环境,实现清洁生产。第三条 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以及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员工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权。第五条 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必须把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列入各企业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第二章 污染控制与综合防治第六条 企业建立和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并认真执行集团的设备管理规定,保证污染防治设施对生产、经营、销售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的处理、处置。保证环保设施的设备完好率95,运转167、率98。保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七条 优化原料,优化工艺,优化生产,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推行清洁生产,将污染物消除和削减在生产过程中。第八条 贯彻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工作精神,认真执行国家综合利用的规定和政策,广泛开展“三废”综合利用,化害为利,变废为宝。第九条 企业各岗位、设备、管线的巡检要确定环保检查内容,严格对设备“跑、冒、滴、漏”的管理,制定处理规程,完善处理、处置手段,做到及时发现妥善处理。第十条 各企业不得将装置排出的超标污染物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或随意转移到其它地方,造成二次污染。严禁使用稀释的方法排放有害废水和废物。第十一条 严格停工、检修、168、开工期间的环保管理,加强对管线、容器、设备中的物料进行收集、回收和利用;设备清洗污水必须进行收集和处理,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储运设施的清洗水(槽车冲洗水等)必须经处理合格后达标排放。第十二条 制定非计划停车、非正常工况条件下和事故状态下的污染物处置、处理和排放管理措施;配置能够满足非正常工况条件下的处置、处理污染物的环保设施,严禁不经处理直接排放。第十三条 减少向大气排放烃类污染物,推广实行储运过程中的密闭装车和烃类回收技术。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气和有害烟尘、粉尘的排放。严格控制恶臭气体的泄漏,防止恶臭污染。第十五条 各企业要核定企业各生产装置对新鲜水的用量,合理安排和使用水资169、源,提高水的循环使用率和污水回用率,降低生产、加工吨产品的新鲜水消耗和废水排放量。第十六条 控制和管理好生产污水的清污分流,搞好清污分流、污污分流,按水质类型分别处理。第十七条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管网和污水井的破损、渗漏,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源的污染。所有污水井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第十八条 严格对剧毒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的分类管理,防止在生产、储运、包装、保管过程中泄漏、挥发、扩散,防止造成对人员的伤害和对环境的破坏。第十九条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有毒有害废弃物,认真执行工业固体废弃物申报登记制度,准确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内容。第二十条 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对噪声源要采170、取减震、隔音、消声的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标。采取有效措施生产、检修和开停车期间的噪声扰民。第二十一条 制定“突发性污染事故处理预案。对已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要迅速对污染现场进行处理,防止污染范围的扩大,最大限度的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破坏。第二十二条 参照国家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尽快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后,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第三章 环境管理与监测第二十三条 企业总经理是企业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环保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主管生产技术的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污染的负责人,在环境保护方面负有直接责任。第二十171、四条 各企业要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到本单位生产活动中去,在编制计划的同时要把本单位环境保护目标,要求和措施纳入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应设立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单位,并行使以下职责;(一)制定、修订和发布有关环保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企业环保管理体系,明确各管理层次的环保职责和各岗位的环保责任,制定环保分级控制指标。(二)参与制定本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中的环保内容;监督下属单位污染防治工作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三)监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必须从项目建议书阶段起,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环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审定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环保内容、环评大纲172、环境报告书,可研报告书环保篇、初步设计环保篇、试运环保方案等工作,参与环保项目的竣工验收。(四)组织并做好本企业的污染防治、清洁生产、“三废”综合利用工作;监督本企业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对出厂的污染物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防止二次污染;组织制定污染事故处理预案;组织完成政府环保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环保经济技术指标。(五)制定本企业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做好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及时掌握本企业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变化趋势。做好环保分析和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上级部门和政府环保部门。(六)组织对全厂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监督职工上岗环保考核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对企业各部门环保考核、表彰与处罚。(173、七)按规定及时处理和上报环境污染事故。(八)组织对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工程设计单位工作业绩的考核和资质认定工作。(九)参与环保科研、技术课题的研究、攻关和成果的鉴定、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开展环保技术信息交流、技术考察和环保培训。第二十六条 规划、计划部门在企业制定长远发展规划、计划的同时,必须制定适合发展需要并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环保规划、计划。参加环境影响评价予审会,参加重大污染事故调查。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从建设项目立项、可研决策到设计、采购、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运、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必须执行各阶段的环保要求,保证工程竣工投产后环保达标。第二十八条 生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污染综合防174、治工作,保证污染防治设施良好、稳定运行,要把环保工作落实到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二十九条 科技发展部门在制订科技发展规划时,要同时制订适应污染防治需要的环保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加快环保科研成果的转化及应用。第三十条 企业应设立环境监测站,行政上受同级环保主管部门领导。监测站主要职责为:(一)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检查企业各单位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情况,为进行环境评价、环境管理以及环境治理提供依据。(二)监测站负责企业区域及周边环境的正常监测,并对各类污染源进行定期调查。总排放口分析,每月不少于20次。(三)监测站发现超标后,要立即报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175、,超标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严格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做到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第三十二条 承担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程序、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在新、扩、改建项目实施中,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工程设计和设备选型的质量监督,严格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环保设计规定、规范,禁止降低环保设计标准。项目竣工投产后,污染物必须做到达标排放。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留利和排污返回费的管理使用规定,资源综合176、利用留利和排污返回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二、环境污染事故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保护国家财产、职工和周围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环保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生产中排放各种有毒有害物料,残渣、气体,产生严重扰民噪声,和在原料、产品储运过程中的运输工具或设备损坏、有毒有害物质的外溢,以及生产事故等引起环境污染,直接或间接致使人、畜、家禽中毒,甚至死亡,农作物、鱼塘等受到损害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条 污染事故由企业环保部门牵头,会同生产技术、设备等部门负责污染事177、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第二章 事故的分类和性质 第四条 污染事故的分类 (一)生产事故:生产过程中超标排放,或装置开停车及工艺条件、流程所致的排放和“三废”处理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二)操作事故: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及其它人为因素所造成的污染事故。 (三)设备事故:生产设备、动力系统等原因引起跑料造成的事故。 (四)以外事故:由于交通、火灾、爆炸以及外界其他原因或自然条件引起跑料造成的污染事故。 (五)地面水污染事故:生产场地含有污染物,在大雨季节,瞬时流量超过排水设施的最大允许量或排水设施故障而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六)事故性污染事故:因某种人为原因,排放物料,倾倒工业垃178、圾造成的污染事故。 第五条 污染事故的性质 (一)一般污染事故。由于污染而对环境造成危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人群冲突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万元以下者 2、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3、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4、因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 (四)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1、由于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179、万元以上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群中毒死亡 4、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第三章 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 第六条 发生污染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并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生产调度室,情况严重的,还应向企业领导报告。 第七条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污染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小时内迅速报告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接到重大污染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并尽快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措施等情况报告集团生产经营部和市环保局。 第八条 一般事故与污染单位自行调查、处理,报企业环保部门备案,较大污染事故由污染单位报告,环保部180、门协同归口管理单位调查、处理,重大以上事故由企业配合环保局调查、处理。 第九条 环保部门是企业污染事故的管理单位,按照事故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归口管理,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报、统计、分析和上报。 事故归口管理单位划分如下: (一)生产事故由负责生产技术的部门负责 (二)设备事故由负责设备的部门负责 (三)操作事故,事故性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 (四)意外事故由环保部门负责 第十条 事故调查内容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四)写出事故的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凡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在日内提出污染事故的报告,报集团生181、产经营部。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责成企业环保部门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要进行考核,并下发限期治理通知书,发生事故单位要吸取教训,加强管理,制订防治措施,杜绝责任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四条 对违反纪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不重视而造成环境污染二次以上的(含二次)。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污染事故隐瞒不报、慌报182、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必须严肃处理; (一)对工作不服责任,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二)对现已运行的环保防治措施,因人为因素造成治理设施不能正常投入运行,而超标排放(水、烟尘、废气等),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者。 (三)对已下限期治理通知书,而不重视不按期治理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四)对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而造成污染;和因检修质量再次造成污染的主要183、责任者。 (五)有治理措施,擅自停开拆除,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六)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造成事故重复发生,危害加大的主要责任者。 (七)新、扩、改建和技改项目,不执行“三同时”或环保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生产或投产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处分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由于污染事故而造成的扰民、农赔的管理; (一)由于污染事故而造成扰民、农赔工作,由企业环保部门归口管理。 (二)企业环保部门接到有关投诉后,立即通知事故有关单位和污染单位去现场察看。调查核实,是否构成污染、污染原因,并确认损失程度,环保监测站负责现场采样监测取证。 (三)核实确认后的污染184、事故,由环保部门协调,事故归口管理单位,事故责任单位与受污染单位进行事故赔款协商,签订赔款协议书,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对造成扰民、农赔,责任单位的处理应视危害程度、赔款额等情况,与经济责任制挂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第一条 对向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易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限期治理,达标排放,防患于未然”的方针。 第二条 企业对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隐患,必须向企业广大群众交代清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危害。 第三条 加强事故隐患管理的范围 (一)加强对使用或生产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备,以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185、装置、发生安全事故后,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生产设备的管理。 (二)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全面检查与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加强对各种管线、供电线路全面检查,严防跑冒滴漏,或因漏电、打火等发生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地下管线及隐蔽工程的串线、漏雨等隐患。 (四)加强对物料、罐区等辅助单位、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岗位管理,加强对物料桶、有毒废物乱堆乱放等薄弱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事故隐患按危险及危害程度,划分为一般和重大事故隐患,凡事故发生后可能导致较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或产生扰民事件的环保事故隐患,按重大事故隐患,经环保部门提出,总经理批准后上报集团生产经营部。 一般事故隐患原则上由专业科室提出,由车间整改,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第五条 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要采取可靠的临时措施加以监护。 第六条 各专业职能部门必须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台账,按职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隐患整改工作。 第七条 各种事故隐患整改解决后,由基建、设计、设备、生产技术、安全、环保等部门参加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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