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石化工公司工艺连锁报警工作程序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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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36928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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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石化工公司工艺连锁报警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电石化工公司工艺连锁(报警)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工艺连锁、报警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职 责,规范程序,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实现装置平稳生产,依 据集团公司、化工集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管理制度。二、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部门。三、职责3.1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生产工艺联锁(报警)装置的工艺 管理,并对其实现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3. 2电仪车间组织对生产工艺联锁校验、试验、确认、变更、 摘除、恢复等的实施工作。3.3机电动力部负责公司动力系统生产装置的工艺联锁(报 警)管理工作2、。3.4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工艺联锁(报警)的安全监督、风 险评估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环保装置的工艺联锁(报警)管 理工作。3.5各生产车间负责本单位工艺联锁(报警)的日常运行管 理工作。、定义工艺联锁和报警是用于生产装置(或独立单元)超出安 全操作范围、机械设备故障、系统自身故障或物料、能源中 断时,发出警报直至自动(必要时也可以手动)产生的一系 列预先定义动作,使操作人员和生产装置处于安全状态的系 统。本制度中没有特殊说明的报警”指与联锁相关联的报 警。五、工作程序5.1工艺联锁(报警)台帐的建立装置投产前(大检修、大改造后)的工艺联锁(报警), 由生产技术部根据设计资料,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台帐3、,由生 产技术部组织相关单位审查会签,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 行,生产车间和电仪车间、生产技术部各存档一份。5.2工艺联锁(报警)的校验、试验、确认5. 2.1新建装置投产前工艺联锁(报警)必须校验、试验、 确认。5. 2. 2装置经过大检修、重大技术改造后,开工前工艺联锁 (报警)必须校验确认,在同一生产周期内必要时可进行重 新校验确认,并做好记录。5. 2.3生产装置工艺联锁由电仪车间做好校验、试验,生产 车间和电仪车间共同确认验收,生产车间和电仪车间双方签 字认可,试验合格后,不得随意修改联锁系统。5. 3工艺联锁(报警)的投用和摘除5. 3.1工艺联锁(报警)投用前,电仪车间和生产车间4、必 须做好检查,条件具备后,及时投用,并做好记录。5. 3.2正常停、开工时工艺联锁(报警)的摘除(包括旁路)、 恢复投用可不办理审批手续,但须做好记录。异常情况下工艺联锁(报警)的摘除、恢复等,执行 工艺联锁(报警)的变更程序。5.4工艺联锁(报警)的变更5. 4.1工艺联锁(报警)变更包括联锁(报警)保护设定值 的变更、联锁原理、程序或功能变更、结果变更、摘除、旁 路、恢复、联锁(报警)点的取消和增加等。工艺联锁(报警)的变更必须经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查, 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到期不能恢复的需续办审批手 续。变更手续一式三份,生产车间和电仪车间、生产技术部 备案,任何变更须在一周之内报生5、产技术部备案。工艺联锁(报警)摘除前,生产车间应制订安全措施 和生产应急方案,在采取安全措施,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按 规定进行变更工作,并在相应岗位有联锁、报警摘除提示, 便于操作人员操作。紧急情况下需摘除工艺联锁(报警)的,由当班班长 向车间值班领导请示后方可摘除,并汇报调度,如一个工作 日内不能恢复的必须在下个工作日内补办联锁(报警)变更 审批手续。5. 5工艺联锁(报警)的日常维护工艺联锁(报警)投用后的正常维护由电仪车间具体 负责,生产车间配合。电仪车间和生产车间必须严格执行巡 回检查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5. 5.2工艺联锁、报警的投用完好率应达100%。(同意变更 摘除的不在当6、期考核之内)工艺联锁出现报警时,车间应及时查找原因,采取措 施解决;当工艺联锁动作时,生产车间和电仪车间要及时分 析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妥善处理,同时做好记录。5. 6工艺联锁(报警)的日常管理5. 6. 1生产技术部应建立的资料:工艺联锁(报警)台帐, 工艺联锁(报警)变更申请单。5. 6.2各生产车间应建立的资料:工艺联锁(报警)台帐, 工艺联锁校验验收单,工艺联锁(报警)变更申请单,工艺 联锁报警处理记录。5. 6.3工艺联锁(报警)台帐、工艺联锁(报警)变更申请 单长期保存,其他记录保存两个生产周期。5.7不参与联锁的工艺参数报警由生产车间负责管理并建 立动态管理台帐,对工艺参数频繁报警的情况应有原因分析 及纠正预防措施。六、分级管理标准6. 1工艺连锁、报警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一级管理为公司审 批;二级管理为车间审批。6. 2 -级工艺连锁报警为:炉压、氧气、氢气6. 3二级工艺连锁报警为:温度、压力、震动等其他连锁七、相关记录7. 1工艺联锁(报警)台帐7.2工艺联锁校验、调试、故障记录表7.3工艺联锁(报警)变更申请单八、附加说明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工艺联锁报警管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