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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企业分公司加油站规范化管理制度汇编58页
石油企业分公司加油站规范化管理制度汇编5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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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30174 2024-09-08 58页 403.38KB
1、石油企业分公司加油站规范化管理制度汇编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目 录一、HSE考核管理规定71目的72适用范围73职责7控制内容84.1考核标准84.2 考核结果的应用9三、设备管理规定(江苏石油分公司设备管理规定)91 总则92 适用范围103 管理组织原则104 工作程序105 设备管理人员的任职标准156 相关记录15三、巡回检查管理制度15第七条 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15四、事故管理规定(集团公司)15第一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16第一条 事故分类16第二条 上报集团公司事故161.一般事故12、62.重大事故163.特大事故16第三条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备案16第五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17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17第二章 事 故 报 告17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17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8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8第四章 事 故 处 理18第二十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18第二十一条 处分审批权限18第五章 事 故 汇 报19第六章 事 故 统 计19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统计原则195.船舶发生事故,应按海(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19五、HSE检查规定(集团公司)19第二条 安全检查主3、要包括安全管理检查和现场安全检查两部分。20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21六、HSE教育管理规定(集团公司)21第一章 总 则21第二章 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21第三章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22第四章 日常安全教育23第二十四条 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23第五章 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24第六章 组织管理24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24七、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24第一条 关键装置系指以下设施或装置:241.陆上、海(水)上油气勘探开发生产设施;24第二条 要害(重点)部位系指以下场所或区域:252.相对集中的4、油气生产与处理装置区;255.运送危险品的专业运输车(船)队等。25第七条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25第八条 二级单位、相关职能处(科室)监控要求251.各项工艺操作指标符合操作规程、工艺卡片要求;26第九条 基层单位监控要求26第十条 班组监控要求26八、隐患治理管理规定(集团公司)26第一章 总 则26第二章 隐患项目的界定26第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界定为隐患项目:26第三章 隐患项目的决策程序27第四章 隐患项目的计划管理27第五章 隐患项目的分级监管28第十九条 属于企业级隐患治理项目,由各企业自行立项治理。28第六章 隐患项目的实施管理28第二十条 隐患项目5、的实施按以下要求进行:287.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隐患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28第二十一条 隐患项目的验收考核28第七章 隐患项目的安保基金补助28第八章 附 则29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29九、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29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29第二章 安 全 资 质29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29第三章 安 全 评 审293.HSE管理体系文件;29第九条承包商HSE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30第四章安全管理职责30第五章 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30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基本条件307.双方人员确认作业现场已具备安全作业条件。36、1第十六条承包商HSE管理要求31第六章对承包商的监督和制约31附件1 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31十、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31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31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313输油(气)管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32第九条“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32第十条用火作业安全措施32第十一条用火作业人职责33第十二条用火监护人职责33第十三条许可证管理34十一、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34第一条 进入受限空间,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34第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34第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如下:7、35第六条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和权限如下:36第七条 作业人员职责包括:36第八条 许可证管理要求如下:36第十条 术语和定义37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37十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37第五条 危险识别37第六条 许可证办理程序37第七条 作业安全措施37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38第八条 许可证管理38第九条 管理职责38第十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38十三、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382.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39第十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39十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39第四条高8、处作业危害识别40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内。40第五条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402.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40第六条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40第七条作业安全措施40第八条作业人员的职责41第九条许可证的管理41附件1 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41十四、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41第四条破土作业的危害识别41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内。41第七条作业安全措施41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428.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429.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42第八条 许可证管理49、2附件1 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42十五、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42第一章 总 则42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43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43第四章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44第五章 作业场所管理44第六章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45第七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45第八章 附 则46十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46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46第二章 消 防 责 任46第三章 火 灾 预 防47第十七条 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48第四章 消 防 组 织48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49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49第五章 宣传与培训教育49第10、六章 消防设施与消防装备49第三十八条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50第三十九条 泡沫泵站的管理504.灭火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消防试验,确保完好。50第四十条 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50第四十一条 消防车管理502.建立健全消防车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50第四十二条 小型灭火器材的管理51第七章 灭 火 救 援51十七、入加油站车辆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52十八、环保管理规定(销售公司)52第三条 污水处理52第六条 除尘、防噪声52二十三、治安保卫管理规定(自定)52第四条 油库主任对油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53第六条 油库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53第七条 油库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11、括下列内容:53第十条 油库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53第十五条53第十七条53二十四、应急管理规定(集团公司)54第三条 应急预案一般应包括主件部分和附件部分。54第五条应急预案附件部分应包括:549.其他有关的附属资料。54二十五、防雷防静电安全规定(集团公司)558.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551 目的552 适用范围553 职责553.4 人力资源处根据安全数质量处提报的考核意见实施奖惩。554 未遂事故定义及范畴565 工作原则566 未遂事故报告及处理566.1 未遂事故报告566.2 未遂事故答复576.3 未遂事故报告共享评议577 检查与评估512、78 责任与奖惩588.3 奖励实施程序58 加油站规范化管理制度汇编XX石油分公司一、HSE考核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统一和规范全系统HSE管理体系执行情况的考核,特制定HSE月度考核办法。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省公司所属各分公司、直属单位、职能部门HSE执行情况的月度考核。3职责3.1省公司安全技术部是本考核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解释本办法并组织实施。3.2 省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对系统HSE体系运行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和兑现。3.3各级HSE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公司各部门、各单位HSE执行情况实施月度考核。控制内容4.1考核标准序号考核项目及总分考核标准考核方法标准分1HSE目标指13、标完成情况(总分20分)当月不发生各类安全、健康和环境事故1.发生二级(含)以上各类事故,当月否决2. 发生三级各类事故,当月扣20分153.发生四级各类事故,当月扣15分52HSE职责执行情况(总分6分)1.HSE职责落实到人,做到岗位、职责、考核三落实HSE职责缺岗的,扣0.5分/岗22.每月开展HSE考核没有考核标准的扣1分1没有进行月考核的扣2分23.岗位变化及时变更HSE职责,手续齐全未及时变更的,扣0.5分/岗13HSE教育培训制度的执行情况(总分6分)1.新职工须经三级HSE教育,转岗职工须经转岗HSE教育未进行教育的,一人次扣0.5分22.HSE活动每月开展一次未按时活动、召开14、会议、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次扣0.5分13.上岗人员须经HSE培训,考试取证后持证上岗(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发现没有上岗证的,一人次扣0.5分24.对参观人员要进行入库HSE教育发现未进行HSE教育的,每次扣0.5分14事故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总分6分)1.事故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要求发现其中一项未落实扣1分42.按规定,及时、正确上报事故对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次月扣2分25事故隐患治理(总分10分)1.隐患整改实行“四定”并按计划实施未实行“四定”扣1分/项,未按计划实施扣1分/项52.重大隐患未整改前,必15、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无防范措施,扣2分/项56承包商管理(总分4分)1.对外委工程施工单位要进行资质审查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12.施工合同中要有HSE条款没有或不符合要求,扣0.51分13.对承包商人员要进行HSE教育,签订HSE协议书发现未进行教育的,扣0.5分/人次,未签订扣2分27HSE票证管理(总分6分)1.各种票证填写认真,不得涂改代签发现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张;涂改一处扣0.5分,代签的扣1分/次52.各种票证按照要求保存发现不符合要求,扣0.5分/次18现场监督、检查(总分10分)1.用火、进入设备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等直接作业环节必须办理作业票未办理相16、关票证而作业,扣3分/次32.上述直接作业环节必须落实HSE措施发现措施不落实的,扣0.5分/项33.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着装,配戴HSE防护设备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人次24.库区、油站以及油罐车附近3m内禁止吸烟发现一人次扣1分29环境管理(总分8分)各类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环保控制和排放指标.发现1个污染源未按规定采取处理、处置措施,造成超标排放,扣2分810职业卫生管理(总分8分)1.配备符合本岗位有害因素的防护、急救用品不符合或未配备个体防护、急救用品扣0.5分/项32.防护用品专人保管,定期维修校验,并有维护检验记录防护用品无人管17、理,不能使用、无维护记录每项扣0.5分23.加强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的检查考核,有内容有记录不使用或使用不当扣0.5分/人次311检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总分6分)对检查出的不符合项和隐患要及时整改未按照不符合项报告/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的,扣0.5分/项4检查出的不符合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扣0.2分/项212HSE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考核(总分10分)1.按省公司要求组织基层单位/管理部门及时开展各阶段工作并按时完成任务未及时开展工作扣2分,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扣23分,提前按要求完成任务加12分42.体系运行正常,内审(自审)无问题发现严重不符合,扣1分/项23.严格执行程序文件、运行18、控制文件发现不符合项,扣0.2分/项44. 提出了具有创新性和推广性的经验和做法提出加13分注:每项考核的标准分为此项考核的最高扣分值,扣完为止(事故考核除外)。4.2 考核结果的应用各单位HSE月度考核情况应进行通报,考核结果应依据各单位的目标责任经济考核办法对相关部门/单位、人员进行奖励或处罚,并于每月25日前报零售中心。三、设备管理规定(江苏石油分公司设备管理规定)1 总则为加强设备全过程、全方位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设备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所有在用油库、加油站的重点设备设施。主要工作有采集设备数据,建立设备数据库,使设备实物与设备台账、设备台账与资产台账19、相对应。其他设备使用部门在线外建立相应的设备台账。将来范围是:所有设备。主要工作还包括通过维修通知单实现维修的系统处理,通过开发报表提供管理所需要的的统计表。3 管理组织原则遵循“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组织架构,坚持以“省公司设备使用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设备使用管理部门设备直接使用部门”条线管理为主的日常设备管理,结合省公司、区域公司两级设备管理部门的设备计划管理、监督管理。4 工作程序4.1 设备前期(选型和购置)阶段基建部门要把设备特性值、维保承诺列入选择承包商或供应商重要评分标准。设备管理部门、设备使用部门要参与项目招投标和设备采购工作,设备管理部门向基建部门提出设备特性值指标等要求和相20、关评分比重,设备使用部门向基建部门提出设备运行考评项目、维保承诺等要求和相关评分比重。项目合同中要有专门的条款明确以下内容:具体的设备特性值;质量承诺;维保承诺;当设备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未达到预先承诺标准等情况时采取的有效制约措施,如具体的损失赔偿金额、清除出资源市场等。合同有关条款由基建部门负责草拟,由同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和监督实施。4.2 设备验收阶段 验收前新建项目或新购资产在验收前,承包商或供应商要根据中国石化设备分类标准提供完备的设备基础资料,根据模板填写设备特性值。中国石化的分类标准和设备特性值模板由省公司或各区域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提供。设备分类标准和特性值模板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21、石化总部。具体资料的提供由省公司或区域公司基建部门监督相关承包商或供应商完成。有关资料不完整,不予进行验收。 设备验收工作参照江苏石油分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石化股份苏发200624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石化股份苏安2006675号)要求。 验收报告、资产交接清单验收报告、资产交接清单由基建部门主稿,由设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设备使用管理部门共同会签,一式五份,基建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设备使用管理部门、承包商或供应商各执一份。4.3 设备运行阶段 流程图(详见附件1) 功能位置主数据维护流程 设备台账维护流程 设备设备停用/闲置/启用流程 设备报废流程 22、设备调拨流程4.3.2 PM数据维护的各部门职责分工.1 区域公司物流、零售条线各级设备管理人员根据不同的数据维护类型提出线外申请,填写PM模块功能位置主数据和设备主数据维护申请表(详见附件2),按要求经逐级审批后及时进行在线PM数据维护。.2 区域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功能位置变更、固定资产报废或调拨情况及时维护AM数据,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报废按与PM相关内控制度(石化股份财2003410号资产处置操作实施细则等)要求集齐资料上报总部批准。.3 设备管理部门接到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的设备启用、固定资产报废的申请后,组织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人员对启用、报废的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具体操作办法执23、行设备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区域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区域公司设备使用部门完成设备调拨,确保设备特性值调拨前后保持一致。.4 各级管理负责人、设备管理部门实物资产管理人员按权限对数据维护线外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线内数据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改正并监督完成情况。 审核权限.1 线内操作权限功能位置主数据的创建(IL01)、修改(IL02)、设备主数据的创建(IE01)、修改(IE02)权限由区域公司物流部/零售部设备管理岗、油库、零售片区有关设备管理人员执行。查询权限由省公司分管经理、安全处负责人、实物资产管理岗、财务处负责人、资产管理岗、物流中心/零售中心负责人、区域24、公司分管经理、安全科负责人、实物资产管理岗、财务科负责人、资产管理岗、物流部/零售部负责人执行。.2 线外审核权限功能位置主数据的创建(IL01)、修改(IL02),由区域公司物流部/零售部设备管理岗申请,区域公司物流部/零售部负责人、省公司物流中心/零售中心负责人审核。设备主数据的创建(IE01)、修改(IE02),由区域公司物流部/零售部设备管理岗申请,一般设备主数据、设备停用、设备闲置,由区域公司物流部/零售部负责人审核;设备启用及5万元(指单位设备的原值)以下设备报废,由区域公司物流部/零售部负责人、安全科负责人审核;5万元以上设备报废,由区域公司物流部/零售部负责人、省公司物流中心/25、零售中心负责人、安全数质量处负责人审核;5万元以下本区域本条线设备调拨,由区域公司物流部/零售部负责人、安全科负责人审核;5万元以上设备调拨或跨区域设备调拨,由区域公司物流部/零售部负责人、省公司物流中心/零售中心负责人审核;跨条线设备调拨,由区域公司物流部/零售部负责人、省公司物流中心/零售中心负责人审核。4.4 实物盘点及PM、AM数据处理 区域公司.1 按季度开展实物盘点工作。.2 部门分工与职责区域公司设备使用部门负责各自条线内实物盘点工作,按季度在设备清单和盘点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填写设备盘点表、设备盘点差异PM数据维护工作记录单(详见附件3)。对账实差异及时处理,确保实物账与实物一一对26、应,会同财务部门,核对账账差异并及时处理。根据盘点账务处理情况,分油库和零售片区编写季度和年度实物盘点差异分析表和实物盘点差异处理情况表(详见附件4),报设备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实物盘点工作。组织人员对1座油库、5%的加油站的实物盘点进行全程跟踪,确保盘点结果真实、有效,并对其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不符合情况的要深入调查原因,分清责任,限期处理。根据区域内条线盘点报告,编写本区域公司的季度和年度实物盘点和差异分析表和实物盘点差异处理情况表(详见附件4),会签设备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后,报省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与设备使用部门核对资产账27、和实物帐的差异,进行AM数据维护等资产账务处理工作,协助设备使用部门编写盘点报告,并参与实物盘点抽查,配合设备管理部门调查账实、账账不符原因及处理相关资产账务。.3 账实差异和账账差异的处理(1)账实差异处理固定资产及非固定资产的实物帐与实物的差异,由设备使用部门核对并处理,账实差异处理如下:有实物无实物账的,根据功能位置主数据创建、设备主数据创建流程(由设备使用部门填写PM模块功能位置主数据和设备主数据维护申请表,按权限审核后,由财务部门进行AM数据新建,由设备使用部门进行PM数据新建)执行。有实物帐无实物的,查明原因,因报废或调拨引起的,根据报废流程或调拨流程(由设备使用部门填写PM模块功28、能位置主数据和设备主数据维护申请表,按权限审核后,由财务部门进行AM数据维护及其他资产账务处理工作,由设备使用部门进行PM数据维护)补办有关手续;非正常报废或调拨的,设备使用管理部门要追求设备直接使用部门责任。(2)账账差异处理固定资产部分,由设备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核对并处理实物帐和资产账,账账差异处理如下:有实物账无资产账的,由财务部门进行AM数据新建等相关资产账务处理工作;有资产账无实物账的,根据报废流程(由设备使用部门填写PM模块功能位置主数据和设备主数据维护申请表,按权限审核后,由财务部门进行AM数据维护及其他资产账务处理工作,由设备使用部门进行PM数据维护)补办有关手续。因设备调29、拨引起的一方有实物账无资产账、另一方有资产账无实物账的,根据调拨流程(由设备使用部门填写PM模块功能位置主数据和设备主数据维护申请表,按权限审核后,由财务部门进行AM数据维护及其他资产账务处理工作,由设备使用部门进行PM数据维护)补办有关手续。 省公司.1 按半年组织实物盘点工作。.2 部门分工与职责省公司设备使用部门负责监督各自条线内实物盘点以及账实、账账差异处理工作,确保实物账与实物、实物账与资产账相互对应。发现非正常报废和调拨、未及时进行账实与账账差异处理、账账差异较大且未作合理分析等情况的,要严肃追求区域公司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省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实物盘30、点工作。组织人员对4座油库、1%的加油站的实物盘点进行全程跟踪,确保盘点结果真实、有效,并对其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的,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发现存在区域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没有查出的问题时,追究其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根据区域公司上报的季度、年度盘点报表,整理并编写省公司盘点报告。省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监督账账差异处理、AM数据维护等资产账务处理工作。发现未及时进行AM数据维护、账账差异较大且未作合理财务分析的,要追究区域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4.5 设备维修计划管理 设备维修范围PM模块数据库中所有故障设备(含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 设31、备维修计划管理分工与职责设备使用部门负责设备维修计划及完成情况的统计、上报。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维修计划的审批、下达、完成情况的监督和考核,以及设备维修计划的档案管理工作。4.5.3 设备维修计划管理程序4.5.3.1 设备使用部门组织各油库、加油站认真填写设备档案(详见附件5)和设备运行记录(详见附件6)。其中,设备档案在PM数据库健全、PM模块单轨运行前仍然执行。每年下半年,结合年度全面的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工作,由设备使用部门组织、设备管理部门监督开展设备设施运行状态的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工作,对设备状态进行自查评定,并填写设备运行评定表(详见附件7)。按照中国石化设备分类标准,统计、汇总设32、备完好率,填写设备运行评定汇总表(详见附件8),并报上级对口设备使用管理部门,同级设备管理部门备案。具体执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管理程序和环境因素识别和影响评价管理程序。4.5.3.2 区域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根据PM数据、设备档案、设备运行记录和设备运行评定情况,制定年度设备运行维修及更新改造计划(详见附件9),每年10月15日前报省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必要时根据专项检查或故障等意外情况制定临时设备运行维修及更新改造计划(详见附件9),报省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4.5.3.3 省公司每年召开一次设备工作会议,由设备管理部门牵头,设备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及各区域公司参加,总结当年设备管理工作实绩,研33、究并下达下年设备运行维修及更新改造计划。区域公司每季度由设备管理部门牵头召开一次设备工作会议,分析总结设备运行和检维修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布置、落实年度设备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计划。4.5.3.4 各级设备使用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统计上季度设备维修更新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和临时计划)完成实绩,填写季度设备维修更新实绩统计表(详见附件10), 每年12月底编制年度设备维修更新实绩统计表(详见附件10),并报上级对口设备使用管理部门,同级设备管理部门备案。4.6 报废设备的资产处置报废设备的资产处置由设备管理部门扎口管理。4.7 设备管理监督与考核4.7.1 主要监督与考核的内容、对象和执行部34、门(详见下表)序号监督与考核内容主要监督与考核对象监督与考核执行部门1PM数据维护情况区域公司设备使用部门省公司设备使用部门2AM数据维护情况区域公司财务部门省公司财务部门3账实相符情况区域公司设备使用部门区域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省公司设备使用部门4账账相符情况区域公司设备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区域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省公司设备使用部门、财务部门5账实差异处理情况区域公司设备使用部门区域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省公司设备使用部门6账账差异处理情况区域公司设备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区域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省公司设备使用部门、财务部门7设备选型与购置情况省公司基建部门各级设备使用部门、省公司设备管理部门8设备验收资料35、情况省公司基建部门各级设备使用部门、省公司设备管理部门9设备运行记录情况区域公司设备使用部门省公司设备使用部门10设备运行评定情况各级设备使用部门同级设备管理部门11设备维修更新计划区域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省公司设备管理部门12设备维修更新实绩各级设备使用部门同级设备管理部门13报废资产处置区域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省公司设备使用部门同级审计、纪检部门 4.7.2 监督与考核的方法和标准4.7.2.1 PM、AM数据维护情况PM、AM数据维护距离数据发生实际变更的滞后时间最多不能超过以下要求:区域公司条线内审核的不超过1个工作日;区域公司跨部门会签审核的不超过3个工作日;省公司条线内审核的不超过5个工36、作日;省公司跨部门会签审核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设备启动、固定资产待报废(需出具鉴定报告)不超过20个工作日。4.7.2.2 账实、账账相符情况和差异处理情况月度盘点的账实差异率、账账差异率均不能超过2%;按规定处理后的账实差异率、账账差异率均不能超过1%。4.7.2.3 设备选型与购置情况对于新建项目和新购资产,各油库、零售片区根据设备运行中的质量情况、承包商或供应商后期维保情况按月度填写设备运行评定表(详见附件7),分别报区域公司物流部、零售部;区域公司物流部、零售部整理按季度汇总成设备运行评定表,报区域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按年度整理汇总成设备运行评定汇总表(详见附件7)37、,报省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省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整理汇总出设备运行年终考评结,排序前三位的为优质工程和项目,后三位的为劣质工程和项目,并将考评结果反馈至基建部门,同时通报相关承包商或供应商。省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每年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全省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评定,并对重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评定。对评选出的优质工程和项目,相关承包商或供应商在以后的工程和项目中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权;对评选出的劣质工程和项目,基建部门应按合同有关条款对相关承包商或供应商采取一定的制约措施,严重的清除出资源市场。设备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未达到合同要求和预先承诺标准的,一率按合同有关条款对承包商或供应商采取一定的制约措施,38、严重的清除出资源市场。有关制约措施由各级基建部门执行,由同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因设备使用不当而影响设备运行考评结果的,基建部门可向设备管理部门提出异议。4.7.2.4 设备验收资料情况验收前提供;对应中国石化设备分类标准;设备基础资料完备;设备特性值符合模板填写要求。4.7.2.5 设备运行记录、评定情况记录完整,按时上报;一般设备完好率达95%,主要设备完好率达98%。4.7.2.6 设备维修更新计划依据充分,编制科学,按时上报。4.7.2.7 设备维修更新实绩按时、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实施;年底前100%完成当年维修更新计划。5 设备管理人员的任职标准5.1 一般设备管理人员的任职标39、准 (1)石油储运、化学工程大专以上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2)从事石油储运、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工作3年以上;(3)熟悉设备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4)有较高诚信和良好职业道德;(5)中级以上计算机操作水平。5.2 设备启用和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人员的任职标准参照设备技术鉴定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二条内容。6 相关记录6.1 流程图(附件1)6.2 PM模块功能位置主数据和设备主数据维护申请表(附件2)6.3 设备清单、设备盘点表和设备盘点差异PM数据维护工作记录单(附件3)6.4 实物盘点差异分析表和实物盘点差异处理情况表(附件4)6.5 设备档案(附件5)6.6 设备运行记录(附件6)6.7 设40、备运行评定表(附件7)6.8 设备运行评定汇总表(附件8)6.9 年度设备运行维修及更新改造计划(临时设备运行维修及更新改造计划)(附件9)6.10 年度(季度)设备维修更新实绩统计表(附件10)三、巡回检查管理制度第一条 加油站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对油品收、发、保管及消防、电气设备(设施)进行巡检工作,以便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确保安全。第二条 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第三条 加油站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巡视线路、时间要求和巡视内容,并监督实施。第四条 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等情况,应有针对性的增加巡检次数,并进行防胀、防冻、防汛等方面的专门41、检查。第五条 巡检人员对发现的问题,能进行现场处理或纠正的要及时处理;一是无法处理的,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第六条 巡检中发现破坏事故,应保护事故,立即报告站长并配合有关人员调查处理。第七条 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四、事故管理规定(集团公司)第一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42、(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第二条 上报集团公司事故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 1.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1) 一次造成19人重伤; (2) 一次造成人死亡;(3)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43、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 炼化、销售企业一次跑、冒、漏油(料)及油品变质在10t及以上;油田企业一次跑油在30t及以上;管道储运企业一次跑油在100t及以上;海上发生一次跑油在1t及以上;销售企业一次混油混入量100t及以上; (5) 炼化企业一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上。2.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 (2)一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3.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44、人及以上死亡;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3)油田失控井喷事故。4.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的分级按公安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备案1.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周边发生可能对中国石化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2.在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内施工的承包商发生的重大事故;3.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以外的其他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4.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事故;第四条 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第五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45、失价值。(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停止产出合格产品)至完全恢复生产(即46、开始产出合格产品)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第二章 事 故 报 告第六条 直属企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其他应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按“中国石化事故快报”(见附件1)格式尽快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当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发生火灾、爆炸,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非正常排放和严重泄漏,危及周边社会安全时,直属企业应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值班室。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安全环保局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47、,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井喷失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条 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按“中国石化事故报告”的要求(见附件2)写出事故报告,将“中国石化事故报告”和“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见附件3)一并上报安全环保局。第九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月6日前将“中国石化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安全环保局。第十条 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直属企业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上报安全环保局备案。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一条 直属企业发生事故后,在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内部也要组织调查。一般事故48、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按“四不放过”原则,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1.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消防管理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运输或保卫)管理部门负责。第十三条 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各类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非集团公司直属企业的承包商在直属企业施工过程中发49、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四章 事 故 处 理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50、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51、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第二十一条 处分审批权限 1.一般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直属企业批准处理,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2.重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52、公司批准处理;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批准处理,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事故情节极为严重者,集团公司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权直接处理。第五章 事 故 汇 报 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特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 事故汇报时间应按集团公司的通知时间进行,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之后30天内。 第二十五条 汇报材料包括事53、故报告、事故现场录像带和事故现场照片。 第二十六条 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向安全环保局汇报,有关事业部、管理部参加;重大和特大事故应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环保局、相关事业部、管理部、人事教育部、监察局参加。 第二十七条 安全环保局应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六章 事 故 统 计第二十八条 年度工伤事故按GB 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第六条的要求统计,每年1月6日前报安全环保局。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统计原则1.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工业伤亡事故统计;负次54、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2.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企外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3.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的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企业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主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4.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本单位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和发生特大事故,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5.船舶发生事故,应按海(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 中国石化事故快报55、 附件2 中国石化事故报告 附件3 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 附件4 中国石化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计表五、HSE检查规定(集团公司)第一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第二条 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检查和现场安全检查两部分。(一)安全管理检查主要内容。1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各级领导班子研究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安委会工作会议纪要(记录)等。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修订完善情况;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符合情况等。3检查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安全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管56、理资格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符合要求或规定。(二)现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1按照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储运、检维修和改扩新建项目施工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和制度,检查生产、施工现场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安全问题。2检查各分(子)公司、研究院(以下统称“各企业)各级机构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检查生产、检维修和改扩新建项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各项安全保证措施是否落实。第三条 安全检查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第四条 安全检查分为外部检查57、和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是指按照国家安全、卫生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督、检测检查,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督查;内部检查是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内部根据生产情况开展计划性和临时性的自查活动。第五条 内部检查主要有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一)综合性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股份公司对各企业至少每年组织检查或抽查1次;各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二级单位至少每季组织1次;基层单位至少每月组织1次。(二)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包括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58、检查。各岗位应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特别应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点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并做好记录。(三)专项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1季节性检查。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防台风、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2节日前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交通、娱乐场所、应急预案进行的检查。特别应对节日期间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检维修队59、伍值班安排、车辆值班和安全管理,以及原辅料、备品备件、存在隐患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3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和卫生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以及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行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第六条 各企业、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应认真对待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正确处理内、外部安全检查的关系,坚持综合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检查制度化、标准化、经常化。第七条 对法定的检测检查和政府督查,各企业以及所属单位应积极配合,要按照规范标准定期开展法定检测工作。对政府部门组60、织的督查,各企业应将检查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第八条 各企业开展安全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应成立由企业领导负责、有关专业部门专业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提出明确的目的和计划。参加检查人员应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熟悉有关标准和规范。第九条 安全检查应依据充分、内容具体,必要时编制安全检查表,科学、规范开展检查活动。第十条 安全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检查人员或检查组应向被检单位提交整改通知单。对于综合性检查和重要的专项检查,检查组须做好安全检查总结,并按要求报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应符合本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所含内容有:记录号、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检查61、日期、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整改和(或)防范措施、要求整改期限、实际整改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措施复核人。第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暂时不能整改的,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还应制定计划,落实整改;对需资金投入整改的问题,应按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并对整改措施进行有效性评估。第十三条 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实现闭环管理。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全检查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同时废止。六、HSE教育管理规定(集团公司)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62、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及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直属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第三条 各直属企业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本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生产厂区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第五条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任职63、和作业;本规定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教育应有记录、有确认、可追溯;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二章 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第六条 直属企业、二级单位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第七条 企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除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石油化工安全专业技术培训。第八条 直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组织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培训。培训由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64、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石油化工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九条 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第三章 生产岗位员工65、安全教育第十一条 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三)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四)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第十二条 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技术岗位的季节性农民外用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三条 66、一级(厂级)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安全文化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三)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四)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五)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第十四条 二级(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2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二)所从事工67、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安全状况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十五条 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二)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四)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员工厂际调动工作后应重新68、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12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第十六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并定期参加复审,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第十七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照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发生类似事故。第四章 日常安全教育第十九69、条 基层单位应开展以部门、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安全部门应有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第二十条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第二十一条 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的领导每季度参加1次班组安全70、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每月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第二十三条 安全部门应联系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第二十四条 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一)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法规。(二)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三)结合事故通报和班组安全等安全学习材料,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四)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五)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六)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71、患。(七)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八)其它安全活动。第五章 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第二十五条 临时用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应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能按照要求独自完成安全教育答卷、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有效识别现场各种警示标识。第二十六条 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厂级安全教育由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安全生产基本特点。(二)进入厂区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有害因素及HSE注意事项。(四)事故教训等。第二十七条 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72、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由基层车间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一)车间危险部位(主要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及安全、环保注意事项。(二)车间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各种伤害能量)的性质及防护处理注意事项。(三)着火爆炸、泄漏中毒、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四)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五)生产装置的安全消防、气防卫生器材及设施的位置、使用程序和使用方法。(六)作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 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接待部门负责,内容包括本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人员应有专人陪同。第六章 组织管理第二十九条 直73、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二级单位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第三十条 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第三十一条 各级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第三十二条 各级单位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三条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的单位进行处罚,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全74、教育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同时废止。七、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第一条 关键装置系指以下设施或装置:1.陆上、海(水)上油气勘探开发生产设施;2.工艺操作是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的生产装置。第二条 要害(重点)部位系指以下场所或区域: 1.多工种联合作业、频繁拆卸、搬迁、安装的部位,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多的野外施工现场; 2.相对集中的油气生产与处理装置区; 3.制造、储存、运输和销售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码头、油库、仓库等;4.对关键装置安、稳75、长、满、优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5.运送危险品的专业运输车(船)队等。第三条 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和班组分级管理与分级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 直属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主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设备、仪表、电气、安全等有关部门进行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界定分级。一般可将其分为两级。发生火灾时,影响全企业的生产或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关键生产装置及部位可定为一级。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划分参见附表的规定;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备案。 第五条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制定安全管理监控措施和应76、急预案。 第六条 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实行领导干部分级定点联系(承包)安全管理制度。1.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由直属企业现职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联系(承包)。联系(承包)点应设置“领导干部安全联系(承包)责任牌”。2.联系(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是:(1)指导帮助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4)帮助并督促隐患整改;(5)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实施;(6)帮助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3.实行工作联系及反馈制度。局级领导至少每季、77、处级干部至少每月到联系(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联系点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参加活动情况反馈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4.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对领导干部联系(承包)到位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进行公布。考核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中。 第七条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1.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应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档案和登记台账。 2.直属企业应建立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对一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监督检查,并形成安全检查技术报告。对二78、级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3.应制定“机、电、仪、操、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管理职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第八条 二级单位、相关职能处(科室)监控要求工艺、技术、机动、安全、仪表、电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进行监控管理,具体是:1.各项工艺操作指标符合操作规程、工艺卡片要求; 2.各种动、静设备、设施、附件达到完好标准,静密封点泄漏率小于0.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其安全附件应齐全好用,关键机组实行特护管理;79、3.仪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仪表完好率和使用率达95%以上,自控率达90%以上,严格执行仪表联锁管理规定;4.各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齐全、灵敏、完好,符合有关规程和规定的要求,消防道路畅通;5.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建立健全完整的二级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检查档案。第九条 基层单位监控要求1.确认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明确安全责任人;2.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3.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设置专职安全工程师;4.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第十条 班组监控要求1.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2.严格遵守工艺80、操作、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3.按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设施、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4.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第十一条 直属企业或二级单位应组织制定、完善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确保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工作人员会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 附件1 关键装置划分参考表 附件2 要害(重点)部位划分参考表八、隐患治理管理规定(集团公司)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石化财200259号)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中国石化建2002181、77号),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应纳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隐患项目”)。第二章 隐患项目的界定第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以界定为隐患项目:1.生产设施和公共场所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隐患。2.可能直接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或造成事故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等存在的隐患。3.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隐患。4.集团公司下达重大隐患项目整改通知书要求治理的隐患。5.预防可能造成灾害扩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6.新投产的项目,从项目验收后三年82、内发现的问题,原则上不作为隐患项目。7.通过设备更新、装置正常检维修能解决的问题,不得列入隐患项目。第三章 隐患项目的决策程序第五条隐患项目决策程序包括隐患评估、项目申报、项目审批和计划下达。1.隐患评估应由企业主管领导、职能部门和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评估小组或集团公司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价机构,以国家和行业安全法规、标准、规范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为依据,提出评估整改意见或评价报告。2.隐患评估内容应包括现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及危害和结论性意见等。3.经评估确认的隐患应编报隐患项目可研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不同治理方案的比较和选择、具体治理工程量、治理方案的安全性和83、可靠性分析、投资概算、治理进度安排等。4.投资概算应按集团公司石油化工安装工程概算标准、石油化工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石油化工工程建设费用定额的规定编制。5.在隐患评估、可研报告的基础上,按照集团公司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隐患项目治理计划及投资计划,并列入下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企业的隐患项目及投资计划应在每年9月底前,分别报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企业经营管理部和安全环保局。6.隐患项目的审批应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六条 限额以上(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隐患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和企业经营管理84、部审查后,由财务计划部按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如需安保基金补助的项目,由财务计划部商安全环保局确定。第七条 限额以下(总投资1000万3000万元)的隐患项目,应同时报企业经营管理部和安全环保局,由企业经营管理部会同安全环保局组织审查,财务计划部会同安全环保局审批投资计划。第八条 总投资500万1000万元的隐患项目,企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安全环保局,由安全环保局会同企业经营管理部审批,并抄报财务计划部。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隐患项目企业直接向安全环保局报批,同时抄报企业经营管理部。第九条 经由上述程序确定的隐患项目,由安全环保局提出年度隐患项目资金补助计划,经集85、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会签后,以集团公司文件下达。第四章 隐患项目的计划管理第十条 隐患项目都应列入直属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并报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第十一条 企业计划部门应严格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程序及管理办法申报隐患项目,不得将隐患项目化整为零,改变审批渠道。隐患项目由企业安全部门对口管理。第十二条 凡集团公司批准列入计划的隐患项目,企业要认真按照隐患治理项目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的要求组织力量抓好实施,做到当年完成不跨年度。确需跨年度实施的,应向安全环保局专题报告。第十三条 在应急状态下必须立即进行整改的隐患项目,各企业可在进行治理的同时申报隐患项目。对86、不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程序要求,先开工后报批的隐患项目,集团公司不予补批。第十四条 凡未列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又未经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审查的隐患项目,集团公司均不予立项。第五章 隐患项目的分级监管第十五条 根据隐患项目重要程度及投资规模,按照总部监督、分级管理、企业负责的三级监管原则,凡列入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隐患项目由安全环保局提出总部重点监管项目、总部部门重点监管项目和企业负责监管项目。第十六条 总部重点监管项目负责人为总部领导,主管部门分别为总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督查部门为安全环保局。第十七条 总部部门重点监管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所在企业一把手,主管部门分别为总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87、督查部门为安全环保局。第十八条 企业负责监管项目由企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属于企业级隐患治理项目,由各企业自行立项治理。第六章 隐患项目的实施管理第二十条 隐患项目的实施按以下要求进行:1.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组织实施。2.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隐患治理项目专题会,施工部门确保施工进度,财务部门确保资金到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隐患治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按时完成隐患治理年度计划。3.企业对隐患项目的管理,应做到“四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88、。企业主要领导对隐患项目的实施负主要责任,企业分管领导对隐患项目整改方案负责。4.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企业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加以监护。5、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下达后,企业应按月上报列入集团公司隐患治理计划的隐患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年报表应在下年度1月5日前报安全环保局,当年12月5日月报作为年度隐患完成情况预报表。6.集团公司下达隐患项目及资金计划后,企业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完成期限或将资金挪作他用。7.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隐患治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隐患项目的验收考核1.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由安全环保局组织或委托企业组织验收。2.总投89、资500万元以上的隐患治理项目验收后,企业应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连同补助项目的财务决算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3.项目验收合格后,企业生产、设备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操作人员学习,纳入正常维护管理。4.企业隐患项目完成情况,列入集团公司对企业年终安全评比、考核兑现内容。未能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将被扣分,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七章 隐患项目的安保基金补助第二十二条 列入集团公司投资计划及资金计划的隐患项目,按规定给予安保基金补助。第二十三条 隐患项目的安保基金补助比例,一般按该项目批准投资的40补助,视年度安保基金收支预算情况,由安全环保局提出具体意见90、,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决定。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治理管理规定(中国石化 1999安字467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附件1 中国石化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2 中国石化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九、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第一条 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并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第二条 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的包括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状况评审。 第二章 安 全 资 质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91、等级资质。第四条承包商应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第五条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以下简称HSE)管理,并具有有效的审核和评审报告。第三章 安 全 评 审第六条承包商应将本单位的施工、安装资质报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核,取得该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格式见附件1)。第七条 承包商在取得“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后,向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HSE资质审查,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92、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2.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3.HSE管理体系文件;4.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原件、复印件。第八条 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格式见附件2)。“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每年复审一次,连续三年复审合格的承包商可将复审周期延长至两年一次。第九条承包商HSE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1.承包商HSE承诺;2.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已识别风险采取的措施;3.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93、书;4.承包商HSE培训计划;5.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HSE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 6.规章制度和HSE管理体系文件;7.职业性健康体检程序;8.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9.其他相应内容。第四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十条 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承包商HSE管理规定和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对各承包商进行年度HSE资质评审或安全资质评审;对本单位及承包商的执行情况(包括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定期进行公布。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踪检查。在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门94、负责对承包商HSE表现做出评价,将承包商HSE表现评价送交施工单位,并抄送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 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第十二条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应按合同法要求签订工程合同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内容及应负的责任。第十三条合同在双方确认签订前应报送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会签,未经会签的施工、检维修、劳务等合同不得开工。如有违反,应按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严肃处理,对发生事故的还应追究领导责任。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临时追加的工程项目),应制定安全措施,经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第十四条施工前,承包商应持“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95、证书”,到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受HSE教育。对于实施厂区封闭化管理的,建设单位保卫部门凭安全教育“合格证”,向承包商发放“临时出入证”,有效期应与施工期限同步,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基本条件1.明确双方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确定双方现场HSE管理的联络人员;3.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方案中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论进行审核、确认;4.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已向施工单位明确了HSE措施及要求;5.建设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单位应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管理资格证,报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6.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建筑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96、备齐全,道路畅通;7.双方人员确认作业现场已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第十六条承包商HSE管理要求1使用的工具、机具应符合安全要求;2应遵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3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中的HSE条款,接受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4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及建设单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六章对承包商的监督和制约第十七条 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发生违反建设单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危及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可勒令整改或停止作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安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直接作业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97、发现承包商施工人员违反HSE管理规定,应向承包商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跟踪检查。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根据承包商HSE管理考核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九条凡多次违章或违章情节较为严重的承包商,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或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第二十条对HSE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承包商,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收回“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第二十一条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附件1 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附件2 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十、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98、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海(水)上石油作业的用火作业应按SY6303浅海石油设施动火安全规定执行。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一)用火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二)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三)烧(烤、煨)99、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四)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第五条 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略)第六条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略)第七条销售企业用火作业分级(一)一级用火作业。1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2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3输油(气)管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4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油轮、驳船等爆炸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二)二级用火作业。1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100、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检验合格。2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3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三)三级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油库、加油站内,除一、二级以外的用火均属三级用火。(四)固定用火作业区是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第八条节假日期间的用火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定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第九条“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一)油田和销售企业一级、二级和101、炼化企业特级、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由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二)油田企业三级、四级和炼化企业二级、三级以及销售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三)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第十条用火作业安全措施(一)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102、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二)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三)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四)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五)油田、销售企业的“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炼化企业一级、特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103、超过8小时,二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六)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七)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含量超过车间空104、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八)施工单位(承包商)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九)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系统采取须有效隔离措施。设备、容器、管道首次用火,须采样分析。(十)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105、。(十一)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十二)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十三)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十四)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106、域单位负责办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十五)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1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十六)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十七)在受限空间107、内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1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2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第十一条用火作业人职责(一)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二)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第十二条用火监护人职责(一)108、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二)应参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三)在接到“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由监护人收回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四)当发现用火部位与“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109、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第十三条许可证管理(一)“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应妥善保管。(二)“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操作控制室或岗位。(三)油田和销售企业一级、炼化企业特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油田和销售企业二级、炼化企业一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油田和销售企业三级、炼110、化企业二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油田企业四级和炼化企业三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四)“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第十四条分(子)公司、研究院在本规定中统称“企业”。第十五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同时废止。附件: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级)(供参考)十一、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第一条 进入受限空间,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第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111、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第三条 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分(子)公司、研究院(以下统称“企业)的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办理“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二)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三)办理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前,生产及施工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分析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负压等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112、作业程序、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四)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生产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交底,生产单位领导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对需进入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进受限空间作业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施工作业环境进行交底,结合施工作业环境对许可证列出的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确认后填入相应栏内。(五)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六)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必须遵守113、有关安全规定,办理相应的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在“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完工验收栏中签名。第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如下:(一)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二)根据需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114、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三不进入,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同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应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处理后需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进入。(四)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识。(五)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115、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六)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116、器不得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八)取样分析应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间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指标(H2S最高允许浓度不得大于10mg/m3,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至少每隔4小时复测117、一次,如有一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九)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等试验。(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物品工具进入受限空间。(十一)在特殊情况下(如油罐清罐、氮气状态下,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使用供风式面具时,供风设备必须安排专人监护。(十二)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十三)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118、联络工作。(十四)作业停工期间,应防止人员误进,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签字验收。(十五)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第六条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和权限如下:(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二)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三)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在出入119、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四)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五)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第七条 作业人员职责包括:(一)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二)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三)“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安全防护措施须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四)作业人员遇有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120、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五)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六)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第八条 许可证管理要求如下:(一)“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须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填写不下时,应另加附页。“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121、管,保存期为1年。(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安全技术人员留存备查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三)“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相符。(四)“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第九条 本规定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122、关要求,应在双方相关合同中或通过对方承诺等形式书面明示。本规定对内部员工的习惯要求应通过制度公示、纳入安全教育、作业指导书、岗位职责、劳动合同等方式确保相关员工周知。第十条 术语和定义(一)“受限空间”是指在中国石化所属管理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下水道、沟、井、池、涵洞、裙座等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存在有毒有害风险,可能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危害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二)“三不进入”是指没有经批准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进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监护人不在场不进入。(三)“隔离”是指采取加盲板或断开连接管线,彻底切断设备与设备间物料相互来往的方法。第123、十一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同时废止。附件: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供参考)十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第一条 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二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随意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临时用电时,须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配送电单位指定电源接入点。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一切临时用电,在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前,按规定办理“中国石化用火作124、业许可证”。第三条 基本建设使用6KV、10KV临时电源,用电者需向企业电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中国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办理。第四条 临时用电票签发人应具有电器运行经验并接受过临时用电管理培训。配送电单位送(停)电作业人员和施工单位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第五条 危险识别(一)临时用电票签发前,配送电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二)将本次作业需执行的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第六条 许可证办理程序(一)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125、(二)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三)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四)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配送电单位停电并作相应确认后,由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第七条 作业安全措施(一)检修和施工队伍的自备电源不能接入公用电网。(二)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三)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防126、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有编号,并有防雨措施,盘、箱、门能牢靠关闭。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7临时用电设施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安装符合规范127、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四)配送电单位应将临时用电设施纳入正常电器运行巡回检查范围,确保每天不少于两次巡回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五)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六)在临时用电有效期内,如遇施工过程中停工、人员离开时,临时用电单位应从受电端向供电端逐次切断临时用电开关,待重新施工时,临时用电单位应对线路、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后,方可送电。第八条 许可证管理(一)“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128、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二)“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个作业周期。(三)用电结束后“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四)“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第九条 管理职责(一)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三)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临时用电的审批。(四)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第十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同时废止。129、附件: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参考)十三、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第一条 施工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检修、维修等施工作业项目。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得录用施工。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有安全条款,或签定安全作业协议书。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设施、装置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130、,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 第七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设施和装置施工现场,应按生产厂区封闭化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1.建设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制订的隔离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隔离措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2.凡与施工项目相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有毒有害及可燃介质的工艺管线必须加盲板进行隔离;通往下水系统的沟、井、漏斗等必须严密封堵;施131、工隔离区内凡与生产有关的工艺设备、阀门、管线等,均应有明显的禁动标志。3.凡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而又无法实施区域隔离的,必须由企业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逐条落实,检查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不停产状态下进行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1.基层单位应制定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2.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得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3.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立即停止一切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并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 第十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施工机具和材料132、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等,应办理有关手续,不得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5.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第十一条 在生产设施、装置等区域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133、止作业直至辞退。第十二条 施工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十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第一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第二条 进行15m(含15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第三条 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四条高处作业危害识别1.进行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134、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内。第五条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1.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2.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第六条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1.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直属企业基层单位,办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2.直属企业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直属企业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4.135、高处作业完工后,在“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直属企业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第七条作业安全措施1.直属企业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2.应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3.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4.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136、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5.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6.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高处休息。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拦、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137、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7.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应有可靠安全措施。8.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如六级风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条件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第八条作业人员的职责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2.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138、。3.对“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4.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5.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第九条许可证的管理1.“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2.“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直属企业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第二联。3.“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姓名应与“139、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4.“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附件1 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十四、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第一条 破土作业系指在炼化企业生产厂区、油田企业油气集输站(天然气净化站、油库、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及销售企业油库(加油加气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第二条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破土作业应办理“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140、(见附件1)。第三条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四条破土作业的危害识别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内。第五条 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安、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141、。第六条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和直属企业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有关部门确认会签后,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作业安全措施1.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2.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142、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4.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的。5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拦、警示牌、警示灯。6.143、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建设单位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7.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8.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9.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第八条 许可144、证管理1.“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建设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2.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3.“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附件1 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十五、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145、总部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各单位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第四条 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各单位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第五条 职业卫生工作是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第七条 各单位应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第八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在集团公146、司安全环保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在安全环保局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九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安全(环保)部门是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主管机构。第十条 在医疗卫生机构移交地方后,各单位现有的职业病防治专职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保留。第十一条 各单位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147、5号令)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第十五条 各单位工会、人事、劳资、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第十六条 要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148、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第十七条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9号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生部卫监发2002第63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的规定,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相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各单位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149、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不断改进完善。第二十条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第二十一条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各单位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并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第二十150、二条 各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第二十三条 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规定执行,并由各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第四章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151、,不得隐瞒,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职业危害防护内容。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退休前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152、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人事部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第二十九条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单位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进行治疗、诊断、观察。第三十条 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第三十一条 153、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第三十二条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第三十三条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154、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第五章 作业场所管理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155、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第四十条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156、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第四十二条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情况的检查。第四十三条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检维修前需组织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第四十四条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157、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各单位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第四十五条 做好检维修开工前和检维修后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第六章 职业病诊断与管理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各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企业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职业158、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报告。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职防部门提出调整岗位意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第五十条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4号主席令,2002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病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159、,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七章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的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和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条160、例及中国石化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基层生产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第五十五条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深入了解相关物料的性质以及对健康危害、相关设备操作和潜在危险等必备知识,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第五十六条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接161、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技能。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对放射线、噪声、硫化氢、氢氟酸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中放射防护管理规定、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销售企业由油品销售事业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162、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中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十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第一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二条 直属企业各级单位和每位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第二章 消 防 责 任第三条 直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四条 直属企业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163、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 直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企业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企业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消防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 直属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企业的消防安全主管领导。安全主管领164、导对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企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实施;8.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9.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165、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主管领导的直属企业,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直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在订立的合同中要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九条 建筑166、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装置、罐区和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消防应急预案演167、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第三章 火 灾 预 防第十一条 直属企业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企业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168、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应施工。第十四条 结合集团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企业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4.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5.建立健169、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170、;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企业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统一保管、备查。第十五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第十六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应严格按照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要求,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171、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七条 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应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堵塞消防通道。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应事先通知本单位专职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第二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第四章 消 防 组 织第二十一条 172、大型直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设置两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100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五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200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消防战斗员的年龄应在30岁以下,消防车司机年龄不宜超过45岁。应建立保持消防队伍年轻化的用工机制。国产消防车宜定员6人,进口消防车宜定员34人。第二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履行下173、列职责: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职工的防火、灭火知识的教育。4.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6.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装备、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7.负责健全企业消防档案,制定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的消防应急预案174、,每年至少演练两次。8.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实行昼夜执勤制度并加强节假日执勤。执勤人员应坚守岗位,消防车应处于待命出警状态。9.设有气防站的消防队,应负责本单位的气防工作。10.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11.非常状态下的紧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直属企业消防和安全部门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直属企业应当建立由员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3.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175、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第五章 宣传与培训教育第二十七条 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直属企业应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新闻、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消防案例,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消防意识。第二十八条 直属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拟定员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176、用方法;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上岗。第三十条 对新入厂及转岗的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应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第六章 消防设施与消防装备第三十一条 直属企业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与直属企业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上报直属企业建设规划,应同时上报消防规划。第三十二条 直属企业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应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施177、消防装备完整好用。第三十三条 直属企业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战备和防火灭火的需要。第三十四条 应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第三十五条 应加强对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装置和罐区的各类固定式消防设施和消防车、小型灭火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和维护保养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以及消防器材的完好。第三十六条 工艺操作、装置检修人员等有关人员对本岗位、本装置的178、消防设施应做到会维护保养、会使用。冬季应作好消防设施的防冻保温工作。第三十七条 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纳入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中,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定期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称重、药剂更换补充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1.消防供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证中心,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禁将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内乱放杂物。2.水泵和柴油发动机应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应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进行盘车和机泵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并且每周试验一次。3.建立24小时值班制,设专职或兼职值班人员负责,严179、格交接班制度,出现故障应立即处理并排除,时刻保持战备状态。第三十九条 泡沫泵站的管理1.泡沫泵站是重要的消防设施之一,应加强管理。泵房严禁改作它用或乱放杂物,保持室内整洁,保持周围道路畅通。2.泡沫泵应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每周至少运行一次,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压力和流量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应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盘车和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3.泡沫泵运行后应立即进行水清洗,防止机泵和管线锈蚀。应做好泡沫管线和泡沫储罐的防腐处理,损坏的阀门和失效的泡沫应及时检修、更换。4.灭火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消防试验,确保完好。第四十条 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1.应加强设施装置180、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按期进行试验: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泡沫系统每年试验一次,做到不堵,不漏,消防水炮、消火栓应经常试验,使之处于完好状态。2.加强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定期做防腐处理。对消防系统上的阀门、喷嘴等应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应及时更换,确保零部件齐全,灵活好用。第四十一条 消防车管理1.应加强对消防车,尤其是做好大吨位、多功能重点消防车的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车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接火警后能够快速和有效地投入灭火战斗。2.建立健全消防车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消防车技术档案主要包括:车辆的技术参数和基本数据;运行操作规程或用户手册;维修保养和验收制度;181、润滑手册;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重点消防车随购车所带的资料,主要包括用户手册、运行手册、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资料。技术档案应齐全,登记编号,并责成专人管理。消防车运行档案主要包括车辆运行记录;车辆出行记录;故障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润滑记录;主要配件更换记录;主要性能指标测试记录等。运行档案应齐全、整洁、规格化,并由专人及时整理填写。当人员变动时,应组织认真交接。3.应重视提高消防车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做好业务和技术培训,培训应编制计划,考核应制定办法。培训分为上岗前培训和上岗后定期业务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责任心和安全意识教育;消防规程和消防条例教育;车辆驾驶和设备操作技能培训;车辆维护保养常182、识和实际操作训练。4.重点消防车驾驶员应从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的消防队员中选拔,重点消防车驾驶员通过培训后,必须熟知驾驶操作车辆的性能、结构、原理、用途,并熟练驾驶和操作,持“重点消防车操作证”上岗,对连续间断驾驶操作重点消防车辆半年以上者,如需再上岗时,必须经过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5.认真编制消防车大修和保养计划,严格执行保修制度所规定的各项内容,组织实施每日的“例行保养”和“三级保养”。6.为确保重点消防车的战备执勤和灭火中发挥应有作用,应从严管理。(1)严禁无“重点消防车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无关人员不得开启车上的开关、按钮等设备。(2)随车配备的装备、器材只准本车使用,未经设备183、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转借、挪用。(3)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一定要认真清点器材,查看车况,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如需要停修时,必须报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批。7.对于列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区域灭火联防方案的大型进口消防车,应确保处于良好的战备执勤状态,以便随时调用。第四十二条 小型灭火器材的管理1.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便挪用。2.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要按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配备,要有固定的摆放位置,设立消防器材棚(箱),并设专人维护保养。3.按照各种小型灭火器材的使用要求,按期更换药剂,并做好铅封,在器材上184、要标明更换日期,以便进行检查。第七章 灭 火 救 援第四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企业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四十四条 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1.使用各种水源;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4.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5.调动企业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6.向公安消防部门或集团公司以185、及集团公司区域灭火联防单位请求增援。第四十五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四十六条 发生火灾的企业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第四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企业外火灾后,应依照规定要求对方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十七、入加油站车辆安全管理规定(集团公司)油罐汽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集团公司运输规定)(一)车辆行驶证和危险化学品准运证等相关证照齐全。(二)实际装载量不得大于核定装载量。(三)罐体和附件良好有效,无影响强186、度的损伤、变形,无严重锈蚀,没有渗漏。罐体经有资质的检定部门检验合格。(四)排气管安装有效防火帽,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装置。(五)罐体必须设置静电接地端子,并在端子上方涂写明显标识;安装导电橡胶拖地带,装油后保持触地。(六)配备两只4公斤以上干粉灭火器,位置要摆放合理,使用方便。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集团公司运输规定)(一)驾驶员、押运员应持有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和相应培训合格证。(二)必须接受有关成品油安全特性、装卸油作业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消防器材使用方法以及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等方面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三)定期参加岗位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和预案演187、练。(四)按规定穿着防静电工作服上岗。十八、环保管理规定(销售公司)第一条 加油站应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提高全员环保意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改善环境的规划,逐步组织实施。第二条 加油站绿化应以树景为主,种植适合当地气候及土壤特点的树木、花草,覆盖地表,应把可绿化的面积充分绿化。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第三条 污水处理1含油与不含油污水必须分流排放。含油污水应采用管道排至油水分离池进行分离、沉淀处理,及时回收浮油;未被油品污染的地面雨水,可采用明渠排放,在油库围墙内必须设置水封装置。2油库的排水系统必须畅通,并应设置有效的控制设施和管理措施。3油库的含油污水(188、包括接受油船上的压舱水和洗舱水),必须经过处理,定期检测,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时才能排放。第四条 清洗油罐及其他容器的油渣、泥杂、失效的消防药剂等,必须集中妥善处理。第五条 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减少油气蒸发,防止油品泄漏。第六条 除尘、防噪声1油库锅炉烟囱应有消烟除尘装置,排烟应达到国家标准。2对噪声源采取隔音或消音的措施,保持噪声低于限制值。二十三、治安保卫管理规定(自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油库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维护油库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油库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189、全的方针。油库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内部员工的人身安全,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第三条 油库应当加强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检查督促各级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突出问题。第四条 油库主任对油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第五条 油库分管安全副主任、HSE管理员、警消队负责油库具体的治安保卫工作。第六条 油库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一)制定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油库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油库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190、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第七条 油库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二)要害部位、重点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三)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四)油库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六)油库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八)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油库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规定相抵触。第八条 油库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第九条 油库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191、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十条 油库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油库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二)检查进入油库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三)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四)维护油库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五)督促落实油库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十一条 油库职工和入库的外来人员,应当遵守油库的治安保卫制度。第十二条 油库192、作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油库应当确定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第十四条 油库应当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油库要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油库违反本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四、应急管理规定(集团公司)第一条为认真贯彻193、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性事故和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直属企业各级单位均应编制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要求加以落实。第二条集团公司本着“集团公司统一协调、直属企业组织实施、应急事件分级处理、全员动手抢险救灾”的原则,使事故灾害减少到最低限度。第三条 应急预案一般应包括主件部分和附件部分。第四条 应急预案主件部分应包括封面、目录、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联络报告程序、指令下达程序、应急指挥规定、实施方案、善后处理和应急演练等内容。1.封面包括应急预案全称;对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写出具体名称,所在地理位置;编写者和编写日期,单位名称及单位负责人的签名。2.内容目录。3.总则应包括编写194、依据、目的、原则和总的要求。4.组织机构与职责应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指挥系统、日常值班机构(岗位)、医疗机构、后勤保障设置及单位(岗位)职责和负责人、值班制度等。5.联络报告程序应包括发生各类突发性事故或险情时,向上级应急组织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程序,及同有关部门、外部机构的联络程序和采用方式等。6.指令下达程序应包括发生各类突发性事故或险情时,本级、上级应急组织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指令下达程序,对有关部门、外部机构救援力量协调指令传递方式等。7.应急指挥规定应包括发生各类突发性事故或险情时,各级应急第一指挥者、第二指挥者的排序,尤其是现场指挥者丧失指挥能力时,应事先确定好担任指挥者195、的人员名单。8.实施方案是应急预案的核心部分,直属企业应按所在工作区域、工作特点和性质,参照本规定第七条要求,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或险情进行分级;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分别做出所负任务的具体实施方案。直属企业、二级单位的实施方案责任至少应落实到所属单位,尤其是抢险救灾物资和医务人员的落实。基层单位的实施方案责任应落实到岗位员工。对每一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或险情应编制出报告内容、实施的技术措施和实施步骤等。9.善后处理应包括事故或险情得到控制或处理结束时,发布应急命令解除的规定,表明此后的工作应是灾后重建的事情。10.应急演练应包括演练内容、次数、要求和演练讲评、演习记录等方面的规定。第五条应急预196、案附件部分应包括:1.加油站装置的主要基础数据;2.加油站所处区域的自然环境条件资料;3.加油站所处的地理位置(座标)和交通条件;4.应急搜救设备及材料的有关资料,包括应急设备及应急材料的名称、类型、数量、性能和能力、存放地点及可调用情况;5.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包括与有关机构签订的应急救援行动中相互援助、支持的协议付本;6.加油站配备的环境条件测定装置及规格;7.应急指挥人员一览表;8.应急通信录,包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单位名称、通信地址等;9.其他有关的附属资料。第六条应急预案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作业性质、作业的不同阶段,分别编制。第七条 可能发生的事故或险情包括火灾、爆197、炸、台风(热带气旋)、地震、风暴(潮)、海啸、洪水、山体滑坡、冰灾、井喷失控、机动车辆(船舶、飞机、火车)遇难(险)、流行性传染病、人员中毒、人员落水(受伤)、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放射性物质遗散、火工器材遗失、油气管线泄漏和破裂、重大溢油、人员逃生和救生及其他紧急情况。第八条实施的应急预案如有变化或变动,应及时修改、补充,必要时重新编制并报批。第九条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制订的应急预案,应视所在地方情况到地方政府部门备案,或按有关规定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对已备案、审批的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改或重新编制,应重新备案或审批。二十五、防雷防静电安全规定(集团公司)电气装置:1.加油站防雷、防静电的198、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2.加油站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3.加油站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年进行两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4.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5.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6.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7.在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199、8.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9.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油品管道和储罐,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三十二、未遂事故共享规定(江苏分公司未遂事故管理办法石化股份苏安20081451号)1 目的为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和设备设施存在的不安全状态,减少一般事故,防止和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省公司本部、各分公司。3 职责3.1 安全数质量处是本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和解释;负责上报未遂事故报告的汇总、答复、共享和督促整改工作。3.2 油库、加油站、车(船)队等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未200、遂事故报告、预防和纠正工作。3.3 零售、物流、信息、综合管理处、发规、管道等仓储部门分别参与职责范围内未遂事故汇总上报及处理。3.4 人力资源处根据安全数质量处提报的考核意见实施奖惩。3.5 分公司安全、零售、人事、党群纪检等部门参照省公司对口部门的职责开展相关工作。4 未遂事故定义及范畴4.1 未遂事故是指发生损害企业、员工和公众利益的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虽然已发生但未造成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重大影响的事故。4.2 未遂事故包括所有可能危及企业经营、财产、人身安全、设备设施以及环境保护、企业形象等方面的事故。4.3 根据未遂事故报告所反映的事件类型,未遂事故可分为如下几类:设施设备问题、201、防火灭火问题、防意外伤害问题、防抢防盗问题、防交通事故问题、防油品溢漏问题、防工作疏忽问题、涉及第三方问题等。5 工作原则5.1 预防为主、持续改进。HSE管理和企业形象维护工作应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通过未遂事故报告与解决,进一步提升HSE管理水平。5.2 全员参与、齐抓共管。充分发挥各级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形成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齐抓共管、反应灵敏、及时处理的高效HSE管理机制。5.3 实事求是、逐级上报。各级员工应从企业利益、员工利益和公众利益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将所发现的问题或隐患上报给主管或主管部门,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减少危害与损失。6 未遂事故报告及处理6.1 未遂事故报告 未202、遂事故报告分为未遂事故报告(附录一)、未遂事故分析汇总表(附录二)和HSE工作建议(附录三)。未遂事故报告主要反映如:阻止车船的初起火灾;发现管线及油罐容器等设备跑、冒、漏;发现焊口开裂;阻止油站被抢盗;发现配电箱、加油机、透气阀等库(站)设备起火;装卸油时发现泵机有异常声响发热发烫冒烟;发现违反“禁令”和“安全纪律”的严重违章作业等,通过应急措施没有造成事故后果发生的事件。未遂事故分析汇总表主要是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和有害的作业环境入手,认真排查,风险评估,落实整改措施、责任部门、人员及整改时间。HSE建议是指在工作中发现的管理薄弱点,并针对这种管理薄弱点提出有利于企业203、安全、员工健康和环境保护(或改善)方面的建议。 未遂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情况简述2. 即时采取的措施3. 解决建议4. 处理意见5. 事后措施及跟踪情况6. 其他相应报告的情况 未遂事故报告必须是已发生或虽未发生但事态发展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真实情况,要有具体时间、地点和真实署名。未遂事故解决建议必须是为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未遂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 未遂事故信息上报实行全员参与,自下而上的分级管理模式。即:报告撰写人加油站/油库班组(油站片区ME)分公司零售管理科/油库区域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区域分公司安委会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1. 员工发现未遂事故后,立即向站长(204、班组长)汇报,并填写未遂事故报告。2. 站长(班组长) 收到报告后,应对未遂事故进行核实和分析,如站(班组内)内能自行解决,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未遂事故的经验教训在本加油站(班组内)内公告以示警惕。3. 站长报所在片区ME,说明在加油站层面所采取的措施;如加油站内无法自行解决未遂事故,则应在报告中说明,并立即报所在片区经理ME。油库班组长报油库负责人,说明在班组层面所采取的措施;如班组内无法自行解决未遂事故,则应在报告中说明。4. 片区ME应对收到的报告及时做出反应,并在本人职权范围内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协调解决未遂事故。同时对有价值的报告在本片区范围内所有加油站进行公告以示警惕,并上报零售管205、理部门。如无法解决未遂事故,则应在报告中说明,并立即上报分公司零售管理部门。5. 油库、零售管理部门应对收到的报告及时做出反应,并在本人职权范围内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协调解决未遂事故。同时对有价值的报告在分公司零售范围内所有加油站或油库范围内进行公告以示警惕,并上报安全部门。如无法解决未遂事故,则应在报告中说明,并立即上报分公司安全部门。6. 区域分公司安全部门对收到的报告及时进行处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解决。对有价值的报告在全区域范围内公告以示警惕。如区域分公司仍无法解决未遂事故,应在报告中说明,经区域安委会同意后,上报省公司。7. 省公司对收到的报告及时进行处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解决未遂事故206、。对有价值的报告在全系统内公告以示警惕。如仍无法解决上报销售公司。6.2 未遂事故答复 未遂事故报告的答复按照“快速反应、规范运作、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积极处置”的原则进行。 按照自上而下的分级管理模式分别给予答复。1. 每月20日前,由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召开专题讨论会,对职能部门上报材料进行答复和解决,分公司不能答复和解决的问题上报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安全数质量处分类,归纳,报请经理室予以解决处理,并将相关答复及时反馈各单位。2. 省公司答复区域分公司:由省公司安委会安全数质量处区域分公司安委会区域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分公司零售管理科/油库(油站片区ME)加油站/油库(班组)报告撰写人。6.3207、 未遂事故报告共享评议 采用分级共享的方式。每一级必须向本级范围内所有员工公告,以示警惕,并及时做好预防工作。 通过分析汇总,整理出各类未遂事故报告的类型,确定是否需要将报告在特定范围内进行共享或推荐到上级部门。各级部门对本部门上报的未遂事故报告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向上一级或者职能科室上报。有的未遂事故报告,只要在油库或加油站范围内共享,有的未遂事故报告需要在区域公司甚至省公司范围内进行共享。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负责挑选出比较典型的案例,并进行详细分析,确定上报省公司共享未遂事故报告。 省公司每季对未遂事故(HSE建议)组织评审,确认典型案例,并在全系统范围内共享。在此基础上,省公司安委会审核确定208、10-15篇优秀未遂事故报告和工作建议稿。7 检查与评估7.1 省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分公司和专业条线未遂事故上报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各级督查组织要将办法的制订和公布情况、宣传教育工作、报告及处理情况等列入督查内容,特别是要将因未遂事故上报和处理工作不到位,导致事实事故发生的情况作为重点督查内容。7.2 各分公司和专业条线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未遂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每月对未遂事故案例和解决建议的质量进行评审。8 责任与奖惩8.1 未遂事故报告及处理工作严格实行逐级责任追究制度。8.2 奖惩条件及标准1. 发现库(站)内出现火险,及时采取措施扑灭,避免事故发生的。奖励按209、照火情发生区域危险性确定,发生在爆炸危险区域1区(含1区)以内的,奖励1200-3000元;1-2区(含2区)之间的,奖励600-1200元;2区以外、加油站(油库)进出口以内,视火情发展趋势,奖励200-600元;进出口以外的,由区域分公司对见义勇为的行为在区域内进行通报表扬。2. 巡检中发现油品被盗,并迅速采取措施,追回或部分追回损失的,视追回损失多少,给予500元-2000元的奖励。3. 发现设备、管线泄漏,发现焊口开裂,并立即采了措施或报告有关单位的,避免较大财产损失或安全事故发生的,视情奖励500-2000元。4. 在设备发生重大故障(如泵机有异常声响发热发烫冒烟,出入口管线破裂等)210、时,处理果断而防止了着火、爆炸、伤人及损坏设备的,视情奖励500-1000元。5. 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禁令和销售企业安全纪律行为,及时制止和报告的,视情奖励500-1000元6. 发现在建工程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或者发现施工作业机械存在严重缺陷,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视情奖励500-1000元。7. 对在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上,提出合理建议和改造方案,并被省公司采纳的,视情奖励100-500元。8.2 奖励未遂事故有功人员的同时,对于由于管理或操作不到位,导致未遂事故发生的,按相关规定和人事权限,对责任人(含施工、油品承运等企外人员)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及时报省公司备案。8.3 奖励实施程序单件未遂211、事故奖励总额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及时将未遂事故上报省公司。经省公司相关部门审核,经理室批准后,由省公司进行奖励,并进行通报;2000元以下的,由区域分公司审核确认、奖励,资金由区域分公司先列支,每季末,由区域分公司人事部门向省公司申请。8.4 对未遂事故报告全员参与率、按期上报完成率和上报质量开展定期(每季)考核评比,安全数质量处每季提出篇建议报安委会研究同意后给予考核和奖励。对优秀的未遂事故报告和工作建议稿给予个人200元奖励,对特别优秀并被销售公司采用的未遂事故报告,给予个人奖励1000元。对未达全员参与率、未按期上报和上报质量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年终与各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212、位的评比挂钩。8.5 各区域分公司应对加油站、油库上报的未遂事故及时分析处理,确保上报的未遂事故处于关闭状态,并建立相关档案;要及时将总部和省公司下发的典型未遂事故案例转发到油库、加油站,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省公司将对以上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每季)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对相关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并与季度考核挂钩。8.6 对迟报、瞒报、谎报、漏报未遂事故重要情况或者管理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对因上述原因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严重损害企业利益和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相关条款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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