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执行监督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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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0079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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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执行、监督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XX执行、监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三章行政执行、监察管理 第四章技术执行、监察管理 第五章销售执行、监察管理 第六章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强调执行力,发挥监察工作在公司内部监控体系中的监察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总体要求 第二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负责公司各部门、各员工对公司制度的贯彻情况以及经营中各具体事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2、第三条监察工作程序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和上级监察部门的要求,制定 年度监察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需要查处的事项,要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 行政处分的要立案。对重要复杂的案件移交司法部门立案。 三、相关监督部门在调查工作中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 辩解。 四、工作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监察事项的,应当回避。 五、相关监督部门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 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予撤销,并告之被调查部门和被 调查人员。 六、相关监督部门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3、,要报公 司领导批准。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者有 关人员。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十日 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七、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公司相 关监督部门申请复审,相关监督部门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 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 公司领导申请复核。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其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4、证据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 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四、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阻挠、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八、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行政执行、监察管理 第五条执行、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对公司各部门及其员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 二、调查处理公司各部门及其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公司制 度5、行政纪律的行为。 三、监察公司经营中各具体事宜的执行情况。 四、对违反公司制度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作出罚款、警告、降职、 撤职处分的监察决定。 第六条执行、监察工作的主要权限 一、在履行监察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 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行政纪 律的行为。 二、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公司制度行为的文件、资料、6、财务账 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部门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 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公司制度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 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公司或有关部门暂停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行政纪律嫌疑人员 的执行职务。 三、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 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公司制度、 行政纪律,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公司各部门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 及违反行政纪律,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7、三)给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 施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行政处分的; (七)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第八条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技术执行、监察管理8、 技术监督的范围包括:软件的开发、程序的编写、产品的质量、图像校准、无人机的操作等。 第九条执行、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管理实施技术交底工作。 二、审核技术部编制的各项技术文件。 三、监督新技术和新设备的使用情况。 四、监督技术质量会议,检查落实会议贯彻执行情况。 五、跟踪生产经营目标达成情况 六、审批公司技术监督标准、规程、制度 七、审批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条执行、监察工作的主要权限 一、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对技术部门的人员有任免建议权。 二、对技术水平和业绩的考核监督权。 三、监督工作中争议裁判和奖惩的执行 四、对公司经营方针和重大事项的建议权 第五章销售执行、监察管理9、 监控检查的重点内容为销售政策或细则的执行情况,包括分配方案、人员考核、销售内部管理、费用开支的合规性和统计数据的检查等。检查内容亦会随着销售模式的调整而不断发生变化。 第十一条执行、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销售副总岗位职责一 (一)坚决服从执行总经理工作安排。 (二)参与制定公司的销售战略、具体销售计划和进行销售预测。 (三)组织与管理销售团队,完成公司产品销售目标。 (四)控制销售预算、销售费用、销售范围与销售目标的平衡发展。 (五)培训、激励、考核下属员工,以及协助下属员工完成下达的任务指 标。 (六)收集各种市场信息,并及时反馈给上级与其他有关部门。 (七)参与制定和改进销售政策、规范10、制度,使其不断适应市场的发展。 (八)发展与协同公司和合作伙伴关系,如与经销商的关系、与代理商的 关系。 (九)协助上级做好市场危机公关处理。 (十)协助制定公司产品和公司品牌推广方案,并监督执行。 (十一)妥当处理客户投诉事件,以及接待客户的来访。 二、销售副总岗位职能二 (一)制订销售策略:根据公司市场战略与市场销售目标,结合所掌握的 市场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制订市场拓展目标、销售策略与规划,并组织 实施,管理并指导销售代表,完成销售、回款与市场目标。 (二)销售体系管理:根据公司销售策略,建立维护公司的销售网络与渠 道管理体系,通过系列市场推广活动,营造市场环境,提升公司与产品 品牌,支11、撑公司产品销售的增长; (三)销售业务管理:根据客户需求与公司营运流程,接收并管理客户订 单,跟踪生产、计划、库存、发货执行、客户资信与回款等情况,完成 销售服务。 (四)客户关系管理:通过客户拜访、客户培训和推动客户意见、建议与 投诉的处理等服务活动提高客户满意度,建立、巩固均衡的客户关系平 台,逐渐渗透终端客户,掌握最终消费群体。 (五)市场信息分析:通过销售代表收集市场信息,如:客户、产品、竞 争对手等,并进行统计与分析,及时向公司市场、研发等部门反馈,推 动快速响应。 (六)费用管理:根据公司费用政策,指导下属了解销售重点,评估客户 资源需求,制订预算使用计划,确定费用开销方式,合理协12、调、分配公 司资源,并审核费用使用的合理性,提高投入产出比。 (七)部门内部管理:根据公司经营方针和部门业务需要,合理设置部门 组织结构和岗位,优化业务流程,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开发和培养员工 能力,对员工绩效进行管理,提升部门工作效率,提高员工满意度。第十二条执行、监察工作的主要权限 一、有对销售部所属员工及各项业务工作的管理权; 二、对筛选客户有建议权; 三、有权对直接下级岗位调配的建议权和任用的提名权; 四、对所属下级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 五、对所属下级的工作争议有裁决权; 六、对直接下级有奖惩的建议权; 七、对所属下级的管理水平、业务水平和业绩有考核权; 八、有退货处理权; 九、一定范13、围内的销售折让权。 第六章处罚 第十三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其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 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四、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阻挠、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八、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