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职工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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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27966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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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电站职工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xx水电站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湖南省XX江水电站(以下简称“电站”)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电站员工的专业知识和生产技能水平,结合电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站全体员工。第二章培训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第三条员工教育培训坚持“加强领导,统一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电站成立培训领导小组,由站长任组长,分管生产副站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站长助理、劳动人事科、财务器材科、生技安监科、运行车间、检修车间、水工车间等部门负责人2、组成,生技安监科负责日常培训管理工作。第五条员工教育培训实行电站、部门、班组三级培训网络管理。第六条培训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审查、监督实施培训工作规划,审查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听取培训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员工培训中的重大问题。第七条生技安监科是电站培训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机构。主管电站员工教育培训工作,贯彻上级有关培训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负责编制电站生产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向上级单位提交培训工作总结和填报各项培训报表。第八条生产部门应指定一名中层管理人员兼管培训工作,各部门(专业)的专工均为本部门兼职培训工程师。生产部门兼职培训工程师负责编制本部门(专业)培训计划,并按期做出总结、3、报表;具体布置、检查、督促和指导各班组开展日常生产培训工作,具体组织本部门(专业)各类培训活动开展和各种考试。第九条各生产班组设置兼职培训员一人,在部门培训兼职工程师的带领下负责开展本班组的培训工作;班组培训员负责编制本班培训工作计划,完成上级布置各项培训任务,做好各项培训登记管理并按期总结。第三章培训分类第十条新入站员工的培训(一)新入站员工必须经过入站教育,其内容包括电站基本情况、安全知识、生产知识、站史、站规、站纪、职业道德教育及现场劳动等,入站教育完成并经过考核合格后由劳动人事科安排分配到部门,有关部门进行下一步的上岗培训。(二)新入站大学毕业生培训大学毕业生接受6-12个月的实习期岗4、位培训,部门根据其岗位培训要求(标准)制定实习计划,提出实习要求并报生技安监科审核实施。(三)新入站生产员工按岗位职责要求进行培训,并要求签订师徒合同,班组应针对新入站员工制定分阶段培训计划,部门应对其计划进行审核并加以考核。凡签订师徒合同的,师傅须认真履行职责,电站每月支付带徒津贴20元。(四)新入站非生产员工培训根据岗位性质要求和特点,由所在部门制定培训计划并报劳动人事科审核。其培训期不少于6个月,要求培训人员期满后写出培训总结报生技安监科。(五)从事特殊专业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员工必须取得上级有关部门核发岗位资格证书后方能正式上岗。第十一条在岗员工的岗位培训(一)在岗生产人员培训按岗位规范5、要求进行培训。(二)管理人员培训1.电站领导的培训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2.部门管理人员的培训由劳动人事科根据集团公司的安排,结合电站实际情况进行内部培训或外送培训。3.一般管理人员培训由部门根据其岗位标准安排,从事专业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岗位资格证书。第十二条生产现场培训(一)现场培训工作由各部门负责组织,生技安监科进行考核。(二)运行岗位现场培训项目包括:技术讲课,技术问答,事故预想,考问讲解(运行现场),技术表演,技术比赛以及反事故演习。(三)检修岗位现场培训项目包括:技术讲课,技术问答,技术表演,技术比赛,考问讲解(检修进程中)。(四)调度、观测岗位现场培训包括:技术讲课,技术问答,事故预想6、,技术比赛以及反事故演习,考问讲解(工作现场)。(五)现场培训项目要求:技术问答,考问讲解每人每月一题;技术讲课每月一次(以专业为单位进行);技术学习和讲课班组每周不少于2小时,并做好培训记录;事故预想:运行班组每周一次;检修班组每月二次。技术比赛分专业每年进行1-2次。反事故演习:班组每季一次;部门(专业)每季一次;全站每年进行2次。第十三条转岗、待岗人员培训转岗、待岗人员培训应按本人实际情况和岗位规范要求进行。第十四条继续教育(一)继续教育是指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所进行的教育。(二)继续教育的内容必须结合电站生产技术发展和管理现代化7、的需要,重点进行知识更新和扩展的实习,提高专业水平的教育。(三)继续教育要做到正规化、制度化,要严格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时间安排: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进修时间不少于12天;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进修时间不少于7天;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可集中或分散使用。第四章员工外出培训、学习规定第十五条电站可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外送员工参加技术业务和管理学习、培训,外送学习、培训必须坚持“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第十六条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必须办理外出手续。经部门同意,生技安监科审核、登记,电站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参加培训班或学习班。对于外出学习、培训时8、间在三个月以上的还应签订培训协议。第十七条员工外出培训的住宿费、培训费及资料费均应由生技安监科审核、登记,主管电站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其费用列入培训费中。第十八条外出培训取证人员须凭结业或成绩单报销培训费用,成绩不及格未取证人员所发生费用不予报销。第十九条外送学习、培训人员的资料,应由办学单位出示资料名称、册数和金额证明,由生技安监科审核后方可报销。凡脱产学习人员学习用教学参考书及其它非学费性质费用一律自理。第二十条凡外出脱产学习时间超过2个月者,脱产期间停发各类奖金,其奖金由生技安监科根据办学方出具的考试成绩及学习情况奖优罚劣的原则进行考核,各科成绩在85分以上,发给全额奖金;各科成绩在759、分以上者发80%奖金;各科成绩在60分以上者发50%奖金;60分以下者不发奖金。由生技安监科及相关部门核发奖金,并将考核情况通报外出学习人员所在部门。第二十一条电站支持员工参加业余进修(专业对口)学习。经批准同意参加各类学校进修学习的员工,考试期间可获得一定的有薪假,其他一切费用自理,可给(学习专业对口)取得毕业证者一定的奖励:自考大专2000元,本科3000元;函授大专5000元,本科8000元。凡取得成人教育学历人员均应到劳动人事科认证登记。对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一年以上要求报考研究生的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劳动人事科审核、电站领导同意后方可报考。第五章外来人员的培训管理第二十二条根据10、我电站具体情况,在不影响生产和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适当接受外单位人员来电站参观、实习和培训,参观由办公室接待安排,实习、培训由劳动人事科同生技安监科负责安排。第二十三条外来学习和代培单位必须提出学习内容、目的、要求及实习计划,遵守我电站有关规定,并经劳动人事科组织的安规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允许进入现场。第二十四条外来培训单位必须与电站签订委托代培协议,由生技安监科委托“职工技术协会”签订,协议生效后,必须严格执行协议的有关规定并按标准收取培训费。第二十五条培训费用的收取标准。代培费:集控运行:900元/人月;600元/人半月。其它专业:600元/人月;400元/人半月。院校实习生80元/人月;311、0元/人半月。代培时间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不足半月按(日)半月计算。第六章考试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生技安监科、劳动人事科及相关生产和管理部门负责全电站的考试组织及评定工作。第二十七条员工定岗、定级考试由部门提出要求,考试由生技安监科、劳动人事科组织出题及评定;安规每年考一次,应在7月1日前考完,现场规程和制度每年考一次,应在10月1日前考完。第二十八条生产管理人员还应进行每两年一次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考试,本考试可以与年度岗位知识测试同步进行。第二十九条因生育、病休等离岗半年及以上员工要求复工时,应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复工。第七章培训经费及培训酬金管理第三十条员工教育培训费用按相关规定提取,根据12、电站经济效益状况控制在员工年工资总额的1.52.5%以内。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总量控制、合理使用,专款专用、归口管理”的原则。第三十一条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员工外送学习、培训资料及培训费用;员工学历教育中所发生费用;电站组织培训班、学习班所发生费用;培训讲课、考试费用;培训教材费用;各类专业技术竞赛、技术比武奖励费用;师傅带徒津贴等其他培训方式培训所发生的费用。第三十二条培训酬金标准。(一)兼职内聘教师:初级及以下职称15元/课时中级职称30元/课时高级职称45元/课时电站组织的考试命题100元/卷(含评卷)(二)对外培训酬金标准:初级及以下职称40元/课时中级职称65元/课时高级13、职称80元/课时命题制卷每门课200元/卷(含评卷),不含试卷印刷费。第三十三条外单位到我电站进行一般性实习、培训,按收取的培训费用提取50%70%用于支付相关部门培训及管理费用。第三十四条凡参加电站组织的技术竞赛,取得一、二、三名的每人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400元,取得优胜奖励100元,如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技术竞赛,取得一、二、三名的每人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和1000元,取得优胜奖励500元。第八章员工培训档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劳动人事科应建立全电站员工技术业务培训的专项档案以及在职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档案。第三十六条部门(专业)及班组建立本部门专业及班组员工技术业务培训档案。第三十七条员工的技术业务培训档案内容包括转正定级考试、上岗转岗考试、各种升级考试、各种技术竞赛成绩,内部、外出学习、培训成绩或取证证明(学习、培训地点、时间、内容等)。第三十八条培训档案及经培训取得的相关证书(学历证书除外)由生技安监科专人统一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违背的则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