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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法律顾问案件讨论等72页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法律顾问案件讨论等7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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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25956 2024-09-07 72页 282.04KB
1、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法律顾问、案件讨论等)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度一工作总则1.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2.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清教徒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二律师顾问聘请协议的签订1.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或城乡个体2、经营户以及公民个人。2.聘请法律顾问由出聘方提交聘书,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名额、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对聘请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3.对聘方资信等情况,经过调查工作,认为符合接受聘请条件的,即决定应聘。4.与聘方就聘请法律顾问各项事宜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5.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应具备以下重要条款:(1)聘请方与应聘方的意愿表示;(2)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3)法律顾问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4)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5)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6)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3、(7)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8)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6.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7.根据聘方实际需要,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和单项两种形式,其工作方式依双方约定。8.顾问律师一律由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律师非经指派,个人不得应聘担任法律顾问。9.根据聘方单位的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一般由安排一至三名律师。10.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月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月酬金一般为 元,每半年通过银行划拨一次。有特殊要求或涉外企事业等可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单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三法律顾问工作范围1.4、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2.应聘方的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3.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4.代理聘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5.参与聘方经济项目的谈判,为主谈人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谈判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并在合同或协议签字前,严把法律关。6.代为聘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7.为聘方的活动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8.协助聘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律顾问机构。95、.为聘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应根据聘方的具体要求,和本所的实际情况,决定承担上述一项、数项或全部,并明确规定于合同中。四法律顾问工作的程序和原则1.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1)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性质、隶属关系、职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2)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3)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人员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2.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6、办理经济法律事务为主、指导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3.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若发现聘方违法经营,要坚决指出,切不可姑息迁就。4.顾问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政法人员守则,不吃请、不受贿、不徇私枉法,坚定不移的维护法制。五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建立请示汇报制度。聘方日常法律事务由顾问律师负责处理;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问题,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向所领导汇报,必要时经全所集体讨论决定;对于聘方的特殊要求,所领导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担任。律师常年法律顾问工作规程第一条 为促进、保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所内有关规章制度,物7、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接受聘请,由本所指派一名或一名以上执业律师为聘方提供常年的综合性法律服务。第三条 常年法律顾问必须由事务所统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并统一收费。第四条事务所在指派律师从事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时,尽力满足聘方的指名要求,同时根据事务所的具体人员构成、律师工作量、律师综合素质进行合理的分配,尽量做到人尽其材第五条 律师到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时,必须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同时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需要选题服务的各项事宜进行充分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向提交情况报告。第六条 及律师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咨询;2.出具法律意见书、律8、师函、律师确认书等法律文件;3.参予重大商务谈判;4.起草、审查、修改合同章程和规章制度;5.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6.法制宣传、教育、培训;7.提供有关法律信息;8.经特别委托,代理各类诉讼、 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9.与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担任顾问的律师应当为聘方建立服务工作日志,原则上作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第八条 担任顾问的律师应当勤勉尽职,如有重大疑难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时,应向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及分管副主任汇报,分管副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提交合伙人扩大会议讲座作出决定。第九条 及其律师应对其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商业秘密、9、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保密。第十条 担任顾问的律师应于顾问合同期满时向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向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交所存档。第十一条 律师向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提交的工作报告应经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及分管副主任审批,并加盖事务所公章。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所合伙人扩大会议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法律顾问工作实践,特特定本细则。第二条 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10、利益,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第二章 聘任协议的签订第四条 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或城乡个体经营户以及公民个人。接聘请的重点对象是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第五条 应聘法律顾问的一方是。第六条 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向提交聘书。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名额、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对聘请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第七条 对聘11、方资信等情况,经过调查工作,认为符合接受聘请条件的,即决定应聘。第八条 与聘方就聘请法律顾问的各项事宜经过协商一致,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第九条 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聘请方与应聘方的意愿表示。二、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三、法律顾问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四、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五、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六、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七、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八、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第十条 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第十一条 根据聘方实际需要,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和临时12、两种形式,其工作方式依双方约定。第十二条 顾问律师一律由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律师非经指派,个人不得应聘担任法律顾问。第十三条 根据聘方单位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一般由安排一至三名律师。第十四条 安排顾问律师应考虑每个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应以老带新,以强带弱,专、兼职结合的原则。第十五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月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月酬金一般为 元,每半年通过银行划拨一次。临时或专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第三章 工作范围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如下:一、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13、依法进行论证。二、应聘方的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三、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四、代理聘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聘方的佥权益。五、参与聘方经济项目的谈判,为主谈人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谈判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协助制度谈判方案等,并在合同或协议签字前,严把法律关。六、代为聘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七、为聘方的活动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八、协助聘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律顾问机构。九、为聘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应根据聘方的具体要求和本所的实际情况,决定承担上述一项14、数项或全部,并明确规定于合同中。第四章 工作的程序和原则第十七条 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一、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性质、隶属关系、职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三、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人员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初学者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第十八条 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办理经济法律事务为主、指导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第十九条 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若发现聘方违15、法经营,要坚决指出,切不姑息迁就。第二十条 顾问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政法人员守则,不吃请、不受贿、不徇私枉法,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制。第五章 工作制度第二十一条 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每个顾问单位要建立一份档案,顾问律师把聘方的基本情况,对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要求以及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方法和结果详细记载,及时入档。第二十二条 建立请示汇报制度。聘方日常法律事务由顾问律师负责处理;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问题,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向所领导汇报,必要时经全所集体讲座决定;对于聘方的特殊要求,所领导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担任。第二十三条 建立回访、检查、总结制度,应定期到聘方征求意见,16、定期进行检查和总结,以便加强顾问律师的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第六章 工作考核标准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工作达到以下要求即符合标准。一、顾问律师了解聘方的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二、对聘方交办的各种法律事务均做了妥善处理。四、帮助聘方建立了法律顾问机构或培养了法律人才;五、与聘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第七章 聘请协议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五条 顾问律师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另行指派。第二十六条 法律顾问协议如期履行完毕即告终止。聘方继续聘请时,另行签订聘请协议书;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协议,经对方同意,协议即告解除。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所的兼职律师。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所务委员会讨17、论通过,于 年 月 日起施行。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一、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浩劫 代为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就聘请方业务上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2.应聘请单位的要求草拟、审查或修改法律事务文书、法律文件; 3.参与涉外的或标的较大的,或条款复杂的经济合同谈判,及其它重大商务谈判; 4.为聘请单位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住所 5.聘请单位对外发生纠纷和诉讼,作为代理人,参与纠纷的调解,仲裁或参加诉讼活动 6.参与18、聘方的重大经营管理决策; 7.其它需要法律顾问处理的事项。 三、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原则上每年签一次合同。 四、聘请法律顾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规定以下内容: 1.法律顾问的工作任务; 2.法律顾问履行各项职责的不同权限和义务; 3.聘方应承担的义务和物质保证; 4.工作时间和方式; 5.付酬方式等; 6.其他双方认为应规定在合同中的事项。 五、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年度期间届满后,应向本所及顾问单位各提交一份“法律顾问年度合作总结报告”,由本所办公室审核后通过走访、电话信函、传真等方式了解顾问单位的反馈信息。 六、律师担任顾问单位年度最后两个月酬金须待办公室得到前条所指较为满意的反馈信息后才19、能领取。如顾问单位对律师的年度顾问工作极为不满的,经本所调查、了解后,再行处理。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障我所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时,应对聘方资信进行初步调查后再缔结法律顾问合同,调查内容包括:1.聘方为法人、其他组织时应调查:1)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合法存续;2)该法人目前的基本状况;3)证照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4)实际上的主营业务范围;5)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2.聘方为自然人时应调查:1)国籍及居住地;220、)职业及其他自然状况;3)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第三条 法律顾问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主要条款: 1.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姓名)、住所、通讯方式;2.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3.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姓名、执业证号;4.聘期起止时间;5.聘方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6.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7.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方法;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9.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10.违约责任;11.解决争议的办法;第四条 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方式及范围:1.咨询;2.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意见书、律师函;3.参与重大商务谈判;4.起草、审查、修改21、合同和规章制度;5.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6.法制宣传、教育、培训;7.提供有关法律信息;8.经特别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第五条 1.法律顾问的报酬,由统一收取,受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不得直接从聘请人处收取任何报酬。2.与聘请人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法律顾问报酬的标准及计算依据。可以选择固定报酬制或计时报酬制,计时报酬制可选择按年、季、月、日、时收费。3.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减免条件均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第六条 受聘担任法律顾问之后,应及时指派执业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聘方对所指派的律师有特别要求或明示希望指派特定律师的,应尽量满足。第七条 1.22、顾问律师应依法律顾问合同的规定或聘方的授权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2.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顾问,应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履行义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3.顾问律师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利用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法律顾问正当竞争,也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第八条 受指派担任顾问律师的执业律师,应尽快熟悉聘方下列概况:1.聘方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内部结构及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等;2.聘方的个人及家庭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况及生活善等;3.聘方近期的法律事务的性质、种类、有否特急事项 ;4.聘方中远期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23、性质、种类及应进行的前期准备;5.对聘方需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进行归类、整理。第九条 及其所指派的顾问律师应对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责任。第十条 顾问律师应当建立为聘方服务的工作日志,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并建立客户服务档案。第十一条 要定期听取顾问律师的工作汇报、定期到聘方征求意见、检查考核服务质量、帮助总结工作,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第十二条 受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受聘应当与聘方协商另行指派顾问律师,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连续性。第十三条 1.在聘期内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时,双方应签订24、解聘协议,并就善后事宜的处理予以书面约定。2.顾问律师应就解聘原因,善后处理应注意的问题及法律顾问报酬是否退还,退还比例等向提交书面报告。3.及顾问律师应及时进行总结,对善后事宜作出预案。必要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进行汇报。应及时归卷备查。第十四条 1.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及顾问律师应主动就是否续聘征询聘方意见,若聘方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2.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顾问律师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应及时归卷存查。办理刑事案件业务操作规程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1.接受委托:(1)填写授权委托书;(2)签订为犯罪嫌25、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1)要求侦查机关在四十八小时或五日内安排会见,提交以下文件:A.律师执业证(出示);B.授权委托书;C.公函;E.本所介绍信。(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让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3)会见时应制作笔录并注明是否有侦查人员在场。3.为犯罪娣人提供法律咨询。4.向有关机关提供交取保候审申请,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1.接受委托:(1)填写授权委托书;(2)签订委托合同;(3)向检察院提交本所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3.查阅、复制案卷资料:持本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到检察院查阅、复制本案26、的诉讼和技术性鉴定材料。4.调查和收集材料、提出辩护意见。三、担任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的辩护人1.接受委托:(1)填写授权委托书;(2)签订委托辩护合同;(3)向法院提交本所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2.持检察院的起诉状副本,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3.查阅、复制案卷资料:持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4.出庭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提交调查和收集的辩护材料、反驳或质疑控方证据,并提出辩护意见。5.对重大刑事案件,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或作无罪辩护的,必须提交集体讲座,必要时向司法厅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四、担任二审阶段被告人的辩护人(与一审辩护程序相同)。五、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27、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与一审辩护程序相同)。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刑事辩护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秉公办案,刚正不阿。第三条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接受法院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诉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28、辩护人;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二章 收 案第五条 刑事案件收案范围:一、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二、公诉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属委托的;三、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属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四、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及其家属委托的。第六条 刑事案件收案由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长审定。接办外地案件,需经主任、副主任同意。第七条 确定收案后,应由与委托人签定辩护委托书,一式二份,加盖印章,委托书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各持一份。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书附卷存档,并将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法院。第八条 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在符合法定情况下应接受委托,不得拒绝收案。特殊情况拒绝收案的需经所主任29、同意。对当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师办理的案件尽可能满足其要求。对申诉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审查决定。第九条 委托书签订后,由委托人按章缴律师服务费。承办案件时,可酌情向委托人收取办案费,用于交通、通讯等开支。第十条 收案手续办完后,承办律师应与委托人进行谈话,了解与案情有关问题,讲明律师辩护的职责和性质,并作谈话记录存卷。第三章 阅 卷第十一条 律师接办案件后应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对阅卷中接触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应严守秘密。第十二条 通过阅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证据的可靠程度和证据的真伪;弄清被告人罪重、罪轻或无罪的事实和法律住所 查清案件从立案、预审到起诉各阶段对被告人30、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对其家庭搜查等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共同犯罪的案件,还应了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为其辩护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阅卷要注意起诉书是否有漏诉或重罪轻诉等情况。第十三条 阅卷要摘录,主要摘录案件的关健情节,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和无罪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证言、书证、物证及鉴定的矛盾、摘录切忌仅摘片言支语,应注意证据材料的连贯性、完整性,使摘录的材料保持其原意。第四章 会见被告人第十四条 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凭本所会见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到看守所会见。会见时向被告人出示委托书,讲明委托人及律师的姓名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向被告人讲明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任务,31、并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第十五条 认真听取被告人对其罪行的辩解。要着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关疑点的问题,被告人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让其提出理由和证据,留待查证。第十六条 做好会见被告人的笔录。笔录内容主要有:会见人、记录人、被告人、会见的时间、地点及谈话的主要内容,笔录应由被告人签名或按手印。第五章 审阅起诉书第十七条 律师根据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的情况,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责逐句逐条地进行审阅。第十八条 审阅起诉书主要注意查实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凿;对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当;对被告人的罪行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第十九条 律师辩护观点在重大问题上与检察人32、员有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见,可于开庭前与其交换意见,但不应随意受其影响。第二十条 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审阅起诉书等工作,对认为有必要要进行调查的问题,必须拟出调查提纲,认真地进行调查。第二十一条 调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需由出具证明材料的个人或单位签名盖章.第二十二条 律师调查的人证、物证、书证及鉴定材料,需要移交法院的,律师可制作副本存档,移交法院的证据,须办理移交手续,存档备查。第二十三条 调查未成年人时,应请其监护人在场;被调查人系在校学生的,可请其教师在场;调查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要严格保守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向被调查人声明负责保密。第七章 撰写辩护词第二十四条 律师辩护前,要根据33、事实和法律提出为被告人辩护的意见,撰写成辩护词。第二十五条 律师在辩护内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无罪的理由要充分可靠,观点要明确,论据要有力,语言要简洁。第二十六条 一般案件的辩护词由在部研究,重大或疑难案件的辩护词由所集体研究,会议研究确定的主要论点应作出记录附卷存查,律师根据研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辩护词,并经负责人签署后,方可出庭辩护。第八章 出庭辩护第二十七条 律师出庭辩护如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律师接到法院出庭通知书后,要作好如下准备:1.拟出向证人、鉴定人和被告人发问的提纲;2.熟悉与案件有关法律、政策;3.就公诉人可能对辩护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34、辩提纲;4.准备好预备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律师应按时出庭,服装整洁,举止大方,遵守法庭规则。第二十八条 开庭时,认真听取法庭调查、作好记录。简要记录:在庭审调查中发现认定事实有新的矛盾点和疑问点;新的有关从轻处罚被告人的情节;公诉人的公诉词主要观点和反驳律师辩护的主要的内容。第二十九条 庭审中向被告人、证人等发问或需要传唤新证人或提取新的证据时,须经审判长允许。第三十条 法庭辩论时,主要的辩护意见讲清讲透,不纠缠枝节问题,要文明辩护,以礼相待,以理服人、不争高低。第三十一条 律师对拒不陈述、不如实陈述案情的被告人经教育无效,可依法拒绝为其辩护。第三十二条 开庭后,应将辩护词打印或抄写35、副本,交法院和检察院存档。第三十三条 案件一审判决后,律师认为有必要可再次会见被告人或委托人听取意见。如判决得当,而被告人不服,可教育被告人服从判决,认罪服法;如判决不当,可帮助被告人上诉。第九章 立卷归档第三十四条 辩护卷宗材料必须完整齐全,装订应按归档制度办理。归卷材料有:案件受理呈批表、委托书、起诉书、收费单据、阅卷笔录、会见被告记录、调查材料、研究记录、庭审记录、辩护词、判决书及结案报告等材料。第三十五条 案件材料小于标准材料纸的,应裱糊在标准材料纸上、大于材料纸的要折叠成标准材料纸一样大小,力求卷宗整洁。第三十六条 案卷装订后,按规定填写卷皮,列清目录按页编号,然后交部内勤登记保管,36、每月底交所办公室统一归档。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律师办结一件案件,特别是对成功或失败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写出小结,以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业务素质。第三十八条 律师在办案中发现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有违法行为,应书面提出律师意见,送往有关领导机关,建议查处。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所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第四十条 本细则经所务委员会讲座通过,于 年 月 日起执行。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操作规程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律师参与刑事案件37、侦查阶段的委托代理,刑事案件诉讼阶段的委托辩护适用本规程。第三条 律师参与本规程第二条的活动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四条 律师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第五条 律师参与刑事委托代理或辩护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第六条 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代理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参与代理或辩护活动,应与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或辩护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第七条 同案的犯罪娣人、被告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第八条 律师应当按照所38、内有关规定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第九条 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具体列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第十条 开具函,呈送有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第十一条 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的,应从事以下工作: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3.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十二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受委托辩护的应从事以下工作:1.向检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3.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39、文书等材料;4.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5.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第十三条 在审判阶段,律师接受委托辩护的应从事以下工作:1.向法院领取起诉书;2.查阅、摘抄、复制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材料;3.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收集或申请法院调取有关犯罪嫌疑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5.出庭为犯罪嫌疑人作罪轻或无罪的辩护。第十四条 律师在查阅、摘抄、复制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材料时应取得有关办案机关的同意。第十五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持本人执业证、专用介绍信和委托书,并由两位律师进行。第十六条 律师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必须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律40、师进行,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时,必须经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许可,并经其本人同意方能进行。第十七条 律师应将案件辩护思路在出庭十日前提交所属业务部负责人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应于出庭三日前提交所属业务部负责人审批。第十八条 若该案件属重大案件,应按重大案件集体讲座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集体讲座程序。第十九条 各业务部负责人在律师出庭前五日内进行庭前会议,若有特殊情况,经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应于出庭三日前履行庭前会议程序。第二十条 律师在出庭后五日内,应根据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的辩护思路、集体讨论意见、庭前合议结果以及出庭情况向法院提交书面辩护词41、。第二十一条 律师应及时领取判决书。第二十二条 律师在领取判决书或公安机关作出案件决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决定后三日内,应与当事人联系,听取其对律师代理或辩护的意见。并向其陈述该案进一步处理的法律意见。第二十三条 律师应在领取判决书或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撤销案件决定后五日内拟订办案小结,并由委托当事人出具书面委托代理或辩护意见反馈表。第二十四条 律师在拟订办案小结后三日内应将案件所有材料报送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及分管办公室副主任进行结案审批。第二十五条 在结案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送交办公室保存。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所合伙人扩大会议负责解释42、。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诉讼案件操作规程(代理原告)一、与当事人谈话,听取情况,与当事人分析案件,做好谈话记录。二、由主办律师初步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则申请收案,经批准后,即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被授权范围。三、根据案件情况,调查取证,引用法律,写好诉状,并准备起诉证据。四、与当事人讨论起诉状及证据(可能修改起诉状及证据)。五、将起诉状及证据送有关法院,请法院速立案。六、待法院确定本案的办案法官后,与办案法官保持联系,交换意见,掌握本案的进展。七、若被告有答辩状或其它材料送法院,应及时去法院阅卷,并与法官交换意见。八、准备开庭,写好出庭提纲及代理43、词。九、准时出席法院的开庭。庭审中,依据事实、正确引用法律为当事人伸张正义,争取最大利益。同时注意律师的仪表整洁,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十、开庭结束后,仔细阅读庭审记录。十一、根据庭审情况,个性代理词,并递交法庭。十二、经庭审后,若发现有新的有利于原告的情况,再补充调查,递交法院。十三、出席法庭的宣判。十四、将判决书/裁定书的情况向当事人作必要的解释。十五、写结案报告,归档。诉讼案件操作规程(代理被告)一、与委托人谈话,听取情况,与委托人分析案件,做好谈话记录。二、由主管律师初步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则申请收案,经批准后,即与委托人签订律师委托协议,明确被授权范围。三、去44、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去检察院、法院阅卷,与法官交换意见。四、根据案件情况,调查取证,引用法律,写好答辩状,并准备有关证据,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五、与委托人讨论答辩状及证据(可能修改答辩状及证据)。六、将答辩状及证据递交法院的承办法官。七、与承办法官保持联系,交换意见,掌握本案的进展。八、准备开庭,写好出庭提纲及代理词。九、准时出席法院的开庭。庭审中,依据事实、正确引用法律为委托人伸张正义,争取最大利益。同时注意律师的议表整洁,保护良好的精神面貌。十、开庭结束后,仔细阅读庭审记录。十一、根据庭审情况,修改代理词,并递交法庭。十二、经庭审后,若发现有新的有利于被告的情况,再补充调查,递45、交法院。十三、出席法庭的宣判。十四、将判决书/裁定书的情况向委托人作必要的解释。十五、写结案报告,归档。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民事诉讼代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所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实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其职责是:在委托信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三条 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办案,仗义执言。 第二章 收 案第四条 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1.46、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或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3.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4.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及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应有合法证明。5.不接受委托人无权诉讼和明显无理的案件。第五条 收案程序1.先由接待人员向当事人问明案情的基本情况,分析事实和证据的可靠程度,明确该案是否符合收案条件。2.对符合收案条件的,向该部的部长介绍,由该部部长指派承办律师,如部长本人承办需经主任、副主任审批。3.承办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面谈,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然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 收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47、1.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只有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已经决定再审的案件,才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2.在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时,可以由本所视情况指派两名律师担任同一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须明确主要代理人。两位代理律师对案件认识不一致时,不准向当事人透露,应通过主任、副主任研究决定后统一口径。3.当事人已委托了一名代理人或收案后发现就本案已委托一名代理人时,应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如意见基本一致,可以共同代理,否则,应向委托人讲明情况,由其任选一名代理人或就不同事项,分别授予不同权限进行委托。 第三章 订立委托代理合同 第七条 收案后由承办律师以名义与委托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48、。合同一式二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第八条 代理权限是确定律师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范围,检验代理行为是否有效的基本依据。因此,双方在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必须对代理权限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应笼统地填写含义不明的“全权代理”、“一般代理”或“诉讼代理”。第九条 代理权限有一般代理和全权代理两种。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起诉、应诉;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4.申请执行;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49、事项。全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以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的请求;3.代为和解;4.代为反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在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全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第十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还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四章 阅 卷第十一条 承办律师凭本人执业证和委托代理合同到人民法院查阅卷宗。阅卷一般应在法院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将卷宗携出法院,应经法院有关人员同意。第十二条 阅卷要认真细50、致,弄清当事人起诉或答辩的事实,诉讼请求或辩驳、反诉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政策的规定,重点分析判断证据及其来源是否合法、确实、充分。第十三条 阅卷应作好记录。记录要能反映出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合法、不可靠的要点摘录。摘录材料要注明卷号、页码,摘录卷内材料不应断章取义,要保持其联贯性、完整性,不改变原意。第五章 调 查 第十四条 通过阅卷和向委托人了解之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经委托人提供证据和有关情况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还应亲自进行调查。调查前要拟好调查提纲。第十五条 调查应持专用介绍信,一般由两人进行,如系一人调查,应有一名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在场;被调51、查人是未成年人的,应请其监护人在场。第十六条 调查要作好记录。调查笔录要与被调查人陈述内容相一致,经被调查人阅读或对其宣读无误后,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和在场人签字盖章。如摘录其单位保存的有关资料,则应注明资料名称和卷、期、页码,并请该单位审核加盖印章。第六章 代理意见的形成第十七条 承办律师查明案情之后,对于一般案件和自己有把握的问题,可以写出代理词,由所在部部长审阅,部长承办案件的代理词由主任审阅。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基本查明案情之后,对于本案的某些问题的认定自己没有把握或查不到有关法律政策依据时,应向部长汇报,集体讨论确定代理意见。第十九条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经集体讨论,确定代理词52、的基本观点。第七章 出庭前的准备第二十条 承办律师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做好以下准备:1.拟出向证人等发问提纲;2.就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可能对代理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3.准备好拟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4.进一步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第二十一条 承办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应与委托人交换意见,以便在法庭审理时进行配合。第二十二条 对于委托人在诉讼请求或答辩中的非法和无理部分,应耐心进行解释,劝告其放弃;如委托人不采纳律师意见,在法庭上应由委托人自己陈述。第二十三条 律师应按时出庭,并要服装整洁、举止大方,文明礼貌。第二十四条 没有特殊约定,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共同出庭;代理离婚案件,53、必须由委托人共同出庭。第八章 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第二十五条 律师出庭要模范遵守法庭规则,发言文明,态度谦虚,说明透彻有据,坚持合法合理要求。第二十六条 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就本案的疑点,按提纲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协助法院核实案情和证据;必要时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庭,调查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将新证据提交法庭。第二十七条 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要认真发表代理词,无论担任原告或被告方代理人,都应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对自己的代理词或代理意见做及时必要的修改、充实,律师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尽快整理出完整的书面代理词,打印或抄写后将正本送法院,副本留自己存档。第二十八条 法庭对案件调解,只要符合法54、律政策规定,应说明委托人接受法院的合理调解方案,尽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第二十九条 律师参加庭审活动要做出简要的出庭笔录,能反映出法庭审理的程序和内容,重点是反映出律师本人的活动情况。第九章 法院宣判后的工作第三十条 代理一审诉讼活动的,如法院做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律师应说明委托人服判,当事人坚持上诉的,律师不再接受其委托;如法院的裁判不当,律师应向委托人讲清裁判文书的不合法不合理部分,当事人是否上诉由其自己决定。如果委托人决定不上诉,并继续委托律师代理的,原承办律师可继续担任其代理人,参加第二审诉讼活动,并另办委托手续。第三十一条 律师代理第二审诉讼的,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应说服委托人55、服判,按判决书或裁定书的要求执行;如果二审法院的裁判违法或显失公正的,可告诉委托人按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和申诉。第三十二条 结案后,承办律师应按律师业务立卷归档要求,及时将卷宗装订、归档。第十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均可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 注意的几个问题:1.受理的民事(包括经济)代理案件,不论争执标的大小,收费多少,都同等对待。2.对于“三养”案件中孤苦困难的原告人的委托,应优先收案,并可免费代理诉讼。3.律师不得接受当事人的礼品,不得在当事人家中住宿。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56、所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 年 月 日起执行。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制度一、工作总则1.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其职责是: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参加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2.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办案,仗义执言。二、收案1.收案应具备以下条件(1)委托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或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3)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管辖;(4)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及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委托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57、,应有合法证明。不接受委托人无权诉讼和无理的案件。2.收案程序承办律师,应及时与委托人面谈,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然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有关手续。3.收案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在当事人没有委托代理人时,可以由本所视情况指派两名律师承办:(a)代办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b)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c)代为和解;(d)代为反诉;(e)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在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4.委托人为法人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还须由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三、订立委托代理合同1.收案后由承办名义,与委托人签订58、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一式两份,一份由委托人保存,一份由承办律师附卷。2.代理权限是确定律师代理委托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范围,检验代理行为是否有效的基本依据。因此,双方在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必须对代理权限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应笼统地填写含义不明的“全权代理”、“一般代理”或“诉讼代理”。3.代理权限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一般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起诉、应诉;(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4)申请执行;(5)双方商59、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特别授权代理是根据委托人授权,在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又可处理委托人的民事实体的代理。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3)代为和解;(4)代为反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在与当事人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除接受一般代理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接受特别授权代理中一项或全项。4.委托人为法人的,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还须由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四、阅卷1.承办律师凭本人工作执照和委托代理合同到人民法院查阅卷宗。阅卷一般应在法院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将卷宗携出法院,应经法院有关人员同意。2.阅卷要认真细60、致,弄清当事人起诉或答辩的事实,诉讼请示或辩驳、反诉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政策的规定,重点分析判断证据及其来源是否合法、确实、充分。3.阅卷应做好记录。记录要能反映出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合法、不可靠的要重点摘录。摘录材料要注明卷号、页码,摘录卷内材料不应断章取义,要保持其连累性、完整性,不改变原意。五、调查1.通过阅卷和向委托人了解之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经委托人提供证据和有关情况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还应亲自进行调查,调查前要拟好调查提纲。2.调查要做好记录。调查笔录要与被调查人陈述内容相一致,经被调查人阅读或对其宣读无误后,由调查人、记录人、被调查人和在场61、人签字盖章。如摘录其单位保存的有关资料,则应注明资料名称和卷、期、页码,并请该单位审核加盖印章。六、出庭前的准备1.承办律师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后应做好以下准备:(1)拟出向证人等发问提纲;(2)就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代理人可能对代理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3)准备好拟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4)进一步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政策。2.承办律师在法院开庭前应与委托人交换意见,以便在法庭审理时进行配合。3.对于委托人在诉讼请求或答辩中的非法和无理部分,应耐心进行解释,动员其放弃;如委托人不采纳律师意见,在法庭上应同委托人自己陈述。七、参加法庭审理活动1.律师出庭要模范遵守法庭规则,发言认真62、,态度谦虚,说理透彻有据,坚持合法合理要求。2.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就本案的疑点,按提纲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发问,协助法院核实案情和证据;必要时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庭,调查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将新证据提交法庭。3.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要认真发表代理词,无论担任原告或被告方代理人,都应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对自己的代理词或代理意见做及时必要的修改、充实,律师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尽快整理出完整的书面代理词,打印或抄写后将正本送法院,副本留自己存档。4.法庭对案件调解,只要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应尽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八、法院宣判后的工作1.代理一审诉讼活动的,如法院作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律师应说服63、委托人服判,当事人坚持上诉的,律师不再接受其委托;如法院的裁判不当,律师应向委托人讲清裁判文书的不合法不合理部分,当事人是否上诉由其自己决定。如果委托人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律师代理的,原承办律师可继续担任其代理人,参加第二审诉讼活动,并另办委托手续。2.律师代理第二审诉讼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合理合法,应说服委托人服判,按判决书的要求执行;如果二审法院的裁判违法或显失公正的,可告诉委托人按民事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诉。九、结案1.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律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如下结案细则,以使律师业务立卷、归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2.案卷材料排列顺序应按照诉讼程序和客观进程,形64、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进行排列。3.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材料的收集和保管,在案件办结后应及时立卷归档,发现文书材料不齐或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并去掉与案件无关的重复材料。4.案卷内容一律用钢笔或毛笔誊写清楚工整,底稿和印件同时入卷(印件在前,底稿在后),对字迹不清难以辨认的材料要附抄件。5.结案时要写出结案报告(办案体会),经主任审批以后交内勤保管并由财务人员计算必须的报酬。6.案卷装订一律用线绳,卷面为十六开纸,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卷内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剔除。7.装订时必须加卷皮、卷底,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及收、结日期。收案日期以委托书签订之日期或法院指定日期65、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或调解书)之日为准。订卷后,在目录后第一面起,在每页右上角编写页码,将全卷页数在目录上注明。8.档案要集中到所办公室由专人统一管理,各部和律师个人不得保存。借阅已归档的案卷要办理登记,阅卷时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阅后必须及时归还。9.为便于查找案卷,要实行案卷编号和制定必要的索引卡。并逐步创造条件实行微机管理。十、附则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仲裁和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均可参照本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律师办理诉讼代理案件、仲裁案件操作规程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委托代理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66、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适用本规程。第三条 律师参与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四条 律师参与委托代理诉讼案件、仲裁案件其人身权利和诉讼中的权利不受侵犯。第五条 律师参与委托代理诉讼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第六条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代理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应当尽可能满足委67、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委托。1.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2.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一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中又接受另一方当事人委托;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接受委托代理的其它情形。第八条 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填写并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章。第九条 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并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第十条 开具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庭。第十一条 律师应全面、客观、合法、及时地收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第十二条 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时,应由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进行。第十三条 68、在调查证据完毕后,律师应审查相关证据,并与委托人交换案件办理意见。如果双方分歧较大,律师应制作谈话笔录并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代理合同。第十四条 律师代理原告向有关法院或仲裁庭提起诉讼,或代理被告向有关法院应诉提交答辩状,并提交必要的证据。第十五条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律师依法代理其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第十六条 律师应将案件代理思路在出庭十日前提交所属业务部负责人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应予出庭三日前提交所属业务部负责人审批。第十七条 若该案属重大案件,应按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相应规定履行相应的集体讨论程序。第十八条 各业务部负责人主持在律69、师出庭前五日内进行庭前合议。若有特殊情况,经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应于三日前履行庭前合议程序。第十九条 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委托代理人职责。第二十条 休庭后,律师应按法院要求补充证据。第二十一条 律师在出庭前三日内,应与委托人交换案件代理意见,及时统一双方的代理思路。第二十二条 律师在出庭后五日内,应根据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的代理思路,集体讨论意见,庭前合议记录以及出庭情况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词并抄送委托当事人。第二十三条 经委托当事人许可,律师应当为其领取案件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并及时转送委托委托当事人。第二十四条 律师应及时向委托当事人70、陈述该案进一步处理的法律意见。第二十五条 二审程序或执行程序比照以上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律师应在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五日内拟定书面的办案小结,并由委托当事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代理意见反馈表。第二十七条 律师在拟定办案小结后三日内应将案件所有材料报送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及分管办公室副主任进行结案审批。第二十八条 在结案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送交办公室保存。第十十九条 本规程由所合伙人扩大会议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律师办理民事经济诉讼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民事,经济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工和国律71、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我所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适用本规范。第三条 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四条 律师参与民事、经济诉讼、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佥权益并保守商业秘密及隐私。第五条 收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接受原告的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的;2.接受被告与第三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办理委托手续;3.接受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应当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律师72、代理案件执行的,应当有委托人的授权;5.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应当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接受集团诉讼案件的,应当与其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7.接受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委托的,应当与其法定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8.接受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9.接受外国当事人委托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10.接受港、澳、台当事人委托的,应当遵循我国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委托:1.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2.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73、为一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又接受另一方委托的;3.根据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符合收案条件的,经过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1.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合同一式叁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客房部保管;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叁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交委托人;3.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4.开具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第八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办理如下事项:1.应当收取诉讼证据复印件、复制件74、,同时核对原件,并将复件及时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收取原件的,应当办理移交手续;2.应当向委托人解释本案如下事项:1)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或管辖;2)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其相关规定;3)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4)委托人已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其诉讼请求是否有相关证据支持。第九条 接受委托后,应当办理收案登记,编号建立卷宗。第十条 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可以指派律师承办,但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接受委托后,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承办律师不尽或者不可能尽代理义务的,应当及时调整承办律师。第十二条 律师调75、查收集证据应当全面、客观、合法、及时。第十三条 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应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应附证词或说明。视听材料的收集,应明确其来源。第十四条 律师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书写的证言材料,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第十六条 律师调查可以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的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如有修改补充,应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加盖印章或按指纹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按指76、纹确认。第十七条 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如需录音、录像,应取得证人的明确同意。第十八条 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第十九条 律师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同意调查收集证据时,律师可以申请共同参加。第二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或代理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二十一条 律师对调查、收集的证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证据的来源;2.证据的形成和制作;3.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4.证据的种类;5.证据的内容和形式;6.证据要证明77、的事实;7.证据间的关系;8.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9.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的关系;10.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第二十二条 律师应编制证人名单,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如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开庭前将证人名单递交人民法院。每一证人应附上相关资料,包括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详细地址等。第二十三条 律师对收集的证据应当进行编号,编制证据目录并说明要证明的事实。同时应将编号的证据、证据目录和有关说明文字送交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应与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应注明是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特别授权应载明授权范围。第二十五条 律师作为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78、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代其提出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申请。第二十六条 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审查以下事项:1.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2.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3.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做出,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做出;4.申请人的申请是否错误;5.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6.是否申请复议。若被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律师可代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在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依据当事人要求向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提出异议。第二十七条 整理和提交证据:1.律师应将当事人提供和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2.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律师尽量79、留存复印件,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3.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应编制证据目录;4.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可以一次性提交,也可以根据诉讼进度分期分批提交。除起诉或答辩时提交的基本证据外,其他证据一般应在开庭前提交,至迟在开庭时提交。少数证据在开庭后才取得的,可申请法院给予一定的提交证据宽限期。5.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一般可提交复印件,但开庭时必须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理由。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律师可要求法院或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出具收据。6.律师需告知当事人,所有要提交法院的证据必须经律师审查,当事人不得自作主张,除非在委托律师前已经提交。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在开庭7日前到法院阅卷,并在80、征得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复制有关案卷材料。第二十九条 在开庭前一个合理时间,将需要通知当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身份、身份情况、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等告知法院。第三十条 开庭前,律师可根据情况,安排自己一方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庭。如果出庭,律师需告知其出庭及回答法庭和对方代理人提问应注意事项。第三十一条 准备法庭调查提纲律师可根据自己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阅卷情况,准备一个法庭调查提纲。调查包括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内容,对其他当事人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其他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对自己一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的反驳意见,对其他当事人进行发问的内容。第三十二条 起草代理词或草拟代理81、词提纲。第三十三条 开庭前,律师知道合议庭组成名单,可告知当事人,并征求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及有无相应证据。第三十四条 律师接到开放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争取延期开庭。第三十五条 审判长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律师有权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第三十六条 法庭调查开始后,律师应当依照法庭顺序发言。1.代理原告的,可代为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2.代理第三人的,可代其陈述或者答辩,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或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第三十七条 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律师有权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第三82、十八条 在法庭调查中,律师应认真记录,做好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发问提纲。第三十九条 律师出示证据,应当简要说明该证据可以讲明的事实。第四十条 经审判长许可,律师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及其他当事人发问。律师应就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发问,发问受到审判长制止时,律师应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问题或发问方式。第四十一条 針对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威逼性、诱导性发问和与本案无关的发问,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反对意见被法庭驳回后,应尊重法庭意见。第四十二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延期审理。第四十三条 每一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出示完毕后,83、代理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意见。对于有矛盾的证据、程序违法的证据及其它不具备证明力的证据,应建议法庭不予以采信。第四十四条 法律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着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的重点进行。从事实、证据、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分析,阐明观点,陈述理由。第四十五条 律师在辩论发言时所引用的证据、法条应当准确无误。第四十六条 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应当重事实,讲道理。应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风度,尊重双方的人格。严禁讽刺、挖苦、谩骂、嘲笑对方,严禁攻击合议庭成员。第四十七条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发现案件某些事实未杳清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第四十八条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上严重违法,律师应当指出,并要求立即纠正84、,以维护当事人和律师本人的诉讼权利。第四十九条 当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征询委托人最后意见时,可以对全案进行小结,明确律师的观点和委托人的主张。第五十条 律师应当在代理权限内参与调解、和解。未经特别授权,不能对委托人实体权利进行处分。第五十一条 律师代为签收调解书,应有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否则,不能签收。第五十二条 休庭后,律师应认真阅读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申请补正。第五十三条 休庭后,律师按法庭要求及时提交代理词。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休庭后应与审判办理手续。需要补充证据的,律师应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第五十四条 律师承办民事、经济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85、管,在审判程序结束时,应当写出办案总结,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律师参与非诉讼代理案件,适用本规程。第三条 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四条 律师在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等权利不受侵犯。第五条 律师参与委托非诉讼代理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第六条 接受当事人86、的委托参与代理非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第七条 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务。第八条 律师在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应与委托当事人协商并制作笔录确认委托事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第九条 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填写并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第十条 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第十一条 律师应接受委托后五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第87、十二条 代理思路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该代理思路告之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第十三条 律师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出具有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位或两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第十四条 律师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和委托人会谈制作的笔录进行非诉讼的委托代理工作。第十五条 若遇下列情况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代理合同。1.委托事项无法完成;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3.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4.委托合同中约定其它应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情形的。第十六条 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88、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的完成结果、法律后果等项内容。第十七条 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五日内拟定书面办案小结,并由委托当事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代理意见反馈表。第十八条 律师在拟定办案小结后三日内应将本案件所有材料报送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及分管办公室副主任进行结案审批。第十九条 在结案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送交办公室保存。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所合伙人扩大会议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非诉讼案件/项目操作规程一、收案1.与客户进行接触,听取客户对有关案件背景情况的介绍,并与客户就承办案件有关事项达成一致;2.申请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审批;3.立案批准后,与客89、户按约定的条件签署聘请律师合同;4.将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复印件交立案员备案;5.在完成立案登记后,取得该案件的案号及办案卷宗。二、处理案件1.针对客户的要求,对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仔细的审阅并对相关法律问题开展研究;如对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有疑问的,还需向文件的签发机关进行查询及确认;对有关疑难法律问题,应会同主管律师及事务所其他有经验的律师进行讨论或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咨询;2.在事实清楚,法律明确的前提下,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参加项目谈判或起草合同及其他非诉文件或撰写法律意见书及办理其它非诉事宜;3.将起草完毕的合同及其他非诉文件或法律意见书提交主管律师审阅,并根据主管律师的意见进行修改或完善;4.90、将起草完毕的合同及其他非诉文件或经签署的法律意见书提交客户,如客户有进一步的意见可以对上述文本进行合理的调整及修改。三、结案1.案件处理完毕后,填写结案报告并将卷宗交档案管理员归档;2.通知财务部门结案情况,以便财务部门向客户结算有关费用。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一、为建立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本所特成立案件研究指导小组,由主任或业务副主任任组长,小组的成员由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参加,具体名单由组长确定。二、以下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最后决定办理方案: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2.主要事实不能认定、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辩护案件;3.涉外案件;4.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5.主任91、副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三、集体研究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承办律师不接受集体讨论决定的方案,主任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四、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及时向主管司法局汇报。五、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办业务的律师负责记录,并将最后形成的意见整理归卷,妥善保存。六、本制度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 年 月 日起执行。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定事务所在一贯坚持的团队精神的主管律师制度基础上,实行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制度。一、事务所受理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应在该重大/复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主持下,根据该重大/复杂案件/项目涉及的法律92、专业领域,分别或共同召集事务所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参与讨论并分工承办。二、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通常指涉案金额或项目标的巨大(批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或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项目。三、事务所律师有责任在事务所或主管律师的安排下分别或共同为任何一位主管律师负责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提供专业分析、意见和建议,交在主管律师要求下承办其中部分业务。该重大/复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应认真听取并采纳其他律师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四、某一重大/复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如认为必要,可将该案件/项目交由其他主管律师研究并共同讨论。事务所根据需要,对某一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可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主管律师93、分工负责。五、凡涉及国家机密或重大商业机密、或当事人隐私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在客户要求将案件/项目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或指定律师办理的情况,负责的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须为客户严格保密,因专业需要涉案的其他律师也应为客户严守机密,信守律师执业纪律中为客户保密的有关规定。六、本规定将根据事务所发展及事务所其他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不时作出修订。七、本规定于 年 月经修订并执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 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以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称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194、.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2.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7.各业务部负责人、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讨论指周五下午定期业务学习由全体律师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第四条 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95、行。第五条 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五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属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提交简要书面的代理或辩护意见,经其审阅后,由办公室分发所内主办律师。第六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提出讨论案件的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向主任助理提出申请,由其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安排讨论。第七条 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集,必须有五位或五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参加方能进行。第八条 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经所主任批准,案件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第九条 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1.主任或主任助理提出向与会律师提出案件讨论;2.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96、适用法律;3.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4.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5.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属的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第十条 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所主任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第十一条 五位或五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对所主任的决定意见确有异议的,可以向合伙人扩大会议提出复议,复议程序按本所单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第十二条 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作出详细书面记录,该记录将作为案件重要材料附卷归档。与会律师在该案归档前随时有权查阅讨论记录,并对自己发表的意见提出修改。第十三条 承办律师必须按照集体讨论或合伙人扩大会议复议97、决定意见承办案件,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所承担。若有违反,该案不得不归档,且按本所相关规定对承办律师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所合伙人扩大会议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案件讨论业务学习制度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为保证本所律师办案质量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维护事务所的整体形象,特规定如下:第一条 本所律师承办案件实行案件会商制、合议制和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制。参加会商、会议及疑难案件讨论的律师必须保守当事人秘密。第二条 案件会商制适用于合伙律师和特邀律师,合伙律师和特邀律师对其所承办的案件不论案件大小、疑难程度均应由二人以上进行会商,作成诉讼文书并署名,共同确定诉讼思路和策略98、。第三条 案件合议制适用于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专、兼职律师对其所承办的案件不论案件大小、疑难程度,均应由三人以上进行合议,作成合议笔录并署名,共同确定诉讼方案,进行证据分析、拟定代理或辩护提纲。第四条 案件讨论制适用于重大疑难案件的承办。本所全体律师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报主管业务的副主任批准,可提交全所律师业务大会讨论,以集中全所律师的智慧,保证重大疑难案件的正确处理。第五条 案件会商制和合议制由承办案件的律师在本所律师范围内自愿组织协作和商讨,可以定期也可以不定期举行。第六条 每星期五下午三点钟至六点钟为本所全体师业务学习会议日,业务学习的主要内容为:1.新颁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2.重99、大疑难案件的讨论;3.本所已往典型案件和报刊登载典型案件的研讨学习。第七条 律师业务学习大会每一期的具体内容由业务副主任会同主任确定。第八条 本规定由业务副主任组织落实和监督施行。第九条 本规定由 年 月 日合伙人会议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生效执行。 律师业务集体讨论制度为了发挥全所律师群体优势,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我所律师业务集体讨论制度如下:一、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中,遇到疑难或自己把握不冷的法律问题,应提交集体讨论后再继续工作。讨论范围包括:1.办理诉讼法律事务中的疑难案例及我所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2.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中的问题;3.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问题100、;4.律师业务中的其它法律问题;5.涉及我所主要业务的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二、集体讨论会的例会时间,是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五下午举行,全所律师应出席。会议由所专职律师轮流主持。三、律师在提交集体讨论问题时,本人应出席会议,在会议前三天,将下列书面资料交给主持人:1.情况简介;2.必要的资料和证据;3.列出需要讨论的问题。提交讨论问题的律师应作好涉及所提交问题的讨论记录,并应列入卷宗归档。四、主持人职责:1.负责召集会议;2.确定会议议程安排。五、主持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自选安排委托所内其他专职律师代为主持会议。不能参加会议的律师,应向主持人请假。六、本制度适用于我所专职律师,特101、邀律师、兼职律师以及以我所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集体讨论案件制度为了提高所有律师的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取长补短,为此,经本所律师会议讨论研究,制订本制度。一、讨论案件的范围:1.拟做刑事无罪辩护的案件;2.刑事案件中有立功、自首情节的案件;3.刑事案件中属于刑法修改后新定罪名的案件;4.刑事案件中属于罪与非罪难以定性的案件;5.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重大案件;6.有较大影响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和团伙犯罪案件;7.经济、民事案件中争议标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8.在新型领域中发生的经济、民事、知识产权案件;9.在经济、102、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中属专业技术性强的案件;10.在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诸类案件中,存在案由、主体、管辖、是非责任、法律适用等难以确定的案件和集团诉讼案件;11.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案件;12.承办人员提出讨论的案件及其他要讨论的疑难复杂案件。二、讨论案件时间:1.每周星期日下午2时至5时的学习时间;2.根据登记讨论案件的数量和缓急情况,临时由主任确定讨论案件的时间。三、参加讨论案件人员:凡本所专职、兼职、特邀律师及律师助理必须参加。四、讨论案件方法:1.建立讨论案件登记簿,由承办案件的律师先向本所主任提出讨论案件口头申请,经主任同意后,即按“讨论案件登记簿”上的规定项目进行逐项登记。103、2.登记后,由本所主任,根据案件缓急情况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3.在讨论案件时,一般由承办律师口头汇报,对少数复杂案件要事先草拟打印成书面汇报材料,分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4.讨论案件由主任主持、发动大家,各抒己见,力求通过讨论对案件取得共识。对少数人的意见也要予以重视。总之,通过讨论案件,起到既解决了案件的实际问题,又提高了律师的业务水平,达到一举两得的目的。5.指定专人对讨论案件发表的各种意见进行记录,并将该讨论记录做为本案案卷归档材料之一。五、本制度于 年 月经律师会议讨论修订并通过,即日起实施。办案业务管理办法为了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提高律师办案责任心,为当104、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本所信益和良好的律师社会形象,使办案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经本所全体律师会议讨论决定,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受理的经济、民事、刑事、行政、涉外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二、立案受理:1.事务所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原则,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案和私自收费。2.律师当事人代理案件,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经主任批准后,方可与当事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3.律师代理案件应当与委托的当事人鉴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加盖双方印章和签字,还应由委托人出具下列材料:(1)授权委托(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收费:(1105、)律师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减价收费、压价竞争,对于个别重大疑难案件经主任批准,在商得委托的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实行风险收费,但不得超过收费标准的五倍。涉外案件除按国家收费标准收费外,另可参照国外收费标准收费。(2)救助条件:对于个别当事人因特殊困难,确实无力支付代理费的,可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任批准后,可以免交律师代理费。(3)律师实行先收费后办案的原则,个别案件因情况紧急,代理费短时间难以到帐的,应当先办理案件,避免错过时机。(4)委托人交付案件代理费,一律由出纳会计收取,并向当事人出具法定收费凭证。三、案件办理律师办理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文106、明、礼貌,尊重审判人员以及对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1.调查取证:(1)律师代理案件应当主动向委托人调取有关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委托人不愿提供的,应当向其说明利害关系,其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2)对于委托人无法提供的证据,而又是证明案件事实不可缺少的证据,代理律师应当在法律规定和律师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的调查取证。必要时,提请审判人员取证。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应当由两行进行,不得胁迫收买证人作证。(3)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会见在押的被告人时,应当由两名律师进行,严格禁止随带家属和亲戚朋友会见。禁止代被告传递物品和信件。(4)代理律师不得作伪证,对于调查收集到的证据应当认真审查,107、辨别真伪,发现虚假证据,应当及时向提供证据的人指出,并不得在案件审理引用该虚假证据。(5)律师原则上应在开庭前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因特殊原因,开庭前尚未收集到的关健证据,应当提前与审判人员、仲裁人员取得联系,尽可能的推迟开庭时间。(6)律师对于收集到的证据应当妥善保管,并注意保密,不得丢失、毁弃。2.出庭:(1)出庭前准备:a.承办律师应当针对案件纠纷的焦点,认真审查证据,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撰写代理意见和辩护词。b.下列重大疑难案件由承办律师提请主任同意,召开律师会议,实行集体讨论。受理法院所在地及全省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具有涉外因素的重大案件;所主108、任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辩护律师需作无罪辩护或改变罪名的辩护案件;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疑难案件。本条所列案件需向省司法厅律管处汇报。c.集体讨论程序:先由承办律师介绍案情,提出将要代理的意见;集体讨论,律师各自发表观点和意见,并提出理由;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讨论意见。d.代理律师必须按照集体讨论的意见进行代理或辩护。e.集体讨论案件时填写集体讨论登记表,记录参加人、案情、代理人、讨论意见、时间地点。(2)出庭:a.承办律师必须按时出庭代理诉讼,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告知主任,并提前请示承办的审判人员、仲裁人员,尽可能的推迟开庭时间,不得无故不出庭。b.承办律师出庭时,应当遵守109、法庭秩序,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充分发挥庭审中每个阶段的作用。庭审结束后,判决前应当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四、办案质量考核与投诉、监督(一)质量考核1.要依法认真、及时的履行职责,尽职尽责,无失职、渎职行为;不敷衍推诿,损害委托人的利益。2.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不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及时向法院及仲裁机构提交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3.委托代理手续完备齐全,案件证据材料、法律文书齐全。4.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要求,不泄露秘密。5.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纪律,无违法纪行为。6.案件卷宗归档及时,符合规范要求。(二)办案质量监督1.当事人监督:当事人有权对委托本所律师代理的案件110、进行投诉,也可以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投诉。2.本所内部监督:本所律师承办的案件,主任和其他律师均可相互监督。3.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有关司法机关有权对本所律师承办的案件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4.本所每年底对所办案件进行集中检查一次,分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5.对于委托的当事人投诉及有关机关的监督意见,由主任接待,并组织有关人员查证核实,确有问题的,按有关处理。(三)订卷、归档1.律师不得丢弃和私自保存已办结的案件卷宗。2.案件办理终结后,承办律师应当按照规定在一个月内将卷宗装订完毕。3.案件卷宗由承办律师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集中保管。4.案件卷宗保管期限为长期。5.档案管理人111、员应当对案件卷宗按年度、及案件性质进行分类、编号登记。6.归档后的案件卷宗,本所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本所负责人同意,不得查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司法机关需要查阅、调取的除外。本所律师需要查阅档案的,应当进行登记后,方可查阅,凡需复印的,应记录复印内容。7.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案件卷宗的防霉、防蛀、防火工作;妥善保管档案。(四)奖惩对律师办案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与批评教育、惩罚结合的原则。1.对于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律师,经律师会议讨论可发放一定数额的年终奖金,具体数额根据本所年终效益决定,可同时给予表扬。2.对于违反本办法及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律师,经律师会议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奖金,直112、至扣发工资。由于律师过错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从扣发的本人奖金和工资中赔偿;对于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规定报省司法厅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五、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六、本办法于 年 月 日经全体律师会议讨论通过,同时执行。收结案审批制度事务所实行收结案审批制度。收结案审批制度是保证收案和办案质量、杜绝私自收费、避免利益冲突、执行主管律师制度及利于总结办案经验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之一。一、填写收案登记表凡事务所或事务所律师接收的案件、项目都需填写收案登记表。收案登记表是事务所重要的业务资料113、,应由该案件、项目的引进律师认真填写,没有引进律师的案件、项目的立案由立案员负责填写。收案登记表中:1.案件、项目的委托客户的名称、联系人、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等资料应详细填写并应尽可能做到中英文对照(若承办过程中客户资料有变动,承办律师应及时作出更正);2.该案件、项目的名称应为能概括其特征的简约说明;3.该案件、项目中对方的资料,包括对方名称、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也应尽可能详细填写;4.律师工作内容栏应大致描述该案件、项目需要做的各项工作;5.对于收费情况,应注明是一次性收费或是按时计收以及收费标准。若为一次性收费,应标明预付金是否约定及其金额。二、立案员对所收案件、项目的审核收案登记表由114、立案员统一管理。立案员在收到基本内容填写完毕的立案登记表后,对该案件、项目的立案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校对其与该收案登记表内容是否一致;2.根据该表中客户资料对照事务所已有客户资料,检索该客户是否事务所新客户。若为原有客户,应审核该案件、项目收费标准是否与该客户的历史收费标准相一致,若不一致应将该情况标明交由主管律师审批;3.根据该案件、项目中对方资料对照事务所已有客户资料,以确定其非事务所客户。若发现其也为事务客户,应将该情况标明交由主管律师审批,以免因利益冲突给客户和事务所造成不良影响。三、事务所主任对所收案件、项目的审批立案员在对收案登记表审核完毕后,应将该收115、案登记表交事务所主任。事务所主任在收到该收案登记表后,应就以下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及确认:该案件、项目的客户与事务所已有客户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是否已确定?客户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收费是否符合事务所收费标准?案件、项目引进人是否清楚?案件、项目是否有不能接受和立案的因素等。若经审核,该案件、项目符合事务所收案承办标准,事务所主任应签署和批准该收案登记表。事务所主任有权将收案登记表退回要求重审,也有权决定不予立案。四、设立案件、项目编号和案卷立案员在收到经事务所主任签字同意收案的登记表后,应对该案件、项目设立编号并开立案卷。编号分为客户号及案件号,都是唯一的和排序的。编号的案卷将交至该116、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处作为该案件、项目的专用卷宗,以便统一管理。该收案登记表应一试四份,事务所主任、主管律师、财务部门及立案员各一份。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必须在获得案件编号后才能与客户签署律师聘请合同及收费,合同编号应与收案登记表编号一一对应。立案员对事务所主任要求重审的收案登记表,应按前述程序重审。立案员对事务所主任不予批准的收案登记表,应立即通知该案件、项目引进律师(若有)及主管律师,作好善后处理。五、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的填写案件、项目结束后,承办律师应填写该案件、项目的结案登记表(参见附表)并起草结案报告。1.结案登记表中:应标明客户编号和案件编号,以及该客户的有关资料;该案件、项目的收117、费情况应根据聘请合同或其他约定文件,在结案登记表中写明。2.结案报告同样应标明客户编号和案件编号,以及该客户的有关资料;结案报告中需概述该案件、项目的工作情况和最终结果;客户对该案件、项目办理情况的反馈也应在结案报告中写明并应尽可能附有客户填写的法律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六、主管律师对所结案件、项目的审批承办律师在填写完毕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后,应将其交至主管律师处。主管律师对该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进行审批和签署。如客户对该案件、项目有投诉或意见反馈,主管律师应在结案报告中写明并批注解决方法。七、主管律师审批后的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应一式三份,事务所主任、档案管理员、财务部各一份。档案管理员在收118、到该结案、项目的案卷,并对其进行整理、装订成册,然后根据该客户和该案件、项目的编号按序归入档案室。对于结案报告,档案管理应按序放入活页夹,以便定期送事务所所属司法局备查。同时档案管理员应将该客户和该案件、项目的编号告知事务所电脑网络管理员,网络管理员根据其编号,对事务所网络文件数据库中有关该编号的有关文件进行整理和备份。财务部在收到该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后,对该案件、项目进行结帐。八、本制度将根据事务所发展需要,不时作出修订和完善。九、本制度于 年 月经修订并执行。接案制度根据司法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所接案制度:1.所内任何人员不准在外私自接案,不准私自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2.私自接案者一119、经发现,按其收费数额照司法部收费标准的3倍以下处以罚款:(1)合作人从本人办案提成或年终分红中扣除;(2)律师(含兼职律师)从其办案提成中扣除。3.接案除按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准承办律师私下收费,有违反者一经发现,按收取费用数额的3倍以下处以罚款。4.以所名义接案、收费者需报告,经所领导批准后接办,结案后,将结果按规定呈文存档。5.下列案件经所领导同意后酌情减免收费可以接办:(1)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减免收费的案件;(2)老少边穷地区无支付能力人的案件;(3)涉及抚养、赡养、工资的案件;(4)涉及本所人员亲属、师生、朋友的人身、财产、名誉等案件。以上所列案件均应在结案后,按规定呈报存档。6.处罚决定120、由合作人会议作出,由所主任通知会计直接扣划,处罚决定及结果需记录备案。责任赔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执业律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为加强管理,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增强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责任心,特制定以下责任赔偿制度,全所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一、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有以下行为的,应向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向该执业律师进行追偿。1.对所承办的案件不负责任,不做必要的调查了解,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2.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参加仲裁或诉讼,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3.遗失当事人提供的、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原始证据,使当事人121、不能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4.由于执业律师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超过诉讼时效和法定期限起诉、上诉或对外索赔,使当事人丧失诉讼权利和索赔权利,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5.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不仔细研究,为当事人决策提供的法律意见有错误,致使当事人采纳后造成重大损失的;6.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不利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如泄露当事人商业及其他重要机密,与他人恶意串通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因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7.超载代理权限、滥用代理权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且事后又没有得到当事人追认的;8.其他情况。二、投诉及赔偿程序本所执业律师有上述行为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下列程序投诉,并获得赔122、偿:1.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或书信方式向本所投诉,本所设投诉专线电话。2.本所设专人负责记录当事人投诉情况,形成专门档案,并及时向所主任汇报投诉情况。3.本所设立赔偿委员会,由所主任任赔偿委员会主席。委员有七名,由各业务部负责人组成。4.赔偿委员会遇有投诉则择日举行专门会议,讨论投诉情况。遇有紧急情况也可由所主任决定举行临时会议。5.对每项投诉,赔偿委员会都必须作必要的调查,并作出书面决定,通知当事人。答复时间不应超过一个月。如遇复杂事件,赔偿委员会可指定专门调查小组负责调查。调查小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6.对于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本所赔偿委员会要求复议,本所赔偿委员会在一个123、月内必须给予答复。当事人也可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三、具体赔偿办法1.本所每年从当年业务收入中提取 %作为本年度的赔偿基金,专款专用。由全所律师大会监督使用。2.如经本所赔偿委员会调查属实,执业律师确有本制度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本所应首先对当事人进行赔偿,赔偿的最高限额为当事人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3.本所对当事人进行赔偿之后,可以视情况对执业律师进行追偿,执业律师承担赔偿责任以其年度收费的金额为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过错赔偿办法为保障事务所律师依法执业,规范事务所律师的行为,完善事务所管理制度,维护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事务所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124、,制定本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本所合伙人,或与事务所签有正式聘用合同、其律师执业证登记在本事务所名下之专职律师。2.事务所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接受国家、社会和委托人的监督。3.事务所律师的行为如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委托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事务所赔偿的权利。二、赔偿范围1.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侵犯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之一,并使委托人遭受直接和实际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要求获得事务所赔偿的权利:(1)代理同一案件、项目中的双方当事人;(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125、,拒绝为委托人辩护或代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除外;(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4)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5)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有重大过失或疏忽;(6)未经委托人同意,超越委托权限行事,或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活动;(7)未经委托人同意,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律师事务的委托;(8)无故阻挠或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代理。三、过错赔偿的惩戒部门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下设惩戒委员会,全权负责处理委托人的请求赔偿事宜。惩戒委员会由事务所主任、负责惩戒工作的合伙人及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126、其他人员组成,组成人数应为单数。四、赔偿程序1.请求赔偿的委托人应当向事务所惩戒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委托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委托事务所办理的事项、事务所承办律师过错的详细情况;(3)赔偿的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相应的证据材料;(4)申请的日期。2.惩戒委员会对确认事务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给予委托人赔偿。惩戒委员会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委托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3.惩戒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127、则。在惩戒委员会向委托人赔偿损失后,合伙人会议有权责令该过错直接责任律师,依照其过错程度,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并有权给予其他相应的行政处分。五、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1.事务所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形式。2.经审查,有本办法第二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请求赔偿的委托人证明,并由惩戒委员会决定,事务所赔偿委托人受到的直接和实际的经济损失。六、附则1.委托人请求赔偿的,应当自委托事务所办理的法律事务结束之日起一年内向事务所惩戒委员会提出。逾期提出的,惩戒委员会不予受理。2.事务所应当自向委托人作出赔偿之日起一年内,根据合伙人会议的决定,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律师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3128、.本办法由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4.本办法于 年 月 经修订并执行。关于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为维护本所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使律师服务质量得到保证,对于执业中由于律师违法执业或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范围:1.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2.由于律师的过失而耽误诉讼时效的;3.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的;4.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二、律师过错责任赔偿的金额:1.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无正当理由应出庭而未出庭的,按该案已收取委托代理费用的双倍赔偿还当事人;2.由于律师过失耽误129、当事人委托事项的诉讼时效的,按该案收取代理费用的五倍赔偿当事人;3.由于律师过失丢失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退还该案全部代理费用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4.由于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该案当事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赔偿。三、由于律师的过失或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先予赔偿,然后由向违法执业律师和有过错的律师进行追偿。四、因律师过失过错责任将诉讼代理费用退回的,除追回律师已领取的该案效益工资外,并按案应提取效益工资的一至五倍给予经济处罚,还应报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律师违法执业除按本规定的第三、四条处理外,并将按律师法予以处罚。六、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执业和律130、师的过失提出赔偿要求的,由办公室负责调查落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所务会研究决定。七、本规定经全所律师代表大会研究通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律师过错责任认定及赔偿办法第一章 总 则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提高执业水平,防止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全体执业律师。三、律师过错指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因违反律师法及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故意或过失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行为。本所律师有上述行为虽未给委托人造成损害,但对本所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视为律师过错。四、律师过错责任认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二章 过错责任认定五、本所执业律师131、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律师过错:(一)私自收案、收费的;(二)无正当理由不遵守出庭时间,延误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其他履行业务之相关程序规定的;(三)混用代理权,损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四)适用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偏差、错误、造成损失的;(五)擅自转给他人代理,造成损失的;(六)故意浪费当事人提供的办案费用的;(七)向委托人提不正当要求的;(八)超越约定权限进行代理、无权代理,在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事项;(九)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务;(十)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防碍对方当事人合法132、取得证据;(十一)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十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十三)本所管理委员会认为律师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以下情形免于追究:(一)委托人向代理律师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造成损失的;(二)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明显枉法裁判的;(三)非因律师原因未能调取到有利证据,造成损失的;(四)对个案,法无明文规定,律师的法理解释未被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等工作人员采纳造成损失的;(五)委托人非法权益受损的;(六)委托人未缴费造成委托关系终止的;(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八)本所管委会133、认定不应追究的其他情形。六、律师过错责任由本所纪律监督检查小组认定,律师对认定不服,有权向本所管委会申请重新认定,本所管委会的认定是最终认定。七、本所律师有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行为的,给予警告,一次性有二项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一年内累计有二项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一次性有三项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年内累计有三项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八、对律师给予开除处分,应经全体合伙人会议通过,并征求各部部主任意见。第三章 赔偿办法九、因律师过错责任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本所承担赔偿责任后,追究承办律师的赔偿责任。十、重大、疑难案件按本所有关疑难案件讨论制度集体讨论,集体过关的,由本所承担134、赔偿责任。十一、法律、法规对错案或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章 附 则十二、本办法自 年 月 日本所全体合伙人大会讨论通过执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使本所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家及市司法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律师办案和担任常年法律顾问,都应建立卷宗并归档。立卷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第三条 档案按一案一卷的原则立卷。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事务,应合并立卷;两个所的律师合办时,应分别立卷。第四条 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1.诉讼类包括本所专业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其他诉讼代理四种;2.非诉讼类包括法律135、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3.涉外类包括本所专业诉讼代理、本所专业仲裁代理、本所专业其他涉外业务四种。第五条 卷宗材料应按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装订。第六条 律师在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字体应当整齐、清晰。第七条 卷宗应编目并装订。卷面及目录要逐项填写,卷宗要逐页编号。卷面为16开,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折叠整齐,小于卷面的材料要加裱衬底。破损的材料应修补或复制。卷宗装订处应当贴上本所封签,骑缝线上应加盖立卷人的姓名章。第八条 收案日期以委托书签订之日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136、法律顾问业务的以收结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第九条 卷宗整理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完成并归档。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再整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案卷应当确定密级,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左上角加盖官差章。第十条 本所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全所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本所档案情况,做好保管和防护工作,履行档案管理职责,对失职人员应给予适当处罚。第十一条 借阅档案应经所主任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查阅档案的,应出示正式函件,经主任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须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二137、条 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查阅和借阅。特殊情况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凡属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在本所保存十年后,移交同级档案馆管理。凡属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凡属在一段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第十四条 所档案保管期限具体规定如下:(一)经济类业务档案: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永久保管:1)标的额在五百万以上;2)重大涉外的或有重大影响的;3)需要永久保管的。2.13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期保管:1)标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2)一般涉外案件或事务;3)需要长期保管的。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短期保管:1)一般案件或事务;2)法律顾问业务档案;3)咨询代书业务。(二)民事等其他类业务档案的保管根据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所撤销时,档案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代管或移交同级档案馆管理。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应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来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案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所合伙人、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以下合称“律师“)以及行政主管和秘书(以下合139、称“行政人员”)使用和管理案卷档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案卷档案是本所的集体资产,除非经合伙人会议特别批准,律师和行政人员均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和管理案卷档案。第二章 立案和开卷第三条 律师以本所名义承接的所有业务,无论收费与否,均必须依照本章的的规定办理立案和开卷手续。第四条 律师(合伙人除外)立案必须事先经过主管其业务的合伙人同意,并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立案和开卷手续。第五条 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其自己承办的业务的立案事宜,但必须依照本章的规定办理立案和开卷手续,并同时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六条 经办律师应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立案手续:(一)填写立案申请书(样本见附件一);(二)交主管其业务的合140、伙人审批;(三)经批准后,将立案申请书交秘书开卷。第七条 秘书应依照下列程序办理开卷手续:(一)根据立案申请书的内容,在开卷登记册上逐项进行登记,其中立案号(卷号)必须写明总序号,年份,经办律师和主管秘书姓名的汉语拼音缩写,如A701/95/HXJ/ZN/yl;(二)依据以下程序制作卷宗:1.将空白不干胶小纸条粘贴在卷宗封底凸出处,然后在小纸条上用正楷誉写卷号和案件名称;卷号和案件名称必须与开卷登记册中所登记的完全一致;2.将立案申请书和空白的卷内文件清单目录(样本见附件二)以及卷内工作时间记录单用文件夹装订在卷宗内,然后用透明胶带在卷宗封底将文件夹贴固定;(三)依照经办律师的要求,将卷宗放入141、其指定的文件柜,并制作相应的卷宗提示牌,提示牌上的卷号和案件名称必须与开卷登记册中所登记的完全一致。第八条 秘书应于立案当日将立案申请书复印一份交给会计。第三章 卷内文件管理第九条 经办律师每收到或发出一份文件,都必须在卷内文件清单目录上作详细记载;经办律师也可以要求秘书作此记载,但应该将文件的内容告之秘书。第十条 经办律师发出的每一份文件(传真件除外)均必须复印一份存在卷内。第十一条 秘书应于每周一对自己所管理的所有案卷内的卷内文件清单目录进行例行的检查和核对,如发现卷内文件与卷内文件清单目录上的记载有出入,必须立即通知经办律师。第四章 结案和归档第十二条 经办律师在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后尽快142、办理结案手续。经办律师应认真填写结案申请书,然后将结案申请书交给秘书。第十三条 秘书在收到结案申请书后应按以下要求将有关卷宗归档:(一)核对卷内文件清单目录上记载的文件与该案卷内的文件是否一致,如发现有不一致之处(包括文件份数不对或页数不对)应对即与经办律师澄清;如经证实有文件丢失情况,应在结案申请书中“归档情况”一栏中作出说明;(二)核对卷内工作时间记录单记载的小时总数与自己电脑中记载的小时总数是否一致,如不到致,应立即与经办律师澄清;(三)将卷内文件按照收到或发出文件的时间顺序重新排列,并将卷内文件目录清单放在首页,装订好并放入卷宗盒内。第十四条 秘书在完成归档工作后应在结案申请书上签字,143、并将结案申请书交给主管合伙人签字。第十五条 秘书应将主管合伙人签字的结案申请书放入卷宗盒内归档,并同时复印一份给会计。第十六条 秘书应将装订好的卷宗交给行政主管,行政主管应将其放入档案室,并同时在案卷存档登记册上作记录。第五章 存档卷宗的管理第十七条 存档卷宗由行政主管负责管理。行政主管应将所有存档卷宗依据设定的栏目在案卷存档登记册上进行登记。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存档的卷宗,行政主管也应尽书将其登录在案卷存档登记册上。第十八条 律师(包括其通过秘书)如欲借阅存档卷宗,均应向行政主管办理存档卷宗的借阅手续。行政主管应设立专门登记本,对所有的存档卷宗的借阅和归还进行记载。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144、经合伙人会议通过,自主任签署之日起生效,修改时适用同样的程序。立 案 申 请 书客户名称性质法人资格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客户以何种方式找到本所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币种客户要求经办律师意见:合伙人意见:立案号(卷号)案卷存放处立案日期:备注:卷内文件清单目录案 号: 经办律师: 开卷日期: 主管律师: 经办秘书: 编号收发方日期收发文 方式正副本文件名称(内容)页数份数发件人收件人关于档案管理的规定事务所设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是记录和保存事务所发展历史、事务所行政人事状况、客户住处资料、案件/项目卷宗等不可缺少的制度,也是辅助事务所律师承办案件/项目的重要管理制度。一、事务所设145、置专职档案管理员职位。任职档案管理员的人员,应具备相关档案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具有认真、负责、细致和可靠的品质。二、事务所档案分三大类(图书、信息档案资料除外)。即业务档案、人事档案及行政档案。业务档案包括事务所律师承办案件/项目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与案件/项目有关的客户资料;人事档案是指事务所全部专职律师、法律助理、行政人员的有关资料,也包括兼职律师、顾问等的资料,还涉及应聘者、实习人员及曾经以不同形式在事务所工作的人士的有关资料;行政档案则通常指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记载事务所行政工作和行政规章的相关文件、事务所与外界交往联系的文件等。三、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已结或待结的案件/项目的卷宗,并146、负责在该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完成“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后,进行装订归档;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由事务所人事主管交来的人事档案,并设置存档记录;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由事务所办公室主任按规定定期交来的行政档案,并设置存档记录。四、档案管理员接收案卷或其他存档文件时,应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案办法及本规定清点案卷或存档文件,并办理归档登记手续。五、档案管理员应将管理的全部档案分门另类、设置目录和清单,业务案卷应根据事务所立案员已设置的案件/项目编号按顺序排列。熟悉档案资料、管理有序、查找迅捷是档案管理员的职责。六、事务所律师查阅/借用业务案卷,应经该案件/项目主管律师批准;事务所律师或行政人员查阅147、业务案卷以外的其他存档文件,须经事务所办公室主任批准,必要时应经事务所主任批准。七、查阅/借用档案必须履行规定的登记手续,填写查阅/借用登记表。借用的档案文件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一般情况下,借用档案应在当日归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还的,应办理申请延期手续。八、档案管理员负有对其负责管理的档案保密的责任。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借用制度,不与无关人员讨论档案情况,不向无关人中泄露档案内容/存档资料。九、律师或行政人员对其所查阅/借用的档案负有保密、妥善保管及及时归还的责任,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存档资料。十、档案室是事务所重要的工作场所,无关人员无故不应进入档案室。十一、档案管理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148、检查和清点,对于破损的档案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因任何原因的档案丢失的,应立即向事务所办公室主任报告,积极查找并采取防范措施。十二、档案管理员离职或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或调动工作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十三、本规定将根据事务所发展需要及其他相关规章的制定、修正和完善,不时作出修订。十四、本规定于 年 月经修订并执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一、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具有一定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我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律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二、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149、应按照市司法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认真检查案卷的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应盖“归档”章。三、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种)、保管期限、年度顺序排列,绝密案卷单独编号。四、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的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五、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级做好归档利用开发工作。六、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七、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永久150、保管。凡属于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凡属于一般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并报主任决定。八、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项法律事务办结和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具体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九、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收案、移交登记簿档案销毁登记簿及档案检索卡片列为永久保管。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为加强对本所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律师工作实际151、,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设置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第二条 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三、指导、督导、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四、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第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规定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立案登记簿和顾问登记簿的登记及时向承办人152、员催收卷宗资料。第四条 对已接受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非诉讼、涉外三种),保管期限、年度须序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一编号,十年为一断号。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依次编制案卷目录和必需的检索方法。第六条 承办业务的律师,必须妥善保管未了结的业务卷宗资料,不得丢弃,缺少或毁损。第七条 承办业务的律师,在该项法律业务办理终结时的三个月内,应当将业务卷宗资料按照规定须序整理后交给档案管理人员装订归档。第八条 承办律师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卷宗材料时,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在立案登记簿的备注栏内进行签收,凡未签收的,视为未交接。法律顾问卷宗资料应当在每年终了时的次月移交档案管理人员装订归档。第九条 建立律师业务档案153、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经负责人审批并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第十条 凡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需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第十二条 对查阅或借出的律师业务档案,要及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所主任汇报并及时追查。第十三条 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颁154、布的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第十四条 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项法律事务办完和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第十五条 对于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主任、档案管理人员和律师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第十六条 档案室应坚实、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室内保持清洁、整齐、通风。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于破损、虫蛀、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发现案卷丢失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积极查找。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以及承办业务的律师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于不负责任,失职等造成档案丢失、损坏或其他不良后果的,155、除责令完善外,经律师会议研究,扣发部分工资或奖金。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律师因调动工作、退休时,应在离职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交接手续,否则不予办理调动等有关手续。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 年 月经律师会议讨论修订并通过。 业务案卷的管理一、卷内文件管理1.业务立案后,牵头合伙人应指定其专职秘书或承办律师做卷宗负责人,负责卷内文件的管理。2.开卷时,卷宗负责人应认真填写卷内文件清单目录。3.卷宗负责人应将文件清单目录及卷宗放入合伙人指定的文件柜,并制作相应的卷宗提示牌,提示牌上应标明案号、客户名称和案件名称。4.合伙人或承办律师每收到或发出一份文件,卷宗负责人都应在卷内文件清单目录上做详细记载156、并存入卷内。5.卷宗负责人应定期对自己所管理的案卷进行例行的检查和核对,如发现卷内文件与文件清单目录上的记载有出入,必须立即与合伙人汇报及承办律师沟通核查。二、结案归档1.合伙人或承办律师在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后,应忙结案并批示批示专职秘书归档。2.专职秘书归档时应认真核对卷内文件清单目录上记载的文件与该案卷内的文件是否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包括文件份数或页数)应立即与合伙人或承办律师核查。如经证实有文件丢失情况,应在案卷内做出文字说明。 3.专职秘书在归档时应在所内律师业务管理软件中打印该案子的所有(汇总和详细)律师工作情况,并归入档案。4.专职秘书应将卷内文件按文件清单目录顺序排列,并将卷内文157、件目录清单放在首页,案件情况汇总表、承办律师工作记录表放在尾页,按办公室要求装订好并放入卷盒。5.专职秘书在完成归档工作,并征得合伙人的同意后,应将卷盒交与立案地区的业务档案管理员,并做交卷登记。三、案卷管理1.本所存档案卷由立案地区的业务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2.各合伙人在本年度立案的案卷,原则上讲应在立案时间后的一年之内必须交与本所统一管理。若有特殊原因不能上交者,应向当地业务档案管理员做出书面说明。3.凡上交存档的案卷均按年度、案号做分类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员负责在档案枢架上编号、排列。4.如合伙人、律师需要查卷或上交存档的案子需要续做,合伙人、律师可提交案号或业务种类等索引,由业务档案管理158、员负责查找,并办理借阅手续。5.合伙人、律师应按借阅手续中注明的归还时间归还档案。如在注明的时间内不能归还应办理续借手续。政治与业务学习制度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十五大会议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律师法,经常有针对性的采用多种形式与方法学习政治与业务,以不断提高全所律师的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以求将全所律师造就成为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道德高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具有良好社会形象的律师队伍。二、学习内容与要求:1.政治学习方面:主要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有关政法工作的论述,学习党的十五大文件,学习159、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政治工作的一毓重要指示。当前,着重学习最近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有关文件。通过学习,使每位律师在任何时候都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的政治立场,并具有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高度的政治敏锐性。2.业务学习方面:面对着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要学习的内容很多,但任何一个律师要掌握全部法律、精通全部法律事务是不可能的。一个律师不可能是所有领域的专家,只有能力。一个走向专业化才是向高层次发展的必由之路。据此,本所的业务学习主要掌握以下三点:新型领域业务知识的学习。如大量的金融、证券、房地产及物业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反倾销、不正当竞争、高科技、抵押合同出具海事、公司产权重组、公司股权160、转让、公司合并与收购、公司解散、破产及清算,招投标、保险理赔等新兴法律服务领域已经摆在律师的面前。处理这些新兴的法律事务,必须精通法律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因此,先抓好其中房地产、国际贸易、金融证券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业务学习;新出台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全国人大新颁布的行政法规,有关部门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新施行的地方法规等,凡一出台公布即组织一次学习;在今年,尤为重要的是要对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学习,以提高对刑事辩护业务的水平。三、学习时间:每周星期日下午2时至5时为政治与业务学习日。四、学习人员:1.政治学习:凡本所专职、兼职、特邀律师及律师助理和全体行政后勤人员必须参加。2.业务学习161、:凡本所专职、兼职和特邀律师及律师助理必须参加。五、学习方法:1.将本周要学习的内容,事先通知给每位律师,并指定其中一位律师做准备,届时做重点讲解,讲解后由大家学习讨论。2.走出去或请进来,邀请各行各业的行家里手给我们的律师上课。3.解剖、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学习。4.对出庭代理、辩护的典型案件,组织律师进行观摩学习。5.参加出国接受培训的律师,以及由上级司法机关组织培训的律师,回所后要将学习的收获与体会向全所律师进行传达,并组织讨论。6.分别邀请公检法有关人员,顾问单位负责人员,受理案件当事人等座谈会,听取各方面对律师的意见,然后有针对性的组织律师进行研究讨论,以取长补短。六、政治、业务学习必须162、准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除外出办案或者特殊情况已经请假未能出席者外,未能参加学习的,记入当年考核内容。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布置的有关教育整顿等方面的学习,未能参加者一律进行补学习。七、政治、业务学习设专人进行学习记录。在业务学习时对某些案件经集体讨论的,还应当填写案件集体讨论登记表。八、本制度已于 年 月 日经律师会议讨论通过并予实施。学习记录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名已批准不能出席人员登记缺席人员登记学习主要内容学习研究讨论情况择录学习制度一、每年初研究,安排本年度的总体学习计划及岗位培训计划;每月初安排本月的学习计划。二、政治学习,每周三下午半天,按有关部门布置的内容组织学习。三、业务学习,每163、周五下午半天,学习内容主要是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外地经验或讲座研究典型案件,以及顾问单位的重大法律事务,形式上采取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四、本所将根据每一位工作人员的情况,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确定其具体的岗位培训计划,并督促计划的实施。五、本所支持和鼓励律师参加各种社会团体、协会、参加各类学术会议,撰写论文,著书立说。由本所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并帮助律师推荐和发表论文,协助律师出版著作。本所将此类成果作为律师日后职称晋级和提拔的参考条件。六、本所支持和鼓励律师参加各类学习、培训、进修,以进一步提高律师自身业务素质文化层次。任何人不得无故不参加上述规定的会议及政治、业务学习,如164、有特殊情况须经所主任批准。关于律师培训、交流及其设立教育培训经费的规定事务所律师加强业务培训、更新知识结构,是本所适应发展需要、坚持法律服务质量第一的重要保证。事务所组织、鼓励和支持律师的在职培训,并为律师教育培训设立年度专项经费。一、每位律师必须在每一个中选择参加由 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讲座。选听讲座课时不得少于40小时,未达40小时者,事务所将不为其申请办理下一年度的律师执业登记注册。二、事务所为每位律师参加上述“一”所指培训提供规定的培训费,该项费用作为事务所教育培训费列支。三、事务所根据所内业务部门的设立和律师的专业分工,决定每年参加全国性或地方性的与事务所业务相关的各类讲座或165、培训班。此项工作通常应由事务所图书资料管理员将收到的各类讲座或培训班的通知交分管律师培训工作的合伙人,由该合伙人根据事务当年培训教育经费的预算及统筹安排事务所工作后,决定是否参加及确定人选。四、事务所为上述“三”所述由事务所决定和安排参加的培训提供相关费用。该项费用作为事务所教育培训费列支。五、事务所每月一次组织全体律师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不限于由参加所外培训的律师介绍培训内容、由指定律师准备并介绍新法规、由主管律师作典型案例分析、邀请金融、财税等专业人士作专业讲座,以及互相通报办案情况、交流办案体会。六、事务所根据律师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条件,每年选送年轻律师参加由司法局组织的出国外语培166、训。凡考试合格者,事务所支持其出国深造,并按照司法局的规定为其提供相关费用。七、事务所根据律师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不事实上期地选派律师赴境外进行培训、交流。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为其提供必要的费用。八、每年年底,由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订下一年度律师教育培训费用的总预算。当年律师教育培训经费应严格限制在年度预算内。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预算处教育培训经费的拨放和列支。九、本规定将根据事务所发展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制定,不时作出修订。十、本规定于 年 月执行。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167、为了不断更新知识适应律师业务新发展的需要,提高办案质量和业务能力。每个律师必须认真进行学习,特订立如下制度。一、每周安排一次学习,每个律师在规定学习时间里应尽量安排好工作,准时出席。如因工作需要,应事先向部主任或所主任请假。二、每个律师应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应二个文明一起抓,特别是组织全所律师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三、事务所对重要的新颁法律应组织集体学习,尤其是注重城市建设类专业法律和法规的学习。每个律师应做到自觉自学。四、每个律师在学习的基础上,联系律师工作的实践,出学术成果,要求每个律师每年内至少撰写一至二篇有一定质量的业务学术论文。五、各业务部(室),应每月结合律师的业务组织一次学习,着重进行案件讨论。六、每个律师必须每年完成司法局规定的业务培训要求和计划。培训费用由事务所承担。七、事务所鼓励和提倡律师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能系统地学习新知识或进行高层次的学历学习。八、律师参加与业务有关的进修和学习,经事务所同意,其费用可在个人办公费用中开支或由事务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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