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员工出国及证照年度考核管理办法.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职z****i
编号:1123115
2024-09-07
10页
38.07KB
1、商业银行员工出国及证照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员工出国(境)及证照管理办法128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 员工出国(境)是指员工公派出国(境)办理商务事宜或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等。证照是指员工通过公安部门办理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往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第二章 出国(境)审批程序第五条 员工出国(境)须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未经批准或隐瞒不报擅自出国(境)。第九条 总行机关总经理(主任)助理以下员工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须填报申请表,由各部(办2、)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总行内审部、人力资源部审批。第十条 各支行行长助理以下员工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须填报申请表,由所在部门(网点)签署意见,报总行特派审计员、所在支行领导审批。第十一条 属省审批出国(境)的人员在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时,需提前7个工作日上报审批。员工因有特别紧急情况须即时外出,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可事先以电话等形式向审批单位和相关审批人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方可出国(境),但归国(境)后三天内必须补办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员工申请办理证照、申请出国(境)或签证的,必须经本单位批准后,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证照申领或签证(注)等有关手续。因应公安部门的受理条件,总行3、各职能部门、各支行中层管理人员在办理审批手续时,总行审批人应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见附件3)或省居民个人赴香港(澳门)旅游申请表(见附件4)上签署意见并盖总行公章。第四章 出国(境)次数和时间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原则上1年不超过2次,因特殊情况(配偶、直系亲属或供养直系亲属是境外国籍等情况)因私出国(境)次数超出上述规定的要向总行人力资源部作专项说明,并报经总行人力资源部审批。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的,一般不超过15天;出境旅游的,一般不超过7天。每年因私出国(境)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规定享有的假期、公休日时间。若实际出国(境)时间与审批的出国(境)时间不4、一致的,相差天数在7天以内的可口头向单位领导说明,提前或推后超过7天的须重新报批。第六章 港澳通行证及护照管理第十七条 个人因公、因私证照实行分级集中管理。凡属省审批出国(境)的人员,其证照上交省人力资源部保管;总行职能部门中层管理人员及以下级别员工、各支行中层管理人员的证照交总行人力资源部保管;各支行助理以下级别员工的通行证和护照由所在单位指定专员(一般由人事管理岗或文秘资料岗兼任)集中保管。第十八条 员工经审批办理因私护照、通行证后,暂未确定外出的,必须在领取证照7个工作日内上缴相关部门保管。已上缴证照的员工经批准出国(境)及签注的,须凭批准件领取证照,在归国、入境或签注后7个工作日内交回5、相关部门保管。第七章 组织管理及违纪处分第二十一条 各支行综合部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对员工出国(境)及证照收领情况要做好记录,如实反映,对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真实性负责。每月底,将本单位员工出国(境)情况及时录入到人事信息管理系统的出国(境)子集里,并填报银行员工出国(境)情况表(见附件7),在下月初(一周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总行人力资源部汇总后,交内审部备案。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一经发现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一)未经批准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异地或外单位申办出国(境)证照的;(二)未经批准私自办理证照的;(三)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的;(四)经批准出国(6、境)无故超过规定假期未归的。第二十三条 员工不按规定及时上交证照的,给予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第二十四条 员工不准以申请旅游等名义,循因私渠道出国(境)处理公务;不准接受外国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不准公费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不准擅自更改行程或绕道第三国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不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时间;员工在国(境)外活动期间,要遵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和所在国家(地区)法纪法规,不准在国(境)外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不准发生任何有损国格、人格、违法违纪的行为。如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补充:对2011128号关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员工出国(境)及证照管理办法中第十八条 “员工经审批办理因私护照、通行证后,暂未确定外出的,必须在领取证照7个工作日内上缴相关部门保管。已上缴证照的员工经批准出国(境)及签注的,须凭批准件领取证照,在归国、入境或签注后7个工作日内交回相关部门保管”改为“员工经审批办理因私护照、通行证后,暂未确定外出的,必须在领取证照15个工作日内上缴相关部门保管。已上缴证照的员工经批准出国(境)及签注的,须凭批准件领取证照,在归国、入境或签注后15个工作日内交回相关部门保管”。 员工离职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 辞职申请员工提出辞职申请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须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填写银行辞职申请表(8、见附件1)和辞(离)职承诺书(见附件2),属于干部身份的还须填写银行辞职审批表(见附件3)向总行所在职能部门或支行综合部提出辞职申请。第十一条 离职交接辞职员工填写银行员工离职、调动交接表(见附件8),按表中所列交接事项,到相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本人签名确认,交总行人力资源部(支行综合部)。个别经总行人力资源部确定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还须在离职前与总行签订该协议。第三章 其他情形离职第十五条 对擅离职守不辞而别的员工,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其发出银行催促上班通知书(见附件9),通知书可采用上门送达或特快邮政传递方式发出,采用特快邮政传递方式的,邮件封面标题应注明是催促上9、班通知书和事由概要,对特快邮政收件回执或因没人签收而退回的书面邮件应保持原封状态妥善保管。必要时,联合工会小组委员到员工居住所在地居委了解员工家庭的基本情况,反映员工旷工事实,由居委向我行提供催促员工上班的事实证明。员工签收、拒收催促上班通知书或居委向我行提供催促员工上班的事实证明后,该员工仍未上班,旷工天数连续超过五天(含)的,总行可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项在单位内公告,同时以特快邮政传递方式将公告送达员工本人。第四章 离职风险管理第十七条 员工离职后,不得对外泄漏我行的工作秘密,不得损害我行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责成其赔偿我行的有关经济损失。员工在我行工作10、期间应承担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离职后我行有依法追偿权。员工年度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考核期内在职的员工,包括一般员工和中层管理人员。第三章 考核等级设置及各等级员工比例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定等次。第十五条 各考核单位按职能管理人员、守押人员人数不高于20%的比例评定该两类人员的优秀员工;按不高于30%的比例评定为良好等次;其余的考核评分60分以上的评定为称职;对于60分以下的,考评小组根据被考核人实际情况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第十八条 试用期内或未通过培训期满考核的新入职员工统一评为“不定等次”。柜员考核和晋升管理办法第11、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网点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柜员自觉提升综合业务能力,发挥等级管理对柜员工作表现和发展晋升的激励作用,体现能者多得的分配精神,根据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薪酬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辖内各营业网点柜员(不含劳务柜员)的等级考评工作及所有营业网点正式在编人员(以下简称柜员)。第三条 柜员等级考核、晋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有效分级、能者多得”的原则,通过对柜员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使柜员的等级充分体现其个人素质、知识技能、管理绩效和岗位价值。第二章 柜员等级的设置第四条 柜员等级设定为高级、中级、初级12、见习柜员四个等次。未能通过上岗考核的新入职员工一律评为见习柜员,年度考评达不到初级或以上标准要求的,自动定为见习柜员(见习柜员为柜员考核中未达初级标准的待岗期间套用级别,具体操作见本办法第五章)。第五条 柜员等级考评实行一年一评,考评等级与浮动工资等级挂钩,高级柜员浮动工资等级设定为二级三档,中级柜员浮动工资设定为二级二档,初级柜员浮动工资等级设定为二级一档,见习柜员浮动工资等级设定为一级三档且不计发绩效工资。第三章 等级考评的职责与分工第六条 柜员等级考评根据层级管理权限,由总行、支行分级统筹实施。柜员业务考核标准、业务知识考试试题由总行统一制定,各支行负责具体开展下辖柜员的考评工作。第七13、条 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柜员等级考评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柜员等级考评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解释和修订,负责业务知识题库的更新维护和考试命题工作。总行会计结算部、个人金融部、国际业务部、合规和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安全保卫部以及内审部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定期向人力资源部更新业务知识考试试题。第八条 各支行应成立柜员考评工作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担任小组组长,成员包括总行特派内审员、人事管理岗、财务岗、个人金融部副经理、监督保卫部副经理。工作小组负责统筹柜员等级考评工作,工作小组组长兼任考评主考官,具体工作由各支行综合部、监督保卫部负责实施。第九条 内审人员应全程参与柜员等级考评各项考试考核的实施工14、作,并维持好考场纪律。第十条 上机模拟业务操作考核的软件环境由总行信息科技部向省协调落实,上机考核命题工作由会计结算部负责。第四章 考评办法第十一条 柜员对照考评标准(附1),根据自身能力情况,向支行申报考评等级(附2),考评达到相应等级考评标准的,支行确定其等级;如达不到申报等级标准的,对照下一等级标准进行考评。如不能达到初级柜员考评标准的,自动降为见习柜员。第十二条 柜员等级考评内容包括从业资格、知识技能、服务质量、工作业绩和年度培训等五项内容,并根据考评等级要求设定不同的标准。第十三条 柜员等级考评的从业(职业)资格包括:会计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人民币反假资格、基金(证券)从业资格、15、保险从业资格、理财业务资格和黄金交易资格。网点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各等级柜员必须在3年内考取相应的从业资格,具体标准详见等级考评标准表(附1)。对于柜员持证上岗标准的执行,总行将设立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于现职柜员(年底未满36周岁)的持证情况仅作督导及建议。过渡期结束后,现职柜员(2016年底未满40周岁)仍无法达到岗位持证标准要求的,原则上不能评为相应的等级。年1月后入职的新员工必须在3年内考取银行从业资格(含公共基础、个人理财)、人民币反假资格、基金(证券)从业资格、保险从业资格等五项资格证书。第十四条 知识技能包括业务知识考试、点钞、上机模拟业务操作三部分,不同的柜员等级对应的业务知识考16、试题库、上机业务操作的考核内容以及通过标准有所不同,具体考核办法详见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柜员知识技能考核实施细则(附3)。 第十五条 工作业绩由支行柜员考评工作小组和网点负责人对柜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工作小组评定占70%,网点负责人评定占30%。工作业绩考核标准按照柜员等级分级确定,评价内容包括思想品德、自我管理、内部管理、市场拓展等四大项十五方面内容(附4、5)。第十六条 年度培训:柜员按照总行、支行的要求完成相关业务培训计划,并通过培训考核。根据我行网点员工培训管理办法,按照柜员等级设定不同的培训课程,总行和支行相应制订并落实柜员的培训计划。第十七条 服务质量考评采用一票否决制,如在考核17、年度内柜员出现客户投诉属实且在稽核系统记录在案的情形,该柜员不能被评为高级柜员,如出现严重客户投诉属实且在稽核系统记录在案的情形,虽然考核成绩达到中级或高级标准,但仍只能评定为初级柜员。第十八条 已通过上岗考核的新入职员工(不含系统内调入的员工),不参加当年的等级考评,直接定为初级柜员。第十九条 网点负责人只参与从业资格考试、业务知识考试、点钞和年度培训考核,评定等级按上述几项考核成绩确定,并留档保存,当调整岗位从事前台柜员或专职中台岗位工作时,按留档等级确定柜员等级。第二十条 会计主办参与各项考评项目考核,评定等级按各项考核成绩确定,并留档保存,当调整岗位从事前台柜员或专职中台岗位工作时,按18、保留等级确定柜员等级。第二十一条 考评年度内网点发生恶性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等或被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等机构通报批评的,一年内相关责任人员不能评为高级柜员。第二十二条 考评年度内柜员出现较重大业务差错、重大违规事件,直接将其级别定为初级柜员。第五章 考试结果运用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柜员将进行待岗两个月处理,待补考通过后方可重新上岗:(一)知识技能考核其中一项成绩未能达到初级柜员要求且在两周内补考仍不通过的;(二)在考核、考试过程中出现作弊行为的;(三)未经批准缺考或以虚假理由骗取免考资格的。第二十四条 经待岗补考仍未能达到初级柜员标准要求的员工,由各单位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处理:(一)直19、接计发经济补偿金,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二)调整工作岗位。如调至协管员等工勤人员岗位,劳动关系主体不变,但薪酬及管理标准按相应岗位人员标准执行(包括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三)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为其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第二十五条 对表现优秀柜员的奖励办法:(一)被评为“优质服务之星”的柜员,按照当年的评选方案调整薪酬职级;(二)连续两年被评为“优质服务之星”的柜员,在评选结果发文后次月固定工资按经理助理标准执行;(三)在考评年度内参加区级或以上金融机构业务技能比赛获得名次的柜员可直接评为高级柜员。(四)固定工资奖励的执行期为一年。第二十六条 高级柜员作为会计主办岗位的后备人员,会计主办、理财专员原则上在高级柜员中选拔。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等级考评中补考合格的,一律定级为初级柜员,并且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或良好。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柜员等级考评实施细则(2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