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运车辆运输经营行为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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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21598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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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营运车辆运输经营行为安全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1.目的为规范营运车辆运输经营行为,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发55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年第82号令)、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JT/T1135-)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营运车辆运输经营行为安全管理。3.职责公司客运车队负责运输经营业务承接、手续办理,是运输经营行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运输经营行为的安全监督管理,是运输经营行为安全2、管理的监督部门。4.工作程序公司设备技术管理部门、经营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应相互配合,认真落实运输经营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利用各种途径及时了解和掌握客运车辆的安全运行情况,相互沟通、互相通报,妥善处理和落实运行中的安全管理事宜。4.1班车管理4.1.1班车客运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直达班车客运是中途不设置站点,不停靠的点到点的运输,普通班车客运在途中设有固定的停靠站,可在站点上下乘客。4.1.2客运班车的运行应当按照运管机构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而且只能在经过许可的站点上下旅客,只有在遇到特殊情况,例如发生路断、路阻等情况时,班线客车驾乘员应立即按照有关程序报告,获得批准后可改3、变行驶线路。除经许可的站点之外,班线客运不得在站外和沿途揽客。4.1.3客运班车禁止长线跑短、短线长跑、不在客运站发车、异地经营、高速班线改为普通班线,普通班线改为高速班线、不按时发班、不按规定进站、超员等不规范经营的行为。4.2包车管理4.2.1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4.2.2严格按照“五定一审批(定驾驶员、定车辆、定线路、定时间、定责任人,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制度的规定,对驾驶人员和车辆进行安全管理,实行层层把关,由客运车队4、安全、设备人员及领导签字,并做好出车前的“三交待(交待车况、路况、安全注意事项)”工作。4.2.3对道路状况不明,路况差以及旅游景点气候恶劣和不符合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道路,严禁承揽包车业务。4.2.4严禁包车客运异地经营、超范围经营。4.3载客管理严禁客运车辆超员载客运行,在载客人数己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4.4行李舱载货运输管理4.4.1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要隔离,不得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应当执行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JT/T 1135)。4.4.2与同一对象长期从事行李舱载货运输服务的,公司相关客运车队应5、与受理人签订行李舱载货运输管理协议,明确托运物品运输安全管理职责,对客运班车驾驶员和乘务员进行行李舱载货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运输过程托运物品安全。4.4.3营运客车行李舱应锁止有效,密封可靠,舱内应有照明设施;行李舱地板应平整、完好,具有抗磨、耐油、不易燃、耐腐蚀、能湿洗等性能;行李舱载货质量的标识完好、清晰;托运物品安全检查和开封验视场所应设置监控设备。4.4.4行李舱载运物品应为经安检合格的旅客随身行李和托运物品,不得载运禁运物品。载运物品应以能够顺畅进出行李舱舱门、不超过行李舱内径尺寸为限。行李舱最大载货质量应不大于客车允许最大总质量与整备质量和核定载客质量之差。4.4.5车辆驾驶人6、应负责监督行李舱装载,确保装载符合相关要求。行李舱装载托运物品时,应合理均衡配重,避免因装载不合理导致车辆运行时重心偏移;对于容易在舱内滚动、滑动的物品应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在同一舱位的物品宜平铺式装载,整舱装载的高度相近;托运物品应与旅客行李分隔。4.4.6客运班车驾驶员或乘务员应随车携带运单等相关单证;行驶途中车辆应保持平稳运行;途中停车休息时,驾驶员或乘务员应检查行李舱和舱门锁定装置,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公司动态监控中心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客运班车运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站点以外装运物品;托运物品中转运输时,驾驶员应与中转客运站办理托运物品卸载的相关查验及交接等手续;运输途7、中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受理人。4.5动态管理为最大限度的发挥动态监控系统的功能和作用,构建安全管理和运输组织相结合的综合监控调度服务系统,加强监控部门、车辆管理部门、驾驶员管理部门、生产调度部门的有效衔接,互通信息,进一步提高行车安全水平。4.5.1安全管理部门在车辆完成运输任务之后对运营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入库;发生事故时,与事故有关的因素信息进行处理、提取、汇总和分析,研究事故成因、总结教训和教育员工。4.5.2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对车辆维护、维修等过程进行监管,确保车辆按时维护、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日三检”工作。4.5.3公司动态监控中心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划分越线和设置限速8、,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和纠正违规行为。4.6驾驶员行为管理4.6.1驾驶员各类营运手续(包括从业资格证、驾驶证)齐全有效,且符合客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要求。4.6.2按规定参加公司组织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4.6.3做好行包检查,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上车;在中途停歇后应及时核实人数后,方可发车。4.6.4严格执行“84220”防疲劳驾驶管理、凌晨2-5点落实休息、夜间行驶降速20%等规定,确保行车安全。4.6.5认真做好车辆“日三检”、行车日志等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记录真实有效。4.6.6不得故意遮挡、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擅自跨线、越线行驶;严禁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和冒险行车。4.7驾驶员配备管理4.7.1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员。4.7.2实行接驳运输,且接驳距离小于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小于600公里)的,客运车辆运行过程中可只配备1名驾驶员,接驳点待换驾驶员视同出站随车驾驶员。5.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部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