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交流岗位轮换近亲属回避及公务回避制度.doc
下载文档
上传人:职z****i
编号:1120532
2024-09-07
8页
32.54KB
1、XXXX有限公司 XXXX管理制度农村商业银行交流、岗位轮换、近亲属回避及公务回避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农村商业银行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公务回避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进一步强化内控管理,防范操作风险,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全面健康发展,结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19号、农村信用社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工作人员岗位回避暂行规定和农村信用社员工请假休假制度等规定,特制定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及公务回避管理制2、度,简称“五项制度”。第二章 人员交流及岗位轮换第二条 人员交流和岗位轮换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由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由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三条 人员交流是指网点之间进行的人员调整,岗位轮换是指网点内部进行的岗位调整。第四条 人员交流及岗位轮换的范围:本行所辖各营业机构及部门的会计岗、记账岗、记账复核岗、出纳岗、出纳复核岗、储蓄岗、信贷岗、信贷会计岗。第五条 人员交流及岗位轮换时间:会计岗、信贷岗每二年进行一次人员交流;记账岗、记账复核岗、出纳岗、出纳复核岗每半年进行一次内部岗位轮换,每年进行一次人员交流;信贷会计岗每半年进行一次岗位轮换;储蓄岗每天进行岗位轮换,对在同一网点工作二3、年以上的储蓄人员必须进行交流。第六条 坚持岗前审计制度:在人员交流和岗位轮换前,各单位负责人必须亲自监督,做好业务交接工作,需经审计部门审计合格后方可离岗的人员,由各单位负责人及时与审计部门沟通做好审计工作,交接书及清单需上报财务部门备案。第七条 组织领导:各单位必须密切配合人员交流及岗位轮换工作。人员交流由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岗位轮换由各单位内部组织实施,由人事及审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人员交流及岗位轮换必须服从组织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拒绝。第三章 强制休假第八条 本行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安排员工进行强制休假。第九条 强制休假的人员包括:营业室(分理处)主任以上管理人员、财务部总经理、会计、4、微机操作及管理人员、重要凭证管理员、信贷员和临时决定需要进行强制休假的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第十条 休假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休假坚持先移交后离岗,先审计后上岗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全部移交手续。第十一条 强制休假人员,休假时间视实际情况需要确定,强制休假期间个人待遇不变。第十二条 强制休假期间,审计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对其经办的工作进行全面审计,审计时间控制在十五天以内。审计结束后,对审计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作出审计结论。经审计检查确有问题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强制休假对象审计不及时,措施不力,导致发生案件或不按审计程序、走过场,应发现的问题未发现或反映问题避重就轻的,将追究审计人5、员责任。第十四条 对顶岗代班人员在代班期间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监守自盗而引发责任事故和案件的,将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第四章 近亲属回避第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亲属关系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第十六条 有第十五条规定的亲属关系并有下列工作关系之一的实施回避。(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同一总行(支行)从事人事、纪检、监察、稽核、财务工作的;(四)双方直接隶属同一领导人员职务的;(五)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6、情况之一的实施回避。(一)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同在一个营业机构工作的; (二)本行各部门、营业机构,近亲属超过2人的;(三)有亲属关系同时从事重要岗位,或从事存在相互制约关系的工作岗位,如会计与出纳、信贷与稽核等。第十八条 回避程序。(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二)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三)需要回避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四)应当回避的人员不能按要求进行回避的,限期调离或下岗。第十九条 回避原则。(一)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二)职务相同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7、方回避。第二十条 其他方面。(一)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二)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三)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主管部门在半年内予以调整。第五章 公务回避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本行领导干部和员工公正履行职责,促进本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行领导干部和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不得在本行以外的经营企业参资入股。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从事经商办企业的员工不得担任本行的领导。本行不准与本行领导人员及员工亲属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 领导人员亲属以外的亲属,本8、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本行进行业务往来时,本行领导人员应申请公务回避。本行领导人员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向内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领导人员在纪检监察、组织处理、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聘用、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发展党员等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和亲属时,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二十四条领导人员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时,应回避,不得影响亲属公正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公务回避程序依照近亲属回避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主管领导或领导班子可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六条严禁领导干部和员工利用职9、权和便利为亲属及其他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场地、设备、备品备件及其他生产资料等(含无偿提供、有偿使用、暂时使用); (二)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和担保; (三)将抵债资产以委托、承包、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 (四)为其承揽本行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 (五)在处置抵债资产、发行股票和内部债券等业务中,向其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六)其他侵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本行领导人员任职前,必须如实向有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领导班子书面报告第十五条所列来往密切的亲属任职及从业情况。第二十八条本行领导人员每10、年应向职代会或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报告执行近亲属回避和公务回避的情况。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三十条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近亲属回避规定,或拒不执行回避决定的; (二)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国家、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违反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以权谋私,使本人、亲属、亲属所在单位或合伙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第三十一条干部管理部门和领导班子在回避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本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十月一日-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