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签订及规范流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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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职z****i
编号:1119143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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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合同签订及规范流程管理制度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ESZAQDGF001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版 本 号: 合 同 管 理 制 度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降低或避免因合同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合同定义、合同管理原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除外。第二条 合同管理原则,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率原则。第二章 管 理 组 织第三条 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的部门是合同的承办部门。财务2、法务、审计是合同会签审核部门。在双方签约前,承办部门要将合同正式文本送财务、审计、法务人员会签审核。财务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3、认为需要审核的内容。审计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1、公司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性;2、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准确性、合理性;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的合理性;4、认为需要审核的内容。法务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1、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实效与合法性;2、合同标的合法性;3、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3、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4、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第四条 公司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工作实行各部门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第三章 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第五条 合同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须经财务、审计、法务会签审核后才能签订。第六条 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1、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资质证书;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4、力、生产能力、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5、有担保的合同,应了解和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6、对于重大合同,还需了解和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承办部门应提交审查结果报告。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使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5、“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第七条 承办部门负责对下来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3、从事本项合同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4、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性与合法性;5、合同对双方当事人资信、履约能力;6、合同履行;7、及时向法务人员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第八条 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第九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1、单笔业务金额超过5万6、元(含)的;2、有担保合同的;3、我方先履行合同的;4、有封样要求的;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6、双方认为有必要签订书面合同的。凡国家、行业或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考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作出约定。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条 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我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第十一条 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7、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3、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权利凭证号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资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坐落地点和权属证明文件号;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当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劳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货币应注明币种;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8、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选定的仲裁机构具体名称和具体请求裁决的事项。8、违约责任。合同 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11、正副本份数为4份及以上;12、生效时间和条件;13、约定的联系方式;14、附件名称;15、签约地点、日期;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9、同章;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第十二条 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盖有公司公章。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权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之前,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立项意见书及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一并提前请财务、审计、法务顺序会签审核。财务、审计、法务在会签审核同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和说明有关情况。承办部门应对其提供材料和说明的真实性负责。会签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的不同意。承办部门向各合同会签审核10、部门提供合同时,应预留至少2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会签审核;会签审核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签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说明理由。各会签审核部门应在规定的会签审核时限内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逾期未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又不能说明延期理由的,视为完全同意合同。第十四条 各会签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委托人根据书面会签审核意见和法律意见书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11、示意见。第十六条 对需要办理批准、鉴证、登记,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合同,承办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严格履行相关手续。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予以采纳,但主管合同承办部门的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明确书面批示不予采纳的除外。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合同主体、增减内容时,按本章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应当办理会签审核的合同而未办理会签审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没有按照本规定采纳会签审核意见的,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人不予签字。第十九条 单份合同文本两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第二十条 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由承办部门和档案部门分存。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12、更和解除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是指公司与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对已实际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履行。第二十二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用代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第二十三条 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法务人员,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法务审核、备案。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合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在征得13、合同签约人的同意并经法务审核、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在未得到对方书面答复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规定履行。承办部门不得以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口头(包括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必须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承办部门必须及时向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限向对方提出书面变更、解除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第二十七条 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14、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时,应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第二十八条 对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承办部门在发出书面文函催促履约后仍未能履行合同,则应解除该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经法务审核、备案后,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发出。第三十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监督和纠纷处理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承办部门应负责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合同履行的监管,以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及我方的合法权益,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第三十二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采取协商15、方式解决,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修改或重新签订合同。第三十三条 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报法务人员做好仲裁或诉讼准备。合同承办部门要协助法务人员做好起诉、应诉或仲裁工作,并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交给法务人员。第三十四条 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务人员审核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向合同对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第三十五条合同纠纷解决后,法务要写出合同纠纷处理报告,送主管领导。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案情、处理结果、责任分析、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第六章 合同档案管理第三十六条 合同档案,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科技等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16、其他组织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或意向文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的电子邮件)等应予归档的所有文字材料。第三十七条 合同资料包括:1、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及有关批复文件;2、合同谈判会议纪要;3、 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4、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文件;5、合同项目的增减凭证及我方人员的签证;6、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7、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催告函、违约通知书和往来函件;8、合同的变更、解除协议书;9、其他有关材料。第三十八条 每一份履行完毕的合同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或长期合同的每一完成阶段,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资料整理清楚并归档。合同资料不得随意搁置、销毁、遗失。第三十九条 公司人员如需借用或复印合同资料,必须持部门负责人书面签章的借用单,并按照资料的秘密程度报有关主管领导批准。第四十条 合同借用人必须对需借用的合同资料提交书面说明文书:1、合同资料的借用用途;2、合同资料的借用与返还时间;3、其他须说明的借用情况。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公布执行。